【招标信用】开化县怀玉山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项目(四期)第二批合同公告
【招标信用】开化县怀玉山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项目(四期)第二批合同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浙江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浙江 衢州市 | 采购单位 | 开化县林业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开化县怀玉山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项目(四期)第二批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 | 造林服务
一、合同编号:11N00262627720265802
二、合同名称:开化县怀玉山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项目(四期)第二批合同
三、项目编号:330824263350010000072-ZJDF2026-BCXF002
四、项目名称:开化县怀玉山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项目(四期)第二批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地址:开化县行政中心4号楼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桐庐发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桐庐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开化县怀玉山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项目(四期)第二批华埠镇2026年2标段
数量:1.00
单价(元):***.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时间: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2.合同金额(元):***.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9月2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10月0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合同-桐庐发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pdf
合同-桐庐发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pdf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开化县怀玉山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项目(四期)第二批
标项名称:开化县怀玉山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项目(四期)第二批
华埠镇2026年2标段
采购管理备案编号:开财采确临[2026]2735号
项目编号:ZJDF2026-BCXF002
甲方:***
乙方:桐庐发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6年9月10日
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编号:11N00262627720265802
甲方:***(采购单位)
乙方:桐庐发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中标方)
甲乙双方根据2026年9月16日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所签
发的《中标通知书》(项目编号:ZJDF2026-BCXF002),以及采购文件、投
标文件的规定,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采购文件、
投标文件以及甲、乙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份)。-
(一)采购内容
本次苗木采用甲供方式,由甲方统一负责苗木的采购及质量把控,所供苗木
具备完整的检疫证书、品种标签等文件,符合造林作业设计的规格要求(如地径、
苗高、根系长度等)。因成活率未达到设计标准,需要整改补种的苗木由乙方负
责。
合同履行期限:
施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6月
管护期:竣工后至2028年12月(造林(更新)标段);竣工后至2027年
12月(采伐补植、更替修复标段)
(二)技术资料
2.2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的有关技术资料。
1
2.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规格、计划、样品或
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
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三)知识产权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
权。
(四)转包或分包
4.1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
4.2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
4.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
违约责任。
(五)质量保证及后续服务
5.1乙方应按投标文件承诺及采购文件规定向甲方提供服务。
5.2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在服务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免
费提供后续服务。对达不到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
处理:
(1)重做: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3)解除合同。
5.3乙方需提供7×24小时电话技术咨询支持,在收到甲方质量问题通知后,
60分钟内须作出有效响应,如非现场响应无法解决问题的,须在4小时内到
达现场,0.3小时内解决问题。
5.4服务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服务成果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
承担一切费用。
5.5项目团队人员要求
(1)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定期向甲方汇报服务进度,月例会项目负责人必
须出勤,无故缺席月例会,视同人员变动。
(2)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需要变动的,变动人员相
关资质不应低于原水准,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
可变动。
(3)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后,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
其中项目负责人变更罚款不超过合同价5%,现场管理人员罚款不超过合同价2%。
(4)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缺席或人员更换的,可豁免上述处罚。乙方需
向甲方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其中伤病应当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
明。
(六)付款方式
达到付款条件且收到相应资料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具体如下:
6.1预付款:合同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30%。
6.2进度款:经监理确认后,按实际完成产值的70%支付,累计支付至合同
总价的70%为止。
6.3管护期节点款(仅造林(更新)标段适用):完成管护期第一年管护任
务,且经监理确认的累计实际完成产值不低于合同总价90%的,付至合同总价的
80%。
6.4尾款:完成全部工作内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审计后,按结
算价支付剩余款项。
(七)项目检查验收
7.1验收方式:项目完工后,由乙方书面提出申请,按技术规程和方案进行
验收。
7.2工程整体验收须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管护期后进行。
7.3验收标准详见作业设计。
(八)农民工工资保障
8.1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
院令第724号)及浙江省相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
额发放。
8.2乙方确认,签订本合同即视为同意签订《开化县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
用账户分账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同意按该协议将55%工程款划拨
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具体划拨步骤见协议,若甲方将资金直接划拨至乙方基
本户,则由乙方负责将对应金额划拨至专用账户),专项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
付。工资保障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应严格按
照工资保障协议的约定,落实代发工资、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
示等各项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协议。
8.3乙方未按工资保障协议约定落实上述制度的,甲方有权要求相关方从工
资专用账户余额中直接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每发现一次,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甲方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九)安全生产与事故处理
(
9.1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及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安全全面负
责。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在1小时内报告甲方,妥善处理
善后。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
9.2乙方应为其全部施工人员投保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覆盖施
工期。开工前向甲方提交保险单备案,未投保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
9.3乙方使用无人机、挖机、汽车等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须具备相应
资质,并提前向甲方报送作业计划。因机械设备作业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
引发森林火灾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4乙方应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配备防火器材,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违规用火、乱拉电线。因乙方管理不善引发森林火灾的,
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
9.5发生人身安全或森林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0元,且甲方有权根据预估损失或有关部门认定的损失金额,暂扣2倍对应
数额内的工程款。待事故处理完毕、责任认定及赔偿结清后再行结算。
(十)违约责任
10.1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向甲方交纳履
约保证金,合同履行结束后无服务问题即退还(不计息)。如果乙方中途违约,
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10.2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不符合甲方招标文件要求,甲方将提出改
进意见。若乙方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10.3乙方逾期履行合同的,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万分
之一的违约金;乙方逾期30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
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前述按日逾期违约金与拒付违约金可并行计算,
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
10.4乙方未在中标结果公告公示期满后15日内开工的,每日向甲方支付千
分之六违约金。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服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乙方因逾期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
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
偿责任。
10.5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款项的,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每日偿付合同总
价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该款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百
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承担足额支付合同款项的义务。前述按日逾期违约金与
拒付违约金择一计算,不予叠加,甲方依据本条应承担的全部违约金总额最高
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1.1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
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1.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
证明。
11.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
履行合同。
(十二)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双方协调(2)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的,约
定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直接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
请诉讼。
(十三)合同生效及其它
10.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0.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
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中标供应商协商签
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10.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开化县怀玉山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项目(四期)第二批
标项名称:开化县怀玉山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项目(四期)第二批
华埠镇2026年2标段
采购管理备案编号:开财采确临[2026]2735号
项目编号:ZJDF2026-BCXF002
甲方:***
乙方:桐庐发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6年9月10日
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编号:11N00262627720265802
甲方:***(采购单位)
乙方:桐庐发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中标方)
甲乙双方根据2026年9月16日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所签
发的《中标通知书》(项目编号:ZJDF2026-BCXF002),以及采购文件、投
标文件的规定,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采购文件、
投标文件以及甲、乙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份)。-
(一)采购内容
本次苗木采用甲供方式,由甲方统一负责苗木的采购及质量把控,所供苗木
具备完整的检疫证书、品种标签等文件,符合造林作业设计的规格要求(如地径、
苗高、根系长度等)。因成活率未达到设计标准,需要整改补种的苗木由乙方负
责。
合同履行期限:
施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6月
管护期:竣工后至2028年12月(造林(更新)标段);竣工后至2027年
12月(采伐补植、更替修复标段)
(二)技术资料
2.2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的有关技术资料。
1
2.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规格、计划、样品或
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
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三)知识产权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
权。
(四)转包或分包
4.1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
4.2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
4.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
违约责任。
(五)质量保证及后续服务
5.1乙方应按投标文件承诺及采购文件规定向甲方提供服务。
5.2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在服务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免
费提供后续服务。对达不到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
处理:
(1)重做: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3)解除合同。
5.3乙方需提供7×24小时电话技术咨询支持,在收到甲方质量问题通知后,
60分钟内须作出有效响应,如非现场响应无法解决问题的,须在4小时内到
达现场,0.3小时内解决问题。
5.4服务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服务成果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
承担一切费用。
5.5项目团队人员要求
(1)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定期向甲方汇报服务进度,月例会项目负责人必
须出勤,无故缺席月例会,视同人员变动。
(2)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需要变动的,变动人员相
关资质不应低于原水准,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
可变动。
(3)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后,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
其中项目负责人变更罚款不超过合同价5%,现场管理人员罚款不超过合同价2%。
(4)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缺席或人员更换的,可豁免上述处罚。乙方需
向甲方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其中伤病应当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
明。
(六)付款方式
达到付款条件且收到相应资料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具体如下:
6.1预付款:合同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30%。
6.2进度款:经监理确认后,按实际完成产值的70%支付,累计支付至合同
总价的70%为止。
6.3管护期节点款(仅造林(更新)标段适用):完成管护期第一年管护任
务,且经监理确认的累计实际完成产值不低于合同总价90%的,付至合同总价的
80%。
6.4尾款:完成全部工作内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审计后,按结
算价支付剩余款项。
(七)项目检查验收
7.1验收方式:项目完工后,由乙方书面提出申请,按技术规程和方案进行
验收。
7.2工程整体验收须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管护期后进行。
7.3验收标准详见作业设计。
(八)农民工工资保障
8.1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
院令第724号)及浙江省相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
额发放。
8.2乙方确认,签订本合同即视为同意签订《开化县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
用账户分账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同意按该协议将55%工程款划拨
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具体划拨步骤见协议,若甲方将资金直接划拨至乙方基
本户,则由乙方负责将对应金额划拨至专用账户),专项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
付。工资保障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应严格按
照工资保障协议的约定,落实代发工资、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
示等各项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协议。
8.3乙方未按工资保障协议约定落实上述制度的,甲方有权要求相关方从工
资专用账户余额中直接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每发现一次,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甲方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九)安全生产与事故处理
(
9.1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及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安全全面负
责。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在1小时内报告甲方,妥善处理
善后。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
9.2乙方应为其全部施工人员投保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覆盖施
工期。开工前向甲方提交保险单备案,未投保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
9.3乙方使用无人机、挖机、汽车等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须具备相应
资质,并提前向甲方报送作业计划。因机械设备作业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
引发森林火灾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4乙方应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配备防火器材,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违规用火、乱拉电线。因乙方管理不善引发森林火灾的,
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
9.5发生人身安全或森林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0元,且甲方有权根据预估损失或有关部门认定的损失金额,暂扣2倍对应
数额内的工程款。待事故处理完毕、责任认定及赔偿结清后再行结算。
(十)违约责任
10.1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向甲方交纳履
约保证金,合同履行结束后无服务问题即退还(不计息)。如果乙方中途违约,
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10.2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不符合甲方招标文件要求,甲方将提出改
进意见。若乙方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10.3乙方逾期履行合同的,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万分
之一的违约金;乙方逾期30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
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前述按日逾期违约金与拒付违约金可并行计算,
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
10.4乙方未在中标结果公告公示期满后15日内开工的,每日向甲方支付千
分之六违约金。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服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乙方因逾期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
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
偿责任。
10.5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款项的,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每日偿付合同总
价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该款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百
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承担足额支付合同款项的义务。前述按日逾期违约金与
拒付违约金择一计算,不予叠加,甲方依据本条应承担的全部违约金总额最高
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1.1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
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1.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
证明。
11.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
履行合同。
(十二)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双方协调(2)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的,约
定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直接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
请诉讼。
(十三)合同生效及其它
10.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0.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
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中标供应商协商签
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10.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一、合同编号:11N00262627720265802
二、合同名称:开化县怀玉山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项目(四期)第二批合同
三、项目编号:330824263350010000072-ZJDF2026-BCXF002
四、项目名称:开化县怀玉山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项目(四期)第二批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地址:开化县行政中心4号楼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桐庐发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桐庐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开化县怀玉山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项目(四期)第二批华埠镇2026年2标段
数量:1.00
单价(元):***.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时间: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2.合同金额(元):***.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9月2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10月0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合同-桐庐发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pdf
合同-桐庐发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pdf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开化县怀玉山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项目(四期)第二批
标项名称:开化县怀玉山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项目(四期)第二批
华埠镇2026年2标段
采购管理备案编号:开财采确临[2026]2735号
项目编号:ZJDF2026-BCXF002
甲方:***
乙方:桐庐发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6年9月10日
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编号:11N00262627720265802
甲方:***(采购单位)
乙方:桐庐发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中标方)
甲乙双方根据2026年9月16日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所签
发的《中标通知书》(项目编号:ZJDF2026-BCXF002),以及采购文件、投
标文件的规定,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采购文件、
投标文件以及甲、乙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份)。-
(一)采购内容
| 编号 | 村(林区) | 地块号 | 种植面积(亩) | 单价(元) | 合计(元) | 备注 |
| 1 | 大路边村 | - | 15.6 | 298.2 | 4651 | |
| 2 | 大路边村 | 二 | 15.1 | 198.3 | 2993 | |
| 3 | 大路边村 | 三 | 27.4 | 1008.5 | 27631 | |
| 4 | 大路边村 | 四 | 27.8 | 1212.7 | 33713 | |
| 5 | 大路边村 | 五 | 0.9 | 193.3 | 174 | |
| 6 | 大路边村 | 六 | 4.5 | 757.3 | 3408 | |
| 7 | 大路边村 | 七 | 1.3 | 566.9 | 737 | |
| 8 | 大路边村 | 八 | 4.2 | 293.3 | 1232 | |
| 9 | 大路边村 | 九 | 12.1 | 1295.6 | 15642 | |
| 10 | 华东村 | 十 | 6.6 | 523.9 | 3458 | |
| 11 | 华东村 | 十一 | 15.9 | 249.6 | 3969 | |
| 12 | 华锋村 | 十二 | 280.5 | 976.5 | 273910 | |
| 13 | 华民村 | 十三 | 19.3 | 1603.4 | 30946 | |
| 14 | 华民村 | 十四 | 80 | 1760.8 | 140860 | |
| 15 | 华民村 | 十五 | 31.2 | 2370.2 | 73951 | |
| 16 | 华民村 | 十六 | 78.2 | 1330 | 104007 | |
| 17 | 华兴村 | 十七 | 30.6 | 1309.2 | 40061 | |
| 18 | 华兴村 | 十八 | 14.8 | 1365.7 | 20212 | |
| 19 | 联盟村 | 十九 | 31.8 | 1416 | 45030 | |
| 20 | 联盟村 | 二十 | 7.9 | 2264.1 | 17886 | |
| 21 | 联盟村 | 二十一 | 7.4 | 573.9 | 4247 | |
| 22 | 联盟村 | 二十二 | 27.3 | 1348.8 | 36822 | |
| 23 | 联盟村 | 二十三 | 67.1 | 807.5 | 54183 | |
| 24 | 联盟村 | 二十四 | 13.7 | 3040.6 | 41656 | |
| 25 | 联盟村 | 二十五 | 11.7 | 787 | 9208 | |
| 26 | 联盟村 | 二十六 | 91.2 | 621.2 | 56650 | |
| 27 | 联盟村 | 二十七 | 7.3 | 304.4 | 2222 | |
| 28 | 联盟村 | 二十八 | 31.8 | 694.5 | 22084 | |
| 29 | 联盟村 | 二十九 | 15.3 | 523.3 | 8006 | |
| 30 | 联盟村 | 三十 | 28.9 | 592.5 | 17122 | |
| 31 | 联盟村 | 三十一 | 31 | 3160.9 | 97987 | |
| 32 | 联盟村 | 三十二 | 6.7 | 3084 | 20663 | |
| 33 | 联盟村 | 三十三 | 57.7 | 3120.7 | 180063 | |
| 34 | 联盟村 | 三十四 | 13.2 | 250.9 | 3312 | |
| 35 | 联盟村 | 三十五 | 78.7 | 303.1 | 23854 | |
| 36 | 龙太村 | 三十六 | 7.8 | 312.9 | 2441 | |
| 37 | 龙太村 | 三十七 | 3.7 | 421.6 | 1560 | |
| 38 | 龙太村 | 三十八 | 24.5 | 1888.2 | 46262 | |
| 39 | 龙太村 | 三十九 | 17.1 | 2597 | 44409 | |
| 40 | 罗丰村 | 四十 | 30.3 | 732.9 | 22208 | |
| 41 | 罗丰村 | 四十一 | 9.6 | 1708.8 | 16404 | |
| 42 | 罗丰村 | 四十二 | 2.8 | 587.1 | 1644 | |
| 43 | 罗丰村 | 四十三 | 92.8 | 2737.5 | 254037 | |
| 44 | 罗丰村 | 四十四 | 84.1 | 2799.9 | 235469 | |
| 45 | 罗丰村 | 四十五 | 54.9 | 949.6 | 52134 | |
| 46 | 毛力坑村 | 四十六 | 12.9 | 240.5 | 3103 | |
| 47 | 毛力坑村 | 四十七 | 63.1 | 1188.2 | 74974 | |
| 48 | 毛力坑村 | 四十八 | 86.6 | 94 | 8141 | |
| 49 | 毛力坑村 | 四十九 | 54.1 | 1000.1 | 54107 | |
| 50 | 青联村 | 五十 | 29.2 | 1231.8 | 35970 | |
| 51 | 王家村 | 五十一 | 38.8 | 203.7 | 7904 | |
| 52 | 溪东村 | 五十二 | 23.7 | 1158.9 | 27465 | |
| 53 | 下茨村 | 五十三 | 131.5 | 105.3 | 13844 | |
| 54 | 下茨村 | 五十四 | 14 | 640.5 | 8967 | |
| 55 | 下茨村 | 五十五 | 156.7 | 1587.1 | 248691 | |
| 56 | 下溪村 | 五十六 | 49 | 68.8 | 3371 | |
| 57 | 下溪村 | 五十七 | 23.9 | 91 | 2175 | |
| 58 | 叶溪村 | 五十八 | 24.8 | 182.1 | 4515 | |
| 59 | 叶溪村 | 五十九 | 52 | 71.9 | 3739 | |
| 60 | 叶溪村 | 六十 | 45.4 | 628.4 | 28531 | |
| 61 | 永丰村 | 六十一 | 49.6 | 1055.9 | 52371 | |
| 62 | 永丰村 | 六十二 | 3.4 | 321.8 | 1094 | |
| 63 | 永丰村 | 六十三 | 71.3 | 89.3 | 6370 |
| 投标总价 | ***元 |
本次苗木采用甲供方式,由甲方统一负责苗木的采购及质量把控,所供苗木
具备完整的检疫证书、品种标签等文件,符合造林作业设计的规格要求(如地径、
苗高、根系长度等)。因成活率未达到设计标准,需要整改补种的苗木由乙方负
责。
合同履行期限:
施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6月
管护期:竣工后至2028年12月(造林(更新)标段);竣工后至2027年
12月(采伐补植、更替修复标段)
(二)技术资料
2.2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的有关技术资料。
1
2.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规格、计划、样品或
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
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三)知识产权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
权。
(四)转包或分包
4.1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
4.2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
4.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
违约责任。
(五)质量保证及后续服务
5.1乙方应按投标文件承诺及采购文件规定向甲方提供服务。
5.2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在服务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免
费提供后续服务。对达不到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
处理:
(1)重做: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3)解除合同。
5.3乙方需提供7×24小时电话技术咨询支持,在收到甲方质量问题通知后,
60分钟内须作出有效响应,如非现场响应无法解决问题的,须在4小时内到
达现场,0.3小时内解决问题。
5.4服务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服务成果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
承担一切费用。
5.5项目团队人员要求
(1)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定期向甲方汇报服务进度,月例会项目负责人必
须出勤,无故缺席月例会,视同人员变动。
(2)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需要变动的,变动人员相
关资质不应低于原水准,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
可变动。
(3)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后,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
其中项目负责人变更罚款不超过合同价5%,现场管理人员罚款不超过合同价2%。
(4)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缺席或人员更换的,可豁免上述处罚。乙方需
向甲方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其中伤病应当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
明。
(六)付款方式
达到付款条件且收到相应资料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具体如下:
6.1预付款:合同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30%。
6.2进度款:经监理确认后,按实际完成产值的70%支付,累计支付至合同
总价的70%为止。
6.3管护期节点款(仅造林(更新)标段适用):完成管护期第一年管护任
务,且经监理确认的累计实际完成产值不低于合同总价90%的,付至合同总价的
80%。
6.4尾款:完成全部工作内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审计后,按结
算价支付剩余款项。
(七)项目检查验收
7.1验收方式:项目完工后,由乙方书面提出申请,按技术规程和方案进行
验收。
7.2工程整体验收须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管护期后进行。
7.3验收标准详见作业设计。
(八)农民工工资保障
8.1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
院令第724号)及浙江省相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
额发放。
8.2乙方确认,签订本合同即视为同意签订《开化县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
用账户分账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同意按该协议将55%工程款划拨
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具体划拨步骤见协议,若甲方将资金直接划拨至乙方基
本户,则由乙方负责将对应金额划拨至专用账户),专项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
付。工资保障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应严格按
照工资保障协议的约定,落实代发工资、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
示等各项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协议。
8.3乙方未按工资保障协议约定落实上述制度的,甲方有权要求相关方从工
资专用账户余额中直接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每发现一次,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甲方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九)安全生产与事故处理
(
9.1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及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安全全面负
责。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在1小时内报告甲方,妥善处理
善后。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
9.2乙方应为其全部施工人员投保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覆盖施
工期。开工前向甲方提交保险单备案,未投保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
9.3乙方使用无人机、挖机、汽车等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须具备相应
资质,并提前向甲方报送作业计划。因机械设备作业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
引发森林火灾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4乙方应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配备防火器材,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违规用火、乱拉电线。因乙方管理不善引发森林火灾的,
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
9.5发生人身安全或森林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0元,且甲方有权根据预估损失或有关部门认定的损失金额,暂扣2倍对应
数额内的工程款。待事故处理完毕、责任认定及赔偿结清后再行结算。
(十)违约责任
10.1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向甲方交纳履
约保证金,合同履行结束后无服务问题即退还(不计息)。如果乙方中途违约,
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10.2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不符合甲方招标文件要求,甲方将提出改
进意见。若乙方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10.3乙方逾期履行合同的,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万分
之一的违约金;乙方逾期30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
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前述按日逾期违约金与拒付违约金可并行计算,
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
10.4乙方未在中标结果公告公示期满后15日内开工的,每日向甲方支付千
分之六违约金。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服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乙方因逾期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
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
偿责任。
10.5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款项的,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每日偿付合同总
价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该款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百
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承担足额支付合同款项的义务。前述按日逾期违约金与
拒付违约金择一计算,不予叠加,甲方依据本条应承担的全部违约金总额最高
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1.1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
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1.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
证明。
11.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
履行合同。
(十二)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双方协调(2)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的,约
定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直接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
请诉讼。
(十三)合同生效及其它
10.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0.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
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中标供应商协商签
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10.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采购单位): | 乙方(中标方): | 桐庐发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 *** | |
| 地址: | 地址: | 桐庐县横村镇华凤村 |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 |
| 开户银行。度素概开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桐庐农商银行横村支行开户名称:桐庐发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 |
| 银行帐号: | 201000099944791 | ||
| 银行帐号: | |||
| 签约地址: | |||
| 签约日期: | 26年9月10日 |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开化县怀玉山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项目(四期)第二批
标项名称:开化县怀玉山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项目(四期)第二批
华埠镇2026年2标段
采购管理备案编号:开财采确临[2026]2735号
项目编号:ZJDF2026-BCXF002
甲方:***
乙方:桐庐发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6年9月10日
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编号:11N00262627720265802
甲方:***(采购单位)
乙方:桐庐发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中标方)
甲乙双方根据2026年9月16日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所签
发的《中标通知书》(项目编号:ZJDF2026-BCXF002),以及采购文件、投
标文件的规定,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采购文件、
投标文件以及甲、乙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份)。-
(一)采购内容
| 编号 | 村(林区) | 地块号 | 种植面积(亩) | 单价(元) | 合计(元) | 备注 |
| 1 | 大路边村 | - | 15.6 | 298.2 | 4651 | |
| 2 | 大路边村 | 二 | 15.1 | 198.3 | 2993 | |
| 3 | 大路边村 | 三 | 27.4 | 1008.5 | 27631 | |
| 4 | 大路边村 | 四 | 27.8 | 1212.7 | 33713 | |
| 5 | 大路边村 | 五 | 0.9 | 193.3 | 174 | |
| 6 | 大路边村 | 六 | 4.5 | 757.3 | 3408 | |
| 7 | 大路边村 | 七 | 1.3 | 566.9 | 737 | |
| 8 | 大路边村 | 八 | 4.2 | 293.3 | 1232 | |
| 9 | 大路边村 | 九 | 12.1 | 1295.6 | 15642 | |
| 10 | 华东村 | 十 | 6.6 | 523.9 | 3458 | |
| 11 | 华东村 | 十一 | 15.9 | 249.6 | 3969 | |
| 12 | 华锋村 | 十二 | 280.5 | 976.5 | 273910 | |
| 13 | 华民村 | 十三 | 19.3 | 1603.4 | 30946 | |
| 14 | 华民村 | 十四 | 80 | 1760.8 | 140860 | |
| 15 | 华民村 | 十五 | 31.2 | 2370.2 | 73951 | |
| 16 | 华民村 | 十六 | 78.2 | 1330 | 104007 | |
| 17 | 华兴村 | 十七 | 30.6 | 1309.2 | 40061 | |
| 18 | 华兴村 | 十八 | 14.8 | 1365.7 | 20212 | |
| 19 | 联盟村 | 十九 | 31.8 | 1416 | 45030 | |
| 20 | 联盟村 | 二十 | 7.9 | 2264.1 | 17886 | |
| 21 | 联盟村 | 二十一 | 7.4 | 573.9 | 4247 | |
| 22 | 联盟村 | 二十二 | 27.3 | 1348.8 | 36822 | |
| 23 | 联盟村 | 二十三 | 67.1 | 807.5 | 54183 | |
| 24 | 联盟村 | 二十四 | 13.7 | 3040.6 | 41656 | |
| 25 | 联盟村 | 二十五 | 11.7 | 787 | 9208 | |
| 26 | 联盟村 | 二十六 | 91.2 | 621.2 | 56650 | |
| 27 | 联盟村 | 二十七 | 7.3 | 304.4 | 2222 | |
| 28 | 联盟村 | 二十八 | 31.8 | 694.5 | 22084 | |
| 29 | 联盟村 | 二十九 | 15.3 | 523.3 | 8006 | |
| 30 | 联盟村 | 三十 | 28.9 | 592.5 | 17122 | |
| 31 | 联盟村 | 三十一 | 31 | 3160.9 | 97987 | |
| 32 | 联盟村 | 三十二 | 6.7 | 3084 | 20663 | |
| 33 | 联盟村 | 三十三 | 57.7 | 3120.7 | 180063 | |
| 34 | 联盟村 | 三十四 | 13.2 | 250.9 | 3312 | |
| 35 | 联盟村 | 三十五 | 78.7 | 303.1 | 23854 | |
| 36 | 龙太村 | 三十六 | 7.8 | 312.9 | 2441 | |
| 37 | 龙太村 | 三十七 | 3.7 | 421.6 | 1560 | |
| 38 | 龙太村 | 三十八 | 24.5 | 1888.2 | 46262 | |
| 39 | 龙太村 | 三十九 | 17.1 | 2597 | 44409 | |
| 40 | 罗丰村 | 四十 | 30.3 | 732.9 | 22208 | |
| 41 | 罗丰村 | 四十一 | 9.6 | 1708.8 | 16404 | |
| 42 | 罗丰村 | 四十二 | 2.8 | 587.1 | 1644 | |
| 43 | 罗丰村 | 四十三 | 92.8 | 2737.5 | 254037 | |
| 44 | 罗丰村 | 四十四 | 84.1 | 2799.9 | 235469 | |
| 45 | 罗丰村 | 四十五 | 54.9 | 949.6 | 52134 | |
| 46 | 毛力坑村 | 四十六 | 12.9 | 240.5 | 3103 | |
| 47 | 毛力坑村 | 四十七 | 63.1 | 1188.2 | 74974 | |
| 48 | 毛力坑村 | 四十八 | 86.6 | 94 | 8141 | |
| 49 | 毛力坑村 | 四十九 | 54.1 | 1000.1 | 54107 | |
| 50 | 青联村 | 五十 | 29.2 | 1231.8 | 35970 | |
| 51 | 王家村 | 五十一 | 38.8 | 203.7 | 7904 | |
| 52 | 溪东村 | 五十二 | 23.7 | 1158.9 | 27465 | |
| 53 | 下茨村 | 五十三 | 131.5 | 105.3 | 13844 | |
| 54 | 下茨村 | 五十四 | 14 | 640.5 | 8967 | |
| 55 | 下茨村 | 五十五 | 156.7 | 1587.1 | 248691 | |
| 56 | 下溪村 | 五十六 | 49 | 68.8 | 3371 | |
| 57 | 下溪村 | 五十七 | 23.9 | 91 | 2175 | |
| 58 | 叶溪村 | 五十八 | 24.8 | 182.1 | 4515 | |
| 59 | 叶溪村 | 五十九 | 52 | 71.9 | 3739 | |
| 60 | 叶溪村 | 六十 | 45.4 | 628.4 | 28531 | |
| 61 | 永丰村 | 六十一 | 49.6 | 1055.9 | 52371 | |
| 62 | 永丰村 | 六十二 | 3.4 | 321.8 | 1094 | |
| 63 | 永丰村 | 六十三 | 71.3 | 89.3 | 6370 |
| 投标总价 | ***元 |
本次苗木采用甲供方式,由甲方统一负责苗木的采购及质量把控,所供苗木
具备完整的检疫证书、品种标签等文件,符合造林作业设计的规格要求(如地径、
苗高、根系长度等)。因成活率未达到设计标准,需要整改补种的苗木由乙方负
责。
合同履行期限:
施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6月
管护期:竣工后至2028年12月(造林(更新)标段);竣工后至2027年
12月(采伐补植、更替修复标段)
(二)技术资料
2.2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的有关技术资料。
1
2.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规格、计划、样品或
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
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三)知识产权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
权。
(四)转包或分包
4.1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
4.2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
4.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
违约责任。
(五)质量保证及后续服务
5.1乙方应按投标文件承诺及采购文件规定向甲方提供服务。
5.2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在服务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免
费提供后续服务。对达不到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
处理:
(1)重做: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3)解除合同。
5.3乙方需提供7×24小时电话技术咨询支持,在收到甲方质量问题通知后,
60分钟内须作出有效响应,如非现场响应无法解决问题的,须在4小时内到
达现场,0.3小时内解决问题。
5.4服务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服务成果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
承担一切费用。
5.5项目团队人员要求
(1)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定期向甲方汇报服务进度,月例会项目负责人必
须出勤,无故缺席月例会,视同人员变动。
(2)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需要变动的,变动人员相
关资质不应低于原水准,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
可变动。
(3)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后,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
其中项目负责人变更罚款不超过合同价5%,现场管理人员罚款不超过合同价2%。
(4)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缺席或人员更换的,可豁免上述处罚。乙方需
向甲方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其中伤病应当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
明。
(六)付款方式
达到付款条件且收到相应资料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具体如下:
6.1预付款:合同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30%。
6.2进度款:经监理确认后,按实际完成产值的70%支付,累计支付至合同
总价的70%为止。
6.3管护期节点款(仅造林(更新)标段适用):完成管护期第一年管护任
务,且经监理确认的累计实际完成产值不低于合同总价90%的,付至合同总价的
80%。
6.4尾款:完成全部工作内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审计后,按结
算价支付剩余款项。
(七)项目检查验收
7.1验收方式:项目完工后,由乙方书面提出申请,按技术规程和方案进行
验收。
7.2工程整体验收须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管护期后进行。
7.3验收标准详见作业设计。
(八)农民工工资保障
8.1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
院令第724号)及浙江省相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
额发放。
8.2乙方确认,签订本合同即视为同意签订《开化县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
用账户分账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同意按该协议将55%工程款划拨
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具体划拨步骤见协议,若甲方将资金直接划拨至乙方基
本户,则由乙方负责将对应金额划拨至专用账户),专项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
付。工资保障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应严格按
照工资保障协议的约定,落实代发工资、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
示等各项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协议。
8.3乙方未按工资保障协议约定落实上述制度的,甲方有权要求相关方从工
资专用账户余额中直接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每发现一次,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甲方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九)安全生产与事故处理
(
9.1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及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安全全面负
责。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在1小时内报告甲方,妥善处理
善后。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
9.2乙方应为其全部施工人员投保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覆盖施
工期。开工前向甲方提交保险单备案,未投保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
9.3乙方使用无人机、挖机、汽车等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须具备相应
资质,并提前向甲方报送作业计划。因机械设备作业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
引发森林火灾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4乙方应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配备防火器材,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违规用火、乱拉电线。因乙方管理不善引发森林火灾的,
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
9.5发生人身安全或森林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0元,且甲方有权根据预估损失或有关部门认定的损失金额,暂扣2倍对应
数额内的工程款。待事故处理完毕、责任认定及赔偿结清后再行结算。
(十)违约责任
10.1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向甲方交纳履
约保证金,合同履行结束后无服务问题即退还(不计息)。如果乙方中途违约,
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10.2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不符合甲方招标文件要求,甲方将提出改
进意见。若乙方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10.3乙方逾期履行合同的,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万分
之一的违约金;乙方逾期30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
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前述按日逾期违约金与拒付违约金可并行计算,
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
10.4乙方未在中标结果公告公示期满后15日内开工的,每日向甲方支付千
分之六违约金。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服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乙方因逾期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
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
偿责任。
10.5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款项的,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每日偿付合同总
价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该款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百
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承担足额支付合同款项的义务。前述按日逾期违约金与
拒付违约金择一计算,不予叠加,甲方依据本条应承担的全部违约金总额最高
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1.1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
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1.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
证明。
11.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
履行合同。
(十二)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双方协调(2)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的,约
定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直接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
请诉讼。
(十三)合同生效及其它
10.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0.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
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中标供应商协商签
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10.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采购单位): | 乙方(中标方): | 桐庐发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 *** | |
| 地址: | 地址: | 桐庐县横村镇华凤村 |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 |
| 开户银行。度素概开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桐庐农商银行横村支行开户名称:桐庐发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 |
| 银行帐号: | 201000099944791 | ||
| 银行帐号: | |||
| 签约地址: | |||
| 签约日期: | 26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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