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政府(分散)采购
招 标 文 件
(电子投标)
项目编号:WZZF2026(ZC)-04-076(GK)
项目名称:2026年教职工疗休养服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人:温州市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采购代理机构:温州正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 录
目 录11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22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6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6一、 说 明1111二、 招标文件1717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1818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2020五、 开标和评标2121六、 中标和合同2424七、 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的情形2525八、验 收2626第三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2727第四部分 附 件3434附件一 投标函3434附件二 投标报价一览表3535附件三 资格证明文件3636附件四 商务条款、技术规格偏离表4141附件五 同类项目业绩一览表4242附件六 项目负责人情况表4343附件七 旅行社导游一览表4444附件八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相关说明4545第五部分 采购内容及要求4848第六部分 评标原则及方法5252
▲备注:招标文件中带“▲”并加下划线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或者条款;带有下划线或深色底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着重提醒内容,请投标人审慎阅读。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2026年教职工疗休养服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5月18日14点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WZZF2026(ZC)-04-076(GK)
项目名称:2026年教职工疗休养服务
预算金额(元):
***
最高限价(元):
***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2026年教职工疗休养服务
数量:1项
预算金额(元):
***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温州市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2026年教职工疗休养服务,包括市域、省内、周边及对口线路,预计约172人,详见招标文件第五部分。
备注:无。
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1年。
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4月27日至2026年5月18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投标文件提交(上传)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 5 月 18 日14:
***(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2026年 5 月 18 日14:
***(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开标(温州市瓯海区南塘1组团1幢(商务楼)1504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投诉列表。采购当事人通过在线方式提出或受理询问、质疑、投诉的,即视为认可电子送达方式与邮寄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关文书送达日期以该文书到达本采购当事人在政采云平台账户的日期为准。各采购当事人应确保其政采云平台账户信息真实有效,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可用状态。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一)电子招投标的说明:①电子招投标:本项目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进行招投标活动,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②投标准备:注册账号--点击“商家入驻”,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料填写;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并安装;③招标文件的获取: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CA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招标文件;④投标文件的制作: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中完成“填写基本信息”、“导入投标文件”、“标书关联”、“标书检查”、“电子签名”、“生成电子标书”等操作;⑤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 ⑥投标文件的解密: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⑦ 具体操作指南: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政采云平台学习专题https://edu.zcygov.cn/luban/e-biding。(二)招标公告附件的采购文件仅供阅览使用,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式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起的质疑采购组织机构将不予受理、答复。
七、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温州市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地 址: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394号
项目联系人(询问):
***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7- 55597116
质疑联系人:钱老师
质疑联系方式:0577-5559713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温州正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温州市瓯海区南塘1组团1幢(商务楼)1504室
项目联系人(询问):
***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
质疑联系人:胡丽丽
质疑联系方式:0577-88119278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温州市财政局(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温州))
地 址: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瓯江路展银大厦1606室
联 系 人:李老师、王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0577-85501561,0577-85501562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温州市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温州正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6年 4 月 27 日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 | 项目名称、编号 | 见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
| 2 | 采购内容 | 见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
| 3 | 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 | 见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
| 4 | 服务时间 | 见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
| 5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见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
| 6 | 投标委托 | ▲1.投标委托: 1.1投标人代表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见附件三)。 1.2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三)和授权代表社保缴纳证明(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近一年任意一月); 1.3投标人委派不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人员作为授权代表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具体原因、授权代表缴纳社保的单位,并附列该授权代表缴纳社保证明(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近一年任意一月)。 |
| 7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þ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各方均须具备特定资格条件。 |
| 8 | 踏勘现场 | □组织 不组织 |
| 9 | 开标前答疑会 | 不组织。 ¨ 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
| 10 | 分包与转包 | (1)分包: þ同意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分包。 ¨不同意分包。 (2)转包: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
| 11 | 报价要求 | 本项目采用人民币报价 客户端填写的报价与以pdf格式上传文件中的报价不一致的,应以Pdf格式上传文件中的报价为准。 |
| 12 | 偏离 | 偏差允许幅度及其处理方法:允许细微偏差,不允许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判断,细微偏差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接受要求进行的,评标委员会有权作无效标处理,详见评标方法。 |
| 13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为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 90天。 |
| 14 | 合同签订时间 |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天内。 |
| 15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 详见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
| 16 | 投标文件的编制 | 详见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三款 |
| 17 | 投标文件的形式 | 本项目实行网上电子投标。 供应商应准备电子响应文件、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响应文件二类:电子响应文件: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完成响应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响应文件(文件扩展名为.jmbs)。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响应文件:与“电子响应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响应文件(文件扩展名为.bfbs),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至温州正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电子邮箱281995412@qq.com,递交1份,传送的备份响应文件需打包压缩并加密,加密密码由供应商自行保管,未加密导致投标信息泄露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响应文件由报价文件、资格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三部分组成。 |
| 18 | 开评标程序 | 待开标→投标文件在线解密→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线资格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在线评标→系统公开商务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系统公开报价情况→评标委员会对报价情况进行评审→系统公布评审结果。 上述程序将根据政采云电子评标系统的调整而变动。 |
| 19 | 评标委员会 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或以上单数,除采购人代表外的专家将在政采云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
| 20 | 投标保证金 | 1、本项目不需要投标保证金。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加浙江政府采购活动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项目预算金额的2%,未缴纳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投标保证金收款人账户: 户 名:温州正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账 号:120321***19200311582 开户行:工行温州城西支行 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
| 2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接受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金额的1% 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用于补偿因供应商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合同期满履约验收通过后或合同解除后扣除供应商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返还供应商。 |
|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加浙江政府采购活动的: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接受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合法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金额的10% 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用于补偿因供应商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合同期满履约验收通过后或合同解除后扣除供应商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返还供应商。 |
| 22 | 投标文件无效标条款 | 详见招标文件第22页,第7点。 |
| 23 | 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 |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会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查询并甄别。 1.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查询渠道:“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4.不良信用记录指:“信用中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 24 | 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 1.投标产品若属于节能(环保)产品的,请提供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有效期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有效期内《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2.《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投标人须提供该清单内产品,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标处理。 |
| 25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对其加以限制,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
| 26 | 支持本国产品政策 | 1、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落实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从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 2、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目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即视为符合本国产品标准,享受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支持政策。 5、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6、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未提供以上材料的,均不给予价格扣除)。 |
| 27 | 本项目扶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有关政策 | 1、扶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0号),本项目属于¨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þ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行业。 (2)从业人员***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财采监〔2022〕8号)、(财库〔2022〕19号)的相关规定: 2.1.是否为预留份额项目: þ本项目为预留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 在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 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评标时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 %(3%-5%)作为其价格分。 ¨本项目为¨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 %,工程项目为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本项目为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评标时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 %(1%—2%)作为其价格分。 2.2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3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2.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5接受分包的项目,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根据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属于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满足财库〔2017〕141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根据财库〔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未提供以上材料的,均不给予价格扣除,以上优惠政策只享受一次)。 |
| 28 | 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 | ¨货物类,¨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本项目核心产品为: 。 þ 服务类。 |
| 29 | 视频演示及述标情况 | þA不组织。 ¨B组织。 |
| *** |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温州市财政局出台了《温州市财政局关于温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的通知》(温财采〔2020〕3号),供应商若有融资意向,可直接登录http://jinrong.zcygov.cn,查看信用融资政策文件及各相关银行服务方案,也可直接向各银行咨询相关业务。 |
| 31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1.采购代理服务费:一次性收取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元),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 2.采购代理服务费可以是现金、支票或汇票。 3.采购代理服务费汇入账户: 户 名:温州正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账 号:769000120190010526 开户行:温州银行江滨支行 4.关于采购代理服务费的详细事宜请咨询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周先生(0577-88119278)。 |
| 32 | 加大支持科技创新力度 | 根据浙财采监〔2022〕8号文的相关规定,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业绩分为满分。 |
| 33 | 异常低价处理 | 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文件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一)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 (二)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65%; (三)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 (四)其他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一、 说 明
本次招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9〕10号)及浙江省市等有关政府采购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和实施。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人。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2.3 “投标人、供应商”均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 “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
2.5“电子签名”系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
2.6“电子交易平台”是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2.7 “▲”且加下划线的条款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þ” 系指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系指不适用本项目的要求。合格投标人要求
3.1合格的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3投标人可授权投标人代表以投标人名义参加本次采购的投标活动(包括投标文件的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等以及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如果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
3.4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货物类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类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3.5货物类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是否要求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等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4.1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 号)文件相关规定,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4.2 支持绿色发展
4.2.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投标无效。
4.2.2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4.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4.3.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4.3.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3.2.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4.3.2.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4.3.2.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3.3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4.3.4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八)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4.3.5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4.3.6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3.7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4.4中小企业信用融资: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温州市财政局出台了《温州市财政局关于温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的通知》(温财采〔2020〕3号),供应商若有融资意向,可直接登录http://jinrong.zcygov.cn,查看信用融资政策文件及各相关银行服务方案,也可直接向各银行咨询相关业务。
供应商中标后也可在“政采云”平台申请政采贷: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 - 金融服务中心 -【融资服务】,可在热门申请中选择产品直接申请,也可点击云智贷匹配适合产品进行申请,或者在可申请项目中根据该项目进行申请。
4.5支持本国产品政策
4.5.1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落实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从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
4.5.2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5.3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5.4目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即视为符合本国产品标准,享受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支持政策。
4.5.5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4.5.6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无需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询问、质疑、投诉
5.1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供应商明确表示询问事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并属于可质疑事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答复询问时告知其可依法提出质疑。
5.2供应商质疑
5.2.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 (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 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包) 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一次性提出。项目设立、项目预算、采购方式、组织形式、进 口产品核准、采购需求调查过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合同履约等不属于可质疑事项。
5.2.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5.2.2.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获取采购文件时采购公告期限已届满的,为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5.2.2.2对采购过程中开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评审等环节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5.2.2.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5.2.2.4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发生澄清、修改、更正的,对经澄清、修改、更正的部分内容提出质疑的,为通知送达供应商之日或者澄清公告、更正公告发布之日。
5.2.3质疑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交质疑函的,提出质疑日期为质疑函在电子交易平台提交当日。质疑供应商通过邮寄提交质疑函的,质疑供应商应在质疑期内交邮,并承担邮寄费用。质疑供应商现场递交质疑函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向质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注明接收日期。
5.2.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2.4.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5.2.4.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5.2.4.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5.2.4.4事实依据;
5.2.4.5必要的法律依据;
5.2.4.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提出质疑可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质疑函范本,该范本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5.2.4质疑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事项不予处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
5.2.4.1潜在供应商未提供依法获取采购文件证据材料,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
5.2.4.2供应商未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提供项目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对特定资格条件以外的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
5.2.4.3未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
5.2.4.4未通过资格审查,对评审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
5.2.4.5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对符合性审查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
5.2.4.6未通过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提出质疑的;
5.2.4.7提出质疑时间已超出法定质疑期的;
5.2.4.8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质疑,再次提出质疑的;
5.2.4.9质疑函未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补充完善签署、盖章、联系方式、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5.2.4.10质疑供应商未按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提供属于潜在供应商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据的;
5.2.4.1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未共同提出质疑的;
5.2.4.12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3质疑处理和答复
5.3.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的质疑函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经必要的沟通、核实后,在收到合格的质疑函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逐项作出书面答复,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5.3.2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缺少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签章等内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通知其在法定质疑期内补充、完善。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未按要求补充、完善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5.3.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初步证据认为质疑供应商权益未受到损害的,可要求其提供属于潜在供应商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经营主体明显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不属于潜在供应商。
5.3.4质疑涉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质疑函中相关内容及时抄送相关当事人。相关当事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就质疑内容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相关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作说明或未提交证据、依据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5.3.5质疑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或其他书面形式撤回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作出质疑答复,供应商不得通过提出质疑、撤回质疑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3.6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的“其他公告”栏目公开质疑答复,答复内容应当完整。质疑函作为附件上传。
5.3.7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或者采购合同已经开始履行,继续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撤销或者终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3.8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或者废标公告,并将有关情况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或者以纸质材料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5.4供应商投诉
5.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5.4.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5.4.3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5.4.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5.4.5供应商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质疑不成立提起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相关格式内容。
二、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目录所列内容及相关资料组成。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2.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潜在投标人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应立即书面回复确认已收到该通知。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招标文件各个方面做出实质性响应,导致投标被拒绝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所有文件资料必须是针对本次投标的。如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文件资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文件分为电子投标文件以及备份投标文件。
3.1 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政采云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关联定位、加密并递交。
3.2 备份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政采云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后,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按“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上传。投标文件的效力
投标文件的启用,按先后顺位分别为电子投标文件和备份投标文件。在下一顺位的投标文件启用时,前一顺位的投标文件自动失效。投标文件的构成:
5.1 投标文件由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组成:
5.1.1资格文件
| 序号 | 内容 | 说明 |
| 1 | 资格证明文件 | 附件三 |
| 2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附件三-1、2 |
| 3 | 投标人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或其它工商等登记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制件(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五选一) ①如投标人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提供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②如投标人是事业单位,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③如投标人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④如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⑤如投标人是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或港澳台胞证或护照)。 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可以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单位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材料。 | |
| 4 | 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 附件三-3 |
| 5 | 联合体协议书(如为联合体投标,请根据格式提供) | 附件三-4 |
| 6 | 分包意向协议(如有分包,请根据格式提供) | 附件三-5 |
| 7 | 投标人有效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8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附件八-1 |
| 9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为残疾人单位的请根据附件内容提供) | 附件八-1 |
| 10 | 监狱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为监狱企业的请根据附件内容提供) | 附件八-1 |
| 说明:以上所需的各种证书、证件、证明、执照需提供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加盖电子公章。 |
5.1.2商务技术文件
| 序号 | 内容 | 说明 |
| 1 | 投标函 | 附件一 |
| 2 | 商务条款、技术规格偏离表 | 附件四 |
| 3 | 同类项目业绩一览表 | 附件五 |
| 4 | 项目负责人情况表 | 附件六 |
| 5 | 旅行社导游一览表 | 附件七 |
| 6 | 根据商务技术评分表内容需要提供技术方案(按顺序填写) | |
| 7 | 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内容与技术要求、评标细则,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 |
| 说明:以上所需的各种实物照片、证书、证件、证明、执照提供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加盖电子公章。 |
5.1.3报价文件
5.2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格式,内容按顺序填写,编写目录和页码,分别写入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中。▲投标报价
6.1 投标报价是指供应商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供应商所有的服务价款,即包括提供职工疗休养的服务费、交通费、伙食费、景点门票费、人身意外险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等全部费用。市域、省内线路费用固定为
***00元,无需报价。对口线路应按20人出团的标准进行单人综合报价。投标人应根据上述因素自行考虑含入投标总价。
6.2 投标人必须按附件中的投标报价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均统一格式)内容填写单价、合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署。
6.3▲本次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不接受其他货币的报价,投标人如需外汇购入某些货物,须折合成人民币计入投标报价中。
6.4▲招标采购单位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对任何货物或服务只允许一个报价。
6.5 招标采购单位要求分类报价是为了方便评标,但在任何情况下不限制采购人以其认为最合适的条款、条件签订合同的权利。
6.6▲投标报价报出后,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的要求,将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投标有效期
7.1▲自开标之日起90天内投标应保持投标有效。
7.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前,采购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也可以接受延期要求。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规定
8.1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盖章及签署。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政采云平台拒收。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
五、 开标和评标
评标委员会
1.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1 开标后直至向中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评审有关的资料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人员透露。如果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试图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施加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
3. 评标前准备
3.1 投标文件签收及解密:由采购代理机构开始签收并开始解密投标文件。
3.2 投标文件解密: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在线解密。在线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时间为开标时间起半个小时内。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投标人提供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作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3.3 投标文件解密结束。投标人在线解密投标文件完毕后,由采购代理机构结束解密投标文件。
4 开标评标
4.1 资格性审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在线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只要有一项审查不合格,则该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
4.2 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4.3 投标文件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和价格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按照招标文件中制订的评标方法进行综合评定打分,并提交评审报告。
5. 投标文件的澄清
5.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5.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电子传输形式。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 投标价格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核查,核查时发现投标报价内容不清楚可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一览表内容与投标分项报价表不一致的,以投标报价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投标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5点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7. 投标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7.1 在资格审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均无效);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3)提供的有效的资格证明材料或材料不全的,或者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资格文件出现投标报价的;
(5)未有效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所载内容与本项目内容有异的;
(6)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文件规定不收取的除外);
(7)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未提供联合协议的。
7.2 在符合性审查、商务和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的;
(3)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或不满足主要技术参数的;
(4)投标技术方案不明确,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投标方案的(招标文件有要求的除外);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响应的产品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7)要求提供样品的项目,投标人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或样品不全的;
(8)商务技术文件中出现投标报价的;
(9)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0)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7.3 在报价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
(3)投标人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
(4)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进行报价的;
(5)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投标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7.4 出现下列串通行为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三处(含)以上错误一致且无法合理解释的;
(2)不同投标人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且无法合理解释的;
(3)参与同一个采购包(标项)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①不同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IP 地址、MAC地址、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②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响应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
他响应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
(4)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串通行为。
8. 评标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由评标委员会遵循公开、公正原则,采取投票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
9. 优化评审管理
根据浙财采监〔2022〕8号文相关的规定,评审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
观打分平均值
***%以上的,由评审委员会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
10. 推荐中标候选人
10.1 本次招标由评标委员会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
10.2 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即商务技术分与价格分之和)由高到低顺序排序,得分前两名的投标人推荐为该项目的第一和第二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组长抽签决定)。
10.3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或经质疑,采购组织机构审查确认因排名第一的候选人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质疑成立的,采购人可以直接确定排名第二的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2. 评标细则详见第六部分“评标原则及方法”。
13. 未尽事宜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六、 中标和合同
确定中标人
1.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1.2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1.3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公告
2.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通知书
3.1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响应文件真实性复核
4.1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浙财采监〔2025〕2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评审结束后、合同签订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通过网站查询、原件核对等方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涉及客观分评审内容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复核情况详细记录,并纳入采购档案。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及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签订合同
5.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5.2 在签订合同前,采购人有权在中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要求中标人对商务报价中的不平衡报价和缺漏项进行调整,如果中标人无合理理由拒绝调整,其中标资格将被取消,且将导致其他进一步的赔偿和处罚。
5.3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投标修改文件、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及经投标人和评委双方签字的询标纪要和中标通知书均作为合同附件。
5.4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5.5 拒签合同的违约责任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借故否认已经承诺的条件而拒签合同的,以违约处理。履约保证金
6.1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6.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采购人因成交供应商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6.3 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有效。项目验收结束后,采购人应及时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中标人。合同履行时更改采购数量的权利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七、 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的情形
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八、验 收
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
注:如甲、乙双方同意,合同格式也可以按照其他形式, 具体条款以甲方为主协商确定。但合同条款的基本内容应与以下要求的内容相一致。
甲方:
乙方:
温州市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采购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在国内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经评标委员会决标 为中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本项目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内容温州市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2026年教职工疗休养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疗休养路线为 条。分别是:
(1) ,线路费用为: ;
(2) ,线路费用为: ;
(3) ,线路费用为: ;
(4) ,线路费用为: ;
(5) ,线路费用为: ;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教职工疗休养地点为 个。分别是 、 、 。
每天的时间安排为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
4.生活安排:
乙方为甲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 元至 元标准内。
5.导游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服务内容: 。
6.交通工具:
乙方为甲方提供交通工具。 、 、 等交通工具都由乙方联系、提供,并保证甲方的疗休养安全。
第二条 服务质量要求
乙方所提供服务质量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承诺及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
第三条 合同履行
1.甲方根据教职工自主意愿自行选择疗休养线路。
2.乙方对承接的疗休养服务,应根据甲方的书面要求,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内安排房间、交通工具、用餐等,做好接待准备,充分满足甲方的要求,并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进行服务,做到优先安排、优质服务。
第四条 费用结算
1.合同费用应包括:客房费、交通费、餐饮费、门票、旅游意外险及其他杂费,服务费用等须包含在上述费用之中,不得另行收取,以上费用均含税金。
2.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预算金额40%的履约保证金后,甲方支付预算金额的40%作为预付款;每次疗休养活动结束以后(无有效投诉和质量问题),凭正规有效发票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职工旅游合同、保险单复制件、附本结算批次的人数、总价等),经审核后结算。每次结算先从预付款中扣回,待预付款金额全额扣回后,继续支付。
3.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第五条 服务保证
1.乙方应保证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为甲方教职工疗休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积极配合甲方,在认真执行各项开支标准的基础上,做到安排优先、服务优良。
2.乙方提供的服务设施应保证安全、卫生、便捷、可靠。
3.导游工作到位,有专门工作人员值班、保持通讯畅通。疗休养期间发生的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应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4.乙方应做到应保则保,妥善为甲方疗休养教职工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5.乙方应对甲方疗休养员工提出的违法、违规和不合理要求坚决予以拒绝。
6.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7.乙方负责每月初将上月出团情况(包括线路,时间,参加人员名单、所在部门、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以及每批次疗休养合同(复印件)、教职工疗休养情况反馈表(原件)等报甲方部门备案。
第六条 接待
1.乙方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接待任务。
2.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时间或不主动与甲方办理相关疗休养手续,将受到以下制裁:赔偿损失和终止合同。
3.在履行接待服务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接待的情况,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接待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继续疗休养项目、酌情延长疗休养时间或终止合同。
4.除合同条款第八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接待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
第七条 服务要求
乙方应提供如下服务标准,包括饮食安排、客房布置、现场布置、人员配置等:
1.车辆和司机情况:空调车,车况好,两年内车辆,内饰干净,下部有行李箱,司机五年内无安全不良记录。
2.景点及门票:需包含项目具体线路安排及要求内提到的主要景区,也可增加沿途景点或周边景点。门票包括大门票和景点内必游的小门票,以及索道(如有)、电瓶车(如有)、游船(如有)等,不参加其他自费景点。
3.住宿:四星(四钻)级及以上标准的酒店,开业或新装修时间不超过五年。住宿为标准间。住宿要求不安排在一楼,尽可能在同一楼层,含早餐。要求房间干净,各个设施齐全且能正常使用,24小时供应热水。同一线路原则上住在同一家酒店。
4.餐标:在正规饭店或农家乐就餐,可采用10人一桌或自助餐的形式。入住酒店必须包含早餐,每人每天正餐餐费标准不低于100元/人。
5.每次活动“食、宿、行、门票”的价格不得高于“携程”、“飞猪”、“途牛”、“去哪儿”、“美团”、“同程”等知名旅行及团购网站相同旅游产品价格。
6.乙方需安排有丰富经验的导游(不少于三年)陪同,每辆车至少安排一名导游。不安排购物点。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服务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服务义务的话,不受制裁。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服务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
***天以上时,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服务的合同。
第九条 赔偿责任
1.因乙方的原因使甲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甲方有权根据法定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第十条 税费
1.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合同金额1%的履约保证金。
2.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3.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期满且乙方按照承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后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行为将作为违约:
(1)逾期组团的,不可抗力除外;
(2)服务质量等跟招标文件要求或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相关承诺存在不符,并私自降低服务质量等的;
(3)不履行合同条款或只履行部分合同条款,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4)不履行服务质量承诺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教职工疗休养的;
(6)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引起投诉并经甲方查实的;
(7)因服务质量差等原因被疗休养人员全年有效投诉二次以上(含二次) 并经甲方查实;
(8)乙方超过合同承诺的价格和费用标准或高于市场价格向甲方收取费用的;
(9)因乙方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出现重大损失的;
(10)在合同期限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11)不按相关规定租用车辆一次经查实的;
(12)在合同期限内发现给组团单位回扣的;
(13)违反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2.疗休养人员向甲方反映乙方有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进行调查核实。乙方确有违约行为的,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根据情节轻重,甲方可终止合同。如因乙方的违约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还应当赔偿损失。
3.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的经办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的履行,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第十四条 转让和分包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向其他单位转让任何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也不得对本合同实施分包。
第十五条 合同的不良记录
如果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受到任何有效投诉(如发生拒绝接待、服务不到位、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会将被有效投诉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将向财政局申报其列入黑名单。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1.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由甲方直接与乙方进行处理,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
2.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法院审理期间,未审理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26年 月 日起至2027年 月 日止。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应在甲、乙方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印章后生效。
2.如需修改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合同。该合同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项下的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对甲方具有相同权利义务,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4.甲方有权根据《考核办法》(合同附件1)对乙方进行处置。
5.本合同条款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6.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7.本合同一式伍份,以中文书写,甲方、乙方各执贰份,代理机构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8.每次组团结束进行参团教职工满意度调查,当次调查表出现差评时,应当下浮当次出行费用的5%-10%幅度予以结算(具体下浮幅度由疗休养活动单位确定);一次整体满意率达不到70%的,给予口头批评,两次没达到70%,给予通报批评,三次没达到70%,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考核表见合同附件。
9.本合同的组成
(1)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如有);
(2)本合同文本及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
上述文件资料内容如有不一致的,以上列排列顺序作出解释。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 法人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户名: 开户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全权代表(签字): 全权代表(签字):
合同附件1: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
满意度调查表
| 疗休养服务单位 | |
| 疗养地点 | | 人数 | |
| 疗养时间 | _____ 年___ 月 ____日至 ___ 月 ____日 |
| 评分项目及分值(100分) | 满意度评价(请您在认为的选项后空格内评分) |
| 好 | 较好 | 一般 | 差 |
| 住宿条件(20分) | 20-18 | | 17-16 | | 15-12 | | <12 | |
| 餐饮状况(20分) | 20-18 | | 17-16 | | 15-12 | | <12 | |
| 行程景点安排 (***分) | ***-25 | | 24-20 | | 19-15 | | <15 | |
| 车辆状况和司机服务(10分) | 10-9 | | 8-7 | | 6-5 | | <5 | |
| 导游服务(10分) | 10-9 | | 8-7 | | 6-5 | | <5 | |
| 安全措施(10分) | 10-9 | | 8-7 | | 6-5 | | <5 | |
| 合计得分 | |
| 对本次疗休养的整体评价及建议: 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第四部分 附 件
附件一 投标函
投 标 函
致:温州市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根据贵方为 项目(项目编号: )的投标邀请,我方 (投标人名称)作为投标人正式授权 (授权代表全名,职务)代表我方处理有关本次投标的一切事宜。
在此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包括如下内容,并已分别加密上传:
(一)按“投标人须知”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的“资格文件”;
(二)按“投标人须知”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文件”;
(三)按“投标人须知”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的“报价文件”;
我方已完全明白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并重申以下几点:
(一)本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日起90天内有效,如中标,有效期将延至合同终止日为止;
(二)我方已详细研究了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修改书(如有)和所有已提供的参考资料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在此方面提出含糊意见或误解的一切权利;
(三)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四)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
(五)我方如果中标,将保证履行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修改书(如有)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合同书》中的全部任务。
(六)所有与本投标有关的函件请发往下列地址: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投标人名称
公章(电子签名/公章)
日期
附件二 投标报价一览表
投标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线路序号 | 疗休养线路名称 | 投标报价(单人综合单价) | 备注 |
| 1 | 对口线路1:湖北恩施6日 | 淡季:¥ 元/人 | |
| 旺季:¥ 元/人 |
| 2 | 对口路线2:吉林6天 | 淡季:¥ 元/人 | |
| 旺季:¥ 元/人 | |
| 3 | 总报价(对口线路1+2) | ¥ 元/人 人民币 元整每人 | |
说明:
总报价应包括采购代理服务费。所有报价均为含税价。最高限价:湖北恩施最高限价:淡季不超过 4800 元/人,旺季不超过 5600 元/人。吉林最高限价:淡季不超过4800元/人,旺季不超过5800元/人。投标人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注: 本次招标线路旺季指7月-8月,其余月份为淡季。
4.▲ 不按规定提供投标报价一览表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投标人全称(电子签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资格证明文件
资格证明文件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的身份证明(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人代表供应商参加投标)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温州市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全权代表姓名)为我方授权代表。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编号)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的,提供本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表社保缴纳证明(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近一年任意一月);
▲投标人委派不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人员作为授权代表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具体原因、授权代表缴纳社保的单位,并附列该授权代表缴纳社保证明(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近一年任意一月)。
法定代表人(签字/电子签字):
投标人全称(公章/电子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
授权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手机号码:
附:授权代表身份证明
(3)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温州市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温州正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方参与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政府采购活动,郑重承诺: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不存在以下情况: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4)联合体协议书(如为联合体投标,请提供)
(联合体所有成员名称)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 项目【项目编号: 】投标。
一、各方一致决定,(某联合体成员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二、所有联合体成员各方签署授权书,授权书载明的授权代表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及投标内容而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响应等均对联合投标各方产生约束力。
三、本次联合投标中,分工如下:
(联合体成员1)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
(联合体成员2)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
……
四、联合体成员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1、(联合体成员X,……)提供的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按评标标准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五、如果中标,联合体各成员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有关本次联合投标的其他事宜:
1、联合体各方不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各方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本协议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5)分包意向协议(如有分包,请根据格式提供)
(投标人名称)若成为 项目【项目编号: 】的中标人,将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投标人名称)与(所有分包供应商名称)达成分包意向协议。
一、分包标的及数量
(投标人名称)将 XX工作内容 分包给(分包供应商1名称),(分包供应商2名称),具备承担XX工作内容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
二、分包供应商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1、(分包供应商X,……)提供的服务全部由小微企业承接,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允许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评标标准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要求合同分包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三、分包工作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的办法
八、其他
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分包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附件四 商务条款、技术规格偏离表
商务条款、技术规格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序号 | 招标文件 条目号 | 招标文件 规范要求 | 投标文件 对应规范 | 说明 |
| 商 务 条 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技 术 规 格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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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注: 如有偏离,必须在偏离表中进行详细对比说明并注明正偏离和负偏离,如不说明偏离情况,视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无偏离。
投标人全称(电子签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 同类项目业绩一览表
同类项目业绩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序号 | 用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 签订时间 | 用户联系人/联系方式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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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技术资信评分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投标人全称(电子签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六 项目负责人情况表
项目负责人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1、一般情况 |
| 姓 名 | | 年 龄 | | 学 历 | |
| 毕业学校 | | 专 业 | | 职 务 | |
| 导游资质 | | 拟任何职 | | 参加工作 时间 | |
| 2、个人简历 |
| 时 间 | 专业工作经历 |
| |
| |
| 3、负责类似项目业绩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该项目中任何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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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注:1、本表应附学历证书、导游证书、业绩证明等复印件;
2、本表可在不改变格式的情况下根据具体需要自行增减。
投标人全称(电子签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七 旅行社导游一览表
旅行社导游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注:1、本表应附所列导游证书等证明复印件。
2、此表仅提供了表格形式,可按此表格复制。
投标人全称(电子签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八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相关说明
(1)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说明
1. 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0号)
(3)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4)《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
2. 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折扣应具备的条件与价格折扣比例: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3)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4)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5)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 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折扣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资格文件中):
《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见附件1)
4. 享受监狱企业价格折扣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资格文件中):
(1)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
5. 享受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格折扣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资格文件中):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见附件2)。
附件1: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6年教职工疗休养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说明: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件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编号: )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说明:
1、如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将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部分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采购内容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采购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内容及要求) | 预算单价 |
| 1 | 2026年教职工疗休养服务 | 温州市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2026年教职工疗休养服务,包括市域、省内及对口线路,预计约172人。 | 市域、省内、周边线路费用固定为***00元/人; 对口线路另行报价。 |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疗休养线路提示(重要提示:线路中的地点为必须出行线路的地点或安排在出行线路中的景点),具体路线由供应商妥善安排。
二、实施原则:
为维护教职工的劳动保护和休息休养权、贯彻《健康中国20
***规划纲要》,温州市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工会依法履行好党和政府赋予工会开展教职工疗休养的社会职责,保护和促进采购人广大教职工身心健康,让教职工愉悦身心,休养生息。温州市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工会原则上采取单位统一组织、相对集中的疗休养方式,委托供应商(旅行社)组团实施。
本项目以参加教职工疗休养的人次为单位。教职工疗休养按合同约定的线路、服务标准和其他要求,根据参加疗休养教职工实际报名的线路组团实施,按照实际组团的人次结算。
特别说明:因疫情、政策规定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出省疗养的,改为省内及温州市域疗养,省内及温州市域疗养无法继续进行的,采购人不承担责任,投标人自行承担其投标风险。
三、总体情况
1.采购人每年符合疗休养的员工数量约172人,体疗休养人数根据实际报名情况而定,疗休养时间以采购人确定的时间为准。
2.本项目采购人不保证中标人均能获得足额的业务量,投标人需考虑上述因素产生的风险而理性投标报价。
3.本项目确定1家供应商并签订合同。
4.中标人不得对教职工疗休养服务项目虚开发票。如若发现活动人员并未参与疗休养活动,但中标人帮其虚开疗休养服务相关发票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疗休养经费不得挪用其他用途,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5.2026年教职工疗休养服务根据省总工会《关于做好 2026年全省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通知》要求,并依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浙总工发【2025】15号)文件、《温州市职工疗休养工作实施办法》(温总工发【2025】16号)文件执行。
四、具体线路安排及相关要求
(一)疗休养线路
教职工疗休养总数不定,具体结算人数以疗养出行的个数进行结算,投标人需考虑由此产生的风险;路线:市域、省内线路、周边路线、对口支援路线。具体要求如下:
1.线路:疗养线路按市域、省内、周边疗养线路费用固定为
***00元/人;对口支援线路采购人为其教职工支付的费用为
***00元/人,超过
***00元部分由采购人教职工自付。在实施阶段,教职工可分批次任选某一线路。供应商应考虑教职工疗休养的公平性、均衡性,自行安排上述线路的具体方案。中标人的方案应获得采购人的认可,采购人保留对中标人的某一线路指定其他方案的权利。
2.时间:以采购人发出通知为准,可参考路线安排。按采购人计划实施,供应商具体出团及返回时间的方案,得到采购人认可为准。
3.餐标:在饭店或农家乐就餐,可采用10人一桌或自助餐的形式。入住酒店必须包含免费早餐,每人每天正餐费标准不低于100元/人。供应商具体供应正餐的方案,得到采购人认可为准。
4.住宿:挂牌四星(四钻)或相当于四星(四钻)标准以上的酒店(或度假村等同标准住宿,下同)(酒店未评挂星的,应提供相关酒店网站截图、评分资料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供评委评审认定),住宿为标准间。住宿要求尽可能在同一楼层,房间干净,各个设施齐全且能正常使用,24小时供应热水。供应商方案应列出每一线路的酒店名称、具体地点、网评分(网页截图)、单人房补差的费用等,供应商具体安排酒店的方案,得到采购人认可为准。
5.交通:采用出行方式参考具体见路线的出行方式(或动车组,下同)省内疗休养,如有动车高铁,需安排动车高铁。从温州至线路目的地就近的动车车站(个人出发点至高铁站点的来回路费由个人自理,如供应商主动提出人员接送的除外),其余路线采用空调旅游车(包括从车站至疗休养酒店或安排的景点、景区内交通等)。高铁为二等座;空调旅游车应提供车况好(2021年1月以后登记上牌)、内饰干净、下部有行李箱的车辆;驾驶员应具备准驾车型至少三年驾龄。供应商应预备不同人数团队的适配车型,并得到采购人认可为准;团队出发前需提供高铁车票、旅游车辆及驾驶员信息;报团出行人按供应商要求提早提供相关身份证信息,以供购买高铁车票和安排适配车型。
6.景点:包含线路安排的主要景区、景点或周边景点。供应商针对每条线路具体编制,并列出每个参观景点及计划参观时间、不得安排购物点,景点门票包括大门票和景点内必游的小门票,以及索道(如有)、电瓶车(如有)、游船(如有)等,自费的娱乐项目除外的方案,得到采购人认可为准。
7.服务人员:设本项目服务专员(项目负责人),要求具备一定的资历资格和丰富的从业经验以及应急处理相关事务等能力。加强双方沟通,应根据采购人要求予以调整并得到采购人认可。具体出团全程(高铁除外)配备导游(地陪),要求不少于三年导游经验,引导、讲解景点山水、典故等,解决旅途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并给予游客食、宿、行等方面的帮助。
8.组团:采购人公布线路以及供应商具体实施方案后,由疗养教职工自由报名组团【因采购人每批次疗休养人数较少,供应商应和采购人协商提供较少座位数车辆,但必须保证车辆足够舒适,每次出团人数暂定20人为标准,供应商应全面考虑人数和报价,提前在投标文件中做好预案供采购人参考】。组团后如出现临时退团的情形,供应商应允许出团前除预定的高铁车票(飞机机票)退票费用(按国家规定执行,由疗休养活动单位或个人自负)外可无条件退团,并保证不得降低未退团教职工约定的疗休养标准,上述风险由投标人综合考虑进行报价。
9.疗休养费用:包括参团人员吃、住、行及景点门票费、导游费、保险费(旅游全程保险费)、服务人员(导游、司机等)吃、住、行费用、供应商预计的其他费用和风险费用。供应商应根据自身编制的具体方案并考虑教职工疗休养的公平性、均衡性进行综合报价。报价所涉及的线路景点中应包含所有景点门票。其他因疗休养活动单位原因产生的费用按实结算,以疗休养活动单位带队人员签字的清单为核算依据。
10.每次组团(拼团)结束进行参团教职工满意度调查,当次调查表出现差评时,应当下浮当次出行费用的5%-10%幅度予以结算(具体下浮幅度由疗休养活动单位确定);一次整体满意率达不到70%的,给予口头批评,两次没达到70%,给予通报批评,三次没达到70%,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考核表见合同附件。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投诉3次以上并查证属实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11.中标人完善教职工疗休养工作台账制度(包括疗休养服务协议、参加教职工名单、教职工意见反馈表、行程单、每次疗休养服务小结),并交工会备案;疗休养线路规划的确认、调整的,必须上报工会审核同意确认。
12.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进行转、分包,一经发现采购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并向财政申报将其列入黑名单。
13.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暂定的线路设计方案,具体线路如下:
对口线路1:湖北恩施6日(路线包含屏山、狮子关、梭布垭石林、恩施大峡谷、土司城、腾龙洞);
对口路线2:吉林6天(路线包含吉林、延吉、长白山);
周边路线:福建5日(路线包含福州、平潭岛、湄洲岛);
省内线路1:舟山亲子5日(路线包含舟山长乔鹈鹕度假酒店(玩海洋公园、雨林动物公园、鲨鱼湾海水浴场)、舟山保利郡雅开元森泊度假酒店(玩头号玩家、水乐园、幻想岛);
省内线路2:杭州5天自由行,自行设计;
市域线路:市域内5天自由行,自行设计。
五、商务部分要求
| 支付方式 | 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合同主要条款》 |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接受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金额的1% 中标人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并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须向采购人提交履约金,并且要保证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有效性。 |
| 服务期限 | 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 服务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 验收标准 | 按考核办法规定的内容确认(见合同附件1)。 |
第六部分 评标原则及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9〕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评标办法。
一. 总 则
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科学、严谨的态度,认真进行评标,推进技术进步,确保工程质量、交货期,节约投资,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权益。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定,编写评标报告。对落标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不做任何解释。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招投标工作的进行,一经发现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二. 评标组织
评标工作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全过程由有关部门指导监督。
三. 电子招投标开标及评审程序
1. 采购代理机构签收、开始解密投标文件;
2. 投标人解密投标文件;
3. 采购代理机构结束解密投标文件;
4. 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线资格性审查;
5.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6. 在政采云系统上公开资格和商务技术评审结果;
7. 在政采云系统上公开报价情况;
8. 评标委员会对报价情况进行评审;
9. 在系统上公布评审结果。
特别说明:政采云公司如对电子化开标及评审程序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程序操作。
四. 评标办法
1.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其中商务技术90分(商务技术权值90%),价格10分(价格权值10%)。即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分内容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2. 投标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如出现有效投标人<3家时,该项目废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五. 评分细则
1. 商务技术分的评定(90分)
各评委成员按下列评分内容进行评定,每人一张评分计算表,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评定独立打分并记实名。如某张表的一项评分内容分值超过规定的范围,则该张表无效。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的各项评分内容评分的合计分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商务技术的最终得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商务技术90分
| 序号 | 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审要点及说明 |
| 1 | 投标人综合实力 | 2 | 通过ISO/GB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分;通过ISO/GB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分(提供有效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
| 2 | 同类项目业绩 | 1 | 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含)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本项目响应截止时间在国内签订的同类(疗休养类)项目业绩,符合条件0.5分/个,最高得1分。 注:投标文件内提供的完整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续签的合同按1个业绩认定。 |
| 3 | 项目投入人员素质情况 | 3 | 1、项目负责人(领队)的专业素质、技术能力、经验等情况,是否具有类似项目经验,是否具有调动各项资源的能力综合给分(评分范围:3,2,1,0)。 |
| 6 | 2、根据投标人具有的导游人员情况综合评分: (1)初级导游证的每个得0.5分,最高得2分; (2)中级导游证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2分; (3)高级及以上导游证的每个得2分,最高得2分。 注:(1)提供人员在2026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复印件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2)单个人员有多个证书的按得分高的证书计分。 |
| 4 | 疗休养方案(各线路疗休养方案评分内容): 1.路线安排(包括景点安排)方案:根据总体出行线路安排(标明各景点档次、景点之间的车程时间,当天出行路线安排、疗养期间的整体行程安排,住宿至各景点的路线行程安排)是否轻松、舒适以及合理性、适用性、科学性等情况综合给分。 2.酒店住宿安排方案(住宿安排须提供住宿点的具体星级等级,无挂牌的提供相当于同档次星级的资料,如网评资料、相关主管单位评定资料等;同时提供酒店相关地理位置及住宿点具体情况介绍及联系号码)与本项目疗休养特色的吻合程度综合给分。根据方案是否覆盖全面、是否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综合打分。 3.根据餐标、旅游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安排方案综合给分。(可提供相关图片、驾照、行驶证作为辅助评审资料)根据方案是否覆盖全面、是否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综合打分。 |
| 4.1 | 市域内线路 | 2 | 1.路线安排(包括景点安排)(评分范围:2,1,0) |
| 3 | 2.酒店住宿安排方案(评分范围:3,2,1,0) |
| 2 | 3.餐标、旅游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安排方案(评分范围:2,1,0) |
| 4.2 | 省内线路1 | 3 | 1.路线安排(包括景点安排)(评分范围:3,2,1,0) |
| 3 | 2.酒店住宿安排方案(评分范围:3,2,1,0) |
| 3 | 3.餐标、旅游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安排方案(评分范围:3,2,1,0) |
| 4.3 | 省内线路2 | 3 | 1.路线安排(包括景点安排)(评分范围:3,2,1,0) |
| 3 | 2.酒店住宿安排方案(评分范围:3,2,1,0) |
| 3 | 3.餐标、旅游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安排方案(评分范围:3,2,1,0) |
| 4.4 | 周边线路 | 3 | 1.路线安排(包括景点安排)(评分范围:3,2,1,0) |
| 4 | 2.酒店住宿安排方案(评分范围:4,3,2,1,0) |
| 3 | 3.餐标、旅游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安排方案(评分范围:3,2,1,0) |
| 4.5 | 对口线路1 | 3 | 1.路线安排(包括景点安排)(评分范围:3,2,1,0) |
| 4 | 2.酒店住宿安排方案(评分范围:4,3,2,1,0) |
| 4 | 3.餐标、旅游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安排方案(评分范围:4,3,2,1,0) |
| 4.6 | 对口线路2 | 3 | 1.路线安排(包括景点安排)(评分范围:3,2,1,0) |
| 4 | 2.酒店住宿安排方案(评分范围:4,3,2,1,0) |
| 4 | 3.餐标、旅游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安排方案(评分范围:4,3,2,1,0) |
| 5 | 保险承诺 | 5 | 1、根据投标人投保的旅行社责任险保单中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每分项合计)及财产损失责任限额的总额由专家综合比较打分:100万元以下不得分,100万元得1分,100万元-200万元(含)得2分,200万元以上得3分。 2、根据投标人投保的旅行人身意外险保额由专家综合比较打分:100万元以下得1分,100万元得2分。 |
| 6 | 安全及服务质量保证 | 3 | 根据出发前、疗养中、回程情况相应的安全方面的承诺及服务质量保障措施等方案。根据方案是否覆盖全面、是否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打分(评分范围:3,2,1,0)。 |
| 7 | 服务响应承诺 | 2 | 服务响应时间承诺:1小时内能响应并派人员到采购人协商地点的得2分,1小时至4小时内能响应并派人员到采购人协商地点的得1分,其他响应时间得0.5分。 注:以上需投标人在商务和技术文件中提供相关承诺,否则不予计算得分。 |
| 8 | 投诉处理 | 4 | 日常投诉处理详细方案及可行性情况综合打分。根据方案是否覆盖全面、是否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打分(评分范围:4,3,2,1,0)。 |
| 9 | 应急预案 | 4 | 对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等方案(含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疾病应急预案)(评分范围:4,3,2,1,0)。 |
| 10 | 特色服务和增值服务、优惠服务方案 | 3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后续服务方案和本项目的增值(特色)及优惠服务方案综合给分(评分范围:3,2,1,0)。 |
2. 价格评分(10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
(1)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其价格分为满分10分;
(2)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人投标价)× 价格权值 ×100(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3)如投标人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按无效标处理。
(4)本项目为预留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 有效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商务技术分和价格分的总和。
六. 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即技术资信分与价格分之和)由高到低顺序排序,得分前二名的投标人推荐为该项目的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组长抽签决定)。
七. 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中标结果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并公布《中小企业声明函》,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 投标人义务
投标人应随时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询标,解答包括有关的商务、技术等问题。评标结束,所有评标资料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