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医院灭菌类产品采购项目
公
开
招
标
文
件
(电子招投标)
招标编号:330600263010070000055-SXJHCG-2026-N0070
| 采购单位: | 绍兴市人民医院 |
| 采购代理机构: | 绍兴市嘉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监督单位: | 绍兴市财政局 |
| 二○二六年五月 |
目录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
第三部分 招标项目范围及要求
第四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五部分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格式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绍兴市人民医院灭菌类产品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 月 日09点30分00秒(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30600263010070000055-SXJHCG-2026-N0070
项目名称:绍兴市人民医院灭菌类产品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元):
***.00
最高限价(元):2944066.73
采购需求:详见采购文件。
标项一:
标项名称:平面医用管袋采购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220000.00
最高限价(元):220000.00
单位:项
主要内容: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标项二:
标项名称:压力蒸汽灭菌化学指示卡134度采购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279972.00
最高限价(元):279972.00
单位:项
主要内容: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标项三:
标项名称: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指示袋和卷采购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350000.00
最高限价(元):350000.00
单位:项
主要内容: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标项四:
标项名称:无纺布采购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300000.00
最高限价(元):299999.02
单位:项
主要内容: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标项五:
标项名称:过氧乙酸消毒液采购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1680000.00
最高限价(元):1679995.71
单位:项
主要内容: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标项六:
标项名称:催干剂、洗涤剂采购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114100.00
最高限价(元):114100.00
单位:项
主要内容: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þ是,¨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注: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þ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þ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提供联合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如果投标人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联合协议;
¨要求合同分包,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如果投标人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至2026年 月 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 ,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方式: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6年 月 日09点30分00秒 (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开标时间:2026年 月 日09点30分00秒 (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注:《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政策落实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更新)。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投标人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投标人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投标人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务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投标人对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1)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详见招标文件的第二部分总则。(2)电子招投标的说明:①电子招投标:本项目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进行招投标活动,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②投标准备:注册账号--点击“商家入驻”,进行政府采购投标人资料填写;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并安装;③招标文件的获取: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CA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招标文件;④投标文件的制作: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中完成“填写基本信息”、“导入投标文件”、“标书关联”、“标书检查”、“电子签名”、“生成电子标书”等操作;⑤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托政采云平台完成本项目的电子交易活动,平台不接受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投标活动; ⑥对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对该文件提出的质疑,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处理;⑦不提供招标文件纸质版;⑧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⑨投标文件的解密: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的,视为投标文件撤回;⑩具体操作指南: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投标人”。(3)招标文件公告期限与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一致。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 称:绍兴市人民医院
地 址: 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北路568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
质疑联系人:陈燕
质疑联系方式:0575-8850833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绍兴市嘉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颐高广场1幢1105室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
质疑联系人:杨华英
质疑联系方式:18888705730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绍兴市财政局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151号
传真:/
联系人 :张婷婷
监督投诉电话:0575-85209697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
前附表
| 序号 | 内 容 |
| 1 | 投标人按照项目要求特许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如有): 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或授权有关部门规定投标人或产品进入市场须先行取得相关认证或许可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的认证或许可证明材料。未经认证、许可,或者虽经认证、许可但相关资质证书已经失效的投标人,不能推荐、确认为中标投标人。 |
| 2 | 资格审查方式: 1.资格后审。 2.法定代表人的被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投标人职工。需在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内提供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该授权代表的社保证明(1.如该授权代表为离退休返聘人员的,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内需提供退休证明及单位聘用证明;2.如由第三方代理社保事项的,则需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 |
| 3 |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为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无效。 |
| 4 | 转包:本项目不得转包。 |
| 5 | 分包: ¨ A:同意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 工作分包。 þ B:不同意分包。 |
| 6 | 投标文件份数: 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投标人于“政采云”上提供电子投标文件。 |
| 7 | 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þ A:不组织。 (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需现场考察的,请在开标前招标人的工作时间进行自行联系,费用自理) ¨ B: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
| 8 | 样品提供: ¨ A:不要求提供。 þ B:要求提供, (1)样品: 01标:平面医用管袋(200mm*200m);02标压力蒸汽灭菌化学指示卡134度(防水型200片/盒 /短款/含背胶);03标:过氧化氢等离子体灭菌指示袋和卷宽度(200mm*长度100m);04标:无纺布 ( 120cm*120cm) ;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详见采购需求; (3)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 (4)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否;□是,检测机构的要求: ;检测内容: 。 (5)提供样品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地点: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颐高广场1幢1105室;联系人:杨华英 ,联系电话:18888705730。 请投标人在上述时间内提供样品并按规定位置安装完毕。超过截止时间的,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并将清场并封闭样品现场。 (6)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未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开标当天)内取回,逾期未取回的,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负保管义务;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招标人将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7)制作、运输、安装和保管样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投标无效。 现场样品送样人员送样时需提供送样人员名单(加盖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名)及身份证明,否则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接样品。 |
| 9 | 方案讲解演示: þ A:无方案讲解演示。 ¨ B:有方案讲解演示: (1)在评标时安排每个投标人进行方案讲解演示。每个投标人时间不超过 20 分钟(编制时可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调整),讲解次序以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先后次序为准。讲解演示结束后按要求解答评标委员会提问。 (2)方案讲解演示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 ¨ 方式一:政采云平台在线讲解演示。政采云平台在线讲解需投标人根据政采云平台操作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提前完善软硬件配置环境。 ¨ 方式二:现场讲解演示。现场讲解地点为 ,讲解演示人员不超过 3 人(编制时可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调整)。讲解演示所用电脑等设备由投标人自备。 现场讲解演示人员进场时提供讲解人员名单(加盖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名)及身份证明,否则不得讲解演示。 注: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责任自负。因平台原因导致本项目方案讲解演示环节无法顺利开展,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
| 10 | 进口 产品 | þ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投标人的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招标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对其加以限制,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
| 11 | 本国产品 | ☑适用,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不适用。 |
| 12 | 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 | 01标þ A:货物类,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为: 平面医用管袋 。 02标þ A:货物类,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为: 压力蒸汽灭菌化学指示卡134度 。 03标þ A:货物类,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为: 过氧化氢等离子体灭菌指示袋和卷 。 04标þ A:货物类,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为: 无纺布 。 05标þ A:货物类,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为: 二元过氧乙酸消毒液 。 06标þ A:货物类,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为: 洗碗机专用催干剂 。 |
| 13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1)标的: 平面医用管袋采购项目 ,属于 工业 行业; (2)标的: 压力蒸汽灭菌化学指示卡134度采购项目 ,属于 工业 行业; (3)标的: 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指示袋和卷采购项目 ,属于 工业 行业; (4)标的: 无纺布采购项目 ,属于 工业 行业; (5)标的: 过氧乙酸消毒液采购项目 ,属于 工业 行业; (6)标的: 催干剂、洗涤剂采购项目 ,属于 工业 行业; |
| 14 | 投标人信用信息事项 | 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 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评审小组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投标人开标当天的信用记录。 |
|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 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评审小组或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与采购文件一起存档。 |
|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联合体信用信息查询: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
| 15 |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包括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总则。 |
| 16 | 更正补充公告请自行登录浙江政府采购网或绍兴公共资源交易网查看下载。 |
| 17 | 投标与开标注意事项: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若投标人参与投标,自行承担投标一切费用。 2.标前准备:各投标人应在开标前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投标人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 注:投标人CA相关操作可参考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CA申领操作指南》和《CA管理操作指南》。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预计7个工作日左右,建议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立即办理。 3.投标文件制作、递交、解密: 3.1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传输投标文件。投标人在使用系统进行投标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采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95763。 3.2投标人通过“政采云”平台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制作详见“投标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操作指南。 3.3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投标人可以登录“政采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投标文件。若投标人未按时解密的,视为投标文件撤回。 |
| 18 | 特别说明: 联合体投标的或者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联合体各方(投标人与分包投标人)分别提供与联合体协议(分包意向协议)中规定的分工内容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业绩数量以提供材料较少的一方为准。 |
|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标标准要求提供资信证明文件,否则视为不符合相关要求。 þ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有一方或者联合体成员根据分工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标标准要求提供资信证明文件的,视为符合了相关要求。 |
| 19 | 中标单位需支付以下采购代理服务费: (1)代理服务费: 按代理协议约定的内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中标总金额作为服务费的计算基数,并按照以下费率标准执行。具体费率标准如下:货物类:中标金额在100万元以下,货物招标收取1.5%;100-500万元部分,货物招标收取1.1%。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低于3000元按3000元收取,超过15000元按15000元计。 (2)中标服务费的交纳方式: 用银行支票、汇票、电汇、现金等付款方式直接交纳中标服务费。 公司名称:绍兴市嘉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绍兴银行越城支行 账 号:2003968202000011 (3)中标服务费的交纳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交纳。 注:①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请提交2份与数据电文内容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当纸质投标文件与数据电文内容不一致时,以数据电文内容为准。 ②中标单位未领取中标通知书直接签订合同,该合同不予备案。 |
| 解释:凡涉及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人。 |
| 注: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因质疑、投诉被取消中标资格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本项目重新组织采购。 |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资格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评标、定标、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 “招标人”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招标人。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2.3 “投标人”系指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 “监督单位”系指政府采购法定义监督管理部门。
2.5 “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
2.6 “电子签名”系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的,投标时须提供《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附件3)。
2.7 “电子交易平台”系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2.8 “★”系指实质性指标要求条款,“▲” 系指主要性能指标要求条款。如任意一条打“★”的指标出现负偏离视为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作无效投标处理;如任意一条打“▲”的指标出现负偏离按评分标准作扣分处理。“☑” 系指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系指不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1 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招标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3.2 支持绿色发展
3.2.1 招标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招标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
★3.2.2 招标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投标无效。
3.2.3 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修缮、装修类项目采购建材的,采购单位应将绿色建材性能、指标等作为实质性条件纳入采购文件和合同,具体性能指标要求按照相关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执行。
3.2.4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投标人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3.2.5 根据《绍兴市柴油动力移动源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使用的柴油动力移动源(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符合低排放要求并已向生态环境部门申领绿色编码,在进入作业现场前须如实向招标人登记报备绿色编码,未申领绿色编码的柴油动力移动源不得进入作业现场施工。
3.3 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按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执行)
3.3.1 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3.2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3.3 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3.3.4 小微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3.5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6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3.7 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3.3.8 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微企业。
3.4 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业绩分为满分。
3.5 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
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切实保障企业公平竞争,平等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3.6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3.6.1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3.6.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要求,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6.3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符合要求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供应商还应出具成本占比达到80%以上承诺函(格式自拟)。
3.6.4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6.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承诺函。
3.7本国产品价格扣除与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叠加。具体计算公式为:参加评审价格=产品报价-产品报价*(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率+本国产品价格扣除率)。
★4.特别说明:
4.1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投标人所拥有。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投标人正式员工。
4.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招标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二、招标文件
1.招标方式
1.1 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1.2 如某一标项投标人或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或按有关规定实施。
1.3 本次招标设定限价,即招标公告中公布的各标项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各标项之间的预算金额不能互相调整)。
2.授权委托
本项目为电子投标项目,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个体工商户不需要参加现场投标和开标。
3.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编制投标文件及参加本次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中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及招标评标过程中与之所产生的各类费用,具体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 招标文件的修改
4.1招标文件包括本招标文件及所有的招标答疑记录(澄清、修改)和发出的补充通知。
4.2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可用书面形式(包括并不仅限于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通知招标人,但通知不得迟于开标前7日使招标人收到,招标人将用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如有必要,可将不说明来源的答复发给所有投标人。
4.3招标文件的修改
4.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有权修改招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通知中没有注明更改投标截止时间的视为截止时间不变。修改的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和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有约束力。投标人应在两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已收到的修改文件,并需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确认的视同认可。
4.3.2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修改文件要求修正投标文件,招标人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5.参考品牌
本招标文件如涉及各类品牌、型号,则所述品牌、型号是结合实际现有情况的推荐性参考方案,投标方也可根据招标文件得要求推荐性能相当或高于、服务条款相等或高于、符合招标方实际业务需求其他同档次优质品牌的产品,进行方案优化。
三、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形式及效力
1.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详细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投标文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
1.2 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方与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技术术语除外)。
1.3 投标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4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可能导致被拒绝。
1.5投标文件的形式和效力
1.5.1投标文件为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按“政采云投标人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及本招标文件要求制作、加密传输。
1.5.2投标文件的效力:
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传输的,视为投标文件撤回;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亦视为投标文件撤回。
2.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资料”、“报价文件资料”三部分组成,其中电子投标文件中所须加盖公章部分均应采用电子签章。
2.1资格文件:
2.1.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2.1.2联合协议(如有);
2.1.3分包意向协议(如有);
2.1.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
2.1.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
2.2商务技术文件:
2.2.1投标函;
2.2.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2.3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2.4授权代表社保证明复印件;
2.2.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2.6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说明表中,应对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中所提出各项要求进行答复、说明和解释。如果投标人在技术偏离表中注明无偏离,评标结束后、签订采购合同前又认为其实际产品与投标技术需求不一致的,视为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了实质性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把这一情况报送采购监管部门。
2.2.7廉政承诺书(格式见第六部分附件);
2.2.8提供相关标段成功案例。应有需方名称及联系电话,提供最终用户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如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投标时人员、资格、信誉、荣誉、企业认证与知识产权等,必须为投标分公司本身所具有,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人员、资格、信誉、荣誉、企业认证与知识产权等,不能作为该投标分公司的文件予以确认。);
2.2.9投标人应提供针对项目的完整技术解决方案:
针对本项目的完整技术解决方案和实施方案;详细阐述项目方案的实现思路及关键技术;符合本项目对当前和未来发展的要求;以及对功能设计和实施计划的建议;
如果本项目涉及硬件设备采购,还需提供相关设备完整配置方案(设备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主要技术参数等),提供主要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证明材料(如原厂技术说明、官网截图、产品彩页等),明确表示该项指标所涉及的软硬件是标准配置还是选择配置(所有技术指标表述均应采用中文,如当前公布的技术指标只有英文表述的,必须由投标人作出中文注释,否则任何含糊不清的表述导致投标小组技术扣分直至认定为投标无效都将是投标人的责任);
本项目如需采购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的或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是环境标志产品,投标人须按格式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2.2.10针对本项目建设的详细实施计划。本项目详细工作实施组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组织机构、工作时间进度表、工作程序和步骤、管理和协调方法、关键步骤的思路和要点;
2.2.11项目验收之前、验收之后的维护方案;针对本项目的维护方案,包括售后服务机构及人员情况等。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完整准确地表述售后服务承诺(范围、标准及期限等)、投标人可能增加的服务承诺等。并明示服务承诺可能涉及的前提设定和费用,否则将被认为是无条件和免费的。承诺质保期内均提供免费上门服务;
2.2.12投标人售后服务证明材料:由投标人根据本项目要求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证明材料或售后服务承诺;
2.2.13投标人为完成本项目组建的工作小组名单,每个专业人员的情况和人员数应该明确表示,明确各阶段投入人数,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安排的人员,须为公司的固定职员;每个参加项目人员的履历表应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主要内容包括学历、技术职称、工作特长、经验与业绩(包括从事相关项目的经验,对每一个项目有一个简要的描述,该人员参与的时间以及在项目中的责任),资质情况等;
2.2.14优惠条件:投标人承诺给予招标人的各种优惠条件,包括设备价格、运输、保险、安装调试、付款条件、技术服务、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当优惠条件涉及“报价单”中的各项费用时,必须与最后报价相统一(如有);
2.2.15备品备件清单(含随机自带的备品备件和质保期后供招标人选择的备品备件及配套零部件,明细备品备件及价格,且供货价格不高于成交价格;成交货物设备应提供易损部件的备件和整机备品)(如有);
2.2.16培训计划(如有);
2.2.17验收方案;
2.2.18未尽事宜请各投标人按评分标准和相对应标项相关要求制作;
2.2.19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2.3报价文件:
2.3.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2.3.2报价说明(如有);
2.3.3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2.3.4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2.3.5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如有);
2.3.6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成本占比的承诺函(如有)。
3.投标报价
3.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等附表要求填写。
3.2报价为招标人可以合格使用产品的价格,包括货款、包装、运输、保险、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及产品知识产权等一切费用。
3.3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
3.4投标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除指定外)。
3.5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投标无效。
4.投标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4.1投标文件分为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请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评标委员会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投标人的风险。
4.2投标人进行电子投标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4.3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
4.4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进行签署、盖章。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投标无效。
4.5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4.6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签署、盖章的要求适用于电子签名。
5.投标文件的提交、补充、修改、撤回
5.1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5.2电子交易平台收到投标文件,将妥善保存并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投标文件。
5.3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5.4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情况延长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期。
5.5在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投标人投标文件不可撤销。
6.投标有效期
6.1投标有效期为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无效。
6.2投标文件合格投递后,自投标截止日期起,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6.3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无效。
四、开标和评标
1.电子招投标开标及评审程序
1.1投标截止时间后,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
1.2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在线解密。在线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时间为开标时间起30分钟内。
1.3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和商务技术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1.4主持人宣布商务技术得分及无效(废)投标情形(如有),公布经商务技术文件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名单及其商务技术得分。
1.5启封报价文件资料,主持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未宣读的投标报价和招标文件未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6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报价文件资料进行评审,核准投标报价及计算价格分,汇总商务技术分、价格分,根据得分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1.7主持人公布评标结果。
特别说明:政采云公司如对电子化开标及评审程序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程序操作。
2.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组织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2.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2.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3.评审内容
3.1本次评审内容为在招标文件范围内就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在技术、价格、服务、合同等问题进行评审,最终确定成交与否。
3.2开标过程应作书面记录,投标人并就投标内容作出书面承诺,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后生效,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3.3投标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
评审中需要投标人对评审、投标文件作出澄清、说明、补正、承诺的,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应当通过政采云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给予投标人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少于半小时,投标人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
投标人通过政采云平台交换的数据电文必须进行电子签章。
4.评标
4.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竞争择优的原则。
4.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4.3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人资格的最终审定。
4.4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审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响应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应当通过政采云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给予投标人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少于半小时,投标人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
投标人通过政采云平台交换的数据电文必须进行电子签章。
4.5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评审人员独立评审。评审小组对拟认定为采购响应文件无效、投标人资格不符合的,应组织相关投标人代表进行陈述、澄清或申辩;采购组织机构可协助评审小组组长对打分结果进行校对、核对并汇总统计;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情形(评审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评审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人员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评审人员的评审、修改记录应保留原件,随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存档。
4.6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4.7评标委员会不向落标方解释落标的原因。
5.投标文件的初审鉴定
5.1资格性审查
5.1.1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代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5.2符合性审查
5.2.1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所谓实质上的响应,是指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5.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6.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6.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6.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6.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6.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财政部公布第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7.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7.1评标委员会将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7.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对其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但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7.3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与招标文件要求相偏离的,评标委员会可对其偏离情形进行必要的核实。
7.4在评审过程中,如属于实质性偏离或符合无效响应条件的,应当询问相关投标人,并可对其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线上确认,但不允许对偏离条款进行补充、修正或撤回。
7.5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7.6汇总(商务技术得分情况)。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商务技术得分情况。
7.7 报价审核。对符合采购需求且通过商务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的报价的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核实。
7.7.1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7.7.1.1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7.1.2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通过政采云平台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7.7.1.3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7.7.1.4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7.7.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7.7.3如需投标价格修正,按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投标价格进行修正。
7.8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投标人。
8.投标文件的澄清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计算错误等内容,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人进行询标,并可要求投标人作澄清,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但澄清的内容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9.无效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9.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电子签章、签字或盖章的;
9.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均无效);
9.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9.4投标人未提供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书面承诺函的,或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特定资格证明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9.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与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信息不符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与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信息不符的;
9.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填写不全、错误、未加盖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要求“电子签章”和“签字或签章”缺一不可)的;
9.7授权代表非投标人正式职工的(以社保证明为准,如授权代表为离退休返聘人员的,需提供退休证明及单位聘用证明),法定代表人及个体工商户除外;
9.8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投标人的电子签章或填写不全的;
9.9报价一经涂改,未在涂改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
9.10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对招标服务或技术或产品等要求未详细应答或应答内容不全、有缺失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无法评审的;
9.11出现同一标的物或本次招标产品(服务)内的主要产品(重要组成部分)出现商务技术文件资料、报价文件资料描述不一致或前后描述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为无法评审的;
9.12《技术偏离说明表》不真实填写或弄虚作假的;
9.13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9.1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属于“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相关情形,未能按要求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9.15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
9.16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资料”部分中出现《开标一览表》相关内容的;
9.17招标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
9.18《开标一览表》填写不完整或字迹不能辨认或有漏项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重大偏差的;
9.19投标人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
9.20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节);
9.20.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9.20.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9.20.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9.20.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9.20.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21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9.2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9.21.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9.2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9.2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9.2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9.21.6有二份及二份以上投标文件的相互之间有特别相同或相似之处,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经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确认有串通投标嫌疑的;
9.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其投标无效:
9.22.1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9.22.2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9.22.3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9.22.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9.22.5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
9.22.6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9.22.7投标人与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
9.23评标委员会认定有重大偏差或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9.24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
9.2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如需提供样品);
9.26参与同一个采购包(标段)的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9.26.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9.26.2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人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投标人的电子印章的;
9.26.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存在三处(含)以上错误一致,且无法合理解释的;
9.26.4不同投标人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且无法合理解释的。
9.2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10. 评标过程保密
10.1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过程中凡是与采购响应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投标人推荐等评审有关的情况和评审文件的,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信息,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有关的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10.2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都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成交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由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投标设备技术参数与功能配置、服务承诺、报价等方面进行评审。即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有效投标人的成交报价,推荐确定中标候选人。
五、授予合同
1.中标条件
1.1投标文件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2投标人有很好的执行合同的能力;
1.3实施方案最合理并对招标人最为有利,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1.4投标人能够提供质量技术、商务经济占综合优势的系统及服务。
1.5招标人将把中标通知书授予最佳投标者,但最低价不是中标的绝对保证。
2.中标确认
2.1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2.2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2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3招标人应在确认中标人前再次对资格条件和相关证件材料进一步查验核实。
3.中标通知
3.1采购代理机构对中标结果在指定媒体(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绍兴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b.sx.gov.cn)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3.2中标单位缴纳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及前附表中所规定的事项后,在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中标通知书,若在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中标投标人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项目要求行为的,则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资格。
3.3采购代理机构对中标结果不作任何说明和解释,也不回答任何提问。
4.履约保证金
4.1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按规定可向中标人收取不高于中标额的1%的履约保证金,招标人不得以投标人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投标人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
4.2项目验收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4.3投标人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不得拒收。
4.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
5.合同签订及备案
5.1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备案。
5.2如中标人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招标人代表签订合同。
6.验收
6.1招标人组织对投标人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投标人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招标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6.3 招标人负责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招标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7.售后服务考核
采购代理机构将联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定期对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履约的,有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情形,达不到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商务技术文件规定的,一经查实,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六、询问、质疑与投诉
1.在线询问、质疑、投诉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投标人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投标人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投标人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务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出的,可以按照采购文件中载明的接收供应商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邮寄、现场递交质疑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质疑相关资料录入电子交易平台。
询问、质疑超出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询问、质疑材料转交采购人,同时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以及采购人联系方式。
2.投标人询问
2.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明确答复,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询问,不得有下列情形:
(1)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对询问事项进行错误解释说明;
(3)对询问事项不作明确解释说明;
(4)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5)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其他行为。
2.3询问答复实质上改变了采购文件内容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供应商编制投标(响应)文件的,应对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按规定公告以及通知相关当事人。
2.4供应商明确表示询问事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并属于可质疑事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答复询问时告知其可依法提出质疑。
3. 投标人质疑
3.1质疑提出
3.1.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为有效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和提高采购效率,鼓励供应商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后尽早提出质疑。
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再次提出质疑的,质疑事项不予处理。
3.1.2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获取采购文件时采购公告期限已届满的,为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中开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评审等环节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4)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发生澄清、修改、更正的,对经澄清、修改、更正的部分内容提出质疑的,为通知送达供应商之日或者澄清公告、更正公告发布之日。
3.1.3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包)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项目设立、项目预算、采购方式、组织形式、进口产品核准、采购需求调查过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合同履约等不属于可质疑事项。
3.2质疑的处理和答复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缺少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签章等内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通知其在法定质疑期内补充、完善。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未按要求补充、完善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初步证据认为质疑供应商权益未受到损害的,可要求其提供属于潜在供应商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经营主体明显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不属于潜在供应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
(1)取得相关单位或人员书面情况说明;
(2)组织原评审小组进行复核;
(3)组织质疑供应商、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辩论、质证;
(4)委托专业机构或提请有关部门出具专业意见;
(5)组织专家论证;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质疑涉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质疑函中相关内容及时抄送相关当事人。相关当事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就质疑内容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相关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作说明或未提交证据、依据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评审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小组在线或现场集中协助答复质疑。
原评审小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质疑处理的,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事项不予处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
(1)潜在供应商未提供依法获取采购文件证据材料,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
(2)供应商未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提供项目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对特定资格条件以外的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
(3)未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
(4)未通过资格审查,对评审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
(5)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对符合性审查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
(6)未通过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提出质疑的;
(7)提出质疑时间已超出法定质疑期的;
(8)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质疑,再次提出质疑的;
(9)质疑函未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补充完善签署、盖章、联系方式、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10)质疑供应商未按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提供属于潜在供应商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据的;
(1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未共同提出质疑的;
(12)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对待收到的质疑函,经必要的沟通、核实后,在收到合格的质疑函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逐项作出书面答复,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高质疑处理效率,尽早作出质疑答复。
质疑答复的内容应当包括质疑事项、质疑答复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等,且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答复按照相关规定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告或留存。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质疑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或者采购合同已经开始履行,继续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撤销或者终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或者废标公告,并将有关情况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或者以纸质材料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3质疑函
3.3.1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提出质疑可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质疑函范本,该范本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事实依据;
必要的法律依据;
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提交的纸质书面质疑函需一式三份。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3.2质疑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交质疑函的,提出质疑日期为质疑函在电子交易平台提交当日。质疑供应商通过邮寄提交质疑函的,质疑供应商应在质疑期内交邮,并承担邮寄费用。质疑供应商现场递交质疑函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向质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注明接收日期。
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1。
4.投标人投诉
4.1质疑投标人对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4.2投标人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4.3投标人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投标人共同提出。
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2。
第三部分 招标项目范围及要求项目实施人员费用
中标人应自行承担选派专业人员的住宿、就餐和交通等费用。
2.招标项目设备名称及数量:
01标 平面医用管袋采购项目(上限价:220000元)
一、采购清单
| 标段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单价 | 2年预估量 | 金额(元) |
| 01标平面医用管袋类 | 高温灭菌指示包装袋和卷 | 100mm*250mm | 片 | 0.2 | 30200 | 6040 |
| 高温灭菌指示包装袋和卷 | 125mm*250mm | 片 | 0.25 | 140000 | 35000 |
| 平面医用管袋 | 55mm*200m | 卷 | 88 | 220 | 19360 |
| 平面医用管袋 | 75mm*200m | 卷 | 120 | 250 | 30000 |
| 平面医用管袋 | 100mm*200m | 卷 | 160 | 200 | 32000 |
| 平面医用管袋 | 150mm*200m | 卷 | 240 | 150 | 36000 |
| 平面医用管袋(核心产品、样品) | 200mm*200m | 卷 | 320 | 100 | 32000 |
| 平面医用管袋 | 250mm*200m | 卷 | 400 | 50 | 20000 |
| 平面医用管袋 | 300mm*200m | 卷 | 480 | 20 | 9600 |
| 合计 | | | | | 220000 |
二、必备要求(若不满足,作无效标处理)
1、 适用范围:用于医疗相关产品压力蒸汽灭菌、环氧乙烷灭菌。
2、材料由复合膜与医用透析纸组成。多层复合膜、高透明、柔韧、耐戳刺;阻菌且透气性能利于灭菌介质的穿入和穿出。
3、提供消毒产品安全评价报告,具备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凭证。
4、生产企业具备消毒产品生产许可证,提供相关证书。
5、生产环境具备10万级净化车间条件,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6、产品需符合YY/T 0698.3-2009及YY/T0698.5-2023的相关要求,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7、包装袋和卷的长度不得低于200米。
8、自带两种及以上灭菌过程化学指示色块,单个指示物面积≥100mm2,便于辨别物品是否经过灭菌处理。
9、提供灭菌因子穿透性(压力蒸汽、环氧乙烷)第三方检测报告,提供环氧乙烷残留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10、提供灭菌因子(压力蒸汽、环氧乙烷)对包装指示颜色变化情况的测定试验报告。
11、透析纸材料为70克纸,提供克重测定第三方检测报告。
12、经不透气性包装材料颜色试验要求无染色,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13、提供湿性条件下微生物屏障性能、干性条件下微生物屏障性能、无菌有效期第三方检测报告。
14、产品灭菌后有效期为6个月,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15、 产品保质期≥24个月。
16、规格尺寸可根据采购人需求定制。
02标 压力蒸汽灭菌化学指示卡134度采购项目(上限价:279972元)
一、采购清单
| 标段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单价 | 2年预估量 | 金额(元) |
| 02标压力蒸汽灭菌化学指示卡134度 | 压力蒸汽灭菌化学指示卡134度(核心产品、样品) | 防水型200片/盒 /短款/含背胶 | 盒 | 36 | 5777 | 207972 |
| 压力蒸汽灭菌化学指示卡134度 | 防水型200片/盒 /长款/含背胶 | 盒 | 36 | 2000 | 72000 |
| 合计 | | | | | 279972 |
二、必备要求(若不满足,作无效标处理)
1.适用于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质量的化学监测。
2.符合国标GB/T18282.1-2025对压力蒸汽灭菌四类化学指示物的要求。
3.温度设定值134℃
4.指示卡双面覆膜。
5.单包指示卡外包装,采用铝箔袋密封包装。
6.经过灭菌后化学油墨由蓝色变为黑色,色差明显,方便判读结果。
7.无铅型化学指示油墨配方,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8.指示物显示不合格时,需及时响应,采用有效测试方法分析不合格原因。在故障排除后,及时测试处理效果。
9.产品有效期≥36个月
10.投标产品应当为“消”字号产品,具有国产消毒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03标 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指示袋和卷采购项目(上限价:350000元)
一、采购清单
| 标段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上限单价 | 2年预估量 | 金额(元) |
| 03标过氧化氢等离子体灭菌指示袋和卷 | 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指示袋和卷 | 宽度100mm*长度100m | 卷 | 350 | 75 | 26250 |
| 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指示袋和卷 | 宽度150mm*长度100m | 卷 | 525 | 55 | 28875 |
| 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指示袋和卷(核心产品、样品) | 宽度200mm*长度100m | 卷 | 700 | 280 | 196000 |
| 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指示袋和卷 | 宽度250mm*长度100m | 卷 | 875 | 53 | 46375 |
| 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指示袋和卷 | 宽度300mm*长度100m | 卷 | 1050 | 50 | 52500 |
| 合计 | | | | | 350000 |
二、必备要求(若不满足,作无效标处理)
1、适用范围:用于医疗相关产品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包装。
2、材料由采用PET/PE复合膜与特卫强(高密度聚乙烯纤维片材)材料组成。多层复合膜、高透明、柔韧、耐戳刺;阻菌且透气性能利于灭菌介质的穿入和穿出。
3、产品需提供消毒产品安全评价报告,具备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凭证。
4、生产环境具备10万级净化车间条件,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5、生产企业要具备消毒产品生产许可证,提供相关证书。
6、产品需符合YY/T0698.9-2009和YY/T0698.5-2023的相关要求,并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7、厚度:聚乙烯聚烯烃材料克重≥70g/m2。提供检测证明。
8、自带灭菌过程化学指示色块,单个指示物面积≥100mm2,便于辨别物品是否经过灭菌处理。
9、提供灭菌因子(过氧化氢)穿透性第三方检测报告,提供过氧化氢残留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10、提供灭菌因子(过氧化氢)对包装指示颜色变化情况的测定试验报告。
11、经不透气性包装材料颜色试验要求无染色,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12、 提供湿性条件下微生物屏障性能、干性条件下微生物屏障性能、无菌有效期第三方检测报告。
13、NOP材料的荧光每0.01m2上轴长大于1mm的荧光斑点的数量应不超过5处
14、封口强度不小于1.5N/15mm
15、保质期≥24个月。
16、规格尺寸可根据采购人实际需求定制。
04标 无纺布采购项目(上限价:299999.02元)
一、采购清单
| 标段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单价 | 2年预估量 | 金额(元) |
| 标段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上限单价 | 2年预估量 | 金额(元) |
| 04标无纺布类 | 无纺布 | 50cm*50cm,克重≥50g/㎡,叠层双色 | 张 | 0.3 | 210000 | 63000 |
| 无纺布 | 60cm*60cm,克重≥50g/㎡,叠层双色 | 张 | 0.44 | 130000 | 57200 |
| 无纺布 | 70cm*70cm,克重≥50g/㎡,叠层双色 | 张 | 0.58 | 130000 | 75400 |
| 无纺布 | 80cm*80cm,克重≥50g/㎡,叠层双色 | 张 | 0.79 | 15000 | 11850 |
| 无纺布 | 90cm*90cm,克重≥50g/㎡,叠层双色 | 张 | 0.99 | 45000 | 44550 |
| 无纺布 | 100cm*100cm,克重≥60g/㎡,叠层双色 | 张 | 1.14 | 7543 | 8599.02 |
| 无纺布(核心产品、样品) | 120cm*120cm,克重≥60g/㎡,叠层双色 | 张 | 1.97 | 20000 | 39400 |
| 合计 | | | | | 299999.02 |
二、必备要求(若不满足,作无效标处理)
1、用途:用于手术器械等医用物品灭菌前包装使用。
2、结构: SMMMS五层结构或SSMMMS六层结构。(低于五层结构不适合用于无菌屏障材料使用)
3、克重要求:50克、60克、70克,
4、颜色要求:提供双色叠放规格,五种以上,
5、产品要求:符合卫生部强制性标准WS310.1-2016,国标应符YY/T 0698.2-2022要求,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6、物理性检测:
1)无菌有效期检测
2)抗张强度:纵向和横向抗张强度需符合YY/T 0698.2-2022标准,一般纵向≥1.00kN/m,横向≥0.65kN/m,确保无纺布在受力时不易断裂。
3)撕裂度:内在撕裂度横向≥1000mN,机器方向≥750mN,保证抗撕裂能力。
4)耐破度:干态耐破度≥130kPa,湿态耐破度也需满足一定要求,防止液体渗透导致破损。
5)断裂伸长率:纵向≥7%,横向≥7%,体现材料的柔韧性和延展性。
上述检测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7、理化指标检测:克重、PH值、氯化物含量、硫酸盐含量、克重、撕裂强度、胀破强度等。
8、毒理性检测:细胞毒性试验、皮肤致敏试验、皮肤刺激试验,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9、需通过压力蒸汽灭菌、环氧乙烷灭菌、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灭菌等常见灭菌方式的适应性测试,确保灭菌后性能稳定,无因灭菌导致的性能下降或结构损坏。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10、产品自检能力:生产企业提供三种以上灭菌包装无纺布性能检测设备,以第三方校准证书为准。(当年有效)
11、提供过氧化氢、环氧乙烷残留检测报告
12、微生物屏障功能检测要符合(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的要求13、产品有效期≥36个月,提供检测报告。
14、生产企业需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消毒产品生产许可证。
15、生产环境具备10万级净化车间条件,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05标 过氧乙酸消毒液采购项目(上限价:1679995.71元)
一、采购清单
| 产品名称 | 规格 | 单位 | 2年预估数量 | 每支内镜灭菌后上限单价(元) | 金额 |
| 二元过氧乙酸消毒液 | 一洗一排,过氧乙酸含量不低于1000mg/L(按A剂:B剂:水=1:1:98稀释) | 支 | 223107 | 7.53 | 1679995.71 |
二、必备要求(若不满足,作无效标处理)
1、投标产品应当为“消”字号产品,具有国产消毒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2、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产品配套的检测试纸,试纸在全国消毒产品备案网上有备案。
3、过氧乙酸消毒液:可在内镜清洗消毒机上使用,且与医院现有全自动内镜清洗消毒机(品牌:倍力曼 型号:WD425;品牌:山东新华 型号:FLOW-A-200)相匹配使用,经过氧乙酸消毒后的内镜必须符合院感质控要求。
4、投标产品须满足医院现有的内镜清洗消毒机双泵同时吸液和纯化水混合。
5、在每支内镜灭菌成本报价基础上,需按最小包装规格折算产品价格,且折算后的所投产品价格不得高于同期两定机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最低价,中标产品以折算价格作为采购入库依据。
6、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经医院成本核算,每支内镜灭菌实际成本价格超过投标时的成本报价的,差额部分须由中标供应商补足直至合同期结束,且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7、中标产品送达医院的有效期须≥10个月,否则医院不予验收。
06标 催干剂、洗涤剂采购项目(上限价:114100.00元)
一、采购清单
| 产品名称 | 规格 | 单位 | 2年预估数量 | 上限单价(元) | 2年预估金额(元) |
| 洗碗机专用催干剂(核心产品) | ≥20L/桶 | 桶 | 450 | 161 | 72450 |
| 洗碗机专用洗涤剂 | ≥20L/桶 | 桶 | 350 | 119 | 41650 |
| 合计 | | | | | 114100 |
二、技术参数要求:
| 产品名称 | 技术参数要求 |
| 洗碗机专用催干剂 | 绿色液体无杂物,不分层PH(25℃,0.1%溶液)3.0-4.0配比浓度:0.1%-2%无磷5.表面活性剂含量≥13% ▲6.不含有二噁烷 7.菌落总数<10CFU/ml ▲8.大肠杆菌<10CFU/ml 9.甲醛含量<0.007mg/g |
| 洗碗机专用洗涤剂 | 透明液体无杂质,不分层PH(25℃,0.1%溶液)10.0-12.5配比浓度0.2%-2%无磷5.NaOH含量≥13% 6.表面活性剂含量≥15% ▲7.不含有二噁烷 8.菌落总数<10CFU/ml ▲9.大肠杆菌<10CFU/ml 10.甲醛含量<0.01mg/g |
注:投标产品须与医院现有的洗碗机(型号FTC、品牌HOBART)相配套使用。
三、服务要求(01-06标必备条款,若不满足,作无效投标处理):
1.产品投标单价高于上限单价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2.中标产品及相关配套耗材到货后剩余的有效期应当大于整个有效期的2/3。
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发货前取得采购人认可。供应的耗材超过有效期的,采购人有权中止合同,并不再支付任何应支付的款项。
3.到货期:中标供应商需与医院物资供应链系统连接,在医院发出采购需求后一般情况下2个工作日内送至指定地点,特殊情况按医院需求配送到位。
4.项目配套服务中涉及提供的设备,投标人须承诺做好配套设备相应的维保等服务,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相应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报价。
5.付款方式:《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 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文件等要求执行。合同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按照医院要求供货,按实际用量分批采购和结算。医院专职人员对所提供的货物质量、数量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入库并按医院财务付款流程支付相应货款。具体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明确。
6.履约保证金:按中标金额的1%收取。
7.合同期:2年。合同期内,经催告后供应商不能正常履约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投标人履约保证金,并重新组织招标,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8.合同期内如遇上级部门集中采购、组织开展联合采购或其他有关政策,与合同条款或合同供应模式发生冲突的,则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视为采购人违约,且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采购人采取集中配送或由第三方集中配送等物流供应新模式的(如SPD配送服务管理),中标供应商应当同意按采购人的新模式要求执行,且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合同外的要求或费用等,否则采购人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9.投标人不及时、不足额供货的,将按每次订单金额的0.1%扣除违约金,同时每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20%,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从任何应支付款项中予以扣除。履约保证金扣完的,将解除合同。
10.售后服务:中标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质量合格产品,满足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在此期间,因质量引发的医疗事故或其他不良事件,由中标供应商全权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11.投标人应当严格遵照监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禁止超范围经营,如有变更的,应当第一时间以有效方式告知采购人。如因投标人超范围经营被监管部门处罚,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均由投标人承担,采购人可从任何应支付款项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可以追偿。投标人变更经营范围未及时主动告知采购人,采购人将不再支付相应款项,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均由投标人承担,采购人可从任何应支付款项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可以追偿。
注:1、所投标段内所有产品种类必须全部覆盖。01标03标须提供相配套的切割工具。
2、在合同期内因产品自身问题,出现不符合院感要求,影响临床科室正常消毒灭菌工作的,投标人须根据采购人要求无条件提供解决方案,直至问题解决,不得影响临床正常工作。
第四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
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
(货物类)
项目名称:
甲 方:
乙 方:
签 订 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投标人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
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
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投标人、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
第一节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 (招标人、受招标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
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1(全称): (投标人)
乙方2(全称): (联合体成员投标人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乙方3(全称): (联合体成员投标人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
品牌: 规格型号: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
标的名称:
关键部件: 品牌: 型号:
关键部件: 品牌: 型号:
关键部件: 品牌: 型号:
(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 数量: 金额:
¨否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单一来源 ¨框架协议 ¨其他:
(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 ¨否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 ¨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 ¨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 ¨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 ¨否合同是否分包:¨是 ¨否
分包主要内容:
分包投标人/制造商名称(如投标人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
分包投标人/制造商类型(如果投标人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监狱企业 ¨其他中标(成交)投标人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 ¨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是否涉及进口产品: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 金额:
国别: 品牌: 规格型号:
¨否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否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是 ¨否 ¨不涉及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分包金额(如有)小写:
大写:
(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固定费率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 (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
¨分期付款: (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
应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 ,其中涉及预付款的: (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
¨成本补偿: (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 (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3.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 年 月 日,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2)履约地点: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 ¨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担保期限:
(4)分期履行要求:
(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4.合同验收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 ¨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投标人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 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 (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
(6)履约验收标准: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 ¨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产权过户登记等)
5.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 甲方(招标人、受招标人委托签订合同的 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 乙方(投标人) |
| 单位名称 (公章或合同章) | | 单位名称 (公章或合同章) | |
|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 托代理人(签章) | |
| 拥有者性别 | |
| 住 所 | | 住 所 | |
| 联 系 人 | | 联 系 人 | |
| 联系电话 | | 联系电话 | |
| 通信地址 | | 通信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 |
| 电子邮箱 | | 电子邮箱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开户名称 | |
| | 开户银行 | |
| | 银行账号 | |
| 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 |
第二节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招标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投标人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投标人(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招标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招标人和投标人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投标人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履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标的及金额
2.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 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4.4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 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 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6.合同履行
6.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 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 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
7.2 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 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 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 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 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质量标准和保证
8.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8.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权利瑕疵担保
9.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 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 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知识产权保护
10.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保密义务
11.1 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价款支付
12.1 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 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3.2 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 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
14.售后服务
14.1 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 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3 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16.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4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合同分包
17.1 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投标人。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17.2 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8.不可抗力
18.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9.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将争议提交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
19.2 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20.政府采购政策
20.1 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 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 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21.2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2.通知
22.1 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22.2 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3.2 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 第二节 第1.2(6)项 | 联合体具体要求 | |
| 第二节 第1.2(7)项 | 其他术语解释 | |
| 第二节 第4.4款 | 履约验收中甲方 提出异议或作 出说明的期限 | |
| 第二节 第4.6款 | 约定甲方承担的 其他义务和责任 | |
| 第二节 第5.4款 | 约定乙方承担的 其他义务和责任 | |
| 第二节 第6.1款 | 履行合同义务 的顺序 | |
| 第二节 第7.1款 | 包装特殊要求 | |
| 指定现场 | |
| 第二节 第7.2款 | 运输特殊要求 | |
| 第二节 第7.3款 | 保险要求 | |
| 第二节 第8.2(1)项 | 质量保证期 | |
| 第二节 第8.2(3)项 | 货物质量缺陷 响应时间 | |
| 第二节 第11.1款 | 其他应当保密 的信息 | |
| 第二节 第12.2款 | 合同价款支付 时间 | |
| 第二节 第13.2款 | 履约保证金 不予退还的情形 | |
| 第二节 第13.3款 | 履约保证金退还 时间及逾期退还 的违约金 | |
| 第二节 第14.1(3)项 | 运行监督、 维修期限 | |
| 第二节 第14.1(5)项 | 货物回收的约定 | |
| 第二节 第14.1(6)项 | 乙方提供的其他 服务 | |
| 第二节 第15.1款 | 修理、重作、更 换相关具体规定 | |
| 第二节 第15.2(2)项 | 迟延交货赔偿费 | |
| 第二节 第15.3款 | 逾期付款利息 | |
| 第二节 第15.4款 | 其他违约责任 | |
| 第二节 第19.2款 | 解决争议的方法 | 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 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将争 议提交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 |
| 第二节 第23.1款 | 其他专用条款 | |
第五部分 评标方法及标准
1、评标方法:
1.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1.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2.评分标准:共100分,其中商务技术分60分,价格分40分。评分依下述所列为评标打分依据,分值如下(计算分值时,按其算术平均值保留小数2位)。
2.1商务技术分(60分)
01-04标:
| 序号 | 评审指标 | 评分描述 |
| 1 | 业绩 (4分) | 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的同类案例,提供合同和供货发票(相互印证),每提供1份得1分,满分4分。 注:每个案例均须提供合同和发票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同一医院只计一分,不提供不得分。 |
| 2 | 认证证书 (3分) | 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 投标人具有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 投标人具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提供国家认证认可查询平台 (http://cx.cnca.cn/CertECloud/result/skipResultList)网上查询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未在有效期限内不得分。 |
| 3 | 投标人综合实力 (12分) | 对投标人建立的企业管理制度,包括企业文化、企业组织结构、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企业管理流程等进行评价打分,(本项分值设置为3、2、1、0.5、0分) |
| 对投标人质量保证体系的规范性、全面性、有效性、可行性进行评价打分,(本项分值设置为3、2、1、0.5、0分) |
| 对投标人运营情况及效率,如经营能力和水平、经营产品的优异性等进行评价打分,(本项分值设置为3、2、1、0.5、0分) |
| 对投标人配套服务能力,即提供本项目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年限、培训经历、相关证书、客户或相关部门考核评价结果,以及为采购人服务的工作人员数量等方面进行评价打分,(本项分值设置为3、2、1、0.5、0分) |
| 4 | 样品 (9分) | 专家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样品情况综合打分: 1、样品的制造工艺水平,(本项分值设置为3、2、1、0.5、0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样品的手感、厚薄程度,(本项分值设置为3、2、1、0.5、0分); 3、通过对样品的撕扯、气味等情况,(本项分值设置为3、2、1、0.5、0分); |
| 5 | 检测报告 (2分) | 投标人需提供所投产品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得2分,缺少提供或不提供的均不得分。 需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 6 | 供应服务能力承诺 (6分) | 1、信息化程度:投标人具有接收电子订单、配送的能力,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 2、根据投标人及时响应能力和售后服务内容的可行性进行打分,(本项分值设置为3、2、1、0.5、0分)。 |
| 7 | 售后保障 (8分) | 1、投标人承诺能满足医院退换货的得2分,不承诺不得分。 2、投标人承诺能满足应急或突发事件,到货时间在6小时内的得6.0分,6~12小时的得3.0分,超过12小时的不得分。 |
| 8 | 产品成份 (5分) | 根据投标人所投产品的主要有效成份及其含量、适用范围等进行书面描述,需提供说明书、主要成份及适用范围等相关证明材料,(本项分值设置为5、4、3、2、1、0.5、0分)。 |
| 9 | 产品质量 (5分) | 对所投产品的操作便捷性、方便易用性进行评价打分,(本项分值设置为5、4、3、2、1、0.5、0分)。 |
| 10 | 优惠条件 (6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其它实质性优惠条件进行综合打分,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6分,不提供不得分。(注:所提供的优惠条件不能涉及报价) |
05标
| 序号 | 评审指标 | 评分描述 |
| 1 | 业绩 (4分) | 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的同类案例,提供合同和供货发票(相互印证),每提供1份得1分,满分4分。 注:每个案例均须提供合同和发票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同一医院只计一分,不提供不得分。 |
| 2 | 消毒灭菌要求 (4分) | 投标产品内镜灭菌消毒水平(使用比例为1:1:98时):达到高水平消毒时间≤5分钟且达到灭菌效果时间≤10分钟,得4分。需提供佐证材料,否则不得分。 |
| 3 | 匹配报告 (4分) | 投标人需同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与医院现有的内镜清洗消毒机(品牌:倍力曼 型号:WD425;品牌:山东新华 型号:FLOW-A-200)的模拟现场试验报告,报告结论为灭菌效果符合《消毒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得4分,缺少提供或不提供均不得分。 |
| 4 | 企业综合实力(12分) | 1、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内部管理制度、物流配送制度、服务承诺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打分。(本项分值设置为4,3,2,1,0.5,0分) |
| 2、对投标人运营情况及效率,如经营能力和水平、经营产品的优异性等进行评价打分。(本项分值设置为4,3,2,1,0.5,0分) |
| 3、对投标人配套服务能力,即提供本项目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的培训经历、相关证书、客户或相关部门考核评价结果,以及为采购人服务的工作人员数量等方面进行评价打分。(本项分值设置为4,3,2,1,0.5,0分) |
| 5 | 供应服务能力承诺 (7分) | 1、信息化程度:投标人具有接收电子订单、配送的能力,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2、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能力方案,包括解决问题的方案、响应能力、响应时效及售后保障等情况进行评价。(本项分值设置为5,4,3,2,1,0.5,0分) |
| 6 | 保障承诺 (8分) | 1、投标人承诺能满足医院退换货的得2分,不承诺不得分。 2、保障产品的及时送达得2分,不提供具体、可行性配送方案的不得分。 3、投标人承诺提供现场指导、使用说明培训等得2分,不提供相关承诺不得分。 4、能满足应急或突发事件的需要得2分,不提供相关承诺不得分。 |
| 7 | 产品质量 (17分) | 根据各投标人所投产品的使用说明、适用范围、配比等进行综合打分: (1)液体性状,无肉眼可见杂物,即开即用,使用简单;(本项分值设置为2,1,0.5,0分) (2)排放自动分解为水和醋酸,对环镜无污染;(本项分值设置为2,1,0.5,0分) (3)非醛类消毒剂,可有效抑制生物膜形成;(本项分值设置为2,1,0.5,0分) 注:以上3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明,否则不得分。 |
| 1.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产品配比后过氧乙酸含量进行打分,1.0g/L~4g/L得2分,4.1g/L~6g/L得1分,6.1g/L以上得0.5分。 2.提供所投产品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不锈钢基本无腐蚀的检测报告,提供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注:活化液的比例要求不准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不予给分。 3.采用单元包装,无需活化。提供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4.对所投产品的性能稳定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价打分根据说明书、注册证书、质量标准、操作规范或消毒规范等其它有效证明材料进行认定。(本项分值设置为3,2,1,0.5,0分) 5.提供投标产品对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实验的检测。提供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 6.提供所投产品对聚四氟乙烯、聚苯乙烯、聚碳酸酯、聚砜、环氧树脂和医用硅胶片属于基本无腐蚀,无形状变化、无色泽变化、无锈蚀变化的检测报告。提供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 7.提供微生物杀菌试验报告: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ATCC9372)、金黄色葡萄球菌杀灭试验、大肠杆菌杀灭试验、铜绿假单胞菌杀灭试验、白色念珠球菌杀灭试验、龟分枝杆菌脓肿亚种杀灭试验。提供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 注:上述内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明,否则不得分。 |
| 8 | 优惠条件 (4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其它实质性优惠条件进行综合打分,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4分,不提供不得分。(注:所提供的优惠条件不能涉及报价) |
06标
| 序号 | 评审指标 | 评分描述 |
| 1 | 业绩 (4分) | 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的同类案例,提供合同和供货发票(相互印证),每提供1份得1分,满分4分。 注:每个案例均须提供合同和发票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同一业主只计一分,不提供不得分。 |
| 2 | 技术要求 (20分) | 对应于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20分,打“▲”的重要技术指标如出现负偏离或缺项,每一项扣2分,其他技术参数项出现负偏离或缺项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
| 3 | 企业综合实力(12分) | 1、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内部管理制度、物流配送制度、服务承诺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打分。(本项分值设置为4,3,2,1,0.5,0分) |
| 2、投标人配送设施设备齐全,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配送车辆租赁合同或购买发票、配送车辆行驶证等有效证明材料进行评价。 (本项分值设置为4,3,2,1,0.5,0分) 注:需提供佐证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
| 3、对投标人配套服务能力,即提供本项目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的培训经历、相关证书、客户或相关部门考核评价结果,以及为采购人服务的工作人员数量等方面进行评价打分。(本项分值设置为4,3,2,1,0.5,0分) |
| 4 | 供应服务能力承诺 (5分) | 1、信息化程度:投标人具有接收电子订单、配送的能力,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2、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能力方案,包括解决问题的方案、响应能力、响应时效及售后保障等情况进行评价。(本项分值设置为3,2,1,0.5,0分) |
| 5 | 保障承诺 (11分) | 1、投标人承诺能满足医院退换货的得2分,不承诺不得分。 2、保障产品的及时送达得3分,不提供具体、可行性配送方案的不得分。 3、投标人承诺提供现场指导、使用说明培训等得2分,不提供相关承诺不得分。 4、投标人承诺能满足应急或突发事件,到货时间在6小时内的得4.0分,6~12小时的得2.0分,超过12小时的不得分。 |
| 6 | 检测报告 (4分) | 投标人需提供所投产品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得4分,缺少提供或不提供的均不得分。 |
| 7 | 优惠条件 (4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其它实质性优惠条件进行综合打分,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4分,不提供不得分。 (注:所提供的优惠条件不能涉及报价) |
备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部分)时,建议按此目录(序号和内容)提供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注: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业绩分为满分。
2.2价格分(40分)(注:报价保留三位小数)
2.2.1评标基准价: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2.2.2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即: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40
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格式
投标人按照以下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制作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时做好关联点设置。
资格文件部分
目录
(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页码)
(2)联合协议…………………………………………………………………(页码)
(3)分包协议…………………………………………………………………(页码)
(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页码)
(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页码)
一、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与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 】政府采购活动,郑重承诺: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投标人为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资料,承诺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可以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不存在以下情况: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二、联合协议(如有)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附件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三、分包意向协议(如有)
<中标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附件5);招标人不同意分包或者投标人中标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则不需要提供。>
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根据招标公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选择提供相应的材料;未要求的,无需提供)
A.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制造的,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7)。
B.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提供联合协议(附件4)和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7),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招标公告载明的比例;如果投标人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的,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联合协议。
C、要求合同分包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附件5)和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7),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招标公告载明的比例;如果投标人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的,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五、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复印件)
(根据招标公告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未要求的,无需提供)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商务技术文件部分
目 录
(1)投标函…………………………………………………………………………(页码)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页码)
(3)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页码)
(4)授权代表社保证明(复印件)………………………………………………(页码)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页码)
(6)商务技术偏离表………………………………………………………………(页码)
(7)政府采购投标人廉洁自律承诺书……………………………………………(页码)
(8)主要业绩证明…………………………………………………………………(页码)
(9)技术解决方案…………………………………………………………………(页码)
(10)组织实施方案…………………………………………………………………(页码)
(11)售后服务方案…………………………………………………………………(页码)
(12)投标人售后服务证明材料……………………………………………………(页码)
(13)项目小组人员名单……………………………………………………………(页码)
(14)优惠条件及特殊承诺…………………………………………………………(页码)
(15)备品备件及供选择的配套零部件清单………………………………………(页码)
(16)培训计划………………………………………………………………………(页码)
(17)验收方案………………………………………………………………………(页码)
(18)认为需要的其他商务技术文件或说明………………………………………(页码)
一、投标函
致: (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招标文件(填写招标编号: )的要求,正式授权(全权代表姓名 、单位 、职务 )代表投标人(填写单位 、地址 )提交投标文件。
我方已完全明白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兹声明同意如下:
1.我方同意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开标日期起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3.本公司投标文件中填列的技术参数、配置、服务、数量等相关内容都是真实、准确的。保证在本次项目中所提供的资料全部真实和合法。同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
4.我方理解贵方将不受你们所收到的最低报价的约束。
5.本投标自开标之日(投标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6.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与招标人、其它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a)至e)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适用于非联合体投标)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填写姓名)系 (填写投标人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填写投标人单位全称)的 (填写姓名)为我公司授权代表,(填写身份证号码: )。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组织的 投标活动。授权代表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全权代表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授权代表姓名: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
现授权委托 (填写单位全称)的 (填写姓名)为我方授权代表,(填写身份证号码: )。以我方的名义参加 组织的 投标活动。授权代表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全权代表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授权代表姓名: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签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签章):
……
日期: 年 月 日
三、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四、授权代表社保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被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投标人职工。需在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内提供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该授权代表的社保证明(1.如该授权代表为离退休返聘人员的,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内需提供退休证明及单位聘用证明;2.如由第三方代理社保事项的,则需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格式自拟。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投 标 人:
地 址: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职 务:
系 (填写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六、商务技术偏离表
| 序号 | 招标文件章节及具体内容 | 投标文件章节及具体内容 | 偏离说明 |
| 1 | | | |
| 2 | | | |
| …… | | | |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技术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七、政府采购投标人廉洁自律承诺书
(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响应你单位项目招标要求参加投标。在这次投标过程中和中标后,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郑重承诺:
一、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赠送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回扣以及中介费、介绍费、咨询费等好处费;
二、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报销应由你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为项目有关人员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等提供
好处;
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你单位有权立即取消我单位投标、中标或在建项目的建设资格,有权拒绝我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进入你单位进行项目建设或其他经营活动,并通报市财政局。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八、主要业绩证明
附表 :相关项目建设业绩一览表
| 项目名称 | 项目 类型 | 简要描述 | 合同 金额 (万元) | 开竣工日期 | 项目地址与采购单位联系电话 | 所在页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投标人可按上述的格式自行编制,须随表提交相应的合同复印件和用户单位验收证明并注明页码。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九、技术解决方案
(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及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投标产品规格配置清单
| 序号 | 设备名称 | 投标品牌及型号 | 规格配置详细说明 | 数量 | 备注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注:1.如果本项目涉及硬件设备采购,须在技术文件中提供此配置清单,提供主要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证明材料(如官网截图、产品彩页、原厂技术说明等)。
2.本项目如需采购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的或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是环境标志产品,投标人须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附: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十、组织实施方案
(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及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附表: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表(以生效日算起)
| 工作日 内容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投标人可按上述时间表的格式自行编制切合实际的具体时间表。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十一、售后服务方案
(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及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附表A:售后服务机构情况表(按此格式自制)
|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性质 | 注册地址 | 服务技术人员数量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注:关于项目涉及的所有售后服务机构均在本表注明,包括投标人本单位和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附表B:售后服务人员情况表(按此格式自制)
| 序号 | 类别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专业 | 职称 | 本项目中的职责 | 响应时间 | 到达现场时间 |
| 总协调人 | | | | | | | | | |
| 售后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十二、投标人售后服务能力证明材料
(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及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十三、项目小组人员名单
(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及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附表A: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情况表
| 姓名 | | 页码 | 截止投标时间近3年业绩及承担的主要工作情况,曾担任项目经理的项目应列明细 |
| 性别 | | | |
| 年龄 | | |
| 职称 | | |
| 毕业时间 | | |
| 所学专业 | | |
| 学历 | | |
| 资质证书编号 | | |
| 其他资质情况 | | |
| 联系电话 | | |
注:须随表提交相应的证书复印件并注明所在投标技术文件页码。
附表B:本项目的项目小组人员情况表(按此格式自制)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页码) | 专业 (页码) | 职称 (页码) | 本项目中的职责 | 项目经历 | 参与本项目的到位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投标人可按上述的格式自行编制,须随表提交相应的证书复印件并注明所在投标技术文件页码。
附表C: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小组人员社会保障资金记录情况表(以社保部门出具缴纳凭证作附件)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十四、优惠条件及特殊承诺
(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自行编制)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十五、备品备件及供选择的配套零部件清单
(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自行编制)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十六、培训计划
(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自行编制)
附表: 培训日程及费用
| 课程名称 | 提供的资料 | 持续时间 | 授课教师 | 培训对象 | 培训地点 | 课程费用 |
| | | | | | |
| 费用总计 | | | | | | |
注解:A 课程清单按时间顺序排列,并提供以下详细资料:
1.课程概要
2.课程目的
3.教学方式
4.先决条件
5.教材目录
B 按照附表A提供授课教师的简历
注:须随表提交相应的证书复印件并注明所在投标技术文件页码。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十七、验收方案
(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自行编制)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十八、认为需要的其他商务技术文件或说明
(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自行编制)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报价文件部分
目录
(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页码)
(2)报价说明(如有)………………………………………………………(页码)
(3)中小企业声明函…………………………………………………………(页码)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页码)
(5)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如有)…………(页码)
(6)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成本占比的承诺函(如有)…………………(页码)
一、开标一览表(报价表)(01标)
(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
按你方招标文件要求,我们,本投标文件签字方,谨此向你方发出要约如下:如你方接受本投标,我方承诺按照如下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价格完成(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的实施。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 序号 | 名称 | 投标产品名称 | 品牌(如有)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上限单价 | 单价 | 合计 | 备注(如有) |
| 1 | 高温灭菌指示包装袋和卷 | | | 100mm*250mm | | | | | |
| 2 | 高温灭菌指示包装袋和卷 | | | 125mm*250mm | | | | | |
| 3 | 平面医用管袋 | | | 55mm*200m | | | | | |
| 4 | 平面医用管袋 | | | 75mm*200m | | | | | |
| 5 | 平面医用管袋 | | | 100mm*200m | | | | | |
| 6 | 平面医用管袋 | | | 150mm*200m | | | | | |
| 7 | 平面医用管袋(核心产品、样品) | | | 200mm*200m | | | | | |
| 8 | 平面医用管袋 | | | 250mm*200m | | | | | |
| 投标报价(小写) | |
| 投标报价(大写) | |
注: 报价保留三位小数
1、投标人需按本表格式填写,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投标无效。
2、有关本项目实施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计入报价。招标人将以合同形式有偿取得货物或服务,不接受投标人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出现“0元”“免费赠送”等形式的无偿报价,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投标无效;采购内容未包含在《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名称栏中,投标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为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3、特别提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投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名称、品牌(如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予以公示。
4、符合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请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注: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一、开标一览表(报价表)(02标)
(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
按你方招标文件要求,我们,本投标文件签字方,谨此向你方发出要约如下:如你方接受本投标,我方承诺按照如下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价格完成(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的实施。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 序号 | 名称 | 投标产品名称 | 品牌(如有)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上限单价 | 单价 | 合计 | 备注(如有) |
| 1 | 压力蒸汽灭菌化学指示卡134度(核心产品、样品) | | | 防水型200片/盒 /短款/含背胶 | | | | | |
| 2 | 压力蒸汽灭菌化学指示卡134度 | | | 防水型200片/盒 /长款/含背胶 | | | | | |
| 投标报价(小写) | |
| 投标报价(大写) | |
注: 报价保留三位小数
1、投标人需按本表格式填写,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投标无效。
2、有关本项目实施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计入报价。招标人将以合同形式有偿取得货物或服务,不接受投标人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出现“0元”“免费赠送”等形式的无偿报价,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投标无效;采购内容未包含在《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名称栏中,投标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为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3、特别提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投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名称、品牌(如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予以公示。
4、符合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请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注: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一、开标一览表(报价表)(03标)
(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
按你方招标文件要求,我们,本投标文件签字方,谨此向你方发出要约如下:如你方接受本投标,我方承诺按照如下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价格完成(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的实施。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 序号 | 名称 | 投标产品名称 | 品牌(如有)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上限单价 | 单价 | 合计 | 备注(如有) |
| 1 | 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指示袋和卷 | | | 宽度100mm*长度100m | | | | | |
| 2 | 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指示袋和卷 | | | 宽度150mm*长度100m | | | | | |
| 3 | 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指示袋和卷(核心产品、样品) | | | 宽度200mm*长度100m | | | | | |
| 4 | 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指示袋和卷 | | | 宽度250mm*长度100m | | | | | |
| 5 | 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指示袋和卷 | | | 宽度300mm*长度100m | | | | | |
| 投标报价(小写) | |
| 投标报价(大写) | |
注: 报价保留三位小数
1、投标人需按本表格式填写,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投标无效。
2、有关本项目实施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计入报价。招标人将以合同形式有偿取得货物或服务,不接受投标人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出现“0元”“免费赠送”等形式的无偿报价,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投标无效;采购内容未包含在《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名称栏中,投标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为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3、特别提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投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名称、品牌(如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予以公示。
4、符合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请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注: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一、开标一览表(报价表)(04标)
(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
按你方招标文件要求,我们,本投标文件签字方,谨此向你方发出要约如下:如你方接受本投标,我方承诺按照如下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价格完成(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的实施。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 序号 | 名称 | 投标产品名称 | 品牌(如有)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上限单价 | 单价 | 合计 | 备注(如有) |
| 1 | 无纺布 | | | | | | | | |
| 2 | 无纺布 | | | | | | | | |
| 3 | 无纺布 | | | | | | | | |
| 4 | 无纺布 | | | | | | | | |
| 5 | 无纺布 | | | | | | | | |
| 6 | 无纺布 | | | | | | | | |
| 7 | 无纺布(核心产品、样品) | | | | | | | | |
| 投标报价(小写) | |
| 投标报价(大写) | |
注: 报价保留三位小数
1、投标人需按本表格式填写,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投标无效。
2、有关本项目实施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计入报价。招标人将以合同形式有偿取得货物或服务,不接受投标人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出现“0元”“免费赠送”等形式的无偿报价,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投标无效;采购内容未包含在《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名称栏中,投标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为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3、特别提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投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名称、品牌(如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予以公示。
4、符合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请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注: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一、开标一览表(报价表)(05标)
(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
按你方招标文件要求,我们,本投标文件签字方,谨此向你方发出要约如下:如你方接受本投标,我方承诺按照如下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价格完成(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的实施。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 序号 | 名称 | 投标产品名称 | 品牌(如有)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上限单价 | 单价 | 合计 | 备注(如有) |
| 1 | 二元过氧乙酸消毒液 | | | | | | | | |
| 投标报价(小写) | |
| 投标报价(大写) | |
注: 报价保留三位小数
1、投标人需按本表格式填写,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投标无效。
2、有关本项目实施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计入报价。招标人将以合同形式有偿取得货物或服务,不接受投标人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出现“0元”“免费赠送”等形式的无偿报价,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投标无效;采购内容未包含在《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名称栏中,投标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为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3、特别提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投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名称、品牌(如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予以公示。
4、符合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请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注: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一、开标一览表(报价表)(06标)
(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
按你方招标文件要求,我们,本投标文件签字方,谨此向你方发出要约如下:如你方接受本投标,我方承诺按照如下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价格完成(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的实施。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 序号 | 名称 | 投标产品名称 | 品牌(如有)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上限单价 | 单价 | 合计 | 备注(如有) |
| 1 | 洗碗机专用催干剂(核心产品) | | | | | | | | |
| 2 | 洗碗机专用洗涤剂 | | | | | | | | |
| 投标报价(小写) | |
| 投标报价(大写) | |
注: 报价保留三位小数
1、投标人需按本表格式填写,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投标无效。
2、有关本项目实施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计入报价。招标人将以合同形式有偿取得货物或服务,不接受投标人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出现“0元”“免费赠送”等形式的无偿报价,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投标无效;采购内容未包含在《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名称栏中,投标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为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3、特别提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投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名称、品牌(如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予以公示。
4、符合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请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注: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二、报价说明(如有)
(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
三、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招标公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为“无”即本项目或标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时,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拟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7)。>
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6),否则不需要提供。>
五、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如有)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要求的本国产品,拟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需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附件8)或有关证明文件。>
六、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成本占比的承诺函(如有)
<格式自拟,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供应商还应出具成本占比达到80%以上承诺函。无承诺或承诺占比不达标则不享受价格扣除政策。>
附件
附件1: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投标人基本信息
质疑投标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招标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投标人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投标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投标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投标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附件2: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
投诉书范本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
地 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编:
被投诉人1: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
相关投标人: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包号:
招标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年 月 日,向 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招标人/代理机构于 年 月 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投诉书制作说明: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人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附件3: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
(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 (投标人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在参加你方组织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投标活动中作如下说明:我方所使用的“XX专用章”与法定名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使用“XX专用章”的行为予以完全承认,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说明。
投标人名称(法定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
投标人法定名称章(印模) 投标人“XX专用章”(印模)
附件4:联合协议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联合体所有成员名称)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投标。
一、各方一致决定,(某联合体成员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二、所有联合体成员各方签署授权书,授权书载明的授权代表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及投标内容而对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相应等均对联合投标各方产生约束力。
三、本次联合投标中,分工如下:
(联合体成员1)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
(联合体成员2)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
……
四、联合体成员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1、(联合体成员X,……)提供的全部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按评标标准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投标人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五、如果中标,联合体各成员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有关本次联合投标的其他事宜:
1、联合体各方不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各方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3、本协议提交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签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签章):
……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附件5:分包意向协议
(中标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招标人不同意分包或者投标人中标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则不需要提供。)
(投标人名称)若成为(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的中标投标人,将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投标人名称)与(所有分包投标人名称)达成分包意向协议。
一、分包标的及数量
(投标人名称)将 XX工作内容 分包给(分包投标人1名称),(分包投标人2名称),具备承担XX工作内容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
二、分包投标人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1、(分包投标人X,……)提供的货物全部由小微企业制造,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允许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评标标准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投标人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要求合同分包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三、分包工作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的办法
八、其他
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分包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签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附件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招标人) 单位的 (项目名称)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招标人)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 ;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 ;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注:
1、填写要求:①“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指引,逐一填写,不得缺漏;②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③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3种企业类型,结合以上数据,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④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未按以上要求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附件8: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1)1 ,生产厂为(厂名)2 ,厂址为(生产厂址) 。(产品名称1) 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 。(产品名称1) 的(关键组件)4 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1) 的(关键工序)5 在中国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 。(产品名称2) 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2) 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 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
一、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
二、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三、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
四、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
2017年12月28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
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
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
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 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四、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
五、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
(一)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 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 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 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信托资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 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 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工作,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增相应的字段模块。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
七、 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毎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
八、 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九、 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
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 行业 | 类别 | 类型 | 资产总额 |
| 货币金融服务 | 货币银行服务 |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 中型 |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
| 小型 |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
| 微型 | 50亿元以下 |
| 非货币银行服务 |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 中型 |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 小型 |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
| 微型 | 50亿元以下 |
|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 中型 |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 小型 |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
| 微型 | 50亿元以下 |
| 资本市场服务 | 证券业金融机构 | 中型 | 1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 小型 | 10亿元(含)至100亿元 |
| 微型 | 10亿元以下 |
| 保险业 | 保险业金融机构 | 中型 | 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 |
| 小型 |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
| 微型 | 20亿元以下 |
| 其他金融业 | 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 | 信托公司 | 中型 | 4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 小型 |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
| 微型 | 20亿元以下 |
| 控股公司服务 | 金融控股公司 | 中型 |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
| 小型 |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
| 微型 | 50亿元以下 |
| 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 |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 中型 |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 小型 |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
| 微型 | 50亿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