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杭州市上城区九堡街道地铁东城103、104、106、107、108、201室房屋10年租赁权
【招标信用】杭州市上城区九堡街道地铁东城103、104、106、107、108、201室房屋10年租赁权: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浙江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浙江 杭州市 | 采购单位 | 杭州地铁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九堡街道地铁东城103、104、106、107、108、201室房屋10年租赁权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九堡街道地铁东城103、104、106、107、108、201室房屋10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5-0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5-11 |
出租底价 | 13668983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九堡街道地铁东城103、104、106、107、108、201室房屋 | ||
坐落位置 | 地铁东城103、104、106、107、108、201室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2)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263936、0263935、0263934、0263933、0263932、0263931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86131.75 | |||
房屋用途 | 商服用地/商业用房 |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九沙大道399号东城购物中心,包含地上1-5层,地下车库1-2层,车位计337个。租赁房屋证载坐落为地铁东城103、104、106、107、108、201室,建筑面积共计为86131.75㎡(其中103室483.71㎡、104室315.73 ㎡、106室341.46 ㎡、107室235.58㎡、108室303.59 ㎡、201室84451.68㎡),土地使用权面积16644.4㎡,租赁面积系产权证证载面积,如租赁房屋实际面积与上述租赁面积有差异,以实际为准,但租金成交价、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不作调整。 2、本次租赁房屋权属范围内、外部如有装修及设施设备,在交房时由双方清点并在附件《租赁房屋交付条件》及《设施设备清单及日常管养安全制度》中予以列明,该附件作为出租方交付承租方使用和承租方交还该房屋时的依据。 3、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以现状为准,租赁房屋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次租赁房屋不动产权证证载权利性质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用途为商服用地/商业用房,证载权利人为杭州地铁开发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杭州地铁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出租方提供的《2025-2027年开发集团经营性资产租赁合同》及《情况说明》,由出租方全权负责租赁房屋的整体运营,出租方据此对外公开招租。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13668983元/年 | |||
出租面积(㎡) | 86131.75 | ||||
租赁期 | 10年 | ||||
起租日 | 自空置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拟于2026年5月30日前交付 | ||||
免租期 | 6个月,免租期免租租金以首年6个月租金标准计,分两次抵扣,分别于第一个租赁年度的第一个租赁季度(首期租金)和第二个租赁年度的第二个租赁季度(第五期租金)租金支付时扣除。 | ||||
租金支付要求 | 其它 首期租金按6个月一付,后续租金按3个月为一期支付,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在上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1%,直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以最后一个租赁年度3个月租金计。保证金不能冲抵承租方租金、综合管理服务费,仅作为承租方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义务的担保。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商业经营使用。不得从事各类违法活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得有人员居住、生活。承租方的经营业态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杭州市有关消防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场所经营业态不得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不得产生声、光、水、电、气等环境污染,不得经营其他有关消防安全隐患的项目,不得经营殡葬、化工(油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等影响周边日常生活及杭州市消防、卫生、环境等职能部门限制或禁止的业态,其余业态经行政部门审批后可经营。承租方所经营业态或房屋装修现场不得出现违反公序良俗、低俗下流、伤害民族感情、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元素或内容。承租方应遵守当地政府有关物业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装修改造保证金:租赁房屋交付前,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50000元,作为承租方首次装修改造租赁房屋的保证金。承租方应在租赁房屋交付前将装修改造保证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承租方首期租金应按《房屋租赁合同》第1.1条所界定的完整租赁面积及租金标准足额预付。对于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第9.4.2款暂未交付的面积所对应的租金,将在承租方缴纳第二笔租金时予以等额抵扣(以对应年度的租金单价为标准)。 (3)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4)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5)承租方应自行办理经营许可等开业前的一切行政审批手续,因未能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造成的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因租赁房屋相关证件不齐全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的除外);如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出租方提供现有资料的,出租方予以协助。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经营。 (6)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屋抵押、整体转租、转让、出借该房屋或其任何权益予任何第三人,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产,承租方应承担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承租方可在保证分租后租赁房屋的用途不超出主合同约定范围的前提下自行分租,但应事先将分租的区域、用途、对象及期限等关键信息书面告知出租方。 (7)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拖欠房租纠纷或诉讼。 (8)承租方已充分知悉并考虑了租赁房屋内存在部分面积由现存商户(下称“存量商户”)租赁的实际情况。基于此,承租方同意,不得以存量商户的存在、合法占用、未按时转签、或其租赁面积未被及时清空等任何相关事宜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租金减免、补偿、赔偿或主张出租方违约、解除合同。 (9)租赁房屋内待出租资产被商户租赁的房屋24处(具体位置、面积详见附件《租赁房屋已出租情况明细表》,该清单明细仅供参考),涉及本次拟租赁范围的面积合计约14398㎡。存量商户情况随时间变化,最终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之交付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10)根据《关于东城购物中心经营主体变更的意向确认书》,已有【15】户存量商户书面同意配合本次经营主体变更。承租方承租后,应与出租方及该【15】户租户共同签署《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协议生效后,原合同项下“出租方”主体变更为承租方,实现经营主体变更。本次变更不提高原有商务条件,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物业费标准、租赁期限、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租金及物业费的支付周期与方式、物业服务内容等条款原则上保持不变,继续按原合同执行;确需调整的,由承租方与相关租户另行协商约定。 (11)已达成转签意向的商户:对于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已出具书面转签意向文件的存量商户,该部分面积按现状交付。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改造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后【1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派员,与相关商户签署《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成功签署的,自场地交付之日起,该部分面积即视为交付完毕,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12)未达成转签意向的商户:对于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未达成转签意向的存量商户,该部分商户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面积暂不交付,亦不计入承租方的计租面积。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改造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后【60】个工作日内,若未达成转签意向的存量商户同意转签的,则按《房屋租赁合同》第9.4.1款执行;若商户明确拒绝转签,则由出租方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直至期满,届时将该未交付部分面积以空置状态交付给承租方,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金,该租金应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对应年度整体租金标准计算,且不再享有免租期。交付前,该未交付部分面积对应的租金权益仍由出租方享有。 (13)所有存量商户的合同换签工作须在《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交付日之前完成。交付日当天,双方应根据实际换签结果签署《交付确认书》,并据此重新确定每期租金的具体金额。未完成换签部分的面积,其交付时间按合同第9.4.2款约定执行。 (14)未交付部分的物业管理及相关费用收取责任:自原有物业服务单位正式撤场之日起,《房屋租赁合同》第1.1条所界定的全部租赁面积的物业管理责任及相应权益即转移至承租方。对于因存量商户未完成转签而暂未交付的部分,其物业管理责任同样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有权直接指定或委托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提供物业服务并与该等商户签署物业管理合同、收取物业费、水电费、公共事业费及其他因物业使用所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 (16)信息披露期间内,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前往租赁房屋所在地进行实地踏勘,并了解存量商户租赁的实际情况,获得出租方盖章确认的《现场勘查承诺书》。 (17)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以出租方确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标的的交付: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4、本项目成交的,承租方须交纳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 【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提交其有效的营业执照,同时提交其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限于章程(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章程为准)、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股东出资证明及银行进账证明等。】 (2)意向承租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或其分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有1-3个运营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累计不少于10万平方米,要求实际运营物业为自有或租赁,且仅限商业或综合用途,不含住宅小区、普通住宅园区及政府/公共管理类园区物业。 【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提交1-3个由其或其控股子公司或其分公司运营物业的证明材料:①物业为自持的,提供产权证,证载用途为商业或综合,且证载的权利人须为意向承租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或其分公司;②物业为租赁经营的,提供租赁合同,合同载明的物业用途为商业或综合体,且合同载明的承租方须为意向承租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或其分公司;③提交的上述物业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载明的累计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④意向承租方提供上述物业含有项目名称的项目现场经营照片;⑤上述物业若为意向承租方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须提供出资关系证明资料:不限于公司章程(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章程为准)、股东协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控股是指持有某企业注册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的份额。】 (3)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提交上述网站查询结果截图,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意向承租方需在报名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8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100000元 | |
剑鱼标讯浙江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