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X128县道新仁至余店公路工程(新仁至紫江塘段)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所属地区:浙江金华市 发布日期:2025-11-20

【招标公告】X128县道新仁至余店公路工程(新仁至紫江塘段)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招标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浙江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浙江 金华市 采购单位 金华市金东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X128县道新仁至余店公路工程(新仁至紫江塘段)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X128 县道新仁至余店公路工程(新仁至紫江塘段)工 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 : 金 华 市 金 东 区 公 路 与 运 输 管 理 中 心 招 标 代 理 : 浙 江 新 诚 信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监 督 部 门 : 金 华 市 金 东 区 交 通 运 输 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说明 一、X128 县道新仁至余店公路工程(新仁至紫江塘段)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8 年版)和《浙江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 年版)为 依据,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 二、针对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情况和电子招标的规定: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进行了补充、细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约定。 三、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 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 1 1.招标条件 .............................................................. 2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2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3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 4 5.招标文件的获取 ........................................................ 4 6.投标文件的递交 ........................................................ 4 7.发布公告的媒介 ........................................................ 4 8.监督部门 .............................................................. 5 9.联系方式 .............................................................. 5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 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7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 18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 19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 20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 21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分项负责人最低要求) ............................... 22 1.总则 ................................................................. 23 2.招标文件 ............................................................. 26 3.投标文件 ............................................................. 28 4.投标 ................................................................. 31 5.开标 ................................................................. 32 6.评标 ................................................................. 32 7.合同授予 ............................................................. 33 8.纪律和监督 ........................................................... 35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46 评标办法前附表 ......................................................... 46 1.评标办法 ............................................................. 54 2.评审标准 ............................................................. 54 3.评标程序 ............................................................. 55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 58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 59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 87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 99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 100 附件二 廉政合同 ....................................................... 102 附件三 设计质量责任合同格式 ........................................... 104 附件四 履约保函 ....................................................... 106 附件五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格式 ..................................... 107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 108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 115 一、投标人自评表 ...................................................... 118 二、投标函 ............................................................ 119 三、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120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 122 五、投标保证金 ........................................................ 123 六、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 124 七、资格审查表 ........................................................ 125 八、承诺函 ............................................................ 132 九、其他材料 .......................................................... 134 十、技术建议书 ........................................................ 137 一、投标函 ............................................................ 140 二、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141 第一章招标公告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X128 县道新仁至余店公路工程(新仁至紫江塘段)工程可行性研究 及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X128 县道新仁至余店公路工程(新仁至紫江塘段)已列入金东区“十四 五”规划中期调整,项目代码为:2511-330703-04-01-378313,项目业主为金华市金东区 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金华市金东区 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招标代理公司为浙江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 件,现对该项目新仁至紫江塘段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详见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s://ggzy.zj.gov.cn)和金华市公 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jinhua.gov.cn)。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X128 县道新仁至余店公路工程(新仁至紫江塘段)(以下简称本项目)起于广顺街与 孝川路交叉口,路线向南延伸,分别下穿在建金义三四线铁路桥梁段、沪昆高铁桥梁段,上跨沪昆铁路路基段,路线从方村东侧穿越,止于中央大道(235 国道)桥下,道路全长 约 1780 米,其中涉铁范围约 800 米,拟采用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兼顾城市道路功 能)建设,局部地段设置地面辅道,设计时速 60~80km/h。项目总投资约 3.8 亿,建安费 约 2.08 亿,其中:涉铁建安费约 1.5 亿元。 注:1.上述项目概况及规模均为暂估计划数量,具体以实际实施规模为准。2.投标人 应充分考虑且接受本项目多次报批、分阶段实施、施工图转 epc 实施或减少投资的风险。 2.2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本次招标设 1 个标段,即第 SJ01 标段。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①工程可行性研究并协助招标人获得本项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②本次招标建设范围内的公路及公路涉铁工程的所有建设内容的地形测量、地质勘 察、方案设计(如需要)、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需要)、施工图设计服务以及取得相 关发改、公路、铁路主管部门批复; ③项目施工专用技术规范编制、概预算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配合招标人做好 施工招标及施工图变更等全部后续服务工作; ④项目相关专题研究(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涉铁安全评估(下穿在 建金义三四线铁路桥梁段、沪昆高铁桥梁段)和管线物探(含静探)等内容,实际以招标 人委托为准)并协助招标人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 2.3 勘察设计服务周期: (1)工程可行性研究及相关专题研究报告编制服务周期 a.合同签订 15 天内,根据业主要求,完成并提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稿); 2 b.在收到评估单位、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后,承包人应在 5 天内对工可报 告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工可报告文件以及相关专题研究报告最终稿。 (2)勘察设计服务周期 a.合同签订后 7 天内,编制设计勘察指导书,并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批准后 15 天 内,通过初测、初勘外业验收并提交初测、初勘报告; b.初测、初勘外业验收后 30 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 c.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 7 天内,通过详勘、定测外业验收并提交详勘、定测报告;d.详勘、定测外业验收后 30 天内,提交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 e.根据咨询单位、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对勘察报告、各设计文件进行修 改完善,提交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f.根据发包人招标工作进度的需要,分批提交开展施工招标工作所需的图纸、工程量 清单、参考资料、项目施工专用技术规范等招标资料; g.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从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施工期暂定 18 个月(以实际批 复工期为准);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 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成果的书面计算书一份,各阶段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及 专题研究报告(如需要)的电子版一份(图纸采用 AUTOCAD 及 PDF 格式,文字报告采用 WORD 格式,预算文件采用同望软件格式,版权均归发包人所有)。设计人应按照发出的技术联 系单更新施工图设计,并在工程交工时,提供全套的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 (3)相关专题研究报告编制服务周期 a.合同签订 7 天内,向业主提交专题研究编制计划并按确定的计划及时进行相关专题 研究; b.根据发包人工作进度陆续提交各专题研究报告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上述成果文件格式及份数均由中标人按发包人需求提供。 2.4 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否 2.5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否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同时具有:(1)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有工程 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资质)及工程设计铁路行 业甲(Ⅰ)级资质;(2)勘察资质: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或 岩土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3)具有投标人须知附录 2 中规定的业绩,并在人 员组成结构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牵头人及成 员总数不得超过 3 家,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有工程设计铁路行业甲(Ⅰ)级资质,至少负责工程可行性研究、所有涉铁工程的设 计及各专题咨询;联合体其他成员应根据联合体协议书中的工作内容,具备相应的设计或 勘察资质。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 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 的投标(组成同一联合体参与投标的除外),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 3.4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5 其他要求: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承担设计任务的所有成员)应列入交通运输 部网站(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 最新公布的设计企业名录(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附列入上述名录网上查询结果复制件),对于未列入上述名录或单位名称与上述名录不符或投标文件中未附列入上述名录网上查 询结果复制件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遗书(补充、答疑、澄清)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5.2 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2025 年 11 月 19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0 日 9 时 30 分。 5.3 潜 在 投 标 人 可 凭 本 企 业 CA 数 字 证 书 登 录 “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 ( 网 址 :https://gcjs.ggzyjy.jinhua.gov.cn:5443/gbweb/#/login),在本公告下方下载招标文 件和补遗书。参加多个标段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分别下载相应标段的招标文件,并对每个标 段单独递交投标文件。 5.4 未取得“电子交易平台”CA 数字证书的潜在投标人,应先办理交易主体注册手 续,取得 CA 数字证书。 5.5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交。提交疑问截止日 为 2025 年 11 月 23 日 17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招标人将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 17 时 00 分前 在网上发布补遗书。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考察、不召开标前预备会。 6.2 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0 日 9 时 30 分。 6.3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评标,投标文件部分仅需在投标截止 时间前在全流程系统中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无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6.4 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 不予受理。 6.5 投标人无需派代表前往开标现场,各投标单位被委托代理人必须在开评标期间保 持电话及网络畅通,在开标时间前 30 分钟,投标人应使用钉钉软件搜索钉钉群号进入开 标直播群,钉钉群号:153295012013,开标全过程将在钉钉群中进行直播,在线公布开标 录像、各投标人各标书评审得分及询标,投标人也可在群中提出质疑,但质疑材料需加盖 电子公章后拍照上传。 6.6 本 项 目 投 标 工 具 , 使 用 《 金 华 通 用 投 标 工 具 V1.0.12 》 ( 下 载 地 址 :http://ggzyjy.jinhua.gov.cn/art/2025/3/7/art_1229633991_2178.html)制作电子投 标文件上传至全流程系统。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s://ggzy.zj.gov.cn)、金华市 4 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jinhua.gov.cn)上发布。8.监督部门: 金华市金东区交通运输局 9.联系方式 电 话:0579-82175905 招标人:金华市金东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地 址:金华市宋濂路 1060 号 联系人:*** 电 话:*** 招标代理:浙江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金华市金东区紫金南街 369 号瑞唐国际 9 楼 联系人:*** 电 话:*** 5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6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招标人:金华市金东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地 址:金华市宋濂路 1060 号 联系人:*** 电 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浙江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金华市金东区紫金南街 369 号瑞唐国际 9 楼 联系人:*** 电 话:***
1.1.4项目名称X128 县道新仁至余店公路工程(新仁至紫江塘段)工程可行 性研究及勘察设计
1.1.5建设地点金东区
1.1.6标段建设规模详见招标公告
1.1.7标段投资估算项目总投资约 3.8 亿,其中建安费约 2.08 亿
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详见招标公告
1.3.2勘察设计周期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第6款的规定。
1.3.3质量要求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要求,取得相关批复
1.3.4安全目标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人员零死亡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见附录1 业绩条件:见附录2 信誉要求:见附录3 项目负责人资格:见附录4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接受,应满足以下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3 家; (2)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有工 程设计铁路行业甲(Ⅰ)级资质,至少负责工程可行性研究、所有涉铁工程的设计及各专题咨询; (3)联合体其他成员应根据联合体协议书中的工作内容,具 备相应的设计或勘察资质。
1.4.4投标人不得存在 其他不良状况或 不良信用记录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时间: 2022 年 7 月 1 日以来;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以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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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及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通报或司法机关出具的 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1.10.2投标预备会投标 人提出问题/
1.11分包□不允许 ☑允许,不允许分包的工程:主体关键性工程 对分包人的资格要求:分包须按规定执行,满足各专业工程 设计资质要求。
2.1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招标人按规定报备后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方式: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提出 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3.2.1增值税税金的计 算方法一般计税法
3.2.3报价方式总价
3.2.4招标人是否设有 最高投标限价本招标项目设有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大写)捌佰伍拾陆万叁仟壹 佰圆整(¥***元)。其中:工程可行性研究费最高投标限价¥405000 元、勘察费最高投标限价¥1437900元、涉铁工程部分设计费最高投标 限价¥4805200元、公路工程部分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965000元、专 题研究费最高投标限价¥950000元(其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意见书最高投标限价¥200000元、涉铁安全评估最高投标限价¥550000 元、管线物探(含静探)最高投标限价¥200000元)。投标人投标总 价或各分项报价超过上述最高限价的将否决投标。
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天
3.4.1投标保证金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缴存方式:银行转账、保险保函; 二、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十万元整(¥:100000元);三、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2025年12月10日9时30分(保证金 采用银行转账形式的以系统查询到账为准,采用保险保函方 式的以系统保单生成时间为准); 四、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人可以采用以下任意一种形式递 交投标保证金: 1.以银行转账形式从企业基本账户汇出,网上缴纳投标保证 金账户全称: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东区分中心投标保 证金专户 账号、开户行信息获取方式:登录“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 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在“我的投标项目管理”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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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的项目列表里找到参与投标的标段,点击“进入项目”,点击“银行转账”获取缴纳订单,选择订单中的一个子账号,线下完成转账递交;投标人在转账时请按照“缴纳订单”中 的信息填写收款账号、开户行信息。 注:(1)缴款子账号根据不同项目(标段)随机生成,此账 号只在本项目(标段)中使用有效,请注意核对。账号漏填、混填或错填均视为未按时缴纳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要求单笔付款,并且与“缴纳订单”中的金 额一致。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 理。 咨询电话:0579-82190952、0579-83180571 2.数字保函缴纳:登录“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 子交易综合系统”,在“我的投标项目管理”菜单的项目列 表里找到参与投标的标段,点击“进入项目”,点击“数字 保函”按钮跳转至数字保函平台并按系统提示完成购买。 注:(1)投标人应当以基本账户购买数字保函; (2)数字保函的出单时间应当在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之前,逾期视作无效; (3)投标人不按流程操作,导致交易系统无法记录数字保函 信息的,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3.纸质保函或纸质保单(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或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缴纳:登录“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 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在“我的投标项目管理”菜 单的项目列表里找到参与投标的标段,点击“进入项目”,点击“纸质保函”按钮并确认采用此方式递交保证金;银行 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或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上须明确 注明用于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保函额度须满足投标保证金额 度要求。 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1)按规定需要使用保证金时,可立即使用现金支付;(2)纸质保函或纸质保单有效期须大于等于投标有效期。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 以纸质保函方式投保的,须在开标当天(投标截止时间前)携带纸质保函至开标现场。经评标委员会查验,确认纸质保 函属实有效的,视为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 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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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 的投标 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2.招标项目(标段) 有投诉等特殊情况时, 在特殊情 况处理期间,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还无利害关系投标人的投标 保证金;在特殊 情况处理完毕,办理剩余投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事宜。 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到期前,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延长投 标有效期,应将希望延长有效期的意向书面通知所有的投标 人,并将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名单及延长的期限告知市 交易中心登记。 七、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 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 保证金的。 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和招标文 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不予退还情形的,招标人告知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金东区分中心登记后,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不 再退还给投标人。
3.4.4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的情形3.4.4 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 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 约保证金的。 (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 的。 (4)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 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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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投标人基本情况 表应附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 照 “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 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扫描件; (2)勘察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 (3)设计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 (4)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 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 (5)设计甲、乙级资质的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承担 设计任务的所有成员)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 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 )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 (6)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 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股东 出资情况证明扫描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勘 察资质证书副本、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 扫描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 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 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 印章;
3.5.2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情况的具体 年份及应附资料年份:自 2020 年 7 月 1 日以来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 同协议书及铁路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的审查批复资料,否则 业绩不予认可。 业绩时间认定以铁路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的审查批复资 料所载时间为准。 上述资料中的设计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否 则业绩不予认可。 工程规模的解释顺序为:铁路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的审 查批复资料、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
3.5.3投标人的信誉情 况表应附资料“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 国”网站 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3.5.4拟委任的项目负 责人资历表应附 资料“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应附:(1)拟委任的项 目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 的其他相关证书(如注册岩土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 等)的扫描件等;(2)对项目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出 具相应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项目发包 人(或项目业主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证明; 以 上材料中应体现人员的姓名、任职、公路规模、等级标准,否则业绩不予认可。(3)企业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项目负 责人的近三个月(2025 年 8 月—2025 年 10 月)社保缴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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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 理与服务系统”中已全部公开的,可在诚信系统信息表后提 供公开查询结果网页截图。
3.6.1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7.3投标文件的制作 要求(1)投标人应使用“电子交易平台”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 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 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4)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应与招标人提 供的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格式一致。 (5)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或盖单位电 子印章)和(或)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 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 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 签名章。 (6)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对投 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电子交易平台“投标文件 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5投标文件副本份 数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1 份,中标人应在中标公示后签订合同 协议书之前补交与电子投标文件相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打 印件 6 份。
4.2.2递交投标文件方 式和地点将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加密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 时间前(以上传完成时间为准)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应根据自身硬件及网络条件,提前充足时间以确保投 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避免出现因上传时间临 近投标截止时间发生网络拥堵等意外情况导致投标文件上传 失败的风险。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 件
4.2.4投标文件的拒收 情形(1)电子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2)投标保证金未与所投标段关联的;
5.1开标时间和地点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的开标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 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金华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东区分中心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投标文件第一 个信封开标时通知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金华市公共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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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交易中心金东区分中心
5.2.1开标程序5.2.1 如发现投标文件有 4.2.4 项情况之一的,相应投标文 件不予开标。 5.2.2 招标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 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宣布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公布投标人数量:招标人公布投标人数量及投标保 证金缴纳情况。若开标系统显示已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数量 少于 3 家,招标人公布已递交投标文件单位名称,当场宣布 招标失败,结束开标。 (3)投标人解密:投标人数量大于等于 3 家,进入投标 人解密环节。投标人解密时间:30 分钟。投标人解密方式:投标人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待招标人点击解密指令后,投标人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在线解密。 若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少于 3 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 败。 (4)公布第一个信封开标结果:解密完成后,招标人公 布投标人名单、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质量要求、安全目 标、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同时宣布第二个信封预 计开标时间。 (5)异议: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开 标程序、投标文件 的解密、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 等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结果公布后 5 分钟内通过不见面开标 大厅进行异议。 (6)投标人确认: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 5 分 钟内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确认的 视为自动确认。 (7)开标结束:招标人宣布第一个信封开标结束。 5.2.3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完成评审 前,“电子交易平台”的开标评标系统不得读取投标文 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5.2.4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 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宣布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2)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抽取系数(如有):由招标人代表抽取系数(如 有),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法(如有)。 (4)公布第二个信封开标结果:公布所有投标文件第二 个信封(报价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 (5)异议: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开 标程序、投标文件的解密、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 等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结果公布后 5 分钟内通过不见面开标 大厅进行异议。 (6)投标人确认: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 5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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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确认的视 为自动确认。 (7)开标结束:招标人宣布第二个信封开标结束。 5.2.5 开标特别说明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 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 解密 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2)部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正常解密 的投标文件在 3 家(含)以上时,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 继续进行; (3)投标人必须使用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 书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4)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造成投标失 败的,投标人自行负责。 5.2.6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如遇网络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所有投 标人均无法解密,或因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CA 锁原因 导致招标人解密环节出现问题,招标人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 得同意后可延长开标时间或推迟时间重新开标,具体安排另 行通知。 (2)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投标人数量过多等非投标人 原因,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招标人 可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延长解密时间,并告知在线 的投标人。 (3)投标人电脑终端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配置必须符 合不见面开标技术要求并运行正常,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不 利后果。 5.2.7 不见面开标软硬件要求 (1)建议电脑配置:4G 以上内存,MicrosoftWindows7 以上操作系统,正版 office 软件,耳机。 (2)50M 以上网络带宽连接。 (3)使用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11(IE 11)及 以上浏览器,加入可信任站点,添加兼容性视图设置,关闭 弹出窗口拦截。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评标专家库专 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 委员会主任在库选专家中推荐产生。
6.3.2评标委员会推荐 中标候选人的人 数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1名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电子交易平台”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 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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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对勘察设计质量要求、安 全目标和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个人 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7.4定标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 是否采用评定分离: □是, 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 作 指引(试行)》(浙发改公管〔2023〕256 号)确定中标 人。 定标办法详见附录6。 ☑否
7.6中标结果公告媒 介及期限公告媒介:“电子交易平台”
7.7技术成果经济补 偿☑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7.8.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2%签约合同价; 履约担保形式:现金、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或融资担保 公司保函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 份制商业银行县(市、区)级及以上银行。 采用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时,保险公司应具备相应偿 付能力,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格式及内容应事先征得发包 人同意。 采用融资担保公司保函,融资担保公司应具备相应偿付 能力,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格式及内容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8.5.1监督部门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行政监督:金华市金东区交通运输局 电话:0579-82175905 投诉受理部门:金华市金东区交通运输局 电话:0579-82175905
9是否采用电子招 标投标
10.2否决投标的情形10.2 否决投标的情形 10.2.1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 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 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 人应自行关注系统中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并及时答复,在 30 分钟内投标人不参加核实或不予答复的,视为放弃接受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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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核实机会。 10.2.2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 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一)智能检测内容: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文件制作机器码(指硬盘号、MAC 地址和 CPU 号)相同; 2.两个及以上投标文件被评标系统确认采用同一计价软 件加密锁编制;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第三章评标办 法各条款所列否决投标情形之一的。 (三)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10.2.3 除本款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 为否决 投标文件的依据。
10.3重新招标及不再 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3)中标候选人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 不再进行招标。
10.4其他注意事项1.要求各投标单位授权委托人保持电话及网络畅通,招标代 理人员将在开标时间之前建立钉钉群,在线公布开标录像、各投标人各标书评审情况及询标,投标人也可在群中提出异 议,但异议材料需加盖电子公章后拍照上传。 2.投标人对开标提出异议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现场进行回复。 3.投标人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的,由行业监管部门提请评标 委员会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并将复核过程记入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人异议进行回复或解释。投标人对招 标代理公布的评标委员会复核结果不满意的,可在评标结果 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异议书。 4.本次开标采用钉钉软件记录开标过程,投标人应提前下载 钉钉软件注册用户,并保持开标期间在线。 5.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5.1 投标人应按电子招标文件和补充招标文件(如有)内容,通过“投标工具”制作投标文件并生成电子标书。编制完成 后通过“投标工具”合成一份电子投标文件并使用 CA 锁(含 企业 CA 证书和电子签章的介质)进行签章和加密(加密后的 电子投标文件后缀为“JhTbs”),完成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 前上传至开标服务器。不按本项规定制作的,发生的一切后 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2 投标人应将最后一次编制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开标服 务器,如果要重新编制电子标书,无论是否修改了电子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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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重新上传,新上传的文件会 覆盖之前已上传的投标文件。 5.3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导致电子标 书无法录入“金华市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 合系统”“电子评标系统”,造成评标委员会无法对电子投 标文件进行评审的,按废标处理。如无法录入的,以纸质标 书为准。 5.5 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如遇网络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所有投标 人均无法解密,或因招标人 CA 锁原因导致招标人解密环节出 现问题的,招标人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可延长开标 时间或推迟时间重新开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投标人数量过多等非投标人原 因,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招标人可 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延长解密时间,并告知在线的 投标人。 (三)投标人电脑终端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配置必须符合 不见面开标技术要求并运行正常,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 后果。
10.5行贿查询对公示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 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以网页显示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日期为准,查实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拟委任的 项目负责人自 2022 年 7 月 1 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则取 消该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
10.6保密规定投标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 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 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有不一致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17 附录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标段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第 SJ01 标段1.投标人应具备(1)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有 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资 质)及工程设计铁路行业甲(Ⅰ)级资质;(2)勘察资质:工程勘察 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或岩土工程(勘察))专业甲级 资质; 2.设计甲级资质的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承担设计任务的所有成员)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全 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 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成员资质要求: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总数不 得超过 3 家,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 甲级资质;或具有工程设计铁路行业甲(Ⅰ)级资质,至少负责工程可 行性研究、所有涉铁工程的设计及各专题咨询;联合体其他成员应根据 联合体协议书中的工作内容,具备相应的设计或勘察资质。
18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业绩要求
第SJ01标段自 2020 年7 月 1 日以来(以铁路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的审查批 复资料所载时间为准),完成过1条里程在 / 公里以上新或改扩建涉 铁一级及以上公路的设计。
注: 1.投标人应在“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近年完成的主要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相关资料,所 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5.2 项规定。 2.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提供相关资料。 19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信誉要求
第 SJ01 标段1.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的情形;
注:1.投标人应在“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后附投标人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2.若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上述要求。 20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员数 量资格要求
项目负责人1具有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 职称,8年及以上勘察设计或设计 相关工作经验,担任过1条里程在 / 公里以上 新或改扩建 涉铁一级及以上 公路的勘察设计或设计任务的项目负责 人。
注:1.投标人应在“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后附相关 资料,所附资 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5.4 项规定。 2.若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 21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分项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员数 量资格要求
投标阶段无需提供
22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 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勘察设计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标段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勘察设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 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3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 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取消投标资格或 禁止进入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 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日期后 有 行 贿 犯 罪 行 为 的 ( 行 贿 犯 罪 行 为 的 认 定 以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查询结果);(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设计甲、乙级资质的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承担设计任务的所有成员)应进 入 交 通 运 输 部“全 国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系 统( 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 24 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 的,将被否决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用由中标人承 担。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 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 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下同)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第 2.2.2 项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 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范围仅限于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 25 察、设计工作。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 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 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 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 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 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 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 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所列的投标报价的算 术性错误; (2)技术建议书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 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 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在相关评审因素的评 分中酌情扣分。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技术建议书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26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 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 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 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供投标人下载,但不 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 台”,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 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电子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 人自行下载。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在收到修改内容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 易平台”,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 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 27 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在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 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构成 3.1.1 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构成如下: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6)资格审查表; (7)技术建议书; (8)承诺函;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投标函; (2)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 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 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 行报价并填写勘察设计费用清单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按照招标 文件规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勘察设计费用。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 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勘察设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 28 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 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 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 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①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 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 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 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 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 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 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 还投标保证金,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9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 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表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 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具体年份及应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3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 “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需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 “拟委任的分项负责人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5 规定的各专业分项负责人的相关信息,需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 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负责人不允许 更换。 3.5.8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 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 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 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9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 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 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 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2%签约 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 将被否决。 30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 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 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 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建议书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 全目标、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7.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 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 间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投标文件的正本。 3.7.5 投标时无须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但如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应按要求提供纸质投 标文件副本,纸质投标文件应为电子投标文件的打印件,并加盖公章。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并提示。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 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 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 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4.2.2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 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 31 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 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 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 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 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 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 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 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 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 32 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 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二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 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 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6.3.1 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 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做出妥 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体和期限 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 候选人公示 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在作出答复前,将 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进行。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 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 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 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 33 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8 履约保证金 7.8.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 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 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 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8.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8.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 7.9 签订合同 7.9.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招标人应在合同 签订后 15 日内在“电子交易平台”上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等要素。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 分予以赔偿,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 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 7.9.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 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等作为中标的条 件,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9.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 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 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 34 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9.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 担连带责任。 7.9.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 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9.6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 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 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 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 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 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 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 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 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 章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 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以便及时收到 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投标文件递交后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 式(电话、传真、电子邮 件)一直有效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 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附件:勘察设计原始资料 勘察设计原始资料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 二、下述资料由投标人依据设计需要自行搜集 公路工程(不含交通工程)勘察设计: 投标人应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搜集或购买全部地形图、地质图、规划图及所涉及的其他图 纸或资料,自费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勘察、研究试验及有关协调(包括签订协议)、调查 和资料搜集等工作。 公路工程(交通工程)勘察设计: 1.相关路网交通工程设施的配置资料(包括通信、监控、收费、供配电、照明等设施)。2.沿线供电资料。 3.沿线管线资料。 4.沿线气象、环境、人文景观的有关资料。 5.相关路网的管理运营体制资料。 6.相关路网服务设施设置情况的资料。 7.与交通工程相关的规划资料 37 附表一 (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 标 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勘 察 设 计 服 务 期 限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备注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 年 月 日 38 (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投标人投标报价(元)备注
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系数(如有):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 年 月 日 39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 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时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递交。 (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 年 月 日 40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年 月 日 41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投标 文 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其中设计周期:)。 质量要求:。 安全目标:。 项目负责人:(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 勘察设计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8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电子印章) 招 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电子印章) 年 月 日 42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 所递交的(项目名称)第 标段勘察设计投标文件,确定(中 标 __________ 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盖单位电子印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电子印章) 年 月 日 43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项目名称)第 标段勘察设计 招标关于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通知(第 号补遗书,正文共 页),我方已于 年 月 日 收 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印章) 年 月 日 44 第三章评标办法 45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综 合 得 分 相 等 时 优 先顺序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1.1 2.1.3形 式 评 审 与 响 应 性 评审标准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 可辨: 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 号(如有)、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盖 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或按招标 文件规定免交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 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在授权书上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授权书 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或盖电 子章。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协议书满足招标文件 的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并 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 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 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 险划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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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人员、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14)2024 年 7 月 1 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 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 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 3.5.9 项处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 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 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且投标人名称 与第一个信封投标人名称一致; b.己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 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盖 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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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资 格 评 审 标准(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 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 存款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附录 1 的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附录 2 的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的规定; (5)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附录 4 的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8)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 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 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2.2.1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45 分 主要人员:20 分 技术能力:0 分 业绩:15 分 履约信誉:10 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10 分
2.2.2评标基准 价计算方 法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 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 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 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 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方案一:所有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及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的 投标人,按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 序选取前三名(若不足三名,则选取相应数量),对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评标价作算术平均,将该平均值作为评标价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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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二:所有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及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投 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 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5 家 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方法一: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作为评标基准价。□方法二:将评标价平均值下浮 / □方法三:招标人设置评标基准价系数,由招标人代表现场抽 取, 评标价平均值乘以现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系数作为评标基准 价。 □方法四:/。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 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 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 化。
2.2.3评标价的 偏差率计 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1 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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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评分标准
条款号评分 因素评分因 素权重 分值各评审因素细分项分值
2.2.4( 1)技术 建议 书45 分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 总体设计思路12 分对本项目理解基本正确、总体设 计思路基本清晰的,得基本分 8.4 分;理解深刻、有独到见解,思 路清晰的,酌情加分,最多加 3.6 分;缺项不得分。
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 特点、关键技术问题 的认识及对策措施12 分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 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基本合理的,得基本分 8.4 分;认识准确,措施有效可行的,酌 情加分,最多加 3.6 分;缺项不 得分。
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 划安排7 分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基本 合理可行的,得基本分 4.9 分;任务分解科学,时间安排合理到 位的,酌情加分,最多加 2.1 分;缺项不得分。
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 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9 分勘察设计质量保障、进度、安全 保证措施基本可行的,得基本分 6.3 分;合理可行,酌情加分,最 多加 2.7 分;缺项不得分。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 证措施5 分提出了后续服务安排及保证措 施,基本合理可行,得 3.5 分;切实合理可行的,酌情加分,最 多加 1.5 分;缺项不得分。
注: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 7 人时,该平均值去掉一个最高分 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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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评分标准
条款号评分 因素评分因 素权重 分值各评审因素细分项分值
2.2.4( 2)主要 人员20 分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 与业绩20 分满足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 负责人最低要求)的得 18 分;除 满足附录 4 资格条件外: 项目负责人职称提高的加 1 分;项目负责人每增加一个满足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 要求)业绩的加 1 分,最多加 1 分。 注:证明材料同附录四资格审查 条件证明材料要求。
2.2.4( 3)评标 价10 分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 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 率×100×E2。 其中:F=10,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 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E1=0.2,E2=0.1。 评标价得分保留两位小数,最低得分为 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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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评分标准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各评审因 素细分项分值
2.2.4(4)业绩15 分类似设计 业绩15 分满足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 要求)的,得基本分13分。 除满足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外,每增 加一个满足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 绩最低要求)的设计业绩加1分,最 多加2分。
注: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同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的业绩证 明材料要求。
履约信誉10 分信用评价 -4~6 分(1)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 信用评价结果(以投标截止时间有 效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准),企业信 用等级为 AA 级的得 5 分、A 级的得 4.5 分,B 级的得 3.5 分,C 级的得 0 分,D 级的得-3 分,未参加信用 评价的按 B 级计算。联合体投标的,指负责公路设计的成员。 (2)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 信用评价结果(以投标截止时间有 效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准),拟任项 目负责人信用等级为 AA 级的得 1 分、A 级的得 0.9 分,B 级的得 0.7 分,C 级的得 0 分,D 级的得-1 分,未参加信用评价的按 B 级计算。
信息公开0~4 分(1)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在“浙江 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中公开并按要求提供了公开查询结 果网页截图的,得 2 分,否则不得 分。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承担 公路设计任务的各成员均需符合要 求。 (2)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证书信息投 标截止时间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 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中公开并按要 求提供了公开查询结果网页截图 的,得 2 分,否则不得分。
52
不良信誉 扣分-4 ~ 0 分(1)近一年(自 2024 年 7 月 1 日 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 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 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 1 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 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 3.5.9 项处理。 (2)近三年(自 2022 年 7 月 1 日 以来),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 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领 域中,有行贿受贿行为未构成犯罪 的,如实填报的扣 1 分,隐瞒不报 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 并 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 人须知第 3.5.9 项处理。 (3)近三年(自 2022 年 7 月 1 日 以来),投标人因公路工程(含附 属设施)质量、安全问题等原因被 交通运输部挂牌督办的,如实填报 扣 2 分,被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挂牌 督办的,如实填报扣 1 分,隐瞒不 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 标人须知第 3.5.9 项处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 3.4.5 项细化为: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建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低于 投标控制价 75%的投标人进行询标,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 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 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53 1.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 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 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得分相等时,除评标 办法前附表另有约定外,评标委员会重点考虑以下因素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被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联合体投标的,信用等 级以承担设计任务的投标人中信用等级较低的为准);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若同一个投标人允许参加两个标段投标且两个标段的综合得分均为第一名时,取其评 标价高的标段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其他标段不再推荐。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 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限定时间内投标人 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 “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问核实程序,其投 标文件作否决处理。除此之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 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 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 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4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 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 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4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 B;(3)按本章第 2.2.4 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 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 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 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 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 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 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55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 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计 算。 3.4.5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 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 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 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 得分 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 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56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 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 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 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 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 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 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 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 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57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58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59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 条款、通用 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 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6 技术建议书: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建议书。 1.1.1.7 勘察设计费用清单: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 合法继承人。 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 1.1.2.3 合法继承人。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 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 责人。 1.1.2.6 分项负责人:指由设计人批准、并经过发包人认可的各专业负责人。 1.1.2.7 分包人 :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 分包人。 1.1.2.8 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 见的咨询机构。 1.1.3 工程和勘察设计 60 1.1.3.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 1.1.3.2 勘察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制订勘察设计工 作大纲、进行测绘、勘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编制 勘察报告;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参加交工 验收、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服务内容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3 勘察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4 勘探场地:指用于工程勘探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勘探场地组成 的其他场所。 1.1.3.5 勘察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设计 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勘察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勘察报告、服务 大纲、勘察方案、外业指导书、进度计划,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 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本 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文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4 日期 1.1.4.1 开始勘察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通知设计人开始勘察设计的函件。 1.1.4.2 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写明 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 1.1.4.3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设计服务所 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第 6.4 款、第 6.5 款和第 6.7 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暂列金额在内的勘察 设计费用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 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 61 应分摊的其 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汇总表中以此名 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勘察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按照 合同条款第 12.5 款的规 定使用。 1.1.6 其他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1.1.6.1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指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前,由于勘察设计原因使工程不 满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并造成结构损毁或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分 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上述质量 事故的界定按照交通运输 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规定执 行。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 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 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 细工作大纲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8)设计人有关人员投入的承诺; 62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 有约定外, 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 1.6.1 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 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 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等,发包 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 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联络 1.7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 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 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 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 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因受发包人委托进行的本项目勘察设计 63 及专题研究 而产生的成果均为双方所共同享有,其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时须经另一 方同意,但若发包人因推 进本项目的需要向第三者透露研究成果,则无须经过设计人的 同意。 1.10.2 设计人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 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导致侵权 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 1.10.3 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 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发包人要求 1.12.1 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天内通知设计人。除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 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 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3 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 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 避免利益冲突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 关的利益和报酬;设计人不得参与发包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 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 64 核准或备案 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勘察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 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2.6 其他义务 2.6.1 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 合理的勘察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2.6.2 发包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 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 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 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但并不免 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6.3 发包人不应向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规定的要求。 2.6.4 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 任。 2.6.5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发包人代表 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 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 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 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 通知后 7 天内,应核实 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 3.1.4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 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65 3.2 监理人 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如果 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 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 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 3.2.2 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 人代表签字确认。 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1 条 3.3.2 执行。 3.3.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 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 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 3.1.4 项约定的 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 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 决定或答复 3.4.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和(或)勘察设计 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或勘察设计 费用等问题按第 11 条的约定处理。 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 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设计人义务 4.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 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66 4.1.3 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 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 计文件和相关服务,以 及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察设备、实验设施 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 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 设计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勘察作业操作规 范、安全、文明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 案,防止因勘察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 亡、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4.1.5 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设计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地的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设计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6 其他义务 4.1.6.1 设计人对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承担设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4.1.6.2 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干扰部门 对推荐路线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4.1.6.3 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应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 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 见并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所有为完成勘察设计 4.1.6.4 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 题作出澄清和解答。 4.1.6.5 设计人应根据设计需要开展专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应专题研究报告,并通 过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4.1.6.6 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4.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最后一 67 批勘察设计 成果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且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 起 28 天后失效。如果设计人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 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2.2 发包人应在收到设计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 28 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设计 人。设计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勘察设计费中扣留相应 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 4.2.3 发包人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均应在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内提出。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设计人不得将其勘察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 设计人不得将勘察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 作进行分包。 4.3.3 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 7 天内向发 包人提交 1 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分包人的勘察设计费 用由设计人向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 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分包人不得将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 4.3.5 发包人对设计人与各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 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 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 行合同。发包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 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未经发包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4.4.4 4.5 项目负责人 4.5.1 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 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 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资历应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项目负 责人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68 4.5.2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 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 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章,并由设计人的项 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4.5.4 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 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 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项 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和其他人员 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 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 于原设计人员。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1 项规定执行。 4.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 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勘察作业人员、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 4.6.3 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 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5 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未达到设计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 要求设计人增加勘察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 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 权利。因勘察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 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设计人应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勘探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设施。 4.8.4 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地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 69 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勘探作业中 受到伤害的,设计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察设计工作。 5.勘察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 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 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设计 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 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 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 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 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1 条约定执行。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 5.1.4 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 产品品牌。 5.1.5 设计人必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 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和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充分发挥工程建 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5.2 勘察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设计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施工需求; 70 (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勘察设计依据。 5.3 勘察设计范围 5.3.1 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设计 范围应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工程范围指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2 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 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 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编制设计文 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编制竣工图、参加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5.4 勘察作业要求 5.4.1 测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 7 天内,向设计人提供测 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设计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 规范,按发包人要求的基准点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进行测绘。 (2)设计人测绘之前,应认真核对测绘数据,保证引用数据和原始数据准确无误。测绘工作应由测量人员如实记录,不得补记、涂改或损坏。 (3)工程勘探之前,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勘察方案的孔位坐标,进行测量放线并在实 地位置定位,埋设带有编号且不易移动的标志桩进行定位控制。 5.4.2 勘探 (1)设计人应根据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各阶段要求的深度开展工作,结合现场地形地 质条件、工程结构设置以及不同勘察手段的特性等,统筹考虑、综合确定勘察方法及勘察 工作量,为完成合同约 定的勘察设计任务创造条件。设计人对于勘察方法的正确性、适 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 (2)设计人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勘探方法对于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构 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影响,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控制,不得造 成损坏或中断运行,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3)设计人应在标定的孔位处进行勘探,不得随意改动位置。勘探方法、勘探机具、勘探记录、取样编录与描述,孔位标记、孔位封闭等事项,应严格执行规范标准,按实填 71 写勘探报表和勘探日志。 (4)勘探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应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记录整理存档,勘探场地应地面平整、清洁卫生,并通知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及使用维护单位进行现场 验收。验收通过之后如果发生沉陷,设计人应及时进行二次封孔和现场验收。 5.4.3 取样 (1)设计人应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勘探取样规范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地 层特征、取样深度、设备条件和试验项目的不同,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工具进行取样,包括并不限于土样、水样、岩芯等。 (2)取样后的样品应根据其类别、性质和特点等进行封装、贮存和运输。样品搬运 之前,宜用数码相机进行现场拍照;运输途中应采用柔软材料充填、尽量避免震动和阳光 暴晒;装卸之时尽量轻拿轻放,以免样品损坏。 (3)取样后的样品应填写和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名称、孔号、样 品编号、取样深度、样品名称、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施工机组等。 5.4.4 试验 (1)设计人应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特点,选用合适的原 位测试方法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检 验其可靠性。 (2)设计人的试验室应通过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 CMA 计量认证,具有相应的资格证 书、试验人员和试验条件,否则应委托第三方试验室进行室内试验。 (3)设计人应在试验之前按照要求清点样品数目,认定取样质量及数量是否满足试 验需要;勘察设备应检定合格,性能参数满足试验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规定进 行试验操作;试验之后应在有效期内保留备样,以备复核试验成果之用,并按规范标准规 定处理余土和废液,符合环境保护、健康卫生等要求。 (4)试验报告的格式应符合 CMA 计量认证体系要求,加盖 CMA 章并由试验负责人签 字确认;试验负责人应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并由项目负责人授权许可。 5.4.5 其他要求 (1)设计人应在勘察过程中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报告应真实、准确、可靠,满足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并对勘察结论负责。 (2)设计人应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3)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和位置可根据地 质情况和现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4)勘探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发包人 72 检查和分析。 (5)在钻探进行中,如发包人根据规范需要更改取样间距与现场试验的要求,或更 改钻孔深度,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 (6)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应 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 护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 (7)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及 其他公共设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5 勘察设备要求 5.5.1 设计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勘察设备进行作业。设计人更换 合同约定的勘察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 5.5.2 设计人应按照规范要求,及时维修、保养或更换勘察设备,包括并不限于钻 机、触探仪、全站仪、水准仪、探测仪、测井平台、天平、固结仪、振筛机、干燥箱、直 剪仪、收缩仪、膨胀仪、渗透仪等,保证勘察设备能够随时进场使用。 5.5.3 设计人使用的勘察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 有权要求设计人增加或更换勘察设备,设计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6 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 5.6.1 设计人应根据勘察设计服务方案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 5.6.2 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 他市政设施内的临时占地,由设计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按照要求制定占地施工方 案,并据此实施。 5.6.3 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临 时占地。如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由 此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给设计人的勘察设计费用中扣除。 5.6.4 设计人应配备或搭设足够的临时设施,保证勘探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临时设 施包括并不限于施工围挡、交通疏导设施、安全防范设施、钻机防护设施、安全文明施工 设施、办公生活用房、取样存放场所等。 5.6.5 临时设施应满足规范标准、发包人要求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等。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设施的修建、拆除和恢复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7 安全作业要求 73 5.7.1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 批准。 5.7.2 设计人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道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周边设施等安全正常地运行。 设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勘察作业安全 5.7.3 管理,特别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 5.7.4 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 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设计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且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 具。 5.7.5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批准。设计 人还应按预 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 和财产安全。 5.7.6 设计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 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5.7.7 由于设计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由设计人负责赔偿。 5.8 环境保护要求 5.8.1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 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5.8.2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5.8.3 设计人应确保勘探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 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5.9 事故处理要求 5.9.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设计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5.9.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 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勘察设计文件要求 5.10 5.10.1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 74 能够实施。 5.10.2 勘察设计服务应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 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10.3 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 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10.4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10.5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文及有关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2)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社 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自然 风景区、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生产、消防、抗 震、人防规定。 (3)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 求。 5.10.6 设计人应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设计深度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复后,作 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5.10.7 若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设计人应根据发包 人要求,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技术 设计文件和修正概算,并通过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如果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已明确 本项目包括技术设计并且在报价清单中已列有相应报价子目,则按设计人在报价清单中所 报的相应费用支付;否则,对于发包人在项目实 施过程中提出的技术设计,发包人应另 行支付费用。 5.10.8 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 及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 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应按各 施工标段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依据。 5.10.9 当发包人、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设 计人必须及时提供。 75 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 开始勘察设计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向设计人发 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 起计算。勘察设计服务 周期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 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1.3 设计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14 天内,针对勘察设计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向发 包人提交具有 可实施性、分项目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 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含电子文件一份),经批准后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 部分,是发包人对勘察设计进行项目管 理的依据之一。 6.1.4 设计人在开展专题研究之前,应针对专题研究的具体内容提交详细的工作大纲(含电子文件一份),报发包人审核后实施,并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6.1.5 发包人对设计人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的 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对本项目勘察设计(含专题研究)应承担的责任。 6.1.6 设计人应在每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报告,说明该月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计 划安排,并根据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月度工作例会。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 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6.3 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 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6 6.4 行政管理部门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延迟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 由发包人承担。 6.5 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6.5.1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导致周 期延误的,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6.5.2 设计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部门,并采取 有效措施进行保护;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6.6 完成勘察设计 6.6.1 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之后,应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 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6.6.2 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勘察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根据本工程的 勘察设计内 容和不同阶段的勘察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内 容和深度应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6.6.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 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 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 WORD 格式、图形为 CAD 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6.7 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6.7.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察设计 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 察设计而减少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勘察设计费用的,所增加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7.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 指示后 7 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7 天内予以答 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6.7.3 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暂停勘察设计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 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 停勘察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77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 设计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勘察设计,由此造 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 (1)设计人违约; (2)设计人擅自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察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成部分 的勘察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勘察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 8.1.1 发包人应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 包人已经接收勘察设计文件。 8.1.2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 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 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2 8.2.1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 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 收之日起不应超过 14 天。发包人逾期未作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勘 察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 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并重 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 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3.1 勘察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 78 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 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 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勘察设计责任。 8.3.2 对于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查 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 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 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 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承担违约责 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 9.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 9.1 工作质量责任 9.1.1 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 设计人应做好勘察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 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设 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 设计人应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 9.1.4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做详细 记录,编制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5 发包人有权对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 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设计场地、试验室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 阅、审核勘察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 定应负的责任。 9.2 勘察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 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 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 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 1.6.2 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 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1 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 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和(或)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 发包人承担。 9.3 勘察设计责任主体 9.3.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 79 和行业公认 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 本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设计人应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 人。设计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 量责任。 9.3.3 设计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保障设计 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 9.3.4 本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人应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 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发包人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9.3.5 设计人应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 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9.4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9.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 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 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 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 发生工程勘察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 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 10.招标和施工期间配合 10.1 招标期间配合 10.1.1 招标配合指设计人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 10.1.2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招标资审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 程说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的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参考资料;按发 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10.2 施工期间配合 10.2.1 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补充勘察、设计服务 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 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10.2.3 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 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工程交工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 80 收等工作。 10.2.4 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 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 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的说明和解释。 10.2.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勘察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人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0.2.6 设计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1)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 交接工作(交 桩); (2)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有能力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3)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 案; (5)参加本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提交设计工作报告,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校核 工程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施工。 发包人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有特定要求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 应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否则按违约处理。 若发包人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在 发包人提出更换通知的 7 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发包人满意。 10.2.7 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提 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除本合同第 11 条规定之外的设计变 更,其勘察设计费用应视为已含入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所有设计变更必须 提供预算金额并由设计代表签字确认。 11.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 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1)勘察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 81 (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 11.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 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2 合理化建议 11.2.1 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 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11.1 款约定。 11.2.2 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 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2 勘察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 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 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察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 12.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 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勘察设计 文件,招标与施工配合 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 12.1.4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 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1.5 设计人为联合体的,发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工作进展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勘 察设计费用,由联合体牵头人根据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如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完 成质量,向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由此发生的税费等费用统一包含在合同 价格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联合体牵头人提出书面申请时,发包人也可直接向联合体各 成员支付合同价款。 12.1.6 发包人向设计人实际支付的勘察设计费,将不高于初步设计审批概算中相应 勘察设计费的审批额,除非勘察设计费审批额依法予以调整。勘察设计费超出审批额部分 发包人将予以扣除,合同价格相应变更,不足部分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设计。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2.2 发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 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82 12.3 中期支付 12.3.1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 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 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 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 金。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 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 费用结算 12.4.1 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 向发包人提 交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 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 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 金。 12.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由设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5 条的约定执行。 12.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2.3.3 项的约定执行。 12.5 暂列金额 12.5.1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书面指示 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12.5.2 如果使用暂列金额进行某项额外勘察设计工作、专题研究、审查和会务工作,其费用应按设计人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的基本单价和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经发包人核定后 支付,或者按实际发生的工作费用经发包人核实后支付。 12.6 质量保证金 为保证设计人的设计质量和设计服务,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 复之后 28 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 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 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待项目交工证书 签发后 28 天内返还给设计人。 13.不可抗力 83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 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 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 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 由合同 双方协商确定。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 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 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 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 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 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4.违约 14.1 设计人违约 14.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1)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设计(发包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4)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用 合同条款规 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 (6)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发生变化(因不可抗 力引起的人 员变动除外); (7)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第 10.1 款规定提供招标期间的配合服务; (8)设计人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 84 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 (9)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 工; (10)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导致未通过上级主管部 门的审查,或导致本项目造价调整率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比例; (11)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或单个 合同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比例,导致施工工期拖 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重大设计变更及较大设计变更的划分标准参照《公路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2) 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导致勘察设计质量事故; (13)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 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 限内纠正; 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当承 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课以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 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系统。 14.2 发包人违约 14.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2)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由于发包人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必 需的资料,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 (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设计通知,要求其 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设计人有权向发 包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 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 85 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5.争议的解决 15.1 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 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 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设计人 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86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87 专用合同条款 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做如下补充、细化: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2 发包人:金华市金东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1.1.3.1 本次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为 X128 县道新仁至余店公路工程(新仁至 紫江塘段)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 。 1.1.3.2 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服务内容 :①工程可行性研究并协助招标人获 得本项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②本次招标建设范围内的公路及公路涉铁工程的所有建设 内容的地形测量、地质勘察、方案设计(如需要)、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需要)、施 工图设计服务以及取得相关发改、公路、铁路主管部门批复;③项目施工专用技术规范编 制、概预算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数量编制、配合招标人做好施工招标及施工图变更等全 部后续服务工作;④项目相关专题研究(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涉铁安全 评估(下穿在建金义三四线铁路桥梁段、沪昆高铁桥梁段)和管线物探(含静探)等内容,实际以招标人委托为准)并协助招标人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 1.1.3.6 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文件 : 勘察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如需 要)、概预算文件、专题报告、设计计算书(含相关电子文件一份,如文本采用 Word 版 本、图纸采用 Autocad 版本) 。 补充第 1.1.3.7 目: 1.1.3.7 动态设计:指按现有地质勘察规范要求难以完全准确掌握地质情况,需根据 施工过程中获取准确地质情况后对施工图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的设计方法。动态设 计是施工图设计的延伸,是对已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完善。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第 1.6.2 项细化为: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文件包括:提供数量: /提供期限:/。 2.发包人义务 2.6 其他义务 第 2.6.5 项细化为: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充分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 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 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 88 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22〕71 号)及浙江省交 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勘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20〕91 号)(或《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国省道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交〔2017〕52 号)) 等文件精神,做好勘察外业监管核查工作,组织做好勘察设计 各阶段事先指导书审查和成果验收工作,做好各阶段设计成果初审、核查及审查工作。 (2)发包人应对设计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但不免 除设计人根 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且应保证满足勘察设计周期、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 . (3) 3.发包人管理 3.2 监理人 3.2.1 本工程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否 。 如进行勘察设计监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包括:/ 程师:/。 3.4 决定或答复 ;职责权限:/ ;总监理工 3.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后 7 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4.设计人义务 4.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第 4.1.1 项细化为: 4.1.1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标准,并保证发 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任何责任。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 情况,按照勘察设计技术要求的规定,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在勘察设计过程 中,国家或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标准发生更新时,须按照更新的内容 进行勘察设计,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投标人在 报价中统一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单独支付。 4.1.6 其他义务 第 4.1.6.5 目细化为: 设计人应根据设计需要和招标范围明确的项目开展专项评价(估)和专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应报告,并通过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或评审。 第 4.1.6.6 目细化为: 4.1.6.6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落实贯彻和执行浙江省交通 运输厅“品质工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推进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浙交〔2023〕132 号)等文件精神并落实在项目工作中,由此产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总价 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9 补充第 4.1.6.7 目: 4.1.6.7 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若因土地或其他政策原因导致工程可 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相应的专题研究重新报批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相关咨询费及设 计费不再另行支付 。 4.2 履约保证金 第 4.2.1 项细化为: 2 %签约合同价的履约担 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发包人提供金额为 保。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证保险保 单或融资担 保公司保函。 若采用银行保函,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市、区)级 及以上银行。 若采用保险公司保证保险保单, 保险公司应具备相应偿付能力,保险机构保证保险 保单格式及内容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 若采用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融资担保公司应具备相应偿付能力,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格式及内容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 执行本款规定所需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5.勘察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补充 5.1.6~5.1.13 项: 5.1.6 设计人要强化特殊路基处理精细化设计,对深厚软基、新旧路基拼宽、桥涵台 背、不同处理方式过渡段、高填方等重难点路段路基进行专篇设计,深化设计计算分析,提高路基沉降设计要求;推动新型软土处治工艺工法、桥涵台背轻质填料的应用;明确路 基处理施工质量控制及检测监测要求,加强跟踪服务和动态设计;重视挖方路段、超高路 段、中央分隔带等部位的排水设计。 5.1.7 设计人要加强交通数据调查分析,应用现场交通量观测、称重设备采集等手段,获取交通载荷参数,为路面结构设计和建立我省区域性设计参数提供支撑;设计时要优先 选择耐久性好、全生命周期成本低、便于养护的路面结构,提高高速公路、普通国道路面 结构整体设计使用年限,积极推 动长寿命路面设计理论和方法、区域性设计参数研究应 用。 5.1.8 设计人要严格执行高边坡一坡一设计,加强过程动态设计,优化调整边坡施工 防护方式;结合绿色边坡理念,加强上边坡防护设计,提升生态护坡技术。 90 5.1.9 设计人要强化涉铁专项设计,确保本项目取得铁路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复。 5.1.10 设计人要加强设计阶段涉铁安全评估。 5.1.11 有条件的设计人要积极应用无人机激光雷达测绘、高分遥感等信息采集手段,利用 BIM+GIS 技术优化勘察测绘流程,推广“云+端”公路勘察测绘新模式。要建立基于 BIM 的正向设计流程和协同设计平台,通过精细化、智能化设计提高设计效率、降低工程 造价。 5.1.12 设计人要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设计,落 实生态选线、避绕环境敏感点、少占耕地农田等措施;提高工程主体结构美学和景观设计 水平,增强与地域文化、自然环境协调融合;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强化固化土路基、工业化生产等资源化集约化施工工艺、生产方式的应用;加强工程建设“永临结合”,推 动“两区三场”建设临时用地充分利用红线内土地,施工便道充分考虑与现有道路改移工 程相结合,施工临时用水用电与永久用水用电相结合。 5.1.13 如本项目采用 EPC 模式,勘察及初步设计深度须符合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布 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浙交〔2021〕76 号)的相关规定。 5.3 勘察设计范围 5.3.2 工程范围包括: X128 县道新仁至余店公路工程(新仁至紫江塘段)(以下简 称本项目)起于广顺街与孝川路交叉口,路线向南延伸,分别下穿在建金义三四线铁路桥 梁段、沪昆高铁桥梁段,上跨沪昆铁路路基段,路线从方村东侧穿越,止于中央大道(235 国道)桥下,道路全长约 1780 米,其中涉铁范围约 800 米,拟采用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 标准(兼顾城市道路功能)建设,局部地段设置地面辅道,设计时速 60~80km/h。项目总 投资约 3.8 亿,建安费约 2.08 亿元,其中:涉铁建安费约 1.5 亿元。 注:1.上述项目概况及规模均为暂估计划数量,具体以实际实施规模为准。2.投标人 应充分考虑且接受本项目多次报批、分阶段实施、施工图转 epc 实施或减少投资的风险。 5.3.3 阶段范围包括:本次招标建设范围内的公路或公路涉铁工程的所有建设内容 的地形测量、地质勘察、方案设计(如需要)、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需要)、施工图 设计服务。 工作范围包括: X128 县道新仁至余店公路工程(新仁至紫江塘段)的①工程 5.3.4 可行性研究并协助招标人获得本项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②本次招标建设范围内的公路 及公路涉铁工程的所有建设内容的地形测量、地质勘察、方案设计(如需要)、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需要)、施工图设计服务以及取得相关发改、公路、铁路主管部门批复;③ 项目施工专用技术规范编制、概预算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数量编制、配合招标人做好施 工招标及施工图变更等全部后续服务工作;④项目相关专题研究(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91 与选址意见书、涉铁安全评估(下穿在建金义三四线铁路桥梁段、沪昆高铁桥梁段)和管 线物探(含静探)等内容,实际以招标人委托为准)并协助招标人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许 可。 5.7 安全作业要求 5.7.1 设计人编制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 :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 开始勘察设计 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 。 6.1.1 满足以下条件时,设计人应开始勘察设计工作:合同签订后。 勘察设计服务周期安排: (1)工程可行性研究及相关专题研究报告编制服务周期 a.合同签订 15 天内,根据业主要求,完成并提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稿);b.在收到评估单位、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后,承包人应在 5 天内对工可报 告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工可报告文件以及相关专题研究报告最终稿。 (2)勘察设计服务周期 a.合同签订后 7 天内,编制设计勘察指导书,并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批准后 15 天 内,通过初测、初勘外业验收并提交初测、初勘报告; b.初测、初勘外业验收后 30 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 c.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 7 天内,通过详勘、定测外业验收并提交详勘、定测报告;d.详勘、定测外业验收后 30 天内,提交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 e.根据咨询单位、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对勘察报告、各设计文件进行修 改完善,提交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f.根据发包人招标工作进度的需要,分批提交开展施工招标工作所需的图纸、工程量 清单、参考资料、项目施工专用技术规范等招标资料; g.征地拆迁图编绘: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 15 天内完成; h.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从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施工期暂定 18 个月(以实际批 复工期为准);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 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成果的书面计算书一份,各阶段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及 专题研究报告(如需要)的电子版一份(图纸采用 AUTOCAD 及 PDF 格式,文字报告采用 WORD 格式、预算文件采用同望软件格式,版权均归发包人所有)。设计人应按照发出的技术联 系单更新施工图设计,并在工程交工时,提供全套的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 (3)相关专题研究报告编制服务周期 a.合同签订 7 天内,向业主提交专题研究编制计划并按确定的计划及时进行相关专题 研究; b.根据发包人工作进度陆续提交各专题研究报告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上述成果文件格式及分数均由中标人按发包人需求提供。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的计算方法: 92 无条件配合发包人的工作计划; 增加勘察设计费用的计算方法: 不增加 。 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每延期 1 天课以签约不超过合同价的 2‰的违约金;逾期 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签约合同价的 5% 。 6.4 行政管理部门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延迟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不补偿。 6.5 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6.5.1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包括:极端天气、干旱、洪涝、暴风雪、高温酷暑;不 利物质条件包括: 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 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如未探明的不良地质、溶洞、废弃的地 下管道、文物等。 6.6 完成勘察设计 第 6.6.3 项细化为: 6.6.3 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设计人应保证两种文件内容 一致。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 WORD 格式、图形同时提供 CAD 格式和 PDF 格式两种,并应使 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纸质文件具体份数以发包人需求为准。 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6.7 6.7.3 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设计人 如下奖励:/。 8.勘察设计文件 8.1 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3 勘察设计文件提交要求: 勘察设计及咨询资料份数根据发包人需求按需提供。 8.2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的具体范围:工程勘察设计范围内的所有成果;工程勘察设计范围内的所有成果; 费用分担原则 :发包人或相关部 明细内容 :门要求组织各阶段的勘察外业验收、图纸审查、专题技术论证会、课题申报和验收评审会,其评审交通费、会务费、食宿费及专家费均由设计人承担 。 10.招标和施工期间配合 10.1 招标期间配合 10.1.2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招标所需的主要工程数量、工 程说明、施工招标图纸、满足施工招标要求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施工专用技术规范和参考 93 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图设计(或 epc)招标所需的主要工程数量、工程说明、施工招标图纸、满足施工招标要求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和参考资 料;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10.2 施工期间配合 10.2.6 设计人应明确各专业负责人及设计后续服务负责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一 周内,向发包人核备。设计阶段设计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应无条件响应发包人或相关主 管部门要求出席相关会议或讨论,后续服务阶段设计负责人或后续服务负责人应无条件响 应发包人或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出席相关会议或讨论。设计人应对施工期间提出的设计变更 进行审查。 11.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变更时,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 满足发包人需求;勘察设计 费用的调整方法: 本项目招标建安费投资额为估算金额,项目投资扩大或缩小时,勘察 设计费按实际建设范围内施工中标价结算 。 11.2 合理化建议 11.2.2 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 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设计人如下奖励:不奖励。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 总价合同。 在合同实施期间,由于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的市场价格变化导致本项目勘察设计 费用变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 合同价格不随人工、材料、设备等因 素的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勘察设计费以本项目施工中标价为基数,按勘察设计费中标费 率实际调整结算。 本项目签约合同价为暂定价,投标报价中包含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勘察 设计费及招标范围内的相关专项评估费。本合同的工作计价模式为: (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实际结算费用=本项目最终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估算的 项目总投资×中标价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的综合收费比例。 (2)工程勘察收费按实物工作量及中标单价结算。 (3)设计费实际结算的费用=本项目最终初步设计批复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中 标价中设计费的综合收费比例。 (4)专题评估咨询费为单项固定包干价,各项合同价格不随初步设计批复概算中建 94 筑安装工程费的变动而调整。专题评估咨询费根据招标人实际委托内容及合同单价按实结 算。 合同价格应视为包括了完成本项目所有工作内容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员费用(包括 工资、津贴、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加班费等)、现场费用(包括差旅交通费等)、项目 评审(包括会务费、专家费等)、固定资产使用费(包括办公及生活房屋折旧、维修或租 赁费,车辆折旧、维修、使用或租赁费等)、设备仪器折旧、维修或租赁费、招投标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全部费用。 本项目实际结算的各项费用采用分阶段、分期支付方式,合同金额支付阶段如下:(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最终定稿并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并批复后,支付至工程可行性研究费用结算价的 100%; (2)专题研究:专题研究费在各专题完成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认可 后支付至各专题研究费用的 100%; (3)A.项目后续采用 EPC 模式实施的: 初步设计文件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 审查、批准后 28 天内支付至实际完成勘察费的 70%及设计费用的 30%;在 EPC 招标完成 后 28 天内支付至实际完成勘察费的 80%及设计费用的 35%;发包人将在本项目交工证书 签发后 28 天内累计支付至实际完成勘察费的 100%及设计费用的 45%。至此,勘察设计合 同终止,施工图设计费不再支付。 B.项目后续采用传统建设模式的: (1)初步设计文件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铁路主 管部门审查、批准后 28 天内支付至实际完成勘察费的 70%及设计费用的 50%; (2)主体土建工程和全部附属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经 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 28 天内,累计支付至实际完成勘察 费的 80%及设计费用的 80%; (3)主体土建工程和全部附属工程施工招标图纸、参考资料及施工项目专用技术规 范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发包人主体土建工程和全部附属工程施工招标完成并与施 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之后 28 天内,累计支付至实际完成勘察费的 85%及设计费用的 85%;(4)施工配合期支付勘察设计费的 13.5%,按施工工期分年度平均支付,在各年度 末支付,在项目交工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累计支付至勘察设计费用的 98.5%; (5)本项目竣工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所有费用全部结清,发包人向设计人退还质量 保证金。 设计人应在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的 15 日内提出付款申请函,发包人审查没有异议后 应在收到申请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30 日内支付至设计人(联合体投标的单独支付)处。 12.1.3 合同价格应当包括完成本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所有工作量和提供全套勘察设计 文件(包括勘察设计大纲、勘测勘察外业事先指导书、初测、初勘报告、定测、详勘报告、 初步设计概算、修正概算(如需要)、分阶段施工图预算编制及全部基础资料)、施工招 标图纸(包括机电工程施工图补充设计)、工程量清单、项目施工专用技术规范及后续服 务的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 95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本项目不适用。 12.2.2 发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联合体 投标的指牵头人);设计人(联合体投标的指牵头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12.3 中期支付 12.3.1 中期支付申请的格式及份数 :满足发包人管理要求 。 12.3.2 逾期付款违约金:每延期支付 1 天,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拖欠金额的 0‰的违约金。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 相关规定。 12.4 费用结算 12.4.1 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满足发包人管理要求 。 12.4.2 逾期付款违约金:每延期支付 1 天,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拖欠金额的 0‰的违约金。 12.5 暂列金额 12.5.1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为工程勘察设计费的 0 %。 12.6 质量保证金 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为勘察设计费用总额的 1.5 %。 质量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或工程保函形式(按照“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 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 号),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 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采用工程保函时,出具保函的机构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 14.违约 14.1 设计人违约 14.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第(6)(10)(11)(12)项 目细化为: (6)设计人违反第 4 条及第 10.2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配备 称职的设计人员,或未按规定替换,或擅离职守的; (10)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造成施工图预算超过 初步设计概算,或工程竣工决算超过施工图预算; (11)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工程发生重(较)大设计变更,或由于设计人 的过失或责任,单个合同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该合同段合同价的 10%; 96 (12) 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导致勘察设计质量事故。 14.1.2 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a.设计人发生第 14.1.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应限期改正,并课以违约金:对未 按本合同规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的,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10% 的违约金;对未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的,视情况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5%的违约金;对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工程建设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的,每一处课 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1 ‰的违约金。 b.设计人发生第 14.1.1(2)项约定的违约情况,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的,发 包人将有权解除合同,并课以设计人不超过勘察设计签约合同价 10 %的违约金;未经发 包人同意私自分包的,责令改正,并视情况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2 %的违约金。 c.设计人发生第 14.1.1(3)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深化初步设计、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施工专用技术规范等招标所需的资 料(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每延期 1 天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 ‰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5 %,延期超过 60 天时,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d.设计人发生第 14.1.1(4)项 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可通知设计人立即解除 合同,并按合 同规定及有关法律处理。 e.设计人发生第 14.1.1(5)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的修改(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每延期 1 天课以不超过 签约合同价的 2 ‰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5 %,延期超过 60 天时,发包人 可以解除合同。 f.设计人发生第 14.1.1(6)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更换项目负责人课以 10 万元的违 约金,各分项负责人每更换 1 人课以 1 万元的违约金。设计代表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 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 1000 元/人;设计代表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 20 天(特殊情形 经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额外课以违约金 2000 元/人。 g.设计人发生第 14.1.1(7)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每发生一次,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 价的 0.5‰的违约金。 h.设计人发生第 14.1.1(8)项约定的违约情况,设计人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 进驻施工现场的,每 1 天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的违约金;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 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的,每延期 1 天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 ‰,累 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5 %。 i.设计人发生第 14.1.1(9)项约定的违约情况,除由设计人负责继续完善勘察设计 外,发包人还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2 %的违约金, 97 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j.设计人发生第 14.1.1(10)项约定的违约情况,发包人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 损失,要求设计人负责继续完善勘察设计或终止设计合同,或取消设计人履行下阶段工作 的资格。无论发包人是否要求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或终止设计合同,发包人均将课以 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 %的违约金,还将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情况要求设计人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最高上限不超过勘察设计签约合同价的 10 %。 k.设计人发生第 14.1.1(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设计人应无条件及时完成该设计 变更,不得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费用的要求,同时发包人还将向设计人课以该变更工程量造 价 1 %的赔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勘察设计签约合同价的 10 %。 l.设计人发生第 14.1.1(12)项约定的违约情况,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设计人除 应免收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设计人还应无偿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并承担相当于直接 受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的赔偿金;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设计人除应免收损失部分的勘察 设计费外,设计人还应无偿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并承担相当于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 的赔偿金,同时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2 %的违约金,并报请有关部门视事故造成的损 失情况给予其他处罚。 所有违约金在设计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当履约保证金不足扣除时,违约金将在设计 人勘察设计 费中扣除,赔偿金在设计人勘察设计费中扣除。 14.2 发包人违约 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a.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但并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发 包人应按设计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 15.争议的解决 15.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 诉讼 。 诉讼机构名称: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 98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99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 目名称),已接受(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 对该项目 标段勘察设计的投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 标段设计内容:。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 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 详细工作大纲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通用合同条款; (6)勘察设计技术要求(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8)设计人有关人员投入的承诺; (9)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 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元(¥元)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4.项目负责人:。 5.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安全目 标:。 6.设计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包括。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8.设计人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勘 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为准。勘察设计服务期限为 天。 9.本协议书在设计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 100 盖单位章后生效。设计人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且勘察设计费用结清后失效。 10.本合同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 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设计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01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 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 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 标段的勘察设计单位 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第(勘察设计单位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第 标段勘察设计合同文件, 自觉按 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 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 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 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 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设计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在 设计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设计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设计 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设计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不得从事与本勘察设计合同有关的勘察 设计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 设备。 (5)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 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勘察设计队伍。 102 3.设计人的义务 (1)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礼 品。 (2)设计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 的任何费用。 (3)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4)设计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 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设计人单位造成经济 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 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 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设计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 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设计人或设计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 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 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合同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勘察设计合同失效日止。 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第 标段勘察设计合同的附件,与勘察设 计合同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 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设计人的监督单位 各一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 设计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设计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103 附件三 设计质量责任合同格式 设计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项 目名称)的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与设计人(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发包人和设计人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 责。本项目设计质量要求:设计工作综合评价分值 90 分及以上。 第二条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质量责任人。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二)双方应严格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勘察设计业务活动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勘察设计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 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 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所必需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 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甲方应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负 责。 (二)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程序进行勘察设 计。并保证乙方有与本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设计时间。 (三)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和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 任务。 (四)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五)甲方在开工前应及时组织施工设计图审查和设计交底,交、竣工验收应邀请乙 方参加。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建设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设计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 (三)乙方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勘察提供的地质、测量、水 文等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四)乙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或水运工程建设法律、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 104 的要求; 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 构安全要求; 3.设计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4.设计必须保证公路或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 求。同时,应满足本项目实现质量目标的要求; 5.设计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等,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 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 (五)乙方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具备设计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措施,建立 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负责人,并对设计质量负 责。 (六)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并在开工前应做好 设计交底工作。 (七)乙方应及时参加交、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客观、公 正的评价。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四、第五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 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四、六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 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七条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乙方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且勘察设计费用结清后失效。第八条本合同作为本工程合同协议书的附件。 第九条本合同正本二份,合同各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需要各自需要复印,当正本与 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105 附件四 履约保函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设 计人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于 年 月 日参加(项 目名称)第 标段勘察设计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设计人履行与 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 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且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 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 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 陈述理由。 4. 发包人和设计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 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06 附件五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格式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 (设计人名称)将完善(项目名称)工程图纸资料制 作、移交、归档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图纸资料管理要求。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及验收 完成后,所有图纸资料均按照内部资料管理,不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 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通过任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 关图纸资料。 特此承诺。 设计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07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108 发包人要求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 1.工作内容 1.1 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建设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对项目是否可行进 行初步判断。 1.2 在研究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标准、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经济评 价、土地利用 、实施方案、社会评价、风险分析等内容后,编制项目建议书。 2. 技术要求 2.1 项目建议书主要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地区规划以及 国家产业政策等 ,经过调查研究 、交通量预测 ,从宏观上分析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并初步分析项目建设方案 、投资的可行性。 2.2 项目投资根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 、《公路工程 估算指标》(JTG/T 3821-2018) 、《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3831-2018)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 2018 年第 86 号公告的通知(浙交〔2019〕116 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浙交〔2019〕159 号文省 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工 程建设项目应用推广机制砂若干意见》等进行编制。 2.3 深度要求 2.3.1 深度满足投资主体以及审批部门提出的要求。 2.3.2 结论应能满足投资项目立项的要求 ,能够对项目的建设必要性、可行性进行 初步判断。 二、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 1.本工程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初步勘察设计过程和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 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和公路、铁路勘察设计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以及浙江省关于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文件、规定。 2.设计人在工可、勘察设计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上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 时,应征得发包人或发包人的指定代表人的同意。 3.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则设计人应采用 新的标准或规范进行工可编制、勘察设计。 109 4.设计人在工可、勘察设计工作中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文》(公路、房建、电力、信息工程部分)和相关规范。 三、专题研究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1.1 应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建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规 划、土地使用标准 、拟选地点状况等,开展建设项目选址论证。论证主要内容包括项目 概况及要求、选址方案合理性分析 、出具选址论证结论。 1.2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应满足以下要求: 1.2.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 1.2.2 符合城乡规划和城乡空间资源合理配置和利用; 1.2.3 符合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要求; 1.2.4 符合涉及敏感因素的安全隔离、卫生防护和其他保护要求; 1.2.5 论证报告具有科学性、真实性、可行性,且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涉铁安全评估 2.1 工作目的 (1)综合考虑工程方案安全可靠、投资经济等因素,从运营安全、轨道平顺、结构 耐久三个层级对涉铁工程设计方案提出加强措施及优化建议,规避工程风险、确保方案可 靠,优化过量设计、节省工程投资。对难以规避的风险采取有效预防与应急措施,尽量降 低对铁路的不利影响。 (2)对涉铁工程施工及运营对铁路产生的影响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计算,为技术方 案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2.2 工作依据 (1)《公路与市政工程下穿高速铁路技术规程》(TB 10182-2017) (2)“国铁集团关于加强涉铁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铁工电〔2021〕85 号)等文 件要求 2.3 工作范围 (1)涉及高铁或按照高铁标准管理的普速铁路; (2)涉及普速铁路的工程中,较大直径隧道(如盾构隧道、大直径顶管等)、对铁 路可能有较大影响的基坑类工程。 (3)其他技术难度大、地质条件复杂、对铁路运营安全、轨道平顺或结构耐久可能 110 影响较大的工程。 2.4 工作内容 涉铁工程专项咨询评估目的是使涉铁工程技术方案既能保证铁路运营安全、轨道平 顺、结构耐久,又能使方案合理、满足项目自身基本功能要求并兼顾经济性。根据中国铁 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要求和多年以来的工程实践经验,涉铁专项咨询评估主要从 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展开工作。定性上:从保证铁路安全、平稳及耐久角度分析问题、风险,提出强化措施;在保证铁路安全、平稳、耐久的前提下从经济及投资控制角度分析措施合 理性,提出优化建议。定量上:利用解析法验算基坑稳定性等规范强条要求,结合数值计 算分析涉铁工程全寿命周期对铁路设备设施的变形影响(并通过解析计算复核数值计算结 果的可靠性),以满足铁路运营安全、轨道平顺、结构耐久的控制要求。 2.5 工作要求 (1)收集资料,梳理涉及既有铁路工程的节点; (2)根据工可方案,对设计方案和基础资料进行意见反馈; (3)梳理工程施工工序,定性分析各工况的施工影响及潜在风险源,进行施工全过 程的数值分析计算; (4)根据铁路设备设施的变形计算结果,可进一步与设计单位对接加强措施或优化 建议; (5)与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沟通(上海铁路局); (6)对于定性分析及定量计算后综合判定风险性较大的工程组织专家咨询会,听取 专家意见与建议,完善设计方案。 2.6 工作成果 专项咨询评估应识别涉铁工程建设期及运营期可能危害既有铁路运营安全的风险。通 过开展风险辨识及评价、合规性评价、数值计算分析、风险控制措施,给出评估结论、建 议并形成专项咨询评估报告。 3.物探 3.1 工作内容及范围 完成本工程范围内可研阶段沿线管线和障碍物调查与探测工作(含精探)。 3.2 响应目标 3.2.1 时间目标 管线和障碍物调查与探测应满足工可、设计、施工需要,完成并提交成果。 111 3.2.2 质量目标 勘测过程及成果应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提供准确、详实、优良 的勘测成果;确保通过专家评审、咨询、验收;力求技术先进和工作量的经济合理。 3.3 技术要求以及工作内容 3.3.1 工作依据 (1)国家标准 《工程测量通用规范》(GB 55018-2021); 《工程测量标准》(GB 50026-2020);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7-2006);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9);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1:500 1:1000 1:2000 外业数字测图规程》(GB/T 14912 - 2017); 《国 家基本 比例尺 地图图 式 第 1 部分: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17);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 (2)行业标准 《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2017);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标准》(CJJ7-2017);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3)地方标准 3.3.2 工作内容 (1)提供管线探测报告,并应符合国家、金华市、城市道路行业有关规范、标准。 (2)道路规划红线向外至少 30 米范围,包含进入园区、企业、小区等地块内的管线 现状探查; (3)管线搬迁所需的物探:所有市政管线物探范围:临时搬迁、一次永久搬迁、永 久复位)管位路由、工井、基站(含方案研究阶段和实施阶段)中心向两侧至少 10 米范 围,含园区、企业、小区等; (4)物探包含设计方案研究和施工方案研究需要精探补探内容; 112 (5)如遗漏或偏差管线造成工程投资增加、工程进度滞后,依据建设单位的相关管 理办法进行考核。 (6)施工阶段如现场发现未知管线,需积极开展现场配合调查,收集有关资料,确 定管线权属,并形成补充报告。 (7)物探工作要求 物探的阶段及节点要求:管线调查与探测工作进度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以满足各阶 段设计要求为准则,不滞后各阶段要求。 ①第一阶段成果:中标后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批复止; ②第二阶段成果:项目初步设计研究至项目初步设计上报、批复止; ③第三阶段成果: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至第一阶段管线搬迁完成止; ④第四阶段:项目管线搬迁第二、第三阶段以及管线复位全过程 ⑤每阶段每季度须以书面盖章工作联系单附图附光盘的形式提供管线补充探测成果,附图以云线圈出本季度新发现管线,主送管线综合规划设计等相关单位,抄送建设单位或 其委托管理单位相关部门。 (8)物探成果要求: ①每一阶段均需向管线权属单位(设计、建设、运营等部门)征询管线变化情况,并 提供书面征询原始资料。物探原始记录应内容全面、翔实,标注清楚,签署齐全,不得缺 页、涂改和重抄,电子记录应与板报记录对应并及时汇编、整理、备份。 ②物探手段的采用应根据勘察目的、地质条件、设计方案研究的需要、周边现状以及 管线初步调查的情况等综合确定,并应符合国家、金华市、城市道路行业有关规范、标准。 ③各阶段均须向各管线权属单位相关部门对接收集在建、已建待入档、已入档运营监 管的管线系统资料,并现场校核。 ④管线物探成果须包含所有管线的管材、管径、规格、权属单位、压力等级、埋深(覆 土)、工艺、井位、电力和通信要求明确孔数、根数、路数、芯数、缆数等,不允许出现 不明管线情况。 ⑤设计或实施阶段因现场需要补探/精探,根据工作需要和急迫性,要求 24~72 小时 须出具补探/精探成果。 ⑥方案研究或实施阶段必要的精探,采用权属单位认可或目前行业最先进设备或技术 方法等,精确探测管线管位、规格、材质、埋深等数据,以满足设计阶段方案研究和实施 阶段管线搬迁工作需要。 113 ⑦管线探测成果误差须满足最新行业要求,且水平误差不得超过管道外径 20%,垂直 误差不得超过埋深的 10%。 ⑧涉及工程范围内的重大管线达到精探深度要求。 3.4 验收方法 测量和物探成果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评审验收。 3.5 成果文件 3.5.3 管线及障碍物调查成果 1)成果报告 2)附图表 114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15 (项目名称)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文件 ( 商务文件 )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印章) 年 月 日 116 目录 一、投标人自评表 二、投标函 三、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五、投标保证金 六、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七、资格审查表 八、承诺函 九、其他材料 117 一、投标人自评表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投标文件对应页码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各评审因素细分 项自评分值
2.2.4(2)主要人员20 分项目负责人任职 资格与业绩P— P
2.2.4(4)业绩15 分类似勘察业绩P— P
类似设计业绩P— P
履约信誉10 分信用评价P— P
信息公开P— P
118 二、投标函 (招标人全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项目名称)工程可行性研 究及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后,在考察工程现 场后,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投 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 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工作。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项目负责人姓名:,年龄:,职称:。 ,安全目标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4.质量要求 : 5.如由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 报派驻本标段的分项负责人,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勘察设计主要人员且不 进行更换。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 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 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 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其他补充说明)。8、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年 月 日 119 三、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 回、修改(项目名称)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 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双面)。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注:1、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授权委托书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按上 述规定签署。 120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 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双面)。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121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 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 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牵头人。1.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 资料、信息 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 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 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 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 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工程, 占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牵头人名称)承担 总工程量的 %;(成员一名称)承担 专业工程总工程量的 %;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 自动失效。 7.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年 月 日 注:联合体协议书允许以纸质签署盖章扫描上传,联合体成员单位电子章可以单位公 章代替,法定代 表人电子章可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印章代替。 122 五、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应在此提供电汇回单的扫描件。 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原件在投标截止期前单独递交,格式如下。 (招标人名称): 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______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的投标,(担保人名称,以 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 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在 7 日 内无条件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元。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的通知应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方。你方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决定,应通知我方。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23 六、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拟分包的工程 项目主要工程内容勘察设计任务 分包工作量占总工作量 的比例(%)备注
若无分包计划,则 投标人应在本表 填写“无”。
拟分包工作量合计比例(%)
124 七、资格审查表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真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企业勘察资质证书类型:等级:证书号:
企业设计资质证书类型:等级: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员工总人数:
注册资本其中高级职称
成立日期中级职称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各类注册人员
基本账户账号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 况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投标人为 上市公司,投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 %以上的所有股 东名称及相应股权比例; (2)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 (3)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 名称。
备注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 证明材料。 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125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126 (三)近年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项目等级
项目总投资
合同价格
承担的勘察设计工 作
勘察设计周期
项目负责人
项目完成情况
项目描述
备注
注: 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 ,并标明序号。 2.项目完成情况:根据先后顺序分为“初步设计已批复”“施工图设计已审批”等不 同阶段,投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填报。 3.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 证明材料。 4.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 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5.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按联合体协议书中载明的各自承担的专业工程 相应的业绩材料分别填写。 127 (四)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
项目投标人情况说明
1.近一年(年 月 1 日以来) ,有无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 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 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被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 2.近三年( 年 月 1 日以来) ,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 人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无行贿行为未构成 犯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页面显示 内容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时间为 准); 3.有无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1.4.4 情形; 4、.
注: 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和“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4.4 项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 证明材料。 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128 (五)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
姓名年龄执业或职业资格 证书名称
技术职称学历拟在本标段工程 任职
工作年限从事勘察设计工 作年限
毕业学校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 业 ,学制 年
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工程项目名称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 系电话
获奖情况
目前承担的任务
备注
注: 1. 本表应填写项目负责人相关情况。 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 明材料。 129 (六)拟委任的分项负责人汇总表
序号本标段任职姓名技术职 称专业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
注:本表填报的人员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5 的要求 130 (七)诚信系统信息表
投标人全称
投标人资质
是否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中承诺向社 会公开信息(填是或否)
企业信用等级(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有效的信用 评价结果为准)
项目负责人企业信用等级(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 有效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准)
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 ,投标人拟委任主要人员信息公开情况
人员姓名是否在信息系统中公 开 (填是或否)备注
项目负责人 (职称证信息)本表后附查询结果打 印件
其他所有分项负责人(工程地质勘察分项 负责人除外)的职称 等相关证书信息
注 :上述人员未填写或未附查询结果打印件视为未公开。 131 八、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了(项目名称)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 投标,若我方中标,我方在此承诺: 我方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负责人和各分项负责人(如有)均为我方自有人员,并已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保。 我方同时承诺,不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 传递,不通过任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本项目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将 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 与服务系统。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年 月 日 132 诚信投标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了(项目名称)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投标, 我方在此承诺: 我方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等主要责任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投标,没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等行为。 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理。如已中标,同意招标人取 消我方中标 资格,并按《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扣分或纳入 负面清单管理。给招 标人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年 月 日 133 九、其他材料 134 (项目名称)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文件 ( 技术文件 )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印章) 年 月 日 135 目 录 十、技术建议书 136 十、技术建议书 主要内容包括: 1.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2.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3.对前一阶段工作技术结论及技术方案的不同看法及建议 4.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5.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安全保障措施 6.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7.其他建议 (附必要的图纸) 注:技术建议书采用标准图框 A3 幅面,总页数建议不超过 200 页。 137 (项目名称)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文件 ( 报价文件 )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印章) 年 月 日 138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139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项目名称)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 ( ¥)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完成勘 察设计工作。 2 、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 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其他补充说明 )。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公章)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地址 : 电话 : 邮政编码 : 年 月 日 140 二、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一)报价清单说明 1.“报价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要 求”一起使用。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项目意见和强制性要求,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工作 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认真阅读分析本招标项目原始资料,在编制完成技术建议书的前提下,慎重提出“报价清单”,并以此作为本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编制费的基础。 2.设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规范、规 程、定额、办法、示例等要求的内容和深度,开展本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并将项目 勘察设计费计入相应的报价项目中。“报价清单”所列的报价,包括为完成本招标项目勘 察设计全过程的一切费用,包括按合同规定应完成的勘察设计费、动画视频展示费、后续 服务费、文件审查费、勘察外业验收费、图纸审查费、专题技术论证会费等有关的各种会 议的会务费用以及设计人自行委托咨询的咨询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与此有关的一切 费用。 3.“报价清单”为通用表格,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项目工作内容,按照表格格式详细 填写,以免遗漏或有误。投标人没有报价的项目,招标人将认为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 目之中,不另行支付。凡清单项目中未包含的但在勘察设计中又必须完成的工作内容,均 被认为已包含在清单各项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投标人在“报价清单”中的报价应以人民币为单位。 5.投标人应在“报价清单”后附详细的计算说明,包括计算方法、取费依据等,以便 招标人对投标人勘察设计报价的合理性作出判断。 141 (二)报价清单表 投标报价汇总表
序 号服务内容计算基数(元)投标限价(元)投标报价备 注
综合收费比例金额(元)
(2)(3)(4)(5)
X128 县道新仁至余店公路工程(新仁至紫江塘段)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
1工程可行性研究费380000000%
2勘察设计费//2(5)=2.1(5)+2 .2(5)+2.3(5)
2.1勘察费//勘察费用报价+ 测绘费用报价
2.2涉铁工程部分设 计费58000000%
2.3涉铁工程部分设 计费150000000%
3专题研究费//3(5)=3.1(5)+3 .2(5)+3.3(5)
3.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与选址意见书//
3.2涉铁安全评估//
3.3管线物探(含静探)//
4投标总价4(5)=1(5)+2(5 )+3(5)
注:1、第(4)、(5)列由投标人填写,综合收费比例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4)综合收费比例”=“(5)报价金额(元)”/“(2)计算基数(元)”×100%。2.投标人应结合市场行情及企业自身实力,对上述内容进行报价。按合同规定包含但不仅限于承包人 应完成的勘察设计费、后续服务费、文件审查费、动画视频展示费、勘察外业验收费、图纸审查费、专题技术论证会费等有关的各种会议的会务费用以及设计人自行委托咨询的咨询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招标范围所包含的及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3.投标人应根据上述报价编制详细具体清单细目和投标总价。 4.投标人应对投标报价提供书面组价分析资料,格式自拟。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电子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日 期:年 月 日 142 勘察费用报价清单
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类别单价(元)数量金额(元)
1钻探0-10mm450
10-20mm450
20-30mm450
30-40mm100
m100
40-50mm100
2取原状 土样取样深 度≤30m350
取岩样50
取水2
3标准贯 入试验测试深 度≤20m110
110
波速试 验测试深 度≤15mm45
测试深 度≤30mm15
4泥浆护壁附加调整 系数
线路上作业附加调 整系数
5土工试 验含水率350
密度350
比重350
液限350
塑限350
直接剪175
143
固结快 剪175
压缩4级200
压缩5级150
6岩石试 验机切磨 规格50
饱和岩 石抗压50
7水质简分析2
8土化学 分析易溶盐2
9定点测量组日3
10岩土工程勘察技术 工作费
11钻孔封孔费(人工+ 材料)45
12安全措施费1
13设备调遣费1
14青苗及场地协调费45
合计
144 测绘费用报价清单
工程测量实物工作收费(元)
类型等级类别单位工作量单价(元)系数报价(元)
GPS 测量(复测)D3
GPS 测量D8
水准测量桩位 选埋8
水准测量四等km5
地形修测 (一般地区)1:100 04
纵断面测量----km2
横断面测量----km6
零星测量--------人工 日20
施工交桩、补桩--------人工 日3
铁路安全配合费(元)
合计(元)
注:上述勘察、测绘数量为暂估数量。工程勘察收费按实物工作量及中标单价结算。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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