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殡仪服务中心项目(一期)
(标段编号:)
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招 标 人:兰溪市殡仪馆(盖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鼎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电子签章)
二○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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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8 -第三章 评标办法...............................................................................................................................- 4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52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 95 -第六章 图纸....................................................................................................................................... - 99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99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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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兰溪市殡仪服务中心项目(一期)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兰溪市殡仪服务中心项目(一期) 已由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以项目代码:2503-330781-0 4-01-759743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补助及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上级补助20%自有资金80%,项目业主为兰溪市殡仪馆,招标人为兰溪市殡仪馆,委托代理机构为浙江鼎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 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概算总投资3571.5898万元,其中工程费用约2818.1601万元,建设 规模:殡仪接待中心(建筑面积约796.95平方米)、进场道路、入口、厕所、集中焚烧设备、道路环线、停车场、跌水景观、景观小品、墓碑工程、绿化工程、水电工程、挡墙工程和配套 设施等工程。以上内容具体以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建设地点:兰溪市云山街道茆竹园村、黄龙洞村交界处,紧临向阳公墓老墓区。
2.2招标范围: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工程、室内装修、室内安装、室外工程、道路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墓碑工程、给排水工程、路灯工程、弱电工程等,具体内容详见设计图纸及工 程量清单。
招标控制价为 2780 万元。(以最终审定价为准)2.3 施工总工期: 300日历天 。
2.4 工程质量:不低于国家相关验收的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
3.1☑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投标人须提供2025年 月 日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资 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注:原则上开标时间为周一周二的项目采用上周一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开标时间为周三、周四、周五开标的项目采用本周一资质动态核查结果。
3.2☑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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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3□自 年 月 日以来□承接/□完成过 业绩(仅适用于国家对投 标人无资质要求的情形)。证明材料需提供:。
3.4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工程投标;
(2)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组成单 位不得超过 2 家;
(3)联合投标的,牵头人必须是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单位,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 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专业分工认定,相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 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4)联合体投标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各成员的有关证件和资料 。
3.5□。
□3.6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须为中小企业,并提供《中 小企业声明函》。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
3.7☑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 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类证书(若以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负责人须联 合体牵头人拟派)。
□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 职称(仅适用于《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 行)》未作规定的情形)。
如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 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 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 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3.8☑ 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在职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须提供
当地社保机构出具的项目负责人在本投标企业(或分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的 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
(三)其他:
3.9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 监管公- 4 -
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严重失信名 单的信息为准);
3.10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3.11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2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13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效期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14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
☑3.15①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在被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示为不能投标的限制期内。
4.招投标方式
公开招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本项目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均以网上 下载方式发放。
5.2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下载网址:潜在投标人登录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 交易综合系统(网址https://gcjs.ggzyjy.jinhua.gov.cn:5443/gbweb/#/login)自行下载。5.3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下载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 月 日10时00分。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 月 日10时00分,电 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网址
https://gcjs.ggzyjy.jinhua.gov.cn:5443/gbweb/#/login)。
6.2其他要求: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评标,电子投标文件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金华市 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中上传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 (代理)人不予受理。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的工具软件是“金华房建市政投标工具V2.8.1(2025-9-12)”版本,请各投标人到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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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附件区下载工具软件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办法和注意事项详见招标文件和相关说明
文件。
6.3开标时间前30分钟,投标人应使用钉钉软件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开标直播群。
6.4不见面开标系统网址为: 请
各投标单位使用CA锁登录,完成远程开标。
6.5开标时间及地址:2025年 月 日10:00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溪市分中心开
标室。
6.6投标单位在开标时间后,应根据系统提示在60分钟倒计时内解密,超过时间不进行解
密而无法进入评标环节的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如遇解密问题,及时联系代理机构或软件公司。
7.监督部门及投诉受理联系方式
兰溪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9-88138522。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兰溪市殡仪馆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鼎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兰溪市云山街道茆竹园茶坞自然村 地址:兰溪市企业服务中心B座7楼
联系人:
*** 联系人:
***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喻秋根
电话:
*** 电话:
***
2025年 月 日
注:招标代理公司使用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招投标文件制作工具V2.8.1
(2025-9-12)编制完成后缀名为“.JhZbs”的电子版招标文件并上传至网上交易系统。投标
企业自行下载后缀名为“.JhZbs”的电子版本招标文件,投标人必须使用V2.8.1(2025-9-12)
投标工具编制后缀名为“.JhTbs”的电子版本投标文件。投标企业必须将软件生成的投标文件
(后缀名“.JhTbs”、后缀名“.JhBfTbs”)上传至网上交易系统。
本工程采用电子招投标不见面开标系统,各参投企业应注意: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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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标工具(资料下载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编制并上传,后缀名为“.JhTbs”的电子版本 投标文件必须上传,后缀名“.JhBfTbs”的电子版本投标文件作为备份标书使用,自行选择上 传或者不上传,若后缀名为“.JhTbs”的电子版本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可以启用后缀名“.JhBfTbs”的电子版本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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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兰溪市殡仪馆 地址:兰溪市云山街道茆竹园茶坞自然村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浙江鼎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兰溪市振兴路500号企业服务中心B座7楼 联系人:*** 电话:*** 邮箱:3117458116@qq.com |
| 1.1.4 | 工程名称 | 兰溪市殡仪服务中心项目(一期) |
| 1.1.5 | 建设地点 | 兰溪市云山街道茆竹园村、黄龙洞村交界处,紧临向阳公墓老墓区 |
| 1.1.6 | 工程承包方式 | 施工总承包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 例 | 上级补助 20%自有资金 80%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工程、室内装修、室内安装、室外工程、景 观绿化工程、墓碑工程、给排水工程、路灯工程、弱电工程等,具 体内容详见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 300 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5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 日 □本工程定额施工工期:日历天 |
| 1.3.3 | 质量要求 | 不低于国家相关验收的合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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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投标人资格要 求 | ☑见招标公告 □见投标邀请书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投标人须 知相应条款内容要求。 |
| 1.4.3 | 资格审查方式 | 采用资格后审 |
| 1.9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由招标人组织。时间和地点:。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 1.11 | 招标工程是否 允许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的工程内容:。分包金额要求:。 分包企业应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 |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 | 详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其他要求:。 |
| 1.12.2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的内容、范围和幅度:。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资料 | □招标控制价及明细 □其他:。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 | 截止时间:2025 年 月 日 17 时,投标人通过金华市市县一体公 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网上提出。 |
|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 1.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 截止时间 15 个日历天前,在 http://ggzyjy.jinhua.gov.cn/公布,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 综合系统(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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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ttps://gcjs.ggzyjy.jinhua.gov.cn:5443/gbweb/#/login)供投 标人下载,不足 15 个日历天的,招标人将顺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 时间。 2.招标人对投标人疑问作出统一的解答,并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 发出。 在当地招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发布。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 网站的最新答疑信息,自行下载。 |
| 2.2.3 | 投标人确认 收到招标文件 澄清 |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当地招投标交易平台发布的补充文件信息,招标人不再逐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 任自负。 |
| 2.3.1 | 招标人修改文 件发出的形式 | 招标人在 http://ggzyjy.jinhua.gov.cn/公布,并以电子文件形式 上传至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网址 https://gcjs.ggzyjy.jinhua.gov.cn:5443/gbweb/#/login)供投 标人下载。 |
| 3.1 | 投标文件的组 成 | 商务标,□其他投标资料:。 |
| ☑技术标(适用于明标), □技术标(适用于暗标),暗标编制要求:□其他投标资料:。 |
| ☑资信标,□其他投标资料:。 |
| 资格审查资料,□其他投标资料:。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 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
| 3.2.3 | 工程量清单计 价方式 | 综合单价法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1.招标控制价 万元。 2.最高投标限价 万元。 3.☐风险控制价;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最高投标限价的 85 %作为风险控制价(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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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5 |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 □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其他:。 2、本工程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的 通知》(兰建设﹝2014﹞138 号)文件规定,投标人在报价时自行 考虑该项因素。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一、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50 万元(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 2%,且最高不得超过 50 万元)。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单位 递交投标保证金,且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 缴纳截止时间: 2025 年 月 日 23 时 59 分(以到账时间为准)二、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人可以采用以下任意一种形式递交投标 保证金: 1.以银行转账形式从企业基本账户汇出,网上缴纳投标保证金 账户全称: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溪市分中心投标保证金 账号、开户行信息获取方式:登录“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 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在“我的投标项目管理”菜单的项目列表 里找到参与投标的标段,点击“进入项目”,点击“银行转账”获 取缴纳订单,选择订单中的一个子账号,线下完成转账递交;投标人在转账时请按照“缴纳订单”中的信息填写收款账号、开户 行信息。 注: (1)缴款子账号根据不同项目(标段)随机生成,此账号只在本项 目(标段)中使用有效,请注意核对。账号漏填、混填或错填均视 为未按时缴纳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要求单笔付款,并且与“缴纳订单”中的金额一致。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2.数字保函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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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录“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在“我 的投标项目管理”菜单的项目列表里找到参与投标的标段,点击“进 入项目”,点击“数字保函”按钮跳转至数字保函平台并按系统提 示完成购买。 注: (1)投标人应当以基本账户购买数字保函; (2)数字保函的出单时间应当在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之前,逾期视 作无效; (3)投标人不按流程操作,导致交易系统无法记录数字保函信息的,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3.纸质保函或纸质保单(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或保函、融资性 担保公司保函)缴纳: 登录“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在“我 的投标项目管理”菜单的项目列表里找到参与投标的标段,点击“进 入项目”,点击“纸质保函”按钮并确认采用此方式递交保证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或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上须明确注 明用于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保函额度须满足投标保证金额度要求。 出具保函的银行需满足以下条件: (1)按规定需要使用保证金时,可立即使用现金支付; (2)纸质保函或纸质保单有效期须大于等于投标有效期。不符合上 述条件的,视为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以纸质保函方式 投保的,须在开标截止时间前由授权委托人携带纸质保函至开标现 场,交至招标代理机构,未按时送达的视为未递交投标保证金。经 评标委员会查验,确认纸质保函属实有效的,视为投标保证金缴纳 成功。 4.信用免缴:符合金华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专业:市政公用工 程)B 级及以上的,可免缴投标保证金。登录“金华市市县一体公 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在“我的投标项目管理”菜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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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项目列表里找到参与投标的标段,点击“进入项目”,在投标保 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点击“信用免缴”按钮并确认采用此方式缴纳 投标保证金(逾期点击或未点击的,视为投标保证金未缴纳);企业信用等级以投标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官方网站(jsj.jinhua.gov.cn)公布的最新一个季度信用评价 结果为准。 |
| 3.4.4 | 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的情形 |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隐瞒不 报的。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 目负责人的情形。 3.其他: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招标人有权追究其放弃中 标造成的实际损失,如重新招标的费用,项目延误带来的损失,差 价损失以及因项目延误带来的其他直接和间接损失等。相关行政监 督部门有权对上述行为处以罚款,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定时期内参加相关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 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赔。(5)以信用免缴形式,如投标人出现应当被扣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 将在十五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补交保证金,否则接受企业信用评价 等级降级处罚,同时允许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投标人提起索赔。 |
| 3.5 | 资格审查证明 资料 | 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资格审查资料目录内容。 |
| 3.7.3(1) | 电子投标文件 签字盖章要求 | 1.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投 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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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格式之外的仅由联 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即可。2.☑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业绩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等证明材 料用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 |
| 3.7.3(2) | 电子投标文件 制作 | 制 作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工 具 软 件 是 “ 金 华 投 标 工 具 V2.8.1(2025-9-12)”版本,请各投标人到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 源 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本项目的附件区下载工具软件并制作 电子 投标文件,制作办法和注意事项详见招标文件和相关说明文 件。 其他: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无效标,其 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工具的开发商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提供 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投标工具开发商:广联达软件开发 联系电话:0579-88894332、15167153142。 其他:1.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前来办理 CA 锁,并上 传电子投标文件;2.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评标,无需递交纸质投 标文件。但中标单位须在中标公示结束后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完整 的纸质投标文件五套(包含一套正本,四套副本) 。 |
| □3.7.3(3) | 证书证件及业 绩证明文件要 求 | □业绩汇总表须按所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未录入的不作为评审依 据。 其他:。 |
| 4.1.1 | 电子投标文件 密封、标记和 电子投标加密 要求 | 使用投标工具软件编制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电子投标文 | 详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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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上传截止时 间 | |
| 4.2.2 | 电子投标文件 上传平台 | 使用专用密钥上传至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 系统 https://gcjs.ggzyjy.jinhua.gov.cn:5443/gbweb/#/login。 |
| 4.2.3 | 投标文件退还 | 投标截止时间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标,投标文件退还:1.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其他:/。 |
| 4.2.5 | 电子投标文件 的拒收情形 |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 传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4.未被邀请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5.其他: /。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 点 | 1.开标时间:同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兰溪市振兴路 500 号企业服务中心裙房(政务服务中 心) 4 楼。 3.开标平台: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投标人须在开标前登录不见面 开 标 大 厅,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网 址: https://gcjs.ggzyjy.jinhua.gov.cn:5443/open/login。 4.其他:/。 |
| 5.2 | 开标程序 | 1.投标文件开启顺序:先开商务标,再开技术标,然后开资信标,最后开资格审查资料。 商务标评标基准价 K 值应当在商务标符合性评审完成后由招标人代 表在开标现场抽取。 2.由招标代理建立钉钉群,投标人应在开标前扫描招标公告中的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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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维码进入直播群。开标全程录像由交易中心录制保存备查。 3.由代理公司(或软件公司)在系统中发起解密,投标单位自行解 密。投标单位在开标时间后,应根据系统提示在 60 分钟倒计时内解 密,超过时间未完成解密而无法进入评标环节的视为投标无效。如 遇解密问题,及时联系代理机构或软件公司。☑公证机构□代理工 作人员将现场宣布解密情况。 4.由代理公司(或软件公司)在系统中进行智能检测是否存在不同 投标人的电子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指硬盘号、MAC 地址、CPU 号三 项均相同);两个及以上投标文件被评标系统确认采用同一计价软 件加密锁编制;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存在 以上情形的,经评标委员会核实后否决其投标文件。 5.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的评标程序对各电子投标 文件进行评审。 6.宣布开标结束。 7.以上环节均由行业监管部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代表、☑公证处共同监督见证下进行。 8.其他:/。 |
| 5.4 | 特殊情况处置 | 1.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需更新制作投 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 2.开标特别说明: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 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的“.JhTbs”无法解密,且未上传“.JhBfTbs”的,视为撤 回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投标人无法完成电子投标文件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必须使用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解密电子投标 文件。 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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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共(5)人。其中 招标人代表(1)人;从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4)人【其中: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3)人,其他专家人】;异 地远程评标专家随机抽取人(其中:经济专家( )人,技术专家( ) 人,其他专家( )人); 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组长 1 人(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主持评标工作。 注:评标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
| 6.3 | 评标办法 | 1.□金华市建设工程施工类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一):投标人总 得分=资信标评分 5 分+商务总报价评分 95。 2.☑金华市建设工程施工类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二):投标人总 得分=商务标评分 92 分+资信标评分 8 分。 3.金华市建设工程施工类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三):投标人总得 分=技术标评分 25 分或 30 分+资信标评分 8 分或 8.2 分或 8.3 分或 8.5 分+商务标评分 62 分。 4.□金华市建设工程施工类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四):投标人总 得分=商务标评分 95 分+资信标评分 5 分。 5.□金华市建设工程施工类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五):投标人总 得分=技术标评分 10 分+资信标评分 5 分+商务标评分 85 分。 |
| 6.3.1 | 评标基准价的 确定方法 | 评标基准价确定方法详见评标办法。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 荐中标候选人 的人数 | □不采用评定分离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推荐 1 名中标候选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依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 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发改公管〔2023〕256 号)文,原则上按以下规定处理:1.投标人少于 3 家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有效投标人为 1 家时,评标委员会应否决所有投标人。 3.有效投标人为 2 家时,若不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评标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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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应判定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根据判定结果,推荐 1 名中标候 选人或否决所有投标人;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评标委员会 应否决所有投标人。 4.有效投标人为 3 家时,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推 荐 2 名中标候选人。 5.有效投标人为 4 至 5 家时,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评标委员 会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 6.有效投标人为 5 家以上时,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评标委员 会推荐 5 名中标候选人。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 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公示截止日必须为工作日)。如遇国家法定 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 □7.2(A)不采用评 定分离 | 定标方式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 □否。 |
| ☑7.2(B)采用评定 分离 | 定标方式 | 1.定标方法: □直接票决; □逐轮票决; ☑集体议事法; □其它:。☑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 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 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 认。 2. 定标委员会的组成: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数量为 5 人。 3.定标时间: 招标人将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组织定标。 4.定标地点: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溪市分中心。 5.定标材料:请中标候选人根据定标要素编制定标申请资料(编制 成册一式五份,封面注明项目名称),并在定标会议开始前将上述 资料递交给招标代理公司(具体递交时间及地点会另行通知中标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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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人)。 6.对中标候选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质询、现场面试:不需要。 7. 定标要素:①价格因素;②企业匹配性;③企业信誉;④投标方 案;⑤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⑥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 |
| 7.4 | 履约担保与工 程款支付担保 |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2 %。(不得超过 2%)。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转账或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或保函、融 资性担保公司保函(出具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或保函、融资性 担保公司保函需满足以下条件:1、按规定需要使用保证金时,可立 即使用现金支付; 2、保单和保函有效期须大于等于履约期。)在中标通知书发放15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保函、保单或者现金转账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 标人资格。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扣除各项 违约金一次性退还。保函或保单有效期须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若 期间保函或保单失效,由中标单位在保函或保单失效前重新办理,有效期须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若履约保证金不够扣除时发包人有 权在工程款中扣除。) 注:汇款时请备注兰溪市殡仪服务中心项目(一期)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与履约担保同比例。 |
| 8.1 | 重新招标其他 情形 | 1.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目工 程规模不符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8.2 | 不再招标的情 形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 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 10 | 需要补充的 其他内容 | ☑公证机构:浙江省兰溪市公证处。 行政监督部门:兰溪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管联系方式:0579-88138522。 招投标投诉受理联系方式:0579-88138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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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商务标编制 相关规定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主管部门对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管理 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 编制。 2.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 |
| 10.2 | 投标文件的澄 清、质询 | 1.澄清回复时间不得超过在发出通知后 20 分钟,投标人逾期或未 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 其投标。投标人通讯不畅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作为投标人 不予回复或确认。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 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 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
| 10.3 | 发放中标通知 书前核查 | 1.招标人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将组织: (1)核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浙 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最新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 格”状态。 (2)查询拟中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等是否符合招标公告“(三)其他”的要求。 |
| □10.4 | 陈述和答辩 | 1.陈述和答辩人:通过初步评审和技术评审的有效投标人的拟派项 目负责人。 2.答辩方式:□现场语音答复□书面答复□电子平台在线答复。 3.陈述和答辩通知方式及相关规定: (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现场验证 身份并签到,未按规定时间签到或核验不通过的,视为自动放弃陈 述和答辩,该项按 0 分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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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答辩开始前正式通知项目负责人参与答辩,并在核对身份后集 中监控,项目负责人须在收到通知后 15 分钟内参与答辩,同时上交 通讯工具,未按规定时间到场的,该项按 0 分处理。 (3)陈述和答辩人应在陈述和答辩问题的范围内进行陈述和答辩。4.陈述和答辩地点:。 5.陈述和答辩问题: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及评审因素内容拟 定。 □6.参加答辩人员在进入答辩区域后须缴存通讯工具,进场不允许 携带资料。 |
| 10.5 | 在建合同工程 的认定及变更 证明 | 1.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1)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 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 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 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 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2)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3)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 工程”。 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料:(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2)原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提供 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扫描件。 3.在建合同工程和人员信息可参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发布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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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 否决投标的情 形 |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一)智能检测内容: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指硬盘号、MAC 地址、CPU 号三项均相同); 2.两个及以上投标文件被评标系统确认采用同一计价软件加密锁编 制。 (二)初步评审内容: (初步评审内容已包含在各评审环节中,若有需要,自行增加)(三)技术标评审内容: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法定 代表人(或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适用于技术标采用明标的); 2.总体施工部署、场地平面布置及说明不能满足要求的; 3.主要施工方案不可行的; 4.工程质量保障措施不可行的; 5.施工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不可行的; 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不可行的; 7.项目管理人员配置不能满足要求的; 8.主要施工设备配置不能满足要求的; 9.针对本工程的重点、难点和关键部分的施工组织方案不可行的;10.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暗标要求编写的(适用于技术标采用暗标 的,本项目不适用); 1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整提交投标资料的; 12.未按招标文件电子投标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的; 13.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4.其他:。 (四)资信标评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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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法定 代表人(或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要求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承诺书; 3.未按招标文件电子投标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的; 4.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5.其他:。 (五)商务标评审内容: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法定 代表人(或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以上报价(含多份 投标函中报价不一致的),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整提交投标资料的; 4.未按招标文件电子投标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的; 5.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和创建安全文明施 工标化工地增加费)未按照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的;6.规费、税金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7.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其他项目清单项目的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项目 特征描述)的; 8.改变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明确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注:暂 列金额及专业工程暂估价由系统清标,其他暂估价由评标专家核对。9.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且投标人对其 报价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或提供的相关资料无法证明报价不低于其 成本价的; 10.投标文件的编制人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 标控制价),或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的; 11.投标报价存在下列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 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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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修正价格的,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 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12.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或投标承诺书未按要求填写; 13.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要求的;14.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1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6.其他:/。 (六)资格审查内容: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法定 代表人(或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3.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安全生产许 可证、业绩条件(若有)的;投标内容不符合本招标文件(招标公 告)规定的招标范围; 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投标人(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2025 年 月 日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 动态核查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或者资质“合格”状态的等 级低于投标要求的资质等级);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5.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限制(招标文件规定的区域内)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 6.委托代理人未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7.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提交投标承诺书的; 8.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的;9.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0.其他:投标人资格不满足招标公告中“3.投标人资格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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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其他: 1.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项,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1.12 项和 3.6 项规定执行的; 2.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况的。 注: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 询问核对。 |
| 10.7 | 特别说明 |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内容 一致。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以本前附表为准。 2.价款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施工过程分段结算:□房建工程分段节点按 划分(节点划 分:如可按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和装饰装修工 划 程划分,或分专业、分单项等);□市政工程分段节点按 分(节点划分:如道路工程、给排水燃气工程、隧道工程、河道护岸 工程、综合管廊工程等市政工程可按施工段合理划分过程结算周期 节点;水处理构筑物工程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可参照建筑工程划分 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桥梁工程可按下部结构、上部结构、附属工程 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当地相关文件执行,具 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4.□实施 BIM 的内容:。 5.☑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 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重新 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6.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项目经理。 7.省外企业中标后,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办理进浙备案相关手续。8.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并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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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价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9.其他:如项目被政府审计部门抽查复审,则以政府审计部门复核 的结论为最终结算结果。 |
| 10.8 | 解释权 | 本招标文件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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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工程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工程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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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 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3)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互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4)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5)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6)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7)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
(1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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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 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 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 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
1.12 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 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投标人应响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存在的细微偏差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规范;
(6)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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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图纸及其他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 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 件予以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当 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2.2.2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不具备法律效力。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修改 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7日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 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布修改文件;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2 当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根据评标办法由投标文件商务标、技术标、资信标、资格审查资料组成,具体详见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目录内容。
3.2 投标报价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2 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 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 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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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具体表式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并报价。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 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6 投标报价的说明及报价格式:
3.2.6.1投标报价编制主要依据及格式: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按照最新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1)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2)2013版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及浙江省补充规定(适用于国标清单招标);
(3)国家或省级、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7)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市场的实际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及投标人结合自身能力编制 的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等情况,同时考虑一定的风险。
(8)其他相关资料:如图纸等 。
3.2.6.2工程量清单报价包括完成本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 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等费用。
3.2.6.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为综合单价报价,综合单价由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工程量清单项 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等组成。
3.2.6.4 风险费用的计取范围投标人应考虑为了防范、化解、处理由于施工期内可能出现的人 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上涨、人员伤亡、质量缺陷、工期拖延及政策风险等不利事件所需的 费用。
本工程项目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涨跌调价方案为: 详见合同条款 。
3.2.6.5投标人应根据自身编制的施工方案计算施工技术措施费用和施工组织措施费用,不得删 除招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提供的不发生的措施项目。
措施清单项目计价,对于不发生的措施项目,金额一律以“0”计价。
3.2.6.6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不得低于《浙江省建 设工程计价规则》中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下限值(取费基数额度大小按规定采用分档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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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以递减方式计算)。其中:
1)建筑工程部分:%
2)绿化部分:%
3)安装部分:5.54%
低于下限的投标报价作无效标处理。
3.2.6.7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根据“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浙建建<2018>61号文件):规费取费投标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自身缴纳规费的实际情况,自主 确定其投标费率,但在规费政策平稳过渡期内不得低于标准费率的30%。其中:
1)建筑工程部分:%
2) 绿化部分 %
3)安装部分:
% 3.2.6.8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税金按 9.00% 计取。
3.2.6.9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格式(详见附件)中的任何内容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工程量清单计 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在 工程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综合单价和合价中。中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结算时有数量增减,其增减部分的费用按投标文件的组价原则结合《浙 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 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 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及相关文件等有关子项重新组价出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3.2.6.10暂列金额:详见工程量清单,列入其它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在竣工结算时按实结 算。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 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 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 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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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缴纳投标保证 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并应符合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3.4.3.1 招标项目无异议或投诉的,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招 标项目有异议或投诉,但处理所需时间较长的,招标人将酌情退回与异议或投诉无关的未中标人 投标保证金。
3.4.3.2 中标单位的在合同签订后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 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证明资料
详见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资格审查资料目录内容。3.6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 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 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投标的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应注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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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几点:
①投标人应按电子招标文件和补充招标文件(若有)内容,通过“投标工具”分别编制商务 标、技术标、资信标、资格审查资料并生成电子标书。编制完成后通过“投标工具”合成一份电 子投标文件并使用CA锁(含企CA证书和电子签章的介质)进行签章和加密(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 后缀为“.JhTbs”),完成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至开标服务器。投标单位在开标时间后,应根据系统提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超过时间不进行解密而无法进入评标环 节的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如遇解密问题,及时联系代理机构或软件公司。不按本项规定制作的,按否决投标处理。
②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标书时,应分别将电子标书包括的各部分内容(含与投标相关的证件、文件等材料的扫描件)导入到“投标工具”指定位置。由于导入位置不正确,造成评审内容与投 标人导入的标书内容不对应,评标专家无法进行评审的,按否决投标处理。
③投标人应将最后一次编制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开标服务器,如果要重新编制电子标书,无论是否修改了电子标书内容,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重新上传,新上传的文件会覆盖之前已 上传的投标文件。
④投标人在编制商务标投标文件时,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同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 变更书面通知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一致(包括清单排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⑤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导致电子标书无法录入“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 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造成评标委员会无法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 ,按否决投标 处理。如经查实属故意情形的,将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3)电子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及业绩证明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4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3.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 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3.7.5 其他: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标书无法录入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无法对电子标书进行 评审的,作否决投标处理,招标人可以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如经查实属故意情形的,将记入企 业不良行为记录。
4. 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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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电子投标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 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 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 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 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5.4 特殊情况处置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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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 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 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 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 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A)不采用评定分离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 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 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 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7.2(B)采用评定分离定标方式
7.2.1 定标方法采用:□直接票决; □逐轮票决; ☑集体议事法;□其它。7.2.2 定标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
7.2.2.1 定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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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 事处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2.3 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4 定标原则:
定标应遵循机会平等、权责对等、公开透明、诚信守约的原则。
7.2.5 定标程序:
(1)定标委员会组长宣读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及成员名单,宣读定标纪律;定标委员会成 员签订承诺书。
(2)招标项目负责人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评标情况。如已对中标候选 人进行考察、质询的,还应介绍考察、质询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报告、定标要素的基本情况表以及涉及定标的其他资料)。
(3)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 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确认。
(4)定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7.2.6 评标结果公示
7.2.6.1 招标人将评标结果在本章第7.1条规定的媒介公示不少于3日,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 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的评标 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 人异议处理不满意的,可在招标人异议回复或明确拒绝异议受理后十日内向行业监管部门提交投 诉书。
7.2.6.2 评标结果未被质疑、投诉的,不采用评定分离的,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向拟中标人发 放中标通知书,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采用评定分离的,在评标结果 公示结束后召开定标会议。
7.2.6.3 评标结果被质疑或投诉,使中标候选人失去中标候选资格的,按以下原则处理:(1)所有中标候选人失去中标候选资格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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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剩余中标候选人为两家至四家时,中标候选人不另行替补,可按程序进入定标。(3)剩余中标候选人为一家时,确定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2.6.4 定标结束后3日内,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情况在指定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3日。
7.2.7 定标报告
(1)定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2)定标报告应包括内容: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定标结果;定标委员会名 单。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 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 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 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缴纳,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 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 带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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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出现本章3.3.3项特殊情况,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4)其他情形见须知前附表。
8.2 不再招标
不再招标的情形见须知前附表。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 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 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 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 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和投诉
9.5.1 异议
(1)投标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 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是投诉的前提,未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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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诉概不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不接受招标人答复的,应当以不接受招标人答复的事项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投诉,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招投标监管 部门提出投诉应在规定期限提出,逾期概不受理。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直播群(或不见面开标系统)提出,招标人应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 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及时告知招投标监管部门并 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3日内难以查实的,应 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异议的书面答复,查实后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并及时告知招 投标监管部门;未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若不接受招标人答复的,应当自招标人 作出答复的次日起10日内以不接受招标人答复的事项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4)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时间 和内容。书面异议材料按照投诉书的要求执行。
(5)异议人单独或者在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同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异议书的,不得 视为已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9.5.2 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 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 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国家、省及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 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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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一)唱标记录
|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元) | 质量承诺 | 工期 | 项目负责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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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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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
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予以回复。
问题:1、
问题:2、
.......
(工程名称)评标委员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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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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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招标人名称)建设的位于(地点)的(工
程项目名称),工程规模:(建筑面积、层数、跨度、管径、长度等),招标内
容及范围为。于 年 月 日公开开标后,已完成评标工作,并经过3日公示无异议,
现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项目负责人为,中标价为(币种,金额,单位),大
写,中标总工期为 日历天,工程质量要求符合 标准。
你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年月日时分前到(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向招标方提交履约担保。
| 招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 20 年 月 日 |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 章) 20 年 月 日 |
| 交易见证单位:(盖章) 该项目已进场交易 20 年 月 日 | 监管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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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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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异议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
年 月 日
| 异议提出人 | 名称 | (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人* | (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 | 职务 | |
| 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手机电话: |
| 异议受理人(招标人) | 名称 | |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异议的基本事实 | |
| 相关请求及主张 | |
| 有效线索和相关 证明材料(可以 另附材料) | |
| 备注 | |
注:异议人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诉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七部委第 11 号令)
规定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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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投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书
受理单位:年 月 日
| 投诉人 | 名称 | (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人 | (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 | 职务 | |
| 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手机电话: |
| 被投诉人 | 名称 | |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投诉的基本事实 | |
| 相关请求及主张 | |
| 有效线索和相关 证明材料(可以 另附材料) | |
| 备注 | |
注:投诉人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诉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七部委第 11 号令)
规定提起投诉。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诉,将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
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
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投诉时效的;5、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6、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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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
金华市建设工程施工类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二)
适用于最高投标限价在1000万元(含)至6000万元(不含)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最高投 标限价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不含)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最高投标限价在500 万元(含)至1500万元(不含)的其他工程施工总承包。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 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 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评标程序
(一)商务标评审;
(二)评审区间确定;
(三)初步评审;
(四)技术标评审;
(五)资信标评审;
(六)投标人总得分计算;
(七)资格审查;
(八)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出具评标报告。
二、商务标评审(92分)
商务标评审是对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范围、数量、报价进行全面审核和对比分析。投标 人存在初步评审或商务标评审中否决投标的情形的,商务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商务标得分=商务总报价评分 82 分+报价质量分 10 分。
计算过程中各项评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一)商务报价评分(8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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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1.最高投标限价乘以调整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即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调整系数(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小数点后第1位四舍五入)。
2.调整系数=(100-K)%,K为Z.XY,K值在Z.00~Z.99范围内随机抽取产生。X、Y分别从0~9中抽取;Z值为:10。
报价分的确定: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82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个百分点扣 1 ,即商务总报价得分=82-|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1 每高 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扣 2 ,即商务总报价得分=82-|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2 ;计算结果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计算精度保留到元,除计算差 错外,评标过程中基准价保持不变。
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者少计投标人报价的。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 属于计算差错。
(二)报价质量分(10分)
| 报价质量分(10 分) | ① 投标报价大小写不符,但未达到否决投标规定的,扣 2 分;②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算术性错误,但未达到否决投标规定 的,扣 2 分; ③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综合单价未填报的,但未达到否决投标规 定的,扣 2 分; ④ 其他:本项目设置重点清单,发现重点清单项组价严重不合理的(高于控制价分部分项的清单综合价 10%或低于控制价分部分项清 单综合价 10%的,不含暂定价项目) 每项扣 2 分 。 注:异常报价按以上评分原则进行统一扣分,扣分总值累计大于 10 分的,按 10 分扣。 其中①~③项由系统辅助审核,第④项(如有),由评标委员会手 工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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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审区间确定
1.通过商务标评审的投标人≤30个时,所有投标人进入评审区间;
2.通过商务标评审的投标人>30个时,确定商务标得分前30个(含并列)的投标人进入评审 区间,若第30个投标人商务标得分存在并列情况时,与第30个商务标得分相同投标人全数入围评 审区间。
四、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若有投标人未通过初步评审的,不再 替补投标人。
投标人存在否决投标的情形的,初步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五、技术标评审
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存在否决投标的情形的,技术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 投标。
六、资信标评审(8分)
1.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3分)【若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牵头方信用等级计分,不重复 计分】
与招标项目相同专业类别的投标人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得3分;C级得2.5分;D级得2.0分;E 级得0分;未取得与招标项目相同专业类别信用等级的投标人得1.0分。
2.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分(5分)
招标项目相同专业类别的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C级及以上的得5分;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D级 的得4.8分;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E级的得4.6分;未取得与招标项目相同专业类别信用得分的项 目负责人得4.2分。
评标时,投标人信用等级、类别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在金华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http://jsj.jinhua.gov.cn/)公布的最新信用评价结果为准。
(本项目专业类别:市政公用类,项目所在地:兰溪市)
3.资信标得分=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 3 分+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分 5 分。
七、投标人总得分计算
投标人总得分=商务标评分 92 分+资信标评分 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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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推选(如总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总分、报价都相同的由招标人代表用随机方式在开标现场确定),并按照推选依次进行资格审查,直至 产生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3.2款规定的数量 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
投标人存在否决投标的情形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九、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十、出具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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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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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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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兰溪市殡仪馆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兰溪市殡仪服务中心项目(一期)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
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兰溪市殡仪服务中心项目(一期)
2.工程地点:兰溪市云山街道茆竹园村、黄龙洞村交界处,紧临向阳公墓老墓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项目代码:2503-330781-04-01-759743
4.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5.工程内容:建设规模:殡仪接待中心(建筑面积约796.95平方米)、进场道路、入口、厕
所、集中焚烧设备、道路环线、停车场、跌水景观、景观小品、墓碑工程、绿化工程、水电工程、
挡墙工程和配套设施等工程。以上内容具体以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6.工程承包范围:设计图纸范围内的 等工程,具体内容详见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
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 月 日。(具体以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
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不低于国家相关验收的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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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2)农民工工资(不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3)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不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4)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不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5)暂列金额(不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
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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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
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
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
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浙江省兰溪市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中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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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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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
范文本)》(GF-2017-020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
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2发包人:
名 称:兰溪市殡仪馆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3承包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4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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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详见总平面图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本工程红线范围内的场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通用条款。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以施工图明确的标准、规范为准。包括《建筑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国
家现行的质量验评标准及国家、地方现行施工验收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相
关详细内容。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
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
纸;(8)工程量清单;(9)中标后经双方对账确认的工程报价单;(10)招标文件及投标疑问
回复;(11)询标纪要。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除上述合同顺序外,
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的,以较后时间制定的为准,任何不列在其上的其他文件,皆不影响合同文
件,除非双方另签补充合同。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7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施工图纸伍套,承包人需增加图纸套数的晒图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合同发包内容中的全部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发包人、监理人、质监站等相关部门要求提供与施工有关
的一切必要文件(如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按月提供已完工程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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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人员到岗、设备配备情况、工程款申报计划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进场后7天须提交工程进度管理计划(包括可操作的施工组织 设计、进度计划、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图等相关工程管理方案),经评审后方可执行,否则将视 为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接到报告后十四日历天内书面答复批准或修改意见,对发包 人提出的修改意见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上报。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开工前7天,5套。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
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发包人的项目部;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的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监理人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1、承包人应负责从发包人指定的场外道路至场内道路、绿化 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按兰溪市建设局、安监、环保、行 政执法、创建办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实施标化施工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给予配合;施工 现场内施工围挡、临时道路、绿化、场地硬化、给排水以及场地清理、平整、裸土全覆盖、扬尘 防护措施、夜间施工车辆进出场噪音防护措施等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及维护、保养,并在项目竣工 后拆除恢复原样,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结算不再调整。
2、由承包人负责市政道路至施工道路出入口,市政道路至临设,须完成道路硬化(道路两 侧还需进行挡墙砌筑),交通警示标牌、标识、标线、减速带等,配备专职疏导人员2名,主通 道道路两侧设置绿化,布置图纸需经发包人确认;发包人按招标时现状提供场地,承包人承担施 工期间维护保修所需费用以及后续拆除、清理、平整等费用。要求承包人在门卫处配置安全帽30 顶、手电筒若干。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本项目施工现场大门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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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通往指定区域的道路,场地内临时道路及出入通道由承包人在投标前自行踏勘确定并承担相应 费用,在施工期间的维护及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发包人提供的范围外 的场地及公共道路,由承包人自行协调并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应租赁、建设、拆除恢复等 一切费用;工程完工前承包人应对因施工造成的原有道路、排水等设施的损坏进行修缮以及临时 设施(包括临时道路)的拆除,恢复原有使用功能,并包括到养护、道路部门办理所有相关手续;保证施工现场车辆通行顺畅;上述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中),若承包人不 及时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修缮,产生的费用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 可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 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或转 给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 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或转 给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 包人自理并包括在投标总价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 15%及以上,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及以上时予以调整,工程量变化项目的相应单价按以下 程序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 人按招标控制价编制口径组价并按投标下浮率下浮,通过第三方咨询公司核对,并最终在竣工结 算时由发包人委托的审核单位审定后的价格作为结算单价。以上合同总价是指中标价扣除含税暂 列金额及暂估价。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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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①所有外部关系协调权;②对分包单位选择的最终确
认权和否定权;③工程图纸的会审、协调会的组织、主持权;④对工程设计变更的确认权;⑤有
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施工、监理人员;⑥对4.1条中最终确认权与签证权;⑦有组织、主持竣工
验收的权利。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施工工地已具备开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管线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水电由承包人接至施
工现场,满足现场施工需要。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具备条件。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与施工图纸一同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好施
工所需的证件、批件。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七天书面移交,并进行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另行通知。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
的保护工作: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是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本合同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2%计 元 。
担保形式:现金转账或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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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纸及竣工图的电子文档、
技术资料等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8套、电子档案1份。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向工程师提供月度工程进度报表,并
提供下个月的工程进度计划。以上要求提供的资料均为一式三份。
②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维修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兰溪市建筑施工安全
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必须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
设施、并负责与工程有关的所有安全保卫,同时派出一名专职保卫人员,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地
保卫组工作。所需费用已列入投标措施费内,发生时自行承担并予以支付。
③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计的要求:/。
④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通用条款及兰溪市
有关规定承包人自行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对工程噪音、交通、废水、废
物、垃圾等的处理不当而带来的第三方对发包人的索赔,由承包人承担。
⑤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未交付的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按
该项目成品保护要求进行保护,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自费予以修复或更换,采取成品保护的措
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特殊措施保护的,防护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⑥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
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因承包人施工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工期损失由承
包人承担。
⑦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按“兰溪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的标准有关规定执行,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场
地清洁卫生由承包人负责,并要求做到"工完、料净、场地净",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予
以支付。因承包人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由承包人承担。
⑧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抢工需要及临时停电、停水的可能,并做好应急措施,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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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如期完成。
3)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达到“兰溪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标准。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1)组织项目管理班子;(2)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 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3)指挥生产项目建 设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4)选择施 工作业队伍;(5)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6)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管理权力。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每月在工地上的天数不得少于22天,由 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或发包方负责人脸识别考勤,若少于22天的,按2000元/天违约金计。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无权 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视为缺勤,并按项目经理到位率要求 处理。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更换,更换 项目经理视为承包人违约,个人重大疾病或人身意外除外。如确实需要更换的,应由承包人书面 申请,经发包人同意后报兰溪市建设局审批和备案,按5万元违约金计;且更换后的项目经理的 资格(包括建造师等级、职称、业绩情况及获奖情况等)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中标时的资格。承 包人未经兰溪市建设局备案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经查实,按10万元违约金计。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工作不负责
任、管理不力、不到位、贻误工作的项目经理,或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经
理,更换的项目经理到位时间为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15天内,逾期应视为未到位,并按项目经
理到位率要求处理。如果承包人未更换,则处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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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更换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 内更换并到岗,逾期视为应到人员未到位,按项目班组人员到位率要求处理。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 认可后方可离开。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主要管理人员一般不得更换,如确实 需要更换的,应由承包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同意后报市建设局审批和备案,按2万元/人违约金 计;承包人未经市招投标办备案擅自更换项目部管理人员的,经查实,如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按5万元/人违约金计。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工程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在岗率必须 达到85%以上,在岗率如少于85%的,按1000元/人/天违约金计。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除劳务分包外,不允许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全部由承包人完成,招标文件另有约定除外。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设备人员进场至验收交付使 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无其他特殊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 合同总价的2% 计 元,在正式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应按招 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将履约保证金提交给发包人,合同方可生效。履约保证金的使用和管理按本合 同约定执行。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转账或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或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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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或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需满足以下条件:1、按规定需要使用 保证金时,可立即使用现金支付; 2、保单和保函有效期须大于等于履约期。)
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扣除各项违约金一次性退还。保函或保单有 效期须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若期间保函或保单失效,由中标单位在保函或保单失效前重新办 理,有效期须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若履约保证金不够扣除时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承包人出现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条款,在履约保证金 中直接扣除,同时承包人在7日内必须补足履约保证金额度。
(3)履约保证金中:
1)质量验收按质量监督部门验收结果为准,工期按规定的投标工期(经发包人签证延续的 工期自然延续),安全、文明施工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建设、文明施工内容标准为准,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到岗率以签到和监理现场书面确认为准,与场内总包人、其他分包人及 材料供应商配合情况以发包人、监理人等的现场考核为准(具体考核条款另行制定)。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承包人没有达到上述相应要求的,凡涉及处罚各项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可根据违约的性质及合同约定的比例,在相近的一次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扣除相应的违约金 或要求承包人以非现金方式缴纳。
(4)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后两个月内,双方不存在争议,扣除需支付的违 约金后(如有),余额全部返还。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照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和主持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 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量与工程价款的审核等)。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①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进度的确认权;②与施工有关的协作 单位的组织协调权;③对工程开工、停工、复工的签发权;④对工程使用的材料的检验权;⑤施 工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权;⑥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权;⑦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 工程价格范围内对工程款的支付的审核和签证权;⑧对工程违约事件的确认权;⑨对施工方不称 职人员调换的建议权;⑩在保修期间对施工单位的维修具有监督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③⑦⑧。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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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质量要求不低于国家相关验收的合格标准。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
人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浙江省建设厅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
文明施工的规定(特别是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如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所有的费用和造成的
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且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
2)承包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
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3)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确保施工安全,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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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在施工中,由于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事件),均由承包人自行处理解决,一切 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 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不得隐瞒不报。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包人为抢救提供必要条 件,但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和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员对该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的管理和 监督与指导,严格按照“兰溪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要求组织施工,遵守 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
5)对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管理或影响工程质量、严重违章作业、野蛮作业、管理混乱、事 故不断的,发包人有权给予经济处罚、停止施工直至解除施工合同。
6)承包人应根据兰建设<2014>138 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的通 知》的要求做好工程的扬尘治理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和指导。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须做好文明施工创建工作,确保本项目获得“兰溪 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并以取得的核发文件为准。但重点以发包人可见的 日常过程标化为主,具体符合以下约定:
①承包人现场布置规划、临时设施建设标准、色彩等须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临 设要求统一颜色的彩钢板搭建,对外围墙和设施的立面形象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
②承包人所有工作人员均应佩证上岗(特殊工种应有上岗证),证件上应有照片、职务、工种、姓名等信息。工地内每发现大便一次,处罚200元;进入工地现场未戴安全帽,每人每次 罚50元。如承包人未按此实施,发包人发现可按每人每次予以处罚,处罚依据凭发包人和监理人 共同签字的处罚单为准。
③承包人工地外围和承包人车辆、材料、人员进出密切相关的,承包人有义务保持清洁,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脏、乱、差由承包人负责及时清理。
④承包人工地进出应有专人管理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工地门口应明示进出须知,进出 现场参观应凭发包人签发的通知单进出,如有无证人员进入,承包人应善言告知并指引参观者到 发包人处办理手续,不得恶言相向。
⑤承包人的临时设施建造场地应该服从发包人的安排,如果发包人为了整个区域工程的需 要,要求承包人的临时设施移位,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
⑥承包人应根据兰建设<2014>13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的通 知》的要求做好工程的扬尘治理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和指导。
①-⑥上述条款如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的,发生每人(或次)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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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工程开工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 设立的专户预交签约合同价2%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竣工验收合格 后从工程款中扣回。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承包人应 按合同规定的控制性进度及本合同技术标准和要求有关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如监理人另有要 求时,还应按监理人指定的进度提交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在每月的20日前提交一式四份的本工程 形象进度报告(包括本月完成工程量和投资情况、到本月末累计完成投资额及完成的形象进度)。对于实际的进度与已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不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批复意见的要 求在3天内提交一份修订后的进度计划重新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若承包人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按 批准的进度计划按期完工或完成预定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的3天内按经监理人批准后进度计划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工程师审批,承包人应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 计后七天内书面答复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 行。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3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 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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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前七天书面移交,并进行现场交验。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 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合同工期(包括总工期和节点工期),提前或按期竣工,不奖不罚;若承包人达不到本工 程施工总工期的要求,延误 10 天(含)内每天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延误 11-30 天(含)每天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0元的违约金(含前面的 10 天);延误 30 天以上每天 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20000元的违约金(含前面的 30 天)。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及工 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若中途实际工程进度严重延期影响进度工期 20%及以上时发 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停止支付工程款。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龙卷风、工地受淹、不利降水等引起延误的 情况。
(2)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
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30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b.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按合同工期,提前或按期完工,工期不奖不罚 。
8. 材料与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补充条款:
(1)材料设备采购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技术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采购,
所有材料应选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信誉好的生产厂和品牌,生产厂和品牌需经发包人和
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采购,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都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采购前应先不少
于25天按发包人要求提交其样品(质量等级、规格等)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确认是否符合
上述所规定的要求后方可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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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供品牌不接受贴牌生产产品,供货前提供针对本项目的代理授权书和非贴牌生产声 明,供货时提供生产厂家盖章原始供货证明。所有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必须有质量保证书、合格证书或试验报告,所用于工程实体中的材料及设备的质量均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国 家现行建设工程有关标准、规范的合格标准要求。并按规定程序复试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 发包人有权拒绝。
(3)承包人应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将所采购的材料、设备运至工地现场,并应承担按相关规 定提供试验、取样及检测的费用;当承包人必须开展与本合同有关的各种试验、取样、检测工作 不符合现行有关规定(包括不及时开展相关工作)时,发包人有权直接指定符合有关规定的试验 检测机构进行相关试验、取样、检测工作,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对招标文件给出多个品质要求的材料或设备,投标时可自选其一或同档次及以上进行 自主报价,并在投标文件“主要材料清单报价表”中注明具体选择的产地、品牌,相应的材料采 购合同需送发包人备案,在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保留要求承包人更换产品品牌的权利。其他材料由 承包人按图纸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自主报价,并在投标文件“主要材料清单报价表”中明确注明 所选材料的产地、厂商、品牌、规格,若在投标文件中未予明确注明,发包人保留指定品牌的权 利,且单价不得高于原投标报价,最后价格由发包人签证确定。
(5)除另有约定(如甲供材料)外,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的 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6)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注明材料的或提供的材料设备档次在 招标文件要求以下的,则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档次重新提供材料品牌及生产厂家等,并得到监理人和招标人的认可后方可进场,价格仍按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执行。
(7)在材料和半成品用于工程之前10天,必须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出具质量合格证 和出厂检验证明,并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认可后方可施工。
(8)如事后发现不合格材料或不符合设计、投标文件承诺的材料,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 表将拒绝使用,承包人应无条件负责更换或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损失。
(9)所有暂定价材料价格最终确认办法:以发包人的签证价为准(这些材料或分项项目采 用询价、招标或其他方式选择供应商或专业施工单位并确定供应价格)。(发包人可按需更换产 品品牌)。
(10)若工程原来规定使用的材料因技术因素短缺或时间紧迫或有更好的选择,则承包人可 提交使用替代的材料或技术建议给发包人。在批准前,替代的方案或建议不能实行。发包人的任 何批准或不批准皆不会减轻承包人按合同文件所承担的责任。批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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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批准代替的材料或技术的价格低于原材料单价,则应在单价内作出相应的降低;假如替代物
的价格高于原材料单价,则承包人须负责额外的费用,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11)所有暂定价材料价格最终确认办法:由承包人报发包人,由发包人审定后确定。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管理部
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由承包人解决。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由承包人解决。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由承包人解决。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
10.2变更权
工程设计变更是发包人的权力,只要是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设计变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
予执行,变更价款按10.4条规定确定。当本工程设计需要变更时,应经设计人、监理人及发包人
签字盖章后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为依据。承包人无权单独与设计人联系工程变更事宜。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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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已有的单价计算;若变更仅涉及综合单价组价 中某个或几个子目的,按组价中的该子目单价计算;
(2)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确定;(3)由于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或工程部分内容发生变更的,仅就变更部分子目调整子目单价;(4)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 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5)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工程新增项目(包括暂定综合价项目和暂 定工程项目)],按招标控制价编制口径组价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由发包人审定后实施。
变更工程单价有关计价依据: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或原清单漏项所引起的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包括暂定综 合价项目和暂定工程项目),其相应项目应按照以下工程计价依据和相关政策性文件进行组价:清单依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7—2013);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
定额依据: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浙江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
《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浙江省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
《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8版);
浙江省、金华市有关造价方面的文件和补充规定。
浙建建发【2019】92号《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 整的通知》;
浙建建发【2022】37号《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
材料价格套用顺序:2025年第 期《金华造价信息》、2025年第 期《浙江造价信息》;在《金华造价信息》、《浙江造价信息》均没有相关材料的价格的,该材料价格通过市场 询价组价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跟审单位四方签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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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标报价中设立品牌、规格的材料,如发包人要求变更,由承包人提出单价,由发包
人审定后实施;
新增子目的工程单价,按招标控制价编制口径组价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
本项目投标下浮率=【1—中标价(扣除含税暂列金额及含税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标控制
价(扣除含税暂列金额及含税专业工程暂估价)】×100%。
(7)清单中项目名称特征描述相同的但报价不同的,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量变更的,
按下列方法确定:
①如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清单中项目名称特征描述相同的
综合单价最低的作为结算单价;
②如变更引起工程量减少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清单中项目名称特征描述相同的
综合单价最高的作为结算单价。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核完毕并报
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清单编制说明。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若承包人为投标单位,发包 方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 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 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 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 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 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 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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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须经发包人审核确定。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若承包人为投标单位,由发包方负责招标。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 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 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 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 方式确 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 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具体事项。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
通过监理人发出。该项费用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
的采购,以及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各种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
场签证确认的费用。在工程竣工后按实结算,未发生时不计取该项费用。
10.9工程联系单管理
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联系单涉及返工、隐蔽工程、新增单价和工期的,承包人应在不迟于该联
系单下发之日起14个日历天提出经济签证,否则发包人可因发生时间过长为由拒绝签复,其余变
更费用,一并在竣工结算时上报。
承包人提出来的尤其涉及费用的联系单必须依据充分,用详尽的资料、图纸附加图片、照片
予以说明,以便于发包人及造价咨询人的审核;资料不清楚或不详尽的,发包人有权予以退回或
拒绝接受。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1.1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 。
本工程允许调整内容包括:人工、砂石料、钢材(含钢筋)、水泥、砖块(含砌块)、商品
混凝土、沥青混凝土、预拌砂浆、电线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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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的调整:
(1)在施工工期内,合同单种主要材料其价格出现较大浮动时[指该材料有效施工期金华 信息价平均值和投标基期价格相比上涨或下降幅度在超过 5%以上时],按下述方法调整:①本项目投标基期价格以 2025年 月份金华信息价为准。
②调整方式:a、当价格相比上涨幅度在超过 5%以上时:价差=∑材料定额用量×[指该材 料有效施工期金华信息价平均值-投标基期价格×1.05]×(1+税率)
b、当价格相比下降幅度在超过 5%以上时:价差=∑材料定额用量×[指该材料有效施工期 金华信息价平均值-投标基期价格×0.95]×(1+税率)
(2)在施工工期内,人工工资出现较大浮动时[指有效施工期金华信息价平均值和投标基期 价格相比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5%及以上时],按下述方法调整:
①本项目投标基期价格以 2025年 月份金华信息价为准。
②调整公式:a、当价格相比上涨幅度在 5%及以上时:价差=∑人工用量×[指有效施工期 金华市人工市场信息价平均值-投标基期价格×1.05]×(1+税率)
b、当价格相比下降幅度在 5%及以上时:价差=∑人工用量×[指有效施工期金华市人工市 场信息价平均值-投标基期价格×0.95]×(1+税率)
有效施工期:人工、砂石料、钢材(含钢筋)、水泥、砖块(含砌块)、商品混凝土、沥青 混凝土、预拌砂浆、电线电缆指按实际开工日期至按合同工期应完工工期前80%约定为有效施工 期。
注:5%以内不调整(含 5%)。
(3)上述有效施工期内,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材料上涨的应扣除工期 延误时间(如遇材料下跌不扣除延误时间)。
(4)上述有效施工期是指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的正常工期,如遇违约造成的合同工期延误 的,按照谁违约谁承担的过失原则,确定有效施工期。
(5)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11.2 暂定价的材料、无信息价材料、暂定分项项目的价格以招标人的签证价为准(这些材 料或分项项目采用询价、招标或其他方式选择供应商或专业施工单位并确定供应价格)。
11.3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技术措施费单位为项的项目(除暂定价以外),其他报价表 中的投标人部分按投标人自报的价款包干使用,在工程结算时不再调整。
11.4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率以投标书为准,结算时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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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本工程增值税计税方法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11.6 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承包人的直接损失费用,根据合同通用条款有关不可抗力的条款 规定处理。但属于应该预防的因素,而因承包人没有及时预防或预防不力造成损失,发包人不负 责补偿;属施工技术措施失误造成的费用、工期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
11.7 以上所有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造价调整,需经发包人签证同意后,方可作为结算依 据。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固定单价合同。
(1)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1.1条约定的市场价格波动范围内的风险;管理费和 利润报价内包含的风险;③施工期间如遇国家、地方政策性调整因素,不调整的风险;④合同及 清单中明示及隐含的风险及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或应该预见的,为完成整体工程内容所必须考虑 的风险;⑤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累计停工在八小时以内的风险。
(2)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
(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工程量按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约定;②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 专用条款第11.1条约定;③变更估价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0.4.1条约定;
(4)其他:
a、属承包方为方便施工而更改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法所增加的费用,一律不作调整;b、具体签证办法按兰政办发[2007]149号文件及兰政办发[2017]15号文件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扣除含税暂列金额和含税专业工程暂估价)的28%首 付款(含25%的预付款、2%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1%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履约保证金缴纳,合同签订且预付款保函提交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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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在月进度款中按经审核的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25%扣回;工资性 工程预付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从工程款中抵扣。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 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有效期须至预付款全部扣回为止。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需满足以下条件:按规定需要使用保证金时,可立即使用现金支付。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配套的清单计算规 范及相关省市文件。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 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中标价即为本工程的暂定合同价格,即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支付工程款时,应扣减 含税暂列金额和含税专业工程暂估价。
①履约保证金缴纳,合同签订且预付款保函提交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扣 除含税暂列金额和含税专业工程暂估价)的28%首付款(含25%的预付款、2%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及1%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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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工程款按月支付,每月支付比例按当月经审核后已完工程量的85%支付;每次付款时按经 审核后已完工程量价款的25%扣回预付款;每次付款金额计算如下:工程款=按经审核后已完工 程量价款×(85%-25%),月进度款支付时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再另行计取;
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经发包人审定的已完工程量的85%(含首付款及进度款);④其余工程款待竣工结算经相关部门审定,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归档资料后,支付至竣工 结算价款的98.5%;
⑤审计后竣工结算价款的 1.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月内(扣减同期 发生的维修违约金)经双方同意,一次性付清该工程全部余款。
⑥如项目被审计部门抽查复审,则以审计部门复核的结论为最终结算结果。
(2)上述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应即时扣除发包人垫付款项等,且在满足支付条件后 10 天
内支付相应款项。
(3)本合同确定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经标后监管
签认后与主体工程款同比例支付。
注:①承包人收取每笔工程款等时应开具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增值税税务发票。
②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
用于人工费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建设
单位与总包单位约定工资性工程款占合同总价的20%,由建设单位分月汇入专户,总包单位应将
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至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卡(银行卡)中。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同意的格式,在支付工程进度款前向工 程师提交一式叁份的申请付款单,说明承包人认为自己在该结算周期内有权得到的款额,同时提 交包括月度报告在内的任何必要的计算书、其他证明文件。承包人在申请付款时应提供增值税发 票(在支付至结算款98.5%时需同时提供至100%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通过银行划账或支票方 式支付款项,以支票支付时,承包人须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指定收款人收款。承包人如某一节点 未按时完成,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工程进度款。
承包人应编制月度报告,每一份月度报告应包括:
(1)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详细说明;
(2)反映工程进展情况的任何必要的图表;
(3)承包人在现场人员,施工班组及民工清单、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加盖承包人财务章)、民工工伤保险费缴纳清单;
(4)施工机械的记录;
(5)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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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全统计;
(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之详情,以
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结算周期提交。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申请7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收到申请7天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14天内。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
款执行。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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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证书后28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通用条款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结算资料提供齐全后发包人应将结算资料在15日内 提交给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正式结果在发包人、承包人在结算定案文件上签字盖章并 送达造价咨询人后14天内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 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4.4 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四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 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14天内完成支付。
(3)以最终的审核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如项目被政府审计部门抽查复审,则以政府 审计部门复核的结论为最终结算结果。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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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 1.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
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
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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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 对工期延期的处理:
按合同工期(包括总工期和节点工期),提前或按期竣工,不奖不罚;若承包人达不到本 工程施工总工期的要求,延误 10 天(含)内每天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延误 11-30 天(含)每天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0元的违约金(含前面的 10 天);延误 30 天以 上每天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20000元的违约金(含前面的 30 天)。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 金及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若中途实际工程进度严重延期影响进度工期 20%及以 上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停止支付工程款。
<2> 双方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补充以下条款:
(1)因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引起的新闻媒体曝光,每曝光一次,承包人自愿接受发包5万/ 次的处罚。
(2)因承包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竣工验收未一次性通过(合格),除由承包人无条 件负责返工补修合格,并承担返工费用和延误所造成的工期损失外(返工引起的工期延误列入工 期考核),处履约保证金的 20%为违约金,承包人同时还须支付本合同价款的3%为违约金。
(3)对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严重影响使用的工程质量问题,以承包人违约论处,承包人除 应承担质量问题的维修义务,并扣除履约保证金的 40%外,还应负责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 失。
(4)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如发生重大人身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2)工程开工后至交付给发包人前,承包人须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并承担责任。
①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在施工期间如出现不听发包人和工程师的正常工作指挥,影响恶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及时调换项目负责人(建造师)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同时 处承包人3万元的违约金。如发现项目经理班子人员中有不称职或有其他违背职业道德发生,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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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重处以 1万-5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该项目班子人员并提 供具有更佳工程经验的项目班子人员经发包人考核同意后上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赔 偿。
②承包人如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在兰溪市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 的,每次支付违约金1 万元;在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的检查中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每次支付违约金 1 万元。
③对由政府质监部门组织核验查出的质量缺陷,发包人可根据情况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 内整改完毕并报监理和发包人复验。如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整改完毕或除承包人有正当理由书 面呈报发包人确认外,发包人有权认为承包人已不能完全履行本条款义务,发包人有权可自行安 排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无须承包人认定发包人即可单方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④承包人按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绘制竣工图 8 套(需盖有单位竣工章及公司技术负责人签 字),整理竣工资料 8 套,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30 日内提交监理审核,经质监站核验后交发 包人,若未按时提供上述资料,发包人有权在支付结算款时按 1 万元/套处承包人以违约金。
承包人发生以上情况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以上每条均不相冲突),情况严重时,承包人的违约金按履约保证金的总额计,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 全部损失。
3)为了确保实施质量、减少质量问题、提高施工人员技能、丰富民工精神生活,承包人承 诺承包人的参建工人必须经现场民工培训学校的培训,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保障民工工资的支付和民工工伤保险费的支付。如因承包人拖欠民 工工资或不缴纳保险费而引起上访事件造成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或新闻媒介报道,承包人自愿承 担 5 万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拖欠的民工工资经政府部门裁决生效后(如春节期间发生拖欠的,则无须政府部门裁决),发包人可先行支付,并按支付款的 150%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5)承包人必须与发包人签订《治安责任承包协议书》,做好工地的治安保护工作,服从发 包人的治安管理。如出现打群架现象,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每次处以20000 元人民币的违 约金。
6)若发包人在工地检查中发现承包人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下达后 5 个日历天 内承包人拒签整改通知单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未进行书面回复的,支付 5000 元/次的 违约金。隐蔽工程部分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承包人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支付 10000 元 /次的违约金。
7)由发包人或监理人、造价咨询人召集的例会和其他重要会议,发包人指定的项目部经理 和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指定人员必须准时参加,如无故缺席或迟到,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对 承包人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如因缺席迟到原因导致对会议内容不了解,其后果由承包人自负。
8)如承包人违约停止施工,经发包方书面通知 10 日内未恢复施工的,发包人有权按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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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包人双方及监理人、造价咨询公司确认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款,发包人有权立即调换承
包人继续施工。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9)原材料品牌及质量未经监理及发包人书面确认验收合格并擅自使用的,无条件拆除及材
料退场,并按每次处以 10000 元违约金。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
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双方另行协商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所有与现场工程有关的人员的人身保险及设备险、工程险、危险
作业意外伤害险、本方人员的生命财产险以及施工机械设备的财产险、民工工伤保险等。
承包人承担与现场工程有关的一切安全责任及承担相应赔偿、损失等。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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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若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七天内,仍未见纠正,承包人须按合同价的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承包人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合理的书面警告,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且性质特别 严重的;
(2)在接到关于监理工程师根据规定发出的关于工程返工、返修或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通知或指令后的7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
(3)违反了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对施工图进行修改的规定;
(4)违反了要求承包人的人员和装备必须满足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的规定;
(5)工程资料在无正当理由下未及时、真实、完整地收集、制作。
21.2承包人应按时发放劳务人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由此造成的 影响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以直接支付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
21.3 关于本项目违约金或罚款的缴纳方法,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工程款中扣除或要 求承包人以非现金方式缴纳。
21.4本工程部分技术要求
(1)承包人应仔细审查施工图纸,对图纸中错、漏、碰、缺如尺寸、标高的错误,对节点 详图与其他图纸之间的矛盾,应在图纸矛盾部分施工7天前向监理人、发包人提出,如未及时提 出,承包人承担由于图纸存在矛盾造成的返工损失。承包人承诺不会擅自变更或按其中某种做法 擅自施工,否则,此部分工程量不予计量,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2)成品保护:如因承包人施工不当造成成品或半成品的损坏或污染,所产生的维修费用 由承包人负责,如给发包人造成工期、质量等方面的影响,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经济责 任。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随时服从发包人或设计人、监理人提出的对工程的变更要求,对 于甲供材料、甲定乙供材料及分包项目,在开始实施该工序7天内,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 况进行调整,承包人无条件接受。
(4)承包人应当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 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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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竣工图必须与实际情况完全一致。
(6)兰溪殡仪服务中心项目(一期)墓碑工程技术要求
1、制作墓穴的石材质量及规格等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等级必须达到合格。
2、石质要求:不能有白斑、黑斑(石胆) 及色纹(水线)疵,部分部件(墓碑除外) 只允许有 一处瑕疵,但瑕疵直径不能超过 5mm。
3、石材表面要干净,不得带有油斑、锈迹。
4、形状尺寸标准:正方形的各边长宽一致,长方形的对边要一致。允许范围在负公差为零,正公差为 5mm 以内。
5、角度要求: 直角为 90°,部件上下、左右直角对角线误差在 3mm 以内。
6、墓碑石研磨要磨面光滑平整,不能有凹凸不平和缺角的现象,要充分磨出最佳光泽度,下 台对角线和水平线要求成一直线,磨面光泽度必须达到 90°以上。
7、倒边必须上下平行,大小宽窄一致,手感平滑,不得有沟痕感觉,倒边的大小要严格按要求 倒边,一般边与磨面成 45°角。
8、墓碑芝尺寸、角度必须按图加工,表面平整、高度一致,相同尺寸的工件必须一样。
9、墓碑石严格按图纸造形,加工表面尽量平整,要求线条突出,棱角分明,弧度自然、主 体感强,小件(如花立、水体、供物台等)上下角度要吻合,左右相对称。负公差为零,正公差 在 2mm 以内。
10、墓碑石手工磨要求和研磨一致,光泽度符合规定要求,线条感强,角度正确,棱边不能 磨平,三角交汇点要有尖棱角存在,尺角光滑流畅,不能有波浪状出现。
11、整套墓石组合尺寸角度必须按图加工,表面平整,高度一致,相同尺寸的工件必须一致,四个工作接面必须成 90”角,上下左右必须对称,全套色泽要与设计一致,不能有不协调感。
12、墓碑材料采购需提前 25 天向发包人提供书面的计划,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购买,材 料进场后,经发包人、监理验收通过后方可安装施工,未经许可安装施工的,发包人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材料品牌及质量未经监理及发包人书面确认验收合 格并擅自使用的,并使用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无条件拆除及材料退场,并按每次处以 50000 元 违约金。
21.5本合同或协议的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应以中文的书面文字为准,通知日期以通知发 出日为准,收件地址以本合同或本协议所列的地址为准。若一方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 对方,本合同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下列情形视为已送达:⒈该通知已交付对方,对方已签收;⒉该通知通过邮递方式寄往对方在本合同或协议的地址(有书面变更通知的以书面变更通知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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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为准);⒊该通知通过传真、电传或其他类似方式送往对方在本合同或协议的地址(有书面 变更通知的以书面变更通知中的地址为准)。
21.6未尽事宜以招标文件内容为准;确未涉及的以双方协商确定内容为准。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廉政合同
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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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 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 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 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年、消防系统等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2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附属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绿化养护 2 年,苗木成活率达到 100%,死株当月随补。其他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 年,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 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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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 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质量保证金:工程经审定后的建安工程结算价的1.5%。质保金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扣除相 关费用后退还。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 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 址: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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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廉政合同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 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建设方(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 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 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 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 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 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 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 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 包人购买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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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 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 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 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 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 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 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捌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肆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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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工程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搞好本项目 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特此签订 安全生产合同:
一、 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 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 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 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 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生产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 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和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 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 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 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 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个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 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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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 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 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 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 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各专业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 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 处于完发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 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承包人:(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地 址:地 址:
电 话: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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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须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实施,所采用的表格格 式如下(具体详见附件):
(1)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
(2)招标工程量清单扉页
(3)编制说明
(4)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技术措施费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5)施工组织(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6)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7)暂列金额明细表
(8)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9)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0)专项技术措施暂估价表
(11)计日工表
(12)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13)主要工日一览表
(14)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一览表
(15)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16)主要机械台班一览表
(二)招标控制价编制应按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联合颁布的计价政策性文件以及 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实施。
(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最高投标限价,防止投标人围标抬价。最高投 标限价即为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批准的概算造价。
(四)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风险控制价。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关事项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实施。(六)投标人应根据工程的实际,结合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规范、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要求、扬 尘污染防治标准、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创建等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相应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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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格式)
2.招标工量清单扉页(格式)
3.招标工量清单编制说明(格式)
4.工程量清单格式详见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中的有关栏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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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
| 工程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 (单位盖章) 造价咨询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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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招标工程量清单扉页
| 工程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造价咨询人: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复 核 人: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年 月 日 编制时间: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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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兰溪市殡仪服务中心项目(一期)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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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图纸
(图纸另外提供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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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清单
设计人:第 页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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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下列标准和要求:
一、本工程项目设计文件要求。
二、国家或浙江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文件要求。
三、兰溪市政府、兰溪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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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材料(或设备)品牌推荐表
|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推荐品牌(或同等档次及以上) | 其他规定 |
| 1 | | | 1、施工期间同一种材料/设备原则上选用同 一品牌;材料/设备需要选用两个及以上推荐 品牌的,采购前要经招标人同意。 2、施工期间有下列特殊情况发生的,经招标 人同意后,中标人可以选择与推荐品牌相同 档次的其他品牌,但价格不作调整: ①中标人发现材料/设备中有特殊规格,招标 人推荐的品牌厂家均不生产的。 ②中标人发现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 市场供应不足,均无法满足工程施工进度要 求的。 3、招标人推荐品牌在标后原则上不作修改,若招标人在标后修改推荐品牌的,中标人可 要求重新确定材料/设备的单价。 4、所有推荐品牌内的材料采购前,需将采购 品牌报招标人同意。 |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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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图集清单
以下标准图集,限于招标文件中指明的章节和内容,构成图纸的一部分。
第 页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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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人可将下列投标资料按相应的评标办法进行组合,投标文件格式可根据实际要求进行
增减。
目录
一、投标文件商务标
1. 投标函;
2. 投标函附录;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具体格式以投标工具生成为准);4.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投标文件技术标
投标人自行编制。
三、投标文件资信标
1.《投标人资信分自评表》;
2.拟派项目负责人承诺书;
3.拟派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
4.投标人认为需附的其他材料。
四、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
1.投标人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制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 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制件)、☑投标人资质证书、☑安全 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制件。并提供符合招标公告第 3.1 条要求的“资质动态核查 结果证明”。(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2.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A 类 证书和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企业的任命书复制件。
3.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 类证 书复制件(建造师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信息,或注册执业证书,或建设 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为准)、□职称证书。建造师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 统信息或注册执业证书或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注: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 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规定。
4.☑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的提供)。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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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标承诺书。
7.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资料(银行转账记录或银行保函或投标保险保单或保证金联保证 明或满足信用免缴的证明材料)。
8.财务状况:《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9.业绩汇总表。
☑10.①提供符合招标公告第 3.8 条要求的证明材料;②投标人认为需附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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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投标文件
(封面)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商务标/技术标/资信标/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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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1:
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格式供参考)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 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 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 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关于收取招标人支付项目各项费用的约定如下:。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7、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名称:(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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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 的法定代表人。
附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粘贴处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背面复印件粘贴处 |
特此证明。
投标人:(单位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此证明书格式供参考,可根据实际需求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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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 系(投标单位名称) 的法定
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 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代理时限)为我公
司的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工程 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时间内参加投标、
开标、询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本人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特此委托。
附
| 代理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粘贴处 |
| 代理人身份证背面复印件粘贴处 |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此委托书格式供参考,可根据实际需求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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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3:
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贵方的招标标段编号为(若有)的(项目名称)标段 元(¥
)的投标总报价,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工期 个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 成承包工程,履行所有的义务,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投标函与投标函附录不一致的,以 投标函为准;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函的投标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汇总报价不一致的,以投 标函报价为准。
4.□我方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我方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条规定的信用免缴的情形,并已在交易系统中确认采 用此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如我方出现应当被扣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将在十五日内以银行转账 方式补交保证金,否则愿意接受企业信用评价等级降级处罚,同时允许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我方 提起索赔。
5.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交付全部合同工程。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招标人可补充其他说明)。
投标人:(单位盖章)
(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地址:
电话:
邮编: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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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4:
投标函附录
| 序号 | 项目内容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履约担保 银行保函金额 履约担保书金额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 2 | 施工准备时间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 3 | 误期违约金额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 4 | 误期赔偿费限额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 5 | 提前工期奖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 6 | 创优质工程(如有)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 7 | 工程质量违约金最高金额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 8 | 预付款金额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 9 | 预付款保函金额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 10 | 进度款付款金额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 11 | 竣工结算款付款时间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 12 | 保修期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 13 | 主要材料(或设备)品牌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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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报价
(一)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进行编制:相关专业工程的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规范》;省、市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计价规定;本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主管部门 颁发的计价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达到规定设计深度的施 工图纸;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规范、标准、技术资料;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和投标人自行 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市场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其他相关资料。
(二)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视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自主报价。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
投标人应根据其投标报价情况提供书面报价说明。报价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投标报价的编 制依据;对投标工期、质量、安全、材料、施工等方面的承诺;综合单价中考虑的风险因素、风 险范围(幅度);措施项目的依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投标报价应按照以下原则计价: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费用
(1)投标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投标报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投标人应根据综合 单价的组成、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和工程内容确定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 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一定 的风险因素。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2)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用所涵盖内容可自主确定或按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确定。
(3)综合单价应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招标文件提供暂估价的材料,投标人按 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暂估价的材料如遇本省计价依据中无相类似的材料时,投标人应该在 投标文件报价说明中明确该材料的损耗率。
(4)企业管理费、利润的费用计算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或参照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 据计算。
投标报价时,企业管理费中应包括施工企业现场监控和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费用,以及施 工企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等相关费用。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企业管理费报价可参照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相关取费计价 文件规定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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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综合单价中的风险费计算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所明确的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和幅度 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2.措施项目清单费用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自行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 案填报数量和价格,不发生的措施项目金额以“0”计价。遇有措施项目清单未列项的,投标人 可补充措施项目并报价。
(2)技术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报价可参照综合单价的组成自主确定或参照省建设主管部 门发布的计价依据。
(3)措施项目中凡属周转使用的设备、材料,均应按单次使用摊销量报价。
(4)并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措施清单提供数量和报价。遇有缺项时,投标人可补充 措施项目。
(5)施工取费费率依照本省现行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挪作他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合同约定,经 监理单位审查认可后由建设单位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建设主管部门 颁发的取费计价文件规定的弹性费率下限计算值。
(6)投标人措施项目各分项之间不得重复报价。
3.其他项目清单费用
(1)暂列金额,投标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的金额填报;总承包服务费,投标人按招标 工程量清单确定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自主确定费率并报价;计日工费,投标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 出的项目内容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报价。招标人对计日工费内容和数量未作要求的,投标人不需要作出报价。
(2)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和计日工,均为招标人估算、预测数量,投标时计入投标 人的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结算。
4.规费、税金
规费、税金按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规则内容和计费标准计算报价。省、市政府及有关 权力部门颁发的政策性文件对规费、税金的内容和计费标准有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
规费费率不得低于现行标准费率的 30%;
税金作为不可竞争费用,投标税率必须与现行规定相符;
(四)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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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报价应与工、料、机报价及对应的报价分析相符,与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 施工方案相符。
投标人应根据自己的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规则向招标人提供具体的 报价计算分析,其各项报价分析表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之间的金额(价格)应前后对应一致。
(五)清单报价中的任何算术性错误,招标人按下列原则予以调整: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
2.合价金额与单价金额和工程量的乘积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有明显错误 的除外;
3.合价累计金额与小计(合计)金额不一致的,以合价累计金额为准,并修改小计(合计)金额及总报价。
(六)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造价主管部门对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守 以下规定:
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人委托具有相 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报价书的,投标文件中应附情况说明、委托编制投标报价的咨 询合同书等。
2.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并不得 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
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根据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填报具体的表格(具体格式以投标工 具生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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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5:
投标人资信分自评表
投标人:(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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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6:
投标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本公司已详细阅读(工程名称及标段编号)招标文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及当地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现自愿就参加该工程 投标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承诺投标文件无虚假、伪造、隐瞒的内容。若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伪造、隐瞒的内容,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若中标之后被查实弄虚作假,同意取消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2.承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授权代表等主要责任人诚信投标。
3.承诺无串通投标行为,若存在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及以上错误一致、内容多 处雷同、电子检测码一致的情况,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4.承诺无恶意报价行为,若被认定存在严重哄抬标价或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行为,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5.承诺按照投标文件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若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同意接受合同约 定的处罚。若严重影响合同履约的,同意接受招标人解除合同的要求。
6.承诺本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 书发出日期(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该合同通过合同验收 或合同解除日期。
7.承诺我单位在投标前,及时维护更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相关信息,并 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8.承诺我单位在投标期间(开标之日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资质条件在“浙江省建筑市 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若为“不合格”状态,同意作否决投 标处理。
9.承诺不存在招标公告 3.9 至 3.15 项的情形。
10.承诺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限制情形。
11.承诺我方根据招标人推荐的品牌及其他规定进行投标报价。
12.承诺我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品牌与招标人推荐品牌不符的,以招标人推荐品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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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13.承诺若我方中标,严格按招标人推荐品牌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因特殊情况更换同档次 品牌的,价格不作调整。
14.承诺标后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数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要求;标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并缴纳社会保险。
15.其他:开标当日,我方不在被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浙 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示为不能投标的限制期内。
16.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或隐瞒不报,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罚并接受行政监督部 门的处理。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已中标,同意招标人取消我单位中 标资格的处理。我单位如被查实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愿承担被执行失信 惩戒并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的后果。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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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函(供参考)
编号:
致 招标人:
鉴于:(以下简称“投标人”)根据贵方发出的编号为 的招标文 项目。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需向贵方提交投标保函。件拟向贵方投标承接 根据投标人的申请,我行(下称“保证人”)在此向贵方(下称“受益人”)开立不可撤销,担保金额累计不超过______(币种)元(大写)的投标保函(下称“本 保函”)。
一、本保函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保证人承诺,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 提交的书面付款通知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金额内按照付款通知要求支付,书面付款通知即 为付款要求之单据,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文件。
付款通知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经受益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受益人公章;
2.载明投标人存在下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之一:
(1)投标截止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受益人订立合同,或签订合同时向 受益人提出附加条件;
(3)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保险) ;
(4)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3.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及付款方式;
4.付款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119 -
二、本保函一经开立即生效,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受益人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第三人时需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在本保函项下
的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四、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本保函不得转让、质押。
五、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在本保函履行期间,如
发生争议,各当事人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保证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
法院提起诉讼。
保证人:(签章)
开具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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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7:
拟派项目负责人承诺书
:
根据《金华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实施方案》(金市建建<2023>6号)及相关规定的解释,我
公司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承诺如下:
☐我公司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承诺,拟派参加(项目名称)投标中的项目负责人 (姓
名) 自 年 月 日以来无在施工项目中调离(或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情形。
☐我公司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承诺,拟派参加(项目名称)投标中的项目负责人 (姓
名)自 年 月 日以来在施工项目中调离(或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情形有 次,已在资
信标自评表中扣除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分 分,拟派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等级为 级。
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如已中标,同意招标人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的处理并承担因此引发的一切责任。
注:1.上述“施工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
资性质的限制。调离(或变更)指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
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后,发生的调离(或变更)。
2.投标人在投标时须结合项目负责人自身情况,在上述2种情况中勾选一种情形并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拟派项目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建造师执业章(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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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8:
业绩汇总表(资格后审业绩条件的汇总)(若有)
| 序号 | 该业绩证明对象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项目业 主) | 与评审有关的时 间、规模、技术 指标及其他要求 | 提交证明材 料内容 | 在投标文件 的位置 |
| 1 | 例如:企业名称或 项目负责人或技 术负责人名字等 | 例如:XX工程 等 | 例如:XX公 司或指挥部 等 | 例如:X年X月X 日完成长度或深 度X米等 | 例如:施工 合同或中标 通知书等 | 例如:投标文 件第X页 |
| 2 | …… | | | | | |
| | | | | | |
备注:不填写此表的不作为评审依据,并附上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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