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1、2号楼改造提升项目设计
公开发包文件
(电子全流程)
发包编号: I3300000047003216
发包人: 浙江湖州环太湖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
发包代理机构:东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2025年8月
目 录
第一章 发包公告(公开发包)33第二章 竞包人须知66第三章 评审办法2121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2828第五章 竞包文件格式4848第六章 设计任务书5656
第一章 发包公告(公开发包)
湖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1、2号楼改造提升项目设计
发包条件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发竞包服务类项目。
湖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1、2号楼改造提升项目设计,投资估价约人民币 35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出资比例为100%,项目业主为湖州市总工会,代建单位为浙江湖州环太湖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为浙江湖州环太湖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代理机构为东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发包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进行公开发包,项目发包编号 I3300000047003216 。项目概况与发包范围
2.1项目建设地点:项目位于湖州南太湖新区七里亭单元,东至七里亭港,南至规划绿地,西至三环西路,北至石泉桥路(具体详见图纸及业主要求)。
2.2建设规模:职工中专1、2号楼改造提升项目,项目总投资约1078.5万元。此次设计范围包含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宿舍楼一期一至二层、宿舍楼二期一至六层室内精装修及消防设施设备调整改造、结构改造、水电暖管路安装、智能化设施安装、空调、灯具、洁具、家具、标识标牌等设计,以及宿舍楼二期室外门口装修提升,装修设计面积约5109.6㎡,本项目建安费约955.715万元。
2.3设计范围:1、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平面布局图与设计估算。2、按平面方案深化,提供各重点区域装修效果图。3、按确定后的效果图,提供各专项施工图:装修(平面布置图、顶面图、砌墙图、地面图、立面及剖面、节点图)、水、电、暖、智能化施工图、结构改造施工图。
备注:以上内容为招标人列出的主要设计内容,如有遗漏,无条件按工程需要和招标人要求增补,费用不另行计算。
2.4设计周期:自发包人发出指令起30日历天内完成(以上设计工期不包含发包人确认时间及审批时间)。各阶段设计文件提交要求如下:(1)自发包人发出指令起15日历天内完成方案设计;(2)15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直至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确认;(3)其余:按建设单位及项目进展要求提交。
注:以上设计工期不包含发包人确认时间及政府审批时间。
2.5设计质量要求:各阶段、各专业设计内容和深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符合各审核、审批部门的要求,并满足发包人及相关部门提出的相关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合格等级。竞包人资格要求
3.1竞包人资格要求:具备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3.2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备有效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
注:因2022年7月1日起一级注册建筑师全面实施电子证书,原有纸质证书失效,故竞包人在竞包文件中提供的注册建筑师证书必须为电子证书。注册建筑师电子证书须符合《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2021〕2 号)的相关要求。
其他要求:(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包;(2)其他内容详见发包文件第二章1.4竞包人资格要求条款;(3)本项目采用电子发竞包,竞包单位在制作电子竞包文件前须在湖州绿色集采平台(http://www.hzlsjcpt.com)完成相关注册。发包文件的获取
4.1 本项目发包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4.2 发包文件在线下载发放时间:2025年8月18日至2025年8月25日。
4.3 潜在竞包人可凭本企业CA数字证书或交易平台账号密码登录“湖州绿色集采平台(http://www.hzlsjcpt.com)”-“我要竞包”模块(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参与竞包,并缴纳平台服务费(150元/标段)后,在交易平台-项目管理本项目内下载发包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文件。
4.4 未取得交易平台的CA数字证书或交易平台账号的潜在竞包人,应先办理交易主体注册手续(办锁费用300元/年),取得交易平台的CA数字证书,具体注册办法请登录“湖州绿色集采平台→我要竞包→立即注册”栏目进行操作。
4.5 CA数字证书办理方式:先注册账号,审核通过后用账号密码登录交易平台-CA自助服务平台,进行在线办理(服务热线:400-0571-337 服务qq:800184096)。竞包文件的递交
5.1 竞包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竞包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8月25日14时00分。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标,竞包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竞包人应在竞包截止时间之前,登录湖州绿色集采平台-我要竞包-项目管理模块,在参与的本项目流程内上传“CA加密后的电子竞包文件”。
5.2逾期上传电子竞包文件的,发包人不予受理。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发包公告在湖州绿色集采平台(http://www.hzlsjcpt.com)上发布。联系方式
发包人:浙江湖州环太湖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湖州市总工会
地 址:湖州市田园东路228号经开大厦
联系人:
*** 电话:
***
代理机构:东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湖州市吴兴区龙泉街道田盛街815号
联系人:
*** 电话:
***
发包监督小组:湖州市总工会发包监督小组
地址:湖州市田园东路228号经开大厦
联 系 人:姚女士 电 话:0572-2960301
软件技术支持
技术服务电话:19975267846(黄工)
服务热线:400-0571-337
第二章 竞包人须知
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发包人 | 详见发包公告 |
| 1.1.3 | 发包代理机构 | 详见发包公告 |
| 1.1.4 | 项目名称 | 详见发包公告 |
| 1.1.5 | 项目地点 | 详见发包公告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100%自筹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发包范围 | 详见发包公告 |
| 1.3.2 | 设计周期 | 详见发包公告 |
| 1.3.3 | 质量标准 | 各阶段、各专业设计内容和深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符合各审核、审批部门的要求,并满足发包人及相关部门提出的相关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合格等级。 |
| 1.4.1 | 竞包人资格要求 | 详见发包公告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 1.10.1 | 竞包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0.2 | 预备会提疑截止时间 | / 年 / 月 / 日 |
| 1.10.3 | 预备会书面澄清的时间 | / 年 / 月 / 日 |
| 1.11 | 偏离 | ☑不允许 □允许 |
| 2.1 | 构成发包文件的其他材料 | 发包文件修改补充文件; 竞包人提疑回复函。 |
| 2.2.1 | 竞包人提疑的截止时间 | 2025年 8 月 21 日 23 时 59 分 59 秒 |
| 2.2.3 | 提疑、答疑澄清的方式 | 提疑:竞包人对发包文件等有任何疑问,应于规定的提疑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湖州绿色集采平台(http://www.hzlsjcpt.com)—我要竞包—项目管理本项目内进行在线提疑; 在开标前,竞包人须随时关注交易平台的最新答疑信息。竞包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竞包失败的,责任自负。对竞包人提出的疑问,发包人将以在线形式于答疑截止时间前,回复所有已获取文件的竞包人; 答疑澄清:无论是发包人根据需要主动对发包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竞包人的对发包文件提交的疑问,发包人都将于规定的澄清截止时间前通过湖州绿色集采平台进行发布。 |
| 2.3.1 | 发包人修改发包文件截止时间 | 2025年 8 月 22 日 23 时 59 分 59秒 |
| 3.1 | 构成竞包文件的主要组成部分 | ☑资格 ☑商务 ☑技术 |
| 3.2.1 | 竞包报价要求、最高限价及其计算方法 | 本项目设最高限价:人民币叁拾肆万叁佰陆拾肆元整。 |
| 3.3.1 | 竞包有效期 | 60日历天(从竞包截止之日起计算) |
| 3.4.1 | 竞包保证金 | ☑不要求递交竞包保证金 |
| 3.5.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发包文件提供竞包文件格式中有要求签字或盖章(含电子签章)的按要求执行。 |
| 3.5.4 | 竞包文件份数要求 | 成交后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竞包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正副本须分别装订。 |
| 3.5.5 | 注册及标书制作工具下载网址 | https://www.hzlsjcpt.com/download |
| 4.1.1 | 竞包文件上传 | 电子竞包文件在竞包截止时间前(以上传完成时间为准)上传至湖州绿色集采平台-我要竞包-项目管理本项目流程内。 |
| 4.2.1 | 竞包截止时间 | 2025年 8 月 25 日14时00分(以电子交易平台时间为准) |
| 4.2.3 | 是否退还竞包文件 | 已在线签到的、已解密的竞包文件不予退还。 |
| 5.1 | 竞包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竞包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远程电子开标大厅 开标网址:https://hzkb.hzlsjcpt.com 电子开标大厅登录方式:登录电子开标大厅,选择对应的角色登录 (竞包人代表一律不参加现场开标,开标过程竞包人将进行远程签到和解密,可通过在线直播参与开标过程) |
| 5.2 | 竞包程序 | 1、各竞包人可在开标前 30分钟内登录电子开标大厅进行电子签到,并在线等待开标,在开标期间保持通讯畅通; 2、竞包截止前30分钟,由发包代理机构登录电子开标大厅,做好网上不见面开标准备; 3、开标程序 (一) 至竞包截止时间,主持人宣布开始开标,宣读开标现场情况以及竞包人递交情况,有效性审查是否通过等相关开标情况;说明:开标过程中,竞包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通过电子开标大厅的右上角提疑按钮,进行提疑,主持人应通过电子开标大厅在线回复 (二) 竞包人解密 1、主持人在系统中开启竞包文件解密通道后(解密时间: 30分钟 ); 竞包人应使用生成竞包文件一致的CA数字证书在线解密竞包文件。竞包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 2、竞包人解密方式:在相应的项目开标流程内,在竞包单位解密节点,点击“本单位申请解密”,使用生成竞包文件一致的CA数字证书在线解密。如果解密失败,竞包单位应在解密时间内提供在竞包文件编制工具中下载的备份竞包文件用于补救。原始电子标书作为招竞包资料存档。 3、竞包解密完成后,开标系统自动公布竞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竞包报价、设计周期及其他内容(以实际系统公布为准); (五) 竞包人确认 开标结果公布后,竞包人应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 4、开标特别说明 (一)因竞包人原因造成其电子竞包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竞包文件;因竞包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竞包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竞包文件; (二)部分竞包人的电子竞包文件无法解密的,其他竞包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三)竞包人必须使用生成电子竞包文件一致的CA数字证书解密电子竞包文件;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竞包文件解密的,造成竞包失败的,竞包人自行负责。 (五)竞包人电脑终端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配置应提前调试并运行正常,竞包人承担因未尽职责产生的不利后果。 (六)本项目的评标以竞包人递交的电子竞包文件为评标依据。 (七)电子交易平台遇网络故障、设备故障、断电等意外情况,导致无法正常开标、无法解密等情形,2小时内能够恢复正常,待恢复正常后继续开标,原定解密时间重新计算,2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由发包人确定另行开标时间;3.电子交易平台网络不畅导致竞包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发包人相应延长解密时间,超出相应延长解密时间仍然未解密的,视做撤销竞包文件。 |
| 5.3 | 否决竞包的情形 | 1.竞包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竞包文件将被否决: (1)形式评审(通过评标系统进行清标自动判断) ①竞包人未按照发包文件的要求提交竞包保证金的; ②竞包报价超过最高竞包限价(控制价)的; ③竞包人编制的CA加密电子竞包文件,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竞包文件; ④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电子竞包文件解密的或因竞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电子竞包文件未成功解密的或超出解密规定时间解密电子竞包文件的; ⑤竞包人存在“第三章 3.4、3.5条”情形的; ⑥其他: / 。 (2)资格审查内容: ①不符合发包公告中明确规定资格条件要求的; ②未提供竞包人须知3.1条的; ③竞包人存在竞包人须知第1.4项情形的; ④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否决竞包情况的; ⑤其他: / 。 (3)技术标评审内容: ①技术标评标办法中评审项目内容缺项的; ②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否决竞包情况的; ③其他: / 。 (4)商务标评审内容: ①竞包人的商务文件对发包人提供的报价格式内容进行更改的; ②竞包人的有效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 ③竞包函中的报价与解密后交易系统平台公布的开标记录报价不一致的; ④经评标委员会认定竞包人的竞包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且竞包人对其报价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或提供的相关资料无法证明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的; ⑤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否决竞包情况的; ⑥商务标文件未按发包文件要求签章的; ⑦未响应发包文件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⑧其他: 。 注: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竞包决定的,应先向竞包人进行询问核对(以通过评标系统在线询问核对竞包人为主,各竞包人在评审期间应当及时关注交易系统)。 除本条规定以外,发包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竞包文件的依据。 |
| 6.1.1 |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 评审小组构成: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 2/3; 评审小组确定方式:评审小组由发包人在评审前按规定组建。发包人按需可派1名代表参与评审,但不能作为组长;其余评审专家由发包人在竞包截止时间前24小时内从湖州绿色集采平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7.1 | 定标方式(是否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成交人) | □是 ☑否,推荐的承包候选人数:1-3人 |
| 7.2 | 评审结果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湖州绿色集采平台(http://www.hzlsjcpt.com); 公示期:不少于3日。 |
| 7.4.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2 %。 履约担保担保的形式:现金、支票、汇票、转账、银行保函、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或者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 |
| 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9.1 | 电子发包竞包 | □否 ☑是,具体要求:1、各竞包人须提供符合要求的CA加密后的电子竞包文件、有效的CA锁远程不见面解密;2、发包人对各竞包文件的现场解密。整个竞包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未成功解密的,均按未提交竞包文件处理。 |
| 9.2 | 进浙备案 | 外省成交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承包后须提供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的进浙备案证明。若无法提供,则必须确保在行政主管网站可查询,提供行政主管网站网址并提供该网页内容材料(网页直接截图即可)。 |
| 9.3 | 服务费 | 1.本项目竞包以人民币报价; 2.不论竞包结果如何,竞包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包有关的全部费用; 3.本项目代理费人民币8000元整,由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付清,请各竞包人自行考虑并计入竞包报价中; 4、成交后成交单位需向平台缴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竞包人须知1.5费用承担。 |
| 9.4 | 竞包人硬件设备要求 | 各竞包人需要保障参与不见面开标的电脑硬件要求符合以下内容: 1.建议使用360安全浏览器。 2.电脑操作系统要求在win7及以上。 3.要求正确安装湖州绿色集采平台CA驱动程序并正常登录。 开标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请密切关注开标情况。因竞包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未成功解密的,均按未提交竞包文件处理。 |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我市相关文件规定,本发包项目已具备发包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发包。
1.1.2 本发包项目发包人: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发包项目发包代理机构: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发包项目名称: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发包项目地点: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发包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发包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1.3 发包范围、合同期限及服务期限、质量要求
1.3.1 本次发包范围: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发包项目的合同期限及服务期限: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发包项目的质量要求: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1.4 竞包人资格要求
1.4.1 竞包人应具备以下要求: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竞包:见发包公告
1.4.3 竞包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发包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发包项目提供发包代理服务的;
(3)与本发包项目的发包人或发包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4)与本发包项目的发包人或发包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5)与本发包项目的发包人或发包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6)为本发包项目的代建人;
(7)被责令停业的;
(8)被暂停或取消竞包资格的;
(9)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0)在最近三年内被录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的;
(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发包项目竞包。
1.4.4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竞包截止日前(近三年)有被录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的;
(2)竞包截止日前被行政机关通报限制在本区域内竞包的;
(3)竞包截止日前有与工程建设相关且正在被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
(4)竞包截止日前一年内受到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行政机关罚款及以上的行政处罚;
1.5 费用承担
1.5.1 竞包人准备和参加竞包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本项目代理服务费8000元,由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给代理机构。
1.5.3成交后,成交人需向平台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以下收费标准收取。
1.工程类项目交易服务费标准如下:
2.货物、服务类项目交易服务费标准如下:
| 成交价(元) | 成交单位收费(元) |
| 200万(含)以下 | 750 |
| 200万-400万(含) | 2000 |
(1)不涉及具体金额的采购项目,成交单位收取交易服务费750元/件;
| 成交价(元) | 成交单位收费(元) |
| 5000万以下 | 根据成交价格的1.5‰ |
| 5000万以上 | 75000 |
(2)成交单位收费不足750元的,按最低标准750元收费。
3.以上收费不包含作为竞包单位交纳的150元平台技术服务费。
4.交易服务费缴纳账号
账户名称:湖州市两山生态资源运营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30500MA7NGCP69C
地址、电话: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月河街道环城东路272、274号底266-276上、0572-2175036
开户行及账号: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811287635000139
1.6 保密
参与发竞包活动的各方应对发包文件和竞包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发包竞包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发包人按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竞包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竞包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发包人的原因外,竞包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发包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竞包人在编制竞包文件时参考,发包人不对竞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竞包预备会
1.10.1 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竞包预备会的,发包人按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竞包预备会,澄清竞包人提出的问题。
1.10.2 竞包人应在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发包人,以便发包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竞包预备会后,发包人在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竞包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发包文件的竞包人。该澄清内容为发包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偏离
竞包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竞包文件偏离发包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发包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发包文件
2.1 发包文件的组成
2.1.1 本发包文件包括:
(1)发包公告;
(2)竞包人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主要条款;
(5)竞包文件格式;
(6)设计任务书;
(7)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2.1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发包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发包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发包文件的澄清
2.2.1 竞包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发包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竞包人须知前附表2.2.1规定的时间前在竞包人须知前附表2.2.3规定的方式进行提疑,要求发包人对发包文件予以澄清,超过截止日期的提疑不予受理。
2.2.2 发包人根据需要主动对发包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竞包人的对发包文件提交的疑问,发包人都将作出统一解答或予以澄清,并以发包文件补充文件的形式在竞包人须知前附表2.2.3规定的方式发布。如果澄清内容影响竞包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竞包截止时间。
2.2.3 提疑、答疑澄清信息将统一按竞包人须知前附表2.2.3规定的方式进行发布。
2.2.4本项目(仅指电子发竞包)若发布了答疑文件(指发包文件补疑内容),竞包人必须选择答疑文件进行竞包文件制作,否则其竞包文件将无法上传。
2.3 发包文件的修改
2.3.1发包人可对发包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发包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发包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当发包文件、发包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如果修改发包文件的时间距竞包截止时间不足3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竞包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竞包截止时间。
2.3.2 发包文件的修改将按竞包人须知前附表2.2.3规定的方式进行发布。竞包文件
3.1 竞包文件的组成
3.1.1资格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②基本账户证明复印件(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信息)、③企业资质证书;
(2)竞包声明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授权委托书;
(5)拟派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书;
(6)授权代理人、项目负责人社保证明(社保机构出具的由本单位或分公司为其缴纳的近3个月中任何1个月的社保证明,提供汇总表的,为方便查找,请打“√”标明。如为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返聘合同及退休证明);
(7)湖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竞包人廉洁守信承诺书;
(8)代理费承诺函;
(9)竞包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
3.1.2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拟投入本项目设计团队组成情况;
(2)企业类似项目设计业绩;
(3)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设计业绩;
(4)对本项目的理解及总体设计思路;
(5)设计方案;
(6)工程造价及材料合理应用分析;
(7)设计服务承诺;
(8)竞包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技术资料。
3.1.3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竞包函;报价明细表;
(3)竞包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发包人要求提供的或竞包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商务资料)。
注:以上《资格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所需的资料由竞包人以扫描件或电子件形式上传至系统设置的模块中。竞包单位必须确保竞包时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发包人将一律否决其竞包,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2 竞包报价
3.2.1竞包人的设计费包括发包范围内设计及服务、制作、评审、印刷、邮寄、差旅费、专家费以及竞包人利润、管理费、税金及风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发包范围内工程投资总额的变化、设计需求或设计文件的调整修改变更、设计标准规范的修改(或新出台)、政策规划的调整、施工周期的延长导致的现场服务期限延长、人工物价的上涨、成熟的设计人应考虑到的其他风险等一切风险产生的费用)、代理费、服务费等所有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在后期设计过程中,若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专项设计资质的,允许承包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须经得项目业主的书面认可),该设计费用已含在竞包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2.2本次竞包采用可调总价方式,实际设计费用=中标价±招标控制价差额部分*中标价/(955.715万元),<如招标控制价与估算投资价高于预估建安费(955.715万元),则实际设计费用=中标价+招标控制价与估算投资价差额部分*中标价/955.715(万元),如招标控制价与估算投资价低于预估建安费(955.715万元),则实际设计费用=中标价-招标控制价与估算投资价差额部分*中标价/955.715(万元)>。
3.2.3 竞包人在竞包截止时间前修改竞包函中的竞包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本发包文件中“竞包文件格式”中的相应报价。
3.2.4最高竞包限价详见竞包人前附表。
3.2.5竞包报价的其他要求详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3.2.6竞包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3.2.7本项目涉及的单价、合价、总报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3.3 竞包有效期
3.3.1 除竞包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竞包有效期为 60 天。
3.3.2在竞包有效期内,竞包人撤销或修改其竞包文件的,应承担发包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竞包有效期的,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包人延长竞包有效期。
3.4 竞包保证金(本项目不要求)
3.5竞包文件的编制
3.5.1 CA加密电子竞包文件应按第六章“竞包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竞包文件的组成部分。
3.5.2 CA加密电子竞包文件应当对发包文件有关合同期限、竞包有效期、发包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5.3 CA加密电子竞包文件应由竞包单位(联合体竞包的,指联合体牵头人)进行电子签章盖章确认。
3.5.4 电子竞包编制工具
相关下载地址:https://www.hzlsjcpt.com/download。
4. 竞包文件标记、递交、修改与撤回
4.1 竞包文件标记
竞包文件(CA加密后的电子竞包文件):网上竞包上传的竞包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
4.2 竞包文件的递交
4.2.1竞包文件(CA加密后的电子竞包文件):竞包人应在竞包人须知前附表4.2.1项规定的竞包截止时间前登陆湖州绿色集采平台-我要竞包-项目管理-竞包项目管理本项目流程内竞包文件递交上传CA加密后的电子竞包文件;
4.2.2到竞包截止时间止,发包人收到的竞包文件(成功解密)少于3个的,发包人将依法重新组织发包。
4.3 竞包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竞包人须知前附表4.2.1项规定的竞包截止时间前,竞包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竞包文件。
4.3.2 竞包人撤回竞包文件的,应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撤回通知。
5. 竞包
5.1 竞包时间和地点
5.1.1发包人在竞包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竞包截止时间(竞包时间)和竞包人须知前附表第5.1项规定的地点公开竞包,所有竞包人应在竞包截止时间前登录网上开标大厅参加竞包会议,具体要求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第5.1项规定。
5.2 竞包程序
详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5.2。
5.3 竞包异议
竞包人对竞包会议过程有异议的,应当通过网上开标大厅在线提出异议或质询,发包人将在线回复。
6. 评审
6.1 评审委员会
6.1.1评审由发包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发包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竞包人或竞包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竞包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竞包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发包、评审以及其他与发包竞包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竞包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6.1.3参加评审的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接受发包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6.1.4根据发包文件精神,参加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对整个评审、决标过程保密,不得泄露;
6.1.5通讯工具管理:在评审期间,每个评委的手机统一存放;
6.1.6在评审期间,任何人不允许把竞包文件及其汇总材料带出评审指定地点,材料应有专人保管和发放,评委完成评审时应如数、及时归还;
6.1.7竞包人对发包人和评委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被取消承包资格。
6.2 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审
评审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竞包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确定承包人方式
7.1.1除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承包人外,发包人依据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承包候选人确定承包人,评审委员会推荐承包候选人的人数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评审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承包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竞包报价低的优先;竞包报价也相等的,由评审委员会组长现场随机抽签确定。
7.1.2 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向发包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7.1.3发包人在确定承包人前须对拟成交单位的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询。
查询网址: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
7.2 评审结果公示
7.2.1发包人在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评审结果。
7.2.2发包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所有承包候选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日。
竞包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发包的项目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提出。发包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发包竞包活动。
7.3 承包通知
7.3.1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发包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承包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承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发包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发包人可以按照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承包人,也可以重新发包。
7.3.2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竞包有效期内,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承包结果通知未承包的竞包人。
7.4 履约保证金
7.4.1 在签订合同前,承包人应按竞包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向发包人递交履约保证金,并应符合发包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要求。联合体承包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
7.4.2 承包人人不能按本章第7.4.1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
7.5 签订合同
7.5.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承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发包文件和承包人的竞包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发包人取消其承包资格,其竞包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有);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竞包保证金数额的,承包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承包通知书后,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发包人向承包人退还竞包保证金(如有);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发包人的纪律要求
发包人不得泄露发竞包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竞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竞包人的纪律要求
竞包人不得相互串通竞包或者与发包人串通竞包,不得向发包人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承包,不得以他人名义竞包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承包;竞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8.3 对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竞包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承包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8.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竞包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承包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竞包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发包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按规定程序向发包人的纪检或分管招竞包监督部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第9条款号。
10.电子发包竞包
本项目采用电子发包竞包,对竞包文件的编制、递交、开标、评审等的具体要求,见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11.其他(发包人要求)
11.1 评标过程需结合《湖州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企信用信息使用核查的函》相关要求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核查并对核查结果进行运用。。
11.2 竞包人存在撤销竞包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不与发包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包人重新发包的,发包人可以拒绝竞包人再次竞包该项目。
11.3 本项目编制完成并向发包人汇报,发包人可以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意见予以修改;发包人有权在任何阶段决定停止实施本项目,并决定单方解除合同,发包人按照实际已完成并确认的各阶段工作量配比支付费用,成交人不得再要求其他费用;其中,若只完成方案设计阶段则按竞包总价的10%支付;后续工作无论发包人任何原因导致中止/终止实施,设计人无条件服从且不予任何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1.4 本次采用可调总价报价,实际设计费用=中标价±招标控制价差额部分*中标价/(955.715万元),<如招标控制价与估算投资价高于预估建安费(955.715万元),则实际设计费用=中标价+招标控制价与估算投资价差额部分*中标价/955.715(万元),如招标控制价与估算投资价低于预估建安费(955.715万元),则实际设计费用=中标价-招标控制价与估算投资价差额部分*中标价/955.715(万元)>
11.5 承包人如为未办理进浙备案的省外企业,须在获得成交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完成企业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浙备案相关手续。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
11.6其他详见发包答疑(如有)。
第三章 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资格文件审查 | 形式评审标准 | 竞包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 竞包人条件 | 符合第二章竞包人须知1.4.1~1.4.4及发包公告要求等 |
| 签字盖章 | 符合 “竞包文件格式”的要求签字、盖章(含电子签章) |
| 竞包文件编制 | 按发包文件要求编制,无字迹或扫描件模糊、辨认不清; |
| 竞包书唯一 | 未出现“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竞包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情形 |
| 其他 | 不同竞包人未使用同一台电脑制作竞包文件; 竞包文件未附有发包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格文件组成 | 符合第二章竞包人须知3.1.1条资格文件主要内容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性条款。 |
| 技术文件审查 | 形式评审标准 | 竞包人名称 | 与资格文件一致 |
| 签字盖章 | 符合 “竞包文件格式”的要求签字、盖章(含电子签章)。 |
| 竞包文件编制 | 按发包文件要求编制,无字迹或扫描件模糊、辨认不清 |
| 竞包文件响应 | 符合发包文件中实质性的要求 |
| 其他 | 符合第三章评审办法要求 |
| 技术评审 | 详见技术标计分标准2.2.2 |
| 商务文件审查 | 形式评审标准 | 竞包人名称 | 与资格文件一致 |
| 签字盖章 | 符合 “竞包文件格式”的要求签字、盖章(含电子签章) |
| 竞包文件编制 | 按发包文件要求编制,无字迹或扫描件模糊、辨认不清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其他 | 竞包文件未附有发包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商务评审 | 竞包内容 | 符合第二章“竞包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竞包报价 | 报价不得高于最高竞包限价; |
| 合同期限、计划工期 | 符合第二章“竞包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质量 | 符合第二章“竞包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竞包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竞包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发包文件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竞包人须知”第3.1.2项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性条款。 |
| 评审分值计算 |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商务得分:100分 技术得分:100分 |
| 商务权重:20% 技术权重:80% |
| 2.2.2 | 技术标评定 | 按第三章2.2.2条规定评定 |
| 2.2.3 | 商务标得分 | 按第三章2.2.3条规定计算 |
| 最终得分 | 最终得分=商务得分×商务权重+技术得分×技术权重 |
| 串标 形为 | 3.4 | 串通竞包的判定 | 按第三章3.4规定 |
1. 评审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委员会对满足发包文件实质性要求的竞包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打分,并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最终得分相等时,以竞包报价低的优先;竞包报价也相等的,由评审委员会组长现场随机抽签确定。当最终有效竞包单位不足3家的,发包人有权重新组织发包。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3技术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4 商务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 最终得分与评分标准
2.2.1 竞包人最终得分
竞包人的最终得分=商务得分×商务权重(20%)+技术得分×技术权重(80%)。
2.2.2 技术标总分100分(权重占80%)
| 序号 | 评价因素 | 分值 | 评价标准 |
| 1 | 拟投入本项目设计团队组成情况 | 12分 | 项目设计团队中项目负责人,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造价各专业人员须配备齐全且人员不得兼任。 (1)建筑专业负责人为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得1分,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 (2)结构专业负责人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得1分,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 (3)给排水专业负责人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的,得1分,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 (4)暖通专业负责人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的,得1分,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 (5)电气专业负责人为注册电气工程师的,得1分,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 (6)造价专业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 注:以上人员一人一岗,不得兼任。提供相应证书及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竞包人公章,社保证明是指社保机构出具的由本单位或分公司为其缴纳的近 3 个月中任何 1 个月的社保证明,竞包人也可通过网上社保查询系统进行打印并盖企业公章。如提供企业社保汇总表,请在项目团队成员前面打√示明。 |
| 2 | 企业类似项目设计业绩 | 12分 | 自2020年7月1日(含)至今,竞包人具有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项目设计业绩的,每个项目得4分,本项最高得12分。 【注:提供设计委托合同盖章页及关键页,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设计委托合同不能体现项目类别及规模的,须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 |
| 3 | 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设计业绩 | 12分 | 项目负责人自2020年7月1日(含)至今具有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项目设计业绩的(需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参与),每个项目得6分,本项最高得12分。 【注:提供设计委托合同盖章页及关键页,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合同不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项目类别、项目规模的,须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 |
| 4 | 对本项目的理解及总体设计思路 | 10分 | 对项目理解是否全面,设计成果符合方案要求,得3-5分。 对发包项目总体设计思路是否清晰,内容是否全面,得3-5分。 |
| 5 | 设计方案 | 40分 | 1、方案设计的编制深度:根据方案设计的内容、需提供效果图、提供装修及其他相关专业深化设计图,效果和深度能否满足本项目的需求进行酌情打分(15-25分)。 2、整体平面布局和功能配套:根据原有的整体布局和功能,重新合理确定修缮改造范围,注重公共空间规划和设计,同时确保提升改造成果的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酌情打分(9-15分)。 |
| 6 | 工程造价及材料合理应用分析 | 10分 | 材料合理应用分析(3-5分)。 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及准确性(3-5分)。 |
| 7 | 设计服务承诺 | 4分 | 设计服务承诺是否全面、可行,有利于建设单位全面控制项目质量、工期及合理造价(2.4-4分)。 |
上述量化评分,由评委根据竞包人的竞包文件予以评审,评审项目缺项时,该项得零分。技术文件得分按照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分结果汇总数后的算术平均分计算,计算公式为:
技术得分= 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评分合计数 /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数 。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2.3 商务文件评定
商务文件总分100分(权重占 20%),按以下标准评定。
(一)有效标的确定
在评定商务文件分值前,由评审委员会先对商务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存在竞包人须知前附表中否决竞包的情形情况之一的,其竞包按无效竞包处理:
(二)凡有效竞包报价低于平均报价(平均报价的计算方法为所有有效竞包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价,当有效竞包报价在3家及以下时,平均报价的计算方法为全部有效竞包报价的算术平均值)8%及以上,其竞包作有效低价竞包报价,剩余为最终有效合理竞包报价。
(三)最佳报价的确定:以最终有效合理竞包报价的平均值为最佳报价(最佳报价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四)各有效竞包与最佳报价进行比较,按以下公式求出百分比K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计算商务标得分:
K=(有效竞包报价—最佳报价)÷最佳报价*100%
当K值等于零时,得满分100分;
当K值大于零时,K值每增1%,在总分上扣0.8分;
当K值小于零时,K值每减1%,在总分上扣0.4分;
注:各竞包人的商务得分按此方法计算后,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最佳报价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发包期间保持不变(计算错误,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a.纯算术性四则运算错误;b.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者少计竞包人报价的。由于评审差错,导致否决竞包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3. 评审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审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竞包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否决其竞包。
3.1.2 竞包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否决其竞包:
(1)第二章“竞包人须知” 第1.4.1项、第1.4.2项、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竞包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审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补正或确认的;
(4)未响应发包文件中实质性条款的;
(5)未在涂改的竞包报价处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3.1.3竞包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审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竞包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竞包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竞包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否决其竞包。
(1)竞包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2规定的评审因素、分值及权重对技术标计算出得分;
(2)按本章第2.2.3规定的评审因素、分值及权重对商务标计算出得分。
3.2.2本章第2.2各阶段的评分分值计算均按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 竞包文件的澄清、补正和否决
3.3.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竞包人对所提交竞包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竞包文件在实质上响应发包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竞包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且细微偏差不影响竞包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补正。评审委员会不接受竞包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竞包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竞包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竞包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审委员会对竞包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竞包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委员会的要求。
3.3.4因有效竞包不足3个使得竞包明显缺乏竞争的,评审委员会有权拒绝全部竞包。所有竞包被拒绝的,发包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发包。
3.4串通竞包行为
3.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竞包人相互串通竞包:
(一)竞包人之间协商竞包报价等竞包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竞包人之间约定承包人;
(三)竞包人之间约定部分竞包人放弃竞包或者承包;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竞包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竞包;
(五)竞包人之间为谋取承包或者排斥特定竞包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3.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包人相互串通竞包:
(一)不同竞包人的竞包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竞包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包事宜;
(三)不同竞包人的竞包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竞包人的竞包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竞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竞包人的竞包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竞包人的竞包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七)不同竞包人的电子竞包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
(八)不同竞包人从同一竞包人或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发包文件、上传竞包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竞包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竞包人的在职人员的;
(九)不同竞包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的;
(十)不同竞包人的采用同一台电脑进行编制竞包文件(如采用同一MAC地址、硬盘号、主板号、CPU号或同一造价工具加密器等等)。
3.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包人与竞包人串通竞包:
(一)发包人在竞包前开启竞包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竞包人;
(二)发包人直接或者间接向竞包人泄露标底、评审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发包人明示或者暗示竞包人压低或者抬高竞包报价;
(四)发包人授意竞包人撤换、修改竞包文件;
(五)发包人明示或者暗示竞包人为特定竞包人承包提供方便;
(六)发包人与竞包人为谋求特定竞包人承包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5弄虚作假的行为
3.5.1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竞包的,属于以他人名义竞包。
竞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CJ-FW22-C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代建单位(全称):
本项目为代建项目,本合同中所有涉及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均由代建单位代为享有、履行,但本合同“十三、其他约定”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 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
3.工程内容及规模: 。
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 。
5.工程投资估算: 。
6.工程进度安排: 。
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 。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 。
2.工程设计阶段: 。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的约定为准。计划时间与具体周期不一致的,以具体周期为准。
四、合同价格与支付
暂定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 (含税),(¥ 元)。
人民币(大写) (不含税),(¥ 元)。
具体见附件4。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
以下为本合同文件的构成和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如有)
(2)成交(中标)通知书(如有);
(3)竞包函(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招标文件及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有);
(10)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要求,如针对同一内容,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相比更有利于发包人,则针对该内容视为投标文件较招标文件更具优先性。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发包人办公室 签订。
十、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内容不一致的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设计人和代建单位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其他约定
1.发包人将本合同中涉及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全部委托代建单位代为行使【以下除外: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权利、义务中未委托代建单位行使、履行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无,请在横线写“无”或划去)】。
2.代建单位接受发包人委托,设计人对此予以同意,并认可代建单位代发包人履行本合同中涉及发包人权利义务的结果。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 份、副本一式拾伍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壹 份、副本伍 份,设计人执正本壹 份、副本伍 份,代建单位执正本壹 份、副本伍 份。
发包人:(盖章) 设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代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传 真:
电子信箱: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GF-2015-0210)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设计资料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4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如有),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4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4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4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如有)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如有)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4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询标纪要(如有)、工程会议纪要、经双方确认的工程联系单、审核报告等。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等。
1.4 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按《合同协议书》执行 。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1.8 保密
保密期限: 至本项目建设完成后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所列资料清单及时向设计人提交本项目所需的必要资料及文件。。
2.1.3 发包人其它义务:
(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2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7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重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3)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与设计人的对接、沟通、联系,各类资料、文书、信息的传递(包括各类设计指令的下达)。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7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 15 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 需 (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
(1)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2)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3)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4)设计人保证其成果文件及资料均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5)若设计人使用他人的专利、专有技术,相应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6)设计人的方案设计成果及其设计理念归发包人所有。
(7)发包人有权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实际情况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
(8)发包人有权通过传媒或其它形式介绍、展示或评价设计方案。
(9)设计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自行解决。
(10)设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本项目设计任务,不得转让(转包)给他人。在后期设计过程中,若设计人不具备相应的专项设计资质的,允许设计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须经得发包人的书面认可),该设计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执业资格及等级: ;
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签订与设计相关的文件,主导项目的设计思路、设计人员安排、人员分工,负责项目的设计进度、质量,与发包人的对接、沟通、联系,与发包人的各类资料、文书、信息的传递、签收。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每变更一次发包人将收取其合同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在进度款中予以扣除。由此造成的设计工期延误、费用增加和发包人的损失均由设计人承担。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7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收取其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在进度款中予以扣除,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收取其合同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在进度款中予以扣除,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 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分包必须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分包,设计人必须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设计人必须负责对分包人的管理、沟通与协调,在设计过程中禁止推卸管理、沟通、协调等责任,分包设计服务过程或现场服务过程中必须有设计人的人员参与。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完成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社保缴费证明(或医保缴费证明)、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和分包设计合同以及发包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分包工程设计费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自行与分包人结算并支付给分包人。
3.5 联合体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发包人仅向牵头人进行款项的支付,并由牵头人开具发票。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其他现行的国家、浙江省、湖州市有关规范标准。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施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深度除满足现行国家、地方和行业现行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图纸审批审查、编制施工工程量清单、指导规范施工的需求。
5.3.5 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按现行国家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合同签订后 5 天内。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各设计阶段的设计周期、与发包人沟通交流时间计划、各设计阶段人员配合及分工计划、设计周期中的关键性控制节点安排、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时间计划。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不超过15天 。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 。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5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10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15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 。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如下:详见附件3
注:以业主具体要求为准。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 不超过30天 。
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 15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1)设计单位在收到审查意见后10个日历天内完成回复;
(2)设计人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3)设计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4)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设计人自行承担。
9.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 在施工期全过程内 天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 合同价格形式为以下第___(2)___项: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含投资总额的变化、图纸变化、设计需求或设计文件的调整修改变更、设计标准规范的修改 (或新出台)、政策规划的调整、施工周期的延长导致的现场服务期限延长、人工物价的上涨、成熟的设计人应考虑到的其他风险等一切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上述风险范围内导致的一切风险费用均已计入签约合同价。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不调整 。
(2)可调总价合同
实际设计费用=中标价±招标控制价差额部分*中标价/(955.715万元),<如招标控制价与估算投资价高于预估建安费(955.715万元),则实际设计费用=中标价+招标控制价与估算投资价差额部分*中标价/955.715(万元),如招标控制价与估算投资价低于预估建安费(955.715万元),则实际设计费用=中标价-招标控制价与估算投资价差额部分*中标价/955.715(万元)>;
备注:按þ整体项目判断/¨按单个子项目判断是否超过该比例(请勾选)
固定总价合同
①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范围包含投资总额的变化、图纸变化、设计需求或设计文件的调整修改变更、设计标准规范的修改(或新出台)、政策规划的调整、施工周期的延长导致的现场服务期限延长、人工物价的上涨、成熟的设计人应考虑到的其他风险等一切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上述风险范围内导致的一切风险费用均已计入签约合同价。
②固定总价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 / ;
预付款的比例: / 。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 ,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 天前支付。
10.4 进度款支付:详见附件4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5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10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1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 设计人 (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 知识产权
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发包人所有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发包人所有 。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供项目实施周期内针对本项目使用。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违约金: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支付设计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设计费。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
(1)在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发包人不再支付设计费等任何费用,且有权上报主管部门。
(2)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的,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承担合同价款10%的违约责任,并根据实际损失全额赔偿。同时,设计人应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3)因设计资料及文件不满足现行国家、地方规范、现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的,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每发现一处,设计人应按照签约合同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因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遗漏、错误、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等情形,设计人除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外,还应承担合同价款2%的违约责任。
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7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万分之三。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签约合同价的10% 。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 / 。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本签约合同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5 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有权终止合同并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政府行为、规划调整等 。
16. 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90 天。
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 / 天内。
17. 争议解决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 。
17.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湖 州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18. 其他
18.1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或变向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18.2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8.3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8.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5 履约担保
设计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否
设计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在合同签订前以现金、银行转账或银行履约保函或保险保单及保险保函/凭证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2%。
注:采用银行履约保函的,保函开具银行需在湖州市区开设营业场所,必须是不可撤销保函,且无条件支付或见索即付;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服务期内的所有设计项目完成且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发包人视履约情况向设计单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有)。
18.6 因设计人违约导致发包人、代建单位陷入诉讼或仲裁的,发包人、代建单位由此产生的全部律师费、鉴定费、审计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18.7设计人承诺,在发包人、代建单位提供的全生命周期平台或其他相关平台中,从设计人所使用的账户上传的所有材料、填写的信息,无论设计人是否签字或盖章,设计人对其均予以确认、认可,代表设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不代表发包人、代建单位的认可、同意。
19.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三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发包人送达地址:
联系人: 电话:
设计人送达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代建人送达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三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一方变更地址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通知一直有效。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或文件按送达地址邮寄视为送达。如按上述地址邮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述地址的确认适用本合同履行过程,亦适用于为解决争议可能产生的调解、诉讼、仲裁等过程中。
附件:
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4: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5:设计单位动态管理及考核评价办法
附件1: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一、本工程设计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þ方案设计阶段、þ初步设计、þ施工图设计及þ施工配合。
三、各阶段服务内容
1.初步(基础)设计阶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非标准设备设计阶段(如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图设计阶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施工配合阶段(包括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本项目初步设计深度必须达到编制《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中《发包人要求》以及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2018版)》中清单及控制价的编制深度的要求,同时满足招标人成本控制标准要求。
附件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 1 | 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 | 各1 | 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 | |
| 2 | 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的具体要求) | 1 | 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 |
| 3 | 选择报告、土地使用协议、建筑红线图,建筑钉桩图 | 各1 | 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 |
| 4 | 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 | 1 | 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 |
| 5 | 自然资源、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水文及工程详细地质勘察报告 | 各1 | 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 |
| 6 | 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 各1 | 下一个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提供上一个阶段审批意见 |
| 7 | 初步设计确认单(含非标准设备设计图开工令) | 1 | 施工图设计开始3天前 |
| 8 | 非标准设备设计确认单(含施工图设计开工令) | 1 | 施工图设计开始3天前 |
| 9 | 工程所在地地形图(1/500)电子版及区域位置图 | 1 | 施工图设计开始3天前 |
| 10 | 交通、原料、外部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等位置、标高、坐标、管径或能力等资料 | 1 | 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 |
| 11 | 其它设计资料 | 1 | 各设计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 |
| 12 | 竣工验收报告 | 1 |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5天内 |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具体以专用条款2.1为准)
附件3: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 事宜 |
| £ | 方案设计纸质文件 (含电子版一套) | __份 | 待发包人明确了设计需求后 天内完成 | 前列提交期限为设计人设计、修改回复等全部服务时间,但不包括发包人及第三方实际审查时间 |
| £ | 初步设计纸质文本 (含电子版一套) | __份 | 待发包人下达指令后 天内完成 |
| £ | 完成审图后的施工图设计纸质文本 (含电子版一套) | __份 | 待发包人下达指令后 天内完成 |
| 其他资料:(下拉框) | | | |
| 发包人另有需要的,由设计人无偿提供增加的资料及相应份数。 上述所需具体资料请在序号处勾选。 |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图纸交付地点:发包人指定地点。
附件4: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支付方式
(一)本合同项下设计费按如下方式支付(请勾选):
R按整体项目支付
£按单个子项目分别支付。
(二)具体支付节点:
施工图完成审图后应付合同总价的70%,余款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如需出具竣工验收合格书)后及时结算并付清。
二、其他要求
1.设计人同意接受按《设计单位动态管理及考核评价办法》(附件5)考核要求执行,最终设计费金额经考核后确定。
2.需支付的费用在收到设计人正式发票后予以支付。
3.本项目设计服务费为完成合同规定服务范围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
附件5:设计单位动态管理及考核评价办法
设计单位动态管理及考核评价办法
制度内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制度文本由合同文本使用部门自行上传)
第五章 竞包文件格式
竞包声明书
(发包人名称):
本人 (姓名)系 (竞包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拟建的 项目的竞包,我方就本次竞包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我方此次提交的竞包文件等所有资料均真实有效的,如有不实,我单位自愿取消本项目竞包资格,并无条件接受3个月以上的不良行为公示,一旦承包,承包无效,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
竞 包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是 (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为 。
特此证明
竞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 名)系 (竞包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单位代理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参加 (发包人)的 项目的竞包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审、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签字)性别 :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联系电话:
竞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湖州市国企采购项目竞包人廉洁守信承诺书
本公司决定参加项目竞包。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廉洁从业、诚实守信,特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决不发生以下行为:
1.以他人名义竞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单位资质竞包;
2.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承包;
3.与发包人或者其他竞包人相互串通竞包;
4.承包后将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5.承包后与发包人签订背离竞包文件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私下协议;
6.其他违反发包竞包、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不以任何理由给予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专家评委以下好处:
1.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或给予回扣、感谢费、劳务费等各种名目的经费;
2.报销应由上述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赠送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提供宴请、健身、旅游、娱乐等高消费活动;
5.无偿或明显低于市场价装修住房。
三、不以任何理由为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等提供方便。
四、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派驻廉政监察组等机构的监督,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廉政文化进工程工作,加强廉洁从业环境宣传、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多种形式开展廉洁教育。
上述承诺如有违反,愿接受录入诚信档案的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承诺单位(公章):
承诺日期:
代理费承诺函
致:
根据发包文件的规定,一旦我公司承包,我公司同意按发包文件要求向贵公司交纳成交项目的代理服务费,在确定承包人后,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结清。
账户名称:东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税号:9133050214696622XU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
账号:371458341933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香溪悦府文荟楼田盛街801号
电话:0572-2090328
竞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类似项目设计业绩一览表
| 项目名称 | 委托单位 | 服务内容 | 项目特征(面积或金额) | 合同签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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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竞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拟投入本项目设计团队组成人员一览表
项目名称: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注册 证书及编号 | 技术职称 | 从业 年限 | 专业 | 备注 |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 4 | | | | | | | | |
| 5 | | | | | | | | |
| 6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提供以上人员相关证书等相关资料;此表仅提供了表格形式,比选人应根据需要准备足够数量的表格来填写;
竞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竞包函
致: (发包人名称):
1、根据你方发包项目编号为 {项目编号} 的 {发包项目名称} 发包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发包文件的竞包须知、合同条款、发包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总价: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的竞包报价并按发包文件要求承包上述项目服务等其他一切费用,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发包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及有关附件,对此全部接受。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保证服务期为: 。
4、我方同意所提交的竞包文件在发包文件的竞包须知前附表中第3.3.1条规定的竞包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成交,我方将受此约束。
5、我方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
竞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投标报价 |
| 设计费 | 元 |
| 发包代理费 | 6000 元 |
| 合计 | 元 |
注:1.本次竞包采用总价包干,结算不作调整,各竞包人结合自身实力、项目实际情况自主报价,一旦成交,无论后续是否产生设计变更、规模变更、总投资变更等情况,竞包价格均不予调整。
2.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否则其竞包作无效标处理。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六章 设计任务书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职工中专1、2号楼改造提升项目
2、建设单位:湖州市总工会
3、项目地点:项目位于湖州南太湖新区七里亭单元,东至七里亭港,南至规划绿地,西至三环西路,北至石泉桥路。
4、工程规模:职工中专1、2号楼改造提升项目,项目总投资约1078.5万元。此次设计范围包含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宿舍楼一期一至二层、宿舍楼二期一至六层室内精装修及消防设施设备调整改造、结构改造、水电暖管路安装、智能化设施安装、空调、灯具、洁具、家具、标识标牌等设计,装修设计面积约5109.6㎡。
5、功能设置:
宿舍楼一期:
一层:宿舍、管理办公室;
二层:宿舍;
宿舍楼二期:
一层:接待大厅、管理办公室;
二至六层:活动用房、管理用房、宿舍;
(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可考虑局部结构改造,以提升空间使用率)
二、项目定位:
本项目的实施旨在进一步满足湖州市企业职工日益增长且日益多元化的专业培训需求,通过提高职工培训住宿标准,改善宿舍楼内居住条件,提升职工在培训期间的获得感与幸福感,激发他们的内在学习动力与创新潜能,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而丰富的人才与智力基础。同时,为促进湖州市改革发展、增强湖州市在区域竞争中的人才优势与核心竞争力贡献重要力量。
三、设计方案及施工图深化要求:
1、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平面布局图与设计估算。
2、按平面方案深化,提供各重点区域装修效果图。
3、按确定后的效果图,提供各专项施工图:
装修(平面布置图、顶面图、砌墙图、地面图、立面及剖面、节点图)、水、电、暖、智能化施工图、结构改造施工图。
项目设计要求:本项目设计应考虑功能周全、布局合理;本项目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指标、规范和标准。依据相关设计标准,结合既有建筑现况,充分优化和完善各区域的功能。
3.经济性与绿色节能:在充分考虑投资可行的前提下运用成熟的环保、节能技术、合理布置功能空间、合理设计水电工程,节约能源、降低能耗、缩减运行费用、降低维护成本。
设计依据:
国家、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服务内容及周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最终设计成果获得相关部门确认或审批,做好后期配合服务直至完成竣工验收。工程设计阶段、范围、各阶段设计服务内容:
(一)设计阶段:包括方案-施工图设计、后期配合服务等工作。
(二)设计服务范围:中标单位需完成本项目装修、水电暖、智能化、结构改造等专项的设计及配合服务工作。
设计范围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室内精装修及水电设施设备调整改造、智能化设施安装、结构改造等;各专项设计,均应有相应的设计等级资质;
(三)项目各阶段设计服务内容
1、方案设计阶段:
1)需对现场进行详细了解和踏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
2)提交方案需满足甲方各方面功能需求及工程造价要求;
3)及时完成方案、效果图调整及深化。
2,施工图设计阶段;
负责完成并制作各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各阶段图纸,协助发包人进行报审工作,并提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后期配合阶段:
负责工程设计交底,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足施工要求;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应发包人要求协助审核各分包商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接口条件并签署意见,以保证其与总体设计协调一致,并满足工程要求。设计人在施工过程中实施跟踪服务。对远程协调无法解决的问题,设计人应进行现场服务,直至问题解决。
八、设计工期要求:
设计人应根据项目开工日期,编制项目总体设计进度计划,合理安排各项设计工作的起始时间,且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调整后续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各阶段设计文件提交要求如下:
确定中标后30个日历天内提交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