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杭州银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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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浙江 杭州市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杭州银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股权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杭州银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股权
2025-04-14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方式实施产权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或《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时适用)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8、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意见的义务,并在正式信息披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和方式以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法人/非法人组织)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情况
(一)管理层以自然人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注: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二)管理层以法人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三)管理层以非法人组织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2025-04-14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方式实施产权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或《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时适用)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8、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意见的义务,并在正式信息披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和方式以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银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股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5CQ0483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4-1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5-13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转让底价 | 66000000 元 | ||
联系人 | 颜先生 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杭州银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丁兰街道新城广场405室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叶炳齐 | 成立日期 | 2003-09-17 | ||
注册资本 | 10000 | 实收资本 | 10000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27544013374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服务: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有人不放弃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杭州杭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80 | ||||
杭州市安居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0 |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0 | 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0 | 0 | 0 | |||||
审计机构 | |||||||
2025-03-31财务报表数据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96729453.4 | 75793805.91 | 20935647.49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67618.86 | -67618.86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其他披露事项 | 1、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万邦评报[2025] 44号《杭州市安居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杭州银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详见该评估报告。(详见附件1:特别事项说明)。 2、本次股权转让,标的企业股东不放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该股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应的受让申请、报价手续,若该股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受让申请、报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对本次转让股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3、其他披露事项详见杭交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基本情况(法人/非法人组织)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杭州市安居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之江路916号安居临江大厦3-5层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韩雄 | 成立日期 | 1995-05-25 | |
注册资本 | 30000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470102757Q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0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5-02-17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决议文件名称 | 董事会决议(市城投集团2025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银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股权 |
转让底价 | 人民币66000000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信息正式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其在报名时作出的有效报价为成交价;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涉及优先购买权人的,按照《杭州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执行。如征集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包括进场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和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进场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采用过程行权的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 2、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和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转让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华核字[2024]第0511018135号《杭州银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及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万邦评报[2025]44号《杭州市安居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杭州银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涉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华核字[2024]第0511018135号《杭州银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及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万邦评报[2025]44号《杭州市安居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杭州银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交易资料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同意杭交所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不再是标的企业股东,标的企业章程中载明的转让方作为股东享有的各项权益责任均由受让方承继。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均由股权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 (4)标的企业无员工,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员工安置。 (5)根据标的企业与转让方于2006年签订的《关于滨江四号2地块建设主体调整有关事项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于2017年6月出具的《杭州市规划局公交处理简复单》(杭规简复【2017】49号),标的企业需为转让方偿代建10000平方米公建(划拔用地性质)作为社区配套公建用房交社区使用。意向受让方明确知晓并认可,近江C2项目中划拨用地登记在转让方名下,标的企业须承担该划拨用地的出资建设义务以及房屋移交手续、拆迁安置补偿及发生的任何纠纷,并已充分考虑并接受该项义务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影响。 4、自转让标的评估基准日(2024年8月31日)至转让标的交割日(指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期间,标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不再进行审计清算,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担。 5、本次股权转让的交割,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进行。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按时足额付清本次股权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后,杭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取得《产权交易凭证》后,转让方向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本次转让的产权登记后,受让方方能要求转让方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6、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以转让方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样本)等文件要求为准。 7、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支付。 8、具体详见股权交易资料。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32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 (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 10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浙交汇) |
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情况
(一)管理层以自然人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姓名 | 所在单位 | 职务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本人签字 | 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
是 | |||||||
备注 |
注: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二)管理层以法人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意向受让方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意向受让方名称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盖章 | ||||
管理层持有意向受让方股权情况: |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 务 | 占意向受让方股权比例 | 是否进行了 经济责任审计 | ||||
是 | ||||||||
备注 |
(三)管理层以非法人组织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意向受让方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意向受让方名称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盖章 | ||||
管理层持有意向受让方股权情况: |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 务 | 占意向受让方股权比例 | 是否进行了 经济责任审计 | ||||
是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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