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杭州市“文化两中心”奥体中心主体育场一楼裙房及地下一层、二层内部分房屋5年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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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浙江 杭州市 | 采购单位 | 杭州市文化馆(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
招标代理机构 | 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名称 | 杭州市“文化两中心”奥体中心主体育场一楼裙房及地下一层、二层内部分房屋5年租赁权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杭州市“文化两中心”奥体中心主体育场一楼裙房及地下一层、二层内部分房屋5年租赁权
2025-03-31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组织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2025-03-31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文化两中心”奥体中心主体育场一楼裙房及地下一层、二层内部分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5ZL0335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3-3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4-07 |
出租底价 | 5490207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无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文化两中心”奥体中心主体育场一楼裙房及地下一层、二层内部分房屋 | ||
坐落位置 | 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盛路8号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4)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457576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12416.56 | |||
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其他披露事项 | 本次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文化两中心”奥体中心主体育场一楼裙房及地下一层、二层内部分,作为一个标的整体出租。租赁房屋无单独房屋所有权证,其为浙(2024)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45757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一部分,房屋招租面积共计约为11570.51 平方米,其中群文中心配套经营面积约为8190.63平方米,非遗中心配套经营面积约为3379.88平方米(租赁面积系测绘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目前租赁房屋空置,租赁房屋的房屋质量、实际面积、具体位置、房产结构、设施设备等以交付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证载所有权人为杭州滨江奥体博览城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出租方提供的杭州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4〕17号)关于产权归属单位的划拨作为本次交易权属依据。 |
出租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组织
出租方名称 | 杭州市文化馆(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朝晖三区文昌巷16、18号 | 注册资本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祝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330100470115224J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出租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出租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杭州市财政局 | |||
批准日期 | 2025-03-26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杭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批复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5490207元/年 | |||
出租面积(㎡) | 11570.51 | ||||
租赁期 | 5年 | ||||
起租日 | 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具体以《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 ||||
租金调整方式 | 5年租金不递增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租金的20%计;装修保证金:首年租金的20%计。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按《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文旅产业相关项目,本次租赁标的规划包含剧场演艺空间、融享阅读空间、轻餐集市空间、数字体验空间、非遗游艺空间、非遗文创售卖空间、临展空间等七大主要功能区块。出租方在人员配置、场地使用率、剧场演出、活动策划、品牌宣传、配套服务、运营报告、经费管理8个方面作了详细要求(详见附件内《杭州市“文化两中心”招租标的运营需求承诺函》)。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按《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承租方应当在出租方通知的交付日前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支付第一计租年度租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装修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租赁房屋招租用途为:文旅产业相关项目,本次租赁标的规划包含剧场演艺空间、融享阅读空间、轻餐集市空间、数字体验空间、非遗游艺空间、非遗文创售卖空间、临展空间等七大主要功能区块。出租方在人员配置、场地使用率、剧场演出、活动策划、品牌宣传、配套服务、运营报告、经费管理8个方面作了详细要求: 群文中心配套经营面积约为8190.63平方米: ①剧场演艺空间:可变型多用剧场,可引进国内外知名度高、市场响应度好的优质剧目及新型演艺项目; ②融享阅读空间:开展读书交流、创意社交等活动,配套提供特色茶饮; ③临展空间:引进创意、先锋展览,装置艺术展等前沿潮流内容,吸引年轻群体打卡传播; ④轻餐集市空间:餐饮服务、休闲交流、文创售卖等; ⑤数字体验空间:引入潮流数字体验项目,打造数实融合新场景。 非遗中心配套经营面积约为3379.88平方米: ①临展空间:举办非遗专题展览、学术交流、非遗年货节等活动; ②非遗游艺活动空间:接待国内外各类旅游、研学、体验访客,以非遗元素结合轻餐茶饮,打造新型旅游体验产品; ③非遗文创售卖空间:为非遗文创产品研发引流,为传承人及保护单位提供非遗实物的展示营销平台。 承租方应以出租方提供的《杭州市“文化两中心”项目运营需求》要求的人员、场次、数量等为准,对应空间开展运营。 (4)承租方知悉并同意:“文化两中心”拟开馆时间为2026年12月,拟试运营时间为2026年10月,正式开馆时,运营面积场馆内容须满足出租方提出的开馆要求,避免出现空置,具体时间以实际情况为准。租赁房屋按移交时,按当时现状交付。 如因承租方原因未能实现上述开业计划,每延迟一天,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当年(计租年度)租金万分之二的日违约金,出租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5)承租方知悉并同意:根据租赁房屋持有的浙(2024)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457576号《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权利性质为划拨/自建房,用途为文娱用地/非住宅,实际用途为体育用地。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承租方承诺对上述物业权证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物业现状、设施及物业环境有充分了解,如因租赁物业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用途不一致而导致未取得前述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所有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6)承租方知悉并同意:承租方承租房屋前,须对该处房屋的结构、装修、位置、环境、设施、物业及水电可供容量等现状进行全面了解。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其经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经营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杭交所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7)意向承租方在报名时须出具《杭州市“文化两中心”招租标的运营需求承诺函》,详见出租方提供的《杭州市“文化两中心”招租标的运营需求承诺函》(样本)。承租方须保证在该租赁房屋所规定的用途范围内,按国家规定和本次《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依法经营,经营活动不得扰民,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且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开业的证照等审批手续,否则视承租方违约。 (8)承租方知悉并同意: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整体转租。承租方招商落户业态项目应经出租方同意方可进驻,入驻商户不得转租。 3、租赁房屋的移交在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进行,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及首年租金后,由出租方负责向承租方交付。本次《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生效后,出租方根据运营空间工程建设进度及预留条件完成情况,将各运营空间移交给承租方,具体移交条件和时间以出租方向承租方发出的《杭州市“文化两中心”运营空间交付通知书》中载明的交付日期,为该运营空间的交付日。(1)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因承租方原因逾期接收的,出租方通知的交付日即视为交易标的已交接完毕,不再顺延。 (2)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5、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成交总价(5年年租金之和)4%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2023年4月3日及2023年4月7日10:00-16:00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蒋先生 | 联系电话 | 85131267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64706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装修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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