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杭州主城区15个公共自行车服务亭(不含圆弧灯箱、亭背灯箱)3年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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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浙江 杭州市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名称 | 杭州主城区15个公共自行车服务亭(不含圆弧灯箱、亭背灯箱)3年使用权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杭州主城区15个公共自行车服务亭(不含圆弧灯箱、亭背灯箱)3年使用权
2025-03-04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其他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2025-03-04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主城区15个公共自行车服务亭(不含圆弧灯箱、亭背灯箱)3年使用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5ZC0218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3-0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3-24 |
转让底价 | *** 元/年 | 资产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标的基本情况
其他
其他 | 杭州主城区15个公共自行车服务亭(不含圆弧灯箱、亭背灯箱)3年使用权 计量单位:个 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和上城区的15处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内 数量:15 |
其他披露事项 | 1、使用权出让期限为3年,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3年;无改造免租期。 2、使用权出让底价为人民币***元/年。 3、履约保证金:每个服务亭1万元,15个服务亭即人民币15万元。该履约保证金不是受让方预付的使用费,仅是受让方履行《杭州主城区15个公共自行车服务亭3年使用权交易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4、用途:作为轻餐饮项目使用(需在无明火,无油烟及合同约定的电器用电功率上限内进行使用) 5、支付方式:使用费由受让方按每年为一期支付,先付后用。后续服务亭使用费从第2年(含)起,每年的服务亭使用费在上一年度使用费基础上,每年递增2%至合同期满。后续各期使用费由受让方按《杭州主城区15个公共自行车服务亭3年使用权交易合同》约定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交易标的为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和上城区的15处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内,服务亭位置具体详见附件点位表,每个服务亭面积约为3.4㎡,服务亭规格型号、面积等以现场实际为准。 6、本次出让标的属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根据双方签订的《杭州公共自行车运营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由转让方对公共自行车服务点资源进行经营管理。 7、本次交易成交价为15个服务亭的首年使用费总价。出让标的点位表内各服务亭成交价格等于首年使用费总价×各自占首年使用费总价的比例确定。若成交价有溢价的,出让标的点位表内各服务亭首年使用费价格按同比例溢价。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杭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册地(住所) | 杭州市下城区河东路153号 | 注册资本 | 壹仟叁佰万元整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王建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673959208H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租赁业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751708923K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4-11-29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决议文件名称 |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第一届董事会26次会议(临时董事会)》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主城区15个公共自行车服务亭(不含圆弧灯箱、亭背灯箱)3年使用权 | ||
转让底价 | ***元/年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杭州主城区15个公共自行车服务亭3年使用权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杭州主城区15个公共自行车服务亭3年使用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使用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首期使用费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转让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转让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意向受让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意向受让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小红生活亭用途和小红生活亭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意向受让方承诺独立承担,转让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交易标的产权无争议,但转让方仅能提供《杭州公共自行车运营服务委托合同》、《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权属资料,受让方在该交易标的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受让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受让方在该租赁房屋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受让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5)本次交易标的分别位于拱墅区和上城区,其中拱墅区占字第2024-006号《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载明的占用时间至2025年1月11日止,上城区上占字第2024002号《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载明的占用时间至2025年1月24日止,目前已到期转让方正在办理续期中,转让方承诺《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占用时间到期后由转让方负责续期,若因政策调整导致转让方无法办理完成续期手续的,双方终止相应的服务亭合作,互不承担责任,终止合作的服务亭使用费按实际终止日结算,转让方退还受让方剩余使用费及相应履约保证金,受让方不得因此要求转让方支付额外费用,且交易服务费不再退还。受让方已知悉上述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 (6)受让方已明确知悉并接受交易标的的用途、产权情况、性质等限制条件,受让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受让方对其租赁用途所需的相关审批、备案、办证等手续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均已清楚了解,对相应风险已知悉并自愿承担。 (7)单个服务亭的所有用电功率上限不得超过2千瓦/小时。如因经营需要,受让方实际用电功率需超过2千瓦/小时,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向相关电力部门申请额外增加用电额度,转让方应积极配合,若审批通过的,应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给转让方。如需进行电力增容的,由受让方负责向相关审批部门申请,若审批通过的,应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给转让方,在征得转让方的书面同意后,受让方可在转让方派出的技术人员现场指导下设施安装工程,并承担相应安装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安装完成后电线及相关设备设施产权归转让方所有。 (8)受让方实际用电量由转让方负责抄表,电费每半年结算一次,其电费标准按电力部门电价计费。受让方应于收到转让方电费缴款通知函之日起,3日内向转让方缴纳电费,转让方在收到电费后开具相应收据给受让方。如受让方未按时缴纳电费,每逾期一日应按欠缴电费的5‰每天支付违约金,转让方有权在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受让方必须保证所销售产品符合国家对该产品的所有标准或要求。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提供进货渠道来源说明,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要求的产品,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立即停止销售,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包括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等)由受让方全部承担。受让方经营中产生的一切纠纷均与转让方无关,若发生任何食品安全事件或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投诉、被相关部门查处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杭州主城区15个公共自行车服务亭3年使用权交易合同》并按5.1条处理。 (10)受让方经营不得干扰转让方公共自行车业务的正常租用,需配合转让方做好公共自行车相关服务咨询工作。 (11)本次使用费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9%,发票开具内容为现代服务,受让方已明确知晓上述情况。 (11)转租约定: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委托他人经营(包括广告经营等)。 (12)交易标的交付及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转让方提供的《杭州主城区15个公共自行车服务亭3年使用权交易合同》为准。 3、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交易标的有二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报名且成交的,向受让方收取成交总价(各年累计使用费之和)4%的交易服务费;交易标的只有一位意向受让方且成交的,向受让方收取成交总价(各年累计使用费之和)2%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市城投资集团系统承租人“黑名单”范围内的意向受让方,不得参与报名。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5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杭州主城区15个公共自行车服务亭3年使用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使用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杭州主城区15个公共自行车服务亭3年使用权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使用费;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
是否专场 | 否 |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5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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