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路8号房屋10年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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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浙江 杭州市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路8号房屋10年租赁权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路8号房屋10年租赁权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四、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五、信息披露期
六、竞价方式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路8号房屋10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0039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1-1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1-29 |
出租底价 | 303039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330000,330100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及电话 | 楼先生、于小姐 0571-85085368、0571-85085358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路8号,招租面积约为1400平方米(含地下200平方米)。租赁房屋系出租方通过产权调换所得,目前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 2、租赁房屋内另有自行搭建部分,不在本次招租范围内;租赁房屋内自行搭建部分及租赁房屋室外区域(包括硬化场地、绿化区域),承租方可以结合租赁房屋业态配套使用。 3、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具体以房屋现场展示为准。 4、租赁房屋目前空置,租赁房屋质量、位置、招租面积及水、电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
四、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3030390元/年 |
出租面积 | 1400 | |
出租期限 | 10年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日为起租日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条件 | 一年一付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3%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租金的10%计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出租用途要求 | 允许办公性用房、商业服务性用房,不得用作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等物品,不得设立任何会所会馆等性质的场所,不得从事歌舞娱乐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租赁房屋规划用途和租赁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房屋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5)承租方保证在《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租赁房屋,遵守公安、消防、城建、环卫、市政、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规定,不进行任何违法活动,按国家规定依法经营,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 (6)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做好门前三包,防火安全,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承担全部责任并接受、服从出租方的监督检查。 (7)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房屋租赁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租赁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8)出租方有权进入及视察该物业,进行相关的检查、测量、维修,但不得影响承租方的正常办公和经营活动。 (9)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房屋用于《房屋租赁合同》规定外的其它用途。承租方不得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政府要求行为除外)。承租方保证其在租赁房屋内的一切商业活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定,负责承租范围内各项秩序的维护和管理。 (10)因西湖风景名胜区是国家5A级景区和世界文化遗产,房屋位于景区范围内,承租方应教育工作人员自觉维护景区“窗口”形象,使用的经营设施必须符合风景区景观要求,自觉接受出租方和职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相关处理。 (11)承租方作为其经营范围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考虑该经营范围内的安全,要根据与出租方签订的安全责任书落实好经营场所内的安全保卫工作,自觉接受出租方的监督管理,配合出租方及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积极做好整改。若遇重大活动,承租方服从景区统一安排,若因此致使承租方无法正常营业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出租方不予补偿及退还租金。 (12)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及租赁房屋交付详见《房屋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 3、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承租 | ||
踏勘安排 | 王先生、徐先生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最多延长个周期。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刊登媒体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在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出价,竞价结束时间会在出价时间的基础上延长5分钟,5分钟内的每次出价都会被触发延时(具体以标的详情页的倒计时为准) | |
加价幅度 |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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