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海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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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浙江 嘉兴市 | 采购单位 | 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确认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海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联系方式 | *** |
一、项目编号:0625-23215C18
二、项目名称: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1.5T磁共振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浙大圆正医药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26号702、703室
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
地 址: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层、海宁市海昌街道硖川路39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浙大圆正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就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1.5T磁共振项目(编号:0625-23215C18,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投诉人诉称:投诉事项1:投诉人质疑事项1为“怀疑中标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可能存在虚假应标的行为。请求重新复核中标供应商的技术参数并对中标产品进行第三方技术检测,如查实虚假应标,应将中标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不认同代理机构质疑答复,认为代理机构无视投诉人提供的中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丁建伟的相关材料,仅组织原评审小组对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书面的形式复核,而不是委托专业机构或提请有关部门出具专业意见或者邀请专家论证并独立出具意见,属于不作为。事实依据:1.本次中标产品(朗润1.5T磁共振产品)多项技术指标可能存在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比如磁体、射频发射功率、图像重建速度、扫描床等;2.其中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丁建伟实际控制的杭州武法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武林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温州二附院存在诉讼,握悉,诉讼的主要争议点也是中标单位交付的医疗设备与投标响应文件不符。该公司2018年因为串通投标的行为被杭州市财政局列入“黑名单”并在政府采购网“曝光栏”公开曝光6个月;3.鉴于中标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及其关联公司发生数次处罚及不诚信行为,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信誉不良,有理由怀疑其本次存在虚假应标的可能。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称:我公司组织原评审小组于2023年11月16日针对质疑中涉及到的部分技术条款对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复核,未发现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有虚假应标的情况,你公司亦未提供“存在虚假应标”的证明材料,质疑事项1不成立。投诉人恳请海宁市财政局委托专业机构或提请有关部门对质疑事项出具专业意见、邀请专家论证并独立出具意见或者组织质疑人、质疑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人员进行辩论、质证,对此次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进行整体复核,对实际响应项目进行求证。确保本次项目不存在虚假应标的嫌疑。投诉事项2:投诉人质疑事项2为“中标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存在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行为,应被列入不良行为名单,不具有投标人资格,更勿论成为中标供应商”。投诉人不认同质疑答复,中标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存在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行为,应被列入不良行为名单,不具有投标人资格。事实依据:我司经过核实,从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信息查询到,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12个月内有7次投诉因查无实据被驳回。该公司应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称:未在评审查询到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因此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资格评审为有效。质疑事项2不成立。投诉人认为此答复属于严重的教条主义,避重就轻,机械化地理解法条和公开招标采购文件。投诉人已经向代理机构提供了7份行政决定书,上述决定书可以在公开渠道查询且都载明了中标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7次投诉都被依法驳回投诉。这完全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上述事实充分说明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满足了被列入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状态,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代理机构,应当效仿案例中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做法,主动向财政部门发函反应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要求财政部门核查处理,而不是在答复函中偏袒中标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按文义理解,《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是不需要证明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主观上对投诉或者质疑事项是存在恶意,只需要12个月以内3次以上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驳回即构成。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公布的案例显示广州市翠增电子有限公司因在2021年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广州市、区两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且查无实据共5宗,对该公司作出列入财政部门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行政处罚。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平台中投诉人查询到该行政处罚是2021 年 11 月 22 日作出,但是公布日期是2023年2月8日,当中有15个月的时间差。(https://www.ccgp.gov.cn/cr/list/detail?id=2c8382ba8498cf020186304d8f3f0147) 上述案例说明了行政部门作出相关行政处罚需要法定的程序、被处罚单位也享有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相关处罚信息的公式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更新有一定的时间差,若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利用这个时间差在被列入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前完成了本次招标项目的合同,那不仅对代理机构、投标人和海宁区财政部门来说是重大的丑闻,也严重侵害了其他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故投诉人恳请财政部门可以全面推进严格执法,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事项3:投诉人质疑事项3为“中标产品制造商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1.5T磁共振产品,在其他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交付的产品与应标的产品不一致,与相关医院产生争议,其履约能力及产品质量存疑”。投诉人不认同质疑答复,代理机构无视“(2022)浙08民终250号”号判决书认定的中标产品制造商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1.5T磁共振产品在交付给江山市人民医院使用后,未能验收通过。此后,该设备多次发生故障,由朗润公司提供了维修及维保服务。经维修后,该设备再次发生失超故障,设备装机5年仍无法实际使用的事实,仅凭中标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及制造商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的单方面承诺就认定能中标供应商能依法依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次采购项目,而不是委托专业机构或提请有关部门出具专业意见或者邀请专家论证并独立出具意见,属于不作为。事实依据:根据“(2022)浙08民终250号”号判决书,法院认定制造商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生产的磁共振成像系统在交付给江山市人民医院使用后,未能验收通过。此后,该设备多次发生故障,由朗润公司提供了维修及维保服务。经维修后,该设备再次发生失超故障,设备装机5年仍无法实际使用。其履约能力及产品质量存疑。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称: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及制造商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在回复本项目另一个质疑人杭州祺迪宝贸易有限公司的“关于杭州祺迪宝贸易有限公司质疑函的说明”及“关于杭州祺迪宝贸易有限公司质疑函的原制造商说明”均声明投标价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能依法依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次采购项目。你公司未提供足够证明材料说明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无法履行本次采购项目,质疑事项3不成立。中标产品制造商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1.5T磁共振产品有装机后5年不能正常使用的案例,投诉人恳请财政部门责令代理机构委托专业机构或提请有关部门对质疑事项出具专业意见、邀请专家论证并独立出具意见或者组织质疑人、质疑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人员进行辩论、质证。确保本次采购项目能依法依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为:一、取消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按照法律规定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重新招标;二、由海宁市财政局委托专业机构或提请有关部门对质疑事项出具专业意见;邀请专家对质疑事项论证并独立出具意见;组织质疑人、质疑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人员进行辩论、质证,以确认中标供应商:1、投标文件响应是否符合标书要求(是否做了实质性响应);2、是否存在虚假响应;3.依法将中标供应商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
被投诉人1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和被投诉人2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辩称:1、投诉事项1中列举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斑斑劣迹,怀疑其虚假应标的问题,招标公司已组织原评审小组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复核(协助质疑答复),评审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响应逐条核对,未发现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2、投诉事项2中所列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存在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行为,应被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的问题,代理机构无权将任何公司“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根据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审查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投诉事项3中所列举的“(2022)浙08民终250号”判决书关于“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1.5T磁共振产品在交付给江山市人民医院使用后未能验收通过”的问题,与本项目无关。
相关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经与制造商再次核实,我司投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响应情况与制造商出厂数据一致。我司也在投标文件中已如实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原厂技术白皮书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投诉人并未在质疑函和投诉书中提供任何“存在虚假应标”的证明材料。评委专家的客观评审及复核并无不当。武法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温附二的合同纠纷及2018年的行政处理和本项投诉没有关联。二、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代理公司在评审时亦查询了相关信息,证明我司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我司在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案件中,不存在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的虚假、恶意投诉情况。也没有收到财政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三、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2022浙08民终250号)可知:该案件系嘉恒医疗科技有公司与江山市人民医院关于设备进口磁体的纠纷。并非制造商的责任。综上:1.我司本次投标合法有效,投标文件如实响应并提供相关资料。2.我司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3.(2022)浙08民终250号系嘉恒医疗科技有公司与江山市人民医院的合同纠纷,与我司完成本采购项目无关。我司承诺: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次采购项目。
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0625-23215C18),采购预算金额600万元,2023年9月18日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10月26日开标,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均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11月6日发布结果公告,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项目投诉人于2023年11月9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于2023年11月20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12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23年12月1日,本机关正式受理了投诉,并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第?号);同日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采购人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尚未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成交供应商3名: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商务得分62.4分,最终报价368万元,按小微企业给予10%扣除后,参与评审价格为331.2万元,报价得分30分,总得分92.4分;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浙江浙大圆正医药有限公司,技术商务得分67.5分,最终报价568万元,报价得分17.49分,总得分84.99分;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杭州祺迪宝贸易有限公司,技术商务得分51.8分,最终报价598万元,报价得分16.87分,总得分68.67分。2023年11月3日,采购人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确认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中评审内容及标准第5项为“技术需求符合度”:对应于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及需求的“IV、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中的“一、技术指标”,打“★”号技术需求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减2分,其他技术需求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减0.4分。本项最高得46分,最低得0分。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中“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设置实质性指标2项;打“★”号的重要指标3项,每项2分计6分,其他指标100项,每项0.4分计40分,合计技术需求符合度分值46分。
(四)经查,本项目评审资格审查阶段未发现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资格。近12个月内,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我市发起政府采购投诉2起:海宁市周王庙镇卫生院CT采购项目的投诉事项成立(海财处字〔2023〕4号),海宁市尖山新区(黄湾镇)卫生院CT(第二次)采购项目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海财处字〔2023〕6号)。
(五)评审结果显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需求符合度”得分43.2分,参与项目评审的评标委员会5名专家打分一致。评标报告说明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一般偏离2项,星号偏离1项”,根据上述评分标准,“技术需求符合度”扣分2.8分。
(六)2023年11月16日,采购代理机构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因杭州祺迪宝贸易有限公司对本项目采购结果的质疑,召集原专家评委对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复核,对部分技术指标评分项进行了查验,维持原评审结果不变。查验项目包括了投诉人提及的磁体、射频发射功率、图像重建速度、扫描床等相关内容。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可能存在虚假应标的行为,中标产品多项技术指标可能存在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未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审理阶段也未发现浙江民发机电本科技有限公司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记录,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和本项目评标内容及标准,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存在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行为,应被列入不良行为名单,不具有投标人资格。经审理,投诉人提供材料均为查无实据的案件,但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截止项目开标前,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并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根据现有证据和项目评审结果,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中标产品质量存疑,并以生产厂家的其他政府采购中标项目的法院裁决为依据。经审理,投诉人提供材料为同一生产厂家的其他型号产品,不能证明本项目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投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和本项目评标内容及标准,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就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1.5T磁共振项目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予与驳回。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4年01月1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海宁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沈先生
3、联系电话:0573-87292037
附件信息: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海财处字〔2024〕1号).pdf
2.9 M
二、项目名称: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1.5T磁共振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浙大圆正医药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26号702、703室
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
地 址: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层、海宁市海昌街道硖川路392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2室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 | -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浙大圆正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就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1.5T磁共振项目(编号:0625-23215C18,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投诉人诉称:投诉事项1:投诉人质疑事项1为“怀疑中标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可能存在虚假应标的行为。请求重新复核中标供应商的技术参数并对中标产品进行第三方技术检测,如查实虚假应标,应将中标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不认同代理机构质疑答复,认为代理机构无视投诉人提供的中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丁建伟的相关材料,仅组织原评审小组对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书面的形式复核,而不是委托专业机构或提请有关部门出具专业意见或者邀请专家论证并独立出具意见,属于不作为。事实依据:1.本次中标产品(朗润1.5T磁共振产品)多项技术指标可能存在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比如磁体、射频发射功率、图像重建速度、扫描床等;2.其中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丁建伟实际控制的杭州武法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武林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温州二附院存在诉讼,握悉,诉讼的主要争议点也是中标单位交付的医疗设备与投标响应文件不符。该公司2018年因为串通投标的行为被杭州市财政局列入“黑名单”并在政府采购网“曝光栏”公开曝光6个月;3.鉴于中标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及其关联公司发生数次处罚及不诚信行为,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信誉不良,有理由怀疑其本次存在虚假应标的可能。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称:我公司组织原评审小组于2023年11月16日针对质疑中涉及到的部分技术条款对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复核,未发现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有虚假应标的情况,你公司亦未提供“存在虚假应标”的证明材料,质疑事项1不成立。投诉人恳请海宁市财政局委托专业机构或提请有关部门对质疑事项出具专业意见、邀请专家论证并独立出具意见或者组织质疑人、质疑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人员进行辩论、质证,对此次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进行整体复核,对实际响应项目进行求证。确保本次项目不存在虚假应标的嫌疑。投诉事项2:投诉人质疑事项2为“中标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存在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行为,应被列入不良行为名单,不具有投标人资格,更勿论成为中标供应商”。投诉人不认同质疑答复,中标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存在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行为,应被列入不良行为名单,不具有投标人资格。事实依据:我司经过核实,从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信息查询到,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12个月内有7次投诉因查无实据被驳回。该公司应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称:未在评审查询到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因此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资格评审为有效。质疑事项2不成立。投诉人认为此答复属于严重的教条主义,避重就轻,机械化地理解法条和公开招标采购文件。投诉人已经向代理机构提供了7份行政决定书,上述决定书可以在公开渠道查询且都载明了中标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7次投诉都被依法驳回投诉。这完全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上述事实充分说明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满足了被列入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状态,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代理机构,应当效仿案例中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做法,主动向财政部门发函反应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要求财政部门核查处理,而不是在答复函中偏袒中标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按文义理解,《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是不需要证明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主观上对投诉或者质疑事项是存在恶意,只需要12个月以内3次以上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驳回即构成。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公布的案例显示广州市翠增电子有限公司因在2021年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广州市、区两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且查无实据共5宗,对该公司作出列入财政部门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行政处罚。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平台中投诉人查询到该行政处罚是2021 年 11 月 22 日作出,但是公布日期是2023年2月8日,当中有15个月的时间差。(https://www.ccgp.gov.cn/cr/list/detail?id=2c8382ba8498cf020186304d8f3f0147) 上述案例说明了行政部门作出相关行政处罚需要法定的程序、被处罚单位也享有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相关处罚信息的公式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更新有一定的时间差,若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利用这个时间差在被列入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前完成了本次招标项目的合同,那不仅对代理机构、投标人和海宁区财政部门来说是重大的丑闻,也严重侵害了其他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故投诉人恳请财政部门可以全面推进严格执法,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事项3:投诉人质疑事项3为“中标产品制造商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1.5T磁共振产品,在其他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交付的产品与应标的产品不一致,与相关医院产生争议,其履约能力及产品质量存疑”。投诉人不认同质疑答复,代理机构无视“(2022)浙08民终250号”号判决书认定的中标产品制造商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1.5T磁共振产品在交付给江山市人民医院使用后,未能验收通过。此后,该设备多次发生故障,由朗润公司提供了维修及维保服务。经维修后,该设备再次发生失超故障,设备装机5年仍无法实际使用的事实,仅凭中标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及制造商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的单方面承诺就认定能中标供应商能依法依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次采购项目,而不是委托专业机构或提请有关部门出具专业意见或者邀请专家论证并独立出具意见,属于不作为。事实依据:根据“(2022)浙08民终250号”号判决书,法院认定制造商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生产的磁共振成像系统在交付给江山市人民医院使用后,未能验收通过。此后,该设备多次发生故障,由朗润公司提供了维修及维保服务。经维修后,该设备再次发生失超故障,设备装机5年仍无法实际使用。其履约能力及产品质量存疑。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称: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及制造商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在回复本项目另一个质疑人杭州祺迪宝贸易有限公司的“关于杭州祺迪宝贸易有限公司质疑函的说明”及“关于杭州祺迪宝贸易有限公司质疑函的原制造商说明”均声明投标价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能依法依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次采购项目。你公司未提供足够证明材料说明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无法履行本次采购项目,质疑事项3不成立。中标产品制造商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1.5T磁共振产品有装机后5年不能正常使用的案例,投诉人恳请财政部门责令代理机构委托专业机构或提请有关部门对质疑事项出具专业意见、邀请专家论证并独立出具意见或者组织质疑人、质疑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人员进行辩论、质证。确保本次采购项目能依法依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为:一、取消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按照法律规定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重新招标;二、由海宁市财政局委托专业机构或提请有关部门对质疑事项出具专业意见;邀请专家对质疑事项论证并独立出具意见;组织质疑人、质疑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人员进行辩论、质证,以确认中标供应商:1、投标文件响应是否符合标书要求(是否做了实质性响应);2、是否存在虚假响应;3.依法将中标供应商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
被投诉人1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和被投诉人2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辩称:1、投诉事项1中列举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斑斑劣迹,怀疑其虚假应标的问题,招标公司已组织原评审小组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复核(协助质疑答复),评审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响应逐条核对,未发现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2、投诉事项2中所列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存在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行为,应被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的问题,代理机构无权将任何公司“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根据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审查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投诉事项3中所列举的“(2022)浙08民终250号”判决书关于“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1.5T磁共振产品在交付给江山市人民医院使用后未能验收通过”的问题,与本项目无关。
相关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经与制造商再次核实,我司投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响应情况与制造商出厂数据一致。我司也在投标文件中已如实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原厂技术白皮书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投诉人并未在质疑函和投诉书中提供任何“存在虚假应标”的证明材料。评委专家的客观评审及复核并无不当。武法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温附二的合同纠纷及2018年的行政处理和本项投诉没有关联。二、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代理公司在评审时亦查询了相关信息,证明我司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我司在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案件中,不存在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的虚假、恶意投诉情况。也没有收到财政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三、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2022浙08民终250号)可知:该案件系嘉恒医疗科技有公司与江山市人民医院关于设备进口磁体的纠纷。并非制造商的责任。综上:1.我司本次投标合法有效,投标文件如实响应并提供相关资料。2.我司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3.(2022)浙08民终250号系嘉恒医疗科技有公司与江山市人民医院的合同纠纷,与我司完成本采购项目无关。我司承诺: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次采购项目。
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0625-23215C18),采购预算金额600万元,2023年9月18日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10月26日开标,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均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11月6日发布结果公告,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项目投诉人于2023年11月9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于2023年11月20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12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23年12月1日,本机关正式受理了投诉,并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第?号);同日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采购人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尚未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成交供应商3名: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商务得分62.4分,最终报价368万元,按小微企业给予10%扣除后,参与评审价格为331.2万元,报价得分30分,总得分92.4分;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浙江浙大圆正医药有限公司,技术商务得分67.5分,最终报价568万元,报价得分17.49分,总得分84.99分;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杭州祺迪宝贸易有限公司,技术商务得分51.8分,最终报价598万元,报价得分16.87分,总得分68.67分。2023年11月3日,采购人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确认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中评审内容及标准第5项为“技术需求符合度”:对应于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及需求的“IV、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中的“一、技术指标”,打“★”号技术需求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减2分,其他技术需求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减0.4分。本项最高得46分,最低得0分。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中“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设置实质性指标2项;打“★”号的重要指标3项,每项2分计6分,其他指标100项,每项0.4分计40分,合计技术需求符合度分值46分。
(四)经查,本项目评审资格审查阶段未发现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资格。近12个月内,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我市发起政府采购投诉2起:海宁市周王庙镇卫生院CT采购项目的投诉事项成立(海财处字〔2023〕4号),海宁市尖山新区(黄湾镇)卫生院CT(第二次)采购项目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海财处字〔2023〕6号)。
(五)评审结果显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需求符合度”得分43.2分,参与项目评审的评标委员会5名专家打分一致。评标报告说明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一般偏离2项,星号偏离1项”,根据上述评分标准,“技术需求符合度”扣分2.8分。
(六)2023年11月16日,采购代理机构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因杭州祺迪宝贸易有限公司对本项目采购结果的质疑,召集原专家评委对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复核,对部分技术指标评分项进行了查验,维持原评审结果不变。查验项目包括了投诉人提及的磁体、射频发射功率、图像重建速度、扫描床等相关内容。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可能存在虚假应标的行为,中标产品多项技术指标可能存在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未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审理阶段也未发现浙江民发机电本科技有限公司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记录,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和本项目评标内容及标准,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存在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行为,应被列入不良行为名单,不具有投标人资格。经审理,投诉人提供材料均为查无实据的案件,但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截止项目开标前,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并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根据现有证据和项目评审结果,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中标产品质量存疑,并以生产厂家的其他政府采购中标项目的法院裁决为依据。经审理,投诉人提供材料为同一生产厂家的其他型号产品,不能证明本项目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投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和本项目评标内容及标准,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就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1.5T磁共振项目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予与驳回。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4年01月1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海宁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沈先生
3、联系电话:0573-87292037
附件信息: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海财处字〔2024〕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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