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市本级第一批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合同能源托管项目合同公告

所属地区:浙江湖州市 发布日期:202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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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浙江 湖州市 采购单位 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市本级第一批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合同能源托管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湖州市本级 | 其他能源发电生产服务
一、合同编号:11N00256416820263002
二、合同名称:市本级第一批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合同能源托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330500263260010000087-HYHZ2026-92
四、项目名称:市本级第一批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合同能源托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地址:湖州市凤凰路730号经纬大厦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湖州市两山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湖州市两山生态资源认证有限公司
地址:湖州市西塞山路1558号辅楼306
联系方式:0572-2175036,0572-217503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市本级第一批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合同能源托管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市本级第一批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合同能源托管项目
服务要求:符合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项目范围及要求
服务时间:15年,自项目并网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首期运营期限五年,期满三方无异议,则运营期限自动顺延五年,直至项目运营期结束。
服务标准:合格
2.合同金额(元):***.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10月0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10月1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光伏合同.pdf
光伏合同.pdf
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能源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甲方):
合同编号(乙方):
合同编号(丙方):
甲方:湖州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乙方:湖州市两山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湖州市两山生态资源认证有限公司
丙方: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浙江湖州
R
-1-
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能源管理合同
甲方:湖州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乙方:湖州市两山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湖州市两山生态资源认证有限公司
丙方: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三方合作开展
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光伏电站”)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1.总则.
三方经友好协商,决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屋顶光伏电站项目合作,甲方系建筑物
所有权人,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建筑物屋顶,由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建筑物屋顶建设光伏电站项
目。丙方系甲方房屋的实际使用人,通过使用该项目发电量,对应减少公共电网电量的使用,
产生节能效益。丙方通过享受相应电价折让,乙方通过享受光伏电站的电费销售收入,实现节
能效益的分享。
2.项目场地及电站规模
2.1项目场地:甲方所有凤凰路730号的建筑物屋顶。具体信息详见附件1《项
目场地信息》。丙方应另行无偿提供项目接入的配电设施及必要的项目建设场地。三方确认,
于乙方可以进场安装光伏设备之日起甲方和丙方交付以下条件的屋顶:权属清晰无抵押查封、
结构承载力满足光伏建设要求。
2.2建设内容:由乙方在甲方共计约350平方米的建筑物屋顶上投资安装约0.03315MWp
(以实际装机容量为准)的光伏电站,如乙方安装的光伏电站实际装机容量低于约定容量80%
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给甲方、丙方造成损失的,并应
赔偿损失,损失为每年低于约定容量的不足部分所产生的电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乙方应
于1个月之内将光伏自费拆除,逾期未拆除的视为乙方放弃由甲方自行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
乙方全额承担。乙方需对屋面防水、屋顶设备进行处理,屋面防水现状及设备拆除范围以乙、
丙双方进场前共同现场踏勘确认的状态为基准。
.
乙方负责光伏电站的投资、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
2.3上网模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在丙方系统容量允许条件下,丙方应优先消纳光伏电站所发全部电能;当光伏电站生产的
-2-
电能不足以满足丙方需求时,丙方可使用其他主体销售的电能。
3.项目运营期
运营期限:15年,自项目并网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项目收益
4.1丙方应就使用光伏电站生产的电能向乙方支付电费,具体电费计算及支付详见第5条。
4.2与项目有关的一切奖励和补贴及其他权益均归乙方享有。政府电价补贴归乙方:项目
产生的全部绿证、碳排放指标、节能权益、光伏余电上网归乙方所有。
5.电能计量与结算
5.1丙方支付的电费(元)=K×D×丙方用电量(kWh)
(1)丙方用电量(kWh)=光伏电站出口电能计量表所计量电量(kWh)-光伏电站反送上
公共电网的电量(kWh):
5
(2)乙丙双方确认K为含税电价,具体按以下方式计算:
K为实时电价,按照每月《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①大工业
电价/②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不包括直购电价格、优惠价格等;
(3)D为同时间段丙方适用的上述(2)中所述基准电价的折扣,乙丙双方确认D等于
0.51。
5.2项目计量表采用通过电网公司计量检定合格的由电网公司安装的可以分时段计量尖、
峰、谷、平用电量的多功能智能电表,市电总计量表由电网公司安装的具有双向计量功能(可
30
同时计量企业向电网取电的电量和向电网反馈的电量)的多功能电表,对丙方实时的用电量进
行计量。该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乙丙双方计量用电量的唯一依据。
5.3电费结算电量抄表计量
(1)电网公司按周期抄表,乙丙双方以电网公司抄录的电量为依据。用电量计量以电网
公司周期抄表计量周期为准。
(2)乙丙双方按月结算光伏电能费用,具体以电网公司抄录的电量为依据,乙方提供电
费结算清单,丙方应在每月25日前将上月光伏电能费用以银行转账方式/口银行托收一次性
支付给乙方(如合同签订时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但后续具备银行托收条件的,丙方应收到乙方书
面通知后10日内配合乙方办理好银行托收手续)。乙方收到丙方支付的电费款项后5日内向
丙方开具发票(税率3%),乙方未及时出具发票的,则丙方有权相应延期支付下一期的电费。
6.项目建设与验收
6.17方建设周期为:120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如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
则工期相应顺延,以丙方确认的工程联系单或签证单为准。
-3-
I
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将建筑物屋顶交付乙方使用。甲方、丙方同意以三方签约
1
时场地的现状,交付给乙方进行本项目的安装和运营,并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
目的建设、维护及检测、修理提供便利,确保其能够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
I
6.2丙方认可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建设规模开展光伏电站建设,由乙方制定方案经丙方
确认后实施。项目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所使用场地和屋面损坏,或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
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6.3丙方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政府许可文件和电网接入批复等项目所需的
I
I外部手续及提供拟建光伏电站建筑的全套竣工图纸等必要资料。
6.4电网企业并网验收时,乙方应提前通知丙方,丙方根据乙方制定的项目方案对现场情
况予以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
6.5乙方逾期并网超过60日的,每逾期一日按1000元向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2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给甲方或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并应赔偿损失。如因甲方、丙方
未按约定时限交付项目场地或因施工范围调整、场地作业管控、非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段限制等
甲方、丙方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影响正常施工组织,造成项目施工进度滞后、并网验收节点延后
的,项目建设周期相应顺延,乙方不承担相应的逾期违约责任。前述所发生的情形须以丙方确
认的工程联系单或签证单等书面凭证为依据。
6.6甲方或丙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考核,如经考核不合格,甲方或丙方有权解除
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给甲方或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并应赔偿损失。
7.项目运行维护
7.1合同履行期间,未经乙方许可丙方不得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进入光伏发电单元(组件)
放置区域及相关输变电系统的存放区域,否则安全责任自负。
7.2运营期间,若丙方发现房屋内有漏水现象应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光伏安装区域若因乙
方原因造成漏水的,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响应并进行维修处理。若非因乙方原因导致屋顶漏
水的,由丙方负责维修处理,乙方应给与必要协助。
7.315年运营期内由乙方负责全部免费运维,所有巡检、清洗、维修、更换、年检、技
术支持均由乙方负责。
7.4履约考核:运营期15年,丙方对光伏实际年度发电量予以记录并送甲方处备案,实
行每五年履约考核,经考核,若乙方每五年年度平均发电量低于以实际验收安装容量测算值的
60%,丙方则不再与乙方续签本项目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建筑物修缮、改造及拆迁
8.1如因政府原因需对光伏电站所在屋顶建筑物进行拆迁,光伏电站拆迁方案及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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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乙方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所有由乙方投资的光伏电站拆迁而产生的补贴、赔
偿等权益归属乙方所有,甲方、丙方应配合协助乙方取得相关补偿。如因丙方自身使用需求,
需对建筑物屋顶实施修缮、拆除作业或开展技术检修等活动,可能影响光伏电站正常运行、造
成设备损坏,或需临时、永久拆除部分光伏设施的,丙方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三方就设备拆装安排、工期衔接等事宜友好协商确定。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合理时限内配合
完成对应区域光伏设备的拆除或迁移工作,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丙方予以补偿,对应
停运时段不计入项目运营期,运营期限相应顺延。前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电收益损失、设备
折损、拆装工程费等。
82若丙方因租赁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不再使用项目所在的房屋,丙方应提前30天书
面通知乙方,乙方自行与房屋新的使用主体和丙方协商确认,另行签订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合作
协议。
9
8.3若甲方出售房屋或因第三方主张权利,涉及项目使用的建筑物屋顶所有权转让,甲方、
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与房屋的受让方和甲方、丙方协商确认,另行与房屋的
受让方签订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协议。
9.资产权属
9.1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资产(简称“项目资产”)
的所有权属于乙方。项目资产包括:太阳能电池板、支架、逆变设备、输电线路、计量设备等
接至电力并网接驳点前的一切实际设备设施。
9.27丙双方产权分界占设在:电网公司批复的系统接入方案中确定的电力并网接驳点。
产权分界点电源侧设施产权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负责运营、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负荷侧配
电设施产权属于丙方所有,运营、维护、管理责任与乙方无关。
9.3项目运营期届满日丙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包括不限于电费、违约金、损失赔偿
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后,该项目光伏电站资产将无偿转让给甲方并由甲方自动获得所有本合
同约定的以及衍生的相关收益权益,乙方于30日内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10.项目变更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经丙方审核同意后,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
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干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
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11.合同解除
11.1如遇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发电、供电政策变化,致使乙方光伏电站项
目终止的,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丙方,通知到达之日本合同解除,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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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严重破坏建筑物主体结构安全严重影响丙方使用的,且乙方
未在接到丙方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到场处理,并于30日内消除影响的,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及丙方有权解除合同:(1)乙方进入破产、解散、被吊
销营业执照程序:(2)乙方丧失必备资质;(3)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发电超过10日或
年累计超过15日:(4)乙方擅自转让项目或项目资产、变更实际控制人未获丙方同意;(5)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6)经甲方或丙方考核不合格的;(7)乙方其他严重违约经催告后
30日内未改正;
12.违约责任
12.1如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应根据逾期支付金额按每日万
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2若因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乙方负责拆除,具
体赔偿事宜由各方协商确定。
12.3若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于30天之内自费将设备拆除,逾期未拆除的
视为放弃,甲方与丙方有权自行处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还需另行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按以下标准:
(1)电量产生满一年及以上的,以一年实际产电量的相应电费为违约金;
(2)电量产生未满一年或未产生电量的,则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行为发生前一年用电
费用的50%计算违约金。
13.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光伏电站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诉讼解决。但争议解决期间,不影响乙方正常供电义务及丙方按无争议部分支付电费。通
过诉讼解决争议的,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函费等所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4.联系与通知
14.1甲方项目联系人为:姓名:***;手机:18457282252。
乙方项目联系人为:姓名:***:手机:13515729208
丙方项目联系人为:姓名:俞前基:手机:13857250359。
14.2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信息,应在变更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本合同中所
列的地址即为甲、乙、丙三方的收件地址。
15.特殊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对协议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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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其他事项
16.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附件部分内容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
同正文的规定。
16.2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应采取书面方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3本项目的全部招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等系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本合同未约定的以响应文件、投标文件及招标文件为准。
16.4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
效。合同签订日期以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16.5本合同一式6份,甲执2份,乙方执2份,丙方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
甲方:丙方:
(盖章)(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
O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202.199签订日期:2026,10.9签订日期:30,1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传真:
Email:Email:Email:
股伤
开户银行:中国设银行湖小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建行湖州市有限
比
开户行联行号:开户行联行号:开户行联行号:1
1811288632000120
账号:33001643500050022888账号:3300164350005002115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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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项目场地信息
建筑物位置产权登记证号屋顶建筑面积
1市经信局350m²

附:丙方现合法持有该建筑物的以下第项文件(提交复印件供乙方存档)
(1)不动产权证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消防验收证明(或消防部门出具的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6)竣工验收证明
-9-
附件2:廉洁协议
廉洁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为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自
觉遵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以及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等
方面的相关规定。
一、甲方、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做到
甲方、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不得向乙方工作人员(含家属、
子女,下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也不得邀请乙方工作人员外出
旅游或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做到
(一)乙方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丙方索要
赞助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二)乙方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甲方、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
品(包括但不局限于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不得在甲方、
丙方报销任何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甲方、丙方安排的高档宴请、高消费娱乐和国内外
旅游活动。
三、甲方、丙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可以向乙方领
导或乙方监察部门举报(联系电话:0571-51216591)。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盖章):
RHN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9日200年1月9日2026年10月9日
2026年10月日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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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能源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甲方):
合同编号(乙方):
合同编号(丙方):
甲方:湖州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乙方:湖州市两山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湖州市两山生态资源认证有限公司
丙方: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浙江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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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能源管理合同
甲方:湖州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乙方:湖州市两山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湖州市两山生态资源认证有限公司
丙方: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三方合作开展
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光伏电站”)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1.总则.
三方经友好协商,决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屋顶光伏电站项目合作,甲方系建筑物
所有权人,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建筑物屋顶,由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建筑物屋顶建设光伏电站项
目。丙方系甲方房屋的实际使用人,通过使用该项目发电量,对应减少公共电网电量的使用,
产生节能效益。丙方通过享受相应电价折让,乙方通过享受光伏电站的电费销售收入,实现节
能效益的分享。
2.项目场地及电站规模
2.1项目场地:甲方所有凤凰路730号的建筑物屋顶。具体信息详见附件1《项
目场地信息》。丙方应另行无偿提供项目接入的配电设施及必要的项目建设场地。三方确认,
于乙方可以进场安装光伏设备之日起甲方和丙方交付以下条件的屋顶:权属清晰无抵押查封、
结构承载力满足光伏建设要求。
2.2建设内容:由乙方在甲方共计约350平方米的建筑物屋顶上投资安装约0.03315MWp
(以实际装机容量为准)的光伏电站,如乙方安装的光伏电站实际装机容量低于约定容量80%
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给甲方、丙方造成损失的,并应
赔偿损失,损失为每年低于约定容量的不足部分所产生的电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乙方应
于1个月之内将光伏自费拆除,逾期未拆除的视为乙方放弃由甲方自行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
乙方全额承担。乙方需对屋面防水、屋顶设备进行处理,屋面防水现状及设备拆除范围以乙、
丙双方进场前共同现场踏勘确认的状态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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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负责光伏电站的投资、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
2.3上网模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在丙方系统容量允许条件下,丙方应优先消纳光伏电站所发全部电能;当光伏电站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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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能不足以满足丙方需求时,丙方可使用其他主体销售的电能。
3.项目运营期
运营期限:15年,自项目并网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项目收益
4.1丙方应就使用光伏电站生产的电能向乙方支付电费,具体电费计算及支付详见第5条。
4.2与项目有关的一切奖励和补贴及其他权益均归乙方享有。政府电价补贴归乙方:项目
产生的全部绿证、碳排放指标、节能权益、光伏余电上网归乙方所有。
5.电能计量与结算
5.1丙方支付的电费(元)=K×D×丙方用电量(kWh)
(1)丙方用电量(kWh)=光伏电站出口电能计量表所计量电量(kWh)-光伏电站反送上
公共电网的电量(k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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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丙双方确认K为含税电价,具体按以下方式计算:
K为实时电价,按照每月《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①大工业
电价/②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不包括直购电价格、优惠价格等;
(3)D为同时间段丙方适用的上述(2)中所述基准电价的折扣,乙丙双方确认D等于
0.51。
5.2项目计量表采用通过电网公司计量检定合格的由电网公司安装的可以分时段计量尖、
峰、谷、平用电量的多功能智能电表,市电总计量表由电网公司安装的具有双向计量功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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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计量企业向电网取电的电量和向电网反馈的电量)的多功能电表,对丙方实时的用电量进
行计量。该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乙丙双方计量用电量的唯一依据。
5.3电费结算电量抄表计量
(1)电网公司按周期抄表,乙丙双方以电网公司抄录的电量为依据。用电量计量以电网
公司周期抄表计量周期为准。
(2)乙丙双方按月结算光伏电能费用,具体以电网公司抄录的电量为依据,乙方提供电
费结算清单,丙方应在每月25日前将上月光伏电能费用以银行转账方式/口银行托收一次性
支付给乙方(如合同签订时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但后续具备银行托收条件的,丙方应收到乙方书
面通知后10日内配合乙方办理好银行托收手续)。乙方收到丙方支付的电费款项后5日内向
丙方开具发票(税率3%),乙方未及时出具发票的,则丙方有权相应延期支付下一期的电费。
6.项目建设与验收
6.17方建设周期为:120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如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
则工期相应顺延,以丙方确认的工程联系单或签证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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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将建筑物屋顶交付乙方使用。甲方、丙方同意以三方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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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场地的现状,交付给乙方进行本项目的安装和运营,并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
目的建设、维护及检测、修理提供便利,确保其能够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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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丙方认可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建设规模开展光伏电站建设,由乙方制定方案经丙方
确认后实施。项目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所使用场地和屋面损坏,或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
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6.3丙方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政府许可文件和电网接入批复等项目所需的
I
I外部手续及提供拟建光伏电站建筑的全套竣工图纸等必要资料。
6.4电网企业并网验收时,乙方应提前通知丙方,丙方根据乙方制定的项目方案对现场情
况予以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
6.5乙方逾期并网超过60日的,每逾期一日按1000元向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2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给甲方或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并应赔偿损失。如因甲方、丙方
未按约定时限交付项目场地或因施工范围调整、场地作业管控、非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段限制等
甲方、丙方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影响正常施工组织,造成项目施工进度滞后、并网验收节点延后
的,项目建设周期相应顺延,乙方不承担相应的逾期违约责任。前述所发生的情形须以丙方确
认的工程联系单或签证单等书面凭证为依据。
6.6甲方或丙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考核,如经考核不合格,甲方或丙方有权解除
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给甲方或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并应赔偿损失。
7.项目运行维护
7.1合同履行期间,未经乙方许可丙方不得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进入光伏发电单元(组件)
放置区域及相关输变电系统的存放区域,否则安全责任自负。
7.2运营期间,若丙方发现房屋内有漏水现象应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光伏安装区域若因乙
方原因造成漏水的,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响应并进行维修处理。若非因乙方原因导致屋顶漏
水的,由丙方负责维修处理,乙方应给与必要协助。
7.315年运营期内由乙方负责全部免费运维,所有巡检、清洗、维修、更换、年检、技
术支持均由乙方负责。
7.4履约考核:运营期15年,丙方对光伏实际年度发电量予以记录并送甲方处备案,实
行每五年履约考核,经考核,若乙方每五年年度平均发电量低于以实际验收安装容量测算值的
60%,丙方则不再与乙方续签本项目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建筑物修缮、改造及拆迁
8.1如因政府原因需对光伏电站所在屋顶建筑物进行拆迁,光伏电站拆迁方案及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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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乙方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所有由乙方投资的光伏电站拆迁而产生的补贴、赔
偿等权益归属乙方所有,甲方、丙方应配合协助乙方取得相关补偿。如因丙方自身使用需求,
需对建筑物屋顶实施修缮、拆除作业或开展技术检修等活动,可能影响光伏电站正常运行、造
成设备损坏,或需临时、永久拆除部分光伏设施的,丙方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三方就设备拆装安排、工期衔接等事宜友好协商确定。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合理时限内配合
完成对应区域光伏设备的拆除或迁移工作,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丙方予以补偿,对应
停运时段不计入项目运营期,运营期限相应顺延。前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电收益损失、设备
折损、拆装工程费等。
82若丙方因租赁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不再使用项目所在的房屋,丙方应提前30天书
面通知乙方,乙方自行与房屋新的使用主体和丙方协商确认,另行签订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合作
协议。
9
8.3若甲方出售房屋或因第三方主张权利,涉及项目使用的建筑物屋顶所有权转让,甲方、
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与房屋的受让方和甲方、丙方协商确认,另行与房屋的
受让方签订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协议。
9.资产权属
9.1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资产(简称“项目资产”)
的所有权属于乙方。项目资产包括:太阳能电池板、支架、逆变设备、输电线路、计量设备等
接至电力并网接驳点前的一切实际设备设施。
9.27丙双方产权分界占设在:电网公司批复的系统接入方案中确定的电力并网接驳点。
产权分界点电源侧设施产权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负责运营、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负荷侧配
电设施产权属于丙方所有,运营、维护、管理责任与乙方无关。
9.3项目运营期届满日丙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包括不限于电费、违约金、损失赔偿
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后,该项目光伏电站资产将无偿转让给甲方并由甲方自动获得所有本合
同约定的以及衍生的相关收益权益,乙方于30日内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10.项目变更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经丙方审核同意后,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
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干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
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11.合同解除
11.1如遇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发电、供电政策变化,致使乙方光伏电站项
目终止的,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丙方,通知到达之日本合同解除,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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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严重破坏建筑物主体结构安全严重影响丙方使用的,且乙方
未在接到丙方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到场处理,并于30日内消除影响的,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及丙方有权解除合同:(1)乙方进入破产、解散、被吊
销营业执照程序:(2)乙方丧失必备资质;(3)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发电超过10日或
年累计超过15日:(4)乙方擅自转让项目或项目资产、变更实际控制人未获丙方同意;(5)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6)经甲方或丙方考核不合格的;(7)乙方其他严重违约经催告后
30日内未改正;
12.违约责任
12.1如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应根据逾期支付金额按每日万
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2若因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乙方负责拆除,具
体赔偿事宜由各方协商确定。
12.3若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于30天之内自费将设备拆除,逾期未拆除的
视为放弃,甲方与丙方有权自行处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还需另行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按以下标准:
(1)电量产生满一年及以上的,以一年实际产电量的相应电费为违约金;
(2)电量产生未满一年或未产生电量的,则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行为发生前一年用电
费用的50%计算违约金。
13.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光伏电站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诉讼解决。但争议解决期间,不影响乙方正常供电义务及丙方按无争议部分支付电费。通
过诉讼解决争议的,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函费等所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4.联系与通知
14.1甲方项目联系人为:姓名:***;手机:18457282252。
乙方项目联系人为:姓名:***:手机:13515729208
丙方项目联系人为:姓名:俞前基:手机:13857250359。
14.2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信息,应在变更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本合同中所
列的地址即为甲、乙、丙三方的收件地址。
15.特殊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对协议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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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其他事项
16.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附件部分内容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
同正文的规定。
16.2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应采取书面方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3本项目的全部招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等系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本合同未约定的以响应文件、投标文件及招标文件为准。
16.4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
效。合同签订日期以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16.5本合同一式6份,甲执2份,乙方执2份,丙方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
甲方:丙方:
(盖章)(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
O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202.199签订日期:2026,10.9签订日期:30,1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传真:
Email:Email:Email:
股伤
开户银行:中国设银行湖小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建行湖州市有限
比
开户行联行号:开户行联行号:开户行联行号:1
1811288632000120
账号:33001643500050022888账号:3300164350005002115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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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项目场地信息
建筑物位置产权登记证号屋顶建筑面积
1市经信局350m²

附:丙方现合法持有该建筑物的以下第项文件(提交复印件供乙方存档)
(1)不动产权证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消防验收证明(或消防部门出具的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6)竣工验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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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廉洁协议
廉洁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为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自
觉遵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以及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等
方面的相关规定。
一、甲方、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做到
甲方、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不得向乙方工作人员(含家属、
子女,下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也不得邀请乙方工作人员外出
旅游或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做到
(一)乙方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丙方索要
赞助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二)乙方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甲方、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
品(包括但不局限于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不得在甲方、
丙方报销任何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甲方、丙方安排的高档宴请、高消费娱乐和国内外
旅游活动。
三、甲方、丙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可以向乙方领
导或乙方监察部门举报(联系电话:0571-51216591)。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盖章):
RHON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9日200年1月9日2026年10月9日
2026年10月日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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