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市区“微改造”“微提升”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所属地区:浙江丽水市 发布日期:2026-10-11

【招标结果】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市区“微改造”“微提升”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浙江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浙江 丽水市 采购单位 中共丽水市委宣传部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市区“微改造”“微提升”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丽水市叁国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一、项目编号:331100262020010000022-浙建航磋商2026336号
二、项目名称:市区“微改造”“微提升”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中标(成交)金额(元)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供应商地址评审总得分
1折扣率报价(%):95(%)丽水市叁国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丽水市岩泉街道人民路96号M+创新中心A座7楼84.85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标项名称标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
1市区“微改造”“微提升”项目市区“微改造”“微提升”项目见磋商文件见磋商文件见磋商文件见磋商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徐鑫鑫,季万芬(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陈俊波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见磋商文件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6413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该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过程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第2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事项: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中共丽水市委宣传部
地址:丽水市花园路1号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季万芬
质疑联系方式:0578-790075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1207室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朱建丽
质疑联系方式:***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丽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0号
传真:
联系人:吴先生、叶先生
监督投诉电话:0578-7908861
附件信息:
成交人公告内容.docx
13.0K
磋商文件(终稿) 微改造、微提升.doc
333.5K
中小企业声明函
257.4K
采购项目:市区“微改造”“微提升”项目
项目编号:331100262020010000022-浙建航磋商2026336号
成交人名称丽水市叁国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交人负责人***
成交人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人民街996号M+创新中心A座701室
成交标的
采购内容单位数量折扣率(%)
市区“微改造”“微提升”项目项195
服务承诺:完全响应采购人项目要求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331100262020010000022
-浙建航磋商2026336号
项目名称:市区“微改造”“微提升”项目
采购人:中共丽水市委宣传部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综合说明2
一竞争性磋商公告2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
前附表6
一总则8
二磋商文件说明9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10
四响应文件的加密、提交、修改和撤回11
五磋商会议和磋商评审12
六磋商无效的情形15
七法律责任16
八澄清、修改发布媒体18
九询问、质疑18
十投诉20
十一授予合同20
十二验收21
十三政府采购政策21
十四其他事项22
第三章采购需求23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26
第五章磋商相关文件格式32
一资格文件格式32
二商务技术文件格式40
三报价文件格式47
四成交人公告内容51
五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52
第六章磋商办法和细则53
一总则53
二磋商小组53
三磋商程序54
四磋商内容及规定56
五评标办法和细则56
六磋商纪律和要求59
1.1.第一章综合说明
1.1.1.一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市区“微改造”“微提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10月10日9:00(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31100262020010000022-浙建航磋商2026336号
项目名称:市区“微改造”“微提升”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数量:1
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
单位:项
简要规格描述:见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见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
1.时间:发布公告之日至2026年10月10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3.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4.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
1.截止时间:2026年10月10日9:00(北京时间)
2.地点(网址):
⑴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提交,“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成功上传提交后,供应商自行打印响应文件接收回执;
⑵备份响应文件:
备份响应文件是否提交由供应商自行决定,如不提交的,当电子响应文件无法解密时,将导致无备份响应文件而失去投标资格。
如提交备份响应文件的,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最后生成的具有电子签章的备份响应文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传送至代理机构邮箱(zmh331345505@163.com),并在邮件中注明项目名称及供应商名称。
五、响应文件开启
1.开标时间:2026年10月10日9:00(北京时间)
2.开标地点(网址):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9楼911室,浙江政府采购网—用户入驻/登录—用户登录—项目采购—开标评标—进入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投诉列表。采购当事人通过在线方式提出或受理询问、质疑、投诉的,即视为认可电子送达方式与邮寄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关文书送达日期以该文书到达本采购当事人在政采云平台账户的日期为准。各采购当事人应确保其政采云平台账户信息真实有效,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可用状态。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注意事项: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供应商自行决定是否安排人员赴现场参与磋商。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中共丽水市委宣传部
地址:丽水市花园路1号
项目联系人(询问):***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季万芬
质疑联系方式:0578-790075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1207室
项目联系人(询问):***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朱建丽
质疑联系方式:***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丽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系人:吴先生、叶先生
监督投诉电话:0578-7908861
地址:丽水市北苑路190号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400-888-4636;天谷CA400-087-8198。
采购人:中共丽水市委宣传部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9月24日
1.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1.2.1.前附表
序号须知项目内容、要求和时间
1项目名称市区“微改造”“微提升”项目
2采购人中共丽水市委宣传部
3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组织方式分散采购
5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或提交响应文件不表明已获取磋商资格,磋商会上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具有磋商资格。
6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7磋商文件质疑质疑期限为供应商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质疑。
8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发布网址同磋商公告发布网址。
9响应文件提交方式接收人: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即磋商截止时间):2026年10月10日9时00分提交响应文件地点:(1)电子响应文件:磋商截止时间前在政采云平台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传输提交;(2)备份响应文件:备份响应文件是否提交由供应商自行决定,如不提交的,当电子响应文件无法解密时,将导致无备份响应文件而失去磋商资格;如提交备份响应文件的,应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将最后生成的具有电子签章的备份响应文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传送至代理机构邮箱(zmh331345505@163.com),并在邮件中注明项目名称及供应商名称。
10投标保证金无
11履约保证金无
12磋商时间及地点时间:2026年10月10日9时00分开始地点: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9楼911室。
13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评标报告经采购人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公告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媒体上发布,并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
14评审办法和细则详见本磋商文件第六章
15签订合同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6发布媒体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
17供应商解密硬件准备1.电脑、网络(供电子响应文件解密和澄清答疑使用);2.电子响应文件解密CA锁(即原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加密的CA锁);3.其他配套设施:如打印机、扫描仪等。
18是否允许转包与分包不允许。

1.2.2.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所述项目的采购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中共丽水市委宣传部。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3“供应商”系指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依法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参与项目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代表”系指响应文件中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4“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5“供应商代表”系指供应商委派的负责项目投标、开标、评审、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的人员。
2.6“合同”系指采购人与成交人双方签署的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以及所有附件、附录、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7“产品”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产品(包括:虚拟产品),以及产品相关的保险、税金、备品备件、附件、耗材、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2.8“服务”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应承担的相关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附随义务。
2.9本文件所指的公章均指供应商的CA电子章。
2.10“▲”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不允许负偏离。
3.供应商基本要求
3.1符合本文件第一章采购公告第二条的规定;
3.2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4.联合体说明
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
5.特别说明
▲5.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3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分支机构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可以允许其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4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1.2.3.二磋商文件说明
6.磋商文件的构成
6.1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磋商、磋商程序和合同条款等。本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6.1.1竞争性磋商公告
6.1.2供应商须知
6.1.3采购需求
6.1.4政府采购合同
6.1.5磋商相关文件格式
6.1.6磋商办法和细则
6.1.7与本项目有关的磋商文件澄清、答复、更正、补充的内容
7.供应商的风险
7.1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的所有条款。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8.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磋商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8.2依法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认真阅读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应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澄清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截止时间5日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上发布更正公告,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不足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4.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9.要求
9.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9.2响应文件、供应商与采购有关的往来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如涉及非中文内容的,供应商有义务将其内容翻译成中文,一切对非中文内容的误解,都将由供应商承担。
9.3响应文件的形式和效力
9.3.1响应文件的形式:响应文件分为电子响应文件、备份响应文件。
9.3.2响应文件的效力
响应文件的启用,按先后顺位分别为电子响应文件、备份响应文件。
电子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供应商已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方式提交了备份响应文件,以备份响应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响应文件撤回;电子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响应文件自动失效。
10.响应文件的组成
▲10.1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分为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
10.2报价文件如有商务技术文件内容,其商务技术文件内容在评审时将作为无效内容。
11.响应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
11.1资格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详见第五章格式
11.2商务技术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包含但不限于):
11.2.1按磋商文件“第五章磋商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和格式。
11.2.2供应商应对照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内容提供完整产品、服务、技术指标等。
11.2.3项目承诺: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仅为基本要求,供应商可以作出优于或高于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承诺。
11.2.4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技术证明资料。
11.3报价文件的编制内容和要求详见第五章格式
11.4磋商报价
▲11.4.1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所附的报价书上写明磋商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性的报价。最终报价高于单价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11.4.2最终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磋商文件特殊说明外,应包括但不限于活动费、人工费、宣传费、保险费、交通费、物料费、税费和伴随服务费等实施本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
11.5排版:所有文字及表格建议采用黑色,正文字体建议采用宋体小四号字体,标题字体采用宋体小二号字体,页码应逐页连续编注。
11.6封面: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提供的格式制作封面。
12.响应文件格式
12.1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格式、内容和要求制作响应文件。
13.竞争性磋商有效期
▲13.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14.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须清楚的标明“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
14.2电子响应文件及备份响应文件中须加盖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
14.3电报、电话形式的磋商概不接受。
1.2.5.四响应文件的加密、提交、修改和撤回
15.响应文件的加密
15.1供应商应当将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三部分分别导入相应位置,各文件之间不得混装;
15.2电子响应文件按政采云平台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进行加密。
16.响应文件的提交
▲16.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提交地点详见本章前附表。
16.2不予接收的电子响应文件情形:
⑴磋商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电子响应文件;
⑵未生成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
⑶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或者解密不成功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备份响应文件的。
17.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7.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1)电子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提交;(2)备份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7.2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编制、标记和提交。
▲17.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修改、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
▲17.4补充、修改后的电子响应文件、备份响应文件内容均应相同。
1.2.6.五磋商会议和磋商评审
18.磋商会议
18.1优先采用电子响应文件进行磋商、评审,电子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的,采用备份响应文件磋商、评审。
18.2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议,供应商未安排人员准时在线参加所产生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8.3电子响应文件解密: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开启电子响应文件解密通道,解密时限以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为准。
18.4电子响应文件无法解密的,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异常处理”通道上传备份响应文件。
18.5解密成功(含异常处理后)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
18.6开启标书文件后,供应商可通过系统平台查看供应商名单。
18.7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通过现场或邮件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须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
18.8供应商按规定提交《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详见第五章格式)。
18.9供应商对开标过程或开标结果有疑义的,供应商代表在磋商会议结束前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现场或邮件方式(zmh331345505@163.com)提出,并说明理由,疑义须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
18.10磋商会议结束。
19.资格审查
19.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按资格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及记录,资格审查顺序为电子交易平台解密后自动生成的“投标(响应)文件签收登记表”名单顺序。
19.2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
20.磋商流程:详见第六章。
21.响应文件的澄清
21.1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提交,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1.2磋商过程中,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其他内容,否则磋商小组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内容,响应内容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提交。
21.3报价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
(1)政采云系统填写的首轮报价和上传的报价文件报价不一致的,以上传的报价文件为准;
(2)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报价文件中明细表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3)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4)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5)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6)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顺序修正。
(7)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修正错误的磋商报价,供应商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提交,调整后的磋商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若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磋商报价,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2.对响应文件的比较和评估
22.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澄清答复内容及重新承诺情况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评分。
23.评审报告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记录、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并推荐成交候选人,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
24.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一)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二)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三)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四)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五)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重新组织采购。
25.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断电、传播疫病等)原因造成电子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运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⑴短时间内能消除不可抗力因素的,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在消除不可抗力因素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
⑵长时间内无法消除不可抗力因素的,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将中止电子交易活动。中止电子交易活动的,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26.保密和磋商过程的监控
26.1自磋商时间起至成交公告发布时间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得向任何供应商或与上述评审过程无关的人员透露。
26.2本项目磋商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不公正行为或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施加影响的企图和行为,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1.2.7.六磋商无效的情形
27.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磋商将被拒绝,响应文件无效:
27.1电报、电话、传真形式提交响应文件的;
27.2供应商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电子响应文件的;
27.3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7.4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7.5磋商有效期不足的;
27.6资格审查中(适用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行业明显错误(错填为“采购文件确定的行业”的除外)或者未填写行业的;未对企业类型以及是否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是否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进行声明的;制造厂商在声明函中表示使用他人授权品牌或者授权他人实际生产的;
27.7磋商小组评定与采购文件有重大偏离或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不作变动的;
27.8响应文件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方案的;
27.9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款的;
27.10最终报价高于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单价最高限价的;
27.11磋商文件中未要求,但供应商给予赠品、回扣或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27.12报价文件内容与对应商务技术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27.13报价文件中出现“0元”或“免费赠送”等形式的无偿报价的;
27.14磋商报价存在漏项或报价数量少于采购要求的;
27.15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后,作无效响应处理的;
27.16供应商已明知采购期间或之后企业将发生兼并改制,或提供的产品将停产、淘汰,或必须有偿使用专供的备品备件和试剂耗材的,及其他应当告知采购人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实施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信息,不在响应文件中予以特别说明的;
27.17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7.18不按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7.19不同供应商IP地址相同,且无法合理解释的;
27.20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且无法合理解释的;
27.21上传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电子印章,且无法合理解释的;
27.22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3处(含)以上错误一致,且无法合理解释的;
27.23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且无法合理解释的;
27.24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文件无效情形。
1.2.8.七法律责任
28.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8.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8.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8.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8.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28.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28.1至28.5项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
29.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9.1向磋商小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9.2成交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9.3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9.4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29.5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9.6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成交无效。
30.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1.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31.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1.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1.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1.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31.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31.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定为投标无效后,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
32.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2.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2.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2.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2.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32.6供应商的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
32.7对大量技术参数响应负偏离、不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不积极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以促成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
32.8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32.9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
32.10其他围标串标行为。
1.2.9.八澄清、修改发布媒体
33.1针对潜在供应商提出的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澄清或修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截止时间五日前将澄清或修改内容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上予以公布,潜在供应商应自行关注网站更正公告等内容。
1.2.10.九询问、质疑
34.1针对潜在供应商提出的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4.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一次性提出,否则不予以答复。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34.2.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获取采购文件时采购公告期限已届满的,为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4.2.2对采购过程中开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评审等环节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4.2.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4.2.4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发生澄清、修改、更正的,对经澄清、修改、更正的部分内容提出质疑的,为通知送达供应商之日或者澄清公告、更正公告发布之日。
34.3质疑的主要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规定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25〕11号)规定。质疑内容涉及保密事项,质疑供应商应提供有效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34.4质疑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交质疑函的,提出质疑日期为该文书到达本项目采购当事人在政采云平台账户的日期。
34.5书面方式提交的,质疑供应商可通过现场递交或邮寄方式提出。
34.5.1现场递交质疑函的,以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签收回执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4.5.2邮寄方式送达质疑函的,以采购代理机构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4.5.3在质疑期限届满前,质疑函已经邮寄成功的,质疑不视为过期。
34.6质疑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注明翻译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34.7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合格的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人。
34.8质疑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4.9质疑函范本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下载专区中下载。
34.10不属于可质疑事项:项目设立、项目预算、采购方式、组织形式、进口产品核准、采购需求调查过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合同履约。
1.2.11.十投诉
35.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同级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书范本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下载专区中下载。
1.2.12.十一授予合同
36.成交供应商材料复核
在评审结束后、合同签订前,采购人通过网站查询、原件核对等方式对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涉及客观分评审内容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成交结果无效,并报本级财政部门。
37.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
37.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8.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利
38.1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之前,采购人经同级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同意,补充合同交同级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备案。
39.签订合同
39.1成交人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9.2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9.3成交人不遵守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要约条款及所作的承诺,擅自修改报价或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无故拖延、拒签合同者,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有权取消供应商的成交资格。
按有关法律法规成交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9.4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或者采购合同已经开始履行,继续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撤销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39.5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2.13.十二验收
40.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41.本项目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或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其他供应商应遵守诚实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在验收期间积极配合采购人组织的验收工作,不得影响或阻挠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1.2.14.十三政府采购政策
42.关于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42.1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42.2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42.3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42.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2.5中小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声明,否则所造成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2.6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2.7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2.8按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42.9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1.2.15.十四其他事项
43.解释权
43.1本磋商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决标结果不负责解释。
44.采购代理服务费:
由成交人支付代理服务费,费用按成交价的1.5%计算后下浮25%计取(不足肆仟元的按肆仟元计取),成交人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
1.3.第三章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为推进丽水市市区老旧小区、背街小巷等城市管理薄弱环节治理,落实“微改造”“微提升”实施工作,通过配置规范居民文明习惯的文明微设施,实施环境微改造、微提升,构建老旧小区、背街小巷常态长效管理模式。工作范围涵盖市区老旧小区、背街小巷、城市公园等点位,主要实施宠物公厕设计设置及配套物资供应、楼道信息公示栏设计制作安装、老旧小区楼道墙面粉刷、“最美回家路”微改造(脏乱差节点设计改造提升)等四大板块内容,包含现场勘查、设计深化、制作安装、运输施工、配套物资供应、现场清理、质保运维等全部工作内容。
二、采购内容及要求
1、宠物公厕:计划在市区主要公园点位设置10组,以宠物便便收纳箱、文明养宠指引标识设施为标准化成套配置,配套物资采购包括宠物尿垫、一次性手套、宠物拾便袋,配套物资计划每周补充一次,保障一年;
2、楼道信息公示栏:计划制作1200块,设计内容包括公益广告、信息公示、便民信息、服务热线等板块内容;
3、楼道墙面粉刷:计划对市区重点点位的老旧小区楼道墙体起皮脱落、斑驳开裂、风化污损、墙体广告污染等情况采用批灰、粉刷工艺整体修缮,总面积约1.3万㎡;
4、“最美回家路”微改造:计划对5处社区杂物乱堆、垃圾积存,环境卫生状况较差且长期未清理整治的重点区域展开微改造设计提升,实现文明景观美化提升,增设休憩点位、文明劝导宣传等形式,引导居民自觉爱护公共环境。
3、技术要求
序号项目设计主题材质规格要求数量(暂定)综合单价(元)备注
1宠物公厕文明养宠具备宠物尿垫、一次性手套、拾便袋等物料抽取式设计,规格高度120-180*宽度40-80*厚度15-25cm左右,1.0mm不锈钢材质,内容烤漆或UV防褪色制作;10组1680.00含设计制作安装
2宠物尿垫/尺寸53*53cm,表层无纺布,中间高吸水高分子,底层防漏PE膜,每包100片。400包57.00含采购配送更新人工每周一次
3一次性手套/16*26cm,聚乙烯塑料,薄膜压制,轻薄防水,每包100片。800包2.10
4宠物拾便袋/尺寸31*22.5cm,HDPE聚乙烯,加厚防漏,环保可降解,每卷15个。2600卷3.20
5楼道信息公示栏A包括公益广告、信息公示、便民信息、服务热线等板块内容60*120cm,采用1.5cm厚度PVC高密板UV+亚克力等制作工艺,600块65.00含设计制作安装
6楼道信息公示栏B60*90cm,采用1.5cm厚度PVC高密板UV+亚克力等制作工艺。600块55.00
7楼道墙面批灰粉刷/901胶水、重钙灰、高强度快干白水泥,水性乳胶漆等1.3万㎡23.00
8“最美回家路”微改造文明景观美化提升对社区杂物乱堆、垃圾积存,环境卫生状况较差且长期未清理整治的重点区域展开微改造设计提升,实现文明景观美化提升,增设休憩点位、文明劝导宣传等形式,引导居民自觉爱护公共环境。5处30000.00

四、商务要求
(一)设计服务
供应商应安排专业设计人员对接,根据采购方文明宣传工作要求,自行完成项目现场勘查、设计深化、物料版式设计、图文排版等相关工作,提供初稿、修改稿、定稿各版本,并修改直至采购人审核通过,所有设计稿件版权归采购方所有。
(二)样品要求
项目实施供货前,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指定品类样品,样品质量、工艺、材质需与批量供货一致,样品合格后方可批量供货。
(三)交付及工期
设计方案定稿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设计、安装、施工并配合做好相关验收工作。
(四)验收标准
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定稿样品和设计方案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含材质、尺寸、工艺、数量、包装等,所有物料无破损、无瑕疵、符合文明宣传主题,即为验收合格;不合格物料供应商须无条件整改、更换,直至验收合格。
(五)售后服务
质保期不少于12个月,质保期内出现掉色、破损、材质质量问题,供应商无条件更换、补货。
五、付款方式
1.本项目采用按实结算方式;结算总价=经采购人确认实际完成的数量*综合单价*成交折扣率,最终结算总价不得超过预算总价。
2.合同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且收到供应商开具的正式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50%作为预付款,项目完成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且收到正式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的款项。
1.4.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采购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成交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方)(项目名称)中所需(服务名称)经
(采购代理机构)以号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年月日进行采购。确定(乙方)为成交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1)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本合同书
b.成交通知书
c.成交人响应文件(含澄清修改文件)
d.变更补充文件
e.竞争性磋商文件(含澄清内容)
2.服务内容
本合同总价内包含的服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预估为:元人民币。
成交折扣率:%
清单及综合单价:
4.付款方式
1.本项目采用按实结算方式;结算总价=经甲方确认实际完成的数量*综合单价*成交折扣率,最终结算总价不得超过预算总价。
2.合同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且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50%作为预付款,项目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收到正式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的款项。
5.质保期限
6.保密条款及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6.1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且乙方保证对其为完成本次项目实施而接触到的甲方所有内部资料、技术文档、环境参数和数据资料等其他一切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与甲方有关的任何内容;
6.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乙方不应使用6.1条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6.3除了合同本身外,6.1条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甲方的财产。乙方应依照甲方的要求退还或销毁所有的基础性文件和原始资料。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泄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乙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
7.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8.不可抗力
8.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受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合同义务延迟或不能履行的一方不承担责任,但在不可抗力结束或消除后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并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且合同的服务期限应予相应延长;
8.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邮寄或派人送达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的,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9.税费
9.1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
10.违约终止合同
10.1如果乙方有下述违约行为或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它违约行为的情况,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在这些情况下,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提出的索赔: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最终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项目、技术文件;
(2)乙方未能使合同的服务项目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最低技术要求;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且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
10.2在甲方根据第10.1条款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向乙方或其他人购买与合同被终止部分同种的服务项目,乙方应对甲方购买同种服务项目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乙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其他情况终止合同
11.1如果乙方破产或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而不给对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11.2如果甲方认定乙方在竞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11.3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12.转让和分包
12.1乙方不得分包、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3.违约责任
13.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服务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款项5%作为违约金。
13.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向甲方提供服务的,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服务费总额0.03%的违约金;迟延30日以上仍未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并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因政策、疫情等不可抗力及甲方修改委托服务内容导致服务期顺延的除外。
13.3如乙方不能交付服务成果,或交付的服务成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或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扣留未支付的服务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甲方有权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乙方应当立即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价款,并按照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13.4乙方擅自转让或转包、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并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
13.5乙方不接受甲方和相关审计部门对本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或经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并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
13.6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并退回甲方此前支付给乙方的所有款项,并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
14.合同的协商变更与修改
14.1甲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要求,协商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事项,合同修改书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15.争端的解决
15.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15.1.2种方式解决争议:
15.1.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1.2向丽水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15.2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16.通知
16.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或传真形式确认,回复对方。
16.2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起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较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17.鉴于甲方将按照本合同向乙方支付款项,乙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服务并修补缺陷。
鉴于乙方将按本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并修补缺陷,甲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或其它按合同应支付的金额。
18.其他约定事项:无
19.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20.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甲乙双方加盖单位公章即时生效。
21.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乙方:
名称:(印章)名称:(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注:本合同仅作为示范文本,具体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合同内容不得违背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及磋商现场承诺内容等实质性要求。
1.5.第五章磋商相关文件格式
1.5.1.一资格文件格式
资格文件封面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名称:资格文件
供应商名称(CA盖章):
供应商地址:
▲1.公司有效营业执照
要求: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图像清晰。
(2)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如果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机构授权,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可以允许其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可以允许其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若为上述情况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2.供应商代表委派书
(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供应商)现委派本单位在职职工(姓名及联系电话)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方组织的(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磋商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磋商、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供应商代表的签字或盖章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委派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委派的书面通知送达贵方以前,本委派书一直有效。供应商代表在委派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供应商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声明。
供应商盖章(CA签章):
日期:
注:
1.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也应提供本委派书;
2.本“委派书”应附供应商代表身份证扫描件,如扫描件不清晰或错误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供应商代表身份证件扫描件:
正面: 反面:

▲4.政府采购资格承诺函
我单位——(供应商全称)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郑重承诺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磋商截止时间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注:本项内容以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现场查询为准)。
如有虚假,采购人可取消我单位任何资格(投标/中标(成交)/签订合同),我单位对此无任何异议。
特此承诺!
▲5.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
(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供应商全称)参与的(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磋商活动,我方郑重声明,我方参加本项目磋商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6.企业类型声明函
6.1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中共丽水市委宣传部的市区“微改造”“微提升”项目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市区“微改造”“微提升”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三选一进行承诺);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其他未列明行业企业规模划型标准: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资格审查中,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有以下情形的,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即无效标)处理:
1)填写行业明显错误(错填为“采购文件确定的行业”的除外)或者未填写行业的;
2)未对企业类型以及是否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是否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进行声明的。
6.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3监狱企业证明
注: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5.2.二商务技术文件格式
商务技术文件封面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名称:商务技术文件
供应商名称(CA盖章):
供应商地址:
1、磋商声明书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我(负责人名字)系(供应商名称)的负责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竞争性磋商。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人以及磋商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磋商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并真实提供相关材料。
3、提供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包括:
①电子响应文件;
②备份响应文件(注:是否提交由供应商自行决定,如不提交,本条可删除)。
4、如果我方成交,将派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项目与采购单位联系的项目实施负责人,联系手机号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并承诺项目实施负责人不更换,若确需更换的,书面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才准予更换。
5、我方的磋商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6、我方在磋商之前已经与贵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完全理解并接受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磋商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真实完整的任何与该项磋商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7、我方已详阅全部磋商文件内容,包括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如有)、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已经了解我方对于磋商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有依法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权利及相关渠道和要求。
8、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并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监测等服务。
9、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磋商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10、如成交,本响应文件至本项目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11、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
与本次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2、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书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如确定我公司为该项目成交人,我公司承诺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向贵公司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约定一次性支付代理服务费。逾期未支付的,贵公司有权就此事项向我公司提出赔偿,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赔偿责任。
注:
代理服务费收取账户信息:
户名: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33001696161053001468
开户行:建行丽水万丰支行
3、供应商业绩
4、采购需求理解及分析
5、设计方案
6、实施方案
7、所选材料、产品的情况
8、项目团队人员
序号姓名年龄性别本项目担任的职务岗位证书相关工作经验备注
项目负责人

注:(1)相关证书或证明资料扫描件附后;
9、关键服务难点及解决方案
10、售后服务承诺及措施
11、质保期承诺
12、上述格式未要求,但供应商应提供或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得出现报价)
1.5.3.三报价文件格式
报价文件封面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名称:报价文件
供应商名称(CA盖章):
供应商地址:
1.报价书(开标一览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采购内容▲折扣率最高限价折扣率报价
1市区“微改造”“微提升”100% %

注:
1、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设计费、人工费、物料费、保险费、交通费、税费和伴随服务费等实施本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2、最终折扣率报价高于折扣率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3.本项目折扣率为后期实际结算的比例,例如供应商折扣率报价为80%,即结算的比例为8折。
2.异常低价说明
供应商折扣率报价低于折扣率最高限价45%的(即折扣率报价<折扣率最高限价×45%),应在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及其他(如同类项目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未提供作无效标处理。
注:
▲(1)报价文件中的首次报价出现以上情形的须在报价文件中提供,未提供作无效标处理。
▲(2)其他轮报价出现以上情形的在评审过程中按要求提供,未提供作无效标处理。
(3)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真实性由供应商负责。
1.5.4.四成交人公告内容
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成交人名称成交人负责人
成交人地址
成交标的
采购内容单位数量折扣率(%)
服务承诺:

注:1、供应商应根据其响应情况填写该表,并保证其与响应文件内容的一致性、正确性和真实性;
2、填写该表不代表供应商已具有成交人资格。本表只作为成交结果公告内容的一部分,进行公告使用;
3、本表内容涉及较多,供应商可以适当增减表格行数,以保证表格内容的完整;
4、评审结果排名第一的供应商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该表格提交给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未按时提交规定内容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如涉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公告的情形,供应商应另附书面说明,如未事前书面说明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提供本表时需同时向代理机构提供投标(响应)文件中涉及客观分评审内容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资料的信息查询通道(如官方网址等)。
1.5.5.五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人经由(供应商名称),合法拟派参加市区“微改造”“微提升”项目(项目编号:331100262020010000022-浙建航磋商2026336号)政府采购活动,经与本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联系确认,现就有关公平竞争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一、本单位与采购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利害关系:
A.投资关系B.行政隶属关系C.业务指导关系
D.其他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利害关系(如有,请如实说明)
二、现已清楚地知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其他所有供应商名称,本单位□与其他所有供应商之间均不存在利害关系□与(供应商名称)之间存在下列利害关系:
A.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人
B.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夫妻关系
C.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直系血亲关系
D.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E.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近姻亲关系
F.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份控制或实际控制关系
G.存在共同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情况
H.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同一生产制造商关系、管理关系、重要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或重要财务往来关系(如融资)等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
I.其他利害关系情况
三、现已清楚知道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现场纪律。
四、我发现和供应商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上述第二条第项利害关系。
(负责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名):
年月日
注:1.供应商认为有利害关系和需要回避的人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与本声明书一同提交。由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监督部门负责询问核查。
2.供应商根据标书开启后交易平台公布的供应商名单及信息,通过现场或邮件方式(zmh331345505@163.com)提交《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提交时间在名单公布后的20分钟内,未按规定提交的,视为均无利害关系。
1.6.第六章磋商办法和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按照公正、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选择成交人,特制定本办法。
1.6.1.一总则
1.1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各当事人的权益,磋商小组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编制评标报告。磋商小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评审的任何活动。
1.2本次评审方法采取百分制综合评分法,按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总得分相同的,按报价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总得分和报价得分均相同的,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以上得分均相同的,由采购人抽签确定排名(即第一抽出人为第一名,以此类推)。磋商小组按总得分从高到低推荐三名成交候选供应商,由采购人确认本项目成交供应商。
1.6.2.二磋商小组
2.1磋商小组
2.1.1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1.2职责: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磋商小组成员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要求、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2磋商小组成员的评审情况和评审意见受监督人员和采购代理机构审查,如发现磋商小组成员的评审意见带有明显倾向性,或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审、计分的,可要求磋商小组成员进行书面澄清和说明。
1.6.3.三磋商程序
3.1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会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外,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
3.2磋商
3.2.1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多轮磋商。
(1)磋商小组按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的“投标(响应)文件签收登记表”名单顺序分别进行磋商(若有演示、讲解内容,演示、讲解顺序同磋商顺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4)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3.2.2磋商注意事项
(1)磋商时,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派代表应在线参加磋商。参与磋商的供应商人员应及时解释和澄清磋商响应文件相关内容,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重新做出承诺并签署确定。
(2)出席磋商的有关人员:监督人员、磋商小组成员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负责现场监督。参与磋商的供应商的所有响应文件(包括每次报价及重新承诺)规定截止时间前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通过政采云系统进行接收,任何参与磋商的个人均不得私自拆封。磋商小组负责本次项目所有磋商任务,包括全程磋商、推荐成交候选人、填写评审报告等。
3.3评审
3.3.1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确定作出最终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1)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各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对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必要的澄清,若有演示、样品要求和技术文件评审同步进行,演示顺序为电子交易平台解密后自动生成的“投标(响应)文件签收登记表”名单顺序,并根据审查、澄清、演示、样品等情况结合评审办法进行独立打分;
(2)各供应商的商务技术得分,为各磋商小组成员对该供应商的评分汇总后的算术平均数。
3.3.2报价文件评审
3.3.2.1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各供应商报价文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供应商对其报价做出澄清、说明。
3.3.2.2供应商提交最终报价;
3.3.2.3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供应商对其报价做出澄清、说明。
3.3.2.4异常低价响应审查
评审中最终报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
(1)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50%的,即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50%;
(3)响应报价低于折扣率最高限价45%的,即响应报价<折扣率最高限价×45%;
(4)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2)、(4)项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及其他(如同类项目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属于第(3)项情形的,供应商应一并按前述要求随报价文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磋商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3.3.2.5报价修正;
3.3.2.6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和评审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
3.4评审结果
3.4.1评审结果汇总,供应商结果排序;
3.4.2起草评审报告,确定成交候选人。
3.5结果公布。
1.6.4.四磋商内容及规定
4.本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
4.1商务技术文件权重为90%,分值为90分,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文件经充分审核、讨论后,在规定的分值内由磋商小组单独评定打分。
4.2磋商报价权重为10%,分值为10分,磋商小组按各磋商供应商的最终磋商报价统一计算。
4.3磋商小组成员在规定的分值范围内独立打分。
1.6.5.五评标办法和细则
5.1商务技术文件分值共90分,权重为90%,由磋商小组成员独立打分(若为联合体参加的,联合体各方的材料均予以认可)。
序号评审内容及分值评分标准
1供应商业绩(共1分)自2023年1月1日起至磋商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具有类似项目业绩的,每个业绩得0.5分,最高得1分。注:(1)商务技术文件中提供合同扫描件,否则不得分。(2)是否属于类似业绩由磋商小组根据合同的内容、特点等与本项目的类似程度进行认定。
2采购需求理解及分析(10分)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需求的理解和分析程度,了解是否深入,分析是否到位且具有针对性,以及是否符合采购需求等,由评委根据对应分值进行打分。(分值:5、4.5、4、3.5、3、2.5、2、1.5、1、0.5、0分)
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的重点方向的明确性,由评委根据对应分值进行打分。(分值:5、4.5、4、3.5、3、2.5、2、1.5、1、0.5、0分)
3设计方案(30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设计方案具有构思新颖,立意独特,寓意深刻,且是否适配不同改造环境,由评委根据对应分值进行打分。(分值:5、4.5、4、3.5、3、2.5、2、1.5、1、0.5、0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设计方案具有特点鲜明,富有创意,且是否符合深入推进“微改造”“微提升”改造工作需求,由评委根据对应分值进行打分。(分值:5、4.5、4、3.5、3、2.5、2、1.5、1、0.5、0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设计方案设计主题是否突出,具体落地布点设置是否合理等,由评委根据对应分值进行打分。(分值:5、4.5、4、3.5、3、2.5、2、1.5、1、0.5、0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设计方案符合点位环境特性,整体设计适合城市基本元素和风格,由评委根据对应分值进行打分。(分值:5、4.5、4、3.5、3、2.5、2、1.5、1、0.5、0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设计方案因地制宜利用周边资源,空间创意与周边环境巧妙结合,与所处的点位环境相协调,由评委根据对应分值进行打分。(分值:5、4.5、4、3.5、3、2.5、2、1.5、1、0.5、0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设计方案与效果图内容是否完整、文字清晰、制作完美、内容说明表达正确的,由评委根据对应分值进行打分。(分值:5、4.5、4、3.5、3、2.5、2、1.5、1、0.5、0分)
4实施方案(15分)根据供应商制定的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的规范性、可行性、完整性等,由评委根据对应分值进行打分。(分值:5、4.5、4、3.5、3、2.5、2、1.5、1、0.5、0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保证措施的全面性、可行性等方面,由评委根据对应分值进行打分。(分值:5、4.5、4、3.5、3、2.5、2、1.5、1、0.5、0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针对采购需求提供详细的供货方案和进度计划,各环节的安排具有合理性、可行性等,由评委根据对应分值进行打分。(分值:5、4.5、4、3.5、3、2.5、2、1.5、1、0.5、0分)
5所选材料、产品的情况(10分)根据供应商所选材料的性能以及确保原材料的来源方案等内容是否完整,由评委根据对应分值进行打分。(分值:5、4.5、4、3.5、3、2.5、2、1.5、1、0.5、0分)
根据供应商选用主材材质、工艺等内容是否具备节能环保特性,由评委根据对应分值进行打分。(分值:5、4.5、4、3.5、3、2.5、2、1.5、1、0.5、0分)
6项目团队(9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人员配备方案中是否拥有专业的创意(设计)制作团队,以及配备人员综合经验等,由评委根据对应分值进行打分。(分值:5、4.5、4、3.5、3、2.5、2、1.5、1、0.5、0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团队人员配置及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合理等,由评委根据对应分值进行打分。(分值:4、3.5、3、2.5、2、1.5、1、0.5、0分)注:商务技术文件中提供团队人员在职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证明等),否则作相应扣分处理。
7关键服务难点及解决方案(8分)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难点分析的准确性,由评委根据对应分值进行打分。(分值:4、3.5、3、2.5、2、1.5、1、0.5、0分)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服务难点所提出解决方案,措施是否具有可行性、合理性,由评委根据对应分值进行打分。(分值:4、3.5、3、2.5、2、1.5、1、0.5、0分)
8售后服务承诺及措施(5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承诺的可行性、服务承诺落实的保障措施,以及服务响应时间的及时性等,由评委根据对应分值进行打分。(分值:5、4.5、4、3.5、3、2.5、2、1.5、1、0.5、0分)
9质保期承诺(2分)满足采购需求12个月的基础上,每延长6个月加1分,最高得2分。

5.2磋商报价共10分,权重为10%,由磋商小组根据以下内容统一计算打分:
5.2.1报价评分应在报价范围口径一致的评审价基础上进行。属磋商文件不清楚引起的报价内容和口径不一致的,则按有关规定统一调整报价内容和口径,计算出供应商的最终评审价。属供应商失误造成的报价差错和遗漏,不得调整;
5.2.2最终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5.2.3最终报价有漏项的或报价数量少于磋商文件要求数量的作无效标处理。
5.2.4报价得分按以下方式计算:
(1)确定评审价:供应商的评审价=各供应商最终报价;
(2)磋商基准价=进入报价评分的各供应商有效评审价中的最低价;
(3)评审价等于磋商基准价的得10分,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评审价)×报价权重×100。
1.6.6.六磋商纪律和要求
6.1磋商小组成员必须公平、公正评审,遵纪守法,客观、廉洁地履行职责。
6.2磋商小组成员在评审开始前,应关闭并上交随身携带的各种通信工具。
6.3磋商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未经许可不得中途离开评审现场,不得迟到早退。
6.4磋商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审过程中的讨论情况和评审结果。
6.5评审时,磋商小组成员须按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标准,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比较和评估,其中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主要技术参数、报价和其他评审要素等,磋商小组成员应逐项进行审查、比较,不得漏评少评。如发现与磋商文件要求相偏离的,应对其偏离情形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如属于实质性偏离或符合无效响应文件的,可询问供应商,并允许供应商进行陈述申辩,但不允许其对偏离条款进行补充、修正或撤回。
6.6磋商小组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6.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的磋商小组成员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6.8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磋商小组成员提供必要的评审条件和相应的评审工作底稿,并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磋商小组成员有步骤地进行项目评审,对各磋商小组成员的评审情况和评审意见进行合理性和合规性审查,对明显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审情况(其磋商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磋商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提醒相关磋商小组成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6.9磋商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其他磋商小组成员,磋商小组成员应自主发表见解,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6.10评审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项目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是采购人确定成交人的合法依据,磋商小组应当如实、客观地反映评审情况,按磋商文件的评审办法和细则的规定推荐成交候选人,说明推荐理由,并重点对成交候选人的技术、服务和价格等情况进行评价和比较。如排名第一的供应商报价为最高报价的,评审报告中必须对其报价的合理性等进行分析和特别说明。
6.11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不得带有倾向性,不得影响其他磋商小组成员评审,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如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将视为同意。
6.12磋商小组成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6.13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6.14磋商小组成员应当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6.15磋商小组成员应当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6.16磋商小组成员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6.16.1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6.16.2在知道自己为磋商小组成员身份后至评审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供应商的;
6.16.3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6.16.4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6.16.5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
6.16.6上述6.16.1至6.16.5行为影响成交结果的,成交结果无效。
6.17采购代理机构可对各磋商小组成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可将评价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以此作为对磋商小组成员的考核管理依据。
6.18政府采购磋商小组成员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成交、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磋商小组成员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磋商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磋商小组成员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市区“微改造”“微提升”项目331100262020010000022-浙建航磋商2026336号
6、中小企业类型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中共丽水市委宣传部的市区“微改造”“微
提升”项目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企业的具体情
况如下:
1.市区“微改造”“微提升”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丽
水市叁国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2人,营业收入为336.99万元,资产
总额为441.1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
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其他未列明行业企业规模划型标准: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资格审查中,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有以下情形的,作资格审
查不通过(即无效标)处理:
1)填写行业明显错误(错填为“采购文件确定的行业”的除外)或者未填
市区“微改造”“微提升”项目331100262020010000022-浙建航磋商2026336号
写行业的;
2)未对企业类型以及是否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是否与大企业存
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进行声明的。
供应商盖章(CA签章):丽水市叁国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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