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宇阳工程咨询(宁波)有限公司关于江北区再生水厂周边公共管网盲区覆盖工程(2026年度)庄桥街道辖区工程(项目管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结果】宇阳工程咨询(宁波)有限公司关于江北区再生水厂周边公共管网盲区覆盖工程(2026年度)庄桥街道辖区工程(项目管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浙江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浙江 宁波市 | 采购单位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庄桥街道办事处 |
| 招标代理机构 | 宇阳工程咨询(宁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江北区再生水厂周边公共管网盲区覆盖工程(2026年度)庄桥街道辖区工程(项目管理)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 联系方式 | *** |
一、项目编号:YYCG-2026-1098
二、项目名称:江北区再生水厂周边公共管网盲区覆盖工程(2026年度)庄桥街道辖区工程(项目管理)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2.废标结果: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嵇恺宁,俞乒乒,陆金儒,林琍,陆如波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招标代理费用按《宁波市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由宁波市招标投标协会制定发布)规定的《宁波市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指引》规定执行,最终按中标价计取,由中标单位支付。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4676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该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过程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第2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事项: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庄桥街道办事处
地 址: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北环西路500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
质疑联系方式:0574-8302189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宇阳工程咨询(宁波)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隅大成时代5号楼18楼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周王军、张欣怡、刘翠央、官钰敏、朱晓祺、王赫男、李娜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
质疑联系方式:15381932862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宁波市江北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地 址: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南路181号
传 真:/
联系人 :张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0574-87388032
附件信息:
(发布稿)江北区再生水厂周边公共管网盲区覆盖工程(2026年度)庄桥街道辖区工程(项目管理).doc
873.3K
中小企业声明函
205.0K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文件
交易登记号:stG2026230
江北区再生水厂周边公共管网盲区覆盖
工程(2026年度)庄桥街道辖区工程
(项目管理)
招标文件
(电子招投标)
采购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庄桥街道办事处
采购代理机构宇阳工程咨询波)有限公司
二O二太年9月
交易登记号:
江北区再生水厂周边公共管网盲区覆盖工程(2026年度)庄桥街道辖区工程
(项目管理)
招标文件
(电子招投标)
采购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庄桥街道办事处
采购代理机构:宇阳工程咨询(宁波)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第二章采购需求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文本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
1.1.1.1
第1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江北区再生水厂周边公共管网盲区覆盖工程(2026年度)庄桥街道辖区工程(项目管理)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10月09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YCG-2026-1098
项目名称:江北区再生水厂周边公共管网盲区覆盖工程(2026年度)庄桥街道辖区工程(项目管理)
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江北区再生水厂周边公共管网盲区覆盖工程(2026年度)庄桥街道辖区工程(项目管理)
数量:1
预算金额:***元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江北区再生水厂周边公共管网盲区覆盖工程(2026年度)庄桥街道辖区工程(项目管理),具体详见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
备注:/。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且全部资料归档,财务决算审计完成止。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必须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中之一(残疾人福利性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09月11日至2026年09月18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招标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招标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招标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10月09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开标时间:2026年10月09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网址):宁波市江北区政务服务中心开标室(江北区育才路138号北投大厦南楼7楼)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实行在线制作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
4.1落实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4.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具体操作详见供应商CA申领操作指南https://help.zcygov.cn/web/site_2/2018/11-29/2452.html)。
4.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4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信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宁波市政府采购网(www.nbzfcg.cn)”、“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s://jyxt.zwb.ningbo.gov.cn:4011/website/construction)”网站上公布,公布信息视同送达所有潜在供应商。
4.5供应商提交电子备份响应文件方式:
4.5.1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电子备份响应文件,需按以下要求递交: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前将电子备份响应文件邮寄至规定地点,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签收。各供应商自行考虑邮寄在途时间,邮寄过程中无论何种因素导致电子备份响应文件未按时递交的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负责。电子备份响应文件递交时间以采购代理实际收到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的时间为准。迟到的电子备份响应文件将被拒收。请各供应商确保密封包装在邮寄过程密封包装完好,并在邮寄包裹上注明项目名称,因邮寄过程的密封破损造成不符合开标要求的,本采购代理及采购人概不负责。
电子备份响应文件邮寄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隅大成时代5号楼18楼收件人:周工
联系方式:***。
4.5.2采用现场递交方式递交电子备份响应文件,在递交当天供应商相关人员可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处。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庄桥街道办事处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北环西路500号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
质疑联系方式:0574-8302189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宇阳工程咨询(宁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隅大成时代5号楼18楼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周王军、张欣怡、刘翠央、官钰敏、朱晓祺、王赫男、李娜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
质疑联系方式:15381932862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宁波市江北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南路181号
传真:/
联系人:张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0574-87388032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400-888-4636;天谷CA400-087-8198。
第2章采购需求
1.1.一、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1.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
建设地点: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
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庄桥街道公共排水管网盲区建设,具体包括:庄桥街道庄浦线、拥军路、申明亭路、荣吉西路、庄兴路、庄洪路、北川路、宁慈中路、东保线等,对上述区域进行公共排水管网空白区建设、新建排水管道、检查井,提标改造排水管道、检查井、提升井,并解决公共管网提升改造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等。
投资估算:本项目概算总投资3545万元。
2.采购范围:负责实施本项目建设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1)项目管理服务:协助招标人办理未完成的建设手续,协助招标人进行现状的红线范围内场地管理、综合协调管理、设计管理服务、合同及台帐管理、协助做好工程结算及决算审核工作、现场质量、安全、进度管理服务、竣工验收、施工阶段相关服务工作等。
3.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且全部资料归档,财务决算审计完成止。
1.2.▲二、对投入本项目项目管理人员的要求
注:1.本表所列人员为最低配备要求,不同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供应商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人员配备,增加的人员由供应商自行补充填写。
2.本表要求具备的所有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必须为本单位,本表的项目人员要求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的,专业以职称证书或执业证书或相关注册证书为准,投标人须将人员的相关证书复印件附入技术商务文件中,并提供所有配置人员近三个月内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证明(由社保部门出具并盖章的社保证明为准)。
注:根据建办市【2021]40号规定,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记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1.3.三、对投入本项目的办公及检测设备的要求
注:上表所列设备为采购人对本项目的基本配置要求,供应商应在保证项目工期及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增加,不得减配。
1.4.四、服务要求
1、报批报建管理服务
(1)协助采购人办理未完成的建设手续。
(2)协助采购人办理施工图审批手续、各专业报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和工程实施中及房屋交付涉及的有关手续。
(3)办理质监、安监手续、施工许可证及合同备案。
(4)办理施工现场临时及正式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手续。
(5)协调工程施工所需的与政府主管部门及周边环境的关系。
(6)协助采购人组织竣工验收及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办理工程验收备案手续。
(7)办理土地、房产等产权、产籍手续,领取有关证书,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8)上述建设手续代办如纳入设计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时,则由全过程中标人提供相应建设手续办理的配合及协调管理工作。
(9)完成采购人委托的本工程其他管理工作。
2、综合协调管理服务
(1)对项目建设实施计划管理,编制包括项目管理规划、项目总控计划、月度工作计划、专题工作计划等报采购人审核后执行,并针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实施风险防范管理和工作经验的及时总结制度。落实项目建设期的投资控制、工程造价、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等。
(2)做好项目相关利益方协调,包括建设前期地方政府关系协调,建设过程中参建单位的工作协调以及关于质量、安全施工等专项协调工作。主持和参与各种会议(包括建设管理月度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及各项外部协调、论证会议),进行建设过程中的多方工作协调,做好与工程涉及的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做好或协助采购人做好工程建设所需的各项报批核准及建设所需外部环境协调;注重信息管理并负责建设方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会议记录,按需求编写(除有明确会议纪要编写的责任方的会议外)会议纪要。
(3)协助采购人完成项目财务决算和审计工作。
(4)完成采购人委托的本工程其他协调管理工作。
3、设计管理服务
(1)就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等专项设计提供协调与配合等管理工作。
(2)督促设计单位组织方案设计评审,督促设计单位完善优化初步设计。
(3)受托对设计的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设计文件进行初步验收,提供前期咨询服务和项目建设合理化建议。
(4)做好施工图内部会审工作,接收施工图及专项设计成果,主持设计交底。
(5)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
(6)协助配合完成设计优化工作,主动提出各项合理化建议。
(7)组织参加设备选型、设计优化等研讨,主动提出各项合理化建议。
(8)主持或参加质量问题处理专题会议。
(9)协助做好各阶段及各专项设计任务书,各项设计任务界面划分、设计条件提供、设计要求明确等工作,督促设计单位掌控进度,做好设计文件研读和初审,在施工招标清单发布前及施工图审图完成前对设计图纸“差”、“错”、“漏”、“碰”、功能布局不合理、设计深度不足等问题进行汇总并协商设计进行修改等,并负责督促设计单位完成对图纸的修改等;负责设计报批审核及外部协调。如未尽到审核职责的,采购人有权处罚。
(10)协助采购人办理电信、电视、燃气、供电等专业配合单位进行各项设计,并对联系单进行有效管理。
(11)完成采购人委托的本工程其他设计管理工作。
4、合同管理服务
(1)审核扩初概算。
(2)审查各种招投标文件。
(3)负责组织各种合同文件的起草、洽商、校审工作。
(4)与各中标单位商签施工承包和设备、材料、构配件采购等合同,负责合同台帐的建立。
(5)对建设工期及建设投资进行控制。
(6)跟踪设计变更及联系单的实施过程,做好费用控制工作,建立变更及联系单台账。
(7)依据项目总控计划及合同,适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需及时调整,建立合同支付台账。
(8)负责合同索赔的处理。
5、现场管理服务
(1)参与审查确认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单位。
(2)参与审查承包商的施工准备、施工组织设计,并提出修改意见。
(3)参与检查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清单。
(4)参与检查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
(5)审核总进度计划。
(6)审核工程费用变更、工期顺延,做好工程结算管理工作。
(7)抽查现场监理技术复核和隐蔽工程验收工作质量。
(8)抽查完成的工程量,参与分部工程验收,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9)检查监理、施工单位及时形成的监理、施工技术资料,督促整理归档。
(10)组织工地例会,及时处理各单位提出的须建设方解决的问题。
(11)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2)定期向采购人提供工程建设简报。
(13)完成采购人委托的本工程其他现场管理服务工作。
6、台账资料管理
(1)负责各类相关文件资料的收发、归档,并提供电子扫描。
(2)负责各类工程建设资料的日常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3)负责整个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归档和移交工作。
(4)做好本项目工程其他参建单位资料的审查、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5)做好采购人委托的本工程其他档案管理的有关工作。
(6)工程决算审计完成后,根据宁波市城建档案相关办法及国家档案局有关标准和要求对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进行案卷整理,做好本项目工程竣工档案分类、整理、编目、检索、上架、条目输入等规范化的专项技术服务,为采购人建立并整理一套原件完善的工程档案。
7、验收移交
中标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义务,经采购人同意,可将该部分内容另行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费中,由全过程中标人支付给承担该部分工作的单位,中标人应对该部分工作承担连带责任。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五、项目管理费报酬
本项目报价采用统一折扣方式,根据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和内容,本项目的正常报酬约定如下:
项目建设管理费按《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计算;项目建设管理费以工程费暂按3545万元计取,本项目实行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管理费乘以系数0.7,具体计算如下:
项目建设管理费:【1000×2.3%+(3545-1000)×1.7%】×0.7=46.3855万元。
六、违约责任
中标人应当履行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且引发不良后果的行为,应视为违约,采购人可以从全过程工程咨询费用中索赔。
(1)如工程质量不合格,中标人应无偿延长服务期。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处以违约金,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
(2)因中标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未按约定期限完成项目
管理工作,对超出日期按1000元/天计取赔偿,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不足部分,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进行追偿。
(3)因中标人原因,未按采购人要求及时、全面履行建设手续代办、设计管理、综合协调义务,导致项目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的,采购人将给与警告,情节严重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4)因中标人未妥善履行合同及台帐管理义务,对采购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约定范围内的)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中标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5)中标人不得接受所有第三方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项目管理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采购人同意,
中标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资料和情况。否则,采购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6)如果出现重大责任事故,中标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中标人扣罚对应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不足部分,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进行追偿。
(7)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若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需向采购人支付每人次10000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管理人员的需向采购人支付每人次5000元的违约金。同一个岗位再次更换的,违约金翻倍。
(8)如二审报告反映中标人对管理、资金、程序等方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中标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中标人处以本合同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
(9)对采购人提供的或因与采购人在磋商、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晓
的任何形式的信息、资料、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需求、技术规范、管理要求等,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非本合同的目的,未经采购人书面特别授权不得将上述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中标人的保密义务不受本合同期限的限制。如中标人违反保密义务应赔偿采购人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10)中标人存在上述问题的,按投标承诺凭履约担保索赔,若给采购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额度的,采购人可继续向中标人提出索赔要求,中标人应按给采购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采购人相关费用。
(11)中标人须遵守采购人对于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12)中标人不得在项目部接受施工单位提供的食宿与交通,必须自行配备车辆问题。
1.5
1.6.七、商务要求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采购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定义
1.“招标采购单位”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
2.“供应商(投标人)”系指向招标方提交投标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服务”系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须承担的相关内容的义务。
4.“产品”系指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5.“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
6.“▲”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供应商的投标对任何带“▲”号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的负偏离和未作实质性响应都将直接导致投标无效。
(三)采购方式
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四)投标人代表
若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标文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或《组织授权书》适用非法人的其他组织,格式参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若投标人代表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标文件无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与营业执照相符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六)转包与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不允许分包。
(七)特别说明:
▲供应商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
(八)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将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在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应及时登录政采云平台进行浏览并下载,未及时浏览下载的责任自负。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九)关于分公司投标
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于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以分支机构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只能以法人身份参加。分公司为法人的分支机构,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投标的为无效投标,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外。
(10)关于知识产权
1.供应商必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如有第三方向采购人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主张,该责任应由供应商承担。
2.投标报价应包含所有应向所有权人支付的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
(十一)质疑和投诉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不得就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未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视为与采购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得就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面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函格式和内容须符合财政部《质疑函范本》要求,供应商可到浙江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财政部《质疑函范本》。
4.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6.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三、采购文件
(一)采购文件的构成。本采购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2.采购需求
3.投标人须知
4.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5.政府采购合同文本
6.投标文件格式
7.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
(二)供应商的风险
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采购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组成。
1.资格审查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资质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或其他登记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如果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的代表若为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格式见附件);
(2)供应商资格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3)投标声明书(格式见附件);
(4)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有请提供);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无需提供本函)(格式见附件);
(6)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如有);
2.商务技术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商务技术响应表(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3)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4)拟投入的人员配备情况表(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5)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一览表(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6)承诺函(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7)评分标准中涉及的内容材料;
(8)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3.报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2)开标一览表(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二)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1.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2.投标计量单位,采购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采购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
(三)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应按采购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
2.报价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四)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五)投标文件的签署和份数
1.投标人应按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投标人的责任。
2.投标文件的份数:
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供应商应准备以下投标文件:
(1)上传到政采云平台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1份。
(2)以U盘或光盘存储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1份。(如有)
(3)中标人中标后3个工作日内须另行提供纸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正本各一份,副本各三份,纸质投标文件需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
3.“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投标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
3.1投标人应根据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及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
(六)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电子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在规定位置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人签署,投标人应写全称。
(七)投标文件的包装、递交、修改和撤回
1.以U盘或光盘存储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用封袋密封后递交。
2.电子备份投标文件的包装封面上应注明投标文件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标项号(若有多个标项)、供应商名称,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3.未按规定密封或标记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由此造成投标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已提交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回、修改投标文件。修改后重新递交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应当按本采购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和密封。
5.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加密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后传输递交的投标、投标文件,将被政采云系统拒收。
(八)投标文件的效力
投标文件的效力:投标文件的启用,按先后顺位分别为“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在“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启用时,“电子投标文件”自动失效。“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在规定解密时间内无法解密时,供应商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了“电子备份投标文件”的,由采购代理机构上传“电子备份投标文件”进行异常处理,并对“电子备份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未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电子备份投标文件”的视为投标文件撤回。通过“政采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五、开标
5.1接收投标文件
5.1.1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内安排工作人员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接收投标文件。
5.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拒绝接收:
(1)逾期送达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
(2)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
(3)未购买采购文件的投标人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
5.2开标
1.电子招投标开标程序:
第一阶段: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使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在线解密,在线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时间为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
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开启已解密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并做开标记录;
第二阶段:
(1)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宣告第一阶段评审无效投标人名单及理由;
(2)公布经第一阶段评审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商务技术得分情况;
(3)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开启除第一阶段无效标外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并做开标记录;
(4)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公布评审结果。
(5)开标会议结束。
本项目原则上采用政采云电子招投标开标程序,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若有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代理机构将开启该投标人递交的以U盘或光盘存储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模块,以完成开标,电子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2)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2.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2.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
(3)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且未提供备份投标文件或所提供的备份投标文件无法读取的,视为投标文件撤回。
六、评标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或全部由评标专家组成,共5人。评标专家将按规定在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二)评审程序
1.在评审专家中推选评审小组组长。
2.评审小组组长召集成员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以及相关补充、质疑、答复文件等材料,熟悉采购项目的基本概况、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主要技术标准或服务需求、采购合同文本、投标文件无效情形、评审方法、评审依据、评审标准等。
3.评审人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4.评审人员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依法独立对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评估、比较,并给予评价或打分,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5.评审人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非实质性内容有疑议或异议,或者审查发现明显的文字或计算错误等,及时向评审小组组长提出。经评审小组商议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或说明的,应通知该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或说明。书面通知及澄清说明文件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归档留存。
6.评审人员需对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统计的评审结果进行确认,现场监督员应对评审结果签署监督意见。如发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分不一致以及存在评分畸高、畸低情形的,应由相关人员当场改正或作出说明;拒不改正又不作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如实记载后存入项目档案资料。
7.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汇总情况和招标文件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名单。采购单位按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名确定中标供应商。
8.起草评审报告,所有评审人员须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
(四)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1.评标委员会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
2.评审专家因回避、临时缺席或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评审工作的,应按规定更换评审专家,被更换的评审人员之前所作出的评审意见不再予以采纳,由更换后的评审人员重新进行评审。无法及时更换专家的,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评审资料,并告知供应商择期重新评审的时间和地点。
3.评审人员对有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说明、解释、要求、标准存在不同意见的,持不同意见的评审人员及其意见或理由应予以完整记录,并在评审过程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执行。评审人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中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或理由的,由现场监督员记录在案后,可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4.评标办法:具体评标内容及评分标准等详见《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五)评标过程的监控
本项目评标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七、定标
7.1确定中标人
7.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7.1.2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1.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本项目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八、合同授予
(一)签订合同
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3.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九、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特别说明
1.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2.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具体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如下:
(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2)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2)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5.按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6.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本采购文件附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7.采购活动过程中,对供应商的“中小企业”资格认定,以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供应商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交声明函,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采购活动过程中相关采购当事人对供应商“中小企业”资格有异议的,由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8.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9.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不予认可。
10.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本采购文件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能提供的不予认可。
第4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一、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百分制,总分100分。
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
本次采购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二、评标程序
2.1初步审查:包含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资格性审查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根据“附表1资格审查表”的要求对投标文件逐一进行评审。符合性审查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的要求对投标文件逐一进行评审。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中,有任意一项审查结论不合格的,作无效标处理。
2.2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根据“附表3商务技术评分表”的要求,对照投标文件的应答进行比较,判定其偏差性质和程度,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分值范围内自行评分。供应商商务技术得分为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
2.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2.3.1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价格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政采云系统“开标一览表”中录入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为准;
(2)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3)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4)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5)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3.2综合评估:供应商的综合得分为商务技术得分与报价得分之和。
2.4异常低价审查
2.4.1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65%的,即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65%;
(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65%的,即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65%;
(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的,即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
(4)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4.2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标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2.4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序,向采购人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若供应商的综合得分相等,则投标报价低者列前;若投标报价也相同时,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排序。
三、投标的澄清
3.1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供应商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供应商未在截止时间前完成澄清,将被视作自动放弃。
四、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4.1投标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
4.2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中,有效供应商少于3个的;
4.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重新招标的情形。
附表1:
(一)资格审查表
附表2:
(二)符合性审查表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三)响应无效的情形
实质上没有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的响应,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供应商疏忽、笔误所造成的差错,应当允许其在评标结束之前进行修改或者补正。修改或者补正投标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限期内不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应认定其响应无效。供应商修改、补正投标文件后,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所作的评价和评分结果。
A.在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1.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备份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或备份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
B.在资格审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1.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或者不符合采购文件标明的资格要求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或盖章;
3.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或签署人未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或授权委托书填写项目不齐全的;
C.在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文件)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或盖章;
2.投标文件项目不齐全;
3.投标文件标明的响应或偏离与事实不符或虚假响应的;
4.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意思表述不明确、前后矛盾或者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并允许其当场更正的笔误除外);
5.带“▲”的条款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或者投标文件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响应技术方案不明确,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响应方案的;
7.商务技术文件中出现报价或单价的;
8.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9.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10.商务技术文件存在采购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条款要求。
D.在符合性审查(报价文件)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或盖章;
2.投标文件项目不齐全;
3.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采购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的;
4.报价超出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折扣),或者超出采购预算金额,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5.投标报价具有选择性的;
6.投标报价中出现重大缺项、漏项;
7.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不能在评标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其报价的合理性的;
8.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内容与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内容有重大差异的;
9.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10.报价文件存在采购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条款要求。
E.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响应,其响应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终端设备或在相同Internet主机分配地址(相同IP地址)网上报名响应。
附表3:
评分表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文本
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项目管理)
1.6.1.1.1.1.1
1.6.1.1.1.1.2
1.6.1.1.1.1.3
1.6.1.1.1.1.4
1.6.1.1.1.1.5
1.6.1.1.1.1.6
1.6.1.1.1.1.7
1.6.1.1.1.1.8
1.6.1.1.1.1.9
委托人:
工程咨询人:
1.6.1.1.1.1.10
1.6.1.1.1.1.11.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庄桥街道办事处
工程咨询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咨询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江北区再生水厂周边公共管网盲区覆盖工程(2026年度)庄桥街道辖区工程(项目管理)。
项目总投资:约3545万元。
建设地点: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
建设规模:庄桥街道公共排水管网盲区建设,具体包括:庄桥街道庄浦线、拥军路、申明亭路、荣吉西路、庄兴路、庄洪路、北川路、宁慈中路、东保线等,对上述区域进行公共排水管网空白区建设、新建排水管道、检查井,提标改造排水管道、检查井、提升井,并解决公共管网提升改造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等。
资金来源:区财政统筹。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管理服务:协助招标人办理未完成的建设手续,协助招标人进行现状的红线范围内场地管理、综合协调管理、设计管理服务、合同及台帐管理、协助做好工程结算及决算审核工作、现场质量、安全、进度管理服务、竣工验收、施工阶段相关服务工作等。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专用条件及附录A;
5.通用条件;
6.附录B。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或采取对专项咨询分解而补充订立的相关专项咨询服务合同均为本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
四、项目负责人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项目管理)负责人姓名:,注册证书类别、专业、注册号:,职称、证书号:。
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目标
项目管理服务目标:达到本项目规定的质量、安全、进度标准。
六、全过程工程咨询报酬
根据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本合同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建设管理费)暂定总报酬为:大写:元(¥元)。中标折扣:___%
七、工程咨询服务期限
项目管理服务期限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且全部资料归档,财务决算审计完成止。
八、双方承诺
1.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2.工程咨询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咨询服务。
3.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九、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方式解决(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向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年月日。
2.订立地点:宁波江北区。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叁份,工程咨询人执叁份。
委托人:(公章)工程咨询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1.6.1.1.1.1.12
1.6.1.1.1.1.13
1.6.1.1.1.1.1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词语定义、语言
1.1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词语和用语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工程咨询人实施工程咨询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委托工程咨询业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承继人。
1.1.3“工程咨询人”是指提供工程咨询业务和承担工程咨询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的承继人。
1.1.4“项目建设管理”是指工程咨询人受托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运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策划、报批报建报验、合同管理、勘察管理、设计管理、技术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投资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环境管理、信息管理、协调管理、风险管理和移交管理。
1.1.5“专项咨询服务”是工程咨询人受托提供的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招标采购、造价、监理、运行维护、BIM等一项或多项专业咨询服务。
1.1.6“工程咨询机构”是指由工程咨询人组建实施具体工程咨询工作的机构。
1.1.7“项目负责人”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由工程咨询人任命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1.1.8“前期咨询”是指在项目建设前期,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编制、审核或评估等专项咨询服务。
1.1.9“运行与维护咨询”是指在项目竣工后,对项目的运行和维护提供咨询服务。
1.1.10“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工程咨询工作。
1.1.11“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程咨询人的工作,包括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项目延期增加的工作。
1.1.12“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13“参建方”是指承担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供货、建设管理、专业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1.1.14“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工程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2.委托人义务
2.1委托人应当监督和指导项目的策划和建设实施,并主持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使用。
2.2委托人应当按专用条件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并为工程咨询工作提供房屋、资料、设备条件。
2.3委托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金额向工程咨询人支付工程咨询费。
2.4委托人负责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与管理,并承担项目建设开支,向所有参建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2.5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项目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工程咨询人联系,若委托人更换常驻代表,应当提前通知工程咨询人。
2.6委托人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及时对工程咨询人的请示和建议作出决定,对工作计划和报告进行批复,决定与批复的合理时限、相应形式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参建方的各种实施指令均应当通过工程咨询人下达。
2.7委托人应当将授予工程咨询人的管理权利以及工程咨询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各参建方。
2.8委托人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相关优惠政策争取、项目建设外部环境协调等,协调工作均以委托人为主完成,工程咨询人予以配合。
3.工程咨询人义务
3.1工程咨询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具体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为委托人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3.2工程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3工程咨询人应当组建能够满足工程咨询服务需要的工程咨询机构,向委托人报送项目负责人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工程咨询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工程咨询规划或工程咨询计划,完成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工程咨询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专用条件约定向委托人报告工程咨询工作,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成果文件。
3.4工程咨询人应当按批准或同意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组织工程咨询,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组织交验实体项目。工程咨询人不得在工程咨询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如需超出范围变更,应当报委托人同意后遵循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5工程咨询人应当根据项目进度需要,按专用条件约定向委托人提供资金使用计划。
3.6工程咨询人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协助委托人完成验收、竣工资料审核等相关工作。协助委托人组织项目移交使用,配合做好竣工结(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工作。
3.7工程咨询人应当在项目建成后,监督相关单位落实工程保修责任。
3.8工程咨询人应当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工程咨询服务完成后将项目档案及相关资料等整理汇编,向委托人移交。
3.9工程咨询人使用的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所有。在工程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工程咨询人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3.10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本项目需要保密的技术与经济资料。
3.11在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就委托人和其他参建方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如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发生合同争议,工程咨询人应当协助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协商解决。如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的合同争议进入仲裁或者诉讼程序,工程咨询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3.12除依法必须由委托人签章的工程文件外,工程咨询人根据委托人授权应当在相应的工程文件中代表委托人签章或共同签章。具体要求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3.13工程咨询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负责起草项目建设相关合同文本(委托人自行起草或者委托他人起草的除外),参与合同洽商及审核合同文本,并为委托人提供相应咨询建议。
3.14未经委托人同意,工程咨询人不得将建设管理及自有资质范围内的专项咨询服务转委托给第三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转委托的服务事项,经委托人同意,工程咨询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协议等文件应当向委托人报备,工程咨询人对转委托服务负全部责任。
4.委托人权利
4.1对工程咨询人在建设过程中负责起草及参与洽商的项目建设相关合同拥有最终审定权。
4.2对项目建设过程和工程咨询人的工作计划、步骤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4.3对建设规模、设计标准、设计使用功能等项目建设相关事项进行认定,以及审批工程设计变更。
4.4决定是否同意工程咨询人调换项目负责人。
4.5要求工程咨询人提交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4.6对工程咨询人派出的工程咨询机构与工程咨询人员进行审查,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以及要求工程咨询人更换不称职的工程咨询人员。
4.7对工程咨询人提交的咨询成果文件进行审核。
5.工程咨询人权利
5.1工程咨询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咨询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5.1.1提出选择参建方的建议。
5.1.2知晓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等相关情况。
5.1.3就建设规模、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等项目建设相关事项提出建议。
5.1.4就其他专项咨询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向相关参建咨询单位提出建议;可能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的建议,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如发现其他专项咨询工作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或咨询合同约定的,有权报告委托人或书面函告相关参建咨询单位要求更正。
5.1.5向委托人提出设计优化、施工组织优化、建设管理流程优化、制度优化等建议。
5.1.6代表委托人或与委托人代表共同主持各参建方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5.1.7监督现场参建各方履行其参建合同义务。征得委托人同意,在专项咨询服务包括监理内容的条件下行使监理权力或在委托人另行委托监理的条件下督促监理发布或在项目未被实行监理的条件下自行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涉及施工安全或人身健康等紧急情况需要停工的,可以先采取措施,事后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5.1.8在专项咨询服务包括监理内容的条件下行使监理权力或在委托人另行委托监理的条件下督促监理行使或在项目未被实行监理的条件下自行行使对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或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或工程咨询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5.1.9在委托人另行委托监理的条件下督促监理行使或独立行使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确认工程竣工提前日期或延误期限。
5.1.10征得委托人同意,在建设相关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对相应进度款项支付进行审核和确认,以及复核和确认相应合同结算价格。未经工程咨询负责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得支付参建方款项。
5.2按工程咨询合同取得相应报酬及奖励,或参与项目投资节余的提成。
6.违约及赔偿责任
6.1工程咨询人应当履行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可以在工程咨询报酬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具体违约责任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因工程咨询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工程咨询人需向委托人赔偿。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工程咨询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6.3委托人应当履行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或未适当履行合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7.免责与索赔
7.1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咨询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双方均免责,且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并就相关事项应当积极组织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情形及相关处理原则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7.2工程咨询人对由于其他参建方违约或过失所影响建设质量、工期而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不承担直接经济责任。
7.3委托人和工程咨询人有权就对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索赔不能成立的,索赔提出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引起的费用。
8.合同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8.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8.2除不可抗力外,由于非工程咨询人的原因使工程咨询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工程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工程咨询的时间相应延长,增加的工程咨询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当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报酬的确定方式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有关的法律、政策或者强制性标准发生变化的,双方应当遵照执行,由此引起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8.4工程咨询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工程咨询义务且无正当理由时,委托人可发出催告直至解除合同,工程咨询人应当根据其未履行的程度及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咨询人因责对委托人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5合同解除
8.5.1委托人与工程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8.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未经委托人同意,工程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方实施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2)工程咨询人提供的工程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工程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工程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
8.5.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28天书面通知对方。
8.5.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工程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报酬。
8.6当工程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且委托人支付完所有工程咨询报酬(包括正常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后,本合同终止。
9.工程咨询报酬
9.1工程咨询报酬包括正常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延期服务报酬、工作奖励、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除正常工作报酬在工程咨询合同协议书内明确外,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计取条件与方式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9.2委托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方式、时间、分类,分期支付工程咨询报酬。工程咨询报酬的计算调整条件与方式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9.3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咨询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当向工程咨询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9.4支付工程咨询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9.5如果委托人对工程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7天内与工程咨询人协商。
10.其他
10.1经委托人同意,工程咨询人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10.2委托人要求工程咨询人实施的或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委托人负责的材料、设备、工程实体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10.3工程咨询人及其工程咨询机构成员在服务期限内不应接受除委托人外的其他本项目利益相关方的任何报酬。
10.4双方均应当履行保密义务,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均不得将对方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保密事项与期限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0.5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如采用其他形式的,应当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0.6工程咨询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工程咨询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工程咨询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工程咨询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工程咨询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10.7附加协议条款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6.1.1.1.1.15.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8]226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大型监理企业开展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14〕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7〕114号)等。
第三条工程咨询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具体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为委托
人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建设管理)具体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报批报建管理服务
(1)协助委托人办理未完成的建设手续。
(2)协助委托人办理施工图审批手续、各专业报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和工程实施中及房屋交付涉及的有关手续。
(3)办理质监、安监手续、施工许可证及合同备案。
(4)办理施工现场临时及正式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手续。
(5)协调工程施工所需的与政府主管部门及周边环境的关系。
(6)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及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办理工程验收备案手续。
(7)办理土地、房产等产权、产籍手续,领取有关证书,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8)上述建设手续代办如纳入设计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时,则由全过程工程咨询人提供相应建设手续办理的配合及协调管理工作。
(9)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本工程其他管理工作。
2、综合协调管理服务
(1)对项目建设实施计划管理,编制包括项目管理规划、项目总控计划、月度工作计划、专题工作计划等报委托人审核后执行,并针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实施风险防范管理和工作经验的及时总结制度。落实项目建设期的投资控制、工程造价、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等。
(2)做好项目相关利益方协调,包括建设前期地方政府关系协调,建设过程中参建单位的工作协调以及关于质量、安全施工等专项协调工作。主持和参与各种会议(包括建设管理月度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及各项外部协调、论证会议),进行建设过程中的多方工作协调,做好与工程涉及的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做好或协助委托人做好工程建设所需的各项报批核准及建设所需外部环境协调;注重信息管理并负责建设方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会议记录,按需求编写(除有明确会议纪要编写的责任方的会议外)会议纪要。
(3)协助委托人完成项目财务决算和审计工作。
(4)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本工程其他协调管理工作。
3、设计管理服务
(1)就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等专项设计提供协调与配合等管理工作。
(2)督促设计单位组织方案设计评审,督促设计单位完善优化初步设计。
(3)受托对设计的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设计文件进行初步验收,提供前期咨询服务和项目建设合理化建议。
(4)做好施工图内部会审工作,接收施工图及专项设计成果,主持设计交底。
(5)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
(6)协助配合完成设计优化工作,主动提出各项合理化建议。
(7)组织参加设备选型、设计优化等研讨,主动提出各项合理化建议。
(8)主持或参加质量问题处理专题会议。
(9)协助做好各阶段及各专项设计任务书,各项设计任务界面划分、设计条件提供、设计要求明确等工作,督促设计单位掌控进度,做好设计文件研读和初审,在施工招标清单发布前及施工图审图完成前对设计图纸“差”、“错”、“漏”、“碰”、功能布局不合理、设计深度不足等问题进行汇总并协商设计进行修改等,并负责督促设计单位完成对图纸的修改等;负责设计报批审核及外部协调。如未尽到审核职责的,委托人有权处罚。
(10)协助委托人办理电信、电视、燃气、供电等专业配合单位进行各项设计,并对联系单进行有效管理。
(11)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本工程其他设计管理工作。
4、合同管理服务
(1)审核扩初概算。
(2)审查各种招投标文件。
(3)负责组织各种合同文件的起草、洽商、校审工作。
(4)与各中标单位商签施工承包和设备、材料、构配件采购等合同,负责合同台帐的建立。
(5)对建设工期及建设投资进行控制。
(6)跟踪设计变更及联系单的实施过程,做好费用控制工作,建立变更及联系单台账。
(7)依据项目总控计划及合同,适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需及时调整,建立合同支付台账。
(8)负责合同索赔的处理。
5、现场管理服务
(1)参与审查确认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单位。
(2)参与审查承包商的施工准备、施工组织设计,并提出修改意见。
(3)参与检查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清单。
(4)参与检查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
(5)审核总进度计划。
(6)审核工程费用变更、工期顺延,做好工程结算管理工作。
(7)抽查现场监理技术复核和隐蔽工程验收工作质量。
(8)抽查完成的工程量,参与分部工程验收,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9)检查监理、施工单位及时形成的监理、施工技术资料,督促整理归档。
(10)组织工地例会,及时处理各单位提出的须建设方解决的问题。
(11)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2)定期向委托人提供工程建设简报。
(13)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本工程其他现场管理服务工作。
6、台账资料管理
(1)负责各类相关文件资料的收发、归档,并提供电子扫描。
(2)负责各类工程建设资料的日常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3)负责整个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归档和移交工作。
(4)做好本项目工程其他参建单位资料的审查、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5)做好委托人委托的本工程其他档案管理的有关工作。
(6)工程决算审计完成后,根据宁波市城建档案相关办法及国家档案局有关标准和要求对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进行案卷整理,做好本项目工程竣工档案分类、整理、编目、检索、上架、条目输入等规范化的专项技术服务,为委托人建立并整理一套原件完善的工程档案。
7、验收移交
工程咨询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义务,经委托人同意,可将该部分内容另行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委托人向工程咨询人支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费中,由全过程工程咨询人支付给承担该部分工作的单位,工程咨询人应对该部分工作承担连
带责任。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四条经双方友好协商,增加如下条款:
1、工程咨询人应保证在委托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合法的原则,认真、细致、周到地进行服务工作;
2、做好造价控制的合同归档,文件、资料汇总及档案管理工作。
3、工程咨询人在全过程投资咨询过程中应协助委托人制订各种委托、材料、设备等合同,并提出书面建议。
4、对于委托人在全过程中的每项付款,工程咨询人均应该提供付款建议书。
5、工程咨询人应协助委托人配合审计局进行工程项目的审计,并提供相关造价方面的资料和文件。
6、工程咨询人员必须熟悉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现场情况及工程量清单内容,要深入施工现场,严格界定工程增减。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与岗位能力不能胜任,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及法律责任。
7、因工程咨询人原因,导致工程投资突破初步设计批准的概算投资的处以签订合同价的2%的违约金。
8、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咨询业务,工程咨询人出具的各种咨询成果,包括工程联系单、进度款报审、信件、回函等资料工程咨询人应该在工程结算之前送委托人一份归档备查。
9、工程咨询人必须定期组织或参与管理例会,否则一次处违约金2000元。
10、工程咨询人员应该清正廉明,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施工单位等其他有关单位的礼金和各种财物,损害公建中心的利益,给国家人民造成财产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工程咨询人的中标资格,并由全过程工程咨询人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送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11、全过程咨询人员安排表,请以附件形式附在合同后面,作为合同的组成文件。
12、工程咨询人开工前应仔细勘察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了解发现地块内的各类管线及构筑物。
13、工程咨询人须严格遵守宁波市江北区人们政府庄桥街道办事处现有的管理制度(上述管理制度工程咨询人如需要时可要求委托人提供)。
14、工程咨询人已知晓委托人的制度要求,同意委托人按照制度实施管理,工程咨询人按合同约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工程咨询人须向委托人提供履约担保,金额为本合同款/%,采用的履约担保形式为/。
第六条工程咨询人任命为项目负责人,工程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须事先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有权要求调换工程咨询人选派的不称职工作人员,委托人提出更换要求的,工程咨询人必须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人员的更换,更换后的人员需经委托人认可,并不得影响工程咨询人应提供的管理服务和项目工程的进度。委托人认为工程咨询人更换的工作人员如不能胜任工作的,有权要求咨询人重新更换,并对工程咨询人处违约金5000元/人·次,如两次更换后的工作人员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工程咨询人应按投标承诺的项目机构人员实际到位。项目机构人员到位率须满足每月22日,并按投标承诺进行人员考勤,违反人员到位率承诺的按1000元/天处违约金,上述人员中项目负责人须每次参加监理例会,特殊情况如无法参加的,需向委托人请假,否则按1000元/人/次处违约金。违约金从就近的全过程咨询费中扣除,支付违约金并不能解除本合同规定的工程咨询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如在限期内工程咨询人未能按委托人的要求及时整改,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工程咨询人承担。
第十六条委托人应为项目管理及时提供便利条件:委托人须及时向工程咨询人提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的有关立项批复等原始资料及背景资料,及时提供委托人已经签订的相关合同。对由工程咨询人协助管理的各种待签合同,于合同签订后提交副本一份给工程咨询人。上述合同中与工程咨询人协助管理有关条件的任何变更、补充和争议处理均需征求工程咨询人意见并将结果通告工程咨询人。
对工程咨询人代表委托人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所需的授权,委托人应及时明确地以书面委托书形式或以在相关合同条款中载明的形式对工程咨询人做出授权。工程咨询人自行负责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委托人授权常驻代表及授权:委托人指定作为全权代表,对工程咨询人的各种建议作出回复,对工程咨询人的请示作出批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人进行授权,对工程咨询人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对需要委托人确认的各项工作内容进行确认。上述回复、批示、授权和确认等应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作出。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所需的合同授予、工程变更、价格确认、重要材料及设备选择等的决定和确认是委托人不容弱化的权利,不经委托人同意或明确授权,工程咨询人不得就上述问题及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建筑功能等原则问题进行确认或变更。招标文件审核、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合同签订等事项,均需经过委托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因工程咨询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咨询人应当履行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且引发不良后果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委托人可以从全过程工程咨询费用中索赔。
(1)如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咨询人应无偿延长服务期。委托人有权对工程咨询人处以违约金,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
(2)因工程咨询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未按约定期限完成项目
管理工作,对超出日期按1000元/天计取赔偿,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不足部分,委托人有权对工程咨询人进行追偿。
(3)因工程咨询人原因,未按委托人要求及时、全面履行建设手续代办、设计管理、综合协调义务,导致项目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的,委托人将给与警告,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4)因工程咨询人未妥善履行合同及台帐管理义务,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约定范围内的)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工程咨询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5)工程咨询人不得接受所有第三方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项目管理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
工程咨询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资料和情况。否则,委托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6)如果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工程咨询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工程咨询人扣罚对应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不足部分,委托人有权对工程咨询人进行追偿。
(7)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咨询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若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需向委托人支付每人次10000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管理人员的需向委托人支付每人次5000元的违约金。同一个岗位再次更换的,违约金翻倍。
(8)如二审报告反映工程咨询人对管理、资金、程序等方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工程咨询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工程咨询人处以本合同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
(9)对委托人提供的或因与委托人在磋商、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晓
的任何形式的信息、资料、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需求、技术规范、管理要求等,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非本合同的目的,未经委托人书面特别授权不得将上述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工程咨询人的保密义务不受本合同期限的限制。如工程咨询人违反保密义务应赔偿委托人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10)工程咨询人存在上述问题的,按投标承诺凭履约担保索赔,若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额度的,委托人可继续向工程咨询人提出索赔要求,工程咨询人应按给委托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委托人相关费用。
(11)工程咨询人须遵守委托人对于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12)工程咨询人不得在项目部不得接受施工单位提供的食宿与交通,必须自行配备车辆问题。
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时间、分类、分期分批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建设管理)报酬:
全过程工程咨询费(项目建设管理)暂定合同价(大写):元(¥元)。中标折扣为%。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建设管理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用标准(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的×0.7)×中标折扣计算确定。计费基数以整个项目审计审定的累计工程费为准;
因施工工期的延长而引起的服务期限的延长,不另计增加费用,风险由工程咨询人在报价时综合考虑。
1、合同价的支付:
预付款: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收到工程咨询人提供的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根据施工合同签约价为基数调整后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的40%。
进度款:工程施工的工程量达到70%,收到工程咨询人提供的发票后,支付至根据施工合同签约价为基数调整后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0%。
竣工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归档结束,收到工程咨询人提供的发票后,支付至根据施工合同签约价为基数调整后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的80%。
结算款:项目一审完成,收到工程咨询人提供的发票后,支付至根据一审审定金额为基数调整后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的100%。
注:工程咨询人收到委托人支付的预付款,但工程在开始施工前因故终止的,工程咨询人须一个月内将根据施工合同签约价为基数调整后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的35%退还至委托人账户,本项目仅收取根据施工合同签约价为基数调整后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作为服务费用,委托人无需支付其他款项。若开始施工,施工的工程量未达到50%,但项目终止的,工程咨询人须一个月内将根据施工合同签约价为基数调整后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的10%退还至委托人账户,本项目仅收取根据施工合同签约价为基数调整后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的30%作为服务费用,委托人无需支付其他款项。若施工的工程量超过50%,但未完成全部施工且项目终止的,委托人仅支付至根据施工合同签约价为基数调整后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的60%。
拟投入本项目工程人员组成表
1.6.1.1.1.1.16
1.6.1.1.1.1.17.附件1
1.6.1.1.1.1.18.廉政合同
委托人(全称):
工程咨询人(全称):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工作,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完成,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江北区再生水厂周边公共管网盲区覆盖工程(2026年度)庄桥街道辖区工程(项目管理)的委托人(以下称甲方)与工程咨询人(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廉政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履行江北区再生水厂周边公共管网盲区覆盖工程(2026年度)庄桥街道辖区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赠送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到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不得有意刁难、拖延承包商工程款,不得违反规定支付工程款等。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
(五)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礼券、有价证券、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反规定,批拨、追加工程建设费用等。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五)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室用品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或停止承接业务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建议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罚。
第五条本合同有效期同甲乙双方签署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
第六条本合同作为本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七条本合同份数同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
此页无正文。
委托人(公章):工程咨询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
2.承诺函
3.致:委托人
我单位收到委托人支付的预付款,但工程在开始施工前因故终止的,我单位主动配合,承诺一个月内将暂定合同价的35%退还至委托人账户,本项目仅收取暂定合同价的5%作为服务费用,委托人无需支付其他款项。若开始施工,施工的工程量未达到50%,但项目终止的,我单位主动配合,承诺一个月内将暂定合同价的10%退还至委托人账户,本项目仅收取暂定合同价的30%作为服务费用,委托人无需支付其他款项。
4
工程咨询人:(盖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文件外层包装封面格式
投标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标项:/
投标文件名称:资格审查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技术文件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开标时启封
投标单位全称(公章)
年月日
二、投标文件封面格式
正本/或副本
资格审查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技术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标项:/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投标单位全称(盖章)
年月日
三、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1)资质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或其他登记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如果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的代表若为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格式见附件);
(2)供应商资格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3)投标声明书(格式见附件);
(4)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有请提供);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无需提供本函)(格式见附件);
(6)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如有);
格式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本人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你单位组织的招标编号为的(项目名称)政府采购项目,签署上述项目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此处请粘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说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的,仅须提供此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
(采购人):
(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授权本单位(授权代表任职部门)(授权代表姓名)为本公司的合法授权代表,参加贵处组织的
(项目编号:)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以及合同的执行、完成、服务和保修,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无转委权,特此声明。
投标人全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
日期:
附:
授权代表姓名:性别:年龄:。
部门:职务:联系电话:
(※此处请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授权代表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的,仅须提供此证明书。
格式二
投标声明书
致:(招标采购单位名称):
(投标人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的投标,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及其投标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3.我方及由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其他机构最近三年内被通报或者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有:
4.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格式三
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致:(采购人)
关于贵方对采购编号为的(项目名称)发出的投标邀请,本单位申明如下:
1.我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一般资格条件的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我方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我单位负责人与所参投的本采购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且与其他投标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4.我单位不是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我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中,如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一律由我单位承担。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格式四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江北区再生水厂周边公共管网盲区覆盖工程(2026年度)庄桥街道辖区工程(项目管理),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行业划分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格式五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_____(填写:为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单位的_____项目标项: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2.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供应商如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本声明函。
注:
1.如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本声明函。
2.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四、商务技术文件格式
(1)商务技术响应表(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3)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4)拟投入的人员配备情况表(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5)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一览表(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6)承诺函(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7)评分标准中涉及的内容材料;
(8)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格式六
商务技术响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注:针对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及招标文件中“▲”条款,投标人须全部响应或正偏离,否则作无效标处理。如有正偏离,请填写具体解释。如未偏离,在“偏离情况”处填写“全部响应”即可。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格式七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注: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格式八
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格式九
拟投入的人员配备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注:1、表格不够用时可自行扩展。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格式十
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备注:1.投标人按照所投标项内容进行填写。
2.此表在不改变表式的情况下,可自行制作。
3.表中项目按评标办法要求提供,表后提供合同复印件等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格式十一
5.承诺函
6.致:(采购人)
我单位收到招标人支付的预付款,但工程在开始施工前因故终止的,我单位主动配合,承诺一个月内将暂定合同价的35%退还至招标人账户,本项目仅收取暂定合同价的5%作为服务费用,招标人无需支付其他款项。若开始施工,施工的工程量未达到50%,但项目终止的,我单位主动配合,承诺一个月内将暂定合同价的10%退还至招标人账户,本项目仅收取暂定合同价的30%作为服务费用,招标人无需支付其他款项。
7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五、报价文件格式
(1)投标函(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2)开标一览表(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格式十二
投标函
致:采购人
根据贵方为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项目编号:),签字代表(全名)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提交电子投标文件1份、备份电子投标文件份。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已经了解我方对于招标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有依法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权利及相关渠道和要求。
2.投标人在投标之前已经与贵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3.本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日起90个日历天。
4.如中标,本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5.同意招标(采购)文件中有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条款,如有异议在投标前会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保证在中标后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我方如逾期未交纳(含未足额)的,愿凭招标代理机构开出的违约通知,按上述规定应交纳金额(含欠交纳)的200%交纳违约金和滞纳的银行利息。对招标代理服务费交纳的异议,我方服从招标(采购)人的协调。
6.投标人同意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7.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邮编: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投标人代表姓名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投标人名称(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格式十三
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注:1.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否则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2.本次报价形式:在最高限价***元的基础上采用折扣报价形式,以%表示,最多保留2位小数。
3.本项目最高折扣限价为95%,投标折扣应≤95%,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4.投标报价于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5.投标折扣=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金额*100%。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六、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宁波市天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江北区再生水厂周边公共
管网盲区覆盖工程(2026年度)庄桥街道辖区工程(项目管理)采购活动,服务全部
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
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江北区再生水厂周边公共管网盲区覆盖工程(2026年度)庄桥街道辖区工程(项
目管理),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宁波市天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120人,营业收入为2103.3545万元,资产总额为4718.8390万元,属于中
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
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宁波市天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10月9日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
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行业划分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
二、项目名称:江北区再生水厂周边公共管网盲区覆盖工程(2026年度)庄桥街道辖区工程(项目管理)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 序号 | 中标(成交)折扣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
| 1 | 报价:80(%) | 宁波市天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宁波市江北区洪塘镇洪塘中路 |
2.废标结果:
| 序号 | 标项名称 | 废标理由 | 其他事项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 1 | 江北区再生水厂周边公共管网盲区覆盖工程(2026年度)庄桥街道辖区工程(项目管理) | 江北区再生水厂周边公共管网盲区覆盖工程(2026年度)庄桥街道辖区工程(项目管理) | 江北区再生水厂周边公共管网盲区覆盖工程(2026年度)庄桥街道辖区工程(项目管理),具体详见采购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 | 详见相关文件。 |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且全部资料归档,财务决算审计完成止。 | 详见相关文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嵇恺宁,俞乒乒,陆金儒,林琍,陆如波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招标代理费用按《宁波市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由宁波市招标投标协会制定发布)规定的《宁波市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指引》规定执行,最终按中标价计取,由中标单位支付。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4676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该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过程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第2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事项: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庄桥街道办事处
地 址: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北环西路500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
质疑联系方式:0574-8302189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宇阳工程咨询(宁波)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隅大成时代5号楼18楼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周王军、张欣怡、刘翠央、官钰敏、朱晓祺、王赫男、李娜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
质疑联系方式:15381932862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宁波市江北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地 址: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南路181号
传 真:/
联系人 :张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0574-87388032
附件信息:
(发布稿)江北区再生水厂周边公共管网盲区覆盖工程(2026年度)庄桥街道辖区工程(项目管理).doc
873.3K
中小企业声明函
205.0K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文件
交易登记号:stG2026230
江北区再生水厂周边公共管网盲区覆盖
工程(2026年度)庄桥街道辖区工程
(项目管理)
招标文件
(电子招投标)
采购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庄桥街道办事处
采购代理机构宇阳工程咨询波)有限公司
二O二太年9月
交易登记号:
江北区再生水厂周边公共管网盲区覆盖工程(2026年度)庄桥街道辖区工程
(项目管理)
招标文件
(电子招投标)
采购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庄桥街道办事处
采购代理机构:宇阳工程咨询(宁波)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第二章采购需求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文本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
1.1.1.1
第1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江北区再生水厂周边公共管网盲区覆盖工程(2026年度)庄桥街道辖区工程(项目管理)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10月09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YCG-2026-1098
项目名称:江北区再生水厂周边公共管网盲区覆盖工程(2026年度)庄桥街道辖区工程(项目管理)
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江北区再生水厂周边公共管网盲区覆盖工程(2026年度)庄桥街道辖区工程(项目管理)
数量:1
预算金额:***元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江北区再生水厂周边公共管网盲区覆盖工程(2026年度)庄桥街道辖区工程(项目管理),具体详见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
备注:/。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且全部资料归档,财务决算审计完成止。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必须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中之一(残疾人福利性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09月11日至2026年09月18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招标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招标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招标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10月09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开标时间:2026年10月09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网址):宁波市江北区政务服务中心开标室(江北区育才路138号北投大厦南楼7楼)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实行在线制作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
4.1落实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4.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具体操作详见供应商CA申领操作指南https://help.zcygov.cn/web/site_2/2018/11-29/2452.html)。
4.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4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信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宁波市政府采购网(www.nbzfcg.cn)”、“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s://jyxt.zwb.ningbo.gov.cn:4011/website/construction)”网站上公布,公布信息视同送达所有潜在供应商。
4.5供应商提交电子备份响应文件方式:
4.5.1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电子备份响应文件,需按以下要求递交: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前将电子备份响应文件邮寄至规定地点,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签收。各供应商自行考虑邮寄在途时间,邮寄过程中无论何种因素导致电子备份响应文件未按时递交的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负责。电子备份响应文件递交时间以采购代理实际收到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的时间为准。迟到的电子备份响应文件将被拒收。请各供应商确保密封包装在邮寄过程密封包装完好,并在邮寄包裹上注明项目名称,因邮寄过程的密封破损造成不符合开标要求的,本采购代理及采购人概不负责。
电子备份响应文件邮寄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隅大成时代5号楼18楼收件人:周工
联系方式:***。
4.5.2采用现场递交方式递交电子备份响应文件,在递交当天供应商相关人员可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处。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庄桥街道办事处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北环西路500号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
质疑联系方式:0574-8302189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宇阳工程咨询(宁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隅大成时代5号楼18楼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周王军、张欣怡、刘翠央、官钰敏、朱晓祺、王赫男、李娜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
质疑联系方式:15381932862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宁波市江北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南路181号
传真:/
联系人:张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0574-87388032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400-888-4636;天谷CA400-087-8198。
第2章采购需求
1.1.一、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1.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
建设地点: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
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庄桥街道公共排水管网盲区建设,具体包括:庄桥街道庄浦线、拥军路、申明亭路、荣吉西路、庄兴路、庄洪路、北川路、宁慈中路、东保线等,对上述区域进行公共排水管网空白区建设、新建排水管道、检查井,提标改造排水管道、检查井、提升井,并解决公共管网提升改造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等。
投资估算:本项目概算总投资3545万元。
2.采购范围:负责实施本项目建设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1)项目管理服务:协助招标人办理未完成的建设手续,协助招标人进行现状的红线范围内场地管理、综合协调管理、设计管理服务、合同及台帐管理、协助做好工程结算及决算审核工作、现场质量、安全、进度管理服务、竣工验收、施工阶段相关服务工作等。
3.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且全部资料归档,财务决算审计完成止。
1.2.▲二、对投入本项目项目管理人员的要求
| 序号 | 配置岗位要求 | 专业要求 | 执业资格或职称要求 | 数量要求 | 备注 |
| 1 | 项目负责人 | 工程建设类 | 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1 | |
| 2 | 现场管理人员 | 工程建设类 | 工程师及以上 | 1 | |
| 3 | 资料管理人员 | / | / | 1 | |
| 4 | 现场协调人员 | / | / | 1 | 熟悉本项目情况 |
注:1.本表所列人员为最低配备要求,不同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供应商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人员配备,增加的人员由供应商自行补充填写。
2.本表要求具备的所有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必须为本单位,本表的项目人员要求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的,专业以职称证书或执业证书或相关注册证书为准,投标人须将人员的相关证书复印件附入技术商务文件中,并提供所有配置人员近三个月内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证明(由社保部门出具并盖章的社保证明为准)。
注:根据建办市【2021]40号规定,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记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1.3.三、对投入本项目的办公及检测设备的要求
| 序号 | 所需设备名称 | 数量 | 说 明 |
| 1 | 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及相关软件 | 壹套 | |
| 2 | 办公设备 | 若干 | |
| 3 | 通讯工具 | 每人壹部手机 | 保持24小时畅通 |
| 4 | 交通工具 | 自理 | 满足使用要求 |
| 5 | 办公用房 | 自理 | |
| 6 | 考勤机 | 若干 | 放置在采购人指定办公室 |
| 7 | 联网电脑 | 若干 | 放置在采购人指定办公室 |
| 8 | 完成项目管理工作所需的其他工具、设备 | 若干 |
注:上表所列设备为采购人对本项目的基本配置要求,供应商应在保证项目工期及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增加,不得减配。
1.4.四、服务要求
1、报批报建管理服务
(1)协助采购人办理未完成的建设手续。
(2)协助采购人办理施工图审批手续、各专业报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和工程实施中及房屋交付涉及的有关手续。
(3)办理质监、安监手续、施工许可证及合同备案。
(4)办理施工现场临时及正式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手续。
(5)协调工程施工所需的与政府主管部门及周边环境的关系。
(6)协助采购人组织竣工验收及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办理工程验收备案手续。
(7)办理土地、房产等产权、产籍手续,领取有关证书,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8)上述建设手续代办如纳入设计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时,则由全过程中标人提供相应建设手续办理的配合及协调管理工作。
(9)完成采购人委托的本工程其他管理工作。
2、综合协调管理服务
(1)对项目建设实施计划管理,编制包括项目管理规划、项目总控计划、月度工作计划、专题工作计划等报采购人审核后执行,并针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实施风险防范管理和工作经验的及时总结制度。落实项目建设期的投资控制、工程造价、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等。
(2)做好项目相关利益方协调,包括建设前期地方政府关系协调,建设过程中参建单位的工作协调以及关于质量、安全施工等专项协调工作。主持和参与各种会议(包括建设管理月度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及各项外部协调、论证会议),进行建设过程中的多方工作协调,做好与工程涉及的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做好或协助采购人做好工程建设所需的各项报批核准及建设所需外部环境协调;注重信息管理并负责建设方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会议记录,按需求编写(除有明确会议纪要编写的责任方的会议外)会议纪要。
(3)协助采购人完成项目财务决算和审计工作。
(4)完成采购人委托的本工程其他协调管理工作。
3、设计管理服务
(1)就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等专项设计提供协调与配合等管理工作。
(2)督促设计单位组织方案设计评审,督促设计单位完善优化初步设计。
(3)受托对设计的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设计文件进行初步验收,提供前期咨询服务和项目建设合理化建议。
(4)做好施工图内部会审工作,接收施工图及专项设计成果,主持设计交底。
(5)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
(6)协助配合完成设计优化工作,主动提出各项合理化建议。
(7)组织参加设备选型、设计优化等研讨,主动提出各项合理化建议。
(8)主持或参加质量问题处理专题会议。
(9)协助做好各阶段及各专项设计任务书,各项设计任务界面划分、设计条件提供、设计要求明确等工作,督促设计单位掌控进度,做好设计文件研读和初审,在施工招标清单发布前及施工图审图完成前对设计图纸“差”、“错”、“漏”、“碰”、功能布局不合理、设计深度不足等问题进行汇总并协商设计进行修改等,并负责督促设计单位完成对图纸的修改等;负责设计报批审核及外部协调。如未尽到审核职责的,采购人有权处罚。
(10)协助采购人办理电信、电视、燃气、供电等专业配合单位进行各项设计,并对联系单进行有效管理。
(11)完成采购人委托的本工程其他设计管理工作。
4、合同管理服务
(1)审核扩初概算。
(2)审查各种招投标文件。
(3)负责组织各种合同文件的起草、洽商、校审工作。
(4)与各中标单位商签施工承包和设备、材料、构配件采购等合同,负责合同台帐的建立。
(5)对建设工期及建设投资进行控制。
(6)跟踪设计变更及联系单的实施过程,做好费用控制工作,建立变更及联系单台账。
(7)依据项目总控计划及合同,适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需及时调整,建立合同支付台账。
(8)负责合同索赔的处理。
5、现场管理服务
(1)参与审查确认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单位。
(2)参与审查承包商的施工准备、施工组织设计,并提出修改意见。
(3)参与检查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清单。
(4)参与检查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
(5)审核总进度计划。
(6)审核工程费用变更、工期顺延,做好工程结算管理工作。
(7)抽查现场监理技术复核和隐蔽工程验收工作质量。
(8)抽查完成的工程量,参与分部工程验收,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9)检查监理、施工单位及时形成的监理、施工技术资料,督促整理归档。
(10)组织工地例会,及时处理各单位提出的须建设方解决的问题。
(11)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2)定期向采购人提供工程建设简报。
(13)完成采购人委托的本工程其他现场管理服务工作。
6、台账资料管理
(1)负责各类相关文件资料的收发、归档,并提供电子扫描。
(2)负责各类工程建设资料的日常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3)负责整个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归档和移交工作。
(4)做好本项目工程其他参建单位资料的审查、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5)做好采购人委托的本工程其他档案管理的有关工作。
(6)工程决算审计完成后,根据宁波市城建档案相关办法及国家档案局有关标准和要求对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进行案卷整理,做好本项目工程竣工档案分类、整理、编目、检索、上架、条目输入等规范化的专项技术服务,为采购人建立并整理一套原件完善的工程档案。
7、验收移交
中标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义务,经采购人同意,可将该部分内容另行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费中,由全过程中标人支付给承担该部分工作的单位,中标人应对该部分工作承担连带责任。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五、项目管理费报酬
本项目报价采用统一折扣方式,根据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和内容,本项目的正常报酬约定如下:
项目建设管理费按《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计算;项目建设管理费以工程费暂按3545万元计取,本项目实行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管理费乘以系数0.7,具体计算如下:
项目建设管理费:【1000×2.3%+(3545-1000)×1.7%】×0.7=46.3855万元。
六、违约责任
中标人应当履行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且引发不良后果的行为,应视为违约,采购人可以从全过程工程咨询费用中索赔。
(1)如工程质量不合格,中标人应无偿延长服务期。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处以违约金,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
(2)因中标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未按约定期限完成项目
管理工作,对超出日期按1000元/天计取赔偿,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不足部分,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进行追偿。
(3)因中标人原因,未按采购人要求及时、全面履行建设手续代办、设计管理、综合协调义务,导致项目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的,采购人将给与警告,情节严重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4)因中标人未妥善履行合同及台帐管理义务,对采购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约定范围内的)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中标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5)中标人不得接受所有第三方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项目管理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采购人同意,
中标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资料和情况。否则,采购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6)如果出现重大责任事故,中标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中标人扣罚对应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不足部分,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进行追偿。
(7)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若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需向采购人支付每人次10000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管理人员的需向采购人支付每人次5000元的违约金。同一个岗位再次更换的,违约金翻倍。
(8)如二审报告反映中标人对管理、资金、程序等方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中标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中标人处以本合同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
(9)对采购人提供的或因与采购人在磋商、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晓
的任何形式的信息、资料、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需求、技术规范、管理要求等,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非本合同的目的,未经采购人书面特别授权不得将上述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中标人的保密义务不受本合同期限的限制。如中标人违反保密义务应赔偿采购人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10)中标人存在上述问题的,按投标承诺凭履约担保索赔,若给采购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额度的,采购人可继续向中标人提出索赔要求,中标人应按给采购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采购人相关费用。
(11)中标人须遵守采购人对于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12)中标人不得在项目部接受施工单位提供的食宿与交通,必须自行配备车辆问题。
1.5
1.6.七、商务要求
| 项目 | 商务要求 |
| ▲合同履约期限 |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且全部资料归档,财务决算审计完成止。 |
| 实施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无履约保证金。 |
| ▲付款方式 | 预付款: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收到中标人提供的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根据施工合同签约价为基数调整后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的40%。进度款:工程施工的工程量达到70%,收到中标人提供的发票后,支付至根据施工合同签约价为基数调整后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0%。竣工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归档结束,收到中标人提供的发票后,支付至根据施工合同签约价为基数调整后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的80%。结算款:项目一审完成,收到中标人提供的发票后,支付至根据一审审定金额为基数调整后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的100%。注:中标人收到采购人支付的预付款,但工程在开始施工前因故终止的,中标人须一个月内将根据施工合同签约价为基数调整后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的35%退还至采购人账户,本项目仅收取根据施工合同签约价为基数调整后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作为服务费用,采购人无需支付其他款项。若开始施工,施工的工程量未达到50%,但项目终止的,中标人须一个月内将根据施工合同签约价为基数调整后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的10%退还至采购人账户,本项目仅收取根据施工合同签约价为基数调整后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的30%作为服务费用,采购人无需支付其他款项。若施工的工程量超过50%,但未完成全部施工且项目终止的,采购人仅支付至根据施工合同签约价为基数调整后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的60%。 |
| 签订合同时间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 |
| ▲投标文件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日起90天。 |
| 合同终止 | 1.未能使服务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2.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最终期限)内完成采购人要求的服务的;3.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序号 | 内容、要求 | |
| 1 | 项目名称:江北区再生水厂周边公共管网盲区覆盖工程(2026年度)庄桥街道辖区工程(项目管理) | |
| 2 |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
| ▲3 |
| |
| 4 | 投标保证金:/。 | |
| ▲5 | 现场踏勘:本项目不统一组织现场勘察,投标人可自行对本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在勘察过程中,投标人自行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 |
| ▲6 | 演示时间及地点:/ | |
| 7 | 投标文件组成: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供应商应准备以下投标文件:▲(1)上传到政府采购云平台的电子投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1份。(2)以U盘或光盘存储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1份。(如有)(3)中标人中标后3个工作日内须另行提供纸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正本各一份,副本各三份,纸质投标文件需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 | |
| 8 | 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同招标公告 | |
| 9 | 开标时间及地点:同招标公告 | |
| 10 |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详见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 |
| 11 | 签订合同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 |
| ▲12 | 付款方式:详见第二章采购需求“商务要求”。 | |
| ▲13 | 服务期限:详见第二章采购需求“商务要求”。 | |
| ▲14 | 投标文件有效期:投标截止日起90日历天 | |
| ▲15 | 中标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用按《宁波市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由宁波市招标投标协会制定发布)规定的《宁波市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指引》规定执行,最终按中标价计取,由中标单位支付。此费用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一次性缴纳。 | |
| 16 | 解释:本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采购单位。 |
二、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采购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定义
1.“招标采购单位”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
2.“供应商(投标人)”系指向招标方提交投标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服务”系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须承担的相关内容的义务。
4.“产品”系指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5.“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
6.“▲”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供应商的投标对任何带“▲”号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的负偏离和未作实质性响应都将直接导致投标无效。
(三)采购方式
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四)投标人代表
若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标文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或《组织授权书》适用非法人的其他组织,格式参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若投标人代表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标文件无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与营业执照相符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六)转包与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不允许分包。
(七)特别说明:
▲供应商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
(八)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将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在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应及时登录政采云平台进行浏览并下载,未及时浏览下载的责任自负。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九)关于分公司投标
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于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以分支机构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只能以法人身份参加。分公司为法人的分支机构,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投标的为无效投标,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外。
(10)关于知识产权
1.供应商必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如有第三方向采购人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主张,该责任应由供应商承担。
2.投标报价应包含所有应向所有权人支付的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
(十一)质疑和投诉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不得就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未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视为与采购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得就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面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函格式和内容须符合财政部《质疑函范本》要求,供应商可到浙江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财政部《质疑函范本》。
4.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6.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三、采购文件
(一)采购文件的构成。本采购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2.采购需求
3.投标人须知
4.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5.政府采购合同文本
6.投标文件格式
7.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
(二)供应商的风险
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采购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组成。
1.资格审查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资质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或其他登记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如果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的代表若为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格式见附件);
(2)供应商资格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3)投标声明书(格式见附件);
(4)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有请提供);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无需提供本函)(格式见附件);
(6)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如有);
2.商务技术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商务技术响应表(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3)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4)拟投入的人员配备情况表(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5)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一览表(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6)承诺函(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7)评分标准中涉及的内容材料;
(8)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3.报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2)开标一览表(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二)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1.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2.投标计量单位,采购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采购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
(三)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应按采购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
2.报价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四)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五)投标文件的签署和份数
1.投标人应按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投标人的责任。
2.投标文件的份数:
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供应商应准备以下投标文件:
(1)上传到政采云平台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1份。
(2)以U盘或光盘存储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1份。(如有)
(3)中标人中标后3个工作日内须另行提供纸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正本各一份,副本各三份,纸质投标文件需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
3.“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投标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
3.1投标人应根据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及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
(六)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电子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在规定位置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人签署,投标人应写全称。
(七)投标文件的包装、递交、修改和撤回
1.以U盘或光盘存储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用封袋密封后递交。
2.电子备份投标文件的包装封面上应注明投标文件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标项号(若有多个标项)、供应商名称,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3.未按规定密封或标记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由此造成投标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已提交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回、修改投标文件。修改后重新递交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应当按本采购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和密封。
5.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加密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后传输递交的投标、投标文件,将被政采云系统拒收。
(八)投标文件的效力
投标文件的效力:投标文件的启用,按先后顺位分别为“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在“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启用时,“电子投标文件”自动失效。“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在规定解密时间内无法解密时,供应商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了“电子备份投标文件”的,由采购代理机构上传“电子备份投标文件”进行异常处理,并对“电子备份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未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电子备份投标文件”的视为投标文件撤回。通过“政采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五、开标
5.1接收投标文件
5.1.1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内安排工作人员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接收投标文件。
5.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拒绝接收:
(1)逾期送达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
(2)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
(3)未购买采购文件的投标人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
5.2开标
1.电子招投标开标程序:
第一阶段: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使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在线解密,在线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时间为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
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开启已解密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并做开标记录;
第二阶段:
(1)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宣告第一阶段评审无效投标人名单及理由;
(2)公布经第一阶段评审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商务技术得分情况;
(3)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开启除第一阶段无效标外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并做开标记录;
(4)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公布评审结果。
(5)开标会议结束。
本项目原则上采用政采云电子招投标开标程序,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若有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代理机构将开启该投标人递交的以U盘或光盘存储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模块,以完成开标,电子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2)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2.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2.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
(3)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且未提供备份投标文件或所提供的备份投标文件无法读取的,视为投标文件撤回。
六、评标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或全部由评标专家组成,共5人。评标专家将按规定在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二)评审程序
1.在评审专家中推选评审小组组长。
2.评审小组组长召集成员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以及相关补充、质疑、答复文件等材料,熟悉采购项目的基本概况、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主要技术标准或服务需求、采购合同文本、投标文件无效情形、评审方法、评审依据、评审标准等。
3.评审人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4.评审人员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依法独立对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评估、比较,并给予评价或打分,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5.评审人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非实质性内容有疑议或异议,或者审查发现明显的文字或计算错误等,及时向评审小组组长提出。经评审小组商议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或说明的,应通知该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或说明。书面通知及澄清说明文件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归档留存。
6.评审人员需对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统计的评审结果进行确认,现场监督员应对评审结果签署监督意见。如发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分不一致以及存在评分畸高、畸低情形的,应由相关人员当场改正或作出说明;拒不改正又不作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如实记载后存入项目档案资料。
7.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汇总情况和招标文件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名单。采购单位按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名确定中标供应商。
8.起草评审报告,所有评审人员须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
(四)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1.评标委员会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
2.评审专家因回避、临时缺席或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评审工作的,应按规定更换评审专家,被更换的评审人员之前所作出的评审意见不再予以采纳,由更换后的评审人员重新进行评审。无法及时更换专家的,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评审资料,并告知供应商择期重新评审的时间和地点。
3.评审人员对有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说明、解释、要求、标准存在不同意见的,持不同意见的评审人员及其意见或理由应予以完整记录,并在评审过程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执行。评审人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中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或理由的,由现场监督员记录在案后,可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4.评标办法:具体评标内容及评分标准等详见《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五)评标过程的监控
本项目评标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七、定标
7.1确定中标人
7.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7.1.2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1.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本项目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八、合同授予
(一)签订合同
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3.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九、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特别说明
1.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2.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具体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如下:
(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2)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2)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5.按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6.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本采购文件附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7.采购活动过程中,对供应商的“中小企业”资格认定,以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供应商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交声明函,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采购活动过程中相关采购当事人对供应商“中小企业”资格有异议的,由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8.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9.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不予认可。
10.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本采购文件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能提供的不予认可。
第4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一、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百分制,总分100分。
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
本次采购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二、评标程序
2.1初步审查:包含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资格性审查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根据“附表1资格审查表”的要求对投标文件逐一进行评审。符合性审查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的要求对投标文件逐一进行评审。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中,有任意一项审查结论不合格的,作无效标处理。
2.2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根据“附表3商务技术评分表”的要求,对照投标文件的应答进行比较,判定其偏差性质和程度,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分值范围内自行评分。供应商商务技术得分为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
2.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2.3.1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价格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政采云系统“开标一览表”中录入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为准;
(2)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3)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4)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5)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3.2综合评估:供应商的综合得分为商务技术得分与报价得分之和。
2.4异常低价审查
2.4.1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65%的,即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65%;
(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65%的,即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65%;
(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的,即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
(4)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4.2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标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2.4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序,向采购人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若供应商的综合得分相等,则投标报价低者列前;若投标报价也相同时,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排序。
三、投标的澄清
3.1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供应商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供应商未在截止时间前完成澄清,将被视作自动放弃。
四、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4.1投标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
4.2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中,有效供应商少于3个的;
4.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重新招标的情形。
附表1:
(一)资格审查表
| 审查类别 | 审查内容 |
| 资格条件审查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必须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中之一(残疾人福利性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 |
| (三)特定资格条件:/ | |
|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 (五)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附表2:
(二)符合性审查表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 审查类别 | 审查内容 |
| 符合性审查(资格审查文件) | (一)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
| (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或盖章; | |
| (三)投标文件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或签署人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委托书填写项目齐全的。 | |
| 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文件) | (一)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或盖章; |
| (二)投标文件项目齐全; | |
| (三)投标文件标明的响应或偏离与事实相符且无虚假响应的; | |
| (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使用中文表述且意思表述明确,前后无矛盾且使用计量单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 |
| (五)带“▲”的条款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已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文件无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
| (六)响应技术方案明确,不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响应方案的; | |
| (七)商务技术文件中未出现报价或单价的; | |
| (八)不存在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
| (九)不存在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情形; | |
| (十)商务技术文件不存在采购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条款要求。 | |
| 符合性审查(报价文件) | (一)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或盖章; |
| (二)投标文件项目齐全; | |
| (三)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按照采购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的; | |
| (四)不存在报价超出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折扣),或者超出采购预算金额,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情形。 | |
| (五)不存在投标报价具有选择性的情形; | |
| (六)投标报价中未出现重大缺项、漏项; | |
| (七)不存在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不能在评标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其报价的合理性的情形; | |
| (八)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内容与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的; | |
| (九)不存在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
| (十)报价文件不存在采购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条款要求。 |
(三)响应无效的情形
实质上没有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的响应,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供应商疏忽、笔误所造成的差错,应当允许其在评标结束之前进行修改或者补正。修改或者补正投标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限期内不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应认定其响应无效。供应商修改、补正投标文件后,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所作的评价和评分结果。
A.在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1.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备份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或备份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
B.在资格审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1.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或者不符合采购文件标明的资格要求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或盖章;
3.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或签署人未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或授权委托书填写项目不齐全的;
C.在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文件)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或盖章;
2.投标文件项目不齐全;
3.投标文件标明的响应或偏离与事实不符或虚假响应的;
4.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意思表述不明确、前后矛盾或者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并允许其当场更正的笔误除外);
5.带“▲”的条款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或者投标文件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响应技术方案不明确,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响应方案的;
7.商务技术文件中出现报价或单价的;
8.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9.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10.商务技术文件存在采购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条款要求。
D.在符合性审查(报价文件)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或盖章;
2.投标文件项目不齐全;
3.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采购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的;
4.报价超出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折扣),或者超出采购预算金额,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5.投标报价具有选择性的;
6.投标报价中出现重大缺项、漏项;
7.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不能在评标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其报价的合理性的;
8.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内容与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内容有重大差异的;
9.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10.报价文件存在采购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条款要求。
E.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响应,其响应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终端设备或在相同Internet主机分配地址(相同IP地址)网上报名响应。
附表3:
评分表
| 评审因素 | 评标标准 | 分值 | 备注 | |
| 商务技术部分(85分) | 项目管理方案(30分) | 总体项目管理方案: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总体项目管理方案进行评审:项目管理方案内容全面,总体框架合理,条理清晰,可行性强,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6分;项目管理方案内容较全面,总体框架较合理,条理较清晰,可行性较强,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4分;项目管理方案内容有欠缺,总体框架,条理,可行性有待加强的得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6 | 主观分 |
| 报建报批管理实施方案: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报建报批管理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报建报批管理实施方案内容全面、合理,可行性强,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6分;报建报批管理实施方案内容较全面、较合理,可行性较强,较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4分;报建报批管理实施方案内容有欠缺,缺乏可行性的得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6 | 主观分 | ||
| 综合协调管理实施方案: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综合协调管理实施方案进行评审:综合协调管理实施方案内容全面、合理,可行性强,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6分;综合协调管理实施方案内容较全面、较合理,可行性较强,较符合项目实际情况,较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4分;综合协调管理实施方案内容有欠缺,缺乏可行性,与项目实际情况稍有偏离的得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6 | 主观分 | ||
| 现场管理实施方案: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现场管理实施方案进行评审:现场管理实施方案内容全面、合理,可行性强,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6分;现场管理实施方案内容较全面、较合理,可行性较强,较符合项目实际情况,较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4分;现场管理实施方案内容有欠缺,缺乏可行性,与项目实际情况稍有偏离的得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6 | 主观分 | ||
| 竣工验收移交实施方案: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竣工验收移交实施方案进行评审:竣工验收移交实施方案内容全面、合理,可行性强,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6分;竣工验收移交实施方案内容较全面、较合理,可行性较强,较符合项目实际情况,较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4分;竣工验收移交实施方案内容有欠缺,缺乏可行性,与项目实际情况稍有偏离的得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6 | 主观分 | ||
| 项目管理措施(24分) | 质量管理措施: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质量管理措施进行评审:质量管理措施内容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6分;质量管理措施内容较全面、较合理,可操作性较强,较符合项目实际情况,较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4分;质量管理措施内容有欠缺,可操作性有待提高,与项目实际情况稍有偏离的得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6 | 主观分 | |
| 安全管理措施: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评审:安全管理措施内容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6分;安全管理措施内容较全面、较合理,可操作性较强,较符合项目实际情况,较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4分;安全管理措施内容不全面、不合理,可操作性有待提高,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得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6 | 主观分 | ||
| 进度管理措施: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项目进度管理措施进行评审:进度管理措施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与项目实际情况契合,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6分;进度管理措施较全面、较合理,可操作性较强,与项目实际情况较契合,较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4分;进度管理措施有欠缺,可操作性有待提高,与项目实际情况稍有偏离的得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6 | 主观分 | ||
| 投资管理措施: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投资管理措施进行评审:投资管理措施内容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6分;投资管理措施内容较全面、较合理,可操作性较强,较符合项目实际情况,较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4分;投资管理措施内容不够全面,可操作性有待提高,与项目实际情况契合度不高的得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6 | 主观分 | ||
| 工作内容及工作制度(12分) |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主要工作内容及方法进行评审:工作内容明确、合理,与项目实际情况契合,工作方法全面,可行性强,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6分;工作内容较明确、较合理,与项目实际情况较契合,工作方法较全面,可行性较强,较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4分;工作内容明确度不高、合理性较弱,与项目实际情况契合度不高,工作方法有待完善,缺乏可行性的得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6 | 主观分 | |
|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工作原则及工作制度进行评审:工作原则合理、可行,工作制度全面、可操作性强的得6分;工作原则较合理、较可行,工作制度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的得4分;工作原则和工作制度合理性、可行性有待加强的得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6 | 主观分 | ||
| 合同及档案管理 |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合同及档案管理方案进行评审:合同及档案管理方案合理,可行性强,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6分;合同及档案管理方案较合理,可行性较强,较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4分;合同及档案管理方案合理性、可行性有待加强,与采购人需求有偏差的得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6 | 主观分 | |
| 人员配备 |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拟投入人员进行评审:拟投入人员数量合理,专业性强,工作经验丰富,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6分;拟投入人员数量较合理,专业性较强,工作经验较丰富,较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4分;拟投入人员数量合理性、专业性有待加强,工作经验不足的得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6 | 主观分 | |
| 重点难点分析 |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重点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进行评审:重点难点分析全面、到位,应对措施合理、可行的得6分;重点难点分析较全面、较到位,应对措施较合理、较可行的得4分;重点难点分析有待完善,应对措施合理性、可行性有待加强的得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6 | 主观分 | |
| 业绩 | 自2023年7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项目管理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满分1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 1 | 客观分 | |
| 价格分(15分) | 参与评审的价格=有效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参与评审的价格”中最低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基准价得分为满分,其他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如下: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参与评审的价格)×15%×100注:得分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 15 | 客观分 | |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文本
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项目管理)
1.6.1.1.1.1.1
1.6.1.1.1.1.2
1.6.1.1.1.1.3
1.6.1.1.1.1.4
1.6.1.1.1.1.5
1.6.1.1.1.1.6
1.6.1.1.1.1.7
1.6.1.1.1.1.8
1.6.1.1.1.1.9
委托人:
工程咨询人:
1.6.1.1.1.1.10
1.6.1.1.1.1.11.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庄桥街道办事处
工程咨询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咨询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江北区再生水厂周边公共管网盲区覆盖工程(2026年度)庄桥街道辖区工程(项目管理)。
项目总投资:约3545万元。
建设地点: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
建设规模:庄桥街道公共排水管网盲区建设,具体包括:庄桥街道庄浦线、拥军路、申明亭路、荣吉西路、庄兴路、庄洪路、北川路、宁慈中路、东保线等,对上述区域进行公共排水管网空白区建设、新建排水管道、检查井,提标改造排水管道、检查井、提升井,并解决公共管网提升改造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等。
资金来源:区财政统筹。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管理服务:协助招标人办理未完成的建设手续,协助招标人进行现状的红线范围内场地管理、综合协调管理、设计管理服务、合同及台帐管理、协助做好工程结算及决算审核工作、现场质量、安全、进度管理服务、竣工验收、施工阶段相关服务工作等。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专用条件及附录A;
5.通用条件;
6.附录B。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或采取对专项咨询分解而补充订立的相关专项咨询服务合同均为本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
四、项目负责人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项目管理)负责人姓名:,注册证书类别、专业、注册号:,职称、证书号:。
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目标
项目管理服务目标:达到本项目规定的质量、安全、进度标准。
六、全过程工程咨询报酬
根据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本合同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建设管理费)暂定总报酬为:大写:元(¥元)。中标折扣:___%
七、工程咨询服务期限
项目管理服务期限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且全部资料归档,财务决算审计完成止。
八、双方承诺
1.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2.工程咨询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咨询服务。
3.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九、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方式解决(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向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年月日。
2.订立地点:宁波江北区。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叁份,工程咨询人执叁份。
委托人:(公章)工程咨询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1.6.1.1.1.1.12
1.6.1.1.1.1.13
1.6.1.1.1.1.1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词语定义、语言
1.1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词语和用语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工程咨询人实施工程咨询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委托工程咨询业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承继人。
1.1.3“工程咨询人”是指提供工程咨询业务和承担工程咨询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的承继人。
1.1.4“项目建设管理”是指工程咨询人受托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运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策划、报批报建报验、合同管理、勘察管理、设计管理、技术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投资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环境管理、信息管理、协调管理、风险管理和移交管理。
1.1.5“专项咨询服务”是工程咨询人受托提供的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招标采购、造价、监理、运行维护、BIM等一项或多项专业咨询服务。
1.1.6“工程咨询机构”是指由工程咨询人组建实施具体工程咨询工作的机构。
1.1.7“项目负责人”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由工程咨询人任命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1.1.8“前期咨询”是指在项目建设前期,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编制、审核或评估等专项咨询服务。
1.1.9“运行与维护咨询”是指在项目竣工后,对项目的运行和维护提供咨询服务。
1.1.10“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工程咨询工作。
1.1.11“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程咨询人的工作,包括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项目延期增加的工作。
1.1.12“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13“参建方”是指承担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供货、建设管理、专业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1.1.14“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工程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2.委托人义务
2.1委托人应当监督和指导项目的策划和建设实施,并主持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使用。
2.2委托人应当按专用条件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并为工程咨询工作提供房屋、资料、设备条件。
2.3委托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金额向工程咨询人支付工程咨询费。
2.4委托人负责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与管理,并承担项目建设开支,向所有参建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2.5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项目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工程咨询人联系,若委托人更换常驻代表,应当提前通知工程咨询人。
2.6委托人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及时对工程咨询人的请示和建议作出决定,对工作计划和报告进行批复,决定与批复的合理时限、相应形式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参建方的各种实施指令均应当通过工程咨询人下达。
2.7委托人应当将授予工程咨询人的管理权利以及工程咨询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各参建方。
2.8委托人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相关优惠政策争取、项目建设外部环境协调等,协调工作均以委托人为主完成,工程咨询人予以配合。
3.工程咨询人义务
3.1工程咨询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具体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为委托人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3.2工程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3工程咨询人应当组建能够满足工程咨询服务需要的工程咨询机构,向委托人报送项目负责人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工程咨询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工程咨询规划或工程咨询计划,完成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工程咨询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专用条件约定向委托人报告工程咨询工作,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成果文件。
3.4工程咨询人应当按批准或同意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组织工程咨询,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组织交验实体项目。工程咨询人不得在工程咨询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如需超出范围变更,应当报委托人同意后遵循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5工程咨询人应当根据项目进度需要,按专用条件约定向委托人提供资金使用计划。
3.6工程咨询人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协助委托人完成验收、竣工资料审核等相关工作。协助委托人组织项目移交使用,配合做好竣工结(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工作。
3.7工程咨询人应当在项目建成后,监督相关单位落实工程保修责任。
3.8工程咨询人应当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工程咨询服务完成后将项目档案及相关资料等整理汇编,向委托人移交。
3.9工程咨询人使用的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所有。在工程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工程咨询人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3.10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本项目需要保密的技术与经济资料。
3.11在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就委托人和其他参建方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如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发生合同争议,工程咨询人应当协助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协商解决。如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的合同争议进入仲裁或者诉讼程序,工程咨询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3.12除依法必须由委托人签章的工程文件外,工程咨询人根据委托人授权应当在相应的工程文件中代表委托人签章或共同签章。具体要求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3.13工程咨询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负责起草项目建设相关合同文本(委托人自行起草或者委托他人起草的除外),参与合同洽商及审核合同文本,并为委托人提供相应咨询建议。
3.14未经委托人同意,工程咨询人不得将建设管理及自有资质范围内的专项咨询服务转委托给第三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转委托的服务事项,经委托人同意,工程咨询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协议等文件应当向委托人报备,工程咨询人对转委托服务负全部责任。
4.委托人权利
4.1对工程咨询人在建设过程中负责起草及参与洽商的项目建设相关合同拥有最终审定权。
4.2对项目建设过程和工程咨询人的工作计划、步骤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4.3对建设规模、设计标准、设计使用功能等项目建设相关事项进行认定,以及审批工程设计变更。
4.4决定是否同意工程咨询人调换项目负责人。
4.5要求工程咨询人提交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4.6对工程咨询人派出的工程咨询机构与工程咨询人员进行审查,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以及要求工程咨询人更换不称职的工程咨询人员。
4.7对工程咨询人提交的咨询成果文件进行审核。
5.工程咨询人权利
5.1工程咨询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咨询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5.1.1提出选择参建方的建议。
5.1.2知晓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等相关情况。
5.1.3就建设规模、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等项目建设相关事项提出建议。
5.1.4就其他专项咨询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向相关参建咨询单位提出建议;可能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的建议,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如发现其他专项咨询工作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或咨询合同约定的,有权报告委托人或书面函告相关参建咨询单位要求更正。
5.1.5向委托人提出设计优化、施工组织优化、建设管理流程优化、制度优化等建议。
5.1.6代表委托人或与委托人代表共同主持各参建方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5.1.7监督现场参建各方履行其参建合同义务。征得委托人同意,在专项咨询服务包括监理内容的条件下行使监理权力或在委托人另行委托监理的条件下督促监理发布或在项目未被实行监理的条件下自行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涉及施工安全或人身健康等紧急情况需要停工的,可以先采取措施,事后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5.1.8在专项咨询服务包括监理内容的条件下行使监理权力或在委托人另行委托监理的条件下督促监理行使或在项目未被实行监理的条件下自行行使对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或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或工程咨询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5.1.9在委托人另行委托监理的条件下督促监理行使或独立行使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确认工程竣工提前日期或延误期限。
5.1.10征得委托人同意,在建设相关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对相应进度款项支付进行审核和确认,以及复核和确认相应合同结算价格。未经工程咨询负责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得支付参建方款项。
5.2按工程咨询合同取得相应报酬及奖励,或参与项目投资节余的提成。
6.违约及赔偿责任
6.1工程咨询人应当履行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可以在工程咨询报酬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具体违约责任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因工程咨询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工程咨询人需向委托人赔偿。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工程咨询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6.3委托人应当履行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或未适当履行合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7.免责与索赔
7.1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咨询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双方均免责,且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并就相关事项应当积极组织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情形及相关处理原则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7.2工程咨询人对由于其他参建方违约或过失所影响建设质量、工期而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不承担直接经济责任。
7.3委托人和工程咨询人有权就对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索赔不能成立的,索赔提出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引起的费用。
8.合同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8.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8.2除不可抗力外,由于非工程咨询人的原因使工程咨询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工程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工程咨询的时间相应延长,增加的工程咨询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当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报酬的确定方式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有关的法律、政策或者强制性标准发生变化的,双方应当遵照执行,由此引起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8.4工程咨询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工程咨询义务且无正当理由时,委托人可发出催告直至解除合同,工程咨询人应当根据其未履行的程度及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咨询人因责对委托人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5合同解除
8.5.1委托人与工程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8.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未经委托人同意,工程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方实施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2)工程咨询人提供的工程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工程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工程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
8.5.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28天书面通知对方。
8.5.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工程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报酬。
8.6当工程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且委托人支付完所有工程咨询报酬(包括正常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后,本合同终止。
9.工程咨询报酬
9.1工程咨询报酬包括正常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延期服务报酬、工作奖励、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除正常工作报酬在工程咨询合同协议书内明确外,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计取条件与方式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9.2委托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方式、时间、分类,分期支付工程咨询报酬。工程咨询报酬的计算调整条件与方式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9.3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咨询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当向工程咨询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9.4支付工程咨询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9.5如果委托人对工程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7天内与工程咨询人协商。
10.其他
10.1经委托人同意,工程咨询人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10.2委托人要求工程咨询人实施的或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委托人负责的材料、设备、工程实体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10.3工程咨询人及其工程咨询机构成员在服务期限内不应接受除委托人外的其他本项目利益相关方的任何报酬。
10.4双方均应当履行保密义务,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均不得将对方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保密事项与期限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0.5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如采用其他形式的,应当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0.6工程咨询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工程咨询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工程咨询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工程咨询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工程咨询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10.7附加协议条款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6.1.1.1.1.15.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8]226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大型监理企业开展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14〕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7〕114号)等。
第三条工程咨询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具体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为委托
人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建设管理)具体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报批报建管理服务
(1)协助委托人办理未完成的建设手续。
(2)协助委托人办理施工图审批手续、各专业报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和工程实施中及房屋交付涉及的有关手续。
(3)办理质监、安监手续、施工许可证及合同备案。
(4)办理施工现场临时及正式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手续。
(5)协调工程施工所需的与政府主管部门及周边环境的关系。
(6)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及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办理工程验收备案手续。
(7)办理土地、房产等产权、产籍手续,领取有关证书,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8)上述建设手续代办如纳入设计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时,则由全过程工程咨询人提供相应建设手续办理的配合及协调管理工作。
(9)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本工程其他管理工作。
2、综合协调管理服务
(1)对项目建设实施计划管理,编制包括项目管理规划、项目总控计划、月度工作计划、专题工作计划等报委托人审核后执行,并针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实施风险防范管理和工作经验的及时总结制度。落实项目建设期的投资控制、工程造价、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等。
(2)做好项目相关利益方协调,包括建设前期地方政府关系协调,建设过程中参建单位的工作协调以及关于质量、安全施工等专项协调工作。主持和参与各种会议(包括建设管理月度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及各项外部协调、论证会议),进行建设过程中的多方工作协调,做好与工程涉及的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做好或协助委托人做好工程建设所需的各项报批核准及建设所需外部环境协调;注重信息管理并负责建设方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会议记录,按需求编写(除有明确会议纪要编写的责任方的会议外)会议纪要。
(3)协助委托人完成项目财务决算和审计工作。
(4)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本工程其他协调管理工作。
3、设计管理服务
(1)就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等专项设计提供协调与配合等管理工作。
(2)督促设计单位组织方案设计评审,督促设计单位完善优化初步设计。
(3)受托对设计的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设计文件进行初步验收,提供前期咨询服务和项目建设合理化建议。
(4)做好施工图内部会审工作,接收施工图及专项设计成果,主持设计交底。
(5)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
(6)协助配合完成设计优化工作,主动提出各项合理化建议。
(7)组织参加设备选型、设计优化等研讨,主动提出各项合理化建议。
(8)主持或参加质量问题处理专题会议。
(9)协助做好各阶段及各专项设计任务书,各项设计任务界面划分、设计条件提供、设计要求明确等工作,督促设计单位掌控进度,做好设计文件研读和初审,在施工招标清单发布前及施工图审图完成前对设计图纸“差”、“错”、“漏”、“碰”、功能布局不合理、设计深度不足等问题进行汇总并协商设计进行修改等,并负责督促设计单位完成对图纸的修改等;负责设计报批审核及外部协调。如未尽到审核职责的,委托人有权处罚。
(10)协助委托人办理电信、电视、燃气、供电等专业配合单位进行各项设计,并对联系单进行有效管理。
(11)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本工程其他设计管理工作。
4、合同管理服务
(1)审核扩初概算。
(2)审查各种招投标文件。
(3)负责组织各种合同文件的起草、洽商、校审工作。
(4)与各中标单位商签施工承包和设备、材料、构配件采购等合同,负责合同台帐的建立。
(5)对建设工期及建设投资进行控制。
(6)跟踪设计变更及联系单的实施过程,做好费用控制工作,建立变更及联系单台账。
(7)依据项目总控计划及合同,适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需及时调整,建立合同支付台账。
(8)负责合同索赔的处理。
5、现场管理服务
(1)参与审查确认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单位。
(2)参与审查承包商的施工准备、施工组织设计,并提出修改意见。
(3)参与检查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清单。
(4)参与检查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
(5)审核总进度计划。
(6)审核工程费用变更、工期顺延,做好工程结算管理工作。
(7)抽查现场监理技术复核和隐蔽工程验收工作质量。
(8)抽查完成的工程量,参与分部工程验收,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9)检查监理、施工单位及时形成的监理、施工技术资料,督促整理归档。
(10)组织工地例会,及时处理各单位提出的须建设方解决的问题。
(11)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2)定期向委托人提供工程建设简报。
(13)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本工程其他现场管理服务工作。
6、台账资料管理
(1)负责各类相关文件资料的收发、归档,并提供电子扫描。
(2)负责各类工程建设资料的日常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3)负责整个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归档和移交工作。
(4)做好本项目工程其他参建单位资料的审查、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5)做好委托人委托的本工程其他档案管理的有关工作。
(6)工程决算审计完成后,根据宁波市城建档案相关办法及国家档案局有关标准和要求对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进行案卷整理,做好本项目工程竣工档案分类、整理、编目、检索、上架、条目输入等规范化的专项技术服务,为委托人建立并整理一套原件完善的工程档案。
7、验收移交
工程咨询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义务,经委托人同意,可将该部分内容另行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委托人向工程咨询人支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费中,由全过程工程咨询人支付给承担该部分工作的单位,工程咨询人应对该部分工作承担连
带责任。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四条经双方友好协商,增加如下条款:
1、工程咨询人应保证在委托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合法的原则,认真、细致、周到地进行服务工作;
2、做好造价控制的合同归档,文件、资料汇总及档案管理工作。
3、工程咨询人在全过程投资咨询过程中应协助委托人制订各种委托、材料、设备等合同,并提出书面建议。
4、对于委托人在全过程中的每项付款,工程咨询人均应该提供付款建议书。
5、工程咨询人应协助委托人配合审计局进行工程项目的审计,并提供相关造价方面的资料和文件。
6、工程咨询人员必须熟悉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现场情况及工程量清单内容,要深入施工现场,严格界定工程增减。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与岗位能力不能胜任,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及法律责任。
7、因工程咨询人原因,导致工程投资突破初步设计批准的概算投资的处以签订合同价的2%的违约金。
8、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咨询业务,工程咨询人出具的各种咨询成果,包括工程联系单、进度款报审、信件、回函等资料工程咨询人应该在工程结算之前送委托人一份归档备查。
9、工程咨询人必须定期组织或参与管理例会,否则一次处违约金2000元。
10、工程咨询人员应该清正廉明,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施工单位等其他有关单位的礼金和各种财物,损害公建中心的利益,给国家人民造成财产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工程咨询人的中标资格,并由全过程工程咨询人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送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11、全过程咨询人员安排表,请以附件形式附在合同后面,作为合同的组成文件。
12、工程咨询人开工前应仔细勘察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了解发现地块内的各类管线及构筑物。
13、工程咨询人须严格遵守宁波市江北区人们政府庄桥街道办事处现有的管理制度(上述管理制度工程咨询人如需要时可要求委托人提供)。
14、工程咨询人已知晓委托人的制度要求,同意委托人按照制度实施管理,工程咨询人按合同约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工程咨询人须向委托人提供履约担保,金额为本合同款/%,采用的履约担保形式为/。
第六条工程咨询人任命为项目负责人,工程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须事先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有权要求调换工程咨询人选派的不称职工作人员,委托人提出更换要求的,工程咨询人必须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人员的更换,更换后的人员需经委托人认可,并不得影响工程咨询人应提供的管理服务和项目工程的进度。委托人认为工程咨询人更换的工作人员如不能胜任工作的,有权要求咨询人重新更换,并对工程咨询人处违约金5000元/人·次,如两次更换后的工作人员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工程咨询人应按投标承诺的项目机构人员实际到位。项目机构人员到位率须满足每月22日,并按投标承诺进行人员考勤,违反人员到位率承诺的按1000元/天处违约金,上述人员中项目负责人须每次参加监理例会,特殊情况如无法参加的,需向委托人请假,否则按1000元/人/次处违约金。违约金从就近的全过程咨询费中扣除,支付违约金并不能解除本合同规定的工程咨询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如在限期内工程咨询人未能按委托人的要求及时整改,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工程咨询人承担。
第十六条委托人应为项目管理及时提供便利条件:委托人须及时向工程咨询人提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的有关立项批复等原始资料及背景资料,及时提供委托人已经签订的相关合同。对由工程咨询人协助管理的各种待签合同,于合同签订后提交副本一份给工程咨询人。上述合同中与工程咨询人协助管理有关条件的任何变更、补充和争议处理均需征求工程咨询人意见并将结果通告工程咨询人。
对工程咨询人代表委托人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所需的授权,委托人应及时明确地以书面委托书形式或以在相关合同条款中载明的形式对工程咨询人做出授权。工程咨询人自行负责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委托人授权常驻代表及授权:委托人指定作为全权代表,对工程咨询人的各种建议作出回复,对工程咨询人的请示作出批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人进行授权,对工程咨询人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对需要委托人确认的各项工作内容进行确认。上述回复、批示、授权和确认等应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作出。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所需的合同授予、工程变更、价格确认、重要材料及设备选择等的决定和确认是委托人不容弱化的权利,不经委托人同意或明确授权,工程咨询人不得就上述问题及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建筑功能等原则问题进行确认或变更。招标文件审核、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合同签订等事项,均需经过委托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因工程咨询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咨询人应当履行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且引发不良后果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委托人可以从全过程工程咨询费用中索赔。
(1)如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咨询人应无偿延长服务期。委托人有权对工程咨询人处以违约金,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
(2)因工程咨询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未按约定期限完成项目
管理工作,对超出日期按1000元/天计取赔偿,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不足部分,委托人有权对工程咨询人进行追偿。
(3)因工程咨询人原因,未按委托人要求及时、全面履行建设手续代办、设计管理、综合协调义务,导致项目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的,委托人将给与警告,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4)因工程咨询人未妥善履行合同及台帐管理义务,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约定范围内的)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工程咨询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5)工程咨询人不得接受所有第三方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项目管理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
工程咨询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资料和情况。否则,委托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6)如果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工程咨询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工程咨询人扣罚对应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不足部分,委托人有权对工程咨询人进行追偿。
(7)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咨询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若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需向委托人支付每人次10000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管理人员的需向委托人支付每人次5000元的违约金。同一个岗位再次更换的,违约金翻倍。
(8)如二审报告反映工程咨询人对管理、资金、程序等方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工程咨询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工程咨询人处以本合同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
(9)对委托人提供的或因与委托人在磋商、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晓
的任何形式的信息、资料、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需求、技术规范、管理要求等,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非本合同的目的,未经委托人书面特别授权不得将上述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工程咨询人的保密义务不受本合同期限的限制。如工程咨询人违反保密义务应赔偿委托人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10)工程咨询人存在上述问题的,按投标承诺凭履约担保索赔,若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额度的,委托人可继续向工程咨询人提出索赔要求,工程咨询人应按给委托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委托人相关费用。
(11)工程咨询人须遵守委托人对于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12)工程咨询人不得在项目部不得接受施工单位提供的食宿与交通,必须自行配备车辆问题。
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时间、分类、分期分批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建设管理)报酬:
全过程工程咨询费(项目建设管理)暂定合同价(大写):元(¥元)。中标折扣为%。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建设管理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用标准(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的×0.7)×中标折扣计算确定。计费基数以整个项目审计审定的累计工程费为准;
因施工工期的延长而引起的服务期限的延长,不另计增加费用,风险由工程咨询人在报价时综合考虑。
1、合同价的支付:
预付款: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收到工程咨询人提供的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根据施工合同签约价为基数调整后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的40%。
进度款:工程施工的工程量达到70%,收到工程咨询人提供的发票后,支付至根据施工合同签约价为基数调整后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0%。
竣工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归档结束,收到工程咨询人提供的发票后,支付至根据施工合同签约价为基数调整后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的80%。
结算款:项目一审完成,收到工程咨询人提供的发票后,支付至根据一审审定金额为基数调整后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的100%。
注:工程咨询人收到委托人支付的预付款,但工程在开始施工前因故终止的,工程咨询人须一个月内将根据施工合同签约价为基数调整后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的35%退还至委托人账户,本项目仅收取根据施工合同签约价为基数调整后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作为服务费用,委托人无需支付其他款项。若开始施工,施工的工程量未达到50%,但项目终止的,工程咨询人须一个月内将根据施工合同签约价为基数调整后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的10%退还至委托人账户,本项目仅收取根据施工合同签约价为基数调整后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的30%作为服务费用,委托人无需支付其他款项。若施工的工程量超过50%,但未完成全部施工且项目终止的,委托人仅支付至根据施工合同签约价为基数调整后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的60%。
拟投入本项目工程人员组成表
| 咨询机构人员岗位 | 姓名 | 岗位资格 | 专业 | 备注 |
1.6.1.1.1.1.16
1.6.1.1.1.1.17.附件1
1.6.1.1.1.1.18.廉政合同
委托人(全称):
工程咨询人(全称):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工作,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完成,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江北区再生水厂周边公共管网盲区覆盖工程(2026年度)庄桥街道辖区工程(项目管理)的委托人(以下称甲方)与工程咨询人(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廉政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履行江北区再生水厂周边公共管网盲区覆盖工程(2026年度)庄桥街道辖区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赠送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到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不得有意刁难、拖延承包商工程款,不得违反规定支付工程款等。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
(五)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礼券、有价证券、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反规定,批拨、追加工程建设费用等。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五)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室用品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或停止承接业务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建议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罚。
第五条本合同有效期同甲乙双方签署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
第六条本合同作为本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七条本合同份数同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
此页无正文。
委托人(公章):工程咨询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
2.承诺函
3.致:委托人
我单位收到委托人支付的预付款,但工程在开始施工前因故终止的,我单位主动配合,承诺一个月内将暂定合同价的35%退还至委托人账户,本项目仅收取暂定合同价的5%作为服务费用,委托人无需支付其他款项。若开始施工,施工的工程量未达到50%,但项目终止的,我单位主动配合,承诺一个月内将暂定合同价的10%退还至委托人账户,本项目仅收取暂定合同价的30%作为服务费用,委托人无需支付其他款项。
4
工程咨询人:(盖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文件外层包装封面格式
投标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标项:/
投标文件名称:资格审查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技术文件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开标时启封
投标单位全称(公章)
年月日
二、投标文件封面格式
正本/或副本
资格审查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技术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标项:/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投标单位全称(盖章)
年月日
三、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1)资质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或其他登记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如果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的代表若为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格式见附件);
(2)供应商资格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3)投标声明书(格式见附件);
(4)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有请提供);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无需提供本函)(格式见附件);
(6)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如有);
格式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本人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你单位组织的招标编号为的(项目名称)政府采购项目,签署上述项目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此处请粘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说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的,仅须提供此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
(采购人):
(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授权本单位(授权代表任职部门)(授权代表姓名)为本公司的合法授权代表,参加贵处组织的
(项目编号:)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以及合同的执行、完成、服务和保修,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无转委权,特此声明。
投标人全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
日期:
附:
授权代表姓名:性别:年龄:。
部门:职务:联系电话:
(※此处请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授权代表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的,仅须提供此证明书。
格式二
投标声明书
致:(招标采购单位名称):
(投标人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的投标,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及其投标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3.我方及由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其他机构最近三年内被通报或者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有:
4.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格式三
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致:(采购人)
关于贵方对采购编号为的(项目名称)发出的投标邀请,本单位申明如下:
1.我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一般资格条件的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我方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我单位负责人与所参投的本采购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且与其他投标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4.我单位不是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我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中,如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一律由我单位承担。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格式四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江北区再生水厂周边公共管网盲区覆盖工程(2026年度)庄桥街道辖区工程(项目管理),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行业划分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格式五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_____(填写:为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单位的_____项目标项: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2.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供应商如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本声明函。
注:
1.如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本声明函。
2.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四、商务技术文件格式
(1)商务技术响应表(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3)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4)拟投入的人员配备情况表(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5)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一览表(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6)承诺函(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7)评分标准中涉及的内容材料;
(8)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格式六
商务技术响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序号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内容 | 偏离情况 |
| 简要内容 | 实际偏离的具体内容 | ||
注:针对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及招标文件中“▲”条款,投标人须全部响应或正偏离,否则作无效标处理。如有正偏离,请填写具体解释。如未偏离,在“偏离情况”处填写“全部响应”即可。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格式七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 传真 | 电子邮件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 企业资质等级(如有) | 其中 | 高级职称 | ||||||
| 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号 | 中级职称 | |||||||
| 注册资金 | 各类注册人员 |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 基本账户账号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注: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格式八
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 职称 | |||||
| 毕业时间 | |||||
| 所学专业 | |||||
| 学历 | |||||
| 本项目中拟担任职务 | |||||
| 其他资质情况 | |||||
| 联系方式 | |||||
| 以往负责经验 | |||||
| 获得的奖励/处罚 | |||||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格式九
拟投入的人员配备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学历 | 职称 | 拟投入本项目的岗位 | 备注 |
注:1、表格不够用时可自行扩展。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格式十
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元) | 采购人单位 | 签订时间 | 备注 |
备注:1.投标人按照所投标项内容进行填写。
2.此表在不改变表式的情况下,可自行制作。
3.表中项目按评标办法要求提供,表后提供合同复印件等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格式十一
5.承诺函
6.致:(采购人)
我单位收到招标人支付的预付款,但工程在开始施工前因故终止的,我单位主动配合,承诺一个月内将暂定合同价的35%退还至招标人账户,本项目仅收取暂定合同价的5%作为服务费用,招标人无需支付其他款项。若开始施工,施工的工程量未达到50%,但项目终止的,我单位主动配合,承诺一个月内将暂定合同价的10%退还至招标人账户,本项目仅收取暂定合同价的30%作为服务费用,招标人无需支付其他款项。
7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五、报价文件格式
(1)投标函(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2)开标一览表(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格式十二
投标函
致:采购人
根据贵方为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项目编号:),签字代表(全名)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提交电子投标文件1份、备份电子投标文件份。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已经了解我方对于招标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有依法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权利及相关渠道和要求。
2.投标人在投标之前已经与贵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3.本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日起90个日历天。
4.如中标,本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5.同意招标(采购)文件中有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条款,如有异议在投标前会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保证在中标后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我方如逾期未交纳(含未足额)的,愿凭招标代理机构开出的违约通知,按上述规定应交纳金额(含欠交纳)的200%交纳违约金和滞纳的银行利息。对招标代理服务费交纳的异议,我方服从招标(采购)人的协调。
6.投标人同意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7.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邮编: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投标人代表姓名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投标人名称(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格式十三
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采购内容 | 投标总报价(元) | 投标折扣 |
| 江北区再生水厂周边公共管网盲区覆盖工程(2026年度)庄桥街道辖区工程(项目管理) | % | |
| 投标声明 | 若无填“/”即可 | |
注:1.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否则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2.本次报价形式:在最高限价***元的基础上采用折扣报价形式,以%表示,最多保留2位小数。
3.本项目最高折扣限价为95%,投标折扣应≤95%,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4.投标报价于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5.投标折扣=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金额*100%。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六、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宁波市天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江北区再生水厂周边公共
管网盲区覆盖工程(2026年度)庄桥街道辖区工程(项目管理)采购活动,服务全部
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
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江北区再生水厂周边公共管网盲区覆盖工程(2026年度)庄桥街道辖区工程(项
目管理),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宁波市天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120人,营业收入为2103.3545万元,资产总额为4718.8390万元,属于中
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
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宁波市天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10月9日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
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行业划分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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