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杭州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关于2026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一百三十五期)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结果】杭州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关于2026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一百三十五期)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浙江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浙江 杭州市 | 采购单位 | 杭州市中医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杭州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 | 项目名称 | 2026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一百三十五期)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 联系方式 | *** |
杭州市本级 | 临床检验设备
一、项目编号:330100262010150000050-hwcg2026-135
二、项目名称:2026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一百三十五期)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孙涛,李嘉,袁勇,上官醉飞,***(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无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该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过程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第2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事项: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杭州市中医院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53号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
质疑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杭州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
地址:杭州市开元路70号205室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王一虎
质疑联系方式:0571-87012671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杭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49号城建综合大楼11楼(快递仅限ems或顺丰)
传真:
联系人:朱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0571-87800218
附件信息:
hwcg2026-135报价.pdf
234.4K
2026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一百三十五期).doc
1002.4K
供应商未中标情况说明第135期.docx
15.5K
2026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一百三十五期).doc
供应商未中标情况说明第135期.docx
hwcg2026-135报价.pdf
2026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
(第一百三十五期,招标编号:
hwcg2026-135)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部分)
项目编号:hwcg2026-135
项名称:杭州市中医院取卵及移植室设备
投标设备名称:取卵及移植室设备
投标人全称: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9日
目录
一、投标设备开标一览表
二、投标设备报价明细表
三、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证明材料(如果有)
一、投标设备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2026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一百三十五期)
招标项目编号:hwcg2026-135-项目1-4(标项编号)
价格单位:元人民币
注: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否则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10月9日
二、投标设备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2026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一百三十五期)
招标项目编号:hwcg2026-135-项目1-4(标项编号)
价格单位:元人民币
1、投标人需按本表格式填写,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
加条件,投标无效。
2、有关本项目实施所需的货物购置费、运输费、仓储、安装调试费、技术指导、售后
服务及维护费、税金等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计入报价。采购人将以合同形式有偿取得货
物或服务,不接受投标人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合同总价不为零,报价明细表中部分产品、服务单价为零的,视作已包含在总
价中;采购内容未包含在《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名称栏中,投标人不能作
出合理解释的,视为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3、特别提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供应商名称、地
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名称、品牌(如果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
予以公示。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10月9日
三、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无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10月9日
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证明材料(如果有)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
通知》规定的本国产品拟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需提供下列两项证明材料。注:
投标人未提供下列两项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享受本国
产品价格扣除政策。】
①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
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
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洁净工作台)【1】,生产厂为(济南鑫贝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厂
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安城镇欧莱博智能制造产业园)。
2.(二氧化碳培养箱)【1】,生产厂为(赛默飞世尔(苏州)仪器有限公司)【2】,
厂址为(苏州高新区泰山路297号,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永安路122号13幢)。
3.(精密移液器)【1】,生产厂为(赛默飞世尔(苏州)仪器有限公司)【2】,
厂址为(苏州高新区泰山路297号,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永安路122号13幢)。
4.(电动注液器)【1】,生产厂为(赛默飞世尔(苏州)仪器有限公司)【2】,
厂址为(苏州高新区泰山路297号,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永安路122号13幢)。
5.(TVOC检测仪)【1】,生产厂为(北京森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厂址
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10号院2号楼2036室)。
6.(医用冷藏箱(单开门))【1】,生产厂为(济南鑫贝西生物技术有限公
司)【2】,厂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安城镇欧莱博智能制造产业园)。
7.(医用冷藏箱(双开门))【1】,生产厂为(济南鑫贝西生物技术有限公
司)【2】,厂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安城镇欧莱博智能制造产业园)。
8.(冷藏冷冻箱)【1】,生产厂为(济南鑫贝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厂
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安城镇欧莱博智能制造产业园)。
9.(电热干燥箱)【1】,生产厂为(山东博科科学仪器有限公司)【2】,厂址
为(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安城镇欧莱博智能制造产业园)。
10.(恒温水浴箱)【1】,生产厂为(山东博科科学仪器有限公司)【2】,厂址
为(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安城镇欧莱博智能制造产业园)。
11.(台式离心机)【1】,生产厂为(赛默飞世尔(苏州)仪器有限公司)【2】,
厂址为(苏州市高新区泰山路297号)。
12.(纯水机)【1】,生产厂为(山东智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厂址为(山
东省济市市平阴县安城镇博科路智鑫工业园)。
13.(负压吸引器)【1】,生产厂为(太平洋康泰科学仪器(济南)有限公司)
【2】,厂址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大正路1777号生物医药园中小企业产业化基
地12号楼102厂房)。
14.(电子单通道移液器)【1】,生产厂为(赛默飞世尔(苏州)仪器有限公司)
【2】,厂址为(苏州高新区泰山路297号,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永安路122号13
幢)。
15.(4K内窥镜荧光摄像系统)【1】,生产厂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2】,厂址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南环大道1203号)。
16.(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1】,生产厂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2】,厂址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南环大道1203号)。
17.(数字化彩色超声诊断仪)【1】,生产厂为(飞依诺科技(长沙)限公司)
【2】,厂址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西大道2450号环创园C4栋201、202室)。……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10月9日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②关于本国产品比例的承诺
本公司(单位)郑重承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
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
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与本公司(单位)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
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10月9日
2026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
(第一百三十五期)
招标文件
(电子招投标)
编号:hwcg2026-135
杭州市中医院
杭州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
2026年9月
目录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六部分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2026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一百三十五期)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10月9日14点00分00秒(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wcg2026-135
项目名称:2026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一百三十五期)
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
标项001标项名称:杭州市中医院取卵及移植室设备
数量:1
预算金额(元):***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用于生殖实验室相关业务开展。
备注:国产
具体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为准。
合同履约期限: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þ无(注: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提供联合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无需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联合协议;
☐要求合同分包,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达到%,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投标人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采购项目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无需提供。该特定条件的法律法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9号)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至2026年10月9日,每天00: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10月9日14点00分00秒(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
开标时间:2026年10月9日14点00分00秒
开标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投诉列表。采购当事人通过在线方式提出或受理询问、质疑、投诉的,即视为认可电子送达方式与邮寄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关文书送达日期以该文书到达本采购当事人在政采云平台账户的日期为准。各采购当事人应确保其政采云平台账户信息真实有效,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可用状态。
3.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关于采购需求方面的质疑直接向采购人提出,其他方面的质疑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1)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本国产品等。详见招标文件的第二部分总则。(2)电子招投标的说明:①电子招投标:本项目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进行招投标活动,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②投标准备:注册账号--点击“商家入驻”,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料填写;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并安装;③招标文件的获取: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CA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招标文件;④投标文件的制作: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中完成“填写基本信息”、“导入投标文件”、“标书关联”、“标书检查”、“电子签名”、“生成电子标书”等操作;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托政采云平台完成本项目的电子交易活动,平台不接受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投标活动;⑥对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该文件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处理;⑦不提供招标文件纸质版;⑧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1份。备份投标文件的制作、存储、密封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15点—“备份投标文件”;⑨投标文件的解密: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投标供应商递交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⑩具体操作指南: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3)招标文件公告期限与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一致。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杭州市中医院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53号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
质疑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杭州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开元路70号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王一虎
质疑联系方式:0571-87012671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杭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49号城建综合大楼11楼(快递仅限ems或顺丰)
传真:/
联系人:朱女士、林女士
监督投诉电话:0571-87227671,0571-87800218
市本级项目政策咨询:余先生、陈先生,电话:0571-89580622、0571-89580460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400-888-4636;天谷CA400-087-8198。
杭州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
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资格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评标、定标、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人。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2.3“投标人”系指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
2.5“电子签名”系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的,投标时须提供《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附件4)。
2.6“电子交易平台”系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2.7“▲”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不响应的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标处理。
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1本项目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3.2支持绿色发展
3.2.1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属于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分别实施强制采购、优先采购。▲按要求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投标人就相应的投标产品未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投标无效。
3.2.2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修缮、装修类项目采购建材的,鼓励采购单位将绿色建材性能、指标等作为实质性条件纳入采购文件和合同,具体性能指标要求参考相关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3.2.3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秸秆环保板材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绿色物流配送服务、提供新能源交通工具的租赁服务。
3.2.4鼓励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过程中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打造绿色制造工艺、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的绿色环保。鼓励采购单位对其提高预付款比例、免收履约保证金。
3.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3.3.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3.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3.3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3.4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3.5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3.6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企业类型错误,导致该企业享受本不能享受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标无效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3.7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4支持创新发展
3.4.1首台套、“制造精品”、“专精特新”等创新产品按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1.1.3.4.2采购人应当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应当采购使用正版软件。
3.5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
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切实保障企业公平竞争,平等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3.6支持本国产品
3.6.1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
3.6.2本项目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6.3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标项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标项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6.4评审委员会应当对供应商所出具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评审中发现《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4.询问、质疑、投诉
4.1在线询问、质疑、投诉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投诉列表。采购当事人通过在线方式提出或受理询问、质疑、投诉的,即视为认可电子送达方式与邮寄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关文书送达日期以该文书到达本采购当事人在政采云平台账户的日期为准。各采购当事人应确保其政采云平台账户信息真实有效,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可用状态。
4.2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4.3供应商质疑
4.3.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4.3.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关于采购需求方面的质疑直接向采购人提出,其他方面的质疑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4.3.2.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供应商获得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
4.3.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4.3.2.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3.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3.3.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4.3.3.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4.3.3.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3.3.4事实依据;
4.3.3.5必要的法律依据;
4.3.3.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需一式三份。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2。
4.3.4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4.3.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答复按照相关规定留存,答复内容应当完整。
4.3.6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4.4供应商投诉
4.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4.4.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4.4.3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4.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4.4.5根据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省市区三级联动试点工作安排,杭州市本级及各区、县(市)政府采购项目投诉材料可寄送至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49号城建综合大楼11楼(快递仅限ems或顺丰),收件人:朱女士、林女士,电话:0571-87227671,0571-87800218
4.5补偿救济
采购人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而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可依据《杭州市涉企补偿救济实施办法(试行)》向采购人提起补偿申请。
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3。
二、招标文件的构成、澄清、修改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附件:
5.1.1招标公告;
5.1.2投标人须知;
5.1.3采购需求;
5.1.4评标办法;
5.1.5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5.1.6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5.2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6.1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6.2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将同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依法应当公告的,将按规定公告,同时视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投标
7.招标文件的获取
详见招标公告中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8.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采购人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的,潜在投标人按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参加现场考察或者开标前答疑会。
9.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10.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资格文件:
11.1.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11.1.2联合协议(如果有);
11.1.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果有);
11.1.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果有)。
11.2商务技术文件:
11.2.1投标函;
11.2.2授权委托书(含社保缴纳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
11.2.3符合性审查资料;
11.2.4投标设备配置清单(明确品牌、型号);
11.2.5消耗品、易耗品购买价格清单(如果有);
11.2.6保修价格,维修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价格;
11.2.7投标设备技术参数偏离表;
11.2.8商务条款偏离表;
11.2.9业绩(2023年1月1日(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以来近三年投标人的同类产品销售业绩);
11.2.10安装、验收、培训方案;
11.2.11售后服务方案;
11.2.12进口产品代理证明或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如果有);
11.2.1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完整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证明(如果有);
11.2.14投标机型说明书(即DATASHEET或彩页);
11.2.15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11.2.16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
11.2.17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或说明;
11.3报价文件:
11.3.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11.3.2开标明细表;
11.3.3中小企业声明函(生产厂家,如果有)。
11.3.4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证明材料(如果有)。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投标无效。
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中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标人可事先在公开官网查询、核对相关证书和报告内容,确保投标(响应)文件资料准确无误。
12.投标文件的编制
12.1投标文件分为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请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评标委员会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投标人的风险。
12.2投标人进行电子投标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12.3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
13.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13.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进行签署、盖章。▲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投标无效。
13.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13.3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签署、盖章的要求适用于电子签名。
14.投标文件的提交、补充、修改、撤回
14.1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14.2电子交易平台收到投标文件,将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投标文件。
14.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情况延长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期。
15.备份投标文件
15.1投标人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后,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1份,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强制或变相强制投标人提交备份投标文件。
15.2备份投标文件须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制作生成,并储存在DVD光盘等存储介质中。备份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联合体投标的,包装物封面需注明联合体投标,并注明联合体成员各方的名称和联合协议中约定的牵头人的名称)。不符合上述制作、存储、密封规定的备份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或者被拒绝接收。
15.3直接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备份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备份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
15.4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先将备份投标文件按要求密封和标记,再进行邮政快递包装后邮寄。备份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备份投标文件送达地点;送达时间以签收人签收时间为准。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邮寄过程中,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发生泄露、遗失、损坏或延期送达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5.5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16.投标文件的无效处理
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4.2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17.投标有效期
17.1投标有效期为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无效。
17.2投标文件合格投递后,自投标截止日期起,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17.3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无效。
17.4在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供应商投标文件不可撤销。
四、开标
18.开标
18.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8.2开标时,电子交易平台按开标时间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
18.3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投标人提供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作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五、资格审查
19、资格审查
19.1开标后,采购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19.2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与资格条件相应的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其投标无效。
19.3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19.4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再评标。
20、信用信息查询
20.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资格审查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投标人接受资格审查时的信用记录。
20.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现场查询的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将与采购文件一起存档。
20.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0.4联合体信用信息查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五、评标
21.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履行评标工作职责,并按照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全面衡量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排出推荐中标的投标人的先后顺序,并按顺序提出授标建议。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六、定标
22.确定中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评审报告送交、采购结果确定和结果公告均在线完成。为进一步提升采购结果确定效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将评审报告在线送交采购人。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线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鼓励在收到评审报告当天在线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通知书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同时发出。
23.中标通知与中标结果公告
23.1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编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以纸质形式进行中标通知。
23.2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等信息。
23.3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3.4由于中标、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重新采购的,应当承担支付代理费和专家评审费等费用在内的赔偿责任。
24.投标材料复核。在评审结束后、确认采购结果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网站查询、原件核对等方式对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涉及客观分评审内容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及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中标供应商须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复核工作,不配合相关复核工作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七、合同授予
25.合同主要条款详见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26.合同的签订
26.1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鼓励有条件的采购人视情缩减采购合同签订时限,提高采购效率,杜绝“冷、硬、横、推”等不当行为。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6.2中标人按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如中标人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
26.3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7.履约保证金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鼓励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鼓励和支持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供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拒收履约保函,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延迟退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平台-【金融服务】—【我的项目】—【已备案合同】以保函形式提供:1、供应商在合同列表选择需要投保的合同,点击[保函推荐]。2、在弹框里查看推荐的保函产品,供应商自行选择保函产品,点击[立即申请]。3、在弹框里填写保函申请信息。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中标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400-903-9583。
1.3.28.预付款
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3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20%。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前台大厅选择金融服务-【保函保险服务】出具预付款保函,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中标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95763。
八、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
29.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29.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9.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9.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29.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9.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30.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九、验收
31.验收
31.1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31.2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31.3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31.4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1.4.31.5对于满足合同约定的采购资金支付条件的,供应商可通过政采云平台提起在线支付申请、查询支付结果,路径为政采云-我的工作台-合同管理-支付管理。对于供应商提起在线支付申请的,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做好审核并完成支付。
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标记“▲”为实质性要求,请各投标人结合本招标文件“无效标”中相应条款要求综合考虑,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标项001采购单位:杭州市中医院
设备名称:取卵及移植室设备
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一、评标方法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二、评标标准
2.评标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三、评标程序
3.1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无效。
3.2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3汇总商务技术得分。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商务技术得分情况。
3.4报价评审。
3.4.1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4.1.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3.4.1.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4.1.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4.1.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4.1.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3.4.1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3.4.2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报价要求”第(2)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报价要求”第(2)条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3.4.3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4.4本项目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标项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标项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5排序与推荐。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多家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该产品或者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的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6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四、评标中的其他事项
4.1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投标人提交使用电子签名的相关数据电文或通过平台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给予投标人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投标人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2投标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4.2.1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资格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4.2.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2.3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相应的投标产品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
4.2.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4.2.5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
4.2.6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
4.2.7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2.8投标人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
4.2.9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4.2.10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
4.2.11投标人有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形的;
4.2.12参与同一个采购包(标段)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合理解释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2.上传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3处(含)以上错误一致的;4.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
4.2.13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4.2.14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标记“▲”的要求、配置要求、商务要求均为实质性要求);
4.2.15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本市的)及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市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5.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5.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5.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5.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6.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将停止评标工作,并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将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7.重新开展采购。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7.1未确定中标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2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3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7.5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无效的,依照7.1-7.4规定处理。
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试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
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
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
1.5
1.6.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1.7
甲方(全称):(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1(全称):(供应商)
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
品牌:规格型号: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
标的名称: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数量:金额:
¨否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
(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
(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
(7)合同是否分包:¨是¨否
分包主要内容: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他
(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金额:
国别:品牌:规格型号:
¨否
(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是¨否¨不涉及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分包金额(如有)小写:
大写:
(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
¨分期付款:(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
¨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3.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
(2)履约地点: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担保期限:
(4)分期履行要求:
(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4.合同验收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
(6)履约验收标准: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产权过户登记等)
5.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1.8.
1.9.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标的及金额
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6.合同履行
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
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质量标准和保证
8.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8.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权利瑕疵担保
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知识产权保护
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保密义务
11.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合同价款支付
12.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10.12.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3.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
14.售后服务
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16.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合同分包
17.1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17.2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8.不可抗力
18.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9.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9.2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20.政府采购政策
20.1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法律适用
2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21.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2.通知
22.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22.2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22.3本合
日期: 年 月 日
一、项目编号:330100262010150000050-hwcg2026-135
二、项目名称:2026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一百三十五期)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 序号 | 中标(成交)金额(元)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评审总得分 |
| 1 | 总价:3965300(元) | 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博地中心B座22楼 | 85.76 |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 标项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总价(元) |
| 001 | 杭州市中医院取卵及移植室设备 | 取卵及移植室设备 | 博科等 | BBS-SDC等 | 1 | 3965300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孙涛,李嘉,袁勇,上官醉飞,***(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无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该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过程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第2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事项: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杭州市中医院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53号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
质疑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杭州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
地址:杭州市开元路70号205室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王一虎
质疑联系方式:0571-87012671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杭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49号城建综合大楼11楼(快递仅限ems或顺丰)
传真:
联系人:朱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0571-87800218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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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
(第一百三十五期,招标编号:
hwcg2026-135)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部分)
项目编号:hwcg2026-135
项名称:杭州市中医院取卵及移植室设备
投标设备名称:取卵及移植室设备
投标人全称: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9日
目录
一、投标设备开标一览表
二、投标设备报价明细表
三、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证明材料(如果有)
一、投标设备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2026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一百三十五期)
招标项目编号:hwcg2026-135-项目1-4(标项编号)
价格单位:元人民币
| 投标设备名称 | 产地 | 品牌(如果有) | 规格型号 | 数量 | 总价(元) | 备注(如果有) |
| 辅助实验设备1 | 中国 | 博科等 | BBS-SDC等 | 1批 | 447300 | |
| 4K内窥镜荧光摄像系统 | 深圳 | 迈瑞 | UX5-NOR | 1套 | 1180000 | |
| 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 | 深圳 | 迈瑞 | Nuewa系列 | 1套 | 1390000 | |
| 数字化彩色超声诊断仪 | 长沙 | 飞依诺 | ULTIMUS9E | 1套 | 948000 | |
| 投标总价(大写) | 叁佰玖拾陆万伍仟叁佰元整 | |||||
注: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否则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10月9日
二、投标设备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2026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一百三十五期)
招标项目编号:hwcg2026-135-项目1-4(标项编号)
价格单位:元人民币
| 项目编号 | 投标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投标产地 | 规格型号 | 投标品牌 | 投标单价(元) | 投标总价(元) |
| 1 | 洁净工作台 | 套 | 3 | 山东 | BBS-SDC | 博科 | 8500 | 25500 |
| 1 | 二氧化碳培养箱 | 套 | 3 | 苏州 | BB150 | 赛默飞 | 40000 | 120000 |
| 1 | 单道精密移液器 | 套 | 9 | 苏州 | F2 | 赛默飞 | 1350 | 12150 |
| 1 | 电动注液器 | 套 | 2 | 苏州 | S1 | 赛默飞 | 3200 | 6400 |
| 1 | TVOC检测仪 | 套 | 1 | 北京 | DSXM-3 | 格雷活夫 | 60000 | 60000 |
| 1 | 医用冷藏箱(单开门) | 套 | 1 | 山东 | BPR-5V468F | 博科 | 10000 | 10000 |
| 1 | 医用冷藏箱(双开门) | 套 | 1 | 山东 | BPR-5V628F | 博科 | 11000 | 11000 |
| 1 | 冷藏冷冻箱 | 套 | 1 | 山东 | BRF-25V318 | 博科 | 11000 | 11000 |
| 1 | 电热干燥箱 | 套 | 1 | 山东 | BJPX-HDO72 | 博科 | 3000 | 3000 |
| 1 | 恒温水浴箱 | 套 | 1 | 山东 | HH-S2 | 博科 | 750 | 750 |
| 1 | 低速台式离心机 | 套 | 2 | 苏州 | Centrifuge-V | 赛默飞 | 43000 | 86000 |
| 1 | 纯水机 | 套 | 1 | 山东 | BK-UP-60L | 博科 | 12000 | 12000 |
| 1 | 负压吸引器 | 套 | 2 | 山东 | VE-500 | 康泰 | 41000 | 82000 |
| 1 | 电子单通道移液器 | 套 | 1 | 苏州 | Novus | 赛默飞 | 7500 | 7500 |
| 2 | 4K内窥镜荧光摄像系统 | 套 | 1 | 深圳 | UX5-NOR | 迈瑞 | 1180000 | 1180000 |
| 3 | 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 | 套 | 1 | 深圳 | NuewaALumi | 迈瑞 | 1390000 | 1390000 |
| 4 | 数字化彩色超声诊断仪 | 套 | 1 | 长沙 | ULTIMUS9E | 飞依诺 | 948000 | 948000 |
| 投标报价(小写):3,965,300 | ||||||||
| 投标报价(大写):叁佰玖拾陆万伍仟叁佰元整 | ||||||||
1、投标人需按本表格式填写,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
加条件,投标无效。
2、有关本项目实施所需的货物购置费、运输费、仓储、安装调试费、技术指导、售后
服务及维护费、税金等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计入报价。采购人将以合同形式有偿取得货
物或服务,不接受投标人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合同总价不为零,报价明细表中部分产品、服务单价为零的,视作已包含在总
价中;采购内容未包含在《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名称栏中,投标人不能作
出合理解释的,视为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3、特别提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供应商名称、地
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名称、品牌(如果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
予以公示。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10月9日
三、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无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10月9日
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证明材料(如果有)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
通知》规定的本国产品拟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需提供下列两项证明材料。注:
投标人未提供下列两项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享受本国
产品价格扣除政策。】
①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
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
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洁净工作台)【1】,生产厂为(济南鑫贝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厂
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安城镇欧莱博智能制造产业园)。
2.(二氧化碳培养箱)【1】,生产厂为(赛默飞世尔(苏州)仪器有限公司)【2】,
厂址为(苏州高新区泰山路297号,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永安路122号13幢)。
3.(精密移液器)【1】,生产厂为(赛默飞世尔(苏州)仪器有限公司)【2】,
厂址为(苏州高新区泰山路297号,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永安路122号13幢)。
4.(电动注液器)【1】,生产厂为(赛默飞世尔(苏州)仪器有限公司)【2】,
厂址为(苏州高新区泰山路297号,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永安路122号13幢)。
5.(TVOC检测仪)【1】,生产厂为(北京森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厂址
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10号院2号楼2036室)。
6.(医用冷藏箱(单开门))【1】,生产厂为(济南鑫贝西生物技术有限公
司)【2】,厂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安城镇欧莱博智能制造产业园)。
7.(医用冷藏箱(双开门))【1】,生产厂为(济南鑫贝西生物技术有限公
司)【2】,厂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安城镇欧莱博智能制造产业园)。
8.(冷藏冷冻箱)【1】,生产厂为(济南鑫贝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厂
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安城镇欧莱博智能制造产业园)。
9.(电热干燥箱)【1】,生产厂为(山东博科科学仪器有限公司)【2】,厂址
为(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安城镇欧莱博智能制造产业园)。
10.(恒温水浴箱)【1】,生产厂为(山东博科科学仪器有限公司)【2】,厂址
为(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安城镇欧莱博智能制造产业园)。
11.(台式离心机)【1】,生产厂为(赛默飞世尔(苏州)仪器有限公司)【2】,
厂址为(苏州市高新区泰山路297号)。
12.(纯水机)【1】,生产厂为(山东智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厂址为(山
东省济市市平阴县安城镇博科路智鑫工业园)。
13.(负压吸引器)【1】,生产厂为(太平洋康泰科学仪器(济南)有限公司)
【2】,厂址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大正路1777号生物医药园中小企业产业化基
地12号楼102厂房)。
14.(电子单通道移液器)【1】,生产厂为(赛默飞世尔(苏州)仪器有限公司)
【2】,厂址为(苏州高新区泰山路297号,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永安路122号13
幢)。
15.(4K内窥镜荧光摄像系统)【1】,生产厂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2】,厂址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南环大道1203号)。
16.(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1】,生产厂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2】,厂址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南环大道1203号)。
17.(数字化彩色超声诊断仪)【1】,生产厂为(飞依诺科技(长沙)限公司)
【2】,厂址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西大道2450号环创园C4栋201、202室)。……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10月9日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②关于本国产品比例的承诺
本公司(单位)郑重承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
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
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与本公司(单位)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
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10月9日
2026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
(第一百三十五期)
招标文件
(电子招投标)
编号:hwcg2026-135
杭州市中医院
杭州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
2026年9月
目录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六部分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2026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一百三十五期)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10月9日14点00分00秒(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wcg2026-135
项目名称:2026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一百三十五期)
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
标项001标项名称:杭州市中医院取卵及移植室设备
数量:1
预算金额(元):***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用于生殖实验室相关业务开展。
备注:国产
具体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为准。
合同履约期限: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þ无(注: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提供联合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无需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联合协议;
☐要求合同分包,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达到%,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投标人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采购项目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无需提供。该特定条件的法律法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9号)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至2026年10月9日,每天00: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10月9日14点00分00秒(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
开标时间:2026年10月9日14点00分00秒
开标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投诉列表。采购当事人通过在线方式提出或受理询问、质疑、投诉的,即视为认可电子送达方式与邮寄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关文书送达日期以该文书到达本采购当事人在政采云平台账户的日期为准。各采购当事人应确保其政采云平台账户信息真实有效,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可用状态。
3.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关于采购需求方面的质疑直接向采购人提出,其他方面的质疑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1)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本国产品等。详见招标文件的第二部分总则。(2)电子招投标的说明:①电子招投标:本项目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进行招投标活动,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②投标准备:注册账号--点击“商家入驻”,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料填写;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并安装;③招标文件的获取: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CA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招标文件;④投标文件的制作: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中完成“填写基本信息”、“导入投标文件”、“标书关联”、“标书检查”、“电子签名”、“生成电子标书”等操作;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托政采云平台完成本项目的电子交易活动,平台不接受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投标活动;⑥对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该文件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处理;⑦不提供招标文件纸质版;⑧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1份。备份投标文件的制作、存储、密封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15点—“备份投标文件”;⑨投标文件的解密: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投标供应商递交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⑩具体操作指南: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3)招标文件公告期限与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一致。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杭州市中医院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53号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
质疑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杭州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开元路70号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王一虎
质疑联系方式:0571-87012671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杭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49号城建综合大楼11楼(快递仅限ems或顺丰)
传真:/
联系人:朱女士、林女士
监督投诉电话:0571-87227671,0571-87800218
市本级项目政策咨询:余先生、陈先生,电话:0571-89580622、0571-89580460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400-888-4636;天谷CA400-087-8198。
杭州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
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 序号 | 事项 |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
| 1 | 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 | 货物类,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为: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1标项001:取卵及移植室设备; |
| 2 | 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标项001:取卵及移植室设备;属于工业行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规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3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þ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可以就 采购进口产品。 |
| 4 | 分包 | A采购人仅同意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 工作分包。供应商将其他内容分包的视为“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投标无效。¨ B不同意分包。注: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合理分包。 |
| 5 | 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 þA不组织。☐B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C不统一组织,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后,自行至项目现场考察。地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
| 6 | 样品提供 | þA不要求提供。☐B要求提供,(1)样品: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3)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4)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否;☐是,检测机构的要求: ;检测内容: 。(5)提供样品的时间: ;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请投标人在上述时间内提供样品并按规定位置安装完毕。超过截止时间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并将清场并封闭样品现场。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投标无效。 (6)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未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回,逾期未取回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负保管义务;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将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7)制作、运输、安装和保管样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
| 7 | 方案讲解演示 | þA不组织。☐B组织。(1)在评标时安排每个投标人进行方案讲解演示。每个投标人时间不超过20(编制时可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调整)分钟,讲解次序以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先后次序为准,讲解演示人员不超过3(编制时可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调整)人。讲解演示结束后按要求解答评标委员会提问。(2)方案讲解演示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方式一:政采云平台在线讲解演示。政采云平台在线讲解需投标人根据政采云平台操作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提前完善软硬件配置环境。方式二:交易中心现场讲解演示。现场讲解地点为 ,讲解演示所用电脑等设备由投标人自备。现场讲解演示人员进场时提供讲解人员名单(加盖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名)及身份证明,否则不得讲解演示。注: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责任自负。因平台原因导致本项目方案讲解演示环节无法顺利开展,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
| 8 |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资质证明文件 | (1)资格证明文件: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11.1。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投标无效。 |
| (2)资信、资质证明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提供有效的资信、资质证明文件。 | ||
| 9 |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强制采购节能采购。产品: □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产品: □优先采购环保产品。产品: ☑无 |
| 10 | 报价要求 | (1)有关本项目实施所需的所有费用(含税费)均计入报价。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报价表)是报价的唯一载体,如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填写的投标报价与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不一致的,以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中价格全部采用人民币报价。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2)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 50 %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
| 11 | 中小企业信用融资 | 供应商中标后也可在“政采云”平台申请政采贷: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 - 金融服务中心 -【融资服务】,可在热门申请中选择产品直接申请,也可点击云智贷匹配适合产品进行申请,或者在可申请项目中根据该项目进行申请。 |
| 12 | 备份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签收人员 | 备份投标文件送达地点:杭州市上城区开元路70号201室 ;备份投标文件签收人员联系电话:0571-8701267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强制或变相强制投标人提交备份投标文件。 |
| 13 | 特别说明 |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分别提供与联合体协议中规定的分工内容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业绩数量以提供材料较少的一方为准。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分标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
|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要求提供资信证明文件,否则视为不符合相关要求。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分标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有一方或者联合体成员根据分工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要求提供资信证明文件的,视为符合了相关要求。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分标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14 | 成交候选人数量 | 本项目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 1名 。 |
| 15 | 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 本项目不收取代理费用。 |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资格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评标、定标、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人。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2.3“投标人”系指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
2.5“电子签名”系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的,投标时须提供《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附件4)。
2.6“电子交易平台”系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2.7“▲”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不响应的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标处理。
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1本项目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3.2支持绿色发展
3.2.1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属于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分别实施强制采购、优先采购。▲按要求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投标人就相应的投标产品未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投标无效。
3.2.2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修缮、装修类项目采购建材的,鼓励采购单位将绿色建材性能、指标等作为实质性条件纳入采购文件和合同,具体性能指标要求参考相关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3.2.3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秸秆环保板材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绿色物流配送服务、提供新能源交通工具的租赁服务。
3.2.4鼓励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过程中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打造绿色制造工艺、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的绿色环保。鼓励采购单位对其提高预付款比例、免收履约保证金。
3.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3.3.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3.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3.3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3.4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3.5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3.6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企业类型错误,导致该企业享受本不能享受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标无效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3.7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4支持创新发展
3.4.1首台套、“制造精品”、“专精特新”等创新产品按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1.1.3.4.2采购人应当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应当采购使用正版软件。
3.5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
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切实保障企业公平竞争,平等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3.6支持本国产品
3.6.1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
3.6.2本项目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6.3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标项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标项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6.4评审委员会应当对供应商所出具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评审中发现《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4.询问、质疑、投诉
4.1在线询问、质疑、投诉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投诉列表。采购当事人通过在线方式提出或受理询问、质疑、投诉的,即视为认可电子送达方式与邮寄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关文书送达日期以该文书到达本采购当事人在政采云平台账户的日期为准。各采购当事人应确保其政采云平台账户信息真实有效,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可用状态。
4.2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4.3供应商质疑
4.3.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4.3.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关于采购需求方面的质疑直接向采购人提出,其他方面的质疑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4.3.2.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供应商获得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
4.3.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4.3.2.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3.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3.3.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4.3.3.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4.3.3.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3.3.4事实依据;
4.3.3.5必要的法律依据;
4.3.3.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需一式三份。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2。
4.3.4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4.3.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答复按照相关规定留存,答复内容应当完整。
4.3.6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4.4供应商投诉
4.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4.4.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4.4.3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4.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4.4.5根据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省市区三级联动试点工作安排,杭州市本级及各区、县(市)政府采购项目投诉材料可寄送至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49号城建综合大楼11楼(快递仅限ems或顺丰),收件人:朱女士、林女士,电话:0571-87227671,0571-87800218
4.5补偿救济
采购人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而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可依据《杭州市涉企补偿救济实施办法(试行)》向采购人提起补偿申请。
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3。
二、招标文件的构成、澄清、修改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附件:
5.1.1招标公告;
5.1.2投标人须知;
5.1.3采购需求;
5.1.4评标办法;
5.1.5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5.1.6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5.2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6.1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6.2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将同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依法应当公告的,将按规定公告,同时视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投标
7.招标文件的获取
详见招标公告中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8.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采购人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的,潜在投标人按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参加现场考察或者开标前答疑会。
9.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10.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资格文件:
11.1.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11.1.2联合协议(如果有);
11.1.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果有);
11.1.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果有)。
11.2商务技术文件:
11.2.1投标函;
11.2.2授权委托书(含社保缴纳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
11.2.3符合性审查资料;
11.2.4投标设备配置清单(明确品牌、型号);
11.2.5消耗品、易耗品购买价格清单(如果有);
11.2.6保修价格,维修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价格;
11.2.7投标设备技术参数偏离表;
11.2.8商务条款偏离表;
11.2.9业绩(2023年1月1日(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以来近三年投标人的同类产品销售业绩);
11.2.10安装、验收、培训方案;
11.2.11售后服务方案;
11.2.12进口产品代理证明或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如果有);
11.2.1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完整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证明(如果有);
11.2.14投标机型说明书(即DATASHEET或彩页);
11.2.15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11.2.16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
11.2.17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或说明;
11.3报价文件:
11.3.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11.3.2开标明细表;
11.3.3中小企业声明函(生产厂家,如果有)。
11.3.4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证明材料(如果有)。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投标无效。
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中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标人可事先在公开官网查询、核对相关证书和报告内容,确保投标(响应)文件资料准确无误。
12.投标文件的编制
12.1投标文件分为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请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评标委员会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投标人的风险。
12.2投标人进行电子投标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12.3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
13.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13.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进行签署、盖章。▲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投标无效。
13.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13.3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签署、盖章的要求适用于电子签名。
14.投标文件的提交、补充、修改、撤回
14.1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14.2电子交易平台收到投标文件,将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投标文件。
14.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情况延长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期。
15.备份投标文件
15.1投标人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后,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1份,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强制或变相强制投标人提交备份投标文件。
15.2备份投标文件须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制作生成,并储存在DVD光盘等存储介质中。备份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联合体投标的,包装物封面需注明联合体投标,并注明联合体成员各方的名称和联合协议中约定的牵头人的名称)。不符合上述制作、存储、密封规定的备份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或者被拒绝接收。
15.3直接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备份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备份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
15.4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先将备份投标文件按要求密封和标记,再进行邮政快递包装后邮寄。备份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备份投标文件送达地点;送达时间以签收人签收时间为准。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邮寄过程中,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发生泄露、遗失、损坏或延期送达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5.5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16.投标文件的无效处理
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4.2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17.投标有效期
17.1投标有效期为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无效。
17.2投标文件合格投递后,自投标截止日期起,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17.3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无效。
17.4在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供应商投标文件不可撤销。
四、开标
18.开标
18.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8.2开标时,电子交易平台按开标时间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
18.3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投标人提供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作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五、资格审查
19、资格审查
19.1开标后,采购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19.2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与资格条件相应的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其投标无效。
19.3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19.4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再评标。
20、信用信息查询
20.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资格审查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投标人接受资格审查时的信用记录。
20.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现场查询的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将与采购文件一起存档。
20.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0.4联合体信用信息查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五、评标
21.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履行评标工作职责,并按照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全面衡量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排出推荐中标的投标人的先后顺序,并按顺序提出授标建议。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六、定标
22.确定中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评审报告送交、采购结果确定和结果公告均在线完成。为进一步提升采购结果确定效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将评审报告在线送交采购人。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线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鼓励在收到评审报告当天在线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通知书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同时发出。
23.中标通知与中标结果公告
23.1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编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以纸质形式进行中标通知。
23.2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等信息。
23.3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3.4由于中标、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重新采购的,应当承担支付代理费和专家评审费等费用在内的赔偿责任。
24.投标材料复核。在评审结束后、确认采购结果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网站查询、原件核对等方式对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涉及客观分评审内容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及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中标供应商须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复核工作,不配合相关复核工作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七、合同授予
25.合同主要条款详见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26.合同的签订
26.1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鼓励有条件的采购人视情缩减采购合同签订时限,提高采购效率,杜绝“冷、硬、横、推”等不当行为。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6.2中标人按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如中标人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
26.3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7.履约保证金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鼓励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鼓励和支持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供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拒收履约保函,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延迟退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平台-【金融服务】—【我的项目】—【已备案合同】以保函形式提供:1、供应商在合同列表选择需要投保的合同,点击[保函推荐]。2、在弹框里查看推荐的保函产品,供应商自行选择保函产品,点击[立即申请]。3、在弹框里填写保函申请信息。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中标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400-903-9583。
1.3.28.预付款
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3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20%。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前台大厅选择金融服务-【保函保险服务】出具预付款保函,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中标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95763。
八、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
29.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29.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9.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9.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29.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9.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30.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九、验收
31.验收
31.1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31.2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31.3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31.4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1.4.31.5对于满足合同约定的采购资金支付条件的,供应商可通过政采云平台提起在线支付申请、查询支付结果,路径为政采云-我的工作台-合同管理-支付管理。对于供应商提起在线支付申请的,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做好审核并完成支付。
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标记“▲”为实质性要求,请各投标人结合本招标文件“无效标”中相应条款要求综合考虑,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标项001采购单位:杭州市中医院
设备名称:取卵及移植室设备
| 序号 | 招 标 规 格 |
| 一 | 产地:国产 数量:1批 预算单价: 400万 |
| 二 | 设备功能、用途:用于生殖实验室相关业务开展 |
| 项目1:辅助实验设备1 | |
| 产地:国产 数量:1批 预算单价:45万元 | |
| 三 | 技术要求 |
| 设备1:洁净工作台 | |
| 1 | 额定功率≥750W |
| 2 | 气流流速:0.30~0.45m/s |
| 3 | 紫外灯功率≥40W |
| 4 | LED日光灯功率≥16W |
| 5 | 前窗玻璃最大开口高度≥400mm |
| 6 | 前窗玻璃开口安全操作高度:200-350mm |
| 7 | 噪音≤65dB(A) |
| 8 | 产品安全性:菌落数≤0.5CFU/30min |
| 9 | 照明:≥300lx |
| 10 | 洁净等级:ISO5级(ISO Class5),100级(美联邦209E)Class100(Fed 209E) |
| 11 | 洁净台分类:垂直层流、单面操作 |
| 12 | 过滤效率:过滤器均采用无隔板高效过滤器,对直径0.3μm颗粒过滤效率为99.995% |
| 13 | 具有预过滤器,能够有效拦截大的颗粒物及杂质,有效延长高效过滤器的使用寿命 |
| 14 | 控制面板采用轻触式开关,按键由风机键、照明键、紫外键、电源键、插座键、风量减小键、风量增大键组成,易于操作;显示屏显示内容有:风机的风速、显示时间、紫外灯的工作时间、过滤器的工作时间 |
| 15 | 初、高效过滤器可在柜体前侧进行更换,不用移动设备即可完成 |
| 16 | 洁净台前视窗是采用5mm厚钢化玻璃的手动视窗,玻璃门-配重结构,具有防脱落设计,上下开启灵活方便,行程范围内任意高度悬停 |
| 17 | 风机8挡调速,适配不同的实验类型 |
| 18 | 具有紫外灯、风机预约定时功能 |
| 19 | 具有压力单位转换功能,进行PA和m/s之间的单位切换 |
| 20 | 紫外灯开启延时5~20s之间可调 |
| 21 | 设置前窗开口安全高度,在低于或高于安全高度时报警 |
| 22 | 过滤器压力超高报警:当过滤器的阻力变大时报警 |
| 23 | 过滤器失效更换报警:当过滤器寿命使用到期后,会有过滤器更换报警 |
| 24 | 风速报警:当洁净台的气流波动低于标称值的20%时报警 |
| 25 | 福马脚轮,方便柜体移动与固定 |
| 设备2:二氧化碳培养箱 | |
| 1 | 显示方式:触摸显示屏,具有实时温度曲线显示界面 |
| 2 | 两扇独立小门 |
| 3 | 二氧化碳传感器类型:IR红外线传感器,提供校准证书,传感器采用双通道双滤镜红外技术,耐受100℃高温运行 |
| 4 | 消毒方式:90℃湿热消毒,可定期对箱体内部进行消毒 |
| 5 | 容积:≥200L |
| 6 | 温度波动度:±0.3 |
| 7 | 温度均匀性:±0.5 |
| 8 | CO2浓度控制范围:0-20% |
| 9 | 控温范围:RT+5-60℃ |
| 10 | 加热方式:气套式,微电脑PID控制 |
| 11 | 内胆均为优质不锈钢制成,半圆四角设计 |
| 12 | 外门加热、保温技术有效抑制玻璃起雾和门框四周产生冷凝水 |
| 13 | 增湿方式:底部水库自然蒸发方式;箱内湿度:≥90% RH |
| 14 | 标配HEPA过滤器,针对直径大于等于0.3μm的颗粒,过滤效率达99.97%;标配减压阀 |
| 15 | 配备报警系统:高低温报警,CO2 浓度报警,门未关严报警,独立过热保护装置 |
| 16 | 具有ISO1348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CE认证以及医疗器械注册证 |
| 设备3:单道精密移液器 | |
| 1 | 活塞杆采用聚酰胺纤维材质,需保证细长轴的同轴度 |
| 2 | 量程:0.5-10μl,最大系统误差≤1%,最大随机误差≤1.8% |
| 3 | 量程:2-20μl,最大系统误差≤0.5% ,最大随机误差≤0.5% |
| 4 | 量程:20-200μl,最大系统误差≤0.5%,最大随机误差≤0.8% |
| 设备4:电动注液器 | |
| 1 | 可通过按钮调移液速度,≥8种吸液、排液速度可选 |
| 2 | 可适配所1-100ml移液管 |
| 3 | 可适配超长移液管 |
| 4 | 可充电电池,续航时间≥15小时,充电时间≤3小时 |
| 设备5:TVOC检测仪 | |
| 1 | 平板电脑,前置和后置摄像头 |
| 2 | PID VOCs传感器(低量程),量程:0-40000PPb,仪器分辨率:1ppb,用于 VOCs |
| 3 | ≥1280*800彩色触摸屏 |
| 4 | ≥2GB内存,≥32GB硬盘 |
| 5 | 声音、灯光电、振动提醒三重报警功能 |
| 6 | PCC-10U硬质安全箱,可用于无人值守监测 |
| 设备6:医用冷藏箱(单开门) | |
| 1 | 立式单门医用冷藏箱,温度控制范围2℃~8℃, 采用微电脑控制系统,温度数字显示,显示精度达到0.1℃ |
| 2 | 容积:≥460L |
| 3 | 无氟环保高效制冷剂,丝管式冷凝器强制风冷散热;铜管铝翅片蒸发器,循环风冷系统。 |
| 4 | 测试孔:1个,方便监测和实验采集数据。 |
| 5 | 数码管显示屏,可显示箱内温度及各种报警信息。 |
| 6 | 具备箱内高低温报警、传感器故障报警、断电报警(支持≥8小时)、开关门异常报警功能;具备声音蜂鸣和灯光闪烁双重报警方式 |
| 7 | 数据存储与导出:标配USB存储模块,每月可存8000条,超限后数据滚动覆盖,最多可保存10年(120个月)数据; |
| 8 | 多重保护功能:传感器故障安全运行模式(显示传感器和控制传感器互为备份);密码保护功能,防止随意调整运行参数;延时启动功能,避免电网恢复供电时多台设备同时启动导致断路器保护。 |
| 9 | 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 |
| 设备7:医用冷藏箱(双开门) | |
| 1 | 双开门医用冷藏箱,控温范围2℃~8℃,有效容积≥620L |
| 2 | 采用微电脑控制系统,温湿度双屏双显,显示精度0.1℃,湿度显示精度0.1%RH |
| 3 | 无氟环保高效制冷剂,丝管式冷凝器强制风冷散热;铜管铝翅片蒸发器,循环风冷系统。 |
| 4 | 标配测试孔,方便监测或实验采集数据 |
| 5 | 标配USB存储模块,最多可存十万条记录,超限后数据滚动覆盖。 |
| 6 | 具备箱内高低温报警、传感器故障报警、断电报警(支持72小时)、开关门异常报警功能;具备声音蜂鸣和灯光闪烁双重报警方式 |
| 7 | 多重保护功能:传感器故障安全运行模式(显示传感器和控制传感器互为备份);密码保护功能,防止随意调整运行参数;延时启动功能,避免电网恢复供电时多台设备同时启动导致断路器保护。 |
| 8 | 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 |
| 设备8:冷藏冷冻箱 | |
| 1 | 立式、上下双开门 |
| 2 | 温度控制:冷藏室箱内温度保持在2℃~8℃范围内,冷冻室箱内温度保持在-10℃~-25℃范围内,显示精度0.1℃ |
| 3 | 容积:≥310L |
| 4 | 无氟环保高效制冷剂,丝管式冷凝器,强制风冷散热;冷藏室铜管铝翅片式蒸发器配合背吹循环风冷系统设计,确保冷藏箱内部温度恒定;冷冻室蒸发器采用传热高效铜管,预埋在内箱壁上,以传导方式制冷 |
| 5 | 测试孔:上下室各1个,直径≥20mm,方便监测和实验采集数据 |
| 6 | 显示方式:数码显示屏,可显示箱内温度及各种报警信息。 |
| 7 | 具备箱内高低温报警、传感器故障报警、断电报警(支持≥72小时)、冷藏冷冻独立开关门异常报警功能;具备声音蜂鸣和灯光闪烁双重报警方式 |
| 8 | 数据存储与导出:标配USB存储模块,每月可存8000条,超限后数据滚动覆盖,最多可保存10年(120个月)数据 |
| 9 | 多重保护功能:温控器测点故障安全运行模式(显示传感器和控制传感器互为备份);密码保护功能,防止随意调整运行参数;延时启动功能,避免电网恢复供电时多台设备同时启动导致断路器保护。 |
| 10 | 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 |
| 设备9:电热干燥箱 | |
| 1 | 设备容积;≥70L |
| 2 | 温度显示分辨力:0.1℃ |
| 3 | 温度均匀性:≤最高温度±3% |
| 4 | 温度选择范围:RT+10-250℃ |
| 5 | 具有定时功能,声光报警提示,0-9999h/min |
| 6 | 采用微电脑控温技术,有温度自整定功能,以及自动故障检测报警功能。液晶温度显示,自带温度偏差校准功能 |
| 7 | 舱体采用不锈钢面板材质,多层可调节搁架(标配2件),箱体外部为碳钢喷塑,采用底部加热 |
| 8 | 保温层采用硅酸铝棉 |
| 9 | 耐高温硅胶密封条设计,采用高硼硅耐高温玻璃,透视窗结构设计 |
| 10 | 具有超温报警系统功能,可设定限制温度,超过限制温度即自动中断加热输出 |
| 设备10:恒温水浴箱 | |
| 1 | 控温范围:RT+5℃-99.9℃ |
| 2 | 温度波动度:±0.5℃ |
| 3 | 温度显示分辨力:0.1℃ |
| 4 | 温度均匀性:±0.5℃ |
| 5 | 计时器可精确控制加热时间,计时范围:1~999分钟,计时结束自动停止加热 |
| 6 | 容积:≥6L |
| 7 | 加热功率:≥600W |
| 8 | 全圆角内腔体 |
| 9 | 隐藏拉伸式排水口 |
| 10 | 实时温度值显示,倒计时显示 |
| 11 | 内胆采用不锈钢 |
| 12 | 可调节套圈盖 |
| 13 | 标配防干烧功能 |
| 设备11:低速台式离心机 | |
| 1 | 嵌入式微处理器控制,按键式编程 |
| 2 | 可储存和调用≥20套运行程序,自动记忆自后一套运行程序 |
| 3 | 支持转速1rpm和时间1s微调;掉电自恢复功能; |
| 4 | 运行中参数可调,无需停机,方便快捷; |
| 5 | 10种升降速率供选择,升降速度快; |
| 6 | 大力矩变频电机直接驱动,无碳粉 |
| 7 | 液晶数字显示,实时显示全部运行参数 |
| 8 | 双语切换 |
| 9 | 离心完成自动开门并提醒 |
| 10 | 最高转速 ≥5000r/min |
| 11 | 最大制备容量 ≥2000ml |
| 12 | 转速控制精度:± 20rpm |
| 13 | 定时范围:1s~999min |
| 14 | 噪音:≤65dB |
| 设备12:纯水机 | |
| 1 | 产水量:≥60L/小时 |
| 2 | 进水、RO水、UP水三路水质检测,各级耗材寿命报警 |
| 3 | 液晶显示器,运行状态实时显示 |
| 4 | 具有定时取水功能 |
| 5 | 具有高压低压保护功能,停水自动停机、停机自动停水 |
| 6 | 开机自动冲洗RO膜 |
| 7 | UP水质:电阻率:≥18.1MΩ·cm@25℃氯离子Cl-:<0.1μg/L硅si:<2μg/L离子Na:<0.1μg/L重金属离子:<0.1μg/L细菌:<1CFU/100mL 总有机碳TOC:≤20μg/L |
| 8 | DI水质:电阻率:10--18.1MΩ·cm电导率:0.055-0.1us/cm重金属离子:<0.1μg/L总有机碳TOC<50μg/L吸光度(254nm,1cm光程)≤0.001可溶性硅(以sio²计)≤0.01mg/L |
| 9 | 水质符合实验用水标准GB6682-2008一级水标准 |
| 10 | RO水质离子截留率96-99%有机物截留率>99%颗粒物和细菌截留率>99% |
| 11 | 出水压力:≥0.25Mpa |
| 设备13:负压吸引器 | |
| 1 | 适用范围为吸引体液细胞(主要为卵母细胞)提供负压源 |
| 2 | 负压范围-10mmHg~-500mmhg,调节梯度1mmHg |
| 3 | 负压精度±5mmhg |
| 4 | 提供一次性使用负压连接管,无菌、2500mm满足临床应用要求,连接管一端配有滤器,防止液体吸入。 |
| 5 | 取卵器堵塞时,可瞬间获得-500mmHg临时负压、解除堵塞 |
| 6 | 脚踏开关控制 |
| 7 | 具有疗器械注册证 |
| 设备14:电子单通道移液器 | |
| 1 | 用户界面显示所有移液操作,触控式移液 |
| 2 | ≥10种移液功能包括正向移液、反向移液、稀释、连续分液、混合、顺序分液等 |
| 3 | ≥9种吸液/分液速度 |
| 4 | 最多可储存≥90种操作程序 |
| 5 | 背光屏幕 |
| 6 | 容量范围0.5~10000uL,并带有易于辨认有彩色标识 |
| 7 | 对准确度和精密度校准可实现实验室快速校准 |
| 8 | 完全高压灭菌移液锥头 |
| 9 | 电池可进行至少4000次移液操作 |
| 10 | ≥120度可调节指靠 |
| 四 | 配置要求 |
| 1 | 洁净工作台 3套 |
| 2 | 二氧化碳培养箱 3套 |
| 3 | 精密移液器 9套 |
| 4 | 电动注液器 2套 |
| 5 | TVOC检测仪 1套 |
| 6 | 医用冷藏箱(单开门) 1套 |
| 7 | 医用冷藏箱(双开门) 1套 |
| 8 | 冷藏冷冻箱 1套 |
| 9 | 电热干燥箱 1套 |
| 10 | 恒温水浴箱 1套 |
| 11 | 台式离心机 2套 |
| 12 | 纯水机 1套 |
| 13 | 负压吸引器 2套 |
| 14 | 电子单通道移液器 1支 |
| 五 | 商务条款 |
| 1 | 务必填报完整的配套消耗品、耗材的优惠投标价格,并提供相关注册证及注册表等证明材料(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或附系列可证明有效的文件);如不随附消耗品、耗材报价,视为承诺免费供应; |
| 2 | 提供投标产品的彩页资料、维修手册和操作手册、详细技术指标及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承诺证明; |
| 3 | 投标即响应(如中标后)设备安装时提供维修资料及线路图纸;投标文件作为合同附件,二者不一致时由使用方裁定。 |
| 4 | 安装设备时必须提供设备的跟机操作规程(应包括:适用范围与对象、操作人员要求、开机前注意事项及检查程序、对病人或标本的处理及注意事项、基本的标准操作程序SOP、操作中注意事项/安全风险及禁忌症、关机程序及常规保养要求、消耗品、易损部件及日常维护内容); |
| 5 | 安装设备时必须提供操作使用培训与维修技术培训; |
| 6 | 软件终身免费升级 |
| 7 | 提供3年原厂保修,并出具原厂的保修证明。 |
| 8 | 保证零配件供应时间≥10年。 |
| 9 | 交货设备的供货日期和生产日期间隔:国产设备不得超过六个月,进口设备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 项目2:腔镜系统 | |
| 产地:国产 数量:1台 预算单价:120万元 | |
| 技术要求 | |
| ▲1 | 该设备需要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
| 2 | 图像处理器、医用内窥镜光源系统、4K3D腹腔镜、专用设备台车等所有医疗设备为同一品牌。 |
| 3 | 摄像主机与摄像头 |
| 3.1 | 全数字化4k3D超高清影像平台,具备超高色彩还原性能; |
| 3.2 | 具备4K图像处理性能,能够输出3840*2160 和 4096*2160 超高清像素影像。支持16:9和17:9图像比例,逐行扫描,像素≥800 万; |
| 3.3 | 具有光谱染色功能,有针对性地对黏膜层血管网进行深度透视。 |
| 3.4 | 同时具备4K和全高清输出能力,具备多种4K和全高清输出接口,满足医院多显示器需求,数字高清输出端口3G-SDI、HDMI、12G-SDI、DVI,其中DVI为1080P输出,其他接口为4K输出; |
| 3.5 | 图像处理器具备4K超高清白光,三维成像多种模式。 |
| 3.6 | 采用触摸屏设计,屏幕尺寸≥7.8英寸,可在触摸屏上进行功能设置和常用参数显示。 |
| ▲3.7 | 内置4K、3D刻录功能,支持格式化功能;可进行静态和动态图像采集,具有USB3.0接口刻录系统,并通过USB端口进行录像和图片输出。USB接口支持U盘、移动硬盘存储设备即插即用,录像储存有动画,并在触摸屏上显示移动设备状态和可录制剩余时间。可同时插入两个以上USB存储设备;(需提供佐证材料) |
| 3.8 | 录像文件支持exFAT、FAT32、NTFS、MP4、MKV、TS等多种文件格式,具有≥4种录像格式选择,最大录像码率≥120Mbps; |
| 3.9 | 可同平台实现4K3D影像功能,非通过多台摄像主机组合来实现该功能。 |
| 3.10 | 具有用户配置功能,医生可自定义≥20种喜好的参数保存,并直接调用自定义模式。 |
| 3.11 | 具有去网格功能 |
| 3.12 | 具有画幅自适应调控功能开关,可根据临床需要,选择开启。 |
| 3.13 | 信号输出方式应至少包括一路12G-SDI和两路HDMI |
| 3.14 | 摄像头防电击程度分类:防除颤 CF、 级别I 类; |
| 3.15 | 具有自动对焦功能,实现一键对焦。 |
| 3.16 | 4K3D电子一体镜重量≤ 240g。 |
| 3.17 | 可同平台升级荧光功能,实现4K3D荧光电子一体镜平台。 |
| 3.18 | 颜色风格≥4种,满足不同临床医生的色彩风格喜好。 |
| 3.19 | 具有细节增强、颜色增强、亮度均匀、去雾优化、HDR等多种智能图像算法,提供更佳的分辨力与色彩区分度。 |
| 3.20 | 具有亮度自动调节功能,可实现在不同荧光应用场景中做个性化处理。 |
| 3.21 | 具有≥3个自定义摄像头按键,能支持6个自定义功能,有20种可定义功能。进行模式切换,白平衡、亮度调节、录像、拍照、色调调节、电子放大、荧光亮度调节、主图切换等功能; |
| 3.22 | 电子一体镜可耐受环氧乙烷灭菌和低温等离子灭菌方式。 |
| 3.23 | 具有抗激光干扰功能。 |
| 3.24 | 具有手术模式自动识别功能,无需调节手术模式。 |
| 3.25 | 可处理 3D 和 2D 画面信号,可实现 3D 和 2D 图像之间的一键切换和自动旋转切换。分辨率支持≥ 3840×2160,逐行扫描。 |
| 3.26 | 具有3D自动旋转功能,可实现3D显示模式下旋转回正功能。 |
| 3.27 | 主机自带内置 USB3.0 接口刻录系统,可录制3D和2D格式视频。 |
| 3.28 | 具有视差调节功能,可满足不同客户的立体感体验。 |
| 4 | LED冷光源 |
| 4.1 | 设备采用触摸屏设计,屏幕尺寸≥7英寸,可在触摸屏上进行LED光源的常用参数调整; |
| 4.2 | 白光照明采用纯白光LED,光谱连续度高,色温≥6600K; |
| 4.3 | 冷光源300nm-1700nm波长范围内的辐射通量和光通量比值≤6mW/lm; |
| 4.4 | 光源寿命≥60000h |
| 4.5 | 可进行多级亮度自动调节,术中无需手动调节光源亮度; |
| 4.6 | 图像处理器与光源连接后,具有自适应调光功能,对光源实施联动控制机制,根据摄像头感光强度自动调节光源亮度,达到减少过曝点,抑制炫光,避免光纤出光过强导致的热损伤等问题,手动亮度0-10级可调 |
| 4.7 | 冷光源在正常运行时产生的最大噪音噪音≤55dB(A) |
| 4.8 | 具有光纤插入自动检测功能,无光纤插入时,主机会产生相关提示,光源不发光。 |
| 4.9 | 具有一键待机功能,以便手术过程中短时关闭光源,无需频繁开关机,提高光源寿命; |
| 4.10 | 可查看光源设备状态,其中包含使用时长、光源温度、光源功率等;具有高温报警、灯泡寿命警示功能; |
| 4.11 | 与摄像主机同一品牌,保证显影的精准度和清晰度; |
| 4.12 | 电气安全:医用设备电气安全CF级别I类防护,可应用于心脏手术; |
| 5 | 4K3D腹腔镜镜头 |
| 5.1 | 超高清4K芯片,可实现4K 3D摄像,一体化电子镜设计; |
| 5.2 | 采用双路 4K CMOS, 支持 3840*2160 和4096*2160 像素超高清图像显示。 |
| 5.3 | 镜头前端镜头+握持手柄整体重量≤420g,轻便易操作。 |
| ▲5.4 | 镜头按键数≥3个,均可自定义设置。可在镜头按键实现模式切换、亮度调节、白平衡、亮度调节、录像、拍照、电子放大功能、色调调节、 一键切换2D/3D、增強模式切换等功能。(需提供佐证材料) |
| 5.5 | 镜头视场角≥80°,观察范围更大,更便于腹腔探查。 |
| 5.6 | 可通过镜头上的调焦功能自动对焦,实现一键对焦。 |
| 5.7 | 直径10mm,30度视野方向,工作长度≥320mm;大景深,有效景深3-200mm; |
| 5.8 | 镜头整体支持高温高压、低温等离子、环氧乙烷等消毒灭菌方式。 |
| 6 | 医用监视器 |
| 6.1 | 32寸或以上4K3D医用液晶显示屏 |
| 6.2 | 支持3840*2160P 50/60Hz超高清4K显示; |
| 6.3 | 支持3D图像显示,输入格式左右格式、上下格式、逐行格式或同时格式可选;3D显示时,支持双眼视差调节; |
| 6.4 | 具有HDMI或12G-SDI的4K超高清接口,可满足4K图像显示; |
| 6.5 | 具有3G-SDI或DVI的全高清接口,可满足全高清图像显示; |
| 6.6 | 支持环出功能,可通过监视器输出连接到其他同信号监视器; |
| 6.7 | 最大背光亮度≥1750cd/m2,能更清晰显示暗部细节 |
| 6.8 | 具有≥178°可视角度,满足手术室不同站位需求; |
| 6.9 | 显示器对比度≥1000000 |
| 6.10 | 可通过前面板按钮直接切换3D/2D工作模式。 |
| 7 | 台车 |
| 7.1 | 一体化台车,主体材质采用碳钢、铝合金和工程塑料结构组成,带电源总控开关。 |
| 7.2 | 台车可放置32寸医用4K医用监视器 |
| 四 | 配置要求 |
| 1 | 4K3D内窥镜摄像系统主机1台 |
| 2 | LED光源1台 |
| 3 | 4K3D电子一体镜2根 |
| 4 | 导光束2根 |
| 5 | 32寸或以上4K显示器1个 |
| 6 | 原装台车1个 |
| 7 | 一体镜消毒盒2个 |
| 8 | 中央供气管1个 |
| 9 | 3D眼镜10副 |
| 五 | 商务条款 |
| 1 | 务必填报完整的配套消耗品、耗材的优惠投标价格,并提供相关注册证及注册表等证明材料(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或附系列可证明有效的文件);如不随附消耗品、耗材报价,视为承诺免费供应; |
| 2 | 提供投标产品的彩页资料、维修手册和操作手册、详细技术指标及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承诺证明; |
| 3 | 投标即响应(如中标后)设备安装时提供维修资料及线路图纸;投标文件作为合同附件,二者不一致时由使用方裁定。 |
| 4 | 安装设备时必须提供设备的跟机操作规程(应包括:适用范围与对象、操作人员要求、开机前注意事项及检查程序、对病人或标本的处理及注意事项、基本的标准操作程序SOP、操作中注意事项/安全风险及禁忌症、关机程序及常规保养要求、消耗品、易损部件及日常维护内容); |
| 5 | 安装设备时必须提供操作使用培训与维修技术培训; |
| 6 | 软件终身免费升级 |
| 7 | 提供5年原厂保修,并出具原厂的保修证明。 |
| 8 | 保证零配件供应时间≥10年。 |
| 9 | 交货设备的供货日期和生产日期间隔:国产设备不得超过六个月,进口设备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 项目3: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1 | |
| 产地:国产 数量:1台 预算单价:140万元 | |
| 技术要求 | |
| ▲1 | 该设备需要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
| 1 | 高分辨率彩色液晶显示器要求:尺寸≥24英寸,分辨率≥2560*1440,可上下倾斜、左右旋转、前后拉伸。前后移动距离≥45cm。 |
| 2 | 主机系统具有两块不同大小的触摸屏 |
| 3 | 操作面板具有6向独立的电动调节功能(包括电动上下升降、左右旋转和前后平移),方便操作者进行操作。 |
| 4 | 探头接口数量≥5个,均为无针式接口且大小一致,且保证全激活。 |
| 5 | 具备数字化全域动态聚焦,数字化可变孔径及动态变迹, A/D ≥ 16bit |
| 6 | 具备宽频可变频成像技术:灰阶、谐波、彩色、频谱支持独立变频,探头频率可视可调 |
| 7 | 斑点噪声抑制技术:支持所有探头,支持二维图像、三维图像、造影成像等技术。 |
| 8 | 多角度扫描空间复合成像技术,且多档可调。 |
| 9 | 支持全屏放大,一键实时全屏图像放大功能,支持≥ 2 种放大模式,放大后图像可全屏显示 |
| 10 | 具备B模式局部ROI区域优化增强显示,提高感兴趣区的二维图像分辨率和细节分辨率,支持全局图像与局部增强图像的同屏左右双幅双实时显示,其中双幅双实时的局部图像支持彩色血流实时高清显示。 |
| 11 | 具备超微血流成像技术,对微细低速血流具有高敏感度,实现超高血流灵敏度和空间分辨率;可支持Color和Power模式; 可支持2D和3D微血流灌注的定量评估,其中2D下可分析彩色灰阶像素比,3D下可分析血管指数、血流指数和血管血流指数。 |
| 12 | 支持容积造影,以 3D/4D 的形式提供造影的立体灌注成像显示。 |
| 13 | 支持腔内剪切波弹性成像技术 |
| 14 | 支持在同一切面下同时成像应变式弹性和剪切波弹性,并实时双幅显示。 |
| 15 | 支持3D/4D模块:支持3D/4D成像和自由臂3D成像;容积图像支持斑点噪声抑制 |
| 16 | 支持多光源模式的容积渲染:光源类型≥3种 ,包括点光源、探照灯光源和平行光源;光源类型和数量均可自由组合,光源方向可自由移动。同时支持透视剪影模式且透明度可调。 |
| 17 | 可基于3D容积数据实现不同临床场景的自动识别和差异化应用的场景化自动容积扫描功能,包括3D模式下的自动场景识别(脊椎、颅脑、长骨、面部;子宫内膜、卵巢、盆腔、肛管等),实现自动容积成像及优化,自动切面获取,自动定量分析等。 |
| 18 | 支持血管三维成像,要求彩色及能量模式均可用。 |
| 19 | 支持胎儿颅脑自动切面识别功能,自动获取胎儿颅脑四个标准切面,并自动获取6项评估参数值 |
| 20 | 支持自动盆底超声解决方案,支持前中后盆腔2D全自动测量,支持肛提肌裂孔全自动评估(自动识别、自动容积渲染成像、自动测量),支持肛提肌横断面全自动评估(自动识别、自动多切面成像、自动测量),支持肛门括约肌自动断层成像。 |
| 21 | 支持胎儿面部自动容积成像,自动检测胎儿颜面部特征,在3D模式或4D模式下均可启动,其中4D模式下可实时自动去除胎儿颜面部前面的遮挡物。支持胎儿面部的显示方向一键摆正,支持正/反向橡皮擦。 |
| 22 | 支持子宫内膜自动成像与容积分析功能,可全自动获取子宫内膜冠状面图像,并同时获取内膜容积及厚度测量值。 |
| 测量与分析 | |
| 23 | 全科测量包,自动生成报告: 至少包括腹部、妇科、产科、心脏、泌尿、小器官、儿科、血管、神经、急诊科 |
| 24 | 自动识别病灶边界,帮助用户对病灶进行描迹。测量封闭区域的长短轴长度,面积及周长 |
| 25 | 小儿髋关节自动测量功能,自动计算α角,β角,自动进行 Graf 分型。 |
| 26 | 自动工作流协议(非预设条件),检查过程中可根据定义的协议自动切换图像模式,自动标记体标示意图,自动注释等,节省操作时间。操作协议可用户自定义,并可支持导出协议到其他机器上使用,有利于规范化管理。 |
| 27 | 支持子宫内膜二维妇产场景自动配置,无需手动划线或手动ROI设置,即可自动完成子宫内膜识别和厚度测量。同时支持血流ROI框自动设置和血流定量分析。 |
| 28 | 支持卵巢卵泡在2D和3D模式下的自动识别和自动测量。其中2D模式下可自动识别卵巢轮廓、大小,卵泡数量、大小并按照大小排序; 3D模式支持卵巢自动识别和渲染,以及卵巢体积的自动计算;支持卵泡和窦卵泡的自动识别、自动渲染成像并用以不同的颜色区分显示不同大小的卵泡或窦卵泡;支持卵巢间质比的自动计算。 |
| 29 | 支持子宫内膜蠕动波分析 |
| 电影回放、原始数据处理和检查存储管理系统 | |
| 30 | 电影回放所有模式下可用,支持手动、自动回放,支持4D 电影回放 |
| 31 | 原始数据处理,可进行≥32项参数调节(包括B模式、M型模式、彩色模式、PW模式) |
| 32 | 支持导出数字化图像格式:至少包括BMP/JPG/TIFF/DCM/AVI/MP4/WMV/MOV。 |
| 33 | 支持本地固态硬盘存储≥1TB |
| 系统技术参数 | |
| 34 | 最大显示深度:≥40cm |
| 35 | 动态范围:≥260dB |
| 36 | TGC增益补偿: ≥8段 |
| 37 | LGC侧向增益补偿: ≥8段 |
| 38 | 线阵探头取样框偏转: ≥±30度 |
| 39 | 支持速度、速度方差、能量、方向能量显示 |
| 40 | 显示方式:B, PW, B/PW, B/C/PW,B/CW |
| 41 | 频谱多普勒频率≥ 3 段 |
| 42 | 最大速度: PW血流速度≥8m/s,CW血流速度: ≥30m/s |
| 超声工作站电脑 | |
| 43 | CPU:性能不低于Intel i5-14600K |
| 44 | 内存:≥16G,内存规格代数不低于DDR4 |
| 45 | 硬盘:数据盘容量≥1TB,系统盘容量≥500G固态硬盘 |
| 46 | 显卡:性能不低于NVDIA GTX1070,支持多屏输出 |
| 47 | 网口:主板自带不少于1个千兆以太网口 |
| 48 | 显示器:不小于27英寸,分辨率不低于1920*1080 |
| 49 | 配备可与彩超连接进行实时视频传输的视频采集卡、连接线 |
| 超声检查床 | |
| 50 | 整床可电动水平升降 |
| 51 | 臀部可单独电动升降 |
| 52 | 配备全自动智能纠偏更换检察垫装置 |
| 53 | 配备超声耦合剂加热器 |
| 四 | 配置要求 |
| 1 | 彩色多普勒超声主机1套 |
| 2 | 腹部探头1把 |
| 3 | 腔内容积探头1把 |
| 4 | 腹部容积探头1把 |
| 5 | 浅表探头1把 |
| 6 | 高频血管探头1把 |
| 7 | 心脏探头1把 |
| 8 | 环扫容积探头1把 |
| 9 | 超声检查床1张 |
| 10 | 超声检查医生椅1张 |
| 11 | 超声工作站电脑1套(双屏配置,主副屏同规格) |
| 五 | 商务条款 |
| 1 | 务必填报完整的配套消耗品、耗材的优惠投标价格,并提供相关注册证及注册表等证明材料(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或附系列可证明有效的文件);如不随附消耗品、耗材报价,视为承诺免费供应; |
| 2 | 提供投标产品的彩页资料、维修手册和操作手册、详细技术指标及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承诺证明; |
| 3 | 投标即响应(如中标后)设备安装时提供维修资料及线路图纸;投标文件作为合同附件,二者不一致时由使用方裁定。 |
| 4 | 安装设备时必须提供设备的跟机操作规程(应包括:适用范围与对象、操作人员要求、开机前注意事项及检查程序、对病人或标本的处理及注意事项、基本的标准操作程序SOP、操作中注意事项/安全风险及禁忌症、关机程序及常规保养要求、消耗品、易损部件及日常维护内容); |
| 5 | 安装设备时必须提供操作使用培训与维修技术培训; |
| 6 | 软件终身免费升级 |
| 7 | 提供5年原厂保修,并出具原厂的保修证明。 |
| 8 | 保证零配件供应时间≥10年。 |
| 9 | 交货设备的供货日期和生产日期间隔:国产设备不得超过六个月,进口设备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 项目4: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3 | |
| 产地:国产 数量:1台 预算单价:95万元 | |
| ▲1 | 该设备需要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
| 2 | 物理规格及人机交互要求 |
| 2.1 | 显示器要求:≥23.8 英寸高分辨率显示器 |
| 2.2 | 触摸屏要求:≥13.3 英寸彩色触摸屏,触摸屏角度可以独立于主机调节(机身静止状态下,独立调节角度≥25 度) |
| 2.3 | 触摸屏画图示教功能,线条颜色、粗细和透明度支持自定义编辑,方便现场学生带教或演示等场景进行互动交流 |
| 2.4 | 机器内置≥6个探头接口(非拓展外接,不包含笔式探头接口) |
| 2.5 | 具备直行锁功能 |
| 2.6 | 具备抽拉式实体键盘 |
| 2.7 | 内置教学软件,支持实时动态3D组织解剖结构和标准超声组织结构的实时动态扫查视频同屏对照显示,支持扫查教学操作步骤语音解读和扫查手法技巧介绍,包含腹部、浅表、血管、心脏、肌骨关节和神经等标准超声扫查教学内容(提供相关关节和神经等教学页面作为证明) |
| 2.8 | 设备及软件为最新版本,支持用户现场和远程更新升级,可满足将来临床应用扩展需求。 |
| 3 | 系统成像技术 |
| 3.1 | 具备二维灰阶模式 |
| 3.2 | 具备谐波成像模式 |
| 3.3 | 具备M型模式 |
| 3.4 | 具备彩色M型模式 |
| 3.5 | 具备解剖M型成像技术(≥4条取样线,可360度自由旋转) |
| 3.6 | 具备彩色多普勒成像 |
| 3.7 | 具备频谱多普勒成像,连续波多普勒成像 |
| 3.8 | 具备组织多普勒成像 |
| 3.9 | 具备空间复合成像技术,做曲别针实验最高可显示9条线(提供实验图片证明) |
| 3.10 | 具备高清晰斑点噪音抑制技术 |
| 3.11 | 动态范围≥280 dB |
| 3.12 | 要求凸阵、线阵、相控阵探头可使用扩展成像功能 |
| 3.13 | 声速匹配技术,根据人体组织真实情况,一键实时自动匹配至最佳成像声速,并将具体声速数值在屏幕上显示 |
| 3.14 | 高灵敏血流成像技术,具备细小血管、低速血流的检测能力,具备独立按键控制 |
| 3.15 | 二维立体血流成像技术,给予临床直观立体图像,具备独立按键控制 |
| 3.16 | 智能多普勒跟踪技术,可自动跟踪血管的位置并自动调节ROI框位置、偏转角度、PW取样门、取样容积等参数 |
| 3.17 | 具备穿刺针增强技术 |
| 3.18 | 穿刺引导功能:支持单线、双线、容差线区间引导及中心线穿刺定位等四种引导方式 |
| 3.19 | 宽景成像,具备实时扫描速度值提示,以不同颜色提示扫描速度过快,适中或过慢,冻结后自动显示扫描总长度值,并支持旋转、局部放大调节 |
| 3.20 | 操作流程自定义功能,可根据医生习惯自定义检查规范,减少重复操作 |
| 3.21 | 基于造影剂微泡定位追踪原理的超分辨显微成像;在机直接完成相关数据采集和数据处理,可呈现精确至20微米数量级的血管网络,其中血流动态图为动态显示,非累积模式(提供证明材料) |
| 3.21.1 | 包含密度图,方向图,速度图,角度图,动态视频等多种成像模式 |
| 3.21.2 | 支持多项测量,包含血管复杂度、血管弯曲度、血管间距、血管直径、血流速度、血流灌注指数等 |
| 3.22 | 具备造影成像和造影定量分析功能 |
| 3.22.1 | 具备高帧率造影成像技术,要求支持浅表探头、腹部探头。线阵探头:4cm深度,帧率可达300帧/秒及以上;凸阵探头:10cm深度,扫描角度45°,帧率可达80帧/秒及以上(提供证明材料) |
| 3.22.2 | 支持双计时器,支持实时显示组织图像和造影图像,支持造影击碎,支持斑点噪声抑制,支持造影图像和组织图像位置互换 |
| 3.22.3 | 具备低机械指数(Low MI)和中等机械指数(Mid MI)两种选择模式 |
| 3.22.4 | 支持时间-强度曲线分析,可显示原始曲线和拟合曲线,支持≥8个造影定量分析参数 |
| 3.22.5 | 支持微血管造影增强,可记录造影剂微泡在血管内的流动,并通过对当前切面中的微泡灌注情况进行不断累积,动态地显示成像区域中微小血管分布 |
| 3.22.6 | 具备造影参量累积成像功能,使用不同颜色标记造影剂到达时间,方便观察并比较病灶及组织的造影剂灌注特点(附图证明),可对彩色和时间进行设置 |
| 3.22.7 | 实时造影时,支持对组织灰阶图像进行标记,标记可同步映射至造影图像 |
| 3.23 | 具备超微细血流成像技术,可检测并显示组织内部及病灶血流灌注的低速血流,有效滤除软组织和噪声信号,具备独立按键控制 |
| 3.23.1 | 支持≥3种显示模式 |
| 3.23.2 | 支持≥8种图谱可选 |
| 3.23.3 | 支持去掉血流周围组织回声背景,单独强调显示血流;组织回声背景显示强度可调 |
| 3.24 | 多门多普勒,在同一心动周期内,可实时获取不少于4个取样点的多普勒频谱,为临床提供更多血流动力学诊断信息 |
| 3.25 | 在三维容积图像下通过虚拟内镜成像技术可与真实内镜图像相比拟,显示超声剖面信息,为占位和向内生长的组织提供专业评估工具(提供图片证明) |
| 3.26 | 曲线解剖M型成像,取样线走行可任意方向、任意形状取样 |
| 3.27 | 具备组织追踪心肌运动同步性定量分析,快速显示应变、应变率、位移等多种参数,并支持牛眼图显示 |
| 3.28 | 具备速度向量成像技术,可呈现并分析心肌组织运动,并以箭头指示运动方向 |
| 3.29 | 具备负荷超声成像,自定义编辑模板,支持运动负荷、药物负荷 |
| 3.30 | 具备压力式弹性成像,支持组织硬度定量分析软件、压力曲线提示图标等分析工具 |
| 3.31 | 具备剪切波弹性成像功能,剪切波弹性可测得杨氏模量、剪切波速度及剪切模量三种数值,并具备可信度图,可通过颜色显示剪切波检测效果,判断适合使用剪切波成像的组织区域、测量区域等多种质控模式 |
| 3.32 | 机器内置乳腺病灶自动检测分析功能(非外接其他设备实现),实时扫查时以不同颜色的线框动态提示病灶良恶性,支持多个病灶同屏提示,冻结后自动测量可疑病灶大小,根据病灶特征分析提示BI-RADS分类 |
| 3.33 | 机器内置甲状腺病灶自动检测分析功能(非外接其他设备实现),实时扫查时以不同颜色的线框动态提示病灶良恶性,支持多个病灶同屏提示,冻结后自动测量可疑病灶大小,根据病灶特征分析提示TI-RADS分类 |
| 3.34 | 机器内置甲状腺扫查规范化工具,在图像实时扫查过程中,可自动识别并保存标准切面,支持的标准切面数量≥5个 |
| 3.35 | 机器内置肝脏病灶自动检测分析功能,实时扫查时自动检测并提示单个或多个病灶位置,冻结后自动测量可疑病灶大小,对于肝脏弥漫性病变和局灶性病变均可予以提示 |
| 3.36 | 支持自动肝肾比测量,可一键自动识别肝肾器官并自动计算肾皮质及肝脏的灰阶比值 |
| 3.37 | 机器内置胆囊病灶自动检测分析功能,实时扫查时自动检测并提示病灶位置,冻结后自动测量可疑病灶大小,可检测胆囊常见病变,包括胆囊结石、胆囊息肉样病变、胆泥淤积等(提供相关病变提示证明图片) |
| 3.38 | 机器内置颈动脉斑块自动检测分析功能,实时扫查时自动检测并提示斑块位置,冻结后自动测量斑块大小, 并可提示斑块位置,斑块回声类型,斑块形态,斑块稳定性等特征信息(提供证明材料) |
| 3.39 | 具备产科实时扫查自动分析技术,在图像二维实时扫查过程中,自动识别和获取胎儿筛查标准切面≥16个,并同屏同步自动存储;对实时扫查中自动获取的标准切面支持同时同步自动测量,测量结果包含≥8项胎儿发育数据,具有标准切面质控条显示功能,在实时抓取切面过程中,评分高的标准切面会自动存储并替换评分低的切面图像 |
| 3.40 | 具备胎儿面部自动识别功能,具备一键自动去除胎儿颜面部前面的遮挡物,使胎儿三维颜面部显示更清晰 |
| 3.41 | 具备虚拟光源成像,通过虚拟光源位置的改变得到常规容积成像难以获得的多方位容积增强显示,提供更多临床信息 |
| 3.42 | 具备超声断层成像:可将3D立体数据沿A、B、C三个正交平面分别进行连续平行断层切割,并可实时扫查,同屏显示≥24幅不同深度图像,断层间距可调 |
| 3.43 | 具备组织器官透视成像功能,使组织内部和外部结构可视化,区分组织边界和解剖结构,提供解剖结构的细节信息 |
| 3.44 | 支持3D数据输出打印功能 |
| 4 | 测量/分析和报告 |
| 4.1 | 血管内中膜自动测量,可同时进行血管前、后壁的内中膜一段距离的自动描记、自动生成测量数据结果 |
| 4.2 | 支持血管内中膜自动实时测量 |
| 4.3 | 具备胎儿生长指标和软指标的自动测量:至少包含胎儿头围、腹围、股骨长、肱骨长、双顶径、枕额径以及颈后透明层NT和颅内透明层IT |
| 4.4 | 具备胎儿心脏评估软件:用于胎儿心脏发育异常产前筛查评估,支持心脏≥15个测量项目,并同时获得心脏发育评分 |
| 4.5 | 支持全自动左心射血分数的测量,不需要连接心电图,可对冻结的心脏图像自动识别左心室的舒张末期和收缩末期,并且以左右双幅图像显示,自动得出EF、SV等测量数值 |
| 4.6 | 支持前盆腔自动测量和肛提肌裂孔自动测量 |
| 4.7 | 具备二维和三维卵泡自动识别和测量功能,可一键自动识别卵泡无回声信息,可用不同颜色、序号来区分和标识卵泡的数量、大小,并自动生成测量数据表格 |
| 4.8 | 具有新生儿髋关节自动测量,可自动计算α角,β角,自动进行临床分型 |
| 4.9 | 支持子宫内膜厚度自动测量,可自动识别子宫内膜并对内膜厚度进行自动测量 |
| 4.10 | 支持羊水指数自动测量 |
| 5 | 检查存储和管理 |
| 5.1 | 内置≥2T固态硬盘 |
| 5.2 | 支持导出图像为PNG、JPEG、BMP、TIFF、AVI、MP4等格式,无需特殊软件即能在普通PC机上直接观看图像 |
| 5.3 | 导出、备份图像数据资料同时,可进行实时检查,不影响检查操作 |
| 6 | 连通性要求 |
| 6.1 | 支持网络连接 |
| 6.2 | 支持ECG信号 |
| 6.3 | 同品牌远程软件可远程控制超声机器并调节图像参数,如切换探头、切换模式、调整机器预设条件可远程保存 |
| 7 | 系统技术参数及要求 |
| 7.1 | 二维灰阶模式 |
| 7.1.1 | 最大显示深度:≥38cm |
| 7.1.2 | 操作面板物理TGC时间增益补偿≥10段,方便操作(须提供图片证明) |
| 7.1.3 | 侧向增益补偿≥8段 |
| 7.2 | 彩色多普勒成像 |
| 7.2.1 | 具备包括速度、速度方差、能量、方向能量显示等 |
| 7.2.2 | 取样框偏转: ≥±30度 (线阵探头) |
| 7.2.3 | 支持B/C 同宽 |
| 7.3 | 频谱多普勒模式 |
| 7.3.1 | 具备包括脉冲多普勒、连续多普勒 |
| 7.3.2 | 最大速度: ≥9m/s(连续多普勒速度: ≥15m/s) |
| 7.3.3 | 最小速度: ≤1 mm /s(非噪声信号) |
| 7.3.4 | 取样容积范围不少于: 0.5-30mm ,支持所有探头 |
| 7.3.5 | 偏转角度: ≥±30度 (线阵探头) |
| 7.3.6 | 支持频谱自动测量 |
| 8 | 探头规格 |
| 8.1 | 二维、彩色、多普勒均可独立变频 |
| 9 | 超声工作站电脑 |
| 9.1 | CPU:性能不低于Intel i5-14600K |
| 9.2 | 内存:≥16G,内存规格代数不低于DDR4 |
| 9.3 | 硬盘:数据盘容量≥1TB,系统盘容量≥500G固态硬盘 |
| 9.4 | 显卡:性能不低于NVDIA GTX1070,支持多屏输出 |
| 9.5 | 网口:主板自带不少于1个千兆以太网口 |
| 9.6 | 显示器:不小于27英寸,分辨率不低于1920*1080 |
| 9.7 | 配备可与彩超连接进行实时视频传输的采集卡、连接线 |
| 10 | 超声检查床 |
| 10.1 | 整床可电动水平升降 |
| 10.2 | 臀部可单独电动升降 |
| 10.3 | 配备全自动智能纠偏更换检察垫装置 |
| 10.4 | 配备超声耦合剂加热器 |
| 四 | 配置要求 |
| 1 | 彩超主机1台 |
| 2 | 甲乳专用线阵探头1把,频率范围不少于6-12MHz,阵元≥256,扫查宽度≥50mm |
| 3 | 线阵高频探头1把,频率范围不少于9-23MHz |
| 4 | 单晶体腹部凸阵探头1把,频率范围不少于1.5-6.5MHz,阵元≥192 |
| 5 | 单晶体心脏相控阵探头1把,频率范围不少于2-5MHz |
| 6 | 腔内容积探头 1 把,频率范围不少于 5-10MHz |
| 7 | 超声检查床1张 |
| 8 | 超声检查医生椅1张 |
| 9 | 超声工作站电脑1套(双屏配置,主副屏同规格) |
| 五 | 商务条款 |
| 1 | 务必填报完整的配套消耗品、耗材的优惠投标价格,并提供相关注册证及注册表等证明材料(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或附系列可证明有效的文件);如不随附消耗品、耗材报价,视为承诺免费供应; |
| 2 | 提供投标产品的彩页资料、维修手册和操作手册、详细技术指标及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承诺证明; |
| 3 | 投标即响应(如中标后)设备安装时提供维修资料及线路图纸;投标文件作为合同附件,二者不一致时由使用方裁定。 |
| 4 | 安装设备时必须提供设备的跟机操作规程(应包括:适用范围与对象、操作人员要求、开机前注意事项及检查程序、对病人或标本的处理及注意事项、基本的标准操作程序SOP、操作中注意事项/安全风险及禁忌症、关机程序及常规保养要求、消耗品、易损部件及日常维护内容); |
| 5 | 安装设备时必须提供操作使用培训与维修技术培训; |
| 6 | 软件终身免费升级 |
| 7 | 提供 5年原厂保修,并出具原厂的保修证明。 |
| 8 | 保证零配件供应时间≥10年。 |
| 9 | 交货设备的供货日期和生产日期间隔:国产设备不得超过六个月,进口设备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将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商务技术部分方面进行综合评审,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经统计,得出各投标人的最终评审分,按最终评审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并形成评标意见。 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投标价格得分+商务技术部分得分之和,总和为100分,其中:投标价格得分30分,商务技术得分70分。各投标人的商务技术得分为: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各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得分按投标价格评分公式由采购机构计算,评标委员会审核。根据上述评标原则,分值安排如下: | |||
| 序号 | 评审内容 | 评审权重 | 评审细则 |
| 1 | 对应于招标文件技术指标的符合度 | 39 | 技术要求低于招标要求(负偏离)的,每条扣3分,扣完为止,最低得0分。 |
| 2 | 技术性能 | 3 | 根据所投产品整体设计、工作原理路径、制造工艺、其在临床使用效果等评分。提供相关说明、证明材料(3,2,1,0分)。 |
| 3 | 后期成本 | 6 | (1)运行成本:根据投标产品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评分(3,2,1,0分);(2)维修成本:根据保修价格、配件价格、维修费用评分(3,2,1,0分)。 |
| 4 | 保修年限 | 6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之外,所有投标产品同时每增加1年加1.5分,最高6分。 |
| 5 | 业绩 | 3 | 评委对本次同类产品自2023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与最终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评分,每提供一个合同复印件得1分,最高3分。首台套产品被纳入《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3年内,以及产品核心技术高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明晰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造精品”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本项得满分。 |
| 6 | 安装、培训方案 | 6 | (1)安装方案: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打分(3,2,1,0分);(2)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打分(3,2,1,0分)。 |
| 7 | 售后服务能力、方案 | 7 | (1)由设备制造商提供质保期内售后服务给2分,否则不得分。(2)根据投标人针对本次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中的售后响应时间、到场时间进行评分,售后响应时间在2小时内且到场时间在24小时内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3)根据投标人针对本次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人员调配、服务措施、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进行评分(4,3,2,1,0分)。 |
| 8 | 投标价格 | 30 | 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最低报价为满分;按[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的计算公式计算。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
一、评标方法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二、评标标准
2.评标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三、评标程序
3.1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无效。
3.2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3汇总商务技术得分。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商务技术得分情况。
3.4报价评审。
3.4.1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4.1.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3.4.1.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4.1.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4.1.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4.1.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3.4.1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3.4.2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报价要求”第(2)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报价要求”第(2)条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3.4.3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4.4本项目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标项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标项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5排序与推荐。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多家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该产品或者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的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6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四、评标中的其他事项
4.1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投标人提交使用电子签名的相关数据电文或通过平台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给予投标人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投标人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2投标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4.2.1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资格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4.2.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2.3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相应的投标产品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
4.2.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4.2.5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
4.2.6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
4.2.7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2.8投标人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
4.2.9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4.2.10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
4.2.11投标人有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形的;
4.2.12参与同一个采购包(标段)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合理解释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2.上传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3处(含)以上错误一致的;4.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
4.2.13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4.2.14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标记“▲”的要求、配置要求、商务要求均为实质性要求);
4.2.15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本市的)及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市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5.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5.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5.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5.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6.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将停止评标工作,并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将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7.重新开展采购。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7.1未确定中标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2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3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7.5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无效的,依照7.1-7.4规定处理。
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试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
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
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
1.5
1.6.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1.7
甲方(全称):(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1(全称):(供应商)
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
品牌:规格型号: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
标的名称: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数量:金额:
¨否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
(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
(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
(7)合同是否分包:¨是¨否
分包主要内容: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他
(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金额:
国别:品牌:规格型号:
¨否
(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是¨否¨不涉及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分包金额(如有)小写:
大写:
(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
¨分期付款:(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
¨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3.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
(2)履约地点: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担保期限:
(4)分期履行要求:
(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4.合同验收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
(6)履约验收标准: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产权过户登记等)
5.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1.8.
| 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 乙方(供应商) | ||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
| 拥有者性别 | |||
| 住 所 | 住 所 | ||
|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 通信地址 | 通信地址 |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开户名称 | |||
| 开户银行 | |||
| 银行账号 | |||
| 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 | |||
1.9.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标的及金额
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6.合同履行
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
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质量标准和保证
8.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8.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权利瑕疵担保
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知识产权保护
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保密义务
11.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合同价款支付
12.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10.12.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3.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
14.售后服务
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16.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合同分包
17.1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17.2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8.不可抗力
18.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9.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9.2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20.政府采购政策
20.1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法律适用
2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21.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2.通知
22.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22.2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22.3本合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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