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2024年路桥区螺洋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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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浙江 台州市 | 采购单位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 |
| 招标代理机构 | 浙江广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2024年路桥区螺洋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 联系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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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件
公示稿 2024年路桥区螺洋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doc
项目招标(预审)文件公示表
为确保《招标(预审)文件》的规范合理,保证项目招投标
的顺利开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
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的要求,现将
项目招标(预审)文件(详见附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具体
如下:
招标人(招标代理)(盖章)
2026年10月8日
2024年路桥区螺洋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
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
招标人: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单位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广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2026年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
第三章评标办法19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5
第五章图纸49
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要求)50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51
1.第一章招标公告
2024年路桥区螺洋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4年路桥区螺洋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项目名称)已经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政府,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法人为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招标人为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招标代理机构为浙江广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2024年路桥区螺洋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工程建设地点路桥区螺洋街道。主要工程量主要工程量为灌溉渠道2755m,排水渠道897m,灌排两用渠道191m,渠道清淤修建136m,下田埠25处,涵管112m,斗门18处,泵站,有机肥,渡槽等项目。
2.2本标段招标范围为:施工图纸内招标人指定的工程(详见招标人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3本标段招标控制价***元,计划工期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通过验收,质量目标合格。
2.4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是☑否
2.5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是☑否(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原因及适用条款: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浙江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等文件,故不面向中小企业)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提供投标截止日当周(或前一周)的周一(指核查发布日期)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且具有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3.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3年09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3年)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3.4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
3.5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平台“黑名单”。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投标方式
4.1公开招标。
4.2□采用评定分离,☑不采用评定分离。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本项目招标文件(含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浙江国链门户网站https://www.glztb.cn/。
5.2招标文件下载网址:潜在投标人登录浙江国链门户网站https://www.glztb.cn/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5.3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5.4本项目招标公告同步在“浙江国链门户网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有意向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单位请尽快办理“浙江国链”系统登记注册、CA数字证书申领等手续,避免影响项目投标。具体如下:
1、潜在投标人可凭浙江国链CA数字证书或交易系统账号密码登录“浙江国链电子招采平台(www.glztb.cn)”获取招标文件,并向平台运营方缴纳技术服务费后,在系统本项目内下载招标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文件。
2、未取得浙江国链电子招采平台(www.glztb.cn)账号密码的潜在投标人,应先办理交易主体注册手续及CA数字证书,办理流程请查看“浙江国链门户网站(www.glztb.cn)”下载中心的操作指南。
3、本项目由中标人向平台运营方支付交易服务费。
4、如投标人对操作浙江国链电子交易平台有疑问,可联系浙江国链工作人员:
技术支持:尹工联系方式:19905762995
CA证书办理咨询:0576-88857799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详见本项目网页版招标公告,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浙江国链电子招采平台:https://www.glztb.cn/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
地址:台州市路桥区螺洋居青春路17号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广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台州市路桥区花鸟巷188弄2号
联系人:***
电话:***
邮箱:61353540@qq.com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2.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3.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4.4工程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5.5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6.6工程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1.1.1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1.1.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3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1.1.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投标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3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地级市和省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1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5费用承担
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招标文件工本费为300元,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并开具相应凭证。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1.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1.2.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1.3.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4.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2偏差
1.1.1.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及投标文件不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项规定情形的,即认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了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
1.1.2.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投标人应响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存在的细微偏差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定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工程量清单(详见预算书);
(7)图纸及其他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1.1.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当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1.1.2.3.1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1款规定)至少24小时前,在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1.2.3.2当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照交易平台中后缀名为“tzbwj”的电子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或不是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缴纳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4.3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回(当地交易平台或行政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退回。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资格审查证明资料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交易平台中后缀名为“tzbwj”的电子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写。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电子投标的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电子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及业绩证明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4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3.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4.投标
1.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电子投标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
4.3.2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将按照记不良行为一次处理。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的,等同于撤回。
4.3.3投标单位撤回投标文件后需重新登录投标文件编制工具进行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重新编制好后重新生成、重新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5.开标
1.5.1开标时间和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2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1.5.4特殊情况处置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评标
1.6.1评标委员会
6.1.1招标人如组建评标委员会,则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1.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1.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1.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7.1.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如果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内容。
1.7.2定标方式
7.2.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定标前,招标人可对中标候选人的证书、业绩、诚信等进行核查。
7.2.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7.2.3招标人在定标前,应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7.2.4招标人在定标前,应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7.2.5招标人在定标前,应查询中标候选人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平台“黑名单”(以https://rcpu.cwun.org—失信黑名单查询为准),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7.2.6招标人在定标前,应查询中标候选人资质动态核查处于“合格”状态(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核查),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核查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7.2.7出现本章7.2.2项~7.2.6项情形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7.3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书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视为招标人已向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通知中标结果,投标人应经常浏览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
1.7.4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要求。
如采用保函方式,中标人应当将工程担保合同和履约保函的原件提交给招标人保管。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7.5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本章第3.4.2项要求处理;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前述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且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其他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8.2不再招标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纪律和监督
1.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1.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1.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9.5异议和投诉
9.5.1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24小时前作出书面答复。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9.5.2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国家、省及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在评标委员会得出评标结果并经当众宣布后,经查实投标人和投标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1.4款要求的,作以下处理:
(1)若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时,将取消中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招标人有权扣除投标保证金,但为保证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其投标报价仍参加评标标底价计算;
(2)若该投标人不是中标候选人时,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招标人有权扣除投标保证金,但其投标报价仍参加评标标底价计算。
3.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办法见评标办法附件。如组建评标委员会,则由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和评分,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仅对入围资信标投标人进行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串通投标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附件。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2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1.2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不同投标单位保证金汇入同一虚拟子账户;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系统围串标分析审查后,由系统认定为雷同(包括投标文件硬件识别码、报名IP、上传IP、解密IP、制作MAC地址等信息相同)的。
3.1.3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投标人质询,如投标人拒绝说明或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3.1.4商务标修正。
如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累计上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顺序和原则如下:
(1)针对投标人的报价组价进行复核及评审,如发现有计算前后不一致时,以计算前的数据为准,调整计算后数值;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计算前的数据有明显的差错或遗漏,此时应以计算后的数据为准来调整计算前的数据。因电子招投标系统小数点保留位数产生的误差忽略不计。
(2)在总报价不变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以合理原则,通过调整组价的相应内容使其一致。
(3)经投标人签章的投标函中投标报价与唱标信息中的价格不一致时,以经投标人签章的投标函中投标报价为准。
(4)投标函中数值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调整后的投标组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或者投标人在30分钟内不能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将把调整或修正后的投标组价作为该投标人的投标组价,进入商务标详细评审,但不接受修正的投标人最终将丧失其中标资格。
3.2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进行评审和评分。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投标人在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进行回复。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提交的电子形式(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中)澄清、说明和补正,如经评标委员会认可,可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包括投标函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总报价、质量、工期、投标资格的承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如果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入详细评审,但投标人最终将丧失其中标资格。
3.3.4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的,其投标承诺书载明的联系人无法联系或在30分钟内未能回复的,可视作拒绝或放弃澄清或说明。投标人通讯不畅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作为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
3.4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附件”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办法附件
系数调整法
一、商务标评审(100分)
(一)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审查,发现投标人投标文件商务标存在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否决投标情形的,应先对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对,情况属实的,否决其投标。
(二)评标标底价(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小数点后第1位四舍五入)
最高投标限价乘以调整系数作为评标标底价,即评标标底价=最高投标限价×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100-D)%,D值在0.00~0.99范围内随机抽取产生。先从0~9中抽取十分位数字X,再从0~9中抽取百分位数字Y,则抽取的D值即为0.XY;D值一经抽取,在整个招标过程中均不发生改动。
(三)商务标得分(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评标标底价的得100分。偏离评标标底价的,每高于或每低于评标标底价1个百分点的均扣2分,即商务标得分=100-(|投标报价-评标标底价|/评标标底价)×100×2。
二、资信标入围
根据此时有效投标人家数S并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如此时S>10时,则商务标得分按从高到低排序前10名的投标人入围(确定时有并列情形的,则由报价低者入围,如报价也相同,则一并入围),其余投标人不进入后续评审(若发生后续递补情况除外)。若入围投标人经资信标评审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则从未入围投标人中递补至3家,按商务标得分从高到低进行递补(确定时有并列情形的,则由报价低者入围,如报价也相同,则一并入围),以此类推。
2、如此时S≤10时,则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进入后续评审。
三、资信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人的资信标进行审查,发现投标人投标文件资信标存在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否决投标情形的,应先对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对,情况属实的,否决其投标。
四、评标总得分的确定
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商务标得分。
五、资格审查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总得分确定中标候选人,即总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如出现总得分相同的,按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投标报价低者;
(二)抽签确定(抽签规则:先由招标人代表抽取并列单位各自对应编号,再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先抽到球号对应的投标人排名在前)。
评标委员会按排名顺序依次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投标人和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其他要求进行查验。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存在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否决投标情形的,应先对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对,情况属实的,否决其投标。空缺的名额由之后排名靠前的投标人进行替补,然后再对其资格进行评审,如再不符合要求,再替补,以此类推。
当有效投标人<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使用《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5年)》中的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
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
4.0.1.1.1一般约定
4.0.1.1.1.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
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
1.1.2.5分包人:/。
1.1.2.6监理人:。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2年。
4.0.1.1.2.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招标文件澄清问题、投标人疑问、招标人复函、招标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4.0.1.1.3.1.7联络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
4.0.1.2.2发包人义务
4.0.1.2.1.2.3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用地范围:规划部门批准的红线范围,承包人已在投标前完成现场踏勘,对红线范围内场地现状、周边环境已充分了解并确认无异议,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现场条件。超出上述范围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地,租金、规费、审批手续、复垦均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在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由承包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4.0.1.3.2.8其他义务
4.0.1.4.(根据发包人合同管理的要求补充)
4.0.1.5.(1)……
4.0.1.6.(2)……
4.0.1.7.3监理人
4.0.1.7.1.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利范围:
(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按第15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减时作出变更决定。
(4)按第15.4条规定,批准因变更而变动的单价和合价;
(5)按第15.6款约定,批准预留金额的使用;
(6)按第23款约定,作出索赔的处理的决定;
(7)批准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的调动和重要设备的调遣;
(8)作出其他影响工期、质量、合同价格等其他重大决定。
4承包人
4.1承包人一般义务
4.1.10其它义务
(1)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自行落实为完成本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并办理相关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包含在报价中,发包人提供必要的协调,但发包人的协调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义务。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或占地使用协议规定)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由发包人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测量报告、试验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
(3)必须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的管理,并为其开展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真实的原始数据、检测记录等技术资料及各种报表。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对工程管理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4)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5)本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逾期拆除或撤退的,发包人有权采取清场措施,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工程实施中应按照农业部、浙江省、台州市相关文件资料归档要求及时整理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按时提供,该项工作作为合同履约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基于本项目施工形成的全部原始数据、检测记录、技术资料、报表、归档文件等所有项目相关资料,所有权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仅可为本项目施工目的使用,不得对外泄露、擅自复制或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7)在保修期内要及时做好回访工作,需保修责任范围的事项应及时按质检标准修复。
(8)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现场所有的设备、临时建筑等防火安全,配备足够的防火灭火设备。
(9)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10)承包人应实施严格的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安民措施,设置必要的施工警戒标志,线杆保护措施,制定各项安全保证措施,做好施工照明、看守和警卫工作,有毒气体防护措施和电源电线安全保护措施,并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现场代表对安全措施的监督。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11)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工程其他承包人(或临近工程项目承包人)的配合关系,因施工交叉干扰等问题影响到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时,承包人应与相关标段的承包人友好协商、自行解决。自行协商无法解决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的协调。
(12)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需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工程部位,承包人应制定特殊保护措施,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同意后实施。
(13)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管理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真实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资料及各种报表。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对工程管理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14)本工程实施前承包人应对沿线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道路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周密的勘察,并在施工前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对变形进行控制,发现损坏应及时抢修,施工结束后进行必要的维修,维修结果必须经相关管理部门认可,确保沿线在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道路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并承担有关费用。
(15)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1)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
2)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3)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完(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5)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或供货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
(11)承包人应对其申报的相关工程价款负责,经工程审计(或审价),发生“超过5%以外的核减额、核增额”的情况时,其额外增加的审计或审价费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逾期不支付该费用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工程款、质量保证金或其他应付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
上述(1)至(11)各条款涉及的各类费用均应列入相关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向承包人另行支付。如因此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费用。
4.2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2%;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0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承包商履约保函有效期内,如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履约义务未完成的,应在履约保函到期日前及时办理续保手续,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
4.3分包
4.3.2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本工程不允许分包。承包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必须选择具备相应劳务作业资质的主体,且应提前将劳务分包单位资质文件报发包人及监理人备案。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监理人同意。
1)提供劳务、机械租赁。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4.0.1.7.2.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本章4.5.5款补充:
项目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若有)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2天(遇法定节假日可扣减),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800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履约保证金总额。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施工现场。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
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连续2个月每月驻工地的天数少于22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1.7.3.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本章4.6.3款补充:
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2天(遇法定节假日可扣减),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500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履约保证金总额。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2天(遇法定节假日可扣减),每人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500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履约保证金总额。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
4.0.1.7.4.4.7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本款补充: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若有)不得擅自更换。若承包人擅自更换的,除每人次需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在合同工程未通过完工验收或合同解除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原项目负责人备案主管部门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
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人员擅自调换每人次需支付违约金1万元。违约金在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
4.0.1.7.5.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本工程地质、环境条件按现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现有资料结合现场勘验及周边类似工程情况自行考虑,地下和水文条件不作为不利物质条件范围,相应的风险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不额外计取。
4.0.1.8.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5.3.3材料品牌、规格和使用要求:
注:承包人应优先采用以上品牌、生产厂家的产品,若以上品牌在台州市范围内无法购买或应业主要求,需采用其他品牌、生产厂家的产品时,替代产品品质不低于原有产品并经业主签证认可。规格和使用要求未注明的,均按设计规格和使用要求。
4.0.1.9.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
6.1.2补充,承包人按发包人指定的区域,修建临时设施,安置临时设备,发包人指定的区域以外的临时占地承包人负责办理手续并承担费用。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负责复原。
4.0.1.10.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4.0.1.11.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1)承包人自行协调场外道路、设施、行车干扰、道路维护修复、噪音粉尘扰民等所有不利的状况,所产生的费用和所有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在报价中综合考虑。
(2)承包人负责场内过境车辆的协调和分流工作;
(3)本条(1)~(2)款相关费用在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费。
4.0.1.12.8测量放线
4.0.1.12.1.8.1施工控制网
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首级施工控制网成果。承包人在接到首级施工控制网成果后14天内完成施工控制网布设,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4.0.1.13.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4.0.1.13.1.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发包人提供在设计阶段收集的工程区域内的水文、地质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4.0.1.13.2.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5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管理应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承包人按照《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范围表》的内容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等相关规范提出方案和预算,经监理审核,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经济性论证后批准实施。建设单位应按工程进度付款周期,逐期审核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情况及支出。工程完工结算时结余的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得支付,应当退回建设单位。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相应清单的单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其它一切事故,其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度汛方案、施工导流方案、施工交通方案、排水方案、安全防护方案等,按规定要求对相应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价中,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施工合同签订时,承包人应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4.0.1.13.3.9.4环境保护
补充以下条款:
9.4.7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域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合理选择施工机械和施工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周边水域的影响。
9.4.8承包人应尽可能优化施工方案,严格限定施工活动范围,合理安排好施工时段和施工方式。加强水土流失防治,落实相应的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
9.4.9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区附近和施工公路沿线居民点的噪声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建筑垃圾及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须及时清运并妥善处理,禁止随意抛弃、排入水体。
4.0.1.13.4.9.6水土保持
增加以下条款:
9.6.4承包人的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集中堆放、拦挡、排水、苫盖及回覆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渣)要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并进行防护,禁止随意倾倒或在河道里堆弃。施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迹地整治、复耕或恢复植被。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和临时防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4.0.1.13.5.9.7文明工地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按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要求及招标文件中技术条款执行,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按《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21年)》补充规定(一)执行,实行标外管理。
增加以下条款: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如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所有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且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
4.0.1.14.11开工和竣工(完工)
4.0.1.14.1.11.1开工
本工程计划于2026年月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
4.0.1.14.2.11.2竣工(完工)
全部工程要求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通过验收。
4.0.1.14.3.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5天;
(2)风速大于17m/s的7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40℃的高温大于5天;
(4)日气温低于-5℃的严寒大于5天;
(5)造成工程损失的冰雹和大雪灾害:冰雹天气或日降雪量超过10mm以上的天气大于5天;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注:
1)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恶劣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2)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
3)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理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
4)以上气象条件指工程所在地气象防汛部门发布的气象条件。
4.0.1.14.4.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如有预留金,则为扣除预留金后)的5%。
4.0.1.14.5.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工期提前不奖励。
增加11.7款:
11.7工期顺延
当发生合同规定的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形时,承包人应在工程工期顺延条件发生之日起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申请并附完整、真实的证明材料,监理人审核后给出意见并报发包人审批决定;若承包人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申请、申请所附材料不全或经核查不属实的,视为承包人放弃工期顺延申请,工期不予顺延。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3项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4.0.1.14.6.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4.0.1.15.13工程质量
4.0.1.15.1.13.7质量评定
13.7.7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为合格。达到优良的奖金:/。
4.0.1.16.14验收和检验
4.0.1.16.1.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按通用条款。
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砂、碎石、水泥、钢筋、混凝土试块、钢筋焊接试件等(具体由监理人按有关规定确定)。
4.0.1.17.15变更
4.0.1.17.1.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原条款改为:合同中单价承包项目的工程量不管增加或减少多少,其单价不作调整,承包人不得因此拒绝施工。
补充以下内容:
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结算率合同方式。本工程的中标结算率【结算率=(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招标控制价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土方处置费)÷(招标人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土方处置费)×100%】一次性包死。在合同执行期内,单价不变(合同约定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施工临时工程费用(安全生产措施费除外)不论主体工程变更与否及供料方式改变等其他原因均按招标控制价中的相应费用一次性包干(若实际现场未实施,则结算时扣除),其中文明标化工地建设费已经包含在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再另行计取。其它项目费用的保险费凭相应票据在该项投标总价范围内按实结算(最高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中的该项费用乘以中标结算率后的额度);土方处置费为暂估价,凭符合工程渣土处置要求的相关合法单位出具的票据按实结算(但总量不能超过竣工结算弃土工程量)。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①投标综合单价不得调整(综合单价=中标结算率×相应预算单价);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③造价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合同约定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④施工期间停水、停电引起的费用增加;⑤专用条款中约定不予调整的条款和承包人承担的费用;⑥除以下明确风险范围以外的影响因素外,其他因素均在风险因素之内。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投标报价时考虑。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有误或者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项目或数量的增减,项目的工程量按实调整,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合同约定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当某项清单项目施工内容取消时,直接扣除该部分的合同价款,发包人不另行补偿。②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和文件。
2、因变更发生的价格调整按以下办法处理:
单价的确定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数量误差,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无论增减幅度如何,均执行合同原有的单价。
(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15.4.2款执行;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计算确定。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15.4.3款执行。
4.0.1.17.2.15.3变更程序
变更执行《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联系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路政办发[2025]14号)文件规定。如施工期间,当地政府部门有新的变更规定的,则按新出台的变更规定执行。
4.0.1.17.3.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删去本项全文,并代之以: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重新组价,并乘以中标结算率编制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报发包人审核后确定。具体如下:
(1)人、材、机按照招标控制价中计算标准进入单价,无预算材料价格时,由承包人按市场采购价(不得超过市场信息价)报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同意后进入单价。
(2)定额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工程定额和有关规定,包括《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21年)》、《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21年)》(上下册)、《浙江省水利水电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21年)》、《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21年)》、《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21年)》补充规定(一)、《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22年)》、《浙江省水利厅关于重新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浙水建[2019]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文件及相关的定额解释等。
如上述定额仍不能满足计价,可依次采用现行部颁水利定额、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含量组价。
(3)取费费率。按照招标控制价中计算标准选取费率。对于新增的合同中无相同或类似单价的工程项目费率,取费费率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行业取费标准,按工程类别选取费率,对各项弹性区间费率取中间值。
(4)中标结算率=(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招标控制价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土方处置费)÷(招标人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土方处置费)×100%。
(5)按照上述仍无法组价的,根据市场招标或询价确定。
本款增加:
15.4.4本合同工程新增或变更工程金额,不论金额大小,均不得要求增加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部分的费用。
15.4.5承包人不得因本工程的工程量调整(增加或减少)原因而提出索赔或其他补偿要求。
15.4.6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不得因本工程施工场地政策处理原因而提出索赔或其他补偿要求。
承包人违反本款及第15.4.5款约定拒绝施工或拖延施工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4.0.1.17.4.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15.6预留金
/。
4.0.1.17.5.15.8暂估价
15.8.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系:/。
4.0.1.18.16价格调整
1.1.1.1.1.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6.1.2约定为:合同执行期间,仅对合同工程的按单价承包部分的[水泥、钢筋、商品混凝土、碎石、石渣]进行价格调差。
(1)在合同执行期间,人工预算单价调整执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人工预算单价调整的相关文件。
(2)在合同执行期间,主要材料[水泥、钢筋、商品混凝土、碎石、石渣]上下浮动超过5%时应进行价格调整。价格调整按工程进度款结算周期进行,以投标期基价与施工期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对照计算,对其价格超过±5%部分进行调整(只计材料信息价差价及其税金)。
投标期的基价是指台州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2026年7月《台州造价》中项目所在地信息价。材料数量按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投标文件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含量计算,最终补差材料的数量(工程量清单增减部分除外)不应超过现行浙江省水利定额计算的总用量。
(3)其他材料的价格按当前的市场价考虑风险系数进入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不作调整,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负。
(4)因工期延误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
1)因发包人原因或者非承发包双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价差(正值)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收益,价差(负值)不计入工程造价。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价差(正值)不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收益,价差计入(负值)工程造价。
17计量与支付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5%(包含专用条款17.3.3条所列的安全生产措施费预付费用),付款时间定在承包人的主要人员及设备进场作业,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工程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时全部扣清。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4.0.1.18.1.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工程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必须每月25日前将当月实际完成的各部位的已完工程量报告送交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当期工程款的70%(不含工程预付款)【如果经确认计量结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少于30万元的,则该付款周期发包人有权暂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30万元(含)为止】。工程完工并经上级部门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不超过合同价的85%工程价款(含预付款);剩余15%作为工程结算暂扣款,待工程完成结算审定后,除按17.4.1项规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外,付清余款。如审价完成时间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后,则余款在审价完成后30天内支付。若审价完成时间因承包人拖延提交结算资料、不配合审价等原因导致滞后的,余款支付时间相应顺延,发包人不承担任何逾期支付责任。
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预付费用包含在工程预付款内,支付比例为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的50%,金额为33487.5元,其余部分经核实后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按工程进度付款周期,逐期审核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情况及支出。完工结算时结余的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得支付。
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设计变更出现新增或变更项目时,经相关程序批准后支付85%(含预付款),剩余15%在结算审价后付清。具体变更规定按路桥区有关文件执行。
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方将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方可支付工程进度款。因工程返工造成的工期延长等问题,承包人须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赔偿由此引起发包人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4.0.1.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每期付款前3个工作日,开具对应金额的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分别列明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后续工程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直至承包人按约开具发票。
4.0.1.17.3.4发包人将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的15%拨付到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4号)的要求,承包人须在施工合同签订后30日内在工程所在地银行设立专用的农民工工资账户,并与发包人、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账户开设相关要求详见《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4号)中的相关规定。
4.0.1.0.1.17.4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完工结算价款总额的1.5%,在合同工程完工结算时扣留,工程进度付款时不另行扣留。发包人在扣留质量保证金时,应同时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可采用等额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结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换取质量保证金,办理保函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则发包人付清剩余工程结算价款;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自动失效。
4.0.1.0.2.17.5竣工(完工)结算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5份。
本款增加:
17.5.3工程价款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定后支付。
工程结算按政府有关管理规定,工程结算由发包人委托中介机构或相关部门审核,审核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指引》(浙建价协〔2021〕13号)文件计算,其中结算超过5%核减率(超过送审造价5%以外的核减额)和核增造价引起的追加收费(核增、核减不相互抵扣)由承包人承担,并可由发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中介审核机构。如遇国家审计的,审计结果以国家审核结果为准。
4.0.1.0.3.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5份。
本款补充: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发包人委托或财政部门确认的审价单位审定的的工程造价办理最终工程结算。
4.0.1.0.4.17.7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所有的技术资料、工料结算的经济文件、施工图纸和各种变更与签证资料等相关资料。
4.0.1.0.18工程验收
4.0.1.0.1.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
验收条件及验收程序为:按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验收规定进行。
4.0.1.0.2.18.2分部工程验收
18.2.2本工程由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余由发包人主持。
4.0.1.0.3.18.3单位工程验收
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4.0.1.0.4.18.5阶段验收
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4.0.1.0.5.18.6专项验收
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4.0.1.0.6.18.7竣工验收
18.7.3本工程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4.0.1.0.7.18.8施工期运行
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4.0.1.0.8.18.9试运行
18.9.1试运行的组织:由承包人负责;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4.0.1.0.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4.0.1.0.1.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投保;保险单位的确定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相应的保险费进入报价,结算时凭相应票据按实结算(最高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中的该项费用乘以中标结算率后的额度);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承包人负责在出现保险事故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并于24小时内向发包人和保险公司报案,并向发包人和保险公司提交所需资料,同时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承包人索赔不力,造成保险赔偿差额,则差额部分除免赔额外均由承包人承担。
4.0.1.0.2.20.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0.1.0.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人: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投保。
4.0.1.0.4.投保内容: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包括项目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第三方人员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产生的应急救援费用、医疗费用、法律费用等,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0.1.0.5.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费率按保险人规定。
4.0.1.0.6.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相应的保险费进入报价,结算时凭相应票据按实结算(最高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中的该项费用乘以中标结算率后的额度)。
4.0.1.0.7.20.5其它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的相关规定投保农民工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并将投保证明材料及时报发包人(监理人)。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按保险人规定,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4.0.1.0.8.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7天内提交;
保险条件:满足合同条款的规定。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免赔额部分及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均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于本工程一切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费用均列入报价,故发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本项增加:
(8)承包人未按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
(9)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在规定期限内上交竣工资料。
(10)连续两个月未完成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月度计划。
(11)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连续两个月未按要求到岗的。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补充以下条款:
(4)人员到位违约的处理:详见本合同条款第4.5、4.6、4.7款。
(5)进度违约的处理:详见本合同条款第11.5款。
(6)质量违约的处理:
①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3)目情况,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况酌情向承包人扣以不超过0.1%签约合同价(如有预留金,则为扣除预留金后)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②工程未能一次性通过验收合格,每发生一次未能一次性通过验收合格的情形,支付签约合同价(如有预留金,则为扣除预留金后)0.2%的违约金。
③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每次支付签约合同价(如有预留金,则为扣除预留金后)0.2%的违约金。
④上述违约金的总和不超过履约保证金总额。
(7)民工工资支付违约处理:
①未按规定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的,除由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代发以外,每次扣除签约合同价(如有预留金,则为扣除预留金后)0.1%的违约金。
②上述违约金的总和不超过履约保证金总额。
(8)安全违约的处理:
①经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到位的,除酌情扣除安全生产措施费外,每次扣除签约合同价(如有预留金,则为扣除预留金后0.1%)的违约金。
②发生安全事故的,每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扣除签约合同价(如有预留金,则为扣除预留金后)0.5%的违约金。
③上述违约金的总和不超过履约保证金总额。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0.1.0.9.24.2友好解决
补充: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4.3争议评审
24.3.7补充: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时,可请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4.0.1.0.10.25其它
25.1工程保险费按建安工程费的4.5‰,计算凭票结算,发票金额大于报价的,按报价金额结算;发票金额小于报价的,按发票金额结算。
25.2本项目涉及施工围堰、排水、抽水等措施、施工临时用电、其他临时工程、施工仓库、用房为包干使用;其他临时工程包括了施工排水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拌和及浇筑系统,施工供水、供风,施工供电,对外通讯,防汛设施,排水系统,大型施工机械安拆等一切内容,按建安工程费的0.5%计取
25.3措施费及其他项目费包干使用。
25.4本预算混凝土均采用现拌混凝土,砼运输按双轮车100m综合考虑,骨料采用碎石,水泥按袋装考虑;如实际混凝土采用商品砼,不调整差价,由投标人根据现场情况综合考虑决定报价。
25.5砂石料、水泥、钢材因工程地点偏远造成的场内外运输费用已包含在材料单价中,其他材料不考虑场内外搬运,由投标人根据现场情况综合考虑决定报价。
25.6土方回填前、回填过程中清除垃圾、树根等杂物及处理的费用,由投标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
25.7根据业主要求,本工程表土剥离、挖土覆土、土地平整和耕作层表土等相关的不计入本次预算。
25.8石渣考虑外购。
25.9进出场地及路口保洁,要求配备洗车池以及冲水设备,场内外施工交通组织,含标志标牌、指挥人员等,由投标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
25.10施工过程中对于机械施工面及移动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在相应的报价中综合考虑,实际不论采取何种措施不做调整。
25.11由于业主土方供应不及时产生的停工费用、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况等一切所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
25.12施工期间要严格按照设计和施工规范划定施工场地,施工车辆要在划定的线路上行驶,以减少对表土和植被的破坏。施工期尽可能减少临时占地面积,施工期结束后对施工场地采取土地整治,植被恢复等措施。施工期生产垃圾、固体废弃物,施工结束后按规定清理。
25.13电价按网电价格计入,水按就近水泵抽水计入,风通过电价计算,若自发电由承包人自行考虑。
25.14渠道、围堰等施工时不再计列湿土排水等费用清单项目,如实际需要发生费用应综合考虑报价内,结算时不再单独列项计算。
25.15实际施工时需涉及到用水、用电等问题应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自行考虑相应的费用,结算时不再调整清单子目或综合单价。
25.16弃土和建筑垃圾处理方式应按当地相关文件要求处理,土方消纳处置费凭符合工程渣土处置要求的相关合法单位出具的票据按实结算(但总量不能超过竣工结算弃土工程量),除此之外,发生的其他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相关部门规定须提交外运保证金的,保证金由承包人支付。承包人须按规定处置,未按规定处置而导致被处罚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5.17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且实行标外管理。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管理应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承包人按照《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范围表》的内容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等相关规范提出方案和预算,经监理审核,由发包人批准实施。
25.18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文明科学的施工,未经发包人批准,施工单位擅自对超出图纸部分内容进行施工的,发包人将不予支付该部分费用。
25.19本工程完工后严禁“三拖”(拖完工验收、拖完工资料、拖工程移交)。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严格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来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第3节合同附件格式
4.0.1.0.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2024年路桥区螺洋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具体范围包含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的全部施工内容)(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2024年路桥区螺洋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项目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招投标文件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5.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
9.本协议书正本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双方各执叁份;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承包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4.0.1.1.附件二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发包人名称):
鉴于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递交的2024年路桥区螺洋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4.0.1.2.附件三廉政建设协议书(格式)
(本格式为廉政建设协议书标准格式,投标人不需填写)
廉政建设协议书(格式)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完成,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2024年路桥区螺洋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项目名称)的发包人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责任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农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2024年路桥区螺洋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责任书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到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不得有意刁难、拖延承包商工程款,不得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等。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
(五)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礼券、有价证券、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反规定,批拨、追加工程建设费用等。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五)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室用品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或停止承接业务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1~3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罚。
第五条双方约定
本责任书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本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提出属于本责任书规定范围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本责任书有效期同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完结时止。
第七条本责任书作为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八条本责任书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4.0.1.3.附件四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2024年路桥区螺洋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工程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为2年,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①工程质量保修期间,发包人已书面文件送达至承包人,即视为承包人已收到发包人的相关通知。②如承包人未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所需的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附件五安全生产协议书
(本格式为安全生产协议书标准格式,投标人不需填写)
安全生产协议书(格式)
发包人: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做好2024年路桥区螺洋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施工合同实施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项目开工前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领导小组、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3.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4.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5.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乙方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6.组织制订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对管理制度和措施方案实行动态管理。
7.组织风险源辨识和评价,每月至少组织1次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整改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8.制订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计划,按计划对乙方人员开展培训教育。
9.及时向乙方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监督乙方合理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项目开工前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报甲方备案。
3.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所有项目实施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临时雇请的民工等)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公示。
4.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值班值守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5.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6.项目开工前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清单,制订管控措施。根据施工进展,对危险源实施动态管理。在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前,至少组织1次危险源辨识。危险源辨识和管控情况报甲方和监理单位备案。
乙方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每月至少对施工现场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建档,按计划或甲方要求完成整改,并向甲方报告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乙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天至少2次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巡查,每次检查时间不少于45分钟,范围应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风险点,检查内容为危险源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7.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场的工人,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认真做好岗前培训教育,施工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在每日上岗前对前一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回顾,并对当日施工需注意的安全要点进行宣教。
8.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在项目开工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所需经费在安全生产措施费中列支。
10.按照本项目特点,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处置、报告。
三、违约责任
若一方违约,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视事故轻重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盖单位章)乙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5
6.第五章图纸
详见网上招标公告附件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浙江国链门户网站,https://www.glztb.cn/)
1说明
本招标文件所附的全部图纸及其它资料均为招标阶段的中间成果,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负。
2本工程设备技术指标参数细化为:无。
注:以上检测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在投标时无须提供,中标人在设备交货前需将上述相关检测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递交给招标人,经招标人书面认可后方可交货(如设备技术规格不满足相应规范标准要求的,中标人应无条件更换,因此造成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本技术文件引用浙水建【2024】1号文《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年)》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内容若有与本工程图纸不一致者,以图纸为准。
7.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承诺书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1.附件一:
2024年路桥区螺洋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
投标函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
1.根据己收到2024年路桥区螺洋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工程项目名称)招标文件,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项目的招标文件后,我方愿以总报价元(保留整数),大写金额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承接上述项目,并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工期:满足招标人要求。
3.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
4.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本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的投标担保已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二:
投标承诺书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
本投标人(投标人名称)郑重承诺:
1.拟派本招标项目2024年路桥区螺洋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招标项目名称)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在投标截止时间在无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2.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填写))、拟派本招标项目项目负责人自2023年09月01日以来至投标截止时间,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
4.投标人资质条件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5.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平台“黑名单”。
6.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参加投标。
7.投标文件无虚假、伪造的内容。若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伪造的内容,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并不予退还;若中标之后被查实弄虚作假,同意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并不予退还。
8.承诺不存在以下串通投标行为: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使用同一台电脑);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若与其他投标人存在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内容多处雷同、电子检测码(或制作码、创建码)一致的情况,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9.承诺无恶意报价行为,若被认定存在严重哄抬标价或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行为,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10.承诺本公司的投标资格(含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投标资格)已按照逐条自查,并如实填写。
11.承诺不存在他人以本公司名义投标或者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2.承诺不存在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的行为。
13.我单位直接负责本项目投标的主管人员为法定代表人,我单位与本项目投标相关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本次投标委托代理人(若有),上述人员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按投标人须知第3.4.2项处理;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前述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已中标,同意招标人取消我单位中标资格的处理。
15.如招标人需要调查了解的,本公司负责本次投标的主管人员(分管经营的副总)将积极配合。主管人员:,手机号码:。投标文件编制人员:,手机号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三: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在年月日至年月日(代理时限)为我公司的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2024年路桥区螺洋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时间内参加投标、开标、询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本人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特此委托。
代理人联系电话:
附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此委托书格式供参考,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更改)
附件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性别:年龄:系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附
特此证明。
投标人(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此证明书格式供参考,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更改)
其他文件
公示稿 2024年路桥区螺洋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doc
项目招标(预审)文件公示表
为确保《招标(预审)文件》的规范合理,保证项目招投标
的顺利开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
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的要求,现将
项目招标(预审)文件(详见附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具体
如下:
| 招标项目名称 | 2024年路桥区螺洋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 | ||
| 招标人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 | 联系方式 | *** |
| 招标代理 | 浙江广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联系方式 | *** |
| 公示时间 | 2026年10月8日至2026年10月12日 | ||
| 反馈方式 | 反馈意见请发送到1224626889@qq.com | ||
| 相关说明:1、如有反馈意见,潜在投标人须同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未提供法律依据的,可能不予采纳。2、反馈单位须提供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否则因无法联系到反馈单位,导致反馈意见未被采纳的,责任由反馈单位自负。 | |||
招标人(招标代理)(盖章)
2026年10月8日
2024年路桥区螺洋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
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
招标人: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单位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广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2026年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
第三章评标办法19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5
第五章图纸49
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要求)50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51
1.第一章招标公告
2024年路桥区螺洋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4年路桥区螺洋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项目名称)已经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政府,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法人为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招标人为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招标代理机构为浙江广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2024年路桥区螺洋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工程建设地点路桥区螺洋街道。主要工程量主要工程量为灌溉渠道2755m,排水渠道897m,灌排两用渠道191m,渠道清淤修建136m,下田埠25处,涵管112m,斗门18处,泵站,有机肥,渡槽等项目。
2.2本标段招标范围为:施工图纸内招标人指定的工程(详见招标人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3本标段招标控制价***元,计划工期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通过验收,质量目标合格。
2.4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是☑否
2.5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是☑否(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原因及适用条款: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浙江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等文件,故不面向中小企业)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提供投标截止日当周(或前一周)的周一(指核查发布日期)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且具有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3.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3年09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3年)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3.4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
3.5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平台“黑名单”。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投标方式
4.1公开招标。
4.2□采用评定分离,☑不采用评定分离。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本项目招标文件(含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浙江国链门户网站https://www.glztb.cn/。
5.2招标文件下载网址:潜在投标人登录浙江国链门户网站https://www.glztb.cn/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5.3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5.4本项目招标公告同步在“浙江国链门户网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有意向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单位请尽快办理“浙江国链”系统登记注册、CA数字证书申领等手续,避免影响项目投标。具体如下:
1、潜在投标人可凭浙江国链CA数字证书或交易系统账号密码登录“浙江国链电子招采平台(www.glztb.cn)”获取招标文件,并向平台运营方缴纳技术服务费后,在系统本项目内下载招标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文件。
2、未取得浙江国链电子招采平台(www.glztb.cn)账号密码的潜在投标人,应先办理交易主体注册手续及CA数字证书,办理流程请查看“浙江国链门户网站(www.glztb.cn)”下载中心的操作指南。
3、本项目由中标人向平台运营方支付交易服务费。
4、如投标人对操作浙江国链电子交易平台有疑问,可联系浙江国链工作人员:
技术支持:尹工联系方式:19905762995
CA证书办理咨询:0576-88857799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详见本项目网页版招标公告,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浙江国链电子招采平台:https://www.glztb.cn/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
地址:台州市路桥区螺洋居青春路17号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广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台州市路桥区花鸟巷188弄2号
联系人:***
电话:***
邮箱:61353540@qq.com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 地址:台州市路桥区螺洋居青春路17号 联系人:*** 电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浙江广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台州市路桥区花鸟巷188弄2号 联系人:***电话:*** |
| 1.1.4 | 工程名称 | 2024年路桥区螺洋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 |
| 1.1.5 | 建设地点 | 涉及螺洋街道火炬村、罗家池村、上倪村和向央村等4个村 |
| 1.1.6 | 工程承包方式 | 包工包料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政府100%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施工图纸内招标人指定的工程(详见招标人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 1.3.2 | 计划工期要求 | 计划工期: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通过验收,投标人承诺的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实际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通知为准。 |
| 1.3.3 | 质量要求 |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 |
| 1.4.1 | 投标人资格及要求 | 见招标公告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1.4.2(4) | 联合体投标其他要求 | 1.招标人支付项目各项费用的约定:□(1)各项费用由招标人直接支付给牵头人,再由牵头人按工作内容分配;□(2)各项费用由招标人按联合体成员职责分工,分别支付给联合体各成员;□(3)中标后由发承包双方另行约定;□(4)其他约定: / 。2.其他: / 。 |
| 1.4.3 | 资格审查方式 | 采用资格后审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前往现场踏勘,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1 | 招标工程是否允许分包 | 不允许 |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详见招标公告其他要求:投标人及投标文件不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项规定情形的,即认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了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 |
| 1.12.2 | 偏差 | 不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其他材料:(1)电子招标文件;(2)施工图纸电子文档;(3)招标控制价及明细。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日前24小时(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提交方式:https://www.glztb.cn/联系方式:*** 联系人:*** |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招标人对投标人疑问作出统一的解答,并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发出。在浙江国链门户https://www.glztb.cn/上公开发布。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答疑信息,自行下载。 | |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浙江国链门户https://www.glztb.cn/上发布的补充文件信息,招标人不再逐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 |
| 2.3.1 | 招标人修改文件发出的形式 | 同本须知前附表2.2.1 |
| 3.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投标文件由资信标和商务标两部分组成。由相应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生成。1、资信标由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生成的资信标电子投标文件包括:(1)投标承诺书(格式见附件二);(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提供投标截止日当周(或前一周)的周一(指核查发布日期)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4)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证书。其中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文件(建办市〔2021〕40号)的相关规定;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打印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无签名图像或未手写本人签名或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5)项目负责人的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注: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全面启用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电子证书的公告》(浙水监督[2020]1号)规定,由浙江省水利厅颁发的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以浙江省水利厅颁发的电子证书为准,原浙江省水利厅颁发的纸质证书不子认可。(6)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透明工程)”下载人员信息打印件,打印件应含有“浙江水利透明工程”水印;(7)拟派项目负责人最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因社保信息发布时间的不确定性,应为连续三个月,至少应包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当月前一个月、当月前两个月等三个月中的任意一个月);例如:投标截止时间为6月份的,则可提供至少包含6月份、5月份和4月份(或者至少包含5月份、4月份和3月份,或者至少包含4月份、3月份和2月份)的社保证明。如拟派项目负责人为退休人员(65周岁以内)的,应提供退休证明(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和退休返聘协议。(8)如投标保证金未采用现金方式(或电子保函系统)递交的,则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要求提供纸质的工程保函电子版本(纸质的工程保函的扫描件、以PDF等格式签盖电子印章的电子保函)或银行支票(分为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入账凭证的扫描件(仅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纸质的工程保函或银行支票形式递交的,现金形式和电子保函系统递交的除外);(9)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三)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见附件四);(10)其他证明材料(如项目负责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描述情形的)(如有)。备注:以上资信标内容均需在投标工具中的资信标对应处自行添加后自动生成,添加的内容须为清晰的电子文档。2、商务标由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生成的商务标电子投标文件包括:(1)投标函(格式见附件一)。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
| 3.2.3 | 招标控制价及最高投标限价 | 招标控制价:***元(详见预算书);最高投标限价:2490714元;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安全生产措施费-土方处置费)×86%+安全生产措施费+土方处置费】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不少于90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担保金额:不低于 4.5 万元(人民币)。2.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任选一种):现金、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保兑支票、银行 汇票或现金支票。 (1)现金: ①投标人通过“浙江国链电子招采平台”取得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后电汇或转账。(请不要使用“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②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因各银行系统到账时间不同,请尽量提前缴纳)。③投标单位汇出账号必须是银行基本账户账号。(2)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以下合称“工程保函”): ①工程保函受益人: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招标人名称); ②工程保函的有效期:自项目招标公告期间保函生效日起不少于一年;③递交方式:递交方式一(电子保函系统):投标人可以通过“浙江国链电子招采平台”选择“电子保函”递交方式,并按系统流程进行操作、申购电子保函;注:电子保单生效时间为投保第二天00:00,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天申购电子保函;付款后请确认已收到出单提醒短信,或者在系统中查看保单状态为“已出单”,因未确认保函出单情况导致递交投标保证金失败的,所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递交方式二(非电子保函): 非电子保函系统递交的工程保函电子版本(纸质保函的扫描件、以PDF等格式签盖电子印章的电子保函)作为电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电子投标文件的资信标一起上传交易系统进行递交。非电子保函系统递交的电子版本形式的工程保函须注明“本保函的电子版本(纸质保函的扫描件、以PDF等格式签盖电子印章的电子保函)不影响索赔、代偿,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如无法在工程保函中载明此条款的,可通过另签协议等方式进行约定,相关文件随工程保函一并提交)。非电子保函系统递交的工程保函中招标人可提起索赔的内容必须至少包括“投标人须知3.4.4”款中所列条款。④投标保函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标处理。(3)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以下合称“银行支票”): ①投标人通过“浙江国链电子招采平台”取得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根据账户信息开具保兑支票、银行汇票、 现金支票,带相应票据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海大道299号海泰大厦(浙江国链)财务窗口进行背书签章,再到浙商银行柜面办理入账手续,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证金入账凭证,提交方式及地点、接收人、接收人联系方式与提交工程保函相同; ②以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指定账户。 3.注意事项: ①若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以联合体身份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②投标保证金收款账号根据不同工程(标段)由系统随机生成,此账号只在本工程(标段)中使用有效,请注意核对; ③因各银行系统到账时间不同,采用现金、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请尽量提前缴纳,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④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⑤若有疑问,请咨询技术服务热线:0576-88857799。 |
| 3.4.4 |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行为的。4.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赔。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 |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条投标文件组成“资信标”组成内容 |
| 3.7.3 | 电子投标的要求 | 1.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由联合各方线下按要求签字、盖章后上传,除联合体协议书格式之外的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即可。2.使用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生成电子投标文件。3.□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业绩证明文件(若有)等证明材料用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 |
| 4.1.1 | 电子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使用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生成电子投标文件。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 详见本项目网页版招标公告 |
| 4.2.2 |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平台 | 使用专用密钥上传至浙江国链电子招采平台。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步骤:1.登录浙江国链电子招采平台,网址:https://www.glztb.cn/#/login;2.在【编制投标文件】处上传后缀名为“.投标文件”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完成电子投标文件。国链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安装包下载地址及具体操作步骤见官网操作指南,网址:https://www.glztb.cn/#/home。 |
| 4.2.3 | 投标文件退还 | 投标截止时间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标,投标文件退还:1.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2.其他: / 。 |
| 4.2.5 |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 |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的;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4.其他: / 。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1.开标时间:同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2.开标地点:详见本项目网页版招标公告。3.开标平台:浙江国链电子招采平台https://www.glztb.cn/。4.其他: / 。 |
| 5.2 | 开标程序 | 先进行商务标评审,商务标评审完毕后再进行资信标评审。(1)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应该在开标异议里提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作记录。(2)在规定的开标时间之后,即进入开标流程环节时,各投标人应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开启解密通道后30分钟之内使用自身CA锁在浙江国链开标大厅www.glztb.cn选择响应项目进行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未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开启解密通道后30分钟之内进行电子投标文件解密的或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未成功解密的或超出解密规定时间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其投标无效。如果解密失败,投标单位应在解密时间内提供在投标工具生成的未加密投标文件用于补救。原始电子标书作为招投标资料存档。(3)本项目的开标以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解密后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查看。唱标环节中,开标系统会显示电子标书中填写的唱标信息;如经投标人签章的投标函中投标报价与唱标信息中的价格不一致,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经投标人签章的投标函中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参与商务标得分计算。(4)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要求配置软硬件、CA锁故障与错用、故意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电子投标书编制不规范导致投标文件内容无法导入“评标系统”等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的,视为投标人放弃本项目投标。因招标人原因或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等其他非投标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5)若投标人已申领多把CA锁,请注意使用差别,确保制作上传加密投标文件和开标解密时使用的CA锁是一致的,否则造成解密失败的,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
| 5.4 | 特殊情况处置 | 1.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投标截止时间延期的,需更新制作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2.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 |
| 6.3 | 评标办法 | 系数调整法。 |
| 6.3.1 | 评标标底价的确定方法 | 评标标底价=最高投标限价×调整系数。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 |
| 7.1.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https://www.glztb.cn/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 7.1.2 | 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其他内容 | 被否决的投标及否决原因等 |
| 7.2 | 确定中标人 | 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
| 7.3 | 中标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https://www.glztb.cn/公告期限:不少于 1 日。 |
| 7.4 | 履约担保 | 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不含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合同价格(如有预留金,则为扣除预留金后)的2%,招标人将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相关约定:按当地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相关文件执行。 |
| 8.1 | 重新招标其他情形 | 1.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目工程规模不符的;2.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资质条件(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动态核查结果若不是“合格”状态(或者资质“合格”状态的等级低于投标要求的资质等级)、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因违反招标文件规定造成其资格无效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本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8.2 | 不再招标的情形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0.1 | 否决投标的情形 |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问核对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1)评审确定内容: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检测码(或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包括但不限于IP地址相同等)。(2)资信标评审内容:①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业绩条件(如有)的;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日当周(或前一周)的周一(指核查发布日期)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或者资质“合格”状态的等级低于投标要求的资质等级)或者未提供参与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③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限制投标,限制区域包含本次招标项目所在地域且在限制期内的;④如为委托代理人,未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如为法定代表人,未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⑤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文件(建办市〔2021〕40号)的相关规定。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打印后,无签名图像或未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或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⑥投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单位盖章,未经投标人盖章的;投标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既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也未盖章的;⑦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⑧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投标人须知3.1条款的;£⑨投标人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水印码与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的;⑩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⑪投标文件中投标承诺书未按要求填写;⑫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形的。(3)商务标评审内容:①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②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未按要求填写;③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质量、工程验收标准、施工工期、保修期要求的;④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且投标人对其报价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或提供的相关资料无法证明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的;⑤投标文件的编制人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或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的;⑥投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单位盖章,未经投标人盖章的;投标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既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也未盖章;⑦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⑧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以上投标函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⑨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况的。(4)其他:①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本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规定时间范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②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或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③投标人(或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列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平台“黑名单”;④存在投标承诺书(格式见附件二)中串通投标行为的;⑤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项,投标人须知第1.4.4条款、1.12条款和3.6条款规定执行的;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它应否决投标的情形。 |
| 10.2 | 异议与投诉 | 1.异议:(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通过浙江国链电子招采平台(https://www.glztb.cn/)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4)其他: / 。2.投诉:(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2)其他: / 。3.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提出投诉的应当知道起始时间界定为:(1)对招标文件公告资格条件的投诉以下载招标文件的第一天为准;(2)对除公告资格条件外招标文件其他内容的投诉以招标文件下载最后一天为准;(3)对开标的投诉以开标时间为准;(4)对评标结果的投诉以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的起始时间为准。 |
| 10.3 | 定标前核查 | 招标人定标前,将组织:(1)核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最新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2)查询拟中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等是否符合招标公告上的要求。 |
| 10.4 |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 1.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为准;(2)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为准;(3)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附有下列第2项证明材料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未附证明材料的,则仍然以更换前的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料:(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2)原项目负责人有备案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备案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复制件。3.评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进行查验时,若发现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等存在在建合同工程的嫌疑,但工程实际已取得工程完(竣)工验收记录(验收鉴定书)或已解除合同的,投标人在被询问时,若在收到询问后30分钟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应予以认可,该项目不作为在建,否则,该拟派项目负责人视为存在在建合同工程,中标候选人由之后排名靠前的投标人进行替补。 |
| 10.5 |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 1.澄清回复时间不得超过在发出通知后30分钟,投标人逾期或未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投标人通讯不畅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作为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
| 10.6 | 特别说明 |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内容一致。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以本前附表为准。2.当word(或pdf)招标文件与电子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word(或pdf)招标文件为准。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应按当地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2)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当地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4.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5.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结算率合同方式,本工程的中标结算率【结算率=(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招标控制价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土方处置费)÷(招标人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土方处置费)×100%】一次性包死。6.其他:条款前标注“☑”系指适用本项目的要求;条款前标注“□”系指不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
| 10.7 | 系统温馨提示 | 1.所有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在浙江国链门户在线办理CA锁等相关手续,浙江国链门户网址https://www.glztb.cn,咨询电话:0576-88857799。2.投标人不参加现场开标,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将进行远程解密,开标环节采用现场直播开标形式,投标人可通过在线直播参与监督开标过程。3.投标人应谨慎使用下列产品,由此造成电子投标文件唯一标识符相同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随身WIFI(可能造成MAC地址相同);(2)小厂或无牌的移动存储介质(可能造成硬盘序列号相同);(3)动态IP地址的网络、公共、他人WIFI网络或手机热点网络(可能造成互联网接入IP地址相同);(4)盗版计价软件(可能造成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序列号相同)。 |
| 10.8 | 交易服务费 | 中标人按相关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 |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2.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3.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4.4工程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5.5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6.6工程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1.1.1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1.1.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3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1.1.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投标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3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地级市和省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1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5费用承担
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招标文件工本费为300元,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并开具相应凭证。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1.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1.2.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1.3.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4.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2偏差
1.1.1.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及投标文件不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项规定情形的,即认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了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
1.1.2.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投标人应响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存在的细微偏差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定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工程量清单(详见预算书);
(7)图纸及其他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1.1.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当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1.1.2.3.1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1款规定)至少24小时前,在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1.2.3.2当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照交易平台中后缀名为“tzbwj”的电子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或不是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缴纳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4.3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回(当地交易平台或行政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退回。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资格审查证明资料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交易平台中后缀名为“tzbwj”的电子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写。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电子投标的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电子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及业绩证明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4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3.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4.投标
1.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电子投标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
4.3.2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将按照记不良行为一次处理。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的,等同于撤回。
4.3.3投标单位撤回投标文件后需重新登录投标文件编制工具进行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重新编制好后重新生成、重新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5.开标
1.5.1开标时间和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2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1.5.4特殊情况处置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评标
1.6.1评标委员会
6.1.1招标人如组建评标委员会,则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1.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1.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1.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7.1.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如果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内容。
1.7.2定标方式
7.2.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定标前,招标人可对中标候选人的证书、业绩、诚信等进行核查。
7.2.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7.2.3招标人在定标前,应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7.2.4招标人在定标前,应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7.2.5招标人在定标前,应查询中标候选人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平台“黑名单”(以https://rcpu.cwun.org—失信黑名单查询为准),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7.2.6招标人在定标前,应查询中标候选人资质动态核查处于“合格”状态(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核查),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核查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7.2.7出现本章7.2.2项~7.2.6项情形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7.3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书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视为招标人已向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通知中标结果,投标人应经常浏览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
1.7.4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要求。
如采用保函方式,中标人应当将工程担保合同和履约保函的原件提交给招标人保管。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7.5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本章第3.4.2项要求处理;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前述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且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其他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8.2不再招标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纪律和监督
1.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1.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1.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9.5异议和投诉
9.5.1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24小时前作出书面答复。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9.5.2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国家、省及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在评标委员会得出评标结果并经当众宣布后,经查实投标人和投标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1.4款要求的,作以下处理:
(1)若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时,将取消中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招标人有权扣除投标保证金,但为保证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其投标报价仍参加评标标底价计算;
(2)若该投标人不是中标候选人时,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招标人有权扣除投标保证金,但其投标报价仍参加评标标底价计算。
3.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组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1项规定 | ||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2项规定 |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投标人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款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 投标报价 | 不高于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且符合附件报价表(如有)中的具体要求。 | ||
| 2.1.4 | 串通投标评审标准 | 存在本章3.1.2项或3.1.3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 |
| 3.2 | 详细评审标准 | 评审和评分 | 详见“评标办法附件”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办法见评标办法附件。如组建评标委员会,则由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和评分,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仅对入围资信标投标人进行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串通投标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附件。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2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1.2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不同投标单位保证金汇入同一虚拟子账户;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系统围串标分析审查后,由系统认定为雷同(包括投标文件硬件识别码、报名IP、上传IP、解密IP、制作MAC地址等信息相同)的。
3.1.3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投标人质询,如投标人拒绝说明或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3.1.4商务标修正。
如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累计上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顺序和原则如下:
(1)针对投标人的报价组价进行复核及评审,如发现有计算前后不一致时,以计算前的数据为准,调整计算后数值;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计算前的数据有明显的差错或遗漏,此时应以计算后的数据为准来调整计算前的数据。因电子招投标系统小数点保留位数产生的误差忽略不计。
(2)在总报价不变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以合理原则,通过调整组价的相应内容使其一致。
(3)经投标人签章的投标函中投标报价与唱标信息中的价格不一致时,以经投标人签章的投标函中投标报价为准。
(4)投标函中数值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调整后的投标组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或者投标人在30分钟内不能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将把调整或修正后的投标组价作为该投标人的投标组价,进入商务标详细评审,但不接受修正的投标人最终将丧失其中标资格。
3.2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进行评审和评分。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投标人在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进行回复。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提交的电子形式(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中)澄清、说明和补正,如经评标委员会认可,可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包括投标函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总报价、质量、工期、投标资格的承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如果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入详细评审,但投标人最终将丧失其中标资格。
3.3.4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的,其投标承诺书载明的联系人无法联系或在30分钟内未能回复的,可视作拒绝或放弃澄清或说明。投标人通讯不畅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作为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
3.4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附件”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办法附件
系数调整法
一、商务标评审(100分)
(一)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审查,发现投标人投标文件商务标存在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否决投标情形的,应先对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对,情况属实的,否决其投标。
(二)评标标底价(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小数点后第1位四舍五入)
最高投标限价乘以调整系数作为评标标底价,即评标标底价=最高投标限价×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100-D)%,D值在0.00~0.99范围内随机抽取产生。先从0~9中抽取十分位数字X,再从0~9中抽取百分位数字Y,则抽取的D值即为0.XY;D值一经抽取,在整个招标过程中均不发生改动。
(三)商务标得分(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评标标底价的得100分。偏离评标标底价的,每高于或每低于评标标底价1个百分点的均扣2分,即商务标得分=100-(|投标报价-评标标底价|/评标标底价)×100×2。
二、资信标入围
根据此时有效投标人家数S并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如此时S>10时,则商务标得分按从高到低排序前10名的投标人入围(确定时有并列情形的,则由报价低者入围,如报价也相同,则一并入围),其余投标人不进入后续评审(若发生后续递补情况除外)。若入围投标人经资信标评审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则从未入围投标人中递补至3家,按商务标得分从高到低进行递补(确定时有并列情形的,则由报价低者入围,如报价也相同,则一并入围),以此类推。
2、如此时S≤10时,则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进入后续评审。
三、资信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人的资信标进行审查,发现投标人投标文件资信标存在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否决投标情形的,应先对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对,情况属实的,否决其投标。
四、评标总得分的确定
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商务标得分。
五、资格审查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总得分确定中标候选人,即总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如出现总得分相同的,按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投标报价低者;
(二)抽签确定(抽签规则:先由招标人代表抽取并列单位各自对应编号,再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先抽到球号对应的投标人排名在前)。
评标委员会按排名顺序依次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投标人和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其他要求进行查验。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存在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否决投标情形的,应先对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对,情况属实的,否决其投标。空缺的名额由之后排名靠前的投标人进行替补,然后再对其资格进行评审,如再不符合要求,再替补,以此类推。
当有效投标人<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使用《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5年)》中的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
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
4.0.1.1.1一般约定
4.0.1.1.1.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
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
1.1.2.5分包人:/。
1.1.2.6监理人:。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2年。
4.0.1.1.2.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招标文件澄清问题、投标人疑问、招标人复函、招标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4.0.1.1.3.1.7联络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
4.0.1.2.2发包人义务
4.0.1.2.1.2.3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用地范围:规划部门批准的红线范围,承包人已在投标前完成现场踏勘,对红线范围内场地现状、周边环境已充分了解并确认无异议,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现场条件。超出上述范围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地,租金、规费、审批手续、复垦均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在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由承包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4.0.1.3.2.8其他义务
4.0.1.4.(根据发包人合同管理的要求补充)
4.0.1.5.(1)……
4.0.1.6.(2)……
4.0.1.7.3监理人
4.0.1.7.1.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利范围:
(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按第15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减时作出变更决定。
(4)按第15.4条规定,批准因变更而变动的单价和合价;
(5)按第15.6款约定,批准预留金额的使用;
(6)按第23款约定,作出索赔的处理的决定;
(7)批准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的调动和重要设备的调遣;
(8)作出其他影响工期、质量、合同价格等其他重大决定。
4承包人
4.1承包人一般义务
4.1.10其它义务
(1)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自行落实为完成本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并办理相关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包含在报价中,发包人提供必要的协调,但发包人的协调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义务。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或占地使用协议规定)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由发包人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测量报告、试验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
(3)必须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的管理,并为其开展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真实的原始数据、检测记录等技术资料及各种报表。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对工程管理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4)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5)本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逾期拆除或撤退的,发包人有权采取清场措施,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工程实施中应按照农业部、浙江省、台州市相关文件资料归档要求及时整理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按时提供,该项工作作为合同履约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基于本项目施工形成的全部原始数据、检测记录、技术资料、报表、归档文件等所有项目相关资料,所有权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仅可为本项目施工目的使用,不得对外泄露、擅自复制或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7)在保修期内要及时做好回访工作,需保修责任范围的事项应及时按质检标准修复。
(8)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现场所有的设备、临时建筑等防火安全,配备足够的防火灭火设备。
(9)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10)承包人应实施严格的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安民措施,设置必要的施工警戒标志,线杆保护措施,制定各项安全保证措施,做好施工照明、看守和警卫工作,有毒气体防护措施和电源电线安全保护措施,并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现场代表对安全措施的监督。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11)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工程其他承包人(或临近工程项目承包人)的配合关系,因施工交叉干扰等问题影响到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时,承包人应与相关标段的承包人友好协商、自行解决。自行协商无法解决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的协调。
(12)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需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工程部位,承包人应制定特殊保护措施,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同意后实施。
(13)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管理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真实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资料及各种报表。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对工程管理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14)本工程实施前承包人应对沿线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道路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周密的勘察,并在施工前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对变形进行控制,发现损坏应及时抢修,施工结束后进行必要的维修,维修结果必须经相关管理部门认可,确保沿线在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道路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并承担有关费用。
(15)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1)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
2)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3)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完(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5)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或供货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
(11)承包人应对其申报的相关工程价款负责,经工程审计(或审价),发生“超过5%以外的核减额、核增额”的情况时,其额外增加的审计或审价费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逾期不支付该费用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工程款、质量保证金或其他应付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
上述(1)至(11)各条款涉及的各类费用均应列入相关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向承包人另行支付。如因此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费用。
4.2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2%;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0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承包商履约保函有效期内,如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履约义务未完成的,应在履约保函到期日前及时办理续保手续,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
4.3分包
4.3.2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本工程不允许分包。承包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必须选择具备相应劳务作业资质的主体,且应提前将劳务分包单位资质文件报发包人及监理人备案。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监理人同意。
1)提供劳务、机械租赁。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4.0.1.7.2.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本章4.5.5款补充:
项目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若有)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2天(遇法定节假日可扣减),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800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履约保证金总额。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施工现场。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
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连续2个月每月驻工地的天数少于22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1.7.3.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本章4.6.3款补充:
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2天(遇法定节假日可扣减),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500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履约保证金总额。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2天(遇法定节假日可扣减),每人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500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履约保证金总额。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
4.0.1.7.4.4.7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本款补充: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若有)不得擅自更换。若承包人擅自更换的,除每人次需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在合同工程未通过完工验收或合同解除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原项目负责人备案主管部门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
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人员擅自调换每人次需支付违约金1万元。违约金在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
4.0.1.7.5.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本工程地质、环境条件按现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现有资料结合现场勘验及周边类似工程情况自行考虑,地下和水文条件不作为不利物质条件范围,相应的风险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不额外计取。
4.0.1.8.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5.3.3材料品牌、规格和使用要求: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备选品牌或厂家 | 备注 |
| 1 | 钢材 | 江苏沙钢、中天、马钢、山东日照、富鑫或相当于 | 国标 |
| 2 | 水泥 | 海螺、尖峰、红狮、虎山、三狮、上峰或相当于 | |
| 3 | 塑料管 | 中财、伟星、公元、天雁或相当于 | |
| 4 | 阀门 | 上海冠龙,宁波埃美柯,上海开茂或相当于 | |
| 5 | 水泵 | 上海申银,上海凯泉,上海熊猫或相当于 |
注:承包人应优先采用以上品牌、生产厂家的产品,若以上品牌在台州市范围内无法购买或应业主要求,需采用其他品牌、生产厂家的产品时,替代产品品质不低于原有产品并经业主签证认可。规格和使用要求未注明的,均按设计规格和使用要求。
4.0.1.9.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
6.1.2补充,承包人按发包人指定的区域,修建临时设施,安置临时设备,发包人指定的区域以外的临时占地承包人负责办理手续并承担费用。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负责复原。
4.0.1.10.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4.0.1.11.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1)承包人自行协调场外道路、设施、行车干扰、道路维护修复、噪音粉尘扰民等所有不利的状况,所产生的费用和所有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在报价中综合考虑。
(2)承包人负责场内过境车辆的协调和分流工作;
(3)本条(1)~(2)款相关费用在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费。
4.0.1.12.8测量放线
4.0.1.12.1.8.1施工控制网
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首级施工控制网成果。承包人在接到首级施工控制网成果后14天内完成施工控制网布设,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4.0.1.13.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4.0.1.13.1.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发包人提供在设计阶段收集的工程区域内的水文、地质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4.0.1.13.2.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5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管理应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承包人按照《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范围表》的内容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等相关规范提出方案和预算,经监理审核,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经济性论证后批准实施。建设单位应按工程进度付款周期,逐期审核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情况及支出。工程完工结算时结余的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得支付,应当退回建设单位。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相应清单的单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其它一切事故,其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度汛方案、施工导流方案、施工交通方案、排水方案、安全防护方案等,按规定要求对相应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价中,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施工合同签订时,承包人应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4.0.1.13.3.9.4环境保护
补充以下条款:
9.4.7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域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合理选择施工机械和施工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周边水域的影响。
9.4.8承包人应尽可能优化施工方案,严格限定施工活动范围,合理安排好施工时段和施工方式。加强水土流失防治,落实相应的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
9.4.9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区附近和施工公路沿线居民点的噪声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建筑垃圾及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须及时清运并妥善处理,禁止随意抛弃、排入水体。
4.0.1.13.4.9.6水土保持
增加以下条款:
9.6.4承包人的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集中堆放、拦挡、排水、苫盖及回覆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渣)要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并进行防护,禁止随意倾倒或在河道里堆弃。施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迹地整治、复耕或恢复植被。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和临时防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4.0.1.13.5.9.7文明工地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按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要求及招标文件中技术条款执行,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按《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21年)》补充规定(一)执行,实行标外管理。
增加以下条款: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如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所有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且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
4.0.1.14.11开工和竣工(完工)
4.0.1.14.1.11.1开工
本工程计划于2026年月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
4.0.1.14.2.11.2竣工(完工)
全部工程要求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通过验收。
4.0.1.14.3.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5天;
(2)风速大于17m/s的7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40℃的高温大于5天;
(4)日气温低于-5℃的严寒大于5天;
(5)造成工程损失的冰雹和大雪灾害:冰雹天气或日降雪量超过10mm以上的天气大于5天;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注:
1)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恶劣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2)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
3)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理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
4)以上气象条件指工程所在地气象防汛部门发布的气象条件。
4.0.1.14.4.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 序号 | 项目及其说明 | 要求完工日期 | 违约金(元/天) |
| 1 | 全部工程 | 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通过验收 | 500 |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如有预留金,则为扣除预留金后)的5%。
4.0.1.14.5.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工期提前不奖励。
增加11.7款:
11.7工期顺延
当发生合同规定的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形时,承包人应在工程工期顺延条件发生之日起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申请并附完整、真实的证明材料,监理人审核后给出意见并报发包人审批决定;若承包人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申请、申请所附材料不全或经核查不属实的,视为承包人放弃工期顺延申请,工期不予顺延。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3项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4.0.1.14.6.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4.0.1.15.13工程质量
4.0.1.15.1.13.7质量评定
13.7.7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为合格。达到优良的奖金:/。
4.0.1.16.14验收和检验
4.0.1.16.1.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按通用条款。
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砂、碎石、水泥、钢筋、混凝土试块、钢筋焊接试件等(具体由监理人按有关规定确定)。
4.0.1.17.15变更
4.0.1.17.1.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原条款改为:合同中单价承包项目的工程量不管增加或减少多少,其单价不作调整,承包人不得因此拒绝施工。
补充以下内容:
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结算率合同方式。本工程的中标结算率【结算率=(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招标控制价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土方处置费)÷(招标人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土方处置费)×100%】一次性包死。在合同执行期内,单价不变(合同约定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施工临时工程费用(安全生产措施费除外)不论主体工程变更与否及供料方式改变等其他原因均按招标控制价中的相应费用一次性包干(若实际现场未实施,则结算时扣除),其中文明标化工地建设费已经包含在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再另行计取。其它项目费用的保险费凭相应票据在该项投标总价范围内按实结算(最高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中的该项费用乘以中标结算率后的额度);土方处置费为暂估价,凭符合工程渣土处置要求的相关合法单位出具的票据按实结算(但总量不能超过竣工结算弃土工程量)。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①投标综合单价不得调整(综合单价=中标结算率×相应预算单价);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③造价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合同约定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④施工期间停水、停电引起的费用增加;⑤专用条款中约定不予调整的条款和承包人承担的费用;⑥除以下明确风险范围以外的影响因素外,其他因素均在风险因素之内。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投标报价时考虑。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有误或者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项目或数量的增减,项目的工程量按实调整,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合同约定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当某项清单项目施工内容取消时,直接扣除该部分的合同价款,发包人不另行补偿。②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和文件。
2、因变更发生的价格调整按以下办法处理:
单价的确定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数量误差,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无论增减幅度如何,均执行合同原有的单价。
(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15.4.2款执行;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计算确定。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15.4.3款执行。
4.0.1.17.2.15.3变更程序
变更执行《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联系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路政办发[2025]14号)文件规定。如施工期间,当地政府部门有新的变更规定的,则按新出台的变更规定执行。
4.0.1.17.3.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删去本项全文,并代之以: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重新组价,并乘以中标结算率编制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报发包人审核后确定。具体如下:
(1)人、材、机按照招标控制价中计算标准进入单价,无预算材料价格时,由承包人按市场采购价(不得超过市场信息价)报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同意后进入单价。
(2)定额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工程定额和有关规定,包括《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21年)》、《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21年)》(上下册)、《浙江省水利水电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21年)》、《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21年)》、《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21年)》补充规定(一)、《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22年)》、《浙江省水利厅关于重新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浙水建[2019]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文件及相关的定额解释等。
如上述定额仍不能满足计价,可依次采用现行部颁水利定额、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含量组价。
(3)取费费率。按照招标控制价中计算标准选取费率。对于新增的合同中无相同或类似单价的工程项目费率,取费费率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行业取费标准,按工程类别选取费率,对各项弹性区间费率取中间值。
(4)中标结算率=(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招标控制价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土方处置费)÷(招标人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土方处置费)×100%。
(5)按照上述仍无法组价的,根据市场招标或询价确定。
本款增加:
15.4.4本合同工程新增或变更工程金额,不论金额大小,均不得要求增加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部分的费用。
15.4.5承包人不得因本工程的工程量调整(增加或减少)原因而提出索赔或其他补偿要求。
15.4.6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不得因本工程施工场地政策处理原因而提出索赔或其他补偿要求。
承包人违反本款及第15.4.5款约定拒绝施工或拖延施工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4.0.1.17.4.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15.6预留金
/。
4.0.1.17.5.15.8暂估价
15.8.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系:/。
4.0.1.18.16价格调整
1.1.1.1.1.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6.1.2约定为:合同执行期间,仅对合同工程的按单价承包部分的[水泥、钢筋、商品混凝土、碎石、石渣]进行价格调差。
(1)在合同执行期间,人工预算单价调整执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人工预算单价调整的相关文件。
(2)在合同执行期间,主要材料[水泥、钢筋、商品混凝土、碎石、石渣]上下浮动超过5%时应进行价格调整。价格调整按工程进度款结算周期进行,以投标期基价与施工期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对照计算,对其价格超过±5%部分进行调整(只计材料信息价差价及其税金)。
投标期的基价是指台州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2026年7月《台州造价》中项目所在地信息价。材料数量按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投标文件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含量计算,最终补差材料的数量(工程量清单增减部分除外)不应超过现行浙江省水利定额计算的总用量。
(3)其他材料的价格按当前的市场价考虑风险系数进入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不作调整,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负。
(4)因工期延误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
1)因发包人原因或者非承发包双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价差(正值)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收益,价差(负值)不计入工程造价。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价差(正值)不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收益,价差计入(负值)工程造价。
17计量与支付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5%(包含专用条款17.3.3条所列的安全生产措施费预付费用),付款时间定在承包人的主要人员及设备进场作业,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工程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时全部扣清。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4.0.1.18.1.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工程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必须每月25日前将当月实际完成的各部位的已完工程量报告送交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当期工程款的70%(不含工程预付款)【如果经确认计量结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少于30万元的,则该付款周期发包人有权暂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30万元(含)为止】。工程完工并经上级部门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不超过合同价的85%工程价款(含预付款);剩余15%作为工程结算暂扣款,待工程完成结算审定后,除按17.4.1项规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外,付清余款。如审价完成时间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后,则余款在审价完成后30天内支付。若审价完成时间因承包人拖延提交结算资料、不配合审价等原因导致滞后的,余款支付时间相应顺延,发包人不承担任何逾期支付责任。
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预付费用包含在工程预付款内,支付比例为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的50%,金额为33487.5元,其余部分经核实后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按工程进度付款周期,逐期审核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情况及支出。完工结算时结余的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得支付。
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设计变更出现新增或变更项目时,经相关程序批准后支付85%(含预付款),剩余15%在结算审价后付清。具体变更规定按路桥区有关文件执行。
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方将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方可支付工程进度款。因工程返工造成的工期延长等问题,承包人须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赔偿由此引起发包人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4.0.1.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每期付款前3个工作日,开具对应金额的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分别列明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后续工程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直至承包人按约开具发票。
4.0.1.17.3.4发包人将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的15%拨付到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4号)的要求,承包人须在施工合同签订后30日内在工程所在地银行设立专用的农民工工资账户,并与发包人、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账户开设相关要求详见《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4号)中的相关规定。
4.0.1.0.1.17.4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完工结算价款总额的1.5%,在合同工程完工结算时扣留,工程进度付款时不另行扣留。发包人在扣留质量保证金时,应同时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可采用等额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结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换取质量保证金,办理保函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则发包人付清剩余工程结算价款;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自动失效。
4.0.1.0.2.17.5竣工(完工)结算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5份。
本款增加:
17.5.3工程价款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定后支付。
工程结算按政府有关管理规定,工程结算由发包人委托中介机构或相关部门审核,审核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指引》(浙建价协〔2021〕13号)文件计算,其中结算超过5%核减率(超过送审造价5%以外的核减额)和核增造价引起的追加收费(核增、核减不相互抵扣)由承包人承担,并可由发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中介审核机构。如遇国家审计的,审计结果以国家审核结果为准。
4.0.1.0.3.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5份。
本款补充: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发包人委托或财政部门确认的审价单位审定的的工程造价办理最终工程结算。
4.0.1.0.4.17.7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所有的技术资料、工料结算的经济文件、施工图纸和各种变更与签证资料等相关资料。
4.0.1.0.18工程验收
4.0.1.0.1.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
验收条件及验收程序为:按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验收规定进行。
4.0.1.0.2.18.2分部工程验收
18.2.2本工程由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余由发包人主持。
4.0.1.0.3.18.3单位工程验收
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4.0.1.0.4.18.5阶段验收
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4.0.1.0.5.18.6专项验收
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4.0.1.0.6.18.7竣工验收
18.7.3本工程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4.0.1.0.7.18.8施工期运行
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4.0.1.0.8.18.9试运行
18.9.1试运行的组织:由承包人负责;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4.0.1.0.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4.0.1.0.1.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投保;保险单位的确定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相应的保险费进入报价,结算时凭相应票据按实结算(最高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中的该项费用乘以中标结算率后的额度);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承包人负责在出现保险事故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并于24小时内向发包人和保险公司报案,并向发包人和保险公司提交所需资料,同时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承包人索赔不力,造成保险赔偿差额,则差额部分除免赔额外均由承包人承担。
4.0.1.0.2.20.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0.1.0.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人: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投保。
4.0.1.0.4.投保内容: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包括项目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第三方人员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产生的应急救援费用、医疗费用、法律费用等,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0.1.0.5.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费率按保险人规定。
4.0.1.0.6.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相应的保险费进入报价,结算时凭相应票据按实结算(最高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中的该项费用乘以中标结算率后的额度)。
4.0.1.0.7.20.5其它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的相关规定投保农民工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并将投保证明材料及时报发包人(监理人)。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按保险人规定,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4.0.1.0.8.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7天内提交;
保险条件:满足合同条款的规定。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免赔额部分及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均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于本工程一切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费用均列入报价,故发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本项增加:
(8)承包人未按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
(9)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在规定期限内上交竣工资料。
(10)连续两个月未完成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月度计划。
(11)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连续两个月未按要求到岗的。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补充以下条款:
(4)人员到位违约的处理:详见本合同条款第4.5、4.6、4.7款。
(5)进度违约的处理:详见本合同条款第11.5款。
(6)质量违约的处理:
①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3)目情况,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况酌情向承包人扣以不超过0.1%签约合同价(如有预留金,则为扣除预留金后)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②工程未能一次性通过验收合格,每发生一次未能一次性通过验收合格的情形,支付签约合同价(如有预留金,则为扣除预留金后)0.2%的违约金。
③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每次支付签约合同价(如有预留金,则为扣除预留金后)0.2%的违约金。
④上述违约金的总和不超过履约保证金总额。
(7)民工工资支付违约处理:
①未按规定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的,除由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代发以外,每次扣除签约合同价(如有预留金,则为扣除预留金后)0.1%的违约金。
②上述违约金的总和不超过履约保证金总额。
(8)安全违约的处理:
①经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到位的,除酌情扣除安全生产措施费外,每次扣除签约合同价(如有预留金,则为扣除预留金后0.1%)的违约金。
②发生安全事故的,每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扣除签约合同价(如有预留金,则为扣除预留金后)0.5%的违约金。
③上述违约金的总和不超过履约保证金总额。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0.1.0.9.24.2友好解决
补充: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4.3争议评审
24.3.7补充: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时,可请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4.0.1.0.10.25其它
25.1工程保险费按建安工程费的4.5‰,计算凭票结算,发票金额大于报价的,按报价金额结算;发票金额小于报价的,按发票金额结算。
25.2本项目涉及施工围堰、排水、抽水等措施、施工临时用电、其他临时工程、施工仓库、用房为包干使用;其他临时工程包括了施工排水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拌和及浇筑系统,施工供水、供风,施工供电,对外通讯,防汛设施,排水系统,大型施工机械安拆等一切内容,按建安工程费的0.5%计取
25.3措施费及其他项目费包干使用。
25.4本预算混凝土均采用现拌混凝土,砼运输按双轮车100m综合考虑,骨料采用碎石,水泥按袋装考虑;如实际混凝土采用商品砼,不调整差价,由投标人根据现场情况综合考虑决定报价。
25.5砂石料、水泥、钢材因工程地点偏远造成的场内外运输费用已包含在材料单价中,其他材料不考虑场内外搬运,由投标人根据现场情况综合考虑决定报价。
25.6土方回填前、回填过程中清除垃圾、树根等杂物及处理的费用,由投标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
25.7根据业主要求,本工程表土剥离、挖土覆土、土地平整和耕作层表土等相关的不计入本次预算。
25.8石渣考虑外购。
25.9进出场地及路口保洁,要求配备洗车池以及冲水设备,场内外施工交通组织,含标志标牌、指挥人员等,由投标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
25.10施工过程中对于机械施工面及移动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在相应的报价中综合考虑,实际不论采取何种措施不做调整。
25.11由于业主土方供应不及时产生的停工费用、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况等一切所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
25.12施工期间要严格按照设计和施工规范划定施工场地,施工车辆要在划定的线路上行驶,以减少对表土和植被的破坏。施工期尽可能减少临时占地面积,施工期结束后对施工场地采取土地整治,植被恢复等措施。施工期生产垃圾、固体废弃物,施工结束后按规定清理。
25.13电价按网电价格计入,水按就近水泵抽水计入,风通过电价计算,若自发电由承包人自行考虑。
25.14渠道、围堰等施工时不再计列湿土排水等费用清单项目,如实际需要发生费用应综合考虑报价内,结算时不再单独列项计算。
25.15实际施工时需涉及到用水、用电等问题应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自行考虑相应的费用,结算时不再调整清单子目或综合单价。
25.16弃土和建筑垃圾处理方式应按当地相关文件要求处理,土方消纳处置费凭符合工程渣土处置要求的相关合法单位出具的票据按实结算(但总量不能超过竣工结算弃土工程量),除此之外,发生的其他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相关部门规定须提交外运保证金的,保证金由承包人支付。承包人须按规定处置,未按规定处置而导致被处罚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5.17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且实行标外管理。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管理应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承包人按照《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范围表》的内容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等相关规范提出方案和预算,经监理审核,由发包人批准实施。
25.18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文明科学的施工,未经发包人批准,施工单位擅自对超出图纸部分内容进行施工的,发包人将不予支付该部分费用。
25.19本工程完工后严禁“三拖”(拖完工验收、拖完工资料、拖工程移交)。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严格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来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第3节合同附件格式
4.0.1.0.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2024年路桥区螺洋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具体范围包含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的全部施工内容)(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2024年路桥区螺洋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项目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招投标文件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5.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
9.本协议书正本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双方各执叁份;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承包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 ||
| 地 址: | 地 址: | ||
| 电 话: | 电 话: | ||
| 传 真: | 传 真: | ||
| 邮 编: | 邮 编: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 帐 号: | 帐 号: |
签订日期:年月日
4.0.1.1.附件二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发包人名称):
鉴于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递交的2024年路桥区螺洋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4.0.1.2.附件三廉政建设协议书(格式)
(本格式为廉政建设协议书标准格式,投标人不需填写)
廉政建设协议书(格式)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完成,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2024年路桥区螺洋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项目名称)的发包人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责任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农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2024年路桥区螺洋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责任书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到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不得有意刁难、拖延承包商工程款,不得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等。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
(五)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礼券、有价证券、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反规定,批拨、追加工程建设费用等。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五)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室用品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或停止承接业务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1~3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罚。
第五条双方约定
本责任书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本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提出属于本责任书规定范围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本责任书有效期同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完结时止。
第七条本责任书作为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八条本责任书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4.0.1.3.附件四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2024年路桥区螺洋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工程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为2年,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①工程质量保修期间,发包人已书面文件送达至承包人,即视为承包人已收到发包人的相关通知。②如承包人未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所需的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附件五安全生产协议书
(本格式为安全生产协议书标准格式,投标人不需填写)
安全生产协议书(格式)
发包人: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做好2024年路桥区螺洋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施工合同实施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项目开工前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领导小组、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3.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4.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5.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乙方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6.组织制订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对管理制度和措施方案实行动态管理。
7.组织风险源辨识和评价,每月至少组织1次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整改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8.制订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计划,按计划对乙方人员开展培训教育。
9.及时向乙方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监督乙方合理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项目开工前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报甲方备案。
3.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所有项目实施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临时雇请的民工等)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公示。
4.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值班值守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5.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6.项目开工前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清单,制订管控措施。根据施工进展,对危险源实施动态管理。在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前,至少组织1次危险源辨识。危险源辨识和管控情况报甲方和监理单位备案。
乙方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每月至少对施工现场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建档,按计划或甲方要求完成整改,并向甲方报告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乙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天至少2次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巡查,每次检查时间不少于45分钟,范围应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风险点,检查内容为危险源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7.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场的工人,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认真做好岗前培训教育,施工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在每日上岗前对前一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回顾,并对当日施工需注意的安全要点进行宣教。
8.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在项目开工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所需经费在安全生产措施费中列支。
10.按照本项目特点,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处置、报告。
三、违约责任
若一方违约,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视事故轻重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盖单位章)乙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5
6.第五章图纸
详见网上招标公告附件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浙江国链门户网站,https://www.glztb.cn/)
1说明
本招标文件所附的全部图纸及其它资料均为招标阶段的中间成果,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负。
2本工程设备技术指标参数细化为:无。
注:以上检测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在投标时无须提供,中标人在设备交货前需将上述相关检测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递交给招标人,经招标人书面认可后方可交货(如设备技术规格不满足相应规范标准要求的,中标人应无条件更换,因此造成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本技术文件引用浙水建【2024】1号文《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年)》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内容若有与本工程图纸不一致者,以图纸为准。
7.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承诺书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1.附件一:
2024年路桥区螺洋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
投标函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
1.根据己收到2024年路桥区螺洋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工程项目名称)招标文件,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项目的招标文件后,我方愿以总报价元(保留整数),大写金额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承接上述项目,并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工期:满足招标人要求。
3.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
4.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本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的投标担保已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二:
投标承诺书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
本投标人(投标人名称)郑重承诺:
1.拟派本招标项目2024年路桥区螺洋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招标项目名称)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在投标截止时间在无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2.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填写))、拟派本招标项目项目负责人自2023年09月01日以来至投标截止时间,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
4.投标人资质条件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5.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平台“黑名单”。
6.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参加投标。
7.投标文件无虚假、伪造的内容。若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伪造的内容,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并不予退还;若中标之后被查实弄虚作假,同意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并不予退还。
8.承诺不存在以下串通投标行为: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使用同一台电脑);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若与其他投标人存在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内容多处雷同、电子检测码(或制作码、创建码)一致的情况,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9.承诺无恶意报价行为,若被认定存在严重哄抬标价或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行为,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10.承诺本公司的投标资格(含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投标资格)已按照逐条自查,并如实填写。
11.承诺不存在他人以本公司名义投标或者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2.承诺不存在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的行为。
13.我单位直接负责本项目投标的主管人员为法定代表人,我单位与本项目投标相关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本次投标委托代理人(若有),上述人员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按投标人须知第3.4.2项处理;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前述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已中标,同意招标人取消我单位中标资格的处理。
15.如招标人需要调查了解的,本公司负责本次投标的主管人员(分管经营的副总)将积极配合。主管人员:,手机号码:。投标文件编制人员:,手机号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三: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在年月日至年月日(代理时限)为我公司的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2024年路桥区螺洋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时间内参加投标、开标、询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本人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特此委托。
代理人联系电话:
附
| 代理人身份证正面、背面粘贴处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此委托书格式供参考,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更改)
附件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性别:年龄:系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附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背面粘贴处 |
特此证明。
投标人(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此证明书格式供参考,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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