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丽水市农批市场项目[A3300000090009145001001]

所属地区:浙江丽水市 发布日期:2026-09-30

【招标公告】丽水市农批市场项目[A3300000090009145001001]: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浙江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浙江 丽水市 采购单位 丽水市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丽水市农批市场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澄清修改信息
项目名称:
丽水市农批市场项目
项目代码:
2602-331100-04-01-816805
招标人:
名称:丽水市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
名称: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126号丽水日报报业传媒集团大楼六楼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江滨巷17号301室
联系人:***
联系人:应芳芳、沈诗玲、雷招华
电话:***
电话:0578-2522968
标段(包)名称:
丽水市农批市场项目(一期)
标段(包)编号:
A3300000090009145001001
澄清、修改对象:
招标文件
澄清、修改内容要点:
澄清通知内容:一、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17210.7810万元,其中含税暂估价300万元;
二、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3.3项和和3.4项修改如下: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3 自 2021年01月01日 以来完成过单个项目合同总建筑面积2.5万㎡(含)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类施工项目业绩[包括施工总承包项目和工程总承包项目(EPC或设计施工一体化)]业绩;(1)时间以竣(完)工验收时间为准;
(2)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3)无法提供竣工验收文件的,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完工证明,并注明项目规模、竣工验收/完工时间。
(4)上述材料均无法体现评审指标(总建筑面积、时间等)的,须补充提供业主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5)多项证明材料信息不一致时,按以下优先顺序认定:①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项目完工证明);②合同;③业主证明;④中标通知书;⑤其他材料。
(6)同一指标(如规模)在多份材料中表述不一致的,以出具时间最晚的文件为准。
(7)需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复制件附入投标文件,否则不予认可。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中有关联合体投标的约定内容不作适用。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6特别说明中的“3.暂估价”明确为:
☑3.暂估价:
(1)内容:房屋建筑与装饰;(2)金额:300万元;(3)占招标控制价比例:1.74%;
☑(4)招标计划及内容:以暂估价形式纳入总承包范围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进行招标的由发包人(丽水市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与承包人(本次施工总承包中标单位)联合实施并签订合同;其中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活动须按相关规定执行,招标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四、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最低限额为2824609.74元,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否决投标的情形中的“商务标评审内容”①修改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未按照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低于2824609.74元的;
五、编制说明、材料暂定品牌推荐情况表见发布招标文件。
六、招标控制价、图纸均已公开发布,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
七、本内容仅作澄清通知,相关要求以正式发布的招标文件为准。;招标文件修改内容:一、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17210.7810万元,其中含税暂估价300万元;
二、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3.3项和和3.4项修改如下: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3 自 2021年01月01日 以来完成过单个项目合同总建筑面积2.5万㎡(含)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类施工项目业绩[包括施工总承包项目和工程总承包项目(EPC或设计施工一体化)]业绩;(1)时间以竣(完)工验收时间为准;
(2)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3)无法提供竣工验收文件的,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完工证明,并注明项目规模、竣工验收/完工时间。
(4)上述材料均无法体现评审指标(总建筑面积、时间等)的,须补充提供业主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5)多项证明材料信息不一致时,按以下优先顺序认定:①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项目完工证明);②合同;③业主证明;④中标通知书;⑤其他材料。
(6)同一指标(如规模)在多份材料中表述不一致的,以出具时间最晚的文件为准。
(7)需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复制件附入投标文件,否则不予认可。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中有关联合体投标的约定内容不作适用。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6特别说明中的“3.暂估价”明确为:
☑3.暂估价:
(1)内容:房屋建筑与装饰;(2)金额:300万元;(3)占招标控制价比例:1.74%;
☑(4)招标计划及内容:以暂估价形式纳入总承包范围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进行招标的由发包人(丽水市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与承包人(本次施工总承包中标单位)联合实施并签订合同;其中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活动须按相关规定执行,招标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四、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最低限额为2824609.74元,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否决投标的情形中的“商务标评审内容”①修改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未按照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低于2824609.74元的;
五、编制说明、材料暂定品牌推荐情况表见发布招标文件。
六、招标控制价、图纸均已公开发布,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
七、本内容仅作澄清通知,相关要求以正式发布的招标文件为准。
行政监督机构:
丽水市建设局
电话:
0578-2131696
信息来源:
浙江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点击跳转)
服务平台接收时间:
2026-09-29 19: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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