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江山市住建局关于江山市自主集聚农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信用】江山市住建局关于江山市自主集聚农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浙江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浙江 衢州市 | 采购单位 | 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推进自主集聚农民公租房保障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为深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加大对本地自主集聚农民的保障力度。根据《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国发〔2026〕11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号)、《关于全面总结自主集聚农民住房保障标志性成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推进自主集聚农民公租房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户籍在江山市农村,但因子女教育、就业等原因主动向市区(即我市双塔街道、虎山街道和清湖街道下辖社区及建成区行政村范围)转移集聚的稳定就业农业转移人口。
二、申请条件
自主集聚农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收入条件: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具体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财产条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市区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18m²)乘以上年度市区商品住宅均价的总额。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在企业(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中的出资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视作不符合公租房财产准入条件。办理变更(注销)未满1年的仍认定为不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
(3)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拥有购置价在15万元以上,或拥有2辆以上(含2辆)机动车辆(不包括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的视作不符合财产准入条件。办理机动车辆过户(注销)未满1年的仍认定为有车辆。
(4)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系财政供养人员的视作不符合公租房财产准入条件,不予保障。
3.住房条件:
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在我市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在一定期限内无住房转让记录(住房类型及相关期限参照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条件)。
4.就业条件: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组织机构或工商注册地在我市双塔街道、虎山街道和清湖街道下辖社区及建成区行政村范围)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为其在江山市连续参保缴纳6个月(含)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公积金。
三、保障方式
原则上以特定房源配租方式进行保障,租金参照公租房三档家庭标准执行。房源不足的情况下,予以轮候配租。房源为山海路58幢公租房单身公寓户型部分。
四、其他要求
1.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作为原公租房保障政策的补充规定。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申请流程、受理方式、公示配租、档案管理等按江山市现行公租房规定执行。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 22 日
一、保障对象
户籍在江山市农村,但因子女教育、就业等原因主动向市区(即我市双塔街道、虎山街道和清湖街道下辖社区及建成区行政村范围)转移集聚的稳定就业农业转移人口。
二、申请条件
自主集聚农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收入条件: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具体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财产条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市区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18m²)乘以上年度市区商品住宅均价的总额。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在企业(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中的出资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视作不符合公租房财产准入条件。办理变更(注销)未满1年的仍认定为不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
(3)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拥有购置价在15万元以上,或拥有2辆以上(含2辆)机动车辆(不包括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的视作不符合财产准入条件。办理机动车辆过户(注销)未满1年的仍认定为有车辆。
(4)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系财政供养人员的视作不符合公租房财产准入条件,不予保障。
3.住房条件:
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在我市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在一定期限内无住房转让记录(住房类型及相关期限参照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条件)。
4.就业条件: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组织机构或工商注册地在我市双塔街道、虎山街道和清湖街道下辖社区及建成区行政村范围)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为其在江山市连续参保缴纳6个月(含)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公积金。
三、保障方式
原则上以特定房源配租方式进行保障,租金参照公租房三档家庭标准执行。房源不足的情况下,予以轮候配租。房源为山海路58幢公租房单身公寓户型部分。
四、其他要求
1.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作为原公租房保障政策的补充规定。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申请流程、受理方式、公示配租、档案管理等按江山市现行公租房规定执行。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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