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中南大学新校区智能科学与信息技术大楼项目智能化工程项目投诉
【招标结果】中南大学新校区智能科学与信息技术大楼项目智能化工程项目投诉: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浙江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浙江 杭州市 | 采购单位 | 中南大学新校区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中南大学新校区智能科学与信息技术大楼项目智能化工程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投诉人信息
投诉单位:湖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名称: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分类1:
投诉事项: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内容:(一)被投诉人拟派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在本工程投标截止之日(2026年9月9日9时)仍担任“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钱江院区二期工程智能化工程”(标段编号A3301090130525561001211,以下简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该项目属未竣工验收的在建工程。上述事实已由被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中自行申报、并由招标代理机构2026年9月17日《工程建设项目异议处理回复书》(以下简称《回复书》)予以确认,属无争议事实。
(二)截至本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之日(2026年9月15日),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拟派项目负责人***已从浙江大学医学院项目合法撤离。被投诉人据以主张“已撤离”的证明材料,系异议阶段经招标代理机构质询后才单方补充提交,且未向投诉人出示,投诉人无从查验其名称、形式、盖章主体、签署日期及办理程序。依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第十条、浙江大学医学院项目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3.2.3条款及相关规定,项目负责人撤离(变更)必须经发包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和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妇院”和“中建四局”)同意、经监理单位签认,并报监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如被投诉人提交的材料不具备上述任一生效要件,则依法不产生合法变更的效力,***在法律上仍属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该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应由贵局依职权调取核查(详见本投诉书第五部分投诉请求第3、4、5项)。另补充说明:该项目系总包项下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未录入“四库一平台”及“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等公开监管系统,故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上述公开平台“查无记录”作为项目经理任职或变更状态的认定依据(详见事实与理由(三)5)。
(三)被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所作“公示期满之前从浙江大学医学院项目撤离并按时到岗履职”的承诺,自始缺乏事实基础、客观上无法兑现,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以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依据本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5条款,项目经理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之前不能按时到岗履职(含不能从其他项目按期撤离)的,应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四)招标代理机构在异议处理中未向投诉人出示被投诉人补交的任何证明材料、未组织核对质证,仅凭被投诉人单方书面“回复确认”或“回复承诺”即认定异议事项不成立,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应予纠正。
投诉依据:(一)项目基本情况与关键时间节点
本工程于2026年9月9日9时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2026年9月10日发布《中南大学新校区智能科学与信息技术大楼项目智能化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第1次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9月10日至2026年9月15日。公示载明: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2803.58万元,评审总分95.16分,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工期300日历天。
投诉人于2026年9月14日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异议函)》,招标代理机构于2026年9月17日作出《工程建设项目异议处理回复书》,认定异议事项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据此,本投诉符合关于投诉时限的规定。
(二)投标截止之日***系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此为被投诉人自行申报、招标代理机构确认的无争议事实
1.被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已自行申报拟派项目负责人***存在在建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2026年9月17日《回复书》“异议处理意见及决定”部分载明:“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项目经理在建情况及到岗履约承诺书,承诺拟任项目经理***在本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明确的公示期满之前,保证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钱江院区二期工程智能化工程项目上撤离并按时到岗履职,该内容符合招标文件相应规定。”
上述表述与本工程招标文件第八章《项目经理在建情况及到岗履约承诺书》格式文本中“拟任项目经理在 项目上任关键岗位人员,任职岗位为 ,在本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明确的公示期满之前,项目经理保证从该项目上撤离并按时到岗履职……”的承诺选项逐字对应。这足以证明:被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已自认投标截止时(2026年9月9日9时),***仍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即招标文件所称“在建”情形)。
换言之,关于“***投标截止时系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这一事实,不存在争议:它是被投诉人自己填报、代理机构已确认的。
2.浙江大学医学院项目由被投诉人中标承建,项目负责人为***
(1)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信息来源: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萧山分中心)2025年3月17日发布的《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钱江院区二期工程智能化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招标人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和“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38,568,403.00元,项目负责人为“***”。出处:https://ggzy.zj.gov.cn/jyxxgk/002001/002001004/20250317/1824da6b-9f9a-40dc-80ab-ee09c0b778c8.html
(2)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2025年5月27日发布的该项目中标结果信息载明:中标人为“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为“***”,签约时间为2025年5月7日。出处:
https://ggzy.zj.gov.cn/jyxxgk/002001/002001009/20250527/2c60c1b6-68a6-46cc-9d96-b60b327c7b2b.html
3.该项目截止本工程中标公示期满未竣工验收
(1)依据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钱江院区二期工程智能化工程”(标段编号A3301090130525561001211)招标公告,项目计划工期为合同签订后534日历天,该工程合同签订时间为2025年5月7日,据此推算,工程整体计划竣工时间为2026年10月22日。
(2)投诉人于2026年9月12日赴该项目现场(杭州市萧山区盈丰二路,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钱江院区)实地查看并拍摄带时间、地点水印的照片(见附件4)。截至2026年9月12日,工地现场处于封闭施工状态:场地内建筑工人在施工作业,大量建材堆放未安装,部分区域室内装修未完成,智能化设备未调试、未启用;综合服务楼、报告厅建筑施工均未完成。
综上,在本工程投标截止之日(9月9日)至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之日(9月15日)期间,浙江大学医学院项目尚未竣工、未验收。依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除非存在“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因非承包方原因停工超过120天且经建设单位同意”三种除外情形——本案显然不存在任何除外情形。
(三)截至公示期满之日,拟派项目负责人***并未从浙江大学医学院项目合法撤离(核心争点)
1.“撤离”项目负责人必须依法定程序完成变更,方产生合法效力
(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第十条规定: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须经发包方同意等法定情形,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2)《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场行为监督合规指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项目部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擅自变更。人员确需变更的,须履行变更申请程序,由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须重新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到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办理人员变更手续。”(出处:浙江省建设厅印发,https://zjjcmspublic.oss-cn-hangzhou-zwynet-d01-a.internet.cloud.zj.gov.cn/jcms_files/jcms1/web2928/site/attach/0/99232a88ce764d1b8f58a1de1d2c044e.pdf)
(3)投诉人依法获取的浙江大学医学院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A3301090130525561001211,2025年1月27日发布,采用《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合同专用条款第3.2.3条明确规定:“禁止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由于承包人原因确需更换项目经理时,必须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的违约金为50万元/人•次。而该项目招标人(亦即合同所称发包方)系“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和“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两方。
(4)《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20〕208号)第十条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建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告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符合招投标相关规定,报告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并抄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被投诉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承诺书》中明确承诺,该承诺虽系针对本工程作出,但足以证明被投诉人明知并自认:关键岗位人员变更须严格遵守相应管理规定、履行完整审批程序。(出处:https://zjj.czs.gov.cn/uploadfiles/202107/20210705110221958.doc)
2.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撤离必须同时取得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书面同意
(1)浙江大学医学院项目《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均载明该项目招标人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和“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即发包人(招标人)一方包含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出处:https://ggzy.zj.gov.cn/jyxxgk/002001/002001004/20250317/1824da6b-9f9a-40dc-80ab-ee09c0b778c8.html)
(2)依据前述建市〔2008〕48号文第十条“经发包方同意”之规定、《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场行为监督合规指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合同专用条款第3.2.3条明确规定:“禁止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由于承包人原因确需更换项目经理时,必须经发包人批准”,被投诉人拟将其项目负责人***从该项目撤离,必须取得发包人浙大妇院和中建四局、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同意,并报监管机构登记,缺一不可。
3.被投诉人提交的“撤离证明材料”未经投诉人查验,其真实性、合法性应由贵局调取核查
被投诉人在异议阶段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已从该项目撤离”的证明材料,招标代理机构未向投诉人出示或供其核验,投诉人无法确认该等材料的具体内容及其是否齐备合法变更的生效要件。投诉人特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恳请贵局调取该等材料原件,并重点核查以下四项要件:
(1)主体要件——是否取得发包方书面同意。该项目招标人(发包人)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和“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即发包人一方包含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建四局;被投诉人作为纳入中建四局总承包管理之下的专业承包人,其撤离项目负责人是否同时取得了(发包人)浙大妇院与中建四局的书面同意并加盖公章。如该材料仅有部分主体盖章(例如仅浙大妇院一方),而未取得中建四局书面同意,则主体要件缺失,不产生合法变更效力;
(2)程序要件——是否经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确认,是否按建市〔2008〕48号文第十条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网上变更,是否办理了施工许可相关的人员变更手续;
(3)真实性要件——材料的实际形成时间是否早于本工程公示期满之日(2026年9月15日)。该等材料系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投诉人异议后向被投诉人书面质询、被投诉人于2026年9月17日《回复书》作出前才补充提交(“该公司回复确认拟任项目经理***已从……项目上撤离,能随时到岗履职,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存在为配合投标事后补办、倒签日期的现实可能,恳请贵局通过文件编号连续性,必要时通过印章印文形成时间鉴定等方式重点核查;
(4)核查后果。经核查,如该等材料缺少上述任一要件,则不能证明拟派项目负责人***已于公示期满前合法撤离,***在法律上仍系浙江大学医学院项目的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
4.退一步而言,即便材料形式真实,公示期内亦不可能完成合法变更
本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2026年9月10日至9月15日,共6天。合法变更项目负责人须依次完成:施工企业书面申请→监理单位同意→发包人同意→报告监管机构→办理变更及施工许可人员变更,且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须重新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被投诉人未举证证明其在公示期满前完成了上述全部程序;其在投标文件中也未附具任何已开始或已完成变更的证明。招标代理机构直到异议答复阶段(9月17日)才收到被投诉人单方提交的“证明材料”,恰恰反证:在需要证明的时点(公示期满前),合法撤离并未完成。
尤须强调:招标文件第10.5款系以“公示期满之前”为固定时点作客观判断的条款。即便被投诉人在本工程公示期满后(包括异议处理、投诉处理期间或其后)补充完成全部变更手续、取得新的证明材料、甚至完成网上变更登记,该等事后补正行为亦不能溯及既往地改变公示期满之日(2026年9月15日)的客观状态,不能使之在该时点“已经合法撤离”。事后补正充其量只能证明其现在的状态,与第10.5款的评判时点无关;如被投诉人在投诉程序中以事后形成的材料主张撤离,请贵局重点甄别其形成时间。
5.公开监管平台查无该项目信息:被投诉人无从以平台数据反证“已撤离”,而“未完成网上变更”本身即为程序要件缺失
(1)经投诉人于2026年9月19日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jzsc.mohurd.gov.cn)、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等公开渠道检索,均未查询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钱江院区二期工程智能化工程”的项目信息及***在该项目上的任职、变更信息(查询过程及结果见附件7)。其客观原因在于:该智能化工程系纳入中建四局施工总承包管理之下的暂估价专业工程,依附于钱江院区二期主体工程实施,此类专业承包工程通常不单独录入前述监管平台的工程项目数据库。
(2)由此产生两项对被投诉人均属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一,被投诉人不得以任何公开平台的查询结果反证其“已撤离”。该项目既不在平台库内,“查无该人员任职信息”、“查无该人员在建记录”均属“无信息”而非“信息为否”,不具有证明力;若被投诉人在异议、投诉或此后的程序中以四库一平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等平台的查询截图主张***“无在建”或“已变更”,该等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不能采信。
第二,“未完成网上变更登记”本身即构成程序要件的缺失。建市〔2008〕48号文第十条明确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被投诉人于此陷入两难:若其主张的“变更”属实,则依规应当完成网上变更登记,而公开平台查无任何变更记录,说明该程序未履行(或因项目不在库内客观上无从履行)——无论何种情形,其“已合法撤离”的主张均缺乏可通过官方公开渠道验证的支撑,只能依赖其单方纸面材料,而该等纸面材料的真实性、形成时间正是本案需要贵局调取核查的疑点。“已撤离”系被投诉人用于抗辩的积极事实主张,依法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其举证不能或所举证据不具有可验证性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四)被投诉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撤离”承诺不能兑现,构成以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
1.本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5款规定:“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填写项目经理在建情况,并承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明确的公示期满之前,项目经理能按时到岗履职……本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明确的公示期满之前,项目经理不能按时到岗履职(含不能从其他项目按期撤离)的,招标人应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并依规进行处罚,对于取得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资格的,还应取消其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资格。”
2.被投诉人在投标时即明知:(1)***系浙江大学医学院项目在册项目负责人;(2)该项目整体计划2026年10月完工、远未到可以“验收合格”解除其职务的时点;(3)合法撤离须履行多方同意加监管登记的完整程序,绝非一份其审核确认流程严重缺失的 “变更函”即可完成。在此情形下,其仍作出“公示期满之前从该项目撤离并按时到岗履职”的承诺并据此通过符合性审查、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该承诺自始缺乏事实基础,属虚假承诺。
3.客观情况亦已印证:截至公示期满(9月15日),被投诉人未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任何已完成合法撤离的证明——其全部证明材料均系异议阶段(9月14日至9月17日之间)才事后补交。如经贵局核查,该等材料不具备合法变更的生效要件或不能证明形成于公示期满前,则***在法律上仍是浙江大学医学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仍处于“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禁止状态。依据第10.5款,被投诉人已触发“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约定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其行为构成“以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依法应当否决其投标。
4.需要说明的是:判断第10.5款后果是否触发,不以查明被投诉人主观状态为前提——只要客观上“公示期满前未能从其他项目按期撤离”,即应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本案中该客观要件已成就,且有被投诉人自认、代理机构《回复书》及公开公示信息相互印证。
(五)招标代理机构异议处理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
1.未保障投诉人对证据材料的知情与核验权利。《回复书》认定异议不成立的核心依据,是被投诉人在质询后的单方“回复确认”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但招标代理机构从未向投诉人出示、告知该等证明材料的名称、形式、内容、签署日期及盖章主体,投诉人作为异议人根本无从核验。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投诉处理过程中“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招标代理机构在异议阶段径行采信单方材料而剥夺异议人核验、质证机会,程序明显不当。
2.未审查变更材料的生效要件。如前所述,项目负责人变更须经发包方(含中建四局)、监理同意并报监管机构登记;招标代理机构对被投诉人提交材料的盖章主体是否齐全、审批程序是否完备等关键问题,均未作任何审查,即认定“拟任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异议事项不成立”,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相关请求:1.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依法受理本投诉,并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
2.鉴于公示期已经届满、中标通知书可能即将发出,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之规定,在投诉处理期间责令招标人暂停本次招标投标活动(暂缓确定中标人、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若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则责令暂停签订书面承包合同,防止违法中标结果既成事实。
3.请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之规定,调取被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含资格审查、项目管理机构、商务等各组成部分)并予核查,重点核查:(1)《项目经理在建情况及到岗履约承诺书》原件及项目经理在建情况的全部填报内容——核查其填报的在建项目名称、任职岗位、承诺撤离表述等与事实是否相符,有无隐瞒、遗漏或虚假记载;(2)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其注册执业状态。必要时,请依据该办法第十六条组织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质证,或将核查结果告知投诉人。
4.请调取并核查异议处理阶段的下列材料原件:(1)招标代理机构向被投诉人发出的质询函;(2)被投诉人的书面回复及其附具的全部“撤离证明材料”(含所谓项目负责人变更函等)。核查内容包括:盖章主体是否齐全(是否同时取得发包人浙大妇院、中建四局书面同意)、是否经监理机构签认、是否报监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材料形成时间是否早于2026年9月15日(公示期满日),必要时可委托鉴定文件形成时间。
5.请向发包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监理机构调查取证,核实:(1)该项目截至目前是否竣工验收;(2)浙江大学医学院项目项目负责人截至本工程公示期满前是否已办理变更;如已办理,变更的全部手续(书面申请、监理意见、发包人意见、总包意见、监管登记)分别于何时完成、由何主体签署盖章--特别注意甄别各环节文件的签署日期是否晚于2026年9月15日,必要时可委托鉴定文件形成时间。
6.经核查,如认定***在本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之日仍为浙江大学医学院项目的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未能合法撤离,请依法认定被投诉人不满足本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5款的要求,责令招标人否决其投标、取消其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按中标候选人公示的排名顺序依次确定符合资格要求的中标候选人,其余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要求的再依法重新招标。
7.请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
投诉单位:湖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名称: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分类1:
投诉事项: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内容:(一)被投诉人拟派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在本工程投标截止之日(2026年9月9日9时)仍担任“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钱江院区二期工程智能化工程”(标段编号A3301090130525561001211,以下简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该项目属未竣工验收的在建工程。上述事实已由被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中自行申报、并由招标代理机构2026年9月17日《工程建设项目异议处理回复书》(以下简称《回复书》)予以确认,属无争议事实。
(二)截至本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之日(2026年9月15日),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拟派项目负责人***已从浙江大学医学院项目合法撤离。被投诉人据以主张“已撤离”的证明材料,系异议阶段经招标代理机构质询后才单方补充提交,且未向投诉人出示,投诉人无从查验其名称、形式、盖章主体、签署日期及办理程序。依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第十条、浙江大学医学院项目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3.2.3条款及相关规定,项目负责人撤离(变更)必须经发包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和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妇院”和“中建四局”)同意、经监理单位签认,并报监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如被投诉人提交的材料不具备上述任一生效要件,则依法不产生合法变更的效力,***在法律上仍属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该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应由贵局依职权调取核查(详见本投诉书第五部分投诉请求第3、4、5项)。另补充说明:该项目系总包项下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未录入“四库一平台”及“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等公开监管系统,故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上述公开平台“查无记录”作为项目经理任职或变更状态的认定依据(详见事实与理由(三)5)。
(三)被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所作“公示期满之前从浙江大学医学院项目撤离并按时到岗履职”的承诺,自始缺乏事实基础、客观上无法兑现,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以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依据本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5条款,项目经理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之前不能按时到岗履职(含不能从其他项目按期撤离)的,应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四)招标代理机构在异议处理中未向投诉人出示被投诉人补交的任何证明材料、未组织核对质证,仅凭被投诉人单方书面“回复确认”或“回复承诺”即认定异议事项不成立,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应予纠正。
投诉依据:(一)项目基本情况与关键时间节点
本工程于2026年9月9日9时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2026年9月10日发布《中南大学新校区智能科学与信息技术大楼项目智能化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第1次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9月10日至2026年9月15日。公示载明: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2803.58万元,评审总分95.16分,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工期300日历天。
投诉人于2026年9月14日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异议函)》,招标代理机构于2026年9月17日作出《工程建设项目异议处理回复书》,认定异议事项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据此,本投诉符合关于投诉时限的规定。
(二)投标截止之日***系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此为被投诉人自行申报、招标代理机构确认的无争议事实
1.被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已自行申报拟派项目负责人***存在在建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2026年9月17日《回复书》“异议处理意见及决定”部分载明:“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项目经理在建情况及到岗履约承诺书,承诺拟任项目经理***在本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明确的公示期满之前,保证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钱江院区二期工程智能化工程项目上撤离并按时到岗履职,该内容符合招标文件相应规定。”
上述表述与本工程招标文件第八章《项目经理在建情况及到岗履约承诺书》格式文本中“拟任项目经理在 项目上任关键岗位人员,任职岗位为 ,在本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明确的公示期满之前,项目经理保证从该项目上撤离并按时到岗履职……”的承诺选项逐字对应。这足以证明:被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已自认投标截止时(2026年9月9日9时),***仍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即招标文件所称“在建”情形)。
换言之,关于“***投标截止时系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这一事实,不存在争议:它是被投诉人自己填报、代理机构已确认的。
2.浙江大学医学院项目由被投诉人中标承建,项目负责人为***
(1)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信息来源: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萧山分中心)2025年3月17日发布的《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钱江院区二期工程智能化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招标人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和“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38,568,403.00元,项目负责人为“***”。出处:https://ggzy.zj.gov.cn/jyxxgk/002001/002001004/20250317/1824da6b-9f9a-40dc-80ab-ee09c0b778c8.html
(2)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2025年5月27日发布的该项目中标结果信息载明:中标人为“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为“***”,签约时间为2025年5月7日。出处:
https://ggzy.zj.gov.cn/jyxxgk/002001/002001009/20250527/2c60c1b6-68a6-46cc-9d96-b60b327c7b2b.html
3.该项目截止本工程中标公示期满未竣工验收
(1)依据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钱江院区二期工程智能化工程”(标段编号A3301090130525561001211)招标公告,项目计划工期为合同签订后534日历天,该工程合同签订时间为2025年5月7日,据此推算,工程整体计划竣工时间为2026年10月22日。
(2)投诉人于2026年9月12日赴该项目现场(杭州市萧山区盈丰二路,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钱江院区)实地查看并拍摄带时间、地点水印的照片(见附件4)。截至2026年9月12日,工地现场处于封闭施工状态:场地内建筑工人在施工作业,大量建材堆放未安装,部分区域室内装修未完成,智能化设备未调试、未启用;综合服务楼、报告厅建筑施工均未完成。
综上,在本工程投标截止之日(9月9日)至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之日(9月15日)期间,浙江大学医学院项目尚未竣工、未验收。依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除非存在“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因非承包方原因停工超过120天且经建设单位同意”三种除外情形——本案显然不存在任何除外情形。
(三)截至公示期满之日,拟派项目负责人***并未从浙江大学医学院项目合法撤离(核心争点)
1.“撤离”项目负责人必须依法定程序完成变更,方产生合法效力
(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第十条规定: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须经发包方同意等法定情形,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2)《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场行为监督合规指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项目部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擅自变更。人员确需变更的,须履行变更申请程序,由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须重新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到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办理人员变更手续。”(出处:浙江省建设厅印发,https://zjjcmspublic.oss-cn-hangzhou-zwynet-d01-a.internet.cloud.zj.gov.cn/jcms_files/jcms1/web2928/site/attach/0/99232a88ce764d1b8f58a1de1d2c044e.pdf)
(3)投诉人依法获取的浙江大学医学院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A3301090130525561001211,2025年1月27日发布,采用《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合同专用条款第3.2.3条明确规定:“禁止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由于承包人原因确需更换项目经理时,必须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的违约金为50万元/人•次。而该项目招标人(亦即合同所称发包方)系“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和“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两方。
(4)《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20〕208号)第十条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建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告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符合招投标相关规定,报告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并抄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被投诉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承诺书》中明确承诺,该承诺虽系针对本工程作出,但足以证明被投诉人明知并自认:关键岗位人员变更须严格遵守相应管理规定、履行完整审批程序。(出处:https://zjj.czs.gov.cn/uploadfiles/202107/20210705110221958.doc)
2.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撤离必须同时取得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书面同意
(1)浙江大学医学院项目《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均载明该项目招标人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和“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即发包人(招标人)一方包含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出处:https://ggzy.zj.gov.cn/jyxxgk/002001/002001004/20250317/1824da6b-9f9a-40dc-80ab-ee09c0b778c8.html)
(2)依据前述建市〔2008〕48号文第十条“经发包方同意”之规定、《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场行为监督合规指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合同专用条款第3.2.3条明确规定:“禁止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由于承包人原因确需更换项目经理时,必须经发包人批准”,被投诉人拟将其项目负责人***从该项目撤离,必须取得发包人浙大妇院和中建四局、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同意,并报监管机构登记,缺一不可。
3.被投诉人提交的“撤离证明材料”未经投诉人查验,其真实性、合法性应由贵局调取核查
被投诉人在异议阶段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已从该项目撤离”的证明材料,招标代理机构未向投诉人出示或供其核验,投诉人无法确认该等材料的具体内容及其是否齐备合法变更的生效要件。投诉人特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恳请贵局调取该等材料原件,并重点核查以下四项要件:
(1)主体要件——是否取得发包方书面同意。该项目招标人(发包人)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和“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即发包人一方包含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建四局;被投诉人作为纳入中建四局总承包管理之下的专业承包人,其撤离项目负责人是否同时取得了(发包人)浙大妇院与中建四局的书面同意并加盖公章。如该材料仅有部分主体盖章(例如仅浙大妇院一方),而未取得中建四局书面同意,则主体要件缺失,不产生合法变更效力;
(2)程序要件——是否经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确认,是否按建市〔2008〕48号文第十条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网上变更,是否办理了施工许可相关的人员变更手续;
(3)真实性要件——材料的实际形成时间是否早于本工程公示期满之日(2026年9月15日)。该等材料系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投诉人异议后向被投诉人书面质询、被投诉人于2026年9月17日《回复书》作出前才补充提交(“该公司回复确认拟任项目经理***已从……项目上撤离,能随时到岗履职,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存在为配合投标事后补办、倒签日期的现实可能,恳请贵局通过文件编号连续性,必要时通过印章印文形成时间鉴定等方式重点核查;
(4)核查后果。经核查,如该等材料缺少上述任一要件,则不能证明拟派项目负责人***已于公示期满前合法撤离,***在法律上仍系浙江大学医学院项目的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
4.退一步而言,即便材料形式真实,公示期内亦不可能完成合法变更
本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2026年9月10日至9月15日,共6天。合法变更项目负责人须依次完成:施工企业书面申请→监理单位同意→发包人同意→报告监管机构→办理变更及施工许可人员变更,且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须重新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被投诉人未举证证明其在公示期满前完成了上述全部程序;其在投标文件中也未附具任何已开始或已完成变更的证明。招标代理机构直到异议答复阶段(9月17日)才收到被投诉人单方提交的“证明材料”,恰恰反证:在需要证明的时点(公示期满前),合法撤离并未完成。
尤须强调:招标文件第10.5款系以“公示期满之前”为固定时点作客观判断的条款。即便被投诉人在本工程公示期满后(包括异议处理、投诉处理期间或其后)补充完成全部变更手续、取得新的证明材料、甚至完成网上变更登记,该等事后补正行为亦不能溯及既往地改变公示期满之日(2026年9月15日)的客观状态,不能使之在该时点“已经合法撤离”。事后补正充其量只能证明其现在的状态,与第10.5款的评判时点无关;如被投诉人在投诉程序中以事后形成的材料主张撤离,请贵局重点甄别其形成时间。
5.公开监管平台查无该项目信息:被投诉人无从以平台数据反证“已撤离”,而“未完成网上变更”本身即为程序要件缺失
(1)经投诉人于2026年9月19日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jzsc.mohurd.gov.cn)、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等公开渠道检索,均未查询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钱江院区二期工程智能化工程”的项目信息及***在该项目上的任职、变更信息(查询过程及结果见附件7)。其客观原因在于:该智能化工程系纳入中建四局施工总承包管理之下的暂估价专业工程,依附于钱江院区二期主体工程实施,此类专业承包工程通常不单独录入前述监管平台的工程项目数据库。
(2)由此产生两项对被投诉人均属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一,被投诉人不得以任何公开平台的查询结果反证其“已撤离”。该项目既不在平台库内,“查无该人员任职信息”、“查无该人员在建记录”均属“无信息”而非“信息为否”,不具有证明力;若被投诉人在异议、投诉或此后的程序中以四库一平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等平台的查询截图主张***“无在建”或“已变更”,该等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不能采信。
第二,“未完成网上变更登记”本身即构成程序要件的缺失。建市〔2008〕48号文第十条明确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被投诉人于此陷入两难:若其主张的“变更”属实,则依规应当完成网上变更登记,而公开平台查无任何变更记录,说明该程序未履行(或因项目不在库内客观上无从履行)——无论何种情形,其“已合法撤离”的主张均缺乏可通过官方公开渠道验证的支撑,只能依赖其单方纸面材料,而该等纸面材料的真实性、形成时间正是本案需要贵局调取核查的疑点。“已撤离”系被投诉人用于抗辩的积极事实主张,依法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其举证不能或所举证据不具有可验证性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四)被投诉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撤离”承诺不能兑现,构成以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
1.本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5款规定:“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填写项目经理在建情况,并承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明确的公示期满之前,项目经理能按时到岗履职……本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明确的公示期满之前,项目经理不能按时到岗履职(含不能从其他项目按期撤离)的,招标人应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并依规进行处罚,对于取得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资格的,还应取消其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资格。”
2.被投诉人在投标时即明知:(1)***系浙江大学医学院项目在册项目负责人;(2)该项目整体计划2026年10月完工、远未到可以“验收合格”解除其职务的时点;(3)合法撤离须履行多方同意加监管登记的完整程序,绝非一份其审核确认流程严重缺失的 “变更函”即可完成。在此情形下,其仍作出“公示期满之前从该项目撤离并按时到岗履职”的承诺并据此通过符合性审查、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该承诺自始缺乏事实基础,属虚假承诺。
3.客观情况亦已印证:截至公示期满(9月15日),被投诉人未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任何已完成合法撤离的证明——其全部证明材料均系异议阶段(9月14日至9月17日之间)才事后补交。如经贵局核查,该等材料不具备合法变更的生效要件或不能证明形成于公示期满前,则***在法律上仍是浙江大学医学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仍处于“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禁止状态。依据第10.5款,被投诉人已触发“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约定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其行为构成“以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依法应当否决其投标。
4.需要说明的是:判断第10.5款后果是否触发,不以查明被投诉人主观状态为前提——只要客观上“公示期满前未能从其他项目按期撤离”,即应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本案中该客观要件已成就,且有被投诉人自认、代理机构《回复书》及公开公示信息相互印证。
(五)招标代理机构异议处理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
1.未保障投诉人对证据材料的知情与核验权利。《回复书》认定异议不成立的核心依据,是被投诉人在质询后的单方“回复确认”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但招标代理机构从未向投诉人出示、告知该等证明材料的名称、形式、内容、签署日期及盖章主体,投诉人作为异议人根本无从核验。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投诉处理过程中“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招标代理机构在异议阶段径行采信单方材料而剥夺异议人核验、质证机会,程序明显不当。
2.未审查变更材料的生效要件。如前所述,项目负责人变更须经发包方(含中建四局)、监理同意并报监管机构登记;招标代理机构对被投诉人提交材料的盖章主体是否齐全、审批程序是否完备等关键问题,均未作任何审查,即认定“拟任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异议事项不成立”,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相关请求:1.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依法受理本投诉,并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
2.鉴于公示期已经届满、中标通知书可能即将发出,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之规定,在投诉处理期间责令招标人暂停本次招标投标活动(暂缓确定中标人、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若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则责令暂停签订书面承包合同,防止违法中标结果既成事实。
3.请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之规定,调取被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含资格审查、项目管理机构、商务等各组成部分)并予核查,重点核查:(1)《项目经理在建情况及到岗履约承诺书》原件及项目经理在建情况的全部填报内容——核查其填报的在建项目名称、任职岗位、承诺撤离表述等与事实是否相符,有无隐瞒、遗漏或虚假记载;(2)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其注册执业状态。必要时,请依据该办法第十六条组织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质证,或将核查结果告知投诉人。
4.请调取并核查异议处理阶段的下列材料原件:(1)招标代理机构向被投诉人发出的质询函;(2)被投诉人的书面回复及其附具的全部“撤离证明材料”(含所谓项目负责人变更函等)。核查内容包括:盖章主体是否齐全(是否同时取得发包人浙大妇院、中建四局书面同意)、是否经监理机构签认、是否报监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材料形成时间是否早于2026年9月15日(公示期满日),必要时可委托鉴定文件形成时间。
5.请向发包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监理机构调查取证,核实:(1)该项目截至目前是否竣工验收;(2)浙江大学医学院项目项目负责人截至本工程公示期满前是否已办理变更;如已办理,变更的全部手续(书面申请、监理意见、发包人意见、总包意见、监管登记)分别于何时完成、由何主体签署盖章--特别注意甄别各环节文件的签署日期是否晚于2026年9月15日,必要时可委托鉴定文件形成时间。
6.经核查,如认定***在本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之日仍为浙江大学医学院项目的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未能合法撤离,请依法认定被投诉人不满足本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5款的要求,责令招标人否决其投标、取消其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按中标候选人公示的排名顺序依次确定符合资格要求的中标候选人,其余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要求的再依法重新招标。
7.请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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