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浙江省第一监狱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采购项目(二次)竞价公告

所属地区:浙江衢州市 发布日期:2026-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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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浙江 衢州市 采购单位 浙江省第一监狱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浙江省第一监狱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采购项目(二次)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浙江省第一监狱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采购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62026091685216612 
 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报价起止时间:2026-09-16 18:35  -  2026-09-20 17:00 
 采购单位:浙江省第一监狱 
 供应商规模要求: - 
 供应商资质要求: - 
 供应商基本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财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记录; 6. 已在本系统注册并通过资质初审的供应商。 
  
二、采购需求清单
商品名称 参数要求 购买数量 控制金额(元) 意向品牌
其它商业机电 核心参数要求:
商品类目: 其它商业机电;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具体参数见附件;充电桩立柱:具体参数见附件;物联网卡:4G/5G信号,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采购人可按不高于响应价进行续费;安装与调试:原充电桩拆除、新充电桩安装调试(含原基础拆除、新基础浇筑);
次要参数要求:
1批 ***.00 -

 
 买家留言:- 
 附件: 浙江省第一监狱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报价单.xls
浙江省第一监狱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技术参数表.xlsx
 
 响应附件要求:1、上传的产品参数表须确定产品的品牌、型号等各项参数; 2、响应人须上传报价单,报价单中结算率最低的作为成交候人; 3、报价单结算率、金额、政采云报价须一致;4、上传附件须加盖响应人公章;5、不接受推荐品牌外的响应;6、发生以上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三、收货信息
 送货方式:   送货上门 
 送货时间:   工作日09:00-17:00 
 送货期限:   竞价成交后30个工作日内 
 送货地址: 浙江省 衢州市 衢江区 樟潭街道 五一路22号 
 送货备注: - 
四、商务要求
商务项目 商务要求
报价涵盖 报价包括货品价格、运费、人工费、开票、税金等一切费用,不再产生任何其他费用。
合同生效及其它 1. 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双方协商,并签书面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乙方的承诺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执四份、乙方执二份。
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 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交货、安装、调试、施工、验收要求 1.验收方式采用一次性验收。 2.乙方自接到甲方通知开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的交货、安装、调试,并通过项目验收。交货的商品必须是原装原厂且未拆封的正规全新产品。 3.交货地点:浙江省第一监狱。 4.乙方有责任及义务保证甲方系统的完整性,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缺少设备、材料、配件,或者因乙方的服务等因素,导致甲方的系统无法按原设计正常运行,乙方须继续提供服务及提供为完成本项目所必须的设备、材料、配件,该部分内容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5.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监狱场所施工纪律。 6、乙方不可通过物流运输或上门取货,由乙方自行安排车辆送货,同时需遵守甲方进出管理要求; 7、乙方需自行安排人员将货物装卸至甲方指定地点并按要求安装到位。
质保服务 自终验通过之日起质保三年。合同签订后,乙方须在衢州地区设有服务网点,在接到维修通知3个工作日日上门维修,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维修完毕。质保期内,除人为故意损坏外,甲方不承担维修所需耗材、维修人员食宿费、路费等一切费用。
货款支付 按合同要求完成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税务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违约责任 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五违约金。 2. 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通过终验的,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元,由甲方从货款中扣除,总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逾期超过约定工期20天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4. 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另择供应商,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有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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