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杭州市上城区东宁路555号铁路东站枢纽东广场短途客运站3年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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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浙江 杭州市 | 采购单位 | 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东宁路555号铁路东站枢纽东广场短途客运站3年租赁权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东宁路555号铁路东站枢纽东广场短途客运站3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6ZL1633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9-0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9-11 |
出租底价 | ***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标的位于杭州市上城区东宁路555号,本次租赁面积约16850.42㎡,其中短途车辅助用房2365.88㎡、管理用房544.1㎡、场地11570.82㎡、候车室2369.62㎡。本次租赁标的无不动产权证,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 2、根据出租方提供的《杭州铁路东站枢纽东广场短途客运站资产转让合同》,本次租赁标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交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杭州交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对外整体转租或分租。 3、租赁标的质量、具体位置、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目前该房屋未空置,被原承租方占用。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元/年 | |||
出租面积(㎡) | 16850.42 | ||||
租赁期 | 3年 | ||||
起租日 | 以实际交付为准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从第二年起递增1%至租赁期结束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租金的2个月计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合法经营业态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等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等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关于转租:承租方不得整体转租,承租方可根据经营需要部分面积转租,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期。承租方根据经营需要,确需转租的,应提书面向出租方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部分转租。 (4)租赁房屋无不动产权证,无法保证办理营业执照,请承租方自行了解相关规定及承担可能存在的风险。拟出租房屋面积为测绘面积,与实际面积若有差异,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的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5)已知悉:原机场候车区部分不在本次招租范围内,系本次招租标的的相邻物业,本次公开招租成交的,承租人须承诺配合上述相邻物业的共用通道、出入口、停车位等的正常使用,具体以后期双方自行协商为准。 (6)本次租赁房屋中管理用房租赁面积约544.1㎡,杭州萧山国际机场火车东站航站楼部分不在本次招租范围之内,具体边界、范围均以出租方现场带看确认为准。 (7)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等交易合同。 3、租赁房屋的交接: (1)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负责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租赁房屋以现状交付,并以出租方与承租方共同签署的“物业设备设施交付确认书”为依据,具体如下: ①原承租方获得交易标的的,《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完成即视为交付完毕,签订日即为起租日。 ②原承租方未获得交易标的的,出租方负责清退原承租方后,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方工作方面的复杂性,若原承租方的清退时间或租赁房屋腾空时间难以确定而导致租赁房屋延迟交付的,不视为出租方违约。承租方应同意无条件等待出租方清退原承租方,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要求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若有),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日起算,即出租方未能在约定起租日前交付租赁房屋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场地的原承租方的,出租方可给予协助。在租赁场地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要求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3、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为: (1)本次交易有二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缴纳按各年年租金累计额1.5%计的交易服务费;(2)本次交易只有一位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缴纳各年年租金累计额0.75%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8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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