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浦江县人寿保险安置房建设工程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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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浙江 金华市 | 采购单位 | 浦江县人寿保险安置房建设工程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浦江县人寿保险安置房建设工程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浦江县人寿保险安置房建设工程招标文件
|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0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6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一、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内的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1.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的专用合同条款中“12.2.1 预付款的支付”内容修改为: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的10%(含工资性预付款,其中工资性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 预付款支付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程预付款自第一次支付月进度款起,每月按预付款总额的20%逐月扣回,扣完为止。” 2.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中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增加以下内容: “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二、本次澄清、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矛盾之处以本次澄清、修改文件为准。 |
| 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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