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杭州地铁2号线三坝地块7年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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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浙江 杭州市 | 采购单位 | |
| 招标代理机构 | 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名称 | 杭州地铁2号线三坝地块7年租赁权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地铁2号线三坝地块7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8-2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8-28 |
出租底价 | ***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市辖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 于小姐 | 联系电话 | *** 0571-85085358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1、根据出租方出具的《2号线二期三坝村站涉及硬官塘地块土地预征协议书》、《土地移交确认单》及《土地资产授权经营交接确认单》、《房产、土地资产租赁合同》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出租方对出租标的经营管理工作。 2、租赁土地位于西湖区古墩路与萍水西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总面积约8761平方米,场地内部分区域现存临时附着物,占用面积约477平方米(不属于本次招租范围内)。本次招租面积约为8284平方米(合12.43亩)不包含地上建筑物,该地块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公园绿地,租赁土地无产权证(租赁面积系出租方实际测量所得,若实际面积与上述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及测绘红线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 3、租赁土地的土地质量、具体位置和土地面积等以实际交付为准。详见《平面图》。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元/年 | |||
出租面积(㎡) | 8284 | ||||
租赁期 | 7年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 | ||||
免租期 | 自交付之日起3个月,免租期包含在租赁期限内,并在首期租金中予以扣除。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每年递增1%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最后一个租赁年度三个月计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仅限于民生配套服务功能业态;土地租赁使用用途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土地使用性质,除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的业态外,土地使用还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噪音等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不得违建房屋、禁止弃土、丧葬业,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烟花爆竹、化工、油漆油品等涉及污染大、违法、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危险物品等进场堆放,具体以监管部门核准为准。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租赁标的原土地规划为绿地/城市轨道交通用地,承租方保证按协议约定使用租赁场地区域位置和用途,对租赁地块的改造方案(含临时建筑的搭建),需经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和经出租方地铁安全评估后方可执行,未经审查评估擅自执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承租方需合法合规自行办理临时场地使用或经营所需的各类审批手续或相关证照(所需费用由承租方负责),同时需按相关主管单位要求或规定自行联系办理场地租赁期间所需的用水、用电、雨污水排放、垃圾清运等手续(所需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不得以无法办理临时场地使用或经营所需的各类审批手续或相关证照或其他原因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减免租金。 (5)承租方须合法合规使用场地,对承租场地投入的改造费用、增设的设施设备、相关水电垃圾清运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承租方必须充分了解该土地性质及规划,租赁场地红线外涉及需协商的事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费用/协商工作; (7)在承租期间,如遇政府需要征收、征迁该场地或因出租方土地收储、项目建设需要收回场地的,承租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出租方不予任何补偿及赔偿; (8)该土地位于地铁已运营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使用应符合地铁安全保护相关规定,承租方应当在施工前结合工程安全等级及地铁部门审批方案执行; (9)保护区范围内(尤其是靠近地铁设施侧)禁止大面积堆载,临时活载(即短期堆放材料、设备等产生的荷载)必须严格控制在?≤20 kPa以内,特别保护区具体要求以地铁审批部门的意见为准。 (10)承租方清场撤离及移交前,须按出租方要求做好地表附着物清理、临时设施拆除、垃圾清理、场地恢复等工作,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负担,清场工作须达到出租方满意为止,如遇出租方提出需留用承租方所投资的部分地上临时设施建筑物的,承租方应响应要求,具体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11)在租赁期内,不允许整体转租。 (12)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本次租赁权公开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本次土地租赁权的交付,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由出租方另行通知承租方办理租赁土地的交接手续,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土地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租赁土地交付确认书上签字。出租方将租赁土地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土地交接完毕。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付。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项目成交后,承租方须交纳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独立企业法人且载明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及以上(执行标准:提交的营业执照证载注册资本在300万元及以上) 2、意向承租方须提交出租方盖章《现场勘查承诺书》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现场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3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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