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量元素质谱检测外送服务
招标文件
(电子招投标)
编号:3
***000263210180000068-ZJXL-SEB-202614
采购计划文号:<2026>32449号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
浙江信镧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七月
电子招投标的说明
1、电子招投标:本项目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进行招投标活动,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
2、投标准备:注册账号--点击“商家入驻”,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料填写;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并安装;
3、招标文件的获取: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CA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招标文件;
4、投标文件的制作: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中完成“填写基本信息”、“导入投标文件”、“标书关联”、“标书检查”、“电子签名”、“生成电子标书”等操作;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托政采云平台完成本项目的电子交易活动,平台不接受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投标活动;
6、对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该文件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处理;
7、不提供招标文件纸质版;
8、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寄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1份。备份投标文件的制作、存储、密封详见招标文件;
9、投标文件的解密: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投标供应商递交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10、具体操作指南: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
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3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7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34
第五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42
第六部分 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48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微量元素质谱检测外送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08月03日09:0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
***000263210180000068-ZJXL-SEB-202614
项目名称:微量元素质谱检测外送服务
预算金额(元):
***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
| 标项号 | 标项名称 | 数量 | 预算金额(元) |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 备注 |
| 1 | 微量元素质谱检测外送服务 | 2年 | *** | 微量元素质谱检测外送服务,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19.5% |
合同履约期限:详见采购文件要求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每天上午00:00至12:00 ,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6年08月03日09:00 (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开标时间:2026年08月03日09: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务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
(1)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公告期限与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一致。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
地 址: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3333号
传 真: /
项目联系人(询问):
***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
质疑联系人:寿老师
质疑联系方式:0571-8667019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浙江信镧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B2-1107室
传 真:0571-85024997
项目联系人(询问):
***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
质疑联系人:葛梅兰
质疑联系方式:
***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49号城建综合大楼11楼)
地 址: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49号城建综合大楼11楼
传 真:
联 系 人:匡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0571-87227986
政策咨询:何一平、冯华,0571-87058424、87055741
预算金额未达10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处理采购争议。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 序号 | 事项 |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
| 1 | 项目属性 | 服务类 |
| 2 | 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采购标的:微量元素质谱检测外送服务,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0)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3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可以就 采购进口产品。 |
| 4 | 是否允许转包与分包 | 转包: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分包: A同意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分包。投标人拟将本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 B不同意分包。 |
| 5 | 现场考察 | A不组织。 ☐B组织。 ☐C不统一组织。 |
| 6 | 样品提供 | A不要求提供。 ☐B要求提供。 |
| 7 | 方案讲解演示 | A不组织。 ☐B组织。 |
| 8 |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 (1)资格证明文件: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11.1。 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投标无效。 |
| (2)资信证明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提供。 |
| 9 |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 本项目不适用 |
| 10 | 支持本国产品 | 不适用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 适用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 |
| 11 | 报价要求 | 有关本项目实施所需的所有费用(含税费)均计入报价。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报价表)是报价的唯一载体,如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填写的投标报价与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不一致的,以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除招标文件有特别规定,投标文件中价格全部采用人民币报价。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 |
| 12 | 中小企业信用融资 | 供应商中标后也可在“政采云”平台申请政采贷: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 - 金融服务中心 -【融资服务】,可在热门申请中选择产品直接申请,也可点击云智贷匹配适合产品进行申请,或者在可申请项目中根据该项目进行申请。 |
| 13 | 备份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签收人员 | 备份投标文件送达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B2楼1107室(浙江信镧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备份投标文件签收人员联系电话:吕俊锋***。(特别说明: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收件,供应商自行承担邮寄风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强制或变相强制投标人提交备份投标文件。 |
| 14 | 特别说明 |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
|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的业绩证明材料均认可。 |
|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要求提供资信证明文件,否则视为不符合相关要求。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有一方或者联合体成员根据分工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要求提供资信证明文件的,视为符合了相关要求。 |
|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 15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费为: (1)采购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以预算为计算基数。 (2)各区段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预算金额 费率 100万元以下 0.9% 100-500万元 0.48% 备注:(1)本项费用在报价表中不单列报价子项,由供应商自行在企业运营成本等或各单价中列支。(2)由中标人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3)中标人逾期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须承担采购代理服务费每日百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十日未支付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对中标人提起仲裁,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受理费和仲裁处理费)均由中标人承担。 收款账号: 收款单位(户名):浙江信镧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高新支行 账 号:1202026219800496176 |
| 16 | 其他注意事项 | 在评审过程中,投标人无法通过政采云系统提交澄清等材料的,可在各环节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相关材料发送至以下邮箱:ZJXL879676***@126.com |
| 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终端设备的,或在相同Internet主机分配地址(相同IP地址)报名或网上投标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 17 | 解释权 |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浙江信镧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资格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评标、定标、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人。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2.3 “投标人”系指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 “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
2.5“电子签名”系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的,投标时须提供《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附件4)。
2.6“电子交易平台”是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2.7 “▲”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指重要指标,“” 系指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系指不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1 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3.2 支持绿色发展
3.2.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详见《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范围的,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投标无效。(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详见《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3.2.2 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修缮、装修类项目采购建材的,鼓励采购单位将绿色建材性能、指标等作为实质性条件纳入采购文件和合同,具体性能指标要求参考相关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3.2.3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秸秆环保板材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绿色物流配送服务、提供新能源交通工具的租赁服务。
3.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3.3.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3.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3.3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根据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已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3.3.4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3.5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3.6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3.7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4支持创新发展
3.4.1 首台套、“制造精品”、“专精特新”等创新产品按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3.4.2 采购人应当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应当采购使用正版软件。
3.5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
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切实保障企业公平竞争,平等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3.6支持本国产品(仅限适用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项目)
3.6.1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3.6.2本国产品标准认定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执行,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出台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要求之前,目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即视为符合本国产品标准,享受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支持政策。
3.6.3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6.4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规定拟享受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支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见附件8)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供应商提供虚假《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4.询问、质疑、投诉
4.1在线询问、质疑、投诉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4.2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4.3供应商质疑
4.3.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4.3.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4.3.2.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供应商获得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3.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4.3.2.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3.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3.3.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4.3.3.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4.3.3.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3.3.4事实依据;
4.3.3.5必要的法律依据;
4.3.3.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需一式三份。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2。
4.3.4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3.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3.6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4.3.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 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4供应商投诉
4.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4.4.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4.4.3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4.4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4.4.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4.4.6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4.4.7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3。
二、招标文件的构成、澄清、修改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附件:
5.1.1招标公告;
5.1.2投标人须知;
5.1.3采购需求;
5.1.4评标办法;
5.1.5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5.1.6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5.2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6.1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6.2 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将同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依法应当公告的,将按规定公告,同时视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投标
7. 招标文件的获取
详见招标公告中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8.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采购人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的,潜在投标人按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参加现场考察或者开标前答疑会。
9.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10.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资格文件
11.1.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11.1.2联合协议(若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或者供应商不以联合体形式响应的,则不需要提供);
11.1.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要求);
11.1.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1.2 商务技术文件
11.2.1投标函;
11.2.2授权委托书(适用于非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自然人)参加投标并签署投标文件)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人参加投标并签署投标文件);
11.1.3联合协议(如有);
11.2.4分包意向协议(如有);
11.2.5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11.2.6《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如有);
11.2.7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11.2.8商务偏离表;
11.2.9技术偏离表;
11.2.10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11.2.11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书。(本项不作为无效标评审内容)
11.3报价文件
11.3.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11.3.2报价情况说明(如供应商报价出现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时,应当提交本文档,详细阐述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具体原因)。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投标无效。
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中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标人可事先在公开官网查询、核对相关证书和报告内容,确保投标(响应)文件资料准确无误。
12. 投标文件的编制
12.1投标文件分为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请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评标委员会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投标人的风险。
12.2投标人进行电子投标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12.3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
13.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13.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进行签署、盖章。▲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投标无效。
13.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13.3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签署、盖章的要求适用于电子签名。
14. 投标文件的提交、补充、修改、撤回
14.1 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14.2电子交易平台收到投标文件,将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投标文件。
14.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情况延长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期。
15.备份投标文件
15.1投标人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后,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寄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1份,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强制或变相强制投标人提交备份投标文件。
15.2备份投标文件须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制作生成,并储存在U盘中。备份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联合体投标的,包装物封面需注明联合体投标,并注明联合体成员各方的名称和联合协议中约定的牵头人的名称)。不符合上述制作、存储、密封规定的备份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或者被拒绝接收。
15.3直接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招标公告中载明的开标地点将备份投标文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
15.4以邮寄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先将备份投标文件按要求密封和标记,再进行快递包装后邮寄。备份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备份投标文件送达地点;送达时间以签收人签收时间为准。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邮寄过程中,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发生泄露、遗失、损坏或延期送达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5.5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16.投标文件的无效处理
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中四、评标中的其他事项4.2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17.投标有效期
17.1投标有效期为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无效。
17.2投标文件合格投递后,自投标截止日期起,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17.3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无效。
四、开标、资格审查与信用信息查询
18.开标
18.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8.2开标时,电子交易平台按开标时间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
18.3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投标人提供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作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19.资格审查
19.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19.2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与资格条件相应的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其投标无效。
19.3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19.4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再评标。
20.信用信息查询
20.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资格审查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投标人投标截止日当天的信用记录。
20.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现场查询的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将与采购文件一起存档。
20.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0.4联合体信用信息查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0.5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认定: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要求:“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五、评标
2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履行评标工作职责,并按照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全面衡量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排出推荐中标的投标人的先后顺序,并按顺序提出授标建议。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六、定 标
22. 确定中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评审报告送交、采购结果确定和结果公告均在线完成。为进一步提升采购结果确定效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将评审报告在线送交采购人。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线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23. 中标通知与中标结果公告
23.1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编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3.2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3.3 由于中标、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重新采购的,应当承担支付代理费和专家评审费等费用在内的赔偿责任。
七、合同授予
24. 合同主要条款详见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25. 合同的签订
25.1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25.2中标人按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如中标人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
25.3如签订合同并生效后,供应商无故拒绝或延期,除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给予通报。
25.4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5.5供应商放弃成交的,须赔偿专家评审费、代理机构场地费、资料费、通讯费、人工费等不低于成交价金额1.5%(多余上缴国库)。
26. 履约保证金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鼓励和支持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供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拒收履约保函,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
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平台-【金融服务】—【我的项目】—【已备案合同】以保函形式提供:1、供应商在合同列表选择需要投保的合同,点击<保函推荐>。2、在弹框里查看推荐的保函产品,供应商自行选择保函产品,点击<立即申请>。3、在弹框里填写保函申请信息。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中标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400-903-9583。
八、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
27. 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27.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7.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7.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27.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7.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28.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九、验收
29.验收
29.1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 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
29.2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本次采购内容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微量元素质谱检测外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运输服务,配套车辆设备,配备服务人员,外送标本检测服务等全部工作。
二、服务要求
1.微量元素质谱检测项目基本需求
| 序号 | 检测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检测方法 |
| 1 | 微量元素质谱检测 | 镁Mg、铁Fe、铜Cu、锌Zn、铅Pb、镉Cd、硒Se、锰Mn、汞Hg、铬Cr、砷As、钼Mo、尿液铜 | ICP-MS |
注:检测项目可按医院需求组合成套餐。
2.微量元素质谱检测技术要求
| 序号 | 名 称 | 技术要求 | 备注 |
| 1 | 标本基质效应干扰条件要求 | 标本基质效应干扰能够控制在15%以内,不同成分的质谱峰能够完全分离,不存在化合物间的相互干扰。 | 均提供证明性文件 |
| 2 | 质控条件要求 | 质控要求日内精密度应RSD≤10%,日间精密度应RSD≤15%。 |
3.标本收取、转运与检测报告要求及保存要求
3.1 标本收取
3.1.1 需每周一到周日每天约定时间专人收取标本并转运。
3.1.2 遵守保密制度保护受检者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受检者的检测情况。
3.1.3 如医院有特殊要求,在接到医院收取标本要求的电话通知后,必须能在4小时内完成上门收取标本并送达投标人检测实验室。
3.2 所有标本的运送必须符合标本温度的管理要求,有专业的标本冷链物流配送,温度控制在全程2-8℃,数据记录保存≥2年,备查。
3.3 检测报告出具时间
3.3.1 常规项目应在服务单位收取标本后24小时内出具检测报告,非常规项目出具报告时间按照双方约定的报告发放时间执行。
3.3.2 急诊标本能够及时响应。
3.3.3 如检测结果为危急值应在出检测结果报告后的
***分钟内电话通知送检单位。
3.4 标本保存时间:应当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对标本进行保存,血液类标本出具正式检测结果后保存7天。
三、检测机构应具备的检测能力
1.1 中标方必须为拥有第三方独立医学实验室,具有提供本项目服务的检测资质,具备完整的检测项目。
1.2 中标方应满足医院每天样本量的检测要求,每天能完成医院约200个标本的要求,并能够随着医院标本量的增加,增加人员和设备的投入。
1.3 技术能力要求
1.3.1 在检测过程中应有良好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使用至少两个不同浓度的标准化质控品,每一次检测均需进行质控分析(提供相应证明性文件)。
1.3.2 接受采购方的监督及不定期现场审核,确保投标方使用投标时承诺的检测体系。
1.3.3 提供LIS系统数据对接服务,以实时传输检测数据。
1.3.4 提供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技术团队具体人员姓名、学历、工作经验、本项目分工等情况,提供人员在投标单位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中必须配备具有检验专业执业证书的中高级临床检测人员,具备独立完成项目检测、报告审核、发放的能力。
1.3.5 提供质谱实验室情况设备、环境等情况,要求拥有用于微量元素质谱分析的设备(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并提供相关采购合同或租赁合同、发票、医疗器械注册证和仪器参数证明材料,保证检测能力。
1.3.6 可协助医院开展质谱方面的科学研究。
四、商务要求
1.投标价
本次招标的外送检测服务费占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百分比(小写,如有小数点保留两位)。所有检测项目的报价均须一致。如:投标人投标报价为18.00%,即中标后按检测项目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18.00%的价格执行。
标本外送检测服务费的收取具体为:标本外送检测服务费=∑(每个项目业务量×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中标价。
合同期内,如遇政策性收费价格下调,外送检验价格按下调后实际价格与原比例的乘积计算;如遇政策性收费价格上调,按原价格与原比例的乘积计算;如遇上级政策变动与本合同冲突,以上级政策为准,本合同自行终止。
检测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样本采集、运输服务,配套车辆设备,配备服务人员,售后服务,质量监控信息,外送标本检测成本等完成本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医院除标本外送检测服务费,不再另外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付款方式
方式1: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支付合同总价的
***%作为预付款,预付款在后续货款中作相应抵扣。预付款抵扣完后按季度结算。供应商提供正式的发票、结算周期内项目检测清单或每个季度外送标本登记的签收记录向采购人申请结算,业务量的结算以结算周期内实际检测样本数量为准。经双方共同确认检测数量无异议后,医院支付检测服务费用。(适用中小企业投标)
方式2:按季度支付,每季度第一个月底按实结算上季度货款(须为工作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供应商提供正式的发票、结算周期内项目检测清单或每个季度外送标本登记的签收记录向采购人申请结算,业务量的结算以结算周期内实际检测样本数量为准。经双方共同确认检测数量无异议后,医院支付检测服务费用。(适用非中小企业投标)
(备注:签订合同时,乙方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可不适用前述规定,按照双方约定进行支付。)
履约保证金:无
3.服务期限
3.1 合同期2年。
4.其他
4.1 报告时间延迟半天扣检测服务费的50%,延迟一天检测费减免,如造成投诉纠纷需承担相应责任。五次以上延迟报告的,采购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4.2 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对结果明显有差异的,中标人应无条件免费复查。
4.3 中标方对检验结果负责,因检验结果问题引起的医疗纠纷,对患方的所有赔(补)偿费用完全由中标方支付,同时中标方应对医院进行相应赔偿。
4.4 中标方要做好与医院相关科室的信息双向对接,同时负责提供相应软硬件服务,按相关科室意见加以改进,并需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安装、调试。
4.5 中标方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为采购人提供分析前样本的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的培训服务,按照医院的要求维护所有必需的质量控制项目,每季度提交质量控制数据记录。
4.6 合同签订后医院有新增加项目,中标方应同意并按已签订合同的折扣执行,否则医院有权另行委托其他第三方检测机构。
4.7 合同期内,检测项目医院有能力自行开展的,医院可自行检测,可随时不再委托中标人进行检测。中标折扣率不予以调整。
4.8 采购人将不定期组织专家至中标方现场检查、督导并查看试剂、设备等采购相关台账,如发现中标方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或未经院方同意私自更改使用试剂的品牌和检验项目的方法学等现象,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中标方需按已做项目的收费金额赔偿院方,并承担所有相关违约责任。
4.9 送检标本及检测数据、质控数据、检测报告的所有权为采购人,中标方有为采购人保密的义务,在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或授权前提下,中标方不得将采购人交付的所有检验标本及检测数据、质控数据、检测报告向除采购人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用途。
4.10 中标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如有违反,所有责任由中标方承担。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一、评标方法
1.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1.2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评审办法进行评审,对各供应商的价格、商务、技术等评分因素在分值范围内进行各自打分。
1.3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2位。
二、评标标准
| 序号 | 评分类型 | 评分标准 | 分值范围 | 评分属性 |
| 1 | 报价 |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价为评审基准价,其最低报价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投标报价)*20 根据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 0-20分 | 客观分 |
| 2 | 商务 | 对投标人自2023年6月份以来具有类似项目业绩情况进行评价打分,每个得0.5分,最高2分;(业绩证明材料必须为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0-2分 | 客观分 |
| 3 | 技术 | 针对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二、服务要求的响应情况,完全响应得36分,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注: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佐证材料的,不提供的视为负偏离。) | 0-36分 | 客观分 |
| 4 | 技术 | 整体检测技术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程序和步骤、工作时间进度安排等)0-5分(评分范围:5,4,3,2,1,0) | 0-5分 | 主观分 |
| 5 | 技术 | 报告单的规范性和发放时效性0-3分(评分范围:3,2,1,0) | 0-3分 | 主观分 |
| 6 | 技术 | 样品上门收取、样品分装、储存以及保存方案0-3分(评分范围:3,2,1,0) | 0-3分 | 主观分 |
| 7 | 技术 | 冷链物流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方案、路线安排、配备车辆数量及性能、冷链设施情况等0-5分(评分范围:5,4,3,2,1,0) | 0-5分 | 主观分 |
| 8 | 技术 | 突发情况标本紧急检验服务方案0-2分(评分范围:2,1,0) | 0-2分 | 主观分 |
| 9 | 技术 | 标本保密方案0-2分(评分范围:2,1,0) | 0-2分 | 主观分 |
| 10 | 技术 | LIS系统数据对接服务方案0-2分(评分范围:2,1,0) | 0-2分 | 主观分 |
| 11 | 技术 | 信息化管理:全程管理收样、送检和结果反馈等过程,确保样本信息溯源以及基础信息的信息化管理方案0-2分(评分范围:2,1,0) | 0-2分 | 主观分 |
| 12 | 技术 | 检测质量保证措施0-4分(评分范围:4,3,2,1,0) | 0-4分 | 主观分 |
| 13 | 技术 | 协助医院开展质谱科学研究方案0-2分(评分范围:2,1,0) | 0-2分 | 主观分 |
| 14 | 技术 | 项目实验室情况: 1、实验室能力情况: (1)实验室用于检测本项目的仪器设备情况,提供设备的品牌,型号,具体性能参数和数量,提供设备清单(包括设备的品牌,规格)、性能说明和相应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证复印件,否则不得分。根据仪器设备情况给分,0-3分(评分范围:3,2,1,0) (2)用于本项目试剂情况:提供试剂清单(包括试剂的品牌,规格)、性能说明和相应试剂注册证或备案证复印件,否则不得分。根据试剂情况给分,0-3分(评分范围:3,2,1,0) | 0-6分 | 主观分 |
| 15 | 技术 | 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团队整体能力情况,其中:(提供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或与其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未提供的不得分) 1、拟投入项目团队人员具有检验专业中级职称的提供一个得1分,具有检验专业高级职称的提供一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提供证书证明材料,不提供的不得分。 2、拟投入项目团队人员相关项目工作经验、培训经历等情况0-2分(评分范围:2,1,0) 3、人员配置及分工情况0-2分(评分范围:2,1,0.5,0) | 0-6分 | 1客观分,2,3主观分 |
备注:(1)商务分、技术分按照评审小组成员的独立评分结果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分计算,计算公式为:商务分、技术分=评审小组所有成员评分合计数/评审小组成员组成人数。
(2)投标人评审综合得分=商务分+技术分+报价分
三、评标程序
3.1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无效。
3.2 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3汇总商务技术得分。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商务技术得分情况。
3.4报价评审。
3.4.1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4.1.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3.4.1.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4.1.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4.1.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4.1.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3.4.1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财政部第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3.4.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3.4.2.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
3.4.2.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
3.4.2.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3.4.2.4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将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
***分钟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结合同类项目的中标(成交)价格、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行业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并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审查相关情况。
3.5排序与推荐。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人数量:1家。
3.6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四、评标中的其他事项
4.1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投标人提交使用电子签名的相关数据电文或通过平台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给予投标人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投标人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2投标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4.2.1在资格审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均无效);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3)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材料或材料不全的,或者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未提供联合协议的。
4.2.2在符合性审查、商务和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未有效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所载内容与本项目内容有异的;
(3)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的;
(4)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标注“▲”的实质性要求的;
(5)投标技术方案不明确,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投标方案的;
(6)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7)投标人存在串通行为或虚假响应的;
(8)参与同一个采购包(标段)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IP地址、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且无法合理解释的;
2)上传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三处(含)以上错误一致,且无法合理解释的;
4)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且无法合理解释的;
(9)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4.2.3在报价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
(3)投标人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
(4)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进行报价的;
(5)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投标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5.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5.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5.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5.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6.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将停止评标工作,并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将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7.重新开展采购。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7.1未确定中标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2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3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7.5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无效的,依照7.1-7.4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8.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8.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8.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8.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第五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仅供参考)
(本条款为双方必须遵守的基本条款,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合同文本;正式合同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文本为准。)
采购合同指引(服务)
甲方:
乙方:
采购编号为 的 项目经公开招标采购,现确定乙方为 的服务单位,经双方确认,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 项目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式:
甲方将 项目标本委托给乙方进行检测;乙方为甲方提供检测服务,并收取甲方检测服务费。
二、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期2年。
三、委托范围:
1、委托范围:
2、服务流程:
(1)甲方负责收集标本,对标本来源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确保标本信息与检验申请单的信息相符。
(2)甲方负责告知受检者及其家属关于相关检验项目的预期目的、风险和必要性,指导受检者填写《样本信息单》并签定《知情同意书》。
(3)甲方同意将委托范围内的检验项目交给乙方检验,并按乙方所提供标本要求的方法和方式对其所采集的标本进行前处理和运送前存储。如因甲方采集或处理存储不当造成标本不符合检验要求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后果。
(4)甲方在完成标本采集当天通知乙方联系人,乙方应及时或按约定时间安排专人取样。乙方必须按照标本运输保存要求在相应的温度要求和时间内送达备检实验室,保证标本的质量。由乙方运送保存不当造成的标本丢失、破损,乙方负全部责任。
(5)乙方在接收标本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本质控与检测工作,并按甲方要求将外送检验项目结果回传至医院。
(6)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对标本进行保存以备复检。
(7)甲方对检验结果明显有差异或异议的,乙方应无条件免费复查。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若甲方有大批量标本需检测时,应提前 7 天 通知乙方,以便于乙方及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甲乙双方工作人员有责任在以下环节进行签字确认:标本交接、耗材交接、特殊物品回执交接、其他物品交接、报告单交接、结算票据、发票签收回执的交接。
(3)甲方应针对部分检验结果对临床诊疗的危急程度,应明确危急值的报告部门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4)依照规定,对需要传报项目的相关患者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报乙方。
(5)甲方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从乙方知悉的关于乙方的经营信息、检验技术信息等一切非公开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合同期结束后三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6)甲方应配合支持乙方系统与甲方信息系统对接(如需要)。
(7)甲方有权不定期组织专家至乙方现场检查、督导并查看试剂、设备等采购相关台账。
(8)甲方有新增加同类项目,乙方应同意按本合同价执行,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第三方检测机构。
(9)检测项目甲方有能力自行开展的,甲方可自行检测,可不再委托乙方进行检测。
(10)因工作需要,甲方临时向乙方提出服务(临时加急等)的要求,乙方应全力配合,按照甲方提出标准及要求完成,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保证自身的能力和资源能够满足甲方的委托检验需求,包括实验室人员的技能和专业知识,检验方法等。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检验项目,包括项目名称、标本要求、报告时间、收费标准等。乙方检验项目的任何变化(包括检测方法、标本要求、报告时间、收费标准等)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3)乙方可根据甲方需求,为甲方提供分析前样本的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的培训服务。
(4)如样本不符合检验要求的,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5)对甲方突发情况,按本次合同价格提供紧急检验服务。
(6)乙方按照检验质控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供所有送检项目的检测样本(包括血样与DNA)、原始检测数据、室内质控、室间质控报告、按照检验质控要求,定期提供检验仪器设备性能验证报告。
(7)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免费提供院方用于相关标本存放运输用品、耗材等,提供每次到货清单、随货联、合格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等。
(8)合同期内乙方如未按甲方要求准时出具检测结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报告时间延迟半天扣检测费的50%,延迟一天检测费减免。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9)乙方如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或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更改使用试剂的品牌和检验项目的方法学等现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除退还已付该项目的外送检测服务费,还需按已做项目的收费金额赔偿甲方,并承担所有相关违约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10)送检标本及检测数据、质控数据、检测报告的所有权为甲方,乙方有为甲方保密的义务,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授权前提下,乙方不得将甲方交付的所有检验标本及检测数据、质控数据、检测报告向除甲方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用途。
(11)乙方如需召回检验报告单,应及时通过一切形式包括电话、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当面告知等方式通知甲方召回检验报告并通过上述形式提供新的检验报告。
(12)乙方承接的检验项目,乙方不得私自转包或委托第三方检测。如有特殊或紧急情况,需甲方同意。
(13)乙方应对出具的检验结果负责,向甲方宣讲各个检测项目的临床意义,乙方专业的咨询人员负责向甲方解释各个报告结果,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向被检测者解释报告。因检验结果问题引起的医疗纠纷,对患方的所有赔(补)偿费用完全由乙方支付,同时应对医院进行相应赔偿。
(14)乙方应根据甲方需要,不定期进行沟通交流,交流方式包括临床沟通会、病理会诊、专题学术讲座、资料共享等。
(15)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如有违反,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检验费用:
1、甲方负责按照浙江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向病人收取检验费,而乙方按照 向甲方收取标本外送检测技术服务费。
2、合同期内物价收费标准的调整: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发生变动时,物价收费标准上浮,按原收费标准×服务费收费比例执行;如物价收费标准下降,按下降后的收费标准×服务费收费比例执行。
3、标本外送检测技术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样本采集、运输服务,配套车辆设备,配备服务人员,售后服务,质量监控信息,外送标本检测成本等完成本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医院除标本外送检测技术服务费,不再另外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六、付款方式:
七、履约保证金:
无
八、违约中止合同及赔偿:
1、如乙方的检测服务发生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向患者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该损失。
2、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检测服务费的,应当按日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甲方在乙方存在如下违约情况时,有权单方面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包括经济赔偿)。
(1)未按照约定向甲方提供检测服务超过三次以上;
(2)乙方出具错误或漏诊等不符合客观性、真实性的检测报告;
(3)乙方不具备包括但不限于检测资质、设备条件、人员配置等相应标准;
(4)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
(5)乙方违反保密约定;
(6)乙方其他的违约行为。
4、乙方如要提前中止合同,需提前3个月,并征得甲方同意,否则按合同执行。
九、纠纷的解决:
除不可抗力以外,如发生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甲方发生中途终止合同等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妥善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的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2、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应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
3、合同附件等乙方提交的材料及谈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等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补充解释合同的作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根据需要另行签订协议。
甲方(盖章):
地址:
开户行:
开户账号:
税号:
电话号码: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名日期:
乙方(盖章):
地址:
开户行:
开户账号:
税号:
电话号码: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名日期:
第六部分 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资格文件部分
目录
(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页码)
(2)联合协议………………………………………………………………(页码)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页码)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页码)
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适用于非联合体投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政府采购活动,郑重承诺: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不存在以下情况: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政府采购活动,郑重承诺: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不存在以下情况: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二、联合协议(如有)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附件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根据招标公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选择提供相应的材料;未要求的,无需提供)
A.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承接的,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7)。
B.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提供联合协议(附件5)和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7),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招标公告载明的比例;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承接的,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联合协议。
C.要求合同分包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附件6)和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7),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招标公告载明的比例;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承接的,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四、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根据招标公告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未要求的,无需提供)
商务技术文件部分
目录
投标函…………………………………………………………………(页码)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页码)
(3)联合协议(如有)……………………………………………………(页码)
(4)分包意向协议(如有)………………………………………………(页码)
(5)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页码)
(6)《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如有)……………………………………………………………(页码)
(7)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页码)(8)商务偏离表……………………………………………………………(页码)(9)技术偏离表……………………………………………………………(页码)
(10)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页码)
(11)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书………………………………………(页码)
一、投标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加你方组织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招标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为此:
1、我方承诺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天(不少于90天),本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2.1资格文件:
2.1.1承诺函;
2.1.2联合协议(如有)
2.1.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要求);
2.1.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要求)。
2.2 商务技术文件:
2.2.1投标函;
2.2.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2.1.3联合协议(如有)
2.2.4分包意向协议(如有);
2.2.5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2.2.6《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如有);
2.2.7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2.2.8商务偏离表;
2.2.9技术偏离表;
2.2.10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2.2.11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书.
2.3报价文件
2.3.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2.3.2报价情况说明(如有)。
3、我方承诺除商务技术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对投标文件中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积极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投标文件中的资料。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4.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4.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4.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对通过政采云平台开展的质疑、投诉等活动,我方承诺并接受平台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相关文书。我方认可电子送达与邮寄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文书到达政采云平台日期为送达日期,本公司保证政采云平台账号真实有效。
6、其他补充说明: 。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适用于非联合体投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手机: ),以我方名义处理(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政府采购投标的一切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特此告知。
代理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手机: ),以我方名义处理(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政府采购投标的一切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特此告知。
代理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的身份证明(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人代表投标人参加投标)
身份证件扫描件: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三、联合协议(如有)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附件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四、分包意向协议(如有)
<中标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附件6);采购人不同意分包或者投标人中标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则不需要提供。>
五、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招标公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为“无”即本项目或标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时,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拟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7)。>
六、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中评标标准提供资料。)
七、商务偏离表
1.投标人保证:除商务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针对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的全部商务要求进行响应填写,如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不同之处,要求必须在偏离表中列出,否则视为完全响应。
3.偏离情况是指对招标文件要求存在不同之处的解释说明。偏离系指:正偏离(高于采购需求)、负偏离(低于采购需求);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八、技术偏离表
1.投标人保证:除技术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针对第三部分采购需求(商务要求除外)的全部要求进行响应填写,如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不同之处,要求必须在偏离表中列出,否则视为完全响应。
3.偏离情况是指对招标文件要求存在不同之处的解释说明。偏离系指:正偏离(高于采购需求)、负偏离(低于采购需求);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九、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响应你单位项目招标要求参加投标。在这次投标过程中和中标后,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郑重承诺:
一、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赠送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回扣以及中介费、介绍费、咨询费等好处费;
二、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报销应由你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为项目有关人员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等提供好处;
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你单位有权立即取消我单位投标、中标或在建项目的建设资格,有权拒绝我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进入你单位进行项目建设或其他经营活动,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十、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书
致浙江信镧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我单位承诺,如 项目(项目编号: )中标,我公司将自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金额)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如逾期支付,我单位愿意按采购文件约定支付违约金。
附:开票信息
| 开票信息 | 发票抬头: | 开户行: |
| 地址: | 开户账号 |
| 税号: | 电话: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邮箱: | |
| 需开票类型 | 请在括号里打勾选择:增值税普票( ) 增值税专票( ) 备注:若不选择开票类型,默认开具增值税普票。 |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承诺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报价文件部分
目录
(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页码)
(2)报价情况说明(如有)…………………………………………………(页码)
一、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按你方招标文件要求,我们,本投标文件签字方,谨此向你方发出要约如下:如你方接受本投标,我方承诺按照如下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价格完成(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的实施。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 投标报价(折扣率) | 服务期 | 备注 |
| 占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 % | | 此报价为所有检测项目的报价折扣率 |
注:
1、投标人需按本表格式填写。
2、有关本项目实施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计入报价。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如供应商承诺提供赠品、回扣、采购预算中本身不包含的其他商品或服务,视作无效承诺,不得因无效承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不得将其作为中标(成交)条件或者合同签订条件;总价不为零,部分产品、服务单价为零的,视作已包含在总价中。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报价情况说明(如有)
<如供应商报价出现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时,应当提交本文档,详细阐述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具体原因>
附件
附件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采购人)_单位的_(项目名称)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 期:
附件2: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附件3: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
投诉书范本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
地 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编:
被投诉人1: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年 月 日,向 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 年 月 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投诉书制作说明: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附件4: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 (投标人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在参加你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招标编号:(采购编号)】投标活动中作如下说明:我方所使用的“XX专用章”与法定名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使用“XX专用章”的行为予以完全承认,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说明。
投标单位(法定名称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
投标单位法定名称章(印模) 投标单位“XX专用章”(印模)
附件5:联合协议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联合体所有成员名称)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投标。
一、各方一致决定,(某联合体成员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二、所有联合体成员各方签署授权书,授权书载明的授权代表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及投标内容而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相应等均对联合投标各方产生约束力。
三、本次联合投标中,分工如下:
(联合体成员1)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
(联合体成员2)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
……
四、联合体成员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1、(联合体成员X,……)提供的全部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
五、如果中标,联合体各成员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有关本次联合投标的其他事宜:
1、联合体各方不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各方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本协议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附件6:分包意向协议
(中标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采购人不同意分包或者投标人中标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则不需要提供。)
(投标人名称)若成为(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的中标供应商,将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投标人名称)与(所有分包供应商名称)达成分包意向协议。
一、分包标的及数量
(投标人名称)将 XX工作内容 分包给(分包供应商1名称),(分包供应商1名称),具备承担XX工作内容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
二、分包工作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三、质量
四、价款或者报酬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的办法
其他
1、(分包供应商X,……)提供的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允许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分包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附件7: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采购人)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填写要求: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②《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指引,逐一填写,不得缺漏。③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要求出具声明函的,声明函将不予认可。④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附件8: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产品名称1)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1)的(关键工序)5在中国境内完成。 (产品名称2)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的(关键工序)5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