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经济开发区西园山背区块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设计项目
(招标编号:FY2026003)
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
招标人:浙江省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单位盖章)招标代理机构: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2026 年 06 月
目 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3 第三章 评标办法................................................................................................................................... 2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2 第五章 招标控制价及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 图纸...........................................................................................................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42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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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永康经济开发区西园山背区块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经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浙江省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机构为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本次招标工程估算总投资约 3950.93 万元,新建西园山背区块园区内部道路,全 长约 2146 米,红线宽度为 4 米,园区内埋设 DN150 球墨铸铁生活用水管 1300 米,DN200 球墨铸铁消 防水管 2600 米,DN300-DN500 钢筋混凝土雨水管 2730 米,DN300 玻璃钢夹砂污水管 960 米。新建照 明、绿化、电力通信管道等。
2.2 建设地点:永康市经济开发区西园山背区块。
2.3 招标范围: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后期施工现场配合及验收配合与项目相关技术服务(图审、交底及设计变更、市政工程(道路、排水、管线、绿化等)等专业工程设计,同时提供初步设计概算 书等)。
2.4 设计周期:接到业主通知后 30 日历天内完成。
2.5 工程质量: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达到招标人设计要求的设计深度。
3.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
3.1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3.2 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招标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
3.4☑本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或市政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三)其他:
3.5 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无投标承诺书所列的失信、暂停投标资格、取消投标资格等行为。
3.6 开标当日,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不在被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或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投标人注册所在地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公示为不能投标的限制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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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投标人在投标时,需提供符合上述 3.5、3.6 这二条要求的承诺书。
3.8 开 标 当 日 , 外 省 勘 察 设 计 企 业 必 须 在 浙 江 省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系 统 ( 网 址 :https://jzsc.jst.zj.gov.cn/webserver/app/index.html(同四库一平台))中《进浙企业备案列表》内查询为 审核通过。
4.招投标方式
公开招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本项目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文件均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5.2 招 标 文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下 载 网 址 : 潜 在 投 标 人 登 录 金 华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ggzyjy.jinhua.gov.cn/自行下载。
5.3 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下载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6.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月日 09 时 30 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jinhua.gov.cn/。
7.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浙江永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8.联系方式
招标人:浙江省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银川西路 6 号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天和景园 910 号
联系人:
*** 联系人:周 工
电话:
*** 电话:
***
202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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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浙江省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银川西路 6 号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天和景园 910 号 联系人:周 工 电话:*** 邮箱:616433816@qq.com |
| 1.1.4 | 项目名称 | 永康经济开发区西园山背区块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设计项目 |
| 1.1.5 | 建设地点 | 永康市经济开发区西园山背区块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 例 | 100%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 / 。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设计周期:30 日历天。 |
| 1.3.3 | 质量要求 | 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达到招标人设计要求的设计 深度。 |
| 1.4.1 | 投标人应具备 承担本招标项 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投 标人须知相应条款内容要求。 |
| 1.4.3 | 资格审查方式 | 采用资格后审 |
| 1.9 | 踏勘现场 |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
| 1.11 | 招标工程是否 允许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分包单位 必须经过招标人同意; 分包金额要求:费用由中标人支付;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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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资料 | □其他 /。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 | 截止时间:2026 年月日时(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澄 清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提 交 方 式 : 通 过 金 华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ggzyjy.jinhua.gov.cn/提出。 |
|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 招标人对投标人疑问统一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jinhua.gov.cn/公开进行解答,如需修改招标文件 内容的,应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发出。 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答疑信息,自行下 载补充文件。 |
| 2.2.3 | 投标人确认 收到招标文件 澄清 |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关 注 金 华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ggzyjy.jinhua.gov.cn/发布的补充文件信息,招标人不再 逐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 负。 |
| 2.3.1 | 招标人补充文 件发出的形式 及时间 | 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jinhua.gov.cn/公开发布。如果补充文件发布的时 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三日,且补充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 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
| 3.1 | 投标文件的组 成 | 技术标、商务标、资格审查资料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 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
| 3.2.2 | 最高限价及让 利区间 | 最高限价 57.5 万元。 让利区间: 5 .00%(含)~ 8.00 %(不含)。 注:投标让利以投标最高限价为基数。若投标最高限价为固定数值的,则中标价=最高限价*(1-投标让利率)<例:最高限价为 100 元,投标让 利率为 5%,则中标价为 95 元】;若投标最高限价为费率的,则中标 价=最高限价(费率)*(1-投标让利率)<例:最高限价为按相应收费标 准的 80%,投标让利率为 5%,则中标费率为 76%> |
| 3.2.3 |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 1.投标报价应以下浮率形式报价,非折扣率。2.招标人须说明的其他投标报价要求。 3.符合当地行业协会管理规定。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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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按项目招标控制价的 2%计取。2.投标保证金形式:以《投标保证金承诺函》的形式代替。 |
| 3.4.3 (3) | 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的其他 情形 |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 的。 2.其他:/。 注:如有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中标人按《投标保证 金承诺函》约定向招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 | 详见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 |
| 3.7.3 (1) | 电子投标文件 签字盖章要求 | 1.投标格式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 盖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 个人电子印章;投标格式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单位盖章的,电 子投标文件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格式之外的仅由联合体牵头 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即可。2.□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业绩证明文件(如有)等证明 材料用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 |
| 4.1.1 | 投标截止时间 /电子投标文 件上传截止时 间 | 2026 年月日时分 |
| 4.1.2 | 电子投标文件 上传平台 | 上传至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jinhua.gov.cn/。 |
| 4.1.5 | 电子投标文件 视为无效的 情形 | 1.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2.未被邀请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3.其他: /。 |
| 5.1 | 开标时间和 地点 | 1.开标时间:同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康市分中心(永 康市五湖路 1 号国际会展中心六楼会议室)。 3.开标平台: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投标人须在开标前登录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网 址 :http://gcjs.ggzyjy.jinhua.gov.cn:8809/auth/toLogin.do 。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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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5.2 | 开标程序 | 1.开启视频直播,对开标现场情况进行全程直播。 2.由招标人在系统中发起解密。 3.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开标,并对每个环节的结果进行发 布。 4.宣布开标结束。 5.其他:/。 |
| 5.4 | 特殊情况处置 | 1.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期开标的,须 重新制作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 2.开标特别说明: (1)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 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投标人无法完成电子投标文件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2)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所有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均 无法解密时将延迟开标,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3.其他:/。 |
| 6.1 | 评审小组的组 建 | ☑由招标人自行组建,3 人及以上单数; □由招标人代表 1 人、从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 取专家 2 人。 设计项目招标人可邀请行业专家作为评审小组成员。 |
| 6.2 | 评标办法 | 1.☑综合评估法 1; 2.□综合评估法 2; 3.□区间让利法; 4.□双随机法。 |
| 6.3 | 中标候选人的 人数 | 中标候选人数量为 1 家。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 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jinhua.gov.cn/ 公示期限:不少于 2 日(公示截止日必须为工作日)。如遇国 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 7.4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数额:合同价的 2 % 保证金提交形式:履约保函或现金; 履约保函的形式: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 提交时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并于合同签订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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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8.1 | 重新招标其他 情形 | 1.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 项目工程规模不符的。 2.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 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 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 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应重新招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8.2 | 不再招标的 情形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 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 进行招标。 |
| 10.1 | 投标文件的 澄清、质询 | 招标人在不见面开标大厅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 清,投标人澄清回复时间不得超过通知发出后 10 分钟,逾期 或未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招标人有 权否决其投标。投标人通讯不畅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作为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2.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 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招标人的要 求。 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的,招标人可以否决其投标。 |
| 10.2 | 否决投标的 情形 |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人审核并经过询标 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 求经法定代表人(或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 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以上报价,且未声 明哪一个有效; 3.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 协议的; 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整提交投标资料的; 5.两个及以上投标文件被评标系统确认是同一台电脑(指 硬盘号或 MAC 地址相同)编制的; 6.未按招标文件电子投标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的;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8.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投标承诺书或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未 按要求填写; 9.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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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要求的; 10.投标报价不在招标文件确定的让利区间范围的; 11.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安 全生产许可证(若有)、业绩条件(若有)的;投标内容 不符合本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规定的招标范围; 12.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 内的; 13.委托代理人未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14.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 1.4.4 规定的“投标人不得存在 的情形”的; 15.招标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性内 容。 16.其他:/ 注:凡招标人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 问核对。 |
| 10.3 | 信用查询网址 | 1.信用浙江:https://credit.zj.gov.cn/ 2.行业信用: 建设: http://jsj.jinhua.gov.cn/ 交通: http://xyfw.jtyst.zj.gov.cn/ 水利: https://rcpu.cwun.org/ |
| 10.4 | 特别说明 |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 文内容一致。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以本前附表 为准。 2.价款结算方式详见合同。 3.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 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3.本次招标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以后,中标单位应向招标人(3 份)、招标代理(2 份)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须 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字或者盖章并与提交的电子版投标文件 的格式与水印码相一致)。 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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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施工进行招标。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工程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 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 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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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3)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互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4)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5)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6)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7)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0)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
(11)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2)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
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投标预备会
1.10.1 本项目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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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投标文件格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 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疑,要求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但不
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当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
充文件为准。
2.2.2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对招标人和投标人无任何约束力。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2 当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
3.2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增值税税金的计 23
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2 招标人设置的招标控制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约定的让利区间范围。
3.2.3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 标文件。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 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 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 投标失效。
3.4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 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否决其投标。
3.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予以补缴: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 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 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3.6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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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投标的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投标人应按电子招标文件和补充招标文件(如有)内容,通过金华市公共资源交
易系统编制投标文件并生成电子标书。编制完成后上传至交易系统(建议使用 360 浏览 器)。招标人在开标时间后进行一键解密。如遇解密问题,及时联系代理机构或软件公 司。不按本项规定制作的,视为无效情形。
②投标人应将最后一次编制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如果
要重新编制电子标书,无论是否修改了电子标书内容,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重新上 传,新上传的文件会覆盖之前已上传的投标文件。
③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导致电子标书无法导入金华市公共
资源交易系统,造成招标人无法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视为无效情形。如经查实 属故意情形的,将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3.7.4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 3.1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 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3.7.5 其他: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标书无法导入开评标系统的,无法对电子标书进行评 审的,视为无效情形。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4.1.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1.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4.1.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1.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上 传是否成功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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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 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加盖 电子印章。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4 特殊情况处置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评标
6.1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2 评标办法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 评标基准让利率的确定办法
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6.4 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7.2 定标方式
招标人确定经公示无异议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 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 以重新招标。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在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合同条款 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 人递交。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 证金予以追缴,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 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予以追缴;给招标人造成的 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如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7.5.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 承担连带责任。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2)经招标人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23
(3)出现本章 3.3.3 项特殊情况,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4)其他情形见须知前附表。
8.2 不再招标
不再招标的情形见须知前附表。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 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 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4 异议和投诉
9.4.1 异议
(1)投标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是投诉的前提,未先向招 标人提出异议的投诉概不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 不接受招标人答复的,应当以不接受招标人答复的事项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投诉,向 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投诉应在规定期限提出,逾期概不受理。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应当在开标系统 提出,招标人应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 或者制作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 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及时告知招投标监管部门并 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3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9.4.2 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 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 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国家、省及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 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附表一: 开标记录表(区间让利法)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一)开标记录
| 序号 | 投标人 | 解密 情况 | 初步 审查 | 拟派项目 负责人 | 投标保证金 承诺函 | 计划 工期 | 质量 目标 | 投标让 利率 | 得 分 | 排 名 | 资格 审查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招标控制价 | |
| 让利区间 | |
| 评标基准让利率 | |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 月 日
23
附表二: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招标人名称)建设的(工程项目名称),招标范围为。现确定你单
位为中标人,项目负责人为,中标让利率为 (中标价为 大
写 ),中标工期为,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验收合格标准。
你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 款规定向招标方提交履约担保。
□招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字或盖章)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3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1
适用于未在金华市范围内执行信用评价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招标,评标工 作由招标人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
一、评标程序
(一)初步审查;
(二)技术标评审;
(三)商务标评审;
(四)资格审查;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出具评标报告。
二、初步审查
两个及以上投标文件被评标系统确认是同一台电脑(指硬盘号或MAC 地址相同)编 制的,招标人否决其投标。
三、技术标评审(60 分)
| 评审项目 | 评审细则 |
| 投标人□设计方案 (或☑设计团队) (仅适用于设计服务) | 1.投标人存在投标须知前附表 10.2 情形之一的,技术标评 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2.由评审小组成员对各投标人的设计团队优劣分别进行 打分,打分区间为20-40分,然后取平均分作为该投标人的设 计方案得分。 |
| 投标人履约能力 及综合实力 | 根据投标人市场占有情况、行业口碑情况及与本项目相似的服 务业绩情况、在招标人单位(或其母子公司、上下级部门)类似 服务项目的履约能力情况,综合考量后进行打分(打分区间为 10-20分),然后取平均分作为该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 |
四、商务标评审(40 分)(适用于设计服务)
(一)评标基准让利率的确定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2 约定的区间范围,随机确定抽取让利率A% ,A 保留
23
小数点后两位,十分位及百分位由招标人通过随机抽取,先从 0~9 中抽取十分位数字,再 从 0~9 中抽取百分位数字。评标基准让利率=A%。
(二)报价分的确定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让利率等于评标基准让利率的得40 分。偏离评标基准让利率的,每 低于评标基准让利率 1 个百分点的扣4 分,即报价得分=40-|投标报价让利率-评标基准 让利率|×100×4;每高于评标基准让利率 1 个百分点的扣3 分,即报价得分=40-|投标报价让 利率-评标基准让利率|×100×3;计算结果小数点后保留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 算方法,多计或者少计投标人得分的。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 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五、投标人总得分计算
投标人总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
六、资格审查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总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推选(如总得分相同的,报价让利率高的优先;如报价让利率也相同的,由招标人代表用随机方式在开标现场确定),并按照推选依次进 行资格审查,直至产生 1 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
投标人存在投标须知前附表 10.2 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七、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推荐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其所报的让利率为项目中标让利 率。
八、出具评标报告
招标人出具评标报告。
6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设计费用清单;
(7)设计方案;
(8)其他合同文件。
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 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4. 项目负责人:。
。5. 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6. 设计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工作。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8. 设计人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 始设计日期为准。设计服务期限为 天。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9.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页无正文)
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时 间:年 月 日 时 间:年 月 日
63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 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 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 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 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 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 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 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 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 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 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 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 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 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 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 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 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 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 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 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 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63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 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 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 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 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 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 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 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 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 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 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 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 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 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6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 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 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 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 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 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 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 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 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 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 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 11 条〔工 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 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 案设计、初步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63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 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 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 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 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 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 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 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 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 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 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 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 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 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 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 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 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 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 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 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 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 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 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 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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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 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 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工程设计资料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2 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 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 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 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 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 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 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 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 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 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 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 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 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
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 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 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 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 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 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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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 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 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 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 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 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 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 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 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 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7 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 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 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 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 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 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 5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 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10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 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 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 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 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 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 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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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 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 15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 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 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 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 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 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 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 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中约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 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 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15 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 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 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 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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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 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 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 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 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 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 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 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 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 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 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 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 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 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 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 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 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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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 合同总价款的 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 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 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 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的约定及时支付尾 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结 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 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 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 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 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 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 5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 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 10 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 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 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 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 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 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 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 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 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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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 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 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 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 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 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 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 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 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 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 15 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 15 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 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 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15 天内按本合同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 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 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 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 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 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 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 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 17 条〔争议解 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 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 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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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 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 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 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 30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 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180 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 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 14.1.1 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 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 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争议解决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 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 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 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 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 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 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 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 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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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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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发包人书面确认的会议纪要及其他往来函件。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无;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无;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无;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无;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无。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
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另行通知;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另行通知;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另行通知;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另行通知;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另行通知;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另行通知;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另行通知;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另行通知。
1.8 保密
保密期限:合同生效日后 5 年。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全面履行对设计人的合同。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3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63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 需(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
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
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设计人全面履行对发包人的合同。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10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伤
均由设计人负责。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7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
责任和损伤均由设计人负责。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书后 7 天内。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
此产生的责任和损伤均由设计人负责。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无。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无。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无。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无。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3.5 联合体
无。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设计费(如有) 。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无。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 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 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 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的新的强制性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设计人承担。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5 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63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7.1.3 。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7.1.3 。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 5 天内。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5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10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光盘。
7.1.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 1 | 初步设计文件(含设计说明、成本控制、设计图) | 10 | 收到发包人通知后 15 天内 |
| 2 | 施工图设计(含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说明、设计图,内容主要应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等附、属工程)、 | 15 | 收到发包人通知后 15 天内 |
| 3 | 图纸文件电子档(各专业汇总成一个 CAD 文件) | 1 | 含 DWg 版电子文件 PDF 文件(带审图章)、DWF 文件(带审图章) |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15 天。
8.3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 30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 件。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9.2 设计人应当在配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 至工程验收合格 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 合服务。
9.3 设计人须为发包人派赴现场设计人员:设计单位中标后须派驻一名设计人员在项目现场(要求 派驻的人员有参加设计工作 3 年及以上的经验,每周到现场一次,必要时接到业主通知后 2 小时内到 达指定现场,驻场设计师未按时到达的,每次扣除设计费 1000 元。在重要的施工节点发包人要求设 计人必须指派设计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设计负责人(根据发包人需要确定)提供现场指导和配合服务)。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无。
本合同设计收费按 元/平方米计算,总建筑面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本合同
63
暂定设计费为 万元人民币(¥元)。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 付费次序 | 付费内容 | 付费额 |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
| 第一次付费 | 预付款 | 付至设计费的 5% | 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 |
| 第二次付费 | 初步设计 | 付至设计费的 35% | 发改委审查批复后 30 天内 |
| 第三次付费 | 施工图设计 | 付至设计费的 60% | 施工图审查通过后 30 天内 |
| 第四次付费 | 工程设计服务 | 按实全部结清设计费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 |
说明:
1)总设计费最终以合同单价与规划许可证的面积的乘积为准(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本项目合同
单价);
2)若分期审批实施,以分期审批面积结算;最终结算面积以规划许可证面积为准。
3)履约保证金为,履约保证金形式:现金/保函。现金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后退还。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无。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无。
(3)其他价格形式:无。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 无 或预付款的比例 设计费的 5%。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 。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10 天内书面通
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5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 设计人 需(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 知识产权
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
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
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设计人。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
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
供给任何第三方。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设计人承担。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违约金:如发包人要求项目终止的,对经双方已确认的工作量(按《工
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 年修订版》计算)按不高于书面已确认发生工作量的 70%(扣除已支付的
63
设计费后)予以补偿,并终止合同。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按通用条款执行,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按应付款每 日万分之三计算。
14.1.5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 致造成设计人原书面已确认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需返工时,按不高于该阶段已确认工作量(按合 同口径计算)的 50%予以补偿,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
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六条 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7 天(含)以内的,每增加一天扣除该期设计费的 0.1%,7 天以上 14 天(含)以内的,每增加一天扣除该期设计费的 0.2%,14 天以上的,每增加一天扣除该期 设计费的 0.5%。(按合同金额确定百分比,原则上不低于 2000 元/天) 。
不限定。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100%,最高不超过设计费总额。
14.2.4 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 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设计人负责 。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16. 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90 天。
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成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 15 天内。
17. 争议解决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
无。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无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起诉。(2)向 永康市人民法院
18.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无。
63
附件 1: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一、本工程设计范围
本次招标工程估算总投资约 3950.93 万元,新建西园山背区块园区内部道路,全长约 2146 米,
红线宽度为 4 米,园区内埋设 DN150 球墨铸铁生活用水管 1300 米,DN200 球墨铸铁消防水管 2600
米,DN300-DN500 钢筋混凝土雨水管 2730 米,DN300 玻璃钢夹砂污水管 960 米。新建照明、绿化、
电力通信管道等。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后期施工现场配合及验收配合与
项目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四个阶段。
三、各阶段服务内容
1.方案设计阶段
(1)完成总体规划和方案设计,提供满足深度的方案设计图纸,并制作符合政府部门要求的设计方案
报批文件,协助发包人进行报批工作;
(2)根据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必要的调整,以通过政府
部门审查批准;
2.初步设计阶段
根据经批准的方案进行初步设计,其深度应能控制工程投资,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主要设备定货、
招标及施工准备的要求,主要(但不限于)包括以下内容:
(1)初步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
(2)配合发包人的报审工作,提供相关的工程用量参数及其他辅助工作。
3.施工图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其设计文件应能满足施工、安装、材料设备订货、非标设备制、
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验收等的要求,主要(但不限于)包括以下内容:
63
(1)负责完成并制作本项目的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2)对发包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
证其设计意图的最终实现;(3)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各阶段各专业报审图纸,协助发包人
进行报审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发包人
提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所提供的成果文件均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编
制深度的规定,并通过审查批准;
(5)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答疑;
(6)协助完成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编制并通过财政或第三方审核。
4.施工配合阶段
主要(但不限于)包括以下内容:(1)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
题,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足施工要
求;
(2) 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会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
(3) 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提供产品选型、设备加工订货、建筑材料选择以及分包商考察等技术咨询工作;
(6)应发包人要求协助审核各分包商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接口条件并签署意见,以保证其与总体设
计协调一致,并满足工程要求。
63
附件2: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 1 | 初步设计文件 (含设计说明、设计图) | 按 发包 人 要 求提供 | 发 包 人 要 求 的 时 间提交 | |
| | | | |
附件4: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 | 承担过的主要项目 |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二、项目组成员 |
| 项目负责人 | | | | |
| 项目副负责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8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68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
技术标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盖印章-电子签章)
日期:
69
年 月 日
目 录
l 、投标人设计团队;
2 、投标人履约能力及综合实力;
3 、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70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
商务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印章-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71
目 录
1. 投标函;
2. 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3. 投标承诺书;
4. 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5. 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72
格式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职务:
附
,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电子签章)
日期:年 月 日
(注:此证明书格式供参考,可根据实际需求更改)
73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 系(投标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 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代理时限)
为我公司的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项目 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时间内参
加投标、开标、询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本人均予以承
认。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特此委托。
附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盖印章-电子签章)
日期:年 月 日
(注:此委托书格式供参考,可根据实际需求更改)
74
格式2:
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设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 的全部内容,愿意以让利率(大写):(小写 %)的报价,设计周 期:,质量要求:,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拟派项目负 责人。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4.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交付全部合同服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招标人可补充其他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盖印章-电子签章)联系人:
联系地址:
电话:
邮编:
年 月 日
75
格式3:
投标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本公司已详细阅读(项目名称)招标文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浙 江省及当地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现自愿就 参加该项目投标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承诺投标文件无虚假、伪造的内容。若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伪造的内容,同意 作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予以补缴;若中标之后被查实弄虚作假,同意取消中标资 格,投标保证金予以补缴,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承诺无串通投标行为,若存在两个及以上投标文件被评标系统确认是同一台电脑(指硬盘号或MAC 地址相同)编制的情况,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3 、承诺按照投标文件派驻相应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如有),若存在不到位的情 况,同意接受合同约定的处罚。若严重影响合同履约的,同意接受招标人解除合同的要 求。
4 、承诺本单位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列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至投 标截止时间三年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
5 、承诺本单位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黑名单(以全国和浙 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为为准)。
6 、承诺本单位及拟派项目未被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公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
7 、承诺未被暂停或取消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投标资格。
8 、其他:(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条款)
9 、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投标保证金予以补缴。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如已中标,同意招标人取消我单位中标资格的处理。我单位如被查实在本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愿承担被执行失信惩戒并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的后果。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盖印章-电子签章)年 月
日
76
格式4:
业绩汇总表(资格后审业绩条件的汇总)(若有)
| 序号 | 该业绩证明对象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项目业主) | 与评审有关的时 间、规模、技术 指标及其他要求 | 提交证明材 料内容 | 在投标文件 的位置 |
| 1 | 例如:企业名称或 项目负责人或技 术负责人名字等 | 例如:XX 项 目等 | 例如:XX 公 司等 | 例如:X 年X 月 X 日完成投资 额 X 万 元 的 XX 服务项目等 | 例如:合同 或中标通知 书等 | 例如:投标文 件第X 页 |
| 2 | …… | | | | | |
| | | | | | |
备注:不填写此表的不作为评审依据,并附上相关附件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盖印章-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77
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致:(招标人)
本承诺函作为(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对(项目名称)
的投标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承诺。投标保证金金额按最高限价的2%计取。
我方承诺:虽然投标保证金没有实际交付贵方,但我方承担投标保证金责任,即当我
方发生本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时,我方将在接到贵方实际补缴投标保
证金通知7 个工作日内,补缴投标保证金,并承诺3 个月内不参与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
目(含服务类)招投标活动。
如不补缴,我方知道将被取消与贵方所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并且还要对贵方承担赔偿
责任,赔偿金额为本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的相关条款,并承诺 6 个月内不参
与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含服务类)招投标活动。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盖印章-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78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盖印章-电子签章)
日期:
79
年 月 日
目 录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扫描件;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80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 话 | |
| 传 真 | | 网 址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企业设计资质证书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本 | |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成立日期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技术人员数量 |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各类注册人员 | |
| 经营范围 |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与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同 一人或者存在控 股、管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 |
| 备注 | |
81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以下简称
本工程)项目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代表联合
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
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
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对内承担各自所
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签署投标文件的,联合体牵头人的所有承诺均认为代表了联合
体各成员,投标文件的组成和全部内容已经联合体各成员核实确认,各成员对投标文件全部内
容均无异议。
5、联合体在投标工作及中标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各成员的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7、如中标,联合体双方的工作须符合各自的资质要求,具体分工如下:
联合体牵头人(牵头人名称)承担 工作 ,联合体成员(成员名称)承担工
作。
8、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承包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9、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后合同履行完毕,本协议自动失效。
10、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 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82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书号 | 专业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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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至少配备:项目负责人高级工程师一名、道路专业工程师一名、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
程师一名、电气工程(供配电)工程师一名。
2 、提供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中所有成员的相应专业资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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