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
询价采购文件
项目编号:NBITC-202630561GX(NG-X2026038)
项目名称:宁波市公安局2026年车辆更新项目(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采 购 人:宁波市公安局
代理机构: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日 期:2026年6月
温馨提醒
1、询价响应文件应按询价采购文件要求将“资格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分别编制。
2、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将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在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应及时登录政采云平台,进行浏览并下载,未及时浏览下载的责任自负。
3、供应商应自带电脑,以便于开标现场解密询价响应文件。
目 录
第一章 询价公告11第二章 询价须知44第三章 评定成交的标准1414第四章 合同样本2222第五章 采购内容与技术需求3030第六章 商务条款3434第七章 附件3636
第一章 询价公告
发布日期:2026年6月5日
项目概况
宁波市公安局2026年车辆更新项目(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6月12日14:30(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NBITC-202630561GX(NG-X2026038)
项目名称:宁波市公安局2026年车辆更新项目(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采购方式:询价
预算金额(元):
***
最高限价(元):
***
采购需求:
标项一
标项名称:2026年车辆更新项目(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数量:1
预算金额(元):
***
单位:辆
简要规格描述:按询价文件要求提供改装,并正常交付使用
备注:具体采购需求见询价采购文件“第五章 采购内容与技术需求”。
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天内完成改装、供货调试并提交采购人验收合格,并协助甲方完成上牌手续。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6月5日至2026年6月10日
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
方式:(1)供应商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的注册账号后,进入政采云系统“项目采购”模块“获取采购文件”菜单,进行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网站客服,咨询电话:95763。(2)获取采购文件前,供应商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zfcg.czt.zj.gov.cn)”上进行供应商注册申请,并通过财政部门的终审后登记加入到“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标供应商必须注册并登记加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具体要求及注册申请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网上办事指南”的“供应商注册申请”。注册咨询电话:95763,如未注册的供应商,请注意注册所需时间。(3)供应商应在规定的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内在政采云平台登录上述供应商注册的账号后获取采购文件,未在规定的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内或未按上述方式获取采购文件的,其投标均视为无效,并不得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投诉。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
截止时间:2026年6月12日14:30(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6年6月12日14:30(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事项:(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项号的询价。(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询价。(3)落实的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宁波市公安局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北明程路788号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
质疑联系人:王老师
质疑联系方式:0574-8706263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七、八楼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
质疑联系人:夏伟立
质疑联系方式:0574-87128864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19号
传真:/
联系人:张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0574-89388399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第二章 询价须知
一、适用范围
1、本询价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项目所叙述的货物和服务的评审、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定义
1、“采购人”系指宁波市公安局。
2、“代理机构”系指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3、“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人提交询价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4、“货物”系指供方按询价采购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5、“服务”系指询价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供货、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6、“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系指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7、“★”系指实质性响应条款。
★8、合格货物来源: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详见询价公告。
四、询价费用
1、无论询价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与询价有关的全部费用。
五、报价
1、报价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包括货物出厂价(含增值税和其他税费)、人工费、包装费、运费、装卸费、改装调试费、培训费、质保服务费、税费、利润、技术资料的提供等交付使用前发生的所有费用(车辆购置税、上牌服务费、车辆保险费用除外),以及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等相关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2、供应商应按询价采购文件要求认真填写“报价一览表”。
六、询价有效期
★1、询价响应文件从询价之日起,询价有效期为90日历日。询价有效期不能小于询价采购文件的要求。
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协商延缓询价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
3、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询价响应文件。
七、询价响应文件的形式和效力
1、询价响应文件分为电子询价响应文件以及备份询价响应文件,备份询价响应文件为以U盘或光盘存储的电子备份询价响应文件。
2、电子询价响应文件,按“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及本询价采购文件要求制作,并加密。
3、以U盘或光盘存储的电子备份询价响应文件,按“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制作的电子备份文件。
4、询价响应文件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工整,对不同文字文本询价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5、询价响应文件的效力
询价响应文件的启用,按先后顺位分别为电子询价响应文件、以U盘或光盘存储的电子备份询价响应文件。在下一顺位的询价响应文件启用时,前一顺位的询价响应文件自动失效。
电子询价响应文件未能按时解密,供应商提供了电子备份询价响应文件,以电子备份询价响应文件作为依据,否则视为询价响应文件撤回。电子询价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电子备份询价响应文件自动失效。
八、询价响应文件的组成、制作
1、询价响应文件的组成:
A、第一册:资格文件
★A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A2、营业执照副本(或电子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或其他登记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如果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A3、中小企业声明函;
A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B、第二册:商务和技术文件
★B1、询价函;
★B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B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B4、商务条款响应表;
★B5、技术条款响应表;
B6、供货进度安排及保障方案;
B7、售后服务方案;
B8、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B9、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如有需提供)。
C、第三册:报价文件
C1、报价一览表;
C2、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如有需提供)。
供应商应对询价响应文件编制目录以方便查询。
2、询价响应文件制作:
(1)应按照本项目询价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并递交询价响应文件。供应商在使用系统进行询价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府采购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95763。
(2)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投标工具制作询价响应文件。电子投标工具请供应商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安装。
(3)以U盘或光盘存储的电子备份询价响应文件1份,即按“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制作的电子备份文件,以用于异常情况处理。
(4)询价前准备:各供应商应在询价截止时间前确保成为浙江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询价或询价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预计一周左右,请供应商自行把握时间。
★九、询价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
1、询价采购文件第七章“附件”中标明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加盖公章部分采用CA签章,签字部分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扫描上传。授权代表签字的,还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询价采购文件有特殊要求的按特殊要求签署盖章。
十、询价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电子询价响应文件:供应商应根据“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及本询价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询价响应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
2、以U盘或光盘存储的电子备份询价响应文件用封袋密封后递交。
3、电子备份询价响应文件须在封袋上注明:
(1)注明:“电子备份询价响应文件”;
(2)项目编号:NBITC-202630561GX(NG-X2026038);
(3)项目名称:宁波市公安局2026年车辆更新项目(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4)响应标项(如有多个标项须填写): ;
(5)在 年 月 日(规定的开启日期和时间)前不准启封;
(6)供应商的名称: 。
供应商须在包封上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标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不承担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十一、询价响应文件的递交
★1、电子询价响应文件:供应商应于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询价响应文件(含资格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上传到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
2、电子备份询价响应文件:
方式一:现场递交方式,供应商可安排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询价响应文件送至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七楼。
方式二:邮寄送达,送达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八楼,联系方式:应嘉奕
***。供应商邮寄后可将邮件单号发送至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电子邮箱(电子邮箱:nbitc@126.com)。各供应商应当确保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的密封包装在邮寄过程保持完好,并在邮寄包裹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因邮寄造成电子备份响应文件密封破损而不符合询价采购文件对响应文件的密封要求、或邮寄过程中导致电子备份响应文件未能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送达的,代理机构将拒绝其电子备份响应文件。各供应商自行考虑邮寄在途时间,响应文件送达时间以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实际签收时间为准。
电子备份询价响应文件不强制要求提交,但因电子询价响应文件未能按时解密或解密失败,供应商又未提交电子备份询价响应文件的,将被视为询价响应文件撤回,作无效响应处理。
2、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的电子备份询价响应文件,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4、询价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
询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递交的询价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补充、修改电子询价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上传,电子备份询价响应文件也应重新制作。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询价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要求撤销响应文件的,应向采购人提交正式文件。
十二、询价采购程序
1、代理机构在询价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唱价,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准时参加。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不参加的或迟到参加的,视同该供应商默认唱价记录,不得事后对唱价过程提出任何异议。
2、电子询价响应及评审程序:一阶段。
(1)宣布开始;
(2)响应截止时间后,供应商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在线解密,在线解密电子响应文件时间为开启响应标时间后半小时内。
(3)介绍开标现场的人员情况;
(4)宣读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开标纪律、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注意事项;
(5)供应商签署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6)供应商代表查验电子备份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开启“资格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宣读供应商名称、询价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以及采购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与记录,并做开标记录;
(7)报价记录签字确认;
(8)结束。
休会,询价小组对“资格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进行评审。
(9)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公布成交候选人名单及采购人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名单的时间和公告方式等;
3、特别说明:政府采购云平台如对电子化唱价及评审程序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程序操作。
本项目原则上采用政采云电子响应唱价及评审程序,但有下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代理机构将开启上述供应商递交的以U盘或光盘存储的电子备份响应文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模块,以完成唱价,电子响应文件自动失效。
(2)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2.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2.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
十三、评定成交的标准
1、采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组建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负责本项目的评审工作。
2、评审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3、询价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定成交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定成交的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十四、询价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将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在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应及时登录政采云平台,进行浏览并下载,未及时浏览下载的责任自负。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询价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前,不足3个工作日的,采购人应当顺延提交询价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影响询价响应文件编制的,则不受3个工作日的期限限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询价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十五、采购文件对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的相关规定
15.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评标、采购结果等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第二次提出的质疑视为质疑无效,采购人、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对于采购人、代理机构作出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提出质疑的除外)。
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获取招标文件时采购公告期限已届满的,为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中开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评审等环节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4)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发生澄清、修改、更正的,对经澄清、修改、更正的部分内容提出质疑的,为通知送达供应商之日或者澄清公告、更正公告发布之日。
15.2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包)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招标文件提出质疑。
项目设立、项目预算、采购方式、组织形式、进口产品核准、采购需求调查过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合同履约等不属于可质疑事项。
15.3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函格式和内容须符合财政部《质疑函范本》要求,供应商可到中国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财政部《质疑函范本》。
15.4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质疑函应当署名,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指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15.5 供应商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邮寄、现场递交的方式提交质疑函,鼓励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交。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交质疑函的,提出质疑日期为质疑函在电子交易平台提交当日;通过邮寄提交质疑函的,质疑供应商应在质疑期内交邮,并承担邮寄费用,提出质疑的时间为质疑函原件交邮的时间(以邮戳时间或快递收件时间为准);现场递交质疑函的,以采购人、代理机构出具的受理签收回执日期为准。供应商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不予接收。
15.6 采购人、代理机构将在收到合格的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事项不予处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
(1)潜在供应商未提供依法获取招标文件证据材料,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
(2)供应商未按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提供项目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对特定资格条件以外的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 ;
(3)未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 ;
(4)未通过资格审查,对评审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 ;
(5)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对符合性审查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
(6)未通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提出质疑的;
(7)提出质疑时间已超出法定质疑期的;
(8)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质疑,再次提出质疑的;
(9)质疑函未按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要求补充完善签署、盖章、联系方式 、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10)质疑供应商未按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提供属于潜在供应商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据的;
(1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未共同提出质疑的;
(12)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7 采购人、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招标公告。
★十六、预算价及最高限价
1、本项目设有预算价:标项一:
***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将视为无效投标。
2、不论投标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十七、招标代理服务费
1、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服务费参照2023年《宁波市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在此基础上下浮30%;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取。
2、中标供应商应在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本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3、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银行票汇款、电汇款。
账户名称: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江北支行
银行账号:940901542480000191
十八、合同授予
1.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合同签订形式:允许中标供应商采购合同盖章后送达或邮寄。
3.采购人应及时签订采购合同,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政采云平台录入公布合同信息,相关信息会自动同步到浙江政府采购网和宁波政府采购网,如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签订采购合同的,可以在政采云平台提交合同缓签申请。
十九、特别说明
1、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如下:
2、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本采购文件附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5、采购活动过程中,对供应商的“中小企业”资格认定,以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供应商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交声明函,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采购活动过程中相关采购当事人对供应商“中小企业”资格有异议的,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6、《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提交,如供应商为代理商,须自行采集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划分类型信息填入相应栏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7、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监狱和戒毒企业)提供自己企业的产品(服务)参加投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不予认可。
8、执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七章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能提供的不予认可。
9.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相关政策主要规定及供应商填写说明如下:
9.1相关政策主要规定:
一、本国产品标准
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
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
1.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2.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
4.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5.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二)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为:
(三)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
对特定产品,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的基础上,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
二、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
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三、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四、政策执行要求
(1)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规则。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内容见本采购文件附件)计算。
(2)有关证明文件。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样式见本采购文件附件,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
9.2供应商填写说明:
9.2.1供应商提供本国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办发〔2025〕34号规定的样式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或提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声明函》填写应完整、准确,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提供生产厂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提供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9.2.2财政部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在上述要求实施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在上述要求实施后,供应商应当按照项目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规定比例、关键组件、关键工序要求完整填写。
10.本项目不组织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
11.本文件未及事项,在签订合同时供需及使用方友好商定。
12.本招标文件解释权归采购人。
第三章 评定成交的标准
一、评审方法
1、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评议确认的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当出现评议确认的报价一样的情况时,推荐响应报价最低的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响应报价也相同时,则抽签决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先抽中的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2、《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3、本次采购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
4、本项目将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给予政策性因素技术加分,投标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供应商须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未按要求提供认证证书或认证证书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查询结果不相符的评标委员会将不予认可,不得享受技术加分。
5、本项目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供应商所投标产品为本国产品的,需提供符合国办发〔2025〕34号要求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将在符合性审查阶段对供应商所出具的《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完整性审查包括审查《声明函》的格式是否符合国办发〔2025〕34号样式要求、需要供应商填写的地方是否填写完整等;准确性审查包括审查填写的内容是否准确、是否一致等;评审中发现《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34号文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含)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价格扣除只用于评审过程,如中标(成交),中标(成交)价格仍按照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进行公示。
6、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二、询价小组
1、采购人依法组建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负责对询价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2、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询价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询价采购文件的询价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询价小组应当告知提交询价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三、评审程序
1、初步审查:包含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资格性审查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根据“附表1资格性审查表”的要求对询价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评审。符合性审查是指询价小组根据“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的要求对询价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评审。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中,有任意一项审查结论不合格的,作无效响应处理。
2、比较与评价:
(1)技术评议:满足《第五章 采购内容与技术需求》的要求,对这些条款的任何负偏离,作无效响应处理。
(2)商务评议:必须满足《第六章 商务条款》的所有要求,对这些条款的任何负偏离,作无效响应处理。
(3)报价评议:评议确认的报价=询价响应报价
3、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价格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1)询价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询价响应文件中报价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2)询价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则其报价将被拒绝。
4、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以评审价作为评议结果排名名次的根据,按照评审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若供应商评审价相同时,则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排序。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小组按照评审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1名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采购。
四、询价的澄清
1、询价小组在对询价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询价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做出必要的澄清。供应商的澄清不得超出询价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询价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政采云具体操作如下:
在评审过程中,如询价小组对询价响应文件有疑问,由评审组长将问题汇总后发函,或由采购代理机构代替发起。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前,予以回复。此回复将作为询价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路径:用户中心—项目采购—询标澄清
(1)政采云平台通过待办事项和短信提醒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前完成澄清。
(2)供应商在“询标澄清-待办理”标签页下选择状态为“待澄清”的项目,点击操作栏【澄清】。
(3)查看函内容,在澄清截止时间前上传澄清文件并对澄清文件进行签章。(注:澄清文件必须以PDF格式上传,文件大小:50M。)
(4)签章完成,文件名称处显示“已签章”,供应商可“撤回签章”修改澄清函和“查看文件”。
(5)确认澄清文件内容后,点击右上角【提交】;(注:供应商未对澄清文件签章,提交时,弹框提醒“澄清文件未签章,请进行签章操作”,如遇CA突发情况无法签章,供应商可点击【放弃签章并提交】提交澄清文件;反之则签章后再提交。)
(6)完成状态:供应商澄清文件提交成功后,在“询标澄清-全部”标签页下显示状态为“已澄清”。
3、询价现场,供应商安排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到场的,则由评审组长将问题汇总后向供应商发出书面“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供应商应对需要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澄清应当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或者加盖供应商公章。书面澄清将作为询价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4、供应商未在截止时间前完成澄清,将被视作自动放弃。
五、其他说明
1、采购人不向未成交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不退还询价响应文件。
附表1
资格审查表
| 序号 | 审查项目 | 要求 |
| 1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A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A2、营业执照副本(或电子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或其他登记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如果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2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 A3、中小企业声明函; A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需提供); |
注:1、上述资格证明文件未按询价采购文件要求附入询价响应文件中的,资格性审查不合格。
2、上述审查项目中,任意一项不符合的,资格性审查不合格。
3、采购人、代理机构将于询价当天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供应商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用记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供应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若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资格审查为不合格,其报价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若在询价当天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查询且一时无法恢复查询的,可在结果公示期间对确定成交候选人进行事后查询。确定成交候选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采购人将依法取消其成交资格。
附表2
符合性审查表
| 序号 | 审查项目 | 要求 |
| 1 | 询价有效期:符合第二章第六条的要求。 | 提供“询价函”。 |
| 2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1)询价响应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询价响应文件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 3 | 符合第二章“询价须知”第九、1条的要求。 | 询价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符合所述要求。 |
| 4 | 响应报价 | 本项目最高限价:146.8万元,超出最高限价的响应报价将视为无效投标。 |
| 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的响应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响应性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不能证明其响应报价合理性的;作无效响应处理。 |
| 评审小组经过审查,认定供应商响应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
| 5 | 对同个标项不允许提供两个询价响应方案 | 是否有两个询价响应方案。 |
| 6 | 评标委员会经过审查,认定供应商虚假应标、串通投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 (1)不同供应商的询价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询价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询价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询价文件相互混装。 | 不得有所述情形。 |
| 7 | 其他无效响应认定情形 | 商务条款响应表中有缺项、漏项且评审小组认定该缺项、漏项使得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
| 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认定情形。 |
| 参与同一个采购包(标段)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合理解释的,其询价(响应)文件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2.上传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3处(含)以上错误一致的; 4.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 5.不同供应商在相同Internet主机分配地址(相同IP地址)获取招标文件或网上投标的。 |
| 8 | 供应商不得在询价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 | 不得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
| 9 | 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实质性要求询价文件中“★”标记) | 符合所述要求。 |
| 10 | 异常低价审查 | 价格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①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 ②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50%的,即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 ③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④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
| 11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 供应商非联合体。 |
| 符合性审查结论 | |
注:1、上述审查项目中,任意一项不符合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
2、序号3-序号10在政采云上无须添加关联点。
3、上表条款10说明: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前述第①项至第⑤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③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投标供应商未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附表3
报价评议表
第四章 合同样本
(本合同为合同样稿,最终稿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
甲方(采购人):
乙方(成交供应商):
根据宁波市公安局2026年车辆更新项目(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项目编号:NBITC-202630561GX(NG-X2026038))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合同标的
|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 1 | 巡逻车 | 牡丹牌 MD5028XXU型 | 3辆 | | |
| 2 | 巡逻车 | 牡丹牌 MD5028XXU1型 | 4辆 | | |
| 3 | 运兵车 | 牡丹牌MD5040XYB2型 | 1辆 | | |
| 合计(元) | |
二、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为(大写): 元(¥ ),合同金额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包括货物出厂价(含增值税和其他税费)、人工费、包装费、运费、装卸费、改装调试费、培训费、质保服务费、税费、利润、技术资料的提供等交付使用前发生的所有费用(车辆购置税、上牌服务费、车辆保险费用除外),以及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等相关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三、质量要求
1、产品质量必须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它标准、规范(从严):具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规范的,按最新的标准及规范执行;具有行业标准及规范的,按最新的标准及规范执行;具有其他标准及规范的,按照最新的标准及规范执行。
2、质保期:车辆质保期:首保免费,整车保修免费质保期3年或15万公里(先到为准,改装部分免费质保期1年),若乙方给予延长质保期各部件质保期按乙方对外承诺的标准执行。从车辆验收合格,正式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若乙方在针对本项目的询价响应文件中承诺的质保期更优,则按乙方在针对本项目的询价响应文件中承诺的质保期执行。质保期内产品质量如出现问题乙方实行无条件免费更换。
3、乙方承诺所售商品,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严格执行国家车辆三包法政策。对于出现严重故障的零部件或者维修3次以上的零部件,采用更换总成的方式,保证维修质量。对于质保期内不能修复的产品/部件,乙方应在4个小时内免费更换备品备件(原厂)。更换后的货物质保期应重新计算。
4、质保期内,乙方应当提供7x24小时电话支持服务和24小时道路救援工作。接到故障通知后,乙方必须在30分钟内响应。对于影响产品正常运行的故障,乙方或产品制造商的工程师及其它相关技术人员必须在接到故障通知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查找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并工作至故障修妥完全恢复正常使用为止,一般故障要求保证在4小时之内修复,重大故障一般应当在24小时内修复,特殊情况要确保48小时内解决。如乙方未能按照要求提供售后服务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服务,所有与之相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在质保期结束前,须由乙方的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对产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的任何缺陷必须由乙方负责修复。在修复之后,乙方应将缺陷原因、修复内容等情况向甲方提交报告。
6、质保期届满后,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货物提供终身维护和技术咨询服务,且维修时只收取所需维修部件的成本费,服务内容应与质保期内的要求相一致。并提供每年1次免费巡检服务,免费检查及检修车辆。
四、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1、履行期限: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天内完成改装、供货调试并提交采购人验收合格,并协助甲方完成上牌手续。
2、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履行方式:供货方式
五、付款方式
1、付款进度安排: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作为预付款(即大写:人民币 元(¥ ));
2、其余款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支付余款(即大写:人民币 元(¥ ))。
2、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3、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成交供应商名称一致。
4、乙方凭以下有效文件与甲方结算:1)合同;2)乙方开具的合格的发票;3)成交通知书。
六、包装方式:货物包装和运输
1、货物的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和反复装卸,并且乙方应根据货物不同的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将承担因包装不当导致交付的合同标的物受损的责任。
2、乙方在交付产品的同时需向甲方提供有关货物的附随资料,如车辆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车辆检验报告、随配附件和工具等。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目录、安装图纸、使用说明书、质量证明及其他技术咨料(如有)。
七、安装与验收
1、安装调试(如有):乙方负责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证人员安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车辆制造及安装标准须符合《警用巡逻车》GA 1006-2012、《警用车辆产品分类及型号编制规则》GB/T 44641-202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巡逻车技术条件》Q320582/MD15-2021及我国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除上述规范以外的遵循国家现行的其它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如有新标准出台,以新标准为主。如合同期内相关标准有变更,从新标准实施日开始采用新标准。
2、验收标准:乙方应按询价采购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合格的、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车辆底盘和各组装部分的生产日期要求为2026年1月1日以后。提供原厂配件,终身维修。由乙方出厂的改装车,基型车及加装设备享受原厂商的全国联保。
3、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询价采购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是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有满意的性能,且外观、说明书等符合询价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货到后,初步验收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内。
4、安装调测完毕后,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最终验收(如有),乙方需负责安装后对甲方人员进行使用操作的培训,协助甲方调试直至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最终验收,验收结果以甲方签署的验收证明为准。终验期限为初步验收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果车辆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车辆具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5、乙方提供的车辆在使用前应自检:安装完毕后,要求乙方自行对所有车辆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验收标准的要求。
6、甲方组织进行验收时,乙方应派人员同甲方一起在甲方指定停车场时进行到货验收。甲方仅对产品的数量和外观进行检验,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所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若发现任何损坏及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更换,并妥善处理直至买方满意。此工作所发生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知识产权归属
乙方保证本项目的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第三方提出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之诉,则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九、保密
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获悉的甲方未向社会公开或只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信息、经验、技术、资料等,均为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及其雇员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甲方所提供的商业秘密,乙方及其雇员负有严格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且保密责任不因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而失效。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须无条件与甲方签定保密协议。项目完成后,乙方须把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数据完整归还甲方,并不得留存任何形式的复制品。
十、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本合同项下产品在交货、安装调试、验收及质保期等任何阶段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和验收标准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并选择下列一项或多项补救措施:
(1)由乙方采取措施消除设备缺陷或不符合合同之处,如果乙方不能及时消除缺陷,甲方有权自行消除缺陷或不符合合同之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由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2 日内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用新的技术资料替换有错误的技术资料或补供遗漏的设备或技术资料等,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退货,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产品的直接费用(运输、装卸、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产品的,应向乙方偿付拒收产品总值 5 %的违约金。
3、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合同款支付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付款总额 0.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合同总额的5%为上限。
4、乙方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额 6‰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约定日期 7 个工作日不能完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额 5 %的违约金。
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安装调试的,参照前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所交付的产品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询价通知书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产品,乙方愿意更换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产品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额 5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6、乙方未能按约定要求履行保修义务的,每辆车每发生一次应向甲方支付 2000 元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保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产品缺陷或乙方服务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任何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有关责任并作出相应赔偿。
7、因乙方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 5 %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违规出现转包和分包的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按合同总额30%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9、本合同项下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另行采购的费用、另行采购费的差额、维修费、向第三人支付的赔付款以及为主张自身权利所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公证费、检测费、差旅费等。
十一、争端的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向宁波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十二、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与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十三、税费
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税费由乙方负担。
十四、其它
1、本项目询价通知书及乙方响应文件为本合同附属文件,合同中未明确的以询价通知书为准。
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本合同文尾所载的联系方式为有效的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日后发生纠纷时包括法律文书在内的一切文件、信息送达的地址。相关文件、信息通过电子方式发送成功或/及投邮后5日即视为送达。如一方联系方式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或未及时通知方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4、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5、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应自行承担由于其行为所造成的自身以及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6、本合同出现下列情况时终止:期限届满时自行终止;出现合同中列出的终止事由;法律规定的终止事由。
7、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成交通知书;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及其附件。
8、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双方可签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4、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附件1:
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我方针对 项目,根据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并作以下承诺:
1、需要保密的信息:所有甲方提供给我方的“ 项目”采购需求、参保人员信息等信息资料。
2、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3、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或传播本次采购项目相关信息。
4、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本次采购项目相关信息。
5、采购文件、合同文件、保险保单以及相关技术文件专室放置、专盘存储、专人管理。
6、未经甲方审查批准,不擅自在互联网、通讯媒体等发表涉及此次采购项目相关内容或资讯。
7、采取尽可能的措施对所有来自甲方的信息严格保密,包括执行有效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
8、不可把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9、在收到信息后对该信息的保密期限为长期保密。
10、承诺仅把所接收到的本承诺书指定的保密信息用于本次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供相应服务时使用,不移做它用。
11、乙方保证不使用保密信息的引申义。
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接受采购人管理部门和采购人按国家规定做出的相关处罚。
甲方:宁波市公安局(盖章)
乙方: (盖章)
附件2:
廉政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方名称(以下称甲方):宁波市公安局
受托方名称(以下称乙方):
为加强项目采购中的廉政建设,规范项目采购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部门、单位关于政府采购(自行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本项目采购双方签订的 (采购合同、施工合同、代理合同、监理合同等)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者外),双方人员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就采购服务的设备、质量、费用、验收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违法违纪行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合同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向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负责人和从事该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在项目采购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在乙方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及其他消费活动;不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不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为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本人或亲属旅游、出国(境)等提供方便。
(四)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乙方中标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人或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和服务等。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活动,严格执行项目采购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二)不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支付的费用。
(三)不以任何理由宴请甲方工作人员或安排其他消费活动。
(四)不为甲方和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和装修住房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符合不良行为记录、公示规定的,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并列入甲方项目采购黑名单,不得参与甲方及所属单位任何项目采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三)乙方如将部分辅助项目分包的,乙方有责任向分包人交待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严格执行本合同之规定,分包人如有违反上述责任行为的,乙方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双方约定:在自觉履行合同的同时,由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负责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本合同作为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七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项目验收合格时止。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宁波市公安局项目监督部门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章 采购内容与技术需求
一、采购清单
|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 1 | 牡丹牌 MD5028XXU型巡逻车 | 3辆 |
| 2 | 牡丹牌 MD5028XXU1型巡逻车 | 4辆 |
| 3 | 牡丹牌MD5040XYB2型运兵车 | 1辆 |
备注1、本采购项目(标项)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应当按照上述采购货物(产品)清单规定的货物(产品)序号对应的货物(产品)名称逐一填入投标(响应)分项报价表,不得缺项漏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如为本国产品的,还应当按照上述采购货物(产品)清单规定的货物(产品)序号对应的货物(产品)名称填入《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提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对本国产品进行声明,缺项漏项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评审过程中本国产品的审查认定原则上以《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为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未进行声明的产品视为非本国产品,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认为属于《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可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除外。
有关规范及标准
车辆制造及安装标准须符合《警用巡逻车》GA 1006-2012、《警用车辆产品分类及型号编制规则》GB/T 44641-202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巡逻车技术条件》Q320582/MD15-2021及我国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除上述规范以外的遵循国家现行的其它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如有新标准出台,以新标准为主。如合同期内相关标准有变更,从新标准实施日开始采用新标准。
★三、技术参数(规格)要求
1、牡丹牌 MD5028XXU型巡逻车3辆,以下为1辆车的配置清单
| 序号 | 功能分类 | 设备名称/型号 | 数量 | 说明 |
| 1 | 车型 | 底盘整车 | 1台 | 吉利博越L(HQ6472D100) 1.5T DCT山河 改装后5座含司机 |
| 2 | 警用改装 | 外观改制 | 1套 | 04制式外观 |
| 车后装备箱 | 1套 | 车内装备箱(不可拆卸) |
| 长条警灯 | 1套 | 1.2M长条警灯带支架 |
| 3 | 监控系统 | 行车记录仪 | 1套 | 内存卡支持Class10以上的高速卡,内存容量16GB~256GB 9.35寸触摸屏 前录107°(H),57°(V) 后录105°(H),52°(V) F2.0 1440P (2560*1440P) |
| 云台摄像机 | 1套 (利旧) | 360°高清摄像机 |
| 车载监视屏 | 7寸触摸显示屏 |
| 移动取证系统 | 4G、WiFi图传,单北斗定位 |
| 车控器 | 键盘摇杆控制器 |
| 4 | 车内设备 | 急救箱 | 1套 | 含医用外科口罩、防水创口贴、医用弹力纱布绷带等不少于23种急救用品 |
| 灭火器 | 1套 | 2KG干粉灭火器 |
注:以上供应商所投货物参数应满足或优于采购文件要求的参数。
2、牡丹牌 MD5028XXU1型巡逻车4辆,以下为1辆车的配置清单
| 序号 | 功能分类 | 设备名称/型号 | 数量 | 备注说明 |
| 1 | 车型 | 底盘整车 | 1台 | 吉利星越L(JL6484D101) 2.0TD 两驱长风版 改装后5座含司机 |
| 2 | 警用改装 | 外观改制 | 1套 | 04制式外观 |
| 车后装备箱 | 1套 | 车内装备箱(不可拆卸) |
| 长条警灯 | 1套 | 1.2M长条警灯带支架 |
| 3 | 监控系统 | 行车记录仪 | 1套 | 内存卡支持Class10以上的高速卡,内存容量16GB~256GB 9.35寸触摸屏 前录107°(H),57°(V) 后录105°(H),52°(V) F2.0 1440P (2560*1440P) |
| 云台摄像机 | 1套 (利旧) | 360°高清摄像机 |
| 车载监视屏 | 7寸触摸显示屏 |
| 移动取证系统 | 4G、WiFi图传,单北斗定位 |
| 车控器 | 键盘摇杆控制器 |
| 4 | 车内设备 | 急救箱 | 1套 | 含医用外科口罩、防水创口贴、医用弹力纱布绷带等不少于23种急救用品 |
| 灭火器 | 1套 | 2KG干粉灭火器 |
| 5 | 辅料 | 电器辅助材料 | 1 套 | 电路控制器、保险、电气线束及开关等 |
| 装配辅助材料 | 1 套 | 易损件、小五金、板材、胶等 |
| 涂装辅助材料 | 1 套 | 自制件电泳、环氧、喷漆等 |
注:以上供应商所投货物参数应满足或优于采购文件要求的参数。
3、牡丹牌MD5040XYB2型运兵车1辆
| 序号 | 功能分类 | 设备名称/型号 | 数量 | 备注说明 |
| 1 | 车型 | 底盘整车 | 1台 | 全顺T8/JX6556TB-M6,国六排放,柴油,排量2.3T,最大功率128KW,轴距3750mm,改装后13座含司机 |
| 2 | 警用改装 | 外观改制 | 1套 | 04制式外观 |
| 车内装备箱 | 1套 | 车内装备箱(不可拆卸) |
| 长条警灯 | 1套 | 1.4M长条警灯带支架 |
| 爆闪灯 | 1套 | 红蓝频闪灯,红蓝一组 ,左右各2组,后围一组 |
| 3 | 监控系统 | 行车记录仪 | 1套 | 内存卡支持Class10以上的高速卡,内存容量16GB~256GB 9.35寸触摸屏 前录107°(H),57°(V) 后录105°(H),52°(V) F2.0 1440P (2560*1440P) |
| 4 | 辅料 | 电器辅助材料 | 1 套 | 电路控制器、保险、电气线束及开关等 |
| 装配辅助材料 | 1 套 | 易损件、小五金、板材、胶等 |
| 涂装辅助材料 | 1 套 | 自制件电泳、环氧、喷漆等 |
注:以上供应商所投货物参数应满足或优于采购文件要求的参数。
第六章 商务条款
| 序号 | 商务要求 |
| ★1 | 产品及服务质量保证 | 1)供应商所供应的产品及其所有部件必须是全新原装合格产品,在中国境内采购人拥有合法的产权和使用权。如发生产品与合同不符,采购人有权拒收或退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法定认证机构颁发的“CCC”认证证书。 3)在产品交付时,成交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人提供必备的相关资料。 |
| ★2 | 车辆质保期 | 首保免费,整车保修免费质保期3年或15万公里(先到为准,改装部分免费质保期1年)。 |
| ★3 | 合同履约期限 |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天内完成改装、供货调试并提交采购人验收合格。 |
| 4 | 交付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 5 | 质量标准 | 产品质量必须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它标准、规范(从严):具有国家标准及规范的,按最新的标准及规范执行;具有行业标准及规范的,按最新的标准及规范执行;具有其他标准及规范的,按照最新的标准及规范执行。 |
| 6 | 验收 | 按照询价通知书要求、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承诺)、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巡逻车技术条件》Q320582/MD15-2021及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
| ★7 | 签订合同时间 |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具体签约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
| ★8 | 合同款项支付条件及方式 | 1)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70%作为预付款;(若在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的,采购人可不予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支付约定以合同中约定为准。); 2)其余款项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支付余款; |
| 9 | 发票要求 | 1)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人每次支付费用前,依据相应的金额,先行向采购人提供足额且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应款项,否则采购人有权延迟支付相应费用而不被视为违约,亦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本项目合同签署的成交供应商名称与发票开具单位及收款单位一致,成交供应商不得以其他理由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求调整发票开具单位或收款单位(依法变更单位名称除外),否则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且须承担由此对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
| 10 | 履约保证金 | / |
| 11 | 售后服务要求 | 1)供应商承诺所售商品,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严格执行国家车辆三包法政策。对于出现严重故障的零部件或者维修3次以上的零部件,采用更换总成的方式,保证维修质量。对于质保期内不能修复的产品/部件,供应商应在4个小时内免费更换备品备件(原厂)。更换后的货物质保期应重新计算。 2)质保期内,供应商应当提供7x24小时电话支持服务和24小时道路救援工作。接到故障通知后,供应商必须在30分钟内响应。对于影响产品正常运行的故障,供应商或产品制造商的工程师及其它相关技术人员必须在接到故障通知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查找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并工作至故障修妥完全恢复正常使用为止,一般故障要求保证在4小时之内修复,重大故障一般应当在24小时内修复,特殊情况要确保48小时内解决。如供应商未能按照要求提供售后服务的,采购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服务,所有与之相关的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3)在质保期结束前,须由供应商的工程师和采购人代表对产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的任何缺陷必须由供应商负责修复。在修复之后,供应商应将缺陷原因、修复内容等情况向采购人提交报告。 4)质保期届满后,供应商对本合同项下货物提供终身维护和技术咨询服务,且维修时只收取所需维修部件的成本费,服务内容应与质保期内的要求相一致。并提供每年1次免费巡检服务,免费检查及检修车辆。 |
| 12 | 培训 | 1)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后,在采购人指定地点,由成交供应商的专业技术人员对采购人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培训效果达到采购人的使用人员能熟练使用本项目的设备部件。 3)培训结束后,供应商须继续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4)培训期间的技术资料由成交供应商提供。 5)提供产品的终身免费电话和邮件技术支持。 |
| 13 | 其他 |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于其行为所造成的采购人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损坏的责任,无论何种原因所造成,采购人均不负责。 |
注:标注“★”的商务条款均不得负偏离,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第七章 附件
A.资格文件
封面
正本
宁波市公安局2026年车辆更新项目(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项目编号:NBITC-202630561GX(NG-X2026038)
标 项:(如有多个标项)
(资格文件)
询价响应文件
供应商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A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致:采购人
我单位承诺:
我单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此承诺。
注:政府采购法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A2、营业执照副本(或电子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或其他登记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如果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A3、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宁波市公安局的宁波市公安局2026年车辆更新项目(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牡丹牌 MD5028XXU型巡逻车,属于工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牡丹牌 MD5028XXU1型巡逻车,属于工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牡丹牌MD5040XYB2型运兵车,属于工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供应商应按采购清单逐项列明货物的制造商信息。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详见询价采购文件第三章。
A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需提供)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注: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B.商务和技术文件
封面
正本
宁波市公安局2026年车辆更新项目(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项目编号:NBITC-202630561GX(NG-X2026038)
标 项:(如有多个标项)
(商务和技术文件)
询价响应文件
供应商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B1、询价函
致:宁波市公安局
(供应商全称) 授权 (全名、职务) 为全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宁波市公安局2026年车辆更新项目(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项目编号:NBITC-202630561GX(NG-X2026038))询价活动,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其服务,我方就本次询价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本项目报价为报价一览表载明的响应报价。
本报价已经包含了报价项目应纳的税金及询价文件规定的报价方式应包含的其它费用。本报价在报价有效期内固定不变,并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受利率波动的影响。
(2) 本报价响应文件自报价商之日起 90 天内有效。
(3) 保证遵守报价文件有关条款规定。
(4)若成交,我方将忠实地执行与采购人所签署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
(5)完全同意询价采购文件中有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条款,保证在成交后按照询价采购文件规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向贵方一次性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我方如逾期未交纳(含未足额)的,愿凭贵方开出的违约通知,按上述规定应交纳金额(含欠交纳)交纳违约金和滞纳的银行利息。对招标代理服务费交纳的异议,我方服从采购人的协调。
(6)我们郑重声明:我公司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我方与本询价有关的一切正式来往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B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不同页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B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询价响应文件由授权代表签字的须提供)
致:采购人
(供应商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授权 (授权代表姓名)为授权代表,参加宁波市公安局2026年车辆更新项目(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项目编号为NBITC-202630561GX(NG-X2026038),其在询价活动中的一切活动本公司均予承认。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附:
授权代表姓名:
授权代表身份证号码:
职务:
详细通讯地址:
传真: 电话: 邮编:
后附:授权代表身份证扫描件(不同页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B4、商务条款响应表
项目编号:NBITC-202630561GX(NG-X2026038)
项目名称:宁波市公安局2026年车辆更新项目(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注:须与“第六章 商务条款”逐项比较,如有偏离的,须在本表中列明,并提供详细的偏离说明。未逐项响应的,视作全部响应,无偏离。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B5、技术条款响应表
项目编号:NBITC-202630561GX(NG-X2026038)
项目名称:宁波市公安局2026年车辆更新项目(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注:须与“第五章 采购内容与技术需求”中的“二、技术要求”逐项比较,如有偏离的,须在本表中列明,并提供详细的偏离说明。未逐项响应的,视作全部响应,无偏离。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B6、供货进度安排及保障方案;
B7、售后服务方案;
B8、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
(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
(产品名称1)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名称1)的(关键工序)5在中国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
(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
(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名称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附件:
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
一、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
二、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三、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
四、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B9、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如有需提供)。
C.报价文件
封面
正本
宁波市公安局2026年车辆更新项目(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项目编号:NBITC-202630561GX(NG-X2026038)
标 项:(如有多个标项)
(报价文件)
询价响应文件
供应商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C1、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NBITC-202630561GX(NG-X2026038)
项目名称:宁波市公安局2026年车辆更新项目(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车辆名称 | 数量 | 本国产品/非本国产品 | 产地品牌 | 规格型号 | 单价 (元/辆) | 小计(元) |
| 1 | 牡丹牌 MD5028XXU型巡逻车 | 3辆 | | | | | |
| 2 | 牡丹牌 MD5028XXU1型巡逻车 | 4辆 | | | | | |
| 3 | 牡丹牌MD5040XYB2型运兵车 | 1辆 | | | | | |
| 报价(元) | 小写: 大写: |
| 本国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 | % |
备注:★1、大本采购项目(标项)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需求章节采购货物(产品)清单规定的货物(产品)序号对应的货物(产品)名称逐一填入报价一栏表,不得缺项漏项,有缺项漏项的价格审查做无效标处理。
2、本国产品/非本国产品栏进行二选一填写,填写本国产品或者非本国产品。
3、本国产品/非本国产品填写类别与技术商务符合性审查阶段审查通过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不符合的,原则上以《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的声明为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未进行声明的产品视为非本国产品,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认为属于《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可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除外。
4、大本国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含)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价格评审优惠,未填写的视为供应商放弃权利,不得享受价格评审优惠。
5、全部产品是指货物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包含的全部货物、服务产品。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C2、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如有需提供)
| 中小微行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制定) |
| 行业 | 中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微型企业 |
| 从业人员X(人) | 营业收入Y (万元) | 资产总额Z (万元) | 从业人员X(人) | 营业收入Y (万元) | 资产总额Z (万元) | 从业人员X(人) | 营业收入Y(万元) | 资产总额Z(万元) |
| 1、农林牧渔业 | | 500≤Y<20000 | | | 50≤Y<500 | | | Y<50 | |
| 2、工业 | 300≤X<1000 | 2000≤Y<40000 | | 20≤X<300 | 300≤Y<2000 | | X<20 | Y<300 | |
| 3、建筑业 | | 6000≤Y<80000 | 5000≤Z<80000 | | 300≤Y<6000 | 300≤Z<5000 | | Y<300 | Z<300 |
| 4、批发业 | 20≤X<200 | 5000≤Y<40000 | | 5≤X<20 | 1000≤Y<5000 | | X<5 | Y<1000 | |
| 5、零售业 | 50≤X<300 | 500≤Y<20000 | | 10≤X<50 | 100≤Y<500 | | X<10 | Y<100 | |
| 6、交通运输业 | 300≤X<1000 | 3000≤Y<30000 | | 20≤X<300 | 200≤Y<3000 | | X<20 | V<200 | |
| 7、仓储业 | 100≤X<200 | 1000≤Y<30000 | | 20≤X<100 | 100≤Y<1000 | | X<20 | Y<100 | |
| 8、邮政业 | 300≤X<1000 | 2000≤Y<30000 | | 20≤X<300 | 100≤Y<2000 | | X<20 | Y<100 | |
| 9、住宿业 | 100≤X<300 | 2000≤Y<10000 | | 10≤X<100 | 100≤Y<2000 | | X<10 | Y<100 | |
| 10、餐饮业 | 100≤X<300 | 2000≤Y<10000 | | 10≤X<100 | 100≤Y<2000 | | X<10 | V<100 | |
| 11、信息传输业 | 100≤X<2000 | 1000≤Y<100000 | | 10≤X<100 | 100≤Y<1000 | | X<10 | Y<100 | |
|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00≤X<300 | 1000≤Y<10000 | | 10≤X<100 | 50≤Y<1000 | | X<10 | Y<50 | |
| 13、房地产开发经营 | | 1000≤Y<200000 | 5000≤Z<10000 | | 100≤Y<1000 | 2000≤Z<5000 | | Y<100 | Z<2000 |
| 14、物业管理 | 300≤X<1000 | 1000≤Y<5000 | | 100≤X<300 | 500≤Y<1000 | | X<100 | Y<500 | |
|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00≤X<300 | | 8000≤Z<120000 | 10≤X<100 | | 100≤Z<8000 | X<10 | | Z<100 |
| 16、其他未列明行业 | 100≤X<300 | | | 10≤X<100 | | | X<10 | | |
| 说明 1、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2、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3、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