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关于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中央财政国土绿化项目的征求意见

所属地区:浙江台州市 发布日期: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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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浙江 台州市 采购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中央财政国土绿化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协议书(仅供参考,以实际签订为准) 项目(项目名称)经 (甲方)以招标文件(项目编号: )进行公开招标。甲方确定 (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含询标澄清文件)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 e.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第一条 项目内容 1、服务内容: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2、合同履行时间:(具体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3、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第二条 合同金额
序号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单价(元)数量小计(元)
…………
总计(元):
第三条 款项支付 1、本合同中甲乙双方之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2、支付方式: 2.1合同生效且具备支付条件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 2.2待项目全部完成提交成果并通过验收后1个月内付至合同价的100%。 注:最终解释权归甲方。乙方需提供同等金额的正规票据(发票或收据,应符合甲方财务管理要求) 3、甲方应及时将合同款付至以下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注:提供的开户银行应为乙方基本结算账户。 第四条 乙方投入本项目团队人员
序号姓 名性 别年 龄在本项目中担任岗位身份证号
第五条 履约验收 1、验收标准:合格(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投标承诺以及国家、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2、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文件精神要求,最终成果须通过甲方组织的专家评审验收,乙方应配合甲方的验收工作,及规划相关部门备案工作。 第六条 成果材料和保密约定 1、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内容向甲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计划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3、乙方承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要求,做好有关保密工作。乙方保证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息、文件等对第三方保密,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 第七条 服务质量保证 1、 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规定及投标承诺的技术要求、服务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服务。 2、服务期内因乙方服务本身的质量问题而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服务成果的,须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并负责处理赔偿和补救措施。 第八条 转包或分包 1、本合同范围的服务或货物,应由供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 2、 除非得到需方的书面同意,供方不得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 3、 如有转让和未经需方同意的分包行为,需方有权给予终止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服务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款项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款项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能如期提供服务的,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款项的千分之六作为违约金。乙方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仍不能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未能如期提供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十二条 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了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如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必须由浙江(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应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采购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及评标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询标纪要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4、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 地址: 法定(授权)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地址: 法定(授权)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需求 一、项目背景 为确保项目科学落地、规范实施,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管理规定(试行)》中“作业设计为国土绿化施工图、路线图”的核心要求,结合已确定的建设任务,特开展项目作业设计与落地上图工作。通过精准的设计规划,为天台县国土绿化工作提供坚实的科学支撑,助力构建生态稳定、文化彰显、产业协同的绿色发展新格局,推动县域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服务内容 (1)项目作业设计编制。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森林质量提升75800亩、生物防火隔离带7公里等。 (2)落地上图。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土绿化项目落地上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对本次项目作业设计地块进行设计上图。 三、项目要求 (1)项目作业设计编制。按照本次项目相关要求和国家作业设计相关文件开展编制工作,分阶段完成初步设计及作业设计工作。初步设计包括项目实施区位的现状分析、设计原则、总体布局、建设模式等。作业设计投资以地块为单位分人工、机械、材料等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表、设计图纸等内容。设计说明书包括建设思路,分类型建设面积,林木间伐、林地清理、整地、栽植、管护等技术要求,苗木规格及需求、苗木管理等。作业设计表包括小班(地块)基本情况表、绿化模式设计表、分小班(地块)树种配置及工序设计表、项目工程费用投资概算一览表,苗木总需求及分小班(地块)苗木需求表等。作业设计图纸包含分区块索引图、地块分布图、小班设计图等。 (2)落地上图。包括设计落图,根据落地上图技术方案要求填写图斑信息,并进行属性因子逻辑质检。成果须通过相关部门审核。 四、技术指标 《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23);《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24);《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15);《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690-2017);《林木采伐技术规程》(GB/T45088-2024);《退化林修复技术规程》(GB/T44351-2024);《退化防护林修复技术规程》(LY/T3179-2020);《乡村绿化技术规程》(GB/T 44347-2024);《森林抚育目标树选择和密度控制技术规程》(DB33/T2143-2018);《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等级》(DB33/T177-2014);《常绿阔叶林目标树经营技术规程》(DB33/T2441-2022);《森林抚育目标树选择和密度控制技术规程》(DB33/T2143-2018);《常绿阔叶林目标树经营技术规程》(DB33/T2441-2022);《林木采伐技术规程》(DB33/T1315-2023);《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管理规定》(林生发〔2025〕5号)等。 注:如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规范,按最新的标准及规范执行。行业标准及规范,按最新的标准及规范执行。与本项目有关的服务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质量标准。其它相关标准及规范,按最新的标准及规范执行。 五、成果及验收要求 1.根据相关要求及采购人要求,形成相关内容数据成果并提交采伐作业设计书等。成果提交形式如下: (1)初步设计及作业设计pdf文件及纸质成果(包括文本、相关附表、附图),一式4份。 (2)作业设计数据库1套,包括分乡镇矢量数据(平板及手机格适配格式)。 成果报告的形式及份数按采购人需要提供可以进行调整;成果设计内容必须清晰完整,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要求;成果应完整、准确地阐述项目意图和建设内容,并通过专家评审;中间交流成果及评审材料数量根据采购人要求确定;涉及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成交供应商需要按照采购人要求完成“落地上图”和技术交底工作,如涉及工程变更则成交供应商须配合采购人完成相关设计变更工作等。 3.本次编制成果须经采购人审核合格通过。成果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许可,成交供应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受委托完成的修编成果,否则采购人有权对此追究法律责任。 六、服务期限及质量要求 2026年8月31日前完成初步设计和作业设计,项目成果须通过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成果质量须满足浙江省林业局的相关要求。 七、其它要求 1.保密要求 (1)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供应商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保密管理及保密知识教育。 (2)供应商须承担与此有关的技术情报和数据资料的保密责任。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及数据成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均要求按照《国家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验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浙江省现行技术标准,按招标文件以及合同规定质量和时间要求及时提交成果,成果以省局审核通过即为合格,不再另行组织验收。 八、付款方式 合同生效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作为预付款,待项目全部完成提交成果并通过验收后1个月内付至合同价的100%。中标人需提供正式发票。 (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合同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采购人在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之前,有权要求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与预付款金额相对应的担保措施,担保措施可以是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 注意事项:为了更好地实现采购目标,磋商小组可以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对采购需求、合同草案作出实质性变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收到修改采购文件的通知后,可以决定是否继续参加磋商活动。 第五章 磋商评审办法 一、采购组织机构将组织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 为公正、公平、科学地选择成交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的评审。 一、总则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其中价格分10分、商务技术分90分两部分。合格供应商的评标得分为各项目汇总得分,成交候选资格按评标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为候补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名第三的供应商为第三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2位。 供应商评标综合得分=价格分+商务技术分 二、评标内容及标准 (一)价格分(10分) 1.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作为磋商基准价,其报价得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磋商最后报价)×10%×100。 2.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文件之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原与其他采购人签订的包含本次主要采购服务内容的采购项目合同(如一份采购项目合同中不能完全包括本次主要采购服务内容的,可以提供多份采购合同来完全包含本次主要采购服务内容)及提供完成本次主要采购服务内容的报价测算清单等资料【测算清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团队在本项目服务期的人工工资(提供上年度银行工资流水佐证)、奖金(包括上年度年终奖,提供银行工资流水佐证)、个人及企业需缴纳的四险一金、物料费、维保期间费用、其他费用、税金、培训、服务、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及不可预见费等所需的全部费用】。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4、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说明: (1)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供应商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评标委员会依据《中小企业声明函》来审查供应商是否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中标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2)根据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属于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满足财库〔2017〕141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3)根据财库〔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同一供应商,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优惠只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以上证明材料不提供或提供不全的视为自动放弃优惠政策。 注:①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强制采购政策 根据财库〔2019〕9号文件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强制采购品目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编制在投标文件中,否则无效。(注:本项目执行最新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 (3)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优先采购政策 根据财库〔2019〕9号文件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优先采购品目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编制在投标文件中。(注:本项目执行最新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 (4)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1)采购人优先采购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自主创新产品。 2)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业绩分为满分。 (5)政府绿色采购扶持政策 1)修缮、装修类项目采购建材的,采购人应将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性能、指标等作为实质性条件纳入采购文件和合同。 2)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二)商务技术分(90分) 1.磋商小组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投标技术参数或方案充分审核后,进行综合评定独立打分,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 2.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情况在分值范围内独立打分(具体分值设定详见表格),小数点后保留一位小数。商务技术分按照磋商小组成员的独立评分结果汇总后,取全部磋商小组成员评分值的算术平均分,计算公式为: 商务技术文件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评分合计数)/(磋商小组组成人员数) 3.本次商务技术文件评分具体分值细化条款如下表: ①电子响应文件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如证书、合同等)应清晰可辨,如供应商提供的证书扫描件因模糊不清或一些影响评分的重要内容缺失或不够明确而造成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做出对供应商不利的评审,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②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浙财采监〔2025〕2号文件规定,评审结束后,合同签订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网站查询、原件核对等方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涉及客观分评审内容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如需提供原件核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配合。
序号评审项目评分标准分值
1类似业绩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类似项目业绩的,每个得0.5分,最高得1分。 注:是否属于类似项目业绩由评审小组根据合同的内容、特点等与本项目的类似程度进行认定,须提供合同原件扫描件,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1分
2认证体系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3分。 注: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相关证书原件扫描件,否则不得分。3分
3人员配备情况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①具有林业相关专业正高职称的得3分,副高职称的得1分。 注:须提供人员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件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截至开标截止时间前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未提供的不得分。职称证书颁发机构须为人社系统及行业职称评审主管机构。3分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其他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 1.具有林学、园林、森林经理学、森林培育、生态学专业的,每提供1个工种专业人员的得1分,最高得5分。(同一人员有多个专业的,只计一次分。) 注:须提供以上人员相关学历证书原件扫描件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截至开标截止时间前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未提供的不得分。 2.具有林业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每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6分。(同一人员按最高职称计一次分。) 同一人员满足以上两项的,可累计加分。 注:须提供以上人员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件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截至开标截止时间前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未提供的不得分。 3.拟投入本项目的其他人员12人及以上的得4分,9-11人得2分,6-8人得1分,其他不得分。 注:须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截至开标截止时间前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未提供的不得分。15分
4项目理解根据投标人对项目背景的认识充分,对国家、省级、市级等政策文件精神理解全面性、准确性进行评审打分。 (评分范围:6分、5分、4分、3分、2分、1分、0分)6分
5任务目标根据投标人对项目地的森林资源了解情况及项目目标任务定位情况的准确性、全面性、合理性进行评审打分。 (评分范围:6分、5分、4分、3分、2分、1分、0分)6分
6研究框架思路根据投标人对项目的研究框架思路是否清晰完整,技术路线是否科学可行进行评审打分。 (评分范围:6分、5分、4分、3分、2分、1分、0分)6分
7实施方案针对本项目的实施方案是否全面、是否符合实际且具有可操作性进行评审打分。 (评分范围:6分、5分、4分、3分、2分、1分、0分)6分
8进度保证措施根据投标人进度保证措施、进度计划编制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审打分。 (评分范围:6分、5分、4分、3分、2分、1分、0分)6分
9安全文明作业根据投标人针对应急预案、突击保障、突发问题解决、故障响应速度及处理方案等方面的科学性、全面性、实用性进行评审打分。 (评分范围:6分、5分、4分、3分、2分、1分、0分)6分
10质量保证措施根据投标人针对质量保证措施的全面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审打分。(评分范围:6分、5分、4分、3分、2分、1分、0分)6分
11重难点分析及解决措施根据对本项目的重点和难点把握是否准确,分析是否到位进行评审。 (评分范围:6分、5分、4分、3分、2分、1分、0分)4分
根据提出的对策、思路与解决方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进行评审。 (评分范围:6分、5分、4分、3分、2分、1分、0分)4分
12档案管理 及保密管 理措施根据投标人在项目数据档案管理、保密制度及保密数据管理员配备等方面的规范性、制度健全性和执行力等进行综合评分。 (评分范围:6分、5分、4分、3分、2分、1分、0分)6分
13售后服务承诺根据投标人售后服务承诺的可行性、完整性,服务承诺落实的保障措施、维护人员安排是否合理进行评审打分。 (评分范围:6分、5分、4分、3分、2分、1分、0分)6分
14合理化 建议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出的合理建议是否合理、可行进行评审打分。 (评分范围:6分、5分、4分、3分、2分、1分、0分)6分
(三)重新评审 评审结果形成后,除下列情形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重新评审: (一)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 (二)分值汇总计算错误; (三)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 (四)客观分评分不一致; (五)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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