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墟街道TOD4#(部分)、6#拆迁地块
围墙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电子交易)
项目编号:KXZJ-2026033(C)
采购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梅墟街道办事处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五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六章 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公告日期:2026年04月
***日
项目概况
梅墟街道TOD4#(部分)、6#拆迁地块围墙工程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下载)磋商文件,并于2026年05月12日09点00分00秒(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KXZJ-2026033(C)
项目名称:梅墟街道TOD4#(部分)、6#拆迁地块围墙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
***.06
最高限价(元):
***.06
采购需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
标项一:
标项名称: 梅墟街道TOD4#(部分)、6#拆迁地块围墙工程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06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梅墟街道TOD4#(部分)、6#拆迁地块围墙工程施工总承包及保修期服务,具体以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为准,供应商可点击本公告下方“浏览招标文件”查看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后开始至双方合同义务完全履行后截止,其中工期要求为
***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活动。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的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4.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
三、获取磋商文件
时间:2026年04月
***日至2026年05月11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磋商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磋商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磋商文件);
售价(元):0 。
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
截止时间: 2026年05月12日09点00分00秒前(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6年05月12日09点00分00秒(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
(1)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详见磋商文件的第二部分总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电子招投标的说明:①电子招投标:本项目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进行招投标活动;②投标准备:注册账号--点击“商家入驻”,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料填写;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并安装;③磋商文件的获取: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CA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磋商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磋商文件;④响应文件的制作: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中完成“填写基本信息”“导入响应文件”“标书关联”“标书检查”“电子签名”“生成电子标书”等操作;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托政采云平台完成本项目的电子交易活动,平台不接受未按上述方式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进行投标活动;⑥对未按上述方式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该文件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处理;⑦不提供磋商文件纸质版;⑧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寄方式递交备份响应文件1份。备份响应文件的制作、存储、密封详见磋商文件第二部分第8点—“备份响应文件”;⑨响应文件的解密:供应商按照平台提示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投标供应商递交了备份响应文件的,以备份响应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响应文件撤回。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响应文件自动失效。供应商仅提交备份响应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响应文件的,投标无效;⑩具体操作指南: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梅墟街道办事处
地 址:宁波高新区梅墟街道枫香路378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
质疑联系人:许老师
质疑联系方式:0574-884876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云彩路487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
质疑联系人:邬力
质疑联系方式:0574-8
***33570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宁波高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地 址:宁波高新区广贤路999号
传 真:/
联 系 人:王老师
投诉电话:0574-89288727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
| 序号 | 事项 |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
| 1 | 项目属性 | 工程类。 |
| 2 | 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标的:梅墟街道TOD4#(部分)、6#拆迁地块围墙工程; 属于: 建筑业 ;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3 | 分包 | ¨ A同意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分包。þ B不同意分包。 |
| 4 | 开标前答疑会 或现场考察 | A不组织;供应商可自行对本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在勘察过程中,供应商自行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B组织,时间: / ,地点: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
| 5 |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 (1)资格证明文件:见磋商文件第二部分11.1。 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视为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投标无效。 |
| (2)资信证明文件:根据采购文件第四章中的评标标准提供。 |
| 6 | 报价要求 | (1)磋商响应文件报价表是报价的唯一载体,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填写的报价与磋商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磋商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为准。磋商响应文件中价格全部采用人民币报价。磋商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 (2)最终响应单价按总价同比例调整(特殊要求除外)。 (3)最终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磋商响应文件无效: ①磋商响应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最终报价的; ②最终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③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④供应商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 |
| 7 | 中小企业 信用融资 | 供应商成交后也可在“政采云”平台申请政采贷: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融资服务】,可在热门申请中选择产品直接申请,也可点击云智贷匹配适合产品进行申请,或者在可申请项目中根据该项目进行申请。 |
| 8 | 备份磋商响应 文件送达地点 和签收人员 | (1)采用邮寄方式提交备份响应文件,需按以下要求递交: 供应商须在2026年05月11日16:00(北京时间)前将备份响应文件邮寄至规定地点,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签收。各供应商自行考虑邮寄在途时间,邮寄过程中无论何种因素导致备份响应文件未按时递交的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备份响应文件递交时间以招标代理实际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为准。迟到的备份响应文件将被拒收。请各供应商确保密封包装在邮寄过程密封包装完好,并在邮寄包裹上注明项目名称,因邮寄过程的密封破损造成不符合开标要求的,本招标代理及采购人概不负责。 备份响应文件邮寄地址为: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云彩路487号 收件人:王慧慧 联系方式:***、113857873634 (2)采用现场递交方式递交电子备份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在投标当天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宁波高新区广贤路997号行政服务中心南楼3楼开标室。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强制或变相强制投标人提交备份响应文件。 |
| 9 | 预成交供应商及成交供应商数量 |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预成交供应商,并由采购人按推荐顺序,确定排序第一的预成交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
| 10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1、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11>354号通知和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按工程费率标准下浮20%,根据成交金额为基数计算向成交供应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2、代理服务费汇入以下账户 户名: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宁波银行鄞州支行 账户:5***10122000097556 |
磋商文件对磋商响应函附录条款的要求
| 序号 | 条款内容 | 约定内容 | 供应商承诺 |
| 1 | 项目经理 | 姓名: | (此列,供应商必须承诺“同意”) |
| 2 | 工期 | *** 日历天 | |
| 3 | 缺陷责任期 | 自整体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 |
| 4 |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 签约合同金额的1% | |
| 5 | 延误合同工期赔偿标准 | 500元/天 | |
| 延误合同工期赔偿标准 | 履约担保金额的50%,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 |
| 6 | 未达到工程质量验收一次性合格标准违约金限额 | 履约担保金额的***%,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 |
| 7 | 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 | 履约担保金额的10%,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 |
| 8 | 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承诺违约金限额 | 履约担保金额的10%,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 |
| 9 | 是否同意采购文件其它内容 | 要求供应商承诺“同意” | |
| 10 | 是否同意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 | 要求供应商承诺“同意” | |
| 备注:1、供应商承诺一列,供应商必须承诺“同意”; 2、供应商在响应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
一、总则
适用范围
本磋商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采购邀请、响应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开启、资格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磋商、评审、成交供应商确定、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人。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2.3 “供应商”系指是指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 “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
2.5“电子签名”系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
2.6“电子交易平台”系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2.7 “★”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þ” 系指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系指不适用本项目的要求,“※”系指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1 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3.2 支持绿色发展:本项目不适用
3.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3.3.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3.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工程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3.3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3.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最终报价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3.5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3.6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3.7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3.8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4支持创新发展:本项目不适用
4. 询问、质疑、投诉
4.1在线询问、质疑、投诉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4.2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4.3供应商质疑
4.3.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4.3.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4.3.2.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供应商获得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3.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
4.3.2.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3.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3.3.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4.3.3.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4.3.3.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3.3.4事实依据;
4.3.3.5必要的法律依据;
4.3.3.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需一式三份。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4.3.4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4.3.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3.6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4.4供应商投诉
4.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4.4.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4.4.3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4.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5. 特别说明
5.1关于分公司投标
除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外。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以分支机构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只能以法人身份参加。
5.2关于知识产权
5.2.1 供应商必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如有第三方向采购人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主张,该责任应由供应商承担。
5.2.2 响应报价应包含所有应向所有权人支付的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
5.2.3 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5.3供应商的风险
5.3.1 供应商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和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和资料导致的风险由供应商承担,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5.3.2 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本次采购活动终止致供应商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磋商文件的构成、澄清、修改
5.磋商文件的构成
5.1 磋商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附件:
5.1.1竞争性磋商公告;
5.1.2供应商须知;
5.1.3采购需求;
5.1.4评审办法;
5.1.5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5.1.6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5.2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6.1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6.2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将同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依法应当公告的,将按规定公告,同时视情况延长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和响应文件开启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提交响应文件
7. 磋商文件的获取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8.磋商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采购人组织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磋商前答疑会的,潜在供应商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磋商前答疑会。
9.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需缴纳磋商保证金。
10. 响应文件的语言
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1. 响应文件的组成
11.1资格文件:
11.1.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11.1.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投标供应商如果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11.1.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1.1.3.1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11.1.3.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11.1.3.3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有);
11.1.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
11.2商务技术文件:
11.2.1响应函;
11.2.2磋商响应函附录;
11.2.3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11.2.4符合性审查资料;
11.2.5商务、技术偏离表;
11.2.6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11.2.7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11.2.8其他供应商认为应提交的资料(如有)。
11.3报价文件:
11.3.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11.3.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1.3.3其他供应商认为应提交的资料(如有)。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响应文件无效;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响应文件无效。
12. 响应文件的编制
12.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章。各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请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规定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磋商小组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供应商的风险。
12.2供应商进行电子投标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磋商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12.3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
13.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
13.1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格式要求进行签署、盖章。★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13.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13.3磋商文件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的要求适用于电子签名。
14. 响应文件的提交、补充、修改、撤回
14.1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14.2电子交易平台收到响应文件,将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响应文件。
14.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情况延长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以前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至新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15.备份响应文件
15.1供应商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响应文件后,还可以在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响应文件1份,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强制或变相强制供应商提交备份响应文件。
15.2备份响应文件须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制作生成,并储存在DVD光盘、U盘等存储介质中。备份响应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加盖公章并注明采购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联合体参与的,包装物封面需注明联合体,并注明联合体成员各方的名称和联合协议中约定的牵头人的名称)。不符合上述制作、存储、密封规定的备份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或者被拒绝接收。
15.3直接提交备份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于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前在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载明的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将备份响应文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响应文件。
15.4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先将备份响应文件按要求密封和标记,再进行邮政快递包装后邮寄。备份响应文件须在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之前送达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备份响应文件送达地点;送达时间以签收人签收时间为准。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响应文件。邮寄过程中,电子备份响应文件发生泄露、遗失、损坏或延期送达等情况的,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5.5供应商仅提交备份响应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无效。
16.响应文件的无效处理
有磋商文件第四章4.2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无效:
17.响应文件有效期
17.1响应文件有效期为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响应文件无效。
17.2响应文件合格投递后,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起,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有效。
17.3在原定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开启、资格审查与信用信息查询
18.响应文件开启
18.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响应文件开启,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启。
18.2响应文件开启时,电子交易平台按响应文件开启时间自动提取所有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按照平台提示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
18.3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供应商提供了备份响应文件的,以备份响应文件作为依据,否则视为响应文件撤回。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响应文件自动失效。
19、资格审查
1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19.2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与资格条件相应的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的,视为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其响应文件无效。
19.3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19.4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再评审。
20、信用信息查询
20.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资格审查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供应商接受资格审查时的信用记录。
20.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现场查询的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将与磋商文件一起存档。
20.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0.4联合体信用信息查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五、评审
21. 磋商小组将根据磋商文件和有关规定,履行评审工作职责,并按照评审方法及评分标准,全面衡量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的响应情况。对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排出推荐成交的供应商的先后顺序,并按顺序提出授标建议。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办法。
六、成交供应商确定
22. 确定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评审报告送交、采购结果确定和结果公告均在线完成。为进一步提升采购结果确定效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将评审报告在线送交采购人。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线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通知书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同时发出。
23. 成交通知与成交结果公告
23.1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编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以纸质形式进行成交通知。
23.2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开标记录、资格审查情况、评审专家抽取规则、符合性审查情况、未成交情况说明、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评分汇总及明细。
23.3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七、合同授予
24. 合同主要条款详见第五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25. 合同的签订
25.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按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如成交供应商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
25.3如签订合同并生效后,供应商无故拒绝或延期,除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给予通报。
25.4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采购代理服务费、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等相关费用。
25.5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等内容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自动备案。
26. 履约保证金(如有)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缴纳最高比例由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鼓励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采购单位鼓励供应商采取履约保函形式提供信用保证;供应商提供保函的,采购单位不得拒收。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延迟退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平台-【金融服务】—【我的项目】—【已备案合同】以保函形式提供:1、供应商在合同列表选择需要投保的合同,点击<保函推荐>。2、在弹框里查看推荐的保函产品,供应商自行选择保函产品,点击<立即申请>。3、在弹框里填写保函申请信息。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中标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400-903-9583。
27.预付款(如有)
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20%。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前台大厅选择金融服务 - 【保函保险服务】出具预付款保函,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中标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400-903-9583。
八、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
28. 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28.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8.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8.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28.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8.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29.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九、验收
***.验收
***.1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2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3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4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前附表
| 序号 | 项目 | 采购需求内容 |
| 1 | 采购内容 | 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及本章。 |
| 2 | 单位及数量 | 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及本章。 |
| 3 | 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 详见本章。 |
| 4 | 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 详见本章。 |
| 5 | 采购标的需执行的标准 | 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机构所有相关的技术规范与标准,且确保所采用的技术规范、标准必须是国家或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无论此版本在此有无提及。 |
| 6 | 技术规格要求 | /。 |
| 7 | 物理特性要求 | /。 |
| 8 | 质量、安全要求 | /。 |
| 9 | 服务标准、期限、效率(培训等) | 详见本章。 |
| 10 | 验收标准 | 按照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及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签订的合同为标准进行验收。 |
| 11 | 现场踏勘 | 本项目不统一组织现场勘察,供应商可自行对本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在勘察过程中,供应商自行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
一、商务要求表
| 项目 | 采购要求 |
| ★响应报价及 费用 | (1)本项目采用统一下浮率报价,报价格式为下浮XX%(前面不允许出现负号,否则视为超过限价,作无效标处理)。 (2)预算金额:人民币***.06元。 (3)最高限价:人民币***.06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作无效标处理。其中工程暂估价(含暂定综合单价)0元(含税价)、暂列金额0元(含税价)及其他不可竞争费0元(含税价),供应商不得修改其数额,否则其响应无效。 (4)本项目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劳务、材料、机械、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规费、意外责任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等,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一切一般风险、责任和义务,也包括了定额中明示和暗示的所有工作内容和费用以及相关措施费用、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的一切费用。凡影响响应报价的所有相关费用应列入本次报价中。成交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施工工序等情况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工期等的要求。如漏报,最终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成交人承担,采购人一律不予承担。 注:本工程合同综合单价应以采购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编制报告为基础,按成交下浮率(合同下浮率)进行浮动后的价格(暂估价、暂列金额、其他不可竞争费不参与下浮) (6)不论成交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采购有关的全部费用。 |
| ★合同履约期限 | 自合同签订生效后开始至双方合同义务完全履行后截止。 |
| ★工期 | ***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 |
| ★质量保证期 (缺陷责任期) | 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 ★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 | 履约保证金金额(人民币):签约合同价的1%; 履约保证金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7日内;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项目验收合格后十日内退还,但如成交供应商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权在其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获得相应赔偿,不足部分采购人有权继续向成交供应商追偿。 |
| ★付款方式 | 1、预付款支付: 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采购人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签约合同价款的***%作为工程预付款(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表示无需预付款或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可不适用本条款),成交供应商需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等额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85%; 3、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完成,成交供应商提交所有资料(含已备案的竣工资料、完整的结算资料),采购人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100%(扣除所有违约金及罚款)。 备注:①成交金额不是最终结算金额。②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支付按合同条款6.1.6执行。③除预付款,每阶段付款前成交供应商需提供对应金额且符合采购人财务制度要求的发票,采购人于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应付款项,成交供应商未及时提供发票的,采购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
| 质量要求 | 按国家及行业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 |
| 安全要求 | 合格。 |
| 其他说明 |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合同条款,其中联系单管理按街道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
二、磋商内容清单及技术规格要求
1、技术需求
1.1依据设计文件和采购文件的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浙江省、宁波市或行业,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1.2施工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采购人要求进行,完成后满足采购人要求;
1.3现场项目经理必须专职履行现场管理工作。如有违反,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人负责,但征得采购人同意的除外。
1.4供应商应使用训练有素的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按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规范施工。
1.5供应商需提供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布置,施工设备、原材料堆放,安全警示等)。
1.6供应商需提供项目合理化建议(包括但不仅限于施工方案等)。
1.7施工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施工进度管理与控制、安全文明施工体系与措施、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和布置等),并经采购人批准。
1.8提供售后服务响应情况(确保按时到达的承诺、故障响应,处理及时响应等)。
1.9成交人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并自检合格,经采购人复查同意,并在相关部门共同参加下完成实体检测,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可申请工程验收。采购人按国家、行业规范标准、地方规定、工程验收程序组织验收。成交人对所施工的工程要保证及时通过国家认可的机构组织的质量验收,保证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及时交验,否则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1.10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对环境的保护。施工过程中出现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成交人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1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依据现行施工规范、现行检测标准,达到优质工程标准。
1.12施工工程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必须符合采购人的工程进度要求,保证措施能具有实际保证效力。
1.13材料供应需跟上施工工程进度,满足整体项目的的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
★2、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报告)(另附)、图纸(另附)。
因供应商原因造成项目编码、项目特征、工程数量、计量单位与采购人提供不一致的,视为实质性不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作无效响应处理。
注: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3、项目管理机构要求
| 序号 | 岗位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备注 |
| 1 | 项目经理 | 1 | 具备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贰级及以上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提供证明材料) | |
| 2 | 技术负责人 | 1 | 具有建筑类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提供证明材料) | |
| 3 | 安全员 | 1 | 具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证)(提供证明材料) | |
| 4 | 施工员 | 1 | 具有有效的施工员岗位证书或上岗证书 (培训合格证)(提供证明材料) | |
| 5 | 质量员 | 1 | 具有有效的质量员岗位证书或上岗证书 (培训合格证)(提供证明材料) | |
注:上述人员数量为最低配置要求,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及项目需求酌情增加,人员为供应商现有的正式在职员工,响应文件中需提供上述人员开标日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证明。
第四章 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内容 | 备注 |
| 商 务 技 术 分 85 分 | 项目理解 | 5.5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的目标任务明确性、预期成果明确性、目标实现途径合理性进行评审: 目标任务、预期成果明确、目标实现途径合理的得5.5分; 目标任务、预期成果相对明确、目标实现途径相对合理的得3分;目标任务、预期成果、目标实现途径合理性略有欠缺的得1分;缺项不得分。 | 主观分 |
| 实施方案 | 5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施工前期准备方案进行评审: 整体方案内容详实,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切实可行的得5分;内容详细,基本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可行的得3分;内容简单、笼统,存在较多的不足,可行性差的得1分;缺项不得分。 | 主观分 |
| 5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方案进行评审: 平面布置方案详实完整,可执行力度高的得5分;平面布置方案内容充分,较详细,可执行力度较高的得3分;平面布置方案内容简单,可执行力低的得1分;缺项不得分。 | 主观分 |
| 5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施工组织管理制度和施工组织架构进行评审: 整体方案内容详实,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切实可行的得5分;内容详细,基本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可行的得3分;内容简单、笼统,存在较多的不足,可行性差的得1分;缺项不得分。 | 主观分 |
| 5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评审: 整体方案内容详实,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切实可行的得5分;内容详细,基本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可行的得3分;内容简单、笼统,存在较多的不足,可行性差的得1分;缺项不得分。 | 主观分 |
| 5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施工工期方案(包括进度计划、时间节点、控制措施)进行评审: 进度计划分布合理,时间节点把控明确,控制措施针对性及可行性符合项目需求的得5分;进度计划、时间节点、控制措施基本符合项目项目需求,合理可行的得3分;进度计划分布不合理,时间节点把控不明确,控制措施针对性及可行性差的得1分;缺项不得分。 | 主观分 |
| 5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施工降噪措施进行评审: 施工噪音、施工震动、施工扬尘保障措施具体有效、符合本项目需求的得5分,保障措施上存在细节部分欠缺,但尚不影响履约的得3分,措施有缺项或缺少有效保障手段,难以保障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得1分;缺项不得分。 | 主观分 |
| 重难点分析及解决措施 | 5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本工程施工重难点分析进行评审: 重难点分析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完全符合项目特性和实际情况的得5分;重难点分析条理基本清晰、有相对重点,基本符合项目特性和实际情况的得3分;重难点分析相对宽泛、没有针对性,不具备实际操作性的,得1分;缺项不得分。 | 主观分 |
| 5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本工程施工重难点解决措施进行评审: 对项目重难点的解决措施重点突出、具有针对性、有利于本项目实施且保障到位有效可行的得5分;对项目重难点的解决措施相对可行的得3分;对项目重难点提出的解决措施在细节上略有欠缺、需要进一步深化的得1分;缺项不得分。 | 主观分 |
| 施工材料及 供应计划 | 5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施工材料及供应计划进行评审: 材料规格详细、供应计划全面合理的得5分;材料规格详细、供应计划基本满足项目需求的得3分;材料规格不详细、供应计划部分满足项目需求的得1分;缺项不得分。 | 主观分 |
| 机械配置方案 | 6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拟投入本项目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方案进行评审: 配备的施工机械能完全满足本工程采购需求的得6分;配备的施工机械有部分不满足本工程采购需求的得4分;配备的施工机械严重不满足本工程采购需求的得2分;缺项不得分。 | 主观分 |
| 应急措施 | 5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包含但不仅限于发生火灾、触电、机械伤害、化学品伤害等事故的逃生和急救方案等)进行评审: 措施可行有效、详细细致,严谨合理的得5分;措施可行性、合理性略有欠缺的得3分;施可行性较差,内容不全的得1分;缺项不得分。 | 主观分 |
| 安全保证措施 | 5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制定的作业安全保障措施进行评审: 措施可行有效、详细细致,严谨合理的得5分;措施可行性、合理性略有欠缺的得3分;施可行性较差,内容不全的得1分;缺项不得分。 | 主观分 |
|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 6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工程质量保障措施进行评审: 工程质量保障措施详细、齐全、符合行业规范、符合本项目需求的得6分,保障措施上有部分非主要内容的欠缺,但尚不影响履约的得4分,保障措施上有主要内容的缺项或缺少具体有效的保证措施,难以保证满足项目需求的得2分;缺项不得分。 | 主观分 |
|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 | 6 | 根据供应商拟派本项目人员配备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等,拟派人员的岗位证书及任命情况等)进行评审: 人员专业结构配置均衡合理、数量充足,岗位之间无兼任,能力出色,能够充分满足项目实施的得6分;人员专业结构配置一般、数量略有欠缺,岗位之间无兼任,基本能够充分满足项目实施的得4分;人员专业结构配置不合理、数量欠缺的得2分;缺项不得分。 | 主观分 |
| 缺陷责任期响应情况 | 6 | 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提供确保按时到达的承诺、服务措施等资料,对缺陷问题响应及处理的方案,由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①能够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按时到达,甚至优先到达,服务措施等资料完整、详实,及时处理缺陷问题的得6分; ②能够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按时到达,服务措施等资料较为完整、详实,对缺陷问题响应及处理的情况还存在缺陷,不够及时的4分; ③能够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卡点到达,但是会延迟的,服务措施等资料虽能提供,但不够完整,对缺陷问题响应及处理的情况还存在缺陷,不够及时的得2分; ④缺项不得分。 | 主观分 |
| 业绩 | 0.5 | 自2023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今,供应商具有同类项目实施业绩的得0.5分。 注:响应文件中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 客观分 |
| 价格分 | 15 | 参与评审的价格=(1-有效的最终响应下浮率)×【1-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投标有效报价5%优惠值(如有)】 评审基准价=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参与评审的价格”中最低的价格为评审基准价 基准价得分为满分15分,其他供应商报价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其他供应商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参与评审的价格)×15%×100(保留二位小数) |
备注: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建议按此目录(序号和内容)提供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一、评审方法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二、评审标准
2. 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三、评审程序
3.1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无效。
3.2 磋商。磋商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本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价和比较,主要就资信、服务方案内容、服务承诺等磋商小组认为与本次采购有关的因素与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逐一进行磋商。
3.2.1 供应商逐家回答磋商小组的提问;逐家磋商一次为一个轮次,磋商轮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3.2.2 供应商应按磋商小组通知的时间在线或以邮件回复做出承诺或回复,承诺或回复的内容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部分。
3.2.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号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中的“※”号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
3.3最终报价
3.3.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3.3.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
3.3.3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3.4 综合评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3.5汇总商务技术得分。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商务技术得分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总评分偏离平均分
***%以上的,以及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磋商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
***%以上的,由磋商小组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磋商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人员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评审人员的评审、修改记录应保留原件,随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存档。
3.6报价评审。
3.6.1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6.1.1响应文件中分项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表为准;
3.6.1.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6.1.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分项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6.1.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6.1.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3.6.1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3.6.2响应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最终报价的,响应文件无效。
3.6.3最终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无效。
3.6.4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3.6.4.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3.6.4.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6.4.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3.6.4.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注:属于上述第3.6.4.3项情形的,供应商应当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未不提供的,响应文件无效。
3.7排序与推荐。评审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3.8编写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四、评审中的其他事项
4.1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磋商小组和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供应商提交使用电子签名的相关数据电文或通过平台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给予供应商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供应商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2响应文件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无效:
4.2.1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资格文件的,视为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4.2.2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2.3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
4.2.4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4.2.5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的;
4.2.6响应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最终报价的;
4.2.7最终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2.8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4.2.9供应商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
4.2.10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响应的;
4.2.11供应商有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情形的;
4.2.12供应商仅提交备份响应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无效;
4.2.13 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4.2.14存在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本市的)、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4.2.15其他无效情形:
4.2.15.1 参与同一个采购包(标段)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合理解释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
①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②上传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
③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3处(含)以上错误一致的;
④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
4.2.15.2供应商有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或视为恶意串通,其响应无效:
①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②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③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⑤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⑥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⑦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⑧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⑨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
⑩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⑪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最后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⑫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⑬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5.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5.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3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5.4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6.重新开展采购。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6.1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6.2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6.3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6.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6.5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成交无效的,依照6.1-6.4规定处理。
第五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梅墟街道TOD4#(部分)、6#拆迁地块围墙工程
甲方: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梅墟街道办事处
乙方:
签订地:宁波高新区
签订日期:2026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财政安排。
5.工程内容: 。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以竣工报告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含税价)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工程暂估价(含暂定综合单价):
人民币(大写) (¥ 元);
(3)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其他不可竞争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投标(响应)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采购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贰 份。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建市<2017>2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以下主要专用合同条款根据建市<2017>2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的格式与内容确定,除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谈判期间有补充约定外,本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按以下条款执行。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3 承包人:
名称及联系方式: ;
1.1.2.4 监理人:
名称及联系方式: ;
1.1.2.5 设计人:
名称及联系方式: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宁波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浙江省、宁波市工程建设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标准。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向承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及形式:1套电子版;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各专业工程。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加工图、大样图、协调配合图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在工程开工前7天;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八套。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保存至少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本工程用地红线范围界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执行通用条款。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允许对下列工程量清单的错误进行调整:(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错项;(2)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有偏差;(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联系电话: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履行发包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签发(或会签)各项工程联系单,对承包人、监理人有监督、协调的权利。工程价款洽商、索赔事项的处理、合同的变更等事项,由发包人代表在监理人的配合下完成,但最终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承包人对施工用水用电应该现场勘查,发包人配合协调水源接入点及电源接入点,由承包人自行接入,并安装计量表。水、电使用费用包含在磋商报价中,施工用电采用国家电网供电,同时供应商应配备可能停电时的自行发电设备,不得因停电影响施工,这部分费用均应包含在相关项目报价中,发包人不单独计量与支付。从发包人提供的水、电接入点到施工现场内的水、电设施的架设、维护、拆除包含在供应商的磋商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水电费由承包人直接交付给相关部门。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发包人不需向承包人提供合同款的支付担保。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应在具备竣工验收合格条件后3个月内按宁波鄞州区档案归档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至少包括纸质及电子资料各6套,为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响应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项目经理不得违反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的管理规定。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以及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履行承包人的职权,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以及工程造价控制负责,所有上报给发包人的文件均需项目经理签字。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2天,每天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且重要工程例会及验收环节等必须由项目经理参加。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1000元/日,违约金从“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即履约担保金额的10%)”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发包人对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处理,应根据监理人、发包人对项目经理的考勤结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情况进行。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5万元/次,违约金从“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即履约担保金额的10%)”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且有权拒绝接受其擅自更换的项目经理。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7日内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处违约金3万元/次。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可以一次性扣除承包人“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即履约担保金额的10%)”,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应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提交与响应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的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7日内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管理人员,并处违约金1万元/次。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可以一次性扣除承包人“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即履约担保金额的10%)”,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安全员、施工员每月在施工管理现场不得少于25天,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管理现场不得少于15天,有特殊情况少于上述时间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2万元/人/次,违约金从“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即履约担保金额的10%)”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且有权拒绝接受其擅自更换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500元/人/日,违约金从“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即履约担保金额的10%)”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工程禁止分包。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不允许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3.7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签约合同金额的1%;履约担保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担保收件人:发包人;提交时间:签订本工程合同后7日内;履约担保退还:项目验收合格后十日内退还,但如承包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在其提交的履约担保中获得相应赔偿,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继续向承包人追偿。
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或其他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事由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人的权利。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涉及费用、工期、图纸更改等工程变更指令和付款、暂停工程施工指令的下达权需取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方可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当合同当事人对需要商定或确定的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作出公正确定,应在合同当事人会商之日起21天内提供书面确定意见。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24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12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合格。
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违反安全操作规范,发生重大死亡及其它安全事故,发包人将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对承包人予以处罚;被政府部门处罚的,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6.1.5文明施工应按《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文件要求执行。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时间。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在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获得开工所需的各项行政审批和许可手续。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在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签订材料、工程设备、周转材料等的采购合同,确定劳动力、材料、机械的进场安排。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不得晚于在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7.4.2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开工前一周发包人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并做好后续保护及引测工作,此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样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7.5 工期延误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为500元/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履约担保金额的50%,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地勘资料未涉及的地下管道、地雷、岩层等,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2小时内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
(2)风速达到8级及以上的热带风暴(或台风);
(3)日最高气温超过38度或低于零下10度;
(4)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12小时内降雪量达到4mm及以上的大雪灾害。
(5)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停工的其它恶劣气候条件。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提前竣工奖励为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受与拒收
8.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外,其余材料设备全部由承包人采购。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必须有质保书或合格证且符合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且品牌、产地、质量需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员书面认可,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监理人员和发包人对材料的品牌、产地、质量的确认并不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2、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图纸中未明确具体品牌规格型号的,承包人所选用材料设备必须经发包人签证同意。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采购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重新采购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含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3、无信息价和暂定价的工程材料及设备采购的价格确定应事先征求发包人同意,并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或竞争性报价,否则发包人不予签证。4、砂采用净淡砂,淡化海砂及其制品禁止使用(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5、发包人有权变更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材料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清点接收,并承担保管费用。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如因施工需要须外借场地修建临时设施的,则该部分工作及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9. 试验与检验
执行通用条款。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法律法规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性调整;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物价变化;
7.暂估价;
8.计日工;
9.现场签证;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赔偿;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按通用条款执行,其余按双方协商约定处理。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10.4.1.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单价(若有二个及以上类似项目且单价不一致的,参照单价较低的类似项目单价)按以下原则计算确定: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3)当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项工程量出现偏差时,按: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①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计算,增加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10.4.1.1(4)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②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减少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10.4.1.1(4)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6)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按本条款(1)-(5)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计价依据:
1、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方案;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和省市其他有关补充定额及有关解释文件规定等。
编制原则及办法:
1、编制方法:采用综合单价法进行编制;
2、工程量: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方案计算;
3、人工信息价:按照《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26年2月刊计取;
4、材料价格:按照《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26年2月刊宁波市区信息价计取;《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没有的信息价按《浙江造价信息》2026年2月刊计取;无信息价部分参照有关文件并结合市场价计取。以上价格均按除税价计取;
5、取费标准:
5.1企业管理费、利润:建筑工程按房屋建筑及构筑物工程中值计取;
5.2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相应工程工程费费率市区中值计取;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均按相应费率取中值计取;
5.3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甬建函(2025)142号文件计取;
5.4规费:按相应工程规费费率中值3折计取;
5.5税金:按一般计税法,税率9%计取。
5.6安全生产责任费:根据市建管价<2024>12号文件,取费基数为“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按建安工程造价大小采用分档累计方式计算费用;
(6)其他要求
1、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的调整办法由承发包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施工图纸描述不一致的,以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准。
3、基准日(以本工程采购公告发布日为准)前遇到政策性文件应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的,执行调整;基准日以后发布政策性文件的不作为调整工程造价的依据;
10.4.1.2 关于变更措施项目费的约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数量、内容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费。其中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根据第10.4.1.1 目约定原则计算的单价提出措施费;采用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一次性包干,结算不作调整。
(1)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2)原措施费没有的措施项目,承包人根据实际措施项目内容、规定的工程取费类别、现行计价依据并按中标浮动率浮动后提出措施费。
10.4.1.3 关于其他项目费变更的约定:
(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项目、工作,或者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事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向发包人提出费用或责任事件确认的书面资料,办理现场签证。现场签证作为其中结算、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在现场签证时涉及工程量、价、费等内容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由具备工程计价资格的人员核对,并详细、明确签署相应意见,否则视为认同承包人提出的内容及金额。
(2)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所发生的数量计算。
(3)暂列金额在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等金额后,如有余额,归还发包人。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执行通用条款。
10.7 暂估价
无。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由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使用指令。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不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采用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价格形式,即单价合同。
12.2 预付款及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支付比例约定:签约合同价款的
***%。(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预付或按降低的预付款支付;如支付预付款,供应商同时应向采购人提交等额的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未提供保函的,视同供应商放弃项目预付款的支付;若承包人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则发包人不支付工程预付款;供应商违约、拒绝履行、无法履行合同,或者撤销、解除合同并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下,应当退还预付款)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及尾款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85%;
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完成,承包人提交所有资料(含已备案的竣工资料、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100%(扣除所有违约金及罚款)。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12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宁波市及鄞州区的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4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此项无。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13.3 工程试车
执行通用条款。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承包人应当在本项目综合验收完成且具备交付条件后14日内完成竣工退场。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和期限: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其完整的结算资料3份。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发包人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其结算资料后56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
(2)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发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内容,应在收到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第(2)项约定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核结果。
(4)关于承包人收款账户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4.2.2 审计(本项适用按规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项目)
(1)发包人应在完成竣工结算审批后21天内向审计部门提交符合审计要求的资料。
(2)承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提交3份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但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书面意见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21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本合同缺陷责任期及缺陷责任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及本合同补充条款相关规定执行。
15.3 质量保证金:无。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从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为24小时内(含24小时)。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确定。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按通用条款16.1.1条约定发包人违约时,发包人除同意承包人工期顺延外,其余均不作赔偿。
16.1.3 关于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确定。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延误合同工期赔偿标准500元/天。(算至本合同13.2.3条款规定的竣工日),延误合同工期赔偿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50%,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2、未达到质量承诺标准违约金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同时承包人需对工程质量进行整改,直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质量标准为止。
3、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农民工资拖欠或纠纷,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部分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并有权处以3万元/次罚款。
4、本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在5日内应做好场地清理工作,并及时将多余材料及施工设备撤离施工现场。如逾期未能撤离而影响发包人下一步工作安排的,发包人有权自行进行处理,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所发生的费用均可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担保金额中扣除。
5、本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在3个月内将竣工资料(含竣工结算申请)送交发包人。如逾期送交影响发包人竣工验收备案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每逾期一天支付
***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10%,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6、发包人发出相关指令,承包人拒不执行的,发包人有权处以2000元/次罚款,延期执行的,发包人有权处以500元/天罚款。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1)未履行项目经理及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10%;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缺勤扣罚1000元/日,其他施工管理人员扣500元/日,如扣完违约金限额且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2)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承诺违约金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10%;(3)承包人未按要求采购设备材料必须承担工程的返工损失和工期、质量的违约责任;(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5)承包人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按上述第(1)条处理,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产生的费用未超过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限额的,由承包人承担;产生的费用超出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限额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洪水、罢工、政府征用、政府禁止令等。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为分散风险,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办理各类相关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不办理各类保险,由承包人承担风险和责任。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不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项目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鄞州区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 除经发包人同意外承包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如发包人未签证费用等)擅自停工或变相停工,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21.2 承包人对不在招标范围内的专业管线工程的施工须配合。
21.3 承包人进场人员及所有财物均由承包人自行办理人身保险及财产保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1.4 本工程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允许有挂靠、转包现象出现,一旦发现有此情况发生,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罚没履约保证金,承包人负担由于终止合同而造成的费用。
21.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做好消防、防盗等措施,如施工期间发生火灾、盗窃等事情而造成不良结果的,由此所造成的工期拖延、工程质量影响及经济损失和纠纷调解均由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无涉。施工期间须做好成品保护,对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及产生的扰民现象造成居民投诉的等由此所造成的工期拖延、工程质量影响及经济损失和纠纷调解均由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无涉。
21.6 发包人代表或监理方发现承包人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有权勒令承包人停工并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为止,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及验收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整改及返工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7 承包人应承担工程交付前的成品保护责任。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应免费修复。
21.8 合同期内,遇到重大活动需本工程相关人员配合的,承包人应配合执行。24小时内未响应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相关部门完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9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建设单位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并同意相关的奖罚措施。
21.10 发包人必须与承包人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21.11 有关民工工资支付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21.12 在合同签订前,中标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承担的业务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须按照《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甬建发【2016】200 号)规定调整。
21.13 待审计结束后承包人开足工程竣工结算价100%的正规税务发票。
21.14 未尽事项,另行约定。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对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质量保修期
地下室、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电线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为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养护)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当2小时内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责任方承担。
四、其他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工程项目廉政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承包、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和市场经营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和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本项目双方签订的 (施工合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者除外),双方人员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就工程费用、材料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损害国家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合同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承包人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准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准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及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承包人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得要求承包人在实施工程过程中由发包人配偶、子女提供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承包人购买项目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和服务等。
第三条 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强制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二)不准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健身、娱乐和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为发包人和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和装修住房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可以建议项目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承包工程的处罚。同时扣除履约担保。
(三)承包人如将部分辅助项目分包的,承包人有责任向分包单位交待本合同的具体内容,严格执行本合同之规定,分包单位如有违反上述责任行为的,承包人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的监察部门或主管单位负责实施,并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本合同作为 工程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七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止。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与承包人 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发包人职责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投入。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聘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并设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器、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其它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备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9.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1.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施工,若违反《工程安全施工合同》条款,被安检站处罚并下达了停工令的,自下达停工日起至解令复工为止,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2000元/天。若违反《工程安全施工合同》条款,被发包人发现一条,扣200元/条。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第六章 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资格文件部分
目录
(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页码)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投标供应商如果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页码)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页码)
3.1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页码)
3.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页码)
3.3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有)。……………………………………………………………………………………(页码)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页码)
一、 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梅墟街道办事处、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我方参与梅墟街道TOD4#(部分)、6#拆迁地块围墙工程【项目编号:KXZJ-2026033(C)】政府采购活动,郑重承诺: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不存在以下情况: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供应商如果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根据竞争性磋商公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选择提供相应的材料;未要求的,无需提供)
四、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根据竞争性磋商公告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未要求的,无需提供)
商务技术文件部分
目录
(1)响应函………………………………………………………………………………………(页码)
(2)磋商响应函附录……………………………………………………………………………(页码)
(3)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页码)
(4)符合性审查资料……………………………………………………………………………(页码)
(5)商务、技术偏离表…………………………………………………………………………(页码)
(6)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页码)
(7)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页码)
(8)其他供应商认为应提交的资料(如有)…………………………………………………(页码)
一、响应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梅墟街道办事处、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我方参加你方组织的梅墟街道TOD4#(部分)、6#拆迁地块围墙工程【项目编号:KXZJ-2026033(C)】采购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提交响应文件及报价。为此:
1、我方承诺响应文件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天(不少于90天),本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我方的响应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2.1资格文件:
2.1.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2.1.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投标供应商如果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2.1.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
2.1.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
2.2 商务技术文件:
2.2.1响应函;
2.2.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2.2.3符合性审查资料;
2.2.4商务、技术偏离表;
2.2.5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2.2.6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2.2.7其他供应商认为应提交的资料(如有)
2.3报价文件:
2.3.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2.3.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2.3.3其他供应商认为应提交的资料(如有)。
3、我方承诺除商务技术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
4、如我方成交,我方承诺:
4.1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4.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4.3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其他补充说明: 。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二、磋商响应函附录
| 序号 | 条款内容 | 约定内容 | 供应商承诺 |
| 1 | 项目经理 | 姓名: | (此列,供应商必须承诺“同意”) |
| 2 | 工期 | 日历天 | |
| 3 |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 合同金额的1% | |
| 4 | 延误合同工期赔偿标准 | 500元/天 | |
| 延误合同工期赔偿标准 | 履约担保金额的50%,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 |
| 5 | 未达到工程质量验收一次性合格标准违约金限额 | 履约担保金额的***%,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 |
| 6 | 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 | 履约担保金额的10%,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 |
| 7 | 未履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达到建交档案部门备案要求的违约金限额 | 履约担保金额的10%,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 |
| 8 | 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承诺违约金限额 | 履约担保金额的10%,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 |
| 9 | 是否同意采购文件其它内容 | 要求供应商承诺“同意” | |
| 10 | 是否同意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 | 要求供应商承诺“同意” | |
| 备注:1、供应商承诺一列,供应商必须承诺“同意”; 2、供应商在响应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
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梅墟街道办事处、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手机: ),以我方名义处理梅墟街道TOD4#(部分)、6#拆迁地块围墙工程【项目编号:KXZJ-2026033(C)】政府采购响应的一切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特此告知。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的身份证件扫描件:
授权代表身份证件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适用于法定代表人来投标)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周岁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注:后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四、符合性审查资料
| 序号 | 实质性要求 | 需要提供的符合性审查资料 | 自查结论 |
| 1 | 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 需要使用电子签名或者签字盖章的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 ☑通过 □不通过 |
| 2 | 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 | 响应函 | ☑通过 □不通过 |
| 3 |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 磋商文件其它实质性要求相应的材料(“★”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磋商文件无其它实质性要求的,无需提供) | ☑通过 □不通过 |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五、商务、技术偏离表
| 序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 响应 | 偏离说明 |
| (一) | 商务条款部分 |
| 1 | 报价要求: | | |
| 2 | 履约保证金: | | |
| 3 | 付款办法: | | |
| 其他商务条款 | 响应 | 无偏离 |
| (二) | 技术条款部分 | | |
| 1 | | | |
| 2 | | | |
| 3 | ... | ... | ... |
| 其他技术条款 | 响应 | 无偏离 |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六、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梅墟街道办事处:
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我单位响应你单位项目招标要求参加投标。在这次投标过程中和中标后,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郑重承诺:
一、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赠送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回扣以及中介费、介绍费、咨询费等好处费;
二、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报销应由你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为项目有关人员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等提供好处;
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你单位有权立即取消我单位投标、中标或在建项目的建设资格,有权拒绝我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进入你单位进行项目建设或其他经营活动,并通报市财政局。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七、评审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按磋商文件第四部分评审办法前附表中“响应文件中评审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目录”提供资料。部分格式参考下表。)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成立时间 | |
| 统一信用代码 | | 注册资金 | |
| 投标联系人姓名 | | 电话 | | 手机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电话 | | 手机 | |
| 项目负责人姓名 | | 电话 | | 技术职称 | |
| 员工总人数: | | 其中 | 高级职称 | |
| 中级职称 | |
| 各类注册人员 |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 基本账户账号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业绩一览表
| 序号 | 采购单位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元) | 采购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合同签订时间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 项目经理 | | | | | | | | |
| 技术负责人 | | | | | | | | |
| 安全员 | | | | | | | | |
| 施工员 | | | | | | | | |
| 质量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格式自拟。
机械设备配置表
|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供应商根据评分标准要求(如有)提供,格式可自行调整。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报价文件部分
目录
(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页码)
(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页码)
开标一览表(报价单)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梅墟街道办事处、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按你方采购文件要求,我们,本响应文件签字方,谨此向你方发出要约如下:如你方接受本投标,我方承诺按照如下报价单的价格完成梅墟街道TOD4#(部分)、6#拆迁地块围墙工程【项目编号:KXZJ-2026033(C)】的实施。
| 序号 | 项目内容 | 响应报价(下浮率) | 备注 |
| 1 | 梅墟街道TOD4#(部分)、6#拆迁地块围墙工程 (暂估价、暂列金额、其他不可竞争费不参与下浮) | % (无需填写“—”号) | 保留一位小数 |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供应商需按本表格式填写,否则视为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响应文件无效;
2、响应下浮率最多保留一位小数(即响应下浮率如为“10”,则填写“10.0%”),响应下浮率≥0%,无需填写“—”号,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3、后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如提供不完整或作出更改作无效响应处理。
4、符合磋商文件中列明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请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注: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本项目供应商无需自行编制预算,只需将采购人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带价格)附于响应文件中,如提供不完整或作出更改作无效响应处理。
附件
附件1: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注:1、如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本声明函。
2、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附件2: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梅墟街道办事处 的 梅墟街道TOD4#(部分)、6#拆迁地块围墙工程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梅墟街道TOD4#(部分)、6#拆迁地块围墙工程,属于 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日 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注:
1、填写要求:①“标的名称”“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磋商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指引逐一填写,不得缺漏;②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③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3种企业类型,结合以上数据,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0号)确定;④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未按以上要求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 中小微行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0号制定) |
| 行业 | 中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微型企业 |
| 从业人员X(人) | 营业收入Y (万元) | 资产总额Z (万元) | 从业人员X(人) | 营业收入Y (万元) | 资产总额Z (万元) | 从业人员X(人) | 营业收入Y(万元) | 资产总额Z(万元) |
| 1、农林牧渔业 | | 500≤Y<20000 | | | 50≤Y<500 | | | Y<50 | |
| 2、工业 | ***0≤X<1000 | 2000≤Y<40000 | | 20≤X<***0 | ***0≤Y<2000 | | X<20 | Y<***0 | |
| 3、建筑业 | | 6000≤Y<80000 | 5000≤Z<80000 | | ***0≤Y<6000 | ***0≤Z<5000 | | Y<***0 | Z<***0 |
| 4、批发业 | 20≤X<200 | 5000≤Y<40000 | | 5≤X<20 | 1000≤Y<5000 | | X<5 | Y<1000 | |
| 5、零售业 | 50≤X<***0 | 500≤Y<20000 | | 10≤X<50 | 100≤Y<500 | | X<10 | Y<100 | |
| 6、交通运输业 | ***0≤X<1000 | ***00≤Y<***000 | | 20≤X<***0 | 200≤Y<***00 | | X<20 | V<200 | |
| 7、仓储业 | 100≤X<200 | 1000≤Y<***000 | | 20≤X<100 | 100≤Y<1000 | | X<20 | Y<100 | |
| 8、邮政业 | ***0≤X<1000 | 2000≤Y<***000 | | 20≤X<***0 | 100≤Y<2000 | | X<20 | Y<100 | |
| 9、住宿业 | 100≤X<***0 | 2000≤Y<10000 | | 10≤X<100 | 100≤Y<2000 | | X<10 | Y<100 | |
| 10、餐饮业 | 100≤X<***0 | 2000≤Y<10000 | | 10≤X<100 | 100≤Y<2000 | | X<10 | V<100 | |
| 11、信息传输业 | 100≤X<2000 | 1000≤Y<100000 | | 10≤X<100 | 100≤Y<1000 | | X<10 | Y<100 | |
|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00≤X<***0 | 1000≤Y<10000 | | 10≤X<100 | 50≤Y<1000 | | X<10 | Y<50 | |
| 13、房地产开发经营 | | 1000≤Y<200000 | 5000≤Z<10000 | | 100≤Y<1000 | 2000≤Z<5000 | | Y<100 | Z<2000 |
| 14、物业管理 | ***0≤X<1000 | 1000≤Y<5000 | | 100≤X<***0 | 500≤Y<1000 | | X<100 | Y<500 | |
|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00≤X<***0 | | 8000≤Z<120000 | 10≤X<100 | | 100≤Z<8000 | X<10 | | Z<100 |
| 16、其他未列明行业 | 100≤X<***0 | | | 10≤X<100 | | | X<10 | | |
说明 1、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3、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