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关于宁波市中心血站2026年酶免试剂(HCV)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所属地区:浙江宁波市 发布日期:2026-05-01

【招标结果】关于宁波市中心血站2026年酶免试剂(HCV)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浙江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浙江 宁波市 采购单位 宁波市中心血站(宁波市血液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宁波市中心血站2026年酶免试剂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政府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采购文件 (全册) 项目编号:NBITC-202620133G 项目名称:宁波市中心血站2026年酶免试剂(HCV)采购项目 采 购 人:宁波市中心血站(宁波市血液管理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6年4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11第二章 采购需求5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10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26第五章 合同文本36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4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宁波市中心血站2026年酶免试剂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4月30日14:0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NBITC-202620133G 项目名称:宁波市中心血站2026年酶免试剂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元):***.00 最高限价(元):***.00 采购需求: 标项一 标项名称:2026年酶免试剂 数量: 1批 预算金额(元):***.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 备注:详细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17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 ,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的注册账号后,进入政采云系统“项目采购”模块“获取采购文件”菜单,进行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网站客服,咨询电话:95763。获取采购文件前,供应商应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浙江政府采购网(zfcg.czt.zj.gov.cn)”上进行供应商注册申请,并通过财政部门的终审后登记加入到“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标供应商必须注册并登记加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具体要求及注册申请流程详见《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字{2009}28号)和浙江政府采购网“网上办事指南”的“供应商注册申请”。注册咨询电话:95763,如未注册的供应商,请注意注册所需时间。 供应商应在规定的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内在政采云平台登录上述供应商注册的账号后获取采购文件,未在规定的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内或未按上述方式获取采购文件的,其投标均视为无效,并不得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投诉。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4月30日14: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大厅(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七楼招投标会议中心)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 开标时间:2026年4月30日14: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网址):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大厅(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七楼招投标会议中心)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若供应商参与投标,自行承担投标一切费用。(2)标前准备:各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确保成为浙江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CA申领操作指南:https://help.zcygov.cn/web/site_2/2018/11-29/2452.html,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预计一周左右,请供应商自行把握时间)(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项的投标。(4)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5)落实的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等。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宁波市中心血站(宁波市血液管理中心)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鼓楼街道西北街22号 传真:/ 采购联系人(询问):*** 采购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郭老师 质疑联系方式:0574-8938594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八楼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章海波 质疑联系方式:***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19号 传真:/ 联系人:张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0574-89388399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第二章 采购需求 采购内容 1、产品清单
标项产品名称数量包装规格采购预算单价限价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1批480人份/盒或96人份/盒***.00元人民币21.7元/测试
备注:1、供应商应当按照上述采购产品清单规定的产品序号对应的产品名称逐一填入投标分项报价表,不得缺项漏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如为本国产品的,还应当按照上述采购产品清单规定的产品序号对应的产品名称填入《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提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对本国产品进行声明,缺项漏项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评审过程中本国产品的审查认定原则上以《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为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未进行声明的产品视为非本国产品,评标委员会认为属于《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可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除外。 二、技术需求
序号技术规格投标响应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
1.1试剂用途:应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的原理定性检测人血清或血浆中的丙型肝炎病毒抗体;
1.2检测原理:酶联免疫(ELISA)二步法检测人血清或血浆中丙肝抗体;
1.3有效期:≥12个月;
1.4包装规格:480人份/盒或96人份/盒(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1.5适用性:反应板条为标准SBS格式平底板或U型底,8孔一条,适用于常见的自动化处理设备,且每孔可单独拆分使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反应孔有效证明材料)
1.6样本适应要求:血清、血浆;
1.7试剂盒组分:试剂盒内各种组份齐全和足量,稀释液大于或者等于200微升/孔,并且包装符合全自动酶免分析系统或手工操作;
试剂性能:需提供试剂使用说明书,技术参数均需在说明书中体现,否则技术参数响应做负偏离处理;/
2.1样本加样量:≥20ul;
2.2样本质量要求:须明确常见异常样本如脂血、溶血等适用标准范围;
2.3关键过程质量监测;
2.3.1样本或对照分配监测:样本或对照加入后,其颜色变化并可通过酶标仪在特定波长下进行比色后,通过明确的判定标准(OD值)监控加样本步骤的准确性;
2.3.2酶结合/耦联物分配监测:酶结合/耦联物加入后,其颜色变化可通过酶标仪在特定波长下进行比色后,通过明确的判定标准(OD值)监控加酶步骤的准确性;
▲2.4结果稳定性:试验终止后,结果可读取时间≥30分钟;
▲2.5灵敏度试剂:灵敏度≥99%;能够检出多种HCV基因型;
▲2.6特异性:说明书应载明献血人群中特异性评估数据,特异性应≥99.9%;
▲2.7精密度(CV):批间变异≤15%;批内变异≤10%;
试剂评价(窗口期检出能力): 国家CDC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HCV抗体检测试剂评估,分析灵敏度<10天(提供任意时间内的CDC评估证明材料)
资质认证: 通过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每批试剂盒必须有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院检定合格报告。
其他服务要求: 试剂生产厂家须具有稳定的试剂大批量生产能力和供货能力(特别是随时调换不同批次试剂的能力)及较高的采供血检测行业占有率。
三、商务条款要求
序号商务条款要求投标响应
1运输与交货: 1、交货期:按批次供货,接到采购人需求后2周内,到货后存放到采购人指定地点。 2、交货地点:具体由采购人指定宁波市内地点。 3、运输: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照双方约定执行。试剂运输需提供当次发货时间表及全程冷链监控温度记录,所有试剂由中标方负责直接运输到采购方指定位置,送货前至少提前一天通知采购方的相关部门,以便验货入库。运输所需所有费用(含保险金等)由中标方承担。中标方应按采购方的采购计划及时组织运输,不得影响正常使用。 4、验收:中标方负责将货物按签订合同的具体数量、具体地点运送到现场。与采购方共同应逐件核对商品包装上印制的产品名称,包括生产企业、规格、有效期,并清点数量,确认所提供货物与投标文件相符,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试剂验收实行整批订单验收,该批次订单中单一产品验收不合格视为整批试剂验收不合格。若验收不能符合要求,采购人将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在采购方现场进行检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2供货期限:一年。
3质量标准:所有采购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所制定的相关规范。
★4供货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供货。如采购人需要(中标人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供货),采购人有权选择终止合同(需要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定)。
5验收: 1、货物若有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验收,若无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验收。 2、产品为全新产品,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3、依次序对照交付验收标准为: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或行业标准;②符合采购文件和响应承诺中采购人认可的合理最佳配置、参数及各项要求;③货物来源符合国家官方标准。上述标准必须是有关官方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中标人应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进行其他售后服务工作。
6质保期: 1)质量保证期(或保修期):货物办理正式移交使用手续后12个月。 2)质保期内被免费更换的零部件质量保证:自更换之日起计12个月。
7售后服务要求: 1、质保期内,承诺提供免备件费、免人工费、免服务费等服务,并采取一切措施保证血站正常使用。 2、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2.1、如产品使用过程中确因产品质量引发的投诉问题和损失,由中标方负责处理和赔偿。中标方须承诺均在货物外包装上注明货物质保期,且中标方所供货物到货即日有效期距离失效时间应大于(可包含)12个月。 2.2、中标方所提供的货物经初步外包装验收合格后,在开箱使用过程中发现试剂残缺、污损或其他影响检测质量问题时,中标方在接到采购方不合格通知后24小时内应再委派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查看查找原因。同时应在48小时内提供同型号、同规格的试剂,其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方提供免费咨询服务电话,以便技术、指导等服务。质量保证期内中标方有责任对试剂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巡查。 2.3、中标方应提供详细具体的售后服务条款与保证,及合理的服务承诺。 3、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供货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响应时间,如需要现场维修,专业工程师可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72小时内完成修复。
8培训: 中标方所提供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应贯穿在试剂使用整个过程中,按采购单位要求对使用人员单独进行培训,主要以面授为主,电话指导为辅。必要时到现场对照产品跟受训人员讲解产品结构性能,使用户能全面掌握产品的使用操作;同时也可以按照使用单位的要求举行集中培训。
★9结算方式:根据试剂供货数量进行按实结算,结算时保持单价不变。
10履约保证金:/
11付款方法和条件: 一、适用中小企业中标人: 1)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收到中标人预付款等额保函预付合同总价的40%;预付款保函应由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且与预付款等同金额。(中标人于合同签订前书面承诺放弃预付款或降低预付款支付比例的,可不适用本条款) 2)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收到中标人提供的100%每批次订单专用增值税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该批货物合同总价的100%。 3)本项目全部履约完毕后,退还预付款保函。 二、适用大型企业中标人: 1)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收到中标人提供的100%每批次订单专用增值税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该批货物合同总价的100%。
★121、投标人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 2、投标人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完整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设备,不属于医疗器械的产品,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说明文件。) 4、供应商所投标项如属于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设备,该类设备生产企业或销售代理均须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 5、投标人应提供具有合法有效的供货及经营相关授权文件。
★13授予合同: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响应、中标通知书确定的规格、数量和金额签订合同。
★14合同签订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中标人需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对应投标人须知条款号内容、要求
11.2.1采购人信息:宁波市中心血站(宁波市血液管理中心)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鼓楼街道西北街22号 采购联系人(询问):*** 采购联系方式(询问):***
21.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八楼 项目联系人(询问):章海波、郭爱、戴启东、严锋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邮箱:nbitc02@126.com
31.2.8发布媒体: 浙江政府采购网 www.zjzfcg.gov.cn 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网 www.nbbidding.com
4★2.2合格的投标货物来源:本国产品或非本国产品,本项目经核准允许进口产品投标。
53.4.1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不组织
64.3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7★4.4采购预算金额:见招标公告 投标报价超过预算金额的投标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8★4.5投标报价:所有货物费、运输及装卸、安装调试、验收、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利润、税金、技术培训,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的所有费用。
9★5.1投标有效期:90天
10★6.1投标保证金金额:不适用(本项目所有涉及保证金内容的条款均不适用)
117.1投标文件组成: 一、资格证明文件组成: 资格证明文件封面 (1)关于资格的承诺函;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内); (3)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二、技术商务文件组成: 技术商务文件封面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授权人社保证明; (3)投标产品品牌及型号表; (4)技术条款响应表; (5)商务条款响应表。 (6)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7)技术方案、实施方案、措施及进度计划安排; (8)售后服务方案; (9)技术支持和培训方案; ★(10)供应商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供应商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 ★(1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完整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证明;(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设备) ★(12)如属于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设备,该类设备生产企业或销售代理均须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适用于放射类的货物) (13)提供第四章评标标准(兼评委打分表)所需证明资料; (14)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三、报价文件组成: 报价文件封面 (1)开标一览表; (2)投标函; (3)投标(响应)分项报价表; (4)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是提供);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是提供); (6)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127.3.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供应商应准备以下投标文件: ★(1)上传到政府采购云平台的电子投标文件(含资格证明文件,技术商务文件、投标报价文件)1份。 (2)以U盘或光盘存储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含资格证明文件,技术商务文件、投标报价文件)1份(自愿提供,用于异常处理)。 (3)中标人中标后3个工作日内须另行提供纸质投标文件:资格、技术商务文件和报价文件2份,纸质投标文件需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
137.5.1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2026年4月30日14:00(北京时间) 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大厅(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七楼招投标会议中心)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
148.2.1开标时间及地点:2026年4月30日14:00(北京时间) 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大厅(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七楼招投标会议中心)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
159.4.1中标候选人数量:按评标结果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610.1.1中标人确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1711.3.1签订合同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1811.3.3中标人放弃中标后的处理: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911.4.2履约保证金金额:/
2012.11、本采购代理公司参照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通知、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代理服务收费标准80%,按照预算总金额,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成交服务费。 2、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应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若未按上述规定办理,需承担招标代理机构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催讨车旅费、保全担保费等)。 3、招标代理服务费以现金或电汇方式支付。 账户名称: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江北支行 银行账号:94090154800000191 4、邮箱:nbitc02@126.com
21其他注意事项1.供应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真实材料。供应商应事先在公开官网查询、核对相关证书和报告内容,确保投标(响应)文件资料准确无误。 2.在评审结束后、合同签订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网站查询、原件核对等方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涉及客观分评审内容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及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投标人须知正文 一、总 则 1.1适用范围 本采购文件适用于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定义 1.2.1采购人:见前附表 1.2.2采购代理机构: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1.2.3投标人、供应商:均指向招标方提交投标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4货物:系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1.2.5服务:系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1.2.6“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等。 1.2.7采购文件中标注有“★”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条款,投标文件对这些条款的任何负偏离将视为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1.2.8发布媒体:本项目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媒体,具体见前附表。本项目所有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发布后,视同送达所有供应商。 二、投标 2.1合格的投标人:指符合采购公告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投标人。 2.1.1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于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以分支机构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只能以法人身份参加。分公司为法人的分支机构,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投标的为无效投标,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除外。 2.1.2自然人仅指中国公民。 2.1.3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投标人名称、采购文件购买人名称应当一致。 2.2合格的投标货物来源:见前附表。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2.2.1合格的投标货物或服务应该是中国境内生产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 若投标货物或服务是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或生产注册证制度的产品或服务,则应具备相应有效的证书。招标文件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若投标货物是进口产品,投标人应保证所投产品为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在中国海关完税的可合法销售的货物。 2.2.2国家规定有标准及规范的,投标货物或服务应按有效的标准及规范执行,应符合国家及招标文件提出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 2.2.3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及使用权等)的索赔或起诉,否则,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投标人承担。 2.3投标人代表 2.3.1若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投标文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六章>,或《组织授权书》(适用非法人的其它组织,格式参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3.2若投标人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投标文件无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与营业执照相符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4投标费用:不论招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其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三、采购文件 3.1采购文件的组成 1.招标公告 2.采购需求 3.投标人须知 4.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5.合同文本 6.投标文件格式 3.2采购文件的依法获取:见招标公告 3.3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3.3.1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将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在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应及时登录政采云平台,进行浏览并下载,未及时浏览下载的责任自负。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不足15日的,采购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则不受15日的期限限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3.4现场考察或者开标前答疑会 3.4.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采购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具体见前附表。 四、投标报价要求 4.1 投标报价:指“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是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依据之一,开标程序中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开标一览表”唱出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4.2投标报价必须是人民币报价。 4.3投标报价为一次性报价且只允许一个报价,不接受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投标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具体见前附表。 4.4投标报价不得高于采购预算,采购文件设有最高限价的,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4.5投标报价应当包含的内容:见前附表。 五、投标有效期 5.1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采购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见前附表)。 5.2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六、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七、投标文件 7.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技术商务文件、投标报价文件三部分组成。具体见前附表。 7.2投标文件编制和格式 7.2.1投标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的内容、格式和顺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投标人应详细阅读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不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和资料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7.2.2投标语言:中文,当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7.2.3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采购文件有特殊要求外,应当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2.4投标文件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格式要求编制。投标人应按资格证明文件,技术商务文件、投标报价文件分别编制。 7.2.5投标文件应标注页码,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投标人的责任。 7.3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装订及份数 7.3.1供应商应按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要求有目录并标注页码,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供应商的责任。 7.3.2电子投标文件: 供应商应根据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及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 7.4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递送 7.4.1、投标文件分为电子投标文件以及备份投标文件,备份投标文件分为以U盘或光盘存储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 7.4.2、电子投标文件,按“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及本招标文件要求制作,并加密。 7.4.3、以U盘或光盘存储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按“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制作的电子备份文件。 7.4.4、投标文件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工整,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7.4.5、投标文件的效力 投标文件的启用,按先后顺位分别为电子投标文件、以U盘或光盘存储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在下一顺位的投标文件启用时,前一顺位的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电子投标文件未能按时解密,供应商提供了电子备份投标文件的,以电子备份投标文件作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电子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7.4.6、电子备份投标文件须在封袋上注明: (1)注 明: “电子备份投标文件” ; (2)项目编号: ; (3)项目名称: ; (4)所投标项(如有多个标项须填写): ; (5)在 年 月 日(规定的开启日期和时间)前不准启封; (6)供应商的名称: 。 供应商须在包封上按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标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不承担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7.5投标文件的递交 ★1、电子投标文件:供应商应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含资格证明文件,技术商务文件、投标报价文件)上传到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 电子备份投标文件:供应商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将以U盘或光盘存储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密封后通过邮寄: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八楼,郭爱,***;或开标当天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至开标地点: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大厅(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七楼招投标会议中心)。投标文件递交时须同时递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联系方式,并保证投标期间联系方式畅通。 供应商邮寄后须将邮件单号、联系电话发送至代理机构电子邮箱(电子邮箱:nbitc02@126.com),并致电采购代理机构,以便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物流记录。各供应商应当确保电子备份投标文件的密封包装在邮寄过程保持完好,并在邮寄包裹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密封破损而不符合招标文件对电子备份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的、或电子备份投标文件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的,代理机构将拒绝其电子备份投标文件。供应商自行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电子备份投标文件送达时间以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实际签收时间为准。 电子备份投标文件不强制要求提交,但因电子投标文件未能按时解密或解密失败,投标人又未提交电子备份投标文件的,将被视为投标文件撤回,投标无效。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代理机构不予接收。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补充、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上传,电子备份投标文件也需重新制作。修改后的备份投标文件需按本采购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和密封递交。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要求撤销投标文件的,应向采购人提交正式文件。 5、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八、开标 8.1接收投标文件 8.1.1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内安排工作人员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接收投标文件。 8.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拒绝接收: (1)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2)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3)未购买采购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8.2 开标 8.2.1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在政采云网站开启投标文件),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准时参加。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不参加开标的或迟到参加开标的,视同该供应商默认开标记录,不得事后对开标过程提出任何异议。 8.2.2电子投标开标及评审程序:一阶段开标。 (1)宣布开标; (2)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在线解密,在线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时间为开标时间后半小时内。供应商按时在线解密投标文件的,以在线解密的投标文件作为评审依据,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则以备份电子投标文件作为评审依据(若备份电子投标文件与政采云平台上传的投标文件被识别为不一致,视为撤回)。无论是否启用备份电子投标文件,备份电子投标文件均不退还供应商。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且未提供备份电子投标文件或所提供的备份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读取的,视为投标文件撤回。 (3)以下流程针对到达开标现场的供应商(未到现场供应商按政采云流程参与网上开标) ①介绍开标现场的人员情况; ②宣读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开标纪律、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注意事项; ③供应商签署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4)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开启供应商解密后的“资格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宣读供应商名称、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以及采购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与记录,并做开标记录; (5)开标记录在政采云网站确认; (6)开标结束。休会,评标委员会对“资格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进行评审; (7)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公布中标候选人名单及采购人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名单的时间和公告方式等。 8.2.3特别说明:政府采购云平台如对电子化开标及评审程序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程序操作。 本项目原则上采用政采云电子投标开标及评审程序,但有下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代理机构将开启上述供应商递交的以U盘存储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模块,以完成开标,电子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2)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①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②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③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④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⑤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 九、评标 9.1评标委员会 9.1.1 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将按规定在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示之前依法保密。 9.1.2评标委员会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廉洁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进行评标,并且只依据投标文件本身对采购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不考虑投标人在开标后提交的任何的补充声明、修正方案。 9.2评标方法 9.2.1评标方法见第四章。 9.3评标程序 9.3.1评标程序见第四章。 9.4推荐中标候选人: 9.4.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评标结果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数量见前附表。 9.5 评标过程保密 9.5.1中标结果公示发布之前,评标委员会名单应该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参与人员应该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十、定标 10.1确定中标人 10.1.1本项目确定中标人的规定见前附表。 10.1.2采购人确定中标人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照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10.1.3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 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0.1.4评标委员会受采购人事先授权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照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10.1.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本项目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 十一、政府采购合同签订 11.1政府采购合同适用民法典,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1.2中标通知书 11.2.1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11.2.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11.3签订合同 11.3.1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最迟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内容签订书面合同,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采购人要求签订合同的具体时间见前附表,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1.3.2采购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评标过程中有关的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11.3.3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将按照前附表的规定进行处理。 11.4履约保证金 11.4.1履约保证金是中标人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而向采购人提交的用以保障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担保,促使中标人全面履行与采购人订立的合同,确保合同目标的实现。中标人违约的,采购人将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或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中标人违约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依法赔偿超过部分的损失。 11.4.2履约保证金的要求见前附表。 11.4.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中标人义务完毕止。 11.4.4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由合同进行约定。 十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12.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编制采购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费用收取方式及收费标准见前附表。 十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特别说明 13.1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如下: 13.2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13.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13.4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本采购文件附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3.5采购活动过程中,对供应商的“中小企业”资格认定,以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供应商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交声明函,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采购活动过程中相关采购当事人对供应商“中小企业”资格有异议的,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13.6《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提交,如供应商为代理商,须自行采集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划分类型信息填入相应栏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3.7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监狱和戒毒企业)提供自己企业的产品(服务)参加投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不予认可。 13.8执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格式见第七章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能提供的不予认可。 13.9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相关政策主要规定及供应商填写说明如下: 1、相关政策主要规定: 一、本国产品标准 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 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 1.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2.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 4.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5.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二)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为: (三)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 对特定产品,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的基础上,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 二、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 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三、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四、政策执行要求 (1)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规则。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内容见本采购文件附件)计算。 (2)有关证明文件。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样式见本采购文件附件,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 2、供应商填写说明: 2.1、供应商提供本国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办发〔2025〕34号规定的样式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或提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声明函》填写应完整、准确,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提供生产厂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提供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2.2、财政部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在上述要求实施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在上述要求实施后,供应商应当按照项目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规定比例、关键组件、关键工序要求完整填写。 十四、对供应商质疑的有关规定: 14.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招标公告、采购文件、开标评标、采购结果等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第二次提出的质疑视为质疑无效,采购人、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对于采购人、代理机构作出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提出质疑的除外)。 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获取采购文件时采购公告期限已届满的,为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中开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评审等环节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4)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发生澄清、修改、更正的,对经澄清、修改、更正的部分内容提出质疑的,为通知送达供应商之日或者澄清公告、更正公告发布之日。 14.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包)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项目设立、项目预算、采购方式、组织形式、进口产品核准、采购需求调查过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合同履约等不属于可质疑事项。 14.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函格式和内容须符合财政部《质疑函范本》要求,供应商可到中国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财政部《质疑函范本》。 14.4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质疑函应当署名,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指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14.5供应商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邮寄、现场递交的方式提交质疑函,鼓励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交。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交质疑函的,提出质疑日期为质疑函在电子交易平台提交当日;通过邮寄提交质疑函的,质疑供应商应在质疑期内交邮,并承担邮寄费用,提出质疑的时间为质疑函原件交邮的时间(以邮戳时间或快递收件时间为准);现场递交质疑函的,以采购人、代理机构出具的受理签收回执日期为准。供应商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不予接收。 14.6采购人、代理机构将在收到合格的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事项不予处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 (1)潜在供应商未提供依法获取采购文件证据材料,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 (2)供应商未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提供项目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对特定资格条件以外的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 ; (3)未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 ; (4)未通过资格审查,对评审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 ; (5)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对符合性审查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 (6)未通过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提出质疑的; (7)提出质疑时间已超出法定质疑期的; (8)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质疑,再次提出质疑的; (9)质疑函未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补充完善签署、盖章、联系方式 、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10)质疑供应商未按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提供 属于潜在供应商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据的; (1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未共同提出质疑的; (12)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7采购人、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招标公告。 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为公正、公平、科学地选择中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制定本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一、总则 1、本项目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2、综合评分总分为100分,由技术商务文件、投标报价文件两部分组成,具体分值见评标标准。 3、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对各投标人进行独立评审,对各投标人的综合评分=技术商务分+价格分。 4、本项目技术商务文件和报价文件同时开启。 5、各投标人最终得分:计算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的综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6、评标结果排序:按照各投标人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7、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按照评标结果排序。 二、政府采购政策的具体落实 1、本次采购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行业。本次评标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制造商均为小微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价格扣除只用于评审过程,如中标,中标价格仍按照其投标价格进行公示。 2、本项目将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给予政策性因素技术加分,投标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投标人须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未按要求提供认证证书或认证证书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查询结果不相符的评标委员会将不予认可,不得享受技术加分。由多个产品集成的项目(标项),必须所有产品符合上述要求才能享受技术加分。 3、本项目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供应商所投标产品为本国产品的,需提供符合国办发〔2025〕34号要求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将在符合性审查阶段对供应商所出具的《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完整性审查包括审查《声明函》的格式是否符合国办发〔2025〕34号样式要求、需要供应商填写的地方是否填写完整等;准确性审查包括审查填写的内容是否准确、是否一致等;评审中发现《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34号文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1)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含)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价格扣除只用于评审过程,如中标(成交),中标(成交)价格仍按照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进行公示。 三、评标委员会须知和评标过程处理原则 1、出现评标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标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 2、评标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3、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4、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下一步评标程序。 5、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6、评标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7、评标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8、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标项项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标项,采购文件中应载明核心产品(如有,具体见第二章采购需求技术条款要求),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项号的投标。评审中,有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所有供应商都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0、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评审中,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2、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发现的投标文件报价错误按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3、价格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13.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 13.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的,即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 13.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13.4、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13.5、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 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5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4、废标:评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评标终止: (1)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四、评标过程中投标无效的认定: 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编制、签署、盖章的; (2)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或不全或虽提供但格式、签署与盖章等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3)投标报价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投标有效期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6)投标文件组成或投标文件数量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7)采购文件中标注有“★”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投标文件对这些条款有负偏离的;或未标注有“★”号的条款负偏离达到或超过采购文件规定数量的; (8)商务条款响应表或技术条款响应表有缺项、漏项且评标委员会认定该缺项、漏项使得投标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9)符合采购文件“评标标准”规定的无效投标条件的; (10)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投标文件报价有修正的,投标人不予确认的; (12)有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投标人参与同一标项投标的; (13)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的投标; (14)评标委员会经过审查,认定投标人虚假应标、串通投标的; (15)法律、法规和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五、评标程序 评标程序包括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澄清或者说明、比较和评价、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等程序。 (一)资格审查 本项目为资格后审,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步程序。资格审查后,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继续评标。 资格审查内容(兼审查表)
序号资格要求审查内容符合性 (符合/不符合)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一般资格条件的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关于资格的承诺函;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内);
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投标截止时间当天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投标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投标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4特定资格条件
审查结论(合格/不合格)
注:1、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提供不齐全的,资格审查为不合格。 2、上述资格审查内容中,任意一项不符合的,资格审查为不合格。 (二)符合性审查 由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符合性审查后,单个标项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继续评标。 符合性审查内容(兼评委审查表)
序号审查项目采购文件要求符合性 (符合/不符合)
1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投标人名称、采购文件购买人名称应当一致。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详见投标人须知2.3投标人代表
3投标有效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1
4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装订及份数详见投标人须知7.3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装订及份数
5投标文件组成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
6商务实质性条款(带★号条款)详见第二章采购需求
7技术实质性条款(带★号条款)详见第二章采购需求
8★合格的投标货物来源:本国产品或非本国产品,本项目经核准允许进口产品投标。本国产品提供符合国办发〔2025〕34号要求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如未提供,视同非本国产品,不得享受价格评审优惠,非本国产品(含进口产品)不适用,视同审查通过。符合,全部为本国产品; 符合,部分为本国产品; 符合,全部为非本国产品;
9其他无效投标认定情形详见本章四、评标过程中投标无效的认定及采购文件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关于资格的承诺函
11参与同一个采购包(标段)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合理解释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2.上传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3处(含)以上错误一致的; 4.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 5.不同供应商在相同Internet主机分配地址(相同IP地址)获取招标文件或网上投标的。无下列情形或供应商作出合理解释
审查结论(合格/不合格)
注:1、上述审查项目中,任意一项不符合的,符合性审查为不合格。 (三)澄清或者说明 1、对投标文件审查中发现的投标文件表达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若供应商未响应澄清安排的通知进行答疑和澄清,将被视作自动放弃。 4、政采云具体操作如下: 在评审过程中,如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由评标委员会组长将问题汇总后发函,或由采购代理机构代替发起。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前,予以回复。此回复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路径:用户中心—项目采购—询标澄清 (1)政采云平台通过待办事项和短信提醒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前完成澄清。 (2)供应商在“询标澄清-待办理”标签页下选择状态为“待澄清”的项目,点击操作栏【澄清】。 (3)查看函内容,在澄清截止时间前上传澄清文件并对澄清文件进行签章。(注:澄清文件必须以PDF格式上传,文件大小:50M) (4)签章完成,文件名称处显示“已签章”,供应商可“撤回签章”修改澄清函和“查看文件”。 (5)确认澄清文件内容后,点击右上角【提交】;(注:供应商未对澄清文件签章,提交时,弹框提醒“澄清文件未签章,请进行签章操作”,如遇CA突发情况无法签章,供应商可点击【放弃签章并提交】提交澄清文件;反之则签章后再提交。) (6)完成状态:供应商澄清文件提交成功后,在“询标澄清-全部”标签页下显示状态为“已澄清”。 (四)投标文件比较和评价 1、由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评标标准(兼评委打分表)”对照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响应进行技术商务比较和评价,评定其偏离性质和程度,并对其技术商务进行评分。 2、综合评分:计算各投标人的价格得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分。各投标人的综合评分=技术商务分+价格分 (五)确定中标人名单 1、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计算各投标人最终得分:计算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的综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2、评标结果排序:按照各投标人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3、确定中标人名单: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按评标结果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编写评标报告 1、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2、评标结束。 评标标准(兼评委打分表)
供应商 分值分值分值 类型
技术商务分70分1、“第二章 采购需求”响应性(31分): 完全响应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二、技术需求及三、商务条款要求所有指标的得31分。每负偏离一项标注“▲”号指标的扣1.5分; 每负偏离一项未标注“▲”号扣1分; 当扣减至0分(或以下)时,作无效投标处理。 注:负偏离打“★”技术条款作无效标处理。31客观分
2、所投产品情况(6分): 对报价产品适用性、成熟度进行评议(提供能体现适用采购文件要求的检测平台的产品说明书、报价产品应用经验证明,如合同、用户证明等证明文件): 提供了体现适用采购文件要求的检测平台的产品说明书,且报价产品应用经验证明丰富的得6分; 提供了体现适用采购文件要求的检测平台的产品说明书,但报价产品应用经验证明欠缺的得4分; 体现适用采购文件要求的检测平台的产品说明书、报价产品应用经验证明只提供任意一项的得2分; 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明的得0分;6主观分
3、质量保证措施(6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试剂的质量保证措施(如检测试剂的来源渠道、保存、运输,使用方反馈等)的完整性进行评议: 质量保证措施内容具体、可行、有效,具有相应的佐证治理,得6分; 质量保证措施较详细、但存在一定瑕疵,但有效佐证欠缺,得4分; 质量保证措施内容简单笼统,细化程度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的,得2分; 未提供不得分。6主观分
4、试剂运输(6分): 试剂运输是否符合冷链需求,并提供详细的运输方案(包括运输方式、路线规划、车辆配置、温度监控方式、人员安排、应急措施等); 试剂运输方案内容全面完整、描述清晰,切实可行,完全能保证试剂质量的,得6分; 试剂运输方案内容较全面完整、较描述清晰,切实可行一般,但基本能保证试剂质量的,得4分; 试剂运输方案内容简单笼统,细化程度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的,得2分。 试剂运输方案未提供的,得0分。6主观分
5、应急计划与方案(6分): 投标人需提供项目应急方案,根据对项目各个阶段的实施过程中遇到应急情况有所预见和准备,在遇到问题时有规范处理流程和行之有效的处理办法,并在日常做好防范的措施,包括:总体应急方案,完备的预防措施(如日常隐患排除、监督管理、事前准备、事后完善等),应急事件类型划分及针对性措施,应急人员保证和应急时间响应,应急工作责任主体和惩处方法等内容进行综合评议: 方案描述详细完善、应急措施合理可行的得6分; 方案描述较为完善、应急措施基本合理可行的得4分; 方案内容不全、有明显不合理之处的得2分; 未提供应急方案的,得0分。6主观分
6、售后服务承诺(6分): 根据售后服务质保范围,质保、服务标准,售后服务机构设置,售后服务人员配置,服务响应及时性等进行评议: 售后服务内容全面完整、描述清晰,切实可行的,得6分; 售后服务较全面完整、描述较清晰,切实可行一般的,得4分; 售后服务内容简单笼统,细化程度不足,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得2分; 未提供售后服务方案的,得0分处理。6主观分
7、退货、换货承诺(5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试剂产品退货、换货服务承诺进行评议: 积极响应采购人要求,完全响应退货、换货服务的,得5分; 响应采购人要求,退货、换货服务条件苛刻的,得2分; 不响应采购人退货、换货服务的,不得分。5主观分
8、供应商同类案例(3分) 202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承接过类似项目业绩的,每提供1个有效业绩得1分,最高得3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同类项目需得到评标委员会认可;未提供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得分。3客观分
9、节能环保政策(1分): 9.1、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且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得0.5分; 9.2、投标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且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得0.5分。 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提供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相关内容页(并对相关内容作圈记),采购品目清单详见《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中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客观分
合计70
打分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初步审查表
序号要求说明审查要求
1本项目最高单价限价(人民币):人民币21.7元/测试,报价超过最高单价限价作无效标处理。提供“开标一览表”。
2符合投标人须知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3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符合异常低价审查相关要求。
4不存在评委会一致认为报价明显不合理情况。是否存在评委会一致认为报价明显不合理的。
5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中“★”标记)符合所述要求。
初步审查结论
价格评分表
价格分30分参与评审的价格=投标报价-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值10%-本国产品价格扣除优惠值20% 评标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参与评审的价格”中最低的价格为评标基准价 基准价得分为满分30分,其他供应商报价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其他供应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参与评审的价格)×30%×10030
价格分得分30
打分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注:评委在上表设定的分值范围内打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平均分值计算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点。 第五章 合同文本 合 同 (供签约参考) 甲方:(采购人) 乙方:(供应商) 甲、乙双方根据 (项目名称)成交结果,签署本合同。甲方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报价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成交通知书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及金额:
序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综合单价小计备注
1
2
3
合 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本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包括但不仅限于所有货物费、运输及装卸、安装调试、验收、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利润、税金、技术培训,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的所有费用。
第二条 交货期: 按批次供货,接到采甲方需求后2周内,到货后存放到甲方指定地点。 第三条 交货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第四条 质量要求 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适用中小企业中标人: 1)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收到乙方预付款等额保函预付合同总价的40%;预付款保函应由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且与预付款等同金额。(乙方于合同签订前书面承诺放弃预付款或降低预付款支付比例的,可不适用本条款) 2)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100%每批次订单专用增值税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该批货物合同总价的100%。 3)本项目全部履约完毕后,退还预付款保函。 2、适用大型企业中标人: 1)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100%每批次订单专用增值税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该批货物合同总价的100%。 3、履约保证金:无 第六条 税费及保险 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所征收的销售商品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支付。 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乙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支付。 3、设备装运后乙方办理保险,其费用及运输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 2、乙方保证采用先进的技术、优质的材料和零部件、一流的工艺、严格的质量管理为甲方提供技术先进、质量上乘、外表美观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要求的产品。 3、乙方保证对所供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检验、涂装、包装、安装、调试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 4、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情况下,具有使甲方满意的使用性能和使用寿命。 5、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起计算,质量保证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免费维修或更换。质量保证期满后提供货物终身维修(所发生费用的只收取材料成本费,不再收取其它费用)。 第八条 检验 1、在生产期间,甲方有权派人员到生产现场跟踪检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需提供配合。对于生产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缺陷,需及时处理,否则因此造成对甲方产生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发货之前,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参数、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材料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检验合格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给甲方付款单据的组成部分,但不应视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参数、数量的最终质量确认。 第九条 合同双方的责任及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1 严格履行合同,检查落实合同履约情况,并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存在或发现的问题。 1.2 甲方应及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与乙方结算并支付货款。 1.3 甲方有以下权利: (1)对货物的制造、运输、装卸、安装、调试、检测、验收等合同履约有关的交货期、质量检验和验收、合同结算等签字认可或不认可或发出其它有关指令; (2)审查、接收乙方提交的资料; (3)变更的审核、确认。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2.1 乙方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货物的制造、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检测、验收等交付使用前发生的所有工作。 2.2 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应检查并保证自身了解建筑及周围环境,并已考虑所有影响履约的风险、意外事故及其它情况等全部因素,在履约中对上述所有因素以及环境影响、交通等问题负责,承担发生的相应费用。 2.3 严格执行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发出的,涉及货物供货及服务的各项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 2.4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技术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甲方; 2.5 保证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和所附《售后服务承诺书》要求完成货物的供货、运输、安装、维保等工作。 2.6 如非甲方原因,乙方人员在建筑受到伤害或伤害到甲方或第三方人员;乙方在建筑财物遭到损坏/灭失,遭受到其他经济损失或者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包装 1、乙方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并确保货物完好不受损坏。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应考虑货物最终目的地的装卸设施的情况。 第十一条 运输及装卸保险 1、乙方应选择有资质和良好信誉的保险公司对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制作、运输、装卸、存放及交货过程进行投保,并用人民币提供保险金。 2、乙方保证在确认设备因装卸、运输中发生损坏或短缺后,尽快给予调换、修复和补齐缺件,不管其造成的原因如何,也不以办理索赔为由而拖延。 第十二条 安装 1、合同所订的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乙方应派技术人员进行安装,安装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人员应在合同规定的安装期内完成该项工作。如因乙方责任而造成的延期,所有因安装延期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3、货物到达现场后,在验收交接前,乙方负责保管(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并对保管期间损坏、丢失等现象负责。 4、乙方人员在安装过程中对房间走廊、楼梯等墙地面及门窗等相关设施所造成的撞坏予以补偿或修复,若不及时进行修复的,甲方有权视损坏程度按2000-5000元/处向乙方收取补偿费用;若实际损坏发生的损失金额大于上述金额,则按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进行补偿。补偿金均从合同款中扣除。 5、乙方负责安装完成以后的现场清理工作,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若乙方不予清理,则甲方代为清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从乙方的合同款中直接扣除。 第十三条 验收及交付 1、货物若有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验收,若无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验收。 2、产品为全新产品,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3、依次序对照交付验收标准为: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或行业标准;②符合采购文件和响应承诺中甲方认可的合理最佳配置、参数及各项要求;③货物来源符合国家官方标准。上述标准必须是有关官方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乙方应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进行其他售后服务工作。 5、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设备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甲方可申请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并有权根据质检证书及质量保证条款向乙方提出索赔。 6、若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品质缺陷,则立即通知乙方,乙方接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现场,在双方确认后,乙方应立即无条件无偿提供补货换货,以最短的时间及安全有效的方式替换存在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乙方须承担由于更换所发生的材料、制作、运输等费用。如乙方未能按时到达现场时(包括未派人到现场),则以甲方的处理方式和结果为准,乙方无条件认可。 7、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及服务: (1)货物清单、货物技术性能和参数、货物说明书、合格证、图纸; (2)货物安装、保修、质量保证等服务; (3)货物详细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和维修专用工具和零星配件; (4)在甲方项目所在地,就货物的使用、维护等培训甲方的人员,确保甲方人员掌握货物的使用、维护相关内容。 8、因乙方提供的产品无法满足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另行采购,并按正常市场价格将该部分自行采购费用在合同价款中扣除。 9、合同实施过程中甲方需对材料规格进行调整,乙方应配合。 第十四条 安全 乙方必须无条件满足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如乙方原因引起的任何安全事故,与甲方无涉。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本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系指双方在缔结本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的。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用电话、传真或邮件及时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等方式提交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及索赔 1、延期交货与误期赔偿: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时(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同意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条件下,甲方将同意延长交货期。核定损失额的支付将由甲方从未付货款中扣除。核定损失额比率为每迟交1日,按1000元/日计取,不满1日按1日计算。如果乙方延迟供货超过15日,甲方有权因乙方违约终止合同,而乙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迟交核定损失金额。 2、索赔: (1)乙方对所供设备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如果甲方已于规定的检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A.乙方同意甲方拒收设备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B.根据设备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协商降低设备价格; C.更换不合格的设备,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数量、质量和性能要求,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 (2)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15日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的15日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未能按甲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完毕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3、乙方提供的设备在验货时不合格或不符合甲方的规格要求,乙方首先应无条件更换,直至符合甲方要求,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或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后续增加的费用。如造成甲方损失,则应赔偿甲方损失,该损失从应付款中扣除。 4、整体货物安装完毕后,不符合验收要求,乙方应无条件返工安装,直至符合甲方验收要求,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按1000元/日进行违约赔偿,不满1日按1日计算。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发生所供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索赔,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在合同签约地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各执 份。 3、相关采购文件、报价响应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合同附件: 商业采购廉洁购销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深入推进清廉血站建设,规范招标采购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廉洁,构建“亲清”守纪的医商关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并遵守以下廉洁协议: 一、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健康委机关小额物资(工程、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卫办〔2020〕136 号)和《*******小额物资( 工程、服务 )采购管理制度( 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商业采购,在签订购销合同时需同时签订此廉洁协议书。 二、甲方应当严格执行采购、物资验收、入库制度,对产品及发票进行查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进行合同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对工程项目严格按规定进行验收;外包服务项目定期进行考核监督。 三、甲方严禁接受乙方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挂钩。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并支付费用的各类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被动接受乙方给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四、乙方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甲方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物资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宴请、娱乐等。 五、乙方指定 (联系电话: )作为销售代表洽谈业务。销售人员必须在工作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借故到甲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 六、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并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乙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七、本协议作为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办公室执一份,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资格证明文件 封面 正本 宁波市中心血站2026年酶免试剂采购项目 采购编号:NBITC-202620133G 标项:(如有多个标项) (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文件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1、关于资格的承诺函 资格承诺函 致: (采购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自愿参加项目编号为 的 项目名称 的投标,现就投标人资格声明如下: 1、我单位为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2、我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一般资格条件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次投标由我单位独自参与,为非联合体投标。 4、我单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的要求。 5、本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 90天内有效。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内); 3、特定资格条件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二、技术商务文件 封面 正本 宁波市中心血站2026年酶免试剂采购项目 采购编号:NBITC-202620133G 标项:(如有多个标项) (技术商务文件) 投标文件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须提供)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_____________(采购人名称) : 我_____ ________(姓名)系_______ 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 (姓名)以我方的名义参加 项目名称 项目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评标、签约过程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被授权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职务: 职务: 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 投标人公章: 日 期: 附:1、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法定代表授权人社保证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致: (采购人名称) : 我单位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___,与我单位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一致,现由其参加 项目名称 项目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评标、签约等过程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法定代表人信息如下: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_ 身份证号码: 特此证明。 投标人公章: 日 期: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3、投标产品品牌及型号: 投标产品品牌及型号表 标项:
标项名称序号设备名称品牌型号规格
1
2
3
4
5
6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4、技术条款响应表 标项:
序号采购文件 技术条款要求投标文件 响应偏离说明
1
2
3
注:1、投标文件响应须与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二、技术需求”条款逐项比较填写。 2、偏离说明是指对招标文件要求存在不同之处的解释说明。偏离系指:正偏离(高于采购需求)、负偏离(低于采购需求)、无偏离(满足采购需求)。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5、商务条款响应表 标项:
序号采购文件的商务条款要求投标文件的响应偏离说明
1
2
3
4
注:1、投标文件响应须与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三、商务条款要求逐项比较填写。 2、偏离说明是指对招标文件要求存在不同之处的解释说明。偏离系指:正偏离(高于采购需求)、负偏离(低于采购需求)、无偏离(满足采购需求)。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6、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 (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 (产品名称1)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名称1)的(关键工序)5在中国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 (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 (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名称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7、技术方案、实施方案、措施及进度计划安排; 8、售后服务方案; 9、技术支持和培训方案; 10、提供第四章评标标准(兼评委打分表)所需证明资料; 11、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三、投标报价文件格式 封面 正本 宁波市中心血站2026年酶免试剂采购项目 采购编号:NBITC-202620133G 标项:(如有多个标项) (报价文件) 投标文件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1、开标一览表格式: 开标一览表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标项: 单位:元(人民币)
标项货物名称数量产地品牌交货时间、地点投标单价 (小写)
酶免(HCV)试剂1批 元/测试
投标单价(大写):
投标声明
注: 1、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否则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2、以上投标报价应与“投标(响应)分项报价表”中的“投标报价(总价)”相一致。 3、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政采云系统“开标一览表”中录入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为准。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2、投标函格式: 投 标 函 致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投标人全称) 授权 (全权代表姓名、职务) 为本公司合法代理人,参加贵方组织的 (采购编号、采购项目名称) 招投标活动,代表本公司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宜,在此: 提供采购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并承诺如下: (1)投标报价为开标一览表载明的投标报价。 本报价已经包含了投标项目应纳的税金及采购文件规定的报价方式应包含的其它费用。本报价在投标有效期内固定不变,并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受利率波动的影响。 (2) 保证遵守采购文件有关条款规定。 (3) 保证在中标后忠实地执行与采购人所签署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 (4) 同意招标(采购)文件中有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条款,如有异议在投标前会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保证在中标后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我方如逾期未交纳(含未足额)的,愿凭招标代理机构开出的违约通知,按上述规定应交纳金额(含欠交纳)的违约金和滞纳的银行利息。对招标代理服务费交纳的异议,我方服从招标(采购)人的协调。 (5) 我们郑重声明:我公司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与本项目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3、投标(响应)分项报价表格式: 投标(响应)分项报价表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货物(产品)名称本国产品/非本国产品产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单价合价
注1、本国产品/非本国产品栏进行二选一填写,填写本国产品或者非本国产品。 注2、本国产品/非本国产品填写类别与技术商务符合性审查阶段审查通过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不符合的,原则上以《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的声明为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未进行声明的产品视为非本国产品,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认为属于《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可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除外。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3、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宁波市中心血站(宁波市血液管理中心)的宁波市中心血站2026年酶免试剂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酶免(HCV)试剂 ,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附件1 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 一、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 二、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三、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 四、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附件2 报价情况说明(如果有) 【如供应商报价低于最高限价45%的,应当提交本文档,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
中小微行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制定)
行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X(人)营业收入Y (万元)资产总额Z (万元)从业人员X(人)营业收入Y (万元)资产总额Z (万元)从业人员X(人)营业收入Y(万元)资产总额Z(万元)
1、农林牧渔业500≤Y<2000050≤Y<500Y<50
2、工业300≤X<10002000≤Y<4000020≤X<300300≤Y<2000X<20Y<300
3、建筑业6000≤Y<800005000≤Z<80000300≤Y<6000300≤Z<5000Y<300Z<300
4、批发业20≤X<2005000≤Y<400005≤X<201000≤Y<5000X<5Y<1000
5、零售业50≤X<300 500≤Y<2000010≤X<50100≤Y<500X<10Y<100
6、交通运输业300≤X<10003000≤Y<3000020≤X<300200≤Y<3000X<20V<200
7、仓储业100≤X<2001000≤Y<3000020≤X<100100≤Y<1000X<20Y<100
8、邮政业300≤X<10002000≤Y<3000020≤X<300100≤Y<2000X<20Y<100
9、住宿业100≤X<3002000≤Y<1000010≤X<100100≤Y<2000X<10Y<100
10、餐饮业100≤X<3002000≤Y<1000010≤X<100100≤Y<2000X<10V<100
11、信息传输业100≤X<20001000≤Y<10000010≤X<100100≤Y<1000X<10Y<100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00≤X<3001000≤Y<1000010≤X<100 50≤Y<1000X<10Y<50
13、房地产开发经营1000≤Y<2000005000≤Z<10000100≤Y<10002000≤Z<5000Y<100Z<2000
14、物业管理300≤X<10001000≤Y<5000100≤X<300500≤Y<1000X<100Y<500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0≤X<3008000≤Z<12000010≤X<100 100≤Z<8000X<10Z<100
16、其他未列明行业100≤X<30010≤X<100X<10
说明 1、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2、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3、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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