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医院采购智能采血、分拣及传输系统项目
招标文件
(电子招投标)
编号: 331024264050080000028-CBNB-20261199G
采购人:仙居县人民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33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77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3131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3636第五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4545第六部分 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5050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仙居县人民医院采购智能采血、分拣及传输系统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 月 日14点00分00秒(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31024264050080000028-CBNB-20261199G
项目名称:仙居县人民医院采购智能采血、分拣及传输系统项目
预算金额(元):4,490,000.00
最高限价(元):4,041,00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智能采血、分拣及传输系统
数量:1套
预算金额(元): 4,490,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具体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为准。
备注:不接受进口产品。
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后开始至双方合同义务完全履行后截止。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数量不超过2个。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至2026年 月 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 ,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6年4月 日14: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开标时间: 2026年4月 日14:00
开标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事项:
(1)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本国产品等。详见招标文件的第二部分总则。
(2)电子招投标的说明:①电子招投标:本项目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进行招投标活动,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②投标准备:注册账号--点击“商家入驻”,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料填写;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并安装;③招标文件的获取: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CA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招标文件;④投标文件的制作: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中完成“填写基本信息”、“导入投标文件”、“标书关联”、“标书检查”、“电子签章”、“生成电子标书”等操作;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托政采云平台完成本项目的电子交易活动,平台不接受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投标活动; ⑥对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该文件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处理;⑦不提供招标文件纸质版;⑧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寄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1份。备份投标文件的制作、存储、密封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15点—“备份投标文件”;⑨投标文件的解密: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投标供应商递交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⑩具体操作指南: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
(3)招标文件公告期限与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一致。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仙居县人民医院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城北东路53号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
质疑联系人:周女士
质疑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9楼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
质疑联系人:张亮
质疑联系方式:0574-88090213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仙居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地 址:仙居县南峰街道环城南路500号7楼
传 真:0576-87720209
监督投诉电话:0576-87720209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 序号 | 事项 |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
| 1 | 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 | 货物类。 |
| 2 | 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标的:智能采血、分拣及传输系统,属于 工业 行业; 备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3 | 是否允许 采购进口产品 | þ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可以就 采购进口产品。 |
| 4 | 支持本国产品 | (1)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2)本采购项目: ☐不适用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 þ适用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 (3)本国产品标准: ①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 ②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尚未实施。 ③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尚未实施。 (4)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投标人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以上时,依法对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出具符合要求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格式见第六部分)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 |
| 5 | 分包 | A同意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分包。 ☐ B不同意分包。 |
| 6 | 开标前答疑会 或现场考察 | A不组织。 ☐B组织,时间: / ,地点: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
| 7 | 样品提供 | A不要求提供。 ☐B要求提供, (1)样品: / ;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 ; (3)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 (4)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否;☐是,检测机构的要求: / ;检测内容: / 。 (5)提供样品的时间: / ;地点: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请投标人在上述时间内提供样品并按规定位置安装完毕。超过截止时间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并将清场并封闭样品现场。 (6)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未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回,逾期未取回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负保管义务;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将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7)制作、运输、安装和保管样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
| 8 | 方案讲解演示 | ¨A不组织。 B组织。 (1)在评标时安排每个投标人进行功能讲解演示。每个投标人时间不超过15分钟,讲解次序以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先后次序为准。 (2)功能讲解演示可选择以下“þ”中一种方式: £方式一:政采云平台在线讲解演示。政采云平台在线讲解需投标人根据政采云平台操作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提前完善软硬件配置环境。 £方式二:评标现场讲解演示。现场讲解地点为 / ,讲解演示所用电脑等设备由投标人自备。现场讲解演示人员进场时提供讲解人员名单(加盖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名)及身份证明,否则不得讲解演示。 þ方式三:采用录制视频文件的形式演示。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自行录制的“视频文件”(采用U盘介质储存),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对其进行播放并以此作为与方案演示有关评审内容的评分依据。各投标人递交的U盘中,视频文件应附带兼容的播放软件,确保文件可正常打开。 视频演示文件的密封及递交:录制的演示内容需以U盘形式单独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投标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 递交截止时间及地址同备份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址。 注: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责任自负。因平台原因导致本项目方案讲解演示环节无法顺利开展,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
| 9 |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 (1)资格证明文件: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11.1。 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投标无效。 |
| (2)资信证明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提供。 |
| 10 | 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 |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
| 11 | 报价要求 | 1、有关本项目实施所需的所有费用(含税费)均计入报价。 2、本项目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及零件费用、运输、保险、装卸、调试等,以及产品保护、现场清理、验收、技术资料、质保期维保费、中标服务费、税金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报价表)是报价的唯一载体,如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填写的投标报价与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不一致的,以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4、投标文件中价格全部采用人民币报价。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 5、本项目最高限价:详见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6、投标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投标无效: 6.1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 6.2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6.3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后,投标人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6.4投标人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 |
| 12 | 中小企业信用融资 | 供应商中标后也可在“政采云”平台申请政采贷: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融资服务】,可在热门申请中选择产品直接申请,也可点击云智贷匹配适合产品进行申请,或者在可申请项目中根据该项目进行申请。 |
| 13 | 备份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签收人员 | (1)供应商如提供备份投标文件的,可采用邮寄方式或直接提交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供应商需将以U盘存储的备份投标文件密封递交,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 (2)采用邮寄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需按以下要求递交: 供应商应在开标前一日17:00(含)前将备份投标文件邮寄至规定地点,邮寄地址为: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9楼业务一部,收件人:王鸯鸯,联系方式:0574-88090157。由采购代理工作人员进行签收,各供应商自行考虑邮寄在途时间,邮寄过程中无论何种因素导致备份投标文件未按时递交的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备份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以采购代理实际收到备份投标文件的时间为准。 (3)采用直接提交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需按以下要求递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备份投标文件送至中基招标会议中心(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楼)。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强制投标人提交备份投标文件。 |
| 14 | 特别说明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要求提供资信证明文件,否则视为不符合相关要求。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有一方或者联合体成员根据分工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要求提供资信证明文件的,视为符合了相关要求。 |
| 15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1)收取方式:供应商应当自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 (2)采购代理服务费用收取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15000元。 (3)支付形式及账号: ①代理服务费缴纳形式:汇票/电汇/现金 ②代理服务费汇入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户名):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宁波银行科技支行 账号:31010122000005488 (4)支付流程:中标供应商按照中标结果公告确定金额支付至采购代理机构账户后将汇款底单、开票信息和发票邮寄地址发送至 719126619@qq.com,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邮件后开具发票。 |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资格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评标、定标、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人。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2.3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 “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
2.5“电子签章”系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的,投标时须提供《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附件2)。
2.6“电子交易平台”系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2.7 “▲”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þ” 系指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系指不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3.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1 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3.2 支持绿色发展
3.2.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相应的投标产品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投标无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如遇调整,按最新清单执行)。
3.2.2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3.2.3 鼓励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过程中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打造绿色制造工艺、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的绿色环保。
3.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3.3.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3.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3.3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3.4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3.5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3.6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企业类型错误,导致该企业享受本不能享受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标无效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3.7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4支持创新发展
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业绩分为满分。
3.5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
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切实保障企业公平竞争,平等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3.6支持本国产品
3.6.1本国产品标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
3.6.1.1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
①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②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③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
④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⑤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2)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为: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的规定比例。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第(1)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3)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
对特定产品,在符合第(1)项和第(2)项条件的基础上,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
3.6.2 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3.6.3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6.4有关证明文件
供应商提供产品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本国产品相关规定的,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格式见本采购文件第六部分,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4. 询问、质疑、投诉
4.1在线询问、质疑、投诉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4.2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4.3供应商质疑
4.3.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为有效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和提高采购效率,鼓励供应商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后尽早提出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4.3.2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获取采购文件时采购公告期限已届满的,为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中开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评审等环节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4)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发生澄清、修改、更正的,对经澄清、修改、更正的部分内容提出质疑的,为通知送达供应商之日或者澄清公告、更正公告发布之日。
4.3.3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包)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项目设立、项目预算、采购方式、组织形式、进口产品核准、采购需求调查过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合同履约等不属于可质疑事项。
4.3.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供应商提出质疑可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质疑函范本,该范本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3.5质疑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交质疑函的,提出质疑日期为质疑函在电子交易平台提交当日。质疑供应商通过邮寄提交质疑函的,质疑供应商应在质疑期内交邮,并承担邮寄费用。质疑供应商现场递交质疑函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向质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注明接收日期。
4.3.6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缺少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签章等内容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通知其在法定质疑期内补充、完善。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未按要求补充、完善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初步证据认为质疑供应商权益未受到损害的,可要求其提供属于潜在供应商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经营主体明显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不属于潜在供应商。
4.3.7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事项不予处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
(1)潜在供应商未提供依法获取采购文件证据材料,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
(2)供应商未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提供项目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对特定资格条件以外的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
(3)未提交投标文件,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
(4)未通过资格审查,对评审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
(5)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对符合性审查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
(6)未通过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提出质疑的;
(7)提出质疑时间已超出法定质疑期的;
(8)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质疑,再次提出质疑的;
(9)质疑函未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补充完善签署、盖章、联系方式、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10)质疑供应商未按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提供属于潜在供应商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据的;
(1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未共同提出质疑的;
(12)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4供应商投诉
4.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4.4.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4.4.3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4.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4.4.5投诉材料寄送相关信息详见《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投诉书使用财政部制定的投诉书范本,该范本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二、招标文件的构成、澄清、修改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附件:
5.1.1招标公告;
5.1.2投标人须知;
5.1.3采购需求;
5.1.4评标办法;
5.1.5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5.1.6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5.2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6.1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6.2 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将同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依法应当公告的,将按规定公告,同时视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投标
7. 招标文件的获取
详见招标公告中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8.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采购人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的,潜在投标人按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参加现场考察或者开标前答疑会。
9.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10.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资格文件:
11.1.1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材料)扫描件,自然人投标的提供身份证明扫描件;
11.1.2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11.1.3联合协议(联合体投标时必须提供,如果有);
11.1.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不适用):
11.1.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扫描件加盖公章;
11.1.6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如适用)。
11.2 商务技术文件:
11.2.1投标函;
11.2.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
11.2.3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
11.2.4符合性审查资料;
11.2.5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11.2.6投标标的清单;
11.2.7商务技术偏离表;
11.2.8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11.2.8-1)供货方案;
(11.2.8-2)安装与验收方案;
(11.2.8-3)售后服务方案;
(11.2.8-4)培训方案;
(11.2.8-5)维修成本方案;
(11.2.8-6)质保期承诺函(如有);
(11.2.8-7)业绩一览表(附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11.2.8-8)节能环保产品证明材料(如有,请按评分标准要求提供);
11.3报价文件:
11.3.1开标一览表;
11.3.2投标报价明细表;
11.3.3质保期后备品备件清单;
11.3.4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有);
11.3.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果有);
11.3.6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果有);
11.3.7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如适用);
11.3.8关于本国产品成本比例的声明函(如适用)。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投标无效。
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中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标人可事先在公开官网查询、核对相关证书和报告内容,确保投标(响应)文件资料准确无误。
12. 投标文件的编制
12.1投标文件分为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请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评标委员会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投标人的风险。
12.2投标人进行电子投标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12.3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
13.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13.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进行签署、盖章。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投标无效。
13.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
13.3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签署、盖章的要求适用于电子签章。
14. 投标文件的提交、补充、修改、撤回
14.1 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14.2电子交易平台收到投标文件,将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投标文件。
14.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情况延长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期。
15.备份投标文件
15.1投标人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后,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寄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1份,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强制投标人提交备份投标文件。
15.2备份投标文件须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制作生成,并储存在U盘存储介质中。备份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联合体投标的,包装物封面需注明联合体投标,并注明联合体成员各方的名称和联合协议中约定的牵头人的名称)。不符合上述制作、存储、密封规定的备份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或者被拒绝接收。
15.3直接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地点将备份投标文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
15.4以邮寄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先将备份投标文件按要求密封和标记,再进行邮件外包装后邮寄。备份投标文件须在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到规定的地点;送达时间以签收人签收时间为准。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邮寄过程中,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发生泄露、遗失、损坏或延期送达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5.5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16.投标文件的无效处理
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4.2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17.投标有效期
17.1投标有效期为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无效。
17.2投标文件合格投递后,自投标截止日期起,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17.3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无效。
四、开标、资格审查与信用信息查询
18.开标
18.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8.2开标时,电子交易平台按开标时间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60分钟内完成在线解密。
18.3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投标人提供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作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19.资格审查
19.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19.2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与资格条件相应的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其投标无效。
19.3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19.4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再评标。
20.信用信息查询
20.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资格审查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投标人接受资格审查时的信用记录。
20.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现场查询的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将与采购文件一起存档。
20.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0.4联合体信用信息查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五、评标
2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履行评标工作职责,并按照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全面衡量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排出推荐中标的投标人的先后顺序,并按顺序提出授标建议。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六、定 标
22. 确定中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评审报告送交、采购结果确定和结果公告均在线完成。为进一步提升采购结果确定效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将评审报告在线送交采购人。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线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通知书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同时发出。
中标通知与中标结果公告
23.1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编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以纸质形式进行中标通知。
23.2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或者标的基本概况等、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等。
23.3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七、合同授予
24. 合同主要条款详见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25. 合同的签订
25.1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法发布合同公告。
25.2中标人按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如中标人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
25.3如签订合同并生效后,供应商无故拒绝或延期,除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给予通报。
25.4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5.5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内容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自动备案。
26. 履约保证金(如有)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如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平台-【金融服务】—【我的项目】—【已备案合同】以保函形式提供:1、供应商在合同列表选择需要投保的合同,点击<保函推荐>。2、在弹框里查看推荐的保函产品,供应商自行选择保函产品,点击<立即申请>。3、在弹框里填写保函申请信息。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中标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400-903-9583。
八、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
27. 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27.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7.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7.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27.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7.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28.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九、验收
29.验收
29.1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29.2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29.3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29.4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十、“政采贷”服务
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缓解供应商资金难题,政采云平台已推广应用“政采贷”服务,中标供应商如有融资需求,可使用以下银行的政采贷服务。
| 银行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中国工商银行 | 陈盈 | 13967614344 |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 | 陈超 | 17858683697 |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 | 朱祖优 | 13858602876 |
| 中国建设银行 | 徐旭霞 | 15988932355 |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赵红芳 | 18968556112 |
| 农村商业银行 | 叶斌昇 | 13806593583 |
| 台州银行 | 朱翔 | 13819660917 |
| 中国农业银行 | 娄志伟 | 13958514828 |
十一、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相关说明
| 金融机构名称及意愿承担保函(保单)种类 | 保函(保单)收费情况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 履约保函: 是 预付款保函: 是 | 对外保函服务 1.开立及展期费担保费率: (1)融资性保函:期限在一年(含)以内,客户按担保额度0.05%-0.25%/月计收。最小计费周期为实际月(按实际发生天数,从保函生效之日至失效日计算,30天为1月),期限不足1月的按1个月计收。最低500元/季。 (2)非融资性保函:期限在一年(含)以内,客户按0.027%-0.167%/月计收。最小计费周期为实际月(按实际发生天数,从保函生效之日至失效日计算,30天为1月),期限不足1月的按1个月计收。最低500元/季。 (3)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每增加一年整体费率提高10%(单利)。若担保文本未明确确定的到期日或含有自动延展性质条款的,我行可按根据基础合同和担保文本的有关约定推算出的担保最长有效期调整对应的费率。 如企业划型为小微企业的,以上手续费全免。 | 陈盈13967614344 |
| 机构名称: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仙居支行 履约保函:是 预付款保函:是 备注:我行目前只有线下模式 | 根据保证金比例不同,参照下述费率计收: 全额保证金,500元一年; 保证金比例50%以下,保函敞口金额的1.25‰/季,最低500元/季; 保证金比例50%(含)以上,保函敞口金额的1‰/季,最低500元/季。 涉及保函增额,增额部分参照开立保函收费标准另行收费,延期修改按照300元/次的标准另行收费; 按年收费项目不足一年按一年计收,超过一年三十天按照两年计收(从保函开立之日起390天(含)为一个年度三十天) 按季收费项目不足一季按一季度计收,超过一季度十天的按两季度计收(从保函开立之日起100天(含)为一个季度十天) | 银行联系人:陈超17858683697 具体保函业务办理客户经理:王英17858683702 |
| 机构名称:仙居农商银行 履约保函:是 预付款保函:是 | 合同(质量)履约按履约保证金年费率万分之五,在出具保函前一次性收取。 | 李杭13586233529 |
| 机构名称:仙居中国银行 履约保函:是 预付款保函:是 | 合同(质量)履约按履约保证金年费率1%(1.5%),每单保函最低保险费为500元。 | 张弥0576-87796908 |
| 机构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 履约保险:是 预付款保函:是 | 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年费率1.2%,每单最低保险费为1000元。 建设工程预付款保证保险,年费率0.6%,每单最低保险费为1000元。 | 王巧红13968483573 |
| 机构名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 履约保函:是 预付款保函:否 | 合同(质量)履约按履约保证金年费率最低0.5%,每单保函最低保险费为1000元。 | 吴琼17858699170 |
| 机构名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仙居县营销服务部 履约保函:否 预付款保函:是 | 预付款保函:按预付款金额投保,年费率为1%-2%,每单保函最低保险费为500元;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 陶正鹏13858613668 |
| 机构名称:仙居县台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履约保函:是 | 合同(质量)履约按履约保证金年费率0.2%,每单保函最低保险费为800元。 | 郭鹏飞13819645716 |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一、技术需求
| 序号 | 具体参数及功能要求 | 投标响应 |
| (一) | 智能采血叫号系统 | |
| 1.1 | 支持患者自助式取号,支持身份证、医保卡、就诊卡,一维码、二维码,纸质码、手机屏幕码等多种方式取号。 | |
| 1.2 | 支持实时叫号、预叫号、优先叫号、一键式叫号、重呼叫号、指定叫号和过号处理等功能,可根据医院要求进行叫号规则定制。支持对符合要求的特殊人群智能识别并区分队列,实现优先叫号,如老幼、孕妇、军人等。 | |
| (二) | 智能采血管理系统 | |
| ▲2.1 | 落地式单机,单台设备为一个窗口备管;设备直接放置于地面,无需放置于桌面或储物柜上,非桌面式或台式产品,非桌面式产品与落地柜组合而成的一体机。(投标文件中提供设备直接落地式放置的装机现场实物照片) | |
| 2.2 | 单台设备试管容量≥500支,单台设备备管速度≥800支/小时。 | |
| 2.3 | 支持直径12~13mm,长度75~110mm各品牌普通真空采血管。 | |
| ▲2.4 | 仓位数量:非外接形式试管仓位数量≥15个试管通道/仓位,可同时装载试管种类≥15种,支持试管比例、数量自定义,支持不停机加管。(投标文件中提供设备的仓位数量的实物图片并逐一标注仓位数量) | |
| ★2.5 | 采血管装载:滑道式试管道加管,试管呈垂直有序排列状态,配专用加管工具;或试管水平放入、倾倒式无序加管和整板加管。采用机械下压式取管,确保试管状态全程可控,非搓板式、拔轮式或机械手式的取管方式,避免试管状态不可控及取管失败 | |
| ★2.6 | 设备整机高度≤80cm,与采血桌高度保持一致,高度为设备最高点至地面的垂直距离;整机宽度≤45cm,长度应≤80cm,以符合采血室的空间摆放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设备长、宽、高的尺寸实拍图片) | |
| ★2.7 | 装管方式为从设备侧面装载,即:与试管贴标出口同一侧面,方便护士操作,非设备上方、后方或顶盖装载,以保证设备顶盖平整固定,无任何仓门开口或其他破坏平整性的部件,确保设备顶盖置物功能不受影响。(投标文件中提供设备装管区域(标注装管区域与试管贴标出口)及设备顶盖的实物图片) | |
| 2.8 | 出管方式:单根试管逐一出管,即贴一根试管出一根试管,出管过程中出管口具有灯光闪烁提示。 | |
| ★2.9 | 换纸方式:设备主打印模块可整体取出放置在桌面进行快速换纸,打印纸装载位置与试管贴标出口及试管装载区域位于同一侧面,方便护士操作。 | |
| ▲2.10 | 标签定位功能:具备标签定位功能,能智能检测试管原有标签位,在原标签位进行粘贴,保证采血观察窗及血量指示标记不受遮挡。 | |
| 2.11 | 故障报警:具备设备故障报警以及一键切换人工贴标功能。 | |
| ▲2.12 | 支持即时贴管模式和预贴管模式,具备采血管寻边定位功能、试管余量检测/报警功能和设备故障分类报警功能。 | |
| (三) | 多功能采血桌 | |
| 3.1 | 采血桌材质:金属框架结构,钣金喷涂外饰和钢化玻璃台面,整体坚固耐用,防腐蚀且易清洁消毒。可根据实际场地条件定制,内置标本自动收集传输轨道,传输速度:50mm/s - 300mm/s可调节。 | |
| 3.2 | 多功能配置:桌面利器回收投掷口、三层抽拉式废物收纳柜(含利器盒、压脉带和医疗垃圾回收桶)、嵌入一体式条码扫描器,科学布局采血位空间。 | |
| (四) | 智能采血管分拣系统 | |
| 4.1 | 分拣速度:≥2000支/小时。 | |
| ▲4.2 | 拣出仓数量:一体化无需增加模块即可达到≥24个,拣出仓容量≥200支,待拣仓容量≥1500支。(投标文件中提供设备24个仓位实物照片) | |
| 4.3 | 标本上样模式:采用水车式快速上样,非机械上推式或搓板式上样,保证标本上样效率。(投标文件中提供水车上样装置的实物图片) | |
| ★4.4 | 分拣项目显示:每个拣出仓上方均配置显示项目名称和标本数量的液晶显示屏。(投标文件中提供仓位液晶屏的实物照片) | |
| ★4.5 | 仪器内置两个条形码扫描器和两条分拣工作轨道,双扫码器和双轨道配合同时进行标本分拣工作,以确保分拣速度和效率。 | |
| 4.6 | 可视化拣出仓:拣出仓采用全透明设计,仓内标配照明灯,方便观察仓内标本情况。 | |
| 4.7 | 数据统计分析:支持标本核收统计分析、标本分拣统计分析、标本TAT统计分析等,可按需生成报表清单。 | |
| 4.8 | 设备尺寸:设备整机长度需≤2000mm,以最大程度节约占地空间。(投标文件中提供设备长度测量的实拍图片) | |
| (五) | 标本智能传输轨道 | |
| 5.1 | 机械轨道传输,根据实验室实地布置,直接将把标本运送至指定地点。 | |
| 5.2 | 可根据科室场地及需求设计,侧面材质透明(或者可镜面倒影)、配置摄像头可观察标本运输过程,方便调整和排除故障。 | |
| 5.3 | 具有线上分拣功能,能将标本按要求在空中轨道完成分类传输的功能,接收站点≥3个。 | |
| 5.4 | 传输速度0-500mm/s,传输速度可调 | |
| 5.5 | 支持轨道自动启停,可探测标本放入,自启动。 | |
| (六) | 标本智能物流机器人 | |
| 6.1 | 主要功能:自动配送、自主避让、自动充电、SLAM建图、3D视觉避障、到站提醒、等;适用于配送标本、试剂、药品、耗材等。 | |
| 6.2 | 开放式箱体,≥3层托盘,层高≥275mm,额定载重:≥50kg,取放物品方便快捷。 | |
| 6.3 | 机身小巧灵活,长宽≤550mm,高≤1200mm,最窄通过宽度:≤600mm | |
| 6.4 | 安全配置:多重避障,激光扫描+3D视觉+超声波;避障方式:自主绕行避障,警示方式:声音+指示灯 | |
| 6.5 | 导航方式:激光SLAM+惯性导航+视觉辅助;激光雷达,≥30米扫描范围 | |
| 6.6 | 爬坡能力:≤12°,运行速度:≥1m/s | |
| 6.7 | 充电方式:充电桩自动+手动充电;续航时间:待机≥24h,空载≥8h | |
| 7. | 配置清单 | |
| 7.1 |
| 1 | 落地式智能采血管理系统 一拖一(一台设备服务一个窗口) | 数量 | | 1.1 | 落地式智能采血管理系统主机 | 15台 | | 1.2 | 用户终端一体机(内存≥32G,CPUi7酷睿12代) | 15套 | | 1.3 | 回执打印机 | 15台 | | 1.4 | 条码扫描器 | 15个 | | 1.5 | 落地式智能采血管理系统软件 | 15套 | | 1.6 | 智能叫号软件 | 1套 | | 2 | 多功能采血桌 | / | | 2.1 | 采血桌 | 15张 | | 2.2 | 利器、医疗废物、压脉带回收仓 | 15套 | | 2.3 | 隐私隔板 | 15套 | | 2.4 | 工作人员椅 | 15套 | | 2.5 | 患者椅子 | 15套 | | 3 | 智能采血管分拣系统 | / | | 3.1 | 智能采血管分拣系统主机 | 1台 | | 3.2 | 条码扫描器 | 1个 | | 3.3 | 智能采血管分拣系统软件 | 1套 | | 4 | 智能标本传输系统(天轨传输至血球、血凝、生免等≥3个点位) | 1套 | | 5 | 智能标本收集系统 | ≥3套 | | 6 | 智能标本运输机器人 | 1套 |
| |
二、商务需求
| 采购标的的数量 | 详见第一章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
| ▲交货时间、安装完成时间及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并生效后45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及验收。 安装完成时间:接用户通知后7天内全部安装调试完成。 交货地点:仙居县人民医院新院区裙楼三层检验中心。 |
| ▲付款条件 | 合同签订生效且收到中标人提供的预付款同等金额的保函(三年有效期)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60%作为预付款; 设备到货并收到中标人开具的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 项目验收合格并收到中标人开具的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余款。 |
| 质保期 | ▲1、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少7年。 2、终身维修,质保期外不收取任何维修、差旅费等费用,仅收取配件费。 3、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内维修点及零配件供应点。 |
| 备品备件及耗材等要求 | 免费提供质保期内备品备件;投标人对主要设备须提供足够的备品备件、附件和耗材并保证是原厂生产,以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需要。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质保期后相应备品备件清单及报价,此价格不计入投标报价中。 投标文件中提供设备产地和制造厂名称、推出时间和国内用户名单。 |
| 售后服务要求 | 1、设备装机后,中标方负责设备的全方位校准和性能验证,并提供规范的验证报告; 2、维护或更换缺陷部件的时间为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4小时内有响应,24小时内解决(包括节假日);如七天内不能修复,则必须提供备机给院方使用。 ▲3、对保修期外维修付款必须做到先维修后付款(包括零配件的购买); 4、保修期内零配件更换需要按产品制造商有关规定; 5、提供一年一次的免费校准。 6、招标文件中未提及的某些属标配的功能、软件、接口等应由中标人提供。 7、招标文件中列出详细的设备配置清单。 |
| 培训要求 | 1、中标人需提供至少3人/次的培训服务,确保用户方至少有2名操作人员可熟练使用。 2、免费提供操作培训和工程师的维修培训(列出具体的培训方案,如提供院外培训,供方负责需方人员培训期间的一切费用(包括差旅费、食宿费用等),具体细节由院方定。 |
| 安装标准、验收 及交付标准 | 1、安装标准:符合我国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2、验收标准:按照中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及中标人和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标准进行验收,同时应符合我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3、交付标准: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或行业标准;②符合采购文件和投标承诺中采购人认可的合理最佳配置、参数及各项要求;③所供货物来源国家官方标准。上述标准必须是有关官方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中标人须保证所投产品为生产厂家原装正品产品,是通过合法渠道进货或生产的、全新的、未曾使用过的产品,并可追索查阅。 |
| ▲验收要求 | 采购人对设备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签署验收合格证书并加盖公章。验收中发现设备达不到验收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性能指标,供应商必须更换设备。 |
三、功能演示表
| 序号 | 演示要求表 |
| 1 | 仓位数量:非外接形式试管仓位数量≥15个试管通道/仓位,可同时装载试管种类≥15种,支持试管比例、数量自定义,支持不停机加管。 |
| 2 | 采血管装载:滑道式试管道加管,试管呈垂直有序排列状态,配专用加管工具;或试管水平放入、倾倒式无序加管和整板加管。采用机械下压式取管,确保试管状态全程可控,非搓板式、拔轮式或机械手式的取管方式,避免试管状态不可控及取管失败(投标文件中提供机械下压式取管机构的工作原理图 |
| 3 | 换纸方式:设备主打印模块可整体取出放置在桌面进行快速换纸,打印纸装载位置与试管贴标出口及试管装载区域位于同一侧面,方便护士操作。 |
| 4 | 仪器内置两个条形码扫描器和两条分拣工作轨道,双扫码器和双轨道配合同时进行标本分拣工作,以确保分拣速度和效率。 |
四、投标方案
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投标方案,包含但不限于:
技术响应说明。供货方案(供货方案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点:①供货期限;②交货方式;③供货保障流程;④供货流程要点;⑤供货实施步骤)。安装与验收方案(安装与验收方案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点:①安装方案;②安装人员配置;③调试要求;④开箱测试方式;⑤产品验收方案)。服务承诺(服务承诺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点:①服务方式;②服务响应时间;③技术支持;④服务体系;⑤退换货品承诺)。质保期方案(质保期方案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点:①质保期内定期服务方案;②巡检服务方案;③售后服务保障;④售后服务机构的设置(包括售后人员的配备情况))。培训方案(培训方案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点:①培训时间安排;②培训内容;③培训次数;④培训场地安排)。维修成本(维修成本方案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点:①提供的保修价格、设备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②维修完成时间)。业绩。质保期承诺函(格式自拟),如有请提供。政策加分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评分标准 | 分值 | 评审 类型 |
| 价格 部分 30分 | 评标基准价指的是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最低的参与评审的价格。 参与评审的价格=投标报价-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值(如有)-本国产品价格扣除优惠值(如有) 参与评审的价格为评标基准价的其价格得分得满分30分。 其他供应商价格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得分=(评标基准价/参与评审的价格)×30%×100。 注:本国产品价格扣除与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叠加计算。 | 30 | 客观 评审 |
| 技术 商务 部分 70分 | 对采购文件的技术响应 (30分) | 技术需求响应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一、技术需求的得30分。 技术需求响应负偏离的: 1.每负偏离一条一般性指标的扣1分; 2.每负偏离一条标注“★”指标的扣2分; 3.当扣减至0分或以下时作无效标处理。 注:“★”系指重要性要求条款,未标注“★”或“▲”系指一般性指标。 | 30 | 客观 评审 |
| 供货方案 (4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供货方案,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点:①供货期限;②交货方式;③供货保障流程;④供货流程要点;⑤供货实施步骤。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议: 1)供货期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交货方式切合实际,供货流程合理且供货流程要点明确,供货实施步骤清晰,能提供比较有针对性的服务措施的得4分; 2)方案内容基本符合本项目的供货要求,但是实行上略有欠缺的得2分; 3)方案内容不完整,内容不充分,与本项目货物供应要求有差距的得1分; 4)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 4 | 主观 评审 |
| 安装与验收方案 (4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安装与验收方案,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点:①安装方案;②安装人员配置;③调试要求;④开箱测试方式;⑤产品验收方案。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议: 1)安装方案得当,安装人员配置贴合实际需求,调试要求明确,且开箱测试方式科学,产品验收方案合理,能确保货物正常安装及验收的得4分; 2)安装方案及安装人员配置基本贴合实际需求,调试要求基本明确,开箱测试方式和产品验收方案基本合理可行的得2分; 3)安装与验收方案不够符合项目实际要求,且存在一定缺项的得1分; 4)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 4 | 主观 评审 |
| 售后服务 方案 (8分) | 投标人需结合自身实际提供服务承诺,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点:①服务方式;②服务响应时间;③技术支持;④服务体系;⑤退换货品承诺。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议: 1)各项服务承诺能与医院实际相结合,能提供实质性承诺及保障措施,能有效保证货物正常使用的得4分; 2)各项服务承诺能与医院实际相结合,承诺及保障基本符合货物实际使用情况,满足医院使用要求的得2分; 3)服务承诺和保障措施与医院实际需求存在巨大偏差,会严重影响货物正常使用的得1分。 4)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 4 | 主观 评审 |
| 投标人需结合自身实际提供质保期方案,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点:①质保期内定期服务方案;②巡检服务方案;③售后服务保障;④售后服务机构的设置(包括售后人员的配备情况)。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议: 1)质保期内定期服务和巡检服务方案内容合理,售后服务有保障且有相应的售后服务机构,能有效提高货物使用体验,具有专业技能,服务目标明确清晰的得4分; 2)质保期内定期服务和巡检服务方案内容基本合理,售后服务有相应的售后服务机构,能基本满足货物使用体验,具有基本专业技能的得2分; 3)质保期内定期服务和巡检服务方案内容不完整,内容不充分,未设售后服务机构,与本项目实际需求有差距的得1分; 4)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 4 | 主观 评审 |
| 培训方案 (4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培训方案,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点:①培训时间安排;②培训内容;③培训师资;④培训次数;⑤培训场地安排。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议: 1)人员培训方案与医院实际相结合,培训时间安排合理,培训内容符合货物使用要求,培训次数能确保设备实际使用人灵活使用且场地安排合理的得4分; 2)人员培训方案不够符合采购需求,培训内容缺少针对性内容的得2分; 3)人员培训方案没有结合采购需求,培训内容敷衍,没有相应培训场地且培训时间不合理的得1分; 4)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 4 | 主观 评审 |
| 维修成本方案 (4分) | 投标人需结合货物实际提供维修成本方案,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点:①提供的保修价格、设备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②维修完成时间。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议: 1)维修成本方案与货物实际相结合,提供的保修价格、设备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合理,维修完成时间及时的得4分; 2)未能明确阐述维修的各项价格,维修完成时间有待改进的得2分; 3)维修成本方案不合理,无法确保货物故障后及时维修完成正常使用得1分; 4)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 4 | 主观 评审 |
| 业绩 (3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自2023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今,所投同类产品销售业绩进行评议,每提供一个合同得1.5分,满分3分。 注:①投标文件中提供合同(能辨析型号)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供的或未按要求盖章的视为无效业绩。 ②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业绩分为满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 3 | 客观 评审 |
| 质保期 (3分) | 在满足招标文件质保期最低要求(7年)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加0.5分,满分3分;质保期增加不足1年的,不予计分。 备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质保期承诺函(格式自拟),未提供不得分。 | 3 | 客观 评审 |
| 体系认证(3分) | 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及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有1个认证得1分,满分3分。 备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扫描件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www.cnca.gov.cn/)查询截图(查询结果须为有效)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3 | 客观 评审 |
| 视频演示(6分) | 根据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三、功能演示表”的演示视频进行评议,能完全演示招标文件功能演示要求的得6分,任一序号功能不能演示或演示不全的扣1.5分,扣完6分为止。 | 6 | 客观评审 |
| 政策加分 (1分) | 节能环保产品(1分): 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除外)的且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得0.5分; 投标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且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得0.5分。 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提供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相关内容页(并对相关内容作圈记),采购品目清单详见《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中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1 | 客观 评审 |
备注:(1)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部分)时,建议按此目录(序号和内容)提供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2)评委在上表设定的分值范围内打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平均分值计算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点。
一、评标方法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二、评标标准
2. 评标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三、评标程序
3.1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无效。
3.2 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3汇总商务技术得分。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商务技术得分情况。
3.4报价评审。
3.4.1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4.1.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3.4.1.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4.1.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4.1.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4.1.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3.4.1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财政部第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3.4.2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投标无效。
3.4.3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投标无效。
3.4.4异常低价审查
3.4.4.1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的,即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
(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50%的,即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50%;
(4)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4.4.2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标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3.4.5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4.6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评标委员会将对供应商所出具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评审中发现《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国办发〔2025〕34号文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3.5排序与推荐。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本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等于3家时,中标候选人数量为1家;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等于4家时,中标候选人数量为2家;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大于等于5家时,中标候选人数量为3家 。
多家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该产品或者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的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6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四、评标中的其他事项
4.1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投标人提交使用电子签章的相关数据电文或通过平台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给予投标人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投标人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2投标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4.2.1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资格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4.2.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2.3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4.2.4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
4.2.5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
4.2.6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2.7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后,投标人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4.2.8投标人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
4.2.9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
4.2.10投标人有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形的;
4.2.11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4.2.12当“对采购文件的技术响应”评分项扣减至0分(或以下)时,投标无效;
4.2.13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4.2.14参与同一个采购包(标段)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合理解释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2)上传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3处(含)以上错误一致的。
(4)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
(5)不同供应商在相同Internet主机分配地址(相同IP地址)获取招标文件或网上投标的。
4.2.15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本市的)及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市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5.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5.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5.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5.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6.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将停止评标工作,并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将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7.重新开展采购。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7.1未确定中标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2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3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7.5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无效的,依照7.1-7.4规定处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甲方:仙居县人民医院(买方)
乙方:___________(卖方)
甲、乙双方根据仙居县人民医院采购智能采血、分拣及传输系统项目(招标编号:331024264050080000028-CBNB-20261199G)的招标结果,签署本合同。
一、货物内容
1.1 货物名称:
1.2 型号规格:
1.3 技术参数:
1.4 数量(单位):
二、合同金额
2.1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三、技术资料
3.1乙方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组织施工,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做好各项质量检查及记录,通过竣工验收,移交竣工图纸。
3.2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四、安全生产
4.1 乙方必须落实施工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消防、治安等事宜,若发生以上责任事件,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负责。
五、知识产权及产权担保
5.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5.2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六、履约保证金(如有)
6.1 乙方交纳人民币 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七、转包或分包
7.1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应由供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
7.2 除非得到需方的书面同意,供方不得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
7.3如有转让和未经需方同意的分包行为,需方有权给予终止合同。
八、质保期
8.1 质保期 年。(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九、交货期、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
9.1 交货期:
9.2 交货方式:
9.3 交货地点:
十、货款支付
10.1 付款条件:
10.2当采购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时,投标人应根据实际使用量供货,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量乘以成交单价进行计算。
十一、税
11.1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十二、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2.1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
12.2 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⑴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⑵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⑶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12.3 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 12 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12.4 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12.5上述的货物免费保修期为 年,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超过保修期的机器设备,终身维修,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
十三、调试和验收
13.1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货到后,甲方需在五个工作日内验收。
13.2 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13.3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
13.4 对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应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13.5 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
十四、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
14.1 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14.2 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14.3 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甲方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
14.4 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14.5 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
十五、违约责任
15.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五违约金。
15.2 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5.3 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应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5.4 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十六、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6.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16.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七、诉讼
17.1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仙居县。
十八、合同生效及其它
18.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8.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甲方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并报相关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8.3 招标书和乙方的应标文件、及应标承诺等作为本次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18.4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18.5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用途)。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六部分 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资格文件部分
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材料)扫描件,自然人投标的提供身份证明扫描件;
二、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仙居县人民医院、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我方参与仙居县人民医院采购智能采血、分拣及传输系统项目(招标编号:331024264050080000028-CBNB-20261199G)政府采购活动,郑重承诺: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不存在以下情况: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联合协议(不适用)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附件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根据招标公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选择提供相应的材料;未要求的,无需提供)
A.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制造的,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5)。
B.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提供联合协议(附件3)和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5),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招标公告载明的比例;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的,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联合协议。
C、要求合同分包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附件4)和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5),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招标公告载明的比例;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的,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五、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根据招标公告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
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
<如适用,提供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附件2)>
商务技术文件部分
投标函
仙居县人民医院、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我方参加你方组织的仙居县人民医院采购智能采血、分拣及传输系统项目(招标编号:331024264050080000028-CBNB-20261199G)招标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为此:
1、我方承诺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天(不少于90天),本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2.1资格文件
2.2 商务技术文件
2.3报价文件
3、我方承诺除商务技术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承诺对投标文件中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积极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投标文件中的资料。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5.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5.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5.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其他补充说明: 。
7、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邮编:
投标联系人姓名: 电话: 传真: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适用于非联合体投标)
仙居县人民医院、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手机: ,所在单位: ),以我方名义处理仙居县人民医院采购智能采血、分拣及传输系统项目(招标编号:331024264050080000028-CBNB-20261199G)政府采购投标的一切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特此告知。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手机: ,所在单位: ),以我方名义处理仙居县人民医院采购智能采血、分拣及传输系统项目(招标编号:331024264050080000028-CBNB-20261199G)政府采购投标的一切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特此告知。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章/公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章/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的身份证明
(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人代表投标人参加投标)
身份证件扫描件: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
<中标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附件4);采购人不同意分包或者投标人中标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则不需要提供。>
四、符合性审查资料
| 序号 | 实质性要求 | 需要提供的符合性审查资料 | 投标文件中的 页码位置 |
| 1 |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 需要使用电子签章或者签字盖章的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见投标文件需要签字盖章的各页。 |
| 2 |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 | 见投标文件第 页 |
| 3 |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 招标文件其它实质性要求相应的材料(“▲”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招标文件无其它实质性要求的,无需提供) | 见投标文件第 页 |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五、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仙居县人民医院、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我单位响应你单位项目招标要求参加投标。在这次投标过程中和中标后,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郑重承诺:
一、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赠送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回扣以及中介费、介绍费、咨询费等好处费;
二、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报销应由你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为项目有关人员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等提供
好处;
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你单位有权立即取消我单位投标、中标或在建项目的建设资格,有权拒绝我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进入你单位进行项目建设或其他经营活动,并通报市财政局。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六、投标标的清单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七、商务技术偏离表
| 序号 | 招标文件章节及具体内容 | 投标文件章节及具体内容 | 偏离说明 |
| 1 | | | |
| 2 | | | |
| …… | | | |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技术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编制说明』:
投标人需按“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中各项要求(包含技术需求及商务、其他要求)一一对应,在本表中如实填写具体响应(有技术参数的提供响应的技术参数),未按要求填写的,有可能作负偏离处理。偏离说明是指对招标文件要求存在不同之处的解释说明。偏离系指:正偏离(高于采购需求)、负偏离(低于采购需求)、无偏离(满足采购需求)
3、技术指标若有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的,供应商未提供相应佐证材料或者供应商的响应承诺与其佐证材料不一致的,评审小组会将以不利于供应商的内容为准进行评审(负偏离)。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八、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1)供货方案;
(2)安装与验收方案;
(3)售后服务方案;
(4)培训方案;
(5)维修成本方案;
(6)业绩一览表(附合同扫描件加盖公章);
业绩一览表
| 序号 | 采购单位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万元) | 采购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合同签订时间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附合同扫描件加盖公章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 期:
(7)质保期承诺函(如有,格式自拟);
(8)节能环保产品证明材料(如有,请按评分标准要求提供);
报价文件部分
一、开标一览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标项号:
| 标项号 | 标的名称 | 品牌、规格型号 | 投标价合计(元) |
| | | 大写: 小写: |
注: 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否则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二、投标报价明细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标项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设备名称 | 产地品牌 | 规格型号 | 单位及数量 | 单价 | 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 标 总 价 | |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三、质保期后备品备件清单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标项号:
| 序号 | 名称 | 主要技术规格 | 数量 | 生产厂 | 单 价 | 总 价 |
| 到工地价 | 到工地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四、中小企业声明函
招标公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为“无”即本项目或标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时,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拟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5)。
五、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如适用)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本国产品拟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需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附件6)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注:投标人既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也未提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不享受该价格扣除政策。>
六、关于本国产品成本比例的声明函
关于本国产品成本比例的声明函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时)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 %以上。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附件1: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仙居县人民医院的仙居县人民医院采购移动DR项目(招标编号:CBNB-20261199G)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电子盖章):
日 期:
说明: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附件2: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 (投标人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在参加你方组织的仙居县人民医院采购智能采血、分拣及传输系统项目(招标编号:331024264050080000028-CBNB-20261199G)投标活动中作如下说明:我方所使用的“XX专用章”与法定名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使用“XX专用章”的行为予以完全承认,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说明。
投标单位(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
投标单位法定名称章(印模) 投标单位“XX专用章”(印模)
附件3:联合协议(如有)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联合体所有成员名称)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仙居县人民医院采购智能采血、分拣及传输系统项目(招标编号:331024264050080000028-CBNB-20261199G)投标。
一、各方一致决定,(某联合体成员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二、所有联合体成员各方签署授权书,授权书载明的授权代表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及投标内容而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响应等均对联合投标各方产生约束力。
三、本次联合投标中,分工如下:
(联合体成员1)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
(联合体成员2)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
……
四、联合体成员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1、(联合体成员X,……)提供的全部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按评标标准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五、如果中标,联合体各成员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有关本次联合投标的其他事宜:
1、联合体各方不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各方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本协议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章/公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章/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附件4: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
(中标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采购人不同意分包或者投标人中标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则不需要提供。)
(投标人名称)若成为仙居县人民医院采购智能采血、分拣及传输系统项目(招标编号:331024264050080000028-CBNB-20261199G)的中标供应商,将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投标人名称)与(所有分包供应商名称)达成分包意向协议。
一、分包标的及数量
(投标人名称)将 XX工作内容 分包给(分包供应商1名称),(分包供应商1名称),具备承担XX工作内容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
二、分包供应商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1、(分包供应商X,……)提供的货物全部由小微企业制造,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允许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评标标准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要求合同分包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三、分包工作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的办法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公章):
分包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附件5: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仙居县人民医院采购智能采血、分拣及传输系统项目(招标编号:331024264050080000028-CBNB-20261199G)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智能采血、分拣及传输系统,属于工业行业 ;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注:
1、填写要求: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②《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指引,逐一填写,不得缺漏。
2、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3、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附件6、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如适用)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产品名称1) ①,生产厂为 (厂名) ②,厂址为 (生产厂址) 。(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 (规定比例)③。(产品名称1)的 (关键组件)④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1)的 (关键工序)⑤在中国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 (厂名),厂址为 (生产厂址)。(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 (规定比例)。(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的 (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写说明:
①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②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③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④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⑤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
一、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
二、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三、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
四、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附件7:节能环保产品相关政策(如遇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财库〔2019〕9号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环境保护厅(局)、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保局、市场监管局: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现就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三、逐步扩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根据认证机构发展状况,市场监管总局商有关部门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放开、有序竞争的原则,逐步增加实施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机构。加强对相关认证市场监管力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认证违法行为。
四、发布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向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提供相关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建立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方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了解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相关情况。
五、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六、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0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3号)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2月1日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9〕19号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我们研究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2019年4月2日
附件: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 品目序号 | 名称 | 依据的标准 |
| 1 | A020101计算机设备 | ★A02010104台式计算机 | | 《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8380) |
| ★A02010105便携式计算机 | | 《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8380) |
| ★A02010107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 | 《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8380) |
| 2 | A020106输入输出设备 | A02010601打印设备 | A0201060101喷墨打印机 |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1) |
| ★A0201060102激光打印机 |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1) |
| ★A0201060104针式打印机 |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1) |
| A02010604显示设备 | ★A0201060401液晶显示器 | 《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0) |
| A02010609图形图像输入设备 | A0201060901扫描仪 | 参照《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1)中打印速度为15页/分的针式打印机相关要求 |
| 3 | A020202投影仪 | | | 《投影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2028) |
| 4 | A020204多功能一体机 | | |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1) |
| 5 | A020519泵 | A02051901离心泵 | |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 |
| 6 | A020523制冷空调设备 | ★A02052301制冷压缩机 | 冷水机组 |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7),《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7480) |
| 水源热泵机组 | 《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721) |
| 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 《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9540) |
| ★A02052305空调机组 |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量>14000W) |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 |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14000W)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6)《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7479) |
| ★A02052309专用制冷、空调设备 | 机房空调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6) |
| A02052399其他制冷空调设备 | 冷却塔 | 《机械通风冷却塔第1部分:中小型开式冷却塔》(GB/T7190.1);《机械通风冷却塔第2部分:大型开式冷却塔》(GB/T7190.2) |
| 7 | A020601电机 | | |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 |
| 8 | A020602变压器 | 配电变压器 | |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 |
| 9 | ★A020609镇流器 |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 | |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7896) |
| 10 | A020618生活用电器 | A0206180101电冰箱 | | 《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2021.2) |
| ★A0206180203空调机 | 房间空气调节器 |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2013),待2019年修订发布后,按《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2019)实施。 |
|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量≤14000W) |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 |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14000W)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6)《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7479) |
| A0206180301洗衣机 | | 《电动洗衣机能效水效限定值及等级》(GB12021.4) |
| A02061808热水器 | ★电热水器 | 《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19) |
| 燃气热水器 |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 |
| 热泵热水器 | 《热泵热水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9541) |
| 太阳能热水系统 | 《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6969) |
| 11 | A020619照明设备 |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 | |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043) |
| 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 | | 《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7478) |
| LED筒灯 | | 《室内照明用LED产品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255) |
| 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 | | 《室内照明用LED产品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255) |
| 12 | ★A020910电视设备 | A02091001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 | | 《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850) |
| 13 | ★A020911视频设备 | A02091107视频监控设备 | 监视器 | 以射频信号为主要信号输入的监视器应符合《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850),以数字信号为主要信号输入的监视器应符合《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0) |
| 14 | A031210饮食炊事机械 | 商用燃气灶具 | | 《商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531) |
| 15 | ★A060805便器 | 坐便器 | | 《坐便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25502) |
| 蹲便器 | | 《蹲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30717) |
| 小便器 | | 《小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28377) |
| 16 | ★A060806水嘴 | | | 《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25501) |
| 17 | A060807便器冲洗阀 | | | 《便器冲洗阀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28379) |
| 18 | A060810淋浴器 | | | 《淋浴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28378) |
注:
1.节能产品认证应依据相关国家标准的最新版本,依据国家标准中二级能效(水效)指标。
2.上述产品中认证标准发生变更的,依据原认证标准获得的、仍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可使用至2019年6月1日。
3.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
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9〕18号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我们研究制定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2019年3月29日
附件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 品目序号 | 名称 | 依据的标准 |
| 1 | A020101计算机设备 | A02010103服务器 | | HJ2507网络服务器 |
| A02010104台式计算机 | | HJ2536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A02010105便携式计算机 | | HJ2536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A02010107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 | HJ2536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A02010108网络计算机 | | HJ2536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A02010109计算机工作站 | | HJ2536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A02010199其他计算机设备 | | HJ2536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2 | A020106输入输出设备 | A02010601打印设备 | A0201060101喷墨打印机 | HJ2512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 |
| A0201060102激光打印机 | HJ2512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 |
| A0201060103热式打印机 | HJ2512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 |
| A0201060104针式打印机 | HJ2512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 |
| A02010604显示设备 | A0201060401液晶显示器 | HJ2536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A0201060499其他显示器 | HJ2536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A02010609图形图像输入设备 | A0201060901扫描仪 | HJ2517扫描仪 |
| 3 | A020202投影仪 | | | HJ2516投影仪 |
| 4 | A020201复印机 | | | HJ424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
| 5 | A020204多功能一体机 | | | HJ424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
| 6 | A020210文印设备 | A02021001速印机 | | HJ472数字式一体化速印机 |
| 7 | A020301载货汽车(含自卸汽车) | | | HJ2532轻型汽车 |
| 8 | A020305乘用车(轿车) | A02030501轿车 | | HJ2532轻型汽车 |
| A02030599其他乘用车(轿车) | | HJ2532轻型汽车 |
| 9 | A020306客车 | A02030601小型客车 | | HJ2532轻型汽车 |
| 10 | A020307专用车辆 | A02030799其他专用汽车 | | HJ2532轻型汽车 |
| 11 | A020523制冷空调设备 | A02052301制冷压缩机 | | HJ2531工商用制冷设备 |
| A02052305空调机组 | | HJ2531工商用制冷设备 |
| A02052309专用制冷、空调设备 | | HJ2531工商用制冷设备 |
| 12 | A020618生活用电器 | A02061802空气调节电器 | A0206180203空调机 | HJ2535房间空气调节器 |
| A02061808热水器 | | HJ/T362太阳能集热器 |
| 13 | A020619照明设备 | A02061908室内照明灯具 | | HJ2518照明光源 |
| 14 | A020810传真及数据数字通信设备 | A02081001传真通信设备 | | HJ2512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 |
| 15 | A020910电视设备 | A02091001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 | | HJ2506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 |
| | A02091003特殊功能应用电视设备 | | HJ2506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 |
| 16 | A0601床类 | A060101钢木床类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A060104木制床类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A060199其他床类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17 | A0602台、桌类 | A060201钢木台、桌类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A060205木制台、桌类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A060299其他台、桌类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18 | A0603椅凳类 | A060301金属骨架为主的椅凳类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A060302木骨架为主的椅凳类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A060399其他椅凳类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19 | A0604沙发类 | A060499其他沙发类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20 | A0605柜类 | A060501木质柜类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A060503金属质柜类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A060599其他柜类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21 | A0606架类 | A060601木质架类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A060602金属质架类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22 | A0607屏风类 | A060701木质屏风类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A060702金属质屏风类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23 | A060804水池 | | | HJ/T296卫生陶瓷 |
| 24 | A060805便器 | | | HJ/T296卫生陶瓷 |
| 25 | A060806水嘴 | | | HJ/T411水嘴 |
| 26 | A0609组合家具 |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27 | A0610家用家具零配件 |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28 | A0699其他家具用具 |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29 | A070101棉、化纤纺织及印染原料 | | | HJ2546纺织产品 |
| 30 | A090101复印纸(包括再生复印纸) | | | HJ410文化用纸 |
| 31 | A090201鼓粉盒(包括再生鼓粉盒) | | | HJ/T413再生鼓粉盒 |
| 32 | A100203人造板 | A10020301胶合板 | | HJ571人造板及其制品 |
| | A10020302纤维板 | | HJ571人造板及其制品 |
| | A10020303刨花板 | | HJ571人造板及其制品 |
| | A10020304细木工板 | | HJ571人造板及其制品 |
| | A10020399其他人造板 | | HJ571人造板及其制品 |
| 33 | A100204二次加工材,相关板材 | A10020404人造板表面装饰板 | | HJ571人造板及其制品/HJ2540木塑制品 |
| | A10020404人造板表面装饰板(地板) | | HJ571人造板及其制品/HJ2540木塑制品 |
| 34 | A100301水泥熟料及水泥 | A10030102水泥 | | HJ2519水泥 |
| 35 | A100303水泥混凝土制品 | A10030301商品混凝土 | | HJ/T412预拌混凝土 |
| 36 | A100304纤维增强水泥制品 | A10030402纤维增强硅酸钙板 | | HJ/T223轻质墙体板材 |
| | A10030403无石棉纤维水泥制品 | | HJ/T223轻质墙体板材 |
| 37 | A100305轻质建筑材料及制品 | A10030501石膏板 | | HJ/T223轻质墙体板材 |
| | A10030503轻质隔墙条板 | | HJ/T223轻质墙体板材 |
| 38 | A100307建筑陶瓷制品 | A10030701瓷质砖 | | HJ/T297陶瓷砖 |
| | A10030704炻质砖 | | HJ/T297陶瓷砖 |
| | A10030705陶质砖 | | HJ/T297陶瓷砖 |
| | A10030799其他建筑陶瓷制品 | | HJ/T297陶瓷砖 |
| 39 | A100309建筑防水卷材及制品 | A10030901沥青和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 | HJ455防水卷材 |
| | A10030903自粘防水卷材 | | HJ455防水卷材 |
| | A10030906高分子防水卷(片)材 | | HJ455防水卷材 |
| 40 | A100310隔热、隔音人造矿物材料及其制品 | A10031001矿物绝热和吸声材料 | | HJ/T223轻质墙体板材 |
| | A10031002矿物材料制品 | | HJ/T223轻质墙体板材 |
| 41 | A100601功能性建筑涂料 | | | HJ2537水性涂料 |
| 42 | A100399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 | A10039901其他非金属建筑材料 | | HJ456刚性防水材料 |
| 43 | A100602墙面涂料 | A10060202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 | | HJ2537水性涂料 |
| | A10060203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 | | HJ2537水性涂料 |
| | A10060299其他墙面涂料 | | HJ2537水性涂料 |
| 44 | A100604防水涂料 | A10060499其他防水涂料 | | HJ2537水性涂料 |
| 45 | A100699其他建筑涂料 | | | HJ2537水性涂料 |
| 46 | A100701门、门槛 | | | HJ/T237塑料门窗/HJ459木质门和钢质门 |
| 47 | A100702窗 | | | HJ/T237塑料门窗 |
| 48 | A170108涂料(建筑涂料除外) | | | HJ2537水性涂料 |
| 49 | A170112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 | | | HJ2541胶粘剂 |
| 50 | A180201塑料制品 | | | HJ/T226建筑用塑料管材/HJ/T231再生塑料制品 |
注: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应依据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
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
2019年第16号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的通知》(市监认证函〔2019〕513号)要求,经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已组织完成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试点优选工作,现将《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予以公布。
自本公告发布后,新增认证机构应尽快完成政府采购认证信息系统对接,对接完成后方可开展相关认证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4月3日
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
| 序号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认证机构名录 |
| 产品代码 | 产品名称 | 产品代码 | 产品名称 |
| 1 | A020101 | 计算机设备 | A02010104 | 台式计算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 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 |
| A02010105 | 便携式计算机 |
| A02010107 | 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
| 2 | A020106 | 输入输出设备 | A02010601 | 打印设备 |
| A02010604 | 显示设备 |
| A02010609 | 图形图像输入设备 |
| 3 | A020202 | 投影仪 | | |
| 4 | A020204 | 多功能一体机 | | |
| 5 | A020519 | 泵 | A02051901 | 离心泵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电能(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 6 | A020523 | 制冷空调设备 | A02052301 | 制冷压缩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合肥通用机械产品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中冷通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
| A02052305 | 空调机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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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A060807 | 便器冲洗阀 | | |
| 18 | A060810 | 淋浴器 | | |
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
| 序号 | 目录 | 认证机构名录 |
| 1 | 环境标志产品 |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中标合信(北京)认证有限公司 中环协(北京)认证有限公司 天津华诚认证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