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中心医院医共体总院第三批医疗设备采购
公
开
招
标
文
件
(电子招投标)
招标编号:330603263210070000004-绍柯采〔2026〕 号
| 采购单位: | 绍兴市中心医院医共体总院 |
| 采购代理机构: | 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监督单位: |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
| 二○二六年四月 |
目录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
第三部分 招标项目范围及要求
第四部分 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五部分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格式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绍兴市中心医院医共体总院第三批医疗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 月 日 点 分00秒(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30603263210070000004-绍柯采〔2026〕 号
项目名称:绍兴市中心医院医共体总院第三批医疗设备采购
预算金额(元):
***
最高限价(元):350000; 434700;
采购需求:
标项一:
标项名称:便携式超声
数量:1台
预算金额(元): 4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用途:采购1台便携式超声,用于笔记本式超声用于满足腹部、妇科、产科、心脏、小器官、血管、肺部等检查需要。具体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标项二:
标项名称:病床(带床垫)
数量:1批
预算金额(元): 483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用途:采购1批病床(带床垫),用于患者用治疗、护理、康复使用。具体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备注:允许同一投标供应商同时报名2个标项,同时中2个标项。本项目各标项分别定标,具体开标顺序为:先查验所有标项的资格文件;其次开启所有标项的商务技术文件;最后按顺序(标项一、标项二的顺序)开报价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注: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提供联合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联合协议;
☐要求合同分包,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 ;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标项2投标产品是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需具备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产品是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需具备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至2026年 月 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 ,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6年 月 日 点 分00秒 (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开标时间:202 年 月 日 点 分00秒
开标地点(网址):绍兴市柯桥区卫健局招标办(绍兴市柯桥区兴越路1356#卫生监督所5楼开标室)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开标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务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1)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详见招标文件的第二部分总则。(2)电子招投标的说明:①电子招投标:本项目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进行招投标活动,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②投标准备:注册账号--点击“商家入驻”,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料填写;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并安装;③招标文件的获取: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CA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招标文件;④投标文件的制作: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中完成“填写基本信息”、“导入投标文件”、“标书关联”、“标书检查”、“电子签名”、“生成电子标书”等操作;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托政采云平台完成本项目的电子交易活动,平台不接受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投标活动; ⑥对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该文件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处理;⑦不提供招标文件纸质版;⑧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⑨投标文件的解密: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的,视为投标文件撤回;⑩具体操作指南: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3)招标文件公告期限与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一致。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绍兴市中心医院医共体总院
地址:柯桥区华宇路1号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
质疑联系人:毛秋芳
质疑联系方式:0575-8456959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172号亿兆大厦1405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
质疑联系人:余工
质疑联系方式:0575-88365529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地 址:绍兴市柯桥区育才路财政大楼
传 真: /
联系人 :王工
监督投诉电话: 0575-85672135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
前附表
| 序号 | 内 容 |
| 1 | 投标人按照项目要求特许资格证明文件(如有): 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或授权有关部门规定供应商或产品进入市场须先行取得相关认证或许可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的认证或许可证明材料。未经认证、许可,或者虽经认证、许可但相关资质证书已经失效的投标人,不能推荐、确认为中标供应商。 |
| 2 | 资格审查方式: 1.资格后审。 2.法定代表人的被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投标单位职工。需在投标响应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内提供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该授权代表的社保证明(1.如该授权代表为离退休返聘人员的,投标响应商务技术文件内需提供退休证明及单位聘用证明;2.如由第三方代理社保事项的,则需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 |
| 3 | 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为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无效。 |
| 4 | 转包:本项目不得转包。 |
| 5 | 分包:☐ A同意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 工作分包。 ☑ B不同意分包。 |
| 6 | 投标文件份数: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供应商于“政采云”上提供电子投标文件。 |
| 7 | 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A不组织。 ☐B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
| 8 | 样品提供: ☑A不要求提供。 □B要求提供, (1)样品: ;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 (3)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 (4)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否;□是,检测机构的要求: ;检测内容: 。 (5)提供样品的时间: ;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请投标人在上述时间内提供样品并按规定位置安装完毕。超过截止时间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并将清场并封闭样品现场。 (6)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采购机构将通知未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回,逾期未取回的,采购人、采购机构不负保管义务;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将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7)制作、运输、安装和保管样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投标无效。 |
| 9 | 方案讲解演示: ☑A无方案讲解演示。 □B有方案讲解演示: (1)在评标时安排每个供应商进行方案讲解演示。每个供应商时间不超过20分钟(编制时可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调整),讲解次序以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先后次序为准。讲解演示结束后按要求解答评标委员会提问。 (2)方案讲解演示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 □方式一:政采云平台在线讲解演示。政采云平台在线讲解需供应商根据政采云平台操作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提前完善软硬件配置环境。 □方式二:现场讲解演示。现场讲解地点为 ,讲解演示人员不超过3人(编制时可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调整)。讲解演示所用电脑等设备由供应商自备。现场讲解演示人员进场时提供讲解人员名单(加盖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名)及身份证明,否则不得讲解演示。 注: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责任自负。因平台原因导致本项目方案讲解演示环节无法顺利开展,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
| 10 | 进口产品 | ☑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对其加以限制,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
| 11 | 本国产品 | ☑适用,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不适用。 |
| 12 | 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 | ☑A货物类,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为:标项1:便携式超声;标项2:病床(带床垫)。 ☐B服务类。 |
| 13 | 中小企业优惠措施 | 1.项目属性:货物类 2.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具体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采购标的:详见第三部分招标项目范围及要求的采购清单 所属行业: 工业 3.根据财库〔2020〕46号,〔2022〕19号的相关规定,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4.根据财库〔2017〕41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属于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满足财库<2017>141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 5.根据财库〔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自拟)。 |
| 14 | 投标人信用信息事项 | 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投标人开标当天的信用记录。 |
|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与采购文件一起存档。 |
|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联合体信用信息查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
| 15 |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支持本国产品、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总则。 |
| 16 | 更正补充公告请自行登录浙江政府采购网查看下载。 |
| 17 | 投标与开标注意事项: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若供应商参与投标,自行承担投标一切费用。 2.标前准备: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 注:供应商CA相关操作可参考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CA申领操作指南》和《CA管理操作指南》。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预计7个工作日左右,建议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后立即办理。 3.投标文件制作、递交、解密: 3.1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传输投标文件。供应商在使用系统进行投标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采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95763。 3.2投标人通过“政采云”平台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制作详见“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操作指南。 3.3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供应商可以登录“政采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投标文件。若供应商未按时解密的,视为投标文件撤回。 |
| 18 | 特别说明: 联合体投标的或者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联合体各方(供应商与分包供应商)分别提供与联合体协议(分包意向协议)中规定的分工内容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业绩数量以提供材料较少的一方为准。 |
|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标标准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否则视为不符合相关要求。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有一方或者联合体成员根据分工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标标准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视为符合了相关要求。 |
| 19 | 履约保证金金额:无 |
| 20 | 采购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根据合同约定为2850元。 |
| 解释:凡涉及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人。 |
| 注: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因质疑、投诉被取消中标资格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本项目重新组织采购。 |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资格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评标、定标、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人。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2.3“投标人”“供应商”系指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监督单位”系指政府采购法定义监督管理部门。
2.5“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
2.6“电子签名”系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的,投标时须提供《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附件4)。
2.7“电子交易平台”系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2.8“★”系指实质性指标要求条款,“▲”系指主要性能指标要求条款。如任意一条打“★”的指标出现负偏离视为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作无效投标处理;如任意一条打“▲”的指标出现负偏离按评分标准作扣分处理。“☑”系指适用本项目的要求,“☐”系指不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1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采购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3.2支持绿色发展
3.2.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
★3.2.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投标无效。
3.2.3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修缮、装修类项目采购建材的,采购单位应将绿色建材性能、指标等作为实质性条件纳入采购文件和合同,具体性能指标要求按照相关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执行。
3.2.4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3.2.5根据《绍兴市柴油动力移动源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使用的柴油动力移动源(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符合低排放要求并已向生态环境部门申领绿色编码,在进入作业现场前须如实向采购人登记报备绿色编码,未申领绿色编码的柴油动力移动源不得进入作业现场施工。
3.3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按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执行)
3.3.1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3.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3.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3.3.4小微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3.5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6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3.7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3.3.8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微企业。
3.4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业绩分为满分。
3.5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
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切实保障企业公平竞争,平等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3.6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3.6.1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3.6.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要求,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6.3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符合要求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供应商还应出具成本占比达到80%以上承诺函(格式自拟)。
3.6.4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6.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承诺函。
3.7本国产品价格扣除与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叠加。具体计算公式为:参加评审价格=产品报价-产品报价*(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率+本国产品价格扣除率)。
★4.特别说明:
4.1供应商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投标单位所拥有。供应商投标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投标单位正式员工。
4.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3供应商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二、招标文件
1.招标方式
1.1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1.2如某一标项投标人或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由采购人重新组织招标或按有关规定实施。
1.3本次招标设定限价,即招标公告中公布的各标项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各标项之间的预算金额不能互相调整)。
2.授权委托
本项目为电子投标项目,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个体工商户不需要参加现场投标和开标。
3.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编制投标文件及参加本次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采购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4.招标文件的修改
4.1招标文件包括本招标文件及所有的招标答疑记录(澄清、修改)和发出的补充通知。
4.2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可用书面形式(包括并不仅限于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通知采购人,但通知不得迟于开标前7日使采购人收到,采购人将用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如有必要,可将不说明来源的答复发给所有投标人。
4.3招标文件的修改
4.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有权修改招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通知中没有注明更改投标截止时间的视为截止时间不变。修改的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和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有约束力。投标人应在两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已收到的修改文件,并需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确认的视同认可。
4.3.2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修改文件要求修正投标文件,采购人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5.参考品牌
本招标文件如涉及各类品牌、型号,则所述品牌、型号是结合实际现有情况的推荐性参考方案,投标方也可根据招标文件得要求推荐性能相当或高于、服务条款相等或高于、符合招标方实际业务需求其他同档次优质品牌的产品,进行方案优化。
三、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形式及效力
1.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详细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投标文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
1.2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方与招标方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技术术语除外)。
1.3投标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4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可能导致被拒绝。
1.5投标文件的形式和效力
1.5.1投标文件为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按“政采云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及本招标文件要求制作、加密传输。
1.5.2投标文件的效力:
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传输的,视为投标文件撤回;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亦视为投标文件撤回。
2.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组成,其中电子投标文件中所须加盖公章部分均应采用电子签章。
2.1资格文件:
2.1.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2.1.2联合协议(如果有);
2.1.3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
2.1.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果有);
2.1.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投标人需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2.2商务技术文件:
2.2.1投标函;
2.2.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2.3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2.4授权代表社保证明;
2.2.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2.6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说明表中,应对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中所提出各项要求进行答复、说明和解释。如果供应商在技术偏离表中注明无偏离,评标结束后、签订采购合同前又认为其实际产品与投标技术需求不一致的,视为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了实质性修改,采购机构将把这一情况报送采购监管部门。
2.2.7廉政承诺书(格式见第六部分附件);
2.2.8提供相关标段成功案例。应有需方名称及联系电话,提供最终用户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如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投标时提供的人员、业绩、荣誉、知识产权、项目案例等,必须为投标分公司本身所具有,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人员、业绩、荣誉、知识产权、项目案例等,不能作为该投标分公司的文件予以确认。);
2.2.9供应商应提供针对项目的完整技术解决方案:
针对本项目的完整技术解决方案和实施方案;详细阐述项目方案的实现思路及关键技术;符合本项目对当前和未来发展的要求;以及对功能设计和实施计划的建议;
如果本项目涉及硬件设备采购,还需提供相关设备完整配置方案(设备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主要技术参数等),提供主要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证明材料(如原厂技术说明、官网截图、产品彩页等),明确表示该项指标所涉及的软硬件是标准配置还是选择配置(所有技术指标表述均应采用中文,如当前公布的技术指标只有英文表述的,必须由供应商作出中文注释,否则任何含糊不清的表述导致投标小组技术扣分直至认定为投标无效都将是供应商的责任)。
本项目如需采购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的或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是环境标志产品,投标人须按格式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2.2.10针对本项目建设的详细实施计划。本项目详细工作实施组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组织机构、工作时间进度表、工作程序和步骤、管理和协调方法、关键步骤的思路和要点。
2.2.11项目验收之前、验收之后的维护方案;针对本项目的维护方案,包括售后服务机构及人员情况等。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完整准确地表述售后服务承诺(范围、标准及期限等)、供应商可能增加的服务承诺等。并明示服务承诺可能涉及的前提设定和费用,否则将被认为是无条件和免费的。承诺质保期内均提供免费上门服务。
2.2.12供应商售后服务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本项目要求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证明材料或售后服务承诺;
2.2.13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组建的工作小组名单,每个专业人员的情况和人员数应该明确表示,明确各阶段投入人数,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安排的人员,须为公司的固定职员;每个参加项目人员的履历表应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主要内容包括学历、技术职称、工作特长、经验与业绩(包括从事相关项目的经验,对每一个项目有一个简要的描述,该人员参与的时间以及在项目中的责任),资质情况等。
2.2.14优惠条件:供应商承诺给予采购人的各种优惠条件,包括设备价格、运输、保险、安装调试、付款条件、技术服务、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当优惠条件涉及“报价单”中的各项费用时,必须与最后报价相统一;(如有)
2.2.15备品备件清单(含随机自带的备品备件和质保期后供采购人选择的备品备件及配套零部件,明细备品备件及价格,且供货价格不高于成交价格;成交货物设备应提供易损部件的备件和整机备品);(如有)
2.2.16培训计划(如有);
2.2.17验收方案;
2.2.18未尽事宜请各投标单位按评分标准和相对应标项相关要求制作;
2.2.19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2.3报价文件:
2.3.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2.3.2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2.3.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2.3.4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如有);
2.3.5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成本占比的承诺函(如有);
2.3.6投标人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如有)。
3.投标报价
3.1报价为采购人可以合格使用产品的价格,包括货款、包装、运输、保险、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及产品知识产权等一切费用。
3.2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
3.3投标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除指定外)。
3.4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投标无效。
4.投标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4.1投标文件分为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请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评标委员会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投标人的风险。
4.2投标人进行电子投标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4.3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
4.4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进行签署、盖章。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投标无效。
4.5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4.6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签署、盖章的要求适用于电子签名。
5.投标文件的提交、补充、修改、撤回
5.1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5.2电子交易平台收到投标文件,将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投标文件。
5.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情况延长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期。
6.投标有效期
6.1投标有效期为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无效。
6.2投标文件合格投递后,自投标截止日期起,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6.3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无效。
四、开标和评标
1.电子招投标开标及评审程序
1.1投标截止时间后,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
1.2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在线解密。在线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时间为开标时间起30分钟内。
1.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1.4评标委员会对商务技术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1.5主持人宣布商务技术得分及无效(废)投标情形(如有),公布经商务技术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名单及其商务技术得分。
1.6启封报价文件资料,主持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未宣读的投标报价和招标文件未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7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报价文件资料进行评审,核准投标报价及计算价格分,汇总商务技术分、价格分,根据得分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1.8主持人公布评标结果。
特别说明:政采云公司如对电子化开标及评审程序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程序操作。
2.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组织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2.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2.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3.评标
3.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竞争择优的原则。
3.2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3.3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审中需要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和供应商应当通过政采云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给予供应商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少于半小时,供应商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
供应商通过政采云平台交换的数据电文必须进行电子签章。
3.4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评审人员独立评审。评审小组对拟认定为采购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资格不符合的,应组织相关供应商代表进行陈述、澄清或申辩;采购组织机构可协助评审小组组长对打分结果进行校对、核对并汇总统计;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情形(评审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评审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人员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评审人员的评审、修改记录应保留原件,随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存档。
3.5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3.6评标委员会不向落标方解释落标的原因。
4.投标文件的初审鉴定
4.1资格性审查
4.1.1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代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4.2符合性审查
4.2.1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所谓实质上的响应,是指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采购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4.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5.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5.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5.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5.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5.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财政部公布第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6.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6.1评标委员会将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6.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对其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但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3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与招标文件要求相偏离的,评标委员会可对其偏离情形进行必要的核实。
6.4在评审过程中,如属于实质性偏离或符合无效响应条件的,应当询问相关投标人,并可对其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线上确认,但不允许对偏离条款进行补充、修正或撤回。
6.5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6.6汇总(商务技术得分情况)。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商务技术得分情况。
6.7报价审核。对符合采购需求且通过商务技术评审的投标人的报价的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核实。
6.7.1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6.7.1.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6.7.1.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6.7.1.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50%;
6.7.1.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6.7.2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30分钟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6.7.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6.7.4如需投标价格修正,按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投标价格进行修正。
6.8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7.投标文件的澄清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计算错误等内容,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人进行询标,并可要求投标人作澄清,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但澄清的内容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8.无效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8.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电子签章、签字或盖章的;
8.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均无效);
8.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8.4投标人未提供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书面承诺函的,或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特定资格证明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8.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与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信息不符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与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信息不符的;
8.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填写不全、错误、未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要求“电子签章”和“签字或盖章”缺一不可)的;
8.7授权代表非投标单位正式职工的(以社保证明为准,如授权代表为离退休返聘人员的,需提供退休证明及单位聘用证明),法定代表人及个体工商户除外;
8.8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投标人的电子签章或填写不全的;
8.9报价一经涂改,未在涂改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
8.10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对招标服务或技术或产品等要求未详细应答或应答内容不全、有缺失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无法评审的;
8.11同一标的物或本次招标产品(服务)内的主要产品(重要组成部分)出现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中描述不一致或前后描述不一致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为无法评审的;
8.12《技术偏离说明表》不真实填写或弄虚作假的;
8.13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8.14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8.15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
8.16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部分中出现《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相关内容的;
8.17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
8.18《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填写不完整或字迹不能辨认或有漏项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重大偏差的;
8.19投标人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
8.20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节);
8.20.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8.20.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8.20.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8.20.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8.20.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8.21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8.2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8.21.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2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8.2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8.2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8.21.6有二份及二份以上投标文件的相互之间有特别相同或相似之处,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经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确认有串通投标嫌疑的;
8.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其投标无效:
8.22.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8.22.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8.22.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8.22.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8.22.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8.22.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8.22.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8.23评标委员会认定有重大偏差或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8.24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
8.2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
8.26参与同一个采购包(标段)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合理解释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
8.26.1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8.26.2上传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
8.26.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3处(含)以上错误一致的;
8.26.4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
8.2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9.评标过程保密
9.1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过程中凡是与采购响应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供应商推荐等评审有关的情况和评审文件的,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信息,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有关的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9.2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都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授予合同
1.中标条件
1.1投标文件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2投标人有很好的执行合同的能力;
1.3实施方案最合理并对采购人最为有利,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1.4投标人能够提供质量技术、商务经济占综合优势的系统及服务。
1.5采购人将把中标通知书授予最佳投标者,但最低价不是中标的绝对保证。
2.中标确认
2.1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2.2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3采购人应在确认中标人前再次对资格条件和相关证件材料进一步查验核实。
3.中标通知
3.1采购代理机构对中标结果在指定媒体(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3.2采购机构通过政采云平台向中标供应商签发中标通知书。请中标供应商自行登录政采云平台下载并打印中标通知书。在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中标供应商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项目要求行为的,则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资格。
3.3采购代理机构对中标结果不作任何说明和解释,也不回答任何提问。
4.履约保证金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鼓励和支持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供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拒收履约保函,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延迟退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平台-【金融服务】—【我的项目】—【已备案合同】以保函形式提供:1、供应商在合同列表选择需要投保的合同,点击<保函推荐>。2、在弹框里查看推荐的保函产品,供应商自行选择保函产品,点击<立即申请>。3、在弹框里填写保函申请信息。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中标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
5.预付款
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30%,不高于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7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20%。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前台大厅选择金融服务 - 【保函保险服务】出具预付款保函,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中标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
6.合同签订及备案
6.1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备案。
6.2如中标人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
7.验收
7.1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2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7.3采购人负责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8.售后服务考核
采购机构将联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定期对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履约的,有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情形,达不到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商务技术文件规定的,一经查实,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六、询问、质疑与投诉
1.在线询问、质疑、投诉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务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2.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3.供应商质疑
3.1质疑提出时效
3.1.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3.1.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3.1.2.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采购文件在获取截止之日后获得的,应当自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1.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
3.1.2.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1.2.4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一次性提出。
3.2质疑函
3.2.1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事实依据;
必要的法律依据;
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需一式三份。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1。
4.供应商投诉
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4.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4.3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2。
第三部分 招标项目范围及要求
标项1:便携式超声
| 1 | 设备名称 | 便携式超声 | |
| 2 | 采购数量 | 1台 | |
| 3 | 预算价(万元) | 40 | |
| 4 | 设备用途说明: | 笔记本式超声用于满足腹部、妇科、产科、心脏、小器官、血管、肺部等检查需要。 | |
| 5 | 货物主要配置 | 详细描述配件及数量,包括需要的应用软件等 | |
| 5.1 | 主机 1台 | |
| 5.2 | 凸阵探头 1把 | |
| 5.3 | 线阵探头 1把 | |
| 5.4 | 相控阵探头 1把 | |
| 5.5 | 专用台车 1辆 | |
| 6 | 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 | 实质性指标用“★”表示,重要指标用“▲”表示。 | 符合 情况 |
| 6.2 | 主要技术规格及系统概述 | / |
| ★6.2.1 | ASIC芯片技术或Echo Boost回波增强技术或超声主机带通讯模块,无需外接硬件/借助wifi,都可支持实时远程超声会诊。(提供技术白皮书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并标注页码) | |
| ▲6.2.2 | 主机重量≤4 kg(含电池)(提供技术白皮书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并标注页码) | |
| 6.2.3 | 显示器≥15英寸高分辨率LED 显示器 | |
| 6.2.4 | 触摸屏≥10英寸 | |
| ▲6.2.5 | 系统启动时间:≤30秒,从电源启动至检查开始(冷启动)(提供技术白皮书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并标注页码) | |
| 6.2.6 | 成像模式 | / |
| 6.2.6.1 | 具备二维灰阶模式 | |
| 6.2.6.2 | 具备组织谐波成像技术 | |
| 6.2.6.3 | 具备穿刺针显影增强技术 | |
| 6.2.6.4 | 具备彩色多普勒模式 | |
| 6.2.6.5 | 具备能量多普勒模式 | |
| ▲6.2.6.6 | 具备造影成像功能 (提供技术白皮书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并标注页码) | |
| ▲6.2.6.7 | 可选配自动下腔静脉测量技术(提供技术白皮书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并标注页码) | |
| 6.2.6.8 | 血管通路网格线:通过自动识别血管内径,并与导管规格进行实时比对。 | |
| 6.2.6.9 | 自动胃窦测量:自动识别胃窦边缘,进行胃窦面积测量,降低病人术中反流误吸风险。 | |
| 6.2.7 | 穿刺针显影增强技术 | / |
| 6.2.7.1 | 支持凸阵及线阵探头 | |
| 6.2.7.2 | 提供最佳角度提示信息 | |
| 6.2.7.3 | 可分屏,支持双幅对比显示 | |
| 6.2.8 | 模式成像 | / |
| 6.2.8.1 | 具备组织谐波成像模式 | |
| 6.2.8.2 | 具备组织特异性成像 | |
| 6.2.8.3 | 具备空间复合成像 | |
| 6.2.8.4 | 具备斑点噪声抑制 | |
| 6.2.8.5 | 具备焦点可调,增强局部分辨率 | |
| 6.2.9 | 彩色多普勒成像(包括彩色、能量、方向能量多普勒模式) | / |
| 6.2.9.1 | 具备高分辨率血流成像 | |
| 6.2.9.2 | 具备自动调节取样框的角度及位置 | |
| 6.2.10 | 频谱多普勒成像 | / |
| 6.2.10.1 | 具备脉冲多普勒、高脉冲重复频率 | |
| 6.2.10.2 | 具备连续多普勒 | |
| 6.2.11 | 测量分析和报告 | / |
| 6.2.11.1 | 常规测量软件包 | |
| 6.2.11.2 | 多普勒测量(自动或手动包络测量,自动计算测量参数) | |
| 6.2.12 | 连通性和外部数据管理 | / |
| ▲6.2.12.1 | 具备DICOM基础功能,主机内置USB 3.0端口≥4个(提供技术白皮书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并标注页码) | |
| 6.2.12.2 | 具备HDMI视频输出接口 | |
| 6.2.13 | 电源供应 | / |
| 6.2.13.1 | 系统通过电池或交流电源运行,其中可充电锂电池连续使用时间≥90分钟 | |
标项2:病床(带床垫)
| 1 | 设备名称 | 病床(带床垫) |
| 2 | 采购数量 | 230张 |
| 3 | 预算价(万元) | 48.3 |
| 4 | 设备用途说明 | 用于患者用治疗、护理、康复使用。 |
| 5 | 货物主要配置 | |
| 5.1 | 病床 230张; |
| 5.2 | 床垫 230张。 |
| 6 | 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 | 实质性指标用“★”表示,重要指标用“▲”表示。 | 符合情况 |
| 6.1 | 手摇双摇病床功能包括:背部升降,腿部升降。 规格尺寸:2150X970X500㎜±20㎜。 | |
| 6.2 | 功能:两摇杆系统实现各种体位,背板角度:≥75°,腿板角度:≥45°。 | |
| 6.3 | 床头床尾采用双锁扣固定装置,固定时牢固,拆卸时方便,床尾配病历卡插槽。 | |
| 6.4 | 病床整体支架结构防水防锈,全方位喷涂。 | |
| 6.5 | 病床护栏采用≥六档不锈钢拆叠护栏,主体由≥2㎜厚无缝不锈钢管支柱组成,有自动锁紧功能。收缩时略高于床面,能有防止床垫移动,护栏开关带防夹手功能,并带有防夹手提示,护栏高度≥450㎜,可挂微泵装置,冷轧钢型材,表面磷化喷涂处理。 | |
| 6.6 | 病床脚轮采用中控双面脚轮,刹车使用轮脚内部齿片啮合锁止机构实现轮脚主架材料为合金一体压铸而成,采用双面结构,内置免维护轴承,表面轮圈耐腐蚀,耐磨损,轮子外壳材料抗裂性能好,中控刹车装置位于床体底座中央,一脚制刹,四轮固定。 | |
| 6.7 | 病床手摇丝杆二支,背部驱动与腿部驱动,丝杆全封闭免维护,摇动至两极过保设置。 | |
| 6.8 | 床身框架采用≥40X60X1.5mm方管围成外框,分体式结构,底座框采用≥30X60X1.5㎜矩型方管,框架支撑部位材质均为≥40X20X2㎜方管,传动部件均为一次冲压成型冷轧板,厚≥5㎜,病床整体对金属表面处理采用双重涂层处理技术。 | |
| 6.9 | 床面板采用厚≥1.0㎜一级冷轧钢板,整体模压加工成型,背面方管加固焊接处理,带透气孔。 | |
| 6.10 | 床面板运行≥40000次后,连接处固定是螺栓磨损程度≤0.5㎜。 | |
| 6.11 | 背部和腿部在升降40000次运行后,主梁变形量≤3㎜。床体动态承载≥240Kg,背部动态承载≥170Kg。 | |
| 6.12 | 餐桌采用气弹幕式带阻尼装置,ABS翻板餐桌,液压杆不外露,藏于床下,防止夹手,90°弧形凹槽拉手,方便医护人员操作。 | |
| 6.13 | 杂物架:床下配档式杂物架,承载力强,牢固可靠。 | |
| 6.14 | 配置:床体四周配4个输液架插孔,钢管一体成型,床体两侧配4个引流挂钩,床尾部设置床垫防滑架。 | |
| 6.15 | 病床整体采用激光下料,所有板材及钢管均采用全自动激光切割,保证病床质量稳定及工艺一致性,重点部位采用激光焊接,保证其牢固。 | |
| 6.16 | 床垫厚度≥80㎜,内芯为80㎜(半棕半海绵)为配合床体可设计床垫为三折,床套采用优质防水,可简单清洗,两侧面开有透气孔,外套入口为拉链设计,可灵活拆卸。 | |
二、商务要求
★2.供货期
标项1:交货期:在收到医院通知三十天内交货。
安装完成时间:接用户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全部调试完成。安装、验收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卸货、搬运费等)由供方负责提供。
安装标准: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专用工具(如有): 卖方向买方提供设备维护的专用工具。
质量保证:卖方按配置清单要求,提供原装全新设备。确保其产品质量、性能及技术参数达到买方要求,如不能满足买方要求,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退换或索赔的要求。
标项2:交货期:在收到医院通知三十天内交货。
安装完成时间:接用户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全部调试完成。安装、验收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卸货、搬运费等)由供方负责提供。
安装标准: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由供货商承担相关的安全检测、特种设备检测、计量检测等费用。
质量保证:卖方按配置清单要求,提供原装全新设备。确保其产品质量、性能及技术参数达到买方要求,如不能满足买方要求,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退换或索赔的要求。
★3.供货地点(标项1-标项2)
由中标方负责将货送至医院指定的场地并负责安装。
★4.质保期
标项1:设备验收合格后免费整机原厂保修1年(全保所有部件及第三方配套产品)。
标项2:设备验收合格后免费整机原厂保修5年(全保所有部件及第三方配套产品)。
★5.售后服务
标项1:
5.1设备主机(不含易损件)验收合格后免费原厂保修1年,中标后保修需提供厂方承诺书原件;过保后维修时人工费不收取,只收取材料费。保证零配件供应8年以上;保修起始时间以医院验收合格之日为准,不得用任何方式将设备到货至安装完毕后验收的该段时间,部分的或全部的计入设备的保修期。
5.2中标方应在医院现场按操作手册对医院所有的相关操作及使用人员提供详细的临床使用培训和日常保养培训,使其能对设备进行熟练的操作。
5.3中标人应按维修手册对用户的医学工程人员进行设备预防性维护,质量检测等培训,使用户的医学工程人员能熟练的掌握设备预防性维护,质量检测。
5.4维修及服务响应时间:对用户的售后服务要求应在2小时内响应,工程师于24小时内到达现场给出解决方案。
5.5注明售后服务及免费电话。
标项2:
5.1设备验收合格后免费整机原厂保修5年(全保所有部件及第三方配套产品),提供终身系统软件升级及参数优化服务,费用不再另行支付。(所有质保承诺在合同签订时需同时提供原厂承诺书,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承担一切责任)。过保后维修时人工费不收取,只收取材料费。保证零配件供应10年以上;保修起始时间以医院验收合格之日为准,不得用任何方式将设备到货至安装完毕后验收的该段时间,部分的或全部的计入设备的保修期。每年保质期内故障率不得超过14天,如开机率达不到要求,每超过一天质保期相应延长10天。如保修期内因设备本身缺陷造成各种故障应由卖方免费技术服务和维修,并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在保修期内提供的服务计划。
5.2中标方应在医院现场按操作手册对医院所有的相关操作及使用人员提供详细的临床使用培训和日常保养培训,使其能对设备进行熟练的操作。并提供详细的培训 PPT。培训完后需由中标方提供仪器的培训试题进行考核。提供设备的操作规程。
5.3中标人应按维修手册对用户的设备科人员进行设备预防性维护,质量检测等培训,使用户的设备科人员能熟练的掌握设备预防性维护,质量检测。必须提供详细的培训记录。
5.4维修及服务响应时间:对用户的售后服务要求应在2小时内响应,工程师于24小时内到达现场给出解决方案,48小时未修复提供备品或备件。
5.5注明售后服务免费电话。
5.6对维修工程师的要求:维修前应将采购人存储的扫描程序备份,维修结束后恢复原状。保修期内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的免费维护(不包括维修),并通过原厂确认的维护记录。
★6.付款方式
标项1-标项2:
6.1安装验收合格并正常使用3个月内支付产品总金额100%,涉及中小企业合同的,按招标文件授予合同中的预付款要求执行。
6.2发票应随付款进度同时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相应税费)。
★7.数量调整(标项1-标项2)
采购人保留合同履行中调整部分方案及定购设备数量和服务的权力,投标人应对系统方案中设备和服务明细报价,按投标单价不变的前提下进行调整,双方不得拒绝。合同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量乘以投标单价进行计算,追加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如遇本次招标没有涉及的设备或服务时,由中标人提供申请,采购人确认后实施。
★8.验收要求、标准(标项1-标项2)
8.1 验收以采购文件和技术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及安装技术要求为依据。应与产品原始样本技术数据及标书技术文件一致,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8.2验收标准:设备安装后,应与产品原始样本技术数据及标书技术文件一致,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双方签署验收文件,设备被视为验收通过。
8.3验收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
8.4符合验收条件的,由采购人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后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验收中提出的意见整改。
8.5整改完毕且复验合格后将本项目货物交给采购人使用,完成日期以通过复验日期为准。
8.6采购人在中标供应商送货、安装、调试后对货物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中标供应商应负责根据合同及采购人的要求采取补足或更换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在验收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8.7中标人在开箱装机后只允许设备调试,遇到故障必须将已装机设备搬离采购人驻地,重新发送全新原包装产品来继续履约,不允许更换任何部件对货物进行维修后交货,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所有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8.8验收时须提供完整的中文使用、维修手册(包括安装光盘、维修密码等)。验收中发现设备达不到验收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性能指标,卖方必须一周内 更换设备,不允许现场维修,并且赔偿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标书中未提及的但属选配的功能、软件及配件等均应无条件提供。
8.9质量保证:卖方按配置清单要求,提供原装全新设备。确保其产品质量、性能及技术参数达到买方要求,如不能满足买方要求,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退换或索赔的要求。
★9. 技术培训(标项1-标项2)
9.1中标方应在医院现场按操作手册对医院所有的相关操作及使用人员提供详细的临床使用培训和日常保养培训,使其能对设备进行熟练的操作。并提供详细的培训资料,包括PPT等。培训完后需由中标方提供仪器的培训试题并进行考核。提供设备的操作规程;
9.2中标人应按维修手册对用户的医学工程人员进行设备预防性维护,质量检测等培训,使用户的医学工程人员能熟练的掌握设备预防性维护,质量检测。必须提供详细的培训记录;
★10.结算原则(标项1-标项2)
10.1采购文件、招标答疑会纪要、中标供应商的中标报价等作为结算依据;
10.2中标单价一次性包死,不再调整,经采购人分级审批认可的数量增减,在结算时按中标单价按实调整。
★11.其他要求
标项1:
11.1提供样本彩页,安装时提供设备外观尺寸图纸和安装参数。提供完整的中、英文(进口设备)用户操作手册(警告事项)。
11.2所有设备必须是全新的,未曾使用过的原装产品,承诺投标产品到货日期与生产日期(以产品标签、标识为准)间隔≤6个月内
11.4详细列出配置清单(主要配置必须符合标书)及单价和维修配件、必需的耗材清单及优惠价格,未列出的维修配件将视为终身免费维修及更换内容;维修配件、必需的耗材清单及优惠价格不计入投标报价。
标项2:
11.1提供样本彩页,安装时提供设备外观尺寸图纸和安装参数。提供完整的中、英文(进口设备)用户操作手册(警告事项)和维修手册;提供原厂技术白皮书(DATASHEET)。
11.2所有设备必须是全新的,未曾使用过的原装产品,承诺投标产品到货日期与生产日期(以产品标签、标识为准)间隔≤6个月内。
11.3详细列出配置清单(主要配置必须符合标书)及单价和维修配件、必需的耗材清单及优惠价格,未列出的维修配件将视为终身免费维修及更换内容;维修配件、必需的耗材清单及优惠价格不计入投标报价。
11.4投标机型必需满足安装场地要求,充分考虑现场安装的复杂性和施工配合问题,安装现场必须由资深工程师负责,必须符合医院实际安装场地要求并做好培训工作,使得仪器负责人员能够完全熟练掌握和使用所购买的设备。详细说明安装场地应具备的条件和对气源、水源、电源连接的位置和要求并提供相应说明。
第四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
(货物类)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时间: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
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
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
第一节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 (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
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1(全称): (供应商)
乙方2(全称): (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乙方3(全称): (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计划编号: 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
品牌: 规格型号: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
标的名称:
关键部件: 品牌: 型号:
关键部件: 品牌: 型号:
关键部件: 品牌: 型号:
(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 数量: 金额:
否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单一来源 框架协议 其他:
(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
(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 否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 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 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 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 否
(7)合同是否分包:是 否
分包主要内容: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监狱企业 其他
(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 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 金额:
国别: 品牌: 规格型号:
否
(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否
(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是 否 不涉及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分包金额(如有)小写:
大写:
(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固定费率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 (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
分期付款: (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
应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 ,其中涉及预付款的: (采购人应明确涉及中小企业合同的,按采购文件“授予合同第5点”的条款执行)
成本补偿: (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 (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3.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 年 月 日,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2)履约地点: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 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担保期限:
(4)分期履行要求:
(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4.合同验收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 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 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 (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
(6)履约验收标准: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 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产权过户登记等)
5.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 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 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 乙方(供应商) |
| 单位名称 (公章或合同章) | | 单位名称 (公章或合同章) | |
|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 托代理人(签章) | |
| 拥有者性别 | |
| 住 所 | | 住 所 | |
| 联 系 人 | | 联 系 人 | |
| 联系电话 | | 联系电话 | |
| 通信地址 | | 通信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 |
| 电子邮箱 | | 电子邮箱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开户名称 | |
| | 开户银行 | |
| | 银行账号 | |
| 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 |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标的及金额
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6.合同履行
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
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质量标准和保证
8.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8.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权利瑕疵担保
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知识产权保护
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保密义务
11.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合同价款支付
12.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3.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
14.售后服务
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16.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合同分包
17.1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17.2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8.不可抗力
18.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9.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将争议提交绍兴仲裁委员会柯桥分会仲裁。
19.2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20.政府采购政策
20.1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法律适用
2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21.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2.通知
22.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22.2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3.2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 第二节 第1.2(6)项 | 联合体具体要求 | |
| 第二节 第1.2(7)项 | 其他术语解释 | |
| 第二节 第4.4款 | 履约验收中甲方 提出异议或作 出说明的期限 | |
| 第二节 第4.6款 | 约定甲方承担的 其他义务和责任 | |
| 第二节 第5.4款 | 约定乙方承担的 其他义务和责任 | |
| 第二节 第6.1款 | 履行合同义务 的顺序 | |
| 第二节 第7.1款 | 包装特殊要求 | |
| 指定现场 | |
| 第二节 第7.2款 | 运输特殊要求 | |
| 第二节 第7.3款 | 保险要求 | |
| 第二节 第8.2(1)项 | 质量保证期 | |
| 第二节 第8.2(3)项 | 货物质量缺陷 响应时间 | |
| 第二节 第11.1款 | 其他应当保密 的信息 | |
| 第二节 第12.2款 | 合同价款支付 时间 | |
| 第二节 第13.2款 | 履约保证金 不予退还的情形 | |
| 第二节 第13.3款 | 履约保证金退还 时间及逾期退还 的违约金 | |
| 第二节 第14.1(3)项 | 运行监督、 维修期限 | |
| 第二节 第14.1(5)项 | 货物回收的约定 | |
| 第二节 第14.1(6)项 | 乙方提供的其他 服务 | |
| 第二节 第15.1款 | 修理、重作、更 换相关具体规定 | |
| 第二节 第15.2(2)项 | 迟延交货赔偿费 | |
| 第二节 第15.3款 | 逾期付款利息 | |
| 第二节 第15.4款 | 其他违约责任 | |
| 第二节 第19.2款 | 解决争议的方法 | 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 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将争 议提交绍兴仲裁委员会柯桥分会仲裁。 |
| 第二节 第23.1款 | 其他专用条款 | |
第五部分 评标方法及标准
1、评标方法:
1.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总得分最高的为中标候选人。当总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低的为中标候选人。当总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由采购人当场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1.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2.评分标准:共100分,其中商务技术分70分,价格分30 分。评分依下述所列为评标打分依据,分值如下(计算分值时,按其算术平均值保留小数2位)。
2.1商务技术分( 70分)
标项1:便携式超声
| 类别 | 项目 | 评分细则 | 分值 |
| 商务资信 | 企业 认证 | 所投产品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得0.5分;所投产品取得环境标志产品的,得0.5分(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 1分 |
| 企业业绩 | 提供自2023年1月1日(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至今投标产品成功销售的合同(提供完整的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能清楚的辨析设备名称、型号,并提供需方名称,否则不得分),每份得1分,最多得3分。 | 3分 |
| 技术 | 产品参数性能及要求 | 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50分;打★指标负偏离的无效投标处理;打▲的重要技术参数指标出现负偏离每项扣4分,一般性指标出现负偏离每项扣 1.2分,扣满50分时视为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涉及到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内容,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不提供视为不响应)。非量化类的,若是功能一样,表述方式不一样则为符合。 | 50分 |
| 产品的功能和成熟性 | 根据所投产品的功能完善、功能使用等方面进行打分。所投产品功能完善度好、功能使用便利、优于项目需求得6分;所投产品功能完善度较好、功能使用便利、满足项目需求的得4分;所投产品功能完善度较好、功能使用较便利、基本满足项目需求的得2分;所投产品功能完善度一般、功能使用一般且不太满足项目需求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 6分 |
| 培训 方案 | 根据投标人针对投标产品提供的培训方案进行打分。培训方案和内容针对性强、培训地点和时间合理、完全满足需求得3分;培训方案和内容较合理、培训地点和时间较合理、基本满足需求得2分;培训方案和内容不切合实际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 3分 |
| 售后 服务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机构、人员设置、售后服务计划、配送服务、退换服务、故障响应修复时间等方面进行打分。拟投入售后服务技术人员实际操作经验丰富、技术人员专业性强、故障修复及时、措施保障能满足需求得3分;技术人员实际操作经验较丰富、技术人员专业性较强、故障修复较及时、措施保障能基本满足需求得2分;技术人员配置不齐或措施保障有欠缺,设备维修经验不足、故障修复不到位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 3分 |
| 质保期 | 在满足招标文件免费质保年限要求的基础上,每延长免费原厂质保期半年得1分,最高得4分(不足半年的不计分)。 | 4分 |
标项2:病床(带床垫)
| 类别 | 项目 | 评分细则 | 分值 |
| 商务资信 | 企业 认证 | 所投产品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得0.5分;所投产品取得环境标志产品的,得0.5分(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 1分 |
| 企业业绩 | 提供自2023年1月1日(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至今投标产品成功销售的合同(提供完整的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能清楚的辨析设备名称、型号,并提供需方名称,否则不得分),每份得1分,最多得3分。 | 3分 |
| 技术 | 产品参数性能及要求 | 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50分;打★指标负偏离的无效投标处理;一般性指标出现负偏离每项扣 3.12 分,扣满50分时视为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涉及到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内容,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不提供视为不响应)。非量化类的,若是功能一样,表述方式不一样则为符合。 | 50分 |
| 产品的功能和成熟性 | 根据所投产品的功能完善、功能使用等方面进行打分。所投产品功能完善度好、功能使用便利、优于项目需求得6分;所投产品功能完善度较好、功能使用便利、满足项目需求的得4分;所投产品功能完善度较好、功能使用较便利、基本满足项目需求的得2分;所投产品功能完善度一般、功能使用一般且不太满足项目需求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 6分 |
| 培训 方案 | 根据投标人针对投标产品提供的培训方案进行打分。培训方案和内容针对性强、培训地点和时间合理、完全满足需求得3分;培训方案和内容较合理、培训地点和时间较合理、基本满足需求得2分;培训方案和内容不切合实际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 3分 |
| 售后 服务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机构、人员设置、售后服务计划、配送服务、退换服务、故障响应修复时间等方面进行打分。拟投入售后服务技术人员实际操作经验丰富、技术人员专业性强、故障修复及时、措施保障能满足需求得3分;技术人员实际操作经验较丰富、技术人员专业性较强、故障修复较及时、措施保障能基本满足需求得2分;技术人员配置不齐或措施保障有欠缺,设备维修经验不足、故障修复不到位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 3分 |
| 质保期 | 在满足招标文件免费质保年限要求的基础上,每延长免费原厂质保期半年得1分,最高得4分(不足半年的不计分)。 | 4分 |
(计算得分时,按其算术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2位;评审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的,由评审委员会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商务技术分低于42分的,视为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备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部分)时,建议按此目录(序号和内容)提供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2.2价格分(30分)
2.2.1评标基准价: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2.2.2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即: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格式
资格文件部分
目录
(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页码)
(2)联合协议………………………………………………………………(页码)
(3)分包协议………………………………………………………………(页码)
(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页码)
(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标项2投标产品是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需具备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产品是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需具备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页码)
一、 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政府采购活动,郑重承诺: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投标人为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资料,承诺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可以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不存在以下情况: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二、联合协议(如有)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附件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三、分包意向协议(如有)
<中标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附件5);采购人不同意分包或者投标人中标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则不需要提供。>
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根据招标公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选择提供相应的材料;未要求的,无需提供)
A.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制造的,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7)。
B.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提供联合协议(附件4)和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7),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招标公告载明的比例;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的,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联合协议。
C、要求合同分包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附件5)和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7),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招标公告载明的比例;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的,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五、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项1-标项2投标产品是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需具备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产品是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需具备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商务技术文件部分
目录
投标函…………………………………………………………………………(页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页码)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页码)授权代表社保证明…………………………………………………………… (页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页码)商务技术偏离表……………………………………………………………… (页码)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页码)
(8)主要业绩证明……………………………………………………………………(页码)
(9)技术解决方案……………………………………………………………………(页码)
(10)组织实施方案………………………………………………………………… (页码)
(11)售后服务方案………………………………………………………………… (页码)
(12)供应商售后服务证明材料………………………………………………… (页码)
(13)项目小组人员名单…………………………………………………………… (页码)
(14)优惠条件及特殊承诺………………………………………………………… (页码)
(15)备品备件及供选择的配套零部件清单……………………………………… (页码)
(16)培训计划……………………………………………………………………… (页码)
(17)验收方案……………………………………………………………………… (页码)
(18)认为需要的其他商务技术文件或说明…………………………………… (页码)
一、投标函- 标
致:
根据贵方招标文件(填写招标编号:)的要求,正式授权(全权代表姓名 、单位 、职务 )代表投标人(填写单位 、地址 )提交投标文件。
我方已完全明白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兹声明同意如下:
1.我方同意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开标日期起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3.本公司投标文件中填列的技术参数、配置、服务、数量等相关内容都是真实、准确的。保证在本次项目中所提供的资料全部真实和合法。同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
4.我方理解贵方将不受你们所收到的最低报价的约束。
5.本投标自开标之日(投标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6.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a)至e)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期: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适用于非联合体投标)- 标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填写姓名)系 (填写投标人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填写单位全称)的(填写姓名)为我公司授权代表,(填写身份证号码: )。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组织的 投标活动。授权代表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全权代表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授权代表姓名: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标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
现授权委托 (填写单位全称)的(填写姓名)为我方授权代表,(填写身份证号码: )。以我方的名义参加 组织的 投标活动。授权代表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全权代表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授权代表姓名: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三、授权代表社保证明(复印件)- 标
法定代表人的被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投标单位职工。需在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内提供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该授权代表的社保证明(1.如该授权代表为离退休返聘人员的,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内需提供退休证明及单位聘用证明;2.如由第三方代理社保事项的,则需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格式自拟。
四、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标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标
投 标 人:
地 址: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职 务:
系 (填写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名称: (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六、商务技术偏离表- 标
| 序号 | 招标文件章节及具体内容 | 投标文件章节及具体内容 | 偏离说明 |
| 1 | | | |
| 2 | | | |
| …… | | | |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技术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七、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响应你单位项目招标要求参加投标。在这次投标过程中和中标后,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郑重承诺:
一、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赠送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回扣以及中介费、介绍费、咨询费等好处费;
二、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报销应由你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为项目有关人员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等提供
好处;
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你单位有权立即取消我单位投标、中标或在建项目的建设资格,有权拒绝我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进入你单位进行项目建设或其他经营活动,并通报市财政局。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八、主要业绩证明- 标
附表 :相关项目建设业绩一览表
| 项目名称 | 项目 类型 | 简要描述 | 合同 金额 (万元) | 开竣工日期 | 项目地址与采购单位联系电话 | 所在页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供应商可按上述的格式自行编制,须随表提交相应的合同复印件和用户单位验收证明并注明页码。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九、技术解决方案- 标
(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及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投标产品规格配置清单
| 序号 | 设备名称 | 投标品牌及型号 | 规格配置详细说明 | 数量 | 备注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注:1.如果本项目涉及硬件设备采购,须在技术文件中提供此配置清单,提供主要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证明材料(如官网截图、产品彩页、原厂技术说明等)。
2. 本项目如需采购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的或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是环境标志产品,投标人须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附: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十、组织实施方案- 标
(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及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附表: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表(以生效日算起)
| 工作日 内容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投标人可按上述时间表的格式自行编制切合实际的具体时间表。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十一、售后服务方案- 标
(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及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附表A:售后服务机构情况表(按此格式自制)
|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性质 | 注册地址 | 服务技术人员数量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注:关于项目涉及的所有售后服务机构均在本表注明,包括投标人本单位和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附表B:售后服务人员情况表(按此格式自制)
| 序号 | 类别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专业 | 职称 | 本项目中的职责 | 响应时间 | 到达现场时间 |
| 总协调人 | | | | | | | | | |
| 售后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十二、投标人售后服务能力证明材料- 标
(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及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十三、项目小组人员名单- 标
(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及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附表A: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情况表
| 姓名 | | 页码 | 截止投标时间近3年业绩及承担的主要工作情况,曾担任项目经理的项目应列明细 |
| 性别 | | | |
| 年龄 | | |
| 职称 | | |
| 毕业时间 | | |
| 所学专业 | | |
| 学历 | | |
| 资质证书编号 | | |
| 其他资质情况 | | |
| 联系电话 | | |
注:须随表提交相应的证书复印件并注明所在投标技术文件页码。
附表B:本项目的项目小组人员情况表(按此格式自制)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页码) | 专业 (页码) | 职称 (页码) | 本项目中的职责 | 项目经历 | 参与本项目的到位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投标人可按上述的格式自行编制,须随表提交相应的证书复印件并注明所在投标技术文件页码。
附表C: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小组人员社会保障资金记录情况表(以社保部门出具缴纳凭证作附件)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十四、优惠条件及特殊承诺- 标
(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自行编制)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十五、备品备件及供选择的配套零部件清单- 标
(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自行编制)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十六、培训计划- 标
(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自行编制)
附表: 培训日程及费用
| 课程名称 | 提供的资料 | 持续时间 | 授课教师 | 培训对象 | 培训地点 | 课程费用 |
| | | | | | |
| 费用总计 | | | | | | |
注解:A课程清单按时间顺序排列,并提供以下详细资料:
课程概要课程目的教学方式先决条件教材目录
B 按照附表A提供授课教师的简历
注:须随表提交相应的证书复印件并注明所在投标技术文件页码。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十七、验收方案- 标
(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自行编制)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十八、认为需要的其他商务技术文件或说明- 标
(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自行编制)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报价文件部分
目录
(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页码)
(2)中小企业声明函………………………………………………………………(页码)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页码)
(4)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页码)
(5)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成本占比的承诺函………………………………(页码)
(6)投标人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页码)
一、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按你方招标文件要求,我们,本投标文件签字方,谨此向你方发出要约如下:如你方接受本投标,我方承诺按照如下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价格完成(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的实施。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 序号 | 名称 | 品牌(如有)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合计 | 备注(如有) |
| 1 | XX | | | | | | |
| 2 | XX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标报价(小写) | |
| 投标报价(大写) | |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投标人需按本表格式填写,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投标无效。
2、有关本项目实施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计入报价。采购人将以合同形式有偿取得货物或服务,不接受投标人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出现“0元”“免费赠送”等形式的无偿报价,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投标无效;采购内容未包含在《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名称栏中,投标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为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3、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投标人应当在评审现场30分钟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投标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作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4、特别提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名称、品牌(如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予以公示。
5、符合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请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6、符合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可享本国产品支持政策的投标人,请填写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成本占比的承诺函。投标人提供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成本占比的承诺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标
<招标公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为“无”即本项目或标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时,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拟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7)。>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标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6),否则不需要提供。>
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如有)- 标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要求的本国产品,拟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需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附件8)或有关证明文件。>
五、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成本占比的承诺函(如有)- 标
<格式自拟,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供应商还应出具成本占比达到80%以上承诺函。无承诺或承诺占比不达标则不享受价格扣除政策。>
投标人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如有)- 标
<报价低于项目最高限价50%的,应当在报价文件中详细阐述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具体原因>
附件
附件1: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附件2: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
投诉书范本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
地 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编:
被投诉人1: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年 月 日,向 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 年 月 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投诉书制作说明: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附件3: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 (投标人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在参加你方组织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投标活动中作如下说明:我方所使用的“XX专用章”与法定名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使用“XX专用章”的行为予以完全承认,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说明。
投标单位(法定名称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
投标单位法定名称章(印模) 投标单位“XX专用章”(印模)
附件4:联合协议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联合体所有成员名称)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投标。
一、各方一致决定,(某联合体成员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二、所有联合体成员各方签署授权书,授权书载明的授权代表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及投标内容而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相应等均对联合投标各方产生约束力。
三、本次联合投标中,分工如下:
(联合体成员1)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
(联合体成员2)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
……
四、联合体成员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1、(联合体成员X,……)提供的全部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按评标标准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五、如果中标,联合体各成员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有关本次联合投标的其他事宜:
1、联合体各方不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各方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本协议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附件5:分包意向协议
(中标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采购人不同意分包或者投标人中标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则不需要提供。)
(投标人名称)若成为(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的中标供应商,将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投标人名称)与(所有分包供应商名称)达成分包意向协议。
一、分包标的及数量
(投标人名称)将 XX工作内容 分包给(分包供应商1名称),(分包供应商1名称),具备承担XX工作内容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
二、分包供应商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1、(分包供应商X,……)提供的货物全部由小微企业制造,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允许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评标标准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要求合同分包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三、分包工作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的办法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分包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附件6: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采购人)_单位的_(项目名称)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 期:
附件7: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所属行业 | 制造商 | 从业人员人数 | 营业收入 (万元) | 资产总额 (万元) |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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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 | | | | | |
| 9 | | | | | |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 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注:
1、填写要求:①“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中小企业优惠措施中所对应的所属行业”的指引逐一填写,不得缺漏;②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③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3种企业类型,结合以上数据,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④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未按以上要求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附件8: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产品名称1)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1)的(关键工序)5在中国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
一、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
二、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三、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
四、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
2017年12月28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 工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
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
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
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 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四、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
五、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
(一)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 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 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 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信托资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 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 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工作,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增相应的字段模块。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
七、 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毎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
八、 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九、 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
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 行业 | 类别 | 类型 | 资产总额 |
| 货币金融服务 | 货币银行服务 |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 中型 |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
| 小型 |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
| 微型 | 50亿元以下 |
| 非货币银行服务 |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 中型 |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 小型 |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
| 微型 | 50亿元以下 |
|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 中型 |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 小型 |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
| 微型 | 50亿元以下 |
| 资本市场服务 | 证券业金融机构 | 中型 | 1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 小型 | 10亿元(含)至100亿元 |
| 微型 | 10亿元以下 |
| 保险业 | 保险业金融机构 | 中型 | 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 |
| 小型 |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
| 微型 | 20亿元以下 |
| 其他金融业 | 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 | 信托公司 | 中型 | 4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 小型 |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
| 微型 | 20亿元以下 |
| 控股公司服务 | 金融控股公司 | 中型 |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
| 小型 |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
| 微型 | 50亿元以下 |
| 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 |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 中型 |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 小型 |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
| 微型 | 50亿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