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关于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度梅山、镜湖校区零星修缮和小型修缮定点服务单位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绍兴虬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所属地区:浙江绍兴市 发布日期:2026-04-15

【招标结果】关于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度梅山、镜湖校区零星修缮和小型修缮定点服务单位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绍兴虬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浙江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浙江 绍兴市 采购单位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招标代理机构 绍兴虬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度梅山、镜湖校区零星修缮和小型修缮定点服务单位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浙江今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度梅山、镜湖校区零星修缮和小型修缮定点服务单位采购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电子交易) 磋商编号:SXQS-202603-CS009
采购单位: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采购代理机构:绍兴虬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监督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二〇二六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磋商邀请公告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第四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五部分 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六部分 磋商响应文件及其附件格式 第一部分 磋商邀请公告 项目概况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度梅山、镜湖校区零星修缮和小型修缮定点服务单位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4月10日09点00分00秒(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XQS-202603-CS009 项目名称: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度梅山、镜湖校区零星修缮和小型修缮定点服务单位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2500000、1050000 采购需求: 标项一 标项名称:梅山校区零星修缮和小型修缮定点服务单位采购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2500000 主要内容:详见磋商文件。 标项二 标项名称:镜湖校区零星修缮和小型修缮定点服务单位采购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1050000 主要内容:详见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是,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以联合体形式响应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或者供应商不以联合体形式响应的,则不需要提供) ;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工程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工程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承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提供联合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联合协议; 要求合同分包,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供应商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②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执业资格,具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供应商在职职工(在职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须提供近期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养老保险交纳清单或证明(缴费单位和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并加盖社保缴费证明专用章);投标单位如为浙江省外注册企业,则需提供省住建厅核发的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或提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审核通过的备案信息网页截图;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 时间:/至2026年04月10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 ,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免费。 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 截止时间:2026年04月10日09点00分00秒(北京时间) 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五、响应文件开启 时间:2026年04月10 日09点00分00秒(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https://www.zcygov.cn/)政采云平台;现场地点:绍兴虬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龙湖大厦17楼招标代理部)。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1)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2)电子交易的说明: 1)电子交易:本项目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进行采购活动,不接受纸质响应文件。2)响应准备:注册账号--点击“商家入驻”,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料填写;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并安装。3)磋商文件的获取: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CA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磋商文件。4)响应文件的制作: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中完成“填写基本信息”、“导入响应文件”、“标书关联”、“标书检查”、“电子签名”、“生成电子标书”等操作。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托政采云平台完成本项目的电子交易活动,平台不接受未按本公告约定方式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进行响应活动;6)对未按上述方式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该文件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处理;7)不提供磋商文件纸质版;8)响应文件的传输提交: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9)响应文件的解密:供应商按照平台提示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视为投标文件撤回;10)具体操作指南: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3)磋商文件公告期限与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一致。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地 址:绍兴市越城区曲屯路151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陆皓人 质疑联系方式:0575-8800915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绍兴虬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龙湖大厦17楼SP1703室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韩萍 质疑联系方式:13989509672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 地 址: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新业路市民之家G03办公室 传 真:0575-85209806 联 系 人:朱女士、王女士 监督投诉电话:0571-85252453          政策咨询:何一平、冯华,0571-87058424、87055741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
序号内    容
1磋商响应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或授权有关部门规定供应商或产品进入市场须先行取得相关认证或许可的,供应商须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的认证或许可证明材料。未经认证、许可,或者虽经认证、许可但相关资质证书已经失效的供应商,不能推荐、确认为成交供应商。
2资格审查方式: 1.资格后审。 2.法定代表人的被授权委托人必须是供应商单位职工。需在磋商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内提供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该授权代表的社保证明(1.如该授权代表为离退休返聘人员的,磋商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内需提供退休证明及单位聘用证明;2.如由第三方代理社保事项的,则需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
3磋商有效期:有效期为从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磋商响应人的磋商文件中承诺的磋商有效期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的,磋商无效。
4转包:本项目不得转包。
5分包:A同意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 工作分包。 B不同意分包。
6磋商响应文件份数:本项目实行网上磋商,供应商于“政采云”上提供电子磋商响应文件。
7磋商次序:以政采云平台中响应文件解密时间的先后顺序为准。
8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A不组织。 B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9样品提供: A不要求提供。 B要求提供, (1)样品: ;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 (3)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 (4)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否;是,检测机构的要求: / ;检测内容: / 。 (5)提供样品的时间: ;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请投标人在上述时间内提供样品并按规定位置安装完毕。超过截止时间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并将清场并封闭样品现场。 (6)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成交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采购机构将通知未成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回,逾期未取回的,采购人、采购机构不负保管义务;对于成交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将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7)制作、运输、安装和保管样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理。 (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投标无效。
10方案讲解演示: A无方案讲解演示。 B有方案讲解演示: (1)在评标时安排每个供应商进行方案讲解演示。每个供应商时间不超过 15 分钟,讲解次序以磋商响应文件解密时间先后次序为准。讲解演示结束后按要求解答评标委员会提问。 (2)方案讲解演示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 方式一:政采云平台在线讲解演示。政采云平台在线讲解需供应商根据政采云平台操作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提前完善软硬件配置环境。 方式二:现场讲解演示。现场讲解地点为 ,讲解演示人员不超过 3 人。讲解演示所用电脑等设备由供应商自备。现场讲解演示人员进场时提供讲解人员名单(加盖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名)及身份证明,否则不得讲解演示。 注: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责任自负。因平台原因导致本项目方案讲解演示环节无法顺利开展,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11进口产品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对其加以限制,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12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A货物类,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为: 。 B服务类。
13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的: 梅山校区零星修缮和小型修缮定点服务单位采购项目 ,属于 建筑业 行业;标的: 镜湖校区零星修缮和小型修缮定点服务单位采购项目,属于 建筑业 行业。
14供应商信用信息事项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磋商小组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磋商当天的信用记录。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磋商小组或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与磋商响应文件一起存档。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联合体信用信息查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5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详见磋商文件第二部分总则。
16更正补充公告请自行登录浙江政府采购网或绍兴公共资源交易网查看下载。
17磋商注意事项: 1.本项目实行网上磋商,采用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参与磋商,自行承担磋商一切费用。 2.磋商前准备:各供应商应在磋商前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磋商响应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 注:供应商CA相关操作可参考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CA申领操作指南》和《CA管理操作指南》。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预计7个工作日左右,建议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后立即办理。 3.磋商响应文件制作、递交、解密: 3.1应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传输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在使用系统进行磋商响应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采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95763。 3.2供应商通过“政采云”平台制作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制作详见“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操作指南”。 3.3响应文件开启后***分钟内供应商可以登录“政采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磋商响应文件。若供应商未按时解密的,视为磋商响应文件撤回。
18特别说明: 联合体磋商的或者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联合体各方(供应商与分包供应商)分别提供与联合体协议(分包意向协议)中规定的分工内容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业绩数量以提供材料较少的一方为准。
联合体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按磋商文件第五部分评审标准要求提供资信证明文件,否则视为不符合相关要求。 联合体磋商的,联合体中有一方或者联合体成员根据分工按磋商文件第五部分评审标准要求提供资信证明文件的,视为符合了相关要求。
19采购代理服务费: (1)采购代理服务费:按代理协议约定的内容,中标单位需支付以下费用,并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根据项目的中标金额,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进行计算,具体费率标准如下:中标金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服务招标收取1.5%;50-100万部分,服务招标收取0.8%;100-200万部分,服务招标收取0.45%;200-500万部分,服务招标收取0.25%;实际中标服务费按照以上收费标准*60%执行。 用银行支票、汇票、电汇、现金等付款方式直接交纳代理服务费。 公司名称:绍兴虬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2006767942000015 开户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陵支行 (2)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交纳。 (3)潜在供应商应充分考虑此部分费用,参与投标活动时综合考虑在报价中。
解释:凡涉及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人。
注: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或因质疑、投诉被取消成交资格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本项目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磋商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邀请、响应、开启响应文件、信用信息查询、资格性审查、评审、成交、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磋商邀请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人。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磋商邀请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2.3“投标人”“供应商”系指响应磋商、参加本次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4“监督单位”系指磋商邀请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法定义监督管理部门 2.5“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 2.6“电子签名”系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的,响应时须提供《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附件3)。 2.7“电子交易平台”系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2.8“★”系指实质性指标要求条款,“▲” 系指主要性能指标要求条款。如任意一条打“★”的指标出现负偏离视为实质性不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作无效磋商处理;如任意一条打“▲”的指标出现负偏离按评分标准作扣分处理。“”系指适用本项目的要求,“”系指不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1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采购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3.2支持绿色发展 3.2.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磋商响应人须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 ★3.2.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磋商响应人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磋商无效。 3.2.3 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修缮、装修类项目采购建材的,采购单位应将绿色建材性能、指标等作为实质性条件纳入采购文件和合同,具体性能指标要求按照相关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执行。 3.2.4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3.2.5根据《绍兴市柴油动力移动源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使用的柴油动力移动源(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符合低排放要求并已向生态环境部门申领绿色编码,在进入作业现场前须如实向采购人登记报备绿色编码,未申领绿色编码的柴油动力移动源不得进入作业现场施工。 3.3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按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执行) 3.3.1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3.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3.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3.3.4小微企业应按照磋商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3.5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6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3.7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3.3.8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微企业。 3.4支持创新发展 3.4.1 采购人优先采购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自主创新产品。 3.4.2首台套产品被纳入《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3年内,以及产品核心技术高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明晰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造精品”产品,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业绩分值为满分。 3.5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 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切实保障企业公平竞争,平等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3.6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3.6.1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3.6.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要求,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6.3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符合要求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供应商还应出具成本占比达到80%以上承诺函(格式自拟)。 3.6.4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6.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承诺函。 3.7本国产品价格扣除与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叠加。具体计算公式为:参加评审价格=产品报价-产品报价*(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率+本国产品价格扣除率)。 ★4.特别说明: 4.1供应商磋商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单位所拥有。供应商磋商所使用的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 4.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3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磋商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二、磋商文件 1.政府采购方式 1.1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 1.2如某一标项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由采购人重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或按有关规定实施。 1.3本次竞争性磋商设定上限价,上限价即谈判公告中公布的各分标项预算金额。(各分标项之间的预算金额不能互相调整) 2.磋商委托 本项目为电子磋商项目,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个体工商户不需要参加现场磋商和开标。 3.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及参加本次磋商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4.磋商文件 4.1磋商文件包括本磋商文件及所有的磋商答疑记录(澄清、修改)和发出的补充通知。 4.2磋商文件的澄清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可用书面形式(包括并不仅限于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通知采购人,但通知不得迟于磋商截止前7日使采购人收到,采购人将用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如有必要,可将不说明来源的答复发给所有供应商。 4.3磋商文件的修改 4.3.1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有权修改磋商文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通知中没有注明更改磋商截止时间的视为截止时间不变。修改的文件作为磋商文件的补充和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有约束力。供应商应在两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已收到的修改文件,并需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确认的视同认可。 4.3.2为使供应有足够的时间按修改文件要求修正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可酌情推迟磋商截止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与供应商以前在磋商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磋商截止期。 4.4本项目各标段内,如出现打有“★”的指标为实质性指标,任意一条出现负偏离的均视同为实质性不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作无效磋商处理。 5.参考品牌 本磋商文件如涉及各类品牌、型号,则所述品牌、型号是结合实际现有情况的推荐性参考方案,磋商方也可根据磋商文件得要求推荐性能相当或高于、服务条款相等或高于、符合采购方实际业务需求其他同档次优质品牌的产品,进行方案优化。 三、响应文件 1.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详细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响应文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 1.2 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技术术语除外)。 1.3 磋商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4不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的响应文件可能导致被拒绝。 1.5响应文件的形式和效力 1.5.1磋商响应文件为电子响应文件,电子响应文件按“政采云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及本磋商文件要求制作、加密传输。 1.5.2响应文件的效力: 磋商响应文件未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完成传输的,视为磋商响应文件撤回;磋商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亦视为响应文件撤回。 2.响应文件的组成 磋商文件由“资格文件”、“商务技术(资信)文件资料”、“报价文件资料”三部分组成,其中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中所须加盖公章部分均应采用电子签章。 2.1资格文件: 2.1.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2.1.2联合协议(如果有); 2.1.3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 2.1.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果有); 2.1.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果有)。 2.2商务技术文件: 2.2.1响应函; 2.2.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2.3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2.4授权代表社保证明; 2.2.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2.6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技术偏离说明表中,应对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中所提出各项要求进行答复、说明和解释。如果供应商在技术偏离表中注明无偏离,评标结束后、签订采购合同前又认为其实际产品与磋商响应技术需求不一致的,视为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有效期内对其磋商响应文件进行了实质性修改,采购机构将把这一情况报送采购监管部门。 2.2.7廉政承诺书(格式见第六部分附件); 2.2.8提供相关标段成功案例。应有需方名称及联系电话,提供最终用户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如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参加磋商的,磋商时提供的人员、业绩、荣誉、知识产权、项目案例等,必须为磋商响应分公司本身所具有,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人员、业绩、荣誉、知识产权、项目案例等,不能作为该磋商响应分公司的文件予以确认。); 2.2.9供应商应提供针对项目的完整技术解决方案: 针对本项目的完整技术解决方案和实施方案;详细阐述项目方案的实现思路及关键技术;符合本项目对当前和未来发展的要求;以及对功能设计和实施计划的建议; 如果本项目涉及硬件设备采购,还需提供相关设备完整配置方案(设备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主要技术参数等),提供主要磋商产品的技术参数证明材料(如原厂技术说明、官网截图、产品彩页等),明确表示该项指标所涉及的软硬件是标准配置还是选择配置(所有技术指标表述均应采用中文,如当前公布的技术指标只有英文表述的,必须由供应商作出中文注释,否则任何含糊不清的表述导致磋商小组技术扣分直至认定为磋商无效都将是供应商的责任)。 本项目如需采购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的或磋商响应人提供的产品是环境标志产品,磋商响应人须按格式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2.2.10针对本项目建设的详细实施计划。本项目详细工作实施组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组织机构、工作时间进度表、工作程序和步骤、管理和协调方法、关键步骤的思路和要点。 2.2.11项目验收之前、验收之后的维护方案;针对本项目的维护方案,包括本地(绍兴)售后服务机构及人员情况等。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完整准确地表述售后服务承诺(范围、标准及期限等)、供应商可能增加的服务承诺等。并明示服务承诺可能涉及的前提设定和费用,否则将被认为是无条件和免费的。承诺质保期内均提供免费上门服务。 2.2.12供应商售后服务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本项目要求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证明材料或售后服务承诺; 2.2.13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组建的工作小组名单,每个专业人员的情况和人员数应该明确表示,明确各阶段投入人数,在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中安排的人员,须为公司的固定职员;每个参加项目人员的履历表应随磋商响应文件一并提交,主要内容包括学历、技术职称、工作特长、经验与业绩(包括从事相关项目的经验,对每一个项目有一个简要的描述,该人员参与的时间以及在项目中的责任),资质情况等。 2.2.14优惠条件:供应商承诺给予采购人的各种优惠条件,包括设备价格、运输、保险、安装调试、付款条件、技术服务、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当优惠条件涉及“报价单”中的各项费用时,必须与最后报价相统一;(如有) 2.2.15备品备件清单(含随机自带的备品备件和质保期后供采购人选择的备品备件及配套零部件,明细备品备件及价格,且供货价格不高于成交价格;成交货物设备应提供易损部件的备件和整机备品);(如果有) 2.2.16培训计划(如有); 2.2.17验收方案; 2.2.18未尽事宜请各磋商响应单位按评分标准和相对应标项相关要求制作; 2.2.19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2.3报价文件: 2.3.1磋商一览表(报价表); 2.3.2报价说明(如有) 2.3.3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2.3.4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2.3.5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如有) 2.3.6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成本占比的承诺函(如有) 3.磋商报价 3.1报价为采购人可以合格使用产品的价格,包括货款、包装、运输、保险、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及产品知识产权等一切费用。 3.2磋商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 3.2磋商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除指定外)。 3.3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磋商的,磋商无效。 4.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4.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各供应商在编制磋商响应文件时请按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磋商响应文件被误读或评标委员会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供应商的风险。 4.2供应商进行电子交易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磋商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4.3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 4.4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进行签署、盖章。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响应无效。 4.5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4.6磋商文件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的要求适用于电子签名。 5.磋商响应文件的提交、补充、修改、撤回 5.1 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传输提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提交。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截止时间后提交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5.2 在响应截止时间以后,不能补充、修改响应文件。 5.3 在提交“最后报价”后,供应商不能退出磋商。 5.4 电子交易平台收到响应文件,将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响应文件。 5.5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情况延长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以前在响应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至新的响应截止期。 6.磋商响应有效期 6.1磋商响应有效期为从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中承诺的磋商响应有效期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的,磋商无效。 6.2磋商响应文件合格投递后,自磋商截止日期起,在磋商有效期内有效。 6.3在原定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磋商无效。 四、磋商和评审 1.磋商程序 1.1响应截止时间后,主持人宣布磋商开始。 1.2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对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在线解密。在线解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时间为磋商截止时间起***分钟内。 1.3确定各供应商磋商、演示顺序(如有要求)。 1.4磋商小组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1.5磋商小组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1.6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只公开最后报价,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初次报价)。 1.7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审,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的前提下,按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推荐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1.8主持人公布磋商结果。 特别说明:政采云公司如对电子化磋商程序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程序操作。 2.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组织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2.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2.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3.磋商内容 3.1本次磋商内容为在磋商文件范围内就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在技术、价格、服务、合同等问题进行磋商,最终确定成交与否。 3.2磋商应作书面记录,供应商并就磋商内容作出书面承诺,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后生效,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3.3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4.磋商 4.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依法组建,负责评审活动。磋商小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竞争择优的原则。 4.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 4.3磋商小组负责对供应商资格的最终审定。 4.4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其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中需要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和供应商应当通过政采云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给予供应商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少于半小时,供应商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 供应商通过政采云平台交换的数据电文必须进行电子签章。 4.5磋商小组组长组织评审人员独立评审。磋商小组对拟认定为磋商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资格不符合的,应组织相关供应商代表进行陈述、澄清或申辩;采购组织机构可协助磋商小组组长对打分结果进行校对、核对并汇总统计;对明 显畸高、畸低的评分情形(磋商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磋商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以上),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磋商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人员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评审人员的评审、修改记录应保留原件,随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存档。 4.6磋商小组对磋商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磋商响应文件和磋商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4.7磋商小组不向落标方解释落标的原因,不退还磋商响应文件。 5.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鉴定 5.1资格性审查 5.1.1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对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5.2符合性审查 5.2.1磋商时,磋商小组将首先评定每份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要求。所谓实质上的响应,是指磋商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采购人的权利和供应商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5.3如果磋商响应文件实质不响应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供应商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磋商。 6.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的修正原则 6.1磋商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6.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6.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6.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财政部公布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磋商响应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磋商响应人不确认的,其磋商无效。 7.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7.1磋商小组将对在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7.2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就磋商响应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7.3如发现与磋商文件要求相偏离的,磋商小组应对其偏离情形进行必要的书面核实。 7.4如属于实质性偏离或符合无效响应条件的,磋商小组应当询问相关供应商,并允许其进行陈述申辩,但不允许对偏离条款撤回。 7.5比较与评价。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7.6汇总(商务技术得分情况)。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商务技术得分情况。 7.7 报价审核。对符合采购需求且通过商务技术(资信)评审的供应商的报价的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核实。 7.7.1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7.7.1.1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7.1.2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通过政采云平台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7.7.1.3磋商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7.7.1.4磋商小组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磋商小组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7.7.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7.7.3如需投标价格修正,按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投标价格进行修正。 7.8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书面磋商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8.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 为有利于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比较和评议,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澄清,必要时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澄清的问题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9.无效磋商的情形 磋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磋商响应处理: 9.1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电子签章、签字或盖章的; 9.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均无效); 9.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9.4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视为其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9.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与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信息不符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与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信息不符的; 9.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填写不全、错误、未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要求“电子签章”和“签字或盖章”缺一不可)的; 9.7授权代表非磋商响应单位正式职工(以社保证明为准,如授权代表为离退休返聘人员的,需提供退休证明及单位聘用证明),法定代表人及个体工商户除外; 9.8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磋商响应函无供应商电子签章或填写不全的; 9.9供应商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磋商响应文件,且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9.10报价一经涂改,涂改处无磋商响应单位电子签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 9.11磋商响应文件中未按磋商响应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未详细应答磋商服务(或技术或产品等要求),经磋商后仍无法详细应答或应答不完整有缺失,致使磋商小组无法评审的; 9.12出现同一标的物或本次磋商产品(服务)内的主要产品(重要组成部分)出现商务技术文件资料、报价文件资料描述不一致或前后描述不一致,经磋商小组认定后为无法评审的; 9.13《技术偏离说明表》不真实填写或弄虚作假的; 9.14磋商响应文件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9.15投标人报价属于“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相关情形,未能按要求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9.16最后报价超过预算金额或上限价的; 9.17磋商小组认定有重大偏差或实质性不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 9.18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 9.19《报价一览表》填写不完整或字迹不能辨认或有漏项的; 9.20供应商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 9.21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磋商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节); 9.21.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9.21.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9.21.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9.21.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9.21.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磋商,其磋商无效: 9.22.1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9.22.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9.22.3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9.22.4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9.22.5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9.22.6有二份及二份以上磋商响应文件的相互之间有特别相同或相似之处,且经询标澄清供应商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经磋商小组半数以上成员确认有串通磋商嫌疑的; 9.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其磋商无效: 9.23.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 9.23.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磋商响应文件; 9.23.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9.23.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9.23.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9.23.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9.23.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9.24磋商响应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报价的; 9.2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 9.26参与同一个采购包(标段)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磋商无效: 9.26.1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9.26.2上传的磋商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 9.26.3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三处(含)以上错误一致,且无法合理解释的; 9.26.4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且无法合理解释的。 9.2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10.磋商过程保密 10.1磋商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磋商过程中凡是与磋商响应文件评审和比较、成交供应商推荐等磋商有关的情况和评审文件的,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信息,磋商小组成员、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有关的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10.2 在磋商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都将导致磋商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成交 1.成交条件 1.1磋商响应文件基本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1.2供应商有很好的执行合同的能力; 1.3实施方案最合理并对采购人最为有利,最大限度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 1.4供应商能够提供质量技术、商务经济占综合优势的系统及服务。 2.成交确认 2.1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2.2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采购人应在确认成交供应商前再次对资格条件和相关证件材料进一步查验核实。 3.成交通知 3.1采购代理机构对成交结果在指定媒体(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绍兴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b.sx.gov.cn)发布成交公告,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3.2采购机构通过政采云平台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请成交供应商自行登录政采云平台下载并打印成交通知书。在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前,成交供应商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项目要求行为的,则取消该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 3.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成交结果不作任何说明和解释,也不回答任何提问。 4.履约保证金 4.1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按规定可向成交人收取不高于中标额的2%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 4.2项目验收结束后,采购人应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4.3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拒收。 4.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 5.合同签订及备案 5.1成交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天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备案。 5.2如成交人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 6.验收 6.1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6.2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6.3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6.4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7.售后服务考核 采购机构将联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定期对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履约的,有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情形,达不到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商务技术(资信)文件规定的,一经查实,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六、询问、质疑与投诉 1.在线询问、质疑、投诉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2.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3.供应商质疑 3.1质疑提出时效 3.1.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3.1.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3.1.2.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采购文件在获取截止之日后获得的,应当自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1.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 3.1.2.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1.2.4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一次性提出。 3.2质疑函 3.2.1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需一式三份。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1。 4.供应商投诉 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4.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4.3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2。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度梅山、镜湖校区零星修缮和小型修缮定点服务单位采购项目,分为梅山校区零星修缮和小型修缮定点服务单位采购项目、镜湖校区零星修缮和小型修缮定点服务单位采购项目两个标项。 ★本项目为防范项目资金使用风险,涉及金额大,由同一供应商中标,存在服务能力、履约能力等方面不满足投标人履行合同的实质性要求的风险。允许投标人同时对2个标项进行投标响应,评标委员会按标项序号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评审和推荐中标候选人,取得标项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投标人不再参与标项二的评审,即每个投标人仅可获得1个标项的中标候选人资格,以此类推。 1.项目额度:单项工程估算价格(工程预算)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其中零星修缮为预算2万元(不含)以下的修缮,小型修缮为预算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修缮项目。 2.维修范围: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内部、场外零星维修和改造装修等内容(具体由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后勤基建处指派); 除非采购人另有要求,成交供应商必须按采购人提供的施工图和有关国家规范和标准施工,未提到的其他规范和标准,只要与本项目有关,成交供应商都必须遵照执行。 3.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 4.本项目分为标项一(梅山校区)与标项二(镜湖校区),虽服务区域不同,但两标项在零星修缮、小型修缮定点服务单位的采购内容及要求方面执行统一标准,以下为具体要求: 4.1零星修缮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1)门窗及所涉部件的安装、维修、维护,玻璃、窗帘、护栏等的安装、维修、维护,课桌椅、办公家具维修,墙体地面等基础设施安装、维修、维护;(2)涉及水电管网的系统性水电维修或涉及建筑墙体和地下的隐蔽性水电维修;(3)水泵、水箱等设备和基础体育器材的维修、维护;(4)管道疏通,走廊与楼梯、台阶等维修、维护;(5)道路、桥梁、景观、标识物等维修、维护;(6)网络、消防、交通等基础设施维修、维护;(7)高空、地下等特殊维修;(8)防灾、应急等突发情形的维修处理;(9)其他需要维修、维护的情形。(主要涉及工种:普工、木工、泥工、油漆工、水电工、焊工、架子工、安装工、钢筋工等工种) 4.2梅山校区:零星修缮人工费及机械费上限95万元/年包干; 镜湖校区:零星修缮人工费及机械费上限45万元/年包干。 4.3固定人工及机械费按中标价月度折算,材料费按专业第三方审核后确定的价格加上综合费结算。综合费按分部分项修缮材料费乘以综合费率记取。 4.4零星修缮由固定人工及机械费、材料费组成,两个月结算一次。 4.5小型修缮相关内容和要求 4.6小型修缮内容为:预算2(含)-10万(不含)的修缮改造工程。 4.7小型修缮项目经学校指定的设计单位、预算编制单位进行设计预算后发包给中标人。 4.8小型修缮项目编制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及造价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无定额可套的价格由采购人委托的审计单位按市场采集的价格计取税金后并按成交价格进行下浮结算。上述标准,如有更新版本的标准,按最新版本的标准执行。对在工程建设期间颁布的有关新标准或版本更新,当评定标准冲突时,套新不套旧。 4.9小型修缮项目不支付预付款,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决算资料7个工作日内送达采购人,决算审计后一个月内支付审定后的全部工程款。 5.安全条款 5.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生产现场安全作业的法规和管理规定。 5.2发生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并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认真落实防范措施,杜绝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5.3中标人造成的安全事故,以及中标人人员在实施项目工作过程中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与实际采购人无涉,由中标人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并对实际采购人造成的各种损失须进行赔偿。 6.其他要求 6.1人员配置数量及地点 6.1.1供应商须按采购人要求组建常驻维修班组,其中梅山校区配置常驻人员6人,镜湖校区配置常驻人员3人,人员须具备相关维修技能及从业经验,满足校区日常维修服务需求。 6.1.2人员稳定性要求:班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其他常驻人员确需更换的,须提前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未经同意擅自更换人员的,采购人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6.1.3 食宿安排:常驻人员的食宿由供应商自行解决,采购人不提供相关保障,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食宿保障方案,确保常驻人员能正常开展维修服务工作。 6.1.4人员管理责任:供应商须对常驻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技能培训、安全教育、考勤管理等,常驻人员须遵守采购人校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采购人合理的调度安排,因常驻人员违规操作或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6.2在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工程质量、进度等问题,采购人发书面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采购人有权做出相应处罚处理,三次书面通知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保留索赔的权利。 6.3质保情况:零星修缮和小型修缮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服务保障体系,质保年限不低于1年,具体以投标人承诺的时间为准。 6.4如中标人存在履约不力情形,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重新选定中标人。 6.5施工期间施工方应服从采购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施工车辆、人员进出按校保卫处规定实施。 6.6供应商响应前应充分了解采购人施工实际要求,以做出准确报价。因了解不充分导致的报价缺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第四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仅供参考,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合同编号: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制 定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制 定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 (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 财政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开工令上的日期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招标控制价(¥ 元)下浮 %)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双方各执 叁 份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盖章签字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本部分同GF—2017—0201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投标书及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和施工图会审纪要; 8、工程量清单、预算书;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协议和纪要以及签证、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法》、《招标法》《生产安全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派驻的项目现场项目负责人 姓名: 职务: 职权:负责工程进度、质量、造价控制,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合同管理,现场组织协调、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等全过程工作。 不实行监理的,发包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职权:负责工程进度、质量、造价控制,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合同管理,现场组织协调等。 2、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3、发包人工作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工作: / 4、承包人工作 4.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三天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 (2)、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3)、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施工过程中,未交付发包人验收之前的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合同未尽之处按《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中的编制说明执行。 (4)、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做好邻近建筑物的保护和观测工作,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5)、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必须确保校内的干净整洁 (6)、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三、履约保证金 1.发包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1%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2.承包人在履行完合同约定事项后,发包人应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3.承包人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拒收。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 进度计划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发包人对其进度计划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 7 日内提供修正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代表在 7 日内批复。 2. 工程开工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开工令后,应在 3日内开工。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延迟的,发包人有权对于延迟进场的做出罚款1000元/日。 3. 工程工期 合同工期以承包人的中标工期为准。 4. 工期延误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4.1 额外或附加的增加工程量超过合同造价 20 %以上。 4.2 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 4.3 不可抗力。 4.4 非承包人的过失或造成的延误。 5. 工期履约 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做出工期履约保证,未按时完工的,均视为违约,逾期每推迟一天,扣罚违约金每日1000元。 五、施工材料及隐蔽工程检查 1.施工材料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施工材料:为《后勤管理处维修工程施工材料库》 中列入的相关施工材料。 2.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的特别约定: 工程覆盖前,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后勤管理处项目管理员到场检查验收,并保存相关影像资料。 六、质量与验收 1. 质量标准 承包人应按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技术及验收标准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工程、货物或服务,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货物或服务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施工,承包人必须作出质量履约保证,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合同签订同时交给发包人,竣工验收后及时退还。工程质量由发包人指定的单位或个人监管。 1.1发包人对本工程质量的特殊要求: 合格 。 2. 工程质量等级 承包人中标的质量等级标准为本工程的合同约定条件。 2.1 工程竣工后经质监单位或个人核验,不能达到要求质量等级的,作违约论处。 2.2 要求合格等级未达到的,承担违约责任,并无条件返工直至工程达到要求质量目标,承担返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1. 合同价款的确定 合同采用 固定单价及中标下浮率 承包,合同执行期内单价及下浮率不变,工程量按实调整,本工程设竣工结算上限价 元(如结算价少于上限价的按结算价计取,如结算价高于上限价的按最高限价 元计取),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事先对变更联系单进行报批。 2. 合同价款的调整 2.1 设计变更、重大现场技术措施调整等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变更联系单。 2.2 国家调价政策文件。 2.3不可抗力发生。 2.4 工程量按实调整。 2.5合同价款中包括的工作内容:完成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预算所包括的工程项目所需的材料设备、劳务、机械、质检(检测)、运输、装卸、维保期服务、缺陷修复、保险和管理费用、风险费用、利润和税金等所有有关费用。发包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2.6合同单价的确定: 2.6.1 发包人招标控制价中已经有项目综合单价的,其综合单价按发包人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及中标下浮率结算。 2.6.2 新增及变更项目,发包人招标控制价中无该项目综合单价的,合同中没有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采用招标控制价编制口径并按中标下浮率同比例下浮结算。 3. 不可抗力发生的合同价格的调整 未验收前,由自然灾害引起的不可抗力产生的施工场地清理和返工工程量由承包人承担;验收后,由自然灾害引起的不可抗力产生的施工场地清理和返工工程量按实结算。 4. 工程款支付 4.1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 4.2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应该承担的责任: / 。 八、设计变更 1. 设计变更 1.1 当本工程设计需要变更时,应由设计方出具变更联系单,经发包人和委托监理方认可后 签证。 1.2 变更费用按:(1)合同招标控制价中有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可以参照招标控制价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2)合同中没有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采用招标控制价编制口径并按中标下浮率同比例下浮结算。 九、竣工结算 1.竣工结算应执行以下条款: 1.1 工程验收达到约定条件后,承包人应在15日内提供工程决算。发包人根据工程规模在国家法规允许时间内提供审核意见并报有关部门进行审计。 1.2承包人须按合同规定办理竣工结算,若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结算,由第三方审计审定的结果为准,承包人视同默认,不得追究发包人及审计责任,后果由承包人自负。 十、保 修 1. 保修期限 保修期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间若出现质量问题应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一切费用。承包方未履行保修职责的,由招标人自行处理并在应退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所需费用。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后及时退还(如履约保证金在施工期间已经被扣除,则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不计利息。 十一、争议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方式解决:向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 十二、其 它 1. 施工接水、接电按学校相关部门要求实施。施工用水、电,水电费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五结算或经学校相关部门许可安装水电表,按照水电表计量收取费用,上交学校财务部门。 2.在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工程质量、进度等问题,经发包人三次书面通知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保留索赔的权利。 3.工程在实施前,应由承包人负责做好与相关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并按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承担相关费用。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环境保护,防止粉尘、噪声等污染情况发生。 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未能按规定到位,发包人可视情节作相应处理,直至将承包人清退出场。 5. 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安全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杜绝用电事故,安全责任由承包人全权负责。 6. 承包人在中标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发包人统一安排,为其他项目的施工提供便利。 7.承包人应及时告知甲方现场丈量隐蔽工程、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等工作量,并做好实测实量记录(必须有发包人三人以上签字确认),无及时提供实测实量记录或无影像资料的隐蔽工程、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等工作量不予认可,相关工程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因此造成相关损失发包人保留追责权利。 8.本项目涉及文物保护,中标供应商在施工过程中须按规定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9.保修期内,发生任何责任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第五部分 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1、(01-02标)磋商方法: 1.1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推荐评审得分最高的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磋商文件中载明。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2.(01-02标)评分标准:共100分,其中商务技术分 70 分,价格分 *** 分。评分依下述所列为评标打分依据,分值如下(计算分值时,按其算术平均值保留小数2位)。 2.1(01-02标)商务技术分( 70 分)
序号评分项评审依据及标准分值
1施工方案施工实施方案严谨、合理、科学、结合本地情况,对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管理的完整性、对项目的施工难点的预见及处理办法提供了详细实用的解决方案。(本项分值设置为5,4,3,2,1,0.5,0分)5分
具备针对本项目特点的施工力量快速组织响应能力、与校园管理措施,符合高校教学秩序、降噪、错峰施工等方面。(本项分值设置为5,4,3,2,1,0.5,0分)5分
对本项目具体人员安排、响应时间、假期值守、维修过程、服务拓展、人员培训、着装标准等方面的具体方案。(本项分值设置为5,4,3,2,1,0.5,0分)5分
2施工质量控制方案根据供应商施工质量方案的完整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综合评审。(本项分值设置为5,4,3,2,1,0.5,0分)5分
根据供应商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的完整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综合评审。(本项分值设置为5,4,3,2,1,0.5,0分)5分
3施工进度控制方案根据供应商施工进度方案的完整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综合评审。(本项分值设置为5,4,3,2,1,0.5,0分)5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施工准备方案,包括资金保障能力强弱,民工工资保障方案,民工工资发放计划和保证措施,是否有零欠薪承诺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本项分值设置为4,3,2,1,0.5,0分)4分
4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方案和措施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方案,及了解采购人现状、实施地点的独特性分析等相关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本项分值设置为4,3,2,1,0.5,0分)4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对节约资源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围挡、冲洗、排放等)、文明施工措施(建筑垃圾的管理与运输、清扫制度等)是否全面、合理、科学详细。(本项分值设置为4,3,2,1,0.5,0分)4分
5针对本工程的重点、难点和组织方案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对本类项目的施工重点、难点解决方案,组织方案是否全面、合理可行、因地制宜等内容进行评分。(本项分值设置为4,3,2,1,0.5,0分)4分
6项目实施的技术力量和人力资源安排由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力量和人力资源进行综合评审: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证书施工员、安全员、及水电、焊工从业证书,每一工种每人算2分,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从业证书每一工种每人算1分,重复不得分,最高得11分。(需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和近一个月社保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根据对本项目投入常驻维修人员数量,满足项目驻场基本需求,每增加一人加2分,最高的4分。(需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和近一个月社保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15分
7类似业绩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承担过类似房屋修缮或维护类工程案例的,每个业绩得1分,本项最高得3分。(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及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3分
8施工器械投入拟投入的主要机具(登高车、挖掘机、吊车、铲车)同类型设备每提供一样得1分,重复不得分,本项最高得4分。(须提供相关发票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4分
9优惠措施针对供应商提供的质量质保期、增值服务等优惠措施进行综合评审。着重于考量质量质保期,同时结合增值服务的实用性与价值进行评定。(本项分值设置为2,1,0.5,0分)2分
备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部分)时,建议按此目录(序号和内容)提供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2.2(01-02标)价格分( *** 分) 价格分按“零星修缮人工费和机械费报价”15分、“零星修缮材料综合费率报价”5分、“小型修缮造价下浮率报价”10分3部分组成,合计***分。 (一)“零星修缮人工费和机械费报价”15分 (1)评标基准价: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价格最低的磋商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2)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即:磋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磋商报价)×15 ★注:梅山校区零星修缮人工费及机械费上限95万元/年包干,镜湖校区零星修缮人工费及机械费上限45万元/年包干。报价超过此上限价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零星修缮材料综合费率报价”5分 (1)评标基准价: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价格最低(即:综合费率最小报价)的磋商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2)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即:磋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磋商报价)×5 (三)“小型修缮造价下浮率报价”10分 (1)评标基准价: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价格最低(即:1-最大下浮率报价)的磋商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2)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1-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即:磋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1-磋商报价))×10 ★注:小型修缮造价下浮率报价大于15%,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成本测算资料,未在磋商文件中提供成本测算资料的,将被视为磋商响应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 第六部分 磋商响应文件及其附件格式 资格文件部分 目录 (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页码) (2)联合协议………………………………………………………………(页码) (3)分包协议………………………………………………………………(页码) (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页码) (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页码) 一、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编号)】政府采购活动,郑重承诺: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供应商为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资料,承诺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可以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不存在以下情况: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 期: 二、联合协议(如果有) <以联合体形式磋商的,提供联合协议(附件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或者供应商不以联合体形式磋商的,则不需要提供)> 三、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 <中标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附件5);采购人不同意分包或者供应商中标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则不需要提供。> 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根据磋商文件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选择提供相应的材料;未要求的,无需提供) a.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承接的,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7)。 b.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提供联合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7),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载明的比例;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承接的,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联合协议。 c、要求合同分包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7),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载明的比例;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的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承接的,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五、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要求的资质文件(复印件) (由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第一部分”中“合格的供应商应具备的特定资格要求”编制;如果本项目没有设置特定资格条件,则不需要提供) 商务技术文件部分 目录 (1)响应函……………………………………………………………………(页码)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页码) (3)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页码) (4)授权代表社保证明………………………………………………………(页码)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页码) (6)商务技术偏离表…………………………………………………………(页码) (7)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页码) (8)主要业绩证明……………………………………………………………(页码) (9)技术解决方案……………………………………………………………(页码) (10)组织实施方案……………………………………………………………(页码) (11)售后服务方案……………………………………………………………(页码) (12)供应商售后服务证明材料………………………………………………(页码) (13)项目小组人员名单………………………………………………………(页码) (14)优惠条件及特殊承诺……………………………………………………(页码) (15)备品备件及供选择的配套零部件清单…………………………………(页码) (16)培训计划…………………………………………………………………(页码) (17)验收方案…………………………………………………………………(页码) (18)认为需要的其他商务技术(资信)文件或说明………………………(页码) 一、响应函 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磋商文件(填写磋商编号: )的要求,正式授权(全权代表姓名 、单位 、职务 )代表供应商(填写单位 、地址 )提交磋商响应文件。 我方已完全明白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兹声明同意如下: 1. 我方同意在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响应日期起遵守本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3.本公司磋商响应文件中填列的技术参数、配置、服务、数量等相关内容都是真实、准确的。保证在本次项目中所提供的资料全部真实和合法。同意向绍兴虬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 4.我方理解贵方将不受你们所收到的最低报价的约束。 5.磋商有效期为从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 6.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b)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c)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d)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e)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f)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a)至e)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适用于非联合体磋商)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填写姓名)系 (填写供应商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填写单位全称)的 (填写姓名)为我公司授权代表,(填写身份证号码: )。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组织的 磋商活动。授权代表在磋商、合同签订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全权代表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授权代表姓名: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适用于联合体磋商)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 现授权委托 (填写单位全称)的 (填写姓名)为我方授权代表,(填写身份证号码: )。以我方的名义参加 组织的 磋商活动。授权代表在磋商、合同签订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方均予以承认。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全权代表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授权代表姓名: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三、授权代表社保证明 法定代表人的被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投标单位职工。需在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内提供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该授权代表的社保证明(1.如该授权代表为离退休返聘人员的,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内需提供退休证明及单位聘用证明;2.如由第三方代理社保事项的,则需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格式自拟。 四、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投 标 人: 地 址: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职 务: 系 (填写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 期: 六、商务技术偏离表
序号磋商文件章节及具体内容磋商文件章节及具体内容偏离说明
1
2
……
供应商保证:除商务技术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供应商响应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 期: 七、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响应你单位项目磋商要求参加磋商。在这次磋商过程中和中标后,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郑重承诺: 一、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赠送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回扣以及中介费、介绍费、咨询费等好处费; 二、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报销应由你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为项目有关人员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等提供 好处; 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你单位有权立即取消我单位磋商、中标或在建项目的建设资格,有权拒绝我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进入你单位进行项目建设或其他经营活动,并通报市财政局。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 期: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八、主要业绩证明 附表 :相关项目建设业绩一览表
项目名称项目 类型简要描述合同 金额 (万元)开竣工日期项目地址与采购单位联系电话所在页码
注:供应商可按上述的格式自行编制,须随表提交相应的合同复印件和用户单位验收证明并注明页码。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九、技术解决方案 (由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及磋商文件要求编制) 磋商产品规格配置清单
序号设备名称磋商品牌及型号规格配置详细说明数量备注
1
2
3
4
5
注: 1.如果本项目涉及硬件设备采购,须在商务技术(资信)文件中提供此配置清单,提供主要磋商产品的技术参数证明材料(如官网截图、产品彩页、原厂技术说明等)。 2. 本项目如需采购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的或磋商响应人提供的产品是环境标志产品,磋商响应人须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附: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十、组织实施方案 (由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及磋商文件要求编制) 附表: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表(以生效日算起)
工作日 内容123456789101112131415
注:供应商可按上述时间表的格式自行编制切合实际的具体时间表。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十一、售后服务方案 (由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及磋商文件要求编制) 附表A:售后服务机构情况表(按此格式自制)
序号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注册地址服务技术人员数量联系电话
注:关于项目涉及的所有售后服务机构均在本表注明,包括供应商本单位和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附表B:售后服务人员情况表(按此格式自制)
序号类别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本项目中的职责响应时间到达现场时间
总协调人
售后人员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十二、供应商售后服务能力证明材料 (由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及磋商文件要求编制)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十三、项目小组人员名单 (由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及磋商文件要求编制) 附表A: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情况表
姓名页码截止磋商时间近3年业绩及承担的主要工作情况,曾担任项目经理的项目应列明细
性别
年龄
职称
毕业时间
所学专业
学历
资质证书编号
其他资质情况
联系电话
注:须随表提交相应的证书复印件并注明所在磋商商务技术(资信)文件页码。 附表B:本项目的项目小组人员情况表(按此格式自制)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 (页码)专业 (页码)职称 (页码)本项目中的职责项目经历参与本项目的到位情况
注:供应商可按上述的格式自行编制,须随表提交相应的证书复印件并注明所在磋商响应商务技术(资信)文件页码。 附表C: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和小组人员提供交纳社保记录情况表(以社保局缴纳凭证作附件)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十四、优惠条件及特殊承诺 (由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自行编制)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十五、备品备件及供选择的配套零部件清单 (由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自行编制)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十六、培训计划 (由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自行编制) 附表: 培训日程及费用
课程名称提供的资料持续时间授课教师培训对象培训地点课程费用
费用总计
注解:A课程清单按时间顺序排列,并提供以下详细资料: 1.课程概要 2.课程目的 3.教学方式 4.先决条件 5.教材目录 B 按照附表A提供授课教师的简历 注:须随表提交相应的证书复印件并注明所在磋商商务技术(资信)文件页码。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十七、验收方案 (由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自行编制)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十八、认为需要的其他商务技术(资信)文件或说明 (由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自行编制)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报价文件部分 目录 (1)磋商一览表(报价表)(页码) (2)报价说明(如有)(页码) (3)中小企业声明函(页码)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页码) (5)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如有)(页码) (6)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成本占比的承诺函(如有)(页码) (一)磋商一览表(报价表) 1、初次报价一览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按你方磋商文件要求,我们,本磋商文件签字方,谨此向你方发出要约如下:如你方接受本磋商,我方承诺按照如下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价格完成(项目名称)【磋商编号:(采购编号)】的实施。 磋商一览表(报价表)
序号名称分项报价备注(如有)
1零星修缮人工费和机械费报价梅山校区 万元/年包干梅山校区零星修缮人工费及机械费上限95万元/年包干,镜湖校区零星修缮人工费及机械费上限45万元/年包干。报价超过此上限价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镜湖校区 万元/年包干
小计 万元/年包干/
2零星修缮材料综合费率报价/ %按综合费率报价,小数点后保留2位。
3小型修缮造价下浮率报价/ %按下浮率报价,小数点后保留2位。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1、供应商需按本表格式填写,否则视为磋商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磋商无效。 2、有关本项目实施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计入报价。采购人将以合同形式有偿取得货物或服务,不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出现“0元”“免费赠送”等形式的无偿报价,否则视为磋商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磋商无效;采购内容未包含在《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名称栏中,供应商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为磋商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磋商无效。 3、特别提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等予以公示。 4、符合磋商文件中列明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请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注: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二次报价一览表(磋商响应文件中不提供,此格式用于二次报价)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按你方磋商文件要求,我们,本磋商文件签字方,谨此向你方发出要约如下:如你方接受本磋商,我方承诺按照如下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价格完成(项目名称)【磋商编号:(采购编号)】的实施。 磋商一览表(报价表)
序号名称分项报价备注(如有)
1零星修缮人工费和机械费报价梅山校区 万元/年包干梅山校区零星修缮人工费及机械费上限95万元/年包干,镜湖校区零星修缮人工费及机械费上限45万元/年包干。报价超过此上限价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镜湖校区 万元/年包干
小计 万元/年包干/
2零星修缮材料综合费率报价/ %按综合费率报价,小数点后保留2位。
3小型修缮造价下浮率报价/ %按下浮率报价,小数点后保留2位。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1、供应商需按本表格式填写,否则视为磋商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磋商无效。 2、有关本项目实施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计入报价。采购人将以合同形式有偿取得货物或服务,不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出现“0元”“免费赠送”等形式的无偿报价,否则视为磋商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磋商无效;采购内容未包含在《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名称栏中,供应商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为磋商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磋商无效。 3、特别提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等予以公示。 4、符合磋商文件中列明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请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注: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报价说明(如有) (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 (三)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有) <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为“无”即本项目或标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时,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拟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7)。> (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果有)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6),否则不需要提供。> 五、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如有)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要求的本国产品,拟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需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附件8)或有关证明文件。> 六、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成本占比的承诺函(如有) <格式自拟,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供应商还应出具成本占比达到80%以上承诺函。无承诺或承诺占比不达标则不享受价格扣除政策。> 附件 附件1: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附件2: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 投诉书范本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 地 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编: 被投诉人1: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年 月 日,向 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 年 月 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投诉书制作说明: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附件3: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 (供应商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在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编号)】采购活动中作如下说明:我方所使用的“XX专用章”与法定名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使用“XX专用章”的行为予以完全承认,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说明。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 期: 附: 供应商法定名称章(印模) 供应商“XX专用章”(印模) 附件4:联合协议 (以联合体形式磋商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或者供应商不以联合体形式磋商的,则不需要提供) (联合体所有成员名称)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编号)】响应。 一、各方一致决定,(某联合体成员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响应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二、所有联合体成员各方签署授权书,授权书载明的授权代表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及采购内容而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相应等均对联合体各方产生约束力。 三、本次联合响应中,分工如下: (联合体成员1)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 (联合体成员2)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 …… 四、联合体成员中小企业合同份额(如果有)。 1、(联合体成员X,……)提供的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接受联合体响应的,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按评标标准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五、如果成交,联合体各成员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有关本次联合响应的其他事宜: 1、联合体各方不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各方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本协议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附件5:分包意向协议 (成交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采购人不同意分包或者供应商成交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则不需要提供。) (供应商名称)若成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编号)】的成交供应商,将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供应商名称)与(所有分包供应商名称)达成分包意向协议。 一、分包标的及数量 (供应商名称)将 XX工作内容 分包给(分包供应商1名称),(分包供应商2名称),具备承担XX工作内容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 二、分包供应商中小企业合同份额(如果有) 1、(分包供应商X,……)提供的服务全部由小微企业承接,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允许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评标标准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要求合同分包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三、分包工作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的办法 八、其他 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 。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分包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采购人) 单位的 (项目名称)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 期: 附件7: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采购人)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 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注: 1、填写要求:①“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磋商文件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指引逐一填写,不得缺漏;②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③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3种企业类型,结合以上数据,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0号)确定;④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未按以上要求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6)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   2017年12月28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
工业 *从业人员(X)X≥1000***0≤X<100020≤X<***0X<20
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0≤Y<2000Y<***0
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0≤Y<6000Y<***0
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0≤Z<5000Z<***0
批发业从业人员(X)X≥20020≤X<2005≤X<20X<5
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
零售业从业人员(X)X≥***050≤X<***010≤X<50X<10
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X≥1000***0≤X<100020≤X<***0X<20
营业收入(Y)万元Y≥***000***00≤Y<***000200≤Y<***00Y<200
仓储业*从业人员(X)X≥200100≤X<20020≤X<100X<20
营业收入(Y)万元Y≥***0001000≤Y<***000100≤Y<1000Y<100
邮政业从业人员(X)X≥1000***0≤X<100020≤X<***0X<20
营业收入(Y)万元Y≥***0002000≤Y<***000100≤Y<2000Y<100
住宿业从业人员(X)X≥***0100≤X<***010≤X<100X<10
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
餐饮业从业人员(X)X≥***0100≤X<***010≤X<100X<10
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X≥2000100≤X<200010≤X<100X<10
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X≥***0100≤X<***010≤X<100X<10
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100≤Y<1000Y<100
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Z<2000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X≥1000***0≤X<1000100≤X<***0X<100
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X≥***0100≤X<***010≤X<100X<10
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100≤Z<8000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X≥***0100≤X<***010≤X<100X<10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 2017年6月***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 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 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 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四、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 五、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 (一)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 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 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 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信托资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 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 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工作,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增相应的字段模块。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 七、 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毎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 八、 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九、 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 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类别类型资产总额
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型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小型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微型50亿元以下
非货币银行服务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型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50亿元(含)至200亿元
微型50亿元以下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中型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50亿元(含)至200亿元
微型50亿元以下
资本市场服务证券业金融机构中型1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10亿元(含)至100亿元
微型10亿元以下
保险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中型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小型20亿元(含)至400亿元
微型20亿元以下
其他金融业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信托公司中型4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20亿元(含)至400亿元
微型20亿元以下
控股公司服务金融控股公司中型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小型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微型50亿元以下
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中型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50亿元(含)至200亿元
微型50亿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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