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求G92杭州湾地区环线高速公路宁波好思房至戚家山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公告
【招标公告】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求G92杭州湾地区环线高速公路宁波好思房至戚家山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浙江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浙江 宁波市 | 采购单位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G92杭州湾地区环线高速公路宁波好思房至戚家山段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G92杭州湾地区环线高速公路宁波好思房至戚家山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为2026年3月20日至2026年4月19日。
被征收人对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请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小港街道支援大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指挥部(江南路1666号华生国际家居广场D区8楼),落款请注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特此公告。
附件:G92杭州湾地区环线高速公路宁波好思房至戚家山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0日
附件:
G92杭州湾地区环线高速公路宁波好思房至戚家山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征收目的
因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需对G92杭州湾地区环线高速公路宁波好思房至戚家山段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 公共利益具体情形。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东至骆霞公路、南至水泥路、西至王家溪口进水河、北至空地,具体门牌号为骆霞公路王家溪口112号(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总建筑面积0平方米,土地面积4215平方米,总户数1户,为非住宅。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一次修正、第248号第二次修正)、《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24〕56号)、《宁波市北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仑政〔2024〕50号)等有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前已改变用途,并按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房屋,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其中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三)被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甬政办发〔2014〕1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六、非住宅补偿方案
非住宅房屋补偿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同类用途产权调换房屋或可置换土地的,将在全区范围内调剂落实。
非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一)房屋价值补偿
本项目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工业、仓储和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2.工业、仓储和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房屋标准容积率:工业、仓储用房为1.0;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房屋地段等级4-5级为2.0,其他房屋地段等级为1.5,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为1.0。
(四)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五)货币补偿补助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补助。
七、奖励标准
非住宅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否则,不给予奖励。
八、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及附属物。装修及附属物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单独补偿。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九、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小港街道办事处。
十、征收实施时间和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7日,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认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为2026年3月20日至2026年4月19日。
被征收人对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请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小港街道支援大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指挥部(江南路1666号华生国际家居广场D区8楼),落款请注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特此公告。
附件:G92杭州湾地区环线高速公路宁波好思房至戚家山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0日
附件:
G92杭州湾地区环线高速公路宁波好思房至戚家山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征收目的
因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需对G92杭州湾地区环线高速公路宁波好思房至戚家山段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 公共利益具体情形。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东至骆霞公路、南至水泥路、西至王家溪口进水河、北至空地,具体门牌号为骆霞公路王家溪口112号(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总建筑面积0平方米,土地面积4215平方米,总户数1户,为非住宅。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一次修正、第248号第二次修正)、《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24〕56号)、《宁波市北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仑政〔2024〕50号)等有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前已改变用途,并按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房屋,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其中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三)被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甬政办发〔2014〕1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六、非住宅补偿方案
非住宅房屋补偿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同类用途产权调换房屋或可置换土地的,将在全区范围内调剂落实。
非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一)房屋价值补偿
本项目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工业、仓储和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2.工业、仓储和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房屋标准容积率:工业、仓储用房为1.0;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房屋地段等级4-5级为2.0,其他房屋地段等级为1.5,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为1.0。
(四)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五)货币补偿补助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补助。
七、奖励标准
非住宅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否则,不给予奖励。
八、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及附属物。装修及附属物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单独补偿。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九、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小港街道办事处。
十、征收实施时间和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7日,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认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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