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附属人民医院采购医疗设备项目
招标文件
(电子招投标)
项目编号:CBNB-20261053G
采购人:宁波大学附属人民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3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7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24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29
第五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38
第六部分 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42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宁波大学附属人民医院采购医疗设备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3月30日09点00分00秒(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BNB-20261053G
项目名称:宁波大学附属人民医院采购医疗设备项目
预算金额(元):550,000.00
最高限价(元):550,000.00
标项一:
标项名称:黄金微针治疗仪(高频电灼仪)
数量:1套
预算金额(元):550,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备注:本标项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后开始至双方合同义务完全履行后截止。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3月9日至2026年3月16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 ,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3月30日09点00分00秒(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开标时间:2026年3月30日09点00分00秒
开标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
(1)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支持本国产品等。详见招标文件的第二部分总则。
(2)电子招投标的说明:①电子招投标:本项目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进行招投标活动,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②投标准备:注册账号--点击“商家入驻”,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料填写;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采购人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采购人端”----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采购人端”进行下载并安装;③招标文件的获取: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CA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招标文件;④投标文件的制作:在“政采云电子交易采购人端”中完成“填写基本信息”、“导入投标文件”、“标书关联”、“标书检查”、“电子签名”、“生成电子标书”等操作;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托政采云平台完成本项目的电子交易活动,平台不接受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投标活动; ⑥对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该文件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处理;⑦不提供招标文件纸质版;⑧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寄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1份。备份投标文件的制作、存储、密封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15点—“备份投标文件”;⑨投标文件的解密: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投标供应商递交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⑩具体操作指南: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
(3)招标文件公告期限与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一致。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宁波大学附属人民医院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251号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
质疑联系人:肖老师
质疑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19楼
传真:0574-87425386
项目联系人(询问):
***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
质疑联系人:李艳
质疑联系方式:0574-87423685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宁波市鄞州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民惠东路16号
传真:/
联系人:郑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0574-89295894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 序号 | 事项 |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
| 1 | 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 | 货物类,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为:黄金微针治疗仪(高频电灼仪)。 |
| 2 | 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1)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2)标的:黄金微针治疗仪(高频电灼仪),属于工业行业。 备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3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可以就标项一黄金微针治疗仪(高频电灼仪)采购进口产品。 |
| 4 | 支持本国产品 | (1)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2)本采购项目: ☐不适用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 适用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 (3)本国产品标准: ①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 ②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尚未实施。 ③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尚未实施。 (4)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投标人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以上时,依法对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出具符合要求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格式见第六部分)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 |
| 5 | 分包 | 同意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运输等工作分包。 不同意分包。 |
| 6 | 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 不组织。 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
| 7 | 样品提供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1)样品: ;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 (3)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 (4)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否;☐是,检测机构的要求: ;检测内容: 。 (5)提供样品的时间: ;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请投标人在上述时间内提供样品并按规定位置安装完毕。超过截止时间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并将清场并封闭样品现场。禁止投标人对其他投标人的样品进行拍照、摄像。 (6)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未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回,逾期未取回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负保管义务;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将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7)制作、运输、安装和保管样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
| 8 | 方案讲解演示 | 不组织。 组织。 (1)在评标时安排每个投标人进行方案讲解演示。每个投标人时间不超过/分钟,讲解次序以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先后次序为准,讲解演示人员不超过/人。如评标委员会有疑问的,讲解演示结束后按要求解答评审小组提问。 (2)方案讲解演示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 方式一:政采云平台在线讲解演示。政采云平台在线讲解需投标人根据政采云平台操作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提前完善软硬件配置环境。 方式二:评标现场讲解演示。现场讲解地点为/,讲解演示所用电脑等设备由投标人自备。现场讲解演示人员进场时提供讲解人员名单(加盖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名)及身份证明,否则不得讲解演示。 ☐方式三:采用录制音视频文件的形式演示。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自行录制的“音视频文件”(采用U盘介质储存),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对其进行播放并以此作为与方案演示有关评审内容的评分依据。各投标人递交的U盘中,音视频文件应附带兼容的播放软件,确保文件可正常打开。(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注: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责任自负。因平台原因导致本项目方案讲解演示环节无法顺利开展,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
| 9 |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 (1)资格证明文件: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11.1。 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投标无效。 |
| (2)资信证明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提供。 |
| 10 |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
| 11 | 报价要求 | 有关本项目实施所需的所有费用(含税费)均计入报价。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报价表)是报价的唯一载体,如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填写的投标报价与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不一致的,以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中价格全部采用人民币报价。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 投标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投标无效: 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 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后,投标人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投标人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 |
| 12 | 中小企业 信用融资 | 供应商中标后也可在“政采云”平台申请政采贷: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 - 金融服务中心 -【融资服务】,可在热门申请中选择产品直接申请,也可点击云智贷匹配适合产品进行申请,或者在可申请项目中根据该项目进行申请。 |
| 13 | 备份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签收 人员 | (1)供应商如提供备份投标文件的,可采用邮寄方式或直接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供应商需将以U盘存储的备份投标文件密封递交,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 (2)采用邮寄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需按以下要求递交: 供应商应在开标前一日17:00(含)前将备份投标文件邮寄至规定地点,邮寄地址为: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9楼业务一部,收件人:张亮,联系方式:***/15906518649。由采购代理工作人员进行签收,各供应商自行考虑邮寄在途时间,邮寄过程中无论何种因素导致备份投标文件未按时递交的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备份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以采购代理实际收到备份投标文件的时间为准。 (3)采用直接方式送达备份投标文件,需按以下要求递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备份投标文件送至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鄞州区蕙江路567号,鄞州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具体开标厅室详见大厅大屏幕)开标室。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强制投标人提交备份投标文件。 |
| 14 | 特别说明 |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要求提供资信证明文件,否则视为不符合相关要求。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有一方或者联合体成员根据分工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要求提供资信证明文件的,视为符合了相关要求。 |
| 15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1)收取方式:供应商应当自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 (2)采购代理服务费用收取标准: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用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货物费率下浮20%,以中标金额为计费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 (3)支付形式及账号: ① 代理服务费缴纳形式:汇票/电汇/现金 ② 代理服务费汇入以下账户 : 收款单位(户名):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宁波银行科技支行 账号:31010122000005488 (4)支付流程:中标人按照中标结果公告确定金额支付至采购代理机构账户后将汇款底单、开票信息(请注明发票类型为专票还是普票)和发票邮寄地址(若自取的请注明无需邮寄,自取)发送至362216499@qq.com,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邮件后开具发票。 |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资格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评标、定标、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人。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2.3 “投标人”系指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 “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
2.5“电子签名”系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的,投标时须提供《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附件4)。
2.6“电子交易平台”系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2.7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系指适用本项目的要求,“”系指不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1 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3.2 支持绿色发展
3.2.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相应的投标产品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投标无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如遇调整,按最新清单执行)。
3.2.2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3.2.3 鼓励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过程中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打造绿色制造工艺、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的绿色环保。
3.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3.3.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3.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3.3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3.4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3.5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3.6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企业类型错误,导致该企业享受本不能享受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标无效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3.7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4支持创新发展
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业绩分为满分。
3.5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
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切实保障企业公平竞争,平等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3.6支持本国产品
3.6.1本国产品标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
3.6.1.1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
①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②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③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
④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⑤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2)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为: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的规定比例。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第(一)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3)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
对特定产品,在符合第(1)项和第(2)项条件的基础上,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
3.6.2 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3.6.3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6.4有关证明文件
供应商提供产品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本国产品相关规定的,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格式见本采购文件第六部分,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4.询问、质疑、投诉
4.1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4.2供应商质疑
4.2.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为有效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和提高采购效率,鼓励供应商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后尽早提出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4.2.2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获取采购文件时采购公告期限已届满的,为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中开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评审等环节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4)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发生澄清、修改、更正的,对经澄清、修改、更正的部分内容提出质疑的,为通知送达供应商之日或者澄清公告、更正公告发布之日。
4.2.3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包)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项目设立、项目预算、采购方式、组织形式、进口产品核准、采购需求调查过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合同履约等不属于可质疑事项。
4.2.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供应商提出质疑可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质疑函范本,该范本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2.5质疑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交质疑函的,提出质疑日期为质疑函在电子交易平台提交当日。质疑供应商通过邮寄提交质疑函的,质疑供应商应在质疑期内交邮,并承担邮寄费用。质疑供应商现场递交质疑函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向质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注明接收日期。
4.2.6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缺少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签章等内容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通知其在法定质疑期内补充、完善。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未按要求补充、完善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初步证据认为质疑供应商权益未受到损害的,可要求其提供属于潜在供应商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经营主体明显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不属于潜在供应商。
4.2.7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事项不予处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
(1)潜在供应商未提供依法获取采购文件证据材料,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
(2)供应商未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提供项目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对特定资格条件以外的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
(3)未提交投标文件,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
(4)未通过资格审查,对评审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
(5)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对符合性审查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
(6)未通过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提出质疑的;
(7)提出质疑时间已超出法定质疑期的;
(8)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质疑,再次提出质疑的;
(9)质疑函未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补充完善签署、盖章、联系方式、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10)质疑供应商未按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提供属于潜在供应商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据的;
(1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未共同提出质疑的;
(12)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质疑函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3供应商投诉
4.3.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4.3.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4.3.3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3.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4.3.5投诉材料寄送相关信息详见《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二、招标文件的构成、澄清、修改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附件:
5.1.1招标公告;
5.1.2投标人须知;
5.1.3采购需求;
5.1.4评标办法;
5.1.5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5.1.6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5.2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6.1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6.2 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将同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依法应当公告的,将按规定公告,同时视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投标
7.招标文件的获取
详见招标公告中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8.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采购人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的,潜在投标人按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参加现场考察或者开标前答疑会。
9.投标保证金
9.1列入财政部门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须按照按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9.2未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9.3 提供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9.4 提供投标保证金且未中标的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9.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详见《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资格文件:
11.1.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或其他登记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如果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双方均须提供,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11.1.2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11.1.3联合协议(如果有);
11.1.4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如适用);
11.1.5投标人声明。
11.2 商务技术文件:
11.2.1投标函;
11.2.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
11.2.3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
11.2.4符合性审查资料;
11.2.5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11.2.6投标人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投标人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设备)
11.2.7投标人所投产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完整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证明扫描件;(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设备)
11.2.8投标标的清单;
11.2.9商务技术偏离表;
11.2.10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11.2.10-1)供货方案;
(11.2.10-2)安装调试方案;
(11.2.10-3)所投设备维修成本及质保期后备品备件清单;
(11.2.10-4)质保期方案;
(11.2.10-5)技术培训方案;
(11.2.10-6)服务承诺;
(11.2.10-7)业绩一览表;
(11.2.10-8)节能环保产品证明材料(如有,请按评分标准要求提供);
(11.2.10-9)评标标准相应的其他商务技术资料。
11.3报价文件:
11.3.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11.3.2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11.3.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11.3.4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有);
11.3.5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如适用);
11.3.6关于本国产品成本比例的声明函(如适用)。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投标无效。
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中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标人可事先在公开官网查询、核对相关证书和报告内容,确保投标(响应)文件资料准确无误。
12.投标文件的编制
12.1投标文件分为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请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评审小组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投标人的风险。
12.2投标人进行电子投标应安装采购人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采购人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12.3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采购人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采购人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
13.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13.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进行签署、盖章。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联合协议中联合体成员均需盖章。除招标文件有特别要求外,其他招标文件要求需盖章的部分仅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即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投标无效。
13.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13.3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签署、盖章的要求适用于电子签名。
14.投标文件的提交、补充、修改、撤回
14.1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14.2电子交易平台收到投标文件,将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投标文件。
14.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情况延长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期。
15.备份投标文件
15.1投标人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后,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寄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1份,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强制投标人提交备份投标文件。
15.2备份投标文件须在“政采云投标采购人端”制作生成,并储存在U盘存储介质中。备份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联合体投标的,包装物封面需注明联合体投标,并注明联合体成员各方的名称和联合协议中约定的牵头人的名称)。不符合上述制作、存储、密封规定的备份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或者被拒绝接收。
15.3直接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地点将备份投标文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
15.4以邮寄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先将备份投标文件按要求密封和标记,再进行邮件外包装后邮寄。备份投标文件须在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到规定的地点;送达时间以签收人签收时间为准。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邮寄过程中,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发生泄露、遗失、损坏或延期送达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5.5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16.投标文件的无效处理
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4.2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17.投标有效期
17.1投标有效期为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无效。
17.2投标文件合格投递后,自投标截止日期起,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17.3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无效。
四、开标、资格审查与信用信息查询
18.开标
18.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8.2开标时,电子交易平台按开标时间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本项目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同时开启。
18.3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投标人提供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作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19.资格审查
19.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19.2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与资格条件相应的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其投标无效。
19.3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19.4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再评标。
20.信用信息查询
20.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资格审查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投标人接受资格审查时的信用记录。
20.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现场查询的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将与采购文件一起存档。
20.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0.4联合体信用信息查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五、评标
21.评审小组将根据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履行评标工作职责,并按照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全面衡量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排出推荐中标的投标人的先后顺序,并按顺序提出授标建议。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六、定 标
22.确定中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评审报告送交、采购结果确定和结果公告均在线完成。为进一步提升采购结果确定效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将评审报告在线送交采购人。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线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通知书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同时发出。
23.中标通知与中标结果公告
23.1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编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以纸质形式进行中标通知。
23.2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服务要求、开标记录、成交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等。
23.3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七、合同授予
24.合同主要条款详见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25.合同的签订
25.1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法发布合同公告。
25.2中标人按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如中标人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
25.3如签订合同并生效后,供应商无故拒绝或延期,除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给予通报。
25.4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5.5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内容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自动备案。
26.履约保证金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平台—【金融服务】—【我的项目】—【已备案合同】以保函形式提供:1、供应商在合同列表选择需要投保的合同,点击<保函推荐>。2、在弹框里查看推荐的保函产品,供应商自行选择保函产品,点击<立即申请>。3、在弹框里填写保函申请信息。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中标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400-903-9583。
27.预付款
具体详见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八、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
28.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28.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8.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8.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28.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8.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29.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九、验收
30.验收
30.1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若项目所在区/县/市或其他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30.2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30.3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30.4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一、技术及服务要求
(一)技术需求
标项一:黄金微针治疗仪(高频电灼仪)(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数量:1套)
| 序号 | 详细技术及服务要求 | 投标响应 |
| 1 | 适用范围 | / |
| 1.1 | 功能和用途:用于减轻或改善面部皮肤萎缩性痤疮瘢痕的治疗。 | |
| ★1.2 | 所投产品具备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 | |
| 2 | 技术规格、参数要求 | / |
| 2.1 | 最大输出功率≤50W,连续可调。 | |
| 2.2 | 最大输出频率≤1MHz。 | |
| 2.3 | 输出模式:连续、脉冲输出。 | |
| ★2.4 | 最大脉宽≥400ms,连续可调。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产品的彩页、原厂datasheet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
| 2.5 | 治疗模式:双极射频。 | |
| 2.6 | 治疗深度:至少0.5mm~3.0mm可调;步进为0.1mm。 | |
| 2.7 | 微针模块至少可选配3种治疗电极:面部治疗电极、眼周治疗电极、颈纹治疗电极。 | |
| 2.8 | 具有负压功能,负压吸力可手动调节。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产品的彩页、原厂datasheet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
| ★2.9 | 具有分层治疗功能,可单独调节每层的功率和脉宽。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产品的彩页、原厂datasheet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
| 2.10 | 具备阻力智能反馈技术,能够根据不同阻力,自动调整推力,进行深度补偿,确保治疗针长和设定深度的一致性。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产品的彩页、原厂datasheet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
| 2.11 | 具有能量累计自动计数功能。 | |
| 2.12 | 安全温度可调范围:38℃~48℃,步进为0.5℃。 | |
| 2.13 | 滑动模式输出时间范围:1~30min,步进为1min。 | |
| 2.14 | 输出强度误差:≤±20%。 | |
| 3 | 配置要求 | / |
| 3.1 | 黄金微针治疗仪(高频电灼仪)1套。 | |
| 3.2 | 列出详细的配置清单,每一部件应有相应的产品代号。并提供所有选配件和零配件的详细清单、分项价格,未列出的选项即表示已包含有投标总价中。 | |
| 3.3 | 招标文件中未提及的但属标配的功能、软件及配件等均应无条件提供。 | |
| 3.4 | 对不含在投价总价中的功能列出清单,未在该清单中的所有功能视为已含在投标总价中。 | |
(二)其他要求
标项一:黄金微针治疗仪(高频电灼仪)
| 序号 | 详细其他要求 | 投标响应 |
| 1 | 产品及服务质量保证 | / |
| ▲1.1 | 投标人保证所供的设备必须是出厂原装合格产品,如发生所供的设备与合同不符,采购人有权拒收或退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投标人承担。质保期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 |
| ▲1.2 | 在所供设备交付时,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人提供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保修卡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必须具备的资料和必备附件。 | |
| 1.3 | 保修期内需确保设备能通过各级质控检测、计量部门检定(如有),若无法通过,中标人需承担相应检测费用,并免费维修直至通过检测。 | |
| 1.4 | 投标人所投设备是进口设备的须是最新生产12个月内,所投设备是国产设备的须是最新生产6个月内,以到货时间为准。【若遇到特殊情况(如战争等)允许进口设备是最新生产15个月内】 | |
| 1.5 | 设备开放所有接口,所有接口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后期如果发现有接口未开放的,中标人需免费给采购人开放相应接口。 | |
| 2 | 售后服务要求 | / |
| 2.1 | 提供详细的设备配置清单及选配件、消耗品的投标价格以及质保后每年的维保报价;招标文件中未提及的某些属于标配的功能、软件,无条件提供;配置的主机及全套附件均为原厂提供。 | |
| 2.2 | 质保期为设备验收合格后整机及配套附件免费保修≥5年,终身维修。 | |
| 2.3 | 质保期过后不收任何维修、人工费、差旅费等服务性费用,仅收取基本零配件费,零配件按报价7折或更优折扣提供,保证零配件供应8年,先维修后付款,投标文件提供主要零配件价格清单。 | |
| 2.4 | 零配件供应应保证≥8年。 | |
| 2.5 | 正常使用率≥95%。要求有专业的售后部及服务人员,维修到场时间24小时内。 | |
| 2.6 | 免费提供操作培训及维修培训,提供培训后笔试试题,确保采购人使用人员可自行完成常规操作、采购人维修人员可自行处理常见故障维修。 | |
| 2.7 | 供货时提供中文用户操作手册和维修手册2份(投标人所投设备为进口设备的还需提供英文操作手册和维修手册,包括详细的维修技术资料、维修线路图、软件、永久有效的维修密码等),提供预防性维护(PM)资料及方法,提供电子版操作规程。 | |
| 2.8 | 提供与投标产品同型号同配置的产品彩页和原厂datasheet。 | |
| 2.9 | 列出不包括在投标总价中的其他相关配件和功能装置清单,包括名称、型号、用途、单价等,如未列出的将被认为已包括在投标总价中。 | |
| 2.10 | 在投标时如实提供响应招标文件的完全配置,不得欺骗、隐瞒,投标后对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价。 | |
| 2.11 | 培训:免费提供操作培训和工程师的维修培训。 | |
| 3 | 安装及验收 | / |
| 3.1 | 安装完成时间:接采购人通知后7天内完成安装。 | |
| 3.2 | 交货及安装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
| 3.3 | 安装标准:符合我国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满足浙江省院感质控要求。 | |
| 3.4 | 安装、验收合格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卸货、搬运、必要时的安全性能检测、计量检测等)由中标人负责提供。 | |
| 3.5 | 无偿帮助采购人进行院内信息平台对接。 | |
| 3.6 | 验收标准:应与产品原始样本技术数据及投标文件技术文件一致。应符合我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验收中发现设备达不到验收标准或规定的性能指标,中标人需更换设备,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 |
| 4 | 其他要求 | / |
| ▲4.1 | 特殊设备如需计量、商检、压力容器登记注册、3C认证的设备,在安装时需提供相应的报告,并开放所有端口(包含DICOM)。 | |
| 4.2 | 提供安装条件:如水、电等要求,提供设备外观尺寸图纸和安装参数,详细说明。 | |
| 4.3 | 安装尺寸:提供设备外观尺寸图纸和安装参数。 | |
| 4.4 | 如有选配件及消耗品,请提供相应的投标价格,如可收费(包括设备检查治疗收费)并提供相应的收费资料。 | |
| 4.5 | 装机现场提供操作规程【含电源及环境要求、使用前准备、操作程序、注意事项、维护保养(PM)要求、安全警告】,否则不予验收。 | |
二、商务要求表
| 项目 | 商务要求条款 |
| ▲生产、经营 | 投标人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投标人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 |
| ▲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证明 | 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产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完整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证明扫描件。(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设备) |
| ▲付款条件 | 适用于中小企业: ①合同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凭中标人开具的发票支付合同价的30%作为预付款,中标人于合同签订前明确放弃预付款或降低预付款支付比例的,可不适用本条款且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在合同中自行约定。 ②验收合格且采购人收到中标人开具的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 适用于大型企业:项目验收合格且采购人收到中标人开具的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全款。 |
| 交货时间 | 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货。 |
| ▲履约保证金 | 1.金额: (1)列入财政部门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须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要求为:合同金额的10%; (2)未列入财政部门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无须提交。 2.履约保证金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3.履约保证金有效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验收合格之日止; 4.履约保证金退还:项目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扣除相关款项(如有)后退还。 |
三、投标方案
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投标方案,包含但不限于:
技术响应说明。供货方案(供货方案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点:①供货期限;②交货方式;③供货保障流程;④供货流程要点;⑤供货实施步骤)。安装与验收方案(安装与验收方案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点:①安装方案;②安装人员配置;③调试要求;④开箱测试方式;⑤产品验收方案)。维修成本(维修成本方案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点:①提供的保修价格;②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质保期方案(质保期方案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点:①质保期内定期服务方案;②售后服务保障;③售后服务机构的设置;④质保期内故障解决方案)。培训方案(培训方案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点:①培训时间安排;②培训内容;③培训次数;④培训场地安排)。服务承诺(服务承诺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点:①服务方式;②服务响应时间;③技术支持;④服务体系;⑤退换货品承诺)。业绩。政策加分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备注 评分项及分值 | 备注 |
| 技术 服务 评议 (66分) | 1、技术需求响应情况(36分):技术需求响应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一、技术及服务要求/(一)技术需求的得36分。 每负偏离一条未标“▲和★”技术条款的扣2分; 每负偏离一条标“★”技术条款的扣3分; 当扣减至0分(或以下)时,该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注:任何一条标注“▲”条款的负偏离均作无效标处理。 | 客观评审 |
| 2、供货方案(5分):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供货方案进行评议,供货方案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点:①供货期限;②交货方式;③供货保障流程;④供货流程要点;⑤供货实施步骤。 ①供货期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交货方式切合实际,供货流程合理且供货流程要点明确,供货实施步骤清晰,能提供比较有针对性的服务措施的得5分; ②方案内容符合本项目的供货要求,方案实行上基本合理可行的得3分; ③方案内容不完整,内容不充分,与本项目货物供应要求有差距的得1分; ④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 主观评审 |
| 3、安装与验收方案(5分):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安装与验收方案进行评议,安装与验收方案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点:①安装方案;②安装人员配置;③调试要求;④开箱测试方式;⑤产品验收方案。 ①安装方案得当,安装人员配置贴合实际需求,调试要求明确,且开箱测试方式科学,产品验收方案合理,能确保货物正常安装及验收的得5分; ②安装方案及安装人员配置基本贴合实际需求,调试要求基本明确,产品验收方案基本合理可行的得3分; ③安装与验收方案符合项目实际要求,但存在一定缺项的得1分; ④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 主观评审 |
| 4、所投设备维修成本(5分):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所投设备的维修成本方案进行评议,维修成本方案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点:①提供的保修价格;②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 ①维修成本方案与货物实际相结合,提供的出保后全保的价格、设备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合理的得5分; ②提供的出保后全保的价格、设备配件价格及维修服务费基本合理的得3分; ③提供的出保后全保的价格、设备配件价格及维修服务费不合理,无法确保货物故障后及时维修完成正常使用得1分; ④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 主观评审 |
| 5、质保期方案(5分):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质保期方案进行评议,质保期方案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点:①质保期内定期服务方案;②售后服务保障;③售后服务机构的设置;④质保期内故障解决方案。 ①质保期内定期服务方案合理,售后服务有保障且有相应的售后服务机构,能有效提高货物使用体验,具有专业技能,服务目标明确清晰的得5分; ②方案内容符合采购人实际需求,不影响服务质量,运作流程设计较为合理,有一定针对性的得3分; ③方案内容基本符合采购人实际需求,但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运作流程设计较为合理,针对性不强的得1分; ④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 主观评审 |
| 6、培训方案(5分):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培训方案进行评议,培训方案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点:①培训时间安排;②培训内容;③培训次数;④培训场地安排。 ①人员培训方案与采购人实际相结合,培训时间安排合理,培训内容符合货物使用要求,培训次数能确保设备实际使用人灵活使用且场地安排合理的得5分; ②人员培训方案与采购人实际相结合,培训时间安排较合理,培训内容较符合货物使用要求,培训次数能确保设备实际使用人灵活使用且场地安排较合理的得3分; ③人员培训方案不够符合采购需求,培训内容缺少针对性内容的得1分; ④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 主观评审 |
| 7、服务承诺(5分):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承诺进行评议,服务承诺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点:①服务方式;②服务响应时间;③技术支持;④服务体系;⑤退换货品承诺。 ①各项服务承诺能与采购人实际相结合,能提供实质性承诺及保障措施,能有效保证货物正常使用的得5分; ②各项服务承诺与采购人实际基本相结合,但承诺及保障只能基本符合货物实际使用情况,基本满足采购人使用要求的得3分; ③各项服务承诺与采购人实际欠符合,承诺及保障欠符合货物实际使用情况,欠满足采购人使用要求的得1分; ④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 主观评审 |
| 商务 资信 评议 (3分) | 8、业绩(3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自2023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今,所投产品同品牌同型号的销售业绩进行评定,每提供1个业绩得1分,满分3分。 注:(1)上述业绩评分针对的是设备的业绩,并非投标人的业绩;投标文件中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的或未按要求盖章的视为无效业绩。(2)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业绩分为满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 客观评审 |
| 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 (1分) | 9.1、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且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得0.5分; 9.2、投标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且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得0.5分。 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提供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相关内容页(并对相关内容作圈记),采购品目清单详见《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中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客观评审 |
| 价格 得分 30分 | 评标基准价指的是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最低的参与评审的价格。 参与评审的价格=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值(如有)-本国产品价格扣除优惠值(如有)。 参与评审的价格为评标基准价的其价格得分得满分30分。 其他投标人价格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得分=(评标基准价/参与评审的价格)×30%×100。 注:1、投标报价超过对应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2、价格得分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 | 客观评审 |
注:(1)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部分)时,建议按此目录(序号和内容)提供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2)评委在上表设定的分值范围内打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平均分值计算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点。
一、评标方法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二、评标标准
2. 评标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三、评标程序
3.1符合性审查。评审小组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无效。
3.2 比较与评价。评审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注:1)评审小组对拟认定为投标文件无效的,应组织相关投标人代表进行陈述、澄清或申辩;
2)代理机构可协助评审小组组长评委对打分结果进行校对、核对并汇总统计;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评审小组成员个人主观评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的),评审小组组长评委应提醒相关评审小组成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小组成员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
3)评审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3汇总商务技术得分。评审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商务技术得分情况。
3.4报价评审。
3.4.1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4.1.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3.4.1.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4.1.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4.1.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4.1.5政采云平台填报的开标一览表中的价格与上传的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不一致的,以上传的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价格为准,修正平台上的投标报价。
3.4.1.6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3.4.1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财政部第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3.4.2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投标无效。
3.4.3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投标无效。
3.4.4异常低价审查
3.4.4.1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65%的,即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65%;
(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65%的,即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65%;
(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的,即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
(4)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4.4.2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标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3.4.5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4.6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评标委员会将对供应商所出具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评审中发现《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国办发〔2025〕34号文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3.5排序与推荐。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数量: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等于3家时,中标候选人数量为1家;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等于4家时,中标候选人数量为2家;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大于等于5家时,中标候选人数量为3家。
多家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该产品或者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的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6编写评标报告。评审小组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审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四、评标中的其他事项
4.1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审小组和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投标人提交使用电子签名的相关数据电文或通过平台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给予投标人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投标人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2投标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4.2.1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资格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4.2.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2.3与招标文件标“▲”条款发生负偏离的;
4.2.4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相应的投标产品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
4.2.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4.2.6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
4.2.7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
4.2.8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2.9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后,投标人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4.2.10投标人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
4.2.11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
4.2.12投标人有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形的;
4.2.13当“技术需求响应情况”评分项扣减至0分(或以下)时,投标无效;
4.2.14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4.2.15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4.2.16参与同一个采购包(标段)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合理解释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2)上传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3处(含)以上错误一致的。
(4)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
(5)不同供应商在相同Internet主机分配地址(相同IP地址)获取招标文件或网上投标的。
4.2.17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本市的)及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市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5.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5.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5.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5.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6.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评审小组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将停止评标工作,并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将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7.重新开展采购。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7.1未确定中标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2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3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7.5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无效的,依照7.1-7.4规定处理。
第五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参考样式)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甲、乙双方根据 项目 公开招标 的结果,签署本合同。
一、货物内容
1.1 货物名称:
1.2 型号规格:
1.3 技术参数:
1.4 数量(单位):
二、合同金额
2.1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元)人民币。
三、技术资料
3.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3.2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四、知识产权
4.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五、产权担保
5.1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六.转包或分包
6.1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应由供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
6.2 除非得到需方的书面同意,供方不得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
6.3如有转让和未经需方同意的分包行为,需方有权给予终止合同。
七、质保期
7.1 质保期 年。(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八、交付期及交付地点
8.1 交付期:
8.2 交付地点:
九、货款支付
9.1 付款方式:
十.税
10.1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十一、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1.1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
11.2 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⑴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⑵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⑶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11.3 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 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11.4 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11.5上述的货物免费保修期为 年,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超过保修期的机器设备,终身维修,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
十二、调试和验收
12.1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货到后,甲方需在五个工作日内验收。
12.2 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12.3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
12.4 对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应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12.5 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
十三、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
13.1 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13.2 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13.3 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甲方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
13.4 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13.5 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
十四、违约责任
14.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五违约金。
14.2 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4.3 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应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4.4 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十五、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5.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5.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15.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六、诉讼
16.1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宁波市鄞州区。
十七、合同生效及其它
17.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7.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区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鄞州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7.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17.4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代理机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六部分 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资格文件部分
目录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须分别提供);
(2)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加盖公章);
(3)联合协议(如果有);
(4)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如果有);
(5)投标人声明。
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须分别提供);
二、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政府采购活动,郑重承诺: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不存在以下情况: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联合协议(如果有)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格式详见附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果有)
(根据招标公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选择提供相应的材料;未要求的,无需提供)
A.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制造的,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附件)。
B.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提供联合协议(格式详见附件)和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附件),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招标公告载明的比例;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的,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联合协议。
五、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如果有)
<如适用,提供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格式详见附件)>
六、投标人声明
投标人声明
已完全明确招标文件中《加强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质量管理须知》和《特别告知函》告知的全部内容,保证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要求履行;并在本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时愿意按告知内容接受处罚。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商务技术文件部分
目录
(1)投标函;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
(3)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
(4)符合性审查资料;
(5)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6)投标人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投标人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
(7)投标人所投产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完整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证明扫描件;并同时提供所投产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或备案时所附的具有CMA认证的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或提供所投产品的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设备)
(8)投标标的清单;
(9)商务技术偏离表;
(10)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10-1)供货方案;
(10-2)安装调试方案;
(10-3)所投设备维修成本及质保期后备品备件清单;
(10-4)质保期方案;
(10-5)技术培训方案;
(10-6)服务承诺;
(10-7)业绩一览表;
(10-8)节能环保产品证明材料(如有,请按评分标准要求提供);
(10-9)评标标准相应的其他商务技术资料。
一、投标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加你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招标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为此:
1、我方承诺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天(不少于90天),本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2.1资格文件。
2.2 商务技术文件。
2.3报价文件。
3、我方承诺除商务技术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承诺对投标文件中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积极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投标文件中的资料。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5.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5.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5.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有)。
5.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其他补充说明: 。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适用于非联合体投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手机: ),以我方名义处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政府采购投标的一切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特此告知。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手机: ),以我方名义处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政府采购投标的一切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特此告知。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章/公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章/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的身份证明(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人代表投标人参加投标)
身份证件扫描件: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请提供)
(中标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采购人不同意分包或者投标人中标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则不需要提供。)
(投标人名称)若成为(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的中标供应商,将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投标人名称)与(所有分包供应商名称)达成分包意向协议。
一、分包标的及数量
(投标人名称)将 XX工作内容 分包给(分包供应商1名称),(分包供应商1名称),具备承担XX工作内容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
二、分包供应商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1、(分包供应商X,……)提供的货物全部由小微企业制造,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允许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评标标准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要求合同分包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三、分包工作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的办法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分包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四、符合性审查资料
| 序号 | 实质性要求 | 需要提供的符合性审查资料 | 投标文件中的 页码位置 |
| 1 |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 需要使用电子签名或者签字盖章的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见投标文件需要签字盖章的各页。 |
| 2 |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 | 见投标文件第 页 |
| 3 |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 招标文件其它实质性要求相应的材料(“▲”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招标文件无其它实质性要求的,无需提供) | 见投标文件第 页 |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五、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响应你单位项目招标要求参加投标。在这次投标过程中和中标后,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郑重承诺:
一、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赠送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回扣以及中介费、介绍费、咨询费等好处费;
二、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报销应由你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为项目有关人员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等提供
好处;
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你单位有权立即取消我单位投标、中标或在建项目的建设资格,有权拒绝我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进入你单位进行项目建设或其他经营活动,并通报市财政局。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六、投投标人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投标人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
七、投标人所投产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完整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证明扫描件。(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设备)
八、投标标的清单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九、商务、技术偏离表
| 序号 | 招标文件章节及具体内容 | 投标文件章节及具体内容 | 偏离说明 |
| 1 | | | |
| 2 | | | |
| …… | | | |
『编制说明』:
1、投标人需按“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中各项要求(包含技术需求及商务、其他要求)一一对应,在本表中如实填写具体响应(有技术参数的提供响应的技术参数),未按要求填写的,有可能作负偏离处理。
2、偏离说明是指对招标文件要求存在不同之处的解释说明。偏离系指:正偏离(高于采购需求)、负偏离(低于采购需求)、无偏离(满足采购需求)
3、技术指标若有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的,供应商未提供相应佐证材料或者供应商的响应承诺与其佐证材料不一致的,评审小组会将以不利于供应商的内容为准进行评审(负偏离)。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十、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10-1)供货方案;
(10-2)安装调试方案;
(10-3)所投设备维修成本;
(10-4)质保期方案;
(10-5)技术培训方案;
(10-6)服务承诺;
质保期后备品备件清单
| 标项序号 | 名称 | 主要技术规格 | 数量 | 生产厂 | 单 价 | 总 价 |
| 到工地价 | 到工地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10-7)业绩一览表
| 序号 | 采购单位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万元) | 采购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合同签订时间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 期:
(10-8)节能环保产品证明材料(如有,请按评分标准要求提供)
(10-9)评标标准相应的其他商务技术资料。
报价文件部分
目录
(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2)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4)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有);
(5)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如适用)
(6)关于本国产品成本比例的声明函(如适用)。
一、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按你方招标文件要求,我们,本投标文件签字方,谨此向你方发出要约如下:如你方接受本投标,我方承诺按照如下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价格完成(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实施。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 序号 | 名称 | 产地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合计 | 备注(如果有)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标报价(小写) | |
| 投标报价(大写) | |
注:1、投标人需按本表格式填写。
2、特别提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名称、品牌(如果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予以公示。
二、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有)
<招标公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为“无”即本项目或标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时,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拟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果有)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采购人)_单位的_(项目名称)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公章):
日 期:
注: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果有)
五、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如适用)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本国产品拟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需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附件6)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注:投标人既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也未提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不享受该价格扣除政策。>
六、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如适用)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1) ①,生产厂为 (厂名) ②,厂址为 (生产厂址) 。(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 (规定比例)③。(产品名称1)的 (关键组件)④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1)的 (关键工序)⑤在中国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 (厂名),厂址为 (生产厂址)。(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 (规定比例)。(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的 (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①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②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③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④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⑤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注:1.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出台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要求之前,目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即视为符合本国产品标准,享受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支持政策。
七、关于本国产品成本比例的声明函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时)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附件1:
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 (投标人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在参加你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编号)】投标活动中作如下说明:我方所使用的“XX专用章”与法定名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使用“XX专用章”的行为予以完全承认,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说明。
投标单位(法定名称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
投标单位法定名称章(印模) 投标单位“XX专用章”(印模)
附件2:联合协议(如有)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联合体所有成员名称)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编号)】投标。
一、各方一致决定,(某联合体成员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二、所有联合体成员各方签署授权书,授权书载明的授权代表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及投标内容而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响应等均对联合投标各方产生约束力。
三、本次联合投标中,分工如下:
(联合体成员1)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
(联合体成员2)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
……
四、联合体成员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1、(联合体成员X,……)提供的全部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按评标标准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五、如果中标,联合体各成员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有关本次联合投标的其他事宜:
1、联合体各方不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各方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本协议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章/公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章/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附件3: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采购人)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黄金微针治疗仪(高频电灼仪),属于工业行业 ;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注:1、填写要求:①“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指引,逐一填写,不得缺漏;②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③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3种企业类型,结合以上数据,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④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未按以上要求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附件4、加强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质量管理须知
加强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质量管理须知
本招标文件就有关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质量及服务事项告知如下:
一、 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联系须知
《鄞州区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联系单》由鄞州区财政局采购办按统一格式制作,中标或成交投标人向招标机构领取、填写并粘贴在设备醒目位置(不适合粘贴的除外),工程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和投标人协商解决,保证采购人在遇到售后服务问题时能及时便利与投标人联系。
二、政府采购质量跟踪和检查须知
鄞州区财政局采购办将根据不定期检查的情况或采购人填写的《鄞州区政府采购质量、服务存在问题反馈表》的反馈情况,聘请质量监督部门、政府采购专家和有关单位鉴定供货(服务)质量,检查是否符合和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和配置,有否存在以次充好、弄虚作假、售后服务工作不到位、不负责任或故意推诿、拖延等情节。投标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
三、投标人监督管理须知
1.对不按规定在政府采购货物上粘贴售后服务联系单(不适合粘贴的除外)的投标人,第一次发现的由监管部门予以书面警告并责令改正;第二次发现的作为该投标人下次参加投标时的评分依据之一;
2.对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要求供货,偷工减料或降低供货质量的投标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第一次发现且合同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在一年内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第一次发现且合同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在两年内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第二次发现且合同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在两年内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第二次发现且合同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在三年内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拒不改正的除由采购人按有关法规要求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要求供货外,将无限期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
3.对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要求向采购人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对采购人的工作造成影响的投标人,经查实,第一次发现的由监管部门予以书面警告并责令改正,并作为该投标人下次参加投标时的评分依据之一;第二次发现的即由监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拒不改正的除由采购人按有关法规要求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要求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外,将无限期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
4.对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要求供货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5、特 别 告 知 函
特 别 告 知 函
各投标商: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检测验收工作的意见》(鄞财[2009]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省有关部门等相关规定,我区自2009年11月开始对单项预算10万元以上货物类采购项目统一由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进行验收(标准额以下的货物类采购个别项目也视情况实行),来进一步规范加强政府采购的供货验收文件。
对验收中发现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要求供货的投标人,将给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1至3年内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拒不改正的除按有关法规处理外,将无限期禁止其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将处罚结果上网进行公示。
因此希望各投标商必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计算投标报价并保证供货质量,否则将被严肃处理,得不偿失。特此告知。
鄞州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