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文件
(电子交易)
项目编号:2026NBHSWCS102
项目名称:海曙区古林镇卫生院外立面改造工程
采购人: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采购代理机构: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6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25第四部分 评审办法28第五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39第六部分 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66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海曙区古林镇卫生院外立面改造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3月26日09点30分00秒(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6NBHSWCS102
项目名称:海曙区古林镇卫生院外立面改造工程
预算金额(元):
***.00
最高限价(元):
***.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海曙区古林镇卫生院外立面改造
数量:1
预算金额(元):
***.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卫生院外立面改造,具体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为准。
备注:无。
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120个自然日内完工(含节假日),并采购人通过验收。
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提供联合协议;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数量不超过2个。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工程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工程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承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提供联合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承建,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联合协议;
☐要求合同分包,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承建,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4.1.供应商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资质证书须在有效期范围内),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响应文件中须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2.供应商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证书(专业:建筑工程),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注:响应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人员证书复印件和距开标日近三个月(其中一个月即可)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并加盖公章。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至2026年03月23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 ,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
截止时间:2026年03月26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宁波市海曙区营商环境服务中心二楼开标室(六)<宁波市海曙区气象路58号(南门上)>。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6年03月26日09点30分
地点(网址):宁波市海曙区营商环境服务中心二楼开标室(六)<宁波市海曙区气象路58号(南门上)>。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
(1)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详见招标文件的第二部分总则。
(2)电子招投标的说明:①电子招投标:本项目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进行招投标活动,不接受纸质响应文件;②投标准备:注册账号--点击“商家入驻”,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料填写;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并安装;③招标文件的获取: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CA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招标文件;④响应文件的制作(文件后缀为:jmbs):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中完成“填写基本信息”、“导入响应文件”、“标书关联”、“标书检查”、“电子签名”、“生成电子标书”等操作;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托政采云平台完成本项目的电子交易活动,平台不接受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投标活动;⑥对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该文件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处理;⑦不提供招标文件纸质版;⑧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响应文件1份。备份响应文件(文件后缀为:bfbs)的制作、存储、密封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15点—“备份响应文件”;⑨响应文件的解密:投标供应商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投标供应商递交了备份响应文件的,以备份响应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响应文件撤回。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响应文件自动失效。投标供应商仅提交备份响应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响应文件的,投标无效;⑩具体操作指南: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
(3)招标文件公告期限与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一致。
(4)海曙区“政采贷”助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有需要的中标(成交)供应商请于网站http://haishu.nbggzy.cn/tzgg/360383.jhtml办理具体业务。
(5)本《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中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一条中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即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6)本公告发布媒体: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s://ggzy.zj.gov.cn)、宁波政府采购(https://zfcg.czj.ningbo.gov.cn/)、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甬易阳光)(https://jyxt.zwb.ningbo.gov.cn:4011/website/home)、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网(www.cbbidding.com)。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地 址:宁波市海曙区县前街61号海曙区行政中心7号楼2楼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
质疑联系人:费老师
质疑联系方式:0574-892977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9楼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
质疑联系人:王莹巧
质疑联系方式:0574-87425583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宁波市海曙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地 址: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48号天之海大厦2楼
传 真:/
联系人 :王老师
投诉电话:0574-87297540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
| 序号 | 事项 |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
| 1 | 项目属性 | 工程类 |
| 2 | 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 (2)标的:海曙区古林镇卫生院外立面改造 ,属于 建筑业 行业。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规定:建筑业。 划分标准: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3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þ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可以就 采购进口产品。 |
| 4 | 分包 | ☐ A同意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 工作分包。 þ B不同意分包。 |
| 5 | 磋商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 þA不组织。 ☐B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C不统一组织,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后,可以自行至项目现场考察。地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
| 6 | 样品提供 | þA不要求提供。 ☐B要求提供, (1)样品: ;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 (3)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详见评审办法; (4)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否;☐是,检测机构的要求: ;检测内容: 。 (5)提供样品的时间: ;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请供应商在上述时间内提供样品并按规定位置安装完毕。超过截止时间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并将清场并封闭样品现场,禁止供应商对其他供应商的样品进行拍照、摄像。 (6)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未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回,逾期未取回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负保管义务;对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采购人将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7)制作、运输、安装和保管样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理。 |
| 7 | 方案讲解演示 | þA不组织。 ☐B组织。 (1)在评审时安排每个供应商进行方案讲解演示。每个供应商时间不超过20(编制时可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调整)分钟,讲解次序以响应文件解密时间先后次序为准,讲解演示人员不超过3(编制时可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调整)人。讲解演示结束后按要求解答磋商小组提问。 (2)方案讲解演示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 方式一:政采云平台在线讲解演示。政采云平台在线讲解需供应商根据政采云平台操作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提前完善软硬件配置环境。 方式二:现场讲解演示。现场讲解地点为 ,讲解演示所用电脑等设备由供应商自备。现场讲解演示人员进场时提供讲解人员名单(加盖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名)及身份证明,否则不得讲解演示。 ☐方式三:采用录制视频文件的形式演示。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自行录制的“视频文件”(采用U盘介质储存),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对其进行播放并以此作为与方案演示有关评审内容的评分依据。各供应商递交的U盘中,视频文件应附带兼容的播放软件,确保文件可正常打开。 视频演示文件的密封及递交:录制的演示内容需以U盘形式单独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投标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 递交截止时间及地址同备份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址。 注: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责任自负。因平台原因导致本项目方案讲解演示环节无法顺利开展,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
| 8 |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 (1)资格证明文件:见采购文件第二部分11.1。 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视为供应商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响应文件无效。 |
| (2)资信证明文件:根据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标准提供。 |
| 9 |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
| 10 | 报价要求 | 有关本项目实施所需的所有费用(含税费)均计入报价。响应文件中价格全部采用人民币报价。磋商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 本项目投标总价(人民币报价)包括所有招标内容,投标价格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材料费、运输、二次搬运、备品备件、检验检测费、安装调试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验收、培训费用、售后服务、招标代理服务费、税、利润、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的费用,即完成招标内容及要求本项目所提供服务涉及的全部费用。注: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投标总价)与“报价单(初次报价)的投标总价”不一致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投标综合单价根据比例进行调整。计算公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最后报价)》的投标综合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初次报价)》的投标综合单价×【最后报价(投标总价)/“报价单(初次报价)的投标总价”】。 最后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响应文件无效: 响应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最后报价的; 最后报价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供应商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 |
| 11 | 中小企业信用融资 | 供应商成交后也可在“政采云”平台申请政采贷: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融资服务】,可在热门申请中选择产品直接申请,也可点击云智贷匹配适合产品进行申请,或者在可申请项目中根据该项目进行申请。 |
| 12 | 备份响应文件送达地点和签收人员 | (1)供应商如提供备份响应文件的,可采用邮寄(含快递)或直接提交方式递交备份响应文件。供应商须将备份响应文件以U盘形式单独放在密封袋中,密封后并在密封袋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未密封包装或者逾期送达的“备份响应文件”将予以拒收。 (2)采用邮寄(含快递)方式递交备份响应文件,需按以下要求递交:供应商应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17:00(含)前将备份响应文件邮寄至规定地点,邮寄地址为: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9楼业务六部,收件人:朱工,联系方式:***。由采购代理工作人员进行签收,各供应商自行考虑邮寄在途时间,邮寄过程中无论何种因素导致备份响应文件未按时递交的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备份响应文件递交时间以采购代理签收人实际签收时间为准。 (3)采用直接提交方式递交备份响应文件,需按以下要求递交:在开标当日且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备份响应文件送至 宁波市海曙区营商环境服务中心二楼开标室(南门上,宁波市海曙区气象路58号) 。 备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强制供应商提交备份响应文件。 |
| 13 | 其它说明 | 联合体或者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联合体各方(供应商与分包供应商)分别提供与联合体协议(分包意向协议)中规定的分工内容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业绩数量以提供材料较少的一方为准。 |
| 14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采购代理机构按下表中工程招标的标准(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金额为基准,向成交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 金额(万元) | 工程招标 | | 100以下 | 1.0% | | 100-500 | 0.7% |
关于本次采购的服务费汇入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 宁波银行科技支行
账 号: 31010122000005488
户 名: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注:成交人接到本公司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根据成交人需求可采用邮寄或到采购代理机构现场领取)。
|
| 15 | ★投标保证金 | (1)列入财政部门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须缴纳投标保证金,缴纳金额为 20000.00 元整。
缴纳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收款单位(户名):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宁波银行科技支行
账号:31010122000005488
供应商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办妥投标保证金交纳手续。
(2)未列入财政部门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备注:
1)列入财政部门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须按照按以上规定的金额和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2)未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3)提供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4)提供投标保证金且未中标的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①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②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③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④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采购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采购邀请、响应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开启、资格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磋商、评审、成交供应商确定、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人。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2.3 “供应商”系指是指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 “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
2.5 “成交人”系指经评审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2.6 “响应文件”系指供应商提交的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后,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7 “电子签名”系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的,提交响应文件时须提供《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附件1)。
2.8 “电子交易平台”系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2.9 “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采购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0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þ”系指适用本项目的要求,“☐”系指不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3.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1 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3.2 支持绿色发展
3.2.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响应文件无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如遇调整,按最新清单执行)。
3.2.2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修缮、装修类项目采购建材的,鼓励采购单位将绿色建材性能、指标等作为实质性条件纳入采购文件和合同,具体性能指标要求参考相关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3.2.3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秸秆环保板材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绿色物流配送服务、提供新能源交通工具的租赁服务。
3.2.4 鼓励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过程中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打造绿色制造工艺、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的绿色环保。鼓励采购单位对其提高预付款比例、免收履约保证金。
3.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3.3.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3.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工程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3.3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最后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3.4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3.5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3.6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企业类型错误,导致该企业享受本不能享受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标无效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3.7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4支持创新发展
3.4.1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业绩分为满分。
3.5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
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切实保障企业公平竞争,平等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4. 询问、质疑、投诉
4.1在线询问、质疑、投诉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4.2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4.3供应商质疑
4.3.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为有效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和提高采购效率,鼓励供应商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后尽早提出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4.3.2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获取采购文件时采购公告期限已届满的,为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中开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评审等环节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4)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发生澄清、修改、更正的,对经澄清、修改、更正的部分内容提出质疑的,为通知送达供应商之日或者澄清公告、更正公告发布之日。
4.3.3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包)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项目设立、项目预算、采购方式、组织形式、进口产品核准、采购需求调查过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合同履约等不属于可质疑事项。
4.3.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供应商提出质疑可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质疑函范本,该范本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3.5质疑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交质疑函的,提出质疑日期为质疑函在电子交易平台提交当日。质疑供应商通过邮寄提交质疑函的,质疑供应商应在质疑期内交邮,并承担邮寄费用。质疑供应商现场递交质疑函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向质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注明接收日期。
4.3.6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缺少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签章等内容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通知其在法定质疑期内补充、完善。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未按要求补充、完善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初步证据认为质疑供应商权益未受到损害的,可要求其提供属于潜在供应商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经营主体明显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不属于潜在供应商。
4.3.7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事项不予处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
(1)潜在供应商未提供依法获取采购文件证据材料,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
(2)供应商未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提供项目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对特定资格条件以外的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
(3)未提交响应文件,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
(4)未通过资格审查,对评审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
(5)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对符合性审查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
(6)未通过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提出质疑的;
(7)提出质疑时间已超出法定质疑期的;
(8)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质疑,再次提出质疑的;
(9)质疑函未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补充完善签署、盖章、联系方式、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10)质疑供应商未按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提供属于潜在供应商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据的;
(1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未共同提出质疑的;
(12)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4供应商投诉
4.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4.4.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4.4.3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4.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4.5.5投诉材料寄送相关信息详见《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投诉书使用财政部制定的投诉书范本,该范本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二、采购文件的构成、澄清、修改
5.采购文件的构成
5.1 采购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附件:
5.1.1竞争性磋商公告;
5.1.2供应商须知;
5.1.3采购需求;
5.1.4评审办法;
5.1.5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5.1.6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5.2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6. 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
6.1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6.2 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将同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依法应当公告的,将按规定公告,同时视情况延长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和响应文件开启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6.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的内容编制,又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无效。
三、提交响应文件
7. 采购文件的获取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售价。
8.磋商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采购人组织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磋商前答疑会的,潜在供应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磋商前答疑会。
9.磋商保证金
9.1列入财政部门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须按照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9.2未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9.3 提供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9.4 提供投标保证金且未中标的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9.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详见《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 响应文件的语言
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1. 响应文件的组成
11.1 资格文件:
11.1.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11.1.2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
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材料)扫描件,自然人投标的提供身份证明扫描件;
11.1.3联合协议(如果有);
11.1.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果有);
11.1.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1.1.6中小企业声明函。
11.2 商务技术文件:
11.2.1响应函;
11.2.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
11.2.3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
11.2.4符合性审查资料;
11.2.5评审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11.2.6商务技术偏离表;
11.2.7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11.3报价文件:
11.3.1报价单;
11.3.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3.3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书。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投标无效。
供应商应对响应文件中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供应商可事先在公开官网查询、核对相关证书和报告内容,确保响应文件资料准确无误。
12. 响应文件的编制(文件后缀为:jmbs)
12.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各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请按照采购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磋商小组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供应商的风险。
12.2供应商进行电子投标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12.3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
13.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
13.1响应文件按照采购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进行签署、盖章。★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13.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13.3采购文件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的要求适用于电子签名。
14. 响应文件的提交、补充、修改、撤回
14.1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14.2 在响应截止时间以后,不能补充、修改响应文件。
14.3 在提交“最后报价”后,供应商不能退出磋商。
14.4电子交易平台收到响应文件,将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响应文件。
14.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情况延长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以前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至新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15.备份响应文件(文件后缀为:bfbs)
15.1供应商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响应文件后,还可以在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响应文件1份,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强制或变相强制供应商提交备份响应文件。
15.2备份响应文件须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制作生成,并储存在U盘中。备份响应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加盖公章并注明采购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联合体参与的,包装物封面需注明联合体,并注明联合体成员各方的名称和联合协议中约定的牵头人的名称)。★不符合上述制作、存储、密封规定的备份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或者被拒绝接收。
15.3直接提交备份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于响应截止时间前在磋商文件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将备份响应文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响应文件。
15.4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先将备份响应文件按要求密封和标记,再进行邮政快递包装后邮寄。备份响应文件须按磋商文件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和地点送达;送达时间以签收人签收时间为准。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响应文件。邮寄过程中,电子备份响应文件发生泄露、遗失、损坏或延期送达等情况的,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5.5供应商仅提交备份响应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无效。
16.响应文件的无效处理
有采购文件第四部分4.2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无效:
17.响应文件有效期
17.1响应文件有效期为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少于采购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响应文件无效。
17.2响应文件合格投递后,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起,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有效。
17.3在原定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开启、资格审查与信用信息查询
18.响应文件开启
18.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响应文件开启,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启。
18.2响应文件开启时,电子交易平台按响应文件开启时间自动提取所有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按照平台提示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
18.3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供应商提供了备份响应文件的,以备份响应文件作为依据,否则视为响应文件撤回。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响应文件自动失效。
19、资格审查
19.1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19.2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与资格条件相应的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的,视为供应商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其响应文件无效。
19.3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19.4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再评审。
20、信用信息查询
20.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资格审查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供应商接受资格审查时的信用记录。
20.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现场查询的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将与采购文件一起存档。
20.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即: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0.4联合体信用信息查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五、评审
21. 磋商小组将根据采购文件和有关规定,履行评审工作职责,并按照评审方法及评分标准,全面衡量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响应情况。对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排出推荐成交的供应商的先后顺序,并按顺序提出授标建议。详见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审办法。
六、成交供应商确定
22. 确定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评审报告送交、采购结果确定和结果公告均在线完成。为进一步提升采购结果确定效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将评审报告在线送交采购人。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线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通知书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同时发出。注: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1名成交人。
23. 成交通知与成交结果公告
23.1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编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以纸质形式进行成交通知。
23.2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开标记录、资格审查情况、评审专家抽取规则、符合性审查情况、未成交情况说明、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评分汇总及明细。
23.3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七、合同授予
24. 合同主要条款详见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25. 合同的签订
25.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鼓励有条件的采购人视情缩减采购合同签订时限,提高采购效率,杜绝“冷、硬、横、推”等不当行为。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5.2成交供应商按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如成交供应商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
25.3如签订合同并生效后,供应商无故拒绝或延期,除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给予通报。
25.4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招标代理服务费、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等相关费用。
25.5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等内容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自动备案。
26. 履约保证金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平台-【金融服务】—【我的项目】—【已备案合同】以保函形式提供:1、供应商在合同列表选择需要投保的合同,点击<保函推荐>。2、在弹框里查看推荐的保函产品,供应商自行选择保函产品,点击<立即申请>。3、在弹框里填写保函申请信息。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中标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95763。
27.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详见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前台大厅选择金融服务 - 【保函保险服务】出具预付款保函,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中标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95763。
八、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
28. 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28.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8.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8.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28.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8.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29.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九、验收
30.验收
30.1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30.2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30.3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30.4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一、重要商务条款一览表
| ★1、合同履约期限(工期) | 合同签订后120个自然日内完工(含节假日),并采购人通过验收。逾期每日按合同金额的0.1%支付采购人违约金。 |
| ★2、服务地点 | 施工图中所有地点。 |
| ★3、履约保证金 | 1)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金额的1%; 2)履约保证金形式:银行汇票(电汇)、银行保函、保险保单或支票(仅限于使用宁波大市区范围内的银行开具的支票)等形式; 3)担保收件人:采购人; 4)履约保证金的退取: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履约情况扣除相应违约金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但如成交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
| ★4、付款方式 | 1)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人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 2)工程初验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扣除未确定的暂定金额、暂列金额、甲供材料费用)的50%; 3)工程竣工验收(终验)合格后,并通过工程量审计和财务审计后,付清尾款。 注:①本项目由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牵头采购,成交人需与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卫生院签订合同,费用由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卫生院直接支付给成交人;②具体条款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
| 5、质量保修期 | 1)质量保修期不少于2年。质量保修期从采购人批准的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2)质量保修期内供应商须免费负责修理和替换任何由于改造、配件自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 |
| 6、免费维修的响应期限 | 在质量保修期内,一旦发生质量问题,供应商保证在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作出响应,2小时内到现场进行维修、更换,费用由供应商负责。如供应商在接到通知的2小时内没有答复或处理问题,则视为供应商承认质量问题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质量保修期间的一切质量问题,更换部件及工程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全部由供应商自行负责,更换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
| ★7、其他说明 | 1)本招标所提的要求仅为主要要求,不应作为完整的详细的要求; 2)供应商应负责保护采购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一切由于文字、商标和技术专利侵权引起的法律裁决、诉讼及其费用均与采购人无关。 |
二、工程概况
1、本工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卫生院。
2、主要工程内容:改造、维修,提升医院整体形象等。
三、技术要求
1、按照国家及地方颁发的现行相关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组织实施本项目工程的施工。
成交人必须在施工前对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和该项目的施工标的进行相关的人身和财产保险投保。
2、其他技术要求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图纸(另册)。
四、其他要求
1、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
(1)供应商须负责完成本项目涉及的整体规划、安装调试、服务实施等相关工作,须详细确认和理解用户原有情况、本次项目的建设目标和服务要求,并严格根据用户方项目进度安排完成实施工作,如有偏差由供应商负责。
(2)成交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施工工程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成交人应对由于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完全责任。
(3)成交人须保证所配置的产品有合法的使用权,并有相应的使用许可证。
(4)成交人需对整体项目方案的可行性负责,根据用户要求完成本项目的所有实施工作,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全部技术问题。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无法实施或者缺少相关设备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情况应免费提供相关设备与配件。
(5)以上所有与(多次)安装、迁移、调试和验收相关的费用均需计入投标总价。
2、作业要求
(1)安全生产要求:成交人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非采购人原因的安全事故由成交人全权负责。
(2)文明施工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工序衔接交叉合理,交接责任明确,施工场地整洁、卫生、道路畅通,有必要的围护和遮挡措施等。
(3)成交人必须为全体作业员工购买社会和人身意外保险、公众责任保险费等其他保险,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不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如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公众安全事故(含交通事故),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4)材料须向采购人提供环保检测报告(如甲醛释放量≤0.08mg/m³);
(5)隐蔽工程需经采购人阶段性验收。
(6)提供全套施工图纸及竣工图纸(含电子版)。
(7)施工期间每日清理建筑垃圾,确保现场整洁。
(8)施工方需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专职安全员。
(9)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施工区域设置隔离警示。
(10)严格遵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11)禁止使用明火作业,确保医疗设备正常运行。
3、施工要求
在项目实施中须达到的施工要求国家标准如下: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注:如标准有更新,以最新文件为准。本项目按照国家及地方颁发的现行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组织实施本项目工程的施工。
五、投标要求
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业绩、履约能力和政策加分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服务团队的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和人员管理方案(包括人员层级管理以及组织架构、考核方案、人员管理规范等内容),提供完善的整体方案:【包括施工现场布置方案、组织方案(组织管理结构、现场布置、管理运作流程等内容)。质量保证、进度安排及保障等措施。现场管理措施。服务保障体系、施工质量检测鉴定、技术操作规程等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安排、技术和组织管理措施等内容。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和布置等内容。应急处理方案。】,重难点分析及相应解决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包括服务的便捷性情况(响应时间及到达现场的时间),质保期方案、售后服务优惠承诺、售后服务保障】。
第四部分 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 评分内容 | 分值 | 备注 |
| 技术商务分 90分 | 1、业绩(0.5分) | 自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供应商具有类似房建工程施工且经验收合格的业绩,每具有一个得0.5分。本项最高得0.5分。 注:响应文件中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未提供的不得分。 | 0.5 | 客观评审 |
| 2、服务团队(14.5分) | (1)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2分。 注:响应文件中须同时提供证书复印件和距开标日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 2 | 客观评审 |
| (2)根据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团队成员(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外)的资质、经验水平、服务能力进行综合评议,满分5分。 ①团队成员的资质高、经验水平丰富、服务能力强的得5分; ②团队成员的资质较好、经验水平较丰富、服务能力较强的得4分; ③团队成员的资质、经验基本符合项目要求,服务能力一般的得3分; ④团队成员的资质一般、经验一般、服务能力一般的得2分; ⑤团队成员的较差,不满足项目需求的得1分; ⑥无相关内容不得分。 注:响应文件中须同时提供证书复印件和距开标日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 5 | 主观评审 |
| (3)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人员架构方案:人员层级管理以及组织架构等内容进行评议。 ①方案完全适应本项目,内容详尽可行且合理的得4分; ②方案基本适应本项目,内容简单基本可行且基本合理的得3分; ④方案部分适应本项目,内容存在明显缺漏,可行性和合理性一般,需大幅调整才能满足项目基本需求的得2分; ⑤方案欠适应本项目,内容欠完整欠可行且欠合理的得1分; ⑥无相关内容不得分。 | 4 | 主观评审 |
| (4)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人员管理方案:人员考核方案、人员管理规范等内容进行评议。 ①方案完全适应本项目,内容详尽可行且合理的得3.5分; ②方案基本适应本项目,内容简单基本可行且基本合理的得2分; ③方案欠适应本项目,内容欠完整欠可行且欠合理的得1分; ④无相关内容不得分。 | 3.5 | 主观评审 |
| 3、整体方案(60分) | (1)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施工现场布置方案(包含但不仅限于方案详实情况;施工设备、原材料堆放情况;安全警示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通道、消防设施配备情况等)进行评议: ①方案完全适应本项目,内容详尽可行且合理的得5分; ②方案较适应本项目,内容较详尽可行且较合理的得4分; ③方案基本适应本项目,内容简单基本可行且基本合理的得3分; ④方案部分适应本项目,内容存在明显缺漏,可行性和合理性一般,需大幅调整才能满足项目基本需求的得2分; ⑤方案欠适应本项目,内容欠完整欠可行且欠合理的得1分; ⑥无相关内容不得分。 | 5 | 主观评审 |
| (2)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组织方案(组织管理结构、现场布置、管理运作流程等内容)进行评议。 ①组织方案完全适应本项目,内容详尽可行且合理的得5分; ②组织方案较适应本项目,内容较详尽可行且较合理的得4分; ③组织方案基本适应本项目,内容简单基本可行且基本合理的得3分; ④组织方案部分适应本项目,内容存在明显缺漏,可行性和合理性一般,需大幅调整才能满足项目基本需求的得2分; ⑤组织方案欠适应本项目,内容欠完整欠可行且欠合理的得1分; ⑥无相关内容不得分。 | 5 | 主观评审 |
| (3)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质量保证、进度安排及保障等措施进行评议。 ①措施完全适应本项目,内容详尽可行且合理的得5分; ②措施较适应本项目,内容较详尽可行且较合理的得4分; ③措施基本适应本项目,内容简单基本可行且基本合理的得3分; ④措施部分适应本项目,内容存在明显缺漏,可行性和合理性一般,需大幅调整才能满足项目基本需求的得2分; ⑤措施欠适应本项目,内容欠完整欠可行且欠合理的得1分; ⑥无相关内容不得分。 | 5 | 主观评审 |
| (4)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工作内容和特点(医疗机构),能否根据行业标准,采取有效的施工保护措施,保证医疗机构工作不受消极影响或伤害的情况进行评议。 ①措施完全适应本项目,内容详尽可行且合理的得5分; ②措施较适应本项目,内容较详尽可行且较合理的得4分; ③措施基本适应本项目,内容简单基本可行且基本合理的得3分; ④措施部分适应本项目,内容存在明显缺漏,可行性和合理性一般,需大幅调整才能满足项目基本需求的得2分; ⑤措施欠适应本项目,内容欠完整欠可行且欠合理的得1分; ⑥无相关内容不得分。 | 5 | 主观评审 |
| (5)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房屋建筑与装饰改造、现场管理等措施(体现出对本项目各方面有充分了解和有价值的实施措施)进行评议。 ①措施完全适应本项目,内容详尽可行且合理的得5分; ②措施较适应本项目,内容较详尽可行且较合理的得4分; ③措施基本适应本项目,内容简单基本可行且基本合理的得3分; ④措施部分适应本项目,内容存在明显缺漏,可行性和合理性一般,需大幅调整才能满足项目基本需求的得2分; ⑤措施欠适应本项目,内容欠完整欠可行且欠合理的得1分; ⑥无相关内容不得分。 | 5 | 主观评审 |
| (6)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电气改造、现场管理等措施(体现出对本项目各方面有充分了解和有价值的实施措施)进行评议。 ①措施完全适应本项目,内容详尽可行且合理的得5分; ②措施较适应本项目,内容较详尽可行且较合理的得4分; ③措施基本适应本项目,内容简单基本可行且基本合理的得3分; ④措施部分适应本项目,内容存在明显缺漏,可行性和合理性一般,需大幅调整才能满足项目基本需求的得2分; ⑤措施欠适应本项目,内容欠完整欠可行且欠合理的得1分; ⑥无相关内容不得分。 | 5 | 主观评审 |
| (7)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给排水改造、现场管理等措施(体现出对本项目各方面有充分了解和有价值的实施措施)进行评议。 ①措施完全适应本项目,内容详尽可行且合理的得5分; ②措施较适应本项目,内容较详尽可行且较合理的得4分; ③措施基本适应本项目,内容简单基本可行且基本合理的得3分; ④措施部分适应本项目,内容存在明显缺漏,可行性和合理性一般,需大幅调整才能满足项目基本需求的得2分; ⑤措施欠适应本项目,内容欠完整欠可行且欠合理的得1分; ⑥无相关内容不得分。 | 5 | 主观评审 |
| (8)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弱电改造、现场管理等措施(体现出对本项目各方面有充分了解和有价值的实施措施)进行评议。 ①措施完全适应本项目,内容详尽可行且合理的得5分; ②措施较适应本项目,内容较详尽可行且较合理的得4分; ③措施基本适应本项目,内容简单基本可行且基本合理的得3分; ④措施部分适应本项目,内容存在明显缺漏,可行性和合理性一般,需大幅调整才能满足项目基本需求的得2分; ⑤措施欠适应本项目,内容欠完整欠可行且欠合理的得1分; ⑥无相关内容不得分。 | 5 | 主观评审 |
| (9)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服务保障体系、施工质量检测鉴定、技术操作规程等措施内容进行评议。 ①措施完全适应本项目,内容详尽可行且合理的得5分; ②措施较适应本项目,内容较详尽可行且较合理的得4分; ③措施基本适应本项目,内容简单基本可行且基本合理的得3分; ④措施部分适应本项目,内容存在明显缺漏,可行性和合理性一般,需大幅调整才能满足项目基本需求的得2分; ⑤措施欠适应本项目,内容欠完整欠可行且欠合理的得1分; ⑥无相关内容不得分。 | 5 | 主观评审 |
| (10)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安排、技术和组织管理措施等内容进行评议。 ①措施完全适应本项目,内容详尽可行且合理的得5分; ②措施较适应本项目,内容较详尽可行且较合理的得4分; ③措施基本适应本项目,内容简单基本可行且基本合理的得3分; ④措施部分适应本项目,内容存在明显缺漏,可行性和合理性一般,需大幅调整才能满足项目基本需求的得2分; ⑤措施欠适应本项目,内容欠完整欠可行且欠合理的得1分; ⑥无相关内容不得分。 | 5 | 主观评审 |
| (11)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和布置等内容进行评议。 ①设备投入符合项目特征、种类齐全,布置方案完善且合理可行的得5分; ②设备投入较符合项目特征、种类较齐全,布置方案较完善且较合理可行的得4分; ③设备投入基本符合项目特征、种类稍齐全,布置方案稍完善且稍合理可行的得3分; ④设备投入仅部分契合项目特征,种类存在较多缺失,布置方案存在明显缺陷,整体可行性和合理性较差,需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与补充才能初步满足项目基本要求的得2分; ⑤设备投入欠符合项目特征、种类欠齐全,布置方案欠完善且欠合理可行的得1分; ⑥无相关内容不得分。 | 5 | 主观评审 |
| (12)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应急处理方案进行评议。 ①方案完全适应本项目,内容详尽可行且合理的得5分; ②方案较适应本项目,内容较详尽可行且较合理的得4分; ③方案基本适应本项目,内容简单基本可行且基本合理的得3分; ④方案部分适应本项目,内容存在明显缺漏,可行性和合理性一般,需大幅调整才能满足项目基本需求的得2分; ⑤方案欠适应本项目,内容欠完整欠可行且欠合理的得1分; ⑥无相关内容不得分。 | 5 | 主观评审 |
| 4、重难点分析及相应解决方案(10分) | (1)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难点、重点问题的调查剖析、预测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评议。 ①方案完全适应本项目,内容详尽可行且合理的得5分; ②方案较适应本项目,内容较详尽可行且较合理的得4分; ③方案基本适应本项目,内容简单基本可行且基本合理的得3分; ④方案部分适应本项目,内容存在明显缺漏,可行性和合理性一般,需大幅调整才能满足项目基本需求的得2分; ⑤方案欠适应本项目,内容欠完整欠可行且欠合理的得1分; ⑥无相关内容不得分。 | 5 | 主观评审 |
| (2)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难点、重点问题的克服解决措施建议、具体实施安排和实施方式方法等情况进行评议。 ①方案完全适应本项目,内容详尽可行且合理的得5分; ②方案较适应本项目,内容较详尽可行且较合理的得4分; ③方案基本适应本项目,内容简单基本可行且基本合理的得3分; ④方案部分适应本项目,内容存在明显缺漏,可行性和合理性一般,需大幅调整才能满足项目基本需求的得2分; ⑤方案欠适应本项目,内容欠完整欠可行且欠合理的得1分; ⑥无相关内容不得分。 | 5 | 主观评审 |
| 5、售后服务方案(5分) | (1)根据各供应商的质量保修期方案、售后服务优惠承诺、售后服务保障进行评议。 ①方案完全适应本项目,内容详尽可行且合理的得5分; ②方案较适应本项目,内容较详尽可行且较合理的得4分; ③方案基本适应本项目,内容简单基本可行且基本合理的得3分; ④方案部分适应本项目,内容存在明显缺漏,可行性和合理性一般,需大幅调整才能满足项目基本需求的得2分; ⑤方案欠适应本项目,内容欠完整欠可行且欠合理的得1分; ⑥无相关内容不得分。 | 5 | 主观评审 |
| 价格分 10分 | 基准价=所有有效投标中的参与评审的价格最低的报价 参与评审的价格=投标报价 基准价得10分。 参与评审的价格最低的供应商得满分10分,其余供应商得分为: 报价得分=(基准价/参与评审的价格)×10%×100 注:投标报价是指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最后报价。 | 10 | 客观评审 |
| 满分100分 | 100 | |
备注:1)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商务技术文件部分)时,建议按此目录(序号和内容)提供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2)评委在上表设定的分值范围内打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平均分值计算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点。
一、评审方法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二、评审标准
2. 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三、评审程序
3.1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无效。
3.2 磋商。磋商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本采购文件的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价和比较,主要就资信、服务方案内容、服务承诺等磋商小组认为与本次采购有关的因素与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逐一进行磋商。如磋商小组认定磋商文件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无需进行变动且供应商应答明确,则以书面形式(政采云系统发出磋商响应函或邮件形式等)通知所有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视作与供应商进行磋商。
3.2.1 供应商逐家回答磋商小组的提问;逐家磋商一次为一个轮次,磋商轮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3.2.2 供应商应按磋商小组通知的时间在线或以邮件回复做出承诺或回复,承诺或回复的内容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部分。
3.2.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号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中的“※”号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
3.3最后报价
3.3.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3.3.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3.3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如供应商未按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退出磋商。
3.4 综合评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3.5汇总商务技术得分。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商务技术得分情况。磋商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磋商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的,由磋商小组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磋商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人员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评审人员的评审、修改记录应保留原件,随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存档。
3.6报价评审。
3.6.1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修正原则):
3.6.1.1响应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为准;
3.6.1.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6.1.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6.1.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6.1.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3.6.1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3.6.2响应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最后报价的,响应文件无效。
3.6.3最后报价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无效。
3.4.4异常低价审查:
3.4.4.1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的,即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
(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4.4.2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标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3.6.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7排序与推荐。评审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3.8编写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四、评审中的其他事项
4.1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磋商小组和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供应商提交使用电子签名的相关数据电文或通过平台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给予供应商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供应商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2响应文件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无效:
4.2.1供应商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资格文件的,视为供应商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4.2.2响应文件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2.3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
4.2.4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4.2.5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少于采购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的;
4.2.6响应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最后报价的;
4.2.7最后报价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2.8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后,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4.2.9供应商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
4.2.10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响应的;
4.2.11供应商有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情形的;
4.2.12 参与同一个采购包(标段)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合理解释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2)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投标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3处(含)以上错误一致的;
(4)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
(5)不同供应商在相同Internet主机分配地址(相同IP地址)获取招标文件或网上投标的。
4.2.13供应商仅提交备份响应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响应文件的,投标无效。
4.2.14 响应文件不满足采购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4.2.15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本市的)及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市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5.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5.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3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5.4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6.重新开展采购。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6.1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6.2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6.3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6.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6.5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成交无效的,依照6.1-6.4规定处理。
五、磋商小组的组成
1.磋商小组的组成。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2.磋商小组的组成人员的回避。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磋商小组的组成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2.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2.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4参与过采购项目进口产品论证。
2.5通过随机抽到本单位的评审专家,采购人已经指定了采购人代表,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采购人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评审专家情形除外。
2.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六、磋商小组的职责
1.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1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1.2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1.3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1.4磋商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1.5确定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并确定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
1.6根据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综合评分;
1.7编制评审报告,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人;
1.8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1.9法律、法规、规章、磋商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2.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2.1确定参与本项目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2.2接受供应商提出的“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3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2.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2.5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2.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2.7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
磋商小组成员有2.1-2.5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五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参考住房城乡建设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海曙区古林镇卫生院外立面改造工程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海曙区古林镇卫生院外立面改造工程
6.工程承包范围:
本项目为(海曙区古林镇卫生院外立面改造工程)项目,详见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采购文件要求。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合同签订后120个自然日内完工(含节假日),并甲方通过验收。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2)响应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政府采购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宁波市海曙区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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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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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及格式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专用条款
以下为招标人提出的涉及供应商的主要条款,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承诺是否同意。(以下称宁波市海曙区南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发包人,称成交人为承包人)
本工程的通用合同条款,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投标报价资料、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保险合同、本项目内全过程管理、跟踪审计等相关合同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
1.1.2.5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浙江省、宁波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有冲突,按就高原则处理)。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浙江省、宁波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有矛盾或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更严格的为准)。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优先适用专用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5日内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4套(包括承包人制作竣工图资料的图纸),另外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各专业工程。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加工图、大样图、协调配合图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在工程开工前7天,其他文件在相应专项工程或部位施工前7天;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六套;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保存至少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全过程管理单位驻项目办公所在地;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区域划分图纸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无。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与发包人无涉。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的工程量均应按实调整:
(a)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或数量有误;
(b)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项目或数量增减;
(c)经发包人确认的签证;
(d)发包人提供的暂定工程量部分。
(2)暂定工程量、变更的工程量应根据设计图纸及其变更联系单,按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确定,并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确认。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履行发包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签发(或会签)各项工程联系单,对承包人、监理人有监督、协调的权利。工程价款洽商、索赔事项的处理、合同的变更等事项,由发包人代表在监理人(全过程管理单位)的配合下完成,但最终需经发包人同意。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已经使施工现场初步具备施工条件(除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由承包人实施的项目外),后续工作及遗留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发包人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施工用水、电由发包人在开工前五天接至工地,承包人负责将水电线路接至施工所需的地点,相关材料及人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移交的水电线路及设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电讯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提供设备材料堆放场地、办公场所及住宿场所。
发包人仅提供通往指定区域的道路。场地内临时道路及出入通道的修建及养护由承包人负责,工程完工前承包人应对因施工造成的原有道路、排水等设施的损坏进行修缮,恢复原有使用功能,并包括到养护、道路部门或周边道路施工单位办理所有相关手续。施工中应保证现有道路的正常通行。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满足竣工验收要求。
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一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4套,竣工资料4套,电子光盘1套,并按《建设工程档案资料规范》相关规范等规定整理相关工程资料。如因资料不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而产生的资料整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4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在具备竣工验收合格条件后1个月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包括纸质及电子资料。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竣工图的编制规定:
a、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竣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后提交发包人;
b、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后交发包人;
c、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于作为竣工图,应由承包人组织重新绘制竣工图并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后提交发包人,并由承包人承担制作竣工图的相应费用。
3.2 项目经理
3.2.1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及其执业行为应遵守通用条款约定,违反约定的,按本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项目经理不得违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对项目经理的管理规定。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以及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或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向发包人进行提供。
(2)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履行承包人的职权,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以及工程造价控制负责,所有上报给发包人的文件均需项目经理签字。
(3)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损失及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4)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24天,且重要工程例会及验收环节等必须由项目经理参加。如果项目经理到岗时间达不到要求的,根据实际到岗时间与约定到岗时间的差额,每差1天(不到一天按一天计算),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违约金从投标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有特殊情况少于上述时间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对项目经理未按约定到岗的违约处理,应根据监理人对项目经理的考勤结果进行。
(5)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1000元/次,违约金从投标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发包人对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处理,应根据监理人对项目经理的考勤结果进行。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10000元/次,违约金从投标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且有权拒绝接受其擅自更换的项目经理。发包人书面拒绝后承包人仍然擅自更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损失及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可以一次性扣除承包人投标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损失及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应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提交与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的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管理人员。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可以一次性扣除承包人投标附录中承诺中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损失及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安全员、施工员每月在施工管理现场不得少于24天,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管理现场不得少于24天,有特殊情况少于上述时间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800元/人/次,违约金从投标附录中承诺中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且有权拒绝接受其擅自更换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违约500元/人/次,违约金从投标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发包人书面拒绝后承包人仍然擅自更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损失及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金额的1%;履约保证金形式:银行汇票(电汇)、银行保函、保险保单或支票(仅限于使用宁波大市区范围内的银行开具的支票)等形式;担保收件人:发包人;履约保证金的退取: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履约情况扣除相应违约金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但如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人的权利。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涉及费用、工期、图纸更改等工程变更指令和付款、暂停工程施工指令的下达权需取得发包人同意方可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4.4 商定或确定
当合同当事人对需要商定或确定的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作出公正确定,应在合同当事人会商之日起7 天内提供书面确定意见。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在项目实施中须达到的施工要求国家标准如下: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注:如标准有更新,以最新文件为准。本项目按照国家及地方颁发的现行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组织实施本项目工程的施工。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小时。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合格。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6.1.5文明施工应按《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文件要求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工程进度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等。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订: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时间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在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获得开工所需的各项行政审批和许可手续。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在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签订材料、工程设备、周转材料等的采购合同,确定劳动力、材料、机械的进场安排。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通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不得晚于在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投标附录”承诺确定,为1000元/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根据“投标附录”承诺确定,为合同金额的 3%,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地勘资料未涉及的地下管道、地雷、岩层等,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材料与设备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承担。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各项情形发生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合同变更。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暂估价、暂定价;
7)现场签证;
8)不可抗力;
9)误期赔偿;
10)施工索赔;
11)暂列金额;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10.4.1.1 关于变更单价的约定:
(1)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单价(若有二个及以上类似项目且单价不一致的,参照单价较低的类似项目单价)按以下原则计算确定: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3)当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工程量出现偏差时,该部分单价可选 B (A/ B)方式调整:
A.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或工料单价)应予调整;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或工料单价)应予调整。
B.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应予调整。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浮动率=(成交价/招标控制价-1)*100%,成交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指剔除了暂估价、暂列金、其他不可竞争费用后的价格。
(5)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通过市场询查等方式取得有合理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6)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按本条款(1)—(5)及计价依据、规则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格。
计价依据、规则:1、工程量:根据宁波赢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设计的《海曙区古林镇卫生院外立面改造工程》。2、信息价根据《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26年第1期计取,没有的信息价按《浙江造价信息》2026年第1期及市场询价,以上信息价均无的材料采用市场价,以上材料价均为除税价;人工价格根据按《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26年第1期市区信息价。3、(1)装修工程企业管理费、利润按单独装饰工程中值计取;施工组织措施费按单独装饰工程中值计取,其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市区工程计取,标化工地增加费、优质项目增加费及提前竣工增加费不计取。(2)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利润按水、电、暖通、消防、智能、自控及通信安装工程中值计取;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费率按水、电、暖通、消防、智能、自控及通信安装工程中值计取,其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市区工程计取,标化工地增加费、优质项目增加费及提前竣工增加费不计取。(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按市建管(2024)12号文件规定1.26%计取。(4)规费:根据《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浙建建﹝2018﹞61号)文件,规费按标准费率的30%计取,当遇政策性文件发生变化时,可予以调整。税金:浙建建发(2019) 92 号规定9%计入。
编制原则及办法
1、编制方法:采用综合单价法编制。计税方法:增值税一般计税法。
2、工程量: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现场勘查结合计算规则计算。
3、人工信息价(含机上人工):《浙江造价信息》2026年第1期市区信息价。
4、材料价格选用先后顺序(含机械燃料动力费):按《浙江造价信息》2026年第1期计取,宁波市缺项的按同期《浙江造价信息》信息价计取,以上信息价均无的材料采用市场价,以上材料价均为除税价。
10.4.1.2 关于变更措施项目费的约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数量、内容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费。其中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根据第10.4.1.1 目约定的原则计算单价并提出措施费;采用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根据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和金额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措施项目和金额计算,按项部分结算不做调整。
(1)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2)原措施费没有的措施项目,承包人根据实际措施项目内容、规定的工程取费类别、现行计价依据并按中标浮动率浮动后提出措施费。浮动率=(成交价/招标控制价—1)*100%,成交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指剔除了暂估价、暂定价、暂列金额后的价格。
10.4.1.3 关于其他项目费变更的约定: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项目、工作,或者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事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向发包人提出费用或责任事件确认的书面资料,办理现场签证。现场签证作为其中结算、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在现场签证时涉及工程量、价、费等内容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由具备工程计价资格的人员核对,并详细、明确签署相应意见,否则视为认同承包人提出的内容及金额。总承包服务费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
(3)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所发生的数量计算。
(4)暂列金额在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等金额后,如有余额,归还发包人。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由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使用指令。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施工期间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变化不予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采用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价格形式,即:单价合同。其中:
1.本项目工程量均按实结算。
2.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后掌握的实际情况结合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项目进行报价,若施工方式与工程量清单描述的项目特征及作法存在差异则均按实际情况重新组价调整(组价方式见合同10.4.1款内容)。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的70%。
12.3 计量
关于工程量计算原则约定:按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关于计量周期及本合同计量方式和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关于付款的约定:1)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
2)工程初验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扣除未确定的暂定金额、暂列金额、甲供材料费用)的50%;
3)工程竣工验收(终验)合格后,并通过工程量审计和财务审计后,付清尾款。
注:具体条款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承包人应在每次付款之前,提出付款申请并向发包人提供等额税务发票,如承包人逾期提供付款申请或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发包人税务要求或付款申请内容不实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或相应迟延支付工程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利息。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移交工程的,除承担自应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本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标准的5倍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移交工程的违约金。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按通用条款执行。
交工前,承包人应自行清运、清理完毕发包人提供的场地范围内的所有机械、建筑垃圾等所有发包人认为应该清理、清运的物品,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以发包人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理场地范围内的所有机械、建筑垃圾等物品,相应的储藏费、场地租赁费、清运费等均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款中扣除。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其完整的结算资料4份。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或者结算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但应当出具书面的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书面意见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或结算资料,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从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或结算资料起计算。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与审计
14.2.1 竣工结算审核
(1)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其结算资料后56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12天未提出异议或者未出具结算报告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逾期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发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内容,应在收到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第(2)项约定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核结果。
(4)关于承包人收款账户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4.2.2 审计
(1)发包人应在完成竣工结算审批后21天内向审计部门提交符合审计要求的资料。
(2)承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提交3份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但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书面意见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21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并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
(2)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14天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质保金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本合同缺陷责任期为2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施工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使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发包人有权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施工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缺陷责任期为1年。
15.3 质量保证金
(1)承包人提供的质量保证担保形式为质量保证金保函。
① 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的,承包人最迟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7日将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质量保证金保函》格式的银行保函一份。
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承包人最迟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前14天向发包人提交延长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顺延原保函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
② 采用质量保证金的,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在合同尾款中一次性扣留。
(2)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时间或质量保证金扣留期限与第15.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保持一致。
(3)质量保证金额度为工程结算价款的/。
(4)承包人与质量保证担保有关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继续提供质量保证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保修期从发包人批准的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在合同保修期间,对承包人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应负责无偿修补,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须予以赔偿。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的约定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为2小时内(含2小时)。
16. 违约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按通用条款确定。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工期违约赔偿限额:合同金额的3%,该金额不足以弥补发包人实际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追偿;工期延误在60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就未完工程另行发包,如发包人解除合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同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质量未达到投标承诺的违约金:合同金额的1.5%,同时承包人应当对不合格工程予以修复或整改,承担修复或整改费用;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工期延误的,还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3)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要求项目经理和其它人员每月到位24天及以上)违约金限额:合同金额的1%,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承包人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及施工管理人员的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4)未履行主要机械设备到场承诺的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0.5%/次,该金额不足以弥补发包人实际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追偿。
(5)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承诺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0.5%/次,该金额不足以弥补发包人实际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追偿。
(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承包人违法分包或转包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不能按期提交或不能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或结算资料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500元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款中扣除,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发包人实际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追偿。
16.2.3 关于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约定:产生的费用未超过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限额的,由承包人承担;产生的费用超出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限额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火灾、洪水、罢工、政府征用、政府禁止令等。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除第三者责任险和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承包人应当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 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人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选择3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协议书附件:
安全生产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甲方):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乙方):
为在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做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双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2、乙方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确保施工期间文物安全。
(2)坚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置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置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的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规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3、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文物损失,甲方将按照国家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乙方责任。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质量保证金)。
承包人在投标(或报价)文件中承诺的质量保修期长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应规定的,以承包人在投标(或报价)文件中的承诺为准。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5.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或经历两次(含两次)以上维修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在保修期内,若因工程质量缺陷或承包人维修不及时以及维修过程中给发包人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发包人或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如第三方向发包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直接向第三方支付相应索赔费用或经通知承包人后,先行向第三方赔付,然后向承包人追偿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廉政合同
发包人名称(甲方):
承包人名称(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甲乙两方的约定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包括省、市)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海曙区古林镇卫生院外立面改造工程 合同》规定,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另有规定者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各方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四)有对本方人员开展廉政告知、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义务。应加强本方人员廉政监督,建立健全廉政制度,认真查处本方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
(五)发现一方在业务活动中有不廉洁行为时,有及时提醒对方并监督其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或收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娱乐等活动。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和馈赠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不得以任何名义在甲方报销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娱乐等活动。
(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或暗示建设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本合同作为《海曙区古林镇卫生院外立面改造工程合同》的附件,与《海曙区古林镇卫生院外立面改造工程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一份,送交各方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第六部分 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资格文件部分
目录
(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页码)
(2)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页码)
(3)联合协议(如果有)………………………………………………………(页码)
(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页码)
(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页码)
(6) 中小企业声明函……………………………………………………………(页码)
一、 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编号)】政府采购活动,郑重承诺: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即: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不存在以下情况: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二、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材料)扫描件,自然人投标的提供身份证明扫描件。
三、联合协议(如果有)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提供联合协议(附件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或者供应商不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则不需要提供>
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根据竞争性磋商公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选择提供相应的材料;未要求的,无需提供)
A.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工程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承建的,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B.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提供联合协议(附件2)和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竞争性磋商公告载明的比例;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承建的,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联合协议。
C.要求合同分包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附件3)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竞争性磋商公告载明的比例;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承建,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五、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根据竞争性磋商公告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未要求的,无需提供)
六、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采购人)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标的名称:海曙区古林镇卫生院外立面改造),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建筑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注:1、填写要求: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②《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指引,逐一填写,不得缺漏。
2、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3、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 划分标准: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采购人)_单位的_(项目名称)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 期:
商务技术文件部分
目录
(1)响应函……………………………………………………………………………(页码)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页码)
(3)分包意向协议………………………………………………………………………(页码)
(4)符合性审查资料……………………………………………………………………(页码)
(5)评审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页码)(6)商务技术偏离表……………………………………………………………………(页码)
(7)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页码)
一、响应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加你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编号)】采购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提交响应文件及报价。为此:
1、我方承诺响应文件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天(不少于90天),本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我方的响应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2.1资格文件;
2.2 商务技术文件;
2.3报价文件。
3、我方承诺除商务技术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承诺对响应文件中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积极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响应文件中的资料。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5.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5.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5.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其他补充说明: 。
7、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邮编:
投标联系人姓名: 电话: 传真: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投标附录
|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投标承诺 |
| 1 | 项目负责人 | 3.2.1 | 姓名: | |
| 2 | 误期违约金额 | 7.5.2 | 1000 元/天 | |
| 3 | 误期赔偿费限额 | 7.5.2 | 合同金额的3% | |
| 4 | 施工总工期 | / | 合同签订后120个自然日内完工(含节假日),并采购人通过验收。 | |
| 5 | 质量标准 | / | 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 | |
| 6 | 未达到工程质量验收一次性合格标准违约金 | 16.2.2 | 合同金额的1.5% | |
| 7 | 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 | 16.2.2 | 合同金额的1% | |
| 8 | 未履行主要机械设备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 | 16.2.2 | 合同价款的0.5%/次 | |
| 9 | 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承诺违约金限额 | 16.2.2 | 合同金额的0.5%/次 | |
| 10 | 是否同意招标文件其他内容 | | 同意招标文件其他内容 | |
| 12 | 是否同意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 | | 同意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 | |
| 备注:“投标承诺”一列,供应商必须承诺“同意”; 供应商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上述扣款中发生履约担保支付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或在进度款中扣除不足部分金额。 |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适用于非联合体响应)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手机: ),以我方名义处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编号)】政府采购响应的一切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特此告知。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适用于联合体响应)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手机: ),以我方名义处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编号)】政府采购响应的一切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特此告知。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的身份证明(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人代表供应商参加响应)
身份证件扫描件: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三、分包意向协议
<成交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附件3);采购人不同意分包或者供应商成交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则不需要提供。>
四、符合性审查资料
| 序号 | 实质性要求 | 需要提供的符合性审查资料 | 响应文件中的 页码位置 |
| 1 | 响应文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 需要使用电子签名或者签字盖章的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 见响应文件 第 页 |
| 2 | 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不少于采购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 | 响应函 | 见响应文件第 页 |
| 3 | 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采购文件其他实质性要求相应的材料(“★”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采购文件无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无需提供) | 见响应文件第 页 |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五、评审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按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审办法前附表中“响应文件中评审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目录”提供资料。)
六、商务技术偏离表
| 序号 | 采购文件章节及具体内容 | 响应文件章节及具体内容 | 偏离说明 |
| 1 | | | |
| 2 | | | |
| …… | | | |
供应商保证:除商务技术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供应商响应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七、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响应你单位项目招标要求参加投标。在这次投标过程中和中标后,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郑重承诺:
一、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赠送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回扣以及中介费、介绍费、咨询费等好处费;
二、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报销应由你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为项目有关人员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等提供好处;
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你单位有权立即取消我单位投标、中标或在建项目的建设资格,有权拒绝我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进入你单位进行项目建设或其他经营活动,并通报市财政局。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报价文件部分
目录
(1)报价单…………………………………………………………………………(页码)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页码)
(3)报价情况说明(如供应商报价低于项目预算 50%的,应当提交本文档,详细阐述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具体原因)…………………………………………………(页码)
(4)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书………………………………………………………(页码)
一、报价单(初次报价)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按你方采购文件要求,我们,本响应文件签字方,谨此向你方发出要约如下:如你方接受本投标,我方承诺按照如下报价单的价格完成(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编号)】的实施。
报价单(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注:
1、供应商需按本表格式填写,否则视为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响应文件无效。
2、有关本项目实施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计入报价。采购人将以合同形式有偿取得货物或服务,不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出现“0元”“免费赠送”等形式的无偿报价,否则视为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响应文件无效;采购内容未包含在《报价单》名称栏中,供应商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为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响应文件无效。
3、特别提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等予以公示。
4、符合采购文件中列明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请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注: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注:按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编制(另册)
报价情况说明(如供应商报价低于项目预算50%的,应当提交本文档,详细阐述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具体原因)
四、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书
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书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本单位在此承诺:如在本项目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向贵公司按招标文件约定支付代理服务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代理服务费计算方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前附表,具体金额将在中标结果公告网页上明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若不明确的,可与代理机构联系确认具体金额。
附件1: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 (供应商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在参加你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项目编号:(采购编号)】投标活动中作如下说明:我方所使用的“XX专用章”与法定名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使用“XX专用章”的行为予以完全承认,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说明。
供应商(法定名称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
供应商法定名称章(印模) 供应商“XX专用章”(印模)
附件2:联合协议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或者供应商不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则不需要提供)
(联合体所有成员名称)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编号)】响应。
一、各方一致决定,(某联合体成员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二、所有联合体成员各方签署授权书,授权书载明的授权代表根据采购文件规定及响应内容而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响应等均对联合投标各方产生约束力。
三、本次联合响应中,分工如下:
(联合体成员1)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
(联合体成员2)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
……
四、联合体成员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1、(联合体成员X,……)提供的全部工程由小微企业承建,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给予2%的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采购文件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五、如果成交,联合体各成员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有关本次联合响应的其他事宜:
1、联合体各方不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各方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本协议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附件3:分包意向协议
(成交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采购人不同意分包或者供应商成交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则不需要提供。)
(供应商名称)若成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编号)】的成交供应商,将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供应商名称)与(所有分包供应商名称)达成分包意向协议。
一、分包标的及数量
(供应商名称)将 XX工作内容 分包给(分包供应商1名称),(分包供应商1名称),具备承担XX工作内容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
二、分包供应商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1、(分包供应商X,……)提供的工程全部由小微企业承建,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允许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要求合同分包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采购文件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三、分包工作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的办法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分包供应商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