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关于淳安县汾口中学违法建筑不宜拆除认定的公示

所属地区:浙江杭州市 发布日期: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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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浙江 杭州市 采购单位 浙江省淳安县汾口中学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淳安县汾口中学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一案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我单位对淳安县汾口中学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一案,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及综合研判。现将不能实施拆除认定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涉案建筑基本情况
涉案建筑位于淳安县汾口镇翠新路22-1号汾口中学,分别为操场西侧看台、北侧体艺馆及周边配套设施,建设单位为浙江省淳安县汾口中学,项目竣工时间为2008年12月,建筑用途为体育活动场地配套设施,主要服务于在校师生体育教学、校园公共体育活动开展。
经核查,该建筑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证号:2007浙规镇程0170029、2007浙规镇程0170028)许可内容建设的情形,具体违规事实为: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擅自将学校建筑面积为1117.78平方米的操场西侧看台、建筑面积为962.28平方米的操场北侧体艺馆,及占地面积为9272.81平方米的周边配套设施(含道路、篮球场)超出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建设,属于未按照规划许可实施建设的违法建筑。
二、不予拆除认定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事实依据
1.公益属性突出。涉案建筑为学校体育教学核心配套设施,专供教育教学及校园公共体育活动使用,无商业经营、违规牟利等情形,拆除将直接破坏学校正常体育教学秩序,严重损害公共教育利益,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2.教育刚需迫切。该建筑为学校开展体育教学活动的必要场所,是校园体育教育配套的核心组成部分,拆除后短期内无法完成重建及功能替代,将造成学校体育教学资源严重缺口,直接影响区域基础教育公益服务的正常落地。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同时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考量涉案建筑的公益用途、拆除将造成的公共利益重大损失等实际情况,认定该违法建筑属于不予实施拆除范畴,依法予以没收处置。
本公示期限为2026年3月23日至2026年4月1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上述认定有异议,可向我单位反映,反映情况须实事求是,并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单位: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571-64813224  联系人:余钟文、齐森
联系地址:千岛湖镇人民路2号(原县电视台)
 
                    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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