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荀山村办公用房及场地1年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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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浙江 杭州市 | 采购单位 | |
| 招标代理机构 | 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名称 | 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荀山村办公用房及场地1年租赁权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荀山村办公用房及场地1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3-2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3-27 |
出租底价 | 4411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荀山村办公用房 | ||
坐落位置 | 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荀山村唐家头70号1幢、2幢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5)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719486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909.25 | |||
房屋用途 | 科教用地/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及场地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荀山村,租赁办公用房面积约88㎡(现场门牌号01-06),租赁场地面积约11800㎡,若本次租赁房屋和场地实际面积与上述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 2、租赁房屋及场地的房屋质量、实际面积、具体位置、房产结构、设施设备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目前租赁房屋由原承租人使用,原租赁合同到期时间:2025年4月30日。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4、据不动产权证所示: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15221.3平方米,原登记用途为教育,归类于科教用地。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441100元/年 | |||
出租面积(㎡) | 11888 | ||||
租赁期 | 1年 | ||||
起租日 | 拟自2026年5月1日起(若未能在上述日期交付的,具体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无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租金的20%计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汽车驾驶教练场地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至杭交所现场递交承租申请材料并签署《成交通知书》、《租赁合同》,承租方须在《成交通知书》、《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标的权利性质为划拨/自建房,用途为科教用地/非住宅。出租方对本次租赁的业态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消防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承租方明确知悉并接受房屋的产权情况等限制条件,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如尚无经营许可证照的或未进行注册的,则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经营所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作为出租方的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未经出租方书面确认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用途,不得擅自转租。 (6)租赁场地内另有租赁范围外的房屋,承租方在场地内经营不得影响出租方使用,亦不得影响出租方出入该房屋。 (7)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具体以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租赁房屋交付: 本次租赁权的交付,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按约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可要求出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具体如下: (1)原承租人获得交易标的的,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按约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后即视为交付完毕,起租日为2026年5月1日。 原承租人未获得出租标的的,因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出租方不承诺具体交付时间。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由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租赁物业使用交接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自所有款项付清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出租方仍未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的,承租方可要求终止《租赁合同》,承租方已付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将不计息退还,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作退还。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予协助。在租赁房屋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2)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租期不作顺延。 4、本次交易成交的,承租方需支付租金成交价4%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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