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 (货物)
(电子招投标)
项目编号:CBZJ-20256248G-2
项目名称:宁海县第一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重)
采购人:宁海县第一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中基正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11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99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3131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6161第五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7070第六部分 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8686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宁海县第一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重))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03月10日13点30分00秒(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BZJ-20256248G-2
项目名称:宁海县第一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重)
预算金额(元):
***.00
最高限价(元):1300000.00;380000.00;400000.00;600000.00;1300000.00;1300000.00;500000.00;780000.00;540000.00;1200000.00;1100000.00
采购需求:
标项一:
标项名称:体外心肺支持辅助设备(ECMO)
数量:1台
预算金额(元):1300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具体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为准。
备注:可采购进口产品。
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完成交货。
标项二:
标项名称:消化内镜氩气刀
数量:1台
预算金额(元):380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具体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为准。
备注:可采购进口产品。
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完成交货。
标项三:
标项名称:数字化脑电睡眠系统(32导脑电+视频系统+多导睡眠)
数量:1套
预算金额(元):400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具体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为准。
备注:可采购进口产品。
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完成交货。
标项四:
标项名称:电子鼻咽喉镜
数量:1台
预算金额(元):600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具体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为准。
备注:可采购进口产品。
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完成交货。
标项五:
标项名称:眼底照相机
数量:1台
预算金额(元):1300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具体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为准。
备注:可采购进口产品。
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完成交货。
标项六:
标项名称:眼底视网膜及脉络膜造影
数量:1台
预算金额(元):1300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具体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为准。
备注:不接受进口产品。
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完成交货。
标项七:
标项名称:口内扫描仪
数量:1台
预算金额(元):500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具体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为准。
备注:不接受进口产品。
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完成交货。
标项八:
标项名称:麻醉机
数量:3台
预算金额(元):780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具体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为准。
备注:不接受进口产品。
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完成交货。
标项九:
标项名称:麻醉监护仪
数量:3台
预算金额(元):540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具体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为准。
备注:不接受进口产品。
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完成交货。
标项十:
标项名称:超声骨科动力系统
数量:1套
预算金额(元):1200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具体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为准。
备注:可采购进口产品。
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完成交货。
标项十一:
标项名称:4K分辨率内窥镜摄像系统
数量:1套
预算金额(元):1100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具体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为准。
备注:不接受进口产品。
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完成交货。
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数量不超过2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þ无;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提供联合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联合协议;
☐要求合同分包,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 ;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þ无。
¨有特定资格要求: 。
5.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有行贿犯罪相关记录。(以投标截止日当天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若在开标当天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查询且一时无法恢复查询的,可在中标公示期间对中标候选人进行事后查询。中标候选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有行贿犯罪相关记录,采购人将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至2026年02月27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 ,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03月10日13点30分00秒(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
开标时间:2026年03月10日13点30分00秒
开标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
(1)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本国产品支持等。详见招标文件的第二部分总则。
(2)电子招投标的说明:①电子招投标:本项目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进行招投标活动,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②投标准备:注册账号--点击“商家入驻”,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料填写;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并安装;③招标文件的获取: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CA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招标文件;④投标文件的制作: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中完成“填写基本信息”、“导入投标文件”、“标书关联”、“标书检查”、“电子签名”、“生成电子标书”等操作;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托政采云平台完成本项目的电子交易活动,平台不接受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投标活动; ⑥对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该文件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处理;⑦不提供招标文件纸质版;⑧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寄(含快递)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1份。备份投标文件的制作、存储、密封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15点—“备份投标文件”;⑨投标文件的解密:供应商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投标供应商递交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⑩具体操作指南: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
(3)招标文件公告期限与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一致。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宁海县第一医院
地 址:宁海县桃源中路142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
质疑联系人:冯主任
质疑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浙江中基正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9楼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
质疑联系人:王近娜
质疑联系方式:0574-87425570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宁海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地 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218号
传 真:0574-65265612
联系人 :王老师
投诉电话:0574-65265668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
| 序号 | 事项 |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
| 1 | 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 | 货物类,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为: 标项一:体外心肺支持辅助设备(ECMO); 标项二:消化内镜氩气刀; 标项三:数字化脑电睡眠系统; 标项四:电子鼻咽喉镜; 标项五:眼底照相机; 标项六:眼底视网膜及脉络膜造影; 标项七:口内扫描仪; 标项八:麻醉机; 标项九:麻醉监护仪; 标项十:超声骨科动力系统; 标项十一:4K分辨率内窥镜摄像系统。 |
| 2 | 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1)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 (2)标的: 标项一: 体外心肺支持辅助设备(ECMO) ,属于 工业 行业; 标项二: 消化内镜氩气刀 ,属于 工业 行业; 标项三: 数字化脑电睡眠系统(32导脑电+视频系统+多导睡眠) ,属于 工业 行业; 标项四: 电子鼻咽喉镜 ,属于 工业 行业; 标项五: 眼底照相机 ,属于 工业 行业; 标项六: 眼底视网膜及脉络膜造影 ,属于 工业 行业; 标项七: 口内扫描仪 ,属于 工业 行业; 标项八: 麻醉机 ,属于 工业 行业; 标项九: 麻醉监护仪 ,属于 工业 行业; 标项十: 超声骨科动力系统 ,属于 工业 行业; 标项十一: 4K分辨率内窥镜摄像系统 ,属于 工业 行业。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规定: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3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þ可以就 体外心肺支持辅助设备(ECMO)、消化内镜氩气刀、数字化脑电睡眠系统(32导脑电+视频系统+多导睡眠)、电子鼻咽喉镜、眼底照相机、超声骨科动力系统 采购进口产品。 |
| 4 | 支持本国产品 | (1)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2)本采购项目: ¨不适用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 þ适用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 |
| 5 | 分包 | ¨ A同意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 配套服务 工作分包。 þ B不同意分包。 |
| 6 | 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 þ A不组织。 ☐B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C不统一组织,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后,可以自行至项目现场考察。地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
| 7 | 样品提供 | þ A不要求提供。 ☐B要求提供, (1)样品: ;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 (3)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 (4)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否;☐是,检测机构的要求: ;检测内容: 。 (5)提供样品的时间: ;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请供应商在上述时间内提供样品并按规定位置安装完毕。超过截止时间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并将清场并封闭样品现场,禁止供应商对其他供应商的样品进行拍照、摄像。 (6)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未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回,逾期未取回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负保管义务;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将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7)制作、运输、安装和保管样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理。 |
| 8 | 方案讲解演示 | þ A不组织。 ☐B组织。 (1)在评标时安排每个供应商进行方案讲解演示。每个供应商时间不超过20(编制时可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调整)分钟,讲解次序以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先后次序为准,讲解演示人员不超过3(编制时可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调整)人。讲解演示结束后,如评标委员会有疑问的,按要求解答评标委员会提问。 (2)方案讲解演示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 ☐方式一:政采云平台在线讲解演示。政采云平台在线讲解需供应商根据政采云平台操作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提前完善软硬件配置环境。 ☐方式二:评标现场讲解演示。现场讲解地点为 ,讲解演示所用电脑等设备由供应商自备。现场讲解演示人员进场时提供讲解人员名单(加盖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名)及身份证明,否则不得讲解演示。 ☐方式三:采用录制视频文件的形式演示。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自行录制的“视频文件”(采用U盘介质储存),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对其进行播放并以此作为与方案演示有关评审内容的评分依据。各供应商递交的U盘中,视频文件应附带兼容的播放软件,确保文件可正常打开。 视频演示文件的密封及递交:录制的演示内容需以U盘形式单独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投标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 递交截止时间及地址同备份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址。 注: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责任自负。因平台原因导致本项目方案讲解演示环节无法顺利开展,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
| 9 |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 (1)资格证明文件: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11.1。 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视为供应商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投标无效。 |
| (2)资信证明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提供。 |
| 10 |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
| 11 | 报价要求 | 有关本项目实施所需的所有费用(含税费)均计入报价。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报价表)是报价的唯一载体,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填写的投标报价与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不一致的,以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招标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 本项目投标报价须是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应包括设备价、安装调试、货物运至项目现场的运输费、保险费、培训费、售后服务、利润、验收费用、税金等一切与本次采购相关的费用。 投标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投标无效: 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 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供应商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 |
| 12 | 中小企业信用融资 | 供应商中标后也可在“政采云”平台申请政采贷: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 - 金融服务中心 -【融资服务】,可在热门申请中选择产品直接申请,也可点击云智贷匹配适合产品进行申请,或者在可申请项目中根据该项目进行申请。 |
| 13 | 备份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签收人员 | (1)供应商如提供备份投标文件的,可采用邮寄(含快递)或直接提交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供应商须将备份投标文件以U盘形式单独放在密封袋中,密封后并在密封袋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未密封包装或者逾期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 (2)采用邮寄(含快递)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需按以下要求递交:供应商应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17:00(含)前将备份投标文件邮寄至规定地点,邮寄地址为: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9楼业务六部,收件人:朱工,联系方式:***。由采购代理工作人员进行签收,各供应商自行考虑邮寄在途时间,邮寄过程中无论何种因素导致备份投标文件未按时递交的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备份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以采购代理签收人实际签收时间为准。 (3)采用直接提交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需按以下要求递交:在开标当日且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备份投标文件送至 宁海县政务服务中心(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五楼)。 备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强制供应商提交备份投标文件。 |
| 14 | 特别说明 |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分别提供与联合体协议中规定的分工内容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业绩数量以提供材料较少的一方为准。 |
|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要求提供资信证明文件,否则视为不符合相关要求。 þ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有一方或者联合体成员根据分工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要求提供资信证明文件的,视为符合了相关要求。 |
| 15 | 其他说明 | (1)收取方式:中标人应当自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 (2)收费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中货物招标的收费标准,以各标项中标金额为计费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 服费类型 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 100-500 | 1.1% | 0.8% | 0.7% |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3)支付形式及账号:
①代理服务费缴纳形式:汇票/电汇/现金
②代理服务费汇入以下账户 :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区支行
账 号:30010122001229488
户 名:浙江中基正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4)支付流程:中标人按照中标结果公告确定金额支付至采购代理机构账户后将汇款底单、开票信息发送至 719126619@qq.com,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邮件后开具发票。
|
| 16 | ★投标保证金 | (1)列入财政部门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须缴纳投标保证金,缴纳金额:
标项一:人民币26000.00元;
标项二:人民币7600.00元;
标项三:人民币8000.00元;
标项四:人民币12000.00元;
标项五:人民币26000.00元;
标项六:人民币26000.00元;
标项七:人民币10000.00元;
标项八:人民币15600.00元;
标项九:人民币10800.00元;
标项十:人民币24000.00元;
标项十一:人民币22000.00元。
缴纳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区支行
账 号:30010122001229488
户 名:浙江中基正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供应商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办妥投标保证金交纳手续。
(2)未列入财政部门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
| 17 | 关于分公司投标 | 除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行业外,分公司投标的,需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授权书,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 |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资格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评标、定标、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人。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2.3 “供应商”系指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 “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
2.5“电子签名”系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的,投标时须提供《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附件2)。
2.6“电子交易平台”系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2.7 “★”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系指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系指不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3.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1 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3.2 支持绿色发展
3.2.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相应的投标产品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投标无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如遇调整,按最新清单执行)。
3.2.2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3.2.3鼓励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过程中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打造绿色制造工艺、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的绿色环保。
3.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3.3.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3.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3.3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3.4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3.5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3.6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企业类型错误,导致该企业享受本不能享受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标无效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3.7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4支持创新发展
3.4.1 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业绩分为满分。
3.5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
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切实保障企业公平竞争,平等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3.6支持本国产品
3.6.1本国产品标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
3.6.1.1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
①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②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③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
④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⑤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2)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为: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的规定比例。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第(一)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3)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
对特定产品,在符合第(1)项和第(1)项条件的基础上,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
3.6.2 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3.6.3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6.4有关证明文件
供应商提供产品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本国产品相关规定的,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格式见本采购文件第六部分,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4. 询问、质疑、投诉
4.1在线询问、质疑、投诉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4.2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4.3供应商质疑
4.3.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为有效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和提高采购效率,鼓励供应商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后尽早提出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4.3.2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获取采购文件时采购公告期限已届满的,为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中开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评审等环节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4)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发生澄清、修改、更正的,对经澄清、修改、更正的部分内容提出质疑的,为通知送达供应商之日或者澄清公告、更正公告发布之日。
4.3.3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包)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项目设立、项目预算、采购方式、组织形式、进口产品核准、采购需求调查过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合同履约等不属于可质疑事项。
4.3.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供应商提出质疑可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质疑函范本,该范本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3.5质疑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交质疑函的,提出质疑日期为质疑函在电子交易平台提交当日。质疑供应商通过邮寄提交质疑函的,质疑供应商应在质疑期内交邮,并承担邮寄费用。质疑供应商现场递交质疑函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向质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注明接收日期。
4.3.6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缺少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签章等内容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通知其在法定质疑期内补充、完善。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未按要求补充、完善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初步证据认为质疑供应商权益未受到损害的,可要求其提供属于潜在供应商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经营主体明显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不属于潜在供应商。
4.3.7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事项不予处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
(1)潜在供应商未提供依法获取采购文件证据材料,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
(2)供应商未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提供项目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对特定资格条件以外的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
(3)未提交投标文件,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
(4)未通过资格审查,对评审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
(5)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对符合性审查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
(6)未通过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提出质疑的;
(7)提出质疑时间已超出法定质疑期的;
(8)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质疑,再次提出质疑的;
(9)质疑函未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补充完善签署、盖章、联系方式、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10)质疑供应商未按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提供属于潜在供应商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据的;
(1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未共同提出质疑的;
(12)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4供应商投诉
4.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4.4.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4.4.3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4.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4.4.5投诉材料寄送相关信息详见《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投诉书使用财政部制定的投诉书范本,该范本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二、招标文件的构成、澄清、修改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附件:
5.1.1招标公告;
5.1.2供应商须知;
5.1.3采购需求;
5.1.4评标办法;
5.1.5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5.1.6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5.2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6.1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6.2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将同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依法应当公告的,将按规定公告,同时视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投标
7.招标文件的获取
详见招标公告中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8.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采购人组织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的,潜在供应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参加现场考察或者开标前答疑会。
9.投标保证金
9.1列入财政部门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须按照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9.2未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9.3 提供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9.4 提供投标保证金且未中标的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9.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2)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详见《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资格文件:
11.1.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11.1.2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
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材料)扫描件,自然人投标的提供身份证明扫描件。
11.1.3联合协议(如果有);
11.1.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果有);
11.1.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果有)。
11.2商务技术文件:
11.2.1投标函;
11.2.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
11.2.3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
11.2.4符合性审查资料;
11.2.5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11.2.6商务技术偏离表;
11.2.7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11.2.8投标方案。
11.3报价文件:
11.3.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11.3.2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有);
11.3.3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书;
11.3.4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如适用);
11.3.5关于本国产品成本比例的声明函(如适用)。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投标无效。
供应商应对投标文件中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供应商可事先在公开官网查询、核对相关证书和报告内容,确保投标文件资料准确无误。
12. 投标文件的编制
12.1投标文件分为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各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请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评标委员会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供应商的风险。
12.2供应商进行电子投标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12.3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
13.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13.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进行签署、盖章。★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投标无效。
13.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13.3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签署、盖章的要求适用于电子签名。
14. 投标文件的提交、补充、修改、撤回
14.1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14.2电子交易平台收到投标文件,将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投标文件。
14.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情况延长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期。
15.备份投标文件(文件后缀为:bfbs)
15.1供应商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后,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1份,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强制或变相强制供应商提交备份投标文件。
15.2备份投标文件须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制作生成,并储存在U盘中。备份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投标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联合体投标的,包装物封面需注明联合体投标,并注明联合体成员各方的名称和联合协议中约定的牵头人的名称)。不符合上述制作、存储、密封规定的备份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或者被拒绝接收。
15.3直接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招标公告中载明的开标地点将备份投标文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
15.4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应先将备份投标文件按要求密封和标记,再进行邮政快递包装后邮寄。备份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备份投标文件送达地点;送达时间以签收人签收时间为准。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邮寄过程中,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发生泄露、遗失、损坏或延期送达等情况的,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5.5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16.投标文件的无效处理
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4.2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17.投标有效期
17.1投标有效期为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无效。
17.2投标文件合格投递后,自投标截止日期起,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17.3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无效。
四、开标、资格审查与信用信息查询
18.开标
18.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开标,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8.2开标时,电子交易平台按开标时间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
18.2.1具体开标程序:
第一阶段:
(1)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在线解密,在线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时间为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
(2)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开启已解密供应商的“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并做开标记录;
第二阶段:
(1)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宣告第一阶段评审无效供应商名单及理由;
(2)公布经第一阶段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商务技术得分情况;
(3)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开启除第一阶段无效标外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并做开标记录;
(4)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公布评审结果。
(5)开标会议结束。
18.3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供应商提供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作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19、资格审查
19.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19.2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与资格条件相应的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的,视为供应商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其投标无效。
19.3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19.4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再评标。
20、信用信息查询
20.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资格审查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供应商接受资格审查时的信用记录。
20.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现场查询的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将与采购文件一起存档。
20.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0.4联合体信用信息查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五、评标
2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履行评标工作职责,并按照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全面衡量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排出推荐中标的供应商的先后顺序,并按顺序提出授标建议。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六、定 标
22. 确定中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评审报告送交、采购结果确定和结果公告均在线完成。为进一步提升采购结果确定效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将评审报告在线送交采购人。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线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通知书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同时发出。
23. 中标通知与中标结果公告
23.1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编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以纸质形式进行中标通知。
23.2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开标记录、资格审查情况、评审专家抽取规则、符合性审查情况、未中标情况说明、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评分汇总及明细。
23.3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七、合同授予
24. 合同主要条款详见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25. 合同的签订
25.1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鼓励有条件的采购人视情缩减采购合同签订时限,提高采购效率,杜绝“冷、硬、横、推”等不当行为。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5.2中标人按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如中标人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
25.3如签订合同并生效后,供应商无故拒绝或延期,除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给予通报。
25.4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5.5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内容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自动备案。
26. 履约保证金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平台-【金融服务】—【我的项目】—【已备案合同】以保函形式提供:1、供应商在合同列表选择需要投保的合同,点击<保函推荐>。2、在弹框里查看推荐的保函产品,供应商自行选择保函产品,点击<立即申请>。3、在弹框里填写保函申请信息。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中标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95763。
27.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详见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前台大厅选择金融服务 - 【保函保险服务】出具预付款保函,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中标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95763。
八、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
28. 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28.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8.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8.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28.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8.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29.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九、验收
30.验收
30.1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30.2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30.3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30.4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一、重要商务要求一览表(适用于所有标项):
| 项目 | 要 求 |
| 1、产品及服务 质量保证 | 1、供应商保证所供的设备必须是出厂原装合格产品,如发生所供的设备与合同不符,采购人有权拒收或退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供应商承担。质保期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2、在所供设备交付时,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人提供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保修卡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必须具备的资料和必备附件。 |
| 2、交货(安装) 时间及地点 | 交货时间(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交货。 |
| 安装地点:宁海县第一医院。 |
| 安装完成时间:接采购人通知后7天内全部安装调试完成。 |
| 安装标准:符合我国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
| 验收标准:与产品原始样本技术数据及标书技术文件一致,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
| 安装、验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卸货、搬运费等)由中标人负责。 |
| 3、履约保证金 | 1)履约保证金金额: ①列入财政部门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须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要求为:合同金额的10%; ②未列入财政部门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无须提供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4)履约保证金退还:项目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扣除相关款项(如有)后退还。 |
| ★4、付款条件 | 1)适用于中小企业: ①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且中标人已向采购人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的,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 ②项目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且收到中标人开具的合法有效发票后,采购人于7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 2)适用于大型企业: ①货到验收合格且采购人收到合法有效的发票后7日内付清全款。 备注: (1)在签订合同时,中标人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须提供书面承诺给采购人,可降低预付款比例(预付款保函同步调整)。 (2)联合体投标的预付款、货款均由采购人支付给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与联合体牵头人的付款方式以双方约定的为准,与采购人无涉。 |
| ★5、生产、 经营许可 | 1)供应商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2)供应商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
| ★6、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证明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完整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证明扫描件;同时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或备案时所附的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的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设备)。如医疗器械注册证有变更的,须提供变更的所有内容;结构及组成、产品技术变更的须提供附页或《变更对比表》 |
二、技术需求
标项一:
1)设备名称:体外心肺支持辅助设备(ECMO) 2)数量:1台
★3)最高限价:130.00万元 4)可采购进口产品
| 序号 | 技术参数要求 | 投标响应 |
| 一 | 设备用途: | |
| 1.1 | 适用于体外膜肺氧合及术前术后生命支持。可进行长时间的体外循环,救治需进行心、肺辅助的高危病人。 | |
| 二 | 功能要求: | |
| 2.1 | 体外心肺支持辅助设备: | |
| 2.1.1 | 离心泵基座和显示屏一体化,全中文触摸显示屏; | |
| ▲2.1.2 | 具有转速调节及监测显示功能,为减少血细胞破坏,最大转速:≤6000转/分钟;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2.1.3 | 离心泵流量范围:不小于0~9.99升/分钟; | |
| 2.1.4 | 主机重量:≤7.5kg,适用于院内转运与急救; | |
| ▲2.1.5 | 离心泵头内无轴杆设计、无金属,减少血流破坏; | |
| 2.1.6 | 具备紧急模式按钮,在显示屏损坏无法显示时,可启动紧急模式,在机身显示转速,确保安全灌注; | |
| 2.1.7 | 具有流量监测和气泡监测功能; | |
| 2.1.8 | 具备图文并茂的操作向导功能,可逐步指导用户完成系统设置、连接、预充和检查; | |
| ▲2.1.9 | 为满足极端条件使用需求,要求离心泵具备应急手摇驱动装置,且具备LED转速显示,一旦出现电子或者机械故障时,可以采用手动操作,确保患者的安全;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2.1.10 | 内置≥两块锂电池电池,断电情况下,运转时间≥90分钟; | |
| 2.1.11 | 具备报警输出接口,可连接外部设备以监测和传输应用数据; | |
| 2.1.12 | 设备使用期限≥10年。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2.2 | ECMO配套耗材要求: | |
| ▲2.2.1 | 能够提供完整的肝素涂层套包(含氧合器、离心泵头和管路的预先连接好的整体套包),经国内认证,单个套包可连续使用时间≥10天;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2.2.2 | 氧合器采用聚甲基戊烯材料,并具有含肝素生物涂层; | |
| 2.2.3 | 氧合器流量范围:不小于0.5~7升/分钟; | |
| 2.2.4 | 气体最大流量:≥14L/min; | |
| 2.2.5 | 氧合器膜面积:≥1.8平方米; | |
| 2.2.6 | 氧合器预充容量:≤250ml; | |
| 2.2.7 | 整个套包预充容量:≤590ml; | |
| 2.2.8 | 离心泵头表面积:≤190平方厘米; | |
| ★2.2.9 | 氧合器套包、动脉插管、静脉插管及穿刺附件与投标设备为同一厂家生产,可提供整套解决方案;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2.3 | 空氧混合器:能精确调节进入氧合器的空气和氧气的百分比,氧浓度调节范围21-100%; | |
| 2.4 | 医用物理升温仪:水箱容积:≤1.5升,水箱温度可动态调节范围:不小于35℃~39℃。 | |
| 2.5 | ECMO台车:可放置离心泵、升降温仪、空氧混合器等全套设备及氧气瓶等辅助配套设备、耗材。 | |
| 三 | 配置要求: | |
| 3.1 | 主机 1台 | |
| 3.2 | 紧急驱动器 1个 | |
| 3.3 | 驱动器及固定架 1套 | |
| 3.4 | ECMO台车 1套 | |
| 3.5 | 空气氧气混合器 1套 | |
| 3.6 | 医用物理升温仪 1套 | |
| 3.7 | 医用隔离变压器 1套 | |
| 四 | 质保期要求: | |
| 4.1 | 验收合格后整机免费质保≥3年。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写明具体的质保年限,如只单纯响应“≥3年”,本项即为负偏离。 | |
标项二:
1)设备名称:消化内镜氩气刀 2)数量:1台
★3)最高限价:38.00万元 4)可采购进口产品
| 序号 | 技术参数要求 | 投标响应 |
| 一 | 主要用途: | |
| 1.1 | 用于消化内镜下治疗,适用于EMR、ESD、ERCP、STER、POEM等手术。 | |
| 二 | 功能要求: | |
| 2.1 | 专用的内镜电切模式,氩气电凝止血功能。 | |
| 三 | 详细技术性能指标: | |
| 3.1 | 电刀部分: | |
| 3.1.1 | 单极切割功率:0—200瓦功率可调; | |
| ▲3.1.2 | 单极切割模式:1)切割模式≥2种;2)要求具备内镜下专用切割模式即ENDO CUT IQ,分别适用于内镜下十二指肠乳头切开和息肉切除; | |
| ▲3.1.3 | 低电压设计:峰值电压≤4300V; | |
| 3.1.4 | 单极电凝功率:0—120瓦可调; | |
| 3.1.5 | 单极电凝模式:电凝输出模式≥3种; | |
| 3.1.6 | 双极凝血控制模式:1)脚踏开关控制;2)自动启动; | |
| 3.1.7 | 要求具有开机自检功能; | |
| 3.1.8 | 具有最小功率输出控制系统和功率峰值补偿系统; | |
| 3.1.9 | 中性电极安全监测系统; | |
| 3.1.10 | 输出错误监测系统; | |
| 3.1.11 | 时间限制检测系统; | |
| 3.1.12 | 错误代码储存功能;便于远程诊断和维修; | |
| 3.1.13 | 具有程序存储和程序控制功能。 | |
| 3.2 | 氩气系统部分: | |
| 3.2.1 | 氩气流量:氩气流量:0.1—9升/分钟,可调; | |
| 3.2.2 | 内镜下低流量:0.1—2.4升/分钟,可调; | |
| 3.2.3 | 器械自动识别功能; | |
| 3.2.4 | 氩气气路阻塞报警系统及氩气低压力报警系统; | |
| 3.2.5 | 器械末端氩气压力的自动恒定系统; | |
| 3.2.6 | 错误代码存储功能; | |
| 3.2.7 | 分体式设计:便于搬运和维修; | |
| 3.2.8 | 氩气消化软管电极要求: | |
| ▲3.2.8.1 | 要求具备≥20种以上各种型号治疗氩气消化软管电极; | |
| ▲3.2.8.2 | 消化软管要求具备色环标记,可以高温高压消毒,要求具备不同开口方向的电极,有直喷电极、侧喷电极、环喷电极。 | |
| 四 | 配置要求: | |
| 4.1 | 200瓦电外科系统主机(双含脚踏开关、负极板导线)1套; | |
| 4.2 | 氩等离子凝固器(含专用台车、氩气瓶、减压阀) 1套; | |
| 4.3 | 高频连接电缆 1根; | |
| 4.4 | 一次性负极板 5片; | |
| 4.5 | 氩气刀消化用软管电极(2.2米长,直径2.3毫米) 1根; | |
| 4.6 | 配套台车1辆。 | |
| 五 | 质保期要求: | |
| 5.1 | 验收合格后整机免费质保≥5年。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写明具体的质保年限,如只单纯响应“≥5年”,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六 | 其他要求: | |
| 6.1 | 验收前需提供性能检测、电气安全检测等第三方检测报告,办理及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 |
标项三:
1)设备名称:数字化脑电睡眠系统(32导脑电+视频系统+多导睡眠)
2)数量:1套 ★3)最高限价:40.00万元 4)可采购进口产品
| 序号 | 技术参数要求 | 投标响应 |
| 一 | 主要用途: | |
| 1.1 | 监测睡眠结构,诊断失眠、睡眠呼吸暂停等疾病,评估脑功能与睡眠质量。 | |
| 二 | 功能要求: | |
| 2.1 | 高精度采集多通道脑电、眼动、肌电信号,支持自动分期与异常事件标记,具备实时显示、数据存储与分析功能,需符合临床标准,支持导联配置、远程传输,保障诊断准确性与操作便捷性。 | |
| 三 | 详细技术性能指标: | |
| 3.1 | 中英文采集回放分析软件,可根据需求自由选择; | |
| 3.2 | ECG滤波功能:在脑电图采集及回放时均可使用ECG滤波功能,排除ECG对脑电图的干扰,并有自动和手动滤除功能; | |
| ▲3.3 | 肌电滤波:50RP快速肌电滤波功能,能快速滤除此之外由于病人紧张等引出的肌电干扰;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软件截图证明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4 | 放大器接口:采用USB接口与主机连接,以排除外置供电所带来的电源干扰;放大器供电模式:采用USB接口于主机相连,数据传输与供电采用同一个USB接口,不需要独立供电,减少交流干扰, 不接受USB接口以外的其它放大器;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合格检测报告进行佐证,检测报告内容与技术要求不一致的,以检测报告为准,未提供检测报告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5 | 放大器输入孔:45个。EEG导联:24导;DC输入:4导;SpO2:1导;专用压力式口鼻气流通道:1导;呼吸:4导; | |
| 3.6 | 峰峰值噪声 :<0.5μVp-p; | |
| 3.7 | 共模抑制比:>120dB; | |
| 3.8 | 视频同步采集回放软件; | |
| 3.9 | 可实现睡眠自动分期; | |
| 3.10 | 可分析胸腹呼吸,口鼻气流,体位,鼾声,血氧饱和度等参数; | |
| 3.11 | 睡眠报告实时自动分析功能,在记录同时就可进行自动分析,记录结束就可得出分析结果,并提供以下睡眠分析报告. PSG汇总报告,CPAP报告,分夜研究报告,呼吸总结报告,SAO2总结报告,ETCO2总结报告,EEG总结报告,血压总结报告,医师总结报告,事件段报告,日志时间报告,呼吸暂停-呼吸潜慢报告,标记者比较报告; | |
| 3.12 | 8导DSA:采集和回放时快速显示脑电的频率分布和振幅值趋势,可自定导联、振幅范围; | |
| ▲3.13 | 三维地形图:三维电压地形图快速分析,显示尖刺波最早出现的部位和方向,病灶源定侧定位;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软件截图证明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14 | 软件可以对睡眠紊乱症状的诊断提供帮助,并在注册证中有明确的提及; | |
| ▲3.15 | 闪光刺激器要求:气体闪光刺激器,独立强闪光刺激电源, ≥12焦耳能量强度;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合格检测报告进行佐证,检测报告内容与技术要求不一致的,以检测报告为准,未提供检测报告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16 | 摄像系统要求:分辨率≥1920×1080像素。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四 | 配置要求: | |
| 4.1 | 专业级高速工作站 1套; | |
| 4.2 | ≥24寸液晶彩色显示器 1套; | |
| 4.3 | 打印机 1套; | |
| 4.4 | 数字化智能型电极输入盒 1套; | |
| 4.5 | 脑电盘状电极 1套; | |
| 4.6 | 脑电膏 1套; | |
| 4.7 | 标记控制线 1套; | |
| 4.8 | 脑电系统软件 1套; | |
| 4.9 | 脑电地形图分析软件 1套; | |
| 4.10 | 脑电视频同步软件 1套; | |
| 4.11 | 高清摄像头 1套; | |
| 4.12 | 闪光刺激器 1套; | |
| 4.13 | 睡眠分析软件 1套; | |
| 4.14 | 睡眠分析配件 1套。 | |
| 五 | 质保期要求: | |
| 5.1 | 验收合格后整机免费质保≥5年。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写明具体的质保年限,如只单纯响应“≥5年”,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六 | 其他要求: | |
| 6.1 | 产品使用年限要求≥10年。 | |
标项四:
1)设备名称:电子鼻咽喉镜 2)数量:1台
★3)最高限价:60.00万元 4)可采购进口产品
| 序号 | 技术参数要求 | 投标响应 |
| 一 | 主要用途: | |
| 1.1 | 用于五官科耳、鼻、喉以及声带的检查和手术。 | |
| 二 | 功能要求: | |
| 2.1 | 临床可进行耳内镜检查,鼻内镜检查,鼻咽部检查,喉腔检查,喉频谱检查,动态喉镜检查,同时可以观察声带内部的病变及粘膜波的运动。用于早期喉癌、鼻咽癌初筛的辅助诊断等检查。 | |
| 三 | 详细技术性能指标: | |
| ▲3.1 | 高清主机,具有动态喉镜功能;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2 | 具有手动白平衡及自动白平衡功能; | |
| 3.3 | 自动曝光控制; | |
| 3.4 | 自动亮度控制; | |
| 3.5 | 连接电子镜时具有自动对焦功能; | |
| 3.6 | 高清动态喉镜摄像头具有手动调焦环,焦距范围至少包括14-32mm,分辨率≥1080P; | |
| 3.7 | DVI数字信号输出,支持同步录制; | |
| 3.8 | 可连接外置视频源(如手术显微镜、B超等)的接口; | |
| 3.9 | 内置菜单功能; | |
| 3.10 | 主机具有图像冻结功能; | |
| 3.11 | 可连接电子鼻咽喉镜检查镜及治疗镜; | |
| 3.12 | 主机具有≥3种功能模式,以应对不同的部位检查需求; | |
| 3.13 | 可手动设置亮度、色彩、放大、中心对焦、边缘增强、快门速度、显示器等; | |
| 3.14 | 可以调整对比度,亮度; | |
| 3.15 | 支持连接各种品牌光学内窥镜; | |
| 3.16 | 主机具有冻结图像按键设置; | |
| 3.17 | 主机具有音频输入口; | |
| ★3.18 | 具有电子染色早癌筛查功能;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19 | 支持喉声图功能;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20 | 动态喉镜检查及电子染色筛查可以同时进行;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21 | ≥24英寸高清医用监视屏,分辨率≥1920×1080P | |
| 3.22 | 动态喉镜功能; | |
| 3.23 | 频闪方式:电子快门频闪; | |
| 3.24 | 适用音频至少包括80- 1000HZ; | |
| 3.25 | 慢速频率至少包括0.5- 2HZ; | |
| 3.26 | 固定相位显示至少包括0°- 360°; | |
| 3.27 | 电子频闪可切换至普通内窥镜模式,以用耳、鼻等其他部位的检查和手术。 | |
| 四 | 配置要求: | |
| 4.1 | 显示器 1台 | |
| 4.2 | 摄像主机 1台 | |
| 4.3 | 摄像头 1台 | |
| 4.4 | 图文工作站 1套 | |
| 4.5 | 台车 1台 | |
| 五 | 质保期要求: | |
| 5.1 | 验收合格后整机免费质保≥4年。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写明具体的质保年限,如只单纯响应“≥4年”,本项即为负偏离。 | |
标项五:
1)设备名称:眼底照相机 2)数量:1台
★3)最高限价:130.00万元 4)可采购进口产品
| 序号 | 技术参数要求 | 投标响应 |
| 一 | 主要用途: | |
| 1.1 | 通过激光扫描技术获取超大广角视网膜图像或者脉络膜图像,用于眼底检查,展示周边部眼底,支持疾病检测、诊断和分层分析,显示和存储眼底影像。 | |
| 二 | 功能要求: | |
| 2.1 | 具备超广角彩照,自发荧光,分层查看功能。 | |
| 三 | 详细技术性能指标: | |
| 3.1 | 成像原理:激光成像 | |
| ★3.2 | 眼底单次成像角度≥170°;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3 | 拼图成像范围≥240°; | |
| 3.4 | 图像拍摄要求:免散瞳; | |
| 3.5 | 最小瞳孔要求≤2mm;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6 | 成像光源:半导体激光,激光光源数量≥2个; | |
| ▲3.7 | 用于获取脉络膜层面影像的红激光波长≤635nm;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8 | 用于获取视网膜层面影像的绿激光波长≥532nm;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9 | 具备自发荧光成像功能,单张成像角度≥180°;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10 | 具备绿激光和红激光复合成像功能,一次扫描即可同时获得超广角彩像、超广角视网膜像和超广角脉络膜像; | |
| 3.11 | 具备视盘立体成像功能; | |
| 3.12 | 成像时间≤0.4秒; | |
| 3.13 | 拍摄方法:触控面板操作图像拍摄,手动和自动拍摄自由选择; | |
| 3.14 | 具备测量和注释功能:支持以实际单位对距离、面积、杯盘比等进行精准测量以及标记功能(以mm/μm为单位); | |
| 3.15 | 具备双眼对称区域的联动分析、比较功能; | |
| 3.16 | 具备3D演示功能:自动模拟医生检查眼底影像的全过程,提供巩膜、视网膜、白内障屈光异常等多种模式; | |
| 3.17 | 具备随访分析功能:同一部位、不同时期(≥5次)的影像对比,具有随访分析软件; | |
| 3.18 | 数据保存和传输:可以进行远程浏览端阅片,浏览终端数量不少于10个; | |
| ▲3.19 | 屈光度数范围大于等于-50D~+50D; | |
| 3.20 | 激光级别:安全激光1级; | |
| 3.21 | DICOM端口开放,可连接医院信息系统。 | |
| 四 | 配置要求: | |
| 4.1 | 广角眼底相机1套 | |
| 4.2 | 工作站1套 | |
| 4.3 | 升降台1张 | |
| 4.4 | 打印机1台 | |
| 五 | 质保期要求: | |
| 5.1 | 验收合格后整机免费质保≥3年。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写明具体的质保年限,如只单纯响应“≥3年”,本项即为负偏离。 | |
标项六:
1)设备名称:眼底视网膜及脉络膜造影 2)数量:1台
★3)最高限价:130.00万元 ★4)不可采购进口产品
| 序号 | 技术参数要求 | 投标响应 |
| 一 | 主要用途: | |
| 1.1 | 适用于各种视网膜病变眼底疾病的检查。 | |
| 二 | 功能要求: | |
| 2.1 | 用于眼底视网膜荧光素血管造影、脉络膜造影及视网膜周边部摄影检查,支持疾病检测、诊断和分层分析,显示和存储眼底影像。 | |
| 三 | 详细技术性能指标: | |
| 3.1 | 成像技术原理:共聚焦扫描激光成像; | |
| 3.2 | 光源:≥3种激光波长,≥488nm波长蓝光获取视网膜浅层神经层反射信息;≥520nm波长绿光获取视网膜深层的RPE色素上皮层信息;≥785nm 波长获取视网膜深层及脉络膜层反射信息; | |
| 3.3 | 成像模式:785nm近红外成像(IR)、488nm无赤光成像蓝光(B-RF)、520nm无赤光成像绿光(G-RF)、488nm自发荧光成像蓝光(B-FAF)、520nm自发荧光成像绿光(G-FAF)、共焦激光彩照(MCOLOR)、视网膜造影(FFA)、脉络膜造影(ICGA)、动态造影同步造影(FFA+ICGA)绿光(G-FAF)、具备荧光素血管造影功能(FFA); | |
| 3.4 | 分层功能多波长成像具备:具备拍摄一次即可获取红、绿、蓝通道影像;分别获取视网膜不同深度与组织结构对于病灶的反射信号及影像; | |
| 3.5 | 视网膜成像:能够通过520nm,488nm波长获取视网膜浅层神经纤维层及神经上皮层反射成像,用于观察视网膜浅层病变信号; | |
| 3.6 | 脉络膜成像:能够通过通过785nm波长获取脉络膜反射成像,用于观察视网膜外层及脉络膜病变信号; | |
| 3.7 | 动态监视:具备165°超广角近红外实时监视、观察并记录视网膜及玻璃体动态影像功能; | |
| 3.8 | 单次最大镜头:单次无拼接拍摄视场角度≥115°; | |
| ▲3.9 | 高清成像范围:单次成像≤45°眼内角镜头用于黄斑区高清成像;用于周边视网膜成像,视网膜造影(FFA)、785nm脉络膜膜造影(ICGA)、同步造影(FFA+ICGA)、激光彩照(MCOLOR)等;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10 | 激光真彩变焦功能:激光真彩成像角度≥3种视场角(单张成像)的无损光学变焦功能,可通过软件切换角度,单张眼内角度45°、90°、135°、165°一键切换(无需更换镜头); | |
| 3.11 | 视网膜造影变焦功能:视网膜造FFA成像角度≥3种视场角(单张成像)的无损光学变焦功能,可通过软件切换角度,单张眼内角度45°、90°、135°、165°一键切换(无需更换镜头); | |
| 3.12 | 脉络膜造影变焦功能:脉络膜造影ICGA成像角度≥3种视场角(单张成像)的无损光学变焦功能,可通过软件切换角度,单张眼内角度45°、90°、135°、165°一键切换(无需更换镜头); | |
| 3.13 | 蓝自发荧光变焦功能:488nm蓝自发荧光成像角度≥3种视场角(单张成像)的无损光学变焦功能,可通过软件切换角度,单张眼内角度45°、90°、135°、165°一键切换(无需更换镜头); | |
| 3.14 | 绿自发荧光变焦功能:520nm绿自发荧光成像角度≥3种视场角(单张成像)的无损光学变焦功能,可通过软件切换角度,单张眼内角度45°、90°、135°、165°一键切换(无需更换镜头); | |
| 3.15 | 同步造影变焦功能:FFA+ICGA 同步造影成像角度≥3种视场角(单张成像)的无损光学变焦功能,可通过软件切换角度,单张眼内角度45°、90°、135°、165°一键切换(无需更换镜头); | |
| 3.16 | 动态造影变焦功能:FFA+ICGA 动态造影成像角度≥3种视场角(单张成像)的无损光学变焦功能,可通过软件切换角度,单张眼内角度45°、90°、135°、165°一键切换(无需更换镜头); | |
| 3.17 | 超广角成像模式:多张拼图≥265°; | |
| 3.18 | 图像最小分辨率:≤5μm; | |
| ▲3.19 | 拍摄瞳孔≤2mm;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20 | 屈光度调节范围:-35D至+30D;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21 | 拍摄方式包含:手柄控制、图标点击、自动拍摄等拍摄方式; | |
| 3.22 | 对焦方式包含:自动对焦、手动对焦(根据病灶层次); | |
| 3.23 | 具备左右眼自动识别; | |
| 3.24 | 拼图功能包含:自动拼图、手动拼图; | |
| 3.25 | 固视灯包含:内固视灯(任意调节)、外固视灯; | |
| 3.26 | 采集速度≤0.2秒; | |
| ▲3.27 | 实时预览≥16帧/秒;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28 | 具备ART实时叠加降噪图像降噪技术; | |
| 3.29 | 视网膜立体成像(3D):自动生成3D视网膜演示及查看功能,立体呈现视网膜形态; 对于视网膜脱离、屈光不正、白内障等状态下模拟临床医生检查眼底影像过程; | |
| ▲3.30 | 视网膜影像对位联机:同品牌设备可同步对位观察超广角眼底彩照、FAF、FFA、ICGA、OCT、OCTA等多模态影像组成全模态眼底影像平台,为临床更好的提供精确诊断及鉴别诊断的依据 ;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31 | 可选配视细胞与血流成像(BV)模块; | |
| ▲3.32 | 机身可旋转:机身左右旋转≥60°。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四 | 配置要求: | |
| 4.1 | 激光扫描摄像头1套; | |
| 4.2 | 主机控制盒1套; | |
| 4.3 | 工作站1套(≥6核CPU、≥8G内存、≥1T硬盘); | |
| 4.4 | 彩色高清显示器1台; | |
| 4.5 | 头架运动底座组件1套; | |
| 4.6 | 使用说明书1份; | |
| 4.7 | 合格证1份; | |
| 4.8 | 电动升降台1套; | |
| 4.9 | 彩色打印机1套; | |
| 4.10 | 配套操作软件1套。 | |
| 五 | 质保期要求: | |
| 5.1 | 验收合格后整机免费质保≥5年。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写明具体的质保年限,如只单纯响应“≥5年”,本项即为负偏离。 | |
标项七:
1)设备名称:口内扫描仪 2)数量:1台
★3)最高限价:50.00万元 ★4)不可采购进口产品
| 序号 | 技术参数要求 | 投标响应 |
| 一 | 主要用途: | |
| 1.1 | 用于记录口腔内牙齿和组织的三维图像,获取齿科数字化印模,取代传统的取模方式。 | |
| 二 | 功能要求: | |
| 2.1 | 具备截屏快照功能,可生成口内扫描报告; | |
| ▲2.2 | 具备NIRI技术,波长范围:波长850±10nm,可作为检测牙龈上方邻面龋辅助手段;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2.3 | 复诊监控功能:可在治疗过程中实时获取牙齿及周围软、硬组织信息,对比每一步方案,有效评估并把控治疗进展,同时利于患者依从性管理;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2.4 | 具有时间轴功能:特有的诊断辅助工具,可帮助前期诊断,并通过可视化的界面让患者清晰了解病情以便做出进一步治疗的决定。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2.5 | 具备大数据牙齿矫正模拟功能; | |
| 2.6 | 具备照片、视频结合牙齿模拟做面部矫正后效果模拟; | |
| 2.7 | 自带设计软件,可供临床设计单冠、嵌体、桥; | |
| 三 | 详细技术性能指标: | |
| ▲3.1 | 扫描特性:允许悬停或0毫米扫描,无需要现场校准,扫描棒自动加热,避免起雾;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2 | 存储方式:云储存,可直接上传到加工厂或者网上下载扫描数据; | |
| 3.3 | 具有一次性口扫头套管,无需重复使用,降低感控风险; | |
| 3.4 | 一体化触摸屏主机:≥21寸触摸屏,显示器分辨率:≥1920×1080; | |
| 3.5 | 集成电池,续航持久的可充电电池,便于移动,无需插电或重启,≥30分钟不间断扫描时间; | |
| ▲3.6 | 口内扫描精度误差:长距离全口精度(平均误差=0.03%-0.24%<0.25%),冠精度(平均误差=0%-0.9%<1%),嵌体(平均误差=0%-0.4%<1%);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7 | 扫描深度:≥25mm。 | |
| 3.8 | 扫描要求:无需喷粉; | |
| 3.9 | 成像模式:真彩成像; | |
| 3.10 | 前端扫描棒大小 ≥23.9mm(宽)x11.4mm (高)¥84.0mm (长); | |
| 3.11 | 扫描窗大小:≥15.0mm(宽)x25.0 mm(长); | |
| 3.12 | 扫描视野:≥34x27mm; | |
| 3.13 | 扫描仪和主机连接方式:有线连接; | |
| 3.14 | 扫描仪使用光源及光源参数:可见光白光/波长范围:400nm~780nm);蓝色激光(波长:450nm±10nm);绿色激光(波长:515nm~530nm);近红外光(波长:850nm±10nm) | |
| 3.15 | 控制面板:触摸显示屏; | |
| 3.16 | 内存:≥16G; | |
| 3.17 | 硬盘:固态硬盘≥256G; | |
| 3.18 | 电脑连接方式:USB3.0; | |
| 四 | 配置要求: | |
| 4.1 | 全高清触摸屏主机 1台; | |
| 4.2 | 电源开关1个; | |
| 4.3 | 主把手1个; | |
| 4.4 | 扫描棒1个; | |
| 4.5 | 扫描棒支架1个; | |
| 4.6 | 车轮支架 1个; | |
| 4.7 | 椅旁3D打印机1台。 | |
| 五 | 质保期要求: | |
| 5.1 | 验收合格后整机免费质保≥5年。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写明具体的质保年限,如只单纯响应“≥5年”,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六 | 其他要求: | |
| 6.1 | 使用年限要求≥10年。 | |
标项八:
1)设备名称:麻醉机 2)数量:3台
★3)最高限价:78.00万元 ★4)不可采购进口产品
| 序号 | 技术参数要求 | 投标响应 |
| 一 | 主要用途: | |
| 1.1 | 病人的全身麻醉,呼吸和麻醉气体监测,麻醉呼吸的管理。 | |
| 二 | 主要功能技术要求: | |
| 2.1 | 系统概述: | |
| 2.1.1 | 最新一代的智能化全能麻醉工作站,适用于成人、儿童和新生儿; | |
| 2.1.2 | 整机技术标准按麻醉工作站设计:所有参数、波形由一体化彩色大屏幕同屏显示,无须外接屏幕; | |
| 2.1.3 | 全自动自检、自动定标,传感器自动校正; | |
| ▲2.1.4 | 具有备用手动通气模式:触摸屏或呼吸机故障时,可直接切换到手动通气,在保留新鲜气体和麻药持续输送的同时还能继续气体和通气的监测; | |
| 2.1.5 | 电源:100-240伏特,50/60赫兹; | |
| 2.1.6 | 内置后备电池,标准工作环境下使用时间至少45分钟。 | |
| 2.2 | 气体输送系统: | |
| 2.2.1 | 高精度机械控制气体混合器和流量计,2气源(O2/AIR); | |
| 2.2.2 | 分别设置每种新鲜气体的流量,新鲜气体流量的设置范围:关~10L/min(至少)。O2和N2O:0.02~10L/min;Air:0.2~10L/min; | |
| 2.2.3 | S-ORC笑氧保护装置,确保笑气(N2O)作为载气时,当氧气供应不足时,会限制N2O 的输送,使得新鲜气体的氧浓度不会低于21%; | |
| 2.2.4 | 机械控制气体混合器在关机时也能输送氧气和麻药用于进行手动通气。 | |
| 2.3 | 麻醉呼吸机: | |
| ★2.3.1 | 电动电控呼吸机,无需驱动气体;在中央气源和钢瓶供气中断的情况下可抽取室内空气,呼吸机继续进行机械通气,保证病人安全; | |
| 2.3.2 | 采用新鲜气体隔离技术,确保潮气量输送不受新鲜气体流量变化的影响; | |
| 2.3.3 | 通气模式:手动/自主呼吸、VC-CMV容量控制模式、PC-CMV压力控制模式,CBM(心脏旁路模式)、待机和暂停模式; | |
| 2.3.4 | 暂停模式:独立的通气模式,可一键暂停新鲜气体和麻药的输送; | |
| ▲2.3.5 | 容量控制模式下潮气量设定范围:10~1500ml; | |
| 2.3.6 | 吸气压力Pinsp:(PEEP+5)~80cmH2O(压力模式下); | |
| 2.3.7 | 压力限制Pmax:(PEEP+5)~80cmH2O; | |
| 2.3.8 | 呼气末正压PEEP:关,2~35cmH2O; | |
| 2.3.9 | 呼吸频率:3~100次/分; | |
| 2.3.10 | 吸气时间:0.2~10秒; | |
| 2.3.11 | 吸呼比:1:49~49:1(源于频率和吸气时间); | |
| 2.3.12 | 最大吸气流速≥180L/min; | |
| 2.3.13 | 同步容量和同步压力通气时流量触发可调节,流量触发:0.3~15L/min; | |
| 2.3.14 | 压力上升时间Slope:0~2秒。 | |
| 2.4 | 呼吸回路: | |
| 2.4.1 | 集成呼吸回路,无需工具全手动拆装,耐137℃高温蒸汽灭菌; | |
| ▲2.4.2 | 一体化的回路主动加热系统(可关闭),防止呼吸回路积水; | |
| 2.4.3 | 手动和机械通气无需专用手动切换装置,APL阀调节范围:打开,5~70cmH2O,可提起APL快速释放气道压力; | |
| ▲2.4.4 | 高精度热丝式流量传感器,全自动标定,非压差式流量传感器; | |
| 2.4.5 | CO2吸收罐容量≥1.5升; | |
| 2.4.6 | 配备主动式麻醉废气排放装置(AGSS),可监测负压吸引的状态(过高,合适,过低),具有采样气体排放接口便于使用第三方气体监测设备。 | |
| 2.5 | 麻醉气体挥发罐: | |
| 2.5.1 | 挥发罐与麻醉机主机为同一厂家生产; | |
| 2.5.2 | 原装挥发罐,具有压力、流量、温度自动补偿;密闭性好,无需排空转运; | |
| 2.5.3 | 单罐位,最大加药量300毫升; | |
| 2.5.4 | 配置一个七氟醚挥发罐; | |
| 2.5.5 | 只需出厂一次定标,终身免维护; | |
| 2.5.6 | 能够满足低/微流量麻醉对挥发罐精确度的要求,流量补偿范围在0.2~15L/min。 | |
| 2.6 | 监测和报警: | |
| ▲2.6.1 | 具备≥15寸的一体化内置式彩色触摸幕,可快捷切换≥3种配置视图; | |
| 2.6.2 | 具备全自动开机自检功能,用户可选择全或部分自检功能,既能保证安全的使用,又能保证紧急抢救时的快速启动; | |
| 2.6.3 | 具备全自动的顺应性和泄漏测试功能,自动标定所有传感器; | |
| 2.6.4 | 可实时显示至少2~3道波形; | |
| 2.6.5 | 日志中最多可保存≥20000个条目,关机后再开机或出现电源故障后,日志中的条目仍然保留不会被删除; | |
| 2.6.6 | 通气监测参数:分钟通气量(MV)和潮气量(VT和ΔVT);呼吸频率;气道压(峰压、平台压、平均压、PEEP);动态顺应性(Cdyn);阻力(R);弹性(E); | |
| 2.6.7 | 监测范围:压力:-20~99cmH2O;潮气量:0~2500mL;顺应性:0~200 mL/cmH2O;阻力:0~100cmH2O/L/s;弹性:0.005~10 cmH2O/mL; | |
| 2.6.8 | 报警参数:氧浓度、潮气量、分钟通气量、窒息报警、气道压力报警等; | |
| 2.6.9 | 自动设置功能(Autoset)可自动调节所有报警限值; | |
| 2.6.10 | CBM模式(心脏旁路模式)用于在使用体外循环机时抑制相应报警; | |
| ▲2.6.11 | 具备AG麻醉气体模块,包含O2、N2O、CO2及麻醉气体(自动识别)吸入和呼出浓度监测;可监测混合麻醉气体。氧浓度监测采用顺磁氧技术,无耗品。 | |
| 三 | 配置要求: | |
| 3.1 | 麻醉机3台; | |
| 3.2 | AG麻醉气体模块3个; | |
| 3.3 | 七氟醚挥发罐3个。 | |
| 四 | 质保期要求: | |
| 4.1 | 验收合格后整机免费质保≥3年。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写明具体的质保年限,如只单纯响应“≥3年”,本项即为负偏离。 | |
标项九:
1)设备名称:麻醉监护仪 2)数量:3台
★3)最高限价:54.00万元 ★4)不可采购进口产品
| 序号 | 技术参数要求 | 投标响应 |
| 一 | 主要用途: | |
| 1.1 | 用于院内ICU、OR、ER等重症、亚重症病人的监护。 | |
| 二 | 功能要求: | |
| 2.1 | 麻醉监护仪能够用数据和图形的方式麻醉医生提供患者的生命指标,为麻醉医生的诊断和治疗提供依据。 | |
| 三 | 详细技术性能指标: | |
| ▲3.1 | 模块化监护仪(子母机结构),主机集成内置≥6槽位插件槽,可选配记录仪、设备集成模块能够满足大部分临床需求;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2 | ≥15.6英寸彩色液晶触摸电容屏,分辨率≥1920×1080像素,≥8通道波形显示;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3 | 内置锂电池,插槽式设计,无需螺丝刀工具支持快速拆卸和安装。锂电池支持监护仪工作时间≥4小时; | |
| ▲3.4 | 可选配IBP,EtCO2,RM,C.O.,PiCCO,ScvO2,ICG,BIS/BISx4,EEG,RSO2,FloTrac等参数模块。模块不需要额外供电,均支持即插即用;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5 | 可选配FloTrac监测功能模块,非漂浮导管热稀释法或无创阻抗法,可通过监测桡动脉压力提供连续心排量(CCO),每搏量变异(SVV),实时外周血管阻力(SVR)等监测参数,满足连续血流动力学监测需求;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6 | 监护数据、超声数据、呼吸机,超声,数据可通关中央站相互传输;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7 | 监护仪可显示病人输液泵输注信息也可显示呼吸机参数; | |
| 3.8 | 转运模块:≥5.5英寸彩色液晶显示屏,分辨率≥1280×720像素; | |
| 3.9 | 转运模块:可用于救护车,符合救护车标准EN1789; | |
| 3.10 | 转运模块:2块智能锂电池(自带电量指示器)供电,支持至少8小时的持续监测; | |
| 3.11 | 监护仪清洁维护支持的清洁剂≥40种,在厂家手册中清晰列举清洁剂的种类; | |
| ▲3.12 | 心电监护支持心率,ST段测量,心律失常分析,QT/QTc连续实时测量和对应报警功能,提供注册证证明材料;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13 | 心电算法通过AHA/MIT-BIH数据库验证; | |
| 3.14 | 支持≥24种心律失常分析,包括房颤分析; | |
| 3.15 | 提供SpO2,PR和PI参数的实时监测,适用于成人,小儿和新生儿; | |
| 3.16 | 提供手动,间隔,连续和序列4种测量模式,并提供24小时血压统计结果,满足临床应用; | |
| 3.17 | 具有图形化技术报警指示功能,帮助医护团队快速识别报警来源; | |
| 3.18 | 支持≥120小时趋势图和趋势表回顾,支持选择不同趋势组回顾; | |
| 3.19 | ≥1000条事件回顾。每条报警事件至少能够存储32秒三道相关波形,以及报警触发时所有测量参数值; | |
| 3.20 | 可升级配置临床评分系统,如MEWS(改良早期预警评分)、NEWS(英国早期预警评分),可支持定时自动EWS评分功能; | |
| ▲3.21 | 提供计时器功能,界面区提供设置≥4个计时器,每个计时器支持独立设置和计时功能,计时方向包括正计时和倒计时两种选择;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22 | 提供屏幕截图功能,将屏幕截图通过USB接口导出到U盘。 | |
| 四 | 配置要求: | |
| 4.1 | 麻醉监护仪主机3台; | |
| 4.2 | 转运模块3台; | |
| 4.3 | AG模块3个; | |
| 4.4 | BIS模块3个; | |
| 4.5 | 附件包3套; | |
| 4.6 | 锂电池3块。 | |
| 五 | 质保期要求: | |
| 5.1 | 验收合格后整机免费质保≥5年。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写明具体的质保年限,如只单纯响应“≥5年”,本项即为负偏离。 | |
标项十:
1)设备名称:超声骨科动力系统 2)数量:1套
★3)最高限价:120.00万元 4)可采购进口产品
| 序号 | 技术参数要求 | 投标响应 |
| 一 | 主要用途: | |
| 1.1 | 适用于骨科各种手术中的精细截股,切骨,磨骨。 | |
| 二 | 功能要求: | |
| 2.1 | 在骨科截股,切骨,磨骨手术中不损伤神经,脊髓,血管,做到低温切割。 | |
| 三 | 详细技术性能指标: | |
| 3.1 | 主机: | |
| 3.1.1 | 主机重量:≤25kg,轻便小巧,方便移动; | |
| ▲3.1.2 | 超声工作频率:≤25kHz;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1.3 | 输出功率:≥100W,功率可调节;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1.4 | 超声最小振幅:≤130um,有效保护神经和血管不受意外损伤;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1.5 | 同一主机,同一手柄下,可满足骨性结构的打磨、切割;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1.6 | 显示和控制方式:通过触摸屏(键)调节所有参数。 | |
| 3.2 | 手柄: | |
| 3.2.1 | 手柄装卸:手柄和刀头分离式设计,刀头能够快速拆卸安装,可在术中迅速更换刀头; | |
| 3.2.2 | 手柄的灭菌方式:手柄支持压力蒸汽方式灭菌,消毒周期不小于130次; | |
| 3.2.3 | 手柄重量:≤130g,便于术者长时间操作,减轻手部疲劳; | |
| 3.2.4 | 手柄马达为压电式马达,无需水冷,效能提升。 | |
| 3.3 | 刀头: | |
| 3.3.1 | 钝性刀头设计,无锐齿,防止锐性划伤软组织。刀头为钛合金材质,坚硬轻巧; | |
| ▲3.3.2 | 刀头种类≥15种,所有刀头适配手柄;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3.3 | 切骨刀头厚度为0.5mm-1mm,厚薄适中; | |
| 3.3.4 | 切骨和磨骨使用同一手柄完成,术中更换刀头时无需更换手柄; | |
| 3.3.5 | 可提供180°和360°骨组织打磨刀头。 | |
| 四 | 配置要求: | |
| 4.1 | 主机 1套; | |
| 4.2 | 手柄 2套; | |
| 4.3 | 手柄套帽 2个; | |
| 4.4 | 手柄/刀头扳手 2套; | |
| 4.5 | 工作刀头在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政策变化前按临床需求提供; | |
| 4.6 | 冲洗管路在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政策变化前按临床需求提供; | |
| 4.7 | 专用消毒盒 2个。 | |
| 五 | 质保期要求: | |
| 5.1 | 设备验收合格后主机免费质保≥9年;手柄机免费质保≥5年。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写明具体的质保年限,如只单纯响应“≥9年或≥5年”,本项即为负偏离。 | |
标项十一:
1)设备名称:4K分辨率内窥镜摄像系统 2)数量:1套
★3)最高限价:110.00万元 ★4)不可采购进口产品
| 序号 | 技术参数要求 | 投标响应 |
| 一 | 主要用途: | |
| 1.1 | 为胸腹腔镜、胸腔镜、骨科内镜、宫腔镜、耳鼻喉镜、输尿管镜等多种内窥镜手术提供卓越的成像解决方案。 | |
| 二 | 功能要求: | |
| 2.1 | 4K 超高清成像分辨率、实时图像处理与色彩还原、适配多科室内镜操作的兼容性、稳定的信号传输与抗干扰能力,同时支持图像存储/回放及手术协同功能,以满足临床诊断与微创外科手术的精准可视化需求。 | |
| 三 | 详细技术性能指标: | |
| 3.1 | 摄像系统: | |
| ▲3.1.1 | 全数字化超高清1/3 3CMOS真4K芯片,4K分辨率3CMOS摄像头(每个CMOS均≥3840×2160分辨率);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1.2 | 视频输出接口:支持HDMI2.0×1、3G-SDI×4×1、HD-SDI×1等;最高分辨率≥3840×2160,可提供高清1920×1080p输出接口; | |
| ▲3.1.3 | 图像输出分辨率:3840×2160@60fps和1920×1080@60fps 两种;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1.4 | 图像色域范围支持BT. 2020、BT. 709; | |
| ▲3.1.5 | 防电击程度,CF型;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1.6 | 具有自动精准曝光控制,曝光亮度,增益控制,色彩调节,色彩饱和度调节,细节增强调节,图像降噪调节功能等; | |
| 3.1.7 | 预设场景模式6种,包括:胸腹腔镜、胸腔镜、骨科内镜、宫腔镜、耳鼻喉镜、输尿管镜、可实现一键切换;可根据用户需求进行定制化模式; | |
| ▲3.1.8 | 图像水平有效分辨率>2600TVL;有效像素≥829W;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合格检测报告进行佐证,检测报告内容与技术要求不一致的,以检测报告为准,未提供检测报告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1.9 | 具有血管色彩增强功能,可通过对特定颜色信号进行处理,强调血管形状和位置,让术者在操作中准确的进行分辨和术中操作; | |
| 3.1.10 | 具有宽动态功能,可扩展图像灰度范围,减少过度曝光的图像区域,修正过暗的图像区域,使图像亮度均一,轮廓清晰,更适合术中观察; | |
| 3.1.11 | 具有暗处修正功能:可根据临床手术的观察需要,对暗处区域进行信号强化,保持正常且清晰观察; | |
| 3.1.12 | 手柄防水符合 IPX8 防水等级要求; | |
| ▲3.1.13 | 可选配同品牌模块,实现3D功能。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2 | 医用LED冷光源: | |
| 3.2.1 | 医用LED灯泡照明,LED灯泡使用寿命60000~80000小时; | |
| 3.2.2 | 工作条件下噪声≤60Db; | |
| ▲3.2.3 | 相关色温3000K~7000K显色指数≥90%;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2.4 | 输出总光通量≥2000Lm; | |
| 3.2.5 | 电源220V±10%,50Hz,功率≥150W; | |
| 3.2.6 | 亮度调节:设备具有亮度无极调节功能; | |
| 3.2.7 | 电气安全:符合GB9706.1-2007和GB9706.19-2000的要求; | |
| 3.3 | 医用监视器: | |
| 3.3.1 | 医用级专业高清高亮监视器; | |
| 3.3.3 | 液晶屏≥32英寸。 | |
| 3.4 | PAD控制系统: | |
| ▲3.4.1 | 采用≥10.5英寸独立控制主机图像调节;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4.2 | 多科室模式选择胸腔镜、腹腔镜、宫腔镜、耳鼻喉镜、输尿管镜等可实现一键切换;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本项即为负偏离。 | |
| 3.5 | 台车: | |
| 3.5.1 | 结构主体全部釆用优质钢材制作,人体工学把手,可方便移动; | |
| 3.5.2 | 具有监视器挂臂调整功能,能够进行360。旋转调节且高度可调; | |
| 3.5.3 | 所有脚轮均为静音制动脚轮; | |
| 3.5.4 | 具有四层隔板,隔板高度可调,配有置物箱。 | |
| 3.6 | 腹腔内窥镜: | |
| 3.6.1 | 蓝宝石镜面组成; | |
| 3.6.2 | 广角内窥镜,不失真,高透亮度、高效率光传导; | |
| 3.6.3 | 视场角:≥80度; | |
| 3.6.4 | 视向角:30度; | |
| 3.6.5 | 直径:10mm; | |
| 3.6.6 | 工作长度:≥320mm; | |
| 3.6.7 | 可高温高压、低温等离子灭菌; | |
| 3.6.8 | 支持荧光和白光系统成像。 | |
| 四 | 配置要求: | |
| 4.1 | 4K分辨率内窥镜摄像系统 1套; | |
| 4.2 | 内窥镜用冷光源 1台; | |
| 4.3 | PAD控制系统 1台; | |
| 4.4 | ≥32英寸4K医用监视器 1台; | |
| 4.5 | 台车 1台; | |
| 4.6 | 导光束 2根; | |
| 4.7 | 光学接口 1个; | |
| 4.8 | 腹腔内窥镜 2根。 | |
| 五 | 质保期要求: | |
| 5.1 | 设备验收合格后主机免费质保≥5年;腹腔内窥镜免费质保≥3年。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写明具体的质保年限,如只单纯响应“≥5年或≥3年”,本项即为负偏离。 | |
三、其他要求(适用于所有标项):
1、保证接入医院的信息系统(双向传输),软件由采购人现行LIS合作商提供,费用含在投标总价中;
2、免费提供仪器性能检测报告;
3、设备如需计量、商检、压力容器登记注册、3C认证的设备,在安装时需提供相应的第三方检测报告;须提供计量检测、性能检测,验收前第一次检测办理及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4、维修4小时内到达现场,对保修期外维修付款必须做到先维修后付款求;
5、免费提供操作培训和工程师的维修培训;
6、提供中英文用户操作手册和维修手册、设备中文标签、纸质塑封操作规程;供应商提供产品如为进口设备,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设备的各类必要证件;交货时提供海关报关单及商检证书;
7、提供相关配套消耗品及零配件详细清单、分项价格并提供价格的折扣率;
8、招标文件中未提及的某些属标配的功能、软件,必须无条件提供;
9、供应商必须如实响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并提供相应配置,不得欺骗、隐瞒,投标文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应。
四、投标要求: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但不限于:
1、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中技术需求的响应情况。
2、供货方案:①供货期限;②交货方式;③供货保障流程;④供货流程要点;⑤供货实施步骤。
3、安装与验收方案:①安装方案;②安装人员配置;③调试要求;④开箱测试方式;⑤产品验收方案。
4、服务承诺:①服务方式;②服务响应时间;③技术支持;④服务体系;⑤退换货品承诺。
5、质保期方案:①质保期内定期服务方案;②巡检服务方案;③售后服务保障;④售后服务机构的设置。
6、服务人员方案:①人员经验;②人员资质证书;③人员数量。
7、培训方案:①培训时间安排;②培训内容;③培训师资力量;④培训次数。
8、维修成本方案:①出保后全保的价格;②设备配件价格;③维修(技术)服务费。
9、供应商应提供业绩和相关政策加分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分标准表(适用于所有标项)
| 评分项目 | 评标要点及说明 | 分值 | 备注 |
| 价格分(30分) | 评标基准价指的是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最低的参与评审的价格。 参与评审的价格=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率(10%)+本国产品价格扣除率(20%))(如有)。 参与评审的价格为评标基准价的其价格得分得满分30分。 其他供应商价格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得分=(评标基准价/参与评审的价格)×30%×100。 | 30 | 客观评审 |
| 商务 技术分 (70分) | 1、对招标文件的技术响应(33分): (1)完全响应招标文件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二、技术需求”中所有指标的得33分; (2)“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二、技术需求”中标“▲”的指标,每负偏离一条扣3分; (3)“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二、技术需求”中未标“▲”和“★”的指标,每负偏离一条扣1分。 注:1)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中标“★”的指标不允许负偏离,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2)当有供应商此项分值扣减至0分时,该供应商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不再进行评审。 | 33 | 客观评审 |
| 供货方案(5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供货方案,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点:①供货期限;②交货方式;③供货保障流程;④供货流程要点;⑤供货实施步骤。评分范围:5、4、3、2、1、0。 | 5 | 主观评审 |
| 安装与验收方案(5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安装与验收方案,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点:①安装方案;②安装人员配置;③调试要求;④开箱测试方式;⑤产品验收方案。评分范围:5、4、3、2、1、0。 | 5 | 主观评审 |
| 服务承诺(5分):供应商需结合自身实际提供服务承诺,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点:①服务方式;②服务响应时间;③技术支持;④服务体系;⑤退换货品承诺。评分范围:5、4、3、2、1、0。 | 5 | 主观评审 |
| 5、质保期方案(4分): 供应商需结合自身实际提供质保期方案,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点:①质保期内定期服务方案;②巡检服务方案;③售后服务保障;④售后服务机构的设置。评分范围:4、3、2、1、0。 | 4 | 主观评审 |
| 6、服务人员方案(3分): 供应商需结合自身实际提供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点:①人员经验;②人员资质证书;③人员数量。评分范围:3、2、1、0。 | 3 | 主观评审 |
| 7、培训方案(5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培训方案,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点:①培训时间安排;②培训内容;③培训师资力量;④培训次数;⑤培训场地安排。评分范围:5、4、3、2、1、0。 | 5 | 主观评审 |
| 8、维修成本方案(5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维修成本方案,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点:①出保后全保的价格;②设备配件价格;③维修(技术)服务费;④维修完成时间;⑤维修质量的保障。评分范围:5、4、3、2、1、0。 | 5 | 主观评审 |
| 9、同类设备销售业绩(3分): 2022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每提供一个所投产品同型号设备销售业绩合同的得1分,满分3分。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业绩分为满分。 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产品同型号设备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供的或未按要求盖章的视为无效业绩。2)如供应商提供的设备为首台套产品,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视为无效。 | 3 | 客观评审 |
| 10、政策加分(2分): 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除外)的且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得1分; 投标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且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得1分。 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提供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相关内容页(并对相关内容作圈记),采购品目清单详见《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中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 2 | 客观评审 |
| 合计(100分) | 100分 |
备注:(1)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部分)时,建议按此目录(序号和内容)提供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2)评委在上表设定的分值范围内打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平均分值计算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点。
一、评标方法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二、评标标准
2. 评标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三、评标程序
3.1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无效。
3.2 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3汇总商务技术得分。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商务技术得分情况。
3.4报价评审。
3.4.1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4.1.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3.4.1.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4.1.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4.1.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4.1.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3.4.1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财政部第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3.4.2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投标无效。
3.4.3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投标无效。
3.4.4异常低价审查:
3.4.4.1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的,即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
(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4.4.2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标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3.4.5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4.6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评标委员会将对供应商所出具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评审中发现《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国办发〔2025〕34号文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3.5排序与推荐。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多家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该产品或者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的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6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四、评标中的其他事项
4.1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和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供应商提交使用电子签名的相关数据电文或通过平台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给予供应商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供应商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2投标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4.2.1供应商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资格文件的,视为供应商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4.2.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2.3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相应的投标产品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
4.2.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4.2.5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
4.2.6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
4.2.7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2.8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后,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4.2.9供应商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
4.2.10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
4.2.11供应商有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情形的;
4.2.12 参与同一个采购包(标段)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合理解释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2)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投标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存在3处(含)以上错误一致的;
(4)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
(5)不同供应商在相同Internet主机分配地址(相同IP地址)获取招标文件或网上投标的。
4.2.13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4.2.14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4.2.15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本市的)及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市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5.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5.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5.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5.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6.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将停止评标工作,并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将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7.重新开展采购。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7.1未确定中标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2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3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7.5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无效的,依照7.1-7.4规定处理。
第五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试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时间: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
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
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
第一节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 (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 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1(全称): (供应商)
乙方2(全称): (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乙方3(全称) (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
品牌: 规格型号: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
标的名称:
关键部件: 品牌: 型号:
关键部件: 品牌: 型号:
关键部件: 品牌: 型号:
(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 数量: 金额:
¨否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单一来源 ¨框架协议 ¨其他:
(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
(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 ¨否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 ¨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
¨是 ¨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是 ¨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
¨是 ¨否
(7)合同是否分包:¨是 ¨否
分包主要内容: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监狱企业 ¨其他
(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 ¨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 金额:
国别: 品牌: 规格型号:
¨否
(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否
(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是 ¨否 ¨不涉及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分包金额(如有)小写:
大写:
(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固定费率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 (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
¨分期付款: (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 ,其中涉及预付款的: (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
¨成本补偿: (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 (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 年 月 日,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2)履约地点: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 ¨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担保期限:
(4)分期履行要求:
(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合同验收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 ¨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 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 (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
(6)履约验收标准: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 ¨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产权过户登记等)
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 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 乙方(供应商) |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
|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
| 拥有者性别 | |
| 住 所 | | 住 所 | |
| 联 系 人 | | 联 系 人 | |
| 联系电话 | | 联系电话 | |
| 通信地址 | | 通信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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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 |
第二节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 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标的及金额
2.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 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4.4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 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 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合同履行
6.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 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 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 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
7.2 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 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 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 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 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 质量标准和保证
8.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8.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 权利瑕疵担保
9.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 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 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 知识产权保护
10.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 保密义务
11.1 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价款支付
12.1 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3. 履约保证金
13.1 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3.2 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 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
14. 售后服务
14.1 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 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 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3 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16.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4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 合同分包
17.1 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17.2 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8. 不可抗力
18.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9. 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9.2 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3 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20. 政府采购政策
20.1 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 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 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 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21.2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2. 通知
22.1 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22.2 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3.2 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 第二节 第1.2(6)项 | 联合体具体要求 | |
| 第二节 第1.2(7)项 | 其他术语解释 | |
| 第二节 第4.4款 | 履约验收中甲方提出异议或作出说明的期限 | |
| 第二节 第4.6款 | 约定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 |
| 第二节 第5.4款 | 约定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 |
| 第二节 第6.1款 | 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 | |
| 第二节 第7.1款 | 包装特殊要求 | |
| 指定现场 | |
| 第二节 第7.2款 | 运输特殊要求 | |
| 第二节 第7.3款 | 保险要求 | |
| 第二节 第8.2(1)项 | 质量保证期 | |
| 第二节 第8.2(3)项 | 货物质量缺陷 响应时间 | |
| 第二节 第11.1款 | 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 |
| 第二节 第12.2款 | 合同价款支付时间 | |
| 第二节 第13.2款 |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
| 第二节 第13.3款 |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逾期退还的违约金 | |
| 第二节 第14.1(3)项 | 运行监督、维修期限 | |
| 第二节 第14.1(5)项 | 货物回收的约定 | |
| 第二节 第14.1(6)项 | 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 |
| 第二节 第15.1款 | 修理、重作、更换相关具体规定 | |
| 第二节 第15.2(2)项 | 迟延交货赔偿费 | |
| 第二节 第15.3款 | 逾期付款利息 | |
| 第二节 第15.4款 | 其他违约责任 | |
| 第二节 第19.2款 | 解决争议的方法 |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二节 第23.1款 | 其他专用条款 | |
第六部分 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资格文件部分
目录
(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页码)
(2)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页码)
(3)联合协议(如果有)…………………………………………………(页码)
(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页码)
(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页码)
一、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政府采购活动,郑重承诺: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有行贿犯罪相关记录。
(三)不存在以下情况: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二、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材料)扫描件,自然人投标的提供身份证明扫描件。>
三、联合协议(如果有)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附件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供应商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根据招标公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选择提供相应的材料;未要求的,无需提供)
A.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制造的,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5)。
B.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提供联合协议(附件3)和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5),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招标公告载明的比例;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的,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联合协议。
C.要求合同分包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附件4)和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5),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招标公告载明的比例;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的,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五、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根据招标公告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未要求的,无需提供)
商务技术文件部分
目录
(1)投标函……………………………………………………………………(页码)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页码)
(3)分包意向协议……………………………………………………………(页码)
(4)符合性审查资料…………………………………………………………(页码)
(5)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页码)
(6)投标标的清单……………………………………………………………(页码)
(7)商务技术偏离表…………………………………………………………(页码)
(8)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页码)
一、投标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加你方组织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招标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为此:
1、我方承诺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天(不少于90天),本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2.1资格文件;
2.2 商务技术文件;
2.3报价文件。
我方承诺除商务技术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我方承诺对投标文件中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积极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投标文件中的资料。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5.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5.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5.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其他补充说明: 。
7、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邮编:
投标联系人姓名: 电话: 传真: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适用于非联合体投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手机: ,所在单位: ),以我方名义处理(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政府采购投标的一切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特此告知。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供应商为授权代表缴纳的投标截止时间前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授权委托书(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手机: ,所在单位 ),以我方名义处理(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政府采购投标的一切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特此告知。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供应商为授权代表缴纳的投标截止时间前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的身份证明(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人代表供应商参加投标)
身份证件扫描件: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三、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
<中标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附件4);采购人不同意分包或者供应商中标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则不需要提供。>
四、符合性审查资料
| 序号 | 实质性要求 | 需要提供的符合性审查资料 | 投标文件中的 页码位置 |
| 1 |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 需要使用电子签名或者签字盖章的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见投标文件 第 页 |
| 2 |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 | 见投标文件第 页 |
| 3 |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 招标文件其它实质性要求相应的材料(“★”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招标文件无其它实质性要求的,无需提供) | 见投标文件第 页 |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五、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投标文件中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目录”提供资料。)
| 序号 | 投标文件中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目录 | 投标文件中的页码位置 |
| 1 | | 见投标文件第 页 |
| 2 | | 见投标文件第 页 |
| …… | | 见投标文件第 页 |
六、投标标的清单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七、商务技术偏离表
| 序号 | 招标文件章节及具体内容 | 投标文件章节及具体内容 | 偏离说明 |
| 1 | | | |
| 2 | | | |
| …… | | | |
供应商保证:除商务技术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供应商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八、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响应你单位项目招标要求参加投标。在这次投标过程中和中标后,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郑重承诺:
一、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赠送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回扣以及中介费、介绍费、咨询费等好处费;
二、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报销应由你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为项目有关人员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等提供
好处;
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你单位有权立即取消我单位投标、中标或在建项目的建设资格,有权拒绝我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进入你单位进行项目建设或其他经营活动,并通报市财政局。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报价文件部分
目录
(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页码)
(2)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有)…………………………………………………(页码)
(3)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书………………………………………………………(页码)
(4)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如适用)…………………………………………………………………………(页码)
(5)关于本国产品成本比例的声明函(如适用)……………………………(页码)
一、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按你方招标文件要求,我们,本投标文件签字方,谨此向你方发出要约如下:如你方接受本投标,我方承诺按照如下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价格完成(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的实施。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 序号 | 名称 | 品牌(如果有)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合计 | 备注(如果有) |
| 1 | XX | | | | | | |
| 2 | XX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标报价(小写) | |
| 投标报价(大写) | |
注:
1、供应商需按本表格式填写。
2、有关本项目实施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计入报价。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如供应商承诺提供赠品、回扣、采购预算中本身不包含的其他商品或服务,视作无效承诺,不得因无效承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不得将其作为中标(成交)条件或者合同签订条件;总价不为零,报价明细表中部分产品、服务单价为零的,视作已包含在总价中。
3、特别提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名称、品牌(如果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予以公示。
二、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有)
<招标公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为“无”即本项目或标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时,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拟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5)。>
三、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书
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书
浙江中基正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单位在此承诺:如在本项目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向贵公司按招标文件约定支付代理服务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代理服务费计算方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前附表,具体金额将在中标结果公告网页上明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若不明确的,可与代理机构联系确认具体金额。
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如适用)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本国产品拟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需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附件6)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注:供应商既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也未提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不享受该价格扣除政策。>
五、关于本国产品成本比例的声明函
关于本国产品成本比例的声明函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时)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附件1: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采购人)单位的(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 期:
说明: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附件2: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 (供应商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在参加你方组织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投标活动中作如下说明:我方所使用的“XX专用章”与法定名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使用“XX专用章”的行为予以完全承认,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说明。
投标单位(法定名称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
投标单位法定名称章(印模) 投标单位“XX专用章”(印模)
附件3:联合协议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供应商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联合体所有成员名称)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投标。
一、各方一致决定,(某联合体成员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二、所有联合体成员各方签署授权书,授权书载明的授权代表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及投标内容而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响应等均对联合投标各方产生约束力。
三、本次联合投标中,分工如下:
(联合体成员1)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
(联合体成员2)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
……
四、联合体成员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1、(联合体成员X,……)提供的全部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按第四部分评标办法中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五、如果中标,联合体各成员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有关本次联合投标的其他事宜:
1、联合体各方不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各方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本协议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附件4:分包意向协议
(中标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采购人不同意分包或者供应商中标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则不需要提供。)
(供应商名称)若成为(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的中标供应商,将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供应商名称)与(所有分包供应商名称)达成分包意向协议。
一、分包标的及数量
(供应商名称)将 XX工作内容 分包给(分包供应商1名称)。(分包供应商1名称),具备承担XX工作内容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
二、分包供应商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1、(分包供应商X,……)提供的货物全部由小微企业制造,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允许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第四部分评标办法中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要求合同分包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三、分包工作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的办法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分包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附件5: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标项一)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采购人)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体外心肺支持辅助设备(ECMO)) ,属于 (工业)行业 ;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填写要求: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②《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指引,逐一填写,不得缺漏。
2、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标项二)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采购人)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消化内镜氩气刀) ,属于 (工业)行业 ;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填写要求: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②《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指引,逐一填写,不得缺漏。
2、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标项三)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采购人)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数字化脑电睡眠系统(32导脑电+视频系统+多导睡眠)) ,属于 (工业)行业 ;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填写要求: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②《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指引,逐一填写,不得缺漏。
2、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标项四)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采购人)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电子鼻咽喉镜) ,属于 (工业)行业 ;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填写要求: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②《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指引,逐一填写,不得缺漏。
2、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标项五)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采购人)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眼底照相机) ,属于 (工业)行业 ;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填写要求: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②《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指引,逐一填写,不得缺漏。
2、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标项六)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采购人)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眼底视网膜及脉络膜造影) ,属于 (工业)行业 ;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填写要求: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②《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指引,逐一填写,不得缺漏。
2、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标项七)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采购人)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口内扫描仪) ,属于 (工业)行业 ;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填写要求: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②《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指引,逐一填写,不得缺漏。
2、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标项八)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采购人)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麻醉机) ,属于 (工业)行业 ;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填写要求: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②《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指引,逐一填写,不得缺漏。
2、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标项九)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采购人)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麻醉监护仪) ,属于 (工业)行业 ;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填写要求: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②《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指引,逐一填写,不得缺漏。
2、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标项十)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采购人)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超声骨科动力系统) ,属于 (工业)行业 ;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填写要求: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②《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指引,逐一填写,不得缺漏。
2、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标项十一)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采购人)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4K分辨率内窥镜摄像系统) ,属于 (工业)行业 ;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填写要求: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②《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指引,逐一填写,不得缺漏。
2、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附件6、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如适用)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 (产品名称1) ①,生产厂为 (厂名) ②,厂址为 (生产厂址) 。(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 (规定比例)③。(产品名称1)的 (关键组件)④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1)的 (关键工序)⑤在中国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 (厂名),厂址为 (生产厂址)。(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 (规定比例)。(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的 (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写说明:
①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②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③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④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⑤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
一、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
二、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三、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
四、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附件7:节能环保产品相关政策(如遇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财库〔2019〕9号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环境保护厅(局)、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保局、市场监管局: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现就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三、逐步扩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根据认证机构发展状况,市场监管总局商有关部门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放开、有序竞争的原则,逐步增加实施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机构。加强对相关认证市场监管力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认证违法行为。
四、发布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向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提供相关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建立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方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了解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相关情况。
五、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六、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0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3号)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2月1日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9〕19号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我们研究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2019年4月2日
附件: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 品目序号 | 名称 | 依据的标准 |
| 1 | A020101计算机设备 | ★A02010104台式计算机 | | 《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8380) |
| ★A02010105便携式计算机 | | 《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8380) |
| ★A02010107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 | 《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8380) |
| 2 | A020106输入输出设备 | A02010601打印设备 | A0201060101喷墨打印机 |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1) |
| ★A0201060102激光打印机 |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1) |
| ★A0201060104针式打印机 |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1) |
| A02010604显示设备 | ★A0201060401液晶显示器 | 《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0) |
| A02010609图形图像输入设备 | A0201060901扫描仪 | 参照《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1)中打印速度为15页/分的针式打印机相关要求 |
| 3 | A020202投影仪 | | | 《投影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2028) |
| 4 | A020204多功能一体机 | | |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1) |
| 5 | A020519泵 | A02051901离心泵 | |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 |
| 6 | A020523制冷空调设备 | ★A02052301制冷压缩机 | 冷水机组 |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7),《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7480) |
| 水源热泵机组 | 《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721) |
| 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 《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9540) |
| ★A02052305空调机组 |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量>14000W) |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 |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14000W)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6)《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7479) |
| ★A02052309专用制冷、空调设备 | 机房空调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6) |
| A02052399其他制冷空调设备 | 冷却塔 | 《机械通风冷却塔第1部分:中小型开式冷却塔》(GB/T7190.1);《机械通风冷却塔第2部分:大型开式冷却塔》(GB/T7190.2) |
| 7 | A020601电机 | | |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 |
| 8 | A020602变压器 | 配电变压器 | |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 |
| 9 | ★A020609镇流器 |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 | |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7896) |
| 10 | A020618生活用电器 | A0206180101电冰箱 | | 《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2021.2) |
| ★A0206180203空调机 | 房间空气调节器 |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2013),待2019年修订发布后,按《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2019)实施。 |
|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量≤14000W) |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 |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14000W)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6)《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7479) |
| A0206180301洗衣机 | | 《电动洗衣机能效水效限定值及等级》(GB12021.4) |
| A02061808热水器 | ★电热水器 | 《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19) |
| 燃气热水器 |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 |
| 热泵热水器 | 《热泵热水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9541) |
| 太阳能热水系统 | 《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6969) |
| 11 | A020619照明设备 |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 | |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043) |
| 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 | | 《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7478) |
| LED筒灯 | | 《室内照明用LED产品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255) |
| 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 | | 《室内照明用LED产品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255) |
| 12 | ★A020910电视设备 | A02091001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 | | 《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850) |
| 13 | ★A020911视频设备 | A02091107视频监控设备 | 监视器 | 以射频信号为主要信号输入的监视器应符合《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850),以数字信号为主要信号输入的监视器应符合《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0) |
| 14 | A031210饮食炊事机械 | 商用燃气灶具 | | 《商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531) |
| 15 | ★A060805便器 | 坐便器 | | 《坐便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25502) |
| 蹲便器 | | 《蹲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30717) |
| 小便器 | | 《小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28377) |
| 16 | ★A060806水嘴 | | | 《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25501) |
| 17 | A060807便器冲洗阀 | | | 《便器冲洗阀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28379) |
| 18 | A060810淋浴器 | | | 《淋浴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28378) |
注:
1.节能产品认证应依据相关国家标准的最新版本,依据国家标准中二级能效(水效)指标。
2.上述产品中认证标准发生变更的,依据原认证标准获得的、仍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可使用至2019年6月1日。
3.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
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9〕18号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我们研究制定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2019年3月29日
附件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 品目序号 | 名称 | 依据的标准 |
| 1 | A020101计算机设备 | A02010103服务器 | | HJ2507网络服务器 |
| A02010104台式计算机 | | HJ2536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A02010105便携式计算机 | | HJ2536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A02010107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 | HJ2536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A02010108网络计算机 | | HJ2536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A02010109计算机工作站 | | HJ2536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A02010199其他计算机设备 | | HJ2536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2 | A020106输入输出设备 | A02010601打印设备 | A0201060101喷墨打印机 | HJ2512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 |
| A0201060102激光打印机 | HJ2512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 |
| A0201060103热式打印机 | HJ2512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 |
| A0201060104针式打印机 | HJ2512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 |
| A02010604显示设备 | A0201060401液晶显示器 | HJ2536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A0201060499其他显示器 | HJ2536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A02010609图形图像输入设备 | A0201060901扫描仪 | HJ2517扫描仪 |
| 3 | A020202投影仪 | | | HJ2516投影仪 |
| 4 | A020201复印机 | | | HJ424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
| 5 | A020204多功能一体机 | | | HJ424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
| 6 | A020210文印设备 | A02021001速印机 | | HJ472数字式一体化速印机 |
| 7 | A020301载货汽车(含自卸汽车) | | | HJ2532轻型汽车 |
| 8 | A020305乘用车(轿车) | A02030501轿车 | | HJ2532轻型汽车 |
| A02030599其他乘用车(轿车) | | HJ2532轻型汽车 |
| 9 | A020306客车 | A02030601小型客车 | | HJ2532轻型汽车 |
| 10 | A020307专用车辆 | A02030799其他专用汽车 | | HJ2532轻型汽车 |
| 11 | A020523制冷空调设备 | A02052301制冷压缩机 | | HJ2531工商用制冷设备 |
| A02052305空调机组 | | HJ2531工商用制冷设备 |
| A02052309专用制冷、空调设备 | | HJ2531工商用制冷设备 |
| 12 | A020618生活用电器 | A02061802空气调节电器 | A0206180203空调机 | HJ2535房间空气调节器 |
| A02061808热水器 | | HJ/T362太阳能集热器 |
| 13 | A020619照明设备 | A02061908室内照明灯具 | | HJ2518照明光源 |
| 14 | A020810传真及数据数字通信设备 | A02081001传真通信设备 | | HJ2512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 |
| 15 | A020910电视设备 | A02091001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 | | HJ2506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 |
| | A02091003特殊功能应用电视设备 | | HJ2506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 |
| 16 | A0601床类 | A060101钢木床类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A060104木制床类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A060199其他床类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17 | A0602台、桌类 | A060201钢木台、桌类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A060205木制台、桌类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A060299其他台、桌类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18 | A0603椅凳类 | A060301金属骨架为主的椅凳类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A060302木骨架为主的椅凳类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A060399其他椅凳类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19 | A0604沙发类 | A060499其他沙发类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20 | A0605柜类 | A060501木质柜类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A060503金属质柜类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A060599其他柜类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21 | A0606架类 | A060601木质架类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A060602金属质架类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22 | A0607屏风类 | A060701木质屏风类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 A060702金属质屏风类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23 | A060804水池 | | | HJ/T296卫生陶瓷 |
| 24 | A060805便器 | | | HJ/T296卫生陶瓷 |
| 25 | A060806水嘴 | | | HJ/T411水嘴 |
| 26 | A0609组合家具 |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27 | A0610家用家具零配件 |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28 | A0699其他家具用具 | | | HJ2547家具/HJ2540木塑制品 |
| 29 | A070101棉、化纤纺织及印染原料 | | | HJ2546纺织产品 |
| 30 | A090101复印纸(包括再生复印纸) | | | HJ410文化用纸 |
| 31 | A090201鼓粉盒(包括再生鼓粉盒) | | | HJ/T413再生鼓粉盒 |
| 32 | A100203人造板 | A10020301胶合板 | | HJ571人造板及其制品 |
| | A10020302纤维板 | | HJ571人造板及其制品 |
| | A10020303刨花板 | | HJ571人造板及其制品 |
| | A10020304细木工板 | | HJ571人造板及其制品 |
| | A10020399其他人造板 | | HJ571人造板及其制品 |
| 33 | A100204二次加工材,相关板材 | A10020404人造板表面装饰板 | | HJ571人造板及其制品/HJ2540木塑制品 |
| | A10020404人造板表面装饰板(地板) | | HJ571人造板及其制品/HJ2540木塑制品 |
| 34 | A100301水泥熟料及水泥 | A10030102水泥 | | HJ2519水泥 |
| 35 | A100303水泥混凝土制品 | A10030301商品混凝土 | | HJ/T412预拌混凝土 |
| 36 | A100304纤维增强水泥制品 | A10030402纤维增强硅酸钙板 | | HJ/T223轻质墙体板材 |
| | A10030403无石棉纤维水泥制品 | | HJ/T223轻质墙体板材 |
| 37 | A100305轻质建筑材料及制品 | A10030501石膏板 | | HJ/T223轻质墙体板材 |
| | A10030503轻质隔墙条板 | | HJ/T223轻质墙体板材 |
| 38 | A100307建筑陶瓷制品 | A10030701瓷质砖 | | HJ/T297陶瓷砖 |
| | A10030704炻质砖 | | HJ/T297陶瓷砖 |
| | A10030705陶质砖 | | HJ/T297陶瓷砖 |
| | A10030799其他建筑陶瓷制品 | | HJ/T297陶瓷砖 |
| 39 | A100309建筑防水卷材及制品 | A10030901沥青和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 | HJ455防水卷材 |
| | A10030903自粘防水卷材 | | HJ455防水卷材 |
| | A10030906高分子防水卷(片)材 | | HJ455防水卷材 |
| 40 | A100310隔热、隔音人造矿物材料及其制品 | A10031001矿物绝热和吸声材料 | | HJ/T223轻质墙体板材 |
| | A10031002矿物材料制品 | | HJ/T223轻质墙体板材 |
| 41 | A100601功能性建筑涂料 | | | HJ2537水性涂料 |
| 42 | A100399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 | A10039901其他非金属建筑材料 | | HJ456刚性防水材料 |
| 43 | A100602墙面涂料 | A10060202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 | | HJ2537水性涂料 |
| | A10060203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 | | HJ2537水性涂料 |
| | A10060299其他墙面涂料 | | HJ2537水性涂料 |
| 44 | A100604防水涂料 | A10060499其他防水涂料 | | HJ2537水性涂料 |
| 45 | A100699其他建筑涂料 | | | HJ2537水性涂料 |
| 46 | A100701门、门槛 | | | HJ/T237塑料门窗/HJ459木质门和钢质门 |
| 47 | A100702窗 | | | HJ/T237塑料门窗 |
| 48 | A170108涂料(建筑涂料除外) | | | HJ2537水性涂料 |
| 49 | A170112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 | | | HJ2541胶粘剂 |
| 50 | A180201塑料制品 | | | HJ/T226建筑用塑料管材/HJ/T231再生塑料制品 |
注: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应依据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
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
2019年第16号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的通知》(市监认证函〔2019〕513号)要求,经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已组织完成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试点优选工作,现将《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予以公布。
自本公告发布后,新增认证机构应尽快完成政府采购认证信息系统对接,对接完成后方可开展相关认证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4月3日
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
| 序号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认证机构名录 |
| 产品代码 | 产品名称 | 产品代码 | 产品名称 |
| 1 | A020101 | 计算机设备 | A02010104 | 台式计算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 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 |
| A02010105 | 便携式计算机 |
| A02010107 | 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
| 2 | A020106 | 输入输出设备 | A02010601 | 打印设备 |
| A02010604 | 显示设备 |
| A02010609 | 图形图像输入设备 |
| 3 | A020202 | 投影仪 | | |
| 4 | A020204 | 多功能一体机 | | |
| 5 | A020519 | 泵 | A02051901 | 离心泵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电能(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 6 | A020523 | 制冷空调设备 | A02052301 | 制冷压缩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合肥通用机械产品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中冷通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
| A02052305 | 空调机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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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A060807 | 便器冲洗阀 | | |
| 18 | A060810 | 淋浴器 | | |
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
| 序号 | 目录 | 认证机构名录 |
| 1 | 环境标志产品 |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中标合信(北京)认证有限公司 中环协(北京)认证有限公司 天津华诚认证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