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久境府18幢1506室住宅

所属地区:浙江杭州市 发布日期:202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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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浙江 杭州市 采购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名称 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久境府18幢1506室住宅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指定服务机构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久境府18幢1506室住宅

标的编号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6-03-03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6-03-23

转让底价

1403780 元

资产所在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

标的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房屋建筑物

标的名称

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久境府18幢1506室房产

房屋坐落

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久境府18幢1506室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浙(2025)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490682号

土地使用证号


房屋性质

其它

土地性质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78.21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12.8

不动产分类

住宅用房

房屋规划用途

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实际用途

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共有情况

单独所有

租赁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1、本次转让标的包含房屋内所有室内配套设施(详见室内配套设施清单),转让标的目前空置。
2、转让标的证载权利性质为出让/保障性住房,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20年03月17日起2090年03月16日止,证载附记:1、安置房;2、本宗地内未做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所有。因转让房屋权利性质为出让/保障性住房,转让方需向国家上缴土地出让金。
3、转让资产所在小区于2023年9月交付,如有渗水或其他各类需维修等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对房屋外观及内部结构、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瑕疵均不作保证,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转让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4、标的物以目前的外观、结构等现状进行竞价并交付,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标的物所作的文字说明和提供的图片仅供意向方参考,一旦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意向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转让方不承担本次转让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受让方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杭州临平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注册地(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峰东路2号

注册资本

175445.3628万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丁建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143888596K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经济类型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批准日期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其他

决议文件名称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久境府18幢1506室房产

转让底价

1403780元

是否设置保留价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房屋转让合同》;
(2)价款支付方式: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受让方在《成交通知书》、《房屋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房款及房屋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为60元/㎡)至杭交所指定的银行账户(以《房屋转让合同》为准)。《房屋转让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
采用贷款方式:a.意向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前(至少提前二日)自行与指定贷款银行(①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平支行,联系人:丁洪伟 13757123655;鲍波 18072936188 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联系人:赵炜 13588329590 ③余杭农商银行营业部,联系人:应经理 :13588306813)了解贷款的相关事宜,并按银行要求办理贷款申请手续,通过银行贷款申请审查,如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并竞价成交的,可办理银行贷款。b.意向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服务的行为,系其与银行之间的自主行为,贷款成功与否、相关费用及由此引发的所有风险和其相应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和杭交所无涉。c.受让方在《成交通知书》、《房屋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的首付款(不低于成交价的30%,以银行审核为准)及房屋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为60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以房屋转让合同为准)。剩余转让价款在银行放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以《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为准)。《房屋转让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首付款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首付款的一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d.因转让房屋权利性质为出让/保障性住房,转让方需向国家上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在受让方完成首付款及房屋维修基金支付后,转让方向国家上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若在转让方办理完成土地出让金缴纳手续且转让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贷款部分不能按时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或受让方贷款审批未能及时通过或者贷款数额不足以支付房款余额的,则受让方仍须在转让方办理完成土地出让金缴纳全部手续且转让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应付款项,否则根据房屋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受让方办理贷款业务引发的所有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杭交所无涉。
(3)受让方转账时必须在备注或附言上注明转账人姓名(转账人必须与《成交通知书》中受让方姓名一致)。
(4)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或首付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同意自行了解并完全符合国家及杭州市、临平区规定的购房条件,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成交的房屋无法过户,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杭交所无关,受让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6)同意在转让方办理完成土地出让金缴纳手续后在办理房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根据有关职能部门要求,受让方应与转让方签署《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手续(收到转让方通知2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怠于签署《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所导致的不利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7)受让方应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房地产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出具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涉及的相关税费等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各自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购房增值税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10)标的按实际现状进行转让,并按实际现状交付,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转让的成交价和成交关系,不多退少补。
(11)交付日前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等由转让方负责,标的交付时,转让方负责结清相应费用。交付日后的上述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2)已知悉并同意:物业管理费从交付日次月起由受让方承担。水、电开户的相关手续及费用由受让方自理,但是否可以重新开户不在转让方合同义务范围内,具体按照交易标的情况和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13)已知悉:本次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房屋的交接,最终以《房屋转让合同》为准。
(14)已知悉并同意:本次交易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需按房产所在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15)已知悉并同意:在办理房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双方签订的该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房屋转让合同》(样本)为准。
(16)因转让房屋权利性质为出让/保障性住房,转让方需向国家上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在受让方完成房款款及房屋维修基金(适用于一次性付款方式)或首付款及房屋维修基金(适用于贷款方式)支付后,转让方向国家上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因转让方办理土地出让金缴纳手续过程可能会较长,受让方办理所有权证过户时间也会相应延长,请意向方在作出竞买决定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转让方对受让方办理产证时限不作承诺,且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17)转让方在收到全部款项(含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尾款、补足款等各类应付款)以及房屋维修基金(缴纳标准为60元/平方米)且完成房屋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受让方办理移交手续(具体以《交房通知书》为准)。房屋按现状进行移交,移交地为交易标的所在地,转让方、受让方对水电表读数确认、移交房屋钥匙后即视为实物移交完毕,受让方在《交房函》上签字盖章(按手印),移交日以《交接单》载明的时间为准;若受让方逾期10日未与转让方办理《交接单》,则视为转让方、受让方自动完成实物移交,交付日视为逾期的最后一日。完成移交后,本次转让标的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18)受让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保证金等)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额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逾期超过20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如届时已办理完毕《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则有权一并解除《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若转让方终止本合同,受让方须将房屋退还给转让方,转让方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并以总房款的10%为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转让方在扣除受让方应承担的违约金、交易服务费及相关税费后将剩余已付款项无息退还给受让方。如受让方已付款项不足以弥补违约金、交易服务费及相关税费的,转让方有权继续追偿。
3、因转让房屋权利性质为出让/保障性住房,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的须待转让方收到全部房款,办理完成土地出让金缴纳手续并符合房产过户条件后60个工作日内,双方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采用贷款方式的须待转让方收到首付款及房屋维修基金,办理完成土地出让金缴纳手续并符合房产过户条件后60个工作日内,双方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4、杭交所出具资产交易凭证时,转让标的尚未办理完成过户及交付手续,转让方和受让方均承诺:如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本次转让标的的过户及交付手续的,由双方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5、本项目标的交付及转受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以附件《房屋转让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6、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 2.5 %的交易服务费。
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完全符合国家及杭州市规定的购房条件。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信息披露期间

展示地点

标的物所在地

联系人

边经理、郑女士

联系电话

18868715358、13345719519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180000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转让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包括房屋维修基金)、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转让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是否专场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加价幅度

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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