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关于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疗休养服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所属地区:浙江丽水市 发布日期:2026-02-15

【招标公告】关于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疗休养服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浙江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浙江 丽水市 采购单位 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疗休养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竞争性磋商文件 (分 散 采 购) 项目编号: 331102263120010000003-浙大采招E2026041号 项目名称: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疗休养服务采购项目 交易方式: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政府采购云平台) 采 购 人: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二六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综合说明22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77第三章 采购需求2727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3232第五章 磋商相关文件格式3737第六章 磋商办法和细则6262 第一章 综合说明 一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疗休养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2月28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实施电子交易。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331102263120010000003-浙大采招E2026041号 2.项目名称: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疗休养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元):***.00 5.最高限价(元):***.00 6.采购需求:
标项项目名称数量单位简要规格描述备注
1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疗休养服务采购项目1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疗休养服务,具体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标项1 类型:服务
7.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具体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8.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合格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 1.基本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型企业或者监狱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特定资格条件 (1)供应商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4)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磋商文件) 1.时间:公告发布时间至响应截止时间; 2.地址: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 3.方式:线上获取; (1)潜在供应商完成“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注册后,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告下方“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跳转登录或直接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或短信验证码或CA方式登录),依次进入「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后在线登记、获取采购文件; (2)浙江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下方“游客浏览采购文件”内公告的采购文件仅供社会公众查阅使用,潜在供应商只有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登记并获取了采购文件后才被视作“获取采购文件”。法律法规所指的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时间以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下载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为准。未按规定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起的质疑、投诉将不予受理。 4.售价:免费提供。 四、磋商响应文件提交(上传) 1.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02月28日10:30(北京时间); 2.提交地点(网址): (1)电子响应文件: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传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成功传输递交后,供应商可自行打印磋商响应文件接收回执; (2)备份响应文件:备份响应文件是否提交由供应商自行决定,如不提交的,当电子响应文件无法解密时,将导致无备份响应文件而失去磋商资格,如提交备份响应文件的,应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将最后生成的具有电子签章的备份响应文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传送至代理机构邮箱(784686956@qq.com),传送的备份响应文件须打包压缩并加密,密码由供应商自行保管。压缩包命名为“备份响应文件”,并在邮件中注明项目名称及供应商名称。 五、磋商响应文件开启 1.时间:2026年02月28日10:30(北京时间); 2.开启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开标,浙江政府采购网→用户入驻/登录→用户登录→项目采购→开标评标→进入开标大厅。 注: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供应商须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解密投 标文件(线上)。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详见磋商文件的第三章 采购需求; 5.在线响应(电子投标)说明:(1)本项目采用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2)供应商应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办理流程详见https://zfcg.czt.zj.gov.cn/bidClientTemplate/2019-05-27/12945.html); (3)供应商应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电子投标工具请供应商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安装,(下载网址:https://zfcg.czt.zj.gov.cn/bidClientTemplate/2019-09-24/12975.html);(4)电子交易具体流程详见操作指南: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从首页-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查看文档和视频;(5)如有疑问,可致电政府采购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95763;(6)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供应商须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解密响应文件(线上);(7)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前完成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全部注册步骤并成为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否则将导致合同款无法正常支付,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请供应商尽早完成注册。(供应商注册页面:https://middle.zcygov.cn/settle-front/#/registry)。 6. 其他事项: (1)采购信息发布媒介: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莲都)(https://lssggzy.lishui.gov.cn/); (2)联系邮箱:784686956@qq.com。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  地    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路36号 项目联系人(询问):***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张虹 质疑联系方式:0578-27872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丽水市丽青路141号  传    真:0578-2151491  项目联系人(询问):***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陈龙娇  质疑联系方式:0578-2151491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地 址:丽水市解放街71号 联系人:刘轩 监督投诉电话:0578-2131236   特别提醒: 1.本项目采用电子采购,供应商自行决定是否安排人员赴现场参与磋商(现场开标地点:丽水市莲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49号丽人木业4楼)指定开标室); 2.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浙江政府采购网相关注册事宜:本项目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未注册成为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正式供应商”的,将会影响该项目合同备案及付款,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
序号须知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疗休养服务采购项目
2采购人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
3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组织方式分散采购委托中介
5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或提交响应文件不表明已获取磋商资格,磋商会上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具有磋商资格。
6磋商响应文件 有效期自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起90天内
7磋商文件质疑1.只有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潜在供应商”栏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才能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质疑时间详见前附表),否则不予受理。 2.质疑期限为自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且应当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质疑,否则被质疑人可以不予接受。
8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发布网址同磋商公告发布网址。
9响应文件 提交方式1.接收人: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即磋商截止时间):2026年02月28日10时30分; 3.提交响应文件地点: (1)电子响应文件:磋商截止时间前在政采云平台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传输提交; (2)备份响应文件: 备份响应文件是否提交由供应商自行决定,如不提交的,当电子响应文件无法解密时,将导致无备份响应文件而失去磋商资格, 如提交备份响应文件的,应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将最后生成的具有电子签章的备份响应文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传送至代理机构邮箱(784686956@qq.com),传送的备份响应文件须打包压缩并加密,密码由供应商自行保管,压缩包命名为“备份响应文件”,并在邮件中注明供应商名称及项目名称。
序号须知项目内容
10磋商时间 及地点时间:同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磋商。
11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评审报告经采购人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公告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莲都)(https://lssggzy.lishui.gov.cn/)等媒体上发布,并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
12评审办法和细则详见本磋商文件第六章
13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的: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疗休养服务采购项目,属于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行业;
14踏勘现场不组织,供应商如有需要,可自行前往,踏勘期间发生的费用或意外导致伤亡等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供应商自负。
15答疑会不召开
16磋商响应文件 装订要求本项目响应时采用电子文件,不需提供纸质磋商响应文件,无装订要求。
17履约保证金不需要缴纳
18偏 离响应文件不允许实质性偏离和重大偏离
19签订合同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0发布媒体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莲都)(https://lssggzy.lishui.gov.cn/)
21竞争性 磋商文件解释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序号须知项目内容
22供应商信用信息 查询、存档与使用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本项目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 (2)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3)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供应商信用信息均将用于本项目。 (4)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和监督人员将查询网页打印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5)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当日网站显示的信用信息将作为评审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依据。 (6)联合体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3采购代理 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金额:由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服务费,费用以标项中标金额为计算基数,按下表服务招标收费标准的70%计取(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计取),采用差额累计法计算,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
成交金额(万元)服务招标
100以下1.5%
100-5000.8%
采购代理服务费交纳形式:汇票/支票/电汇/现金 汇入以下账户 : 户名: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33001694400050000430 开户行:丽水市建行瓯江支行
24供应商 解密硬件准备1.电脑、网络(供电子响应文件解密和澄清答疑使用); 2.电子响应文件解密CA锁(即原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加密的CA锁); 3.其他配套设施:如打印机、扫描仪等。
一 总则 适用范围 1.1 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所述项目的采购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次采购工作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组织和实施。定义 2.1“竞争性磋商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2“电子交易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的政府采购交易活动。 2.3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本文件中招标人与采购人意思相同。 2.4“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受采购人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5“供应商/供应商”是指参加本政府采购项目磋商、签订合同、实施的单位,按阶段不同,分别理解为潜在供应商、磋商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成交供应商、乙方。 2.6“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是指向供应商发出的采购需求文件,本文件中采购文件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意思相同; 2.7“磋商响应文件”指供应商针对采购文件作出响应的文件,包括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备份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成交后提供的纸质磋商响应文件,所有磋商响应文件内容应保持一致。本文件中响应文件与磋商响应文件意思相同; 2.8 “磋商代表”是指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2.9 “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10“联合体”系指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磋商。 2.11“分包单位”系指与供应商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将承担部分合同内容的其他单位。 2.12“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2.13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2.1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符合《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单位。 2.15“合同”系指采购人与成交人双方签署的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以及所有附件、附录、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16“产品”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产品(包括:虚拟产品),以及产品相关的保险、税金、备品备件、附件、耗材、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2.17“服务”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应承担的送货上门、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附随义务。 2.18“▲”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供应商响应时应对所有“实质性条款(或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且不得出现负偏离,否则响应无效。 2.19“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响应文件将会影响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服务范围、质量标准,或会给合同中规定的采购人的权利和供应商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提交了实质性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产生不公平影响的。 2.20“细微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非实质性内容存在不完全响应或不响应。 2.21“公章”:本采购文件所称公章是指供应商单位法定名称章或者单位法定名称电子公章(即电子签章)。 3.供应商基本要求 3.1 符合本文件第一章 采购公告第“二”条的规定; 3.2 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联合体说明 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4.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的,联合体的主办方和成员单位均应当具备采购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并在响应文件中分别提供联合体的主办方及成员单位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在响应文件中提交联合体协议。 4.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各方盖章的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协议应当指定主办方,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各成员方,具体负责参与项目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联合体协议中应当载明由联合体各成员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4响应文件的报价表中应列明联合体各成员方的各自承担的内容及对应报价。 4.5响应文件盖章事宜,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由主办方盖章,也可由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盖章。 4.6联合体成交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费由联合体主办方交纳,也可由联合体所有成员分摊交纳。 4.7联合体协议中仅约定由联合体主办方或成员单位中某一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或联合体协议中仅约定由联合体主办方或成员单位中某一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责任的,视为联合体协议不成立,该联合体的响应文件将被作无效处理。 4.8采购文件的响应文件格式中除明确说明外所列供应商为联合体协议指定的主办方。 4.9若为联合体参加的,除另行说明外,联合体各方的资信、业绩及荣誉等所有涉及内容均予以认可。 5.费用 5.1无论采购活动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活动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6.保密 6.1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7.语言文字 7.1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简体中文书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 7.2投标资料提供外文证书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7.3投标计量单位,采购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采购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特别说明 9.1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并满足采购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参加本项目响应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相关响应资料与本采购文件规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材料具有同等效力。 9.2供应商母公司(总机构)或者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其他子公司(同一总机构下属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人员、业绩、荣誉、知识产权、项目案例等不允许作为供应商的资信证明文件。  9.3采购文件中如有描述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适用于每个供应商。 9.4 ▲供应商对所参加磋商的标项内的采购内容必须全部进行响应。 9.5磋商响应文件的响应内容必须真实、明确、准确。否则,磋商小组将对其作出不利的评审。 9.6成交供应商为履行合同引起的相关人员的差旅费、食宿费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理,合同实施过程中,须与采购人积极配合。 9.7供应商须对所响应产品、方案、技术、服务等拥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对涉及项目的所有内容可能侵权行为指控负责,保证不伤害采购人的利益。在法律范围内,如果出现文字、图片、商标和技术等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纠纷和产生的一切费用,采购人概不负责,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承担相应后果,并负责赔偿。供应商为执行本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归采购人所有。 9.8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9.9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9.10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且应当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否则,被质疑人可不予接受。 二 磋商文件说明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 10.1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磋商、磋商程序和合同条款等。本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0.1.1竞争性磋商公告 10.1.2供应商须知 10.1.3采购需求 10.1.4政府采购合同 10.1.5磋商相关文件格式 10.1.6磋商办法和细则 10.1.7与本项目有关的磋商文件澄清、答复、更正、补充的内容 11.供应商的风险 11.1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的所有条款。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12.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2.1磋商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2.2依法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认真阅读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应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可传真)提出澄清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截止时间5日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莲都)https://lssggzy.lishui.gov.cn/”发布更正公告,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不足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13.要求 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3.2响应文件、供应商与采购有关的往来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如涉及非中文内容的,供应商有义务将其内容翻译成中文,一切对非中文内容的误解,都将由供应商承担。 13.3响应文件的形式和效力 13.3.1 响应文件的形式:响应文件分为电子响应文件、备份响应文件。 13.3.2 响应文件的效力 响应文件的启用,按先后顺位分别为电子响应文件、备份响应文件。 电子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供应商已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方式提交了备份响应文件,且经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通知后提供备份响应文件密码的,以备份响应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响应文件撤回;电子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响应文件自动失效。 14.响应文件的组成 ▲14.1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分为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报价文件如有商务技术文件内容, 其商务技术文件内容在评审时将作为无效内容。 15.响应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 15.1资格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详见第五章格式。 15.2商务技术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 15.2.1商务部分详见第五章格式。 15.2.2技术部分编制内容和要求(包含但不限于): (1)按磋商文件“第五章 磋商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和格式。 (2)供应商应对照磋商文件 “第三章 采购需求”所列的内容提供完整产品、服务、技术指标等。 (3)项目承诺: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仅为基本要求,供应商可以作出优于或高于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承诺。 (4)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技术证明资料。 15.2.3报价文件的编制内容和要求详见第五章格式 15.3磋商报价 ▲15.3.1本项目报价为含税人民币。 ▲15.3.2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所附的报价书上写明磋商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性的报价。最终报价高于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15.3.3 最终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磋商文件特殊说明外,应包括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安全伤亡事故等一切费用。 15.4封面: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提供的格式制作封面。 16.响应文件格式 16.1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格式、内容和要求制作响应文件。 17.竞争性磋商有效期 ▲17.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18.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8.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须清楚的标明“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 18.2电子响应文件及备份响应文件中须加盖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 18.3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磋商概不接受。 四 响应文件的加密、提交、修改和撤回 19.响应文件的加密 19.1供应商应当将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三部分分别导入相应位置,各文件之间不得混装; 19.2电子响应文件按政采云平台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网址:https://help.zcygov.cn/web/site_2/2018/12-28/2573.html)进行加密,将最后生成的具有电子签章的备份响应文件进行压缩并加密。 20.响应文件的提交 ▲20.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提交地点详见本章前附表。 20.2不予接收的电子响应文件情形: (1)磋商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电子响应文件; (2)未生成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 (3)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或者解密不成功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备份响应文件的。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1)电子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提交;(2)备份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1.2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编制、标记和提交。 ▲21.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修改、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 ▲21.4补充、修改后的电子响应文件、备份响应文件内容均应相同。 五 开标和磋商评审 22.开标 22.1优先采用电子响应文件进行开标,电子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的,采用备份响应文件开标。 22.2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会,供应商自行决定是否安排人员赴现场参与投标。 22.3电子响应文件解密: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开启电子响应文件解密通道,解密时限以电子交易平台为准。 22.4电子响应文件无法解密的,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异常处理”通道上传备份响应文件,上传之前须由供应商代表提供备份响应文件密码进行解密。 22.5采购代理机构做好会议记录,供应商在解密完成后可查看其他供应商信息。 22.6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须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 22.7供应商根据解密后交易平台公布的供应商名单及信息,通过现场或邮件方式(784686956@qq.com)提交《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提交时限为“开启标书信息”后30分钟内,否则视同该供应商已如实确认与采购人以及参加本次采购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利害关系。 22.8供应商对开标过程有疑义的,供应商代表在开标会议结束前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现场或电子邮件的方式(784686956@qq.com)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须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 22.9开标会议结束。 23. 资格审查 23.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按资格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及记录,资格审查顺序为电子交易平台解密后自动生成的“投标(响应)文件签收登记表”名单顺序。 24. 磋商流程:详见第六章。 25.响应文件的澄清 25.1 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提交,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5.2 磋商过程中,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其他内容,否则磋商小组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内容,响应内容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提交。 25.3 报价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 (1)“政采云平台”填报的初次报价与加密的报价文件不一致时以加密报价文件为准进行修正; (2)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报价文件中明细表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3)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4)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5)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6)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顺序修正; (7)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8)修正错误的磋商最终报价,供应商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提交,调整后的磋商最终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若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磋商最终报价,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6.对响应文件的比较和评估 26.1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澄清答复内容及重新承诺情况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评分。 27.评审报告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记录、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并推荐成交候选人,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 28.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重新组织采购。 29.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组织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规定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4)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规定情形,但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 (5)所有报价经磋商小组认定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6)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0.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小组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断电、传播疫病等)原因造成电子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运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短时间内能消除不可抗力因素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小组在消除不可抗力因素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 (2)长时间内无法消除不可抗力因素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小组将中止电子交易活动。中止电子交易活动的,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31.保密和磋商过程的监控 31.1自磋商时间起至成交公告发布时间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得向任何供应商或与上述评审过程无关的人员透露。 31.2本项目磋商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不公正行为或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施加影响的企图和行为,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六 确定采购结果 32.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3.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如排序并列,按技术水平得分高者为成交供应商,如技术水平得分也相同,按履约能力得分高者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七 结果公告 34.在采购人确认采购结果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成交结果发布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和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莲都)(https://lssggzy.lishui.gov.cn/) 上进行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磋商小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落标原因解释。 八 发出成交通知书 35.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九 磋商无效的情形 36.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磋商将被拒绝,响应文件无效: (1)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提交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电子响应文件的; (3)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4)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磋商有效期不足的; (6) 磋商小组评定有实质性负偏离或出现“▲”条款的负偏离; (7)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款的; (8)最终报价高于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 (9)磋商文件中未要求,但供应商给予赠品、回扣或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10)磋商报价存在漏项或报价数量少于采购要求的; (11)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代表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交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处理; 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①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②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③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④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①至④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12)供应商已明知采购期间或之后企业将发生兼并改制,或提供的产品将停产、淘汰,或必须有偿使用专供的备品备件和试剂耗材的,及其他应当告知采购人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实施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信息,不在响应文件中予以特别说明的; (1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14)不按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15)参与同一标项(包)的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形且无法合理解释的: ①不同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②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响应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响应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 ③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3处(含)以上错误一致的; ④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 ⑤不同供应商IP地址相同的,供应商未作合理说明,或理由不充分的。 (1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文件无效情形。 十 法律责任 37.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 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1)至(6)项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 38.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 向磋商小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成交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 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5)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6)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1)至(6)项规定情形的,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成交无效。 39.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8)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9)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10)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2)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十一 澄清、修改发布媒体 41.针对潜在供应商提出的询问,采购代理机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澄清或修改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截止时间五日前将澄清或修改内容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莲都)https://lssggzy.lishui.gov.cn/上予以公布,潜在供应商应自行关注网站更正公告等内容。 42.潜在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出。 十二 质疑 4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被质疑人可以不予接受,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且应当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44.质疑的主要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规定以及浙江省和丽水市相关文件的规定。质疑内容涉及保密事项,质疑供应商应提供有效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45.质疑供应商可直接提交、传真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一式三份以上)或以扫描件在线提交方式。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答复。 45.1 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书的,以采购代理机构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45.2 传真方式送达质疑书的,质疑供应商应当取得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收到传真的意见,并及时将质疑书原件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以实际收到原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45.3 在质疑期限届满前,质疑书已经邮寄或传真成功的,质疑不视为过期。 46. 质疑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注明翻译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47.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供应商。 48. 质疑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9.如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质疑应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十三 投诉 50.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同级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十四 授予合同 51.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利 51.1 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之前,采购人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补充合同交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2. 签订合同 52.1 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52.2 采购文件及补充文件、磋商修改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及磋商响应修改文件、磋商过程中有关承诺文件和成交通知书均作为合同附件。 52.3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上款所列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52.4 拒签合同 52.4.1成交供应商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借故否认已经承诺的条件而拒签合同者,以违约处理,并赔偿采购人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采购人将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汇报。 52.4.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53.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成交结果的质疑期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54.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十五 验收 55.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质量要求、时间、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56. 如本项目采购人将邀请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核对成交标的的技术指标、承诺等内容,是否和磋商文件、成交人响应文件的内容相符合。 57.其他供应商如要参与验收,在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前将参与验收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告知采购人。采购人在验收二日前告知其参加验收的具体时间和地址。参加验收工作的人员,应提供供应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8.其他供应商应遵守诚实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在验收期间积极配合采购人组织的验收工作,不得影响或阻扰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十六 采购代理服务费 59.本次采购代理服务费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 十七 其他事项 60.解释权 60.1本磋商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的,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 60.2采购代理机构对决标结果不负责解释。 采购需求 第一部分 采购项目总体要求 一、技术标准、规范(不限于以下) (一)国家规定的标准及规范,按最新的标准及规范执行; (二)行业标准及规范,按最新的标准及规范执行; (三)与服务有关的材料设备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产品品牌所在国的有关质量标准,上述标准如有不一致,执行两者中更严格的标准; (四)其它相关标准及规范,按最新的标准及规范执行。 二、采购内容及需求 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第二部分 采购内容及需求”。 三、工作范围 各供应商须按国家有关标准及规范完成采购文件规定的所有工作内容: (一)履行所有规定服务; (二)服务须达到采购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及使用要求; (三)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第二部分 采购内容及需求”。 第二部分 采购内容及需求 一、 标的 (一)采购内容一览表
标项线路名称(以下路线为投标时的模拟路线,实际以采购人确定的出行路线为准)▲固定单价 (元/人)人数(暂估)技术要求、用途备注
1线路一:莲都-遂昌松阳3000.00218详见“二、 服务要求”标项1; 类型:服务。
线路二:莲都-庆元龙泉
线路三:莲都-舟山3000.00100详见“二、 服务要求”
线路四:莲都-湖州
线路五:莲都-江西3000.00100详见“二、 服务要求”
线路六:莲都-福建
特别说明:1.本项目为固定单价项目。职工疗休养经费为固定单价3000元/人,超出固定单价部分费用由疗休养人员自行承担。职工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含景区内交通费用)、住宿费、餐饮费、人身意外保险费、门票)、休闲体验项目费等。2.由于采购人工作的特殊性,人数为预计人数,具体行程线路安排需配合采购人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结算人数以疗休养实际出行人数进行结算,供应商需考虑由此产生的风险。
服务要求 1、供应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为参加疗休养活动的职工购买不低于100万元的人身意外险。路线方案全部行程内(包括安排的自由活动、自费项目)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各项提醒、告知和必要的应急、补救措施均由供应商负责。 2、本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进行转、分包,一经发现采购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合作供应商自行负责; 3、行程安排:供应商投标时须提供上表中6条疗休养路线方案(其中市内提供“出行五日游”路线方案),围绕疗休养主题,详细编制具体疗休养线路及景点安排,行程突出疗养养生特色,以休闲为主,环境优、空气好,利于职工放松身心。地导不宣传其他景点,无自费项目。不可安排购物点及强制性消费项目。行程安排必须具体详尽,以酒店为例:行程中必须明确酒店名字,且有备用酒店,备用酒店必须同星级、交通便利与整个行程安排相协调。 4、交通工具:全程空调旅游车,具正规营运资质的车辆,车况好,空调效果好,车辆足够舒适,要求空调旅游车为三年内新车,司机五年内无不良记录,服务态度好、技术好, 确保行程安全(每日行程结束后对车辆进行清洁、消杀);若是高铁前往的,提供的座位须为二等座位票以上(含)。每批次人数仅供参考,人数不 足不补差价,相应费用由供应商在报价中列入,中标后不得调整。 5、住宿:要求民宿、酒店(三星及以上标准),必须包含早餐。酒店未评挂星或民宿,应提供相关酒店或民宿网站截图、评分资料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供评委评审认定,供应商方案应列出每一线路的民宿、农家乐、酒店名称、具体地点。具体成团的民宿、农家乐、酒店以供应商编制并获得采购人认可的方案为准。)。另外若团队中出现单男单女,个人不补住房差价,由供应商安排并承担;因个人要求单住房,需补交个人房差价。 6、就餐标准:在正规饭店或农家乐或酒店等就餐,可采用10人一桌或自助餐的形式。入住酒店必须包含早餐,每人每天午餐餐费标准不低于为80元/人,晚餐餐费标准不低于为100元/人,食物要求新鲜、安全,适合口味。要求每餐菜品多样,不雷同(非自助餐的,须在投标文件中写明几荤几素,必须确保够吃)。餐厅交通便利,环境较好。 7、导游:要求全程选派持有国家导游资格证的优秀导游服务(具有3年工作经验、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善于讲解沟通、责任心重),包括交通、住宿、餐饮及地导对接并提供专业导游讲解服务(导游讲解费包含在疗休养费用中,无其他小费)。 8、完善职工疗休养工作台账制度(包括疗休养服务协议、职工意见反馈表、行程单、每次疗休养服务小结),并交采购人备案。 9、其他:服务过程中,若发生职工投诉事件,经相关带队领导核实,为供应商服务缺陷或责任造成投诉的,每发生一次扣减服务费1000元。 10、出行安排,根据批准的时间为准,人数根据出行路线报名情况确定,原则上省外出行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3,最终出行的日期及天数根据相关政策以实际为准。 11、出发前,供应商应向每位疗休养人员发放一个背包(须在投标文件中写明质量要求、款式、颜色、内置功能等)、一顶旅行帽、一份水果(须在投标文件中写明标明种类、分量等)等旅行物品。 12、针对疗休养活动中可能发生的突发状况、意外情况等(如:投诉、纠纷、安全事故等),供应商须制定周密、可靠的安全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各种情况下参团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详细说明。 第三部分 商务要求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次疗养活动全部结束,具体以采购人实际通知为准。
质量要求符合《关于印发《丽水市职工疗休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总工发〔2025〕19号文件要求,提供优质服务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本标文所有条款要求。
疗休养费用标准1、疗休养费用组成:应包括完成疗休养的交通费(含机票)、住宿费、餐费、各旅游景点的所有门票、导游、司机的费用、活动资金、服务费、责任险和人身意外险费,税费等完成疗休养的所有费用。除非因特殊原因并经双方协商同意,供应商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 2、旅行社必须为参加疗休养的职工购买旅行社责任险和额度不少于10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 3、疗休养活动结束以后,中标旅行社需提供以下凭据:疗休养服务合同;正规发票(发票内容需是疗休养费,不可开综费);加盖公章的费用明细,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保险费以及其它相关活动费用,具体行程安排。
▲报价要求1.本项目为固定单价项目,疗休养综合单价均按人民币3000元/人/年执行。合同价应包括自合同生效之日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完成本项目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成本、管理费、其他费用、利润、税金、保险等所有费用。报价应当包含采购代理服务费。供应商应充分考虑旅游旺季(如暑期,中小长假等)、淡季带来的成本因素。 2.本次报价币种为人民币。
▲付款方式 (分期付款)1.合同签订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 2.项目完成后,采购人在7个工作日内按实支付剩余尾款。 注:成交供应商须在支付服务费前向采购人开具符合采购人当地财务部门要求的发票,否则采购人不承担逾付的责任。
服务人员要求供应商应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配有较强的服务队伍,能提供快速的服务响应,具有较强的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能力,具有相关项目服务的经验,能够独立承担本项目实施,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
验收1.本项目合同验收由采购人组织实施,验收资料由成交供应商准备。验收过程中,成交供应商应派专业的技术人员协助采购人进行验收; 2.验收合格标准:符合采购文件约定的服务质量要求、完成合同全部约定。
其他要求1.知识产权 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2.信息隐私安全保护 成交供应商在提供交付的活动中,需保证服务过程涉及单位、个人的数据隐私和信息安全。 3.保密要求 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遵循采购人的保密要求,项目涉及的业务资料、技术资料、数据等应严格保密,不得扩散。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成交人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保密管理及保密知识教育。成交人须承担与此有关的业务资料和数据资料的保密责任。 4.安全责任 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意外事故由其自行负责,与采购人无关,供应商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5.供应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自身安全管理,如发生任何违法、法违规事件或安全事故,均由供应商负全部责任,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部分 现场勘察 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供应商可自行至项目现场勘察,现场勘察所产生的费用及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供应商未勘察现场造成投标响应偏离,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 第五部分 其他内容 详见磋商文件的“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供应商应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如有偏离,请在响应文件的“偏离表”中反映。 第六部分 ▲分包和转包 1.本项目不得转包、分包。 2.如有违反以上情形,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合同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部分 ▲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型企业,不再进行价格扣除或价格分加分。 1.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二)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三)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第八部分 实质性内容 本章中所有带▲的内容是采购人提出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响应文件内容若不满足实质性内容要求,该磋商响应文件将被磋商小组认定为无效。 ▲第九部分 特别说明 本章内容均为采购人基本要求,如供应商无法响应,须在《关于对磋商文件中有关条款的拒绝声明》中详细说明,未说明的,视为完全响应并接受所有条款。 1.本项目为一个标项,标项是最小响应单位,供应商必须对标项内的所有内容发起响应。 ▲供应商在磋商时出现遗漏的内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总价内”,供应商如不接受将作无效标处理。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给予的任何“赠品”或者“0元”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2.采购需求中未要求但实施时必须具备的内容由供应商自行补齐,所需费用计入投标总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3.供应商须对采购中涉及到的专利负责,并保证不伤害采购人的利益。在法律范围内,所有文字、商标和技术侵权造成的相关费用,采购人概不负责。 4.成交供应商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如成交供应商项目实施人员在实施中违反操作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实施现场防范措施设置不明造成人员伤害事故,一切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成交供应商应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安全责任及各类损失赔偿。 5.采购人保留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增减或调整部分需求的权力。 6.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响应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合同草案条款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合同编号: ) 项目名称: 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疗休养服务采购项目 甲  方: 乙  方: 签署地点: 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 签署日期: 注:本合同仅作示范文本,具体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合同内容不得违背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及磋商现场承诺内容等实质性要求。 采购人:(以下称甲方) 中标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    (项目名称)中所需    (名称)经 (采购代理机构)以    号文件在 年 月 日进行采购。经磋商小组评定        (乙方)为成交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本合同书 成交通知书成交人响应文件(含澄清内容) 变更补充文件采购文件(含澄清修改文件) 2.服务内容 本合同总价内包含的服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要求: 3.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 4.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 5.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一份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 2.项目完成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按实支付剩余尾款。 注:乙方须在支付服务费前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当地财务部门要求的发票,否则甲方不承担逾付的责任。 6.履行期限 7.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7.1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7.2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乙方不应使用7.1条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7.3 除了合同本身外,7.1条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甲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应在完成合同后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归还给甲方。 8.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甲方因此承担责任的,有权全额向乙方追偿,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9.不可抗力 9.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受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合同义务延迟或不能履行的一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尽快以传真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期限也应予相应延长。 9.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邮寄或派人送达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的,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10.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1.违约责任 11.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服务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款项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11.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款项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3如果乙方有下述违约行为或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它违约行为的情况,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在这些情况下,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提出的索赔: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最终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项目、技术文件; (2)乙方未能使合同的服务项目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最低技术要求;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且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 11.4在甲方根据第11.3条款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向乙方或其他人购买与合同被终止部分同种的服务项目,乙方应对甲方购买同种服务项目所超出的费用负责或直接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而且乙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2.违约终止合同 12.1如果乙方有下述违约行为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违约行为的情况,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在这些情况下,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提出的索赔: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最终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项目、技术文件; (2)乙方未能使合同的服务项目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最低技术要求;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且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 12.2在甲方根据第12.1条款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向乙方或其他人购买与合同被终止部分同种的服务项目,乙方应对甲方购买同种服务项目所超出的费用负责或直接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而且乙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3.其他情况终止合同 13.1如果乙方破产或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而不给对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13.2 如果甲方认定乙方在竞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13.3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14.转让和分包 14.1本合同范围的所有内容,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 14.2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全部或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 14.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 15.合同的协商变更与修改 15.1乙方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如乙方项目实施人员在实施中违反操作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实施现场防范措施设置不明造成人员伤害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乙方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安全责任及各类损失赔偿。 15.2 甲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要求,协商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事项,合同修改书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16.争端的解决 16.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丽水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16.2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17.其他约定事项: 18.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19.本合同一式肆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甲 方: 乙 方: 名 称:(印章)    名 称:(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负责人/企业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五章 磋商相关文件格式 重要提示 (1)本章中有提供格式的,供应商须按照格式进行编制(格式中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还需后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并按格式要求进行签章。 (2)本章未提供格式的,请供应商自行拟定格式。 (3)资格审查响应文件(含封面)可整体上传至政采云系统供应商资格审查响应项任一节点。 第一部分“资格文件”格式 “资格文件”封面格式 磋商响应文件 (资格文件)
项目名称:
采 购 人:
项目编号:
磋商供应商名称(CA签章):
日期: _
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解密、提取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 要求:
证明材料:出具符合以下情况的证明材料扫描件(五选一): A.如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B.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C.如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D.如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E.如供应商是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或港澳台胞证或护照)。 下附:营业执照或上述提到的其他资料扫描件。
▲2、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证明材料 ▲3、符合资格条件的声明函 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单位—— (供应商全称)参与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疗休养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磋商,郑重承诺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包括行贿犯罪记录)。 6.开标截止时间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注:本项内容以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现场查询为准)。 如有虚假,采购人可取消我单位任何资格(投标/中标/签订合同),我单位对此无任何异议。 特此声明! 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是指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时间(具体以开标截止时间为准)。 ▲4、符合特定资格条件的声明函 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单位—— (供应商全称)参与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疗休养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磋商,郑重承诺如下: 1.我方声明与同一标项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2.我方声明未针对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3.我方声明不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如有虚假,采购人可取消我单位任何资格(响应/中标/签订合同),我单位对此无任何异议。 特此声明! ▲5、符合政府采购价格扶持政策的证明材料 (1)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标的名称行业承接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数营业收入(万元)资产总额(万元)企业类型 (三选一进行承诺)
1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疗休养服务采购项目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型 □小型 □微型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说明: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本项目仅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进行价格扣除,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不用提供此函。 (3)应如实、完整填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等信息,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声明企业类型。否则不予认可。 (4)表格内行业栏名称不得擅自调整。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 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X≥300100≤X<300 10≤X<100X<10
(2)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不属于监狱企业的无需填写、递交】 注: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用提供】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采购人名称) 单位的(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并由本单位为本项目提供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开标后填写发送至邮箱784686956@qq.com) 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人经由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合法授权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政府采购活动,经与本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联系确认,现就有关公平竞争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一、本单位与采购人之间 □不存在利害关系 □存在下列利害关系 : A.投资关系 B.行政隶属关系 C.业务指导关系 D.其他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利害关系(如有,请如实说明) 二、现已清楚知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其他所有磋商供应商名称,本单位 □与其他所有供应商之间均不存在利害关系 □与(磋商供应商名称) 之间存在下列利害关系 : A.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人 B.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夫妻关系 C.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直系血亲关系 D.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E.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近姻亲关系 F.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份控制或实际控制关系 G.存在共同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情况 H.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同一生产制造商关系、管理关系、重要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或重要财务往来关系(如融资)等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 I.其他利害关系情况 三、现已清楚知道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现场纪律。 四、我发现 和 供应商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上述第二条第 项利害关系。 供应商盖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供应商认为有利害关系和需要回避的人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与本声明书一同提交。由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监督部门负责询问核查。 2. 供应商根据解密后交易平台公布的供应商名单及信息,通过邮件方式提交《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至邮箱784686956@qq.com,提交时限为“开启标书信息”后30分钟内,未发送视为无异议。 第二部分 “商务技术文件”格式 “商务技术文件”封面格式 磋商响应文件 (商务技术文件)
项目名称:
采 购 人:
项目编号:
磋商供应商名称(CA签章):
日期: _
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解密、提取
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1.1负责人资格证明书 (注:供应商的负责人作为供应商代表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时提供) 供应商名称: 法定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该同志系单位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注:供应商为法人企业的,其负责人为其法定代表人;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其负责人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后附: 负责人联系方式(手机): 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
国徽面: 人像面:
1.2授权磋商委托书 (注:供应商委派委托代理人作为供应商代表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时提供) (代理机构名称) : 我 (负责人姓名)系 (供应商全称)的负责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 (姓名)以我方的名义参加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项目的磋商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磋商、开标、评审、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送达贵方以前,本授权委托书一直有效。委托代理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声明。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1、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职务: 身份证号码:          性别:  注:1、供应商为法人企业的,其负责人为其法定代表人;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其负责人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委托人为上述条款中的负责人。 3、本“授权委托书”需附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如扫描件不清晰或错误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
国徽面: 人像面: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国徽面: 人像面:
2、磋商声明书 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 我(负责人名字)系 (供应商名称) 的负责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竞争性磋商。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人以及磋商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磋商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并真实提供相关材料。 3、提供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包括: ①电子响应文件; ②备份响应文件(注:是否提交由供应商自行决定,如不提交,本条可删除)。 4、如果我方成交,将派出 (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作为本项目与采购人联系的项目实施负责人,联系手机号码: 。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并承诺项目实施负责人不更换,若确需更换的,书面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才准予更换。 5、我方的磋商有效期自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6、我方在磋商之前已经与贵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完全理解并接受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磋商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真实完整的任何与该项磋商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7、我方已详阅全部磋商文件内容,包括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如有)、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已经了解我方对于磋商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有依法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权利及相关渠道和要求。 8、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并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监测等服务。 9、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磋商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10、如成交,本响应文件至本项目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11、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 与本次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3、其他资信资料
单位 名称电话主管 部门单位 法人职务
地址传真单位 性质技术 负责人职务
单位 概况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上一年主要经 济指标年营业收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产总额
资质情况
信用情况
荣誉情况
体系认证
开户银行
账号
在职员工 总数共 人 其中:
其他 说明
注:相关证明材料附后。 说明: 1.后附供应商的资质、信用、荣誉、体系认证等证明材料及评标办法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有),资格审查资料中已提供的无需重复提供; 2.供应商应如实填写以上内容。 4、供应商类似业绩汇总表及证明材料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用户单位项目名称合同内容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日期
说明: 1.此表仅提供了格式,表格不够可自行增加。 2.后附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5、采购需求响应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采购要求响应内容说明(正偏离/负偏离)
1第三章采购需求内容(有偏离的要求点对点逐项列明,未注明视为全部满足)
1.1
2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内容(直接注明不能符合内容即可,未注明视为全部满足)
2.1
注: 1.对采购文件中“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有任何偏离(包括正偏离及负偏离)均应汇总并填写在此表中; 2.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需填写“完全满足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 3.供应商响应时若存在虚假响应情况,均视为提供虚假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4.除采购文件另有注明外,响应文件其它位置如出现与本表中响应参数不一致的信息,均以本表信息为准; 5.若成交供应商以未在偏离表中列出的负偏离为由,不按采购要求签约,采购人有权取消该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并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另行采购,成交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6.不允许存在实质性负偏离。(磋商文件中“▲”条款为实质性条款) 7.▲未提供本表的响应视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要求,响应无效。 6、项目实施方案 注:1. 表格内容请按第三章和第六章内容要求编制; 2. 格式自拟; 7、拟派项目实施团队情况说明表 (注:格式仅供参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姓名出生年月职称/职务专业技术水平拟任岗位工作年限
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8、关于对磋商文件中有关条款的拒绝声明 注:1、无拒绝内容可不填写 2、标注“▲”的实质性条款不得拒绝,否则响应无效 9、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和评分办法中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得出现报价) 第三部分 “报价文件”格式 “报价文件(初次)”封面格式 磋商响应文件 (报价文件) (初次)
项目名称:
采 购 人:
项目编号:
磋商供应商名称(CA签章):
日期: _
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解密、提取
初次报价一览表(开标一览表) 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报价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标项名称数量(暂估)单位备注
1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疗休养服务采购项目418本项目为固定单价项目各投标人在填写投标报价时按暂估人数×固定单价后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小写:¥ 元 大写: 元
▲注: 1.本项目为固定单价项目,疗休养综合单价均按人民币3000元/人/年执行,单价不做调整,供应商在填写各报价时均须按3000元/人/年标准填报。 2.投标报价超出项目预算金额的作无效标处理。 3.具体价格明细详见《初次分项报价表》。 4.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5.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标书关联时,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单独填报的开标一览表内容与加密的报价文件中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内容不一致时,以加密的报价文件中提交的开标一览表为准进行修正。 6.特别提示:采购机构将对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名称、服务要求、服务时间等予以公示。 2、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书 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如确定我公司为该项目成交供应商,我公司承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贵公司按采购文件约定一次性支付代理服务费。逾期未支付的,贵公司有权就此事项向我公司提出赔偿,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如我公司放弃中标(成交)资格导致重新采购的,我公司愿意承担支付代理费和专家评审费等费用在内的赔偿责任。 注: 代理服务费账户信息: 户名: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33001694400050000430 开户行:丽水市建行瓯江支行 第六章 磋商办法和细则 本评标办法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 一 总则 (一)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各当事人的权益,磋商小组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编制评标报告。磋商小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评审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评审的任何活动。 (二)本次评审方法采取百分制综合评分法,按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总得分相同的,按报价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总得分和报价得分均相同的,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以上得分均相同的,由采购人抽签确定排名(即第一抽出人为第一名,以此类推)。磋商小组按总得分从高到低推荐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由采购人确认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和《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可以推荐二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二 磋商小组 (一)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职责: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磋商小组成员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要求、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磋商小组成员的评审情况和评审意见受监督人员和采购代理机构审查,如发现磋商小组成员的评审意见带有明显倾向性,或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审、计分的,可要求磋商小组成员进行书面澄清和说明。 (四)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推荐成交候选人。磋商评审期间,磋商小组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 露评审的有关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如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 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三 磋商程序 (一)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会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磋商小组在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等书面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资格及响应符合性审查 磋商响应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经磋商小组审核认定,作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判定为无效标,不进入后续评审: (1)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无法证明供应商满足采购文件载明的供应商资格要求; (2)磋商响应文件标明的商务、技术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响应的; (3)未按采购文件的要求签署和盖章的; (4)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内容的; (5)磋商响应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验收、工期、维护期等要求的; (6)存在法律、法规、规章、采购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情况的; (7)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 2.技术符合性审查 磋商响应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经磋商小组审核认定,作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判定为无效标,不进入后续评审: (1)仅提交“备份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不符合磋商资格条件的; (3)响应文件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响应方案的; (4)获取文件的供应商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发生实质性变更的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5)响应文件未有效授权,未提供或提供无效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响应文件内容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签字或盖章的; (7)响应文件组成漏项或未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内容不全或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而导致评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8)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带“▲”条款要求的响应文件; (9)不符合磋商范围、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无法满足采购人使用要求; (10)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款; (11)存在串标、抬标或弄虚作假情况的; (12)违反国家及政府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或经磋商小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偏离。 3. 报价符合性审查 (1)报价错误修正 磋商小组将对报价文件进行校核,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3)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4)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5)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以澄清方式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磋商小组应判定其为无效标。 (2)合理报价澄清说明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30分钟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可要求供应商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磋商小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认为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标处理。 (3)磋商响应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经磋商小组审核认定,作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判定为无效标,不进入后续评审: 1)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实质性规定要求进行报价或拒绝修正不平衡报价; 2)改变采购人提供的清单内容; 3)磋商小组不调整采购内容及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的最终报价高于初次报价; 4)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算价; 5)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不符合“合理报价澄清说明”情形的。 (二)磋商 1.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多轮磋商。 (1)磋商小组按电子交易平台解密后自动生成的“投标(响应)文件签收登记表”名单顺序分别进行磋商(若有述标、讲解内容,述标、讲解顺序同磋商顺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4)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 2. 磋商注意事项 (1)磋商时,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派代表应在线参加磋商。参与磋商的供应商人员应及时解释和澄清磋商响应文件相关内容,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重新做出承诺并签署确定。后一轮磋商的价格、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等必须优于或等于前一轮磋商的价格、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等。如磋商只要求对总价进行报价的,各分项报价以总价按前一轮报价下浮比例下浮。 (2)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标处理。 (3)出席磋商的有关人员:监督人员、磋商小组成员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负责现场监督。参与磋商的供应商的所有响应文件(包括每次报价及重新承诺)规定截止时间前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接收,任何参与磋商的个人均不得私自拆封。磋商小组负责本次项目所有磋商任务,包括全程磋商、推荐成交候选人、填写评审报告等。 3. 评审 (1)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确定作出最终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1)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各供应商的商务部分进行评审,对客观分应统一意见后统一给分。 2)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各供应商的技术部分进行独立评审。对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必要的澄清,若有述标、样品要求和技术文件评审同步进行,述标顺序为电子交易平台解密后自动生成的“投标(响应)文件签收登记表”名单顺序,并根据审查、澄清、述标、样品等情况结合评审办法进行独立打分; 3)各供应商的商务技术得分,为各磋商小组成员对该供应商的评分汇总后的算术平均数。 (2) 报价文件评审 1)供应商提交最终报价。 2)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同时公布各供应商最终报价和商务技术得分。 3)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供应商对其报价做出澄清、说明。 4)政府政策优惠扣除。 5)报价修正。 6)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和评审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 (3) 评审结果 1)评审结果汇总,供应商结果排序。 2)起草评审报告,确定成交候选人。 四 评标一般规定 (一)本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 (1)商务技术权重为100%,分值为100分。 1)商务权重为10%,分值为10分,磋商小组在规定的分值内统一打分。 2)技术权重为90%,分值为90分,磋商小组在规定的分值内由磋商小组单独评定打分。如果某个单项的打分超过所规定的分值范围,则该张打分表无效。 (2)报价权重为0%,分值0分。 (3)评审专家在规定的分值范围内独立打分,计分过程中,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每个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磋商小组打分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五 评标办法和细则 (一)商务技术分
序号评审因素评审细则 (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证书、合同等)应清晰可辨,如无法辨识,将不予给分。)分值 (分)
商务履约能力10
1供应商 业绩情况【1分】供应商自2022年1月1日至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类似疗休养服务项目业绩的,1个得0.2分,最高得1分,不提供则不得分。 注:1.合同扫描件附入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2.是否属于类似业绩由磋商小组根据合同的内容、特点等与本项目的类似程度进行认定。 3.同一采购人的同一项目以年为单位续签的多份合同,视为一个业绩。 4.同一项目不同批次合同只认定为一个合同。1
2企业荣誉【5分】供应商为五A或五星级旅行社的得5分,四A或四星级的得4分,三A或三星级的得3分。 注:证明材料扫描件附入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不得分。5
3旅行安全责任事故【4分】供应商提供自2022年1月1日起至磋商截止日止,承诺未发生旅行安全责任事故的得4分。 注:承诺函格式自拟,承诺函中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证明材料扫描件附入商务技术文件中,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4
技术服务水平(实施方案)90
4项目分析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次疗休养实施工作程序和关键步骤要点、管理和协调方法等内容分析的完整性、合理性、针对性,由评委进行评议。(满分5分,评分范围:5,4.5,4,3.5,3,2.5,2,1.5,1,0.5,0,未提供内容不得分)5
5疗休养 模拟线路方案【5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市内“出行五日游”路线方案的完整性、详尽程度,由评委进行评议。 (满分5分,评分范围:5,4.5,4,3.5,3,2.5,2,1.5,1,0.5,0,未提供内容不得分)5
【5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市内“出行五日游”路线方案各环节结合景点特色安排的合理性、科学性由评委进行评议。 (满分5分,评分范围:5,4.5,4,3.5,3,2.5,2,1.5,1,0.5,0,未提供内容不得分)5
6服务方案5.1【5分】根据供应商预订的住宿环境的舒适性、卫生条件、房型多样性、配套设施(如无线网络、独立卫浴等)情况进行评议,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 (满分5分,评分范围:5,4.5,4,3.5,3,2.5,2,1.5,1,0.5,0,未提供内容不得分)5
5.2【5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结合采购需求提供就餐人数安排及就餐环境等情况进行评议,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 (满分5分,评分范围:5,4.5,4,3.5,3,2.5,2,1.5,1,0.5,0,未提供内容不得分)5
5.3【5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结合采购需求提供就餐人数安排及就餐环境等情况进行评议,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 (满分5分,评分范围:5,4.5,4,3.5,3,2.5,2,1.5,1,0.5,0,未提供内容不得分)5
7家属方案【5分】根据供应商针对职工家属参加疗休养活动的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对于老人及小孩特殊照顾、餐饮住宿的实质性承诺方案等情况进行评议,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 (满分5分,评分范围:5,4.5,4,3.5,3,2.5,2,1.5,1,0.5,0,未提供内容不得分)5
8车队综合 服务能力【5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车队综合服务能力(例若遇车辆故障,供应商调取车辆能力)及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等情况进行评议,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 (满分5分,评分范围:5,4.5,4,3.5,3,2.5,2,1.5,1,0.5,0,未提供内容不得分)5
9服务质量保障【5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保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能力及经验、管理协调能力、服务质量监督、客户投诉处理流程及改进措施,相关机制是否健全等情况进行评议。 (满分5分,评分范围:5,4.5,4,3.5,3,2.5,2,1.5,1,0.5,0,未提供内容不得分)5
10应急预案【5分】根据供应商对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的应对措施等方案(主要包括突发疾病、人员安全、交通事故等突发状况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案)进行评议,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 (满分5分,评分范围:5,4.5,4,3.5,3,2.5,2,1.5,1,0.5,0,未提供内容不得分)5
11安全保障措施【5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合理性、针对性、操作性进行评议,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 (满分5分,评分范围:5,4.5,4,3.5,3,2.5,2,1.5,1,0.5,0,未提供内容不得分)5
12队伍配备11.1【5分】根据供应商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专业素质、技术能力、经验以及调动各项资源的能力进行评议,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 (满分5分,评分范围:5,4.5,4,3.5,3,2.5,2,1.5,1,0.5,0,未提供内容不得分)5
11.2【5分】拟投入本项目组实施人员是否专业、人员素质、导游职称、技术能力、类似项目经验、数量是否充足等进行评议,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 (满分5分,评分范围:5,4.5,4,3.5,3,2.5,2,1.5,1,0.5,0,未提供内容不得分)5
13服务创新方案【5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创新方案,解决疗休养项目单一、固定化、同质化,会员因工作冲突不能出行或更换线路出行的需求不易满足等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评审。 (满分5分,评分范围:5,4.5,4,3.5,3,2.5,2,1.5,1,0.5,0,未提供内容不得分)5
14增值服务【5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本项目的增值服务方案进行评议,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 (满分5分,评分范围:5,4.5,4,3.5,3,2.5,2,1.5,1,0.5,0,未提供内容不得分)5
15保险情况14.1【5分】供应商承诺为游客购买人身意外险情况:承诺每人100万(不含)-200万的(含),得3分;每人200万(不含)以上的,得5分,100万(含)以下不得分。 注:须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进入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不得分。5
14.2【5分】供应商购买的责任险限额情况:500万(含)-1000万(不含)的,得2分;1000万(含)-1500万(不含)的,得3分。1500万(含)以上,得5分,500万(不含)以下不得分。 注:提供以上资料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进入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不得分。5
16服务便捷性【5分】根据供应商便捷服务能力及其组织情况(服务能力、机构设置、响应速度等)进行评议,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 (满分5分,评分范围:5,4.5,4,3.5,3,2.5,2,1.5,1,0.5,0,未提供内容不得分)5
(二)价格分 1.磋商报价共0分,权重为0%。 2.价格的合理性审查分析响应价格是否合理,响应价格范围是否完整,有否重大错漏项。 五 重新评审 (一)评审结果形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重新评审: 1.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 4.客观分评分不一致; 5.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六 磋商纪律和要求 (一)磋商小组成员必须公平、公正评审,遵纪守法,客观、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磋商小组成员在评审开始前,应关闭并上交随身携带的各种通信工具。 (三)磋商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未经许可不得中途离开评审现场,不得迟到早退。 (四)磋商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审过程中的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 (五)评审时,磋商小组成员须按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标准,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比较和评估,其中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主要技术参数、报价和其他评审要素等,磋商小组成员应逐项进行审查、比较,不得漏评少评。如发现与磋商文件要求相偏离的,应对其偏离情形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如属于实质性偏离或符合无效响应文件的,可询问供应商,并允许供应商进行陈述申辩,但不允许其对偏离条款进行补充、修正或撤回。 (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的磋商小组成员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七)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磋商小组成员提供必要的评审条件和相应的评审工作底稿,并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磋商小组成员有步骤地进行项目评审,对各磋商小组成员的评审情况和评审意见进行合理性和合规性审查,对明显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审情况(如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提醒相关磋商小组成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八)磋商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其他磋商小组成员,磋商小组成员应自主发表见解,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九)评审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项目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是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合法依据,磋商小组应当如实、客观地反映评审情况,按磋商文件的评审办法和细则的规定推荐成交候选人,说明推荐理由,并重点对成交候选人的技术、服务和价格等情况进行评价和比较。如排名第一的供应商报价为最高报价的,评审报告中必须对其报价的合理性等进行分析和特别说明。 (十)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不得带有倾向性,不得影响其他磋商小组成员评审,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如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将视为同意。 (十一)磋商小组成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十二)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十三)磋商小组成员应当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十四)磋商小组成员应当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十五)磋商小组成员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在知道自己为磋商小组成员身份后至评审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供应商的;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审过程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上述1)至5)行为影响成交结果的,成交结果无效。 (十六)采购代理机构可对各磋商小组成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可将评价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以此作为对磋商小组成员的考核管理依据。 (十七)政府采购磋商小组成员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成交、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磋商小组成员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磋商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磋商小组成员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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