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龙泉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项目
竞争性磋商
(电子交易)
项目编号:331181263140370000001-ZJZZ2025-C053
采购单位:龙泉市村镇建设工作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
项目名称:2026年龙泉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项目
项目编号:331181263140370000001-ZJZZ2025-C053
采 购 人: 龙泉市村镇建设工作中心 (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备案单位:龙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盖章)
日期:2026年 1月16日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11第二章 采购需求6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10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31第五章 投标响应文件相关格式37第六章 评审办法和细则58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2026年龙泉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1月29日09点30分00秒(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31181263140370000001-ZJZZ2025-C053
项目名称:2026年龙泉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
***元
最高限价(元):
***元
采购需求:
数量:1项
标项名称:2026年龙泉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项目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详见采购文件第二章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文件要求
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未被“ 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人民法院系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þ无(注: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货物(或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或承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货物(或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制造(或承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项目预留部分金额面向中小企业,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和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体协议书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达到 %;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联合协议;
¨本项目预留部分金额面向中小企业,要求合同分包,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达到 %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达到 %;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的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必须为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三、获取磋商文件
时间:2026年01月19日至2026年01月29日,每天上午 00:00至12:00 ,下午 12:00至23:59 (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方式:在线登记后获取(潜在供应商应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告下方“潜在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跳转登录或直接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依次进入「项目采购」-「获取磋商文件」-「申请获取磋商文件」后完成在线登记后获取磋商文件。公告下方“游客-浏览磋商文件”内的磋商文件仅供社会公众查阅使用,不视作依法获取磋商文件;未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起的质疑、投诉将不予受理)。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01月29日09:3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开标时间:2026年01月29日09:3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网址):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贤良路333号行政服务中心西副楼4楼政采云不见面开标间,(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
4.1本项目的更正、终止、澄清(修改)、中止暂停)等公告内容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
4.2供应商应自行关注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的本项目相关公告内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一一通知。供应商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4.3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融资畅通工程",鼓励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申请"政采贷"和履约保函等金融服务,有效缓解资金难题。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龙泉市村镇建设工作中心
地 址:龙泉市中山西路37号
项目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质疑联系人:龚先生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龙泉市龙翔路159号君豪酒店9楼
项目联系人:
*** 邮箱:764340256@qq.com
联系方式:
***
质疑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方式:
***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龙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联系人:叶先生
监督投诉电话:0578-7760601
电 话: 0578-7760601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项目概述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风险保障,严格贯彻执行省建设厅《关于做好2025年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建村函〔2024〕5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7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转为日常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9〕278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决定组织开展2026年度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依据相关文件要求,需确定一家承保保险公司。保险主体
保险主体为龙泉市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村住房。一户多宅者,政府只补助一宅参保(约44000户,具体以实际户数为准)。保险险种
投保险种为政策性住房保险。基础保险方案
政策性住房保险,具体内容如下:
| 保险险种 | 保险金额 | 分项责任限额 | 保险期限 | 保费 |
| 政策性住房保险 | 22500元/户 | 每户房屋保险金额为22500元,其中每间房屋保险金额为4500元 | 1年 | 每户财政补贴10元,农户自费5元,本次招标范围为财政补助资金。 |
政策性住房保险保费标准:
1.普通农户:每户每年15元,其中农户自交保险费5元,市财政补助保险费10元。
2.低收入农户:每户每年15元,全部由市财政补助保险费。
注:本次采购范围为财政补助资金。保险责任
1.政策性住房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房屋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房屋两面以上(含)墙壁倒塌;
(二)房屋屋顶坍塌;
(三)楼板坍塌;
(四)房屋主体结构毁坏;
(五)墙基冲毁,难以修复;
(六)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
(七)无显性损毁,经建设部门鉴定应当整体拆除重建。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简称为“施救费用”)。承保服务
1.保证投保人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根据投保人的通知及时签订保险单。
2.应设有24小时全天报案服务中心,并设专人受理、报案及索赔等。
3.在接到投保人发生意外事故报案后,理赔人员应于60分钟内赶到报案现场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
4.协助投保人做好对投保经办人的廉政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保人的经办人提供回扣。理赔服务
1.投保方的人员发生意外事故后,中标人应根据服务承诺,对发生意外事故的住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在理赔时必须以真实价格为基数进行计算,并及时支付赔款。
2.赔偿处理按保单签订时所用相关条款处理,赔偿标准按照投标书有关承诺及保险金额与实际受损程度处理,中标人必须主动及时协助投保方处理赔款事宜。
3.投保方在保险期内的一切事故赔款事宜,直接与中标人办理。
4.实行限时理赔:赔案单证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赔付。保险期
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完成保险投保工作,保险期为一年。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提供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完成本年度所有参保对象投保工作,依据参保户数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
2.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不适用前述规定。商务要求
1.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知识产权: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采购人及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合法权益,并保证采购人及采购人利益相关方免于遭受任何第三方基于本合同交付成果而提起任何知识产权诉讼或其他异议。如果任何第三方基于本合同交付成果而针对采购人或采购人利益相关方提起任何知识产权等侵权诉讼,成交供应商应负责应诉,并承担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罚金、赔偿金等,如采购人为自身及采购人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应诉,并不免除成交供应商的前述义务,成交供应商应赔偿采购人因此遭受的前述全部损失。成交供应商若侵害了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还应及时公开澄清相关事实,使采购人声誉免受损害。
3.产权担保:成交供应商保证所交付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成交供应商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4.转包或分包:本合同范围内的服务,由成交供应商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按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支付给采购人,如实际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则按实际损失赔偿
5.违约责任:如成交供应商在合同期间有未能达到采购人的采购文件所明示的采购要求之行为的,采购人即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退还已支付款项(如有)并还应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给采购人,如违约金不足以抵付采购人及成交供应商造成的经济损失,成交供应商还应另行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
| 序号 | 须知项目 | 内容、要求和时间 |
| 1 | 项目属性 | 服务类。 |
| 2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或服务)给予10%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的30%,给予4%的价格扣除;标的:2026年龙泉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项目 ,所属行业:金融业; |
| 3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 4 | 采购人 | 龙泉市村镇建设工作中心 |
| 5 | 采购代理机构 | 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6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后90天内有效 |
| 7 | 现场踏勘 | 不组织,供应商自行前往踏勘,如供应商投标前未进行现场踏勘,所造成的损失及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 8 | 澄清或者修改 |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公告;不足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 9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金额:/。 缴纳时间:/。 退还时间:/。 退还具体要求:详见37.6条 |
| 10 | 投标响应文件提交 | 1.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提交,“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成功上传提交后,供应商自行打印投标响应文件接收回执; 2.备份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为确保采购项目顺利实施,避免因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解密失败导致供应商投标无效,供应商应于响应截止时间前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最后生成的具备电子签章的备份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打包压缩加密(未加密造成泄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后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764340256@qq.com,备份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在“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在线解密失败后启用,否则不予以启用;供应商确认“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在线解密失败后,将打包压缩加密的备份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的解密密码在解密规定的时间(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将)发送至上述邮箱内,未在规定时间内发送造成的投标无效或失败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 1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6年01月29日09:30(北京时间) |
| 12 | 开标时间及地点 | 开标时间:2026年01月29日09:3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网址):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贤良路333号行政服务中心西副楼4楼政采云不见面开标间,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供应商无需前往开评标现场,应当准时在线参加。供应商需在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解密,解密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时须插入CA锁。(详见流程https://edu.zcygov.cn/luban/e-biding) |
| 13 | 评审办法和细则 | 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 评审办法和细则” |
| 14 |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中标(成交)通知书 |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龙泉)(http://lssggzy.lishui.gov.cn/lqweb/)等媒体上发布,并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
| 15 | 签订合同 |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中标人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
| 16 | 发布媒体 | 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龙泉)(http://lssggzy.lishui.gov.cn/lqweb/)等。 |
| 17 | 电子开标注意事项 | 1.请务必确保投标响应文件制作客户端为最新版本,旧版本可能导致投标响应文件解密失败。 2.为避免出现意外,建议全程由一台电脑进行操作(包括标书制作、上传、解密等),中途不要更换电脑) 3.请务必确保投标响应文件制作 时所用的 CA 锁与投标响应文件解密时的 CA 锁为同一把,否则可能导致投标响应文件解密失败。 4.请务必确保在开标、评审期间政府采购云平台账户在线,以便遇到评标委员会要求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况时,供应商能够及时上传答辩。 5.特别说明:政府采购云平台如对电子化开标及评审流程有更新的,按更新后的流程进行开标及评审。 |
| 18 | 磋商文件解释 | 本项目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一 总则
适用范围
1.1 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所述项目的采购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龙泉市村镇建设工作中心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 “供应商”系指符合本项目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并报名参与项目投标的供应商。
2.4 “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
2.5 “合同”系指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签署的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以及所有附件、附录、磋商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6 “产品”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产品(包括:虚拟产品),以及产品相关的保险、税金、备品备件、附件、耗材、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2.7 “服务”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应承担的送货上门、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附随义务。
2.8 “▲”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系指项目关键核心产品。
2.9关于分公司投标:除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行业允许分公司投标外,其余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允许参加投标;分公司参加投标的,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相关投标资料与本采购文件规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材料具有同等效力。
3. 供应商应具备资格条件
3.1 符合本磋商文件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
3.2 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4.联合体说明
4.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加。
4.2联合体各方均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4.3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4.4联合体中至少有一方符合本文件规定的特定资质要求。但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6联合体参与的,必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5.特别说明
▲5.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以及属于同一母公司或集团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2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3 多家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的产品参加同一合同项投标的,应当按一家供应商认定。
5.4 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 磋商文件说明
6. 磋商文件的构成
6.1 磋商文件用以阐明项目所需产品、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等。本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6.1.1竞争性磋商公告
6.1.2采购需求
6.1.3供应商须知
6.1.4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范本)
6.1.5 投标响应文件相关格式
6.1.6 评审办法和细则
6.1.7 与本项目有关的更正、终止、澄清(修改)、中止(暂停)等公告内容
7. 供应商的风险
7.1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的所有条款。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8.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8.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8.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公告;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 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
9. 要求
9.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9.2 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与采购有关的往来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如涉及非中文内容的,供应商有义务将其内容翻译成中文,一切对非中文内容的误解,都将由供应商承担。
9.3其中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投标工具制作投标响应文件,电子投标工具请供应商自行前往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安装(下载网址:
http://zfcg.czt.zj.gov.cn/bidClientTemplate/2019-09-24/12975.html),电子投标具体流程文档详见网址:
https://service.zcygov.cn/#/knowledges/CW1EtGwBFdiHxlNd6I3m/6IMVAG0BFdiHxlNdQ8Na和本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并进行关联定位;
9.4投标响应文件的形式和效力
9.4.1投标响应文件分为: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备份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上最后生成的具备电子签章的备份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两种形式。
9.4.2投标响应文件的效力: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备份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上最后生成的具备电子签章的备份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内容应完全一致。
10. 投标响应文件的组成
▲10.1 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应分为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其中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中所须加盖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
10.2 磋商文件“第五章投标响应文件相关格式”所列的格式、内容以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11. 投标响应文件(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
▲11.1 资格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
11.1.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11.1.2 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11.1.3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有被委托人的,则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扫描件;
11.1.4 具有良好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函;
11.1.5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11.1.6 无重大违法及相关失信记录声明书;
11.1.7 联合体协议书(若有);
11.1.8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扫描件(若有);
11.1.9以上扫描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1.1.10 以上材料有格式的严格按格式要求填写(格式见“第五章 投标响应文件格式”)。
11.2 商务技术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
▲11.2.1 磋商声明书;
▲11.2.2 供应商投标申请表;
▲11.2.3 商务响应表;
11.2.4 供应商应对照磋商文件 “第二章 采购需求”所列的内容提供完整产品、服务、技术指标等。
11.2.5 供应商未在投标响应文件的商务技术文件中注明上述相关明细或证明的,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2.6 按磋商文件“第五章投标响应文件相关格式”所列的内容和格式。
11.2.7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商务技术证明资料。
11.3 报价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
11.3.1 开标一览表;
11.3.2 供应商为中、小、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需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若有);
11.3.4按磋商文件“第五章 投标响应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和格式的要求,以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11.3.5投标报价
▲11.3.5.1 报价超过采购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11.3.5.2 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本项目所涉及的报价,应包括一切人工费、服务费、税金、运输费、培训费及招标代理费政策性收费以及实施本项目所需的其他一切费用,供应商应列入而未列入其中的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内,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4 供应商未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注明上述相关明细或证明的,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5 排版:所有文字及表格采用黑色,正文字体采用宋体小四号字体,标题字体采用宋体小二号字体。页码应逐页连续编注,并应设在每页的页脚正中,页码应采用单纯的阿拉伯数字标示,数字两侧不出现诸如括弧、小横线等其他符号,页码字体为小四号宋体。任何一页上不设置页眉。正文文字说明部分的行距为1.5倍行距,表格内文字部分的行距为单倍行距。
11.6 封面: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制作封面,并按本章的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
12. 投标产品(或服务)应符合第二章采购需求的要求。
12.1 供应商需提交其拟供产品(或服务)所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其应作为投标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电子文本、图纸和数据。
13.投标有效期
▲13.1投标响应文件自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均为90天。
14.投标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文件须清楚的标明“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的字样。
14.2其中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中所须加盖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
四 投标保证金
15. 投标保证金(无)
五 投标响应文件的加密、标记、提交、修改和撤回
16.1投标响应文件的加密、密封及标记
16.1.1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投标工具制作投标响应文件,电子投标工具请供应商自行前往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安装(下载网址:http://zfcg.czt.zj.gov.cn/bidClientTemplate/2019-09-24/12975.html),电子投标具体流程文档详见网址:
https://service.zcygov.cn/#/knowledges/CW1EtGwBFdiHxlNd6I3m/6IMVAG0BFdiHxlNdQ8Na进行加密;
16.1.2备份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为确保采购项目顺利实施,避免因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解密失败导致供应商投标无效,供应商应于响应截止时间前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最后生成的具备电子签章的备份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打包压缩加密(未加密造成泄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后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764340256@qq.com,备份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在“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在线解密失败后启用,否则不予以启用;供应商确认“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在线解密失败后,将打包压缩加密的备份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的解密密码在解密规定的时间(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将)发送至上述邮箱内,未在规定时间内发送造成的投标无效或失败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7. 投标响应文件的提交
▲17.1 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拒收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
18. 投标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18.1 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对已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修改或撤回的意思应以书面电子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8.2 修改后重新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编制、加密、标记和提交。
18.3 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未经允许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
18.4 投标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投标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六 开标和评标
19. 开标
19.1 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开标、资格审查、评审、询标,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否则产生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务必不要离开电脑太久,并留意手机短信,建议供应商提前做好检查“政府采购云平台”内,关于“项目采购”的岗位权限是否勾选。如有问题,请致电400-881-7190)。
19.2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采购会议。
19.3 采购会议由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主持,主持人介绍项目前期基本情况、供应商名单,宣读日程安排,宣布评审期间的有关事项。公布采购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监督人等人员名单。
▲19.4开标时间后的30分钟内,由各供应商自行对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解密(请各供应商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的解密工作,在电子开评标期间,供应商(授权代表)需确保在各自所在的区域具备上网的技术条件并保持网络及联系方式畅通),同时为避免出现意外,建议全程由一台电脑进行操作(包括标书制作、上传、解密等),中途不要更换电脑。
▲19.5本项目优先采用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开标、评标;若有以下特殊情形的,采用备份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上最后生成的具备电子签章的备份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开标、评标:
19.5.1因网络或政府采购云平台或其他问题造成所有供应商的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无法正常解密的;
19.5.2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成功解密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19.6 备份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为确保采购项目顺利实施,避免因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解密失败导致供应商投标无效,供应商应于响应截止时间前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最后生成的具备电子签章的备份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打包压缩加密(未加密造成泄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后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764340256@qq.com,备份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在“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在线解密失败后启用,否则不予以启用;供应商确认“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在线解密失败后,将打包压缩加密的备份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的解密密码在解密规定的时间(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将)发送至上述邮箱内,未在规定时间内发送造成的投标无效或失败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9.7 唱标。
19.7.1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布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和磋商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19.7.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做好开标记录。
19.8 开标会议结束。
20. 资格审查
20.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按资格要求和资格文件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及记录。并当场告知审查结果。
20.2 经资格审查后合格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得进入评审,并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21. 评审流程
21.1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询标、评价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21.2 评审
21.2.1 符合性审查
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投标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21.2.2 商务技术文件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各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对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必要的澄清,对客观分应统一意见后统一给分。
21.2.3 报价文件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各供应商的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供应商对其报价做出澄清、说明。
22. 投标响应文件的澄清
22.1 对投标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2 报价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
(1)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报价明细表(若有)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顺序修正。
(6)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7)修正错误的投标报价,经供应商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同意确认后产生约束力。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若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3. 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比较和评估
23.1评标委员会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及澄清答复内容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评分。
23.2 相同品牌的产品
23.2.1 如多家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的产品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竞争的,应当按一家供应商认定。评审后得分最高的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得分相同时,取报价最低者;报价相同时,取技术得分高者;均相同时,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3.2.2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磋商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清单中标注★的为项目关键核心产品,作为关键核心部分的单一产品品牌相同且报价占项目总报价5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视为提供的是同品牌的产品;多家供应商中,有一家供应商的报价达到50%以上,提供同品牌产品的供应商均按一家供应商认定。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如项目无标注关键核心产品的,项目采购内容及清单中单一产品品牌相同且报价占项目总报价5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视为提供的是同品牌的产品;多家供应商中,有一家供应商的报价达到50%以上,提供同品牌产品的供应商均按一家供应商认定。
23.2.3 当技术评审时发现多家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的产品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竞争的,或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作为关键核心部分的单一产品品牌相同且有一家以上供应商报价占项目总报价50%以上的,评审后得分最高为有效供应商,其他同品牌供应商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如按一家有效供应商认定后,造成项目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项目应予以废标处理。
24. 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审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提交。
25. 保密和评审过程的监控
25.1 自开标时间起至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时间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得向任何供应商或与上述评审过程无关的人员透露。
25.2 本项目开标、评审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供应商在开标、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不公正行为或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施加影响的企图和行为,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特别说明:政府采购云平台如对电子化开标及评审流程有更新的,按更新后的流程进行开标及评审。
七 投标无效的情形
26. 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响应文件无效:
26.1供应商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的;
26.2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出现特殊情况,采用备份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上最后生成的具备电子签章的备份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开标、评标的情形除外);
26.3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
26.4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盖章的;
26.5 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
26.6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26.7 若采用暗标的项目(包)的技术文件没有采用暗标的;
26.8 评标委员会评定有非实质性负偏离超过磋商文件规定项数的;
26.9 投标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款的;
26.10 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6.11 磋商文件中未要求供应商额外免费、无偿赠送情况的;
26.12 投标报价存在漏项或报价数量少于采购需求的;
26.13 评审时如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高于其市场报价或低于成本价的,且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和提供证明材料的;
26.14 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6.15 供应商已明知采购期间或之后企业将发生兼并改制,或提供的产品将停产、淘汰,或必须有偿使用专供的备品备件和试剂耗材的,及其他应当告知采购人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实施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信息,不在投标响应文件中予以特别说明的;
26.16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6.17 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磋商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6.18参与同一个采购包(标段)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3处(含)以上错误一致的;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上传IP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上传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
26.19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八 法律责任
27.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7.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7.3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7.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7.5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27.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7.7未按合同的规定、磋商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
供应商有前款27.1至27.6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28.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8.1 向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8.2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8.3 未按照磋商文件和中标人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8.4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28.5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8.6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无效。
29.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0.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响应文件;
30.2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响应文件;
30.3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0.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0.5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30.6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30.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30.8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0.9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0.10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0.11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0.12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九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31.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如有行贿犯罪纪录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十 询问
32. 供应商有权就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事项提出询问。
32.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2.2 对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
32.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为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建议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前,准备好书面询问的内容,以现场提交、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
3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2.5答复内容可能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公告;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十一 质疑
33.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 94 号令)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3.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3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33.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33.5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33.6 质疑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注明翻译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33.7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供应商。
33.8 质疑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报告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二 投诉
34.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 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 94 号令)的规定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十三 授予合同
35.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中标(成交)通知书。
35.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龙泉)”上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将包括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内容,但不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5.2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人可现场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
36. 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36.1 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之前,采购人须经龙泉市财政局相关部门批准,并签书面补充协议,经采购代理机构见证报龙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备案。
37. 签订合同。
37.1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与采购结果和投标承诺内容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
37.2 磋商文件、中标人的投标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7.3 中标人不遵守磋商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的要约条款及所作的承诺,擅自修改报价或在接到中标(成交)通知书30日内,无故拖延、拒签合同者,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有权取消供应商的中标资格。
按有关法律法规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7.4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期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37.5中标人应按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磋商文件确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37.6履约保证金退还:履约期满后由中标人向采购人申请退还,采购人将以电汇或转账方式无息退还。中标人在办理退还保证金时,应开具保证金收据。
中标人出具的保证金收据,需注明以下内容:
37.6.1 缴款单位为采购人。
37.6.2 注明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金额、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37.6.3 中标人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37.6.4 如中标人在履约期间未履行有关义务或项目未验收通过的,采购人将延期退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直到中标人正常履行有关义务止。
37.6.5 中标人提供的货物质量和服务符合合同约定并经验收合格的,其履约保证金在项目产品质保期满或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期满后无息退还。
37.7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十四 验收
38.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38.1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38.2 如本项目采购人将邀请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核对中标产品的技术指标、规格型号、保修服务、承诺等内容,是否和磋商文件、中标人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相符合。
38.3其他供应商,在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将参与验收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告知采购人。采购人在验收二日前告知其参加验收的具体时间和地址。参加验收工作的人员,应提供供应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8.4其他供应商应遵守诚实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在验收期间积极配合采购人组织的验收工作,不得影响或阻扰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验收的一切费用,原则上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8.5中标人未按本项目合同、磋商文件和中标人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采购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并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其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十五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39.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在政府采购活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39.1.1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9.1.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9.1.3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工程项目为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9.1.4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39.2供应商符合《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要求,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则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第39.1条的扶持政策。
39.3供应商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要求,并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则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第39.1条的扶持政策;
十六 其他事项
40. 解释权。
40.1本磋商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的,解释权属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41.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决标结果不负责解释。
42.项目监督。
42.1本项目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43.采购代理服务费
43.1计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取。(如有续签的按续签合同金额的1.5%收取)。
| 中标金额 中标金额(万 服务类型、费率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 100万以下 | 1.5% | 1.5% |
开标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43.2以上费用均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代理公司,上述两项费用应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得单独列项),供应商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上述费用。采购代理服务费可以是现金或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2026年龙泉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项目
项目编号: 331181263140370000001-ZJZZ2025-C053
采购人:(以下称甲方) 龙泉市村镇建设工作中心
中标人:(以下称乙方)
签署地点: 龙泉市
签署日期:
甲方:
乙方1:
乙方2: (若有联合体)
根据项目编号:331181263140370000001-ZJZZ2025-C053 , 2026年龙泉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项目的采购文件,在 年 月 日开标会上,经评审小组评定 (成交标供应商名称) (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和乙方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2.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
3.投标或者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4.采购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二、合同价款:
本合同2026年龙泉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费用总额约为 元(¥: 元)。
三、费用结算、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 元 ),同时乙方提供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完成所有参保对象投保工作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后30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
2.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
乙方开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甲方将应付款项汇入以上账号即完成有效支付。因甲方向财政部门申报支付手续过程可能造成的延误不视为甲方违约。
四、服务内容
1.保险主体
保险主体为具有龙泉市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村住房。一户多宅者,政府只补助一宅参保(约44000户,具体以实际户数为准)。
2.保险险种
投保险种为政策性住房保险。
3.保险方案(最终以投标响应文件响应为准)
政策性住房保险,具体内容如下:
| 保险险种 | 保险金额 | 分项责任限额 | 保险期限 | 保费 |
| 政策性住房保险 | 22500元/户 | 每户房屋保险金额为22500元,其中每间房屋保险金额为4500元 | 1年 | 每户财政补贴10元,农户自费5元,本次招标范围为财政补助资金。 |
政策性住房保险保费标准:1.普通农户:每户每年15元,其中农户自交保险费5元,市财政补助保险费10元。2.低收入农户:每户每年15元,全部由市财政补助保险费。注:本次采购范围为财政补助资金。
4.保险责任:政策性住房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房屋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1房屋两面以上(含)墙壁倒塌;
4.2房屋屋顶坍塌;
4.3楼板坍塌;
4.4房屋主体结构毁坏;
4.5墙基冲毁,难以修复;
4.6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
4.7无显性损毁,经建设部门鉴定应当整体拆除重建。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简称为“施救费用”)
5.承保服务
5.1保证甲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根据甲方的通知及时签订保险单。
5.2应设有24小时全天报案服务中心,并设专人受理接、报案及索赔等。
5.3在接到甲方的发生意外事故报案后,理赔人员应于60分钟内赶到报案现场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
5.4协助投保人做好对投保经办人的廉政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的经办人提供回扣。
6.理赔服务
6.1投保方的人员发生意外事故后,乙方应根据服务承诺,对发生意外事故的住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在理赔时必须以真实价格为基数进行计算,并及时支付赔款。
6.2赔偿处理按保单签订时所用相关条款处理,赔偿标准按照投标书有关承诺及保险金额与实际受损程度处理,中标人必须主动及时协助投保方处理赔款事宜。
6.3投保方在保险期内的一切事故赔款事宜,直接与中标人办理。
6.4实行限时理赔:赔案单证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赔付。(具体赔付时间根据乙方投标响应文件的承诺函)
五、协议有效期
1.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完成保险投保工作,保险期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但乙方应提供的理赔等服务承诺不受合同到期的影响。
2.在合同期满时,如乙方达到甲方考核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按照本次合同价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最多可续签二次;如经甲方考核不达标的,本合同期满自然终止,甲方另行选择其他供应商。甲方对本条款具有决定权。
六、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甲方及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合法权益,并保证甲方及甲方利益相关方免于遭受任何第三方基于本合同交付成果而提起任何知识产权诉讼或其他异议。如果任何第三方基于本合同交付成果而针对甲方或甲方利益相关方提起任何知识产权等侵权诉讼,乙方应负责应诉,并承担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罚金、赔偿金等,如甲方为自身及甲方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应诉,并不免除乙方的前述义务,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前述全部损失。乙方若侵害了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还应及时公开澄清相关事实,使甲方声誉免受损害。
七、投诉监管制度
为了保障各方权益,本合同标的指向意外伤害保险将建立投诉监管制度。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和被保险人可就乙方的费率承诺或服务问题向乙方服务监督员投诉,如投保方对乙方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继续向乙方总公司全国受理热线投诉。
2.甲方如发现乙方存在违规或违反计划书及合同承诺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经查实后,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根据情节轻重,甲方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乙方违约责任:通报批评;取消定点保险资格。如因乙方的违约造成采购单位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损失。
3.如乙方被投诉事项被查实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经双方协议一致,可以提前解除或终止;
2.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3.乙方擅自转包分包或转让本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除本合同约定和《政府采购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解除或终止。
5.本条及其他条款涉及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一方《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另一方时,本合同解除或终止。
九、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十、违约责任
1.任何一个被保险人向乙方提出投诉、报案、理赔的,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处理,乙方不按约定及时办理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取消其保险资格。
2.如乙方的违约造成甲方或被保险人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乙方应按逾期交付项目总额每日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合同款项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付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发行期可延长,其延长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龙泉市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 其他
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乙方的计划书及询标记录、书面承诺均作为签订本合同的依据与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有歧义,以有利于甲方、被保险人的原则进行解释。
十四、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办各存档一份。
2.双方约定往来函件、通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送达接收的渠道如下:
甲方送达地址浙江省龙泉市 路 号,其他联系方式或渠道: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微信账号: 。
乙方送达地址: 省 市 路 号 室,其他联系方式或渠道: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微信账号: 。
双方确认以上所列地址、邮箱或送达渠道为有效送达地址。电子邮件自到达对方服务器视为送达成功,邮寄文书不论是否签收,自寄出之日起第五日视为接受方已收到。任何一方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在收到对方发送的变更通知前,以上信息仍有效,送达为有效送达,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
| 合同签订地点: |
| 时间: 年 月 日 |
见证方: 备案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合同作为示范文本,具体以中标人与采购人所签订正式合同为准。
第五章 投标响应文件相关格式
一 资格文件格式
资格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注:资格文件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对应区域分别上传)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内容要求:
1.提交上述要求的证明文件,共计三张截图(文件获取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2.证明须加盖公章确认。
2、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内容要求:
1.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2.扫描件须加盖公章确认。
3、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若有被委托人的,则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扫描件
3.1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
内容要求:
1.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负责人身份证正(国徽)、反面扫描件;
2.扫描件须加盖公章确认。
3.2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权委托书(适用于非联合体投标)
(采购人名称):
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系 (供应商全称) 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 (姓名) 以我方的名义参加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评审、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送达贵方以前,本授权委托书一直有效。委托代理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声明。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附:1、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职务:
身份证号码: 性别: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国徽)、反面扫描件:
注:1. 供应商为法人企业的,其负责人为其法定代表人;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其负责人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其负责人为自然人本人。
2. 若是负责人参会的,不需要提供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采购人名称):
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手机: ),以我方的名义参加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评标、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送达贵方以前,本授权委托书一直有效。委托代理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声明。
联合体成员盖章:
联合体成员盖章:
……
日 期:
附:1.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性别: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国徽)、反面扫描件:
4、具有良好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函
(采购人名称) :
我方参与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投标活动,我方郑重承诺,我方具有良好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不偷逃税款和逃避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如有虚假,采购人可取消我方任何资格(投标/中标/签订合同),我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特此承诺!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采购人名称) :
我方参与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投标活动,我方郑重承诺,我方承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如有虚假,采购人可取消我方任何资格(投标/中标/签订合同),我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特此承诺!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6、无重大违法及相关失信记录声明书
(采购人名称) :
我方参与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投标活动,我方郑重声明,我方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投标截止之日至前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 (www.creditchina.gov.cn)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记录名单;投标截止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在处罚有效期内无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记录名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7、联合体协议书格式
联合体协议书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供应商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甲方:
乙方:
(如果有的话,可按甲、乙、丙、丁…序列增加)
各方经协商,就响应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组织实施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采购活动联合参与采购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方一致决定,以 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二、所有联合体成员各方签署授权书,授权书载明的授权代表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及投标内容而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相应等均对联合投标各方产生约束力。
三、联合体其余各方保证对主办人为响应本次采购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提供全部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支持。
四、本次联合体中
甲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乙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如果有的话,可按甲、乙、丙、丁…序列增加)
五、联合体成员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1、(联合体成员X,……)提供的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或提供的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按评标标准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六、如果中标,联合体各成员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协议提交(采购人名称) 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实质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
八、有关本次联合体的其他事宜:
1.联合体各方不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各方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本协议提交采购人、采购机构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
联合体成员(公章):
联合体成员(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注:注:1、若是联合体参与投标的,须提供本协议;
2、若是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营业执照电子文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政府采购资格承诺函;资格证明;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等材料。
8、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扫描件
内容要求: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必须为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提供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
9、其他
(格式自行设计)
(供应商认为有利于其本次磋商的其它资格证明材料等。)
二 商务技术文件格式
商务技术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商务技术文件目录
(格式自行设计)
1、磋商声明书
(采购人名称) :
(供应商全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
我(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字)系 (供应商名称) 为负责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投标活动。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以及投标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磋商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并真实提供相关材料。
3.提供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响应文件,包括:
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
备份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 份(政府采购云平台上最后生成的具备电子签章的备份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
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备份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上最后生成的具备电子签章的备份电子加密投标响应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内容应完全一致;
供应商须知要求的供应商提交的全部文件;
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的投标报价详见报价表。
4.如果我方中标,将派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作为本项目与采购人联系的项目实施负责人,联系手机号码: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并承诺项目实施负责人不更换,若确需要更换的,书面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才准予更换。
5.我方的投标有效期自在开标日起90天内有效。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6.我方在投标之前已经与贵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完全理解并接受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磋商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真实完整的任何与该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7.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已经了解我方对于磋商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有依法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权利及相关渠道和要求。
8.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并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监测等服务。
9.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10.如中标,本投标响应文件至本项目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本项目合同、磋商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否则我方愿意承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我方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11.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
与本次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注:▲按照本声明书要求填报。
2、供应商投标申请表
| 机构代码编号 | | 供应商名称 | |
| 营业执照编号 | | 供应商地址 | |
| 注册日期 | | 注册资金 | |
| 供应商网址 | | E-mail |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主营项目 | |
| 兼营项目 | |
| 本单位申请参加下列采购项目的投标: |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 | |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商务响应表
内容要求:
1.供应商须针对采购需求中有关要求逐个作出实质性的响应,请按采购需求内容的顺序进行详细描述。
2.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有关要求只是基本要求,供应商可以根据投标产品/服务实际技术指标作出优于或等同于采购需求的承诺。
3.内容请按第二章和第五章内容要求编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序号 | 类别 | 磋商文件要求 | 供应商承诺 | 备注 |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9 | ...... | | | |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4、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按采购文件第六章的评标办法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结合评分细则提供>,格式自拟。)
5、其他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商务技术证明资料。
三 报价文件格式
报价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1、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报价金额单位:元
| 名称 | 总报价 | 备注 |
| 项目总报价 | 10/户 | 1.普通农户:每户每年15元,其中农户自交保险费5元,市财政补助保险费10元。 2.低收入农户:每户每年15元,全部由市财政补助保险费。 |
▲注:
本项目保费为固定价,在符合采购人需求的前提下,保费报价“保费10元/户”的,得10分,否则视为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作无效投标处理。投标响应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者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报价超过采购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本次报价采用综合报价,本项目所涉及的报价,应包括一切人工费、服务费、税金、运输费、培训费及招标代理费政策性收费以及实施本项目所需的其他一切费用,供应商应列入而未列入其中的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内,风险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未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注明上述相关明细或证明的,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2、供应商为中、小、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需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
2.1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2026年龙泉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项目 ,属于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¹,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要求出具声明函的,投标报价不予扣减。
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2.3监狱企业证明格式
监狱企业证明
注: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 行业 | 类别 | 类型 | 资产总额 |
| 货币金融服务 | 货币银行服务 |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 中型 |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
| 小型 |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
| 微型 | 50亿元以下 |
| 非货币银行服务 |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 中型 |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 小型 |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
| 微型 | 50亿元以下 |
|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 中型 |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 小型 |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
| 微型 | 50亿元以下 |
| 资本市场服务 | 证券业金融机构 | 中型 | 1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 小型 | 10亿元(含)至100亿元 |
| 微型 | 10亿元以下 |
| 保险业 | 保险业金融机构 | 中型 | 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 |
| 小型 |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
| 微型 | 20亿元以下 |
| 其他金融业 | 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 | 信托公司 | 中型 | 4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 小型 |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
| 微型 | 20亿元以下 |
| 控股公司服务 | 金融控股公司 | 中型 |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
| 小型 |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
| 微型 | 50亿元以下 |
| 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 |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 中型 |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 小型 |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
| 微型 | 50亿元以下 |
第六章 评审办法和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按照公正、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选择成交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 总则
1.1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各当事人的权益,磋商小组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技术、资信、商务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编制评标报告。磋商小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评审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评审的任何活动。
1.2 本次评审方法采取百分制综合评分法,按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总得分相同的,按报价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总得分和报价得分均相同的,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以上得分均相同的,由采购人抽签确定排名(即第一抽出人为第一名,以此类推)。磋商小组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二 磋商小组
2.1磋商小组
2.1.1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1.2职责: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磋商小组成员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要求、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2磋商小组成员的评审情况和评审意见受监督人员和采购代理机构审查,如发现磋商小组成员的评审意见带有明显倾向性,或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审、计分的,可要求磋商小组成员进行书面澄清和说明。
三 磋商程序
3.1 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会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
3.2 磋商
3.2.1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多轮磋商。
(1)磋商小组按响应文件送达的供应商逆顺序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内容及要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4)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文件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5)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内容及要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3.2.2 磋商注意事项
(1)磋商时,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派代表在指定的地点参加磋商。参与磋商的供应商人员应及时解释和澄清磋商响应文件相关内容,以书面的形式重新做出承诺并签署确定。后一轮磋商的价格、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等必须优于或等于前一轮磋商的价格、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等。如磋商只要求对总价进行报价的,各分项报价以总价按前一轮报价下浮比例下浮。
(2)评审时如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高于其市场报价或低于成本价的,应要求该供应商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应将该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同时采购组织机构应将该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并视情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3)出席磋商的有关人员:监督小组、磋商小组成员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监督小组负责现场监督。参与磋商的供应商的所有磋商响应文件(包括每次报价及重新承诺)截至时间前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接收,任何参与磋商的个人均不得私自拆封。磋商小组负责本次项目所有磋商任务,包括全程磋商、推荐成交候选人、填写评审报告等。
3.3 评审
3.3.1 技术文件评审
(1)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各供应商的技术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对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必要的澄清,并根据审查、澄清、演示、样品等情况结合评审办法进行独立打分;
(2)各供应商的技术得分,为各磋商小组成员对该供应商的技术得分结果汇总后的算术平均数。
3.3.2 商务技术文件评审
磋商小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各供应商的资信及商务文件进行评审,对客观分应统一意见后统一给分。
3.3.3 报价文件评审
(1)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供应商对其报价做出澄清、说明。
(2)报价修正;
(3)评审委员会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和评审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
3.4 评标结果
3.4.1 评审结果汇总,供应商结果排序;
3.4.2 起草评标报告,确定成交候选人;
3.4.2.1 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名单;
(3)评审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审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5)评审结果,确定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成交人;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审过程中成交人根据磋商小组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磋商小组成员的更换等。
四 评审一般规定
4.1本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
4.1.1评审专家对各投标响应文件的商务技术标经充分审核、讨论后,在规定的分值内由评审专家单独评定打分。如果某个单项的打分超过所规定的分值范围,则该张打分表无效。供应商最终商务技术得分为各评审专家对该供应商的商务技术得分结果汇总后的算术平均数。
4.1.2商务技术权重为90%,评审分值为90分, 评审专家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进行评审。
4.1.3报价权重为10%,评审分值为10分,由评标委员会按各供应商的报价统一计算。
4.1.4 评审专家在规定的分值范围内独立打分,评分保留两位小数。
五 评审内容及标准
5.1商务技术部分评审内容及分值 单位:分
| 序号 | 评分项 | 评审依据及标准 | 分值 | 主客观分 |
| 1 | 偿付能力充足率 | 按供应商(分支机构报名的以授权其响应的总公司信息为准)2025年第三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评分: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30%的得6分; 22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30%的得5分; 21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20%的得4分; 20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10%的得3分; 19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00%的得2分;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90%的得1分。 注:以官网披露的信息为准,需将网页截图加盖供应商公章,不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 0-6 | 客观分 |
| 2 | 风险综合评级 | 根据供应商(分支机构报名的以授权其响应的总公司信息为准)2025年第二季度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情况进行打分,A类得4分,B类得2.5分,C类得1分。 注:提供官网披露的《2025年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不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 0-4 | 客观分 |
| 3 | 投诉情况 | 根据供应商提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消保局通报的《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保险业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进行打分: 0≤亿元保费投诉量<0.2的得5分; 0.2≤亿元保费投诉量<0.4的得4分; 0.4≤亿元保费投诉量<0.6的得3分; 0.6≤亿元保费投诉量<0.8的得2分; 0.8≤亿元保费投诉量<1.0的得1分; 亿元保费投诉量≥1.0的不得分。 注:需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消保局(金销保发〔2024〕5号)文件的扫描件加盖,不符合要求或未提供均不得分。 | 0-5 | 客观分 |
| - 4 | 服务评价 | 根据中国银保信公布的2024年保险服务质量指数比较打分: 供应商服务质量指数≥90分,得5分, 80分≤供应商服务质量指数<90分,得3分, 70分≤供应商服务质量指数<80分,得1分, 供应商服务质量指数<70分,不得分。 注:须提供2024年保险服务质量指数相关材料,不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 0-5 | 客观分 |
| 5 | 项目理解与分析 | 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的项目需求分析、风险分析的完整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分。 ①以上内容不存在瑕疵的得6分; ②以上内容存在1处瑕疵的得5分; ③以上内容存在2处瑕疵的得4分; ④以上内容存在3处瑕疵的得3分; ⑤以上内容存在4处瑕疵的得2分; ⑥以上内容不全面,缺陷较多的得1分; ⑦未提供或提供内容完全不满足采购需求要求的不得分。 (本项所称“瑕疵”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 0-6 | 主观分 |
| 6 | 项目服务方案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组织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工作流程、配合管理、协调方法、服务方案的关键思路和要点等)的全面性、可行性,由专家进行综合打分。(评分范围:6,5,4,3,2,1,0) | 0-6 | 主观分 |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服务渠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服务渠道、电话服务渠道、短信服务渠道、专员服务渠道)的人性化、多样化、合理化,由专家进行综合打分。(评分范围:6,5,4,3,2,1,0)。 | 0-6 | 主观分 |
| 7 | 理赔服务 | 根据供应商制定的包括但不限于报案受理、接案查勘时效、理赔时效速度等方案内容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打分。 ①以上内容不存在瑕疵的得6分; ②以上内容存在1处瑕疵的得5分; ③以上内容存在2处瑕疵的得4分; ④以上内容存在3处瑕疵的得3分; ⑤以上内容存在4处瑕疵的得2分; ⑥以上内容不全面,缺陷较多的得1分; ⑦未提供或提供内容完全不满足采购需求要求的不得分。 (本项所称“瑕疵”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 0-6 | 主观分 |
| 根据供应商制定的索赔程序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理赔流程及单证便捷情况等)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打分。 ①以上内容不存在瑕疵的得6分; ②以上内容存在1处瑕疵的得5分; ③以上内容存在2处瑕疵的得4分; ④以上内容存在3处瑕疵的得3分; ⑤以上内容存在4处瑕疵的得2分; ⑥以上内容不全面,缺陷较多的得1分; ⑦未提供或提供内容完全不满足采购需求要求的不得分。 (本项所称“瑕疵”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 0-6 | 主观分 |
| 根据供应商制定的赔付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打分。 ①以上内容不存在瑕疵的得6分; ②以上内容存在1处瑕疵的得5分; ③以上内容存在2处瑕疵的得4分; ④以上内容存在3处瑕疵的得3分; ⑤以上内容存在4处瑕疵的得2分; ⑥以上内容不全面,缺陷较多的得1分; ⑦未提供或提供内容完全不满足采购需求要求的不得分。 (本项所称“瑕疵”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 0-6 | 主观分 |
| 8 | 应急方案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应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灾害、突发事件理赔、大面积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的科学性、规范性、全面性,由专家进行综合打分。(评分范围:6,5,4,3,2,1,0) | 0-6 | 主观分 |
| 9 | 宣传方案 | 针对本项目的宣传方案的阐述。从宣传力度、渠道、覆盖面及其科学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打分。 ①以上内容不存在瑕疵的得5分; ②以上内容存在1处瑕疵的得4分; ③以上内容存在2处瑕疵的得3分; ④以上内容存在3处瑕疵的得2分; ⑤以上内容不全面,缺陷较多的得1分; (本项所称“瑕疵”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0-5 | 主观分 |
| 10 | 培训方案 | 供应商具有制订切实可行培训服务计划,根据方案的完整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打分。 ①以上内容不存在瑕疵的得5分; ②以上内容存在1处瑕疵的得4分; ③以上内容存在2处瑕疵的得3分; ④以上内容存在3处瑕疵的得2分; ⑤以上内容不全面,缺陷较多的得1分; (本项所称“瑕疵”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0-5 | 主观分 |
| 11 | 服务团队 | 根据供应商为本项目组建专项的服务团队(满足团队负责人1人、承保服务2人、理赔服务2人),为投保人实现长期、高效、稳定服务,且为投保人指定专项服务人员并定期上门服务,实现保险服务不出门等,由专家进行综合打分。(评分范围:6,5,4,3,2,1,0) 注:提供在本单位缴纳近3个月内的社保证明(新成立公司以成立时间计、新成立公司不足一个月提供劳动合同即可),否则不得分。 | 0-6 | 主观分 |
| 12 | 服务质量保证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保险项目服务质量保证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服务区域内的服务保障能力合理全面、网点覆盖范围广、快速响应客户需求等)由专家进行综合打分。(评分范围:6,5,4,3,2,1,0) | 0-6 | 主观分 |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保险项目保险服务区域内的服务保障能力及便利性(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保障合理全面,查勘车辆、设备配备充足,能够快速、及时赶至事故发生地进行勘察等)由专家进行综合打分。(评分范围:6,5,4,3,2,1,0) | 0-6 | 主观分 |
5.2 供应商报价满分为10分, 报价权重10%,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以下内容统一计算打分:
5.2.1 报价评分应在投标报价范围口径一致的评定价基础上进行。属于磋商文件不清楚引起的报价内容和口径不一致的,则按有关规定统一调整投标报价内容和口径,计算出供应商的最终评定价。属供应商失误造成的报价差错和遗漏,不得调整。
5.2.2 最终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进入报价评分。
5.2.3 最终报价有漏项的或报价数量少于磋商文件要求数量的,其报价无效,且报价得分为0分,并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如最终报价有增项的或报价数量多于磋商文件要求数量的,不对其投标价格进行修正。若该供应商中标的,将按其承诺的有利于采购人的增项和数量进行供货,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5.2.4 报价得分按以下方式计算:
5.2.4.1评标基准价=最终投标报价中的最低报价;
5.2.4.2最终投标单价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10分,其他供应商的最终投标单价报价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最终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最终投标报价)×报价权重×100。
5.2.4.3落实政府采购扶持政策说明: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本办法)规定,本项目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扣除10%),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六 评审纪律和要求
6.1 评审专家必须公平、公正评审,遵纪守法,客观、廉洁地履行职责。
6.2 评审专家在评审开始前,应关闭并上交随身携带的各种通信工具。
6.3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未经许可不得中途离开评审现场,不得迟到早退。
6.4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审过程中的讨论情况和评审结果。
6.5 评审时,评审专家须按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标准,对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比较和评估,其中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主要技术参数、商务报价和其他评审要素等,评审专家应逐项进行审查、比较,不得漏评少评。如发现与磋商文件要求相偏离的,应对其偏离情形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如属于实质性偏离或符合无效投标响应文件的,可询问供应商,并允许供应商进行陈述申辩,但不允许其对偏离条款进行补充、修正或撤回。
6.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6.7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专家提供必要的评审条件和相应的评审工作底稿,并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专家有步骤地进行项目评审,对各评审专家的评审情况和评审意见进行合理性和合规性审查,对明显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审情况(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提醒相关评审专家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6.8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其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自主发表见解,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6.9 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项目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是采购人确定中标人的合法依据,评标委员会应当如实、客观地反映评审情况,按照磋商文件的评审办法和细则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说明推荐理由,并重点对中标候选人的技术、服务和价格等情况进行评价和比较。如排名第一的供应商报价为最高报价的,评审报告中须对其报价的合理性等进行分析和特别说明。
6.10 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不得带有倾向性,不得影响其他评审专家评审,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如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将视为同意。
6.11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6.12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6.13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6.14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6.15评审专家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6.15.1 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6.15.2 在知道自己为评审专家身份后至评审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供应商的;
6.15.3 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6.15.4 在评审过程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6.15.5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
6.15.6 上述6.15.1至6.15.5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
6.16 采购代理机构可对各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可将评价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以此作为对评审专家的考核管理依据。
6.17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附件: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采购人名称):
本人经由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合法授权参加(项目编号)(标项) 采购活动,经与本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联系确认,现就有关公平竞争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一、本单位与采购人之间 □不存在利害关系 □存在下列利害关系 :
A.投资关系 B.行政隶属关系 C.业务指导关系
D.其他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利害关系(如有,请如实说明)
二、现已清楚知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其他所有供应商名称,本单位
□与其他所有供应商之间均不存在利害关系 □与(供应商名称) 之间存在下列利害关系 :
A.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人
B.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夫妻关系
C.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直系血亲关系
D.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E.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近姻亲关系
F.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份控制或实际控制关系
G.存在共同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情况
H.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同一生产制造商关系、管理关系、重要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或重要财务往来关系(如融资)等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
I.其他利害关系情况
三、现已清楚知道并严格遵守采购法律法规和现场纪律。
四、我发现 和 供应商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上述第二条第 项利害关系。
(供应商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注:供应商认为有利害关系和需要回避的人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与本声明书一同提交。由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监督部门负责询问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