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杭州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点2000块大牌媒体资源3年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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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浙江 杭州市 | 采购单位 | 杭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名称 | 杭州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点2000块大牌媒体资源3年使用权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其他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点2000块大牌媒体资源3年使用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6ZC0027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1-1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2-06 |
转让底价 | *** 元/年 | 资产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
标的基本情况
其他
其他 | 标的名称:杭州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点2000个块大牌媒体资源3年使用权 数量:2000 计量单位:块 所在地:杭州市 |
其他披露事项 | 1、使用期限:3年,租赁期限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无免租期。 2、媒体资源使用费:人民币***元/年。每年递增2%至合同期满。 3、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该履约保证金不是受让方预付的媒体资源使用费,仅是受让方履行《杭州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大牌媒体资源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担保。如受让方违反《杭州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大牌媒体资源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转让方有权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或直接从该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4、支付方式:媒体资源使用费由受让方按每半年为一期支付,先付后用。第二期起媒体资源使用费由受让方按照《杭州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大牌媒体资源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转让标的位于杭州市拱墅区、上城区、西湖区和滨江区,数量、位置详见附件《点位清单》。大牌灯箱规格:3.5m*1.5m,面积5.25㎡,广告设施型号、规格、面积均已现场展示实际为准。若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媒体资源使用费和交易服务费。 6、本次转让标的属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根据双方签订的《杭州公共自行车运营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由转让方对公共自行车服务点资源进行经营管理,上述运营服务期限为10年,至2028年7月31日止。 7、原使用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并应按照公开挂牌的规则办理受让申请手续,若原受让方未按照公开挂牌转让的要求办理受让申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公开挂牌转让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杭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册地(住所) | 杭州市下城区河东路153号 | 注册资本 | 壹仟叁佰万元整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王建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673959208H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租赁业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751708923K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5-10-28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决议文件名称 |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第一届董事会37次会议(临时董事会)》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点2000块大牌媒体资源3年使用权 | ||
转让底价 | ***元/年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须自行承担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杭州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大牌媒体资源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杭州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大牌媒体资源使用权出让合同》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媒体资源使用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首期媒体资源使用费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知悉并同意:本次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大牌媒体资源属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经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由转让方负责对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大牌媒体资源进行规范管理。根据双方签订的《杭州公共自行车运营服务委托合同》约定,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转让方的上述运营服务期限为10年,至2028年7月31日止。转让方保证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大牌媒体资源产权无争议。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大牌媒体资源移交后,转让方仅能提供《杭州公共自行车运营服务委托合同》复印件作为权属资料,受让方在进行经营活动前,自行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转让方予以配合,转让方对受让方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手续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受让方因上述原因最终未能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的,放弃向转让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4)知悉并同意:受让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规条例经营广告业务。因受让方违规违法发布广告等其他情形的,所引起一切法律后果由受让方承担,若同时导致转让方受到损害的,受让方将承担对转让方的补充责任。 (5)知悉并同意:转让方有权对受让方发布的各类广告内容进行审核,在未审核之前受让方不得发布。 (6)知悉并同意:受让方广告画面的制作材料和画面精度必须符合转让方要求。广告媒体及灯箱(包括电器、锁具等部件)等相应设施发生故障损坏,受让方需在48小时内自行更换和修复,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根据杭城管(2009)27号文件要求受让方需保证自行车媒体灯箱100%的亮灯率。 (7)《杭州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大牌媒体资源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期间,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支付大牌灯箱媒体的电力管线维护费。电力管线维护费收取标准为600元/年·点位收取,共954处服务点,电力管线维护费含税总价¥572400元/年(大写:伍拾柒万贰仟肆佰元)。 《杭州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大牌媒体资源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期间,受让方承担经营自行车服务点的单面灯箱952块,双面灯箱1048块的媒体电费,媒体灯箱亮灯时间以每天不低于4小时计,按现行电价计算,首年媒体用电费预计含税总价¥1170000元(大写:壹佰壹拾柒万元整)。受让方实际经营过程中,因涉及服务点拆除及新增,具体媒体电费按实结算(按实结算:每处服务点实际经营的媒体灯箱总数) ①媒体电费每1自然年结算一次,每自然年度最后一个月为结算月,结算月的最后一天前双方完成应付媒体电费确认,且在结算月的最后一天受让方向转让方账户完成媒体电费支付。首期媒体电费应在2026年12月31日前由双方完成应付媒体电费确认,且应在2026年12月31日一次性向转让方账户完成媒体电费支付,以后各期按上述时间约定按实结算给转让方。 ②电力管线维护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周期与媒体电费的支付时间和周期一致。 (8)知悉并同意:转让方确保通电,如出现媒体外部通电故障,应在48小时内完成修复,但广告媒体及灯箱(包括电器、锁具等部件)等媒体内部相应设施故障的修复和更换由受让方负责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受让方承担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媒体资源使用权出让项目中已出让媒体资源位外的用电费及电力管线维护费用。大牌媒体灯箱亮灯时间为每天不低于4个小时(冬季:17:30-21:30;夏季:18:00-22:00)。 (9)本次公共自行车服务亭属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经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由转让方负责对公共自行车服务亭进行经营管理。根据双方签订的《杭州公告自行车运营服务委托合同》约定,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转让方的上述运营服务期限为10年,至2028年7月31日止。截止本次信息披露日,转让方尚在办理上述委托合同的续期手续。若因上述委托合同不能续期的,受让方须无条件同意,本次公开交易的使用期最长截止至2028年7月31日止。若因上述委托合同不能续期导致交易标的使用期变化的不调整交易服务费。 (10)知悉并同意:如遇市政规划和道路建设需要移动或拆除公共自行车服务点时,由转让方负责迁移、改建、重建,受让方应予以配合,所涉及的大牌灯箱按同类地段置换原则双方协商处理。 (11)知悉并同意:本合同约定的媒体资源位应由受让方亲自进行经营,受让方不得将合同约定的媒体资源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转借、委托等其他方式让任何第三方经营。 (12)知悉并同意: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媒体资源使用费税金为9%,电力管线维护费税金为6%。因电力部门实际不予开具对应电费的发票给转让方,受让方已明确知晓上述情况,故同意转让方无须开具电费发票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方无法开具电费发票为由拒绝支付电费。 (13)知悉并同意:杭州市主城区《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载明的占用时间为一年,转让方承诺:上述占用时间到期后由转让方负责续期,并保证本次公开交易的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大牌媒体资源在媒体资源使用权出让期间内受让方的合法使用权。 (14)转让方与受让方的相关权利义务详见转让方提供的《杭州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大牌媒体资源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4、标的的交接详见转让方提供的《杭州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大牌媒体资源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5、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如下:转让标的有二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报名且成交的,受让方交纳按成交总价(各年累计媒体资源使用费之和)2.41%的交易服务费;转让标的只有一位意向受让方报名且成交的,受让方交纳按成交总价(各年累计媒体资源使用费之和)1.205%的交易服务费。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市城投资集团系统承租人“黑名单”范围内的意向受让方,不得参与报名。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0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杭州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大牌媒体资源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首期媒体资源使用费、首期电力管线维护费及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杭州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大牌媒体资源使用权出让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媒体资源使用费;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
是否专场 | 否 |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100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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