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文件
编号:YG2025-FW8116-ZFCG412
项目:金东区2025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及2026年度日常变更调查项目
采 购 人:金华市金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事务服务中心
代理机构:浙江金华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金华市金东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编制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招 标 文 件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44第二章 前附表88第三章 项目技术规范和要求1212第四章 投标人须知1616第五章 评标办法2929第六章 合同范本3535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4242
为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凡在招标投标、开标评标过程中,受到敲诈、勒索或发现围标串标、虚假投标、恶意竞标等涉黑涉恶线索者,请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
市扫黑办 0579-82495227
市公安局 110、0579-82512110
市检察院 0579-82537082
市 法 院 0579-82688725
市公共资源办 0579-82469285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0579-8318721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金东区2025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及2026年度日常变更调查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本项目公告附件处(潜在供应商)下载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1月7日14点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G2025-FW8116-ZFCG412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临<2025>2189号
项目名称:金东区2025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及2026年度日常变更调查项目
预算金额:150万元
最高限价:150万元
采购需求:
| 序号 | 项目名称 | 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 数量 | 单位 | 最高限价 |
| 1 | 金东区2025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及2026年度日常变更调查项目 | 详细技术参数及要求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阐述。 | 1 | 项 | 150万元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年底。2026年1月15日前年度变更成果通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检查上报自然资源部,具体时间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安排为准。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一)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开标时间,每天上午08:
***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获取方式
1.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2.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注:未按照规定方式获取采购文件的,不得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投诉。在“投标人要求澄清时间”截止之后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如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不予受理、答复。
(三)售价:无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1月7日14点
***分(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开标时间:2026年1月7日14点
***
开标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金华市双龙南街858号财富大厦4楼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具体详见政府购买服务清单)。
(三)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6条规定接受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且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可以接受其独立参加采购活动,由单位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材料。
(四)本项目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开标,供应商无需到开标现场,但须准时在线参加,直至评审结束。
(五)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六)《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一)采购人信息
名称:金华市金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金华市金东区东宁路315号
项目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质疑联系人:丁先生 联系电话: 0579-82191903
(二)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浙江金华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金华市婺城区义乌街1626号
项目咨询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质疑联系人:高女士 联系方式:0579- 83180811
财务、中标通知书、发票联系人:方女士 联系方式:0579- 83182152
合同联系人:施女士 联系方式:0579- 83180511
(三)政府采购行政监管及投诉受理部门:金华市金东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联系人:俞先生
联系电话:0579-82171621
为方便后续通知书领取、开具发票、合同拟定等事宜,欢迎各投标人添加我公司财务与法务微信:
第二章 前附表
| 序号 | 事项 |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
| 1 | 报价要求 | 1.报价口径为总价人民币报价。按四舍五入计算最多保留到分。 2.有关本项目实施所需的所有费用(含税费)均计入报价。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 3.最高限价详见公告。 |
| 2 | 中标服务费 | 投标人取得中标资格后,须按预算价计收中标服务费(100万元以内部分按1.5%计收,超过100万元部分按0.8%计收),不足4500元按4500元计收,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支付至招标代理公司。转账至以下账户: 户名:浙江金华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金华银行文创支行 账号:1***6226200000168 |
| 3 | 履约保证金 | ☑不需要缴纳 □需要缴纳,中标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采购人提供合同总价1%的履约保证金(可在政采云平台购买),可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可在政采云平台购买,咨询热线4009039583)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保函/保险)在项目验收结束后退还。鼓励和支持供应商以履约保函形式提供履约保证金。 |
| 4 | 项目属性 | ☐货物类 ☑服务类。 |
| 5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属于工信部【2011】***0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列明行业 (备注: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和其他未列明行业等十六类。) |
| 6 | 节能产品 | ☐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不适用 |
| 7 | 环境标志产品 | ☐ 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不适用 |
| 8 | 转包 | ☑ 不同意转包。 |
| 9 | 分包 | ☑同意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分包。 ☐不同意分包。 |
| 10 | 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 ☑A不组织。 ☐B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
| 11 | 样品提供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1)样品: ;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 (3)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 (4)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否;☐是,检测机构的要求: ;检测内容: 。 (5)提供样品的时间: ;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请投标人在上述时间内提供样品并按规定位置安装完毕。超过截止时间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并将清场并封闭样品现场。 (6)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未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回,逾期未取回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负保管义务;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将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7)制作、运输、安装和保管样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
| 12 | 方案讲解演示 | ☑不组织。 ☐组织。 (1)在评标时安排每个投标人进行方案讲解演示。每个投标人时间不超过20分钟,讲解次序以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先后次序为准。 (2)方案讲解方式:钉钉会议远程讲解。各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添加代理公司工作人员钉钉号( ),添加时请注明“**公司***项目”;开启文件后,由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分别组建钉钉会议,逐一进行远程讲解。 注: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责任自负。 |
| 13 | 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政府采购政策扶持对象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政策依据,优先采购。 (2)根据财库<2020>46 号文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财库<2022>1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要求,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服务的价格给予10%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需主动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扣),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以上的,评审优惠幅度为6%。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同样享受上述优惠扣除。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备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
| 14 | 信用查询 | 截至投标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17:00(北京时间),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将查询网页打印保存;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
| 15 | 电子招投标的说明 | 1.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实行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 2.电子投标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投标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本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具体操作指南: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 3. 投标人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后,可自行选择是否递交备份电子投标文件。“电子备份投标文件”为非强制性要求,但如遇投标人未按时解密成功且未提供“电子备份投标文件”的,作投标无效处理,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备份投标文件发送截止时间: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致 备份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文件加密后邮件发送至代理公司邮箱(jhygzb@qq.com)。 不符合上述制作、递交时间及递交方式的备份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的备份投标文件。 4.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
| 16 | 中小企业信用融资 |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浙江省财政厅出台浙财采监〔2020〕3 号文件,企业若有购买保险/保函或者融资意向,可登录政采云平台融资服务(https://jinrong.zcygov.cn/),查看相应融资政策文件及各相关服务方案,咨询热线400-903-9583。 为扩大政府采购金融服务面,除政采云网上金融服务合作银行外,金华市范围增加线下合作银行两家,具体信息如下: 金华银行文创支行 联系人:姜峰 联系电话:13905792828 0579-82479020 浙商银行金华分行 联系人:朱晨祥 联系电话:15857978811 0579-82999581 |
| 17 | 特别说明 | 当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与前附表规定不一致时,以前附表规定为准。 |
第三章 项目技术规范和要求
一、项目概况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结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及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5〕33号)等文件精神,对照开展金东区2025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及2026年日常变更工作。具体要求最终以2025年度最新省、部文件为准。
(二)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2024年度国土调查成果基础上,结合浙江省“一张图”统筹耕林园草空间治理试点及本年度各类各类监测监管成果,通过县级实地调查、逐级核查,开展2025年度变更调查(日常变更调查及年底集中调查),掌握本年度国土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动态更新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有效支撑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为高质量发展和国土空间治理、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等提供基础数据保障。同时,根据自然资源管理需要,开展2026年日常变更调查工作。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工作任务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及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5〕33号)文件要求,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与林业部门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工作同步进行。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1.2025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1)林草管理范围外,开展全部地类变化调查,对涉及林草湿地类变化信息通过自然资源部门同步推送至林业部门;
(2)林草管理范围内,对林业部门推送的地类变化调查成果纳入国土变更调查。
(3)按照变更调查技术要求、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标准等,基于日常变更调查及年底集中调查成果、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监测成果,结合权属信息更新等成果,开展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等成果更新。
2.2026年日常变更调查
(1)项目管理涉及地类变更的纳入日常变更调查;
(2)监测监管涉及地类变更的纳入日常变更调查;
(3)自主发现变化涉及地类变更的纳入日常变更调查。
(二)工作内容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年度变化图斑提取
年度变化图斑类型分为疑似新增建设图斑、耕地流出变化图斑、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变化图斑、非耕农用地变化图斑、未利用地变化图斑五类,每个监测类型根据遥感影像特征细分为不同的图斑类型,类型要求按照《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要求(2025年度适用)》。年度变化图斑提取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基于2025年日常变更调查成果,分类型提取最新遥感影像特征与日常变更调查成果地类明显不一致的变化图斑;
(2)基于上年度国土调查成果地类图层,分类型提取遥感影像特征与上年度国土调查成果地类不一致的变化图斑;
(3)基于上年度国土调查成果“推(堆)土区”、“拆除未尽区”、“光伏板区”、“工厂化种植”等单独图层,分类型提取最新遥感影像特征与单独图层类型不一致的变化图斑。
2.工作底图制作
将2025年度变化图斑提取成果、部下发的最新遥感影像、部下发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的矢量数据、林地草地管理范围矢量数据、2025年度内监测发现的各类国土利用变化图斑(包括耕地卫片监督、林草湿调查监测,及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督察执法等相关部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地类变化图斑)和县级补充提取的其他变化图斑的矢量范围套合,制作县级变更调查工作底图。
3.地类调查和属性更新
以2025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对调查工作底图中所有的变化信息进行核实。运用“国土调查云”平台开展实地逐图斑核实确认图斑地类,调绘图斑边界,记录更新图斑权属、恢复属性、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属性、废弃属性、耕地种植属性、耕地细化类型、单独图层等各类信息变化情况;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和调查;对新发生变化的地块以及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开展实地补测、调查和举证,确认图斑地类及相关属性信息。包括农用地变化图斑调查、新增建(构)筑物图斑调查、新增道路图斑调查、其他地类变化图斑调查、林草湿变化图斑合法合规性核实、城镇村庄等用地图层属性更新、推(堆)土区图斑调查、“拆除未尽区”图斑调查、工厂化种植调查等;同时更新耕地、林地、建设用地及各单独图层相关属性信息。
4.外业调查举证
使用具有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设备,利用“国土调查云”举证软件,对需举证的图斑地块拍摄包含图斑实地卫星定位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的实地照片,并将举证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形成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
5.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
充分利用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开展2025年度变更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地类的调查更新。在对城镇村庄内部现状进行细化调查的同时,要在部下发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层基础上,对该图层同步进行增量更新。
6.土地权属信息更新
根据确权登记部门提供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结果,对发生的权属性质变化、权属界线变化进行更新,纳入国土变更调查。
7.2025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
按照统一的2025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更新技术要求、数据库变更方法、标准及相关质量要求,基于年度变更调查逐级核查结果、日常变更核查结果,结合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等成果,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开展2025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工作。
8.配合完成国家级“互联网+”在线核查及外业抽查核实
自然资源部对地方上报的整改成果开展国家级内业复核,对仍有疑问的图斑配合完成国家级“互联网+”在线核查。对国家级外业抽查核实图斑配合国家级外业核查队伍完成外业核查。
9.完成国家级地类前置检查
省、部利用“国土调查云”平台开展地类前置预抽检,对重点图斑(新增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图斑、耕地流入流出图斑、自然资源管理项目涉及地类变化的图斑、农用地变未利用地图斑等)的地类、边界等开展检查,对检查不通过的完成整改。
10.2026年度日常变更调查
根据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耕地保护、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和自然资源执法、用途管制、生态修复等工作需要,在2025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开展2026年度日常变更,对年底前稳定的地类变化进行更新。日常变更范围如下:
(1)项目管理涉及地类变更。对于补充耕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废弃矿山治理、国土绿化、营造林、退耕还林还草、高标准农田建设、河湖治理、移民撤村等项目纳入纳入日常变更;
(2)监测监管涉及地类变更。对于各类自然资源监测监管、耕地保护、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等工作中发现的年底前稳定的地类变化,按照地类认定要求纳入日常变更;
(3)自主发现变化。在日常监测、巡查等过程中发现的年底前稳定变化及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发现的城镇内部国土利用变化,按要求纳入日常变更。
(三)执行技术标准
1.《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
2.《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8号);
3.《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5.《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
6.《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17);
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及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5>33号);
8.《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5年度适用)》;
9.《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日常变更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3〕93号);
10.其他省、部级相关技术规定。
(四)质量标准
1.成果质量检查率达100%。变更调查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2.成果质量通过市、省、部三级审查审核,最终成果由自然资源部审核通过并下发。
3.以最新省、部文件为准。
五、项目工作成果
2025年度变更调查及2026年日常变更主要成果按照省、部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要求形成整套国土调查成果资料,包括影像、图形、权属、文字报告等。主要工作成果如下:
1.2025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包(含增量信息与统计报表,由数据库质检软件打包生成);
2.DB格式的“互联网+”举证成果包;
3.MDB格式的2025年度变更调查举证(BGDC2022)属性表;
4.MDB格式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
5.2025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年末数据库;
6.省、部要求的相关成果表格、文本;
7.2026年度日常变更成果。包括日常变更调查矢量数据(MDB格式);“互联网+”举证成果(DB格式);举证信息表(MDB格式)
六、工期安排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年底。2026年1月15日前年度变更成果通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检查上报自然资源部,具体时间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安排为准。
七、验收要求
1.验收时间:以自然资源部质量审查时间为准。
2. 验收方式
(1)成果通过自然资源部审查,自然资源部下发2025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视为验收。完成2026年日常变更任务。
(2)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验收时中标人必须在现场,验收过程中相关费用(如有)由采购人负责。
(4)采购人原则上应当在履约验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履约验收结果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八、付款方式
(一)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40%的合同预付款。(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投标人诚信等因素,可要求成交人提供预付款保函。签订合同时,中标供应商是大型企业的或成交人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可不适用此条款);
(二)中标人完成外业调查,2025年度变更初步成果上报自然资源部并经采购人确认后,再支付合同总额的
***%;
(三)自然资源部下发2025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或经浙江省自然资源厅验收合格,并完成2026年日常变更任务后,支付合同额的
***%
(四)成交人应随付款进度提供正式税务发票。
第四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资格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评标、定标、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定义
1.“采购人”系指金华市金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事务服务中心。
2.“投标人”系指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代理机构”系指组织招标活动的浙江金华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4.“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
5.“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服务。
6.“货物”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与本项目服务相关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文字材料。
7. “电子签章”系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公章均为CA“电子签章”。本招标文件所涉及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内容,如果投标单位没有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涉及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内容,投标单位可以线下签字或盖章后扫描上传。
8.“电子交易平台”是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9.“★”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系指重要条款,“☑” 系指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系指不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1.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1.3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1.4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1.5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按照采购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6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1.7根据财库<2020>46 号文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财库<2022>1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要求,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服务的价格给予10%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需主动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扣),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的,评审优惠幅度为6%。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同样享受上述优惠扣除。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投标人取得中标资格后,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成交服务费(详见前附表)。因中标人原因放弃中标资格的,须正常向代理机构支付服务费,并由代理机构上报财政,作相应处理。招标代理机构和中标人之间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招标代理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特别说明:
1.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
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完全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3.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有关资料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投标文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所有文件资料必须是针对本次招标。
(六)现场踏勘
1.不组织集中踏勘,由各投标人自行安排。投标人在踏勘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件和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2.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不负责任。
(七)质疑与投诉
1.质疑
1.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1.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供应商获得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一次性提出。
(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1.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5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投诉
2.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2.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2.3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捏造事实;
(2)提供虚假材料;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二、招标文件构成、澄清、 修改
(一)招标文件的构成:
1.招标公告
2.前附表
3.项目技术规范和要求
4.投标人须知
5.评标办法
6.合同范本
7.投标文件格式
8.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
(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2.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将同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依法应当公告的,将按规定公告,同时视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投标
(一)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三)计量单位
除在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四)投标文件的组成
1.资格文件(未提供齐全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投标文件无效)
1.1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上传);
1.2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1.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公告
1.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中规定的相关证书复印件:详见公告
2.技术资信文件
2.1投标函。
2.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
2.3服务条款偏离表/响应表。(投标人拟提供的服务要求与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不一致时,则必须在《服务条款偏离表/响应表》中予以明确,否则将视为投标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以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条件。)
2.4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
2.5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明细表。(如有)
2.6服务计划书(例: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服务措施及承诺,售后服务措施及承诺,其他服务措施及承诺)。
2.7投标人情况:
(1)单位简介;
(2)投标人的信誉、荣誉证书;(如有)
(3)投标人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认证证书。(如有)
(4)同类业绩证明(如有,需提供合同复印件);
2.8评标标准相应的技术资信资料。
3.报价文件
3.1开标一览表。
3.2投标报价明细表。(如有,由投标人自行提供)
3.3报价说明(如有)。
3.4《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声明函(如有)。
3.5如本项目允许联合(或分包):提供联合体协议(或分包协议)及联合体成员(或被分包单位)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抵扣。
资格文件和技术资信文件不得出现报价,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五)投标报价
1.有关本项目实施所需的所有费用(含税费)均计入报价。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
2.报价口径详见前附表。
3.投标人根据企业内部的管理水平,结合市场综合分析后自主确定。投标人报价时需考虑以下因素:
3.1因国家政策性调整或市场供求关系引起的各种材料、货物的价格调整。
3.2其它各种风险和费用。
4.本次招标项目设有最高限价和单价限价(如有),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5.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作无效标处理。
(六)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文件分为资格文件、技术资信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请参照招标文件第七章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评标委员会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投标人的风险。
2.投标人进行电子投标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3.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
(七)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格式要求进行签署、盖章。★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投标无效。
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
3.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签署、盖章的要求适用于电子签章。
(八) 投标文件的提交、补充、修改、撤回
1.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2.电子交易平台收到投标文件,将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投标文件。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情况延长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九)备份投标文件
1.投标人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后,可自行选择是否递交备份电子投标文件,递交事项详见前附表。“电子备份投标文件”为非强制性要求,但如遇投标人未按时解密成功且未提供“电子备份投标文件”的,作投标无效处理,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投标人仅提交电子备份投标文件,没有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十)投标有效期
1.自投标截止日起90天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无效。
2.投标文件合格投递后,自投标截止日期起,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3.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无效。
(十一)投标无效的情形
1.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资格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2.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没有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
3.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5.允许偏离的技术、性能指标或者辅助功能项目发生负偏离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存在差异并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认定确属的;
6.投标方案不明确,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投标方案的;
7.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包括中标后发现的);
8.投标文件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资格文件或技术资信文件中包含有本次投标报价内容的;
10.投标报价未按照招标文件标明报价口径进行报价的;
11.投标报价超出最高限价,或者超出采购预算金额,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12.投标报价具有选择性,投标人在一套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有二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的;
13.投标报价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投标人拒绝修正的;
1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5.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
16.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恶意串通、视同串通投标情形外,在不影响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参与同一个标段(包)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从同一 IP地址上传的;(2)不同供应商制作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相同的;(3)不同供应商制作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计算机硬盘序列号相同的;(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且无法合理解释的;(5)上传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6)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
(十二)废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2.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十三)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将停止评标工作,并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将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十四)重新开展采购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未确定中标或者中标人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已确定中标或者中标人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中标人;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中标人;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5.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1-4规定处理。
四、开标
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开标时,电子交易平台按开标时间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
3.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投标人提供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作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五、评标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履行评标工作职责,并按照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全面衡量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排出推荐中标的投标人的先后顺序,并按顺序提出授标建议。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
六、定标
1.确定中标人
1.1评标委员会将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2采购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2.中标通知书与中标结果公告
2.1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同时,采购代理机构也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
2.2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3《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效力,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合同授予
1.合同的签订
1.1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采购人原则上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与中标人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1.2中标人按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如成交人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
1.3如签订合同并生效后,供应商无故拒绝或延期,除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给予通报。
1.4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1.6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人作出的承诺及其澄清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履约保证金
2.1缴纳规则详见前附表。
2.2签订合同后,如中标人不按双方合同约定履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条款,损害了采购人利益的,采购人将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3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平台-【金融服务】—【我的项目】—【已备案合同】以保函形式提供:1、供应商在合同列表选择需要投保的合同,点击<保函推荐>。2、在弹框里查看推荐的保函产品,供应商自行选择保函产品,点击<立即申请>。3、在弹框里填写保函申请信息。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中标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400-903-9583。
3.预付款
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40%,不高于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7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
***%。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
4.资金支付
采购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项目验收,不得以政府部门审计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采购单位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单位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迟延付款。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供应商可要求采购单位支付逾期利息。
八、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
1.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1.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1.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1.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1.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1.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2.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第五章 评标办法
一、评标
1.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先进行资格审查和技术资信评审,评定计算技术资信分后再进行价格评审。
2.评标组织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将根据本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或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统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评标方式
3.1本项目采用电子评标,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以后提供的资料不得作为评标依据,但应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的证明、说明不在此列。
3.2评标是招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成员内独立进行。评标委员会将遵照评标原则,公正、公平、客观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3.3采购人、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不向落标方解释落标原因。
3.4本项目评标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
二、评标办法
1.技术资信评审: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记名方式独立进行评审,此项评分计算方法为:技术资信得分=(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评分之和)÷(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
技术资信评分明细表
| 序号 | 评审内容 | 评分细则 | 分值 |
| 1 | 投标人情况 | 投标人具备测绘甲级资质(包含工程测量)的得1分; 具备土地规划准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 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 2 |
| 2 | 同类业绩 | 投标人自2022年01月0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承担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类似项目业绩的,每个业绩得0.5分, 最多得1分。 注:提供政府采购合同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业绩的判定以评委根据合同内容判定为准。未提供合同证明的不得分。 | 1 |
| 3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具有土地调查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参与过第三次国土调查及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得2分;注:提供人员相关职称证书、合同或业主证明材料及投标截止时间前***日内拉取的在投标单位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未提供不得分。 | 4 |
| 4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项目技术负责人(除项目负责人之外)具有摄影测量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1分。 参与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得1分。 注:提供人员相关职称证书、合同或业主证明材料及投标截止时间前***日内拉取的在投标单位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未提供不得分。 | 2 |
| 5 | 项目组成员(除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之外) | 项目组成员(除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之外): 1.具有土地管理、土地调查、地理信息、测绘等土地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每人得1分,最多得4分; 2.具有土地管理、土地调查、地理信息、测绘等土地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每人得0.5分,最多得5分; 3.以上项目组成员中同时与第三次国土调查项目并取得国家第三次土地调查业务培训证书的,每人得0.5分,最多得3分。 注:提供人员相关职称证书、培训证书及投标截止时间前***日内拉取的在投标单位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未提供不得分。 | 12 |
| 6 | 项目技术服务方案 | 技术方案中项目安排科学合理,有合理的进度安排,工作技术路线是否符合国家、省关于2025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范,对项目需求的理解情况等进行打分,得5/4/3/2/1/0分。 | 5 |
| 根据投标人对年度变化图斑提取、调查底图制作工作的思路是否清晰,技术路线科学可行、准确等情况进行打分,得5/4/3/2/1/0分。 | 5 |
| 根据投标人对地类调查与属性更新工作的思路是否清晰,技术路线科学可行、准确,耕地、林地及单独图层相关的属性标注要求描述是否准确等进行打分,得8/7/6/5/4/3/2/1/0分。 | 8 |
| 根据投标人对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的工作思路是否清晰,技术路线科学可行、准确等情况进行打分,得4/3/2/1/0分。 | 4 |
| 根据投标人对土地权属信息更新的工作思路是否清晰、准确进行打分,清晰、准确等情况进行打分,得4/3/2/1/0分。 | 4 |
| 根据投标人对2026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的工作思路是否清晰,技术路线科学可行、准确等情况进行打分,得4/3/2/1/0分。 | 4 |
| 根据投标人对2026年度日常变更调查的工作思路是否清晰,技术路线科学可行、准确等情况进行打分,得4/3/2/1/0分。 | 4 |
| 根据投标人对完成国家级“互联网+”在线外业核查及国家级地类前置检查的工作思路是否清晰,技术路线科学可行、准确等情况进行打分,得3/2/1/0分。 | 3 |
| 投标人对项目区域土地利用实际情况的熟悉程度,是否能够有效衔接,方案清晰、准确等情况进行打分,得4/3/2/1/0分。 | 4 |
| 7 | 数据技术解决方案 | 国土现状数据库变更相关技术解决能力,包括数据库错误修改、处理完成能力等情况进行打分,得5/4/3/2/1/0分。 | 5 |
| 8 | 应急方案 |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制定的突发应急事件处置方案,方案的科学合理等情况进行打分,得3/2/1/0分。 | 3 |
| 9 | 质量保障措施 | 投标人有具体、科学、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并确保有效执行等情况进行打分,得3/2/1/0分。 | 3 |
| 10 | 工作计划 | 对项目完成技术设计、数据校核、成果核查汇总、文字撰写等时间节点安排的合理性及工期保证措施。进度安排是否可行有效且与项目实际需求切合等情况进行打分,得3/2/1/0分。 | 3 |
| 11 | 拟投入相关设备 | 拟投入本项目的专用作业设备及工具的综合水平情况,先进性、实用性、全面性等情况进行打分,得3/2/1/0分。 | 3 |
| 12 | 保密措施 | 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制定的保密措施进行打分,得2/1/0分。 | 2 |
| 13 | 服务承诺 | 对拟投入的服务人员制定具体本地服务承诺,确保服务人员到位、时间到位,能便捷响应采购人需求。按照本地工作计划的详细程度、拟投入本地工作人员岗位的合理性及相关本地化服务承诺的可行性进行综合评审,得2/1/0分 | 2 |
| 14 | 政策分 | 投标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政府采购政策扶持对象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政策依据可得2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 2 |
| 合计 | 85 |
备注:
1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浙财采监(2025)2号)的要求,在评审结束后、合同签订前,中标人须将投标(响应)文件中涉及客观分评审内容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资料原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情况详细记录,并纳入采购档案。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及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2.复核方式:(1) 网站、二维码查询复核,打印网页截图(包含打印时间、网址链接);(2)无网站、二维码查询途径的,应核对原件;由代理机构复印原件(评分的关键页);未提供原件或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及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2.价格评审: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最低报价为满分,其余各投标人价格得分的计算公式为:(评标基准价÷各投标人的有效报价)×15分。
3.总分计算(满分为100分)
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技术资信得分+价格得分
三、评标程序
1.资格性审查。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对各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无效,不再进入符合性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再评审,项目作流标处理。
2.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无效。
3.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资信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4.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投标人提交使用电子签章的相关数据电文或通过平台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给予投标人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投标人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在政采云端口进行,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汇总技术资信得分。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技术资信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技术资信得分情况。
6.错误修正
报价文件如果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6.1电子交易平台中“开标一览表”与投标人上传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上传报价文件的“开标一览表”为准。
6.2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6.3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6.4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6.5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财政部第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7.排序与推荐。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如出现得分相同的,则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由评标委员会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8.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四、评审纪律和要求
1.评审专家必须公平、公正评审,遵纪守法,客观、廉洁地履行职责。
2.评审专家在评审开始前,应关闭并上交随身携带的各种通信工具。
3.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未经许可不得中途离开评审现场,不得迟到早退。
4.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审过程中的讨论情况和评审结果。
5.评审时,评审专家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标准,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比较和评估,其中对投标人的主要技术参数、商务报价和其他评审要素等,评审专家应逐项进行审查、比较,不得漏评少评。如发现与招标文件要求相偏离的,应对其偏离情形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如属于实质性偏离或符合无效投标文件的,可询问投标人,并允许投标人进行陈述申辩,但不允许其对偏离条款进行补充、修正或撤回。
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7.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专家提供必要的评审条件和相应的评审工作底稿,并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专家有步骤地进行项目评审,对各评审专家的评审情况和评审意见进行合理性和合规性审查,对明显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审情况(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
***%以上),提醒相关评审专家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8.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其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自主发表见解,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9.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项目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是采购人确定中标人的合法依据,评审委员会应当如实、客观地反映评审情况,按招标文件的评审办法和细则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说明推荐理由,并重点对中标候选人的技术、服务和价格等情况进行评价和比较。如排名第一的投标人报价为最高报价的,评审报告中须对其报价的合理性等进行分析和特别说明。
10.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不得带有倾向性,不得影响其他评审专家评审,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如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将视为同意。
11.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12.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13.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14.评审专家应当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15.评审专家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①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②在得知自己为评审专家身份后至评审结束前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③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④在评审过程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⑤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
⑥上述①至⑤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16.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合同范本
本合同为样稿,最终稿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但不允许偏离招投标文件。中标人须将合同电子版交由采购代理机构审核(邮件发送至jhygzbht@qq.com),审核后的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盖章备案。
XXX项目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甲方(采购人):
乙方(中标人):
甲方以 的方式确定乙方为 项目的中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 (采购人) (以下简称:甲方)和 (中或者成交标供应商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一、合同标的:
1.服务名称:……
2.服务内容:……
3.技术标准:……
二、合同金额:
本项目采用以下第 条款规定的计价方式计价。
(一)总价合同,本合同总价(含税)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分项价格(若有,可附清单):
单价合同(合同总价为据实结算的方式时适用)。
本合同结算单价(含税)标准为: 。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为: 。单价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据实结算,但结算总价上限不得超过预算金额或者双方确定的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1.服务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
2.服务交付(实施)的地点(地域范围):
3.服务交付(实施)的方式:
4.若服务涉及货物的,则货物为:(可附清单)
4.1交付期限:
4.2.交付地点:
4.3交付方式:
四、履约保证金:
1.缴纳规则按招标文件前附表执行。
2.签订合同后,如中标人不按双方合同约定履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条款,损害了采购人利益的,采购人将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3.甲方在项目验收结束后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4.中标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平台-【金融服务】—【我的项目】—【已备案合同】以保函形式提供:1、供应商在合同列表选择需要投保的合同,点击<保函推荐>。2、在弹框里查看推荐的保函产品,供应商自行选择保函产品,点击<立即申请>。3、在弹框里填写保函申请信息。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中标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400-903-9583。
五、转包或分包
1.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
2.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六、付款方式:
☐不需要预付款,……
☐需要预付款,……
七、税费: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八、成果交付
1.交付时间:成果通过上级核查或甲方组织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将完整成果移交甲方。
2.交付标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九、所有权归属
1.乙方将服务成果交付甲方,并且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所有权转移给甲方,在所有权转移之前,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归乙方,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2.本次服务合同 (是/否)涉及货物。项目中所涉及货物的所有权归属 (甲方/乙方),使用权归属 (甲方/乙方),备品备件归属 (甲方/乙方)所有,存放于 (甲方/乙方)处。
3.如乙方交付的服务成果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20%的违约金;如果合同总金额价款已经支付完毕或者开始支付合同价款时才发现产权有瑕疵的,乙方仍须支付上述违约金并且赔偿甲方由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十、知识产权与保密要求
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享受服务或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乙方还应及时澄清相关信息,使甲方声誉免受损害,甲方保留追责的权利。
2.若因乙方所供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约定的剩余费用不予支付。甲方若退回乙方所提供的侵权产品,乙方必须退回甲方为侵权产品支付的所有费用。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金、再次采购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所有损失。
3.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及完成本合同所涉项目服务后须承担与此有关的技术情报和数据资料的保密责任。乙方对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及数据成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均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十一、售后服务及承诺(如有)
1.服务质量保证期限自提交服务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服务出现的问题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并且赔偿甲方的损失。
2.乙方有完善的服务体系,有能力提供持续的、本地化售后服务。
十二、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服务成果或者实施服务,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0.05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20 %;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2.服务中涉及的货物(若有),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交付货物一日的应交付而未交付货物价格的 0.05(可根据情况修改)%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20 %;迟延交付货物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4.除前述约定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5.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十三、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十四、合同中止、终止
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五、合同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因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违约方须承担另一方为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调查费、差旅费、任何一方已支付的成交服务费等)。
十六、合同构成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2.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
3.投标或者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4.采购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6.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十七、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并签字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4.本合同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招标代理机构贰份(备案及资料归集)。
十八、其他补充条款: (如有) 。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代理机构意见:
年 月 日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资格文件:(未提供齐全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投标文件无效)
1.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上传)
2.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公告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中规定的相关证书复印件:详见公告
一、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上传)
二、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与(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政府采购活动,郑重承诺: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不存在以下情况: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3.我单位不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该条承诺仅针对政府购买服务清单中项目)。
投标人(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
备注: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根据招标公告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选择提供相应的材料;未要求的,无需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工程)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或者: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_____(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万元¹,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型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
¹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的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 期: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注: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联合协议
(联合体所有成员名称)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
一、各方一致决定,(某联合体成员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二、所有联合体成员各方签署授权书,授权书载明的授权代表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及投标内容而对采购人、采购机构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响应等均对联合投标各方产生约束力。
三、本次联合投标中,分工如下:(联合体其中一方成员名称)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联合体其中一方成员名称)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
四、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项目金额 %,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项目金额 %。
五、(联合体其中一方成员名称)提供的全部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其合同份额占到项目总金额 %以上;……。(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其中一方提供的服务全部由小微企业承接,且其合同份额占到项目总金额
***%以上,对联合体报价给予6%的扣除)
六、如果成交,联合体各成员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有关本次联合投标的其他事宜:
1.联合体各方不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各方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本协议提交采购人、采购机构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章/公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章/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分包意向协议
(成交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采购人不同意分包或者供应商成交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则不需要提供。)
(供应商名称)若成为(项目名称)(采购编号)的成交供应商,将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供应商名称)与(所有分包供应商名称)达成分包意向协议。
一、分包标的及数量
(供应商名称)将 XX工作内容 分包给(某分包供应商名称),(某分包供应商名称),具备承担XX工作内容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
二、分包工作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三、质量
四、价款或者报酬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的办法
七、其他
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项目金额 %,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项目金额 %。
八、(分包供应商名称)提供的服务全部由小微企业承接,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允许分包的,分包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全部由小微企业承接,且其合同份额占到项目总金额
***%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分包供应商名称:
……
日期: 年 月 日
四、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根据招标公告中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未要求的,无需提供)
技术资信文件:
目录
1.投标函。
2. 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
3.服务条款偏离表/响应表。(投标人拟提供的服务要求与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不一致时,则必须在《服务条款偏离表/响应表》中予以明确,否则将视为投标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以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条件。)
4.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
5.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明细表。(如有)
6.服务计划书(例: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服务措施及承诺,售后服务措施及承诺,其他服务措施及承诺)。
7.投标人情况:
(1)单位简介;
(2)投标人的信誉、荣誉证书;(如有)
(3)投标人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认证证书。(如有)
(4)同类业绩证明(如有,需提供合同复印件);
8.评审标准相应的技术资信资料。
评分索引表
| 序号 | 项目 | 评分标准 | 分值 | 自评分 | 页码 |
| 1 | … | …(请按技术资信评分标准填写) | | | |
| 2 | … | … | | | |
备注:该表格仅为方便评标之用,表格放置在技术资信文件目录的前页,以方便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一、投标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加你方组织的(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招标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为此:
1.我方承诺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天(不少于90天),本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2.1资格文件
2.2 技术资信文件
2.3报价文件
3.我方承诺除偏离表列出的负偏离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4.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4.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4.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其他补充说明: 。
投标人(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适用于非联合体投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手机: ),以我方名义处理(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政府采购投标的一切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授权代表如非本单位在职员工,须提供相关说明。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特此告知。
附:有效期内的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单位名称(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电子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或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手机: ),以我方名义处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政府采购投标的一切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特此告知。
附:有效期内的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章/公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章/公章):
……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或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的身份证明(适用于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人代表供应商参加投标)
仅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即可
三、服务条款偏离表/响应表
| 序号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响应内容 | 偏离情况 | 备注 |
| 1 | (工作内容及要求) | | | |
| 2 | (工期) | | | |
| 3 | (付款方式) | | | |
| 4 | | | | |
| …… | | | |
说明:1.投标人拟提供的服务承诺与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不一致时,则必须在此表中予以明确。否则将视为投标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以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条件。
2.偏离情况分别为:正偏离、无偏离或负偏离。投标人可在备注栏内就偏离原因进行简要说明。
投标人(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
投标人(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明细表(如有)
备注:数量可为预估数量。
投标人(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六、同类业绩
注:须附合同复印件。
报价文件:
一、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按你方招标文件要求,我方承诺按照如下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价格完成(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的实施。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标报价 (人民币) |
| 1 | 金东区2025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及2026年度日常变更调查项目 | 大写: 小写: |
注:
1.投标人需按本表格式填写,不得自行更改。
2.有关本项目实施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计入报价。采购人将以合同形式有偿取得货物或服务,报价表(含明细报价)中不得出现“0元”“免费赠送”等形式的无偿报价,否则视为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响应无效。
3.特别提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予以公示。
4.符合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请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注: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投标人(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投标报价明细表(如有,投标人可自行提供)
三、报价说明(如有)
投标人不得进行影响产品(或服务、工程)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恶意报价。投标人报价低于项目最高限价50%的,应当详细阐述不影响产品(或服务、工程)质量或者诚信约的具体原因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工程)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或者: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_____(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万元¹,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型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电子签章):
日 期:
-----------------------------------------------------------------------
¹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的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 期: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注: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五、承诺函(如有)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名称)的______(项目名称)采购活动,项目总额的40%以上由中小企业提供,项目总额的28%以上由小微企业提供。
投标人(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