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长河给水管理站一批废旧水表拍卖公告
【招标信用】长河给水管理站一批废旧水表拍卖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浙江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浙江 宁波市 | 采购单位 | 慈溪市自来水总公司长河给水管理站 |
| 招标代理机构 | 宁波融诚拍卖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长河给水管理站一批废旧水表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受委托,本公司定于2025年12月31日上午10时在慈溪市长河镇人民政府会议室(具体位置详见拍卖当天镇政府一楼大厅指示牌)对以下标的进行公开交易。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长河给水管理站一批废旧水表。
二、竞买人资格要求:
具有废旧物资回收资质的法人。
三、标的物咨询、看样: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咨询、自行看样或提前与本公司联系看样。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其他事项,详见拍卖须知。
四、竞买报名:
1、竞买保证金:10万元。
2、报名截止时间:2025年12月30日下午4时前。
3、有意参加的竞买人请于报名时限前携带有效证件、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备注项目名称)等相关资料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受理。保证金应以现金交款单或银行汇票方式支付。
五、竞买保证金交纳事宜:
户 名:***;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区支行;
账 号: 86031110000948140。
六、拍卖规则:本次拍卖以价高者得的原则,采用“现场举牌”的方式。
七、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 联系电话:***
业主单位:*** 联系电话:***
监督单位:长河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63408841
***
2025年12月23日
拍 卖 须 知
一、总 则:
1、本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订。
2、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须知,并对自己执行的行为负责。
3、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对本须知和各项条款进行解释。有权根据本须知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问题和未尽事宜。争议涉及法律问题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为准,所涉及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原则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二、拍卖标的:长河给水管理站一批废旧水表。
三、竞买人资格要求:具有废旧物资回收资质的法人单位。
四、标的说明:
1、标的基准价为含税价。
2、本次拍卖采用“上浮率增价拍卖”的方式。上浮率最高的竞买人为买受人,委托人分批次将标的交付给买受人处理,处置基准价根据第三方评估公司在该批次标的物处置时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每批次成交价=基准价*(1+上浮率)。本次拍卖标的总数量约16950只,具体以实际为准,分批次处置,其中首批次标的数量约2060个(以实际为准)。
3、标的为二手物资,竞买人应自己做好核对确认,标的物以交付时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拍卖成交后,标的物交割的相关手续、装载、拆除、运输等一切费用和相关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承担。关于二手物资处置警示提醒: 标的物全部依其现状(实物现状及权属现状)进行处置。现状是指交付时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新旧程度、使用现状、权属现状等现实状况。拍卖人对其品质、瑕疵(若有)和真伪均不作任何担保,也不对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显性或者隐性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的品质、成色、完好程度、新旧程度、可用性、权属及真伪等)承担责任;拍卖人以任何方式对标的物所做的介绍或描述以及制作的图片、文字说明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若有与标的物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地方,均以标的物现状为准。请亲自实地看样并聘请专业人员对标的物进行仔细查勘,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认可,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向委托人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6万元。履约保证金收取后,委托人应向买受人开具收款凭证。在买受人按要求拉运完全部标的后,由委托人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5、买受人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按期完成标的物的清运工作,每批次处理的标的物须在接到委托人交付通知后7天内清运出标的存放场地,逾期提取的将视为违约。若竞得后未能按要求处理完标的,委托人除扣除履约保证金外,将追究由此带来的时间成本、仓储成本、市场变动等一切损失。办理审批手续及标的物的搬、运、卸等提取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五、拍卖前期活动:
1、拍卖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确定可参拍的对象。竞买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竞买人资格条件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方可参加本次拍卖。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任何阶段,有权拒绝不符合本次拍卖资格条件的竞买人参加本次拍卖活动或解除其拍卖成交的法律关系,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竞买人应在报名登记前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
(一)竞买人所领取的竞买保证金交易凭证是参加拍卖活动的重要依据,应自行慎重处置,若因转交他人或遗失等产生的结果及可能导致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均由交易凭证中注明的竞买人自行负全责。
(二)竞买人(即其后的买受人)保证在拍得标的后,按本《拍卖须知》和《竞买协议》的要求履行其全部义务,否则属违约:拍卖人有权对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冲作违约金,不予退还,并取消该标的所在场次的竞买资格。
六、拍卖会:
1、本次拍卖经过标的物所在地张贴、网络公告等多渠道发布信息,由拍卖师主持,并在相关当事人和监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竞买人凭身份证明及竞买保证金收据登记入场,每一个号牌限进2人。在拍卖会现场,任何举牌应价的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意思,其后果均由号牌对应的竞买人承担。如参加现场拍卖的为非报名者本人,则须提交报名者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本授权书应标明授权范围,包括现场举牌应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的签署等)同时被授权人须出示身份证原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注:一个委托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个竞买人的委托,且竞买人之间不得相互委托。
2、竞买人一旦进入了拍卖会场,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接受拍卖标的已知的瑕疵、缺陷,对自己参加竞买的行为及其后对拍卖标的的权利行使期间之各种风险、状态,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3、竞买过程中,竞买人及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拍卖会的会场秩序。若发现竞买人恶意串通、操纵竞价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按《拍卖法》规定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并应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否则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并且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竞买人如中途退场,将视为放弃竞买,不影响拍卖会的继续进行。
4、本次拍卖会举牌须知如下:
本次拍卖采用上浮率增价拍卖方式,上浮幅度为1或1的整倍数。拍卖时,拍卖师宣布以0为起始上浮率,然后报出上浮幅度。竞买人可举牌应价或按规定的上浮幅度竞价,也可自行报价。应价、报价须等于或者高于规定的上浮幅度(且必须为加价幅度的整倍数),低于上浮幅度的应价、报价无效;若场上出现二人以上同时举牌应价,拍卖师可指定其中一人并确认其应价有效。同时,拍卖师有权根据现场情况随时调整上浮幅度。当会场上出现唯一的最高价格,且无人继续加价后,以拍卖师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5、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竞买人。拍卖落槌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经买受人确认无误并签署后,其全部条款即对买受人产生约束力并生效。如事后违反约定,竞买保证金将作违约金不予退还,并按《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6、《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七、拍卖后期工作:
1、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竞买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如未收到竞买保证金的,请及时与拍卖人联系。
2、买受人需向拍卖企业另付拍卖佣金,具体规则请联系拍卖企业。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可冲抵买受佣金,剩余部分持履约保证金交纳凭证到本公司处退还。
3、买受人须在接到委托人每批次的交付通知后7日内付清该批次价款并按委托人的要求将标的物清运出标的存放场地。拉运标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与成交标的有关的全部费用与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委托人、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及责任。买受人无偿清运现场垃圾,将现场拉货产生的垃圾清运完毕。
4、拍卖成交后,由拍卖人将交易结果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告3个工作日。
八 、会场纪律:
1、进入拍卖会场后,请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2、自觉爱护场内公共设施、设备,对故意毁坏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3、对故意扰乱现场秩序、干扰拍卖会正常进行的竞买人,工作人员有权将劝其退场。
4、拍卖会结束后,须将号牌归还工作人员。
5、在会场内禁止吸烟。
6、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损坏、丢失等后果自负。
7、理性应价,谨慎举牌。
九、其他:
1、对竞买人或买受人的通知或催告事宜,以其报名时所登记的联系电话为通讯方式,若该项不作记载,则以其身份证所载的住所为通讯地址。因无法联系或无法送达而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本公司无涉。
2、本次拍卖活动解释权归本次拍卖活动的委托人、本公司所有。
***
2025年12月23日
废旧资产转让合同 (样本)
合同编号:
本合同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 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 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 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如下:
第一条产权转让资产
本合同转让资产: 。
第二条 转让资产上设置的抵押权、质权、承租权情况如下:
本合同转让资产没有设置抵押权、质权、承租权。
甲方已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人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对转让资产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第四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3、乙方受让转让资产没有违反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所有法律文件;
第五条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1、转让方式: 转让方式。
2、转让价格:每批次转让价=基准价*(1+上浮率)。每批次的基准价根据第三方评估公司在该批次资产处置时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具体以实际数量为准。
3、基准价为含税价。
4、转让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乙方采用分批次付款方式,在接到甲方每批次的交付通知后7日内汇入甲方账户。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六条 交割及搬迁约定
乙方在付清该批次的转让价款后进场清运资产,每批次资产均需在接到委托人交付通知后7日内清运完成,延迟将按违约处理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水表为二手物资,乙方应自己做好核对确认,水表以交付时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拍卖成交后,水表交割的相关手续、装载、拆除、运输等一切费用和相关责任均由乙方自行办理承担。
第八条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能按规定日期搬迁资产,6万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甲方将追究由此带来的时间成本、仓储成本、市场变动等一切损失。
2、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适用和解释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产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河镇分中心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不得违反公告或须知的相关规定。
一、拍卖标的:长河给水管理站一批废旧水表。
二、竞买人资格要求:
具有废旧物资回收资质的法人。
三、标的物咨询、看样: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咨询、自行看样或提前与本公司联系看样。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其他事项,详见拍卖须知。
四、竞买报名:
1、竞买保证金:10万元。
2、报名截止时间:2025年12月30日下午4时前。
3、有意参加的竞买人请于报名时限前携带有效证件、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备注项目名称)等相关资料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受理。保证金应以现金交款单或银行汇票方式支付。
五、竞买保证金交纳事宜:
户 名:***;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区支行;
账 号: 86031110000948140。
六、拍卖规则:本次拍卖以价高者得的原则,采用“现场举牌”的方式。
七、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 联系电话:***
业主单位:*** 联系电话:***
监督单位:长河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63408841
***
2025年12月23日
拍 卖 须 知
一、总 则:
1、本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订。
2、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须知,并对自己执行的行为负责。
3、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对本须知和各项条款进行解释。有权根据本须知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问题和未尽事宜。争议涉及法律问题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为准,所涉及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原则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二、拍卖标的:长河给水管理站一批废旧水表。
三、竞买人资格要求:具有废旧物资回收资质的法人单位。
四、标的说明:
1、标的基准价为含税价。
2、本次拍卖采用“上浮率增价拍卖”的方式。上浮率最高的竞买人为买受人,委托人分批次将标的交付给买受人处理,处置基准价根据第三方评估公司在该批次标的物处置时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每批次成交价=基准价*(1+上浮率)。本次拍卖标的总数量约16950只,具体以实际为准,分批次处置,其中首批次标的数量约2060个(以实际为准)。
3、标的为二手物资,竞买人应自己做好核对确认,标的物以交付时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拍卖成交后,标的物交割的相关手续、装载、拆除、运输等一切费用和相关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承担。关于二手物资处置警示提醒: 标的物全部依其现状(实物现状及权属现状)进行处置。现状是指交付时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新旧程度、使用现状、权属现状等现实状况。拍卖人对其品质、瑕疵(若有)和真伪均不作任何担保,也不对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显性或者隐性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的品质、成色、完好程度、新旧程度、可用性、权属及真伪等)承担责任;拍卖人以任何方式对标的物所做的介绍或描述以及制作的图片、文字说明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若有与标的物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地方,均以标的物现状为准。请亲自实地看样并聘请专业人员对标的物进行仔细查勘,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认可,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向委托人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6万元。履约保证金收取后,委托人应向买受人开具收款凭证。在买受人按要求拉运完全部标的后,由委托人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5、买受人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按期完成标的物的清运工作,每批次处理的标的物须在接到委托人交付通知后7天内清运出标的存放场地,逾期提取的将视为违约。若竞得后未能按要求处理完标的,委托人除扣除履约保证金外,将追究由此带来的时间成本、仓储成本、市场变动等一切损失。办理审批手续及标的物的搬、运、卸等提取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五、拍卖前期活动:
1、拍卖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确定可参拍的对象。竞买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竞买人资格条件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方可参加本次拍卖。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任何阶段,有权拒绝不符合本次拍卖资格条件的竞买人参加本次拍卖活动或解除其拍卖成交的法律关系,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竞买人应在报名登记前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
(一)竞买人所领取的竞买保证金交易凭证是参加拍卖活动的重要依据,应自行慎重处置,若因转交他人或遗失等产生的结果及可能导致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均由交易凭证中注明的竞买人自行负全责。
(二)竞买人(即其后的买受人)保证在拍得标的后,按本《拍卖须知》和《竞买协议》的要求履行其全部义务,否则属违约:拍卖人有权对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冲作违约金,不予退还,并取消该标的所在场次的竞买资格。
六、拍卖会:
1、本次拍卖经过标的物所在地张贴、网络公告等多渠道发布信息,由拍卖师主持,并在相关当事人和监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竞买人凭身份证明及竞买保证金收据登记入场,每一个号牌限进2人。在拍卖会现场,任何举牌应价的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意思,其后果均由号牌对应的竞买人承担。如参加现场拍卖的为非报名者本人,则须提交报名者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本授权书应标明授权范围,包括现场举牌应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的签署等)同时被授权人须出示身份证原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注:一个委托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个竞买人的委托,且竞买人之间不得相互委托。
2、竞买人一旦进入了拍卖会场,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接受拍卖标的已知的瑕疵、缺陷,对自己参加竞买的行为及其后对拍卖标的的权利行使期间之各种风险、状态,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3、竞买过程中,竞买人及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拍卖会的会场秩序。若发现竞买人恶意串通、操纵竞价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按《拍卖法》规定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并应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否则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并且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竞买人如中途退场,将视为放弃竞买,不影响拍卖会的继续进行。
4、本次拍卖会举牌须知如下:
本次拍卖采用上浮率增价拍卖方式,上浮幅度为1或1的整倍数。拍卖时,拍卖师宣布以0为起始上浮率,然后报出上浮幅度。竞买人可举牌应价或按规定的上浮幅度竞价,也可自行报价。应价、报价须等于或者高于规定的上浮幅度(且必须为加价幅度的整倍数),低于上浮幅度的应价、报价无效;若场上出现二人以上同时举牌应价,拍卖师可指定其中一人并确认其应价有效。同时,拍卖师有权根据现场情况随时调整上浮幅度。当会场上出现唯一的最高价格,且无人继续加价后,以拍卖师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5、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竞买人。拍卖落槌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经买受人确认无误并签署后,其全部条款即对买受人产生约束力并生效。如事后违反约定,竞买保证金将作违约金不予退还,并按《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6、《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七、拍卖后期工作:
1、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竞买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如未收到竞买保证金的,请及时与拍卖人联系。
2、买受人需向拍卖企业另付拍卖佣金,具体规则请联系拍卖企业。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可冲抵买受佣金,剩余部分持履约保证金交纳凭证到本公司处退还。
3、买受人须在接到委托人每批次的交付通知后7日内付清该批次价款并按委托人的要求将标的物清运出标的存放场地。拉运标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与成交标的有关的全部费用与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委托人、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及责任。买受人无偿清运现场垃圾,将现场拉货产生的垃圾清运完毕。
4、拍卖成交后,由拍卖人将交易结果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告3个工作日。
八 、会场纪律:
1、进入拍卖会场后,请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2、自觉爱护场内公共设施、设备,对故意毁坏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3、对故意扰乱现场秩序、干扰拍卖会正常进行的竞买人,工作人员有权将劝其退场。
4、拍卖会结束后,须将号牌归还工作人员。
5、在会场内禁止吸烟。
6、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损坏、丢失等后果自负。
7、理性应价,谨慎举牌。
九、其他:
1、对竞买人或买受人的通知或催告事宜,以其报名时所登记的联系电话为通讯方式,若该项不作记载,则以其身份证所载的住所为通讯地址。因无法联系或无法送达而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本公司无涉。
2、本次拍卖活动解释权归本次拍卖活动的委托人、本公司所有。
***
2025年12月23日
废旧资产转让合同 (样本)
合同编号:
本合同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 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 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 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如下:
第一条产权转让资产
本合同转让资产: 。
第二条 转让资产上设置的抵押权、质权、承租权情况如下:
本合同转让资产没有设置抵押权、质权、承租权。
甲方已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人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对转让资产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第四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3、乙方受让转让资产没有违反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所有法律文件;
第五条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1、转让方式: 转让方式。
2、转让价格:每批次转让价=基准价*(1+上浮率)。每批次的基准价根据第三方评估公司在该批次资产处置时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具体以实际数量为准。
3、基准价为含税价。
4、转让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乙方采用分批次付款方式,在接到甲方每批次的交付通知后7日内汇入甲方账户。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六条 交割及搬迁约定
乙方在付清该批次的转让价款后进场清运资产,每批次资产均需在接到委托人交付通知后7日内清运完成,延迟将按违约处理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水表为二手物资,乙方应自己做好核对确认,水表以交付时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拍卖成交后,水表交割的相关手续、装载、拆除、运输等一切费用和相关责任均由乙方自行办理承担。
第八条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能按规定日期搬迁资产,6万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甲方将追究由此带来的时间成本、仓储成本、市场变动等一切损失。
2、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适用和解释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产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河镇分中心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不得违反公告或须知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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