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浙江浙能港口运营管理有限公司2026-2028年度清仓清扫委托服务项目]候选人公示

所属地区:浙江宁波市 发布日期: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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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浙江 宁波市 采购单位 浙江浙能港口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天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浙江浙能港口运营管理有限公司2026-2028年度清仓清扫委托服务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宁波兴岛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浙江浙能港口运营管理有限公司2026-2028年度清仓清扫委托服务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标段编号:ZJTY-2025-11-07-007
公示期为:3日
标段(包):浙江浙能港口运营管理有限公司2026-2028年度清仓清扫委托服务项目
1、候选人公示情况
名次
中标候选人
项目负责人
报价(元)
得分

宁波兴岛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
***.0
97.05

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吴锡珊
35989028.0
95.92

 
 
4、否决依据:
序号
单位名称
否决原因
1
温州锦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1.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中标候选人公示业绩表
序号
投标人
业绩名称
合同签订单位(项目业主)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1
宁波兴岛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2023-2025年度清舱清扫及辅助作业委托服务项目
浙江浙能港口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签署时间:2022年12月
合同内容:船舶清舱
合同复印件
2024-2026年度生产区域保洁服务项目
浙江浙能中煤舟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签署时间:2024年6月
合同内容:输煤系统生产辅助
合同复印件
码头装卸作业外包项目
万华化学(宁波)码头有限公司
合同签署时间:2022年8月
合同内容:船舶清舱
合同复印件
码头装卸作业外包项目
万华化学(宁波)码头有限公司
合同签署时间:2023年8月
合同内容:船舶清舱
合同复印件
万华宁波码头业务外包项目
万华化学(宁波)码头有限公司
合同签署时间:2024年10月
合同内容:船舶清舱
合同复印件
万华宁波码头业务外包项目
万华化学(宁波)码头有限公司
合同签署时间:2025年10月
合同内容:船舶清舱
合同复印件
2
***(宁波兴岛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拟派项目负责人)
2023-2025年度清舱清扫及辅助作业委托服务项目
浙江浙能港口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签署时间:2022年12月
合同内容:船舶清舱,担任该项目负责人
合同复印件
码头装卸作业外包项目
万华化学(宁波)码头有限公司
合同签署时间:2022年8月
合同内容:船舶清舱,担任该项目负责人
合同复印件
码头装卸作业外包项目
万华化学(宁波)码头有限公司
合同签署时间:2023年8月
合同内容:船舶清舱,担任该项目负责人
合同复印件
万华宁波码头业务外包项目
万华化学(宁波)码头有限公司
合同签署时间:2024年10月
合同内容:船舶清舱,担任该项目负责人
合同复印件
3
嘉兴市华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嘉兴港区内河港务有限公司事务外包
嘉兴港区内河港务有限公司
合同签署时间:2024年11月1日
合同内容:输煤系统生产辅助
合同复印件
4
马婷婷(嘉兴市华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拟派项目负责人)
嘉兴港区内河港务有限公司事务外包
嘉兴港区内河港务有限公司
合同签署时间:2024年11月1日
合同内容:输煤系统生产辅助,担任该项目负责人
合同复印件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天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章)
招标人:浙江浙能港口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0日
 
注:投标人对以上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人和直接参与并且与招投标活动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异议的,有权依法进行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投标人必须在公示期内,通过登入"浙江能源投标管家”中提出。
2.与招投标活动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需证明与本标段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文件,并在公示期内提出。若提出人是法人的,提交材料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招标人有权不予受理:
(一)异议发起人不是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未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的;
(三)异议书未按照要求签字盖章的;
(四)异议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
(五)异议事项不明确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实确认的;
(六)涉及招标或评标过程具体细节、其他投标人商业秘密及投标文件相关具体内容,但未能提供上述信息具体来源的;
(七)异议书内容不符合规定,提交的异议证明材料不全,经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要求仍须补充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
(八)招标人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没有新事实证据,就同一问题重复提出异议的。
4.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异议,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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