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茶花路区块排涝工程招标公告

所属地区:浙江金华市 发布日期: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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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浙江 金华市 采购单位 武义县金投产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日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茶花路区块排涝工程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茶花路区块排涝工程 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武义县金投产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代理机构:浙江日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2025 年 11 月 目 录 第 一 卷 ....................................................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8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4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46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62 第二卷 ....................................................... 90 第六章 图纸(招标图纸) .............................. 90 第三卷 ....................................................... 91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91 第 四 卷 .................................................... 175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75 1 第 一 卷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茶花路区块排涝工程(项目名称)已由武义县水务局(项目审批、核 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武水〔2025〕56 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 来自企业自筹(资金来源),招标人为武义县金投产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 机构为浙江日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 招标。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 2.1 项目概况:本项目概算建安工程费约 800 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湖塘沿溪 治理河长 642m,新建左库护岸 643.93m,右岸护岸 607.92m,合计新建护岸 1.25km。新建 下河合附 10 处,新建堰坝 1 座,新建排水管 11 处,新建 3 根灌溉引水管合计 963m。2.2 质量要求:工程质量要求合格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 2.3 招标范围:本项目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6641170 元(具体内容详见施工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计划工期 10 个月。 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是否 投标人资格要求 3.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 级及以上资质,其他条件具体见资格条件要求附表。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次招标不进行纸质招标文件的发放。由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电子版招标资料【含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供潜在投标单位进行网上自行免费下载。进行网上自行下载的潜在投标单位,请登录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 易综合系统(网址:https://gcjs.ggzyjy.jinhua.gov.cn:5443/gbweb/#/login)自行下载,下载成功的即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电子版招标资料下载时 间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如网上下载有疑问,请咨询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武义县分 中心电话:0579-88046815 或招标代理机构浙江日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电话:15257938037。 4.2 潜在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全部内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招标补 3 充文件等有关招标信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时刊登在原公告发布网站上,请投标人时刻 关注本项目公告下的补遗文件并下载。因未及时知悉补遗文件内容而引起投标文件无 效或废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5. 投标文件的递交(上传) 5.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 合系统(网址:https://gcjs.ggzyjy.jinhua.gov.cn:5443/gbweb/#/login)上传加密电子 投标文件。 5.2 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5 年 12 月 16 日 9 时 30 分止,逾期则无法上传投标文件。 5.3 不 见 面 开 标 系 统 网 址 为 :https://gcjs.ggzyjy.jinhua.gov.cn:5443/open/login 请各投标单位使用 CA 锁登录,完成远程开标。为确保使用效果建议选择谷歌浏览器 提早确认是否可以登录。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武义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7.监督部门及投诉受理联系方式 武义县水务局/电话:0579-87624615。 8.联系方式 招标人:武义县金投产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武义县熟溪街道温泉南路 100 号 联系人:*** 电话: *** 邮箱:/ 4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日晟信息咨询有限 公司 地址:武义县数字贸易港 3 幢 10 楼 联系人: ***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郑宏凯 电话:*** 邮箱:3457848128@qq.com 2025 年 11 月 24 日 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附表
序号资格条件内容
企业
1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 全生产许可证。提供投标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之间在“浙江省建 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上公布的参与投标施工资质的任意一期“资质动 态核查结果证明 ”。(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 ”状态。)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4投标人自 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完成过 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见下文。
5□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应提交《中小企 业声明函》。
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
1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注册在投标单位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 册证书,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 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在建合同 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 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2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持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 造师注册证书或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
3□项目负责人自 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或副 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或施工技术负责人或施工 副负责人)身份完成过业绩。 □项目负责人自 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或副 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或施工技术负责人或施工 副负责人)身份完成过业绩或 2 项 (前述业绩指标的 80%) 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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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下同)必须已在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上公示。
5投标人的“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下同)必须持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A、B、C 证),其中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 副总经理应有任命文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 1 人,且不得与拟派 项目组其他主要人员相互兼任。
其他
1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若有)及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应为投标人本单位 正式员工。
2项目负责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 3 年)无行贿犯罪 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 ”网站()查询为准)
4投标人、投标人的“三类人员 ”、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未被列入全国水利 建设市场信用平台“黑名单 ”。
5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应为不同的人员担任。
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详见上表,该业绩须已在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 建设市场信息”应用上公示。 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指:(1)合同,以及由项目法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完 工(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对应的完工(竣工)质量(安全)监督 报告〕,若工程规模、特征等无法认定的,以初步设计批复(包括设计变更批复)或 施工图纸为依据;(2)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透明工程)”下 载业绩打印件,打印件应含有“浙江水利透明工程”水印。〔上述(1)、(2)项须 同时提供〕。 业绩要求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以“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透 明工程)”业绩打印件为准,业绩打印件与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以及由项目法 人出具的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对应的完工(竣工)质量(安 全)监督报告〕的其中之一一致的,该业绩予以认可,均不一致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除业绩要求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外,“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 统(透明工程)”业绩打印件与项目法人出具的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 督机构出具对应的完工(竣工)质量(安全)监督报告〕中涉及资格审查的相关信息 不一致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6 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工程施工、农田水利工 程、水电站动力设备、电力系统及自动化、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文与水资源、工 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水利机械、水利工程管理、水利工程造价、水利工程规划与设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等水利水电类相关专业职称。 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名 称:武义县金投产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熟溪街道温泉南路 100 号 联系人:*** 电 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浙江日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武义国际数字贸易港 3 幢 10 楼 联系人:***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郑宏凯 电 话:***
1.1.4项目名称茶花路区块排涝工程
1.1.5建设地点武义县茶花路
1.1.6现场管理机构/
1.1.7设计人武义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1.1.8监理人待定
1.1.9代建机构/
1.2.1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1.2.2出资比例100%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具体见施工图所示范围
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总工期 10 个月。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 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5 年/月/日 计划完工日期: 2025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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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工期:/。 实际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通知为准。
1.3.3质量要求工程质量要求合格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详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要求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及投 标人须知相应条款内容要求。
1.9.1踏勘现场组织 不组织
1.10.1投标预备会召开 不召开
1.10.3投标截止时间2025 年 12 月 16 日 9 时 30 分
1.11分包允许,工程分包内容要求: / 工程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工程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不允许
1.12偏离允许偏离的内容、范围和幅度:允许细微偏差,不允许重大 偏差。 不允许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时间::2025 年 12 月 01 日 17 时 30 分 形式:登录至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 系统提交疑问,并电话告知招标代理人以便及时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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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招标人发出澄清 的形式招标文件的澄清等有关招标信息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前随时刊登在原公告发布网站上。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原公告发布网站,招标人不再一一通 知。投标人因自身原因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2.3.1招标人发出修改 通知的形式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原公告发布网站发出修改通知,不足 15 日的,招 标人将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时间 7 天前,以上款相同的形式发布。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告,招标人 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原因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 负。
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有效期为 90 天。
3.4.1投标保证金一、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13 万元。 缴纳截止时间:2025 年 12 月 16 日 8 时 30 分(以到账时间 为准) 二、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人可以采用以下任意一种形式递 交投标保证金: 1.以银行转账形式从企业基本账户汇出,网上缴纳投标保证 金: 账号、开户行信息获取方式:登录“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 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在“我的投标项 目管理”菜 单的项目列表里找到参与投标的标段,点击“进入项目”,点击“银行转账”获取缴纳订单,选择订单中的一个子账号,线下完成转账递交; 投标人在转账时请按照“缴纳订单”中 的信息填写收 款账号、开户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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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缴款子账号根据不同项目(标段)随机生成,此 账号 只在本项目(标段)中使用有效,请注意核对。 账号漏填、混填或错填均视为未按时缴纳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要求单笔付款,并且与“缴纳订单”中 的 金额一致。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 受理。 咨询电话:0579-89072383。 2.数字保函缴纳: 登录“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在“我的投标项目管理”菜单的项目列表里找 到参与投标的 标段,点击“进入项目”,点击“数字保 函”按钮跳转至数 字保函平台并按系统提示完成购 买。 注: (1)投标人应当以基本账户购买数字保函; (2)数字保函的出单时间应当在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 之前,逾期视作无效; (3)投标人不按流程操作,导致交易系统无法记录数 字保 函信息的,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3.纸质保函或纸质保单(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或 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缴纳: 登录“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 系统”,在“我的投标项目管理”菜单的项目列表里找 到参与投标的 标段,点击“进入项目”,点击“纸质保 函”按钮并确认采 用此方式递交保证金; 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或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保 函上须 明确注明用于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保函额度须 满足投标保证 金额度要求。 出具保函的银行需满足以下条件: (1)出具保函的单位须为银行或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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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2)按规定需要使用保证金时,可立即使用现金支付;(3)纸质保函或纸质保单有效期须大于等于投标有效 期。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注:开标时,评标委员会仅核对工程保函的保函额度、项目 名称与保函开具对象(受益人)的单位名称,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投标人、担保人负责。
3.4.4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的情形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 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 隐瞒不报的。 4.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 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 5.其他:中标人不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 险人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 索赔。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本项目不适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情况的年份 要求具体见招标公告
3.6是否允许递交备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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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投标方案
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电子 投标文件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投标格式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单位盖章的,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 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 联合体协议书之外,其余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即可。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封面由注 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或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水 利工程)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并提供造价工程师注册证 书。投标人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报价。如本单位 没有造价人员的,允许外聘,外聘的还需在商务标中附造价 师注册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咨询服务合同的复制件,咨询服务 合同的内容格式自拟。2. □施工组织设计页数不超过 页;3. □其他要求:
3.7.4投标文件份数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1 份,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至金华市市县 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
4.2.2递交(上传)投标 文件方式和地点使用专用密钥上传至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 易综合系统 https://gcjs.ggzyjy.jinhua.gov.cn:5443/gbweb/#/login。
4.2.5投标文件拒收的 情形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 要求上传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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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4.未被邀请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5.其他:。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 要求(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武义县分中心(武 义县城武阳中路 2 号建行大楼 14 楼开标室) (3)参加开标会的要求: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投标人须 在开标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4)开标期间,各交易主体使用数字证书(CA)在各自的电脑 终端上的所有操作、音视频及文字交互均被视为各交易主体 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开标程序本次招标采用不见面开标形式,各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委托人必须在开评标期间保持电话及网络畅通,由 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申请加入本项目的开标直播群(钉钉直播群号 151695013252 ),在线公布开标录像、各 投标人各标书评审得分及询标(注:在公布评审得分或询标 过程中,如遇投标人无在线回复的,3 分钟后视为默认评标委 员会的评审结果,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也可在群中提出质疑,但质疑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后 拍照上传。 由招标代理机构开启群视频直播对开标现场情况进行全 程直播,开标全程录像由交易中心录制保存备查。 ★注:参与此次投标的授权代表需全程参加此次直播开 标会议,如无故不参加者,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 担。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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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文件评审顺序:依次按符合性审查、技术评审、资信 评审、商务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进行。 商务标评标基准价X值应当在商务标符合性评审完成后由招 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抽取。 2.由代理公司(或软件公司)在系统中发起解密,投标单位 自行解密。投标单位在开标时间后,应根据系统提示在30分 钟倒计时内解密,超过时间未完成解密而无法进入评标环节 的视为投标无效。如遇解密问题,及时联系代理机构或软件 公司。□公证机构☑代理工作人员将现场宣布解密情况。3.由代理公司(或软件公司)在系统中进行智能检测是否存 在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文件制作机器码(指硬盘号、MAC 地址和 CPU 号)相同;两个及以上投标文件被评标系统确认,采用同 一计价软件加密锁编制;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 投标文件。存在以上情形的,经评标委员会核实后否决其投 标文件。 4.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的评标程序对各电 子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代理在钉钉群中对每个评审环节 结果进行现场宣布。 5.宣布开标结束。 注:1.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结果公布后 3 分钟内 在钉钉直播群中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结果公布后 3 分钟内 在钉钉直播群中提出,但质疑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后拍照上 传,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以上环节均由行业监管部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 人代表共同监督见证下进行。
5.3特殊情况处置1.特殊情况的处置 (一)如遇网络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所有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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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无法解密,或因招标人 CA 锁原因导致招标人解密环节出 现问题,招标人应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可延长开标 时间或推迟时间重新开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投标人数量过多等非投标人原 因,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招标人可 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延长解密时间,并告知在线的 投标人。 2.开标特别说明 (一)开标解密使用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 (二)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 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解 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三)部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其他投标文 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四)投标人必须使用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 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五)其他:/。
6.1.1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5 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不得担 任评标委员会组长。 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招标人代表 1 人,浙江省综合 评标专家库选技术、经济专家 4 人(库选经济、技术专家不 得少于专家人数的 2/3);在保证评标委员会实际参与评标的 成员符合 5 人及以上单数的前提下,如出现 1 位库选专家不 能参与评标的,评标委员会自动取消 1 名招标人代表;2 位库 选专家不能参与评标的,不再补抽,由其余人员组成评标委 员会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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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评标办法和评标 委员会推荐中标 候选人的人数综合评估法 □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评分基准价的确定:□方法 1;□方法 2;□方法 3;□方法 4;□方法 5;□方法 6;□其他: ☑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评分基准价的确定:☑方法 1;□方法 2;□方法 3;□方法 4;□方法 5;□方法 6;□方法 7;□其他: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3.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 1.当参与项目有效投标人少于 3 家,评标委员会应否决所有 投标人; 2.当有效投标人仅有 3 家,由评标委员会推荐 2 名中标候选 人; 3.当有效投标人有 4-5 家,由评标委员会推荐 3 名中标候选 人; 4.当有效投标人达 6 家及以上,由评标委员会推荐 5 名中标 候选人。 5.列入中标候选人后,中标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
6.4中标候选人公示 媒介公示媒介: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武义县公共资源交易网 公示期限:公示 3 日历天。如公示截止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将顺延至法定节假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注:项目有业绩要求的(如有)应公示中标候选人业绩。
7.1.1中标人确定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拟中标人 是否 是否评定分离是否
7.1.7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委员会由 5 人组成。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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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会议地点和 时间1.定标时间: 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10 日内召开定标会议。2.定标地点: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武义县分中心会议室 (武义县城武阳中路 2 号建行大楼 13 楼)。
考察、质询是否组织考察 □是 ☑否 是否组织质询 □是 ☑否 考察、质询小组由/人组成。
定标现场面试是否定标现场面试 □是 ☑否 面试人员 /。
定标要素及具体 内容(1)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 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2)企业匹配性: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 技术人员规模、近年的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3)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情况、过往业绩履约 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情况等(可查询全国和浙江省建筑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系统)、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 管理服务系统、全国或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 等); (4)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重难点 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 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6)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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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方法☑票决法: □集体议事法: □随机定标法: □其他定标办法: / 。
7.3.1履约担保及农民 工工资支付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担保、银行保函、保险三种形式,各 单位可自主选择,其他相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格(扣除预留金后)的 2.00%(四舍 五入取整数千元);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相关约定:按金华市相关文件执行。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 15 日历天内须向合同发包人提 交履约担保。在完工验收合格后 10 日历天内全额返还;(期 内不计息)
9.2对投标人的纪律 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 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 性的,经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招标工程继续评标。评标结束 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有上述违法嫌疑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评 标分析材料及时移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 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违法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其按否决投 标处理的结果。 (1)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 资格或资质证书。 (3) 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 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4)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 位人员。 (5)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 人、技术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若有)、专职安全生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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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之一不是本单位人员。(上述人员社保信息或注册单 位信息与投标单位不一致或同时存在多个单位的社保缴纳记 录)。 (6)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 (7)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8)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9)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 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10)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 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电子招投标过程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或 文件创建标识码(或制作码、检测码)或造价锁号相同的。 (1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电子招投标过程中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 的 IP 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 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 一人。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 规律性差异。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 账户转出。 (17)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或提供虚假的财务 状况或者业绩;或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 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18)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之间出现控股、管理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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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异议及投诉1、异议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 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 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钉钉 直播群中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 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 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三)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 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 3 日历天内做出书面答复;答复前,暂 停招标投标活动。 (四)对招标文件、开标结果和评标结果的异议,提出 和答复均应通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2、投诉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在知 道之日起 10 日历天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 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应符合《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 2004 年第 11 号令)、《关于金华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 异议和投诉受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 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 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内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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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 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前款所提的 “应当知道”起始时间界定为: 1.对招标文件公告资格条件的投诉以下载招标文件的第 一天为准; 2.对除公告资格条件外招标文件其他内容的投诉以招标 文件下载最后一天为准; 3.对开标的投诉以开标时间为准; 4.对评标结果的投诉以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的起始时间为 准(招标人发起的投诉除外)。 若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 议的,视为默认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公布如下: 武义县水务局 电话:0579-87624615 武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579-89072385
10其他内容
10.1类似项目具体见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附表
10.2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1.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询标时,投标人逾期或未 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 员会的要求。投标人的澄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 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 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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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说明。
10.3实质性响应招标 文件及评审打分 资料一、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格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 文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提供),省外进浙施工企业的委托代 理人必须是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已经公示 的授权委托人,提供省外进浙施工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在“浙 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公示的页面截图或网页打印 件; 3、有效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4、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5、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 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三类人员”A 类证书,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及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企业 的任命书; 6、“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注册建造师信息查 询页面(最终的完整信息页面)复制件【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证书为职称证书的除外)】,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建造师执业章<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 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 号文)自 2019 年 7 月 19 日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 执业证书;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暂不受有效期限制,但已年 满 65 周岁的不得参加投标;持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的,有效 期按注册建造师颁发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 知》(建办市〔2021〕40 号),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一级 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一级建造师 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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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持二级注 册建造师证书的,有效期按注册建造师颁发部门有关规定执 行>; 7、拟派项目负责人“三类人员”B 类证书; 8、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有效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职称证 书(职称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为准,其它 无效); 9、项目安全员、质检员和施工员应持有效的中国水利工 程协会或中国水利企业协会颁发的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10、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有 效的 C 类证书; 11、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 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公示页面截图或公示网 页打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12、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 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的 身份证复制件; 13、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 14、无行贿犯罪及不良行为及项目负责人无在建的承诺 书; 15、施工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16、投标承诺书; 17、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资料; 18、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如有)及拟派项目组主要 人员应提供 2025 年 09 月、2025 年 10 月、2025 年 11 月投 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投标截止时间最近连续 3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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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否则视同不是本单位人员。 二、评审打分资料: 1、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公布的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施 工类)。 以上一、二条涉及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已在有效期外 尚在办理延期过程中的视为无效;注册建造师证书按实质性 响应招标文件资料第 6 条处理)。资料应在投标文件中附复 制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其他说明: 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明(退休证或退休 审批表)、退休返聘协议。
10.4中标后须提交的 投标文件份数中标后,中标人另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 交与投标时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 5 份(须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及工程保函(采用银行保函或 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原件(如有)。
10.5招标控制价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 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 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 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 本工程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为:6641170 元。(其中预留 金为 100000 元,安全生产措施费 157291 元,超过招标控制 价(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作无效标处理。
10.6在建合同工程的 认定及变更证明1.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 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在建合同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 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中标通知书或中标公示发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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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不通过招标方式承接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止。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或中标公示中载 明的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2)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 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附有本 条第 2 项证明材料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 工程”;未附证明材料的,则仍然以更换前的项目负责人视 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须提供的资 料: (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2)原项目负责人有备案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备案主管部 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原件的复制件。
11需要补充的内容
11.1原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原件的复制件
11.2行贿犯罪查询1、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浙发改明电〔2018〕13 号文的指示要求,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不再以 检察机关档案为准,招标人在定标前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对拟中 标单位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询,查询 结果以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 2、招标人在若发现投标人或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存在招标文件 规定的行贿犯罪记录,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11.3项目负责人有无 在建工程在定标前,招标人若发现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存在 其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的在建合同工程的,一律取消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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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 记录。
11.4不良行为 档案记录1、若武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武义县水务局 发现其投标人或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不良 行为记录公示或者限制投标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2、招标人在决标过程中若发现投标人或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存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或者限制投标的,将取 消其中标资格。
11.5取消中标资格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 15 天内若没有向招标人提交履 约担保(含民工支付担保),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11.6投标费用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投标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无论投标人 是否中标,所有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1.7电子招标投标具体见金华市县一体电子招投标新系统的说明
11.8交易服务费招标人、中标人必须按照规定,按时向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武义县分中心交纳有关费用。
11.9金华市县一体电 子招投标系统的 说明本项目采用金华市县一体电子招投标新系统,使用广联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招投标文件制作工具(金华通用1.0.12版本 号),投标人可通过账号登录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 电子交易综合系统在附件区下载工具。网址如下: 招标代理公司使用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招投标文件制 作工具(金华通用1.0.12版本号)编制完成后缀名为“.JhZbs”的电子版招标文件并上传至网上交易系统,该文件内含工程 量清单。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后缀名为“.JhZbs ”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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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必须使用金华通用1.0.12版本号投标 工具编制后缀名为“.JhTbs ”的电子版本投标文件。潜在投 标人必须将软件生成的投标文件(后缀名“.JhTbs ”、后缀 名“.JhBfTbs ”)上传至网上交易系统。本工程采用电子招 投标不见面开标系统,各投标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⑴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相应的投标工具(资料下载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编制并上传,后缀名为“.JhTbs ”的 电子版本投标文件必须要上传,后缀名“.JhBfTbs ”的电子 版本投标文件作为备份标书使用,自行选择上传或者不上传,若后缀名为“.JhTbs ”的电子版本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可以启 用后缀名“.JhBfTbs ”的电子版本投标文件; ⑵由招标代理发起标书解密后各投标人应30分钟内完成 标书的解密。建议投标人应在开标前提早确认 CA 锁是否能登 录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并在开标时间截止前 进行签到,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若不能登录,及时联系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 0579-83180571、0579-83181910,QQ 请咨询:800181896、525284449; ⑶网上提交的投标文件电子版出现无法打开等异常情况,导致投标文件电子版无法导入时,按无效标处理在使用招投标 工具及上传招投标文件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服务电话:4000166166 转 7 转 1(8:30-20:30),4000166166 转 3 加区号(20:30 以后),QQ请咨询:4000019090。 其他内容: (1)潜在投标人可在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 交 易 综 合 系 统(网 址:)中浏览招标文件。如已注册账号且办理过浙江 CA 证书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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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在县交易平台均可直接绑定使用,无需另行付费(咨询 电话:0579-83180571),可通过账号登录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 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 (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招标补充文件等有关招标信息 刊登在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的 公告内,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站公告下本项目的补遗文件并下 载。因未及时知悉补遗文件内容而引起投标文件无效或否决投 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11.10投标人投标函与投标函附录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11.11本前附表内容如有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前后描述不一致的,以本前附表为准。本招标文件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所有。
29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 见》(浙政发【2021】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 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 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0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款和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 3 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 注释。 31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 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 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 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 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3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 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1.12 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32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登 录至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上提交疑问,要求招标人对招 标文件予以澄清。并电话告知招标代理人以便及时收悉。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等有关招标信息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随时刊 登在原公告发布网站上,请投标人时刻关注本项目公告下的补遗文件并下载。因未及 时知悉补遗文件内容而引起投标文件无效或废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招标补充文件等有关招标信息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时间前随时刊登在原公告发布网站上,请投标人时刻关注本项目公告下的补遗文件并 下载。因未及时知悉补遗文件内容而引起投标文件无效或废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责任。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标: 具体组成详见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二)技术标: 具体组成详见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三)商务标: 具体组成详见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四)资信标:具体组成详见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投标报价 3.2 3.2.1 投标人应按第 5 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 5 章 33 “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 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 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 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 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 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不是通过投标人的基 本账户缴纳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予以没收: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 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 证金的。 (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投标,经查情况属实的。(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等材料原件的复制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应附流动资金来源证明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 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 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有)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附表规定的业绩 证明材料原件的复制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 34 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如有)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 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原件的复制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如有)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3.5.5 项规 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本项目不适用) 投标人可以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 时,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及“金华通用 1.0.12 版本号投标工 具”要求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 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 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 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中标后的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的封面(或 扉页)、投标函及其他招标文件中明示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 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本项目不适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上传)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上传)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35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上传)的投标文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 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入钉钉直播群观看。 5.2 开标程序 5.2.1 具体开标程序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1。 5.2.2 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 后当场宣布为废标: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限价(总价); (3)因投标人大写书写错误导致唱标人无法正常宣读其投标报价的; 5.2.3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截 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 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5.2.4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钉钉直播群中提出 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结果公布后 5 分钟内在钉钉直播群中提出,但 质疑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后拍照上传,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 36 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 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 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 3 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 文件进行评审。第 3 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 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 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定标前,招标人可对中标候选人的证书、业绩(如有)、诚信等进行核查。 7.1.2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 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 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7.1.3 招标人在定标前,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中标候选人及法定代表人和其 拟派项目负责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 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7.1.4 招标人在定标前,应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的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37 7.1.5 招标人在定标前,应查询中标候选人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平台“黑名单”(以 https://rcpu.cwun.org-失信黑名单查询为准”),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 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 行为记录。 7.1.6 投标人资格条件若有要求的,招标人在定标前应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 代表人、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的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记录(以浙江省发改委公布的披 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浙江招标投标网 http://zjbid.fzggw.zj.gov.cn-信用档 案-失信黑名单),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 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7.1.7 出现本章第 7.1.2 项-第 7.1.6 项情形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以按照 评 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也可以 重新招标。 7.1.8 招标人在定标前,应查询中标候选人资质动态核查处于“合格”状态(根 据 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核查),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 标 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核查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7.2(A)不采用评定分离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 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 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7.2(B)采用评定分离定标方式 7.2.1 考察与质询(本项目不适用) 7.2.1.1 按《关于转发实施《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 引(试行)》通知招标人可以视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定标会 议前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 7.2.1.2 考察(质询)组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 (质询)。了解 中标候选人企业实力、企业信誉、履约能力、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对中标候 38 选人近三年在武或在金的项目管理团队人员到位情况进行调查,若存在管理团队不到 位、挂靠、转包等现象情况的,在考察(质询)报告中注明,作为定标重要依据。 7.2.1.3 考察(质询)报告在考察(质询)组全部成员签署意见后,提交定标委员会 定标。 7.2.1.4 考察(质询)组成员构成参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发改公管〔2023〕256 号文件 执行。 7.2.2 定标方式 7.2.2.1 定标方法采用:直接票决法 7.2.2.2 定标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确定方 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2.3 定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 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2.2.3 定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 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2.2.4 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3 定标原则: (1)定标应遵循机会平等、权责对等、公开透明、诚信守约的原则;(2)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 行使投票权;不得弃权或产生废票,应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7.2.4 定标程序: (1)定标会开始,招标人代表宣读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及组长、成员名单、宣读定 39 标纪律、并由定标委员会签订廉政责任书。 (2)由招标人代表和监督人员确认定标资料(包括考察质询报告、评标报告、工程 评分表)的完整情况。 (3)招标人代表或考察(质询)组成员向定标委员会报告项目开评标情况、投标人情 况(企业实力、企业信誉、履约能力、拟派项目团队管理能力和水平等)、项目负责人 情况等情况。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代表进行提问,所有提问和答 复均在定标现场进行。 (4)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查阅。 (5)由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一个中标候选 人的方式,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 员的意见投票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6)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结果形成书面定标报告。 (7)定标结束。 7.2.6 评标公示、定标结果 7.2.6.1 评标或定标结果未被质疑、投诉的,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向拟中标人发放 中标通知书,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7.2.6.2 评标结果被质疑或投诉,使中标候选人失去中标候选资格的,按以下原 则处理: 所有中标候选人失去中标候选资格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剩余中标候选人为两家时,中标候选人不另行替补,可按程序进入定标。 剩余中标候选人为一家时,确定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2.6.3 定标结果被质疑或投诉,使中标人失去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重新确定 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或重新组织定标。 7.2.7 定标报告 (1)定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 员签字。 (2)定标报告应包括内容: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定标结果;定标 委员会名单。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 40 知书。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 标文件第 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 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 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 标保证金予以没收,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 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赔偿双 倍的投标保证金。 7.5.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 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 (4)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5) 中标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6) 出现本须知第 7.1.7 项情形的。 不再招标 8.2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 8.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 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41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取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 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3)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劳动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其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 份的文件。 9.2.3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2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2 家及 2 家以上投标人硬件信息(主硬盘信息、预算软件锁)相同的; (11)两家及两家以上的投标单位的标书出现相同错误在五处(含)以上的; (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2.4 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2.5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有串标嫌疑的投标文件送有关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其按无效标处理的结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 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9.4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 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 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与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提出书面异议和投诉。投诉受理 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 10 其他内容 10.1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队投标文件的问题进行询标,或拟作出否决 投决定标前对相关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 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及评审打分资料 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及评审打分资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4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 及其他内容。 10.5 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招标人的最高限价或其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6 需要补充的内容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7 特别说明 特别说明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需要补充的内容 需要补充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4 附件一: 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编号: (招标人名称): 经过仔细阅读(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 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1.…… 2.…… …… 注: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 附件二: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 2.…… …… 招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时,适用于本格式。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将附件二与附件 三内容合并发出。 46 附件三: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编号: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 2.…… …… 招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时,适用于本格式。 47 附件四: 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投标人投标 保证金投标报价(元)质量 目标工期项目 负责人企业信 用等级开标备注
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
开标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注: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对本开标记录表进行适当修改。 48 附件五: 中标通知书 编号: (中标单位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 段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并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个月(或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技术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副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详细地址)与我方签 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规定向我方提交 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49 附件六: 中标结果通知书 编号: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 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 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50 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方法二: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1 依据 为规范招标的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 员会等七部委令第 12 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 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 30 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决定》(九部委第 23 号令)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2 评标原则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 评标组织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办法详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 4 评标的程序和内容 4.1 评标的一般程序 (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3)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 (4)投标文件的资信评审。 (5)投标文件的商务符合性审查。 (6)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 (7)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前,应对相关 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 (8)推荐中标候选人。 (9)完成评标报告。 4.2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4.2.1 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投 51 标文件进行技术符合性审查。技术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4.2.2 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 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4.2.3 投标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记名投票(不得弃权)认定,作为技术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否决其投标,不再进行后续的评审: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未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 书的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3)联合体投标未附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的。 (4)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强制性要求的(以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第 10.3 款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为准),或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的。(5)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副项目负责人(若有)不明确的。 (6)拟实行分包的,其分包的工作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强制性要求的(以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1 款为准)。 (7)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招标文 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 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9)投标工期和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2、1.3.3 项为准)。 (10)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规定 的。 (11)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 要求的。 (12)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项或 52 投标人须知“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13)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况的。 4.3 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 4.3.1 评标委员会应对通过技术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 4.3.2 如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 的原则记 名投票(不得弃权)认定,作为技术评审不合格处理: (1)主要的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保障措施不可行的。 (2)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3)附有工程无法适用的其他技术和管理条款的。 4.3.3 技术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4.3.4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技术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分,评标专家对投标文 件的技术部分进行详细评审后采用记名方式各自评分,技术评分为全体评标专家评分(扣除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保留 2 位小数,四舍五入)。如某 一份评分表的某一项评分,超过评分细则所规定的分值范围,则该份评分表无效。技 术评分满分 25 分(与资信评分之和不得超过 30 分,且各分项最低得分不得低于分 项最高得分的 60%,缺项不受最低分限制按零分计)。 技术评分标准表
序号内 容 要 求得 分
最高最低
1项目管理人员的配备和专业配置2.01.2
2施工总平面布置3.01.8
3施工进度计划3.01.8
4施工质量的控制3.01.8
5施工设备和检验仪器的投入3.01.8
6各专业工种的配置和劳动力的投入3.01.8
53
7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关键施工方案3.01.8
8安全、文明施工及标化创建3.01.8
9重点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2.01.2
合计25.015.0
4.4 投标文件的资信评审 4.4.1 投标文件的资信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应对通过技术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资信符合性审查。资信符合性审查 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4.4.2 投标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记名投票(不得弃权)认定,作为资信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否决其投标,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未按招标文 件要求签字盖章的; (2)未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招 标文件的规定,其他应当认定投标文件无效标的。 (3)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况的。 资信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4.4.3 投标文件的资信评分 投标文件的资信评审包括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等因素, 资信评分满分 5 分(资信评分满分不超过 7 分,具体内容和分值由招标人自行 确定)。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查阅投标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集体讨论后统一评分。
序号内 容得分
1企业信用等级(选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级(施工 类),本项最高得 5 分。)
(1)标段概算投资≤6000 万元
省 A5.0
省 B4.0
54
省 C1.0
省 D 及以下等级或无信用评价等级0.0
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材料指: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级(施工类)的提供 投标截止日前最新一期信用评价等级打印件(信用评价等级每周五下午 17:00-24:00 更新),打印件应含有“浙江水利透明工程”水印。 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指:(1)合同,以及由项目法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 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对应的完工(竣工)质量(安全)监 督报告〕,若工程规模、特征等无法认定的,以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包括设计变更批 复)或施工图纸为依据; (2)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透明工程)”下载业绩打印件,打印件应含有“浙江水利透明工程”水印。(上述(1)、(2)项须同时提供)。日 期以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中明确的完工(竣工)日 期为准。 业绩要求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身份以“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透明工程)”业绩打印件(指完工或竣工人员)为准。业绩打印件应与项目法人或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对应的完工(竣 工)质量(安全)监督报告〕的内容一致;不一致的,该业绩不予认可。除业绩要求 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外,“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透明工程)”业绩打印件与项目法人出具的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对应的 完工(竣工)质量(安全)监督报告〕中涉及业绩加分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该业绩 不予认可。 获奖证明材料指:奖项颁发单位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复制件。注:① 资信评审内容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有争创优质工程要求的项目,招标人可 在“其他”中设置与招标项目相关的质量奖(优质工程)作为评审因素,并在评标办 法中明确奖项名称。 ② 招标人可选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并修改 资信评分标准表。 55 4.5 投标文件的商务符合性审查 4.5.1 评标委员会应对通过资信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符合性审查。商 务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4.5.2 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 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4.5.3 投标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记名投票(不得弃权)认定,作为商务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否决其投标,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未按招标文 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 (2)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招标文 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3)投标函载明的投标工期和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第 1.3.2、1.3.3 项为准)。 (4)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或分项限价的。 (5)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金额等内容的(但按照国家规范所作的修改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除外)。 (6)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7)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水利造价工程师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8)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况的。 4.6 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 4.6.1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商务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评审。评标委员会 应对商务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 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4.6.2 商务评审应以报价口径范围一致的投标评标价为依据。投标评标价应在最 终报价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因素和方法进行计算。凡属招标文件的原因造 成报价口径范围不一致的,应调整投标报价。其中算术错误的调整原则为: (1)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56 (2)凡属投标人自身失误造成多算、少算、漏算的,不调整投标报价。若有算 术性差错,均在投标报价不变的前提下按招标人要求调整单价及有关费用,调整后的 单价及有关费用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单价及有关费用,则按商务评审不合格处理。 4.6.3 投标报价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记名投票(不得弃权)认定,作为按商务评审不合格处理: (1)投标人拒绝修正不平衡报价或拒绝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的。 (2)因投标人自身多算、少算、错算、漏算而造成的错误金额超过投标总价的 3%的。 (3)安全生产措施费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4)通过符合性审查、技术评审的最低投标评标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和技术 评审的次低投标评标价 8%,且经询标投标人对其报价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或提供的相 关材料无法证明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的。 (5)评标委员会认定属投标人自身原因有重大漏项的。 4.6.4 商务评审不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分。 4.6.5 商务评分计算办法: 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分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 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者 少计投标人报价的。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情况,不属于 计算差错。 平均报价值、B 值取整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1.评分基准价的确定 ☑方法 1: (1)平均报价值计算范围的确定: ☑低于 B 值的投标评标价,不计入平均报价值的计算范围。B=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80 % 除以上情形外,通过商务评审的投标评标价均计入平均报价值计算范围。 (2)平均报价值的确定:若计入平均报价值计算范围的投标人大于等于 5 家,平均 报价值为计入平均报价值计算范围的投标评标价中剔除投标评标价由高到低排序前 A 57 个投标评标价和投标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前 A 个投标评标价后的算术平均值[A 为计 入平均报价值计算范围的投标人个数的 20%,并取整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若计 入平均报价值计算范围的投标人少于 5 家,平均报价值为所有计入平均报价值计算范 围的投标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 (3)评分基准价的确定: 评分基准价=(Q×最高投标限价+(1-Q)×平均报价值)×(1-X%) 最高投标限价权重 Q 值为☑(0.30、0.35、0.40,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下浮值 X 值在开标时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下浮 X 值由招标人在 0、0.5、1、1.5、2(由招标人在 0~5 之间自行确定,但应为 5 个数组成的等差递增数列,最小 公差大于等于 0.5)之中随机抽取确定。 2.商务报价评分的确定 商务报价评分满分 70 分(总分 100 分,商务报价评分为扣除技术评分、资信评分剩 余分值) (1)投标报价的偏差率=(投标评标价—评分基准价)/评分基准价× 100%(保留 2 位小数,第 3 位四舍五入) (2)商务报价评分(保留 2 位小数,第 3 位四舍五入) 当投标评标价≤评分基准价,商务报价评分=商务分值+偏差率×100×F1;当投标评标价>评分基准价,商务报价评分=商务分值-偏差率×100×F2。F1 取 0.25(由招标人在 0.25~1.25之间自行确定),F2 取 0.5(由招标人在 0.5~1.5 之间自行确定,F2≥F1+0.25,且 F2≤2×F1) 。 商务报价评分值的最低分 30 (不得低于 30)分。 4.7 询标 1.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实。未进 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系统中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并及时答复,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标人 不参加核实或不予答复的,视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 2.除本评标办法规定的否决情形以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文 件的依据。 58 4.8 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 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为投标人的技术评分、资信评分与投标文件的商务报价评分之 和。 4.9 推荐中标候选人(适用于评定分离) ☑方法一: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照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进入推荐名单的中标候选人不排名次。若推荐最后一名综合得分相同,由评标委员 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记名投票推荐(不得弃权)。 4.10 评标报告 4.10.1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4.10.2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 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起草,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评标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 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4.10.3 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标记录; (2)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 (3)被否决情况详细说明及依据; (4)询标澄清纪要; (5)中标候选人的优劣对比和存在的问题;(6)中标候选人投标业绩(如有); (7)其他建议。 59 第二节 定标办法(适用于评定分离) 1 定标原则 详见投标人须知。 2 定标组织 详见投标人须知。 3 定标程序 (一)定标前,定标委员会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投 标文件、评标报告进行考察、质询,作为定标的辅助资料。 (1)考察。是指实地调查,考察内容为招标文件载明的所有定标要素,但评标 委员会已经经过评审过的相关定标要素内容,招标人认为不再需要考察的,可 以不 列入考察内容。考察需对考察内容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在考察报告中需有结论,供 定标委员会参考。如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 (2)质询。是指招标人以书面方式就投标文件向中标候选人提出问题,要求中 标候选人进行答复。就同一问题进行质询的,原则上应当向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质询,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已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可以不再对该中标候选人进行质询。 (二)评标结果公示结束无异议后 10 日内,应召开定标会议。 (三)定标委员会按下列方法确定中标人: ☑直接票决法一 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一个中标候选人的 方式,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没有中标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时,选择得票较多的 2 个中标候选人(按上一轮 得票多少的顺序选择,在选择第 2 个中标候选人时出现同票的中标候选人时,□抽签 抽取中标候选人☑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签抽取 1 个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法定 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确定 1 个中标候选人作为二次投票的范围,直至出现得票过 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止)。 60 4 定标报告 (一)定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 成员签字。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 和理由,定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 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 (二)定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 2.定标程序; 3.推荐或不推荐的理由; 4.定标结果; 5.定标委员会备选人员名单(含单位及职务); 6.定标委员会正式名单、负责人; 7.考察、质询报告(如组织考察、质询)。 6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使用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浙江省水 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5 年版的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 诺书)、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1.1.2.3 承包人:(签约后填入)。 1.1.2.5 分包人:/。1.1.2.6 监理人:。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62 (1) 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招投标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 (5) 专用合同条款; (6) 通用合同条款;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8) 图纸; (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发包人 指定地点。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及施工范围内的临时借地(具体借地范 围由承包人在开工前根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并经发包人认可)。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但监理人在行使下列 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1) 按第 4.3 款规定,批准工程分包; 63 (2) 按第 11.3 款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 按第 15 款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减时作出变更决定;4 承包人 4.1 承包人一般义务 4.1.10 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按照水利部等相关文件资料归档要求及时整理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做 好资料归档工作,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按时提供,该项工作作为合同履约的组成部分。 (1)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管理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和生活提 供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真实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资料及各种报表。承包人 应执行发包人对工程管理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2)参加发包人召开的与本工程相关的会议,并做好会前有关资料的准备。在保修 期内要及时做好回访工作,属保修责任范围的事项应及时按相关标准维修。 (3)承包人需充分考虑与本工程其他标段的施工干扰及相关协调工作,由此引起的 工期、相关费用等,承包人需自行考虑风险,并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 行延长工期及费用支付。 (4)承包人应同本工程其他标段的承包人友好协商,允许其他标段的承包人有偿借 用或租用或使用相关施工设备及用电、用水等设施,共同促进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建 设。 (5)承包人负责工程区域内人员的管理,对进入工程区域内的外来人员进行驱离。 (6)承包人应处理好与周边人员与居民的关系,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与办公 活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处理好与工程其他承包人或毗邻工程的配合关系,发生交叉 施工时,承包人和工程其他承包人或毗邻工程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服从监理人的 统一协调。 (7)农民工工资实行分帐管理,人工费分账基准比例应满足相关规定。承包人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 目农民工工资,并将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同时提交 发包人一套保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严格 64 落实六项长效机制要求,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 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 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 应款项。承包人应执行金华市工程建设领域“金华无欠薪”相关规定及项目所在省、市 关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相关规定。 (8)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区附近和施工公路沿线居民点的噪声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 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建筑垃圾及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须及时清运并 妥善处理,禁止随意抛弃、排入水体。 (9)承包人的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 地表植被; 做好表土的剥离、集中堆放、拦挡、排水、苫盖及回覆等;施工过程中临时 堆土及弃土(渣)要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并进行防护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禁止 随意倾倒或堆弃。施工结束后 要及时进行迹地整治、复耕或恢复植被。加强施工组织管 理和临时防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10)承包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项目 周边的建筑、设施对施工成本(如降效、暂停施工等)的影响。 (11)本项目涉及海绵城市建设内容,承包人必须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发包人 要求,做好分账管理,并配合发包人接受有关部门对海绵城市的专项检查。 (1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承包人必须接受现场条件,施工用地的手续 办理、租借、复耕费用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3)承包人履行上述(1)至(12)款义务,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在报价 中考虑, 除清单已列明的费用外,发包人不另行增加费用。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合同签订前提交合同价格的 2%的履约担保。 形式: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或者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等。履约担保期 限自担保提交之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 90 个日历天。 履约担保扣除及补足:1)承包人出现违约情形以发包人或监理人出具的 65 书面意见为准发包人有权直接以此为索赔依据,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有 权从履约担保金额或者应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应承担 的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任何款项。承包人若以保函形式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 保的,发包人有权向出具前述银行保函的银行要求无条件 支付相应部分的履约 担保金额,银行拒绝支付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或提 存相 应数额的履约担保金额。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扣除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的, 则自发包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5 天内,承包人应以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 保函或者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方式向发包人补足该履约担保金额;逾期补足的,承 包人应向发包人按未补足金额的千分之一每日计付违约金。逾期【60】日仍不补 足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扣除剩余的履约担保金额,并要求承包人赔偿 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3)如工期拖延,则承包人必须在保函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未完工程保 函有效期顺延事宜,否则视作违约,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且承包人须 承担其他相关违约责任。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为:(1) 工程项目:/。 (2) 工作内容:主体工程施工内容不允许分包,其余招标范围内容如承包人自 身不具备相应工 作内容的资质或自身具备的资质不能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经 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才可分包 。 /。(3) 分包金额: 66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补充以下条款: 本章4.5.5 款补充:项目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2日历天(月末+月初不 得出现连续未到场8日历天及以上,春节法定假期除外,另与发包人同行出差属驻工地 天数内),每少1日历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 的2%。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日历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 勤记录为准。 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连续 3 个月及以上每月驻工地的日历天数少于 22 日历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本章4.6.3款补充: 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 22 日历天(月末+月初不得出现连续未 到场 8 日历天及以上,春节法定假期除外,另与发包人同行出差属驻工地天数内),每少 1 日历天支付违约金 2000 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的 2%。 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员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 22 日 历天(春节法定假期除外,另与发包人同行出差属驻工地天数内),每少 1 日历天支 付违约金 1000 元,但以上投标人员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的 2%。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日历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 勤记录为准。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本款补充: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除因管理原因发生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意外死亡、重大疾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 67 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佐证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等原因外每人更换一人次需支付伍万元的违约 金,发包人有权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 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在合同工程未通过完工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因管 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意外死亡、重大疾病住院、终 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佐证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等原因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原项目负责人备案主管部门同意,且更换后的 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如有)。 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外的合同内所有人员擅自调换每一人次需支付违约金 贰万元。违约金在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施工中遇到文物或古迹。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本合同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和设备,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运输和保管。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本工程所有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无施工设备或临时 设施提供。 68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⑴ 运输道路由承包人负责维护、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⑵ 承包人负责场内过境车辆的协调和分流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⑶ 以上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 14 日历天内,发包人通过监 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在接到 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后 7 日历天内完成施工控制网布设,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 人审批。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 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区域的文物分布情况及其保护方案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 管理导则》(SL721-2015)规定,属于危险性较大单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 较大的单项工程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9.4 环境保护 补充以下条款: 69 9.4.7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域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合理选择施工机 械和施工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周边水域的影响。 9.4.8 承包人应做好施工期各项水质保护措施,各类污水需执行分治外排原则,禁止排入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取土场、弃渣场及施工临时占地应尽量远离引用水水 源保护区。 9.4.9 承包人应尽可能优化施工方案,严格限定施工活动范围,合理安排好施 工时段和施工 方式。加强水土流失防治,落实相应的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 施。进一步优化工程取土、弃渣处置方案,禁止在环境敏感区范围内设置工程取土弃 渣场。施工期注意收集表层土壤,施工结束应立即开展对弃渣场及临时占地的复植、复耕等生态修复工作。 9.4.10 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区附近和施工公路沿线居民点的噪声和扬尘污染防治 工作并符合 相关规定要求。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建筑垃圾及 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须及时清运并妥善处理,禁止随意抛弃、排入水体。在施工中停工 3 日历天以上的裸露土方须进行全面覆盖。 9.6 水土保持 增加以下条款: 9.6.1 承包人的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 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集中堆放、拦挡、排水、苫盖及回覆等;施工过 程中产生的弃土(渣)要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并进行防护,禁止随意倾倒或在河 道里堆弃。施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迹地整治、复耕或恢复植被。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和 临时防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控制施 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9.6.2 承包人应落实新增水土保持措施费及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计划等,需配合主 体工程分段分区同步进行,同步完成,同时竣工验收。 70 9.7 文明工地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承包人必须按金华市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实行文明施 工,工程完 工时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料清、障清,若违反文明施工方面的有关规定,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 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相应发生的实际费用。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 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布的开工令时间为准。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施工作业难以正常进行或须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才能进行的气候条件。一般是指: ⑴ 日降雨量大于 100 mm的雨日超过 1 日历天;⑵ 风速大于 14 m/s的 7 级以上台风灾害;⑶ 日气温超过 40 ℃的高温大于 3 日历天;⑷ 日气温低于 -5 ℃的严寒大于 3 日历天;⑸ 造成工程损失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⑹ 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逾期完工违约金(元/日历天)
1全部工程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000
(2) 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 。 71 11.6 工期提前 本工程工期提前不奖励。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 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 。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达到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合格标准。达到优良的奖金 为 /。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 备案资料。 14 验收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 负责/。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水泥、砼、钢筋、砼骨 料等(具体由监理人按有关规定确定)。 72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 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的,合同单价不变。因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工 程量减少的,合同单价不变。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 细化为: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设计变更出现新增或变更项目时,则该新增或变更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按以下原则提出变更单价,监理人审核,发包人 同意后进入工程结算,支付方式执行原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 变更单价的组价原则: (1)人工预算单价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行业人工预算单价; (2)材料预算价格采用投标期基价(武义县/金华市/浙江省 2025 年 5 月份材料 价格信息不含税价格),如无信息价,则根据项目实施时的材料市场价由相关部门组 织询价确定材料预算价格; (3)机械台班单价按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和有关 规定计算; (4)定额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定额和有关规定,如浙江省水利 工程定额不能满足计价,可采用部颁水利定额及其他相关行业定额的定额含量计价;(5)取费费率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行业取费标准按工程类别选取费率,对各项弹性区间费率取中间值; (6)按照上述仍无法组价的,根据市场招标或询价确定; (7)上述单价按本条款计算的综合优惠率进行优惠。 综合优惠率=<1-(投标人投标报价-预留金-暂估价)/(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预留金-暂估价)>×100% 。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73 15.8 暂估价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包人组织 招标的暂估价 项目: /。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删去本条全文,并代之以: 工程建设中所需的材料全部由承包人采购,材料的价格按当前的市场价考虑风险 系数进入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不做调整,价格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的 10 %(其中 9% 为工程预付款, 1%为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 分 1 次支付给承包人。 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在合同协议书订后,承包人开工后且提 交相应的预付款 保函,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 送发包人批准后 14 日历天内予以支付。 17.2.2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工程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 价(扣除预留金后)的 20 %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扣 除预留金后)的 80 %时全部扣清。②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从最近 一次支付的工程款中抵扣,若仍不足以抵扣的,则在后续的工程款中抵扣,直至扣完 为止。 74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5 份。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细化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按月进 度付款证书本期完成工程总金额的 85%支付给承包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经结 算审价后,且向发包人移交全部工程档案资料后,支付至工程结算审核价款的 98.5%。剩余 1.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完后且完成保修任务后的一个 月内结清。 完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 3 个月内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工程结算书,逾 期递交的,每月将扣除合同价款的 0.5%作为违约金。 (2)本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 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完工结算价款总额的 1.5 %。若承包单位向建设单 位递交质量保证金担保的,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担保形式或工程保函形式(包括银行 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工程款支付至结算价款的 100%。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 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5 份。 本款增加: 17.5.3 工程结算价款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若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违约 责任,需支付违约金时,在工程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5 份。 75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 以发包人委托的审价部门或相关政 府部门审 价的工程造价办理最终工程结算。 18 竣工验收(验收)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本工程验收工作执行我省相关规定。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1 年。 20 保险 20.1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投保,费用列入报价,发包人凭保单支付费用。 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措施项目、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 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由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执行。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 额:200 万元/年,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 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农民工工伤保险、意外伤害 险等。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由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执行。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 7 天内提交。 保险条件:满足合同条款的规定。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76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免赔额部分及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均由承包 人负责。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于本工程一切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费用均列入报价,故发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机构为本工程 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违约方应承担对方为此支付的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含担保费用)、公证费、检测费等。 24.2 友好解决 补充: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 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4.3 争议评审 24.3.7 补充: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可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 行调解。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 25 合同类型 25.1 承包方式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本合同的永久工程采用固定单价承包,在合同执行 期内,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按实调整。水利工程的临时 工程(不含安全生产措施费)采用总价承包,在合同执行期内不作调整 25.2 安全生产措施费 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且实行标外管理。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 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由承包人提出方案和预算 ,经第三方跟审(监理 )审核,发包人批准后按方案实施进度支付。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 77 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施工 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建设单位将进行一定的处罚(按 50000 元 /次),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25.3 工程保险费 发包人按承包人提交的保险费付款凭证按实支付,但最高不超过投标报价中所列 的保险费用。 78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 同 协 议 书 武义县(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武义县 工程,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工程 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6)图纸(包括正式施工图纸); (7)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8)招标文件; (9)其它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 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整(¥元),其 中预留金 万元。 。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9、本协议书一式 陆 份,正本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79 附件二: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 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 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武义县(项目名称)的 项目法人武义县(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 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订立如下廉政合 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武义县 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 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 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 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 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 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 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 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之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 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80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 贵重礼品等。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 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 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 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 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 发包人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 处罚。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 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 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武义县 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 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发包人监督单位:(盖单位章)承包人监督单位:(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81 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 安 全 生 产 合 同 为在武义县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 施 工 环 境 , 切 实 搞 好 本 项 目 的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本 项 目 发 包 人 武 义 县(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 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 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 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 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 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 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 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 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 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 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相关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 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 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 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 82 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 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 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 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 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 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 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相关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 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式二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份。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83 附件四: 履约担保 履 约 担 保 (招标人名称): 鉴于(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接受(承 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递交的(项目名称) 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 方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招标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招标人签发工程完工 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 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日历天 内予以支付。 担 保 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84 附件五: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项目名称)的招标人(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称乙 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承包人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 第二条. 招标人与承包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和浙江省水利厅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项目名称)第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 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 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 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二)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 筑物及其他障碍物。 (三)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 程的施工活动。 (四)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 何借口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 (五)招标人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 任务。 (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第四条.承包人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 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 (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 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85 (四)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 取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 一归档。 (五)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乙方与甲方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 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 (八)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制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 的产品,乙方应拒绝使用。 (九)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承 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 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 止。 第七条.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第 标段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双方各执 份,副本 份,双方各 执 份,其余由招标人报送相关单位。 招标人:(盖单位公章) 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盖单位公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86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 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 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 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按 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有效工程量不含超挖超填工程 量,超挖超填工程费用计入有效工程量单价中)。 1.4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 条款)的规定。 1.5 工程量清单以电子交易系统下载为准。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投标人报价时,其总报价应包括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并考虑风 险因素。 2.2 投标报价时,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且实行标外管理。安全生 产措施费实行标外管理。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安全生 产措施费的使用,由承包人提出方案和预算,经监理审核,发包人批准后按方案实施进 度支付。 2.3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投标截止日前 28 日历天当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我省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税 金和其它费用均应计入投标报价中。 87 2.4 本工程取土料场、弃渣场、施工道路等均由投标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计入投 标报价,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5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其计量和支付的规定,详见《技术条 款》的有关部分。 2.6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需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7 水利部分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和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 费、材料费,以及措施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并考虑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8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 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9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投标截止日前 28 日历天当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我省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税金 和其他费用均应计入单价、合价和总报价中。 2.10 材料供应 工程建设中所需的建筑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水泥、钢筋要求采用国家免 检产品,各种材料的损耗计入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11 施工用电、施工用水的供应 2.11.1 施工供电由承包人结合工程现场条件和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解决,供电价格及 供电临时工程费用由承包人按当前的市场价考虑风险系数进入投标价内,在合同执行期 内不作调整,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负。 2.11.2 施工和生活用水由承包人结合工程现场条件和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解决,水 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所需费用计入投标报价。 2.12 施工道路 承包人应根据现有的施工道路条件,在满足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根据施工的需要,自行确定施工道路的级别与布置,并负责设计、施工、维护和养护,投标人应将上述所 需费用计入投标报价,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13 投标报价编制的参考依据 1)《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21 年)》;2)《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21 年)》(上下册);3)《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21 年)》; 88 4)《浙江省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22 年)》 5)浙江省和金华市其他有关文件及法律法规和省定额站的有关解释;6)投标人为了增加投标的竞争能力,也可自行确定采用的定额和标准。 2.14 其他说明 1)由于招标图深度不足,图纸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有冲突的以清单描述为准,清 单项目难以详细描述的参考相关规范图集。 2)本工程工程量根据建设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 用作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最终结算的工程量按实计量。 3)粘土和种植土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采运,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及料场,承包人在投 标时应充分考虑土料采购费用并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承包人应自行负责本工程清表、土方开挖弃料、各种拆除料、石方开挖的弃渣 外运处理,开挖线范围已考虑清表,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考虑在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 再另行支付。 5)本工程内土石方开挖就近堆放,土方回填优先使用开挖料,场内运输等所有费 用均由投标人考虑在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6)本工程开挖的沙、石子、块石等除用于本工程回填外,多余的沙、石子、块石 由发包人自行处置,承包人不得擅自外运处置或当做其他材料使用,如被发包人或监理 人查处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违法责任。 7)本工程余土外运运距及渣土处置费由投标人考虑在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再另 行支付。 2.15 预留金的说明:投标人报价时不得对预留金进行增加或减少。 2.16 投标总报价应精确到元,不保留小数点。 2.17 最终以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为准。 89 第二卷 第六章 图纸(招标图纸)及其他资料 1 说明 本招标文件所附的全部图纸及其他资料均为招标阶段的中间成果,仅供投标人在编 制投标文件时使用,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 负。 2 图纸及其他资料 另册。 90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一般规定 1.1 工程说明 1.1.1 工程概况 武义县隶属浙江省金华市,位于浙江省中部,金华市南部。东与永康市、缙云 县接壤,东北与义乌市交界,南与丽水市相依,西南与松阳县毗连,西与遂昌县为 邻,西北与正北分别与金华市婺城区、金东区相接。地理位置介于北纬 28°31'~ 29°03',东经 119°27'~119°58'之间。东西宽 50km,南北长 59km,境域面积 1577.2km 2 ,下辖 8 镇 7 乡 3 个街道。金温铁路、金丽温高速公路、330 国道、 44 省道穿境而过,交通干线纵横交错,四通八达。至杭州市区径距 157km,距金 华市城区 26.2km。 白洋街道辖 4 个社区、23 个行政村,总面积 89.2 平方千米,总人口有 12.3 万人。 1.1.2 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资料 (一)流域概况 武义县境内的河流分成钱塘江、瓯江两大水系。钱塘江水系位于县境北部武义 河谷盆地,主要干支流 11 条,全长 384.4km,集雨面积 900.4km²。武义江属钱 塘江水系,是金华江的最大支流,发源于武义县项店乡千丈岩,源流称董源坑,绕 经缙云县新川、新建镇,至东川后称南溪,折向北流经永康市前仓、新店至石柱西 北右纳李溪,西北流至永康市城右纳华溪后称永康江,折向西蜿蜒流至武义县城壶 山街道东北,左纳熟溪后称武义江,西北流至金华与东阳江汇合后称金华江。武义 91 江干流长 129.2km,流域面积 2520.4km²。 湖塘沿溪位于武义县白洋街道境内,是武义江上游河段重要支流,属钱塘江水 系,流经石井口村、湖塘沿村。河道上游建有一座小(1)型水库石井岗水库,总 库容为 161 万 m³,水库集雨面积 3.87 km²,主流长度为 4.07km,河道比降为 25.24‰。湖塘沿溪水库下游段集雨面积 2.05 km²,河道主流长度 3.85,河道比 降 9.81‰。 (二)气象 武义县位于东南沿海,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降水量时 空分布不均,年际、年内变化显著。春末夏初(4 月 16 日~7 月 15 日)太平洋 副热带高压逐渐加强,与南下的冷空气相遇,静止峰徘徊,形成持续时间较长的锋 面雨,俗称梅雨。夏秋季(7 月 16 日~10 月 15 日),本地受太平洋副热带高 压控制,热带风暴和台风活动频繁,有短历时大暴雨发生,称为台汛期。10 月 16 日~翌年 4 月 15 日,受北方冷空气影响,天气寒冷干燥,基本少雨,称非汛期。 根据武义气象站实测资料统计,多年平均气温为 17.3℃,极端最高气温 41.9℃(2013 年 8 月 9 日和 2003 年 8 月 2 日),极端最低气温-12.3℃(1977 年 1 月 5 日和 6 日);多年平均降雨量 1670mm,多年平均气压 1004.0hPa,多 年平均水气压 17.2hPa,多年平均相对湿度 78.8%;多年平均风速 1.4m/s。最大 风速 19.3m/s(1997 年 8 月 18 日),相应风向 NNE。 (三)工程地质 1、工程区区域稳定,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工 程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 0.05g,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为 0.35s,相当于地震基 本烈度Ⅵ度。 92 2、本工程区区域地质基本稳定,地震基本烈度为Ⅵ度。 3、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能满足建堤要求。堤基土透水性较强, 宜根据不同地段的要求进行防渗、镇压、疏排水等处理。 4、工程涉及河段部分已有护岸,新、老堤基连接处须充分考虑不均匀沉降问 题和渗透稳定问题,新堤基础设置于砂砾层上。 1.1.3 施工条件 工程区地处武义县白洋街道内,沿溪均有县道或机耕路对外连接,交通便利。外 来材料均可从现有公路运至各施工现场,局部河段需新建临时施工道路。 本工程所需水泥、木材及土工布等建筑材料均可由当地市场供应;块石料、需外 购,砂石料可用于堤身回填及局部使用。 施工用电:本工程施工期用电,主要是砼搅拌,振捣、提水、照明用电,所需用 电量不大。本工程附近有村庄,施工用电可就近采用电网电,并配备一定数量 80kW~ 120kW 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 施工用水:由于本工程施工线路较长,砼浇筑分散,对供水量的要求不大,砼浇 筑用水和养护用水,可从河道中用水泵抽水来解决,一般可配用潜水泵,水泵台数按 实际情况决定。 (四)设计洪水 由于设计流域内缺乏流量资料,暴雨是形成洪水的主要因素,由暴雨推求设计洪 水通常认为暴雨与洪水具有相同的频率。 93 本流域缺乏实测暴雨资料,本次设计暴雨依据图集法进行计算,设计洪水计算采 用浙江省推理公式法,得到各断面洪水取用值。 设计洪水成果主要见下表 1-1。 表 1-1 设计洪水计算成果表
区间名称集雨面积(km²)频率
20%10%5%2%
石井岗水库3.8726.9735.0543.2054.10
湖塘沿溪(水库 下游)1.8410.2313.0915.9417.78
1.2 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1.2.1 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一)工程任务 本工程建设任务为区域排涝及防洪,通过对该段河道治理,增强河道行洪能力,提升沿线堤岸防洪标准,从而降低洪涝灾害发生的风险,保护沿线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程规模 本河道治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包括: (1)新建左岸护岸 643.93m,右岸护岸 607.92m,合计新建护岸 1.25km。(2)新建下河台阶 10 处,新建堰坝 1 座,新建排水管 11 处,新建 3 根灌溉引 水管合计 963m。 94 1.3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3.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 1.3.2 条约定的供 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 (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 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 移动硬盘)和影 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1.3.2 发包人供图计划 (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 14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定发包人供图计 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2)每年第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上述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 计划给承包人。 (3)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 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 5 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 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 1.3.3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 (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 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在签署合同协议后 14 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 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4)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安装总图及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由设备 供货商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用 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埋设件图纸应在安装埋设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1.3.4 施工图纸的修改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 1.3.3 项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 95 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 14 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 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 14 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 图纸重新提供给承包人。 (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 该部位开始施工14 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 (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 1.4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 1.4.1 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 14 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 份由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 该提交计划后的 28 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 1.4.2~1.4.5 项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 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他图纸和文件。 1.4.2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 (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 14 天,提交该 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图纸 和文件,提交监理 人批准。 (2)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 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 包人不另行支付。 1.4.3 施工总进度计划 (1)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0.1 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 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 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 3)持续时间。 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 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 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 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 8)附需要的资源和说明。 96 (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 工期要求。 1.4.4 施工总布置设计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28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 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章节第 2 节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 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 (3)承包人应按本章节第 3 节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 4 节“环境保护和水 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 1.4.5 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 (1)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 7 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 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 7 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 1.4.6 承包人文件的审批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 7 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 1)同意按此执行;或 /。 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 /。 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 /。 4)不予批准。 (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 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 7 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 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的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 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 (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项规定签署的图 纸和文件,均属无效。 1.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5.2 款。 97 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 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 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 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 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做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 (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 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 (3)代用材料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 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1.6.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 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 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 1.6.3 承包人施工设备 (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 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 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 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 证书等。 (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人使用。 (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 98 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 求,监理人有权索取 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 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 1.6.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 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 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7 进度计划的实施 1.7.1 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章第 1.4.3 项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 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 容: (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 面貌。 (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 料、土料和石料、炸药、柴油、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 (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 (5)其他说明。 1.7.2 年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 12 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 (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 (4)提出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 (5)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他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 期。 (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 (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 1.7.3 季、月进度计划 99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 包括: (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 (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 1.7.4 月、周进度报告 (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 容包括: 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 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 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 3 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记录,质量状况评价。 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 照片。 (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 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1.7.5 进度会议 100 (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 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 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 1.8 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 1.8.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 施文件,其内容包括: 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 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 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 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 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 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 理人。 (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 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 人。 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 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 时予以提供。 (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 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 试验检验。 1.9 验收 1.9.1 分部工程验收 (1)分部工程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0 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规定。 (2)分部工程验收应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主持。验收 工作组由发包人以及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 101 商等单位代表组 成,可根据情况邀请运行管理单位人员参加。验收工作组成员 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 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 超过 2 名。 (3)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和验收程序分别按《水利水 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第 3 章 3.0.4 条、3.0.5 条和 3.0.6 条要求 进行。 (4)发包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 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1.9.2 单位工程验收 (1)单位工程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0 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规定。 (2)单位工程验收应由发包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发包人以及合同工程有关 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 述单位以外的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以 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 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 3 名。 (3)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发包人提出验收申请报 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 (4)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和验收程序分别按《水利水 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第 4 章 4.0.5 条、4.0.6 条和 4.0.7 条要求 进行。 (5)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 入使用验收应由发包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 位工程投入使用验 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1.9.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 部令第 30 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及相关的验收 规范。 (2)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 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 合同完工验收一并 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发包人以及合同工程有关 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代表组成。 (4)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发包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发 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5)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第 5 章 5.0.4 条要求进行。 102 1.9.4 阶段验收 (1)阶段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0 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规定及相关的验收规范。 (2)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水利工程应进行以下项目的阶 段验收: 1)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2)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3)引(调)排水工程的通水验收。 4)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5)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6)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3)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 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1.9.5 专项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 国家和有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 (2)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对外永久交通、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待及通航等的专项工程验收。 (3)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 收申请报告,并做好准备和配合工作。 (4)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应是工程竣工验收成果性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工程 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 1.9.6 项的要求进行。 1.9.6 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0 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规定。 (2)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 人,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 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 103 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 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 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 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 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 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他竣工验收资料。 (3)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 程的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 1 年内进行。 (4)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 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 1.10 工程量计算 1.10.1 说明 (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 17 条的约定进行计 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 (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 求。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 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 (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 计量设备进行称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 分次结算累计工程 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 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 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 (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 查确认。 1.10.2 重量计算 (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 (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称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 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称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称量。 1.10.3 面积计量 104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计量。 1.10.4 体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 计量。 1.10.5 长度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 量。 1.11 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 1.11.1 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 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 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 1.11.2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 本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 2022 年 4 月,应用时应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有效版本。 1.12 工程保险 1.12.1 投保险种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0 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1)建筑安装工程的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 投保)。 (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6)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12.2 保险费用 (1)若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合 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0.1 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本章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若 105 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 (2)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 同条款第 20.2 款、第 20.3 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其费用包含在《工 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第 20.4 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与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 (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 (5)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安全生产措施费 内。 1.13 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1.13.1 单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 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 1.13.2 一般总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 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预留金额)的总 价支付。 1.13.3 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 (1)进场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合同项目施工所需人员、施工 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调遣费用等,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退场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完工清场,撤退 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等所需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 工程单价中,发包人 不另行支付。 (3)保险费。发包人按本章第 1.12 款规定以承包人提交保单的金额为限进 行支付,且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已标价的 工程量清单中相应项 目列报的保险费用。 (4)其它费用。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均包含 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施工临时设施 2.1一般规定 2.1.1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 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施工交通、施工场外供电、 106 施工房屋建筑工程、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场内施工及生活供电、施工照明、施工 及生活供水、施工供风、施工通信、砂石料生产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附属加工厂及生 产用房、弃渣场以及其他临时设施等。 2.1.2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2~2.4款、第2.7~2.14款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 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 试 运行。 (2)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 2.2款的规定,负责场外公共交 通和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 护。 (3)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3款的规定,负责施工场外供电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 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 (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4款的规定,负责施工房屋建筑工程的规划、布置、设计、施 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 (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2.5款、第2.6款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 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 (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2.7~2.10款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场内施工及生活供电、施 工照明、供水、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 (7)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2.11~2.14款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运行和维护砂石料生 产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附属加工厂及生产用房、弃渣场以及其它临时设施。 2.1.3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1.4.2 项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 2.2~2.4 款及第 2.7~2.14 款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 括: (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 (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 (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 2.1.4 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17)。 107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 52—2015)。 2.2施工交通 2.2.1场内施工道路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 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 期 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 2.2.2场外公共交通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7.3~7.5款的规定执行。 2.3施工场外供电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办理从施工场外现有电网接入的一切手续,包括接 入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并向接口归属部门缴纳 电费。 2.4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建造的临时房屋,包括施工仓库,办公、生 活及文化福利建筑及所需的配套设施工程。其中施工仓库,指为施工而临时兴建的设备、材料、工器具等仓库建筑工程;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指承包人、发包人、监理 人及设计代表在工程建设期所需的办公室、宿舍和其他文化福利设施等房屋建筑工程。临 时房屋建筑工程不包括列入临时设施和其他临时工程项目内的风、水、电、通信系统,砂 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及浇筑系统,木工、钢筋、机修等辅助工厂,混凝土预制构件 厂,混凝土制冷、供热系统,施工排水等生产用房。 2.4.1承包人自建施工房屋建筑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临时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建造 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 (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编制 一份临时房屋建筑工程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 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2.4.2发包人提供临时房屋建筑 发包人可将已建成的办公管理和生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提供给承包人使用。具体管理办 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签订协议。 2.5现场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款的规定执行。 108 2.6现场试验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4.2款、第 14.3款的规定执行。 2.7场内施工及生活供电、施工照明 (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施工电源输 出端或场外电网的接口处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 置 和功率补偿装置。 (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 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 路和照明设施。各地下洞室施工作业区照明度应符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 范》(SL 378—2007)第 12.3.10条的规定。 (3)承包人应为其出现停电事故后急需恢复用电的重要工程部位(如地下工程照明 和排水、基坑抽水、补救中断的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温控冷却水、办公和生活区的安全照 明等)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为紧急供电之用。 (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他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 便。 2.8施工供水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发包人指定取水点取水,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 生活用水,其供水系统的总供水能力应满足工程所需,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有关的规定。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 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 (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 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 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 (4)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 双方协商确定。 2.9施工供风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 2.10施工通信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负责从施工场外现有通信系统接入的一切手 续,包括接入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并向接入归 属 部门缴纳通信费用。 (2)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现场内部的通信 109 服务设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使用其内部通信设施提供方便。 2.11砂石料生产系统 2.11.1承包人自建砂石料生产系统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并负责砂石料生产系统的 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护。 (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确定各项加工设 备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进行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并应满足高峰用量的要求。 2.11.2承包人市场采购砂石料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并负责砂石料的选择、采 购、运输、储存和保管等。 (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确定市场采购计 划,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完善采购渠道,满足高峰用量的要求。所购砂石料质量需满足设 计 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2.12混凝土生产系统 2.12.1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 (1)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则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 划,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回 填与平整)、混凝土浇筑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 土骨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场地排水和弃渣 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 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2.13 附属加工厂及生产用房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以下附属加工厂及生产用房,并 在各工厂设施及生产用房施工前,将附属加工厂设施及生产用房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 准。 (1)钢筋加工厂。 (2)木材加工厂。 (3)混凝土构件预制工厂。 (4)机械修配工厂。 (5)风、水、电、通信系统,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及浇筑系统,混凝土预制 构件厂,混凝土制冷、供热系统,施工排水等生产用房。 2.14弃渣场 110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 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 2.15计量和支付 2.15.1 施工交通工程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 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由发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和(或)维护的临 时设施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 付。 (3)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 付。超大、超重件的尺寸或重量超出合同约定的限度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5.2施工场外供电工程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场外供电设备设施的建设和施工期 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5.3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或施工需要完成的临时房屋的建设、移设、维 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 付。 2.15.4 其他临时工程 (1)现场施工测量 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全 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 不 另行支付。 (2)现场试验 1)现场室内试验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现场试验室的建设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 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现场工艺试验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工艺试验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 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现场生产性试验 除合同约定的大型现场生产性试验项目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 付外,其他各项生产性试验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11 (3)场内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施工照明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及生活用电设施、施工照明设 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 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 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 支付。 (5)施工供风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供风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 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施工通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现场施工通信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 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砂石料生产系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砂石料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 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混凝土生产系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 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附属加工厂及生产用房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 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生产用房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各相应 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0)存料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存料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 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1)弃渣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所需的 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12)其他临时设施 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他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移 112 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 人不另行支付。 3施工安全文明措施 3.1一般规定 3.1.1应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等,包括创建文明标 化工地,作业环境安全保护,施工安全监测、视频监控、施工安全的防控及应急救援措 施等。 3.1.2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 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的规定等履行其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 的文明施工和施工安全负责。 (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 生 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 3.2款规定的内容,编 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 上岗。 (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 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12~24 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 面报告。 (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 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 113 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 (7)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合同要求积极创建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建设,安全文 明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应满足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发包人要求,同时接受主 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把创建活动贯穿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等全过程,切 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创建和管理。 3.1.3主要提交件 (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14天,编制一份文明施工及创建标化工地措施计划, 提 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14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浙江省水利工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规程(试行)》(浙水信〔2016〕2号)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项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 施工安 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3)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 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分析、评 估、监控和整改,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 3.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14 (9)《》。 (10)《》。 3.1.5 引用标准 (1)《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 (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 (4)《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 400—2016)。 (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 (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 721—2015)。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 714—2015)。 (8)《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 399—2007)。 (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SL 401—2007)。 (10)《浙江省水利工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规程(试行)》(浙水信〔2018〕2号)。 (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45001-2020)。 3.2文明施工措施 3.2.1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1.3项的规定提交文明施工及标准化工地建设措施计划,主要内 容包括“八牌四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 牌、文明施工牌、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农民工工资维权公示牌、质量责任公示牌和施工现 场平面图、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工程效果图、工程区域位置图)、现场标牌(安全警示标 志、文明标识、宣传标语等)设置,围护设施(围墙、围挡、彩条布围栏等)、场容场貌整 洁(清扫、清洗、绿化等),办公、生活区设置、施工生产区布置、现场地 面整治及创 建标化工地的措施计划等。 3.2.2八牌四图 115 (1)“八牌四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 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农民工工资维权公示牌、质量责任公示牌 和 施工现场平面图、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工程效果图、工程区域位置图)应设在项目 部 主要出入口及其他醒目位置,尺寸不宜过小。 (2)“八牌四图”应规格统一、集中布置、牢固、位置合理、字迹端正、线条清 晰、表示明确。 3.2.3现场标牌 (1)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应设置在施工现场主要施工部位、事故易发地及主要通道 口,规格建议为宽 120厘米,高90厘米。 (2)安全警示标志应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 (3)施工现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违章曝光台等,营造 安全氛围,普及安全知识。 (4)现场标牌中需公布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3.2.4 围护设施 (1)根据施工现场情况,需尽量修建维护设施进行封闭施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 影响。 (2)围护设施需满足安全要求。 3.2.5 办公与生活区 (1)办公、生活区设置应当遵循“因地制宜、规模适度、管理方便、经济合理、美观大方、体现特色”六大原则。 (2)办公用房宜采用砌体或结构可靠、可重复使用的钢结构装配式活动房,房屋 建筑构件及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满足相关要求;板房搭设应安全牢固,房屋满足防强 风要求。 (3)消防通道宽度满足相关要求,消防设施及器材品种齐全、数量足够、性能完 好,按区域明确安全保卫、卫生、消防及消防器材责任人。 116 (4)办公区临时建筑应包括(不限于):大门、门卫室、旗台、花坛、停车场(棚)、 运动 场、宣传栏、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卫生间、仓库、试验室等。 (5)生活区临时建筑应包括(不限于):大门、宿舍、食堂、餐厅、浴室、盥洗 室、卫生间、洗衣台、晾衣间、仓库等。 (6)配套设施:办公、生活区域场地道路应硬化,合理布置绿化,单独系统设置 配电、供水、排水、热水、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卫生消防等系统。 3.2.6施工生产区 (1)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宜分开独立设置。当施工场地受 限,施工区域内需设置办公、生活设施时,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并应设置导向、警示、 定 位、宣传等标示。 (2)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相关规定。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 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3)大型机械设备配置除满足吊装能力、覆盖范围等施工需求外,不宜对周边的 环境安全带来不利影响;当可能带来不利影响时,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4)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交通安全的基本要求。 (5)水库、泵站、水闸等集中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施工,河道、堤防等线性施工 现场的主要施工区域应实行封闭施工。 3.3施工安全措施 3.3.1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1.3项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 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措施及用具、装备,安全设施 及特种设备的监测、监控,特殊安全作业防护用品、救生设施、防毒面具、有毒气体检测 仪器,安全警示、安全保卫设施,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 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 全技术措 117 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附录 I、附录J 的规定。并对重大危险 源和事故 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监控和整改。 3.3.2劳动保护 (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 等。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 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 3.3.3 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 (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 健工作。 (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 (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 染者。 (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 3.3.4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易燃物品的管理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 11.2节的规定;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及防护 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 11.4节的规定;油 库的管理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 11.5节的 规定。 118 3.3.5照明安全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并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 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 4.5.9~4.5.14条的规定。 3.3.6接地及防雷装置 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 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 3.3.7 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承包人应遵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第 11.3节 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 3.3.8爆破作业安全 (1)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及国 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 任。 (2)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 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 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3)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它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人 员的安全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 令。 3.3.9消防 (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2)承包人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5 节 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 119 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 持畅通的消防通道。 (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 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 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 全。 3.3.10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1)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 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 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度汛方案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 3.6节、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 和减灾措施。 3.3.11 安全标志 (1)承包人应按《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 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 1)禁止标志。 2)警告标志。 3)指令标志。 4)提示标志。 (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 标志。 3.3.12“二禁、三宝、四口、五边、六防”(1)二禁:严禁违章作业、严禁违章指挥。 (2)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120 (3)四口:井孔口、通道口、隧洞口、预留洞口。 (5)五边:沟、坑、槽、池周边;高边坡周边;建筑物临边;作业平台周边;施 工设备周边。 (6)六防:防洪水(超标洪水、隧洞涌水、基坑漫水、泥石流)、防触电(漏保 未装或失效、电线老化破损、设备故障漏电、私拉乱接)、防坍塌(边坡坍塌、支撑坍塌、隧洞坍塌、围堰坍塌)、防坠落(高空坠落、人员坠落、车辆坠落)、防碰撞(车辆碰撞、挖机碰撞、吊车碰撞、滚动碰撞)、防中毒(粉尘中毒、一氧化碳中毒、缺氧、食物中毒)。 3.3.13施工安全监测 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详见本技术条款第 25 章。 3.4应急救援措施 3.4.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 动救援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 3.4.2伤亡事故处理 (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 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 (2)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 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 事故。 (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3.4.3预防自然灾害措施 (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 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 121 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 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 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 3.5计量和支付 (1)安全施工费的使用按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应提出具体实施方 案和预算,经监理审核,发包人批准后按方案实施进度进行支付。 (2)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建设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 含在《工程量清单》“文明标化工地建设费”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在确保工程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安全施工费和文明标化工地建设费可统筹使 用。 4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4.1一般规定 4.1.1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 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生活、生产污水废水处理,大气环境和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 处理、疾病预防、疫情控制、环境风险应急措施、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 复耕与植被恢复等。 4.1.2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 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 (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 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 122 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水 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 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 4.1.3主要提交件 (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 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承包人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措施。 3)办公、生活场所清洁措施。 4)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 修废水等)处理措施。 5)施工区扬尘、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 6)施工区强光、噪声控制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措施。 9)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 10)环境风险应急措施。 11)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 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 建 筑物的排水措施等。 12)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 13)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措施。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14天内,将污水、废水处理系统的设 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 (3)验收报告和资料: 123 l)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 4.1.5 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6)《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 (9)《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2013)。 (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2013)。 (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2008)。 124 4.2施工环境保护 4.2.1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 (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的规定。 (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 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 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4.2.2生产废水处理 (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 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 浑 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 pH 值接近中性时排放。 (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 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 (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 弃 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 (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 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 污口。 (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 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 4.2.3 施工区粉尘控制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 (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 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 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 程》(SL 398-2007)表3.4.2规定范围内。 125 (4)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 3.4.3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 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 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 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 生烟尘或其他空气污染物的燃料。 5)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 配有袋式过滤器。 6)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 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 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 盖。 8)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 工作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 4.2.4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 (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 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第 3.4.4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声级卫生限值。 (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表3.2.8 的规定。 4.2.5 固体废弃物处理 (1)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 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 126 (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 (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 理。 (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 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 (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 4.2.6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 11.3.1条、第 11.3.2条的规定。 4.3生态环境保护 4.3.1 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 (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 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 (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 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 (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 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 4.3.2 景观与视觉保护 (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 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 (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 4.4水土保持 4.4.1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127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 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 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 4.4.2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1)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 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 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 (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 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 (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坝、梯田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4.5环境清理 4.5.1环境清理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定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 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 (1)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2)环境保护辅助工程设施。 (3)植被种植措施。 4.5.2环境清理 (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 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 (2)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 料、设备及其他生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 128 (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 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他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 (4)承包人应有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按《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 第 7.2.2条第2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 (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 还摊铺,还田复耕。 4.6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 4.6.1 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 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 共同进行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 料: (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 (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 (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的 检验和实测资料。 4.6.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本章第4.2~4.5款所涉及的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为环境清理修 建的永久性设施,均应由监理人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按国家的环境保护 法规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各项工程布置图。 (2)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3)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 (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管理措施。 129 4.6.3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 上述条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监 理人的指示,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对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进行完工验收的申请报 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承包人 应为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竣工图及其有关的竣工资料。 (2)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鉴定成果。 (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完工验收资料。 4.7计量和支付 (1)承包人按本章要求进行的,施工现场为达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的各项施工环 境保护费,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 (2)列入《工程量清单》的水土保持的其他工程项目(如渣场和场内交通工程防 护和水土保持设施、林草植被种植措施等),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 单价或总价支付,水土保持的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应包括承包人完成相应 项目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检测等工作所需全部费用。 5施工导流工程 5.1一般规定 5.1.1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主体工程的施工导流工程,包括施工导流挡水 和泄水建筑物、截流、度汛、基坑排水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5.1.2承包人责任 (1)按本合同确定的施工导流方案、导流洪水标准与施工控制性进度,编制本工 程施工导流的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2)按批准的施工导流措施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负责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130 1)完成本章第 5.1.1项所规定的施工导流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2)保证永久建筑物在干地施工的措施。 3)按合同约定,负责提供导流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包括材料和设备的试验、检验,以及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4)导流期间,当河道的天然来水流量小于或等于本合同规定的导流工程设计洪 水标准时,承包人应对导流工程的施工安全承担责任。 (5)当施工期内,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承包人应按监 理人指示,采取应急措施,进行防洪防灾的抢救工作。 5.1.3主要提交件 (1)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施工导流建筑物开工前 7天,按本章第5.1.1项规定的导流工程项目,编 制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截流试验报告和截流施工措施方案。 2)基坑排水措施。 3)防洪和安全度汛措施。 5)导流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补充措施计划。 (2)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导流建筑物施工前7天,承包人应将其负责提供的导流建筑物 施工图纸,提交监理人批准。 (3)安全度汛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汛期前,将该年度的安全度汛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 包括: 1)截至度汛前工程应达到的度汛形象面貌。2)临时和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汛期防护措施。 131 3)防汛器材设备和劳动力配备。 4)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度汛防护措施。 5)临时通航的安全度汛措施。 6)遭遇超标准洪水时的应急度汛措施。 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施工度汛资料。 (4)施工期临时通航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施工期临时通航开始前,将施工期临时通航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5)截流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截流前,将截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截流施工进度。 2)截流时段、截流方式(如立堵、平堵或两者兼有)、截流落差、截流戗堤轴线 位置、截流水力参数。 3)供料的料源、备料场地储量,各种截流抛投材料的品种、数量和备料情况。4)截流材料抛投的运输设备配置和运输道路情况。 5)截流过程水力参数的测试安排。 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截流资料。 5.1.4 引用标准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防洪标准》(GB 50201-2014)。 (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17)。 (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15)。(6)《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17)。 (7)《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 174-2014)。 (8)《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T 62-2020)。(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导流设计规范》(SL623-2013)。 132 (10)《水利水电工程围堰设计规范》(SL645-2013)。 (11)导流工程项目的专项技术涉及其他章节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 5.2施工期导流控制标准 5.2.1 施工导流及度汛标准 预泄隧洞工程导流建筑物为 5级,隧洞开挖施工期间采用预留岩坎挡水,导流标准采 用 10年一遇设计洪水。度汛标准采用 10年一遇设计洪水。 预泄隧洞开挖期间可利用预留岩坎挡水,进口控制闸及出口明渠施工时,需设置土石 围堰挡水,采用原河道过流的导流方式。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确定的施工导流标准、度汛标准和度汛方式,完成施工图纸所示的 挡水建筑物的施工面貌。 5.2.2 临时通航、下游供水 无。 5.3截流 5.3.1截流设计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的要求及水文气象资料,并结合模型试验成果,以及现场施工 条件进行详细的截流设计。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截流时段、截流方式(包括龙口位置选 择、断面形式及进占方式)、截流落差、截流戗堤轴线位置、水力参数、截流抛投材料 的品种和数量、料源、备料场地、主要施工运输设备和运输道路等。 5.4导流建筑物设计与施工 5.4.1导流围堰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进行导流围堰的施工。各种建筑物的 施工技术要求,应按本技术条款各有关章节的规定。 (2)围堰的上升速度应满足安全度汛标准,以及施工进度各时段的挡水要求,并 应在各种运行水位工况下保证已施工堰体的稳定和安全。 (3)围堰拆除: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指定的拆除范围和监理人指示及时拆除,并 133 经监理人验收合格。 5.4.2 导流建筑物封堵 (1)导流建筑物的封堵应按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 (2)施工导流期结束后,承包人应尽早封堵与永久性水工隧洞相连接的导流隧洞 部位,并应在导流隧洞结合段的上游侧进行封堵。 5.4.3 导流底孔及未完坝段(或缺口)过水 导流底孔、未完建永久建筑物过水坝段(或缺口)的施工技术要求应遵守本技术条款 各专项技术章节的有关规定。 5.5基坑排水 5.5.1基坑初期排水 承包人应负责围堰截流闭气后的基坑初期排水,初期排水量可根据围堰闭气后的基坑 积水、抽水过程中围堰和基础渗水量、堰身和基坑覆盖层含水量及可能降雨量进行估算,初期排水时间应按基坑边坡的水位允许下降速度控制。 5.5.2基坑经常性排水 承包人应负责排除基坑内施工期的围堰渗水、基础渗水、降水和施工废水,以及不 能 从施工场地地表排水系统排除而进入基坑的地表汇水,经常性排水措施计划应提交监理 人。 5.5.3基坑排水设备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全部排水设备和设施,并负责设 备和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修。承包人应保证基坑排水设备不间断持续运行,配置应急 的备用设备和设施(包括备用电源),避免造成基坑积水而延误工期。 5.6安全度汛 (1)每年汛前,发包人应会同承包人对工程的安全度汛措施和工程应达到的施工 面貌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度汛安全。 (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安全度汛措施,备足防汛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134 5.9质量检查和验收 5.9.1 导流建筑物的质量检查 本工程的围堰、导流隧洞和明渠、导流底孔建筑物等的土石方开挖、支护工程、土 石方填筑工程、砌体工程等,应按本技术条款各专项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 收。 5.9.2主河床截流前验收 主河床截流前,应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第 6.2.2~6.2.4 条的规定进行主河床截流的阶段验收。 5.10计量和支付 (1)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截流方案设计、材料制备与运输、截流施工和水情观 测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施工导流工程”项目的总价中,发包人 不另行支付。 (2)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截流模型试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基坑排水工作(含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 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或“其他临时工程”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 不另行支付。 (4)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期防洪度汛和基坑排水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根 据合同具体约定,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分年度支付。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临时导流泄水建筑物的建设和拆除(或封堵)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临时导流 泄水建筑物的运行维护费用包含在“施工导流工程”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 土方明挖 6.1 一般规定 135 6.1.1 应用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基础、边坡、土料场和砂石料场、石料场覆盖层等的明挖工程。 (2)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条件的土方工程。 6.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土方明挖工程的开 挖要求进行开挖施工。 (2)承包人应对开挖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 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事先做好安全清理和支护。 (3)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的施工措施,保证其原 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4)承包人应在开挖的危险作业地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1.3 主要提交件 (1)开挖放样资料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 28 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提交监理 人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 (2)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 28 天,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 方明挖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2)开挖程序与开挖方法。 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开挖边坡的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 5)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 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136 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 6.1.4 引用标准 (1)《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1-2007)。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2018)。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17)。 (4)《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6.2 场地清理 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开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 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区域地表。 6.2.1 植被清理 (1)在场地开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其他 有碍物,主体工程植被清理的挖除树根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 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 3m 距离。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 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 5m 距离。 (3)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 附近林业和天然植被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造成的不良后果。 (4)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 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 (5)凡属无价值的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并按本技术条款第 3 章规定确 保其周边地区的安全。承包人应按指定的地点掩埋废弃物,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 污染河川。 (6)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10 款的约 定办理。 137 6.2.2 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 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技 术条款第 4.5 款的规定合理使用有机土壤,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保存,不得任意处置。 6.3 土方明挖 6.3.1 土方定义 (1)指黄土、黏土、砂土(包括淤沙、粉砂、河砂等)、淤泥、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石渣混合料、软弱的全风化岩体,无须采用爆破技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 土方开挖机械进行开挖的土方工程。 (2)土类开挖级别划分,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17) 表 D.1.1 的规定。 6.3.2 开挖区临时道路 承包人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17)第 5.3 节的规定,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 6.3.3 校核测量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校核测量开挖区域的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 准点和边坡坡度等。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校核测量成果,有必要时,监理人可 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校核测量。 6.3.4 临时边坡的稳定 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开挖。对于承包人 自行确定的开挖边坡,或临时边坡保留时间过长,经监理人检查有不安全因素时,承包 人应立即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 6.3.5 基础和边坡开挖 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方法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17)第 4.2 节的规定。 138 6.3.6 边坡的护面和加固 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严格按施 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解冻后进行。 6.3.7 开挖线的变更 在开挖过程中,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土方明挖边坡和基础揭示的地质特性,对 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 约定办理。 6.3.8 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 若开挖过程中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必 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6.4 施工期临时排水 6.4.1 排水措施 (1)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 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保证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在干地施工。 (2)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 开挖和衬护。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 山坡截水沟。 (3)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包括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道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 (4)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 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入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 6.4.2 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 (1)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进行干地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 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并将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 139 (2)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开挖基坑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 低开挖面 0.5m 以下。 (3)在基坑开挖期间,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 水位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 6.4.3 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 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 受冲刷和侵蚀破坏。 6.5 土料场和砂砾料场开采 6.5.1 料场开采 (1)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按本章第 6.4 款的规定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 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土料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 (2)土料和砂砾料的开采和加工处理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17)第 3.3.3 条~第 3.3.6 条的规定。 6.5.2 开采结束后的料场整治 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环境恢复设计及其施工措施计划,以及监理人 指示,进行以下料场整治和环境恢复工作。包括: (1)开挖边坡面的整治。 (2)修建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 (3)按批准的环境恢复要求恢复植被和农田。 6.6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 6.6.1 可利用渣料的利用 (1)承包人提交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对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 一规划,渣料应首先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 (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堆渣地点和堆渣方式,将可利用渣料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 存。渣料堆体应保持边坡稳定,并设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 140 (3)对监理人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应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他作业时,采取 有效的保质措施,保护可利用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 6.6.2 弃渣处理 弃渣应按批准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指定的地点有序堆存,防止雨水冲刷流失,危及施工区及周边地区安全。 6.7 检查和验收 6.7.1 土方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 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检查:(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 (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作为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 (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6.7.2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土方基础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 收: 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工程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2)基础面覆盖前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1)基础面覆盖前,应复核检查基础面是否满足本章第 6.7.3 项第(1)目的规定。 2)对已开挖完成的土基基础开挖面,应在坝体(或砌体)填筑前清除表面的松土 层,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并应在监理 人检验合格后立即进行覆盖。 3)上述第(1)目基础面开挖完成后的检查验收,与本项规定的在基础面覆盖前进行 的基础清理作业后的检验验收是检查和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 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141 (3)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 1)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 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 6.7.3 完工验收 各项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2)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8 计量和支付 (1)果园清理/林地清理按施工图纸所示场地平整区域计算的有效面积以亩为单位计 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亩工程单价支付。 (2)一般土方开挖、淤泥流砂开挖、沟槽开挖和柱坑开挖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 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 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3)塌方清理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塌方堆方体积以立方米为 单位计量, 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4)土方明挖工程单价包括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场地清理,测量放样,临时性 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土方开挖、装卸和运输,边坡整治和 稳定观测,基础、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 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5)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作为计量支付的原始资料。土方明挖按施工图纸所示的轮 廓尺 寸计算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 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应包 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2 (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开采土料或砂砾料(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 土 料运输和堆放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 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料场开采结束后完成开采区清理、恢复和绿化 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 行支付。 13 土石方填筑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1.1 应用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堤防工程和土石围堰等的坝体填筑及 其防渗体(包括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的施工。 (2)土石方填筑工程的工作内容包括:坝料运输、现场碾压试验、坝料的填筑和 碾压、坝体排水和护坡设施,以及混凝土面板堆石坝上游坡面保护措施等。 13.1.2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土、石料场的统一规划,以及工程施工总进度的安排,做好建筑物开挖料、料场开采料和上坝填筑料的供求平衡。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土工合成材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 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完成土工合成材料防渗结构的全部施工作业。 (3)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到坝面施工的合理安排,填筑面层次分明,作业 面平整。填筑竣工后,应修整坝体下游面,使其坡面平整,颜色均匀。 (4)在填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已埋设仪器和测量标志。 13.1.3 主要提交件 (1)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 143 在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14 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 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坝(堤防、堰)体填筑分期、料物分区图。 2)土石方填筑程序和方法。 3)料场复查报告、各种填料加工的工艺和料物供应。 4)土石方平衡计划。 5)施工设备、设施配置。 6)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 7)施工进度计划。 8)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2)地形测量资料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14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 形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验收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 (3)现场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根据从本章第13.2 款获得的料场复查资料,以 及根据料场平衡计划中提供的各种土石方填筑料源,将本章 13.3款所列的现场试验计 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成果应及时提交监理人。 (4)土工合成材料选择和施工措施 当土石方填筑工程采用土工合成材料作防渗结构或反滤、排水设施时,承包人应将 土工合成材料的选择和施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 13.1.4 引用标准 (1)《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50290—2014)。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17)。(3)《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15)。(4)《水电水利工程土工试验规程》(DL/T 5355-2006)。 144 (5)《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 235—2012)。 (6)《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 225—98)。 (7)《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 260—2014)。 (8)《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 551—2012)。 (9)《水工碾压式沥青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363—2016)。 (10)《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 5129—2013)。 (11)《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 49—2015)。 13.2 料源要求 13.2.1 土料 (1)防渗土料的填筑含水量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碾压试验确定。料场取料的含水 量不合格时,应在料场调整合格后,才能运到坝上。 (2)砾质土(包括冰积、坡积、洪积和构造残积土)应遵守《碾压式土石坝施工 规范》(DL/T 5129—2013)相关规定。 (3)人工掺合砾石土所用的土料和碎石料特性及其比例,以及含水量均应符合施 工图纸要求和《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 5129—2013)相关规定。人工掺合料 应均匀,不得有砂砾石集中现象。 13.2.2 反滤料和垫层料的料源与要求 (1)土石坝防渗体的反滤料利用天然或经加工的砂砾石料,或用致密坚硬石料轧 制,或用天然砂砾石料与轧制料的掺合料。反滤料的级配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 (2)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垫层料采用天然砂砾石料加工或致密坚硬石料轧制,或 采用天然砂砾石料与轧制骨料的掺合料。 (3)垫层料的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压实后应具有低压缩性、高抗剪强度,并具有良好的施工特性。中低坝垫层料可按监理人指示适当降低要求。 (4)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两侧的垫层料,可用天然砂砾石筛分制备,或采用天然 风化砂料和河滩砂料;亦可采用建筑物开挖的新鲜石渣料或经砂石加工系统加工筛分的 145 半成品料,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 (5)沥青混凝土坝的垫层料应是致密坚硬碎石料,有良好的级配,沥青混凝土最 大骨料与垫层料的最大粒径的比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 (6)经加工的反滤料和垫层料应分类堆放。不得混杂,并应防止分离。 13.2.3 过渡料 采用硬岩料作为过渡料(包括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细堆石料)时,其级配应满足施 工图纸要求。 13.2.4 堆石料 (1)土石坝、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各种堆石料,应使用经监理人批 准的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开挖料,若承包人要求采用其他料物上坝时,应经监理人批准。 (2)碾压后硬岩堆石料的级配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通过现场试验选定。 (3)坝料开采与加工应遵照《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 49—2015)第 4.3 节的有关规定。 (4)护坡块石料应是新鲜坚硬耐风化的石料,其粒径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 13.2.5 抛投块体 施工期,承包人应在坝脚抛投块体,防止岸坡崩塌;截流龙口的抛投料应根据施工 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并通过截流模型试验选定抛投料的材质、粒径,以及钢筋笼或混凝 土 异形块的尺寸和单块重量。 13.3 填筑现场试验 13.3.1 一般要求 (1)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建筑物设计要求选定的土石方填筑料,并按本章第 13.4.2项规定的试验内容,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与实际施工条件相似的现场 工艺试验,以确定填筑施工参数。 (2)每项土石方填筑现场工艺试验或现场生产性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编制现场 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完成后,应将试验成果报告和试验记录提交监理人。 146 13.3.2 土料碾压试验 (1)防渗土料应进行土料铺料方式和碾压试验,必要时进行土料含水量调整试验。 (2)土料和人工掺合料的混合试验,应进行混合方式、混合效果(土石混合的均 匀性)以及含水量变化规律等试验。 (3)土料碾压试验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重量和行车速度,进行铺 料厚度、碾压遍数和填筑含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各种参数下压实土的干密度和含水量,砾 质土或风化土料碾压前后的砾石含量,并进行现场渗透试验、原状样的室内压缩和抗剪 强度试验。 (4)土料碾压试验后,应检查压实土层之间及土层本身的结构状况。如发现疏松 土层、结合不良或发生剪切破坏等情况,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13.3.3 垫层料和堆石料碾压试验 (1)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重量和激振力,进行各种堆石料的铺料 厚度、碾压遍数和加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振动碾压前后填筑体及选定碾压遍数的填筑 体干密度和颗粒级配等试验。 (2)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应进行垫层料的斜坡碾压试验,必要时应采取保护上游坡 面的施工措施,如进行喷混凝土、碾压砂浆或喷乳化沥青等的试验。当上游坡面采用挤压 墙时,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施工参数。 13.4 坝体填筑 13.4.1 坝体填筑前的岸坡和基础清理 (1)一般要求。 1)清除坝体填筑范围内残留存的朽木、树根、杂草的腐蚀物质,并排除基坑积水。 2)坝基面和防渗帷幕附近的勘探槽、孔和平洞,均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回填封堵。 3)坝基中布置有观测设备时,承包人应在坝体填筑前埋设完毕,经监理人验收合 格后,方可进行观测设备附近的坝体填筑。 4)坝体填筑应在基础处理经监理人验收合格进行。 (2)防渗体和反滤过渡区的基础和岸坡处理。 1)岩石地基上的防渗体和反滤过渡区与岩石岸坡结合,必须采用斜面连接,不得有 台阶、急剧变坡,更不得有反坡。清理坡度符合施工图纸要求。 147 2)防渗体和反滤过渡区部位的基础和岸坡面的断层、断层影响破碎带,以及卸荷 节理和裂隙的处理,应在填筑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处理完毕。 3)高坝防渗体与坝基及岸坡结合面的处理,当其设置有混凝土盖板时,不得影响 基础灌浆和防渗体的施工,并应做好防裂止水措施,出现的裂缝应及时进行补强封闭处 理。 (3)铺盖地基处理。 1)设有人工铺盖的地基表面应平整压实。在砂砾石地基上设置人工铺盖必须按施 工图纸要求做好反滤过渡层。 2)利用天然土层作铺盖时,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复查土的物理性质、渗透系数、渗 透稳定性及其铺盖的厚度、长度、分布连续性,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补强措施,或 做人工铺盖。 3)人工或天然铺盖的表面均应设置保护层,以防干裂、冻裂及冲刷。 (4)截水槽基础处理。 坝基截水槽开挖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开挖、填筑过程中做好施工排水措施,防止地 基和基坑边坡的渗透破坏。 13.4.2 防渗土料填筑 (1)防渗土料填筑应遵守《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 5129—2013)第 9.2 节的有关规定。 (2)反滤料的填筑应遵守《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 5129—2013)第 9.2 节的有关规定。 (3)心墙或斜墙施工填筑法应遵守《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 5129—2013)第9章的规定。 (4)汽车穿越防渗体路口段,应经常更换位置,不同填筑层路口段应交错布置。对路口段超压土体的处理应经监理人批准。被污染的土料,应清除干净。 (5)混凝土防渗墙顶部与斜墙铺盖(或心墙)填土接触的部位,应按施工图纸要 求铺设高塑性粘土。墙身两侧的填土应平起上升,靠墙的填土可用满载的运料汽车或装 148 载机的轮胎或轻型振动碾顺墙轴线方向机械压实。 (6)心墙或斜墙填筑面应略向上游倾斜,以利排除积水。下雨前应采取措施,防 止雨水下渗,雨后应将填筑面含水量调整至合格范围内,才能复工。 (7)雨季停工前,心墙或斜墙表面应铺设保护层,复工前予以清除。 (8)在负温条件下进行填筑应遵守《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2013) 第 9.8节的有关规定。 13.4.7 坝体堆石料(包括砂砾石料)填筑 (1)堆石料的压实标准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控制。 (2)坝体堆石料的填筑应遵守《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 49—2015)第 5.3.2~5.3.5 条的有关规定。 (3)在负温下,压实的硬岩堆石料或砂砾石料的孔隙率达到施工图纸要求时,可 以继续填筑;软岩料不能在负温下填筑。 13.4.8 护坡块石填筑 护坡块石应随坝体上升逐层填筑。应将合格的块石用推土机推至坝坡边缘,由测量 配合定位,块石大面朝外,用小石块楔紧。固定后护坡外缘与设计坝坡线误差不超过±10cm。块石护坡砌筑还应按本技术条款“16 砌体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13.4.9 斜墙保护层石料填筑 斜墙保护层的施工应按本章第 13.4.7项坝体堆石料填筑的方法进行。 13.4.10 施工期坝面过流保护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制定坝面过流保护的安全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配备足够的人力、材料和设备,在批准的工期内完成坝面的过流保护。 (2)堆石坝体洪水过流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查实被冲蚀的坝料、保护面 的钢筋或混凝土板的损害情况,研究确定清理范围与受冲蚀建筑物的保护措施。若被冲 蚀的范围很大,应增加现场施工设备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13.5 填筑合理用料 149 13.5.1 料物供求平衡计划 (1)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各料场开采储量、质量,施工开挖可用于填筑的土石方 开挖料,以及坝型、施工方法、施工进度和导流分期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不同施工阶 段各填筑料的填筑部位,制定取料和填筑的料物供求平衡计划。 (2)土石方填筑期间,应随时观测施工期间河水水位和流量变化,控制坝体填筑 面貌。若遇特殊情况,应备足料源,供坝体临时度汛高峰期填筑使用。 13.5.2 合理用料 (1)承包人应根据料场高程、位置、填筑部位作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高料高填、低料低填、减少过坝运输和交叉运输的干扰。 (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料物供求平衡计划进行坝料的开采和加工,并按监理人指定的地点堆放和贮存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施工开挖料。 13.6 堤防工程施工 13.6.1 一般要求 (1)堤防工程的施工测量、放样应遵守《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 260—2014)第 3.2节的规定。 (2)堤防工程的料场核查应遵守《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 260—2014)第 3.3 节的规定。 (3)机械、设备及材料准备应遵守《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第3.4 节 的规定。 (4)度汛、导流的洪水标准应遵守《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 260—2014)第4 章的规定。 13.6.2 筑堤施工 (1)筑堤材料应遵守《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 260—2014)第5 章的规定。(2)堤防的基础及堤身填筑应遵守《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 260—2014)第 6 章、第8 章的规定。 (3)堤防的垂直防渗应遵守《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 260—2014)第7 章的规定。13.6.3 质量控制和验收 150 堤防的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 260—2014)第 11 章、第 12 章的有关规定。 13.7 土工合成材料施工 13.7.1 材料 用于土石坝、围堰的防渗结构、反滤和排水设施的土工合成材料包括土工织物、土工 膜和土工复合材料。其材料性能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 225—98)第 3.2节的有关规定。 13.7.2 运输及储存 (1)土工合成材料的运输及储存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 范》(SL/T 225—98)第 3.3节的规定。 (2)若采用折叠装箱运输土工合成材料,不得使用带钉子的木箱;若采用卷材运 输,应注意防止在装卸过程中造成卷材表面的损害。 (3)土工合成材料应储存在不受损坏和方便取用的地方,尽量减少装卸次数。 13.7.3 拼接 (1)土工合成材料的拼接方式及搭接长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水利 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 225—98)第 5.6.2~5.6.5条的有关规 定。 (2)在施工过程中,若气温低于 0℃, 必须对粘结剂和粘结面进行加热处理。粘结强度必须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3)采用现场粘结方式拼接土工合成材料应保证有足够的搭接长度,粘结剂应均 匀涂满;采用热熔焊接进行拼接时,应保证有足够的焊接宽度,尽量选用宽幅的土工合 成材料,若幅宽较窄,应在现场工作棚内拼接成宽幅,以减少现场接缝和粘(搭)结工 作 量。 13.7.4 土工合成材料铺设 151 (1)采用土工膜或复合土工膜作防渗体时,应规划好跨越土工膜的行驶道路。当 车辆、设备等跨越土工膜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损伤已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 (2)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方法应根据坝高和材料的受力方向、施工过程中的度汛 要求以及尽量减少接缝的数量等因素确定。 (3)为防止大风吹损,在铺设期间应采用沙袋或软性重物将土工合成材料压住。 当天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在当天拼接完成。 (4)对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坏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及时修理,修理时应将破坏部位 不符合要求的料物清除干净,补充填入合格料物后进行平整。对受损的土工合成材料, 应外铺一层合格的土工合成材料,其各边长度应大于破损部位1m 以上,并将两者进行拼 接处理。 (5)斜墙上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支持层施工,支持层应碾压密实,坡 面平整。 2)开挖基础锚固槽和坡面防滑槽,其断面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 3)对基础锚固槽、坡面防滑槽和坝坡坡面进行清理和验收后,由上向下滚铺卷材。 4)铺设过程中,作业人员不得穿硬底皮鞋及带钉鞋。不准在土工合成材料上卸放 护坡块体,不准用带尖头的撬动工具,不准进行可能引起土工合成材料损坏的施工作业。 5)土工合成材料与基础及支持层之间应压平贴紧,避免架空。对易产生架空现象 的坝面马道部位可设置水平槽。 (6)心墙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中央防渗的土工膜和复合土工膜应和坝体填筑同时进行,按“之”字形铺设。其 具体褶皱高度和褶皱角度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 2)若沿坝轴线方向设有伸缩节、并采用单一土工隔膜时,应在隔膜两侧加细颗粒 料或加土工织物。 152 3)回填两侧砂砾石料时,在距土工膜 50~100cm 范围内只能用小型设备压实,不得 用振动碾碾压。 (7)土工膜与周边连接施工。 1)土工膜应通过锚固槽与河床或岸坡的不透水基岩紧密连接,顶部应锚固于防浪 墙的混凝土中,以形成整体防渗。其锚固长度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2)土工膜与周边的连接形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土工膜与下部混凝土防渗墙 连接时,土工膜应直接埋入防渗墙混凝土内。与岸坡基岩或混凝土建筑物连接时,可直 接锚固在基岩或混凝土面上,或埋入混凝土齿墙内,并同时在岸坡附近设伸缩节。 13.7.5 保护层施工 (1)当土工膜用于斜墙防渗时,应在铺设好的土工膜上进行保护层施工。保护层 的 形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2)混凝土或石料的保护层铺设应处理好基础,保证保护层不会滑动;土料保护 层应自下而上分层填筑,铺料厚度和压实干密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 13.8 质量检查和验收 13.8.1 土石方填筑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填筑前的地形平面、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 (2)填筑前基础面清理的检查和验收。 (3)土石方填筑料的物理力学试验成果抽检。 (4)施工碾压参数及其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 13.8.2 土石方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坝体堆石料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遵守《混凝土面板堆 石坝施工规范》(SL 49—2015)附录A 的规定。 (2)坝料填筑质量控制标准应符合本章第 13.4条的规定。 (3)在土料场对防渗土料的含水量和颗粒级配进行检验,严格控制上坝土料的含 153 水量。 (4)在石料场对石料质量和尺寸外形及堆石料的级配进行检验;在反滤料场对成 品料的颗粒级配、含水量、软弱颗粒含量和形状等进行检验。 (5)对防渗土料的含水量和干密度、砾质土颗粒级配、反滤料和堆石料的干密度、孔隙率和颗粒级配等碾压参数进行检验。 (6)对土石方填筑的每一层填筑面,应按本章第 13.4条、第 13.6条的规定进行工 程隐蔽部位的验收。 (7)取样测定堆石料干密度,其平均值不应小于施工图纸规定的设计值。(8)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针对本章第 13.4条、第 13.6条的施工内容,提交各 项质量检查报告,经监理人验收后作为土石方填筑工程完工验收的附件。 13.8.3 堤防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 (1)堤防工程填筑质量标准应符合本章第 13.6.2项的规定。 (2)堤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第 11章、第 12章的规定。 13.8.4 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13.8.1项的有关规定。对运到工地的每批土工合成材料进行 检查和验收。 (2)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回填覆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工程隐蔽部位的验 收要求,对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施工质量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和验收: 1)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覆盖前,应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 范》(SL/T 225—98)第5.6.9条第 1项、第2项的规定,采用目测或用真空法、充气法 检查有无漏接,接缝烫损和褶皱等缺陷。 2)承包人应按《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 225—98)第 5.6.9条第 3 项的规定,进行拉伸强度试验,要求接缝处强度不低于母材的 80%,且试 件断裂不得在接缝处,防止接缝不合格。 154 13.8.5 完工验收 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坝(堤)体土石方填筑工程(包括填筑体防渗结构及土工布防渗结构)竣工 图。 (2)坝基及其排水孔(洞)、灌浆洞地质编录资料。 (3)现场试验成果。 (4)坝(堤)体填筑质量及土工布施工质量(包括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施工期坝(堤)体安全监测的观测成果。 (6)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 (7)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3.9 计量和支付 13.9.1 坝体填筑 (1)坝(堤)体填筑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 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坝(堤)体全部完成后,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应是经过施工期间压实并经自然 沉陷后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若分次支付的累计工程量超出最终 结算的工程量,发包人应扣除超出部分工程量。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对料场(土料场、石料场和存料场)进行复核、复勘、取样试验、地质测绘、工程完建后的料场整治和清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以及坝体 填筑的现场碾压试验费用,包含在每立方米(吨)材料单价或《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 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 混凝土工程 14.1 一般规定 14.1.1 应用范围 155 (1)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建筑物的各类混凝土(含 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包括混凝土、预制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以及泵送混凝土等。 (2)本节主要的施工内容包括:混凝土生产(包括混凝土材料、配合比设计、混 凝拌制及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等),管路和预埋件施工,止水、伸缩缝和坝体排水施工,混 凝土运输、浇筑以及温度控制和混凝土养护等。 (3)本节规定还包括混凝土工程各种类型的模板与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混凝土模 板、钢模板、悬臂模板和特种模板等。 14.1.2 承包人责任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砂、石骨料的 生产、运输、贮存和使用。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工程的混凝土拌和厂,包括其生产 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管理、维护和拆除,并使其生产能力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施工进 度要求。 (3)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和维护,以及钢筋和 锚筋的制作和安装。 (4)承包人应负责进行混凝土的室内试验、现场试验,以选定混凝土的原材料、最优配合比、施工工艺和浇筑程序。 (5)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质量 要求,负责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温度控制和养护。 (6)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预制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构 件的制作、运输和安装以及水下混凝土和碾压混凝土的施工。 14.1.3 主要提交件 (1)混凝土浇筑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编制混凝土浇筑 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56 1)混凝土浇筑所需的砂石料场(仓)、拌和厂、混凝土运输和浇筑设备、温度控 制设施,以及混凝土试验等的布置、设备配置计划及其施工安装措施。 2)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室内混凝土试验计划。 3)混凝土生产、运输、浇筑等的施工工艺和方法。 4)现场工艺试验的措施计划。 5)混凝土温度控制的专项技术措施。 6)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质量检查和检验方法等。 (2)混凝土质量检查报表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混凝土拌和与浇筑质量的施工记录报表,包括混凝土原 材料的品质检查报表、强度等级和配合比试验成果、各种混凝土浇筑分块程序、浇筑记 录、质量检查、事故处理、混凝土养护和表面保护等作业记录等。 14.1.4 引用标准 (1)《低热微膨胀水泥》(GB 2938—2008)。 (2)《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 (4)《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T 50146—2014)。 (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2014)。 (6)《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2014)。 (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2015)。 (8)《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T 352—2020)。 (9)《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 53—94)。 (10)《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 49—2015)。 (11)《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 32—2014)。 (12)《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 5207—2021)。(13)《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 5169—2013)。 (1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2014)。 157 (15)《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 5110—2013)。 (16)《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 (17)《轻骨料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JGJ/T 12-2019)。 (18)《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2011)。 (19)《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 191—2008)。 (20)《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2019)。 14.2 混凝土生产 14.2.1 混凝土材料 (1)水泥。混凝土的水泥应遵守《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的有关规 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2011)的有关规定。 (2)骨料。混凝土的骨料应遵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2014)第5.3 节 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2011)的有关规定。 (3)水。混凝土浇筑用水应遵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的有关规 定和《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2014)第5.6节的规定。 (4)掺合料。混凝土掺合料应遵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2014)第 5.4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2011)的有 关规定。 (5)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应遵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2014)第 5.5节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2011)的有关规定。 (6)硅粉。配制水工硅粉混凝土的硅粉质量标准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 14.2.2 混凝土配合比选定 混凝土配合比选定应遵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2014)第6 章的有关规 定。 14.2.3 混凝土拌和 158 (1)混凝土拌和设备。 1)拌和厂应选用高效、可靠的固定式拌和设备,并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的计量 设备配料,拌和厂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 2)拌和厂选用的所有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 满足规定的精度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校正称量设备的精度。 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要改变混凝土生产程序或设备,必须将改变后的设备生 产能力、技术说明书以及混凝土生产流程等提交监理人批准。 4)承包人应设置排水沉淀池,分离或同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 应防止污水或含有悬浮质的水流污染施工现场和排入河流。 (2)混凝土拌和。 混凝土拌和应遵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第7.2节的有关规定。 14.2.4 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 (1)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 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应遵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第 11.2 节 的有关规定。 (2)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 1)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应遵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2014)第 11.3节的规定。 2)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必须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配料必须 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 3)混凝土坍落度及混凝土拌和物的水胶比按《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T 352—2020)的规定取样检测。 4)混凝土拌和温度、气温和原材料温度的检测方法应遵守《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T 352—2020)的规定。 5)各级混凝土试件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均应遵守《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T352 — 159 2020)的规定。 14.3 模板 14.3.1 模板材料 模板材料应遵守《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 5110—2013)第3 章的有关 规定。 14.3.2 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 (1)混凝土模板的设计,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水电水 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13)第4 章的有关规定。 (2)各种混凝土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13)第 5 章表5.0.1 的有关规定。 (3)承包人应负责异型模板(蜗壳、尾水管等)、特种模板(包括滑动模板、移 置模板和永久性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遵守《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13)第 8 章的有关规定。 (4)曲面模板的设计和制作,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混凝土建筑物表面 的曲度要求外,其允许偏差应遵守《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13)第5.0.1条的规定。 (5)模板之间的接缝必须平整严密,建筑物分层施工时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模 板下端不应有“错台”。 (6)模板及支架上严禁堆放超过其设计荷载的材料和设备。 (7)模板安装应按混凝土结构物的详图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多设控制点,以利检 查校正。 (8)建筑结构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混凝土结构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4.2.10条的规定,大体积混凝土模板的安装 允许偏差应遵守《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13)第6.0.10条的规 定。 160 14.3.3 模板的清洗和涂料 (1)钢模面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防 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和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涂剂。 (2)木模板面应采用烤石蜡或其他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性涂料进行保护。 14.3.4 模板的拆除和维修 (1)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如侧模、底模)以及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结构的承载模 板 拆 除 时 的混 凝 土 强 度 应 遵 守 本合同施工图纸 和《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 范》 (DL/T5110—2013)第 7.0.1条的规定。 (2)墩、台、柱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和《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 规范》(DL/T5110—2013)第 7.0.1条时,方可拆除模板。 (3)特殊模板的拆除时限应由承包人报经监理人批准。 (4)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拆除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施工图纸和《水电水利工程模 板施工规范》(DL/T5110—2013)第7.0.3条的规定。 (5)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模板的拆除,除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 的要求外,其侧面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部模板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 除。 (6)经计算和试验复核后,混凝土结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他荷载时,经 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提前拆模。未经监理人批准.模板及其支架和支撑均不得任意拆除。 (7)模板的安装及拆除作业必须使用专项设备,并应严格按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以 避免施工期发生事故,防止混凝土及其模板的损坏。 14.3.5 模板质量检查 (1)现场安装质量检查: 1)模板及其附件的制作质量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2)模板安装应有足够的密封性能,以防止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水泥浆流失。3)重复使用的模板应保持原设计要求的强度、刚度、密实性和模板表面的光滑度,检查发现模板有损坏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更换或修补。 161 4)模板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对模板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检查 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5)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检查模板的定线和定位,发现偏差和位移,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模板拆除后的检查 拆模时间应经过验算。拆模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混凝土结构物及其浇 筑面质量是否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混凝土强度和平整度,验算成果和检查记录应提交监 理人。 14.4 钢筋 14.4.1 材料 (1)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和锚筋的规格和质量应遵守《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13)的规定。 (2)每批钢筋使用前,应按《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13)第 3.2.1条、第 3.2.2条的规定,分批进行钢筋的机械性能检测。检测合格者才准使用,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对钢号不明的钢筋,承包人应按《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13)第3.2.3条的规定进行钢材化学成分和主要机械性能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 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14.4.2 钢筋的加工和安装 (1)钢筋表面应洁净无损伤,使用前应将钢筋表面的油漆污染和铁锈等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2)钢筋的弯折、端头和接头的加工应遵守《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 —2013)第4.3节、第4.4规定。 (3)钢筋的焊接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水工混凝土 162 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13)第5 章的规定。 (4)钢筋的气压焊作业应遵守《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13)第 5.2.11条的规定。 (5)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应遵守《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13)第6章的规定。 14.4.3 钢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1)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守《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13)第3.2.2条的规定。 (2)钢筋的接头质量检验应遵守《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13)第 5.2节的规定,其中气压焊应遵守《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13)第5.2.11条的规定;机械连接应遵守按《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13)第 6.2.1~ 6.2.3条规定。 (3)钢筋架设完成后,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做好记录,若安装好的钢筋和锚筋生锈,应进行现场除锈,对于锈蚀严重的钢筋应予 更换。 (4)在混凝土浇筑施工前,应检查现场钢筋的架立位置,如发现钢筋位置变动应 及时校正,严禁在混凝土浇筑中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 (5)钢筋的安装和清理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检查和 验收,并做好记录,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浇筑混凝土。 14.5 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 混凝土的材料、配合比设计及拌和应按本章第 14.2款的规定执行。 14.5.1 混凝土运输 混凝土运输应遵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2014)第 7.3节的规定。 14.5.2 混凝土浇筑 163 (1)浇筑前准备应遵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2014)第 7.4.1~7.4.4 条的规定。 (2)在岩基或软基建基面的浇筑混凝土浇筑应遵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第 7.4节的规定。 (3)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应遵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2014)第 7.4.6~7.4.8 条的有关规定。 (4)混凝土浇筑的振捣应遵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第7.4.13 条 的规定。 (5)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 遵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2014)第 7.4.12条的有关规定。 (6)应在混凝土浇筑工艺设计中,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的设备能力、振捣性能 及气温等因素,详细确定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其浇筑层允许最大厚度应参照《水工混凝 土施工规范》(SL 677-2014)第7.4.8条选定。 (7)混凝土浇筑施工缝的处理应按《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2014)第 7.4.19条的规定执行。 14.5.3 混凝土养护 混凝土养护应遵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第7.5节的有关规定。 14.5.4 混凝土温度控制 (1)一般要求。 1)本条规定适用于现场浇筑大体积混凝土的温度控制工程,并应遵守《水工混凝 土施工规范》(SL 677-2014)第8 章的有关规定。其他有温度控制要求的现浇混凝土(如岩壁吊车梁、地下厂房工程)应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执行。 2)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所设置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浇筑纵横缝、分层 厚度、浇筑间歇时间、混凝土允许最高温度及其他温度控制要求,编制温度控制措施专 项技术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3)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混凝土搅拌机出机口温度,以及运输、浇筑过程中 164 的温度回升,混凝土允许浇筑温度应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4)混凝土浇筑的纵横缝设置、分层厚度及浇筑间歇时间等,必须符合本合同技术 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若改变分层厚度时需要专门论证,并提交监理人批准。 5)为提高混凝土抗裂能力,混凝土质量除应满足强度保证率要求外,还至少应达 到《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2014)表 11.5.7 中混凝土生产质量优良的等级水 平。 (2)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 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应遵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2014)第 8.2节的 有关规定。 (3)降低混凝土水化热温升。 在满足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混凝土各项指标(强度、耐久性、抗裂等)要求的前提下,优化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采取综合措施,减少混凝土单位水泥用量。 (4)降低坝体内外温差。 在低温季节前将坝体温度降至施工图纸要求的温度,以降低坝体内外温差,防止或减 少表面裂缝。 (5)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 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应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外,大体积混凝土浇筑的最大高度和最小间歇时间应遵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2014)的有关规定。 (6)通水冷却。 1)初期冷却:初期通水冷却应遵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2014)第 8.3节的规定。 2)中、后期冷却:初期冷却结束后,应加强温度检测,控制混凝土温度回升不超 过 1.5℃, 通水冷却的水温、通水流量、最大降温速率以及不同区域坝体混凝土温度控 制和温度梯度等要求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监理人指示确定。 165 (7)混凝土表面保护措施。 混凝土表面保护应遵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2014)第8.4节的规定。(8)温度测量。 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的温度测量应遵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2014)第 8.6节的规定。 (9)低温季节施工。 混凝土低温季节施工应遵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2014)第9 章的有 关规定。 14.5.5 混凝土防渗面板和趾板施工 (1)面板和趾板混凝土的原材料应遵守《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2015)第6.1.1条的规定。 (2)面板与趾板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混凝土面 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2015)第6.1.4条的规定。 (3)趾板施工应遵守《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2015)第6.2节的 有关规定。 (4)面板施工应遵守《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2015)第6.3节的规 定施工。 (5)面板的止水设施施工应遵守《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2015)第7 章的有关规定。 14.5.6 二期混凝土施工 (1)二期混凝土施工范围包括闸门槽混凝土、钢衬预留槽混凝土、门机大梁轨底 预留槽混凝土、电站厂房尾水管锥管和蜗壳周围混凝土、座环及水轮发电机支承混凝土、轨 道梁预留槽混凝土,以及预留孔洞、坑、槽、沟等的混凝土浇筑。 (2)选用收缩性较小的原材料进行二期混凝土配合比试验,选定的混凝土配合比 应满足混凝土强度保证率95%以上,离差系数不大于0.1,原材料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 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批准。 166 (3)槽孔二期混凝土浇筑应采用小型振捣机或用手工棒或钎捣实,避免漏振。(4)二期混凝土模板的拆除时间及其养护作业,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进行。 14.5.7 抗冲、抗磨蚀部位的混凝土施工 (1)本条规定的应用范围为高速水流过流的溢洪道、底孔与底孔进出口段等泄水 建筑物。 (2)抗冲和抗磨混凝土的材料和配合比应遵守《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 技术规范》(DL/T5207—2021)的规定。 (3)抗冲和抗磨混凝土施工应遵守《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5207—2021)的有关规定。 14.5.8 止水、伸缩缝和排水 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施工应遵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2014)第 10.2 节、第 10.3节的有关规定。 14.5.9 埋设管路和埋设件 (1)坝内排水设施施工应遵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第 10.3.5 条 的规定。 (2)冷却水管与接缝灌浆管路埋设应遵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 第 10.5节的有关规定。 (3)金属件埋设应遵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2014)第 10.4节的有关 规定。 14.5.10 质量检查和验收 (1)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 14.2.1项的规定,对本工程混凝土原材料进行现 场抽样检验和入库验收,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2)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验。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 14.2.3项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拌和物的现场抽样检 167 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建筑物的混凝土浇筑和成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1)建基面混凝土浇筑前,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建基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建基 面的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与验收。 2)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建筑物的测量放样成果进行 检查和验收。其测量放样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按《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2014)的有关规定, 对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的强度、浇筑温度和坝体内温度进行检验和检测,其检验和检测成 果应提交监理人。 4)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各浇筑面的施工浇筑质量和养护质 量,以及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 结构面的成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4)堆石坝面板(趾板)混凝土质量的检验。 1)面板滑动模板的质量应参照《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2015)附 表A.5 的有关数据进行检查。 2)面板混凝土浇筑质量应参照《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2015)附 表A.5 的有关数据进行检查,并按《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2015)附录 A 的相关规定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面板、趾板的止水设施质量应参照《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2015) 附 录A.6 的规定进行检查,止水设施至少每 5m 检查一点。 (5)完工验收。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 资料。 168 1)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布置图和主要结构图)。 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3)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资料及建筑物观测成果。 4)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 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完工资料。 14.6 预制混凝土 14.6.1 材料 (1)预制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拌和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应符 合本章第 14.2款、第 14.5款的有关规定。 (2)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模板应优先采用钢模,模板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拆除 等工艺应符合本章第 14.3款的有关规定。各种模板必须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 性,并应构造简单、支撑拆除方便,模板接缝不应漏浆,与混凝土接触面应平整光洁。 (3)钢筋的采购、运输、保管、质量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 14.4款的有关 规定。 14.6.2 预制构件 (1)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场地应平整坚实,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证制作构 件时不因混凝土浇筑振捣而引起场地的沉陷变形。 (2)预制构件的钢筋安装应遵守《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13) 的 有关规定。 (3)预制构件使用的钢板、钢筋、吊耳等各种预埋件,其埋设的允许偏差和外观 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4)预制混凝上构件的制作允许偏差应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表 9.2.4 的有关数据确定。 169 (5)预制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和拆除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5)有关规定,混凝土预制件必须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 14.6.3 养护、修整和标记 (1)养护:用水养护混凝土应不少于 天,蒸汽养护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或现行 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2)表面修整:预制混凝土表面修整应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 有 关规定。 (3)合格标记: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标有合格标志,并标有合 格的号、制作日期和安装标记,未标有合格标志或有缺陷的构件不得使用。 14.6.4 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 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2015)的有关规定。 14.6.5 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1)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按本章第 14.2款有关规定执行。 (2)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第 9 章的规定进行预制构件性能检验、外观质量检查和构件施工安装质量的检查。 14.7 预应力混凝土 14.7.1 材料 (1)预应力混凝土所采用的常规钢筋、水泥、骨料和掺合料等应符合本章第 14.2 款 和第 14.4款的有关规定。 (2)预应力钢筋、钢纹线和钢丝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5)第 6.2节的有关规定。 14.7.2 锚固器具和张拉设备 170 锚固器具和张拉设备应遵守《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2015)的有关规定,以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6.2.6~ 6.2.8条的有关规定。 14.7.3 预应力筋制作和安装 预应力筋的制作和安装应遵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2015)第6.3节的有关规定。 14.7.4 预应力混凝土浇筑和养护 (1)预应力混凝土浇筑构件内的钢筋绑扎及套管等各类预埋件的埋设和固定就 位完毕,并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预应力构件的混凝土浇筑。 (2)预应力混凝土浇筑应连续进行,不允许产生混凝土冷缝;混凝土振捣时,避免碰撞预应力钢束管道和预埋件,并应经常检查模板、管道、锚固件及埋设件有无缺 失和损坏。 (3)预应力混凝土的养护应按普通混凝土的有关规定进行。 (4)混凝土强度尚未达到 15~20MPa 时,不得拆除模板。 14.7.5 预应力张拉 预应力张拉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6.4 节 的有关规定。 14.7.6 灌浆及封锚 灌浆及封锚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6.5 节 的有关规定。 14.7.7 运输和安装 预应力混凝土预制件的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应按本章第 14.6.4项的规定进行。 14.7.8 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应力混凝土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1)预应力混凝土的各项原材料应按本章第 14.2.1项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171 (2)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和构件的制作安装质量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1)预应力混凝土浇筑过程的取样试验按本章第 14.2.4项有关规定执行。 2)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制作尺寸的允许偏差应遵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50204—2015)的有关规定。 3)预应力构件安装的定位放样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 4)预应力的应力延伸率的预应力损失值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 14.8 水下混凝土 略 14.9 碾压混凝土 略 14.10 泵送混凝土 14.10.1 一般要求 (1)泵送混凝土施工前,应将模板、钢筋等各项前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2)泵送混凝土的运输应遵守《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2011)第 4 章的规定;施工设备及管道的选择与布置应遵守《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 —2011)第 5 章的规定;混凝土的泵送与浇筑应遵守《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2011)第5 章和第6 章的规定;混凝土泵送施工的质量控制应遵守《混凝 土 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2011)第8 章的有关规定。 (3)泵送混凝土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等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4.10.2 泵送混凝土施工配合比 (1)泵送混凝土的施工配合比,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和《混凝土强度 检 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的要求。 (2)泵送混凝土施工的可泵性,可用压力泌水试验结合施工经验进行控制,一般 10s 时的相对压力泌水率 S10不宜超过 40% 。 (3)泵送混凝土的施工参数可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 172 2015)的规定选用。 14.11 计量和支付 14.11.1 模扳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和支 付。 (2)混凝土预制构件模板所需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 土构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使用构成永久结构的预制砼 模板时,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14.11.2 钢筋及锚筋 钢筋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 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施工架立筋、搭接、套筒连接、加工及安装过程中操作损耗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 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锚筋按施工图纸所示不同直径和长度,以根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 相 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根单价支付。单价中应包含钻孔、锚筋制作加工、水泥砂浆拌和运 输(或锚固剂购买和运输)、锚筋安装、埋设等所需费用,制作安装损耗及填塞用的水泥 砂浆(或锚固剂)等施工附加量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根单价 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11.3 普通混凝土 (1)普通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 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混凝土有效工程量不扣除设计单体体积小于 0.1m3 的圆角或斜角,单体占用 的空间体积小于0.1m3 的钢筋和金属件,单体横截面积小于0.1m2 的孔洞、排水管、预埋 管和凹槽等所占的体积,按设计要求对上述孔洞回填的混凝土也不予计量。 (3)不可预见地质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 173 量清单》相应项目或变更项目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除此之外,同一承包人由于其 他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和由此增加的其他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量 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混凝土在冲(凿)毛、拌和、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操作损耗,以及为临时性 施工措施增加的附加混凝土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 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进行的各项混凝土试验所需的费 用(不包括以总价形式支付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 目 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止水、止浆、伸缩缝、排水管等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材料数量以米(或平方 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或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7)混凝土温度控制措施费(包括混凝土收缩缝和冷却水管的灌浆费用,以及混 凝土坝体的保温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 程 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74 第 四 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75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资格标)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盖印章-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176 资 格 标 目 录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格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 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3. 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4.项目管理机构 5.资格审查资料 6.原件的复制件 7.其他材料 8.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77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格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 特此说明。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号码: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面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反面
178 或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 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 认、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线上投标活动, 授权代表在开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所处理的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人均予以 承认。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盖单位章)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电子签章) 授权代表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码:授权代表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面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反面
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面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反面
注: 1.本授权委托书后应附委托代理人由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近 3 个月(2025 年 09 月、2025 年 10 月、2025 年 11 月)的个人社保明细清单(出具或打印的时间须在投标 截止日前 30 日历天内有效),其它无效(若为退休人员,需提供劳务合同和有效身份 证原件的复制件,退休人员有效身份证体现的出生日期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超过 65 周 岁)。 2.授权代表签字一栏要求签字扫描后放到投标文件中。 179 二、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三、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180 四、项目管理机构 (一)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
注: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公示。投标 人应在“原件的复制件”中提供公示页面截图或公示网页打印件(加盖章单位公章)。 181 (二)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年龄学 历
执业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职 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招标人及联系电话
注: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检 员、施工员、安全员。 182 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 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的复制件,外省进浙施工企业 还应附已通过浙江省水利厅备案的相关材料复制件。 183 (二)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如有) 注:“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制件。 (三)近 3 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如有) (近 3 年指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 注:“近 3 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如有)”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 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制件。 184 (四)资格审查自审表
序号审 查 因 素审 查 标 准审查 结果引用的相关材料 对应页码
1企业部分
1.1营业执照招标文件及公告
1.2安全生产许可证招标文件及公告
1.3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招标文件及公告
1.4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招标文件及公告
1.5企业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招标文件及公告
1.6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招标文件及公告
1.7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招标文件及公告
1.8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及分管安 全生产的副经理的任命书招标文件及公告
1.9无行贿犯罪及不良行为及项目负责人 无在建的承诺书招标文件及公告
1.10提供投标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 止日之间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 共服务系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资 质动态核查结果合格证明”。招标文件及公告
1.11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招标文件及公告
1.12施工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 承诺书招标文件及公告
1.13投标承诺书招标文件及公告
1.14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招标文件及公告
1.15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格书或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委托代理人签 字的提供),并加盖投标单位的公章;省外进浙施工企业还须提供其委托代招标文件及公告
185
理人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 台”上已经公示的授权委托人的页面 截图或网页打印件(注:页面截图或 网页打印件必须是已对外公示的),并加盖投标单位的公章。
2项目部部分
2.1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招标文件及公告
2.2“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注册建造师信息查询页面(最终的完 整信息页面)复制件【包括项目负责 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 人证书为职称证书的除外)】,并加 盖单位公章和建造师执业章招标文件及公告
2.3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招标文件及公告
2.4项目技术负责人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 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具有水利 水电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 职称证书招标文件及公告
2.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招标文件及公告
2.6安全员、质检员和施工员必须持有中 国水利工程协会或中国水利企业协会 颁发的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管 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招标文件及公告
2.7拟派项目主要人员、委托代理人(若 有)应为投标单位正式员工,须提供 由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近 3 个月(2025 年 09 月、2025 年 10 月、2025 年 11 月)的个人社保明细清单(出具招标文件及公告
186
或打印的时间须在投标截止日前 30 日历天内有效),其它无效(若为退 休人员,需提供劳务合同和有效身份 证原件的复制件,退休人员有效身份 证体现的出生日期至投标截止时间不 得超过 65 周岁)
2.8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 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安全员、质检员、施 工员)在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 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公示页面截图 或公示网页打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招标文件及公告
2.9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 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安全员、质检员、施 工员)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制件招标文件及公告
注:1、拟派本项目的主要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 2、投标人必须填写引用的相关材料对应页码,若未填写或填写有误的,由此造成的后果 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若表格中未列招标文件所需的审查因素,投标人可自行在表格中增加该审查因素。 4、投标人经自审合格后,审查结果填写“合格”。 187 六、原件的复制件 (1)须提交的原件清单详见投标人须知附表规定。 (2)投标人须知将资格审查表中所有证件复制件及佐证材料的复制件及招标文件规定的 其他复制件列入本条款中。 188 七、其他材料 (1)无行贿犯罪及不良行为及项目负责人无在建的承诺书(格式附后)。(2)施工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格式附后)。 (3)投标承诺书(格式附后)。 189 无行贿犯罪及不良行为及项目负责人无在建的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投标人名称)郑重承诺: 1.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 2. 拟派本招标项目 的项目负责人(姓名)(身 份证号码:)无招标文件所指的在建工程。 3.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本投标人及拟派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均无被浙江 省本级、金华市本级及武义县有关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或者投标限制期的情况。 4.本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和拟派的项目负 责人(身份证号码:)自 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至投标截止时间, 无招标文件所指的行贿犯罪记录。 5.本投标人提供的资料保证真实。 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愿意被取消本项目投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和无条件接受3个月及 以上的不良行为公示。 附: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原件的复制件
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原件的复制件(或附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190 施工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如承建(项目及标段名称),将按照国家和浙 江省及金华市相关规定,设立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施规范的劳务分包管理,并 设立专职劳务管理员,对在该工程施工的劳务人员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对分包企业的工资 核算与发放全面负责,保证按工资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 户将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到农民工银行卡中。 如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和投诉上访事件,我公司保证积极配合、及时处置,承担总承包 责任以及相关的经济、社会责任,尽最大努力消除社会不良影响。若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 社会不良影响,我公司自愿接受水利(务)、人力社保等部门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公示、记 入信用档案、限制市场准入、停止投标资格等处理。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191 投标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投标人名称)郑重承诺: 1. 拟 派 本 招 标 项 目 (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在投标截止时间在无其他任何在 (姓名)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 的情形。在建合同工程 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 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 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2.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拟派本招标项目项目负 责人(身份证号码:)自 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至投标截止时间,无行贿 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3.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查询为准> 4. 投标人、投标人的“三类人员”、拟派项目主要人员未被列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 平台“黑名单”。 5.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参加投标。 6.投标文件无虚假、伪造的内容。若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伪造的内容,同意作无效投 标处理,投标保证金没收;若中标之后被查实弄虚作假,同意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没 收。 7.其他:1)我方承诺未存在“投标人须知”1.4.3 条规定的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之一;2)我方承诺在投标前及时维护更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相关信息,对 提供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动态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 责; 3)我方承诺自投标截止日起至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对应资质条件在“浙江省建筑市场 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若为“不合格”状态的同意作否决 标处理并取消中标资格。 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愿意被取消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 良行为记录;招标人可没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法定代表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制件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电子签章)年 月 日 192 七、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93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技术标)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盖印章-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194 技 术 标 目 录 1.施工组织设计 2.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95 一、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 织、 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明确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同时应对关键 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 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 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 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等。 施工组织设计应附的文字说明及附图见下表(不限于,仅供参考):
序号名 称备注
1施工围堰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加高、维护、拆除)
2施工排水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降水方案、场地排水等)
3材料采购(黄砂、碎石、块石的产地、矿名等均应明示, 钢材、水 泥的生产厂家,转运方案:卸料、短驳、运输、道路维护等)
4土方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 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5基坑支护、地基加固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 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6主体建筑物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 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7金属结构制造和安装计划、措施及附图
8机电设备安装、调试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说明书
9建筑与装修工程施工说明书(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施工 进度工期计划等)
10工程质量管理方案
11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12防汛度汛
13安全、文明工地建设措施,为其它承包人提供方便的措施等
l4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15其它有关工程的施工工艺及进度计划
16有关施工建议
196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件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件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件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附件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表 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197 附件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设备 名称型 号 规 格数 量国 别 产 地制造 年份额 定 功 率(kw )生产 能力用 于 施 工 部位备注
198 附件二: 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 号仪 器 设 备 名 称型号 规格数 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已 使 用 台时数用途备注
199 附件三: 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 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200 附件四: 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表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 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201 附件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及表并附文 字说明, 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202 附件六: 临时用地表
用 途面积(m2)位 置需用时间
二、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203 投标文件 (资信标)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盖印章-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204 资 信 标 目 录 1.资信分自评表 2.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205 一、资信分自评表
序号内容得分自评分备注
1
注:本表后附符合评标办法资信评审的证明材料。 投 标 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206 二、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207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商务标)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盖印章-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208 商 务 标 目 录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工程量清单(参照计价软件格式提供相应的表格) 3.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209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 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的投标总报价 【大写标准如下: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工期,按合同约定 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项目 负责人(姓名)。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 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5.(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公章-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电子签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210 (二)投标函附录
序 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负责人姓名:
2工期
3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 保修期)
4分包
5投标有效期
………………
………………
………………
………………
投 标 人:(盖单位公章-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211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三、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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