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竞争性发包)武义县古城保护利用开发项目-商旅文创项目(游览设施)_发包公告

所属地区:浙江金华市 发布日期: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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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浙江 金华市 采购单位 武义县古城保护利用开发项目-商旅文创项目(游览设施)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武义县古城保护利用开发项目-商旅文创项目(游览设施)_发包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4)图纸; (5)工程预算书;如有 (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价格包括:产品价格、随机特殊工具、备品备件费、国内运杂费(包括到项目所在地的卸车、就位费、二次搬运费等)、二次深化设计、交通费、售后服务费、差旅费、利润、税费等认为完成本项目承包内容所发生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费用、设备进出场费等及配合业主通过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相关服务等全费用及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应有费用。凡未列入的将被认为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今后不以任何理由追加或调整。计划开工日期:总工期 天,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按时完成不奖不罚,延期完成,每延误1天罚款1000元,不设上限。由于招标人或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招标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定,工期可以相应顺延。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工程质量符合 验收合格 标准。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工程竣工结算 中标单位按招标人要求完成本项目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的。 工程竣工结算时,结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项目合同价,超过部分不予支付,合同价以下按实结算。 中标单位在合同履行或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预算工程量增加或不发生增减的,工程竣工结算时即按中标价结算,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中标单位在合同履行或项目实施过程中若数量减少的,工程量按实计算。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完成数量乘以中标单价进行计算。 招标人须凭中标人单位发票支付工程款并按招标文件规定及时拨付。 9.工程价款支付办法 工程款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生效具备实施条件(招标人发出开工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 (2)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确定工程质量符合《验收规范》后,支付至工程款的85%; (3)审核完成并扣除1.5%的质量保证金后(采用现金担保形式或工程保函形式(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的三种形式)),将剩下工程价款(包括设计变更调整增减工程量的造价、创优质优秀工程增加费、违约扣款等部分)付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12个月后退还质量保证金,期内不计息。【注:若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递交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保函的形式(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的三种形式),工程款则支付至结算价款的100%。】 (4)招标人向中标人拨付工程款前,中标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进度和时间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质量和文明安全施工的自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按设计图纸和施工质量安全标准核实符合要求签字后,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否则,招标人不予支付工程款。不实行工程监理的,由招标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签字确认。 注:中标人若需招标人支付预付款的则须提供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可采用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若中标人不提供预付款保函的,招标人不予支付。 付款前中标人须提供正式增值税发票。如由于中标人未能及时提供发票导致招标人未按时付款的,由中标人承担责任。 10、在施工中,乙方对承包工程的安全负有全部责任,因乙方管理不善或过失造成的一切安全、质量等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支付任何费用。 11、履约保证金 元整,采用 形式【现金担保形式或工程保函形式(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的三种形式)】工程验收合格后退回。 12、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3、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承包人: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廉政合同格式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 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订立如下廉政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之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承包人: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安全生产合同格式 安 全 生 产 合 同 为在 (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相关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相关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和管理。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本合同—式二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份。 发包人: 承包人: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施工图纸中所包含的所有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1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  承包人(公章):  地 址: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附件2: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托管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银 行): 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为保证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 专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建筑公司××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 ××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 专户的管理 工程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专户首笔由甲方划入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款的1%,在该工程主体结构封顶验收合格后抵扣一半,剩余部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从工程款中抵扣。 (三)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 第四条 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甲方、乙方开具的“关于撤销××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 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第四章 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 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帐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月底前,乙方负责将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在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监管 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工程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核实并出具相关材料,丙方可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乙方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 第五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按《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专户出现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材料,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工程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附件3: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总包单位) 乙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工程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工程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或未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质量缺陷等理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上报甲方,由甲方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等信息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按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甲方每月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及考勤 1、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将进驻人员信息(包括分包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上报甲方,甲方应及时核对并留存备查,没有上报的视为未进入施工现场。 2、乙方要对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并及时报甲方审核,甲方应留存备查。 3、甲方委派劳务管理员 每天进行农民工出勤统计,并会同乙方劳务负责人签字认可,乙方授权 、 为施工现场负责人代表其签字。出勤统计单未经甲、乙双方会签的,视为当日无农民工出勤。 五、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经核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按 倍向乙方收回,从剩余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附件4: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情况表 兹有 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银行设立 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为 ,账号为 。 特此说明。 银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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