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湖南镇闲置用房装修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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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浙江 衢州市 | 采购单位 | 衢州市衢江区湖南镇埂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 招标代理机构 | 浙江益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湖南镇闲置用房装修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合同条款及格式
房建及市政项目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合同 专用条款(范本)。交通、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按照当地行政监督部门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为 等相关工程,具体详见审定预算书。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计划工期: 日历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及施工图纸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列金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列金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2)承包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并且承包人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生效 。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贰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略)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双方加盖法人公章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之文件;(2)询标纪要;(3)发包文件;(4)承包函;(5)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国家现行的验收规范、国家现行的质量验评标准及国家及地方现行施工验收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
所用的规范及标准应采用国家现行最新范本规范(除另有约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国家、省、市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执行。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双方加盖法人公章名为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之文件;(2)合同协议书:(3)成交通知书;(4)承包函及承包函附录;(5)本专用合同条款;(6)本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与要求;(8)图纸;(9)发包文件;(10)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1)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提供施工图,并组织有关人员对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肆套,不足部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请加晒,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①施工总进度计划包括编制说明,施工总进度计划表,资源需要量及供应平衡表等内容;②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包括编制说明,进度计划表,资源需要量计划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等内容;③施工方案包括组织机构方案(各职能机构的构成、各自职责、相互关系等)、人员组成方案、技术方案(进度安排、关键技术预案、重大施工步骤预案等)、安全方案(安全总体要求、施工危险因素分析、安全措施、重大施工步骤安全预案等)、材料供应方案、材料采购流程等内容。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签订合同后30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根据需要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由监理人在3日历天内完成审批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业主代表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工程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工程项目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红线范围内及施工便道属承包人责任范围内。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费用均含在合同价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场内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上述文件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目的。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上述文件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目的。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发生时另行协商。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允许。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管理。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工程开工前 。
补充:施工用水、电外部管线已由发包人统一接至本工程现场设定的配置点。①配置点之后的施工和生活用水、用电的设计、配管、配线、安装、管理和维修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并严格按供水、供电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②施工用水、用电按实际发生费用(装表计量)加损耗,由承包人按月支付。③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内的临时排水设施,并确保排水畅通。由于本工程施工而影响农户正常排水,其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临时水源、临时电源已接到施工场地周围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补充: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增加以下内容:(1)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前,承包人负责对所有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以防损失,并采取适当
的防火、防水、防风、防雨、防冻、防盗等措施,且承担施工交叉作业引起损坏的修复费用和成品保护费用,以上由此产生的费用含在合同价内。
(2)施工范围内的场地清洁卫生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必须按衢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并要求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3)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由此产生的费用含在合同价内。一旦出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若因此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其处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应自行处理好与当地各级部门(如公安、林业、城管、市政、环保、排污排水、街道、村委、绿化、卫生等方面)及居民的关系,自行办理好对外的各类报批工作。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15日内承包人拆除所有临建、撤走机具、人员,并按发包人要求清理现场。
(6)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应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7)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工程总进度计划每个月(在每月25日前)提供六份本月已完工程量及形象进度报表,并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提供下个月的施工计划及各种资源供应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应采用工程网络计划技术。
②班组长、特殊工种、专业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应有上岗证。
③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必须按衢州市有关规定执行。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环保和施工噪音、城管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所有手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发包人批准。按监理标化管理及环保要求实施施工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给予配合。
④施工场地周围已知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相应费用;如有发现事先未知的,承包人应及时与发包人联系,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⑤如因施工不慎造成第三方人员或房屋、设备等财产损失,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妥善地保护支撑公用管线,避免在施工期间造成损坏。一旦公用管线发生损坏事故,承包人必须立即通知工程师,上报发包人,并应立即通知有关管线单位,组织力量抢修,公用管线的修复工作应使有关管线单位满意,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了解邻近构筑物的基础、结构状况,采取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有效的加固措施,避免邻近构筑物发生沉降、开裂和倒塌。
⑥承包人按其自身需要,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应急备用电源,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备用电源出现故障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抢工需要及临时停电、停水的可能,并做好应急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中。
⑦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内的临时排水、排污设施,并确保排水、排污畅通。由于本工程施工而影响附近农户正常排水及排污的,其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⑧充分考虑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内容;场内临时设施分配由承包人提供分配图报发包人同意后自行搭建。
⑨工程在施工现场中的位置或布置按总平面图。施工现场环境,如交通、饮水、污水排放、生活用电、通信等以现场踏勘为准,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合理安排好上述工作。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4日历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新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同等资格,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短期离开工地(指参加会议、培训、就医等),应委派其他人员代行其职,并以书面形式征得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的同意。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工地的,应提前一天,将书面报告监理人,得到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开,否则按缺勤处理,扣罚1000元/天。按月考勤,项目负责人每少1天,扣罚1000元;月到位天数少于24日历天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所有项目部履约保证金。发生以上情况时,罚金从项目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项目部履约保证金被扣完后,将从当月的进度款中扣除,且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未经发包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更换的将扣罚100000元,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在合同中明确(除发包人另行要求外,按照承包文件中的人员配备)。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每月到位天数不得少于24日历天;项目部其他人员每月到位天数不得少于27日历天。项目部人员确需离开工地的,应提前一天,将书面报告监理人,得到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开。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未经发包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更换的将扣罚100000元,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按缺勤处理,扣罚500元/天(技术负责人1000元/天)。按月考勤,技术负责人每少1天,扣罚1000元;项目部其他人员每少一天扣500元;月到位天数少于24日历天的,发包人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发生以上情况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完后将从当月的进度款中扣除,且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协商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项目之日止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1、履约担保的形式:成交人通过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采用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必须由在衢州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出具。保函有效期限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有效期在合同工期的基础上延长6个月,否则发包人将不予接收;
2、履约担保的金额:成交人应提交金额为成交价2%的履约担保,不计利息(如工程量发生变化,不作为中途补交或退还履约担保的理由,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履约担保的缴纳时间: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汇入发包人指定账户;采用履约保函的,自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内提交,逾期将按本合同专用条款执行。
4、履约保证金分质量、工期、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项目班组到位率、民工工资、其它六部分。所占比例:质量30%、工期30%、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10%、项目班组到位率10%、民工工资支付20%。工程竣工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有违约则扣除相应违约金后,余额退还。
5、如提供保函担保的实际履约过程中如保函已失效,但该工程履约保证金未达到合同约定退还条件的,承包人应办当理续保,或者缴纳相当的现金履约保证金,保函续保或提交相当的现金履约保证金须在保函失效日后20个日历天内办理完毕,超过20个日历天的,每天按应缴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违约金,且剩下的工程进度款不予支付,直至缴清为止。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监理合同相关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任何设计变更、进度款支付、工程量变更、工期变更等按监理合同相关规定,均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承包人应按国家、浙江省、衢州市住建局有关安全施工管理及规定,自觉做好现场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工作。如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还将扣除承包人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违约履约保证金及安全文明施工费。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由承包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5日历天内完成编制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国家、浙江省、衢州市住建局有关文明施工管理及规定,自觉做好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工作。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发包人在开工后28天内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50%,剩余部分按工程进度同期支付。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根据通用条款、衢州市有关规定、监理人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在接到成交通知书5日历天内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并提交监理人审查。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3日历天内完成审查工作。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2日历天内完成。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进场,作施工前期准备,但工期仍以开工令下发时间开始计算。若承包人进场两个月后开工令仍未下发,则发包人以每月20000元人民币补偿承包人直到开工令下发为止。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在合同签订后7日历天内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在合同签订后7日历天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删除通用条款“第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1)~(6)项内容,并增加以下内容:
1、承包人原则上不应提出延长工期的申请,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工期延长由双方协商解决。
①因第三方【指设计单位(指重大设计变更)、政府部门、电力部门等,但不限于以上列举】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②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③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2、季节性雨水、台风等因素对工期的影响,视为应考虑在合同工期内,原则上不予顺延,但政府发文(非承包人原因的除外)要求停工的除外。
3、工程延期的审批:
A、必须是非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程师才可以考虑是否受理承包人的延期申请。
B、若只是局部工程受到影响,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
C、延期工程项目如果不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即使是重要工序但不在关键线路上的,工程师也不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14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逾期不提出的,工期不予顺延。
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暂停施工的时间在一个月内的,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暂停施工的时间超出一个月的,一个月之后的超出部分的补偿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与延误天数相等的工期。
6、因第三方(指设计单位、政府部门、电力部门等,但不限于以上列举)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同意顺延与延误天数相等的工期,且发包人不再进行任何的费用补偿。
7、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的,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3.2项约定的原则承担。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必须按合同工期完成,否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如总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以每延误一天按2000元扣工期履约保证金;每延误一天,按2000元扣工期履约保证金;如工期延误超出20天的,发包人扣除全部工期履约保证金,且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工期的罚款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的2%。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承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向发包人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30年一遇的降水(雪)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无 。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承包人应采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市场信誉好的生产厂家和品牌,所有材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发包人及监理要求提供样品的材料,承包人应事先提供)。材料必须经现场监理及发包人认可,需检测的材料检测后用于工程中。严禁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若使用劣质和未经检测合格的建材施工,一经发现,发包人或监理方有权制止使用,甚至停工、返工。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将予以解除合同。无论发包人或监理方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建材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
本工程部分材料必须在相应推荐品牌中选用,且不得采用假冒伪劣产品,否则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未经允许,承包人不得以无法采购指定品牌等任何理由更换推荐范围外另一种品牌的材料,同一系列材料应选用同一参考品牌,否则发包人将不予认可,并不予支付此部分工程款。(具体见合同后附材料品牌推荐表)。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但所有材料必须达到发包人的技术质量及其他各项要求。
(1)发包范围内所需建筑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根据本发包文件、设计技术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采购,所有材料和设备应选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信誉好的生产厂家和品牌,所有材料、设备均应有合格证和质保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须经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当承包人选定的材料、设备质量达不到设计预期质量目标要求时,发包人保留更换的权利。若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一经发现,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制止承包人使用,甚至要求承包人停工、返工或中止合同。无论发包人及监理人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等干系人的签字确认并不代表标的物是最终符合合同要求的。如事后发现不合格材料或不符合设计、承包文件承诺的材料,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有权拒绝使用,承包人应无条件负责更换或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损失。并明确以下要点:
a.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品牌要求的设备或材料,如承包人没有按发包文件要求进行选择,或没有明确注明,或所选材料设备的材质、规格、颜色、档次与发包文件要求的存在明显差别,或虽然按照发包文件推荐的材料品牌选择但该材料因某种原因停产或其他原因而不能供应的,则实际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在发包文件推荐品牌中自行确定,其结算时,实际主材价格高于承包主材价的,按承包主材价;低于承包主材价的按实际采购价。
b.发包人有更换主要材料厂家、品牌、规格、型号的权力,更换后的工程差价按材料市场差价计取,人工等其他费用不变。
c.承包人在采购成品材料、设备或施工项之前须先放样并经发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最终共同确认后再采购安装施工。
d.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如发现设备的选型低于发包人清单中明确的设备选型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更换设备选型,直到达到发包人的要求。
(3)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在材料、设备采购前45天将采购清单提交监理人审核,清单中应明确采购材料的品种、数量、品牌、生产厂商及技术规格;如未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有权拒绝该项材料、设备进场,并对该项价款不予支付。
(4)本工程所采用的所有材料、设备等到货时,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人三方就材料、设备规定的种类、产地、品牌、数量、规格等内容,按承包文件中的品牌和国家制定的有关质量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或抽查试验,承包人并应向验收人员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准用证等证明和出厂日期等以供核对。
(5)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发包人提交《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详细填报如下数据: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须向发包人提供正式发票复印件(盖有承包人红章)备案。
(7)承包人应负责材料的保管及成品、半成品的保管工作。
(8)进场的材料、设备未经发包人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9)设备发运、包装及运输
①在交货前将合同号、设备名称、数量、件数、每件包装箱的尺码、毛重及对货物的卸车、贮存和特殊要求等用电报或传真通知发包人。
②设备在移交发包人之前因包装不善造成的锈蚀、破损、丢失等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包装箱外应用不褪色的油漆,按规定打上清晰的包装标志。对无包装的设备应系有金属标签。
③承包人保证在确认货物在装卸、运输中发生损坏或短缺后,尽快给予调换、修复和补齐缺件,不管其造成的原因如何,也不以办理索赔为由而拖延。
④唛头
承包人应在每件包装箱上,明显地标注下列标记:收货人、产品名称、合同号、品目号和箱号、到达站或到货地点、外形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不包装的金属结构件应将唛头标签系牢在结构件上。
承包人应根据设备特点,在包装箱上标明“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吊装标记。
(10)设备售后服务要求:
①承包人售后要满足提供24小时服务,而且维修人员须在接到维修电话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提供不间断的服务直到结束。维修点需提供足够的备件以满足发包人维修需求。
②承包人须对发包范围内的设备提供设备通过最终验收合格次日起24个月的质保期。在此期间,因产品制造质量不良而产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承包人应免费维修和正常保养。
③在质保期内的工作应包括对所有常规检查、调整和润滑。保修期内,承包人每二个月对设备进行一次总体检测,每半年对设备进行一次复调,保修期后为发包人提供一套完整的运行记录。具体的操作程序和内容须在承包时说明。
④在保证期满时,承包人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对所有设备进行另一次测试,任何故障须由承包人自费解决并取得发包人的认可。
⑤质保期内承包人须自行付费,负责修理和替换任何由于设备自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及故障。
⑥承包人须对发包人的技术操作人员4人(2人机械,2人电气)进行免费培训。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按承包报价及工程所需修建一切临时设施并承担费用。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无。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无。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无。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工程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变更。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因变更发生的价格调整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工程量的调整
1、工程量清单是本合同下合同价款的唯一和全部载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的工程量按实调整:
①发包人提供的审定预算价项目或数量有误;
②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项目或数量的增减。
2、变更的工程量应根据变更设计图纸、变更联系单,并按以下办法计算确定:①变更前的工作量按照承包施工图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计算,单价按照承包单价;②变更后的工作内容工程量根据实际施工图或变更联系单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计算。
(二)单价的确定
1、发包人提供的审定预算价有数量误差,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数量的增减,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内且变化幅度在15%及以内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且变化幅度在25%及以内时,均执行合同原有的单价(除本合同内约定可调整的除外)。
2、发包人提供的审定预算价有数量误差,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数量增减,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且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变化幅度在本项工程数量15%以上时,其中15%及以内部分的工程量执行合同原有的单价(除本合同内约定可调整的除外),15%以上部分的工程量,按比较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审定预算价结合承包下浮率下浮后价格单价取定,增加时取低值,减少时取高值;
3、发包人提供的审定预算价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以下依据和规定进行调整:
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②《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8版)》;
③《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取费参发包同口径;
④材料价格套用:套用顺序《衢州造价信息》(当地没有按衢州市区)、《浙江省造价信息》,以上信息价均为承包当期造价信息价格。在《衢州造价信息》、《浙江省造价信息》均没有相关材料的价格,以发包人、监理、承包人三方共同进行市场询价确定。
⑤综合单价按上述规定①-⑤条计算后,按承包人承包总价综合优惠率同口径优惠下浮,如其中材料价格为签证的则该签证材料价不再优惠下浮。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3天内完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3天内完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
10.7 暂列金
暂列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列金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列金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列金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列金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列金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列金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列金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列金项目的约定: /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人工费、材料费按衢住建办〔2020〕37号文件规定的调价范围和调价方式执行。承包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以清单为准。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本合同价款采用单价合同方式确定。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综合单价不得调整(合同约定可调整范围除外);(2)合同执行期内,施工期间停水、停电引起的费用增加;(3)合同执行期内,因客观原因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4)合同执行期内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市政、市容、环保、交通、治安等;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能预计的其他费用;(5)现行工程量清单未描述到,但又是完成分项工程必须有的工作内容,均应包含在报价内;(6)专用条款中约定不予调整的条款和承包人承担的费用;(7)合同执行期内,因政府发文原因要求停工而引起的费用增加;(8)人工费除按规定须调整情况外其与不得调整;(9)计日工单价。结算时仅计取计日工、计日工税金,不再计取管理费、规费等其他费用;(10)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①土方开挖及外运、建筑垃圾外运、泥浆清运等相关手续由承包人自行按当地有关要求办理,必须严格服从当地部门的规定,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②建材二次搬运费、地下障碍物清理费等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合同价内,不管实际情况如何,均不再另行计取。③因施工噪音、物体坠落、材料抛散而扰民、影响环境卫生、交通城管、现场文明和施工安全等问题等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和有关管理部门、有关人员联系,自行解决。④合同审定预算价中的无价材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风险,成交后不做任何调整。⑤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员伤亡、质量缺陷、工期拖延等对合同价的影响,以及经双方核对发包人提供的审定预算价并确认前未发现的遗漏、理解偏差等不利事件所需的费用。);(11)除以下明确风险范围以外的影响因素外,其他因素均在风险因素之内。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所有发包文件或审定预算价明示要求报价的内容而承包商未予报价的,将被认为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合同价款将不再追加;清单描述中清单内容是图纸及经答疑后的补充文件所包括的全部内容而不是清单所包括内容。如果图纸(包括承包补充通知)明确的工程内容而项目编码所对应的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内容未明确或不相符的,承包人承包时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已包括在清单的相关项目中,不得以漏算、缺算、少算的名义追加。如果设计文件及经答疑后的补充文件未明确,而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明确的,按清单描述特征考虑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发包人提供的审定预算价项目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项目或数量的增减,项目的工程量按实调整。2、发包人提供的审定预算价项目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项目或数量的增减,其综合单价的确定参照合同条款10.4.1条,经发包人确定并经审计部门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3、设计变更;4、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和文件;5、经浙江省相关部门同意认可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6、建筑钢材、商品混凝土的调价。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无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实际完成数量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进行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承包人应于每月月底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与付款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根据发包人提供的申请单进行编制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月底前提供。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2天内完成审查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正式发票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次月月底前支付到承包人账户。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3)付款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工程通过审计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审定工程总价款的98.5%;余款1.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壹年后保修金无息退还。
(4)承包人必须按时按量支付民工工资,并且发包人有监督的权利。如实际承包人未按规定兑现,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该费用,用于直接支付民工工资。
(5)双方约定,承包人同意最终支付时间按核心算中心批准时间为准。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根据发包人规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在完成接收手续后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费用。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15日历天内,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5)单体调试质量检验评定表;(6)联调质量检验评定表;(7)施工、安装记录;(8)隐蔽工程施工、安装记录;(9)试验报告、竣工图纸资料、发包人认为必须提交的技术文件。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监理人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28天内完成审批。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完成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4.3 最终结清
14.3.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6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并完成接收手续后14天内提交。
14.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算申请单后28天内完成审批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28天内完成支付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1.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壹年,经检查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退还(不计息)。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要求执行。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一般情况下为24小时内,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必须在8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 。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若达不到符合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及施工图纸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要求,按合同价的0.3%进行处罚,违约金在质量履约保证金中列支,并限期达到合格要求。若因重大质量问题达不到合格标准,则拆除重建,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拆除重建工期期限由发包人与监理人确定,承包人无条件服从。
2、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按照国家及浙江省、衢州市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若发包人在进行巡查时,第一次发现工程质量或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达不到要求的,给予承包人警告并责令整改;第二次发现则责令承包人整改并处罚人民币1万元;再次发现则处罚人民币3万元/次;被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则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
3、承包人承包所报的本工程项目经理及配置的现场技术、管理人员经发包人考核后,不得随意调动,如因工作需要调动,须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经发包人同意后必须在三天内更换完成且更换的项目经理资格条件必须等于或高于承包资格条件(提供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其工作经历与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若发现项目管理班组成员不能到岗,处罚措施如下:
项目班子的考核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为准。
项目经理违约:到位少于24天/月,每少一天,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元/天的违约金;到位少于20天/月,发包人有权扣除所有项目部履约保证金;其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该项目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执行发包人指令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负责其劳务及职员的雇佣、工资的支付。因承包人在雇佣、工资的支付等方面造成较坏社会影响(上访,劳动仲裁,斗殴等),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部质量履约保证金。
6、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由于项目经理、现场管理班子其他成员与监理人的配合原因,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承包所承诺的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调整充实施工力量,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如措施不力,从工程进度款中扣罚人民币10万元,且发包人可有权解除合同。
7、虽然通过竣工验收,但存在偷工减料或不按设计图施工,发包人有扣减结算价款的权利。
8、若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一经发现,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制止承包人使用,下令承包人停工、返工,直至中止合同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次,违约金从质量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无论发包人及监理人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9、施工中,承包人已申请监理人或发包人进行中间工序验收,经监理人或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申请验收的工序存在严重失误,遗漏施工项目或与施工图纸有较大偏差,施工后会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及时处理并支付不少于人民币20000元/次的违约金,违约金从质量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0、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受到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也应当向发包人支付同等金额的罚金。
11、如承包人有转让(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行为的,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进行严肃处罚。特殊专业工程需分包的,应经发包人同意,否则将扣罚50000元;
12、提交资料的违约: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各种办证资料,绝不能影响发包人办理质监、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否则发包人可在第一次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的其它履约保证金,也可单方解除施工合同。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16.2.1 款。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16.2.1 款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材料、设备、临时工程协商处理,其他费用不予支付。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
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向发包人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发包人应对实施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必须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由承包人办理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衢州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
1、无论承包人承包前是否实际进行过现场踏勘,都视为承包人已了解施工现场及周围的环境,掌握并预估到所有与本项目施工有关的可见及不可见的因素,不可预见的或未提及的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含在本合同价中。发包人将施工现场移交给承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而影响施工进度,导致工程费用增加、工期拖延、误工及财产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消化,其工期概不索赔、不顺延,且承包人须抢工弥补延期工期,发包人不作任何补偿。
2、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等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实施的唯一依据为发包人出具的联系单或联系函,否则由此产生的质量、费用、工期等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但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未签证确认费用为由提出顺延工期甚至停工。
3、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完成并通过防雷检测、电气检测、环境检测、消防环保及所有竣工验收必须的检测等工作,所有竣工资料必须完整。
4、承包人必须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工程顺利通过验收。
5、承包人负责施工范围内的试车及联合调试并承担费用。
6、发包人有权增减工作内容及相应的工作量,报价按原投承包口径不变,承包人不得提出额外费用要求。
7、工程竣工后场地的清理超过规定期限的,7天内每天扣款人民币2000元;8-14天每天按人民币5000元扣款;14天后每天按人民币10000元扣款。如超过20天仍不清理场地的,则视为承包人放弃场地内所有财产,发包人可自行处理或清理,如由此引起发包人额外支出的由承包人予以赔偿。
8、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承包人以低于成本价为理由提出中途停工或毁约导致发包人利益受损的,发包人有权直接扣除承包人所递交的成交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若仍有损失,则由承包人补足。
9、本工程计日工按130元/日计取,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其费用。
10、标后管理工作按市住建局衢住建〔2013〕68号文、衢住建〔2013〕85号文、衢住建办〔2013〕99号文和发包人有关文件要求考核。
11、发包人保留在正式签订合同时完善合同条款的权利。
12、该项目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执行发包人指令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伍 年;
3.装修工程为 贰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贰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贰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12个月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2: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的项目法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以下合同。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施工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的严重违反施工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品、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甲方工作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单位或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并扣除全部廉政履约保证金;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保修期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岗位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资格(上岗)证及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号 |
| 项目负责人 | ||||
| 技术负责人 | ||||
| 质量负责人(质量员) | ||||
| 安全负责人(安全员) | ||||
| 施工员 | ||||
| 材料员 | ||||
| 资料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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