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链物流园区配套码头建设项目—工程勘察
(招标编号:TLZB-2025-367)
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招标人:浙江普渔乐现代渔业集团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天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盖章)
2025年 年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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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3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27 第四章 合同格式及条款 ................................... 29 第五章 图纸 ............................................. 30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49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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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冷链物流园区配套码头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冷链物流园区配套码头建设项目—工程勘察已由相关单位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业主为浙江普渔乐现代渔业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人为浙江普 渔乐现代渔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机构为浙江天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 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普陀区国际水产城9#~11#码头周边区域,工程位 于浙江省普陀区国际水产城9#~11#码头周边区域。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有:浮码头、高 桩码头、引桥、渔业平台等设施。
2.2招标范围:本工程钻孔共20个,具体位置见勘探点平面位置图。勘察内容包括 钻探、取土及取水、重型动探试验、标贯试验、土工试验、勘察测量定点等详细勘察,编制提供完整的勘察报告,并提供设计、施工、验收及后续服务等阶段现场勘察服务等。勘察深度应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本次招标控制价
***元。下浮率区间:3%~5%。
2.3勘察服务期:合同签订后60日天内完成。
3.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
3.1具有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及以上 资质。
3.2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招标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
3.4☑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勘察负责人应具备有效的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
3.5□(招标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三)其他:
3.6项目班子配备:项目负责人、班子成员须为投标单位在册人员(须提供连续3个 月(2025年7月、8月、9月)的有效社保证明),如因故无法提供社保证明的,须提供其 他能证明是本企业人员的材料;
3.7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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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9省外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提供省建设厅核发的有效备案证明(浙江省勘察设
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登记证明);
□3.10(招标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4.招投标方式
4.1公开招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本项目招标文件(含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
发放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限额以下平台”栏
目。
5.2招标文件下载网址:潜在投标人登录 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限额以下平台”栏目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5.3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2025年 月 日至2025年 月 日)。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 月 日 时
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限额以下平台”栏目。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浙江普渔乐现代渔业集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
电 话:
***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天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定沈路工行金跃大厦23层
联 系人: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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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 浙江普渔乐现代渔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沈家门街道渔市一路 95 号海贸大厦一幢 23 楼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浙江天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信用评价等级:AAAA 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定沈路 620 号工行金跃大厦 23 层 项目负责人:李云飞 信用评价等级: 联系人:李云飞 电话:*** 邮箱: |
| 1.1.4 | 项目名称 | 冷链物流园区配套码头建设项目—工程勘察 |
| 1.1.5 | 建设地点 | 浙江省普陀区国际水产城 9#~11#码头周边区域 |
| 1.1.6 | 工程承包方式 | 包工包料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自筹 100%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本工程钻孔共20个,具体位置见勘探点平面位置图。勘察内容包 括钻探、取土及取水、重型动探试验、标贯试验、土工试验、勘 察测量定点等详细勘察,编制提供完整的勘察报告,并提供设计、施工、验收及后续服务等阶段现场勘察服务等。 |
| 1.3.2 | 服务期要求 | 合同签订后 60 日天内完成 |
| 1.3.3 | 质量要求 | 勘察深度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
| 1.4.1 | 投标人资格及要求 | ☑见招标公告 □见投标邀请书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投标人须知 相应条款内容要求。 |
| 1.4.3 | 资格审查方式 | 采用资格审查 |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由招标人组织,时间和地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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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 1.11 | 招标工程是否允许分 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的工程内容: 分包金额要求: 分包企业应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 |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详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其他要求:。 |
| 1.12.2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的内容、范围和幅度: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 资料 | 招标控制价及明细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 文件 | 截止时间: 2025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 提出的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提交方式: 进入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使用网上提问等形式 联系方式:联系人: |
|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 招标人对投标人疑问作出统一的解答,并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 发出。 在当地招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发布。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 注网站的最新答疑信息,自行下载。 |
| 2.2.3 | 投标人确认 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当地招投标交易平台发布的补充文件信 息,招标人不再逐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 的,责任自负。 |
| 2.3.1 | 招标人修改文件发出 的形式 | 同 2.2.1 |
| 3.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商务标;其他投标资料:; |
| 3.2.3 | 投标报价方式 | 投标人在控制价下浮区间内自主报价。 |
| 3.2.4 | 控制价及下浮率(区 间) | 招标控制价:*** 元 。 下浮率区间(包含上限、下限):3%~5%。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金额:人民币 1 万元(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 2%,且最高不得 超过 50 万元。) 2.交纳方式: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转账/《舟山市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联保证》(购买保险、保函、担保的费 用及转账资金应从基本账户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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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交纳要求(转账): 户名:舟山市普陀区政务服务管理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帐户:。 开户银行:浙商银行舟山分行营业部。 (2)交纳要求(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通过舟 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服务平台”进行交纳。 (3)采用《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联保证》方式的投 标人,应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点击“联保”按钮确认,与投标的相应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关联;若未关 联,联保企业在投标该项目时,视作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 保证金。 备注: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重 新递交投标保证金。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 标保证金的情形 |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2.其他:。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或投标人提起索 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 或投标人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或投标人 提起索赔。 |
| 3.5 | 商务标资料 |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 3 投标函。 4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5 项目负责人、项目班子成员等人员汇总表(附上所有人员资格 证书和社保证明(连续 3 个月社保证明,2025 年 7 月、8 月、 9 月)。如因故无法提供社保证明的,须提供其他能证明是本企业 人员的材料证件;若投标人为高等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其社 保由上级院校缴交的,则须提交上级院校证明原件;若投标人单 位为无法出具社保证明的事业编制的,则应提交由该事业单位主 管部门近一年内(自开标截止日期前一年内)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说明原因,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名称、联系 人及联系固定办公电话)。 6 投标承诺书。 7 项目人员简历表 8 投入本工程检测仪器、设备汇总表 9.项目负责人授权书(格式自拟) 10 投标承诺书 11 招标人需要增加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 |
| 3.7.3(1) | 电子投标文件 盖章要求 | 1.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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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格式之外的 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 即可。 2.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业绩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等证明材 料用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 |
| 3.7.3(2) | 电子投标文件 的制作 | 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标桥(浙江省)版 。其他:。 |
| 4.1.1 | 电子投标文件加密要 求 | 使用投标工具软件编制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电子 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 间 | 2025 年 月 日 时 分 |
| 4.2.2 |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平 台 | 使 用 专 用 密 钥 上 传 至 “ 舟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平 台 ”(http://zsztb.zhoushan.gov.cn/)“限额以下平台”栏目 |
| 4.2.3 | 投标文件退还 | 投标截止时间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标,投标文件退 还: 1.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其他:。 |
| 4.2.5 |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 情形 |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 上传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4.未被邀请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5.其他:。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1.开标时间:同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 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不见面开标。 。 3.开标平台:当地招投标交易平台 4.其他:投标人请登录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zsztb.zho ushan.gov.cn),点击选择“限额以下平台”栏目进入系统,点 击“我的项目—开标大厅”进入对应项目的开标大厅。 |
| 5.2 | 开标程序 | 详第三章:评标办法 。 |
| 5.4 | 特殊情况处置 | 1.开标特别说明,当地结合地方电子评标系统相关条款可进行更 改。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投标处理。 (2)如遇网络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所有投标人均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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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解密,或因招标人 CA 锁原因导致招标人解密环节出现问题,招 标人在获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证明文件并向监管部门报备后 可延长开标时间或推迟时间重新开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3)因招标人原因或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交易平台故障等 非投标人原因,导致部分投标文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 的,招标人在获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证明文件并向监管部门 报备后可延长解密时间或调整开标时间,同时告知在线的投标 人。 3.其他:。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 员会成员由 3 人(含)以上单数组成。 |
| 6.3 | 评标办法 | 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 候选人的人数 | 。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及期限 | 公示媒介:http://zsztb.zhoushan.gov.cn(网址)“限额以下 平台”栏目 公示期限:不少于 1 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 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 7.2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其他:/。 |
| 7.4 | 履约担保 及工程款支付 担保 |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2 %(不得超过 2%)。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 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现金、支票、汇票、转账、银 行保函、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或者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 |
| 8.1 | 重新招标其他情形 | 1.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目 工程规模不符的; 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 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 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 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8.2 | 不再招标的情形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 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 标。 |
| 10 | 需要补充的 | 投诉受理的具体部门及电话:舟山市普陀区海洋经济发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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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内容 | 0580-3013645。 |
| 10.2 | 投标文件的澄清、质 询 | 1.澄清回复时间不得超过在发出通知后 10 分钟,投标人逾期或未 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否 决其投标。投标人通讯不畅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作为投 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 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 求。 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
| 10.3 | □陈述和答辩 | 1.答辩方式:现场书面答复 2.陈述和答辩地点:。 3.陈述答辩开始时间:以不见面开标系统通知的为准。 4.陈述和答辩时长:。 5.陈述和答辩通知方式及相关规定:详见《拟派项目负责人陈述 和答辩操作流程》。 |
| 10.4 |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 及变更证明 | / |
| 10.5 | 否决投标的情形 | 1.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 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初步评审内容: ①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检测码(或制作码、创建码)一致的;(2)详细评审内容: ①投标文件中有一项或多项内容不满足本招标文件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有关投标人资格要求的; ②委托代理人未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③投标文件载明的服务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期的; ④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或投标承诺书未按要求填写的; ⑤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或递交两份及以上投标文件的;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中控制价下浮区间范围的;⑦项目班子人员未提供投标须知 3.5.5 条规定的社保(基本养老保 险)证明的,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班子人员不符合招标文件 要求的; ⑧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⑨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的;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提 供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⑩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况的; ⑪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项,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第 1.12 项、第 3.1.1 项和第 3.6 项规定执行的; 注:①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 行书面询问核对。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电子证书存在 异议的, 可通过扫描证书上的二维码或者相关网站查询进行核 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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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 特别说明 |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内 容一致。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以本前附表为准。2.价款结算方式:竣工后一次性结算。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 同,□总价合同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 况,应按当地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 (2)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当地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在合同专用条 款中明确。 4.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 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重 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5.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项目经理。 6.其他:。 |
| 10.7 | 定标前核查 | / |
| 11.1 | 投标人参与网上开标 所需要的网络环境网 络设备 | 硬件配置要求: (1)具备 4G 以上内存的电脑终端,配备能正常运转的音视频设 备(网络摄像头、麦克风、音响、耳机等); (2)稳定的 50M 以上网络带宽连接; (3)模拟解密成功的 CA 锁。软件配置要求: (1)MicrosoftWindows7 以上操作系统; (2)MicrosoftOffice2007 以上软件; (3)安装新点驱动(舟山版); (4)使用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11(IE11)及以上浏览 器,加入可信任站点,添加兼容性视图设置,修改 Activex 控件 和插件设置,关闭弹出窗口拦截。 |
| 11.2 | 投标人解密投标文件 |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解密由投标人在不见面开标系统内实施远程解 密。远程解密从招标人在网络发出远程解密指令后开始,投标人 一般在 30 分钟(一般不少于 30 分钟)完成各自投标文件解密。如系统运行正常,投标人解密时间截止后投标人未完成解密的,其投标文件将在系统中退回。 |
| 11.3 | 其他相关规定 | (1)从开标开始到开标结束,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有任何异议,均 可在网络平台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及时通过平台作出答复并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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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字记录。 (2)开评标过程中需要开标现场使用摇号机进行抽取的,招标人 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在线直播抽取情况,不再另行通知投标人,投标人未及时观看的,视为默认抽取结果。 (3)为保证不见面开标系统的远程交互效果,投标人应当在相对 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交互。因投标人电脑终端的硬件设备和软 件配置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 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4)开标过程中,出现招标文件和本规定未涉及的意外情况时,招标人可要求评标委员会讨论处理办法,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无法 进行公正的处理时,招标人应暂停开标。 |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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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
1.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工程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工程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 务;
(2)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 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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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互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4)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5)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6)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7)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
(1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 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 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 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2 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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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的偏差范围和幅度。投标人应响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存在的细微偏差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 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
(6)图纸及其他资料;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受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或 招标代理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应加盖单位公章及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章。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 以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当招标文 件的澄清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2.2.2 投标人应认真审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招标控制价”及“下浮率区间” ,检查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相关内容是否一致;检查清单项目设置及项目特征描述是否符合图纸 及相关计价依据的规定。投标人发现上述问题或对控制价内容有任何疑问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否则视为投标人认同招标文件内的相关内容。
2.2.3 除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计算误差外, 投标人如发现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存在工程 量清单漏项、工程量清单描述和设计图纸不一致,控制价套用定额错误、控制价所采用的主要材料 价格明显背离市场实际、控制价计算的措施费用不符合工程实际、控制价所使用的费率错误等不符 合工程计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内容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 3 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自 收到异议之日起 2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及时纠正工程量清单 及招标控制价内的错误,并调整招标控制价,如控制价调整幅度超过总造价 1%及以上时,招标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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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控制价重新报财政部门核准。调整修改需告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仍有异 议的可在开标截止日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投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间,应暂停招 标投标活动。
2.2.4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在获得招标人答复后未在规定时间向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书面投诉的,视作认可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中除清单工程量外的全部内容。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为使投标 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 修改、 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 招标人可以 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具体时间应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2.3.2 当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商务标组成。
3.1.1 商务标资料详投标须知前附表 3.5 所列的商务标资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在投标函中准确填写投标报价。投标函报价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 求。
3.2.3 投标报价方式:投标人在控制价下浮区间内自主报价。
3.2.4 控制价及下浮率(区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 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 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3.4.3.1 未中标单位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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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2 中标单位的在合同签订后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 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 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商务标资料
3.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
3.3、投标函。
3.4、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3.5、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班子成员汇总表 (附上所有人员资格证书和社保证明。全体人员应附从 2025 年 7 月、8 月、9 月连续三个月的本企业的社保 (基本养老保险)证明;3.6、项目班子成员简历表
3.7、项目负责人授权书
3.8、投标承诺书。
3.9、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 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 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投标的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电子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4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 3.1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 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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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电子投标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 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 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 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4 特殊情况处置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 3 人(含)以上单数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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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 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 选人确定中标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 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和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 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 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 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 责任。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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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其他情形见须知前附表。
8.2 不再招标
见须知前附表。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 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 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 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和投诉
9.5.1 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3 日前以书面 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2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 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 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 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2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2 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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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
资料,具体要求按国家、省及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
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 不见面开标系统相关要求
11.1 投标人参与网上开标所需要的网络环境网络设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 投标人解密投标文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其他相关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一)唱标记录
|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元) | 质量目标 | 工期 | 备注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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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 | |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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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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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
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密封递交
至。
问题:1、
问题:2、
.......
(工程名称)评标委员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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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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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
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 标 价:
元。下浮率:
工 期:
日历天。
工 程 质 量:符 合
标准。
项 目 负 责 人:(姓 名)。
中标内容范围:(应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一致) 。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
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 标 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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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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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
本评标办法,适用于采用简易方式招标的施工类项目。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 3 人(含)以上 单数组成。
评标过程中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 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评标程序
(一)初步评审
(二)评审入围单位确定
(三)商务标评审
□(四)陈述和答辩(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合理 选择此项评标程序)(五)确定中标下浮率和中标候选人
二、初步评审
核查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和投标文件检测码(或制作码、创建码)情况,投标人未按招 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检测码(或制作码、创建码)一致的,组织 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初步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三、评审入围单位确定
将投标人的号码 (投标人号码按投标文件提交时间的先后顺序由系统自动生成)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依次随机抽取七个号码, 抽中的投标人作为评审入围单位(不排序)。投标人少于等 于 7 家时,所有投标人全部入围。
注:若投标人号码总数超过开标室内摇号机最大摇号数时,则先分批次随机各抽取七个号码,然后按照抽取先后顺序对投标人号码再进行重新排序后放入摇号机内随机抽取七个号码,抽中的投 标人作为评审入围单位。
摇号批次数=投标人号码总数÷摇号机最大摇号数,结果有余数的,则采用进一法确定摇号批次 数。每批次摇号数=投标人号码总数÷摇号批次数,结果有余数的,则计入第一批次。
四、商务标评审
对评审入围单位的商务标进行审查,评审入围单位存在投标须知前附表 10.5 情形(详细评审内 容)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商务标评审不予通过,取消其评审入围 单位资格,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评审入围单位均未通过商务标评审的,重新抽取评审入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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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陈述和答辩
评审入围单位确定后,对所有评审入围单位发出陈述和答辩预通知(以不见面开标系统通知为 准),告知答辩的时间和地点。
最终参加陈述和答辩的评审入围单位名单以通过商务标评审的为准。
1、对通过商务标评审的入围单位进行陈述答辩环节评审。评审入围单位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对 提出的问题进行陈述和答辩;
2、陈述和答辩为通过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按通知要求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到达指定 地点 ,视作放弃参与陈述和答辩,陈述和答辩环节作不通过处理;陈述和答辩的内容不通过的,需 由出具书面评审纪要。
3、答辩要求详见须知前附表。
陈述和答辩环节评审不通过的,取消其评审入围单位资格,不再进入后续评审环节。
评审入围单位均未通过陈述和答辩环节评审的,重新抽取评审入围单位。
六、确定中标下浮率和中标候选人
(一)通过商务标评审□和陈述和答辩环节的评审入围单位只有 1 家时,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 选人。
(二)通过商务标评审□和陈述和答辩环节的评审入围单位大于 1 家时,按以下步骤确定中标候 选人。
1.由招标人代表抽取评标基准价下浮率 A。A 的抽取范围(3%~5% ,间隔为 0.2,即 3%、3.2%、3.4%、3.6%、3.8%、4%、4.2%、4.4%、4.6%、4.8%、5% )。
评标基准价=控制价 x(1-A)
2.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如投标报价相同 或接近评标基准价上下相同的,由招标人随机抽签确定,先抽中的排名在前。
(三)凡涉及报价金额计算的均以元为单位,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四)按照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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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格式及条款
GF-2000-0203
工程勘察合同(一)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勘察人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
发包人:
勘察人: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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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全称):
勘察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勘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特征:详见平面图
二、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
1.勘察范围和阶段:详细勘察阶段
2.技术要求:满足现行规范、规程及设计要求
3.工作量 个钻孔 。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2.成果提交日期:
四、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满足勘察规范要求。
五、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金额:。
2.合同价款形式: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版)计取费用,勘察 计取收费,每孔单价按中标时单孔价。最终工作量按实际完成计算。费按每孔
3.最终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正式勘察成果报告并提供对应金额增值税 专用发票后,支付合同价款的 95%,待冷链物流园区配套码头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由发包 人接收到对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剩余款项。
六、合同文件构成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七、履约担保:
乙方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甲方提供金额为 2%签约合同价的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单。
履约保函应由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开具。
履约担保在冷链物流园区配套码头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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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条件和 相关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勘察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技术服务。
九、词语定义
本合同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含义相同。
十、签订时间
月 日签订。本合同于 2025 年
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舟山市普陀区 签订。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贰 份,勘察人执 贰 份。
发包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勘察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签字)(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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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勘察 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的合同条款。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 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 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3 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勘察的需要订立,通用 于建设工程勘察的合同条款。
1.1.4 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勘察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 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 行约定。
1.1.5 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定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承人。
1.1.6 勘察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工程: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范围内的项目。
1.1.8 勘察任务书:指由发包人就工程勘察范围、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提出要求的书面 文件。勘察任务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1.9 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勘察人完成合 同约定范围内工程勘察工作的款项。
1.1.10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必需的支出。
1.1.11 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作天数。
1.1.12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 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1.1.13 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4 成果提交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并 提交成果资料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5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勘察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满足勘察人开展工 作需要的所有图件,包括相关说明和资料。
1.1.16 作业场地:指工程勘察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的供工程勘察作业使 用的其他场所。
1.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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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8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 成实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19 不利物质条件:指勘察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 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1.1.20 后期服务:指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 程序性工作,如报告成果咨询、基槽检验、现场交桩和竣工验收等。
1.2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 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 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 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 16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3 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3.1 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由合同当事 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2 适用技术标准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 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
1.5 联络
1.5.1 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送达接收人。
1.5.2 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系 方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 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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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6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 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保密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 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技 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第 2 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权利
2.1.1 发包人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并对勘察成果予以验 收。
2.1.2 发包人对勘察人无法胜任工程勘察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
2.1.3 发包人拥有勘察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成 果资料和数据等。
2.2 发包人义务
2.2.1 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
2.2.2 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 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若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 费用。
2.2.3 发包人应提供工程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挖 掘道路许可等。
2.2.4 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 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2.2.5 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 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工作过程 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2.6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 用,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2.2.7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 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 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2.2.8 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 程勘察合同价款及费用。
2.3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 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 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 3 条 勘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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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勘察人权利
3.1.1 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变 化,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
3.1.2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外,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可以将 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发包人对分 包的特殊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3.1.3 勘察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和专利技术 等拥有知识产权。
3.2 勘察人义务
3.2.1 勘察人应按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工作。
3.2.2 勘察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3.2.3 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
3.2.4 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 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
3.2.5 勘察人开展工程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 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3.2.6 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 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 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
3.2.7 勘察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 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
3.3 勘察人代表
勘察人接受任务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勘察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勘察人代表在勘察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 行过程中与勘察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 4 条 工期
4.1 开工及延期开工
4.1.1 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工程勘察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对工程勘察工作 进度的监督、检查。
4.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4.2 成果提交日期
勘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具体可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4.3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3.1 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增加合同价款和(或)补偿费用: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定金、预付款和(或)进度款;
(3)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
(4)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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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包人改变工程勘察技术要求;
(6)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第 4.3.1 款情形发生后 7 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 7 天内予以确认;逾 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补偿费用的确认程序参照第 7.1 款〔合同价款与调整〕执行。
4.4 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勘察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
(1)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2)勘察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
(3)因弥补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
(4)因勘察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
(5)勘察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5 恶劣气候条件
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 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具体可参照第 4.3.2 款处理。
第 5 条 成果资料
5.1 成果质量
5.1.1 成果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深度规定,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5.1.2 双方对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用 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2 成果份数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 行约定,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
5.3 成果交付
勘察人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向发包人交付成果资料,发包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 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组成、成果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5.4 成果验收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如需对勘察成果组织验收的,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 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 14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组织验收,视为 验收通过。
第 6 条 后期服务
6.1 后续技术服务
勘察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包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发包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 和生活条件,后续技术服务的内容、费用和时限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6.2 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相 关资料。
第 7 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7.1 合同价款与调整
7.1.1 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依据中标价格载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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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中;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议定,并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后,除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 擅自改变。
7.1.2 合同当事人可任选下列一种合同价款的形式,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总价合同
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 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应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2)单价合同
合同价款根据工作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单价在风险范围内一般不予调整,双方可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
(3)其他合同价款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7.1.3 需调整合同价款时,合同一方应及时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 方,双方共同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除专用合 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在收到对方的通知后 7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合同当事人就调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按照第 16 条〔争议 解决〕的约定处理。
7.2 定金或预付款
7.2.1 实行定金或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 或预付款数额,支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勘察人 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勘察人可在发出通 知后推迟开工日期,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2.2 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抵扣,抵扣办法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3 进度款支付
7.3.1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进行 支付。
7.3.2 第 7.1 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 8.2 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确定调整的合 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应与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7.3.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进度款,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 通知,发包人收到勘察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勘察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勘察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7.3.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勘察人可停止 工程勘察作业和后期服务,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4 合同价款结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 28 天内,依据第 7.1 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 8.2 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约定进行最终合同价款确定,并予以全额支付。
第 8 条 变更与调整
8.1 变更范围与确认
8.1.1 变更范围
本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日后发生的以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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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变化引起的变更;(2)规划方案或设计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变更;(3)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
(4)发包人的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
(5)因政府临时禁令引起的变更;
(6)其他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变更。
8.1.2 变更确认
当引起变更的情形出现,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 7 天内就调 整后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 7 天内予以确 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
8.2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8.2.1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勘察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 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 14 天内向 对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2.3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收到对方提交的变更合同价款报 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则视为该项变更合同价款报告 已被确认。
8.2.4 一方不同意对方提出的合同价款变更,按第 16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8.2.5 因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勘察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 9 条 知识产权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 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勘察人 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 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 给任何第三方。
9.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成果文件的著作权属于 勘察人,发包人可因本工程的需要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 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勘察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 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勘察人在 工程勘察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承担;因发包 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4 在不损害对方利益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申报奖项、制作宣传印刷品 及出版物时使用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9.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第 10 条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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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在订立合同时不可合理预见,在履行合同中不可避免的发生且不 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洪水、骚乱、暴动、战争以及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人应收集不可抗力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当事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 16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处理。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遇有不可抗力发生时,发包人和勘察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应共同采取措 施减少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应每隔 7 天 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损失情况。
10.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结束后 2 天内,勘察人向发包 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结束后 14 天内,勘察人向发包 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0.3.1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发包人和勘察人人员伤亡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2)勘察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勘察人承担;
(3)停工期间,勘察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作业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4)作业场地发生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3.2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 任。
第 11 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1.1 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11.2 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11.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 保密等义务。
第 12 条 合同解除
1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勘察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发生未按第 7.2 款〔定金或预付款〕或第 7.3 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 合同价款的情况,停止作业超过 28 天,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勘察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 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2.2 一方依据第 12.1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 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不少于 14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 争议的,按第 16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2.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支付已完工作 量相对应比例的合同价款后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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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合同解除后,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撤出作业场地,发包人 应为勘察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第 13 条 责任与保险
13.1 勘察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 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3.2 合同当事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 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3.3 勘察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勘察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 和其他保险。
第 14 条 违约
14.1 发包人违约
14.1.1 发包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第 7.2 款〔定金或预付款〕约定按时支付定金或预付款;(3)发包人未按第 7.3 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进度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
14.1.2 发包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未开始勘察工作的,不 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勘察人支付违约金;勘察人已开 始勘察工作的,若完成计划工作量不足 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 50%;完成 计划工作量超过 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 100%。
(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并给予勘察人合理赔偿。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勘察人损失的计算方法 或者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4.2 勘察人违约
14.2.1 勘察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因勘察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合同当事人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 资料;
(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4)勘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
14.2.2 勘察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应双倍返还发包 人已支付的定金或勘察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勘察人应负责无 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勘察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通过所投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根 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勘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 造成的损失,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勘察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额。
第 15 条 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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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发包人索赔
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勘察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 工期延误及发包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 形式向勘察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 7 天内,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向勘察人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
(4)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 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违约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在违约事 件终了后 21 天内,向勘察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 第(3)、(4)项约定相同。
15.2 勘察人索赔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 工期延误和(或)勘察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勘察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勘察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 7 天内,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 行为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 14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勘察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发 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 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
(4)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勘察 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勘察人应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 件终了后 21 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 第(3)、(4)项约定相同。
第 16 条 争议解决
16.1 和解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 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6.2 调解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行 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 方均应遵照执行。
16.3 仲裁或诉讼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 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1
第 17 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并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42
专用条款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2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2.1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①合同协议书;②专用合同条款;③通用合同 条款;④技术标准和要求;⑤图纸;⑥其他合同文件。
1.3 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3.1 适用法律法规
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1.3.2 适用技术标准
特别要求: 无
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方、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 无 1.4 语言文字
/ 语言文字。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1.5 联络
1.5.1 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 10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5.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方式:
勘察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勘察人指定的接收人:
勘察人指定的联系方式:
1.7 保密
合同当事人关于保密的约定:
/ 第 2 条 发包人
2.2 发包人义务
2.2.2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搜集的资料:/
2.2.7 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特别要求:/ 2.3 发包人代表
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与本项目勘察有关的事宜。
第 3 条 勘察人
3.1 勘察人权利
3.1.2 关于分包的约定:不允许分包。
3.3 勘察人代表
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负责与本项目勘察有关的事宜。
第 4 条 工期
4.2 成果提交日期
43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期可适当顺延。
4.3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3.2 双方就工期顺延确定期限的约定:/
第 5 条 成果资料
5.2 成果份数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为 贰份。
5.4 成果验收
双方就成果验收期限的约定:勘察报告提交。
第 6 条 后期服务
6.1 后续技术服务
后续技术服务内容约定:验收等。
后续技术服务费用约定:勘察人责任之外的技术服务按市场价收取。
后续技术服务时限约定: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第 7 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7.1 合同价款与调整
7.1.1 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工作量按实际完成结算。
7.1.2 本合同价款采用(2)方式确定。
(1)采用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
(2)采用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在合同执行期内单价不作调整,价格风险由勘察人自负。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单价不作调整。
(3)采用的其他合同价款形式及调整因素和方法:/
7.1.3 双方就合同价款调整确认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2 定金或预付款
/ 7.2.1 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金额:
7.2.2 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的抵扣办法:/
7.3 进度款支付
7.3.1 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7.4 合同价款结算
最终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正式勘察成果报告并提供对应金额增值税 专用发票后,支付合同价款的 95%,待冷链物流园区配套码头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由发包 人接收到对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剩余款项。
条 变更与调整
8.1 变更范围与确认
8.1.1 变更范围
变更范围的其他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8.1.2 变更确认
变更提出和确认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8.2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8.2.2 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期限的约定:44
/
8.2.3 确认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时限的约定:第 9 条 知识产权
/
9.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 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9.2 关于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勘察人 。
关于勘察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9.5 勘察人在工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勘察人承担。
第 10 条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其他约定(如政府临时禁令):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报告受害损失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0.2.2 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费用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第 13 条 责任与保险
13.2 工程勘察责任保险的约定:/
第 14 条 违约
14.1 发包人违约
14.1.2 发包人违约责任
(1)发包人支付勘察人的违约金:按通用合同条款 14.1.2 执行。
(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相关费 用。
14.2 勘察人违约
14.2.2 勘察人违约责任
(1)勘察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 合同时,履约保证金扣除,不予返回。
(2)勘察人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延误期间每日按 1000 元计扣违约金。
(3)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的赔偿金上限:由勘察人承 担一切责任及相关费用。
(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勘察人承担一切责任及相关费 用。
第 15 条 索赔
15.1 发包人索赔
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5.2 勘察人索赔
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第 16 条 争议解决
16.3 仲裁或诉讼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1)向 /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5
第 17 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补充约定如下:
1、发包人应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场地,因场地原因造成的工期延后或窝工,工期应 顺延,造成的相关窝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本工程若因场地原因地层变化较大,若相邻勘探孔持力层顶面标高超出规范允许 时,可能存在补充勘探孔的情况,如需补充勘探孔,需双方签证确认,单价与本合同规定 相同。
46
第五章 图纸
(内容由招标人提供)
47
□图纸清单
设计人:第 页共 页
48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勘察任务书:
一、工程概况、勘察范围及主要工程量
1.1 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浙江省普陀区国际水产城 9#~11#码头周边区域。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有:浮码 头、高桩码头、引桥、渔业平台等设施。
1.2 勘察范围及主要工程量
本工程钻孔共 20 个,具体位置见勘探点平面位置图。
二、勘察技术要求
2.1 勘察目的
本次勘察的主要目的是查明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岩土分布、物理力学性质及其影响地基稳定的不 良地质条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可靠的工程地质资料。
2.2 勘察方法
岩土勘察须执行《水运工程岩土勘察规范》(JTS133-2013)及相关国家行业标准。
2.3 钻孔编号
本次勘察钻孔编号为 ZK1~ZK20
2.4 钻孔深度
钻孔深度一般应符合《水运工程岩土勘察规范》(JTS133-2013)相关勘察技术要求。
三、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
坐标系统采用舟山 2000 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 85 国家高程基准。
四、资料提供要求
按照可研阶段勘察要求,编制地质勘察报告,勘察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任务依据、目的、要求,所勘察工程对象及勘察工作概况(方法、工作量、勘察过程 等);
2、勘察工作及试验所采用的技术标准和采用的平面、高程控制系统;高程系统(1985 国家高 程基准),坐标系(舟山 2000 坐标系);
3、描述工程区域的地形地貌,区域地质构造,包括区域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情况,区域稳定 性评价、对建构筑物有影响的地质构造现象。岩土层分布及其工程地质性质、分布规律、形成时 代、成因类型;
4、不良地质现象,包括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并简述不良地质现象的分布范围、形成原 因、发育程度、发展趋势及可能对工程造成的危害;
49
5、地下水,包括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层数、类型、水位特征、腐蚀性、补给与排泄条件和 各含水层的水文地质参数等,以及可能对工程造成的危害;
6、除提供各层土的一般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天然含水率、天然重度、相对密度、孔隙比、饱 和度、液限、塑限、塑性指数、液性指数、渗透系数(垂直向、水平向)、固结系数(垂直向、水 平向)、固结试验分层 e~P 曲线、抗剪强度(UU、CU 和 CD)、压缩系数、压缩模量、无侧限抗压 强度、锥沉量、标准贯入试验击数,岩石的饱和、风干和天然状态下的单轴极限抗压强度和软化系 数,各土层和岩层的地基承载力、土层的桩侧摩阻力和桩端承载力(包括预制桩和灌注桩),各土 层 m 值,P-Y 曲线;
7、提供地基极限承载力标准值,并指出设计、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
8、查明场地区域山体岩质边坡走向、趋势、高度。分析工程区域岸坡稳定性,评价岩土疏浚 的难以程度及疏浚边坡建议取值;
9、评价勘察场地地震效应;
10、根据《水运工程岩土勘察规范》(JTS 133-2013)第 16 章格式和内容,编制勘察报告。要求提供勘察报告一式二份,电子版一份(绘图用 AutoCAD 软件平台)。
勘察标准和要求
一、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
本工程的勘察设计过程和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水 运勘察设计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以及浙江省关于水运工程勘察设计 方面的文件、规定。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行业标准《水运工程岩土勘察规范》(JTS133-2013);
2) 行业标准《码头结构设计规范》(JTS 167-2018);
3) 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146-2012);
4) 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 131-2012);
5) 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 年版); 未尽事宜,请参照其他现行相关规范。
50
□标准图集清单
以下标准图集,限于招标文件中指明的章节和内容,构成图纸的一部分。
第 页共 页
51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52
施工投标文件
(封面)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商务标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53
目 录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
3、投标函。
4、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5、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班子成员汇总表 (附上所有人员资 格证书和社保证明。全体人员应附从 2025年7月、8月、9月连续三个月的本企 业的社保 (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6、项目班子成员简历表
7、项目负责人授权书
8、投标承诺书。
9、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55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 称)的(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招标单位)工程的 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 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部门:职务: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日期:年月日
56
投 标 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贵方的招标编号为 的(项目名称)标段
勘察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承诺愿以人民币(大写)元 (¥)的投标总
报价。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勘察服务期,按合同约定实施 和
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 。
4.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交付全部勘察内容。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招标人可补充其他说明)。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地址:
电话:
邮编:
年 月 日
57
表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组织结构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负责人 | |
| 营业执照号 | | 高级职称人 员 |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人 员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 员 | |
| 账号 | | 技工 | |
| 经营范围备注 | |
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资料。
58
表 2 拟担任本项目勘察人员汇总表
拟担任本项目勘察人员汇总表
| 岗位名称 | 姓名 | 执业资格 /职称 | 现任 职务 | 从事勘察年限、经 验和在该项目中担 任的职务 | 是否驻 施工现 场 | 备注 |
| 总部 | 项目主管 | | | | / | | |
| 技术主管 | | | | / | | |
| …… | | | | / | | |
| 项目 主要 勘察 人员 | 勘察项目负责人〔注册土 木工程师(岩土)〕(必 须填写) | | | | | | |
| 勘察现场施工负责人(必 须填写) | | | | | | |
| 勘察钻机长(必须填写) | | | | | | |
| | | | | | |
| 勘察编录员(必须填写) | | | | | | |
| | | | | | |
| 试验负责人:(如有时填 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注:1、上述人员中必须专人专职,不得兼职。
2、附上所有人员资格证书和社保证明(2025年7月、8月、9月)
如因故无法提供社保证明的,须提供其他能证明是本企业人员的材料。如因故无法提供社保证明的,须提供其他能证明是本企业人员的材料证件;若投标人为高等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其社保由上级 院校缴交的,则须提交上级院校证明原件;若投标人单位为无法出具社保证明的事业编制的,则应提 交由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近一年内(自开标截止日期前一年内)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 章(说明原因,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名称、联系人及联系固定办公电话)。
59
表 3 勘察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
勘察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
单位名称:(投标人名称)
地址:________(投标人地址)__________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________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注册编号:________
系(投标人名称) 的拟担任(招标项目名称)勘察项目负责人
并由其签署本项目投标的勘察文件。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日期:年 月 日
60
附表 4 拟担任主要勘察人员简历表和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证书
拟担任主要勘察人员简历表
|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 毕业院校专业 | | 毕业时间 | 年 月 日 |
| 从事本专业时间 | | 为申请人 服务时间 | |
| 执业注册 | | 职 称 | |
| 在本项目拟任职务 | |
| 主 要 经 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工程勘察项目名称及规模 | 该项目中担任职务 |
| | |
(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注:1.须附上:资格审查合格条件要求的,主要勘察人员的执业资格(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包括勘察项目负责人的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主要 勘察人员的执业资格(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2.投标人拟担任勘察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勘察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其他主要 勘察人员” 是指勘察现场施工、设计、检测和试验等各专业勘察负责人。
3.勘察项目负责人必须为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其资格等级应与所承担的勘察项目相 适应;申请人所报的勘察项目负责人人选,在投标资格申请、投标和项目的实施中均应保持一 致。
61
附表 5 勘察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勘察人员到位承诺书
勘察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勘察人员到位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本承诺书声明:本人(姓名)系(投标人)的法定代表
人,现承诺我单位拟担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注册土木
工程师(岩土)执业证书注册编号和其他主要勘察人员系本公司正式职工,保证在招标
编号为 的(招标项目名称)的勘察期间按照招标文
件和勘察合同的约定承担本项目的勘察工作。如有违约,我公司将接受招标人按照本招
标文件和勘察合同约定的处罚,并承担全部责任。
投标人:(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年 月 日
62
投标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已详细阅读(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及当地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 自觉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现自愿就参加
该工程投标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承诺投标文件无虚假、伪造的内容。若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伪造的内容,同意作
无效投标处理;
2.承诺无串通投标行为,若存在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内
容多处雷同、电子检测码一致的情况,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
调查和处罚;
3.承诺按照投标文件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若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同意接受
合同约定的处罚。若严重影响合同履约的,同意接受招标人解除合同的要求。
4.承诺本企业及拟派本项目负责人没有被人民法院列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至投
标 截止时间三年内没有贿赂犯罪记录。
5.承诺未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联合惩戒
名单)或限制参加投标。
6.承诺我单位系统内相关资料因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问题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
同意作无效标处理或取消投标、中标资格。
7.其他:(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条款)
8.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接受相关处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如已中标,同意招标人取消我单位中标资格的处理。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63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64